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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负最终责任”
近年来,监管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董事履职尽职要求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对董事的选任与考评作出了明确规定;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对提高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2010年底,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规范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提出“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应当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银监会董事履职评价办法颁布后,民生银行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和界定,由监事会负责对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结果。为此,监事会把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作为重点工作之一,首先着手进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准备,组织监事对银监会办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同时广泛走访同业银行监事会,交流探讨履职监督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监事会自身近年来开展的对董事履职监督工作的实践,重新修订完善了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新办法主要从监督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细化,为监事会开展董事履职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导。
“量身定制”董事履职档案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层面。民生银行董事会机构强大,高效运行,在银行的战略管理、风险管控、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由于董事人数较多,董事履职活动相对频繁复杂,要做好对董事履职情况的监督,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
根据履职监督工作需要,监事会不断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了董事履职档案。一是根据银监会办法要求,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实施细则中以表格形式明确了董事履职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以及董事参与课题研究及调研情况等内容。二是根据董事会成员结构,即股东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的重点职责,并按照每位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区分并细化对各位董事的履职要求,为每位董事“量身定制”不同的履职档案,如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增加“到本行工作情况”等内容。三是及时整理并定期核对档案资料。搜集整理董事履职资料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由相关工作人员每季度调阅各位董事履职活动记录,包括董事参加各类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董事参加培训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到民生银行工作记录等资料,整理编制董事履职档案,并通过半年度统计、年末汇总,与董事会办事机构和董事本人核对有关信息等环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董事年度履职档案。作为董事履职活动的真实反映,履职档案为监事会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主客观结合、量化评价
为综合评价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民生银行监事会主要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并量化评价标准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其中,客观评价占70%,主观评价占30%。客观评价主要以监事会日常监督建立的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年末汇总形成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表,主要包括每位董事年度参加各类会议的出席率、会议发言和提出建议情况,参加考察调研和提出专业报告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坐班情况等项目,并按照不同权重设置各项指标的分值,汇总计算出客观评价得分。主观评价为每年度末监事会组织董事对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实行自我评价和对其他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互评的方式,综合了解董事的评价意见。监事会向每位董事发放年度履职情况测评表,要求其对本人和其他董事就董事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010年,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的做法开始试行。经不断改进完善,目前该套评价指标内容相对全面,评价标准比较清晰,实施效果较好,使以往局限于宏观抽象的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有了量化的评价依据和标准,监督评价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推动评价结果落到实处
民生银行监事会通过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年中评价和年末汇总,形成不同阶段的评价结果。具体为:根据日常持续监督情况,如发现个别董事履职不够勤勉或存在其他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监督提示函,督促相关董事及时改进;每年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对董事半年度履职情况作出阶段性评价,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半年度董事履职情况通报,对个别履职不够到位的董事,如存在亲自出席会议较少等情况进行书面提示,督促董事予以改进,认真履行职责;年度末,监事会根据对董事年度履职的主观和客观评价得分,计算得出每位董事年度履职综合得分,并根据相关标准,对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如果个别董事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年度履职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情况,监事会将会同董事会对该董事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或罢免建议。就监督工作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尚未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评价结果。
近年来,民生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结果都能及时与董事会和董事本人“见面”,一方面使董事及时了解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动态以及自身的履职情况,督促其改进提升履职能力;另一方面也加强了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共同促进董事更加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监事会通过实施有效监督、形成评价结果、推进结果运用,切实将对董事履职的监督评价落到了实处。
【关键词】公司治理;监事会;董事;职责;监督
一、理顺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是发挥监事会职能的首要问题
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成员都是由股东派出的代表组成。虽然都是股东代表,但两个机构的职能是不同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同时对董事亦有监督权。监事会是公司的专职监督机构,对董事会的运作实施有效监督。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不应对董事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干扰,董事会对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亦应予以配合,二者应是相得益彰的关系,都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董事会也有监督职能,但它的监督职能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是有区别的。董事会行使监督权的范围不仅涉及董事履职行为的合法性,还涉及该行为的目的性、恰当性和效率性。而监事会对包括董事会在内的全部公司执行机构进行业务调查,主要以合法性监督为主,适当性为辅。只有对于某些特殊事项,如公司与某股东的关联交易,董事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因为上述事项可能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监事会的监督范围可扩大到合法性、适当性监督。董事会与监事会在一些方面,也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如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的职责主要体现在检查财务决策和执行上,而董事会职责则主要体现在公司财务活动和结果的审计方面等。
二、完善监事会的执业保障机制
(一)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受到法律的保障
1.独立性的保障。监事会一旦组成,其即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公司任何股东、人员、任何机构的约束,任何人员和机构不得阻挠监事开展各项工作。若委派监事的股东方或股东代表实质影响或阻挠监事会的工作,那么应取消该股东委派监事的资格。公司应制定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工作实施细则》,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报公司所在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同时,上市公司监事会应设立专职监事会秘书一职,以区别和独立于董事会秘书。监事会应设立办公室,由监事会秘书领导监事会办公室的工作。现在很多公司的监事会日程、议事内容和相关资料都是由董事会秘书安排的,这种安排容易引起董事会和监事会活动中的交叉,不利于相互制约。实践中,监事会秘书可由监事兼任。监事会秘书主要负责监事会会议的安排、公司经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资料发放、起草监事会决议,以及监事会工作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一些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2.经营信息知情权的保障。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监督需要建立在完整的、实时的、准确的公司经营信息上,这就需要公司的经营信息能够完整地、实时地、准确地进行传达。在公司运作中,经营信息主要掌握在董事和经营管理层手中,监事会往往不能取得或及时取得有效的经营信息,进而无法对经营决策的合法性、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信息不对称是目前阻挠监事会有效开展工作的重要障碍。因此,公司应当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凡报送董事的财务或其他诸如投资、收购、股权转让与受让、资产处置等资料和信息,同时抄送给监事会。董事会自行产生的上述资料和信息,亦应同时报送监事会。资料和信息的报送情况应记入监督记录。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改变目前许多监事会审议事项只对结果(诸如已形成的财务报告、投资报告等)进行是或否的审议,而无法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局面。事实上,监事会应对上述事项进行过程监督,但不仅仅是结果干预。只有了解过程(尤其对于一些重大投资活动),在审核时才会有发言权,也只有进行过程和结果的双监督,才能够使监事会不仅监督事情本身,对从事该项活动的董事和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也是一种无形的监督,对过程中发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及时调查,及时纠正。
3.对监事会监事薪酬及激励机制的保障。但在我国,上市公司监事的薪酬方案通常由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这种由被监督对象制定监督者薪酬的现象,势必会影响监督的独立性。从比较法角度观察,在德国,金融机构监事的薪酬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国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取“出席会议补贴”的形式,其数额由监事会确定;日本监事的报酬由章程或由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明确监事的薪酬不低于或等同于董事的薪酬,并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4.独立经费的保障。目前大多数公司监事会没有独立的经费。这也是影响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原因之一。如果监事会在行使职权中产生费用,再由经营管理者去审批报销,这也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的功能倒挂。虽然我国公司法已经规定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费用由公司承担,但是上述费用由谁审批仍然是个问题。因此,有必要为监事会确立独立的经费项目,由股东大会决议后列入公司年度预算;也可以尝试类似拨付工会会费的方式,每年由公司按一定比例拨付给监事会固定费用,由监事会独立使用,并将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完善监事会的权力约束机制
(一)完善有关监事会的职责性规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为维护公司的良好运转,监事会的监督也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也应该受到严格的约束,具体体现在:监事会的履职行为受到股东和股东大会的监督;监事会不干预、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监事会执行的是合法合规性而非适当性监督;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层应该有明确的职责界限,监事会不得以监督为名影响董事会、经理层正常履行职责;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对履职时获知的公司重要信息具有保密义务;监事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完善监事会监督记录制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有多种方式,如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质询和建议、行使知情权、行使调查权、召开听证会、对董事、经理进行质询、考核董事、经理层绩效等。所有这些权力的行使,均须记入监事会监督记录。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该成为对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监事会应以监督记录为依据,制作监事会文件、监事会决议、意见、监事会建议书等,发表独立的意见,不受任何干涉。
四、结语
为进一步推动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功能的发挥,应当理顺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职责分工,规定监事的任职资格,并给予行使职权的财政保证,同时通过对监事工作进行考核、强化监事工作记录制度等方式,督促和保障监事会的行使职责。
为进一步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加强社会监督,规范全省各级慈善组织行为,建立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山东省慈善总会会同全省十七市慈善总会制定的《山东省慈善总会系统自律办法》于9月20日颁布实施。该《办法》共分六章二十条,从工作原则、职业操守、检查监督、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围绕善款募集、使用和信息反馈等慈善工作的关键节点,强化专门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从业人员履职行为做出全方位具体规定。是山东省慈善总会及十七市慈善总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的行为规范。
办法指出慈善组织要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在章程框架下开展工作,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坚持公益性。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不谋取商业利益;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慈善捐赠、善款善物的管理和使用、捐助效果评估等信息通过有效形式公开,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捐赠信息的公开,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坚持自愿无偿原则。募捐和义工招募工作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救助和义工服务工作不得谋取经济回报; 坚持平等原则。充分尊重慈善受益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取信于民,努力提高社会公信力。
办法指出,慈善组织要加强道德建设,规范职业操守,防范道德风险。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敬业奉献、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诚实守信、情操健康。
办法指出,慈善工作要坚持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布善款、善物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和效果;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情况;慈善资产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情况;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情况;重大事项的评估和重大活动信息情况。信息公开要遵循便捷、及时、有效的原则。
办法指出,慈善总会要加强工作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监事会监事询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总会通过定期向社会公布募捐和救助信息,不断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社会监督。省慈善总会要依法加强对各分支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对市、县慈善总会等会员单位的工作指导,确保全省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外董来源渠道较少
现阶段,外部董事来源渠道较少。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是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从全国董事会试点实际来看,外部董事来源主要有:央企和地方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和在职领导;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刚退休下来的领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等。部分省市国资监管部门积极拓宽外部董事选聘范围,从机关选派业务骨干到企业任外部董事。
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大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素质高,责任心强,对国企运作比较了解;党政机关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对国家经济政策比较熟悉,但有的缺乏企业管理经验;专家学者比较敬业,能较好地发挥专长,但履职时间难以保证,获取企业信息渠道不畅,对企业了解不深,不熟悉国企运作,在董事会上难以发表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机关干部担任的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比较熟悉,业务能力较强,能较好代表出资人意见,但因为不取酬,责权利严重不统一,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完全凭党性自觉履职,且机关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履职时间难以保证。
对此,可以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建立人才库共享机制。现阶段,由于外部董事来源少,遴选到企业需求的外部董事有一定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进程。因此,首先要将选聘外部董事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面向全球、全国公开招聘,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二是探讨建立外部董事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间的联系,积极探讨外部董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人才互换的有效途径。三是建立外部董事资格认证制度,规范选聘程序,严把外部董事入口关。
日常管理、培训薄弱
日常管理是目前外部董事制度的薄弱环节。大部分省市重视对外部董事的选聘,但外部董事上任后,除了要求定期上交年度履职报告、每年组织一次座谈会等外,缺乏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
目前,大部分国资监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为外部董事提供诸如信息报送等沟通服务,一般是任职公司负责与外部董事进行沟通联系,递送公司相关运行情况。据了解,仅有上海市成立专门部门(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为外部董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国资监管和企业运行的相关信息。
建议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力度,健全培训机制。外部董事虽是某一领域专家,但由于经历和知识等背景不同,对外部董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认识不清。因此,要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健全多层次培训体系。一是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强与培训机构、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等的合作,有条件地建立专门培训基地,对外部董事进行定期培训。二是健全外部董事培训机制,注重任职前培训,加强日常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三是制定科学的课程设计,任前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深对董事会职责定位、运作方式及外部董事责权利的理解,日常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国资工作情况的了解,熟悉国资发展情况及经济发展形势,提高专业业务能力及科学决策水平。
还应加强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健全支撑机制。外部董事大部分是兼职,不在企业坐班,一般规定外部董事一年内在任职公司履职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为保证外部董事及时掌握公司运行情况,需建立外部董事资料阅读制度,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向外部董事报企业的月报,及时报国资系统重大事项等,解决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不熟悉甚至对行业情况不熟悉的问题,提高其履职能力。
另外,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部董事履职的管理,外部董事除了如期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外,重大事项也要报告,尤其是在多元股权结构的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国资委外派董事,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召开前要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发表意见。
评价落后激励不畅
现行外部董事的薪酬主要以年度固定报酬为主,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组成。各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薪酬标准。如国务院国资委在确定央企外部董事薪酬时,考虑了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任职(是否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履职时间、所在企业规模(即承担的责任)、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比例等4个主要因素。仅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按照企业规模分为三档,年度基本报酬分别为8万、6万、4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各省市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未与企业规模挂钩,且低于央企外部董事的薪酬。如湖北省国资委规定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不超过4万,由国资委根据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分别为1000元/次、600元/次;山东省外部董事每在一户企业任职的年度基本报酬是5万,兼任董事长的增加3万,兼任副董事长的增加1.5万,兼任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增加1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每年会议津贴不超过3万。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由国资监管部门支付,会议津贴由企业直接支付。国务院国资委、北京国资委等已将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报酬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山东、湖北、湖南等省市目前是由任职公司根据国资委确定的标准将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划拨到国资委指定的账户,由国资委统一支付。
面临城区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强化***联社城区市场的竞争力,打造一支综合素养高、战斗力强的城区客户经理队伍,经联社党委研究决定,从各乡镇中选拔优秀客户经理到城区,特制订本方案。
一、选拔人数和条件
人数:8人
条件:现从事客户经理的员工。
二、选拔方式
采用考试加综合考评方式。考试成绩占50%,综合考评占50%。综合考评由人力资源部(10分)、业务发展与创新部(20分)、合规风险部(30分)、农村业务部(10分)、稽核审计部(20分)、客户经理所在信用社主任(10分)根据本条线对客户经理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打分。评分标准由各部门制定后交业务发展与创新部汇总。
三、选拔程序
(一)自愿报名。
(二)组织考试,由业务发展部、农村业务部、合规风险部、财务信息部、稽核审计部共同出题进行考试。试题统一交监事长处,由监事长指导纪检监察室、稽核审计部选题形成考试试卷。
(三)根据考试成绩,对排名靠前的客户经理按照1:2的比例进入综合考评,参考人员不足比例的按实际参考人数进入考评。
四、组织领导
联社成立客户经理选拔工作小组。
组 长:***
成 员:人力资源部、业务发展与创新部、合规风险部、稽核审计部、纪检监察室、财务信息部、农村业务部负责人。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业务发展与创新部,小组长负责选拔全面工作,指导办公室做好选拔事宜,业务发展与创新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选拔工作的组织、联络、报告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6日。
考试时间:2018年10月28日上午9点。考试时间60分钟。
考试方式:线下闭卷考试。
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监考人员和阅卷人员由监事长牵头,纪检监察室、稽核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实施。考试结束后立即进行阅卷,阅卷结果经监事长审核后立即下发。
六、开展综合考评
考试成绩确定后,由涉及考评的部门对进入进行综合考评的参考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考试成绩汇总后形成报告。 各考评部门须在10月28日下午5点前将综合考评结果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考评成绩和考试成绩后,形成选拔报告。
七、人员确定
10月29日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报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研究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人员调动工作,稽核审计部做好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
八、相关要求
(一)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本次客户经理选拔,是联社对全辖客户经理架构的一次重大战略调整,是面临当前城区激烈的竞争态势强化城区市场竞争力的重大举措,全体员工一定要认识到本次选拔是发展的需要、是改革的需要,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上来。
(二)加强动员 积极参与。各信用社负责人要做好员工的动员工作,鼓励品行端正、能力突出、踏实上进的员工参与选拔,员工自身要端正态度,积极参与。
(三)精心组织 严明纪律。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要切实履职做好相关工作,对选拔工作要做好充分准备,严格把关,具体组织者和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范操作,确保选拔工作顺利进行。
一、审计委托要坚持公开招标
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一般由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中介机构的选骋由国资委从其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抽签选取或直接指定。这种选骋方式尽管不再需要花费时间与精力开展资格审查,有利于提高工作速度,但限制了充分竞争,人为地地排斥一些潜在的、有竞争力的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的决算审计服务,特别是有些地方国资委建立的备选库中可供选择的中介机构数量与其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数量相当,当企业的决算审计在年初岁末同时铺开时,基本无选择余地;另外,由于没有按规定建立起合理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中介机构一旦入选备选库,就能连续数年承揽审计业务,致使其缺乏提高审计质量的动力与压力。要打破中介市场的行政壁垒,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节约决算审计费用及提高审计质量,就应废除现有的从备选库中选骋中介机构的做法,取而代之以公开招标等充分体现竞争择优要求的方式来确定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真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开放的中介服务市场中采购质优价廉的审计服务,除了节约费用、提高审计质量外,还有助于培育健康的中介市场竞争秩序,减少中介机构选骋过程中的权力寻租。2011年6月成都市国资委在全国率先取消了建立5年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以公开招标等合理方式来选择为监管企业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审计内容要突出国企特色
地方国资委的相关文件规定,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或专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由此可见,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还局限于对企业财务事项的验证,主要为提高监管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服务,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类似,未能体现国有企业的特色。当前,地方性国有企业还普遍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投资决策流程较随意、内部控制制度欠健全、风险防范意识较淡簿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国有企业很难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一年一次、花费不菲的年终财务决算审计,理所当然应是一次全方位、多角度、高层次的综合性审计,不应局限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更重要的是要在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内控机制、加强企业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出应有作用。故应赋予财务决算审计新的定位,积极推进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由以财务报表为主向以财务报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并重转变。
三、审计过程要加强动态监控
监管不严是造成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地方国资委在完成财务决算审计的业务委托后,往往只注重于对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本身的复核验收,而对决算审计过程及审计工作底稿缺乏应有的跟踪管理、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这种监控模式很难起到保证审计质量的作用。因此,地方国资委及外派监事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对决算审计工作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促使中介机构勤勉履职、规范履职、依法履职。在决算审计开始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变化情况以及经济形势的新趋势、新特点,对决算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领域和注意事项,向中介机构作出提示,提出要求,给予指导,督促中介机构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并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恰当分工和指导监督,避免审计计划流于形式。在决算审计实施中,应督促中介机构严格履行审计程序,充分关注控制测试结果是否支持风险评估结论。在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业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审查和评价其审计程序是否合适、审计证据是否可靠、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报告是否规范等,评估决算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对决算审计工作的全过程监控,促使中介机构切实完善执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四、审计报告要推行公开披露
在中介机构的观念中,一般都认为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大,国有企业的审计风险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而在国有企业的审计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放松了对质量的要求。究其原因,是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往往只呈报少数单位,不需对外公布,缺乏社会公众的监督及相应的影响力,导致审计质量的问题与缺陷很难被发现。因此,推动国有企业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不但能督促企业管理层不敢懈怠工作,而且能促使中介机构勤勉履职,可以起到一箭双雕的效果。这从理论与实践上来说都是行得通的,国有企业从本质上来说与上市公司一样都是公众公司,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而是由各级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及社会公众持有。根据委托理论并站在企业经营者的角度来看,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国资委都是委托人,企业经营者及承担企业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都是人。作为人受一定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完成责任的同时也同样的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很难完全忠实于委托人。要降低这种委托风险,关键在于解决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在条件成熟的适当时候,地方国资委可以而且应当参照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准则的要求与做法,探索建立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的平台与规则,向社会公众定期公布与披露包括决算审计报告、公司治理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在内在相关信息,这不但有利于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也有利于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提升国有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关键词:高管薪酬;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本研究受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项目资助;江苏省教育厅哲社项目(07SJD630051)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无论是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高管薪酬治理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治理日益趋同、股权分置已经完成、股票激励瓶颈已经突破的现代经济环境下,进一步探讨高管薪酬治理途径及其解决之道。
一、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中的不正常现象
(一)高管薪酬所得均值与普通员工收入均值差异显著扩大。根据Kirkland(2006)研究,在美国,2000年最大公司的经理与员工工资比是785倍,而1936年时只是54倍。另据美世咨询公司的调查,全球前350强企业的CEO的直接薪酬总额在2005年增加了16%,而全美工人的工资福利却只增加了3.2%。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中,也存在对高管薪酬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的质疑。吴定富也曾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说,部分高管薪酬高达500万元,一般业务员底薪最低每月才300元,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
(二)高管激励效果不佳,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并不相关,更为离奇的是,在公司发生重大价值损失或巨额亏损下,高管依然获得了高额的回报。如,顾雏军时代的科龙电器高管最高年薪达450万元,连续几年雄踞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身价排行榜之首,而科龙电器的业绩每况愈下,2004年底时这些高管们甚至交出亏损6,416万元的业绩报告。不久前,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的《2006年省情调查报告》指出,当前广东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总体上处于无序和失控状态,有的企业以强调“经营者个人贡献”为由自定薪酬,有的企业实行“股权激励”,高管几年间获得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报酬,而企业却在亏损。
可见,无论是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的高管薪酬,都存在类似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管理中的问题
(一)高管薪酬决定机制问题。由于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并未完全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健全与有效,致使我国企业高管薪酬的决定其实并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董事会制度还不健全,尤其是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有企业,由于体制因素等原因,在市场化进程中,依然保留了较多成分的行政管理模式,包括公司高层的任命、套用行政系列的薪酬体系、对高管薪酬差距的管制等,还没有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薪酬定价模式,董事会在高管薪酬制定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董事会运作并不有效。一是受关键人的控制,即董事长一人大权在握,薪酬的确定由一个人说了算;二是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往往表现为决策机制不健全,薪酬决定没有程序,随意性比较大。根据我们研究,样本企业中有53.18%的企业没有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说明半数以上的企业高管薪酬制定不具有独立性,存在自定薪酬现象。
(二)高管薪酬结构问题。薪酬结构,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薪酬结构主要指通过契约明确的,高管所得到的全部薪酬组合,这种组合通常称为“薪酬包”。这种“薪酬包”通常由基本薪酬、短期奖励、福利计划和股票期权构成,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激励经理人行为。据研究,美国企业的高管薪酬结构中长期激励占总薪酬的51%,而新加坡企业高管薪酬中,长期激励也占33%。
据我们对样本公司的统计,平均高管持股254万股,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2,500万股,其中有351家(占样本总数28.63%)高管层没有持股。说明作为长期激励机制,股票及股票期权还没有在上市公司中充分使用。
广义薪酬结构是显性薪酬与隐性薪酬的比例关系。前文所指的薪酬包只是显性薪酬。隐性薪酬是高管因担任公司高管所具有的,契约无法明确但可由高管所享受与支配那部分隐性收益,如在职消费等。有研究表明,在低水平的高管货币薪酬下,高管更可能采取各种手段获取隐性收益。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激励结构中的主要问题。
(三)高管薪酬信息披露问题。对高管薪酬信息是否应当披露、多大程度上披露问题,在我国有一个从不披露到披露,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但仍存在许多不足。1998年之前,我国上市公司没有披露高管人员报酬信息。1998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开始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管人员报酬信息,并且在1999年、2001年对高管报酬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修改。
通过比较分析,在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中至少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尽管要求披露高管薪酬的决定程序,但基本上只披露了该程序的文件名称,并没有较详细的薪酬决策的标准与依据。
2、披露了高管的年薪区间(2005年后披露各位高管个人的年薪与持股情况),但没有披露年薪计算依据、没有关于高管福利、待遇(如公司为高管购置的住房、购买的保险等)等信息。
3、理论上,年薪应当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基本奖金,但是否包括了年度目标实现而得到的奖金呢?我们不得而知。如果该年度报酬包括了对高管的奖金,显然这应当在年度报告审计完毕确认收益情况后才能兑现。但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一家公司有上述行为。也则,如果年度报酬包括了全部的资金,那么其奖励制度存在问题,因为它不应当出现在当年的财务报告中,但至少应当出现在次年的董事会报告或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中。我们没有发现此情况。许多研究已经发现,年薪的高低并不受利润影响,ROE的实现并不显著影响高管薪酬,我们有理由怀疑,公司对高管短期激励或年度奖金部分并没有披露。更没有披露各个公司高管的薪酬结构及其内容、比例。
(四)高管薪酬激励有效性问题。实证研究已经为高管的激励有效性提供了经验证据(魏刚,2000;李增泉,2000;宋德舜,2006等),但结论并没有一致。
1、高管货币薪酬与公司业绩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正如上文所分析,要么公司公布的高管薪酬只是反映了高管的基本工资水平,未包括年底基于业绩考核所得的奖金,因此无法反映出对业绩的激励效果;要么包含了激励的成分,但结果证明确实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种情况发生,对公司治理以及监管者而言,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2、高管持股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说明给予高管持股确实起到预期的正向激励功能。可惜的是,正如前文所指出,在2005年之前我们还没有完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大面积的高管持股激励还没有发生。
3、控制权私人收益存在负激励效应。在高管货币薪酬不具有业绩相关性、高管又不持有股份(即使有也较少)的情况下,面对越来越市场化的环境,高管有什么理由继续受托经营呢?陈冬华等(2005)研究发现,高管会以过度的在职消费方式来对低货币性报酬的替代。但是,这个替代的逻辑依据是什么?作为监督者的董事会或大股东又为何“允许”这种替代呢?显然,这抑制了激励的正向作用。
三、完善高管薪酬治理对策
应当说,高管薪酬治理问题将一直是企业及其股东首要关注的问题。立足中国实践和前文分析,我们认为高管薪酬治理至少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解决:
(一)完善高管薪酬的决定机制。由谁来决定高管薪酬,如何制定高管薪酬等问题是高管薪酬治理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即高管薪酬的决定机制。它涉及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1、高管薪酬的决定权归属。高管薪酬的决定权归属看拟简单,其实不然。当然,无需争议的是,在我们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4条或者第107条(2006版)就规定高管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决定权在公司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但是,当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管时,或高管本身是董事会成员时,到底谁来决定呢?许多批评者认为,在现行的公司高管薪酬决定机制中存在“自定薪酬”现象。因此,为了避免高管“自定薪酬”,体现报酬决定的公平原则,我们认为在董事会下应当强制设置以独立董事为主要组成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期更客观、公正地设计高管薪酬。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作――价值导向的薪酬政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为此,美世咨询公司Doubleday et al.(2007)等5位高管提出了13步反映薪酬委员会针对高管薪酬进行合理决策的最佳实践。我们认为高管薪酬设计的总目标应当是以价值为导向的薪酬计划,通过薪酬计划的实施,能够实现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融合,通过薪酬计划的实施,能够实现显性薪酬对公司价值正向激励效应,抑制隐性薪酬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获得空间。
(二)合理设计高管薪酬结构,使隐性收益显性化。如,前文所指出,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结构不合理,显性货币薪酬激励效果不理想,而隐性收益的激励则具有反作用,因此在高管薪酬治理中,应当合理设计其薪酬结构,使隐性收益显性化,充分挖掘显性薪酬的正向激励功能。
1、股票激励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结构向合理化发展。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仅在少数公司执行。因此,从我们的统计结果看到,高管持股比例不高。随着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及之后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各上市公司调整高管薪酬结构、优化薪酬结构中的短期与长期激励比例铺平了道路。
2、改革职务消费制度,使隐性收益显性化。针对长期以来,难以控制的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中央国资委已于2006年出台《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并于2007年开始执行予以规范。《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以探索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通过这些改革,促进了高管薪酬结构优化,平衡了短期利益、长期利益,也使隐性收益显性化、公开化。
(三)改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增加股东对高管薪酬的监督。改进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有利于股东了解高管人员薪酬契约是否有效、是否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从而有助于股东对高管人员报酬进行监督,避免高管人员通过报酬形式来损害股东利益。因此,众多发达国家认为应当加强市场力量在高管人员报酬方面发挥的作用,向股东提供更易于理解并与投票和投资决策更为相关的薪酬信息,使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对报酬决定表达他们的观点。基于国外经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
1、增加披露近三年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管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计划、津贴、福利、保险、住房等,披露内容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应付职工薪酬》所界定的内容。一般的,上市公司董事长与其他董事、公司经理与其他副总经理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董事长、总经理单独提供薪酬汇总,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可以汇总反映。
2、提交薪酬委员会报告,详细披露对高管人员(含董事、监事)的薪酬设计状况、考核与评价情况,对公司的报酬政策以及高管报酬水平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做出解释,以便投资者比较与判断。这样,也可促使公司的报酬政策向业绩相关的方向转移,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另外,薪酬委员会报告还应说明本年度高管人员报酬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情况,对重大变化的原因、合理性做出说明。薪酬委员会成员不应当被追究薪酬委员会报告的个人责任,以免影响成员的自由发表意见和委员会的工作绩效。
3、详细披露公司高管在关联单位履职领薪情况。高管是否在关联单位领取薪酬,是判断该高管是否存在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判断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但在实践中,许多公司的年度报告仅说明某高管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过于简单化、形式化。高管人员在何处领取报酬是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些人员往往在关联公司中任职,同时又掌握本公司的事务,当上市公司与此类企业发生利益的冲突时,他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更多地偏向关联公司,从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因此,建议对高管在关联公司中领取的报酬做同等的披露要求,这有利于提高我国高管报酬信息的透明度。
4、披露变更董事、监事、高管前后的薪酬情况。(1)披露变更前后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有利于投资者比对前后届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薪酬变化、增长率、差距;(2)披露变更前的董事、监事、高管的领取薪酬情况,也有利于对关联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判断,尤其是对历史形成的关联交易后果,投资者可能追溯了解;(3)披露变更前后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也是完整披露上市公司支付薪酬情况。因为变更行为一般发生于年度中间,如果仅披露变更后的高管薪酬,就不能反映公司支付的全部薪酬情况,导致信息失真与遗漏。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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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一位外地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头一天到得很晚,结果接机人员没安排补吃晚饭,区区小事导致第二天这位独董在董事会上拿着所议事项说事,故意不配合董事会依规则召开。这种本不该发生的事情,在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张日辉看来也是能够理解的,他认为公司要尊重独董,包括处理好吃饭这种细节,都与能否开好公司“三会”直接相关。2004年3月至今任包钢稀土董秘,这个资深董秘对《董事会》表示,“筹备、顺利开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会,是董秘的战场。想做到规范运作、科学管理,董秘一定要求细致、讲程序、重沟通。”
除去吃饭、安排车接送这种对董事开展工作的条件支持和关心,需要细致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对会议可能持续的时间要有预见性:有的公司开董事会通知开半天,结果开一全天,让已买了下午返程票的董事很为难。细致根本的体现是,董秘要理清楚事项分别需要上哪个会审议。“董秘一定要懂法,一手拿着公司法,一手拿着公司章程。该谁的权谁行使,谁的责谁承担,三会各司其职。这是三会运作的灵魂,否则就是董秘的重大失职。董秘是监管规则在上市公司的执行人和推动者,切不可唯唯诺诺、领导说啥就是啥,这可能把公司带到违规的境地。”关注细节还体现在对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草拟上,张日辉表示,三会审议相关内容的公告,他总是亲自写或修改。
讲到程序,张日辉举例称,提名新董事候选人,一定要拿到股东推荐函,相关方打招呼、电话说一下是不行的。推荐函要给律师核查,之后提名委员会开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这样的程序都要走到。现实中一些公司并不重视程序,可能省略提名委员会的程序,没有尊重董事特别是独董的权利。坚持合理必备程序,在张日辉看来是坚持董秘的职业操守。
【关键词】信托公司 内部治理 独立董事 投资者利益保障 机制完善
在我国经济保持持续高增长的背景下,国民财富得到迅速的积累,公众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日愈增加,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在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内生性和输入性通胀交互作用,CPI指数保持高位,使得公众对持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理财需求更为迫切。近两三年来在我国居民有限的投资渠道中,传统的房产投资和股市投资由于住房政策的调控和经济危机的影响,不再受到青睐,资金纷纷撤离楼市和股市,另觅具有稳定收入的投资品种。在我国目前有限的主要投资理财产品中,唯有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超越CPI指数,基本上信托产品实现的预期收益率均在7%-13%之间,甚至更高。据信托协会数据显示,至2012年上半年,短短的两年间,全国范围内,广大投资者购买的集合资金信托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从3499.58亿元增长到15882.26亿元,增长了4.5倍。信托产品从不为公众所熟悉,迅速发展到受到广大投资者的热烈追捧,投资信托产品的投资者(自然人和机构)数量和资金急剧增长。
对于投资信托产品,相当多的自然人投资者虽说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有被要求阅读风险揭示书、签订阅读确认函及阅读各种说明书、协议等,但由于信托产品是一种高度技术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金融产品以及其本人的能力或其他原因,大多数对产品风险不甚理解,并不十分关注信托产品本身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信托经理的履职能力,只关注信托产品的高收益和信托公司的实力,风险识别完全依赖于信托公司,期待风险由信托公司负责或承担;另一方面,由于负责信托项目投资的信托经理缺少动力对信托项目进行细致甄别,可能为做成项目而做项目,从而在有意无意之中强化了项目筛选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以致项目整体风险特征以高风险项目为主。因此,在被扭曲的投资者信任委托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信任委托信托经理的连环委托关系中,信托公司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从而有必要对其内部治理结构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绝大都数信托公司为国有或国有控股。而在我国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天然地存在着所有权缺位的状况,因为作为控股股东的国家并不具有人格属性,国家必然要将所有权委托其指定的人来代行国有股股东的权利,这些人并不是财产的最终所有者,但他们作为决策者、经营者成为了企业的实际控制者,自觉不自觉地把大股东人和内部人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决策的基准。但是信托公司它不仅仅是国有的公司,还是一个公众公司,除了对国家、股东负责外,还应对社会对广大的投资者负责。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全国64家的信托公司,截止2012年上半年,股东权益总额1806.83亿元,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为55382.20亿元,管理资产为自有资产的30倍以上。信托公司若具有片面追求股东收益和内部人利益极大化的倾向,就有可能忽视众多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使其面临或承受了不匹配的风险,并可能将造成社会安定问题。从这点上说,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具有有效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
为弥补所有权制度环境缺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救济中小股东利益,有关监管部门借鉴英美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从2007年开始在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第二条特别强调:“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架构的建立和运作,应当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由此,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担负着维护保障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特殊而有重大的责任。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立,完善其公司的治理结构,其:
1.可以制衡大股东的滥权和侵权,最大程度地避免大股东对公司行为的扭曲,有效改善了国有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2.可以在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企业员工和小股东利益发面发挥较大的能效作用,且最大限度地遏制“内部人控制”不良现象的发生;
3.由于独立董事较高的教育素养、职业背景、专业技能,优化了董事会的业务、知识、经验结构,提高了董事会的综合决策能力;
4.可以督促公司规范信息管理,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5.可以有效地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不断适时地完善薪酬考核办法,确保公司履行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谨慎管理义务,激励经营者提高识别、测量、监控和控制投资行为中固有风险的能力,以实现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双赢。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是解决国有或国有控股信托公司有关公司治理中诸多问题的有效制度设计,是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支撑性制度安排。然而该制度并不是一贴包治百病的万能良药,其引入我国也仅短短的十几年时间,最早是在资本市场得以应用,后逐步推广并强制性地应用到具有公众性质的金融公司中,信托公司便是其中之一。独立董事制度在信托公司的实际实践中,和在上市公司的实践类似,也同样存在着需要创新完善的薄弱环节,即:履职不到位,成为“花瓶”,功能作用失效的问题:
1.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问题。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出,但由于信托公司的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占有绝对或者相对的控股地位,所以独立董事的选举难免为大股东的人所决定,在中国这样的人情观念太重、法制环境又不太好的社会环境中,“人情董事”在所难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某种程度上在信托公司中无法担负起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代表中小股东的社会责任。
2.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问题。通常被选聘的独立董事是在某一专业领域(例如:会计、法律、财务、金融、管理等)具有专长或权威的人士,是专家名人。独立董事的工作过程,既需要对信托公司的整体情况有所了解和掌握,还需要审阅众多繁浩复杂的文件资料,参与开会审议,提出建议和意见,作出决策。其工作并不是简单地听听汇报、发表一下意见、举下手就可以的。专家名人他们大多工作繁忙,独立董事是兼职的,不可能在公司坐班。因此,如何保证独立董事能及时掌握和熟悉公司情况?有否足够的时间履职?便需要公司有个日常的服务管理机制。
3.独立董事的薪酬考核问题。独立董事一方面时间、精力不够,另一方面职责权利不对等、激励不够、动力不足。相关监管部门赋予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担负着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监督公司关联交易,关切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的重大责任。其权力很大,风险也很大。通常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报酬也就几万到十几万不等,与其对几十亿甚至上千亿资产的监督责任相比,确实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其法律风险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和所获得的津贴比例不对等。若没有与其责任相匹配的、对等的利益,激励的效果就不起作用,是否会勤勉尽责几乎依赖于独立董事本身的忠诚、责任感与自觉自愿,设立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及有效性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大打折扣,更谈不上追究相关的责任。
如何使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有效地发挥其相关监管部门所赋予的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监督公司关联交易的重大责任呢?如何使其稳妥有效地整合大股东、中小股东和投者(委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他们三者之间的利益共享和多赢。笔者认为,需要从制度安排和机制建立上着手,对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于创新和完善。
首先,完善《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初出台的《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至今已实行5年多的时间,5年来我国信托业发生了从谋求生存、粗放发展,到现在生机勃勃、规范发展的巨大变化,在行业规模上已超越保险业,成为继银行业之后的第二大金融行业。该指引很多方面已经需要调整和完善,在规范独立董事方面,鉴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一样基于信托原理设立的公司,可以参照有关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加于细化,使其更具有导向性。
其次,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与问责机制。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采用固定的年薪制津贴,其固定本身就难以量化考核独立董事是否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履职。对此,笔者建议信托企业要改变以往上市公司所采用的独立董事固定收入体系,可在大幅度提高津贴的基础上,收入半数以上采用期权或期股的形式支付,待任期届满由监管机构(或信托业协会)和中小股东综合评价后再予以兑现,由此建立收入与业绩、风险与收益挂钩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有此激励的利益机制,将来追究责任才有基础。
再次,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首先独立董事要具备有专业特长、人品端正、责任感强、有丰富的履职经验、有风险意识。可以由信托业协会牵头,建立“独立董事池”,向社会公开招募或由相关人士推荐,进行遴选组成。在信托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时,由信托业协会从“独立董事池”以差额方式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再由信托公司股东会来选举产生,大股东须回避表决。这样产生的独立董事在上述激励机制下才有可能尽心尽责地以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为重,使大股东、中小股东和投者(委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实现共享和多赢。
最后,完善信托公司治理机制。规定独立董事一年内到公司履职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保证独立董事对公司真实情况的了解。建立独立董事资料阅读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向独立董事报告政策信息、行业和公司信息,并提高董事会的开会频率,加强与公司管理层联系和沟通,使其熟悉并了解公司情况,提高履职能力。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也应当定期地向监管部门、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股东报告其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和个人履职的情况,以便对其进行评价。
总之,只要有好的制度约束、有责任感的专业人才、正确的履职目标、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对信托行业政策的基本了解和对公司情况的熟悉,独立董事便能更好地履职,更有效地发挥其在信托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维护、保障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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