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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衍生品市场

时间:2022-11-28 13: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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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衍生品市场

第1篇

[关键词]外汇衍生品 对策

一、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

199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了《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同年4月1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首先在中国银行试点。2003 年在四大银行的另外三家推行。2004年以来,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也先后获得牌照。2005年7月21日实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因汇率波动加大,企业对汇率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加大,人民币汇率衍生品的推出开始加快。在2005 年8月10 日之前,中国外汇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交易、外汇衍生品交易和离岸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汇率交易(NDF)。之后,央行推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主体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并允许具有一定资格的主体开展掉期交易。

纵观我国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其特点主要有:(1)银行间市场起步较晚;(2)没有场内交易市场;(3)场外交易市场产品结构相对简单,没有以货币期权为代表的复杂外汇衍生产品。

1.远期结售汇业务

远期结售汇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远期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日期,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经扩大到所有具有即期结售汇资格的银行。交易期限从7 天至12 个月共分14 个档次,并允许择期交易和展期交易。交易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日元等9 个品种。远期结售汇的范围扩展至经常项目和部分资本项目,其中包括用于偿还自身的境外汇贷款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对于拓宽国内经济单位的汇率风险管理手段、培育国内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2.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DF)

所谓无“本金”交割指的是以人民币为标的,以美元为结算货币的产品, 由于其交割并不涉及人民币, 故此称为“无本金”交割。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市场(NDF)是人民币的离岸远期市场,由于离岸市场不在本土管辖之内,是一种基于回避人民币汇率风险需要而自发产生的一种远期外汇交易,因而其市场化程度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汇率预期变动,交易量大,市场流动性强,从有效性角度看,要高于在岸市场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可以说,离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回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职能。不过从参与离岸交易的主体来看,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主要是那些在中国有大量人民币收入的跨国公司。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利用NDF交易还未被许可。

人民币的NDF是从1996年开始出现于新加坡,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交易日趋活跃。目前,新加坡、中国香港是人民币NDF交易的主要市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大银行和投资机构, 他们的客户主要是那些在中国有大量人民币收入的跨国公司, 这些跨国公司通过参与人民币的NDF交易规避人民币收入和利润的汇率风险。

3.外汇间的衍生品交易

外汇间衍生品交易发展速度较快,品种多样。这类衍生品均为银行对个人和企业的零售、交易、银行提供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服务主要是通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运作来完成的。

2002年年底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推出“两得宝”外汇期权交易后,国内各大商业银行随之相继推出了期权宝业务。对企业推出的相关业务包括代客外汇买卖、代客理财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业务。2004年2月,银监会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推动了金融衍生市场的市场竞争,众多金融衍生品相继涌现。不过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外汇衍生品的高风险也显现出来,市场热度急剧降温。2008年6月,银监会叫停了外汇保证金交易。

4.掉期业务

外汇掉期交易是指在买进或卖出即期( 远期)外汇的同时, 卖出或买进同一种货币远期外汇买卖的货币数额相等, 交割期不同。掉期交易并没有改变交易者的外汇数额, 只是改变货币期限。它最主要的作用是规避外汇汇率和利率变化带来的风险, 达到保值的目的; 银行可以利用掉期交易调整银行外汇头寸、改变资金结构。

外汇掉期交易最主要的作用是规避外汇汇率和利率变化带来的风险,达到保值的目的;同时银行可以利用掉期交易调整银行外汇头寸,改变资金结构。由于掉期交易涉及即期、远期两个市场,其报价依据两个市场之间的套利关系,并且使用掉期交易进行抛补利率平价套利成本低,因此对于保证远期汇率的合理性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截止2008 年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市场共有75 家会员。

二、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国衍生品市场发展较晚,因此,对汇率衍生品市场来说,还是存在诸多问题:

1.外汇衍生产品品种较少,交易量不大

我国自从2005 年7月21 日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加市场化,汇率变动更具灵活性和弹性。因此,汇率波动的幅度加大,汇率风险同时也增大。虽然央行先后推出了远期结售汇,掉期等品种,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远期结售汇交易发展到现在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该项业务产品基本上还是寡头垄断,供给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项业务的发展。远期结售汇市场的市场化化程度不高,交易量较小;外汇间衍生品交易主要表现为银行对个人和企业的零售、交易,银行提供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服务主要是通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运作来完成的; NDF是从1996年开始出现于新加坡,目前新加坡和我国香港是人民币NDF交易的主要市场,主要的交易者是那些在中国有大量人民币收入的跨国公司,他们通过NDF来规避人民币收入和利润的汇率风险,国内一般的企业和机构是不可能进行NDF交易的;银行间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于2005年8月开始,交易还不活跃。国际外汇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外汇期货及外汇期权等交易品种缺乏,现有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以及市场规模来看还远远没有满足未来避险的需求。

2.市场参与主体较少

目前能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机构投资者和大型企业都未能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比如远期结售汇业务在2005年前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能做,从而导致该项业务产品处于寡头垄断的状态,供给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此项业务的发展。市场主体种类的缺乏和数量的微小,导致了市场交易的不活跃。

3.未形成有一定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地区定价中心

在我国外汇间衍生品交易中,银行是客户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对于银行自身的外汇资产,也是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进行风险管理,我国银行国际主要的的金融中心仅仅是参与者,我国未形成有一定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地区定价中心,这与我国经济规模和影响力是不相符合的。

三、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对策

为充分发挥外汇市场在汇率发现、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我们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以加大市场深度,扩展市场广度,增加透明度,提高流动性。

1.不断完善即期外汇市场, 重点发展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远期交易,适时推出人民币与外汇期货、期权交易

第一,不断完善即期外汇市场,为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即期外汇市场是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基础,即期外汇市场发展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外汇衍生品市场的运行状况。要进一步完善即期外汇市场,还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1)逐步放松对银行即期外汇交易的头寸限额等各种限制,使其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持有外汇头寸的规模以及进行保值或投资的行为;(2)逐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参与即期外汇交易的限制,从“真实需求”原则过渡到“自由”原则,逐步允许出于投资目的参与即期外汇交易,从而扩大市场交易规模,提高市场流动性。

第二,重点发展人民币与外汇间远期外汇市场,尤其是积极发展掉期交易。

从国际外汇市场的发展特点和规律来看,重点发展远期外汇市场这一衍生品市场更符合国际惯例。在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远期交易中,在不断完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基础上,要重视银行与银行间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远期交易,以增加市场的交易规模和市场化程度。

在远期外汇交易中,掉期交易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掉期交易可以看作一笔即期(或近期)与一笔远期交易的组合,其交易成本低,是一种常用的对敞口头寸进行套期保值的方式,并且也可使用掉期交易进行抛补利率平价套利活动(即期买入收益率较高的货币同时卖出远期该货币),这对于促使利率与汇率保持利率平价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要积极发展掉期交易,可首先允许银行利用掉期交易进行抛补利率平价套利活动,在增加银行利用外汇市场获利机会的同时能够促进即远期汇率、国内外利率间的合理性。另外要尽快引入掉期交易的做市商制度,增加市场流动性。因为掉期交易承担风险较低,做市商可以持有比即期市场做市商更高的头寸水平,所以掉期交易的做市商不必频繁地入市交易冲抵头寸来回避所持头寸的汇率风险,相应地交易成本就比较低,做市商的报价相对于即期市场做市商来说对客户更具有吸引力。

第三,适时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期权交易。在汇率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汇率形成机制更加趋于市场化的情况下,适时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期权,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组建地区性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中心,发挥我国经济的规模优势,可以为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定价权构建一个平台。可以进一步发展我国国际金融业务,确立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

2.探索增加新的交易主体和扩大交易主体数量

外汇市场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进一步放松管制,将潜在外汇供求转化为现实的外汇供求,增加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供求力量及市场在生成汇率中的作用。应探索增加新的交易主体的种类和扩大交易主体数量。在吸收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非金融企业入场的基础上,研究允许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市场。

3.逐步建立有利于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

健全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外汇衍生产品发展中需要的配套政策,逐步健全对衍生市场的监管法律框架体系,避免出现市场缺乏效率,或者市场缺乏稳定性的结果。银行同业协会或主要的交易商应发起制定适合中国法律环境的类似国际互换及衍生工具协会(ISDA)所制定的标准化法律文本协议,避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

建立和发展外汇市场中介机构。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设立信用评级公司。这将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建立相互授信关系,为多种类的交易模式和国内银行逐步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顺应国际上清算业务集中化、专业化发展的潮流,设立专业化的清算公司,从机制上化解信用风险。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发挥其在非标准化产品的交易和产品创新及市场推介方面的作用。我国外汇交易中心应尽快改制为提供竞价交易和结算平台的公司制经纪商,进一步改进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进一步增强汇率弹性,放松资本管制,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加快商业银行改革,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为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利用外汇衍生品市场与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目开放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和进一步增强汇率的弹性来促进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资本项目的开放。

参考文献:

[1]高扬:构建人民币汇率的避风港:中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

第2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商业银行;制约因素;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还在起步阶段,产品缺陷不可避免,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品种单一、领域狭窄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局限在外汇和利率上,基于黄金的衍生品也还只是刚刚萌芽。而对国际上运用广泛的以重要商品价格(如石油)、股票价格指数、有价证券、信用等为基础的衍生产品,在我方银行尚属空白。其次,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主要运用在外汇领域,人民币衍生品仅有单一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且交易量甚微,信贷市场更是鲜见涉足。

2、产品结构简单、缺乏自主创新

产品品种单一、运用领域狭窄必然导致各银行之间产品的高度同质性。就各大银行推出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大多数仅是简单地将利率和汇率期权与掉期相结合。各银行产品相互雷同,容易模仿,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难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

3、产品定价缺位

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衍生品业务中常采用“背对背”的交易方式,以中间商的身份出现,无需独立报价,也无需独立操作,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处于弱势,充当价格接受者的角色。这一情况又反过来导致了我方银行产品定价意愿微弱、定价能力低下,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4、产品交易不透明、信息披露不规范

   现有的银行衍生产品往往采取基金式的管理方式——集合资金、专人管理。但由于我方银行缺乏专业的操作以及国内投资人往往对金融衍生品认识不深,又不存在对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专门监管,银行衍生品业务的交易透明度非常低,投资人在购买了理财产品之后,是不清楚资金的具体交易和操作的。而银行方面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情况基本不披露,投资者无法从银行报表中获取相关数据信息,更谈不上对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作出正确的预期判断。

5、产品缺乏司法保护和监管

     银监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法规,但仅仅依靠一部《办法》来监管交易品种千差万别、操作程序复杂、市场瞬息万变的金融衍生产品是很不现实的。目前,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均为ISDA成员。ISDA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如果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需要司法解决,原则上应由英国法院或者纽约州法院管辖。但这种管辖并不具有排他性,在交易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接受交易一方法院的司法管辖也是可行的。也就是说,当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合作时,如果双方同意,那么我国法律也可适用。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得不到司法保护。

二、在我国商业银行而言,银行内部对于发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制约因素主要存在于三方面——专业人才稀少,风险控制薄弱,创新动力不足。

1、专业人才资源匮乏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它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深刻了解我国传统银行业务,还要对国际金融市场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我国目前有实践经验的高水平的专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人员、研究人员和产品设计人员都很匮乏,制约了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

2、风险内控机制不完善

巴林银行宣布倒闭、04年中航油折戟沉沙、05年的国储铜等一系列事件告诉我们:一个切实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关系着一个企业的兴衰存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在传统银行业务方面风险内控系统已经比较成熟,而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交易员越权操作就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其次,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代客交易中,要求客户根据重估结果及时追加保证金, 但对于敞口如何重估、重估频率、重估时点、配套系统及人员支持均缺乏明确规定,这使得及时估值缺乏实际效应。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是银行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前提和保障,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想要通过发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提高利润,无异于饮鸠止渴。

3、金融创新动力不足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正在经历产权改革,但长期的垄断经营以及无倒闭风险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利益刺激和竞争压力。当国外银行建立起了现代治理经营机制,实现了从金融中介到服务中介的转变时,我方银行依然满足于传统银行业务,金融创新意识薄弱、动力不强。

3.1市场制约因素

3.1.1缺乏期权期货等衍生品交易市场

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多以汇率、利率作为基础资产,然而由于国内尚未建立相关标的物的期权市场,作为结构化理财产品发行者,银行无法通过国内市场对冲理财产品中期权的风险,形成了巨大的风险暴露。同时,衍生品交易市场能够有助于银行对衍生产品进行正确的市场定价。

3.1.2缺乏可靠的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

     国债收益率曲线是所有金融业务的基础,所有债券、证券化资产等传统产品的定价皆离不开国债收益率曲线;各类债券、外汇远期、互换、期权等基本的衍生产品也难以定价。经常情况下,很多债券一天都没有交易,从而没有市场价格,因此大部分的银行连每一天的盈亏数字都没有。没有日盈亏数据就很难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模型。所以,加强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建构是整个市场发展的重要的基础之一。

3.2监管制约因素

3.2.1监管滞后

在英美等经济发达国家, 在金融监管方面都体现了法律现行的原则。即先制订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然后再开展业务;而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与日益发展的市场不适应。

3.2.2监管效率低

从目前看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导致既存在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真空。

现以中国银行为例,对其产品结构进行分析。根据中国银行最新的2008年A股半年报以及2007年半年报资料进行整理,得到以下关于中国银行集团以交易、资产负债管理及代客为目的叙做汇率、利率、 权益及商品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分布情况。

在外汇衍生金融产品方面,由于中国银行在这一领域的专业优势,比平均值60%高出了17.3个百分点。在外汇衍生金融产品中,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及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占总外汇衍生金融产品97.32%,与2007年6月相比增加了42.75%。导致这一巨大比例的原因是在中国银行的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及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中,包括了与客户叙做的外汇衍生交易、用以管理与客户交易产生的外汇风险而叙做的远期外汇交易,以及为资产负债管理及融资需要而叙做的外汇衍生交易。前两部分的代客交易主要是为购买结构性外汇理财产品的客户服务,第三部分交易则是出于银行的自身需求。中国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中汇率风险最为集中、风险敞口最大的银行之一,08年又是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变化近五年来最大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了各重要汇率走势的巨大波动。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之下,通过外汇衍生工具将汇率风险进行对冲是持有大量外汇的中国银行的必然举措。

在利率衍生品方面,由于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行作为交易基准的利率如LIBOR和HIBOR都出现了下降,特别是在08年1月到6月,三个月LIBOR从4.6一直跌到2.5。而人民币汇率较主要外币品种如美元、英镑、欧元汇率稳定下行。这一现象导致了外汇衍生品活跃、利率衍生品交易量低迷。从各种利率衍生品结构上来说,08年上半年与07年相比未出现大的变化——利率互换占85%左右,利率期权10%,利率期货交易浮动在5%上下。

三、尽管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但和外资银行成熟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体系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层次较低,产品还未标准化和系统化。结合前文所述的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现状,在此提出几条建议:

(1)加快发展利率衍生品

利率衍生品在国际市场交易量接近所有金融衍生品总和的90%,是全球交易量最大的衍生品种。利率衍生品帮助其他衍生品进行正确的市场定价,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具有基石意义。另外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手中持有大量国债,作为债市的最主要投资者,在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将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急需利用远期和期权等利率衍生品进行风险控制。虽然利率非市场化和各种政策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在利率衍生品方面的作为,但银行依然应该扩大利率衍生品品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接触更多的主流利率衍生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引进衍生品业务专业人才,建立激励机制

现代银行的竞争实际上是核心人才的竞争。值此金融危机之时,国内许多商业银行组团去海外招聘专业金融人才充分说明了我方银行在这方面的强烈意识以及国内金融专业人才的匮乏。吸纳优秀金融人才、培养高素质金融工程设计团队、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我国商业银行才有能力、有资本与外资银行进行竞争。

(3)规范金融衍生品的会计核算

虽然财政部在05年推出了四项会计准则,但对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会计核算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系统规范。各银行的衍生品交易数据难以查找,对投资者而言就没有投资依据。规范金融衍生品的会计核算系统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衍生品业务中无法避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陈真兵.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发展问题研究.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

2. 胡剑平.肖闪.透析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业务.现代商业银行,2003年第12期

3. 金春宝.孔源.潘英俊.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问题研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7第12期??

4. 李海霞.石屹.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浙江金融,2005年第6期

5. 鲁静.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财经界,2007第3期?

第3篇

关键词:金融行业金融衍生品风险控制

我国资本市场已列居世界第二,金融业的发展无疑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由于金融衍生品最大的特点是依托一种投资机制来规避资本运作风险,具有炒作交易、吸引投资的作用。因此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方向对于经济能否保持高速、稳定增长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我国金融业及金融衍生品发展现状

(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业务与金融创新都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是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产品及其衍生产品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金融衍生品经过衍生再衍生,组合再组合的形式,成为种类繁多的金融组合产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外先进的思想不断涌入,使金融行业的经营理念得到了较大的改变,金融创新意识明显增强,金融业务收益已由传统的辅业务创造间接效益转变为主营业务创造直接效益,并有力地推动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二)我国现有金融衍生品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加速,外国金融衍生品进入中国,在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发展现状,金融衍生品行业也得到快速的发展。金融衍生品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以货币经济为主要形式的金融工具,如汇率、股票、债券等风险较大,为了规避风险实现盈利而开发出来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如股票、汇率、债券、外汇、指数等衍生出来的金融合约。目前我国常见的金融衍生品有远期合约、期货、期权等,国际上金融衍生品种类繁多,而我国以期货的形式较为多见。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及风险分析

从衍生品形态发展过程分析。在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期货交易以来的近二十年的时间,尤其是社会转型期的这几年来,期货市场已经历了蓬勃发展、清理整顿和恢复发展三个阶段,其衍生品种类已涵盖了农产品、金属、化工产品等众多领域,交易量逐年增长。其中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在我国的发展态势较为良好。但不得不承认,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探索与发展阶段,尤其是2008年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也使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面临着了巨大的挑战与发展机遇。

从外汇和本币衍生品的发展过程分析。人民币改汇以来,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已覆盖美元、欧元、英磅、日本、港币等五种外币币别。金融交易期间,投资者较为理性,初步实现了股指期货的高标准、稳起步。

我国金融衍生品风险是基于BIBS于1994年的《衍生品风险管理指南》而分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五大类。

市场风险又称为价格风险,是指衍生品交易中出现的价格波动而造成的交易损失。由于衍生品价格受利率、货币、股权等波动影响形成风险,发生利率风险主要为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远期等;货币市场风险则受汇率市场变动,一般为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货等;股权市场风险是指股权类衍生品因价格变动而发生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缺乏交易对手和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变现的衍生品风险,合约标准化程度越高、市场规模越大、流动风险就越小。信用风险是指衍生交易一方由于违约等带来的风险。信用风险分为交易对手风险和银行风险两大类。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交易中内部控制等因素影响而导致的程序失灵或不完善而带来的风险。法律风险则是指由于交易合约的相关条款或标的资产不符合交易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展望与应对策略

2009年受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银行间交易协会在对金融衍生品主协议制度设计及操作的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对金融行业两大协议进行了统一,对净额结算制度、履约保障制度等做出了基础性改进,降低了衍生品系统风险。应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策略如下:

首先,我国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还有待加强。衍生品市场的参与主体是银行,转型阶段,银行面临多项体制变革,作为衍生品风险控制的第一次关卡,加强银行本身风险控制至关重要。衍生品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受交易所的组织与管理。一般交易所会设置5%-10%的保证金,以避免风险的发生。交易所内部建立合理而严格的清算制度,加强衍生品的流动性与收益曲线监控,并对交易者持仓数量进行控制,以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

其次,央行要加强对衍生品市场的宏观调控,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衍生品常常会涉及跨国交易,加强国际间风险监管与合作,减少跨国交易风险也是刻不容缓的。央行要对衍生品市场动向予以及时管理,尤其是跨国交易情况下,结合《巴塞尔协议》,增强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由于衍生品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创新的产品,其本身具有复杂的因素及快速发展性。加强银行本身的内部监控管理的同时,可开放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衍生市场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规定条件下参与中国衍生品交易市场。当然在与国外衍生产品交易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需要,因此建议结合我国自身情况,衍生组合金融性产品而非一味地引进他国产品。

总之,随着我国金融行业市场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已得到世界瞩目,并开始影响与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在推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应加强对我国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与控制,以防范金融衍生品风险。

参考文献:

[1]成思危.中国金融衍生品问题研究[J].中国流通经济.2007;12

[2]孙喜禄.陈豪.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海南金融.2009;04

第4篇

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

历史经验

历史上,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大幅度推动了其基础金融市场的繁荣,促进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在一些时期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破坏。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分析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成长轨迹,总结借鉴其发展的历史经验,积极利用后发优势,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正确选择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战略,审慎把握市场的成长节奏。

适当发展衍生品市场是促进金融市场繁荣的强大助力

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令人们普遍将金融衍生品与高风险这一负面概念紧密联系起来,盲目地批评和抵制衍生品的创新。这是一种矫枉过正,是对金融衍生品的误解。实际上,衍生品的主要目的是规避风险,衍生品交易的本质亦即交易风险。在一个成熟的衍生品市场上,投资者可以基于其持有投资组合的具体需求,为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以他愿意承受的价格将风险转嫁他人。从微观上看,衍生品市场通过交易风险优化了交易双方的资产组合,提高了交易双方的收益。从宏观上看,衍生品市场帮助众多投资者锁定收益,对基础金融市场起到了稳定作用,进而提升了基础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更高效地配置了金融资源。

金融衍生品不是美国爆发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金融衍生品无节制的泛滥才是危机的主要原因。这里的“泛滥”包括了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双重含义。数量上,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全球交易所市场ETD(Exchange Trade)与场外交易市场OTC(Over the Counter)的交易规模在2001年分别达到了23.54万亿美元与111万亿美元,此后数年仍呈高速增长的趋势。仅在2007年上半年,全球衍生品交易总量就突破了516万亿美元,而当年全年的全球GDP总量只有54.35万亿美元。衍生品交易总量远远超过GDP总量,这意味着衍生品的发行和交易已经呈现过度投机,严重背离了市场规避风险的真实需求。质量上,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相关部门对衍生品的发行监管过于宽松,存在着一系列漏洞。例如,美国监管部门仅要求对首次出现的新衍生品进行仔细审查,当同类型或类似的衍生品再次申请发行时,监管部门只对其进行必要的登记备案。这就为发行机构虚假包装衍生产品,过度粉饰产品内在价值提供了操作空间。大部分衍生品经过数次交易之后,其内在价值已被掩盖,投资者根本无法准确估计其真实的收益和风险,此时的衍生品市场实际上已经失灵。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双重泛滥导致了衍生品的价格扭曲,为投资者正确选择衍生产品制造了重重障碍,也为日后金融危机的蔓延提供了温床。

总的看来,衍生品适当发展,有利于提升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避免产能过剩;衍生品过度发展,则可能造成风险无限制地扩散,进而引发金融危机。因此不应盲目抵制衍生品的发展,发展衍生品本身没有错,关键是适当。为了达到适当这一目标,应该有方向地进行市场开拓、有步骤地进行产品创新、有重点地进行行业监管。这些都依赖于发行机构、投资者和监管方之间理论上的持续探索和实践中的综合协调。

市场需求是推动衍生品发展的核心动力

1972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敏锐地察觉到了强劲的避险需求,积极着手开发了世界上第一支外汇期货,这标志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满足了当时美国社会两个方面的需求:

投资需求

上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经过二十多年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大量积聚,公众对个人财产保值增值产生了巨大需求,而传统的金融市场无法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

避险需求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美元正式与黄金脱钩,各国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汇率和利率的变化幅度加大,一方面造成金融资产的价值频繁出现波动,另一方面也对国际贸易和投资带来负面影响。市场不确定性显著上升,投资者需要借助新的金融产品消除这种不确定性。

通过考察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孵化过程可以看出,推动衍生品发展的核心动力应该是市场对衍生品的需求,即衍生品市场是“应运而生”,并非通过国家强制手段推动建立。

我国在1992年6月曾经对外汇期货进行过短暂的试点发行,但发行不久就因为市场反应冷淡,交易量严重不足而在1996年3月停止。这是由于在当时我国的双轨汇率制下,外汇期货价格难以反映市场对汇率变动的预期。此外,我国对外汇现货交易设定了许多严格的附加条件,这些因素都使得买卖难以自由及时地进行,投资者因而对外汇期货缺乏需求,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不足。

基础金融市场的成熟是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衍生品试点失败是由于市场缺乏需求,而投资者对衍生品的需求不足归根结底是由于衍生品对应的基础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相应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完善。

基础金融市场的成熟是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纵观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各个品种的金融衍生品都是在其对应的基础金融市场趋于成熟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具体而言,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基本按照货币――股票――利率的顺序推出产品,该顺序与美国货币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成熟的先后顺序一致。

成熟的基础金融市场主要为相应衍生品市场发展提供了以下条件:

自由的市场制度

成熟的基础金融市场普遍具有相对自由的市场制度,其利率、汇率市场化程度较高,投资者可以较为准确地预测利率、汇率的变动,进而利用衍生品交易优化投资组合。另外,成熟的基础市场所具有的宽松政策环境也给衍生品的交易策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操作空间。

足够的市场需求

发达的基础金融市场具有极大的规模,金融商品数目繁多,成交量巨大,这为衍生品的创新提供了海量的标的产品。另外,投资者为其持有的基础金融产品规避风险的需求也大大增加,其购买衍生产品的热情自然高涨,同时带动了发行机构金融创新的积极性,买方和卖方的相互作用充分保证了衍生品市场的流动性。

扎实的人才储备。

成熟的基础金融市场中必然活跃着一批专业知识丰富、业务素质过硬的金融人才。扎实的人才储备使得发行、咨询、中介及其他机构对市场有着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判断。发行机构因此能够及时设计出符合市场需求的衍生产品,投资者也可借助中介机构提升投资收益。

高效的监管环境

衍生品比传统金融产品更为复杂,监管难度也更大,对监管者的专业素质要求更高。成熟基础金融市场中的监管者具备更为丰富的监管经验,其可利用的监管手段也更为多样。成熟的金融市场中频繁的人才流动和业务交流促进了相关部门监管水平的提高,保证了衍生品市场更加高效。高效的监管环境大大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了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

战略选择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期货大厦正式挂牌成立,成为中国内地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该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市场对于我国金融衍生品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发展衍生品市场已正式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现阶段衍生品市场的产品种类较少,交易规模较小,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可以说整个市场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我国在妥善制定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中,应关注以下几个重点:

优先发展交易所市场是方向

场内衍生品具有标准化程度高、透明度高、流动性强的特点,使得其与场外衍生品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规模效应

交易所市场能够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为投资者提供相对于场外市场更丰富的产品选择,更具体地满足投资者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需求,从而激发投资者购买产品的热情,达到“1+1>2”的规模效应。

易于监管

场外交易没有统一的机制来限制个别或总体风险、杠杆率以及信用扩张程度, 风险管理完全是分散的。因此场外交易相比场内交易,监管难度大大提升,投资者面临的风险较大。

在实际运行中,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工具和交易行为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只是间接地受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以及市场监督的影响。在监管强度明显不足的背景下,场外衍生品极易不受控制地趋于泛滥,积聚风险,直至引发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89.3%,对场外市场缺乏有效监管成为了次贷危机的重要诱因之一,为此2010年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将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实际上,美国近年来纯粹意义上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正走向萎缩,取而代之的是接受统一监管、进行中央结算的场外衍生交易。进一步讲,场内和场外的界线正逐渐趋于模糊。

我国衍生品市场现阶段发展水平不高,行业自律不完善,监管经验不丰富,因此更应该将交易所市场放在发展的首要位置,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衍生品市场健康稳定成长。

积极完善衍生品种类是手段

金融衍生品存在的最主要意义即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其实质是实现风险的转移。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成熟,产品种类繁多,投资者可以有足够多的选择购买适合自身具体需求的衍生品,这转而提升了美国传统金融市场的规模,并大大增强了其流动性。相比之下,现阶段我国衍生品数量稀少,品种单一,市场结构不完整,导致金融衍生品市场转移风险的功能发挥不足,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刻意抑制衍生品的创新不但无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反而会使其缺乏足够的避险工具,压缩其优化投资组合的操作空间,降低其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热情,限制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成熟。

我国在积极完善衍生品种类的进程中,应当注意发挥专业研究人员对市场的敏感性,积极地试,大胆地闯,及时明确市场定位,了解市场需求,以需求为源头开展产品创新。同时,相关部门应在监管工作中打好提前量,配合衍生品市场的成长,为市场发育提供宽松而透明的政策环境。

完善衍生品监管的法律是关键

次贷危机之后我国市场对衍生品的批评和抵制是非理性的,虽然发展衍生品市场容易导致衍生品泛滥,威胁金融稳定,但应该看到,金融衍生品市场在监管得当的基础上,有着增强金融市场整体的流动性和稳定性的双重作用,对金融市场的繁荣,甚至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效应。因此完善衍生品监管法律是我国当下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关键。

第5篇

内容摘要:本文从再认识金融衍生品为切入点,以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经验与教训为参考对象,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战略。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金融稳定 金融创新 统一监管

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现状

(一)商品期货市场发展迅速,并在某些品种上已取得一定的定价主导权

1990年10月我国引入了期货交易机制的全国性批发市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此后经历了一段整顿时期,从1998年开始,我国期货业进入规范发展阶段。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商品期货业已经取得某些产品定价的支配地位。在交易量上,虽然我国商品期货起步晚,但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在金属方面,我国对锌期货有定价的主导权,对铜和铝期货有重要的影响力;在农产品方面,我国在白糖、大豆、豆粕和强麦上有定价的主导权,在玉米期货上有重要的影响力,而棕榈油和菜子油也是交易量最大的品种。

(二)外汇期货和国债期货曾经试验,但目前尚未推出

外汇期货曾经在1992试行,但是因当时外汇交易实行的是双轨制,国家对外汇现汇交易有诸多限制,交易在1993年被停止。2006年,交易中心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达成合作协议,我国金融机构可以以优惠的费率和交易条件交易外汇期货产品,极大的帮助了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交易实践中提高自主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国债期货方面,1993年10月上交所决定,国债期货交易向社会公众开放。国债期货飞速发展,1994年全国国债期货市场总成交量达2.8万亿元,几乎是各商品期货交易总金额之和。1995年,以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为代表的区域性国债回购市场因虚假的国债抵押泛滥而被关闭。同年5月,爆发非法操纵国家期货合约价值的“3•27”事件,国债期货市场关闭。

(三)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具规模,但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

经过多年准备,作为我国第一个金融期货的股指期货于2010年4月正式上市交易。截止2011年4月,我国股指期货累计成交为5831.55万手,总成交金额为52.95万亿元,日均成交24.71万手,日均成交金额为22.44亿元,日均持仓为3.01万手,累计开户67545户,已经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市场参与者结构有待优化,套保的深度和广度也有待深化拓展。目前,市场客户结构较为单一,市场风险偏好较大的投资者居多,且以老商品期货客户和权证客户为代表的自然人客户为主体,而机构投资者参与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

金融衍生品再认识

刚刚过去的金融危机给人们的财富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也是对投资者、银行家等的信心的极大打击。落实到金融衍生品身上,已经出现了将其妖魔化的某些趋势,个别舆论在没有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本质和抓住防范市场风险关键环节的情况下,就轻易的得出了我国不应该继续发展金融衍生品以及场外金融衍生品进入交易所交易的结论,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对此,应清楚的认识到,我国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创新不足的“新兴加转轨”阶段,因此切不可因国外金融创新过度导致金融危机而“因噎废食”,而是要在借鉴华尔街“欺诈门”事件的教训,正确、全面、系统的认识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以及风险。

(一)金融衍生品的宏观经济效应

交易成本与效率效应。在金融市场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是买卖差价,而信息对称状况是买卖差价的决定性因素。衍生品市场的高杠杆性使得对那些具备信息优势的交易者来说更有吸引力,从而金融衍生品市场内具有私人信息的交流比例较技术证券市场高。竞争机制将会推动做市商对流动易者的报价下移,收窄买卖差价,同时,在衍生产品市场上,交易者的私人信息通过价格反映出来,套利机制将会把衍生品价格信号传导至基础证券市场,从而进一步降低基础证券买卖差价。

规避风险效应。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主要动因就是满足金融市场参与者规避风险与套期保值的需求。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杠杆性,投资者只需以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买入大额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合约,进而运用对冲功能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对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不同组合,投资者还可以对原有风险进行不同分割和组合,选择可以承担的风险,并以较少的交易成本把不愿意承担的或者难以管理的风险出售出去。买入风险的投资者则是想借此获得高额回报。衍生品的对冲功能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稳定,提高了投资者参与基础金融市场的积极性,促进了基础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价格发现效应。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集中了众多的交易者,以公开竞价达成协议,这种形式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可以在相当程度反映出交易者对价格走势的预测,使趋近真正价格的交易价格得以发现。同时,市场之间或者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各种套利行为增加了不同金融衍生品市场与不同国家市场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市场竞争,缩小买卖差价,修正某些单一市场不正确的定价。事实证明,各种金融衍生品在外汇市场、资金市场、股票市场上的价格发现功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融资效应。金融衍生品虽然没有直接的融资功能,但它的出现使得企业的筹资更为容易。第一,由于资金市场存在市场分割和经济不平衡现象,企业可以利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业务,充分发挥各自的相对比较优势,筹资范围可以扩展到世界各地,或者在资信级别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成本不同的资金利率互换,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第二,利用和认证股权,企业可以在市场状况不利的情况下通过发行债券顺利筹措资金。而且金融衍生品转移风险的功能,使得投资者更容易购买和持有基础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方便了筹集资金。第三,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企业资金运用涉及不同的币种,由于利率汇率经常波动,企业需要保持适宜的资产负债结构,并对资产负债的风险敞口进行管理。作为资产负债管理手段,由于金融衍生品是表外业务,不影响资产负债表,大大方便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

(二)金融衍生品和金融稳定与安全

风险暴露以及复杂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规模与系统风险没有必然的联系,绝大部分头寸实施了对冲,实际的风险暴露水平仅为名义额中很小的一部分,以总的交易量为基础来积累风险无疑会极度的夸大其风险性。同时,金融衍生品的避险功能使得标的市场上的头寸得到改善,市场内原来存在的系统风险可能因金融衍生品交易量的膨胀而急剧降低,从总体上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交易透明度和逃避监管问题。很多金融衍生品交易,尤其是OTC商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给金融当局的监管造成了困难,但是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以及1993年11月开始生效的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第39项规定,金融衍生品契约经纪商必须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记入信用风险暴露头寸。而对于某些不受监管的经纪商,研究发现,游离在监管范围以外的机构所涉足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水平不比那些受到监管的更高,而且客户的违约率也控制在非常低的水平。

市场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并不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独有的现象,银行挤兑就是一种储蓄市场的流动性危机。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成本低,而且在金融市场上发生动荡时,人们对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比平时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流动性危机的概率往往会低于传统的金融市场。

信用风险。就信用风险来说,金融衍生品并不是信贷交易工具,所以,现有的信用风险管理体制和技术完全可以沿用,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信用风险水平。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所涉及的信用风险仅为合约中的置换成本,而置换成本仅为合约名义额的非常小的一部分,从名义额巨大规模来估计信用风险暴露会得出极端错误的结论。事实上,美国会计总署对美国OTC市场调查后的结论是:美国银行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并未超出其在传统信贷业务中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水平。

(三)韩国金融衍生品与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

东亚经济危机之后,韩国证券界充分意识到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一步到位,高起点的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允许社保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对外资全面开放资本市场,重新吸引大量外资。结果是,韩国外汇储备自1997年以来的73亿美元迅速增加至2001年底的1028亿美元。由于指数期货和期权市场的有机结合,韩国金融业抵御市场宏观风险的能力得到加强,补充了防范个人微观风险能力的功能。韩国经验表明:通过截断本国金融产业和外部的联系来保护民族金融产业,是一种消极的防御,面对西方较强的金融产业,必须和引进外资、开放产业市场一样开放金融产业,建立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衍生品市场在内的完善市场体系,才能积极抵御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安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虽然金融危机大大削弱了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地位,但无论从产品的丰富程度还是从市场的发展规模来看,美国仍处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金字塔的塔尖。如果说金融危机给美国的最大教训是金融衍生品生产投机过度,那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问题不是发展过多而是发展不足。因此,有必要将中美两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做一个全方位的比较,取长补短,学习借鉴来发现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一)产品设计不合理、品种不齐全,创新不足

从基础资产来看,虽然今年来我国金融衍生品种类在不断丰富,但总体上依然局限于利率类和外汇类两大类,而在信用类、商品类和股票类仍处于空白状态;就实践而言,我国多个品种的金融衍生品运用中风险并未有效转移,反而扩大,这是由于金融衍生品自身特点决定的。如国债期货,此产品的设计功能之一就是规避利率风险,但由于我国利率的非市场化,国债到期价格是固定的,这使国债现货的买卖并无风险可避。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的国债期货就变成了一种投机手段,国债期货市场变成了各大券商赌博的场所。

(二)交易规模有限,现货市场规模不匹配

数据显示,2006年全球场外衍生产品名义值是全球GDP 48万亿的2.4倍,而我国的成交量仅为0.57万亿人民币,占GDP总量的2.7%,尽管2008年场外衍生产品交易量有了大幅提升,达到3.73万亿,但仍只占当年30万亿GDP的12.4%,与国际水平相差甚远。由于衍生产品的派生性,任何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都要有成熟完善的现货市场作保证。没有合理的现货市场交易规模,就不会有合理的市场价格;没有现货市场的定价,很难有对远期市场的定价。现在我们的资产结构还非常的不合理,基础性的资产产品还非常的缺乏,我们的资产管理业务就会受到很多的限制。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监管体制无效率

我国目前采取政府批准的模式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监管,金融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国家政策对金融产品价格变化影响很大,并且与重大信息的披露和财政金融政策的公布有密切关系。总的来说,我国监管体制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第一, 金融衍生品创新导致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日益交叉时,一项新衍生品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另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差性业务。对于这些新金融衍生品,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第二,金融衍生品监管手段落后。我国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还比较单一。行政手段仍是我国惯用的监管手段,监管具体操作灵活度过大;金融监管类法律也存在大量需要完善的地方,以利于实际操作。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发展和多变创新是不相称的。第三,金融衍生品特性使得分业监管效率低下,监管乏力。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性、虚拟性,使其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表现为某个时点的交易,而是一个过程,交易价格随时可能发生变化;金融衍生品交易还具有开放性,直接面对复杂的国际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另外,衍生品复制组合能力强,金融机构可通过衍生工具将受监管的头寸重组为监管力度较弱的工具,这些特点对衍生品的市场参与者和监管人员的素质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战略发展对策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可以在吸收、借鉴国外体制、经验和总结我国试点得失的基础上,选择科学的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实行跨越式发展。利用后发优势,将会大大降低建立和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成本,提高市场效率,缩短与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差距。

(一)鼓励金融衍生产品创新

创新是金融衍生工具生命力所在,是其不断发展壮大的前提。新产品创新能提供新机会,提供新的交易手段,产生新的盈利模式,因而能促进交易量的持续增长。目前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产品创新思路上,因当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交易,丰富衍生产品品种,促进各类结构性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不断丰富。

(二)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协调发展

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稳妥建设现货市场建设,对于扩大衍生品市场规模,丰富交易品种,改善市场结构,完善市场功能,优化资源配置,乃至对于稳定资本市场,增强国民经济的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现货市场交易量的扩大会大大刺激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衍生品市场反过来也会促进现货市场的发展。从交易市场发展来说,打造现货和衍生品融为一体的市场,提供一个完整价值链是市场发展的主要取向。

(三)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以提高金融交易透明度

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重大的信息披露及有关政策的公布均有严格的程序,泄密者和传播谣言者将会受到严惩,以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金融衍生品必须相应披露信息,揭示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和风险,并且将信息披露与反欺诈条款相联结,亦即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原则。探索新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也是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的重要举措。

(四)加强市场参与主体的培育和管理

市场参与者的水平往往决定了市场的发展水平,发展衍生品市场离不开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培育和管理,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要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参与者的教育,完善投资机构内部控制。中资企业在海外从事衍生品交易有近一半未经政府批准,部分是因缺乏对冲风险的工具。近年来我国爆出一系列国企在金融衍生品中的巨额亏损事件,包括东方航空的航油套保账面亏损等。2008年,银监会叫停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外汇交易业务,该业务中逾95%客户遭受亏损。这些都显示,对于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和完善投资机构内部控制的必要。其次,加强防范金融机构管理层短期化行为。企业管理层出于个人的需要可能有在短期内赚取大量收入而不惜承担过高风险的意愿,而金融衍生品为这一意愿提供了可行的工具,所以对于参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要加强监管,防止其短期化行为伤害到企业的生存。再次,大力发展中介机构,但要严密监管其行为。我国的会计、法律、投行、评级等机构还不完善,特别是评级机构还很不发达,而随着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也越来越重要。但是要借鉴这次金融危机中对中介机构缺乏监管的教训,要严密监管中介机构的行为,增加其透明度和其外在约束。

(五)建立健全统一监管模式

根据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水平与现实状况,结合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发展的经验与教训,我国应建立健全统一的监管模式。统一监管体制也称为集中监管体制,即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的体制。这个监管主体可以是中央银行或其他专设的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监管规则和机构是由金融衍生品交易特点所决定的,包括统一市场管理、统一交易法规、统一风险管理。相对于传统分业监管,统一监管体制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应性强。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的日新月异,使金融衍生品反复衍生和组合,但是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无法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统一监管体制却可以对新机构、新业务、新产品能够及时形成监管实务,迅速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从而能够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新的系统性风险,同时也能够减少分业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阻碍。

第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是割据的,这就使得监管者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认识和总体把握。而统一监管模式下则是有机的,能够避免重复收集信息,以改善信息质量,从而使金融监管者能够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来源、风险种类以及风险规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另外,在统一监管模式下监管目标是明确的,这就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内容更能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从而使金融机构内部更加明确风险控制的重点,使金融监管者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这就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的监控和防范效率。

第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统一监管模式更加明确地反映出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在统一监管模式下,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配置清楚合理,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条理分工、合作等,因此可避免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从而能够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并存、监管内容重复交叉、监管要求又不尽相同,许多金融机构对此有很多的抱怨。而在统一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只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因此就可以集中精力,进而减少成本,提高效率。

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理性选择。从本次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中可以得出,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不仅要改革金融监管模式,还必须要提高监管效率,及时改革监管重点,使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能随着金融机构商业运作模式的变化而迅速做出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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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立功.关于我国金融创新的问题及建议.政策研究,2008.1

3.方琼,周昂.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浅析.时代经贸,2008.3

第6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外汇市场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间的金融系统越来越密切,国际外汇市场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最活跃、最开放的组成部分,在开放经济的背景下,包括新兴国家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自身在传统交易日趋活跃的同时,不断创新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为外汇市场的深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国际外汇市场的最新发展

对国际外汇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最全面、最权威考察的,是国际清算银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各国中央银行就外汇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所进行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当前国际外汇市场呈现出如下特点。

1、全球外汇日交易量巨大,并呈大幅回升之势

自1995年以来,全球外汇市场各外汇交易工具的日均交易量都在一万亿美元以上,2004年4月创出20180亿美元日均交易量的历史记录。除2001年前期相比有所下降外,其他调查年份均呈现增长势头,其中尤以2004年增幅较大,比2001年4月的日均12670亿美元增长59%。在各交易工具中,货币互换的增长幅度最大,从2001年4月的日均70亿美元跃升到2004年4月的210亿美元,增幅为200%;期权的增长幅度位居其次,增长近一倍。(见表1)

2、外汇衍生品交易占绝对优势,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自1995年以来,衍生品交易一直高于即期交易量,并处于稳步上升之中。衍生品占全部外汇交易量的比重,从1995年4月的58%,上升到2004年的68%,其交易量已达同期即期交易量的两倍之多。各交易工具中,外汇互换衍生品的交易最活跃,占到全部外汇交易的49%。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其市场地位已趋于稳定,市场比重保持在近三分之一的水平,而且在所有外汇交易工具中,仍居第二的位置。(见表2)

3、外汇交易对手以报告交易商为主,其他金融机构的地位趋于上升。

在国际外汇市场各交易主体中,报告交易商占据主导地位,这主要是指活跃在外汇市场上的大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他们既从事外汇的自营业务,也从事业务,交易通常经由诸如EBS或路透的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尽管报告交易商的交易量比重自1995年以来呈下降之势,但其市场份额均在一半以上,2004年4月为53%。除报告交易商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这主要指小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政券公司,及各种基金、保险公司、中央银行等,其市场地位正在稳步上升,交易量比重从1995年4月的20%提高到2004年4月的33%。此外,非金融类最终客户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他们主要是公司和政府等,其交易量比重2004年4月为14%。(见表3)

4、外汇交易主要集中于欧洲和美国,亚洲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全球外汇交易的地理分布没有太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欧洲、美洲和亚洲,交易量最大的前六个国家和地区,其交易量合计占全球的比重自1995年以来,一直稳定在72%左右,2004年4月该数据为73.1%。全球四大外汇交易中心的地位十分稳固,分别为伦敦、纽约、东京和新加坡。(见表4)

5、外汇交易的集中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银行的市场地位越来越强。

外汇交易的机构分布呈现集中化的趋势,少数大银行的市场份额在不断提升,这可以通过各个国家和地区中,拥有市场75%份额的银行家数呈不断下降趋势中看出。例如,在英国,占有市场75%份额的银行个数,从1998年的24家,减少到2004年的16家;美国同期的银行家数则由20家减少到11家;香港的集中化趋势更明显,由1998年的26家降到2004年的11家;德国的集中化程度可称得上最高,2004年4家银行垄断了国内75%的外汇交易,而1995年的数字是10家银行(见表5

二、对上海外汇市场发展的启示

以上对国际外汇市场的考察,为我们准确把握国际外汇市场的发展过程及趋势,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上海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外汇是市场应该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目前人民币还不是自由兑换货币,我国外汇市场的完全开放与上海成为完全自由的国际外汇市场尚有待一定时日,但浦东政府应该积极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大力进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造,为未来建成开放型的外汇市场准备条件。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外汇市场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程,政府在市场发展初期的推动作用十分重要,政府应在其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外汇市场发展是一个与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协调一致的循环渐进过程,应积极、稳健、妥善地推进。

(二)积极准备条件支持推出外汇衍生产品。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在上世纪70年代初国际固定汇率体系崩溃之际,于1972年率先进行外汇期货交易,成为国际衍生品交易所的领头羊。我国目前仅有外汇远期衍生品种,这显然不能适应人民币汇率不断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上海应充分发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身的优势,适时推出其他外汇衍生品,培育出我们自己的、能与国际同行竞争的衍生品交易所。

(三)引入更多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活跃份子,将其引入上海,则上海的外汇资金来源与对外联系网络将扩大,这对活跃上海的外汇交易十分有利。

(四)增加金融机构类型,为市场提供更多服务。国际外汇市场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呈上升趋势。我国也应积极引入更多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并可考虑设立新型的专业性金融机构,目前首先可作的是,尽早推出中外合资的货币经济公司,利用国际著名货币经济公司的管理经验与服务手段,为金融机构的外汇买卖等业务提供世界一流的中介服务。

(五)加快国内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国内金融机构在开放过程中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金融命脉的掌控意义重大,应该充分利用上海有利的经济、金融环境,加快国内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与公司治理,使上海的金融机构能成为全国金融机构的排头兵,并着力培育几个能与国际同行抗衡的中坚力量,应对国际市场上不断兼并、强者恒强的竞争势态。

(六)加强上海在国内贸易口岸中的地位,把上海建成国际贸易中心。贸易往来与资金往来相辅相成,国际贸易的活跃必然带来大量的资金交易及与之配套的服务系统。我国目前已跻身世界贸易大国之列,上海应成为中国国际贸易的重要口岸,以发挥国际贸易对国际金融发展的带动作用,这在我国目前实现资本管制的背景下,意义尤其显得重要。

第7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法律风险 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3-104-03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衍生品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产生金融衍生业务,并迅速扩张。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降低、分散市场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转移风险的同时,也可以用来进行冒险式的投资,即投机。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金融衍生品业务相继出现巨额亏损。统计资料表明,有一半以上的损失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金融衍生品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成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中面临的严峻的考验。

一、金融衍生品的法律解释及在我国的发展

金融衍生交易是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交易标的或载体的交易。我国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衍生品本质上指的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础种类包括远期、期货、调期(互换)和期权,此外还包括以上几种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其中远期是指以预定的价格和预定的日期买卖一定数额的某种资产的合约;期货是指在交易所进行的公开竞价的标准合约交易;掉期指的是同时交换各种货币、利率和其他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期权指的是以预定的价格和数量在预定的有效期内买卖某种资产的权利。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在其1994 年7月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准则》中将衍生产品定义为:“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的价值。”

(一)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1.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自1992年上海外汇调剂中心率先推出外汇期货开始,曾先后出现过国债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权证交易,到1995年证监委《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下发。仅仅经历了不到三年的时间,其中的道路很不平坦。

2.OTC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虽然公开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受到种种限制.但是场外交易却在近年内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进展,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为国债远期交易以及人民币远期交易。我国商业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应用金融衍生工具参与OTC市场。由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其发展经历了一定波折。2005年7月,在人民币汇率改革宣布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8月,宣布建立银行间人民币远期市场,各主要银行也纷纷开展远期售汇业务。主要交易产品有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DF)、人民币无本金交割期权(NDO)、人民币无本金交割互换(NDS)和人民币结构性票据(StructuredNotes)等,其中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交易从1996年就开始在香港为主的境外离岸市场上进行。2005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启动了债券远期交易。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立法及监管现状

从法规体系看,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期货交易方面,国务院于2007年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市场方面,2005年经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取消了阻碍市场发展和创新的限制性条款,重构了证券市场的市场层次、投资标的结构、交易结构等市场结构。银行间衍生品方面,银监会先后出台了内资、外资银行的衍生品管理办法;财政部于2005年制定并颁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明确了金融衍生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会计处理程序;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正在加紧制定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

从监管体系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各个行业协会。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内涵

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交易,具有杠杆性、虚拟性、高风险性等特点。也正缘于此,在放大收益的同时,风险性也在成倍的增加,并且其风险具有连锁性,本轮美国次贷危机就是明证。1994年,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及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联合报告,对衍生商品设计的风险作了权威性论述,认为衍生商品涉及以下6种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结算风险和法律风险。在这6类风险中,法律风险尤其值得关注。统计表明,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发生的亏损有相当部分是源自于法律风险。

从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性质看,它是一种合同,且是一种双务合同,债权额之大小并非在缔约时确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某一特定时点,以特定参考指标(如利率或股价指数)之高低来决定债权额之大小。由于标的(债权额)属可以确定,并不违反合同成立之要件,所以金融衍生品在法律上定性为一种合同,一种以金融资产为标的的金融性合同。而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规不明确或交易不受法律保障,从而使合约无法履行而给交易商带来损失的风险。具体有以下几种:

1.合法性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有交易所交易和柜台交易两种形式。在柜台交易中却出现了法律规定成为交易障碍的情况,交易的主体受到限制。如在外汇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必须是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根据外汇法具有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而证券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却不能与普通企业进行与外汇有关的衍生商品(如外汇货币互换等)。还有在期货市场上的对冲平仓交易,也有可能会被定性为买空卖空而被认为不合法。因其不合法导致交易行为无效,对数额巨大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来说,必将造成惨重损失。

2.合同成立的法律风险。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中,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当事人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损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信息反应的快慢。这导致当事人在彼此达成合意时,往往难以及时备妥书面文件。因此,合同的书面文件在事后备妥的现象已相当普遍。那么,在正式订立合同前的口头合意,其效力如何,有无拘束力,这可能会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与不确定性。对此,立法上有不同的取向。有些国家规定这种口头上的合意具有约束力,有的国家却基于欺诈等因素的考虑,否定这种口头合意的约束力。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提前终止的法律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日益活跃的原因之一,是ISDA的存在。ISDA合同书在美国已经畅行无阻,但在其他国家还有很多部分与法律相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多是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没有履行的必要。所以,就出现了一方因倒闭等原因不能履行义务,而另一方将义务履行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即结算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尽管各种结算方法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也能减轻信用风险,但依然存在法律上的遗留问题。

4.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在任何期货市场里面必须要有交割才行。做实物期货的当然就进行实物交割。但是,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中的利率、股指等怎么交割呢?其实真正交割的不一定是实物的产品,而应该是价值的差别,也就是买这个金融产品时与卖这个金融产品时之间的价格差别,价值的变化不一定要有实物的东西去交割,现金交割就可以结束整个交易。不管做的是哪一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期货交易,都可以用现金来交割。一旦实现了这种现金交割,可以用现金完成各种期货或者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当今世界各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合同的履行对象是合同的标的,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它的特殊性,交易的对象是合同本身,而最后履行合同的对象并不是合同的标的,而是现金,二者并不一致。这也需要法律对其合法性给予明确。

三、金融衍生品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

通过上述对金融衍生品法律风险的分析中,我们看到金融衍生品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衍生合约的不可实施性,一些衍生商品的合法性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失而无法保证,双方当事人可能因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自己而造成损失。因此,法律空白以及法律缺乏应变能力是金融衍生品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我国的金融衍生品自出现以来,品种日益增多,运作模式不断创新,而与此相应的是金融衍生品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金融衍生业务的法律,但金融衍生品的基础法律不足,立法分散且层次不够。目前金融监管部门的文件中强调风险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居多,而鼓励衍生品发展和创新的授权性法律规范较少,不足以化解金融衍生风险。主要表现为:

1.现行过时的法律规定缺乏及时修订。自2005年以来,我国加强了基础法律研究,但直接针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规范还很少,远远不能满足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需求。一是《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在衍生品交易中,如果发生交易合约规定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交易双方将提前终止所有未到期的交易,并进行“终止型净额结算”。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无效。因此,该规定产生的后果,就使衍生品交易合约中关于抵销权的约定落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也就是不能处理保证金。因而有必要对《破产法》进行修改,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清算的债权债务,以及保证金的有效处理。二是《担保法》中的相关条款:我国现行《担保法》相关条款中,尚未明确约定担保协议的独立性,约定转移担保物所有权的规定也存在冲突,且根据我国《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外担保须经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者登记,否则,对外担保协议无效。因此,必须对《担保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担保协议的性质、范围和义务。三是《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履行的对象是合同的标的,但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对象是合同本身,最终履行合同的对象并不是合同的标的,而是现金。因此,需要法律对其合法性予以明确。

2.对于金融衍生品出现而造成的法律空白地带,立法机构未能及时制订新的法律加以规范,致使金融衍生品交易无法可依。比如,在一些法律中,终止净额结算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明确;能否执行衍生产品合约抵押品也是疑问,等等。ISDA协议是商业银行与外国的交易对手进行部分衍生产品交易时签订的标准协议。目前,我国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均是ISDA的成员。按照ISDA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如果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需要司法解决,原则上应由英国法院或者纽约州法院管辖,我国法律并不适用。但是这种管辖并不是排他性的。在交易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接受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也是可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也可适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如果要求商业银行与境外交易对手签订ISDA协议时规定由我国司法管辖,没有实质上的意义,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展的衍生交易得不到我国司法的保护。因此,衍生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防范金融衍生品法律风险的几点建议

金融衍生品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是法律供给不足,因此,我们应把重点放在对支撑和规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制度创新上,从立法层面解决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通过监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法律风险的防范也是降低法律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力求从立法和监管两个层面共同为金融衍生品市场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和风险防范机制。

1.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担保法》、《合同法》、《企业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衍生品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发展留足空间,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2.建立和完善风险揭示、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一是建立完善风险揭示机制,使客户充分认识衍生工具的功能和风险。如加强对中介机构风险揭示义务的监督,增强风险披露协议书的法律保障,强化对公众衍生品风险意识的教育等。二是构建有效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和防范机制。如成立由董事会、高层管理者组成的专职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全面、准确、及时地测定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评估系统,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稽核等。三是完善衍生交易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四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从事金融衍生品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预警,避免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救助机制。在某个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发生危机时,中央银行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资金或进行临时干预。以避免金融市场产生震荡。

3.建立金融衍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在我国,衍生品交易主体依法受到严格限制。根据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减少因不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形成的法律风险,必须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许可证制度,并对进入相应交易所的交易进行许可证验证;为客户提供场外交易(柜台交易)的,其许可证必须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4.尽快制定金融衍生品监管法规。一是尽快制定《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明确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规则。明确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三是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结算制度,并明确结算机构。结算机构直接介入交易,从整体上发挥结算系统的机制功能,防止亏损的累积,控制风险。四是建立维护金融衍生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交易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刘静.金融衍生品风险及风险管理研究[J].国家图书馆,2002

2.王石.中国金融衍生品研究与中国期货市场实践[J].中国期刊网,2006

3.张敏,黄闺,王芳.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道路分析[J].财经界(下旬刊),2007,07

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开展;问题;对策

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是指价值依赖基础资产价值变动的合约,主要可以分为标准化合约、非标准化合约两种。其中标准化合约是指标的物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以及交易方式等各种事情都提前标准化,这种合约多数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非标准化合约主要是指双方自行约定进行交易的各种事情,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比如:远期协议等。

一、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的问题

其一,产品品种单一,且产品定价缺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只是局限在外汇、利率方面,关于黄金衍生品才刚刚开始。而国际上使用较广泛的商品,像石油、有价证券、股票价格指数等为基础的衍生产品,我国银行还处于空白地带。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衍生品局限在外汇领域,人民币衍生品只存在单一的人民币远期结兽汇,且交易量非常小。商业银行在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中通常采用过的是“背对背”的交易方式,也就是以中间商的身份,不用独立报价、独立操作,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扮演着接受者的角色,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定价能力不足,并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

其二,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不透明,信息披露不规范。目前,银行衍生品常常采用基金式的管理方式即:集合资金、专人管理。但是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缺乏专业操作水准,且对金融衍生品认识不够深刻,同时又缺乏对银行金融衍生品进行专门监管,导致其交易的透明度很低。当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之后,根本不清楚资金是如何进行交易的;并且银行方面基本上不会主动披露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信息,投资者也不可能从银行报表中获得有价值的数据信息,更不能正确评判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对于各大银行推出的结构性金融衍生品来说,很多都是简单地将利率和汇率期、掉期结合,并且各大银行的产品常常会出现相互雷同的情况,非常容易模仿,比较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这样一来,就很难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

二、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对策

虽然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在最近几年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和外资银行完善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体系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并且前者发展层次很低,产品也缺乏标准化、系统化。为了更好发展国内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现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其一,加快速度发展利率衍生品。利率衍生品在目前国际市场交易中,数量约占金融衍生品总和的90%左右,是目前全球交易数量最大的衍生品种。并且这种产品可以帮助其它衍生品进行正确的市场定价,其可以说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顶梁柱”。其次,国内各大商业银行中通常都会持有大量国债,作为债市的主要投资者,在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可能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需要运用远期与期权等利率衍生品实施风险管控。尽管利率非市场化及各项政策限制了商业银行子啊利率衍生品方面的各种行为,但是银行仍然可以采用各种方法扩大利率衍生品的品种,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接触更多主流利率衍生品,以此提升自身业务能力。

其二,大力引进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专业人才,并设立激励制度。现代社会,各大商业银行的竞争,实质是人才的竞争。当发生金融危机时,很多商业银行组团去国外招聘专业、高水平的金融人才充分说明了国内商业银行极度缺乏金融专业人才。录用更优秀的金融人才、铸造一支高素质的金融工程设计队伍,并建立长效的激励制度、培训机制,才能不断提高国内商业银行在整个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其三,尽管我国财政部在2005年就推出了四项会计准则,但截至目前对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会计核算还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规范标准。各大商业银行的衍生品历史交易数据很难找到,对于投资者而言根本就没有投资依据。同时,金融衍生品的会计问题很复杂,其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定义,所以很难按照传统会计理论实施会计确认、计量与信息披露,一般都当作表外业务处理。故需要为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建立一套完善的确认、计量、报告、披露的会计准则,根据先易后难、先制定披露的原则,随着以后各方面条件成熟以后再制定出确认计量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为基础实施表外披露,然后荣国增设相关附表显示出对信息使用人员有用的重要信息,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进而为以后金融衍生工作的表内确认、计量等提高有利条件。

其四,要加强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强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创设良好的市场基础环境;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设计、定价能力,创新金融衍生品,活跃衍生品市场。

三、结束语

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它是独立于现实资本运动之外的一种收益获取权凭证,本身无价值;同时,其还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因为衍生品交易存在杠杆性与定价复杂性,这让交易策略比现货交易要复杂很多,若使用不当,或者风险管理不当,会出现巨大的风险。因此,只有不断解决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的各种问题,才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屯,于金酉.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J].金融论坛,2010,4(02):112~113

[2]钱晓蓉.基于金融衍生品的外汇业务创新研究[J].现代金融,2008,2(01):56~57

[3]刘铭.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管理[J].科技资讯,2006,4(03):116~117

第9篇

作者:塞琦 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18日下午,经过紧急商讨最后决定,使用美式期权全额套保,支付期权费400万美元,当天晚上,经批准后,交易员连夜完成了交易,韩元汇率锁定在1065KRW/USD。在随后的两个月中,韩元汇率继续保持升势,资金部在美式期权到期前分批行权,实现了保值效果,同时进一步购入韩元远期,继续锁定收购成本。第二年2月初,由于债权人大会未能达成一致,收购失败,此时的韩元汇率为1020,公司立即平盘,最终实现了1000余万美元的收益。从对韩元汇率风险规避的角度看,公司使用了美式期权与韩元远期两种金融衍生品,平盘后成功规避了风险,并且实现了超额收益。在此项利用衍生品进行的套期保值行为中,本溪钢铁对衍生品种类与数量的选取值得借鉴。首先,由于11月末韩元大幅升值,资金部对以后韩元汇率走势难以给出明确判断,所以采取了购买美式期权的套保手段。期权相对于期货来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期货的交割是一种义务,无论市场行情如何,都必须履约,而期权在交割日是否交割取决于市场价格与行权价的差异,选择权在于期权的买方,只有在交割可获利情况下,买方才会选择交割,否则会放弃行权。在本例中,由于韩元汇率变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采取期货方式进行套期保值,如果韩元汇率出现大幅回调,不但无法起到风险规避的效果,反而会引起更大的损失。所以本溪钢铁选取了韩元期权,兼顾了韩元汇率两方面变动的可能性,最大程度上规避了可能的汇率风险。其次,选取期权种类为美式而不是欧式期权,使得收购时间与行权时间很好地匹配。对于欧式期权,行权日期为规定的某几天,而美式期权则在期权持有期间均可行权。

在本溪钢铁的并购活动中,由于并购方案尚未得到债权人委员会的通过,最终并购日期无法准确确定,如果采取欧式期权,存在行权日与收购日不重合的可能性,将重新形成风险敞口。而本溪钢铁使用的美式期权,规定的持有日期为并购可能发生的最长时间,随时可以行权,使得汇率风险得以完全覆盖。再次,在使用美式期权的同时采取了部分韩元远期继续锁定收购成本。使用期权进行风险规避固然可以兼顾汇率双向的波动,但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套期保值的成本。购买期权需要支付数额不菲的期权费,在本例中为400万美元,由于风险敞口巨大,如果全部风险都采用期权的方式规避,难免会带来巨大的财务负担。并且期权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大额的现金作为保证金被冻结,影响企业的营运能力,甚至会产生现金紧缺的危机。相对于期权来说,远期合约是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能否顺利签订基于公司既往信用水平,往往无需保证金,所以成本基本可以忽略。在韩元大幅升值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未发现有回弹趋势,反而更趋向于以此为标志进入上升通道。在这种情况下,部分采用远期的方式,既规避了风险,又减少了现金占用,降低了财务成本。最后,套保比例的选择,由于收购前韩元走势比较平稳,出于节省财务费用的考虑,公司采取的是部分套保(40%)的手法,但随着韩元汇率大幅波动,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将方案改为全额套保。虽然成本上升,但相对于最终的衍生品交易收益来说,整体方案是成功的。在企业风险规避中,往往存在成本与套保效率的取舍问题,付出的成本越高,套保效果越好。这就要求企业对风险敞口、货币走向进行准确判断,制定最佳的风险规避方案。

并不是每一笔套期保值交易都可以达到预期效果,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钢铁企业利用衍生品进行风险规避时存在诸多问题,也付出过惨痛的代价,本钢的成功案例对钢铁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操作者应当熟悉市场规则金融衍生品分为看涨与看跌两种,在操作中分为做多和做空两种手法,基础衍生品又可以通过组合、分解、剥离等手段形成交易规则更加复杂的衍生品,这就提高了对交易人员的要求,要求他们要准确地对市场变动趋势进行判断并且选取合适的操作手法进行风险规避。在金融衍生品运用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不断提高参与者职业素养,在进行一笔交易之前,仔细分析衍生品运作原理,减少判断失误发生的可能性。避免投机易一些企业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目的违背了套期保值的初衷,带有投机和套利的因素。例如宝钢在国际市场上投资镍期货,由于对价格变动方向判断失误,形成亏损(具体亏损金额宝钢未予以披露)。金融衍生品也属于风险资产,非金融类企业对于衍生品应用的目的在于避险,使衍生品风险与基础产品风险对冲,从而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如果风险管理人员抱有投机的目的,往往会判断出某一“有利趋势”,破坏原有资产组合的风险中性,带来新的风险。因此,公司在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时应严格遵守避险的初衷,金融衍生品的操作规模应和企业风险资产负债的实际规模严格匹配。让金融衍生品持仓规模随风险敞口的大小适时变化,不可在自己认为的“有利趋势”下脱离实际避险需求盲目放大金融衍生品操作规模。合理进行内部监管衍生品交易作为高风险金融产品,发生亏损属正常现象,只要设定合理的止损点及时退出,就不会带来过于严重的后果。为了减少人为因素产生的操作风险,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进行应有的分工和制衡,对于大额高风险操作制定特殊的审批制度,但也不可为了防范内部风险而矫枉过正。由于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杆性,使得其价格波动远大于基础资产,过分冗杂的层层审批机制有可能错过市场有利时机。在外汇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企业应制定适当的授权额度,额度之下交易可由交易员自行决定,以提高运营效率。但超过此授信额度,则应提交更高级管理人员甚至董事会审批。

完善金融市场上述三点都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进行分析的,从衍生品市场的角度来看,我国衍生品市场尚未完全开放,投资者有时缺乏合适的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自1995年6月上海中信、中石化参与国际货币期货交易巨亏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便对货币期货交易实行严格管控,企业只有在符合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取得国家外管局批准且确实存在交易需求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境外避险型外汇期货交易。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外汇期货交易制度尚未形成,这使得企业针对汇率风险进行规避时面临很大困难。另外,即使企业得到批准,进行外汇期货交易,可交易的币种仅限于美元、英镑、日元、港元等少数币种,这时如果为了做到精确套保,企业需采用交叉套期保值或是复杂非标准衍生品的方法。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操作次数,提高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交易的复杂程度,使得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失误概率上升。例如,2010年初,武钢投资巴西EBX集团MMX公司时,由于交易市场中不存在可供投资的巴西雷亚尔期权合约,公司被迫利用其他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最终武钢采取的是美元/巴西雷亚尔无本金远期外汇合约(NDF)锁定成本方案。这种避险工具虽然可以规避巴西雷亚尔汇率上涨的风险,但由于远期合约到期必须执行,武钢有可能丧失巴西雷亚尔汇率下降带来的财务成本节约,在汇率双向波动剧烈的情况下,采取NDF避险将有可能带来相对的财务损失。所以,相关部门应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状,有序推出更多品种的衍生品,并且适度允许交易者参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从而满足投资者避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