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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骨髓间充质干细胞;重症急性胰腺炎;保护作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Explore the protective effects of the bone marrow mesenchymal stem cells on severe acute pancreatitis in ratsSHAN YU-qiang*,LUO Liang,JIA Zhong,CAI Yang,JIN Hui-cheng,FENG Guang-hua. *Department of Genernal Surgery, Hangzhou First People’s Hospital, Hangzhou 310006,China
Correspondance author:JIN Hui-cheng, Email:
【Abstract】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effects of bone marrow mesenchymal stem cells (MSC) on severe acute pancreatitis(SAP)in rats.Methods A total of 60 rat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normal group (n = 10), the model of SAP group (n = 10), the transplantation of the MSC group (n =20), the combination of the MSC and the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 group (n = 20). The conversion rate of MSC was detected by using immunofluorescence methods, and the level of amylase in serum was assayed by using biochemical methods.Simultaneously, the level of interleukin-6 (IL-6) in serum was determined by using enzyme 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Results The conversion rates of the MSC increased, and consequently, the levels of amylases and interleukin-6 in serum were reduced(P
【Key words】Mesenchymal stem cells; Severe acute pancreatitis; Protective effects;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重症急性胰腺炎(severe acute pancreatitis,SAP)是消化系统常见的急重症[1]。骨髓间充质干细胞(mesenchymal stem cells,MSC)是存在于多种器官中的多能干细胞,具有多向分化潜能,且易进行体外分离和纯化培养。因此,探索其在胰腺损伤中发挥的修复作用,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2-3]。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G-CSF)是一种多肽链的细胞生长因子,具有免疫调节、血管保护及促进血管发生的作用。近年来,使用MSC缓解脊髓损伤、MSC治疗脑损伤、MSC治愈肺损伤等具有一定作用[3-4]。因此,本实验首次以SAP大鼠模型为研究对象,尾静脉注射EDU标记的MSC与G-CSF,检测SAP大鼠胰腺组织的免疫荧光及转化率、血清淀粉酶的含量和白介素IL-6的质量浓度。探讨MSC对SAP胰腺损伤后修复作用的机制[5],为临床开展MSC治疗重症急性胰腺炎提供理论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实验动物与主要试剂
雌性成年大鼠,鼠龄8周,60只,体质量200~250 g,由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动物合格证:0096502;雌性幼鼠,鼠龄4周,5只,体质量40~50 g,由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动物合格证:0097319; L-精氨酸购于北京鼎国昌盛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购于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淀粉酶检测试剂盒购于南京建成生物工程研究所;IL-6 ELISA试剂盒购于Neo Bioscience公司。
1.2 方法
1.2.1 MSC的分离培养及EDU标记 造模前1周,将雌性幼鼠脱臼处死,用75%酒精浸泡。无菌条件下分离股骨和肱骨,用DMEM培养基冲出骨髓,制备成单细胞悬液。取3代以后的MSC调整细胞质量浓度分别为1×106个/ml和5×106个/ml备用。将全部细胞进行EDU标记,使用4%多聚甲醛固定后,在0.5%Trion X-100的PBS中室温孵育,再加入1×Apollo工作液避光进行孵育,DAPI染核后荧光淬灭剂封片,荧光显微镜拍照。
1.2.2 动物分组及造模 将60只雌性成年大鼠,随机(随机数字法)分为6组,每组10只。健康对照组,不作任何处理。SAP模型组,通过2次腹腔注射间隔1 h,注射L-精氨酸2 g/kg制作SAP模型,造模后12 h经尾静脉注射PBS。少量MSC移植组,造模后12 h经尾静脉注射1×106个/ml分离培养的MSC。大量MSC移植组,造模后12 h经尾静脉注射5×106个/ml分离培养的MSC。少量MSC加G-CSF联合组,造模后12 h经尾静脉注射1×106个/ml分离培养的MSC后,并于12、24、36 h时点经尾静脉注射40 μg/kg的G-CSF。大量MSC加G-CSF联合组,造模后12 h经尾静脉注射5×106个/ml分离培养的MSC后,并于12 h、24 h、36 h经尾静脉注射40 μg/kg的G-CSF。分组注射成功后,分别在第3天、第7天随机处死每组5只大鼠,解剖取胰腺组织并取血。免疫荧光检测胰腺组织及MSC的干细胞转化率,生化法检测血清淀粉酶的含量,ELISA法检测白介素IL-6的质量浓度。
1.2.3 检测免疫荧光及转化率 分别在第3天、第7天处死每组5只大鼠解剖取胰腺组织。将胰腺组织置于4%中性甲醛溶液中固定,常规石蜡包埋、切片、染色,观察胰腺组织病理学变化。二甲苯脱蜡,依次经过100%、95%、85%、75%、50%乙醇、纯水,再进行抗原修复,10%正常山羊血清封闭,一抗4℃孵育过夜。荧光标记二抗室温湿盒避光孵育,再使用DAPI室温湿盒避光孵育,抗荧光淬灭剂封片后使用荧光显微镜观察。免疫荧光技术检测CK19,分析MSC分化的干细胞转化率。
1.2.4 生化法检测血清淀粉酶含量 分别在第3天、第7天每组5只大鼠尾静脉取血,全血离心并分离血清,用于血清淀粉酶含量的检测。
1.2.5 ELISA法检测血清白介素IL-6质量浓度 空白孔加入标准品通用标本稀释液,反应孔加入标本和不同质量浓度的标准品。再在空白孔加入生物素化抗体稀释液,反应孔加入生物素化抗体工作液。避光室温放置后,空白孔加入酶结合物稀释液,反应孔加入酶结合物工作液。使用酶标仪检测白介素IL-6的OD450值,并根据标准曲线的公式计算白介素IL-6的质量浓度。
1.3 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 13.0软件完成统计处理,实验数据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多重样本独立非参数检验和重复测量方差分析,以P
2 结果
2.1 MSC的培养及EDU标记
原代培养的骨髓间充质干细胞主要有成纤维样细胞、巨噬细胞及圆形内皮样细胞。经传代培养后,可去除杂细胞,使细胞成分逐渐得到纯化。MSC分离培养12 h后有少量聚集生长的贴壁细胞,3 d后贴壁细胞伸出伪足呈纺锤形。首次传代培养后MSC生长速度加快,出现长梭状涡旋排列的细胞集落。5 d后细胞大量增殖,多数呈成纤维细胞样形态。细胞传代3代后,细胞逐渐纯化形态变得均一,大多呈长梭形漩涡状排列。蓝色表示标记的细胞核,红色表示标记的EDU。大多数细胞已经标记 EDU,见图1。
2.2 大鼠的生长情况
健康对照组大鼠状态正常,MSC移植组和MSC加G-CSF联合组术后状态基本良好,活动自如。SAP模型组第2天,开始饮水,稍后进食,并排少量黑便。第3天,精神状态明显变差,行动缓慢,进食饮水减少,在注射部位出现瘀黑,且有毛发少量脱落。正常组大鼠腹腔无渗液,胰腺组织呈粉红色,组织柔软,胰腺及其他脏器无水肿坏死。SAP模型组大鼠腹腔内有大量腹水,颜色晦暗,胰腺组织明显充血水肿坏死,脏器黏连,肠肿胀坏死。MSC移植组和MSC加G-CSF联合组大鼠腹腔内可见少量腹水,胰腺组织充血水肿程度较轻,少见出血坏死灶。
2.3 免疫荧光及转化率的检测
免疫荧光检测可知,少量MSC移植组荧光计数低于大量MSC移植组,少量MSC加G-CSF联合组荧光计数在各组别中最高,大量MSC加G-CSF联合组荧光计数在各组别中最低。采用多重样本独立非参数检验统计分析,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图2。
2.4 血清淀粉酶含量的检测
健康对照组淀粉酶含量低于SAP模型组,MSC移植组淀粉酶含量也低于SAP模型组。少量MSC移植组淀粉酶含量高于大量MSC移植组,少量MSC加G-CSF联合组淀粉酶含量在各组别中最低,大量MSC加G-CSF联合组淀粉酶含量在各组别中最高,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5 血清白介素IL-6质量浓度的检测
健康对照组IL-6质量浓度低于SAP模型组,MSC移植组IL-6质量浓度也低于SAP模型组。少量MSC移植组IL-6质量浓度高于大量MSC移植组,少量MSC加G-CSF联合组IL-6质量浓度在各组中最低,大量MSC加G-CSF联合组IL-6质量浓度在各组中最高,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4,图3。
3 讨论
在重症急性胰腺炎(SAP)的临床发展过程中,没有进行治疗的重症急性胰腺炎,第3天是SAP的急性炎症期,表现为最危急的胰腺炎症状[6-7]。重症急性胰腺炎经过有效治疗后,第7天是SAP的炎症缓解期,临床表现为症状有所缓解,各项检测指标也会有相应程度的改变[8]。
实验结果可知,骨髓间充质干细胞(MSC)[9]的转化率上升,血清淀粉酶的含量和白介素IL-6的质量浓度下降。免疫荧光检测的双荧光表明,在SAP导致胰腺损伤时,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分化为胰腺干细胞,修复并再生胰腺组织[10]。在胰腺组织得到修复并且SAP的炎症逐渐缓解后,直接引起体内淀粉酶含量下降,同时,炎性介质白介素IL-6[11]的含量也随之下降。因此,本实验结果验证了SAP由急性炎症状态到炎症缓解状态的指标改变以及修复过程。
通过组合疗法的实验结果可知,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对SAP造成的胰腺损伤,有明显的修复作用。并随着MCS的细胞量增多,干细胞的转化率升高,炎性症状减轻,炎性介质减少,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修复作用增强。增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12],产生一定的刺激及免疫调节作用。当MSC细胞量较少时,G-CSF的刺激作用表现出协同效应,进一步加大MSC的干细胞转化率,抑制炎性症状,降低炎性介质,联合增强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修复作用[13]。但当MSC细胞量较大时,G-CSF的刺激作用表现出拮抗效应,干细胞转化率受到严重干扰,炎性症状加重,炎性介质增多,拮抗作用极大地加重胰腺组织的损伤。大量研究表明,主要是由于重症急性胰腺炎损伤胰腺组织后,加入的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转化为胰腺干细胞,进行再生和自我修复,改善胰腺组织的功能。同时由于不同的协同作用及拮抗作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免疫调节作用可以向两个相反的方向发挥功效。骨髓间充质干细胞有着极高的临床应用价值[14]。
本实验分析MSC在胰腺损伤后发挥修复作用的机制,在加入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进行SAP治疗时,重症急性胰腺炎导致胰腺组织损伤后,释放炎性因子的同时,产生干细胞迁移因子,引导骨髓间充质干细胞进行定向迁徙至胰腺,并分化为胰腺干细胞,从而促进组织再生,发挥修复胰腺的作用。此时,也可分泌干细胞特异性生长因子,增强胰腺组织再生作用,改善SAP导致的胰腺组织损伤。加入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后,根据不同MSC的细胞量,导致不同的协同或拮抗效应关系。MSC联合G-CSF发挥协同免疫调节作用时,抑制胰腺星状细胞的活化,降低炎症因子的损伤,减轻胰腺的免疫炎性反应。MSC联合G-CSF发挥拮抗免疫调节作用时,激活NK细胞、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从而导致加重胰腺的组织损伤[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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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12-10)
DOI:10.3760/cma.j.issn.1671-0282.2013.04.012
作者单位:310006 杭州,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普外科(单毓强、贾忠、蔡阳、金慧成、封光华);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MICU(罗亮)
(一)建立突发及重大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分管执法的副局长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通讯工具,要保证24小时畅通,应急人员随时待命。
(二)为应急工作配备必备车辆,需要扣押假冒伪劣物品时,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经常保持与公安、工商、卫生、整顿办等部门的热线联系,确保在应急机制启动时,与各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络畅通和积极配合。
二、突发及重大事件的报告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及重大事件,必须在2个小时内简单向郑州市局处置领导小组和新密市政府报告,听从上级处置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下达的处置意见或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突发及重大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案情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三、事件影响
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发及重大事件需向整顿办、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公安等职能部门通报的,应在事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函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对处置的突发及重大事件,需要向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部门提出建议的,应在事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将书面建议书寄送相关职能部门。
四、群众影响
对涉及面广、有可能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及重大事件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或引导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后逐级报上级局或市政府,经批准同意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五、批示事件的处理
(一)对上级部门及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及重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应按上级要求,迅速组织人员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工作,并进入应急状态。
一、近年来“三争”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争取项目方面:项目工作作为我市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几年的努力,一批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呈现出非常喜人的发展势头。2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迪赛诺生物制药、上海纺织产业园、某某港码头二期工程等一批重特大项目纷纷开工建设,仅今年上半年新开工千万元以上项目76个,其中5000万元以上项目25个,亿元以上项目13个;竣工千万元以上项目41个,比上年同期增加5个。
(三)争取政策方面: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扬“钉子精神”,不怕困难,通过不懈努力,终于使某某港一类口岸获得国家批复、某某经济区区域环评获得通过;交通、国土等部门利用与上级部门的良好关系,为争取项目、争取资金取得政策上倾斜与扶持,有力的支持了项目落户和地方经济发展。
二、我市近年来的“三争”工作主要特点
(一)认识统一,全社会“三争”的浓烈氛围初步形成。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三争”工作作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突破口来抓,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争取政策和争取项目资金的目标责任文件,并建立健全了工作督查、落实、奖惩机制,集中全市上下的精力和智慧,千方百计引进项目、资金,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借助市外资金来强力拉动县域经济发展。市领导经常对“三争”工作进行调度、督查和调研,并亲临谈判桌与外商老板谈判,亲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上级部门跑项目要政策,极大地鼓舞了全市上下争取项目、资金、政策的士气。
(三)畅通渠道,“三争”工作外部环境不断完善。通过加强与某某籍在外人士的联络,增进了解,培养感情,充分发挥“人脉关系”来助推某某经济发展,是“三争”工作的一大法宝。通过成功举办系列招引活动,聘请“三争”信息联络员,组织各种联谊会等形式,广泛联络在外老乡,增进他们对家乡的了解,激发爱乡热情,与许多外商老板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关系,许多老乡表示将为家乡的建设和发展出资出力。通过跑市跑省、跑部进京,经常到上级部门联系工作、联络感情,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上级部门的领导来我市视察工作、检查项目、了解困难,争取上级的理解和支持,目前已与中央、省、市许多部门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为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争取政策奠定了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
我市“三争”工作虽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整体水平还不高,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与新形势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一些工作的“短腿”逐步暴露出来。
(一)基础性工作还不够扎实。一是项目库建设滞后。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权威的项目库,几个职能部门虽储备有项目,但零乱、分散,且储备的项目没有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有深度的资料,更谈不上项目建设信息网的建立,软件和硬件设施都有一定程度的滞后。二是资料准备不充分。有的单位申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料不全面,技术水准达不到要求,得不到上级部门的认可;有的单位信息闭塞,工作被动,不善于结合本地实际挖掘项目资源,不积极捕捉“三争”工作的有关信息,使不少机会白白流失。三是个别单位不注重关系的理顺。有的单位平时与上级部门和在外乡友不联系、不交往,有事才找人家帮忙,“平日不烧香,急时抱佛脚”,所以人家往往只是表面应付,甚至产生反感;有的则是跑回一个项目后就对上面不闻不问,不继续进行感情联络,搞一锤子买卖,往往是“跑一个项目,丢一个码头”。
(二)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目前我市的“三争”工作基本上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作机制,制约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我市虽然有专业的招商局,但是懂业务、会招商、会争取政策资金的人才太少。如何挖掘项目,如何准备项目资料,如何项目信息,如何包装项目争取有关支持,有了项目如何跑、往哪跑、有些什么策略,许多部门的同志对此一脸茫然。由于缺乏跑项目、争资金、要政策的基本知识,不懂其中的基本技巧,往往导致工作的盲目性,常常是事倍功半。
(三)部分项目落实难度较大。有的单位对项目重争取轻服务,认为项目跑回来了就万事大吉,没有对项目进行全力服务,导致许多项目迟迟不能上马,甚至流产、夭折。一方面,一些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无法及时拨付到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特别是一些与投资项目息息相关的配套设施跟不上要求。如港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给入园企业的选址和开工建设带来难度,也影响了后续项目的引进。
四、做好“三争”工作的对策建议
项目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动力”,资金是地方经济的“催化剂”,政策是发展地方经济的“助推器”。通过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争取政策是扩大招商引资、调优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必然要求,是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国家投资向基层倾斜、国际国内资本加速流动、产业加速转移的趋势与机遇,坚定不移地把“三争”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一)树立全新“三争”理念。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争取政策是推进经济发展、壮大地方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新的“三争”理念,着力强化“三种意识”。一是强化“能争”意识。树立“不怕磨破嘴、不怕跑断腿、不怕丢面子、不怕遭失败”的“三争”精神,自觉绷紧做好“三争”工作这根弦,特别是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由我负责”,形成“领导带动、活动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三争”工作新格局。二是强化“会争”意识。“三争”实践证明,仅有工作的热情还不够,知道如何争取才是成功的基础和前提。既要了解有关政策,又要了解各方信息,及时调整“三争”工作思路和对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三是强化“善争”意识。各单位要注重“三争”工作的技巧,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和外地老乡、客商的感情联络,广交朋友,广结人缘,用个人的品行和人格力量赢得上级领导和投资者的信任,建立起真实友谊,保持长久关系,为“三争”打下坚实的感情基础
(二)扎实做好“三争”基础工作。一是要加大项目库建设力度。建议建立全市项目总库,明确主管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建立项目建设网站,全方位收集项目信息,全面整理和规范项目,及时开发和补充后续项目。一旦有了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有前途的项目,向上争取就有了依据,民间投资就有了方向,外商投资也就有了载体。二是要加大项目筛选和储备力度。把项目建设与本地资源利用和产业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产业不论一二
三、项目不论大中小、资金不论多与少、对象不论外和内,千方百计多储备项目。三是要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市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掌握国家宏观政策的走向和外商投资热点的趋向,紧紧盯住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及时搞好与当前国家政策和外商投资相对接的重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高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招商引资的成功率。
一、 依法履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活动
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是监察大队的主要工作职能。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监察大队组织开展了安监系统“安盾”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并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一是“安盾”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力度加大。今年以来,在不同行业开展了四次“安盾”专项执法行动,其中“安盾”1号行动主要针对医化行业,“安盾”2号行动针对机械、冶金行业,“安盾”3号行动针对矿山行业,“安盾”4号行动针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行业。这一系列的执法行动力度大、成效明显,使一批隐患被发现,一批问题得到整改,一批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得到提高,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力查处,保障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得到了上级安监部门的肯定。如针对我县医化产业发展较快、安全事故易发的问题,我们以“减少医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行业更快更稳发展”为目标,开展“安盾”1号行动。共检查大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26家。检查不但发现了隐患和问题,还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大大提高。在“安盾”2号行动中,共检查机械、冶金行业企业16家,对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处罚。“安盾”3号执法行动正在开展,目前已检查3家企业。“安盾”4号行动计划在年底春节前后展开,目前正在分析行业特点、制订行动方案。
二是“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效明显。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突出了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严重污染环境、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小化工”的查处。在专项行动中,共立案查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件5起,没收危险化学品1000多桶。并创新没收品处置方法,通过与财政、发改、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将原先需财政出钱销毁的1000多桶危险化学品进行公开拍卖,由有相关生产资质的企业拍走作生产原料再利用,拍卖收入达20.8万元。同时,还对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走私”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共查处了14家零售点。行动也警示了其他零售点,督促他们要合法经营,杜绝走私劣质烟花爆竹流向市场。“打非治违”案件查处数达到县政府对我局考核要求数的200%。
三是依法执法得到严格遵守。对行政处罚每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审核责任、审批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细化分解,确保做到整个行政处罚过程程序规范、合法。全面使用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制作说理性文书,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透明,提高执法公信力。其中,“吴××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案”在全市安监系统案卷评查中被评为优秀案卷。截止11月,共立案查处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在内的案件30起,已经完成市安监局对我局的考核任务。在执法中,做到了全年无行政复议案件、无行政诉讼案件,也没有发现其它违法违规事项。
二、强化服务,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以“优环境,促发展”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树立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理念,转变作风,强化服务,努力提高社会满意度。
一是理顺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开展企业隐患整改跟踪服务。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全程跟踪帮助企业落实整改,直至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得到彻底消除。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服务。在执法检查中,针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向企业赠送相关法律法规小册子,帮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意识,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严格执法程序的同时,全部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处罚与说理相结合,教育被处罚对象。同时,耐心细致地向每一位被处罚对象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争取他们对执法活动的理解。开展行政处罚事后回访服务,每年分两次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进行回访,征求企业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继续推行 “二卡一书”制度,推进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接受企业监督。“二卡一书”是指执法承诺卡、执法监督反馈卡和安全生产建议书。执法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时,首先要向企业递送“二卡”,向企业作业廉洁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六方面承诺,企业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举报、投诉可以通过监督反馈卡,反馈到局纪检监察部门;执法建议书是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发出建议书,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建议,对企业服务作出承诺实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制度。从已反馈情况看,服务监管对象对监察大队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党风廉政等方面的好评率均为100%。
三、多措并举,建设廉洁高效队伍
一是以学习来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以“政治合格、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为总体目标,以人人“懂法律政策、懂执法程序、懂基本业务”和“会检查、会调查、会用法、会执行、会群众工作”为基本要求,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坚持每周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政治素质。通过行政处罚案件案情分析会、监察执法业务知识培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同局里其它科室和公安、消防、环保、质监等单位的沟通协作,为执法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以效能建设来加强队伍的规范管理。每年对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确保制度健全、合法、合理,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有效促进了廉政反腐和机关效能建设。要求每位同志经常对制度落实及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三是以教育监督促进廉洁自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监察大队负责人与内部人员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大队全体人员不定期进行廉洁自律自查和互查,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承诺书》,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九条纪律”、“六个不准”,没有一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
五、自查自评,做好关键岗位考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第2页
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
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1
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视听材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 鉴定结论;
(八) 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
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
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2]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20、归档顺序为: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
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3》
(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
(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 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
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一、努力保持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态势
全市上半年完成生产总值86.1亿元,增长17.9%,其中:第一完成增加值18.4亿元,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38.4亿元,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29.4亿元,分别增长5%、20.3%和23.3%,完成地方财政收入4.6亿元,增长26.1%,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73.4%。农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粮食生产能力逐步提高,夏粮总产达1.1亿公斤,与去年相比,增产1055万公斤。果业生产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上半年实施平衡配方施肥果园达到16万亩,创历史新高。农业产业化、标准化顺利推进,上半年新发展各类畜禽饲养场82个,磊磊乳品成为伊利集团最大的奶粉合作伙伴;鼎立种鸡成为目前胶东半岛最大的蛋种鸡苗供应商。生猪生产恢复较快,上半年存栏生猪达到33.4万头,出栏生猪33.3万头,其他蛋类、奶类也均保持了较快增长。工业经济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质量和效益同步提高。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28.6亿元,增长23.9%;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11.9亿元,增长26.9%;实现利润7.4亿元,增长29%。企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全市新增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6个,完成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4.4亿元,增长36.3%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可达13.6%。企业技改和创新力度不断加大。先后组织方圆、富尔达、东源风电3家企业提报全省重大产业技术与装备研发项目;组织黄海水产、海富生物2家企业上报涉农企业技术创新贷款材料。服务业迅猛发展,对经济贡献率不断加大。上半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34%,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服务业提供的地方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不断提高。旅游业总量不断膨胀,上半年全市接待国内外游客近百万人次,增长31%,全市旅游总收入5.2亿元,增长33%。会展业规模不断扩大,成功举办了xx针织毛衫原辅料暨机械设备展销会、第三届中国xx沙雕艺术节、红樱桃民俗旅游区樱桃节等会展节庆。物流业蓬勃发展,依托临港、核电等产业区建设,着力引进和培育大型物流企业,积极发展了以物流平台为支撑,以第三方物流为主体的区域性物流中转基地。上半年,交通货运周转量达到36227万吨公里,港口吞吐量持续攀升,xx港货物吞吐量22万吨,同比增长80%。餐饮业档次和品味进一步提升。在重点引导海景、海怡和观海等餐饮龙头改善服务条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了京海酒店、海福莱大酒店、海洲湾生活广场、荷兰街等新区高档酒店和特色餐饮群项目建设进度。
二、全力以赴抓好全市重大工程的立项工作。
围绕市里确定的重大工程以及需省级以上立项的重点项目,我局靠上去做工作,努力保证了各类项目顺利审批和立项工作。
一是亚沙会场馆立项工作。年初,我局安排人专人到xx市发改委学习了全运会运作方式,并向市政府提出了立项投资等方面的建议,目前,已请xx工程咨询院编制完成了《第三届亚洲xx运动会比赛项目区和亚运村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
二是xx滨海路(xx段)立项核准工作。年初,经我局与xx和省发改委沟通汇报得知,该项目的立项工作审批权限在国家发改委,需经历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研报告、批复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为加快工程立项审批进度,我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准备汇报工作,取得了上级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国家发改委同意将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立项。3月17日,国家发改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破例对我市滨海路项目组织了专家评审,5月初我市项目审批所需资料即全部上报至省发改委,6月份又协调青岛方已经为我市出具了支持性文件,不仅为全市节省了大量的审批费用,而且极大地缩短了审批时限,在省内创下了同类工程审批速度之最,7月10日,xx滨海公路(xx段)正式通过省发改委核准。
三是抓好新建重大项目的省级以上立项。对全市新建重大工程项目,进行明确分工,安排专人负责并超前介入,与业主一起研究政策,积极为其准备审批材料、提供政策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大限度地争取在国家产业政策范围内,予以灵活变通,满足企业需要,并争取年内取得实际性进展。
二、创造性地抓好全市产业规划制定工作。
一是着眼全市产业发展现状,努力加快全市“一片两带”规划工作进程。按照xx市委、市政府关于对“一片两带”产业发展的定位,我局积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全市各镇区(街道)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摸底,在掌握大量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又邀请了省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及xx市发改委长规科,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工作,目前初稿已形成,预计7月份可通过专家评审。
二是针对重点经济工作,积极抓好了全市海洋经济规划工作。组织青岛海洋大学海洋研究所相关专家30余人次来我市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完成了《海洋经济规划》初步方案,待初稿修订完成后,即可进行专家评审并定稿。
三是积极配合省、市发改委做好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工作。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对编制全省《黄金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水泥行业循环经济利用余热发电规划》以及《xx省电力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一系列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四是在广泛调研并征求的意见的基础上,编订、印发了《2009年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为在全市上下营造了一个鼓励服务业膨胀发展、培植服务业骨干企业、关心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良好环境。我局组织人员制定了《**年xx市服务业发展意见》,《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方向,确定了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立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科学的统计、调度机制,目前,正根据《意见》要求,对全市物流业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发展意见。
三、高标准加快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开复工工作
一是积极抓好xx市级重点项目推进工作。xx市级重点项目关系到xx市整体产业布局和发展重心,目前,我市共有xx核电、滨海路、核电设备制造和隆和通生物科技4个项目列入了xx市重点项目调度,上半年均达到或超过了xx市考核要求。随着维蒙特钢结构、海霸能源电动车、金海螺商业广场、来福士海洋工程等大项目的开工建设,我们将争取更多地项目挤进xx市重点项目盘子,列入xx市重点项目调度。
二是全力抓好xx市内重点项目开复工及招商情况的日常调度。局内成立了重点项目办公室,副科级单位,对列入全市“双重点”的57个加工制造业项目和投资过2000万元以上开复工项目实行了周调度制度,认真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加快工程进度,为市领导决策当好了参谋。
三是多渠道抓好全市重点项目争取上级政策和信贷资金等项服务工作。为加快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程,市发改局灵活把握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努力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程。为保证全市重点企业合理运用当前政策杠杆、节省流动资金,我局安排了各科室人员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先后向比艾奇电子、明玮包装、华源公司等8家企业介绍了当有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为他们想办法、出主意,为今后企业向上进行政策性资金争取打下了坚持的基础。目前,已为核电设备制造办理了采购进口设备免税金额130余万欧元;为xx美丰机械办理了采购国产设备退抵税金额100余万美元;积极争取将隆和通生物化工列入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产业专项项目;向省、市各级金融机构推介我市重点企业23家,拟申请银行贷款19.87亿元,尽最大限度地满足重点项目信贷资金需求。
四、多渠道抓好上级政策和资金争取工作
1、积极推进产业招商。密切配合xx市合作办各项工作安排,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市重点发展领域,围绕核电产业、加工制造业等多个方面,先后组织方圆集团、华源公司等4家企业参加了xx-温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宁波产业招商推介会,有针对性地搞好项目包装推介,搭建引资平台,取得了较好地效果。
2、加大政策性资金争取力度。注重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和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信息,注重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组织镇区街道和相关企业,围绕我市优势产业提报项目,坚持做到了筛选编制一批、上报储备一批、争取到位一批。其中,“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已到位国债资金80万元;“里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南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已通过淮委评审,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已列入明年计划。另外,正着手争取看守所建设、乡镇卫生改造等各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力争年内列入省级计划盘子。
3、争取了证券公司在我市设立营业部。为进一步拓展全市证券业务范围,我局在市发改委领导的协调和帮助下,先后与多家证券公司进行了接触和商谈,目前确定由齐鲁证券公司来海投资设立证券营业部,6月15日经齐鲁证券公司董事会正式通过并下发文件,同意在我市设立证券营业部。
4、积极抓好企业上市工作。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为企业搭建直接融资平台,我局先后组织方圆集团、富尔达集团、黄海水产、通源科技等公司参加了xx市企业上市融资现场会议,并积极做好省证监局工作,帮助他们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能够在创业板上市。
5、认真抓好调查研究。今年以来,我们围绕全市重点工作,狠抓调查研究,围绕全市加工制造业、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城市经济等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先后完成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的影响等调研,制定了一片两带、海洋经济、服务业等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为市领导当好了参谋。
今后,发改部门各项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要时刻保持清醒地头脑,认真分析当前全市经济发展形势,充分地估计困难和挑战。当前,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亟待改进之处:
一是要进一步抓好全市重点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工作。受土地、信贷等政策制约,我市重大项目的储备和引进上均出现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将会影响到今后几后的项目建设;
二是政策和资金的争取工作亟需加强。**年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我市争请项目数量较往年减少,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力度不够,提出和包装项目的能力不高,对上级政策信息的把握还需进一步加强。同时,在亚沙会的资金争取方面,还需上级部门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给予资金扶持。
三是深入基层调研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在农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乡镇园区建设等多个方面,没有拿出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分析问题抓不准重点,挖掘深层次问题的能力更是远远不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下一步,我们将努力克服客观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各个层面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作。围绕我局承担的xx市考核项目,集中1-2个月的时间,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加快向前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年终考核奖分、不扣分,力争年内各项工作考核进入xx市前三位。
二是认真抓好重点项目立项工作。跨海大桥立项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要在重点抓好亚沙会场馆立项的同时,加快筛选出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工程、大项目,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掌握政策,主动与项目单位对接、提前介入,确保在全市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上不出纰漏,进而做出成绩。
一、把加快工程建设作为第一要务
(一)完成东环路10.2公里建设,开工建设约14公里的西北环路。该项目建议书已经通过省发改委审查待批,目前“工可”编制完成并经市局、省厅公路局审查通过,11月2日已经上报省发改委待批。规划、国土、环评、洪评及矿产覆压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待批,计划2011年年底前完成该项目立项,2012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二)加大水运建设力度。湖西航道整治:一期工程11.2公里,今年重点做好地面清障工作,明年重点做好施工协调工作。预计2014年10月全面建成通航。港迁建:建设16个1000吨级内河泊位,年吞吐能力500万吨;办公区2500平方米,15万平方米货物堆场,疏港道路7.5公里(在沛朱线的基础上扩建)。目前该项目已经上报省厅、市局港口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环保、洪评等工作正在进行中,项目建议书正在编制中,预计2012年9月开工建设,2013年10月完成建设任务。内河海事水上应急救援中心工程:占地10亩,工程概算约1000万元,新建2000平方米水上应急救援综合楼及救援船只和其它相关救援设施。预计2012年3月开工建设,2012年10月完成建设任务。
(三)完善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二个乡镇客运站、三个乡镇交管所新建及改建。河口镇客运站、朱王庄客运站已经于2011年10月完成规划、土地、环保和其它前期工作,2011年底完成招投标等其它前准备工作,2012年3月中旬开始进入施工阶段,2012年10月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四)抓好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建设农村公路共9个项目,约16.02公里,省农路办批准后将于2012年3月底开工建设,2012年10月底全面竣工通车。计划农村公路危桥改造10座,省农路办批准后将于2012年3月底开工建设,2012年12月底全面竣工通车。
(五)续建沛丰铁路段。沛丰铁路段21.78公里,我们将积极协调做好相关工作,预计2012年10月底完成建设任务。
二、把对上争取作为重要途径
项目前期工作难度大,审批、土地制约明显,“开工难”的矛盾依然突出。对需要省、市审批的重点项目,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衔接协作,落实专人跟踪催批,分工负责、合力推进,全力以赴抓好重大项目的前期及上报工作。积极与省、市规划搞好衔接,争取更多的支持,在计划安排上给予倾斜,使我县更多的交通设施项目进入省、市计划盘子。
积极推进堤顶路、沿湖路建设项目。一是加快推进绕城路建设立项。二是微山湖湖西大堤(堤顶路)全长79公里,其中我县境内40.8公里。贯穿龙固、杨屯、大屯、沛城、胡寨、魏庙、五段七个镇,向南连通蔺家坝,打通后将至的距离缩至为半小时车程,使成为离最近的县城。旅游快速通道的开发建设是沿湖文化旅游产业带建设的关键环节,打通这一绿色通道,不仅对完善区域路网布局、提高通行能力有重要作用,对地区沿线开发微山湖旅游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更是意义重大。三是沿湖公路经沛城镇、胡寨镇、湖西农场、魏庙镇、五段镇,铜山县沿湖农场、华润电厂,止于市区三环北路。境内段现有老路长45.5公里。该路段提档升级后,将会提升公路主干道通行能力,加快沿湖旅游资源开发,打通南面进出快速通行能力,全面带动沿线沿湖八个乡镇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方便近十万群众出行,提高居民生产生活质量。四是加快推进天津东路对上争取立项。
目前市局已拿出初步方案,我们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力争早立项、早开工、早见效。
三、把体制机制创新作为交通运输发展的动力源泉
(一)进一步加强资金和用地保障。积极争取省、市对纳入计划的省级干线公路、地方连接线公路、航道建设、农村道路、农村危桥等补助资金;建议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运输项目的投入力度,并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政府性资金,用于支持公交发展;在保证公益项目政府财政性投入为主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民间资金投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和运输企业,并给予利息优惠、税收优惠、收费补偿投资等政策支持。
(二)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改革,努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大交通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快职能转变,推进综合运输法制体系建设,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实施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及乡镇交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改革工作事关基层交通运输发展、执法形象和稳定大局,明确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职责职能,推动全县乡镇交管所改革和交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健全完善基层交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基层交通运输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并根据上级乡镇交管所改革的要求,计划利用两年的时间争取上级部门支持的情况下,完成对所有交管所进行改造、改建和新建,最大限度地实现县、镇交通运输管理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四、把强化交通运输管理作为工作重点
(一)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进程。将统筹城乡客运协调发展作为解决城乡居民“行有所乘”的民生工程,坚持公交优先、城乡一体、绿色低炭的发展理念,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系统资源,加强网络衔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落实镇村公交发展扶持政策,大力推进镇村公交发展,制订《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实施意见》,制定全县镇村公交发展计划。合理调整城乡客运经营分工和运行机制,统一资源配置,统一服务规范,提升农村客运服务水平。依托农村公路网,鼓励和引导发展灵活多样的运输服务,加快县域内农村客运班线的公司化改造。开通龙固、敬安两个试点镇镇村公交,在此基础上推向全县各镇,确保2015年镇村公交通达率达到50%,力争60%,确保202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二)加快完善城乡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对不符合客运班车安全通行条件的农村公路和桥梁,加快实施改造。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优化布局,做到路、站、运一体化。优化城乡客运经营结构,认真做好城乡客运线网的统一布局规划工作,并以此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行城乡客运公交化运营。加快发展镇村公交,到2015年,全县50%的镇实现村村通公交,镇村公交公司化率100%。积极探索城市客运管理的新思路,认真贯彻市局提出的“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具体政策,推动公交优先发展各项措施的落实。努力维护城市客运行业稳定,合理控制出租车总量,积极推进出租汽车更新,认真研究油价上调对公交、出租行业带来的冲击。深化城市客运文明建设,巩固拓展“文明驾驶、规范服务、群众满意”主题活动成果,推出一批行业服务品牌。
(三)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出台出租车整顿实施方案,坚持“属地管理、综合整治、依法严管、务求实效、疏堵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集中时间和力量加大城市客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进一步改善经营环境,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城市客运市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文明形象。
五、把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建设一流的交通运输队伍作为重要保障
(一)加快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市场运行环境。进一步夯实交通依法行政基础,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拓宽安全监管覆盖面,推进预防、预控、预警体系建设,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模式,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工程建设行业监管,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提高“招投标管理过程监管系统”应用水平,逐步建立“准入、考核、退出”机制,推进招投标监管和规范评标行为。加强运输市场管理,以安全、节能减排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完善道路货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和鼓励4S店、汽车快修、汽车连锁企业发展,强化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提升汽修和驾驶员培训质量。强化科技信息对交通管理和服务的支撑作用。推行干线公路收费站不停车缴费系统,提高运输工具运营效能和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绿色交通发展机制,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鼓励路面材料、施工废料、弃渣、港口和航道疏浚土等资源的再生和综合利用,注重温拌沥青、抗车辙材料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推广应用,积极发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二)加快建设一流的交通运输队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队伍建设,是提高执行能力、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形象的关键。我们要按照“抓队伍建设、保交通先行”的总体总署,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建设一支政治强、有能力的干部队伍。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支作风硬、纪律严、服务好的行政执法队伍。以“学先进、树新风、建体系、创一流”活动为载体,深化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推进学习型行业、学习型单位、学习型机关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控机制、预防腐败工作机制、纠风工作长效机制、惩治腐败工作机制,加快完善交通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努力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交通队伍。
六、把增强行业软实力作为重要抓手
近5年来,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37件,占市局稽查局同期案发数的10.6%。通过审理共变更稽查部门拟处理意见17件,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案件3件。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纳税人共补税款2,688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651万元),交罚款233万元。从实践情况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在以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保证了国家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通过重大案件审理,纠正了基层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和偏差,确保了国家统一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强化了执法监督。在重大案件审理中,法规部门(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环节介入,通过事中监督,进一步深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了执法责任感,提升了执法水平。
(三)优化了纳税服务。在重大案件审理中,审委会办公室坚持严把“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和合理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例如,在审理一起案件时,稽查部门以纳税人批量销售给关联企业的价格低于销售给非关联散户的价格为由,依据征管法第36条予以调整征税,经审理认为,纳税人大批量售价低于小额零星售价符合营业常规,而稽查部门又没有纳税人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批量售价作比较参考,据此,市局审委会办公室认为该案证据不足,退回稽查部门补证。
(四)规范了执法行为。通过重大案件审理,就有关问题加强与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交换意见,对一些典型性问题,审委会办公室通过向税源管理部门发出税收执法建议书,切实解决了一些执法上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
(五)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在案件审理中,审委会办公室十分关注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对于一些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争议较大,且政策缺乏明文规定的,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疑案从无”的原则,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意见和决定,有效防范了税收执法风险。
(六)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市局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定性均实现了集体审理。即使是在初审环节,也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卷传递给各成员进行初审,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再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审委会办公室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审委会进行集体会审,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共同对案件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认真贯彻落实了集体审理的案审原则,既保证了审理意见和结论的合法、公正,又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功能定位
根据《办法》第1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该功能定位并不全面准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确有监督功能,但还应当有规范执法、为纳税人服务和防范执法风险的功能。此外,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还可以发现一些制度问题,通过政策执行反馈制度反馈上级机关,因此,还应当有为领导层决策服务的功能,建议《办法》修订时增加这些功能。
(二)关于制度出台形式
《办法》的内容涉及执法主体、案件审理程序、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涉及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衔接问题。如果仅以国税发的红头文件形式出台,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理由是,根据“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于法院审案仅仅是“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因此,税务局以《办法》为依据介入稽查案件审理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可能带来一定的诉讼风险。建议《办法》以部门规章(即以总局令)形式出台为妥。
(三)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
《办法》第4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但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合理行政”原则已日益重要,因此,建议在《办法》修订时加入“合理”原则。
(四)关于作出决定的主体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要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本规定的优点在于贯彻了“权责统一”原则,即税务局审理的案件要由税务局承担责任,应对复议和诉讼等行政执法争议。但该规定涉嫌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如果税务局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能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相抵触。因此,从控制执法风险角度,建议由上级税务局审理后,对上述案件交由稽查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
(五)关于重大案件的确立标准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4个因素来确定。同时,《办法》规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在审理实践中,该标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年度间重大案件审理任务不均衡。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某一年度审案数量过多、而另一年度审案数量过少的情况。二是“上年案发数”难以准确界定。三是“一刀切”的审理比例(10%)欠科学,而下调标准则会影响行政效率。在经济税源发达地区,由于稽查查办案件多,10%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任务会显得相当繁重,变相导致税务局有关部门成为下属稽查局的“第二审理部门”;而在经济税源欠发达地区,稽查办案少,按10%的标准,一年只审理2-3个案件,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外,完全没有必要为了硬性达到10%而下调标准,将稽查局办理的简单案件交由市局审委会审理,使简单案件审理程序复杂化,影响行政效率,浪费行政资源。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将“上年案发数”改为“上年案件调查终结数”,提高操作性。将10%的固定比例改为弹性幅度比例,例如,规定为5%-10%。
(六)关于组织架构和决策体制
第一,组织架构不明确。《办法》只规定审委会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是“税务局领导”是指所有的局领导还是部分局领导、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均不明确。省局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第二,审委会成员单位(指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清。容易导致淡化责任、把审委会办公室移交的案件当成“额外负担”等问题。第三,案件审理的决策体制不明确。《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这个审理结论是如何形成的,是按合议制还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作出?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容易形成不同的做法和模式。对于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建议《办法》在修订时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关于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合议制对于发挥集体智慧,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税务案件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来看,又应当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审委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具有最终决定权。借鉴法院审案模式,《办法》修订时可以考虑采取合议制。
(七)关于案件审理的程序
1.关于补充调查问题。《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以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这一规定不明确之处有三:一是补充调查的次数问题,一个案件最多允许补充调查几次不明确;二是补充调查的时间问题,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补充调查完毕不明确,反复补充调查无疑会影响行政效率,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三是经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定案,是由稽查局处理还是由审委会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直接处理?建议《办法》修订时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 转贴于 2.关于执行监督问题。《办法》规定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但《办法》未规定稽查执行部门向市局审委会反馈案件执行情况,而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其执行情况是至关重要的,关系到行政执行力、上级机关决策效果和税收法治环境的公平公正,如果对此缺乏必要的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效果定会大打折扣。故此,建议《办法》引入稽查部门对重大案件执行情况要向税务局进行反馈的机制。
3.关于案件材料的送发问题。《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3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这里的“有关材料”过于笼统,如果有关材料是全部案件材料,则在目前征管软件未全面推进电子档案前提下,案卷复印工作量很大,不具有操作性。建议将“有关材料”进一步明确,在目前条件下,可进一步细化规定为税务稽查报告、审理工作底稿、稽查局审委会记录、主要证据清单和证明对象即可。
4.关于审理时限。《办法》规定,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对于重大税务案件,40天的审理时间规定过短,建议延长为3个月。对于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建议规定经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可再继续延长制度。
5.关于回避问题。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有关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此,建议对重大税务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时,规定相应的回避制度。
(八)关于案件审理方式
《办法》将案件审理形式局限于书面审理,这种方式不太全面。重大案件审理大多属于案情复杂的案件,书面审理一般是就案审案,就材料审材料,审理人员对案情缺乏深入调查了解,可能造成审理工作偏差,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建议《办法》在修订时引入实地调查和听证审理机制,以提高案审质量。
(九)关于案件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
《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实际上也应当归属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划分范畴。第二,根据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6条第3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由此,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并不是稽查工作规程下的子规程,而是对稽查工作规程的作出的特殊规定。综上,建议重大案件审理的政策依据还应当至少包括《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十)关于超期作出决定滞纳金的加收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实践中,重大案件审理存在普遍超过40天的审理期限的情况,因重大案件涉及税款金额通常较大,如果税务机关予以加收滞纳金,那么滞纳金金额将会很大,对此纳税人反响强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细则解释为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对此,建议予以解释或者进一步予以明确。
(十一)关于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权限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审委会办公室如判定稽查移送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就不需要报审委会进行集体审理。审委会办公室的这项初审权限过大,如不正确行使,会存在较大的制度真空。建议修订《办法》时,将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权与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合理分担,强制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
(十二)关于重大案件审理案例库的建立
重大案件审理的结果不仅仅会影响其审理的某一个案件,同时也往往会在一定的范围内起到同类案件的示范效应。建议建立重大案件案例机制,使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以保证处理、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