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9 02:37:25
导语:在企业负责人的职责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吴某系某钢材公司老总,自2002年开始,吴某所在的钢材公司与某市棉机厂(非国有企业)开始发生钢材销售业务往来。2002年一天,棉机厂的仓库保管员王某发现该单位的货物出入库管理非常混乱,便将吴某所送的长度不足2.7米的钢材登记为2.7米,使棉机厂财务按照这一尺寸多支付货款1000余元给吴某,后王某从吴某处分得400余元。后从2002年至2003年,王某先后与吴某采取虚开单据、虚增货物数量等手段共同侵吞棉机厂货款120余万元,吴某分得80余万,王某分得40余万。经查,吴某所在的钢材公司于1996年取得法人资格,名为某村民委员会集体投资,实为其个人投资的私有独资公司;在与棉机厂的业务中吴某均以公司名义在与棉机厂发生往来关系,无代表个人的行为,所得钱款也全部放在公司帐务上。
在本案的处理中,对于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并无争议,但对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则产生了重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1、吴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吴某虽然不具备特定的职务身份,但其伙同王某共同侵吞棉机厂财产的行为显然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对吴某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2、吴某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由于单位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不应对吴某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在本案中,吴某与棉机厂发生业务往来的一切活动均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即使他获得的非法利益也是放置在公司的帐务上,所有现象都表明吴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单位行为,吴某伙同王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实质上是某钢材公司伙同王某共同职务侵占。由于单位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应对某钢材公司定罪处罚,也不能对吴某进行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一、私有公司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在本案中有一个法律问题值得进行思考:私有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根据1998年8月28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划分为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四种。按照有关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私营企业四种类型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我们应当注意到,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私有公司在法律上的性质定位确是非常混乱的。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经济犯罪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私有公司是承认其单位性质的,而在挪用公款归私营企业使用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却既有认为私有公司属于个人,也有认为私有公司属于单位的。〔3〕这无疑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差异和困惑,也促使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而并非“功利性”的研究与思考。
笔者认为:对私有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私有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来确定其公司行为的性质。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所谓的“独资公司”属于具备法人形式要件,但实质上是一人出资,一人经营,主要利益属于特定个人的私有企业。对于此类公司,不应仅从公司登记的形式要件认为其实施犯罪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曾指出“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4〕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也有许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已经发展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方向等问题,都由领导集体和决策机构决定,体现的是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对于这些私有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性质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理应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对其实施的单位犯罪行为当然也应予以同等的制裁,不能因私有公司的私有性质而否认其单位犯罪的构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私有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来看,规范化的私有公司一旦成立后,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资产、企业利润包括对非法所得的支配权利,均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与普通的自然人显然有所不同,对于此类公司中的人员代表单位意志实施的单位犯罪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在认定单位犯罪时的重视。
在本案中,吴某所在的钢材公司虽然在形式要件上具备了法人资格,但无论从其出资情况、经营管理,还是利益归属上来分析,吴某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视为个人行为,而不应视作单位行为。
二、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在本案的认定中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认真思考:假如吴某所在的公司属于规范化的公司,其犯罪行为确代表单位整体意志,且利益主要归属于单位,是否就意味着无法对其定罪处罚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的情况如何处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符合单位犯罪形式要件(如集体决议、非法利益归属单位等)的,因单位不能构成该罪名的犯罪,不能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对其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便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的泛化。2、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虽然不能对犯罪单位进行处罚,但仍应对相关直接责任人以其涉嫌的普通自然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 2002年8月13日在《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们不难看出,该司法批复所贯彻的法律精神就是“对于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的,虽然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相关直接人的刑事责任”。但学界对于该批复存在不少不同意见,如有人就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将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自然人犯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了刑法总则的规定尚且不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哪一档次量刑就是一个问题。”〔1〕
要正确把握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中的定罪处罚原则,首先要从单位犯罪的立法本意进行全面把握。实践中有人认为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界定是否对犯罪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在于是否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对于这一观点持反对意见。由于在我国97年修订刑法之前并无单位犯罪的规定,任何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被视为自然人犯罪来定罪处罚,由于不承认单位的刑法主体地位,在这一处罚模式下刑法无法对犯罪利益的归属者——单位进行处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整体与单位团体利益间的冲突直接造成了大量单位经济犯罪的产生,单位凭借其力量实施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传统的法律对单位已不能进行有效的规范。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国家才需要对单位加强管理,在刑法中设置单位犯罪的条款,以适应对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处罚,而并非是为了追究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说单位犯罪设置的目的仅仅在于追究单位中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如刑法修改之前不承认单位犯罪岂不更方便实践操作?正如有学者在论述法人犯罪设置的必要性中所指出的那样,“刑法规定法人犯罪,目的是追究犯罪法人的刑事责任”〔2〕
再次,正确认识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处罚问题应当对单位犯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把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构成。对此,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一罪名的犯罪主体,那么既不能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按该罪名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否则有违罪行法定原则”;有人还以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来论证这一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在刑法没有规定某一代表单位意志实施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该行为实质上就是某一自然人或某几个自然人代表单位意志实施的普通自然人犯罪,其与一般情形下自然人犯罪的唯一区别就在于其犯罪的动机(即为谁谋取利益)不同,而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上并无二样,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观点,犯罪动机显然不属于影响犯罪是否构成的要件,至多只对该犯罪的量刑有所影响,“代表单位意志”不能成为阻却自然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果认为所有的自然人以单位为形式要件实施的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对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进行处罚,显然是一种无罪推定的滥用,也是对单位犯罪立法本意和犯罪构成理论的曲解。需要指出的是,某一司法批复或解释对特定单位行为(如贷款诈骗)处罚上作出的法律适用规定,仍然是立法者在追究其相关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法律适用方案,而不是对单位实施普通自然人犯罪所谓的“无罪推定”。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即使本案中吴某确是代表其所在的钢材公司伙同王某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但仍可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书目]
〔1〕《浅析单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陈道长 smfy.com/fgyd/cdz.htm
〔2〕《论法人犯罪》 孙国祥 hflib.gov.cn/law/law/falvfagui2/xf/lwj/1002.htm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万某系某市土特产经销公司的职工。1994年,公司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万某所在的水产加工部也实行了承包制。万某响应晚婚晚育的号召,在1995年27岁时结婚,同年怀孕。1995年12月生育。在怀孕、生育期间,公司水产加工部以其不能按时出勤为由降万某一级工资,在休产假期间只发给万某基本工资的80%.对此,万某不服,认为公司实行承包制也不能取消其生育期间的待遇,因此,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公正裁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调查查明:
万某是市土特产经销公司的正式职工。1994年公司实行承包经营,万某所在的水产加工部也实行了承包。在承包条件中规定职工必须完成规定的生产定额,完不成的扣发工资。1995年万某结婚怀孕,在怀孕期间,万某需要定期检查身体,而且在怀孕后期已不适宜从事原来的水产加工工作。万某曾要求调整其工作,公司以人手紧张安排不开为由未予采纳。水产加工部则以万某经常请假为由扣发了其部分工资。万某在产假期间,公司只发给万某原基本工资的80%的生活费。以此万某向公司提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产假期间发100%的工资。土特产经销公司认为承包经营后与过去不同了,公司有权决定职工的工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无效后,作出了如下裁决:土特产经销公司在万某怀孕和休产假期间扣发工资、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必须纠正。补发万某在怀孕期间被扣发的工资。在万某产假期间按原标准工资待遇发放工资,扣发部分予以补发,并发给各项国家规定的补贴。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因女工怀孕、生育,用人单位降低其工资待遇而引起的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1)对于女职工,国家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于1988年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本案中的万某为了进行产前检查而请假,符合有关规定。水产加工部以万某经常请假为理由扣发其工资,侵害了万某的劳动报酬权,并给万某造成了损失,土特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法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本案中的土特产公司在万某休法定产假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不向万某支付产假工资,已给万某造成实际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现对执行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实施细则》下达之前已按原规定标准补缴的,可不做变动;《实施细则》下达之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参保人员应严格统一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终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间补缴年限缴费指数均统一按0.75计算。
三、参保人员19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1998年新纳入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养老金在上述待遇标准基础上增发5.6元。企业原发放的待遇高于本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1999年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或在退休时办理补缴手续的职工,必须一次性补缴结束,在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不得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纳入统筹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再办理补缴1997年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其计算折增工龄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发待遇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六、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实需要办理延期退休的,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计算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
凡未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超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还。其基本养老金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可增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历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七、统筹企业中复员转业军人、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其缴费指数按1计算。
[关键词]财务负责人;企业财务管理;地位与作用;研究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往来的频繁,企业或者单位管理的核心在于财务,如何做好企业整体发展规划与市场环境背景的合理统筹,如何做好企业财务管理中细节与宏观层面的衔接,如何做好企业运用成本的控制与企业盈利空间的提升都是财务管理所涉及的内容。而财务管理中起领导作用的当属财务管理负责人,其对企业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因此了解当前企业财务负责人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明确其职责与权利范围具有现实必要性,是带动企业发展与财务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与基础。
1财务负责人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剖析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观上带动金融市场的发达完善,现代企业管理更加重视财务负责人的素质技能培养,其作为企业管理阶层中相当重要的职位之一,作为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之一,其需要做好方方面面的统筹与规划。其一能够对项目的收益与风险做合理评估。其二能制定科学的预算计划并作出切合实际的财务展望。其三能对应发现资金缺口并及时做好资金的调配。其四最大限度保证企业资金安全及资金链条的正常运转。其五维持既有的财务运营现状并对隐患因素作合理规避。其六做好企业对应财务数据的记录,成为企业的“活账本”。其七能正确平衡各级各部门利益,作为企业财务方面利益的协调。可以说财务负责人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核心,其管理职责直接关系到企业各方面的利益,并对企业未来发展起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管理中的各项矛盾都会在财务管理中涉及体现,而财务负责人则是各项利益与矛盾的中和点,其管理与协调地位不容小觑。
2财务负责人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剖析
2.1主导做好财务预算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
基于财务负责人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其作用更加突出。其中合理科学地编制财务预算计划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作用之一。一方面财务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工作任务、财务收支情况有着合理的预期规划,重点做好流动资金的规划,根据企业财务实际,组织筹措并安排对应的资金项目,综合利用因素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计算方式对财务预算计划进行检查并验证。另一方面企业财务预算计划是企业货币反应的综合性计划,因此必须做好各级各部门意见的征集,财务负责人做好对应的信息搜索与分析,在权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利用科学的预算编制方式指导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制定的财务计划提供具体详细的分析说明。做好上述两大方面才能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计划编制的合理到位。
2.2主持制定企业财务政策并做好预算控制
企业要想实现自身长远稳定发展离不开必要的政策支撑,尤其是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财务政策。财务政策立足企业长远规划在充分考虑职工利益的基础上依据国家财务规定制定,对财务活动运作模式及权责关系进行明确,起到控制督导财务工作的作用,而财务负责人则要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制定合理的内部财务政策。除了制定财务政策,其也对企业的预算控制负责。财务负责人作为财务部门核心人物,必须做好预算控制,从业务开展到财务预算,做好不同部门利益的平衡协调,在此基础上确保预算控制的合理化。
2.3强化对企业财务资金及资产的高效管理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资本前提,作为财务负责人加强资金管理是其本职内重点工作,财务负责人正确筹划测算现金流量,在估计现金流量基础上积极履行融通资金的重要职责,财务负责人并要引导企业选择信用程度高、前景预期好的企业进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投资,对于其中涉及到的短期过剩资金就进行灵活调度利用。这是作为财务负责人在资金管理方面需要履行的职责。除了资金管理还有资产的高效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资产有固定资产与易耗品两类,作为财务负责人必须督促各部门做好设备的爱护与合理使用,并组织财务内部人员定期抽查盘点,及时掌握企业财务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的合理使用与寿命延长。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还表现为对资产的规划与高效运用,杜绝设备的闲置或者设备重复购买,在企业内部做好资源最大价值的发挥,提高设备使用率,为企业节省开支,为企业其他方面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财务负责人做好资产与资本的管理,引导企业内部合理高效地使用资金资产,为企业运营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2.4平衡利益基础上解决部门财务矛盾纠纷
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管理部门之一,必须做好各级利益关系的协调处理。内部是各级与各部门,外部则是银行、税务机构及审计单位等,而这些错综复杂关系的处理必然由财务负责人牵头,其本身担负着企业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及分配等多个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的考核、分配、结算起指导作用,基于各个环节的各种矛盾激化暴露,必须学会运筹帷幄,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做好本职工作的圆满完成。
3结语
随着现代企业经营发展的深入,企业财务管理的价值与作用日益凸显,而财务负责人作为财务管理的直接参与者与指导者,其地位与作用也备受关注。本文从其职责范围论述了财务负责人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基础重要地位,并在此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就财务负责人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进行梳理,为企业财务管理指明方向,也为财务负责人的培养提供有效思路。
[参考文献]
[1]李亚平.论财务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5(07).
[2]胡丽琼,崔丽娟.财务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J].时代金融,2015(20).
(一)道德品质优良
优良的道德品质是财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只有品格良好的财务人员才能给恪守职责,完成职责要求的工作,而道德水平不达标的财务负责人就有可能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通过舞弊、造假等手段来非法占有企业的利益。例如,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主管串通外部人员,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来夸大企业的盈利水平,从而达到美化报表的目的。这方面已经不是业务能力高低所决定的了,而是做人的基本道德问题。因此,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是一名合格财务负责人的基础。
(二)专业知识水平高
企业的财务负责人需要管理内部所有的财务工作,对于会计准则、相关法律法规都需要熟练地掌握,掌握的处理等也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因此,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是对企业会计负责人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要求。由于我国的准则和国家还没有完全地同步,一些准则还保留着特有的中国色彩,在应对国际经济事项时,就需要财务负责人熟练地掌握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从而顺利的处理国际往来的经济事项。例如,百度、阿里巴巴等企业在美国上市,就需要财务负责人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熟知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从而有效的处理上市相关的财务工作。
二、企业财务负责人需要具备的能力
(一)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企业财务负责人需要管理财务部门,因此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规模比较大的企业,财务工作繁重,部门人员也比较多,这时候就更加需要财务负责人协调好内外部的工作。在内部要协调好不同分工之间的关系,保持财务工作的顺畅,内部的出纳、会计等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对外部要处理好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系,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势,为企业的资金快速流动提供保障,尤其是房地产、建筑类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与银行、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是企业财务负责人必须要做好的工作。
(二)迅速适应外部环境变化
在市场经济中,外部环境的变化十分的迅速,国家宏观的经济政策,行业的竞争环境等都需要密切的关注,对于税收方面的政策变动更是需要重点的关注。但是市场中信息繁杂,财务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信息筛选能力,把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外部信息进行筛选,从中发现对企业财务、经营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从而主动的把握市场的变化。在掌握市场的变化以后,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要积极的制定应对策略,降低财务方面的风险,提高企业资金的运转效率。
(三)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
企业财务负责人除了管理日常的财务事项,还需要积极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去,为企业的经营提供参考意见。例如,对企业的融资、投资等,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有用的建议。在外边市场不断变化的时期,企业的融资受到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最近央行连续的降息、降准,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如融资环境,改善了融资难的困境。对于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来说,做好融资方面的规划,为决策者提供建议就是其必备的能力。
三、企业财务负责人主要的职责
(一)企业资金的管理
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于资金的筹集、归集等进行管理,除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外,还涉及票据的管理。例如,商业汇票、支票、本票等管理。由于一些公司往来资金量很大,如果管理不善,会出现资金短期的风险。一些企业过于重视销售本身,把精力过多的集中于追求市场份额、销售量等方面,对融资、投资等风险的管理不够重视,投融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融资成本无法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较高。以建材销售公司为例,由于下游的客户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现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在销售中可能会出现较大的赊销金额,如果不严格的控制风险,可能会出现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要通过对资金的管理,有效的防范这方面的风险。
(二)企业经营中费用的管理
对于销售、制造等类型的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需要进行重点的管理。例如,销售公司,主要的费用是仓储费用、运输费用、员工工资等,对于产品流转为主的企业,由于不涉及产品的生产制造,因而不涉及生产费用、制造费用等。例如,一些销售公司,在费用管理方面没有很好地做到费用的精细化管理,导致费用超出合理的水平,这方面的支出占据了很大一部分金额。费用的管理主要是控制费用支出,提高经营效率,从不同的路径来对费用进行管理,对于销售类的企业来说,在仓储费用和运输费用方面,包含固定费用以及可变动费用,固定费用在短期是难以缩减的,但是变动的成本费用可以通过制定较为准确的销售计划,通过预定合理控制库存等方式,降低仓储和运输成本,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这方面需要合理的控制费用支出。
(三)预算管理
预算对于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至关重要,良好的预算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地控制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效益。由于外部市场竞争不断增加,对于销售建材的企业来说,下游的房地产行业不景气,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多,企业的预算编制需要及时的反应外部环境的变化。目前很多企业全面预算实施的还是一年编制一次,基本上不会变动,即使变化也很少,至多半年调整一次,这一预算编制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外部环境的快速变化。企业需要更加灵活的预算编制方法,从而更贴近市场。
企业财务负责人需要在预算方面把好关,实行全面的预算管理,缩短编制周期,使用滚动预算的形式来进行,一般三个月整合一次。在预算编制时先把年度预算进行分解,按季进行划分,对全面预算的编制进行细化,有利于预算的执行和监督。在对第一季度预算编制完成后,对剩下三个季度的预算编制先只列各季的总数,不进行细致的划分。等到第一季度预算完成以后,再依据第一季度的情况,结合外部环境的变化,对第二季度的预算进行细致的编制。依此类推下去,通过对年度全面预算进行细分,可以提高预算的准确性。
(四)企业日常往来核算管理
往来科目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很多的财务造假、舞弊往往是通过虚构往来款进行。例如,虚构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等,来虚增企业的资产。在以商品销售为主的公司中,采购与销售的核算是日常的业务,但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业务,由于销售类型的企业业务量大,所涉及的内容繁杂,对于财务负责人的要求较高,如果核算管理不到位,很可能会出现核算中的错误。在日常的核算中,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大额的核算金额,但是也不能忽视金额较少的核算项目,对小额的核算进出抽查,做到管理的全面、准确。
(五)报表编制的管理
论文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关键词】集团财务负责人 委派制 建议
一、集团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作用
(一)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
众所周知,反映和监督是会计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能。在集团型企业中实施财务负责人制度,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职能,就可以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负责委派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据此集团公司可以获得子公司经营管理的最新状态,对子公司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有着充分的了解;同时,委派财务人员隶属于集团管理,在利益上与被委派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其提供的财务等信息更加客观公正。
(二)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与战略的重要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在考核还是在制度的执行中,子公司往往会与集团公司形成博弈的关系,子公司经营者会为争取自身最大利益,而与集团公司站在对立面。为减少内部管理损耗,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则可以最大程度上让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保持一致。
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实践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委派财务负责人与被委派企业经营者容易形成对立面
一般来说,集团下属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者也是由集团任命,代表集团管理企业,集团赋予他们一定的经营管理、人事任免等权力。委派财务负责人作为被委派企业的财务人员,也要接受子公司负责人的领导,从职权上来说,很难监督子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另一方面,委派财务负责人代表集团行使的财务监督职能,容易把他们与被委派企业的经营层形成对立面,这会使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难以开展。
(二)双重身份考验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性
一方面,委派财务负责人是被委派企业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要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并作出一系列财务决策;另一方面,委派财务负责人还要代表集团对子公司行使财务监督的职能。通俗地说,委派财务负责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双重身份考验着委派财务负责人能否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如果当个人与被委派公司的利益有共同点,委派财务负责人就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作出与其财务监督不一致的决策。
(三)个人能力影响委派制作用的发挥
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能力包括业务能力、道德素养和协调能力。首先,作为被派驻公司的财务管理者,如果业务水平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将会失去公司管理层的信任,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其次,委派财务负责人代表集团监督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将严重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最后,正如第一点讲到的,委派财务负责人容易与所任职公司形成对立,这就更需要委派人员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否则将难以开展工作。
(四)频繁轮岗也会降低委派制度发挥的作用
为降低管理风险,一般集团企业会对委派财务负责人采用轮岗制度。但是,如果对委派人员频繁的轮岗,也会影响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效用。因为作为财务负责人被委派到一个新企业后,他需要对这个公司的业务形态、管理方式进行深入了解,然后将自己的管理思路融入这个公司,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
三、对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的建议
(一)从委派财务负责人角度来完善委派制度
委派财务负责人是委派制度的关键,他的个人能力、工作状态极大地影响委派制度执行的效果。
1.提高能力,善于沟通。财务委派最大的难处是受派公司能接受委派财务负责人,这就需要财务负责人有很高的业务水平,他的到来能为所任职公司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发挥财务对经营决策的支持作用,给公司领导出谋划策,势必有利于委派工作的开展。因此,作为委派人员,首先个人业务能力要强,专业知识要丰富;其次要善于沟通,公司管理毕竟是一个团队作业,财务工作需要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2.理顺关系,融入企业。虽然委派财务负责人是代表集团行使监督职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委派人员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是所任职公司的一员,应该为这个公司的经营发展发挥个人才能。只有理顺与所任职公司的关系,将自己融入这个企业,才能发挥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最大功效。
3.主动服务,坚持原则。作为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既要对集团公司负责,也要为所任职子公司争取最大利益,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上要照顾上下两方面。事实上,委派财务负责人所做的努力往往得不到双方理解,毕竟多赢的方案很难找到。因此,作为被委派人员,首先工作要主动,同时,更要坚持原则。
(二)从集团公司角度来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
集团公司是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的制定者,制度的设计关系到执行的效果。从目前实践来看,我们认为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
1.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会计委派方式。“委派制”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委派形式也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对于管理复杂、核算及监督工作量大的大中型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可适当地多一些,具体委派对象可以包括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以及财务总监与会计机构负责人相结合等,必要时还可委派出纳会计;而业务量相对小的企业,其本身需要的会计人员不易过多,委派人员可仅限于会计主管。
2.对委派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和合理的奖惩制度。对委派会计进行工作业绩考核不但要涉及其是否履行业务监督职责,还应将被服务单位一定时期的实际业绩纳入考核范围。考核业绩的好坏直接与其经济待遇相挂钩,使委派会计既能够履行监督职责,又关心单位的经营管理,提高委派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3.强化集团对委派公司经营层管理,确保委派制度得以贯彻。在集团化公司,子公司经营层也是由集团任命,并被赋予一定管理权限。因此,为提高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作用,集团应强化对委派公司经营层的管理,从业绩评价、考核制度、奖惩办法等方面着手,提高子公司经营层对财务委派工作的认识,便于委派财务负责人工作的展开。同时,为提高财务委派的监督职能,有条件的公司可以将委派的财务人员作为财务总监,进入委派企业的领导班子,更多地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当中,让委派财务对整个经营层产生影响力。
4.明确委派财务人员的责权。作为委派财务人员本身,也要在制度中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与集团、被委派公司之间的管理关系。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责权可以按照所任职公司的规模、被任命的岗位区别对待。对小型企业,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可以明细化、具体化。对于大中型企业,委派财务人员的工作重点则应该在财务管理、内控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
参考文献
[1]李凤英.关于在企业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几点思考[J].北方经济,2006(10).
[2]孙动.关于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的实践与思考[J].新会计,2009(10).
一、正确处理好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的关系
所谓激励,即含有激发动机、鼓励行为,使人有一种内在的动力,朝着所期待的目标前进的心理过程。激励的过程是一个调动积极性的过程。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的经济,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相关。企业负责人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作为经济领域的特殊阶层,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决策创新与开拓功能,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理念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管理经营模式的创新。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的经济激励是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最有效的形式。所谓约束就是对负责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负责人的过失进行追究。其目的是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激励和约束是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只有激励没有约束,激励达不到预期效果;只有约束没有激励,约束将无任何意义。激励与约束既能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充分发挥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负责人搞好搞活企业的责任感,又能防范腐败和各种道德风险,树立清正廉洁的作风。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省国资委成立以来,我们对出资企业负责人普遍实行了年薪制,产生了较好的激励效果,让企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出资企业的总资产规模从成立初的429.6亿元增长到3100亿元,企业利润总额从负8000万元增长到25亿元。实践充分证明,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的激励方式是正确的,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
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主体不一致、激励与约束不相容、国企职能二重性、企业负责人管理特殊、企业内部监督不健全等问题,使企业面临着经营风险,给企业负责人监管与约束工作带来许多困难。目前在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和约束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负责人权限大、控制少,必须高度重视。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激励时,必须完善对负责人的监督约束机制,其中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对企业负责人约束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开前门、关后门、清旁门、堵邪门”的要求,努力做好职务消费的规范工作。要对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项目进行明确划定,对职务消费进行全面预算管理,做到消费有预算、预算有标准、标准不突破。切实堵塞各种漏洞,增加企业效益,确保企业负责人把心思和精力都用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上。
二、正确处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薪酬增长的关系
企业负责人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和企业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负责人作为最具活力、最具创造性的生产要素能够有效配置和激励其他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社会财富。从实践看,企业负责人通过有效的经营与管理,使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企业职工是公司利益的真正创造者,是科学技术的创造和应用者,创造了产品和利益,也创造了剩余价值,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动力。只有正确处理负责人与职工薪酬之间的关系,才能维护企业职工的基本利益,才能确保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才能体现我党的群众路线。按责任、贡献、风险、利益相统一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企业职工的薪酬有差距是正常的。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的薪酬差距保持在多大的范围内比较合适呢?目前,我省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薪酬保持着同步增长的态势,其差距控制在10倍左右,应该说是在社会期待和企业职工所能接受的范围内。
企业负责人薪酬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而增长的同时,要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把保持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作为检验国企负责人工作是否称职的一项重要标准,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重要依据,作为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工作,作为出资人履职能力的刚性要求。强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控制,做到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既与经营效益挂钩又与职工工资增长挂钩。
三、正确处理企业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收入分配的重要原则。效率与公平本质上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辨证关系。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出资人的基本职责。没有效率就没有竞争力。效率不高企业就难以发展,就难以进步,职工的收入水平难以提高,公平就失去了物质基础。讲效率必须以公平为基础,如果分配不平,就会挫伤职工的积极性,就会影响企业的稳定,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的效率。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属于初次分配,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地位决定了必须把效率放在突出位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更为重要的就是让企业员工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观。企业按效分配,按能分配,本身就是公平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原则,完全不同于平均主义的大锅饭,甚至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原则,必然带来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和调整。平均主义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分配不是公平,企业的改革发展成果大部分人享受不了也不是公平。
目前出资企业用工分配制度还没有完全改革到位,劳动和分配关系还没完全理顺。可以说既有效率较差的问题,又有公平不够的问题,还没有与市场价位完全接轨。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劳动用工方面要做到:一是用工需求面向劳动力市场择优录取;二是退出机制制度能畅通有效;三是薪酬水平市场决定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四是核心人才队伍稳定;五是人力资源结构和总量与企业发展战略相匹配;六是全面取消身份管理,实行合同化管理。要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统筹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让职工劳动报酬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既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最大化目标,又要充分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贡献与回报。
四、正确处理企业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关系
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不仅只是资源的竞争更是人力资本的竞争。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成为企业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有效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物质激励是指通过物质刺激的手段来激励企业负责人和职工,调动其积极性,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正激励和负激励。正激励如提高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等,负激励如对没完成经营任务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处罚。物质需求是人类的第一需要,是人类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所以,物质激励是激励的主要模式,也是现今我国企业使用的最普遍的一种激励方式。物质激励是发展人才、使用人才、管理人才的重要手段,是企业长远规划的基础;精神激励是指通过成效的认可、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提级升职等手段,满足人的社交、自尊、自我发展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从而在较高层次上调动人的积极性。现今精神上更高层次的满足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推崇。在不同的环境下提供不同的满足方式,能达到不仅留住人更能留住人心的效果。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在现实中应该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只片面的强调物质激励或精神激励都是不全面和错误的。如何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有机的结合起来,使之发挥更大的功效,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现在在出资企业中存在重物质激励轻精神激励现象,认为精神激励过时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和“左”的思想,否定精神激励的作用。这种思想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尤其是企业负责人,不能总是把个人的物质追求放在企业和国家利益之上。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我们走的是共同富裕的道路。国有企业是“共和国的长子”,要争当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和谐社会的促进派。在强调物质激励的同时,要加大精神激励的力度,要坚持不懈地进行党的宗旨和传统教育,加强党性锻炼。大力宣传公而忘私,以企业发展为己任的先进典型。在企业上下形成讲奉献、讲创造、讲发展的氛围,人人为企业发展尽心,个个为国家富强尽力。特别是企业领导干部,既要看到自己在工作岗位作出的贡献,又要看到党对自己的培养和教育;既要看到自己付出的艰苦劳动,又要看到职工付出的辛勤汗水;既要看到自己取得的业绩,又要看到国家给予的优厚待遇。要以打造百年企业、百强企业为己任。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给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负责人相应的物质待遇,同时要大力宣传无私奉献的典型。
总之,激励是服务于企业的,企业的根本动力就是人的创造力。在激励机制中,既要重视物质激励又要重视精神激励,才能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 中小民营企业;会计监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2-0122-03
一、前言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了影响。而会计监督对于规范企业经营业务、塑造良好企业品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很多中小民营企业会计监督意识淡薄,会计监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中小民营企业作为一个广泛群体,怎样解决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引起了广大学者的探讨和关注。本文通过分析中小民营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期能够为相关研究者以启发。
二、会计监督的概念分析
会计监督,是指有关机构和会计从业人员,依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会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部分。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单位内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而外部监督则通过外部会计机构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有关部门来执行,这部分机构和部门与本单位没有关联关系,相比较而言更具有说服力。
会计监督在企业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会计监督,企业一方面可以更加规范自身的运营,推动单位及职工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状况,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企业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树立良好企业品牌。而对于中小民营企业来说,由于自身实力和规模受限,财务工作不够规范,会计监督可以更好地推动企业规范财务,为将来扩大企业规模打好基础。
三、当前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分析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否,体现了企业财务工作的严谨程度,也展现着企业的对外形象。而对于中小民营企业来说,尽管有的很注重财务规范工作,能够严格遵守会计有关法律法规,但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存在很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对于会计基础工作要求不高,往往过得去就行,表现在:原始凭证不规范和不完整,发票无抬头或抬头填写名称不正确、用收据代替发票、单位负责人未签字审批等;记帐凭证填写不正确,会计科目填写混乱、借方贷方颠倒等;会计账簿的装订和保管不恰当,有的没有单独的储存会计账簿的档案柜,有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存有隐患;会计制度建立不完善,没有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按时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数据填写随意,财务报表造假、台前台后两套表等现象也屡见不鲜。
(二)管理者的会计管理意识较为落后
中小民营企业管理者中虽然不乏精英,但很多是由个体工商户转变而来,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不懂得运用会计知识和准则规范自身经营业务,也没有对其他人作此要求。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招聘专门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要求不高,很多是会计人员兼职生产经营人员,没有建立专门的会计人员队伍和完善的会计内控制度,导致会计工作规范性不够。很多中小民营企业管理者有“家长式”作风,一个人说了算,喜欢干预财务数据,为了自身利益和数据漂亮,不惜操纵财务人员造假,会计监督形同虚设,也给企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内部审计制度不够完善
内部审计制度是会计内部监督的重要一环。当前,中小民营企业中,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也影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一方面,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并没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觉得内部审计制度可有可无,自己审自己还有什么好审的,因而忽视了其重要性和设立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有的中小民营企业虽然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没有话语权,一举一动受企业管理者的影响,接受企业管理者的操纵,不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所以审计的真实性有待于考究,审计结果也缺乏公正性。
(四)内控制度尚不健全
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内控制度,使得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失去了约束力。有的虽然建立了内控制度,制度也上墙了,也组织进行学习了,日常也经常强调,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执行力不够,没有实际性效果。按照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会计监督,企业应设立会计复核岗位,然而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均没有设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而对于企业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工作,会计人员也缺乏足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没有按照会计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严加审核把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的中小民营企业因监管不严格,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监督体系缺乏监督力
在会计监督体系中,中小民营企业自身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控制度不完善、不健全,这是内部监督不够的表现,除此之外,社会监督和有监督职责的部门等外部监督不力也是导致中小民营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缺乏监督力的重要原因。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越来越浓厚,民营企业数量也随之越来越多,而中小民营企业在民营企业中又占据了绝大部分。客观上来说,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无论是从时间还是人手上均无法做到全面监管。而从主观上来说,部分监督部门监管职责划分不清,部门与部门间配合协作不够,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而会计中介机构也往往容易受到利益驱使,缺乏职业操守,为企业出具一些虚假的审计报告,起不到监督的效果。此外,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也不健全。会计数据对企业的合作者和社会投资者来说都至关重要,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会计数据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万千股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但是目前我国社会对企业会计的监督氛围还不浓,尤其是社会个人投资者缺乏对企业会计的监督意识。
(二)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与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相比,中小民营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整体水平还有着明显差距。有的会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既不是科班出身,也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甚至好多是不得已从别的岗位顶替而来,仅满足于会记账就行,缺乏会计基础工作知识,也缺乏必要的会计监督。有的会计人员虽然拥有从业资格,也有一定的基础,但是缺乏知识更新,从未参加过相关培训,吃老本严重,特别是对一些新时期会计有关知识了解不多,对新的会计法律法规把握不够。有的会计人员缺乏责任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认为企业是别人的,经营好坏与自己无关,放松了职责范围内的会计监督,职业素养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三)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不够
中小民营企业管理层谁来监督,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中小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与会计人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经营者直接决定着会计人员的升迁去留,而且民营企业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这种关系也决定了会计人员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难以顺利实现,除非企业负责人愿意并主动接受会计监督。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中小民营企业负责人长期习惯于独断专行,喜欢在数据上做文章,不喜欢被人所监督,所以企业负责人宁可另找一位听话的会计人员,这也导致了会计人员虽然发现了问题,但是迫于压力不敢提出,选择了妥协或者闭口不言,久而久之,形成了会计监督不到位―企业财务工作不规范―会计人员去或留―会计监督不到位的恶性循环。
(四)会计定位不够准确
会计工作岗位比较特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会计人员是中小民营企业的一员,受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其会计行为受企业负责人影响较大。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对中小民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负有会计监督责任。然而很多中小民营企业负责人对会计定位不够准确,只把其当做被领导者看待,对于会计的监督功能不够重视,喜欢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会计人员对自身定位也不够准确,有的不把自己当成企业的一员,对于企业的发展漠不关心,缺乏基本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有的只满足于不出错即可,一味地服从于企业管理者,不敢提出不同意见,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五、中小民营企业会计监督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
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可以从源头上解决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中小民营企业要注重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要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有关准则,确保会计监督工作顺利实施,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完整的会计监督工作流程。要进一步明确中小民营企业会计人员的责任,对每个人的职责进行细分落实,形成相互协作又相互监督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在建立会计内部监督体系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同时要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联动,确保监督实效。要注重发动社会力量,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会计监督氛围。
(二)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会计监督的效果如何。中小民营企业在招聘会计人员时,应选择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懂会计的专门人才,并单独设立财务科,建立会计人才队伍,专门负责企业会计财务事宜,确保专人专用,充分发挥其价值。要经常性地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通过外出参加培训班、邀请举办讲座等方式,促进其知识更新,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企业财务规范化建设。企业会计人员也要自觉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到会计知识更新对于自身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要有一种本领恐慌感,及时补充知识。中小民营企业还应注重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重视会计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和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加强与其思想交流,定期听取对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不断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以增强会计人员对企业的认同感。
(三)加强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管
对于企业管理层的监督成功与否,一方面取决于会计人员的态度与行为,敢不敢监督,而更多地是取决于企业负责人的决心,愿不愿意被监督。中小民营企业负责人只有坚持从我做起,主动接受会计监督,才会在企业内部树立典范,大大增强会计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因此,中小企业负责人要从思想上摆正自己,把自己作为企业的普通一员,自觉加强对会计知识的学习,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主动接受监督,赋予财务人员应有的独立权,不随便插手会计事物,不做违反会计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干预财务数据,不弄虚作假,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上到下形成重视会计监督的良好氛围。此外,会计人员也要敢于监督中小民营企业管理层,及时纠正其不合规行为,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负起应负的责任来。
(四)明确会计定位
会计人员要对自身有个定位。首先,会计人员是企业的一分子,会计人员与企业的命运休戚相关,会计人员必须对企业的发展和财务状况负责,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遵守单位工作制度,熟悉会计基础知识,扎实工作,加强学习,保持知识更新,记好每一笔账,明白每一笔账的来龙去脉。其次,会计人员作为特殊的一员,必须对会计这个职业负责,要加强与企业负责人的思想交流,针对企业财务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争取企业负责人的支持。同时还要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监督,敢于指出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敢于向企业负责人的专断随意行为说不。最后,会计人员还要对自身负责。会计岗位比较特殊,最容易接触到钱、财、物,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规范自身一言一行,坚决杜绝违法犯罪现象发生。中小民营企业负责人也要对会计人员明确定位,充分认识到会计监督对于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性,自觉接受会计监督,鼓励会计人员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及时采纳会计人员合理的建议,杜绝“一言堂”的家长式作风,不断规范企业财务工作,为企业未来发展和做大做强奠定良好基础。
[参 考 文 献]
[1]廖喜鹏.新形势下中小企业会计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7):183-186
[2]靳先德.新形势下中小企业会计监督存在问题剖析及其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5(15):61-6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