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21:27:02
导语:在运输鉴定报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检验监管;包装检验
[中图分类号]F7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041-03
[作者简介]董新蕾(1982-),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方向: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一、前言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及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为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新职能,切实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12月30日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部分商品调入法检目录,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2012年1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出入境报检及检验有关新要求,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开始正式实行检验。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内容
(一)受理范围
受理报检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品种。
(二)报检审核资料
报检审核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进口报检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中文安全数据单(MSDS)、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3)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2.出口报检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检验内容
1.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报检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检验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质量、包装标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报检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检验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对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和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检验依据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2)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高于以上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新规实施以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
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
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
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乳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
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四、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国务院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政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兵.推进GHS在中国的贯彻执行[J].中国标准化,2011(7):87-90.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三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5月18日,被告签发集装箱保险单。随附的平安保险公司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及附加补充协议规定:投保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1、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对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不负责赔偿:由于集装箱内在缺陷和特性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正常磨损及修理费用;集装箱全损时,本公司按保额全部赔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修理应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如损失应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负责时,应办好向这些责任方追偿的一切手续。对此条补充协议第五条特别规定”保险人不负责集装箱的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在与本保险原条款有抵触时,以本协议中的条款为准。
1998年3月16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由IICL验箱师资格者出具的修箱报告,索赔修箱费及集装箱灭失损失合计USD259285.被告经办人电话中同意以10000美元解决修箱费索赔。并数次承诺赔偿,但始终未达成赔偿数额的最终决定并要求丢箱按市场价赔偿。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应提供有IICL验箱师资格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包括损坏部位草图、程度、所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因意外所致而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部位照片、财务付款凭证、修理费发票,后拒赔导致涉讼。
二、 争议问题
本案涉及集装箱保险的性质、保险价值、时效、保险险别解释及双方举证责任等众多争议。本文着重分析集装箱保险合同争议的举证规则。
三、 评析
欲划分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首先必须正确解释保险单,确定承保险别,因为承保险种的不同必然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
(一)保险单条款的解释
(1) 原告投保的险别是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补充协议第二条特别强调:投保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
(2)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随付的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第(二)条综合险:负责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其除外责任为:由于集装箱内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换言之,根据集装箱保险合同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了除外责任之外,集装箱遭受的一切损失,推定保险人应负赔偿之责。
(3) 根据对该保险单条款的文义解释,只要集装箱遭受了损失,除非保险人举证证明损失原因是除外责任中的“内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损”之外,保险人便负有赔偿责任。然而,保险人却一直对保单作任意解释,例如,保险人始终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证明修箱费是因所谓“意外事故”所致的举证责任。无论从海商法还是从保险法及保险合同原理或从本案保险单特别约定来看,保险人的上述主张均难以成立。
(4) 船舶保险中的一切险历来是列明风险,即应由被保险人举证证明船舶遭受灭失、损害是由于保险合同承保危险所致。被保险人负有较重量的举证责任。但由于集装箱保险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海上货物保险,特别是箱体保险一切险肯定与货运一切险性质相同。而货运一切险并非列名风险;事实上集装箱保险刚开始时,直接适用海上货物保险合同。 更值一提的是: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承保险别是一切险,且并非列名风险。因此,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相当轻。至于保险人将“补充协议”中的“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片面地解释为保险人只负责意外事故所致的修箱费。这种解释不仅违背了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当时的真实意思,而且明显违背保险合同基本原理,因而不足采信。
(5) 补充协议首先强调:本保险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率也是一切险的费率。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按照一切险的含义加以解释。如果保险人欲否认一切险,而仅愿意承保“意外损害”保险,则不得收取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且必须用毫不含糊的文字明确规定该意思,而且还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作明确说明方为有效 .无论如何本案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险别是一切险,并非“意外损害”险。
(6) 按照集装箱保险一切险的通常含义,也可以明显看出被告试图将本案保险单解释为“意外损害”险毫无根据。首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承保的综合险:“集装箱一切险既负责集装箱箱体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这里的一切险属货运一切险为非列明风险),又负责集装箱机器部分因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此处之机器属船舶一切险的列名风险即限制性条件保险)。”换言之,对箱体而言,只要发生损害即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其次,平安保险公司的标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条款也明确规定:集装箱一切险,本保险在平安险责任的基础上,还负责集装箱的下述损失:平安险责任1款中所列风险造成集装箱的部分损失;由于外来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因此,平安保险的标准装箱保险条款实际上与PICC条款不一样,它是一种列明风险而PICC条款并非列明风险。)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本案保险合同时,不采用其自已的标准格式集装箱保全条款,而是另行明确规定了与PICC条款一致的非列名风险的一切险保险合同,进一步证明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7) 比较英国保险协会集装箱保险条款的规定 ,有助于正确理解本案合同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该协会条款同样并非列明风险 .协会条款承保的范围明确具体,且明显比PICC条款或平安保险公司的标准条款范围更窄。例如:其不承保“正常腐烂和锈损或逐渐损坏”、 “秘密丢失,在接收时发现的不能解释的损失”。而根据PICC和平安保险公司的集装箱一切险条款则均在承保之列。
(8) 据此,保险人欲主张除外免责,必须负证明修箱费是因正常磨损所致的举证责任。反之,根据本案保险单条款,被保险人只需证明实际发生了修箱费损失,便已完成举证责任。
(二) 当事双方的举证顺序
(1) 如前所述,本案承保险别为集装箱保险一切险,索赔的是箱体损害的修理费,并非列名风险,依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仅需证明发生了集装箱损坏便可。依据补充协议第五条:“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已向法庭举证由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验箱师出具的“损害修理报告”(damage repair report)。
(2) 保险人拒赔的理由是:必须提交具IICL验箱师资格人员根据其现场受损箱体进行检验后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包括损坏部位草图、损失情况描述,修理费估价等。我司需根据验箱师的报告判定箱损的原因、程度、所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因意外所致而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们认为保险人事后提出的所谓单据要求远远超出了其在保险单条款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如果保险人要求如此详细的鉴定报告,就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否则应根据《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精神,作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3) 事实上,《IICL检验操作指南》表明属于正常磨损的修理范围十分有限。 凡不属于正常磨损的修理,均属于应由保险人赔偿的范围。
(4) 凡属损坏者 保险人在综合险项下即应负赔偿责任。
(5) 被保险人业已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保险人欲主张免责则应举证证明集装箱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所致。 在保险人完成其法定举证责任之前,被保险人无需继续举证。
【关键词】丝织品面料设计方法;思路;新产品开发;申报实战
前言
在丝织专业课教学中,织物设计是最具实践性的,技术含量高,高端的面料设计人材是企业争相需要的,所要用到的知识,也是最多,最全面的,可以说涉及到整个丝织专业课的所有课程,所以说,织物设计是最能全面检验一个人对丝织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许多学校因此也把这个作为最后的课程设计的内容。作为丝织专业的专业课教学的老师,在这方面尤其需要有相当的实战能力,才能在辅导学生过程中从容应对,提供给学生全面理论与实践相合的实际设计能力。老师提高自身的织物设计能力的一个很好的途径是参与到企业的实践中去,亲自操作整个过程,一方面可以把自己强大的理论知识带给企业,同时也可以从企业中得到最新的行业动态,从而给课堂教学带来新鲜的内容,丰富课堂教学,课堂教学也更贴近实际,可以让学生更快地适应企业需求。本人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一次企业的新产品的设计开发全过程,从中学到不少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很有启发,借鉴意义,本文是本人把整个开发探索的过程整理出来,也是重新加以思考与升华的过程。同时也提供一个样本供同行参考。
一、新产品的开发设计思路
(一)新产品的需求分析
根据市场方面的反馈意见,当时市场需要类似丝绸面料,但又没有丝绸面料昂贵的价格,没有全真丝面料难以日常打理、真丝面料时间长久易发黄、发旧,不够挺括的缺点 。同时兼具接近丝绸面料的舒适性,华丽、飘逸、悬垂性等,价格又适中的面料,可以作为制作女士的夏秋季上装面料,比如,衬衫,连衣裙,披肩、礼服等相对高档的面料,在市场上相对还是有一定的空间,会有一定的需求量。
(二)面料纤维的选择
1.面料纤维的初步选择。根据上述需求,作为新产品开发设计人员,首先要考虑的是制作面料的纤维的选择,由平时的生产实践经验中,在已经开发出来的纤维中,大致符合上述要求的有:铜氨纤维,丝光棉,还有一种最近几年比较流行的竹碳纤维,这些纤维都具有类似真丝纤维优点的潜质,但经过讨论,大家还是比较一致倾向使用铜氨纤维。因为丝光棉虽然是天然棉纤维经过丝光处理后得到,但其吸湿性能,已不如天然棉纤维,悬垂性也显得有点不够。而竹碳纤维在舒服性、悬垂性、飘逸性都不错,但模量比较小,太软,挺括度欠缺一点,比较适合做内衣类,薄型打底衫之类,鲜有用在外衣类的服装上,成功的风险比较高。而铜氨纤维的性能则相对比较适合上述的面料要求。
2.铜氨纤维的性能介绍:铜氨纤维是再生纤维的一种。它是将棉短绒等天然纤维素原料溶解在氢氧化铜或碱性铜盐的浓氨溶液内,配成纺丝液,在水或稀碱溶液的凝固浴中纺丝成型,再在2%~3%硫酸溶液的第二浴内使铜氨纤维素分子化学物分解再生纤维素。生成的水合纤维素后加工即得到铜氨纤维。
铜氨纤维的截面呈圆形,无皮芯结构。纤维可承受高度拉伸,制得的单丝较细,一般在1.33dtex(1.2旦)以下,可达0.44dtex(0.4旦)。所以铜氨纤维手感柔软,光泽柔和,有真丝感。
铜氨纤维的吸湿性与粘胶纤维相近,在一般的大气条件下回潮率亦可达到12%~13%。在相同的染色条件下,铜氨纤维的染色亲和力较粘胶纤维大,上色较深。
浓硫酸和热稀酸能溶解铜氨纤维,稀碱对其有轻微损伤,强碱则可使铜氨纤维膨胀直至溶解。铜氨纤维不溶于一般有机溶剂,而溶于铜氨溶液。
由于纤维细软,光泽适宜,常用作高档丝织或针织物。但受原料的限制,且工艺较复杂,产量较低。
(三)组织的选择
由于织物要求有一定的挺括度,织物组织,倾向选择平纹组织。也可做成一个系列,多试几个不同组织的织物。多个不同组织的织物应保持基本与上述需要相近,有一定差异,但差异又不太大的。这样既可以从中选优,又可以适合各类不同款式的服装,在面料上的差异要求。平纹组织相对其他组织织物,模量上相对比较大,也就是说挺括程度相对其他组织更高一点,但由于已经决定使用铜氨纤维来试制面料,铜氨纤维的模量比真丝模量稍大一些,再加上使用平纹组织,二者相对都比较大的模量叠加后,有可能产生模量过大的情况。决定同时再试一款采用绉组织,或采用把经纬丝加中强捻的方式,来避免模量过大的情况发生。因为采用绉组织可产生绉效应,同样经纬线加中强捻的方式,也可以产生绉效应,绉效应可以抵消过大的织物模量,绉效应具有使织物更接近真丝织物的飘逸,又不失一定的挺括度的作用。
(四)色彩及染色方式的选择
由于面料目标消费人群主要为女性(素色也可以作为男士的夏季面料),决定了面料以鲜艳为主,作为相对高档的面料定位,因此对染色要求也相对要求高,决定使用色织制造,(包括不同颜色条纹色织及一个颜色的色织面料)。
(五)织物规格参数
(六)试织过程
1.工艺设计:
由于确定有色织的方法织造,必须得先把铜氨丝先染色,再织造,但发现原始铜氨丝染色后很难正常生产,最后通过对铜氨丝进行加捻,定型再后染色,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织造。同时对铜氨丝的捻度,定型时间,染色助剂的选择,染色温度的控制进行反复试验,达到相对最优,保证织造工序的顺利进行。
2.工艺流程:原料挑剔――络丝――加捻――定型――加捻――定型――成绞――染色――整经(摇纡)――织造――出水整理。
(七)试制结果
色织铜氨绸实现了设计意图,同样生产18mm的色织绸,全铜氨产品比全真丝产品(价位按40万/吨计)原料价格要便宜40元/米。如图为试制成功的铜氨绸样品照片。
(八)试制产品实物图片
左边的样品是加了强捻具有绉效应的产品,右边的样品是没有绉效应的产品。
二、新产品申报鉴定过程
(一)申报
上面的新产品设计基本完成后,可以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对该设计出来的产品是否符合新产品标准进行鉴定。一旦经政府部门鉴定认定为新产品,可以获政府一些补贴。新产品的鉴定有一套具体严格的程序,这里以申报省级新产品为例,简略叙述一下新产品鉴定全过程。首先向所在省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递交新产品申报请求,在请求报告中附上铜氨绸主要技术指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申报请求后,会发一文《省级新产品开发项目备案确认通知书》给申请企业,限定企业在某个日期前完成开发。
(二)铜氨绸的企业标准
新产品开发出来后,开发企业要铜氨绸新产品的企业标准,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标准适用范围。
2.新产品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产品要达到的要求:包括要达到的各种偏差值,断裂强度,织物强度,水洗尺寸变化率,色牢度,外观疵点及必须符合GB18401-2003等国家有关纺织品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具体的织物内在质量分等规定,外观质量分等规定。外观疵点评分规定表。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要求等。
规定此标准的有效期。
(三)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试制企业要对新产品的标准化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该新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比如桑蚕丝织物标准、丝织物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
(四)专业机构的检验报告
织物试出来之后,必须出示第三方国家承认的专业机构关于纺织品的各种检测报告,就织物而言,主要得给出染化料检测报告,其中包括二项内容,1.检验GB18401-2010所列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兵24种芳香胺是否符合标准。2.对织物耐摩擦色牢度、耐水牢度(级)、耐汗色牢度(级)、异味、水萃取液PH值、游离甲醛含量(mg/kg)、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内容的检验结果。3.对织物的耐皂洗色牢度(级)、耐光色牢度(级)、经纬密度、单位面积质量(g/cm2)、织物幅宽、纺织品纤维成份分析等检验结果报告。
(五)新产品投产条件报告
此报告中须写明企业概况、产品工艺文件、资料情况、辅材料采购、质量保证体制、职工队伍技术素质、厂房设备、环保、组织经营能力等企业实际情况。
(六)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此报告应写明市场分析、生产规模、产品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可变成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结论等内容
(七)用户使用报告
应给出成衣服装厂家使用该新产品使用报告。加盖使用新产品的服装厂的公章。
(八)知识产权承诺书
由新产品试制法人单位承诺:1.本申请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真实、准确。2.本新产品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最后是法人代表签字,及单位公章。
(九)鉴定大纲
组织编写鉴定大纲:在大纲中主要写明本次鉴定的任务和目的、鉴定依据、鉴定性质(主要指出是什么级别的鉴定,比如省级新产品鉴定)、鉴定内容、鉴定方法和程序、鉴定的技术材料及提供单位等内容。
把以上九大材料装订成册,形成一份省级新产品鉴定材料。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把此装订成册的材料提供给专家鉴定委员会讨论,由专家提出鉴定意见,最后形成鉴定结论。
至此一个新产品的申报鉴定工作基本完成。
参考文献:
[1]中国纺织出版社《纺织材料学》第二版
[2]浙丝院,苏丝院合编《组织纹织学》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26日,s海关下属邮局办事处在对邮寄进境物品查验的过程中,发现一件由美国邮寄至s市的邮件中有两件雕刻工艺品狮子疑似象牙所制。邮局办事处将上述两件物品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濒管办”)s市办事处鉴定,鉴定结论为象牙所制,海关应凭相关进口证明才能办理放行手续。收件人辛某不能提供有关进口证明,s海关遂立案调查。辛某认为邮寄进境的两件工艺品是文物,s海关于2007年10月22日将两件工艺品送省文物保护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现代工艺品,不属于文物。s海关于2007年11月28日列‘上述两件工艺品予以扣留。
辛某认为涉案物品虽是象牙制品,但属于文物,于2008年1月28日就S海关的扣留行为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4月15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辛某撤回上诉,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上诉。辛某于2008年7月1日,再次向s海关提出文物鉴定申请,s海关再次将涉案物品送省文物保护中心检验。2008年8月28日,省文物保护中心再次对涉案物品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仍为:现代工艺品。2009年3月30日,s海关作出延长扣留期限决定,决定对涉案物品延长扣留期限一年。
辛某不服该延长扣留期限的决定,认为原扣留决定就已违法,延长扣留期限更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s海关答复意见强调了两点,首先其作出的扣留决定是有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程序合法;其次,因案件调查需要决定延长扣留期限并无不妥。海关总署经复议审查,最终维持了s海关延长扣留期限的决定。
问题解析
为什么扣留?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查缉走私等职责,对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依法扣留。
由美国邮寄至s市境内,收件人为辛某的两件雕刻工艺品狮子,经濒管办s市办事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为象牙所制。根据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附录的规定,象牙及其产品禁止进行商业性贸易,并限制进行非商业性贸易。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二十一条的规定,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的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而辛某以及寄件人在两件象牙工艺品狮子邮寄进境的过程中,未向海关申报该工艺品为象牙所制,也未能提供允许进出口的证明材料,涉嫌违反《海关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海关法》第六条(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项的规定,S海关将这一对工艺品狮子予以扣留。
可以放行吗?
辛某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过程中,都反复强调象牙狮子属于文物回归祖国,在进境过程中不需要向海关办理任何手续。关于文物进出境的问题,国家对于文物出境进行了禁止或者限制。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而对于文物进境,国家并没有作出规定。本案涉案的一对象牙狮子经过权威部门鉴定,不属于文物,是现代工艺品,因此,不涉及文物进境的问题。正如S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判决中明确的:“原告主张文物回流不需要提交手续的主张,因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被扣留的物品系文物,对该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但是,如果该雕刻狮子经鉴定果真为文物,海关是否应当放行呢?在这种情况下,排除当事人违法的情形,仅从海关正面监管角度分析,雕刻狮子从其文物属性上说,不需要任何证件,可以放行;但是从其材质的象牙属性上说,需要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口证明文件方可放行。笔者认为,如果雕刻狮子既是文物又是象牙制品,其进境就应当同时遵循文物进境和象牙制品进境的规定,也就是说仍应当向海关提交作为象牙制品的允许进境证明文件。
扣留期限有多长?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XX]12号),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变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变卖物品期限:
委托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通过____________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托方。
受托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变卖。
变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变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变卖权的;
(3)受托方与购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本次变卖按变卖所得价款总额______ %支付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3.必要时,委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变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变卖物品底价。
4.委托方不得购买变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购买。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处理委托事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变卖的物品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变卖物品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物品底价予以赔偿。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变卖物品底价,也不得低于底价变卖物品。
4.受托方对特殊物品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变卖合同载明的变卖物品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协商,合同是否变更待委托方与被执行人协商后,由委托方最终解决。
5.受托方须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一次性返回委托方。
6.受托方应在收齐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变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物品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7.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受托方应予赔偿。
三、变卖标的描述
标的名称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_____;存放地(座落地)____________;新旧程度____________;使用年限____________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 键 词 林业;鉴定;现状;对策;研究
对林业案件进行客观地技术鉴定,既是反应林业案件真实情况的需要,也是给森林违法人员责任追究、定罪量刑、行政处罚的需要,并且也是进行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林业技术鉴定工作是事关能否准确打击森林犯罪,事关能否合法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如何做好林业鉴定工作,使其鉴定结果准确、接近森林案件的全貌,应是现阶段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1 __县地况
__县位于__省郴州市西南部,地理坐标为东径112°14′3″至112°35′26″,北纬25°26′12″至25°47′27″,东与桂阳县相邻,南与临武县相邻,西与宁远县交界,北与新田县接壤。全县东西宽36.5公里,南北长39.5公里,全县土地总面积69513.0公顷。据十五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全县活立木蓄积905547立方米,其中林分蓄积809807立方米,疏林蓄积255立方米,散生木蓄积12381立方米,四旁树蓄积83104立方米,毛竹255.85万根。
2 林业技术鉴定现状
__县林业技术鉴定任务,主要由林业局林业技术骨干完成,林业局技术骨干共1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3人,助理工程师9人,技术人员5人。统计近三年的林业技术鉴定工作,平均每年都有80多份,包括(盗)滥伐森林、盗窃森林、森林火灾、占用林地(或毁林)民事赔偿案等。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县级未成立林业鉴定工作小组
林业技术鉴定工作因无组织作保障,导致出现林业鉴定工作各人为阵,无标准化的无序局面,这不利于林业技术鉴定学识交流和水平的提高。另当出现鉴定结果有争议时,无权威鉴定单位作裁决,这不利于林业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3.2聘任自由性大,无序。
林业技术鉴定人员聘任上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需要林业技术鉴定的单位只是口头聘任,无书面正式聘任,另聘任单位很少考虑聘任人员的资格。程序的简单,显然不符合讲究“严谨”的法律精神,并很容易给鉴定人员形成一个“这个鉴定不怎么重要,即使随意鉴定,对于自已责任也不大”的错误认识,从而难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
3.3鉴定方法、依据及引用的数据出处不统一
当前由于国家对鉴定方法、依据及引用的数据尚未制定一个科学的、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的方法,各人在进行林业技术鉴定时大都依据有关教学人员编写的教材介绍的方法和自己的经验进行,导致林业案件鉴定结果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和不可比性,这给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的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难堪,影响到对违法人员的处罚特别是对犯罪人员的惩处。因此,制定一个比较规范的、科学的、统一的鉴定方法、依据及数据引用的出处应势在必行。
3.4鉴定文本格式不规范。
规范、统一的鉴定书格式,能给人一种严肃、舒服的感觉。而现阶段,我县林业鉴定书无统一格式,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爱好来进行书写,存在着内容不翔实,重点不突出,行文不规范等问题,亟需梳理。
4 对策及建议
4.1成立林业鉴定工作领导小组
建议领导小组由职称在助理工程师以上,5—7人组成,主要职责:一是制定林业鉴定制度,规范林业鉴定程序。二是履行林业鉴定监督职责,增加鉴定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提高林业鉴定水平。三是直接实施鉴定,对于案情重大,或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林业鉴定小组或小组成员参与鉴定,确保鉴定准确、可靠。
4.2 规范聘任程序,严肃资格审查
规范聘任程序,严肃资格审查是加强鉴定人员工作责任感的一种有效途径。首先由需要鉴定的单位提出拟聘任意向书,包括需要鉴定的内容和要求,报鉴定小组,由鉴定小组派人鉴定,其中鉴定小组负责对鉴定人员资格的审查,确保林业鉴定主体要合法。如,需要检尺的,鉴定人员必须持有《林木检尺资格证》,林业调查必须持有《森林资源调查资格证》,如主体不合法,法院对鉴定结果可能会采取不采纳的决定而影响案件的进程。
4.3规范鉴定方法、依据及引用数据的出处
为了使林业鉴定工作增加可比性和减少可塑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尽量接近客观实际,现笔者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建议鉴定规范和统一如下:
4.3.1 注重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在鉴定初始过程取得数字中,要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尽量地邀请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参加并签字(如拒绝,则在鉴定书中注明),以免产生没必要的争议。
4.3.2 林木数量的鉴定(包括立[:请记住我站域名/]木蓄积、材积和株数)。
4.3.2.1每木检尺直接计算法。适应于盗、滥伐,盗窃林木全部未被处理或转移,比较集中,适宜检尺。检尺方法、引用的数据以《木材新标准汇编》(__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利用发展中心二0__年八月发)为准。
4.3.2.2案发现场推算鉴定法。适应于被盗、滥伐,盗窃林木已分散或转移,不能检尺,或采伐面积特别大、检尺困难,则采用此法。方法的依据是《__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湘林资[20__]14号),引用的数据是《__省森林资源常用数据》。另关于竹林数量的鉴定,《__省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__]2号、20__年3月19日)已明确规定,楠竹(胸径5cm以上)以50根抵1立方米计算。
4.3.2.3单位换算推算法。适用于被盗、滥伐,盗窃林木已加工不宜普通检尺或不能检尺,或在查处无证运输木材时用于粗略估算。依据是《木材新标准汇编—常用数据及计量单位换算表》(__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利
用发展中心二0__年八月发)
4.3.3补种林木所需费用鉴定。
此项为当地近三年造林生产平均标准,不同的树种、不同的经济林每亩(每株)造价会不同,在本地无一手造林资料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参照《__省世行贷款造林标准》执行。依据是《国家林业局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1999]190号)规定。
4.3.4盗(滥)伐,盗窃林木价值鉴定。
根据《国家林业局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1999]190号)的规定进行。
4.3.5过火有林地面积的鉴定。
有林地概念依据《__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湘林资[20__]15号 __省林业厅20__年5月12日)划定。过火有林地面积根据《__省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技术规定》(湘林资[20__]15号)测定。
4.3.6征占用林地青苗补偿费鉴定。征占用林地青苗补偿问题,应不同于一般的森林案件林木价值鉴定鉴定,它应按《郴州市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标准》(郴政发[20__]20号)。
4.4规范文本格式
4.4.1方书应采取报告的形式,进行书写,做到格式要统一,内容要详实。
4.4.2文书应包括以下六部份内容,一是基本情况的介绍,包括受聘单位及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时间、当事人签字等。二是简单说明鉴定的过程并附鉴定方法的依据及引用数字的出处或文件。三是鉴定结论,结论应依据不同的森林案件和受聘单位的要求进行。四是告知当事人权益,可接本鉴定书15内,如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五是落款,包括鉴定人签名、鉴定人的资格证号和文书制作时间。六是附件,包括前述的鉴定方法的依据及引用数字的出处或文件外,还应附森林案件现场示意图,以利于法院质问嫌疑人(或被告人)确认发生的地点是否为嫌疑人(被告人)所发生的地点。根据不同的森林案件,示意图的侧重点内容不同,但一定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要素,附近主要地名,案发现场范围,南北向,主要道路和其它重要参照物。
2、护士到输血科取血时,应与输血科人员认真核对输血资料。
(1)患者姓名、科室、病房、床号、血型;
(2)献血者姓名、血液编号、血型;
(3)血液容量、采集日期、有效期;
(4)血液外观检查:标签完整性、供血单位、条形码、血袋完整性、有无明显凝块、血液颜色有无异常、有无溶血等。
(5)交叉配血试验结果;
以上核对完成后,发配血人员及取血人员共同签字后取血。
3、血液自输血科取出后,运输过程中勿剧烈震动,以免红细胞破坏引起溶血。库存血不得加温,以免血浆蛋白凝固变形,根据情况可在室温下放置15~20分钟,放置时间不能过长,以免引起污染。
4、输血前由两名护士对以上第二条核对内容再次核对无误后备输。
5、至患者床边输血时,再次核对前述内容,呼唤患者姓名以确认受血者。假如患者处于昏迷、意识模糊或语言障碍时,输血报告单不能确认患者,就需要与其近亲属共同进行确认,或确认患者手腕上的标识(假如有时)。
6、核对及检查无误后,两名护士签字,遵照医嘱,将血液轻轻混匀后,严格按照无菌操作技术将血液或血液成分用标准输血器输给患者。
7、输血通道应为独立通道,不得同时加入任何药物一同输注。如输注不同供血者的血,应用生理盐水冲净输血器后,在输注另外一袋血液。
8、输血时应遵循先慢后快的原则,输血的前15分钟要慢,每分钟约20滴,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若无不良反应,再根据需要调整速度。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输血速度或停止输血,及时报告临床医师,用生理盐水维持通道。若无不良反应,输血完毕后将输血器材毁形消毒处理。
9、若疑为溶血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通知临床医师和输血科,进行积极抢救治疗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核对、检查,保留输血器及血袋,封存送检。
但由于缺少证据证明车出了质量问题,尤先生已经无计可施,“平时的维修清单他们只是让我签字,我自己也没想过要来保存。”
“他们要我自己找证据证明车出现了质量问题,我非常被动。去长春专门的汽车质量检测机构做一次检测要花费7、8万元的费用,经销商将我放任不管。”尤先生很无奈。经销商却不认同尤先生的说法。
“我听说过这件事情,我会尽快的向有关部门反映,中午之前给你答复。”6月21日沃尔沃(中国)汽车公司售后服务部李小姐告诉记者。
转向拉杆的恐惧
“你的车以前出过事故吧?”在上海顶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顶盛汽车)维修天窗时,维修工说者无心的一句话让尤先生警觉起来。
2006年9月25日,江苏无锡的尤先生于上海顶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30.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volvo S40(车牌号苏BVJ099)。
开了刚刚两个多月,质量问题就开始不断出现。先是天窗漏水,已经维修2次,接着是车内渗水、车门风噪大、音响喇叭出现故障。
新车出现故障毕竟也属于正常现象,尤先生表示理解。但维修工的话启示了他,联想到他的新车车座上有油漆的痕迹以及车的左叶子板少了螺丝,尤先生越想越不对劲。
今年5月14日,尤先生找到上海顶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要求换车,该公司的负责人接待了他,请他回去等答复,因为该车是从常州4S店调拨来的,可能在运输途中出现了问题。该负责人承诺一个星期内回复尤先生。
直到5月23日,尤先生也没接到该负责人的回复,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当天下午,尤先生和朋友驾车去连云港。车子平均120公里/小时的速度使他们在当晚7点就顺利抵达。
“当晚12点左右,我们以30~40公里/小时的速度在连云港市中心行驶,经过一个十字路口右转弯后前行了大约80米左右,感觉汽车在跳动,汽车突然出现了失控,”当时的情景,尤先生记忆犹新,“‘喀嚓’一声撞到了路右边的护栏,我竭力停车的时候,听到发动机下面有异常的响声。”
尤先生下车一看,只见汽车右前轮左偏,左前轮右偏。于是,担惊受怕的尤先生上车后重启发动机准备把车开到停车厂,虽然发动机在响,但车已经不动了。
报警之后,尤先生去宾馆休息――怎么也睡不着。24日早上警察和平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到了事故现场。拍照、勘察后发现:车的转向拉杆断裂了,还掉了几个零件。
尤先生至今后怕,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路上,后果难以想象。
500公里的路程,3000元的运费,尤先生找了一家拖车公司将自己的车运回了无锡。
“踢皮球”的应对之术
车从连云港被拖到了无锡,尤先生也在无锡被“拖着”。
如果事故的原因在于汽车出现了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付;反之,维修等费用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
5月25日上午,尤先生接到平安保险公司的电话,要求尤先生授权平安保险公司暂时阻止经销商维修汽车;经销商顶盛汽车也打来电话,希望尤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描述事故的时候,承认车是自己撞的,那么5月27日尤先生就可以免费提走维修好的汽车。
2月26日,尤先生到平安保险公司如实说明了事故情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维修费用大约要2万多元;之后,来到顶盛汽车。维修中心经理说:“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你方向打过头了,致使转向拉杆断了,现在除了右叶子板没有喷漆(撞护栏时擦的),其它地方都修好了。”
尤先生不满意这样的答复:“我30多万买的汽车又不是玩具!”
最后该公司董事长表示5月31日会派人到尤先生家处理此事。
5月31日,尤先生在家等了一天,直到下午5:45左右,顶盛汽车才打来电话,表示6月1日下午4:30之前一定会给尤先生答复。
“我在‘六一’儿童节那天一直等,下午5:00得到的答复是:6月4日将车开到常州,和常州的经销商进行协商。”
“车是在无锡买的,发票是顶盛汽车开的,为什么要去常州?”尤先生气还没消,6月2日上午10:00多顶盛一位副总又打来电话:“6月4日到我们这再协商一下吧,不用去常州了,我们已经给你准备了一辆红色的试驾车代步。”尤先生还没来得及高兴,下午1:00左右这位副总又通知他,“因为明后天有试驾活动,所以代步车取消了。如果你愿意,可以把我的普桑车先借你用。”
6月4日,尤先生拨通了那位副总的电话,副总这样答复:“我现在上海,在为你的事协商。”
至今,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厂家都没有给我任何答复。“经销商把我像皮球似的踢来踢去。”尤先生不知如何表达自己的无奈。
后来得知的消息是,厂家要求经销商自行处理,“经销商撇下我在和保险公司谈,有可能他们会在私下达成协议。”
无奈之下,尤先生向顶盛支付了1.3万元将车提回,“我实在是耗不起了,我只是一个人,他们是一个专业的团队,一次次的‘忽悠’我,诚信何在?”
你如果能找出证据证明是质量问题,我们还可以再协商。这是顶盛汽车的态度。
尤先生告诉记者,他多次通过沃尔沃(中国)汽车的邮件系统向厂家反映情况,但一直没得到回复。
在尤先生看来,厂家高高在上,经销商与他玩起了“太极推手”。
鉴定报告背后的尴尬
“我们已经委托了司法鉴定所为这次事故做了鉴定,结果显示转向连拉杆断裂是由于汽车受到侧面撞击造成的,并非是质量问题。” 顶盛汽车维修厂赵经理告诉记者。
“尤先生已经看到了这份鉴定报告,不置可否。”赵经理说,“由于尤先生坚持向保险公司说是质量问题而不承认是撞击造成的事故,所以他无法理赔。”
顶盛汽车无锡维修厂给记者传真过来的由中国南车集团戚墅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S40转向拉杆断裂是由于杆部受到一个较大横向力作用而产生。
去年7月17日,国产volvo S40正式上市销售。据统计,去年7~12月国产沃尔沃S40销售4000辆,表现不俗。然而,volvo S40存在质量问题并非只是尤先生的个例。
“我现在正想着把它卖掉,新车竟然会出现这么多问题,我看着它心里总觉得别扭。”6月20日,广西桂林的阳女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去年7月26日,阳女士在沃尔沃汽车南宁3S店――广西弘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30.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volvo S40。
但从买来到今年3月份,该车就先后出现了车钥匙失灵、天窗漏水、车内渗水、音响无声音、路上突然熄火等多种故障。
家在桂林的阳女士只好一次次将车开到南宁去维修,“维修站的态度还是很好的,新车就出现这么多问题,我担心的是过了2年或10万公里的保修期之后怎么办?”
阳女士说,这是她购买的第一辆车,所以特别爱惜,“当时我都想退车了。”
而江西宜春的付先生也没少为他的volvo S80(车牌号赣C00692)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