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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

时间:2022-08-05 10:09:52

导语:在教育法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教育法学

第1篇

2013年6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强调“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成长、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水平”[1]。教师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载者,教师自身的法学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制教育的成效,所以,作为未来教师的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仅仅了解教育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条文是不够的,需要获得法理学的支撑。同时,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当下的身份是“高等学校学生”,依据《意见》对提高高等学校学生法律意识的规定,他们也需要“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2]。双重身份要求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贯穿法理学的内容,而高教版《法理学》“用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实践”的主旨正与这一需求契合。提高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教育法学课上对法理学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高教版《法理学》对教学的影响还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实习、实训的不足,给学生一个想象的空间,通过现实的教育法律案件接触教育实践,在模拟学校的环境中体验为师的感觉,使教学具有针对性。

二、用教育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教育实践

《法理学》揭示了日常生活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用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3]。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现实源泉,也需要法理的提升。

(一)教育是一种秩序

教育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与教师的法律素养缺乏、法律意识淡漠直接相关。当教师把体罚当作“正当管理”、把侮辱性斥责当作“忠言逆耳”时,他已经毁坏了教育秩序。卢梭说,有人把自己看成是别人的主人,但他比别人更是奴隶。即使他并非总是果真如此,他也毕竟确实具有奴隶的灵魂,并且在遇到奴役他的强者面前,他会奴颜婢膝[4]。对学生权利忽视的教师,也会在教育管理中轻视自己的正当权利,陷入“在自己的权利上缺位,而在学生权利上越位”的怪圈。为此,在教育法学教学伊始,我们选择把“法的价值”补充到教学内容中。《法理学》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中强调了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和对自由确认保护作用。“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5]。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依据《法理学》教材,我们从“历史上的几种主要秩序观”入手,分析当下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中小学中,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秩序关系。

(二)以教材自身的学术性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促进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制精神的养成,使未来的教师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执教。现有的教育法学教材,对法律规定“是什么”解释的比较多,但对于“为什么”和“怎么办”讲解的比较少,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科的悠久历史和具有挑战性的研究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对该课堂的学习兴趣。《法理学》教材关于三种形式划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的学理分析,使学生可以把教育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分类。如:我们以把《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归为一类,即“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予以明确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规定及未成年人工作原则的规定归为第二类,即“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种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定具体内容”;另外一些偶发性事件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之处,可以归为第三类,即“法律设定了权威解释制度”。法学专业以及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6]。学习法理学,掌握适当的法律方法、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

(三)以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

通过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教育法律知识,而且要锻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的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都是以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学科交叉解决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就难以实现。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是未来的教师,他们在学习期间所接受的课程内容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研究思路和审视问题的视角。为此,借助教育法学课程平台,把《法理学》的思想贯穿其中,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学思维能力,为日后依法从教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教版《法理学》特别关注法律的执行环境,弥补了当下教育法学教材偏重于法律条文解释说明,而缺少现实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编“法与社会”中强调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系统本身的事务,任何法律规定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正如教育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微观层面来看一样。“法的生命在法的实施”,《法理学》在第四编“法的运行”中突显“法的实施”的重要性,详尽分析了守法的影响与制约因素,为分析教育法律条文提供了社会环境依据。“社会认同”走进教师教育学生视野,在没有补充法理学理论之前,针对《教师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权利,学生们通常从“带薪休假”等显性权利着眼,而没有认识到“专业人员”在身份认定中的重要意义;没有考虑到只有确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才能使其他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通过学习“法的实施”,学生不再把权利相对方固化,开始从更大的体统中寻找解决教育中主体利益受损问题的办法。(本文来自于《黑龙江教育》杂志。《黑龙江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三、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身份荣誉意识”

第2篇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专业被添加为开放教育的一门重要专业。为了保证法学专业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开放教育的相关领导和责任教师一直很重视法学专业课的教授。从课前准备到课堂教授,最后到考前复习,老师们都积极参与,勤奋认真。经过20年的发展,开放教育的法学专业越办越红火,法学课程越上越有水平。而且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毕业生,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都相继成为了骨干,成为了社会跨越和单位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人才。客观的说,在前些年的法学专业课的教学中,成功的做法和经验还是不胜枚举的,并且也曾经多次被其他形式的办学模式所采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学专业队伍的不断壮大,法学专业的办学领域不断拓展,一些新兴的办学模式逐渐兴起,他们及时观察社会的发展动态,不断发现新现象,总结新经验,提出新问题,许多具有法学课程教学前沿的进步观点层出不穷,对原来的教学秩序和教学方法,进行了冲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更加适合现代社会的法学教学的新模式。对比现有的新模式和开放教育原有的法学专业课教学模式,不难看出,传统的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概括总结如下:

(一)教学形式原始而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一样,都是以传统的课堂讲授为主,近些年辅之以细微的为数不多的社会实践。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与学习要求决定了,它必须以课堂灌输为重要教学方式,更多的将基础知识传授给学生,以不断增加学生的学习内容,开发学生的智力,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但是,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的专业性和应用实践性,学习是为了将知识转化为工作实践,提高工作效能。尤其是对于开放教育的学员,他们基本上都是在一线从事劳作,他们学习的出发点是为了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以更好地应用于所从事的工作,适应社会职业技能的发展。因此,单纯的课堂教学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专业的学习范围,限制技能的拓展。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必须更多地将书本知识联系到司法工作的实际。原有的单一课堂面授持续了十多年,这种局面必须被打破。

(二)教学方式古老而机械

原先的开放教育的法学专业课教学方式遵循了祖先留给我们的单一方式,即在课堂上,老师的作用就是根据所备课的内容,系统连贯的讲授,时而提问学员,时而独自讲解。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专业教师,单纯的追求课堂的教学完整性以及学员的出勤率和课堂学习的情况等。对于讲学的最终效果如何,学员乐不乐意听,实际上掌握了多少专业技能,这些都被抛之云外,甚至被一些老师当作可有可无,甚至认为不是他们的责任。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对学员的学习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或者说,已经严重落伍于现代教育技术背景下的教学方式的发展,阻碍了教学的改革。

(三)教学内容表面化和主观化

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面授教学,在教学的内容上,追求的是知识的肤浅散布。反映在教学的理念上,仅凭主观的意愿出发,或者自认为很科学、很完美、无懈可击。客观的深入思考,可以看出,这种教学内容实际很肤浅,只是从形式上规范了自身的教学,而实质上却忽略了教学的真谛,破坏了教学的效果。教学的实质应当定位于学生掌握了多少,真正能够应用于工作的概率有多大,而不是老师教了多少,教的内容广不广泛。

二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的重要意义

随着现代教育技术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原有的教学模式产生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势在必行。必须牢固树立改革是为了顺应社会发展和提高学习效率的意识,使改革的成果普遍应用于工作实际,提高教学效果。(1)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增长。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带来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教育是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全面发展的动力,没有教育的改革和现代化,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对于在高等教育特别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主力军之一的开放教育中,率先改革教学模式,尤为重要。“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在全社会形成了强烈效应。法学作为开放教育的重要专业,承担了改革教学模式的重任。(2)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是落实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体现。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是国家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证。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直接联系的一个桥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成败,直接会影响到其为社会各行业输送的人才的整体素质,进而涉及到各项工作的优劣。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也应紧紧跟随教育改革的洪流,不断前进。(3)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是提高教学水平的直接砝码。法学专业作为开放教育的一个重要专业,在整个的开放教育教学中,举足轻重。法学专业一直是开放教育的主打专业,要想提高整个的开放教育教学水平,改革法学教学势在必行。(4)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是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开放教育的法学专业的学员,大多是正在或者即将进入司法部门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学习效果的好坏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未来执法的水平和效率。社会的发展,也必然带来司法执法的进步。社会上的新现象层出不穷,这就必然要求不断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作为直接培养法律工作者的阵地之一的开放教育的法学专业,要不断改革原有的落后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技能,为学员的良性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现代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的教学模式

第3篇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 ,完善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开放教育作为远程教育的一种模式与传统的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相比,无论是在教学手段还是教学技术方面都有非常大的不同。该种教学模式对于较为有效率培养大量能够达到一定目标的大众性专门人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留得住、用得上”的法律人才。

一、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特征

(一)高度统一的课程设置。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开设,执行学大纲、材、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采用集中辅导和巡教、巡考等方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选修课可由地方电大或学生根据需要自由选择,但专科阶段已选的选修课,本科阶段不得重复选用。地方电大亦可根据培养目标及当地的需要自开选修课。法学专业80%的课程属于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安排。法学本科阶段基本不涉及法学专业主干课程。

(二)多种形式的教学,面授学时大大缩短。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所开课程,一般面授学时不到普通高校面授学时的一半,其余学时由学员自学,以及网上导学和其他学习活动学时数构成。学员可以通过看电视录像,和教师在网上互动等方式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三)集中统一考试。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根据课程属性的不同,规定相应的命题权限。中央电大掌握统设课程的命题权限,省级电大掌握省开课程的命题权限。不管统设课成还是省开课程在每个学期期末都按照统一的时间和安排进行考试。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育形势的变化

伴随着高校的扩招,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校学生总数急剧增加。就业形势进一步趋紧。当前,绝大多数的法科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均十分严峻,学生一次就业签约率创历史最低,许多学生被迫走上了考研之路。法学专业之所以出现学生就业率屡创历史新低,最后被教育部定为招生黄牌专业,原因之一是因为高校扩招。法学专业的设置门槛并不算高。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许多原来没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一时间大量激增,而导致供给大于需求。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其他专业就业率低的另外一个核心原因则是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要求较高,将大多数毕业生拒之门外。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途径相对较少。

普通高校的法学毕业生相对过剩对于成人法学毕业生也会产生示范性的冲击效应,会对成人法学学员的职业期待产生较大影响。如果不能对这种冲击影响给予正确的应对,将直接影响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三、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在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

(一)面授到课率下滑。虽然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强调学员可以灵活的根据自己实际,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但是还是要求学员参加一定的面授学时。面授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毋庸置疑。本来面授学时就比较少,到课率还出现下滑,学员通过开放教育所获得的知识、技能,就不太理想了。更有一些基层教学点,考虑到学员到课率下滑,干脆就更加减少面授学时,于是学员就更加不来,形成恶性循环,使得面授环节在教学过程中的重大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网络资源利用率较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作为最早开设的开放教育试点专业之一,各类网络资源是比较丰富的。学员本来应该很好地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学习的,但是在实际中学员队这些网络资源的利用却是差强人意的,学员除对有关考试的资料比较关注外,其他资料并不是非常在意。

(三)期末考试压力较大。由于面授到课率较低,网络资源利用也差强人意,即使学员自己自习比较努力,其学习效果还是不理想。这直接使得学员通过期末考试的难度增加。学员留考几个学期都没有通过考试的情形也较多。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目标方面原因分析。普通高等院校扩招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量增加,不但填充了原来的缺口,而且产生较大的剩余。法学专业毕业生之间的竞争也是激烈、白热化。法学毕业生如果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精英化是其必然出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大众化的目标“留得住、用得上”与法学毕业生的精英化方向产生较大差距。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其就算认真学习,圆满达成各项目标,但是很难说他们毕业后就可以和普通高校精英化方向的毕业生抗衡。所以其目标上的无力感日益增强,学习的目标对他激励作用逐渐降低。从而到课率,网上学习积极性均降低了。

(二)教学方式方面原因分析。教学方法不适应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是教学方式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些学员感觉学习不到东西导致对上课失去兴趣。较多的教学点因为面授课时较少,教师没有能够在面授学时内对课程作出有效的处理,使得学员能够得到该门课程所能给与的知识、技能上的满足,学员因而到课率有所降低。教学点因而顺势有砍掉相应的面授学时,使得学员就更学不到相应的知识技能,就更不来上课。这些教学点实际上放弃了对学员知识技能的满足,放弃了自己的义务。

五、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完善的探索

(一)重新确定培养目标。当前我们面临的教育形势,要求我们在培养法学学生的思路上必须实现以量取胜到以质取胜的转变。思路的转变必然带动培养目标的改变。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确定,应该对毕业生的职业要求有所满足。毕业生的法律职业需求与学历提升的需求应该进一步结合起来。培养能够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具有较高法学素养和相应技能的法学高级人才。毕业生就应该: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第二,清晰明了现行法律体系框架;第三,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第五,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毕业生毕业后,可以接轨国家司法考试及相关的资格考试。

(二)教学模式完善

1、以文字教材学习为主,采用灵活方式为学生提供支持服务。在学期开学前,辅导员必须把征订到的教科书及时发到学生手中,保证学生能按时拿到教材进行学习。在要求学生认真学习文字教材的基础上,采取不同形式帮助学生搞好学习。对城市地区学生,主要采取网上师生交流的形式提供教学服务,包括网上讨论,网上答疑,利用电子邮件辅导,周末面授辅导等形式解决学生学习难题。对边远地区学生,为他们提供教学辅导录像,疑难问题解答录音,期末复习资料等多种媒体的学习资料,使学生有充足的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的学习。在学习中仍有一些困难和问题时,又通过电话,信函辅导与答疑的方式,解决学生学习中的大多数问题。剩余的少部份问题再由学生记下来,留在期末面授课中加以解决。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支持服务,边远地区的学生也能较好地完成课程学习。

2、加强对学员自主学习过程的监控。开放教育法学学生学习质量的好坏和学生平时自主学习的质量有很大关系。有少数学生平时不主动学习,只等到期末面授再来学习,教科书一片空白无任何学习记录。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加强对学习过程的监督力度。比如可以要求学生的书上要有学习记录、每个学生必须写出简要的读书笔记等。每个学生必须编制学习进度表,并按制定的计划进行学习。除此之外,每位学生都必须按导学上的要求按时按量地完成四次大作业,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教师批改。学习记录和作业完成的情况和形成性考核成绩紧密挂钩,直接影响课程学习的总成绩。此外,教师还应该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分别询问个体学生的学习情况与学习进度,经常督促和检查学生的自主学习。

3、加强对学员移动学习、网上学习过程的监控。开放教育法学学生学习质量的好坏同时也和其利用媒介学习的质量息息相关。要提高学员的学习质量,必须对网上学习过程进行有力的监控与引导。加强学员和老师的网上交流互动,使得其网上学习获得实效。比如说,一名网上导师长期辅导一个小组的网上学习模式,加大网上学习考核的力度等举措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EB/OL].http:///html/zgfx50rlt/6816.shtml,2012-05-18.

[2]周祖成.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J] .重庆高教,2013(1).

第4篇

电大作为一所的开放性大学,也应尝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通过设置诊所法律课程,来推进中国的法学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学应用型人才。电大探讨将“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等具体工作结合起来,来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推动电大法学实践教学创新团队的建设,凝炼出广播电视大学法学的实践教学上的特色。

2进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具体做法

(1)结合成人学习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资源,试点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试点开设课程首先以劳动法、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未成年保护法的内容为主。目的是让学生学习相关知识以后能深入到本职工作中或者法律实习岗位为需求者提供法律服务;(2)把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开设与教学计划的修改结合起来,将诊所式法学教育贯穿到法学人才培养计划中。结合开放教育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需求,对法学教学计划进行修改,在加强法律基础教育的同时,强化增加本学科课程的素质。(3)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进行教学方法改革。改变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在重视系统讲授法的同时,大力提倡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4)加强实践教学,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把诊所式法律课程与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实践性教学。通过学生小组学习、BBS讨论,及实地模拟课堂,并开展法庭论辩赛,模拟审判等方式进行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围绕实践环节展开实践教学。并设立法律服务中心为需求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5)利用广播电视大学的资源,建立诊所法律教育的平台。

3推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具体策略

(1)设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由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组成诊所法律教师团队,负责提出课程设计方案。设置出一系列的实践性法律课程。有必修实践性课程、选修实践性课程,校内实践性课程、校外实践性课程。(2)开设法学实践教学中心,设立相应的平台以便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聘请在法律实务部门活跃的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资深的法官、检察官来学校举办法律讲座,或者不定期地进入课堂讲解典型案例,让学生通过律师、检察官、法官来了解社会、了解自己今后将从事的职业,为其自己以后从事法律工作奠定心理上和能力上的基础。

4结语

第5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育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240-02

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经历了前苏联教学模式到大陆法系教学模式,再到英美法系教学模式借鉴。近二十年,我国法学者和法学院非常重视法学教育方法的研究。大量的研究成果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与进步。然而在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尚未走出困境,仍然处于探索之中。有必要对法学教育法方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寻找一条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现实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法学教育方法的梳理

通观全球法学教育,教育方法主要包括“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三种方法。不同的教育方法有各自的侧重点。

“讲授教学”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所普遍使用。我国全面的法学教育开始于建国之初,是对苏联“讲授教学法”的全面学习借鉴。该教学方法强调对法律规范背景和含义的讲授,对法律概念和具体理论进行梳理、分析和阐释[1]。讲授教学法只能在教室课堂进行,教师是课堂的主角,学生更多是接受和吸收。学生参与较少。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开创。真正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并将其推广,归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各伦斯布斯・兰德尔。其后,美国的其他法学院纷纷效仿,并为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所学习借鉴。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2]。

“诊所式教育法”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是建立在对案例教学法的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诊所式教育法产生的背景是当时美国对法律现实主义的强烈要求和法律应用性的重视,与此同时,美国法律界认识到法律应当为更多的平民服务,尤其应当为贫穷人士提供法律援助。在多种条件的推动下。美国的法学院纷纷设立了诊所法律课程。诊所法律课程效仿美国医学院的课程设置,学生在法律教师和职业律师的指导下,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参与真实案件,从中理解法律知识的含义和应用,并且掌握法律应用的知识和技巧。该方法的互动性和真实性缩小了法学教育和法学职业要求之间的距离,提高了学生的法学应用能力。由于此方法的巨大成功,诊所式教学方法逐渐被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所采用。

在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下,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7所法学院校于2000年开始试行法律诊所教育尝试。此后,其他部分法学院校陆续学习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然而在目前,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未被我国法学教育广泛使用。我国还处于对诊所式教学的尝试和摸索阶段[3]。

二、不同法学教育方法的利弊分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学方法。该方法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的系统理论,注重法条的内涵阐释。该方法对于理论的系统讲解有助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和法条的深刻理解,有助于学生开展系统的法律理论研究。然而,讲授法受到了更多的是诟病:该方法偏重于老师的讲授,学生参与程度低,师生互动少;在教师的讲授内容中,重理论,轻实践;学生多被动接受,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机会少。因此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未得到培养。尽管理论基础对于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前提性作用,但是由于理论与千变万化的实践有着巨大的差距会导致教学与法律实务工作脱节。此教育方法下的法学学生在工作中往往感到理论的无用,无法很快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甚至在工作中无法开始新的法律适用的学习。因此讲授法被批判“过于务虚”。

案例教学法普遍运用于英美法系国家,这与英美法系判例法律渊源有很大关系。判例法要求使用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注重运用案例对法律知识进行讲解,注重学生的讨论和参与。该教学法因形式的多样性、灵活性,注重锻炼学生实践思考能力而被称赞。但其也容易导致所授知识缺乏体系性,对于法律基础理论的掌握不够全面;案例的非真实性和静态性也致使案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针对性和时代性。且法理学和法制史等纯粹理论法学学科无法进行案例教学方法。此外,案例教学复杂耗时,对法学课程要求高,很多时候无法达到预期效果[4]。

相较于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在课程的安排、教学内容和师资构成方面均有很大改进。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案件环境之中,从中引导学生掌握法律规律和原理,并且掌握法律职业的技巧和方法。该方法强化了法科学生处理法律纠纷、适用法律规则的实际应用能力,缩短了法学院校的教学与真实法律事务之间的距离,增强了法学毕业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适应。诊所式教学方法在美国大受推崇,但是在我国还处于推行阶段。诊所式教学方法已经经历了十余载的探索和推广。截至行文之时,诊所式教育方法在我国并未获得美国式的全面成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诊所式教学方法的部分弊端。相较于其他法学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对课程安排、任课教师和社会支持的要求更大。此外,诊所式教学方式立足于美国现实的需要,其更多的站在培养律师的角度出发的,学生的诊所式教学中,以准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援助,从中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和职业道德[2]。对于培养法官、检察官职业的法学教育而言,此方法并不能全盘接受。

三、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选择

前述不同法学教育方法的利弊是对法学方法的直接比较结果。具体的法学教育的优劣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不同法学教育背景和教育目标出发进行选择。域外经验能够提供有力说明。

德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其理论的博大精深要求讲授法是该国法学教育的主导方法。尽管为了法律职业的要求,德国也引入了英美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但是对该方法进行了很大的变通,而对于诊所法却未大力的提倡。这缘于德国的司法考试是从培养法官出发的,因此,案例教学法和讲授法更符合这一法学教育目标。美国尽管大力的推崇诊所式教育方法。但是至今,案例教学法仍然是美国的主导教学方法[5]。这缘于诊所式教学法尽管对于律师职业的培养具有重大成效,但是并不能完全满足法学基础理论的传授和培养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技能要求。

我国法学教育不能一味追求新方法,而应当从我国法学教育的需要以及我国的法制环境出发。我国法学教育有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背景和现实。第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且传授法的教学方法根深蒂固;第二,我国法学学生不断扩张,法学学生数量大;第三,我国法学学生就业困难,以法官、检察官就业为主;第四,我国法学教育从大学开始,学制和课程安排不同于欧美国家;第五,受社会就业的影响,我国法学学生攻读研究生的比例越来越大,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型目标已经更改。尽管我国的法学者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有着大量的争论,不可否认,因为社会现实的需要,我国的法学教育不能采取单一的法学教育方法,而必须采取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采取不同方法。

在本文看来,我国法学教育本科阶段初期1~2年级应当注重基础理论的传授,其中贯穿适当简单的案例。在学生具备基本基础理论和思维之后,逐渐加大案例教学法,加大案例的真实性和复杂性。在本科大四阶段,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进行不同的实习。美国的律师职业实习虽然区别于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由于法学院校与社会法律资源的共同利用不多的现状下,诊所式教学在实习中才能够真正实现。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站在律师角度的诊所式教学,还应当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思维和技能的教育。因此,我国仍然应当保留传统的实习工作,且应当加强。对于立志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应当安排在法院、检察院进行实习工作。立志从事律师职业的,应该安排进行诊所式教学方法。我国应当将实习纳入课程安排和学生学分计量中。将实习作为教学的一部分,改变现有法学教师不再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的做法,加强法学教师对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实习中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法学教育。

在研究生阶段。法学硕士应当综合讲授法和案例法,运用案例法引发学生对于发现问题和研究问题的能力,运用讲授法引导学生的法学研究能力。对于法律硕士,应当进行区分,法学法律硕士应当进行诊所式教学方法,对于法律法学硕士应当在讲授法讲解法学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再进行诊所式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宏大的教育工程,教育方法仅仅是实现法学教育改革目标的一部分。要实现法学教育的改革,还需要在法学培养模式、课程安排和师资力量的配套措施以及社会法制环境、就业形势等社会力量的支持。

参考文献:

[1]于博.德国的法学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3).

[2]王宏亮.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及其利弊分析[J].当代教育科学,2009,(21).

[3]江国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J].河北法学,2012,(4).

第6篇

关键词:远程教育模式;法学专业;措施;探索;

中图分类号:G7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7-00-02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在教育方面也逐渐采用新的科技成果。远程教育模式就是用现代的科技将教学资源进行整合,向公共或者个人学习场所传送,教学所采用的形式是利用多媒体或者技术系统。远程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将教与学在时空上进行分离,而非传统的教师与学生面对面进行教学内容的开展。法学是应用型学科,其主要目的是使大家熟知理论知识,而远程教育模式在法学专业中的应用,则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推动法学专业发展。

一、远程教育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特点

各大高校对现代远程教育模式非常认可,同时也纷纷加强了新模式的应用,在法学专业采用远程教育模式已不再过度注重数量上的扩张,转向了对质量的监控。通过搜集各校法学专业远程教育的主要信息,对信息进行整合分析,以便于对新模式在法学专业的应用作出质量的评价,并且归纳其特点。

(一)教育质量观具有适应性的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逐渐趋于大众化,远程教育模式的质量标准就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这种需要不仅指学生的需要,同时还涉及到满足单位、社会的需要。目前,我国需要大批的法律人才投入到法制建设中来,远程教育在法学专业中的应用有利于培养知识、能力、素质三者统一的新型应用人才,采用新模式的法学教育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才是衡量其培养学生的质量指标。

(二)远程教学模式具有开放性特点

现代远程法学教育的基础是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信息技术,注重的是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教与学之间的交互性,而学生的学习效果是衡量指标。为保证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以满足学生的需要,对学习工程进行有效监督,此外为帮助学生适应新的远程教育模式,学校要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思想的转变,或者对学生实施技能培训,这是由于思想和技术的支持更加有利于保证教学质量。

(三)远程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具有可控性的特点

远程教育的最主要特点就是教与学空间上的分离,远程教育模式的过程大体上分为招生、开发课程、实施并保障教学、进行评估与督导等环节,各环节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对教育质量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保证质量,远程教学的重心应转向教学过程,管理的有序性、可控性非常重要,要借助于整个过程的控制来达到现代教育的质量标准。

(四)远程教育法学专业能力训练具有实践性特点

法学专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实践性较强,培养应用型人才是现代远程教育法学专业的目标,因此,法学专业在传授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提高学生处理法律领域各种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

二、 远程教育模式在法学专业中的应用

(一) 通过网上传送教学资源进行远程教学

通过教学系统,一些高等院校或者教师将法学专业的相关教学资源上传到网络空间,目的是供需要法学资源的人们下载使用。在学习各种法律知识时,比如说对民法的学习,可以在远程教育的教学系统中上传法学名家王利明教授讲解民法的讲课视频。

(二)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远程教学

通过网络进行远程教学指的是教师或者教育机构在进行教学时,通过有线电视或计算机网络电视进行传播,对其他地方的学习者进行授课的方式。比如在学习某项法律条文时,不用聘请教师,而是将某法学名家的教学视频播放,以供大家学习。

(三)通过自主整合网络资源进行远程教学

这个过程主要是学习者进行积极主动学习的过程,学习者在教师的指引下,通过自主整合的网络资源进行学习。比如在学习刑法所讲的盗窃罪时,学习者先搜集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并对其予以加工,整合成教学案例进行参考、研究,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将自己的心得体会与学生进行交流,最后在网络上结果以供其他人借鉴。

三、远程教育模式在法学专业教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远程教育的应用范围受限制,需进一步推广

许多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长久以来均采用的都是传统教学模式,师生对传统模式习均以为常,再加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便使得短时间内现代远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得到普遍性推广应用。全国很多高校都设立了法学专业,但是法学专业采用远程教育模式的高校很少,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远程教育模式有相对较大的应用空间。

(二)对远程教育设置门槛,很难获取教学资源

目前,有些高校不但没有为学生提供获取教学资源的空间,而且还对远程教育设置门槛,几乎很少有学校为学生提供无偿使用的教学资源。一些学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资源是通过交换或者购买取得的。法学专业是一门重要的骨干课程,学生对教学资源的需求量很大,有相当多的学生难以支付很大的花费来购买教学资源。

(三)教材陈旧,教学内容落后

很多学校的法学专业教材不合理,没有使用我国统一的教材,教材的很多内容出现重复的现象,这既影响学生的自主学习,也不符合法学教学改革的要求。除此之外,教材的编写方式落后,比较传统和保守,教材注重的是理论,对实务部分只是轻描淡写。学生在学习中找不到乐趣,逐渐感到烦躁、厌烦,教材内容往往落后于现实新法律的颁布。

四、远程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措施

(一) 对法学专业课程进行结构调整,确保符合培养目标

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主线应该定位职业岗位,以培养应用能力为主导。在课程的设置中增加实务类内容,尽量减少理论性内容,还应增加操作课程切实提高学生的应用力。对学生的选修课程进行调整,减少非法律类课程,同时增加与专业技能相关的课程,培养学生学习力、发展力等综合能力。

(二)改变教材编写和选用形式

目前,法学专业的教材内容落后,即使改版也不变内容。要提高法学专业远程教育的质量就必须改变这种状况,选用适合开放教育的教材,教材的选用要符合学生目标、贴近学生基础。学生所用教材除要具备一定的基本理论知识外,添加定量的案例并进行分析是必要的,这有利于学生进行思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要突出法学专业远程教育教学内容的特色

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不仅要具有科学性、效用性,还要与思想性结合并达成统一,这样对学习者的学习才会有利。在远程教育前提下进行的法学专业教学内容应以先进、实用为原则。法学专业远程教育的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要由易到难、由简到繁,按照循序渐进的规律进行。教材要突破传统内容,选取内容新颖,应用性强的教材,设计科学、合理的程序,提高学生远程教育的质量。

五、结束语

总之,作为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在所有学科中的地位是尤为重要的,而且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因而急需大批应用型人才。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高校纷纷采用远程教育模式教学,即便在应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但模式此类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可以显著提高学生整合资源及分析问题的能力,所以,远程教育模式在法学专业中应得到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1]高向平.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完善[J].黑河学刊,2010(2):102―104

第7篇

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第8篇

    第一,优化我国法学教育结构,根据院校自身的实际情况、教学资源,确立不同的教育目标。普及型的法律教育以普法为首要任务,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实务型法律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比如,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还培养学生一个或多个相关领域的基础知识,如经济学基本知识掌握的不好,就不能很好地处理民商法、经济法类的案件纠纷;研究型的法学教育则以培养法学教育和法律研究人员为目标,更倾向于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科研能力的提升。因此,建议我国大专层次以及成人、在职性质的法律教育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目标;本科层次、法律硕士教育应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既要学习现有法律制度还要注重应用能力的培养;法学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教育则以培养研究型人才和法学教育人员为目标。第二,尽快建立对法学院有效的准入控制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法学教育扩张扩招日益膨胀,已超出了社会需求量。面对400多所可以授予法学本科学位的法律院校系以及法学专业已经成为所有文科专业中就业率最低的现实,建立对法学院系有效的准入控制体系,实现对法学教育有效的数量和质量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引入案例教学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属于应用型学科,不能仅停留在书本上,它要与实际相结合。要想很好的应用法律,就要具备分析法律的能力、概括法律事实的能力、多角度的说服力、缜密的论证能力等。按照这个标准,法学教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1.真正落实案例式教学。案例教学是先设定条件与问题或者引入实际案例,调动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主动思维,老师作为引导者,与学生通力合作,在寻找解决问题方法的过程中让学生自己理解和掌握法律。目前,很多学校和老师都主张案例式教学,但大多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辅助工具。2.引导学生确立多个思维方向。一般法学教育都是从法官的角度看待案例,通常是假设你自己是法官你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法官的职责是严格遵守法律,法官要探求的是法律的本意;而对于律师而言更重要的则是在法律的环境之下怎样让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法学教育中应让学生们尝试用不同角色来看待相同的案件,为不同角色的利益找到最有利的解决方法。3.授课教师要多元化。学院教师队伍不要只局限于有很高学历的法学研究型人员,同时也可以邀请从事实务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企业法务人员,来学校实务讲座,每一个来自不同领域的法律工作者给学生带来的都是不同的经验与思考;同时学院也可以采取措施,增强本校教师的实践能力,让老师抽出一定的时间从事法律实务。4.重新定位学生的实习课程,让学生真正在实习中有所收益。实习课程是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有效手段。学校要与实习机构及时进行沟通与协调,科学安排实习课程的时间,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各类考试的时间冲突。学校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实习基地,配备自己的实习指导老师,让实习课程真正成为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第9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种法学院校、法学院系和法学专业的设置也不断普及和发展,师资力量和学生的人数也在不断增长。尤其是地方性院校的法学教育发展尤为明显,开设了许多有关法律、法学的院系和专业,招生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但是,在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许多发展过程中所累积的问题需要我们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学专业生的就业相比其他专业要困难许多,法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严峻,使得法学教育陷入了专业是否取消或限制的讨论当中。

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不能安于现状,停滞不前,而是要思考解决办法和措施,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改革优点,加强法学教育自身建设,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一、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族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其他院校大同小异,过于注重对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忽略了对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而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所学的知识与实际生活脱节,更与民族地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相悖,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困难。

第一,民族院校法学专业教育课程设置跟其他地方院校过于注重对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忽略了对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进行法学理论教育非常重要,但是,对于法学教育来说,不能纯粹的成为理论教育。而民族院校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上,仍然是纯粹理论教育,这既脱离了法律的实践,也脱离了民族院校法学学生的现实生活。结果是这种模式之下培养出来的民族院校的法学学生,不能跟其他法学院校的学生比较的自身的优势,更不能顺利地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实践工作,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困难。

第二,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单一,欠缺自己的民族特色。目前民族院校的教学内容主要依赖于遵照国家课程标准传授国家规定的基本教学内容,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的民族法学的教学内容欠缺,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所学的教学内容与其生活的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排斥。相其他的重点大学和法学专业、政法类大学,民族院校在法学专业的师资力量上比较薄弱,法学教育业不能够在理论的基础和发展上形成特色教育和实现突破;不能够成为地方性或全国性的法学理论输出中心;不能够形成有效的法学理论影响力。因此,民族院校在法学教育上,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与法学专业教育相结合,才能克服和突破目前困境,取得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第三,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教学办法,教学方式上没有充分考虑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等特本文由收集整理点,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立足于通识教育,没能与民族地区法学学生的职业生涯、职业规划紧密结合。要想教育得到发展,就必须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科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的正确、科学、现代化。笔者针对从上述民族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对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提出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二、民族院校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思考

作为民族院校,应该在教学办法和教学过程应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语言等其本民族特性。并基于这个特点设置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的教学方式。所以,在专业课程的设置、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语言等方面应该显示出自身的特点。

(一)合理设置民族院校法学专业课程

民族院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应当在全国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民族地区的现状、特点以及民族院校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本地区需要的特色专业课程,这样使民族院校的法学学生充分了解民族地区的社会实践,从而把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互结合,使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逐渐发展成一种职业教育,与民族院校法学学生的职业生涯、职业规划紧密结合的一种技术教育。

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度,每个地区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每个地区对于人才的需求也同样存在不同层次和类别。以社会对各级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为出发点,专业教育应当在专业的设置、类别、层次以及特色上体现地域特色,使院校专业结构设置变的分工合理、各具特色。因此,民族院校法学的设置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布局,在全国统一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具有民族特色的专业,从而实现专业结构上的优化布局。这种做法有利于民族院校在短期内建成自己的优势专业。

(二)合理设置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内容

民族院校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内容,既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的规定设置基本的教学内容,同时又要结合民族地区法学人才的需求和生活习惯的区别,注重传授具有民族特色的教学内容。民族院校的学生生源大多数来自于农牧区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青少年儿童由于从小就在具有民族文化的环境下成长,深受民族文化的影响,因此,其在心理、文化、语言、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的特性。这种文化特质决定了少数民族学生在入学就已经形成了具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具有本民族特性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因此,作为法学教育者的民族院校应该重视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和精神。而这些重视必然也必须反映在法学教育的内容和观念上,从而影响到法学教育的方式和思想上。他们更容易接受民族语言授课,所以民族院校的法学教学应结合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法学人才的需求,培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悉国家法律法规,系统掌握法学理论与实务知识;熟悉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熟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通晓民族语言;具有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能在边疆民族地区法院等司法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这样才能更好的为自治区的地方建设作出更好的贡献。

(三)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教学办法、教学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的基础上找出适合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办法

1.使用比较法的教学研究方法

运用比较法研究教学方式,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某类教育现象在不同情况下的表现进行比较研究,从中找出其教育的规律和特殊本质,从而得出符合实际的方式和方法。在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中使用比较研究的教学办法,比较国内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比较各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教学的特点,总结出法学教育的普遍规律及其特殊本质,找出符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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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院校自身的客观实际和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的正确的、科学的、全面的发展途径。

2.使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办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办法是最基本的教育方法,也是老生常谈的教育科研方法,但现在的民族院校的法学教学中也没有发挥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办法应有的作用与价值。在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当中除了使用普遍的,典型的案例教学在课堂教学当中的应用以外,更应该要把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结合民族地区的民族生活习惯和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找出更让民族院校学生感兴趣,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引导他们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就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学会运行法律资源、寻找法律信息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民族院校在法学教育上,应当学会扬长避短,才能在有效促进学生发展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使学生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3.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式上应结合民族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