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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提升我镇就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实现充分就业,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创建目标和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创建充分就业镇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为先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全镇劳动者充分就业为目标,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主导作用,发挥镇、村(居)在创建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全面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具有咸祥特色的就业工作机制,促进就业服务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实现全镇充分就业。
二、创建目标
2013年8月底,全镇充分就业村(居)创建率达到100%;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切实帮扶辖区内农村低保劳动力、“40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劳动者得到有效就业服务,实现我镇户籍劳动力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的目标,创建成为充分就业镇。
三、创建内容
制订和落实我镇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和规范资金使用;大力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完善和做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尤其是村(居)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做好全镇充分就业村(居)的创建工作。
四、工作步骤
按照《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创建目标和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的总体要求和我镇创建工作的总体安排,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6月份)。对照创建标准对我镇创建充分就业镇工作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创建实施意见,成立充分就业镇创建领导小组,分解创建责任,形成多部门联动推进格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份。)
1、印发咸祥镇创建充分就业镇工作实施意见,组织召开镇充分就业镇领导小组会议和全镇创建充分就业镇动员大会,动员部署创建工作;开展第二批创建充分就业村活动;开展创建充分就业镇活动;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镇工作的业务培训;加强镇、村(居)劳动保障服务站(室)和队伍建设,发挥村(居)在创建中的的基础作用;完善就业服务管理机制,发挥村(居)在创建中的基础作用;完善就业服务管理机制,确保充分就业;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管理效率;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管理和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2、根据组织实施阶段的工作情况,对照《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创建目标和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要求,进行查漏补缺和自查自评,并由创建充分就业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村(居)进行检查。
(三)申报迎检阶段(2013年8月份)。由镇创建充分就业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评价小组进行申报。镇、村(居)做好创建工作总结,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五、工作职责
(一)镇党政办:把促进就业工作列入政府中长期规划。广泛宣传创建充分就业镇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我镇就业工作新经验、新做法,形成创建充分就业镇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镇财政所:做好就业资金安排到位,协助做好就业资金规范使用工作。
(三)镇劳动服务站:按照区政府创建充分就业区的工作要求,结合《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考核评估表》,统筹协调创建充分就业镇工作。
(四)镇工贸办:协助做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被征地人员的充分就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为充分就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五)镇团委:协助做好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发挥基层共青团组织在创建工作中的作用。
(六)镇妇联:协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发挥基层妇联组织在创建中的作用。
(七)镇综治办:做好职业中介机构违法职业介绍的打击工作。
(八)镇民政:协助做好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
(九)各村(居):确保村(居)达到充分就业验收评估标准,创建出就业村(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镇成立由镇长担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负责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村(居)也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将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要工作目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一、工作思路
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就业制度,建立公共就业均等化服务,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结构,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保持就业持续增长。
二、主要目标
以就业促进社会比较充分就业为总体目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工作重点,着力实现“1139”计划,即建立1个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1个县级创业型城市,实现3个就业率达9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转移就业率90%以上;当年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本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90%以上)。具体目标:全市每年将新增就业4.5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2.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5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为3.2%以下。力争每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0%以上、“双困”毕业生就业率达100%,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2万人以上。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管理、就业服务体系,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工作机制,城乡统筹就业全覆盖。2011年,进一步健全就业失业手册发放管理制度,年末,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手册发放率占二三产业从业人数总量的25%以上。
(二)健全就业统计工作制度,按就业统计要求,落实月报、季报、年报就业统计工作,并按工作进度进行督办和通报,确保省、市就业工作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加强我市台港澳就业人员的联系,完善台港澳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设立服务台港澳就业人员服务窗口,方便台港澳就业人员办理就业证。年内,力争推行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网上申报办理。
(四)按照管理权限“能放则放”的原则,年初,完成市直企业用工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蓬江、江海区管理的工作。
四、工作重点和重点项目
(一)计划在2011年内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1个县级市区申报省级创业型城市。
(二)争取政府支持,力争在2012年前在市区建立一个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争取市本级财政支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我市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早日建成。
一、切实搞好宣传工作
20*年2月26日(正月十五),是*镇的传统庙会。当天,镇劳动保障请市就业局培训中心、就业中心等相关部门下乡共同开展了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疑有所解”为主题,以送政策、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惠民行动”。在活动现场中设就业、社保、劳动保障监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窗口,提供政策咨询,共发送各种宣传资料2000余份,宣传书籍500余册,接待咨询60人次。7月20日,镇工委联、劳动保障所在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的指导下,组织了16家企业1362个就业岗位供全镇有求职意向的受灾群众选择。共有1000多位受灾群众到现场进行咨询和求职,现场有151人与用工单位达成用工意向性协议,其中有27人报名到上海务工。
二、加强震后充分就业领导机制
“5.12”地震发生后,镇域内所有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广大受灾群众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以镇党委书记赵志龙为组长,镇长何瑰、党委副书记杨硕、副镇长兼武装部长徐守强为副组长,镇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为成员的灾后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对全镇务工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摸清受灾群众求职意向,加强灾后就业优惠政策宣传,以稳步推进我镇城乡充分就业工作。
三、劳动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培训就业。
①我镇共开展引导性培训14期1173人(占全年目标117.3%);
②职业技能培训750人(占全年目标107%);
③SYB创业培训29人(占全年目标97.7%);
④再就业培训210人(占全年目标105%);
⑤品牌工程培训50人(占全年目标100%)。
2、转移农村劳动力。今年,我镇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规模14000,完成目标任务103%,实现劳务转移收入9200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01%)。
3、“惠民行动”指标
(1)已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2)城镇新增就业215人(完成全年目标的102%);
(4)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新增转移就业610人(完成全年目标的101.6%);
(5)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100人(完成目标任务100%);
(6)开展现场招聘会1次(完成目标任务100%);
(7)社区就业实体安置10人(完成目标任务100%);
(8)参加少儿扶助650人(完成目标任务100%);
(9)办理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1950份(完成目标任务97.5%)。
4、抓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工作。*年,我镇高桥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这项工作是促进城乡比较充分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千方百计加以解决。今年,我镇严格按照市上要求,制定就业配套规划,夯实社区就业工作基础,完善社区运行机制,在“六本账”(失业人员台账、技能培训台账、社区用工信息台账、求职安置台账、社会保险台账和退休人员台账)、“六个清”(失业原因清、家庭和个人状况清、社保关系清、技能水平清、就业意愿清、安置去向清)的落实上下功夫,推动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健康发展。
四、今后的工作计划
1、建立就业实名制成果利用的长效机制。通过实名制调查,各级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劳动力状况有了更准确、及时的了解,也给部门开展引导性、职业技能、再就业以及创业等培训提供了依据,更能有的放矢。在运用实名制调查成果上,要坚持实行调查与就业安置同步、调查与岗位对接同步、调查与就业培训同步、调查与社保扩面同步、调查与劳动维权同步。在加强岗位对接,落实“同步安置”的工作要求的同时,要充分收集企业、餐饮娱乐等单位和场所的用工需求信息,通过扎实开展就业援助“962110”工作,抓好岗位资源的利用,安置就业人员。
2、继续抓好企业网格化管理。我镇下一步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将依托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员、镇劳动保障协助执法监察员、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联络员三级队伍,对网格地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依法审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确认用人单位的合法性。掌握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上岗、参加劳动保障年检、招、录用工、解除中止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实行特殊工时备案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挥组织机构代码证卡合一的优势,进行信息采集和动态监控,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长时间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民为本,求真务实,为民办实事的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各项惠农政策;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服务理念,实施赶超战略,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以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为重点,建立一个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的长效机制为目标,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的
实施“就业直通车”工程,深入村组,深入企业,全面推进对群众、企业的各项劳动保障服务,实现一条龙服务工作模式。利用2-3年时间,力争将全区被征地劳动力培训一遍,有意愿就业、合同签订、参保率分别达到80%以上,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计问题,真正实现安居乐业有保障的目标。
三、年工作任务
就业直通车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全区被征地农民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年各镇办通过落实就业直通车工程完成就业40人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各镇办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联络员、村干部、村民代表的作用,深入行政村、组和企业。对镇办、行政村、组的劳动力资源数、构成及企业基本情况、岗位需求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掌握群众的培训意向、就业愿望,填写求职登记表、培训登记表、就业登记表等,并建立相关台帐,为组织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安排就业打下基础。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各镇办、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标语、招聘会等形式,对就业、培训、劳务输出、创业致富、观念转变、企业用工法规、制度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一个“大培训、大就业、大创业”的良好氛围。在此基础上,发挥各级职能,深入组织动员,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转移就业,签订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三)精心组织,科学培训。区就业培训中心要积极发挥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职能,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在引导性培训基础上,按照“1+3”的培训模式和“校企联合”办学方式,在就业培训中心建造电气焊、机电维修、电器维修等实习车间,重点开展电气焊、计算机的操作与维修、保健按摩等专业培训,使每一个参训学员都能学会1-2门专业技能,并取得资格认定证书,为实现就业做好准备。
(四)开发空岗,做好对接。区职介中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家门口就业计划”基础上,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招聘会。同时,邀请沿海发达地区的用工企业来我区召开劳务对洽会,组织不同形式、不同对象的劳务对接活动。
(五)发挥职能,搞好服务。各镇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将服务延伸到最基层,用足用活各项优惠政策,搞好“两个服务”。一是服务好企业,主动宣传劳动法、用工政策、优惠政策,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用工备案,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招用方法、国家规定的招用工标准等咨询服务和推荐求职者;二是服务群众,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择业指导、求职咨询和介绍用人单位,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优质服务为就业人员做好劳动维权和社会保障工作。
(六)搞好协调,整合资源。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工作上形成合力。各镇办要发挥职能,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督促辖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充分享受有关政策。各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各种政策优势,用足用活优惠政策,切实为被征地农民办实事、办好事,最终形成“劳动保障人人有责,农民就业大家来做”的良好氛围。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4月21日-5月21日)。
1.搞好动员。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思想准备。
2.各镇办根据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工作方案。
3.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利用1-2天时间,对全体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包括村级联络员培训一遍,提高其工作能力,掌握工作方法,做好实施技术准备。
4.制作宣传版面、条幅、宣传资料等物品,做好物质准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22日-12月20日)。
1.认真组织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
2.继续开好家门口招聘会,做好咨询、求职、培训介绍、维权等服务工作。
3.积极组织本辖区有关人员参加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
4.有针对性地开发岗位,安排培训人员就业。
5.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劳务输出。
6.积极到企业服务,督促其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三)检查总结阶段(12月21日-12月28日)。
针对本项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年度工作认真检查总结,发现好的经验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鼓励后进,为下一步工作打牢基础。对于实施阶段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人劳社保局是“就业直通车”的组织单位,具体负责工作布置、组织实施、检查落实、考核评比等工作。各镇办是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劳动力资源调查、岗位收集、宣传发动、人员组织、就业安置、服务维权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特别是下村制度,区人劳社保局具体负责人员每周不少于三天下所督促指导工作;各镇办相关工作人员每周不少于三天下村开展工作,协助联络员落实工作计划,搞好调查、宣传、求职登记、培训、就业统计等工作。
一、工作成效
1、基本目标超额完成
一是多项并举做好转移剩余劳动力工作。乡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岗位信息平台及劳务经纪人作用,主动上门服务,使失业的农民工重新就业,共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208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4%。
二是整合资金完善场镇配套设施,乡党委、政府累计筹资40万元,进一步完善集镇街道路。同时,生活垃圾填埋场得到完善,专人定时负责街道清扫,街道整洁、有序,无垃圾,更无污水横流。
三是其他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紧抓城乡户籍改革制度,加大宣传,新增城镇人口2858人;新建房屋面积为0.115万㎡;加大集镇周边环境的绿化,绿化面积达到4500㎡,确保了群众的居住安全,极大地改善了集镇周边环境。
2、产业培育亮点纷呈
一是集中散户形成园区。做好马安1000亩标准柑橘园后期管护,并整合资金完成柑橘园供水设施建设,完成新修抗旱池15口,蓄水2900方,安装管道1050米。在马安社区、佛手村、郎家村柑橘园新植柑橘1000余亩,构成磨刀溪5000余亩的柑橘产业带。
二是发展大户辐射带动。新建马安牛羊养殖小区,建成标准化羊圈2400m,涉及农户52户,投放能繁母羊540只;新发展养羊30只以上农户32户、10只以上106户,发展养牛20头以上农户25户。
三是力推特产全面发展。一是继续打造磨刀溪香菇产业小区,扩大规模,香菇大棚达6800m,发展香菇30万袋;二是继续扩大芝麻种植,发展规模10亩农户58户,共计4900亩;三是种植铁扫帚550亩,启动铁扫帚加工厂的运营。
二、存在的不足
乡城镇化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城镇容量不够,集镇向外扩充受地理条件限制,造成城镇化工作的被动;
2、受移民外迁、农民工外出务工、地理条件等因素影响,回乡集镇建房群众意愿不强,集镇新增建房数呈降低趋势。
3、农民意识不高,有待于提高。
三、年工作计划
1、继续发挥就业岗位信息平台和劳务经济人作用,加大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帮助农民工充分就业。
2、以加大对场镇基础设施建设为着力点,发展乡域经济,提升集镇建设规模与档次,逐步增加集镇人口。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贯彻,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县政府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同),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将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街道(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强化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继续实施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和规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1.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各项帮扶措施,稳定企业用工。
2.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后,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
1.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城镇失业人员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男满50周岁及以上、女满40周岁及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城镇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5%计算。"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
3.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社区就业服务站申报就业,经县就业处审核、县财政局审批,给予本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5%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为9%,医疗保险补贴为6%),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再延长1年。
(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社区(村)活动。对首次通过市级评估考核的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社区(村)分别给予贰万元和伍仟元以内的奖励。
(五)《县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继续执行。
(六)农民工就业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强化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1200元以内,其他失业人员1000元以内。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的,给予1500元以内的培训考核补助。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县劳动就业部门或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指导、开业指导、就业政策培训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单位。
三、鼓励和支持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对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以上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现代农业项目和来料加工的,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县财政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2、建立和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充分就业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3人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达96%以上,可授予县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信用社区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共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县财政按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1.5%对信用社区核拨奖励工作经费。信用社区内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创业指导专家组论证后自主创业的,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其他条件、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因免除反担保手续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承担50%,县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定后,分别给予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贷款呆帐损失承担额60%的补偿。
(二)全面落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的,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承租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和经营地社区证明,给予年租金10%的场租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不超过2年。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为2年。
(三)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
1、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创业服务平台,提供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创业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2、除国家明令限制的项目外,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从事自主创业不受行业限制。县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应积极为创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3、城镇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的,经所在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服务长效机制
(一)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逐步建立上联省、市,下联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并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互联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鼓励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和中介机构介绍失业人员就业。成功介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按就业困难人员100元/人,其他人员5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3倍给予创业帮扶补贴。境外劳务输出机构成功输出本县劳动力的,按就业困难人员600元/人、其他人员300元/人标准给予境外劳务输出补贴。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乡镇(街道)、社区(建制村和经济合作社)的就业服务组织建设,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构建和完善基层就业服务体系;社区(建制村和经济合作社)应确定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四)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五、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就业促进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苏社部函〔2007〕250号)精神,经研究,定于2008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实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五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
(一)活动主题:“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我们真情相助”
(二)援助对象:尚未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中目前尚未就业的人员和已实现就业但政策落实不到位或遇到新困难的人员;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灵活就业和被企业吸纳,但没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本地区确定的其他需重点援助的人员。
(三)活动时间:2008年1月4日至2月4日。
(四)工作内容
1、采取专题宣传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经济社会政策、公平就业的原则、对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
2、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及时认定并登记造册,制定有针对性的援助计划。对已实现动态清零的零就业家庭进行再梳理,将其中未实现就业的家庭成员作为本次活动的重要援助对象,确保实现就业,努力稳定就业。
3、继续做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全面建立和落实“五个一”帮扶措施,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一个月内确保帮助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4、对尚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的公益性岗位援助,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已经就业的,特别是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跟踪了解其就业状况,落实扶持政策,探索解决就业不稳定问题。
5、各地要结合省级下达的“两节”期间困难补助资金的落实,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两节”期间将资金发放到困难企业和就业困难对象手中。
(五)工作要求
1、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工作内容进一步拓展延伸,确保援助月活动取得实效。
2、各地要结合这次活动的主题,重点落实已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各类就业困难对象,使他们的就业更加稳定。
3、结合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充分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将每一位援助对象的帮扶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并建立帮扶责任制度和服务协议落实情况评估制度。
二、认真组织实施“春风行动”
(一)活动主题:“进城务工,帮您解难”。
(二)服务对象:准备外出务工、新进城务工和已经在城市中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三)时间安排:2008年春节后到3月底,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前、延后或延长活动时间。2008年4月中旬上报活动总结。
(四)活动内容
1、免费发放一批“春风卡”等政策宣传材料,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放心职介服务机构”名单、求职指导和维权注意事项、举报电话等,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招用工观念。
2、对农村劳动者全面开展免费的就业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组织免费专场招聘会,帮助供需双方直接见面。
3、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强的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升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培训补贴。
4、结合宣传和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推荐一批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放心职介服务机构”,引导农村劳动者到合法职业中介机构求职。鼓励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开展优质服务,指导职介机构建立服务台帐,并加强检查。
5、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一批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事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1、落实免费服务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部向进城务工人员开放,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2、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组织有培训意愿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专项资金。
3、落实责任制度,将每一项服务活动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评估。
三、继续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一)服务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各类求职者。
(二)时间安排:2008年5月的第三周。2008年6月中旬上报活动总结。
(三)活动要求:各市要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做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筹备工作。要形成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各类求职者提供招聘服务。
四、扎实搞好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一)活动主题:“职业生涯起步,我们共同努力”。
(二)服务对象:各类需要求职就业的毕业生,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
(三)时间安排:2008年9月,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前、延后或延长活动时间。2008年10月底以前上报活动总结。
(四)活动内容
1、搜集一批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广泛,举办免费的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洽谈活动,以多种形式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
2、做好返回原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确定一批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3、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和掌握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中的毕业生状况和就业需求,制定针对方案。
4、重点加强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为有见习需求的毕业生积极提供见习机会。
(五)工作要求
1、加强与教育和人事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2、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并组织实施各个专项服务工作。
3、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了解每一位登记失业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制定针对性的就业计划,提供“一对一”的服务。特别是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六优先”服务内容,确保其100%就业。
4、要建立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在服务周期间,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升服务水平。
五、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周活动
(一)参加单位:南京、扬州、苏州、无锡、徐州和盐城。
(二)服务对象:高校尚未落实岗位的应届毕业生。
(三)时间安排: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至26日。
(四)活动要求:参加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一位就业机构领导作为网络招聘活动的负责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联合举办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的通知》(教学厅函[2007]3号)的要求,每季度招聘周活动须整理100家以上的招聘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信息,按照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的统一格式招聘信息。活动结束,及时将网上招聘信息反馈省厅就管中心。
六、切实加强对五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切实摆上位置。各地要将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具体行动,调动全系统的力量,积极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实现就业;要将专项活动作为检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的标准和全面推进人本服务的重要措施,认真组织,抓紧抓好。各地要加强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对每项专项活动制定具体的方案计划,确定各项工作目标,形成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结果有评估检查的保证机制。各地可根据工作需求,开展一些具有地区特色的创新活动,帮助更多的就业促进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
(二)统一安排,做好资金保障。各地要将专项活动纳入全年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各项活动,统一制定本地区《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计划》,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并加强对专项活动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将专项活动所需资金列入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计划,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专项活动所涉及的工作资金,以及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三)大力宣传,营造和谐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树立劳动保障部门履行职责、促进就业的社会形象。各地要结合开展专项活动,做好《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为今后具体贯彻和实施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
(四)加强指导,及时上报情况。各地要组织本地区做好专项活动的全年计划和各专项活动总结,省厅将适时参加各地的活动,并组织专项督查和检查,了解具体实施情况。各地应在2007年底前上报2008年全年专项活动计划,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上报活动总结。劳动保障部确定的我省重点联系城市有:南京、无锡、南通、盐城、徐州、常熟6市县,请以上重点联系城市于2008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2008年度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计划》报送省厅就管中心。
(五)做好专项活动的总结和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
1、各地须于2008年2月12日前上报就业援助月活动完成情况总结及相关统计表(附件1)。
2、各地须于2008年4月10日前按要求上报春风行动实施情况总结和相关统计表(附件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促进就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要把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主要责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经济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实现社会经济与扩大就业同步发展。
(二)建立就业工作考核协调制度。建立市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和日常工作协调职能,将做好就业工作、就业政策绩效、社会充分就业和扶持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年度考核指标,考核各镇乡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并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的衡量标准内容。坚持就业联席会议正常例会等制度,完善协调功能,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发改、财税、人劳社保、行政执法、工商、人行等部门要作为主要联席会成员,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减少失业。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布局,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充分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来料加工等行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及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工作。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就业的因素,并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建立健全的失业随机调查和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制定失业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各镇乡街道和各相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市政府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促进充分就业
(一)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帮扶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改善就业环境,依法规范招聘行为和企业裁减职工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行为的依法监管,保障妇女、残疾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等各类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对就业岐视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8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通知》(东政发〔20*〕6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认真落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创业和充分就业,让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工作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帮扶工作。
1.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本市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1-5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一年。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失业人员,贷款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一名合伙者不超过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切实设立好贷款担保基金,增加由贷款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贷款担保的方式。同时,失业人员也可自行选择以下反担保方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稳定职业、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缴纳一年以上的人员;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等不动产进行反担保的。
失业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办法由市人行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共同制定。
2.建立和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充分就业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3人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达96%以上,并且进行借款人和社区签订《信用承诺书》,社区就业服务站建立借款人贷后管理跟踪服务卡、同时积极配合欠款追索工作的,可授予*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信用社区由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人行*市支行共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按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1.5%对信用社区核拨奖励工作经费。
对信用社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人员自主创业的,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因免除反担保手续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承担50%,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定后,分别给予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贷款呆帐损失承担额60%的补偿。
3.统筹解决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证和户籍地、经营地社区证明给予年租金10%的租费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15%的租费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适当增加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岗位补贴。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一次性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的,给予50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品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为2年。
5.针对性减免一定的税费。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限制行业同上),按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截止日延长至2009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建立一支由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创业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推动创业服务工作的开展。公安、税务、行政执法、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由失业人员创办的经市失业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给予3个月的孵化期;由社区组织的来料加工项目,给予1年的孵化期;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经所在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他个体经营的,凭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核批的临时用房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三)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切实解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1.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就业援助制度。全市上下要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积极帮扶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积极求职的*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有《特困证》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需赡养经医保机构确定特殊病种的直系家属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同时,各镇乡街道、社区要合理有效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对首次通过市级评估考核的充分就业社区或创业型社区给予2万元的补助,通过市级复评的充分就业社区给予每年1万元的补助。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含社区从事就业援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也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交部分由个人承担;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
3.鼓励其他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招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新增就业岗位1000元标准的奖励。
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100人以上企业达10%),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贴息50%),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经办银行可按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和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空岗报告和就业登记的,按新办单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办单位每招一名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4.鼓励"405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的稳定性。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月收入达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社区就业服务站申报就业,经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给予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11%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医疗保险补贴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5%,连续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可再延长1年。
5.实施就业援助补贴。对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12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且因经济困难未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4050"失业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80%的就业援助补贴;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100%享受就业援助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农村户籍相同人员按城镇标准的60%发放就业援助补贴。
(四)鼓励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月收入达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凭《来料加工劳务协议》等认定材料和个人社会保险费凭证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和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相同。从事来料加工全年收入达不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全年加工费收入总额除以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给予社保补贴的月数。
(五)努力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未就业毕业生人事等服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管理等新兴社会公共服务工作岗位上就业。大力推进大学生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本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凭《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四、开展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它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培训补贴标准:
1.创业培训:对本市城乡劳动者中有创业意向的、凭创业项目计划书,自行选择创业培训基地或参加统一组织的创业培训,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助(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天)。
2.职业技能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800元以内,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失业人员给予600元以内的培训补助;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本市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补助。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80元的补助。
3.职业指导: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指导、开业指导、就业政策、职业道德等职业指导的,按每人8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单位。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
要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完善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和培训质量挂钩机制,充分调动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提高政府培训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逐步实现与职业培训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的互联与共享。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定期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鼓励中介机构和街道(镇乡)社区就业服务站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对成功介绍和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街道(镇乡)社区就业服务站,按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助的2倍给予创业帮扶补贴。境外输出机构成功输出本地人员就业的,按就业困难人员每人600元,其他人员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境外劳务输出补贴。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市、街道(镇乡)、社区(行政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服务职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在街道(镇乡)建立综合性的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社区(村)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椐就业服务工作日渐繁重的情况,合理增加并落实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每个社区配备1至2名专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四)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具体登记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根据我市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要加大资金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求。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拔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运行全过程内控制度,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另行制定。
七、加强宣传督导,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
(一)深入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及其促进就业政策法规,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好典型,宣传和表彰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先进典型,为贯彻《就业促进法》、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要积极制订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鼓励支持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就业质量高的产业。
(二)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社会就业机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发展战略。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市场调节、政府推动、城乡统筹、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政府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要强化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要加大创业培训的力度和投入,促进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要进一步整合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
(四)改进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级政府要坚持推进结构升级和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增强经济竞争优势和吸纳就业能力。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落实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必须把大学生就业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等多种服务。加强技能和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实施小额免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园,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可由见习单位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已确定并实施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园的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经报批审核后可按见习人数以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40%对该企业进行补助。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制度,深入实施“一村(社区)一大学生”计划,做好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激励措施。
二、完善就业政策支持体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在总结现行政策实施和操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完善操作办法,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八)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类就业扶持对象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20*年底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优惠政策对持证人继续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原来2万元提高到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利率上浮部份予以适当贴息。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当年企业新招用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以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200万元。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同时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经费补助制度,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励性经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十)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依法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地可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经费。该经费要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要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台帐记录完整,资金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挂钩,就业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要培育和完善城乡统筹、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在做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并定期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完善和规范网上招聘求职服务。
(十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六到位,实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职能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到位。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特点,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每个社区要有劳动保障服务专管员,劳务输出和企业用工量大的村要有劳动保障协理员。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以中心城区综合场所不低于1000平方米、县级综合场所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在三年内完成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的新建、改建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在用地划拨、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三)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每人200元、城镇其它失业人员每人60元、进城求职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30元。
(十四)建立和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登记失业人员凭证在台州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并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随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上报,暂不纳入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五)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重点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并严格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健全台帐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要加强创业培训。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本市的农村劳动者、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训费在10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超出部分自理。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补贴。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上述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分别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的额度内按实给予补贴,超出部分自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在三年内允许享受一次政府补贴。要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对上述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指导培训的,按每人50元给予补贴。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六)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招用持有《登记证》(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下同)
(十七)扩大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从原有的城镇“4050”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人员,扩大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20%范围内)、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与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2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享受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此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时间内,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户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八)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在开发“三保”(保安、保洁、保绿)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九)加大被征地人员就业扶持力度。在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享受与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援助政策。被征地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有关促进就业所需资金可从土地总收益中解决。
(二十)巩固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工作成果。各地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建立动态管理、动态归零的长效援助工作机制。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要确保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二十一)做好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工作。要针对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特点,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要确保有一人实现非农就业或从事产业化经营的特色农业。
(二十二)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地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到2011年底,县(市、区)7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三)完善促进就业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的就业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四)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典型、总结经验、集思广益,大力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