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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训总结

时间:2022-10-24 07:09:44

导语:在法律实训总结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律实训总结

第1篇

 

模拟公司教学模式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联邦德国,其理论依据来自于教育学中的“行为导向”思想。德国著名学者特拉姆认为行为导向表征的是一种教学模式的基本精神,在其指引下,参与学习的个体能够在评估自身能力、了解客观规律及预判行为结果等方面得到切实的提升。这个参与学习的过程在实质意义上就是一个个体不断发展的过程,参与学习的个体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等方面获得渐进性进步。以行为导向为指引的教学模式通常以案例教学法、主题教学法、角色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形式展现出来。追根溯源,“模拟公司教学法”就是模拟教学法在专业教学中的具体应用[1]。这种教学方法旨在赋予学生充分的自主权限,使其在教师的督导之下按照实际的商事活动规则与法律制度“创立”某种公司形态。虽然这种公司并非实际存在于商业社会中的法人主体,但其基本功能与真实的商业公司完全一致,可以采取虚拟化的商事交易与运行方式开展相关活动,只是货物交易与货币交易仅限虚拟形式而已。参与学习的学生可以担任模拟公司的具体职务,扮演其应有的角色[2]。从1984年起,模拟公司教学法被引入国内,在经济类专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推广。目前商务外语、文秘等专业教学也正在尝试开展,而其在法学实训环节的尝试尚付阙如。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引入法学实训的意义

 

众所周知,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往往强调单向度地传输知识,而忽略对学生实际法务操作能力的培养。此弊端虽久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批判,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切实变革与不断优化我国法学教学模式的任务极其艰巨。尤其是掺杂了高校扩招与就业压力等因素后,问题就更为复杂。此外,时代的变革与社会的进步不断加剧法学教学模式变革的压力,学习环境的开放性逐渐增强,法学理论不断发展变化,信息爆炸的社会环境更使得法学教学模式日益暴露在信息共享化与透明化的层面。如果以课堂教学、知识讲授为核心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不能与时俱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提升与可持续发展都将面临严重威胁。

 

改革的方式之一就是将重视实践技能培养的实训教学方式引入法学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实训均属此类。虽然教育者们对“法学实训教学”的理解并不一致,但实训教学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诸多院校没有建立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的条件,很多高校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不明显。一方面是因为实训教学方式与课堂理论教学方式之间过于泾渭分明,“理论课”与“实训课”在内容设计上脱钩严重;另一方面,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训课程流于形式,没有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没有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任务落到实处。而 “毕业实习”作为各法学院校普遍开设的实践课程,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实践能力培养的必经环节,根据学生所在院校的规定,即将毕业的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入法律相关实务部门、社会机构、企业实习,了解相关法律业务知识,以提升专业操守、职业知识、道德品质等,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奠定基础。这种教学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学生在有限的实习期无法真正适应与融入到实习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中,许多学生无法参与实习单位的核心业务,其职业素养的提升与实践知识的增长十分有限。甚至很多院校的毕业实习就是应付了之。经过所谓的毕业实习,不少学生还是对相关法律实践常识知之甚少,并未能具备应有的知识水平[3]。

 

可见,法学实践教学中现有的教学形式,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困扰,其运行质量和效果不佳。着眼于我国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其遇到了核心作用空心化、实际操作形式化、践行价值虚无化等严重的问题,甚至在很多高校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而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应为终极目的与核心目的,应切实发挥学生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教师在更大程度上实施引导与诱导,实现学生与教师的深度互动。法学实训教学的引进和发展已经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必然趋势,它在培养学生专业素质、提高学生职业竞争力及综合实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大陆法系的色彩,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具有较大差异,在立法机制、司法制度、法律文化、教学范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互相借鉴的空间。

 

法学实训教学方法在我国尚处于尝试推广阶段,其应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教育者们应不断地摸索、总结适合法学教学的实训形式和方法。模拟公司教学法作为一种从国外引入的新型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方法,是一种让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学习与实践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模式是使学习参与者融入高度虚拟化的“公司”活动中,使其担任该“公司”的真实职务,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在高度模拟的商事活动与公司活动中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与职业素质。目前模拟公司教学法之所以在经济类专业教学中取得了相当的实效,是因为其解决了现实教育中最大的问题——学校教学和社会需求严重脱节。法学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专业教育,在法学教育正在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的过程中,将模拟公司教学模式引入国内的法学实训教学环节,以不同行业的公司在成立、运作的不同阶段,其法律实务工作内容为切入点,创设模拟公司需要应对的法律问题的仿真环境,为法学专业学生全面接触社会,多层面、多角度地了解法律实务提供了一个优质的仿真平台,使学生能够高效地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动态结合,切实提高法律实际应用能力,并在其体验法律职业角色的同时,因时制宜,培育其职业责任感等重要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模拟公司教学法应用于法学实训的策略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应用的前提条件

 

1.开设相关课程。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对学生开展法学专业能力实训教学时,需要学生已经开设了“民法”、“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课程,通过这些基础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的学习,学生已经初步树立了法律思维,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学习技能。在此基础上,与公司法律实务直接相关的部门法课程可以与该教学法的应用同时开设,比如“公司法”、“票据法”、“劳动法”、“证券法”、“破产法”等。理论与实训同步进行,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及时在公司法务实训中得到检验,他们再回到理论学习中巩固加强。

 

2.对教师素质能力的要求。首先,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教师必须认同这种教学方法,熟悉“行为导向”的实训原则,具备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在模拟公司的实训教学中,教师不仅需要选取实训内容,还要结合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合理安排、布置实训任务,师生之间的沟通、互动,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要远高于常规理论教学。其次,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教师除了须满足“双师型”教师的要求——具备法学专业教师应有的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外,还应富有公司法务工作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模拟公司教学法的优势,不仅传授学生公司法务所需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相关理论,而且可以培养学生从事公司法律实务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公司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的应用流程

 

1.调研法律风险。为了让参加模拟公司教学实训的学生尽早树立实务意识进入实训状态,在组建模拟公司前,可先组织学生开展公司法律风险调研。具体操作由实训指导教师将公司成立及运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分类别列出公司法律风险调查问卷的纲目。将学生分组,分工负责纲目下具体问卷内容的扩充。因为该阶段学生还未系统学习“公司法”,调查问卷的充实完善主要通过文献资料的广泛阅读和系统整理进行。调查问卷内容经数次集合研讨定稿后,印制,布置调研任务。每个学生须完成一定数量的调查问卷,可以通过亲友介绍走访“熟人”公司,更倡导登门造访“陌生”公司,真正获得实务体验。调查问卷返回后,布置学生分纲目完成统计分析,撰写公司法律风险调研报告。此环节的设置有助于学生在“自己”的公司成立之前,便对“别人”的公司成立、运营的法务工作和法律风险形成感性认识,并对之后的模拟公司法务工作有所预见。

 

2.成立模拟公司。在完成上述与公司法律实务相关的前置课程后,即可开始对学生进行模拟公司法务的实训教学。将模拟公司教学模式移植于法学的实训教学中,从模拟公司的组建环节便开始涉及公司成立的法律实务。在此阶段,学生已经学习的“民法”、“经济法”课程中关于法人、公司的法学理论和知识,让学生对公司 “主体”有基本的了解,同步开设的“商法”(或单独设置的“公司法”)课程,对公司的法学理论、相关法律规定正在进行系统讲授。在此基础上,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指导教师,可以将学生分组,预模拟成立不同行业的公司。小组规模以5—6名成员为宜,便于集合、研讨,成员间高效交流。指导教师结合各组预成立的模拟公司的行业,布置学生进行相应的公司设立准备工作。各组成员须完成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设立流程的网上办事平台和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实际调研三方面的分工任务,整合后正式进入模拟公司的设立阶段。模拟公司设立后,组织成员编制公司设立流程、总结注意事项、对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评价分析。

 

3.运作公司法务。模拟公司进入运营阶段,指导教师为学生设定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身份,围绕模拟公司所属行业在运营中遇到的常规法律问题,虚拟学生需要处理的具体公司法律事务。为了保证学生在实训中获得锻炼机会的充分性以及实践能力提高的成效,指导教师将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繁简程度,对较为繁复的具体法务,安排小组成员分工协作,较为简单的法务工作,由小组每位成员各自同时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均保证至少有两名成员参与,以便切磋、研讨,完成后共同总结,切实提高公司法务的实际操作能力。

 

4.创建仿真平台。模拟公司教学法不仅要通过虚拟学生作为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在相对闭合的空间,预设常规法律事务的处理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更要激发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兴趣,特别是要力争摆脱“模拟法庭”类实训教学高度既定性的桎梏,这就需要通过创建“模拟公司群”来构筑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这也为指导教师提出了更高的教学组织能力要求。如前所述,在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成立模拟公司”阶段,已经将学生分组,按行业类别成立相异的模拟公司。在一个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上,学生将不仅仅是在各自公司内部处理指导教师虚拟的静态的公司法律事务,比如针对预设的交易制作买卖合同范本、应对虚拟纠纷撰写诉讼文书等。更要在指导教师精心策划的各模拟公司之间虚拟的各种联系中,从法律视角予以审视,有所作为。通过动态的、高度仿真的实务训练,学生持续保持训练热情、投入体会职业角色,并逐步培育其职业责任感,为将来的实际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应用的关键

 

公司法务工作繁难复杂,面临的法律风险在不同行业,公司设立、运营的不同阶段均有差异。而法学实训学时有限,又受前导及同步开设课程的限制,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既定的知识基础和理论教学进度,搭建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互联的模拟公司群,并在每一个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诸多繁难法务中进行取舍,合理设计学生的实训方案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应用于法学实训取得成效的关键。在法学实训的具体应用中应特别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司实务模拟须与法学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现行相关理论教学进度的把握尤为重要。实务模拟与相关公司法理论教学同步或者前者稍迟于后者均可。二者同步,学生兴趣最为稳定,但对指导教师理论教授水平要求较高;实务模拟稍迟于理论教学,可起到践行检验理论知识、自查学习效果的作用。实务模拟超越理论教学进度,表面上会呈现出学生求知欲高涨,实际上却是以耗费本就有限的实训时间和指导教师资源,学生因先经历所谓实务得来的“一知半解”而削弱对系统理论教学的专注力为代价。

 

二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实训应用过程中应注意阶段性总结、巩固和提升。如前所述,公司成立至运营的各环节法律事务本就繁杂,互联的模拟公司群的实训平台的搭建更将为学生提供充沛的实训机会。如何在实训足量的基础上确保效果优良?指导教师有意识地安排学生进行阶段性研讨、总结,是巩固学生训练效果,切实提升其职业能力的有力举措。学生在实训中的学习和传统理论学习一样受学习规律的支配。兴趣—接触—了解,如果“巩固”环节缺失,接下来便是新知识的兴趣—接触—了解,同时既受知识的遗忘。在数量庞大、高密度的模拟公司法学实训中较常规的理论学习更容易出现这种边学边丢的现象。因此指导教师在实训中强化阶段性举措十分必要。

 

三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实训应用中应潜心培育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该方法应用于法学专业实训教学相较于模拟法庭等其他实训教学方式最大的优势便是该种组织形式容纳学生的高度自我控制机制——每个成员均需要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某些具体实训任务的同时,在每一个模拟“公司”中,小组成员作为从事公司法务工作的一员,须与其他法务工作者分工配合、协同合作,站在公司的立场审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整合工作成果。组员间的沟通交流、互助提高,团体一员的角色体验对培育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大有裨益。让学生在毕业前即有机会体验公司法务人员这一法律工作者角色,必将大大缩短其毕业后进入法律职业的适应期,从而提升其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将模拟公司教学法引入法学实训环节的尝试在我国尚付阙如。摸索、尝试其具体应用、分析其教学实效,将为法学实训方法体系的丰富和完善积累宝贵的经验。

第2篇

[关键词]高职 法律课程 非诉讼法律实务

[作者简介]曹琳(1980- ),女,天津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河北 石家庄 050081)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6-0138-02

非诉讼法律实务是指除诉讼和仲裁以外的,包括常规法律顾问业务在内的各种民商事、经济法律业务,如法律尽职调查、各类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公司设立和改制、公司并购与上市、知识产权管理与应用、金融信托实务以及劳动人事业务等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实践操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非诉讼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因此,作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高职院校理应针对这一市场需求,设立一个培养非诉讼法律人才的专业,至少应开设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本文试图从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创建的实践中总结一些经验和体会,借以抛砖引玉。

一、确立教学目标和课程实施方案

教学目标是课程的纲领,任何一门课程在创建之初都必须首先确定其教学目标。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也不例外,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的制定、教材的编写、教学模式的探索以及成绩考核标准等都要围绕着教学目标展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按照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通过理论教学和实习、实训等途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高等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除了应重视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和诉讼法律实务技能以外,还应重视非诉讼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据此,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目标应为:通过开展非诉讼法律实务教学活动,培养学生非诉讼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各类非诉讼法律职业工作。

课程实施方案是课程建设的宏观框架,主要内容应包括: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开设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的专业、班级和课程安排顺序,任课教师教师的职责,教学总课时和理论教学、实训教学的比例,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资料和教材的准备,实训成绩的评定,等等。此外,还应制定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明确课程实训模式和实训指导方式、教学组织形式、学时安排及考核办法、教学内容以及教材和参考资料的选用等。

二、编写教材或授课讲义

基于三大诉讼法而编写出版的诉讼类法律教材比比皆是,而非诉讼法律实务教材却如凤毛麟角。因此,开设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需要组织相关一线教师和实务部门的专家联合编写教材或讲义。编写教材所需参考的材料大致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相关法规、规章

从事非诉讼法律实务工作的人都有体会,由于法律规定原则性、概括性和稳定性,其可操作性往往不强,在实践工作中很难依据某一部法律来操作一项非诉讼法律业务。整个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几乎都是在和法规、规章、实施细则等下位法律文件打交道,而这也正是传统学校教育的弱点。因此,在编写非诉讼法律实务教材或讲义时,必然要参考众多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等。此外,还应通过相关实务部门、各类法律网站以及有偿的法律数据库等,广泛搜集、参阅各类法规、规章等,以确保教材内容的规范性、前沿性和准确性。

(二)相关类似著作

针对高职高专教学而编写的非诉讼法律实务教材虽然不多见,但与此内容相关的其他著作仍存在,如律师执业指导类著作、公司法律顾问类的著作、法律风险防范类著作等都有大量值得参考的信息和内容。在编写非诉讼法律事务教材或讲义的过程中,应通过图书馆、网络书店、实体书店等途径搜集相关书籍,加以研究、学习,汲取教材所需信息,丰富教材的实务内容。

(三)各类学术会议资料和培训资料

近些年来,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实务部门和市场主体内部越来越得到重视,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教育机构和政府委托管理机构,也都陆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研讨会议和非诉讼业务培训,如公司高管法务培训、独立董事或董事会秘书法律培训、非诉讼律师专项业务培训、公司法律顾问培训等。这些会议和培训所使用和形成的各类资料和成果,都含有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信息。高职院校在编写教材或讲义时,应尽可能多地搜集此类资料,以做参考和学习。

三、建立实训案例库和实训音像库

非诉讼法律事务课程是一门实践、实训类课程。此类课程在教学模式和方法上除了必要的课堂讲授之外,常常以实务案例的模拟训练为主,辅之以实案操作进行技能提高。因此,教学和实训中必须具备充足的实训案例资源,建立实训案例库是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的必要内容。为了避免案例内容的空洞或不切实际,案例库应尽可能地选用真实的案件材料,根据教学需要进行适当的改编。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与工商管理部门、律师事务所、各类公司企业、各类市场中介机构等相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除了模拟实训之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学生参加一部分实际工作,亲自操作相关实务内容是最好的实践方式,其次是带领学生到实务部门观摩、见习。但是,由于此类实践活动限制条件较多,因此,经常性地到实践单位现场观摩或参与实际操作是不现实的。为了保证非诉讼法律实践教学的有序地开展,有必要建立一个非诉讼法律事务音像库,通过有目的、经常性的录像观摩,让学生更为感性、更为直接地学习相关业务技能。音像库的建立,可以通过购买和录制音像资料来实现。

四、制定成绩考核评定标准

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是独立开设的一门实践课程,在教学模式和实训内容上都不同于传统课程,因此,在学生成绩的考核评定方面,也应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与理论课程所采用的卷面考试不同,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教学质量的考核主要是看学生是否掌握了相关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技能,相关法律职业素质是否得到提高。这就要求在制定成绩考核评定标准时,应重点对学生实训成绩进行分项评定,减少甚至取消试卷考试的考核形式。

非诉讼法律事务课程成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实训态度、仪表和举止,团队协作精神和实训纪律,法律实务知识掌握情况,相关法律业务技能表现,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总之,学生的实训成绩应综合其工作态度和法律业务操作技能两大方面来加以考核。具体而言,主要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判断:(1)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否已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各项任务,同学之间是否有互相配合,是否遵守实训纪律,是否爱护实训设施、设备和卷宗资料,对需要保密的案卷内容是否能够保密等。(2)在模拟实训操作中,各自的表现是否符合自己的角色要求,是否能够掌握模拟角色应当掌握的法务常识和业务操作技能,是否基本胜任角色岗位。(3)模拟实训结束后,各角色提交的法律文书和实训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的格式,内容是否全面、精练,能否达到办理相关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目的。(4)学生是否积极参加校外实习、实践,是否听从实践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并较好地完成实践任务,是否获得实践单位或实践指导教师的好评等。成绩不宜采用百分制,应综合学生的各方面表现,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档记分。

[参考文献]

[1]冯军.试论法律实训课程及其结构与体例[J].教育与职业,2012(4).

第3篇

高职教学的特色在于侧重实务性,认为理论知识“够用”就好,职业技能更为重要。何为“够用”呢?学生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足以支撑其将来所对应的职业岗位所需要的职业技能就可以了。而学生需要掌握哪些理论和职业技能技能,取决于市场对该专业适应的职业岗位的要求。因此,要探讨法律文秘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思路,必须先观察法律文秘专业适应的职业岗位。法律文秘专业的设置,是立足社会对既懂法律又懂文秘的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但法律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又不一样。法律文秘专业所要培养的是面对基层的初级层次的应用型人才,其所面对的岗位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低层次的律师助理,要求从业人员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懂得帮助律师准备简单的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文件,处理各种辅的事务;第二类是中小民营企业的法务人员或者懂得处理简单法律事务的文秘人员,一般来说,企业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都会考虑找法律顾问来处理,所以企业中的相关法务人员其实还是起到辅助的作用;第三类是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辅助人员,高职毕业生在这类岗位上主要是负责整理文件、速录等,尤其是速录工作,法院检察院的速录岗位要求速录人员要懂得各个部门法的术语和基本规则,目的是提高记录的速度和避免出错。从上述三类岗位来看,法律文秘专业的学生从事的都是与法律相关的辅工作,这些岗位对学生的理论水平要求不高,只要求懂得基本的规则,懂得简单的实务操作技能即可。因此,在法律文秘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中,没有必要要求学生掌握太多太深奥的理论,只要掌握与相适应的岗位会遇到的法律实务相关的一些基本理论即可。根据这种职业岗位的要求,我们确立的《经济法》教学思路就是,以法律文秘专业适应的职业岗位为核心,根据职业岗位业务活动范围来确定《经济法》教学内容,根据职业岗位要求的技能来设置实操训练,使学生不但知法、守法,还懂得在工作中用法。

二、《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取舍

目前市面上很多经济法的教材在内容体系上都倾向于,先花大篇幅讲述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概念、特征、调整范围、作用、地位、基本原则、体系、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等,再讲各个部门法。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讲,教师完全没有必要在课堂上讲述各种学术争议,只需要掌握通说即可。在总则部分,教师需要给学生简明地讲述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范围、作用、基本原则、渊源、总的体系、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法律责任的性质,其他的内容没有必要赘述。因为作为经济法学习的基础,上述内容已经足以支撑学生进入分则的学习。在分则的教学内容选择上,我们需要考量职业岗位业务活动的需要。以企业中的法律文秘人员为例,作为企业中的法务人员或者准法务人员,从业人员需要掌握如何设立企业,需要掌握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运行规则,需要掌握企业破产的基本流程,需要掌握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底线、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中的义务和责任、法律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法律对于产品价格的规定、财务税收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的规定等,根据这种岗位的需求,教学内容可以这样安排:在市场主体法的部分,企业法是必须讲述的内容,尤其是企业登记制度和企业组织法的内容,还需要讲《企业破产法》;在市场规则法的部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都必然是教学的重点内容,尤其需要理论结合实训;《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也需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规则;在宏观调控法方面,大专层次的法律文秘学生进入政府部门管理层的可能性较小,进入广东地区的金融机构法律相关岗位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宏观调控法、金融法等内容可以略讲或者不讲,由学生根据兴趣选择自学,但税法、政府采购法等内容与企业关系密切,应当把基本规则纳入教学内容;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领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学生自身以及将来面对的工作岗位都有密切联系,也应当作为主要的教学内容。另外,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广告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也可以纳入教学内容。总的来说,在《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当根据职业岗位要求来设置,并且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弹性安排教学内容。

三、《经济法》课程的实训安排

高职院校普遍要求在教学中安排相当大比例的实训课时。《经济法》课程的实训课安排应当尽可能模拟学生将来走上职业岗位的工作状态。以律师助理岗位为例,假设律师要求律师助理帮忙给客户准备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文件,向客户解释设立企业的流程,如果学生在学校就曾经模拟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体验过相关的流程,就能够比较好地完成这个任务。因此,教师应当根据法律文秘专业所适应的岗位要求来安排实训。在市场主体法的部分,可以设置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实训项目,要求学生模拟设立企业,也可以设置企业破产申请的项目,要求学生绘制破产流程图等;在市场规制法部分,可以要求学生模拟模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断定与投诉、模拟质量侵权的申诉与处理、模拟撰写投诉书、模拟为企业被消费者投诉做法律风险分析、模拟撰写律师函、模拟法庭等;在宏观调控法部分,可以要求学生模拟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咨询等;在社会保障法方部分,可以要求学生撰写劳动合同或者模拟处理简单的劳动合同纠纷等。这些课堂实训项目虽然和学生日后遇到的实际工作任务内容不完全一致,但在方法和要求上是一致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能获得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日后参加实际工作可以尽快上手。需要说明的是,《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训项目并不是单纯为了让学生学会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还要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学生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所需要的职业素养。

四、《经济法》教学方法的优化

法律规则的学习和理解往往需要生活经验的积累。而在校学生恰恰缺乏生活经验。《经济法》课程的很多内容,在学生看来是比较遥远和无趣的,例如企业组织法,学生往往觉得枯燥无味,认为不如民法和刑法贴近生活又生动有趣。然而,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应当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兴趣和好奇心,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配合度,师生共同完成学习任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是非常广的。可以在一个新的知识点讲述之前,以真实案例来引发学生的讨论,共同总结出法律原理;可以在一个知识点讲述过程中,举例帮助学生理解;可以在一个知识点讲述完之后,设置案例分析题来帮助学生检验和巩固知识。从教学实践的效果来看,教师在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三点,一是挑选案例要与时俱进,要尽可能采用最新的真实的典型案例,毕竟如今的授课对象是在发达的信息网络环境中成长的一代人,最好避免用陈旧的案例;二是讲述案例的时候注意设置一系列小问题,引发学生进行阶梯式的思考,避免教师一直讲,学生不动脑筋等答案;三是在案例讨论完毕之后,应当有总结和深化的环节,引导学生举一反三,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实质上是要求学生带着任务去学习。对于《经济法》教学来讲,就是给学生布置相应的职业岗位中真实具体的工作任务,围绕这个工作任务,师生共同学习与这个任务相关的知识点和原理,共同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执行方案,最后检查和评价工作过程以及工作结果。使用项目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三点:第一,项目的挑选既要符合职业岗位的实际,也要难度适中,避免太难的项目打击学生效能感或者太容易的项目无法引发学生的好奇心;第二,项目的设置要突出培养的能力目标,选择合适的教学组织形式;第三,项目教学法不能承载《经济法》的全部教学内容,因为法律课程毕竟还是文科的课程,需要法学理念和人文素养作为基础,不能把所有的教学内容当成机器零件,只做简单的拼接,这是不符合法律学科的特点和实际的。

(三)实物展示法

由于学生的生活经验很有限,对于经济法所涉及的某些概念理解上会存在困难,如果教师能够给学生尽可能提供实物或者进行直观的演示,既能帮助学生理解,也能增加课堂的趣味性。例如,讲述企业登记制度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真实的企业营业执照图片;讲述非现场购物的无理由退货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淘宝的“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图片;讲述不正当竞争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侵权产品的图片或者实物等。除此之外,还有多种教学方法可以灵活穿插运用于《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去,有助于营造生动活泼、师生互动良好的课堂氛围,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课程教学目标。

五、《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4篇

论文摘 要:社会真正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学人才,为此我们必需实现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向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具体如何实施?采用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社会化教学以创新实践教学方式;开展法律援助等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加速实现模拟性法庭向实战性法庭的转变;拓宽实习梁道,加强对实习的监管。实践性教学还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配备实践教学场所、重视图书馆、校园网建设等诸多配套措施。

一、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在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其经典模式为“灌输式”的课堂讲授,教师仅仅就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之增长和变化之迅速都令人震惊,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涉及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改更是繁多。高职生法律知识教学应该是一个基本素质教育,使学生具有可持续学习法律的能力。而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则是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

(二)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力图引导学生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则是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可变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从中找出最佳方案。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塑造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是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方式。[1]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是使教学更适应社会的需求,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学以致用,而社会真正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学人才,市场需求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为此我们必需实现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向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

二、实践性教学的具体实施

(一)实践性的课堂教学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能极大地调动起学生参与学习和实际操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并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实际运用知识的各种技能、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2]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本课题组成员都一直在采用这种方法,并充分研讨,不断探索与总结,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案例选择方面,从案例集中挑选的案例对同学们吸引力往往不够,这些案例似乎不够真实。从两方面选择的案例深受同学们喜欢:一是当前发生的大案要案,由于这样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同学们也尤为关注,这样的案件更能为热血青年关注,更能锤炼同学们的爱国情操、民族气节,这样的话,课堂气氛自然热烈。二是大学生成长过程中极易遇到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比较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没有多少时间与空间的距离,更真实,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同学们可以学到许多维权的本领。具体开展教学,可以利用课堂最后几分钟布置案情,以给同学们课后有充分的讨论时间,层层设问也给他们留下了无限的想象空间,上节课的悬念悬而未绝也能吸引同学们下节课更为专心致志,这样的话还可以防止学生逃课。在案情布置过程中,多以现身说法,将自己融入其中,多采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物、地点,适当引用名人名言、民间俗语,适当采用夸张等手法来渲染感情、烘托气氛。同学们思考、讨论过后,开始回答问题。为了烘托气氛,可以让全班同学一起来判断,让同学们一个一个地来分析讲理由。采取的抢答制,第一位同学回答以后下一位同学可以对前面同学的观点进行批驳与补充,逐一批驳、逐一补充。为了同学们更有参与的积极性,同学们回答后,可以客观地给个分数以计入平时成绩。分析、讨论的结果渐趋明朗时,往往是两大主流观点居多。这时开始分析总结,通常是三方面分析。比如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可以从买方、卖方以及法官的角度进行三方面分析,从而教会同学们如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综合运用法理、情理、与道理讲得同学们心服口服。

2.启发式教学。要做好启发式教学,就必须结合案例进行有目的、有针对和有技巧的设问,用问题引起同学们思考,在问题的解答中理解、运用相关知识点,能起到非常好的效果,深受同学们喜欢。启发式教学必须要选择可供思考的材料,这就要注意选材的典型性和生动性,同时提出的问题要有递进台阶,引导同学们进行思考、猜测,提倡尝试、讨论、合作的学习方法,不定条条框框,鼓励学员用多种思维方式思考问题、解答问题。[3]例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生效则涉及法律问题,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异的,但有何差异,通过和生活当中实例相联系,使学生在心中提出疑问。通过这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运用启发式教学,也要注意讲究方法,一般可以采用提问式方法,启发学生对相关知识点提出问题,目的是通过学生主动提出问题,从而能够主动地思考解决的方法。因为不会提问题的人,也不会思考。引导学生将某个知识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多的提出,鼓励学生质疑老师、质疑课本。对问题的认识由浅入深,也激发了学生解决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变其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也能更有效的理解和把握该知识点。

3.社会化教学。经常组织学生去法院庭审现场旁听,或邀请实习法院将简单的案件放到学校模拟法庭来审理。组织学生进行旁听,有助于提高同学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能使同学们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另外,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学校还可以多途径地开展社会化教学,如聘请知名法学家为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邀请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来校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增强学生的职业经验等等。

(二)实践性的专业实习

要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实训教学基地,帮助学生完成实训教学与职业素质训导、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任务,并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重要基地。[4]实训基地,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基地,而校外实训基地的选择可与教师实践基地、学生实习基地、毕业生基地之中进行考虑,以作为训练学生职业养成的场所。

1.校内实训。

(1)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个法律援助和咨询机构,对内,则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基地。援助中心以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全部工作都由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学生在此过程中接受严格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通过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学生以准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增长见识,接受锻炼。

(2)模拟法庭。在广大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中,基本上都设了模拟法庭,但很多高校的模拟法庭利用率不高,似乎是摆设,供上级检查用。有的倒是一学期下来开庭几次,但效果也是不理想,更具有表演性而缺乏实战型。为此,我们不仅要把模拟法庭用起来而且要把它用好,加速实现模拟性法庭向实战性法庭的转变。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它的基本途径则是以类似于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加模拟的司法工作。

2.校外实习。实习是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工作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重要的渠道。实习有见习和顶岗实习,无论是哪种,都是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实习的开展可能会存在各种困难,现在很多高校的学生实习都处于“放羊”状态。但是,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始终从学生成才角度考虑,不断拓宽实习渠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加强对学生的实习指导,终会取得实践性效果的。 转贴于

(1)见习。以教学班或见习小组为单位在法学教研室统一组织安排下集中进行。在专业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身参与司法实践的相关环节并组织学生进行交流和评议。具体见习内容:观察、了解和感受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监狱及其它法律等部门的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模式;观察、了解和感受职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职业素质要求、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要求;观察、了解、分析职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与当事人的关系和法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观察、了解和分析作为企业、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应坚持的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初步接触了解具体案件,实际感受司法环境和司法实践;初步把握和熟悉所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监狱等部门的相关工作程序及所见习工作的各个环节。

(2)顶岗实习。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召开一个动员大会,让学生明白要做什么,应当怎么做,准确给自己定位,为有序地落实方案和各项措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学校积极为学生的顶岗实习拓宽渠道,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电视台的法制频道或法制栏目、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中心等等,只要是从事法律服务都可以。学校还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跟踪管理。首先,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方案,操作性要强。其次,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由实习领导小组—指导教师—实习小组—实习学生的层层管理。再次,实习指导老师能不定期地去实习单位抽查、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还可与实习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和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尽可能将实习学生安排在可以受到专业训练的部门,并听取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时掌握实习学生的实习动向。

三、实践性教学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让专兼职教师发挥不同层面作用。要培养出高素质高职法律人才,必须尽快造就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对于专职教师,可以通过顶岗实习或挂职锻炼,提高其实践能力,鼓励他们成为“双师型”人才,既是教师,又是法律职业者。学院可以聘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经常组织兼职教师来校搞专题讲座或指导学生实习。学院也可以创造一些机会让专兼职教师之间加强交流,促成青年教师的成长。

(二)改革课程体系

改革课程体系,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实践教学(课内实验和实训学时、实践教学环节)学时数占全学程学时数的比例应该在50%以上。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开司法实务、法律工作技能训练等课程,具体有,加大《法律文书写作》、《律师实务》等课程的课时和学分。课程内容应与市场经济接轨,强调民商法、经济法等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并增加实践性课程的内容和学分。

(三)配备实践教学场所。

根据专业特点,学校积极开辟校内外实训基地。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基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可以作为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也可以从教师实践基地、学生实习基地、毕业生基地之中进行考虑,以作为训练学生职业养成的场所。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系统、模拟实际岗位群的基本技能操作训练,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语言技能、社交技能等,以达到教学的需要。

(四)重视图书馆、校园网的建设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众多媒体越来越多地把触角伸向法治领域。《今日说法》、《法治纵横》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的评析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观众,效果更为直观。图书馆应该不仅仅是藏书之地,藏有法学书籍,而且是信息情报中心,每天源源不断地接收法学前沿信息,同时,又把这些信息提供给有需要的人。所以,我们应该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图书馆、校园网这个学习平台。有了这个平台,不仅方便了教学更方便了同学们自学。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出版社,1997.

第5篇

[论文关键词]治安管理课程 实训教学

近年来,公安院校大都针对治安专业实践性强的特征,相对强化治安管理课程实训教学活动的开展,但尚未形成体系,未形成整体合力,实训教学效果自然无从谈起。“理论脱离实践、动手能力差”的治安人才培养缺陷并没有得到改观。有效开展治安管理课程实训教学,对于造就具有从事治安管理实际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确立正确的实训教学设计思路

治安管理课程实训教学应当重视当前教学和未来职业的平衡,注重课程教学与未来警察职业岗位的适应性,使得课程教学适合公安行业的发展需要。故要秉承“警学结合、战训合一”的设计理念,坚持科学性、时代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的统一,要求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全面贯彻“教、学、训、战”一体化的教学训练模式。要以治安业务为内容,以实践工作操作为规范,以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为核心,强化学生的服务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要严格根据治安管理课程体系的内在规律和治安实践工作的现实要求设计课程实训教学内容和实施实训教学。在强调夯实基础、扩大知识面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课程内容设置,紧紧围绕公安院校各公安专业尤其治安管理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能够从事公安工作特别是基层治安管理工作的实用型人才的专业培养目标,设定治安管理课程的实训教学内容,进一步拓宽或增强学生的岗位适应性和从事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的实际工作能力,充分体现理论教学为实践服务的特点。

二、准确定位实训教师角色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教师应当积极适应时代要求,改变“学生是教育的对象,是教育过程的客体”的教育单主体观理念,明确自身现实角色定位,由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综合的知识引导者和能力指导者,树立“师生互动、寓教于乐”的教育双主体观理念。“教师的职责表现在已经越来越少地传递知识,而越来越多地激励思考,除了他的正式职能以外,他将越来越成为一位顾问,一位交换意见的参与者,一位帮助发现矛盾论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治安管理课程实训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更要求教师由传统的单向教与学转变为双向的沟通与互动。教师不仅要成为课堂的指挥者,更要参与到学生的具体实训学习中来,甚至于与学生共同分担扮演实训场景设计中的角色,共同完成实训演练。“以前的教师相当于是羊群中的牧羊犬,而现在则变成了羊群中的领头羊。”罗素曾说:“要使个人生活成为整体,它必须体现一个人所有的创造性冲动,而且他的教育应该是一种能够启发和加强这种冲动的教育。”治安管理课程老师应当积极顺应现时代治安管理形势发展变化对于治安管理课程教学的新要求,探究现代社会发展模式下公安院校学生的个性特点,通过场景的设计、角色的调配、问题的引导等途径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

三、着力提升教师实践能力

治安管理课程是实践性特别强的实用性课程,其实训教学能否有效开展关键在于实训教师“实训场景”的设计和运作,在于实训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教师作为教育的灵魂,其使命在于点燃受教育者的求知之火,调动学习者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去私心而扬公心,使之具有宽广的胸怀,未来的眼光,丰富的想象力,获取新知识的渴望以及创造的欲望,而这一切的关键在于能否使学生获得思维的弹性和发展的空间。”因此,应当在加强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的同时,着力提升实训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可以采用外请基层公安实战部门有一定理论素质的优秀干警作为教官、教师和教官岗位互换制、专业教师挂职锻炼到先进公安院校交流学习等方式有效弥补、提高现有专业教师的实战能力,逐步建设形成一支数量足够、相对稳定、实战能力强的治安管理课程实训指导教师队伍,使治安管理课程实训教师真正融治安管理研究者、治安课程教学者和有经验的治安管理实践者为一身,才能真正地大幅度提升治安管理课程的实训效果。

四、夯实实训教学硬件条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治安管理课程实训教学的有效开展除了软件条件外,实训场所的齐全和实训设施设备的完备也是必不可少的硬件条件,它是实训教学过程中实施技能训练的依托,能够为学生创造职业岗位的仿真环境,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其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治安管理课程实训场景设计的仿真性和实训项目开设的完整性,当然也决定着实训的最终效果。而治安管理课程实训教学研究尚存在开展实训教学缺少可利用的现代设备模拟环境和资金投入量少与支持研究全面深入开展的矛盾。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实训条件却硬性要求教师开设实训项目,将不可避免陷入“虚于应付”的实训“形式化”“虚无化”的尴尬现状,学生不满意,老师有怨言,严重影响到教学质量。作为现代化的公安院校,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逐步解决当前治安管理实训室数量相对较少、条件相对较差、设施设备相对缺乏的问题。如前期可加强模拟派出所、治安陈列室、治安防控实训室等室内实训室的建设,在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满足实训教学需要。在后期积极获取资金支持,设计并建设完成治安实训“模拟街区”,如仿真街道、银行、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地铁车站、公交站台、社区等,为治安实训完成仿真的室外实训场所,将大部分治安实训项目由室内转移到室外,形成水平较高、容量较大、条件配套的硬件实训环境,真正契合治安管理课程实训要求。

五、科学设定实训考核标准

由于治安管理课程实训教学开展得比较晚,各个公安院校大多没有制定统一的实训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考核要求、形式不一,任课教师也大多各自为政,甚至同一实训项目的不同任课教师的考核要求也不尽相同,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再加上没有制度化约束,如有些院校仅仅规定了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的比例,但在成绩评定上却未为实训教学设定比例,甚至没有规定实训教学的考核,故往往使实训教学的考核流于形式。而实训考核是保障实训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没有实训考核必然使实训教学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课程实训教学在整体课程中所占比例明文规定实训考核成绩在课程最终成绩中所占比例,切实监督实训考核的有效实施,保障实训教学的有效开展。治安管理课程的实训考核可分项目进行,每个实训项目成绩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从以下方面考核记分:对有关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掌握程度20%,案情设计10%,法律文书的制作25%;参与各方角色表现10%;组织纪律性、团结协作精神15%;法律适用20%。每个实训项目实训结束后,实训学生按照实训要求写出该实训项目实训报告,由实训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分组实训情况和实训报告完成质量情况给出实训小组成绩,由实训小组长在实训指导老师的监督下会同本小组成员商量后,根据本小组成员在本次实训中的贡献大小、表现情况等,在实训指导老师给出的实训小组成绩基础上上下浮动后给出本小组成员的个人成绩,浮动幅度为10%。在所有实训项目完成后,综合每个单体实训项目成绩和综合实训项目成绩后平均得出该学生最终实训成绩。

六、有效驾驭实训教学过程

治安管理课程实训教学过程以“场景运作”为主线开展,通过场景的设计与角色的扮演,使学生自觉置于某个特定场景中,将抽象理论与生动现实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场景有关环境条件分析、人物性格特点分析以及违法犯罪状况分析,相关资料的收集、甄别、整理、加工、编排,相关治安管理管理措施和治安执法法律知识的运用,使学生融合治安管理课程与该项目场景教学的相关知识,掌握人、事、地、物等不同治安管理对象在不同时空条件下管理的差异性,促进其更好地掌握各种相关治安执法工作技能和管理艺术。其实训教学程序一般安排为:

第一,场景设计。根据治安管理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知识点的不同要求,创设相对应的真实或类真实场景: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典型实例,创设实体场景,也称真实场景再现;运用教材基本原理,灵活根据客观情况,创设需要学生推理的场景;利用现有物品进行实物演示,创设演示场景;采用实验教学,实现真实场景再现;根据教学内容,带领学生实地考察,给出真实场景;利用现有材料,引导学生亲自动手,创设体验场景;利用电化教学手段,创设图像场景等。但无论何类场景,都应当贴近治安管理工作实际,生动形象、富有吸引力,至少也要类似于真实社会生活,这是实训教学能否成功完成的前提。

第二,场景预热。实训教学前,为学生留出一定的预习和准备时间,实训指导老师提前向学生展现已创设的场景,让他们有时间查资料、找问题、做分析。

第三,角色分工。实训项目参与人员根据场景要求划定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做好职责的分工。

第四,物品准备。根据课堂教学需要,准备相应的物品。

第五,场景演绎。实训指导老师引导学生参与运作该场景。综合运用观摩式、启发式、辩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通过“场景运作”,在场景的展开中强化思维开发、知识运用和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要求学生按照预先的角色分工演绎整个场景。角色的扮演要尽可能生活化,要有吸引力,强调逼真性和完整性,鼓励学生开拓思维、大胆演绎。将娱乐性、悬疑性、研究性融为一体,最大限度强化学生的特定情境感受性。实训老师要充分考虑到该场景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积极引导角色扮演者自身以及旁观学生开动脑筋发现问题并尽可能找出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第六,场景评价。角色扮演者自评、旁观学生点评、互相讨论与实训指导老师总结点评相结合。

第七,实训考核。完成相关实训报告,进行实训考核。如:“治安纠纷调解”实训项目的实训程序即可设定为:教师拟定并给出“实训场景”:某日,梁某某的侄女与汪某某的堂弟结婚,梁某某与其他亲戚到汪某某的堂弟家做客,汪某某也在,饭后谈话期间,讲到婚嫁财物,话不投机,双方拉扯起来,汪某某不分青红皂白,用手中的茶碗向梁某某头上砸去,将梁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旁观者报警,当地公安派出所出警后对梁某某和汪某某进行调解,汪某某蛮横不讲理,双方争执不下;学生复习有关治安纠纷调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调解程序规定的相关知识点;学生分组并进行角色分工:一般每10位学生一组,2人为社区民警,2~4人为纠纷当事人,2~4人为旁观群众或目击证人;做相关物品和道具的简要准备;纠纷当事人根据角色分工,按照“实训场景”的框架和要求演绎该纠纷“实训场景”;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出警、介入;民警演绎治安纠纷调解的相关过程和程序;角色扮演者自评;旁观学生点评;互相讨论;实训指

五、科学设定实训考核标准  由于治安管理课程实训教学开展得比较晚,各个公安院校大多没有制定统一的实训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考核要求、形式不一,任课教师也大多各自为政,甚至同一实训项目的不同任课教师的考核要求也不尽相同,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再加上没有制度化约束,如有些院校仅仅规定了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的比例,但在成绩评定上却未为实训教学设定比例,甚至没有规定实训教学的考核,故往往使实训教学的考核流于形式。而实训考核是保障实训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没有实训考核必然使实训教学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课程实训教学在整体课程中所占比例明文规定实训考核成绩在课程最终成绩中所占比例,切实监督实训考核的有效实施,保障实训教学的有效开展。治安管理课程的实训考核可分项目进行,每个实训项目成绩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从以下方面考核记分:对有关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掌握程度20%,案情设计10%,法律文书的制作25%;参与各方角色表现10%;组织纪律性、团结协作精神15%;法律适用20%。每个实训项目实训结束后,实训学生按照实训要求写出该实训项目实训报告,由实训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分组实训情况和实训报告完成质量情况给出实训小组成绩,由实训小组长在实训指导老师的监督下会同本小组成员商量后,根据本小组成员在本次实训中的贡献大小、表现情况等,在实训指导老师给出的实训小组成绩基础上上下浮动后给出本小组成员的个人成绩,浮动幅度为10%。在所有实训项目完成后,综合每个单体实训项目成绩和综合实训项目成绩后平均得出该学生最终实训成绩。

六、有效驾驭实训教学过程

治安管理课程实训教学过程以“场景运作”为主线开展,通过场景的设计与角色的扮演,使学生自觉置于某个特定场景中,将抽象理论与生动现实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场景有关环境条件分析、人物性格特点分析以及违法犯罪状况分析,相关资料的收集、甄别、整理、加工、编排,相关治安管理管理措施和治安执法法律知识的运用,使学生融合治安管理课程与该项目场景教学的相关知识,掌握人、事、地、物等不同治安管理对象在不同时空条件下管理的差异性,促进其更好地掌握各种相关治安执法工作技能和管理艺术。其实训教学程序一般安排为:

第一,场景设计。根据治安管理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知识点的不同要求,创设相对应的真实或类真实场景: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典型实例,创设实体场景,也称真实场景再现;运用教材基本原理,灵活根据客观情况,创设需要学生推理的场景;利用现有物品进行实物演示,创设演示场景;采用实验教学,实现真实场景再现;根据教学内容,带领学生实地考察,给出真实场景;利用现有材料,引导学生亲自动手,创设体验场景;利用电化教学手段,创设图像场景等。但无论何类场景,都应当贴近治安管理工作实际,生动形象、富有吸引力,至少也要类似于真实社会生活,这是实训教学能否成功完成的前提。

第二,场景预热。实训教学前,为学生留出一定的预习和准备时间,实训指导老师提前向学生展现已创设的场景,让他们有时间查资料、找问题、做分析。

第三,角色分工。实训项目参与人员根据场景要求划定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做好职责的分工。

第四,物品准备。根据课堂教学需要,准备相应的物品。

第五,场景演绎。实训指导老师引导学生参与运作该场景。综合运用观摩式、启发式、辩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通过“场景运作”,在场景的展开中强化思维开发、知识运用和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要求学生按照预先的角色分工演绎整个场景。角色的扮演要尽可能生活化,要有吸引力,强调逼真性和完整性,鼓励学生开拓思维、大胆演绎。将娱乐性、悬疑性、研究性融为一体,最大限度强化学生的特定情境感受性。实训老师要充分考虑到该场景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积极引导角色扮演者自身以及旁观学生开动脑筋发现问题并尽可能找出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第6篇

关键词:“三明治”;培养模式;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259-02

一、法律职业教育呼唤实践教学

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以概念法学的课堂讲授为主,主要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基础理论及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注释,重视书本知识的传授。注重学识的高层次,不注重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重视间接知识的学习,轻视直接经验的获得;重视教师的讲授,轻视学生的探索;重视考试成绩,轻视整体素质的提高等。其结果是具有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的人才越来越少,致使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实务时不能很快适应执业环境。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根源就在于缺乏职业能力培养的意识。

职业能力包括掌握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具体主要表现为: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较熟练地从事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1]。

为了改变职业能力培养缺失的现状,近年来在法学教育领域开始普遍提倡实践教学。

二、“三明治”培养模式对现有实践教学的突破

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把经验定位为法律的生命,说明关注法律的目光应更多地投向法律的社会实效,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逻辑自洽和周延。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因此,实践环节不可或缺。目前较为普遍的实践教学形式包括模拟法庭、审判观摩、诊所式教学、事务部门实习等。其中实习是直接接触法律事务工作的实践教学方式。

传统的毕业班实习计划是考虑到法学理论教学已经全部完成,学生有了足够的知识储备,理所当然进入实践阶段。然而,正是因为理论教学已经结束,才使集中的实习很难与理论教学相关联,使实习缺乏针对性。况且此时的学生正面临就业、考研等压力,没有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实践工作中。另外,学生数量过多也导致实务部门实习及法庭观摩无法集中安排,实习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为此,有学者提出延长实习时间,将大四的两个学期设为毕业实习期间[2]。但即使这样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为仍然存在大四学生找工作,实习环节脱离理论教学等客观情况。

“三明治”培养模式是立足职业教育目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适应社会需要和创新实践能力为核心,以多种教育教学方式为手段的培养模式。在学习专业课期间——两年至两年半,每周安排学生一定的学时深入到实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机关)进行实训,是一种理论学习—实践训练—再理论学习的培养模式,即在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实务部门实现知识的应用,再回到理论课堂进行总结和提升。这改变了毕业班集中实习的实训模式,把校企合作融入平常的教学计划中,使得实训环节与理论教学环节有机结合,实践的内容基本针对该学期的专业理论教学范围。另外,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再集中安排整个班级同时实践,而是分成两批或三批分别进行,增强了实践教学的可行性。

实施“三明治”培养模式也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忽视理论教学,将法学教育变成完全的职业培训,甚至采用学徒的方式在实务部门边干边学。法学教育的任务,不仅需要培养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更需要培养法学家,培养社会的良心、良知。如果社会都人云亦云,立法机关制定了什么法律,就执行什么法律,不知道法中之“法”为何物,法学就永远不会发展。宣扬法中有“法”,不仅仅是法理学的课题,也是法律教育的晶核[3]。

三、在刑事法教学中引入“三明治”培养模式的效果

培养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需要在与人交往之中去体验和感受,这种体验和感受无法通过课堂教学来获得。也就是说,课堂的知识讲授替代不了实践体验,而实践体验也替代不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刑事法关涉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更需要执业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三明治”培养模式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中进行了应用,均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例如,在一个伤害案件之中有一个情节,就是张某在酒席上要求李某与自己划拳,李某拒绝,于是张某手持水果刀将李某刺成重伤。这样简单的案情在教科书中随处可见。但是当学生到了实践部门,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了解一些文字上没有体现的信息。在案卷中,只是出现被害人拒绝划拳因而导致伤害的陈述,但是在审理中却发现拒绝方式上的细节需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实际上,被害人采用激烈并侮辱的方式拒绝,随后引发双方的口角,而后才产生动手伤害。这样,伤害的结果已经包含了由被害人的过错而引起的成分,对于判决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被害人过错是刑法理论中的复杂问题,在单纯的理论学习中,学生不会理解怎么样才算是过错,哪种类型的过错才影响到判决,这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去体会和感受,训练可行性的思维方式。再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在课堂上从理论的角度,重罪乃至死刑案件的和解备受争议。这种和解的性质是否属于花钱买刑是永远都论证不清楚的,而当事人的态度左右判决是对由国家垄断刑罚权的一种挑战,这在理论上还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只有在具体的案情中才能归纳出哪种情况适合于和解,才能形成直观的认识。在一个伤害案中,王某和赵某是高三的前后桌同学,考试时前者要求后者传递试卷被拒绝,于是放学时王某纠集多人对赵某殴打报复,赵某被打后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事后赵某及其家长真诚道歉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且被害人家长也承认自己孩子存在过错,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赵某,最终该案以刑事和解终结。参加实践小组的同学在自己的实践报告中都一致认为,对于该重伤害案,如果按照传统理论而禁止和解并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将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同学们在实践中了解到,即使是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也不是都适于和解,也理解了同为邻里之间,为什么李昌奎案不适于刑事和解。

我们通过问卷了解到,学生普遍接受这种实训方式,增强了对法学理论的兴趣,在课堂教学中不再是盲目跟着老师的思路,而是带有更强的思考主动性和问题意识去参与教学。另外,在理论教学中也发现,参加“三明治”培养模式的同学在分析案例时与其他同学相比,明显更多地考虑到实际可能存在的情况,思考问题更加全面。

总之,通过校企合作,实践“三明治”培养模式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其中的实训环节是大学生获得感性的实践知识、培养事业心和责任感的重要途径。通过实训,例如,深入律师事务所协助或独立完成部分律师业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审查合同,调解纠纷等;审判观摩使学生亲身感受法庭氛围,了解庭审进程等,学生加深了自我认识,提高了交际和适应能力,对未来的职业发展也有更理性的规划[4]。

四、“三明治”培养模式的推广应用

“三明治”培养模式只是在探索职业能力培养的过程中总结出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选择哪种培养模式,关键要适合自身的情况,包括招生规模、人际关系、地缘环境、硬件配套设施等情况。在这个前提下,该模式可以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如会计、税务、管理、投资理财、市场营销等诸多专业的教学中推广,甚至理工科课程也不例外。为了培养职业能力,应参考学生本人的意向,在理论教学的周期内安排学生到相关部门实践,期末以报告或实验数据等形式作为考核评价的根据。

参考文献:

[1] 钱大军.新建还是复制——我国法学职业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前景[J].当代法学,2011,(6).

[2] 杨晓静.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新路径——兼论法学职业教育模式特色[J].继续教育研究,2011,(1).

第7篇

我校从2006年以来着力于课程建设与改革,《保险学》课程的改革取得了重大成绩,从理念、目标、教材、内容、教法、实训、场所等方面都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

《保险学》课程改革应以

课程名称的变更为起点

我校对《保险学》课程的改革是从课程名称开始的。2005年,我校设置金融保险专业时,将该课程命名为《保险学》。2008年,在“专业剖析”活动中,将其更名为《保险合同与法律》。

课程改名表达了对课程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决心 我们研究了许多高职高专院校的《保险学》或《保险学原理》课程,发现其在改革力度上形式大于内容,几乎是本科同名课程的“山寨版”,没有体现出高职课程应有的特色。究其原因,在于急功近利思想的作祟和创新精神的缺失。一个改革者应该具有科学家的头脑,企业家的气魄,未来学家的眼光。着眼于课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宁愿在探索的路上走得慢些,但不能在起点上误入歧途。

课程改名的根本动因来自生产实践一线的要求 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毕业去向之一是保险行业。保险行业对学生的职业要求可以用“明理念,懂法律,会理财,善沟通”12个字概括,即合同管理能力和法律素质。作为入门的保险类课程,在有限的课时内(一般为54课时),课程应聚焦于保险理念的引导、签约技能的训练和法律素质的养成上。有了这种起点,该专业的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将会具备严谨的职业理念和良好的展业习惯。

课程改名有助于形成分工明确、逻辑严密的课程体系 《保险学》或《保险学原理》课程知识体系庞杂,能力目标不明确,前导后续课程逻辑关系不清晰。因此,我校金融保险专业对开设的三门保险类课程进行改革。《财产与人身保险》课程主要介绍重要的财产与人身保险产品的类型,并培养解读相应保险产品的能力;《保险营销理论与实践》课程主要介绍保险产品营销的方法与技巧,并培养理财规划和制作投保建议书的能力。因为保险产品属于无形产品,法律特性明显,所以,《保险合同与法律》课程顺理成章地成为二者的前导课程和知识与能力的基础,主要介绍风险与保险、保险业务流程、保险合同、保险法律等理论知识,同时,训练学生运用相关法律签订合同与解决保险纠纷的技能。

《保险学》课程改革应

从六个方面进行内涵建设

调整教学理念:从“以学生为中心”到“以市场为导向” 从成人教育转制为高职教育的头几年,我校专业教师迅速调整了心态,走下“居高临下”的讲坛,确立了“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确实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我们发现这种改革还不到位。在开始学习这门课程时,许多学生与大多数国人一样,对保险业持较深的戒心甚至偏见,原因在于他们对行业状况、职业岗位、能力需求等缺乏清晰的感性认识。如果能加强学生与市场的直接沟通,创造条件让他们更多地进行实践,学生就会逐步转变观念,形成对保险业客观、辩证的评价。所以,“以市场为导向”理念对这门课程的教与学更具有现实意义。

提升教学目标:从“传授理论知识”到“培养职业潜力” 传统的课堂教学的功能仅仅局限于“传授理论知识”,有经验的教师最后沦为教学“流水线”上的“知识蓝领”。因此,在课程改革的初期,应确立“训练就业能力”的教学目标,并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我们分析了保险营销的工作过程后,发现保险合同作为产品载体,贯穿于工作流程的始终,因此确定了以“培养学生解读、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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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能力”为具体教学目标。在实施课程标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要培养学生签订和管理合同的能力,必须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素质作为支撑,同时,学生毕业后到保险公司就业,无论是见习业务员,还是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业晋升,都需要法律素质这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培养职业潜力”被重新定位为本课程的终极培养目标。

整合教材资源:从“普高教材”,到“校本教材” 《保险学》课程最早采用的是普高本科或中职教材,改名为《保险学原理》后采用的是“伪”高职教材,这些教材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缺乏高职特色,实践内容不足;内容陈旧滞后,不符时代要求;忽视能力培养,偏重单一知识;固守传统思维,脱离教改轨道。在课程更名为《保险合同与法律》后,我们编写了校本教材《保险合同与法律》(已立项,待出版),该教材将具有以下特点:

1.以“基于工作过程”作为选取教材内容的指导原则。作为入门课程,本课程必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念,认真规划长远的职业生涯,扎实掌握可持续发展的岗位技能。因此,我们重新整合了以往的教学内容,选取了保险理念的形成、保险业务流程与岗位、保险合同管理、保险法律支持四个内容模块。

2.以“任务导向”和“项目导向”作为教材的组织方法。本教材设置了四个教学项目。项目一“保险理念的形成”,将帮助学生澄清误解、端正态度,以专业的心态认识要学习的课程和将来要从事的行业。项目二“保险业务流程和岗位”,将帮助学生清晰地了解所要从事职业的业务流程和所需的素质与技能要求。项目三“保险合同管理”是教材内容的核心,贯穿所有业务流程的主线,也是学生从业需要掌握的核心能力。项目四“保险法律支持”是项目三内容的根本保证,将培养学生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素质。每个项目都通过“任务导向”编排内容,其逻辑顺序是:任务的引入(如,案例导入,问题引入等)→任务的分解(子任务,按时间顺序、流程顺序或平行顺序分解)→任务的解决(包括知识解释、原理分析、技能运用、课后练习)。

3.以教材的“无缝对接”作为校企合作的契合点。本教材的编写体现了校企合作“零距离沟通”的特色:(1)项目内容均来自生产一线。教材的内容是授课教师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行业人士共同协商确定的,案例也是来自保险行业的经典案例。(2)满足学生考证上岗的“零过渡”需求。教材内容覆盖了保险人考证的绝大部分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顺利通过考试,达到上岗的初步要求。(3)与企业资源“零障碍”共享。我们已与友邦人寿广州分公司达成协议,企业派专业人士深入教学课堂,按教材内容和教学进度协助教学,专业教师也可以将与理论模块配套的实训项目放到企业生产一线加以实施。

创新教学方法:从“举例教学法”到“现场教学法” 《保险学》课程教学最初采用“举例教学法”,这种方法能够提高学生的注意力,使较难理解的概念、原理通俗易懂。但是这种方法目标性、针对性、逻辑性不强,而且学生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始终居于被动地位。改名为《保险合同与法律》后,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案例为内容,根据教学目的、内容的需要,通过教师的精心策划和引导,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置于实践环境中,让学生通过对实践环境和事件本身的分析、讨论,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以实现高层次认知学习目标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我们以“案例教学法”作为贯穿项目、牵引任务的主要教学方法。如表1所示。“案例教学法”能够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即便如此,我们感到这种教学方法还是存在一些沟通障碍问题。比如,在哪里讲授这些案例?哪些人来讲案例?谁是案例中的主角?所以,我们正在探索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即“现场教学法”。具体做法,一是将部分教学内容安排到保险公司的职场、培训中心、展业现场进行教学,以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二是请保险公司的培训师和资深业务员来校授课,以其自身经历激励学生;三是让学生参加展业实践,使其成为教学案例中的主角,回校后与同学进行知识分享。这种方法推出后获得了学生的好评。转贴于

再造实训项目:从“五大实训项目”到“展业签约核心业务” 《保险学》课程最早是将教材《保险学原理与实务》的内容(见表1)粗略划分为五个理论模块,设计了五个配套实训项目:

实训1——风险认识:海上逃生(保险游戏);

实训2——保险纠纷案(案例讨论);

实训3——订立保险合同(模拟训练);

实训4——与保险界交流(参观、座谈);

实训5——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识与需求(市场调查)。这些实训项目与理论模块基本吻合,实施方式也丰富多样,但没有真正体现项目导向和任务导向的特色。高职课程的实训课应以“有用”为原则,提倡精炼。因此,在《保险合同与法律》课程中,随着教学内容的项目化,我们将实训项目整合为:

实训1——认识保险事业(与“风险与保险”项目配套);

实训2——了解保险工作过程(与“保险业务流程”项目配套);

实训3——模拟签订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项目配套);

实训4——保险理赔实务(与“保险法律”项目配套)。整合后的4个实训项目围绕保险展业签约的核心业务设置,更具有针对性和整体性。

延伸教学场所:从“传统教室”到“一线岗位” 高职课程的教学应具有开放性,要求做到“三个延伸”:一是将实验室延伸到企业,充分利用对方的设备和资源;二是将教师培训延伸到企业,可采取挂职锻炼的方式;三是将课堂延伸到企业,进入生产实践环节。要让学生知行合一,他们对保险事业、保险理念的认识才会深入。因此,我们非常重视校企合作,建立了多个校外实训实习基地,与其中的签约企业更是进行了深度合作。除了与企业共同制定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选择教材和实训项目外,还以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企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公司晨会,可对保险公司的文化和工作氛围增加感性认识;参加暑期实习,可为新学期课程学习作良好的铺垫;参加业余时间展业,可大大弥补课堂学习时间的不足。

《保险学》课程改革

需要夯实支持保证基础

课程体系需优化 金融保险专业的专业课程主要按将来的就业方向设置成证券类、银行类、保险类三大课程模块,这些课程按工学结合的要求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成效参差不齐。最大的问题是这三大课程模块变成了相对的知识与技能“孤岛”:各门课程具体教学目标明确,但总体上不统一;各门课程理论知识自成体系,但不能相互印证;各门课程实训项目琳琅满目,但缺乏强化效应。总之,专业课程体系欠缺的整体性和逻辑性,势必影响《保险合同与法律》课程改革的深化,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

师资队伍需完善 师资队伍建设是课程建设的核心,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保险合同与法律》课程教学团队年轻,有活力,学历层次也较高,但缺乏企业工作经历。正如柳传志先生所说的:“人才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人品要端正,二是胸有大志,进取心强,三是善于学习和总结”,年轻教师只要牢记这三点,就会在教学改革中不断提升能力,积累经验。

第8篇

培养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才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基本目标,同时也是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材建设的基本出发点。现在使用的教材无论是权威性推荐教材还是自编教材都主要是供教师上课讲授使用。由于实践教学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中功效显著、分量极重,其教材建设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也应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实践教学一般都占到总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目前虽有少量教材每章后面附有思考题,但也只能供同学们巩固在课堂教学中已教授的知识,缺乏通过相应真实案例对知识点进行准确剖析。而且实践教学在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教学规范性参差不齐,内容繁杂,缺乏较为统一的标准。各院校目前对通用的实践教学教材的建设普遍重视不够,已成为制约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的薄弱环节。

一、教材研究的目标

教材研究总的目标是对我国高职院校经济法教材的总体情况和发展前景作整体把握,按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根本任务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经济法教材体系和内容,以激励和促进高职经济法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具体目标是:

1.摒弃从理论到理论并追求结构体系完整的编写方式,将理论教材与实训教材合二为一,根据高职院校的特色和学生的就业需要,精选教材内容,创新教材结构,将理论与实务融为一体。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归纳总结”的技术应用探索学习模式贯穿高职教学的各个阶段,培养学生动手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能力。Www.133229.cOm

2.促进教材研究的稳步持续运作。构建教材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以教材促教改,使高职经济法教学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3.通过建设、评价、改革、再评价,形成一套良性循环的机制,使法学教育走健康发展之路;同时在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评价过程中,总结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法学教育模式与可行途径。

二、高职教材编写秉承的原则

要实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基本目标,就必须摒弃从理论到理论并追求结构体系完整的教材编写方式,将理论教材与实训教材合二为一,根据高职院校的特色和学生的就业需要,精选教材内容,创新教材结构,将法理与实务融为一体,并突出其实践性。让学生掌握经济法的操作技能,把学生从枯燥的法律理论中解脱出来,让学生感受经济法的真实性和应用性,从而激发其学习的积极性。

(一)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部对高职院校“突出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理论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的教学要求,高职教材必须同时兼顾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立足于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育,着眼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体现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通过对基本知识、基本实务问题的科学编排和准确阐述;教学素材(包括案例释疑和课后习题)的精心选取;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以及相关问题的展现,将知识与技能有机地融合起来,突出职业性、应用性的要求和方法论的内容,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包括识别能力、归纳能力、解释能力、提高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真正实现从“教学生以知识”到“予学生以方法的转化”,从而使教材真正符合培养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

(二)综合性和针对性相统一

一方面,现代社会许多职业岗位需要的能力是综合性的,用到的知识涉及多个学科;另一方面,不少职业技术岗位又是高度专门化的,必须给予针对性较强的专门指导和训练。在编写体例上,应从学生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结构考虑,将实践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整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综合性”与“专门化”之间的矛盾,一些课程的教材应采用富有弹性的模块式内容结构,对知识与能力进行有目的的融合和整合,将若干个知识点组成一个模块,每个模块既是教材的有利组成部分,本身又是相对完整而又开放的单位,便于组织教和学。

(三)教材建设与教学改革相统一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因此教材建设应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新兴教材的出现,必须植根于教学改革的成果之上,反过来又会促进教改目标的实现。现代高职教育必须进一步把以教师为主体的传统观念转变到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育观念上来;把重理论、轻实践转变为突出实践;把以知识传授为主线转变为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在教材建设方面,也应相应地强调学生创造能力、创新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上来,并不断把教学改革的有效成果、先进方法、新颖内容在教材中反映出来,从而进一步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化。

三、经济法教材的构建

在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二五”规划课题“高等职业教育经济法教材建设的研究与实验”阶段性成果之一《经济法理论与实训校本教程》的开发与建设中,我们基于上述认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教材体系的应用性

我国经济法学蓬勃发展了30多年,在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中,对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的研讨始终是我国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所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是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因而在经济法的概念上,我们摒弃了深奥晦涩的“本科式”理论讲解,侧重于学界基本共识。关于其调整对象,我们认为: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与劳动法。经济法体系作为科学范畴必须边界清晰、逻辑严密,如果将与经济法有联系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都纳入经济法体系,不仅会造成经济法体系的庞杂混乱,而且会使经济法的理论研究限于矛盾,导致经济法教学混乱。因此,在经济法教材的体系架构方面,我们围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劳动法律制度三大调整对象展开。任何一个法律从业人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每个部门法的每个问题都有深入的研究,而应具备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应力求重点,舍弃三大调整对象中日常生活不常见的政府采购法、计划法、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子部门法。这样的教材体系既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宗旨,又满足了高等职业教育“突出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理论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的教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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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材内容的时代性与实践性

《经济法理论与实训校本教程》以最新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教材编写者多年的教学心得和知识积累为基础,如最新的法律规定为2012年4月28日正式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女职工产假、工作日哺乳时间等规定变化较大,给读者以清新的时代气息。

针对以往高职经济法教材的编写,往往从思想上批判了本科教材的“压缩饼干”、中职教材的“发面馒头”,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仅仅注重内容上的增减变化,依然过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基础理论分量过重,应用技能比例偏轻的问题,《经济法理论与实训校本教程》更加侧重于实践技能的培养。我们以劳动法律制度中“范跑跑”事件的分析为例:汶川地震发生后,都江堰光亚学校教师范美忠在网上发表《那一刻地动山摇》这篇文章,披露了在地震发生那一刻,自己率先跑出教室而弃学生不顾的心路历程,更因“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句话引起众怒,被广大网民戏称“范跑跑”。各个新闻媒体及各大网站相继报道了此事,“范跑跑”一时成为备受争议的人物,引发了社会各界强烈讨论与反思,之后学校向他发出解聘通知。就学校解聘他一事是否合法,不得不引起我们理智的思考。学校解聘“范跑跑”的依据是什么呢?《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都江堰光亚学校系民办学校,解聘“范跑跑”适用《劳动合同法》并无问题。但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范美忠并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也无第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非依法裁员,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从程序上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解聘范美忠不管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问题,学校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案例分析,不仅使学生感到亲切而且学理解读深刻、逻辑严密,有利于其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9篇

关键词 招投标 业务流程 实践教学

随着建筑市场越来越完善,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如何在招投标竞争中一举中标,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首要工作。我国2000年1月1日实施《招投标法》、 2009年开始实行“招标师”统考,建筑企业从以前没有招投标管理的意识到专门成立招投标部门并安排专业人员,由此可见,国家和建筑企业对工程交易市场的重视。各建筑企业都想通过改变人力资源结构来提升自身的软实力,企业迫切需要高素质、毕业后能很快适应工作岗位的应用型人才,特别是精通招投标市场运作和业务操作能力的招投标人员。但是目前有些高校在这方面的教学要么偏重理论,学生缺乏必要的动手能力,要么过分重视重复机械的操作能力,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支撑,致使学生就业后工作岗位单一,不能快速适应建筑类企业经济技术活动连贯性的工作特点。企业管理层普遍反映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较差,入职后,需要企业花费较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进行工作岗位能力培训,这样使得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和生产效率降低。

招投标课程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涉及范围较大,内容较多,是建筑工程类专业中一门承上启下的课程,该门课程一般都开设有模拟招投标的实践环节,往往因为教学组织不严密或实践条件欠缺,导致实践环节流于形式。本文就基于招投标业务流程谈谈该课程实训教学的改革。

1 招投标实训课程总体规划

基于招投标业务流程进行课程实训,就是模拟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从招标公告到最后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为止的完整过程。根据实训前的策划,让学生在不同的阶段模拟不同的角色。如在招标阶段,让学生模拟招投标公司,从受某建设方的委托进行招投标工作开始,负责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文件答疑会和开标仪式,最后中标通知书,投标部分由学生分组模拟几个不同的建筑公司参与竞标,从接到招标公告开始,分别进行投标报名、资格预审、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通过参加答疑会、开标会和最后中标通知活动,评标、定标时学生可以扮演专家,按预定好的评标方法和评标工具进行评标。最后召开实训实中总结会议,各组展示工作成果,汇报实训心得和听取老师的点评。

2 基于业务流程的招投标课程实训教学改革要点

2.1 根据实训教学大纲,编制实训指导书

实训指导书是进行实训的核心思想,为了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在实训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编制合适的实训指导书。指导书中除了明确实训的目的、要求,还应注明实训的具体内容、实训安排、实训考核等。基于招投标业务流程进行的课程实训,核心要点是正确分解它的工作流程,以工作流程分单元进行实训,由于每个单元设立实训步骤、实训要点,该实训课程的工作量大,实训时间长,所以编制这种模式下的实训指导书,应尽可能详细,要在每个实训单元都起到指导作用。

2.2 顺应发展形势,建立实训电子信息平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颁布以后,工程量清单招标在全国各地迅速实施。高校的教学也应紧跟发展形势,在招标投实训教学中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将电子招投标及评标模拟系统充分应用在实训教学的各个阶段中,如在招标阶段可利用招标软件编制招标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利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模板,减少文字录入工作;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利用算量软件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且便于工程量的管理;在计价阶段,用清单计价软件进行组价和报价汇总;在评标阶段,利用模拟评标系统,可以快速检查投标书的质量,进行报价得分计算等。在招投标教学中使用电子信息平台,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和让学生所学与将来的工作无缝接轨。

2.3 对学生进行角色分配,组建工作团队

根据招投标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内容,在整个招投标工作中,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在有限的时间里实训, 团队必须紧密合作才能完成,这也符合将来就业的工作现实。实训教师根据事先的实训策划,引导学生组建工作团队,进行角色分配,如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算量负责人、计价负责人。各项工作设立负责人,不代表独自完成,所有工作组员共同完成。引导学生对小组进行团队管理,如选举组长、设计团队LOGO、创建团队口号等,以鼓舞士气,以提高学生的实训兴趣。

2.4 精心设计实训任务,以项目法展开实训

实训教师在实训前工作量较大,要做好整个实训的整体策划。对整个实训计划按排5~7天的时间,分单元进行。本课程的实训可以设计成课程引入、组建团队;分析研究招标项目和编制招标计划;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编制投标文件;开标大会;评标和定标;实训总结8个单元。每个单元的教学设计应在实训指书上详尽描述,因为全部实训都是由学生团队来完成,教师只是充当引导者和监督者,实训是按项目教学法进行,项目教学法是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是指在一个教学过程的某一个阶段为完成一个教学目标而开展的一项具体的活动,项目教学法的特点是从项目计划、实施、验收、评估都是以学生作为主体,采取项目教学法,能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训教师根据实训的工作强度和时间准备好一至两个具有一定复杂程度的招投标工程项目,作为实训时的工作对象,实训教师还要准备实训中要用的各种道具,如招投标单位模拟公章、单位咨信模拟证明、各种招投标用到的表格及招标、投标、计量、计价、评标等教学软件。

2.5 在实训单元中设立知识点,理论与实践交叉统一

以招投标业务流程为主线,在各个实训单元设置精炼理论知识点、关键点、考核点。如学生在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对规定的是什么?在开标阶段,如何鉴别作废标书等。实训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实训进度对学生进行提问,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抢答、辩论等,来提高学生的热情。以此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力求理论与实践进行完美结合。通过基于招投标业务流程进行的课程实训,可以让受训学生融会贯通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培养对将来就业工作岗位的适应能力;掌握招标投标工作的技能,为以后的专业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