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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09 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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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制度

第1篇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趋势更加值得我们去关注。中小企业作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生力军,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不可预料的发展潜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需要国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需要自身创造良好内部环境,做到自身硬。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入手,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有利优势,形成良性的“造血”功能,锤炼和打造扎实的企业基础管理的功底,才能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游刃有余。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物资管理 问题及对策

在市场异常活跃的今天,物资管理已不能用“计划”、“配额”、“定量”等几个简单概念进行诠释, 它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成本控制的利器,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作的重要保证,成为企业发展与壮大的重要基础。物资的管理不仅有助于防止物质业务的错误记录和舞弊行为的发生,还能使企业加强成本控制,实施低成本战略。对中小企业而言,加强物资管理,不仅可以帮助会计人员进行物资存货的核算,使企业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还有助于降低平均资金占用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供的各种库存报表和库存分析可以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达到物资存货管理的最终目标。

一、中小企业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物资管理不重视,缺乏明确的物资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管理者一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重视物资的管理,从思想上忽视物资管理,缺乏明确的物资管理制度,在物资管理方面资金投入不足,计算机管理系统受到制约,多停留在原来的整套账务、采购、仓储和控制的管理模式上面,很多企业还停留在手工管理阶段,造成当前物资管理基础薄弱,是典型的流程式,“标准化”管理,而不是追求效益,主动进取的管理模式,物资计量工具和手段也相当落后。

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混乱,职权划分不清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完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岗位职责不明确,企业只注重物质的购买环节,而忽视物资的保管、领用、报废等环节,造成物资的大量浪费。物资的采购是由采购人员直接与供应商协商,企业没有专门的对市场进行调研,单纯的凭借材料发票进行入账、报销,容易给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提供勾结的机会。

3.资金不足,融资困难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我国有80%的中小企业存在资金缺口,贷款尤其是中长期贷款很难获得,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这主要是由于融资渠道相对有限造成的,在直接融资上,现行的管理机制决定了中小企业很难争取到股票上市的机会;在发行企业债券上,因发行额度小也难以获得;中小企业本身资金有限、信誉度低等原因也难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因此,中小企业在金融市场中得到的资金与其在同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是极不相称的,相当程度上仅仅依赖于其内部资金,导致中小企业资金严重不足。

4.物资管理模式存在缺陷。

物资管理注重了内部物流系统的整合,忽视了企业外部物流资源的利用。企业物质负责计划、采购、储存、领用、出库全过程的管理,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没有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物流管理资源。物资管理中,注重了存货的收、发、存的管理和实物保全,但对物资的价值管理重视不够。在管理手段上,注重了运用数学模型,确定最佳经济批量和最佳进货时间,忽视了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优化存货管理。

5.企业物资管理人才缺乏

从人力资源的角度上看,物资人才缺乏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物资人员作为生产经营辅助人员,在企业的地位居于次要地位,无法吸引人才、增强活力,使得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物资管理,既懂经济金融又懂法律法规的人才严重缺乏;二是物资管理人员缺乏系统、专业、相关的培训,在管理上往往是凭借经验判断而不是科学管理方法;三是普遍存在人才机构老化,难以接纳现代管理理念与手段的问题,有些连电脑都不会使用,更不会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获取有用的信息。

二、解决物资管理存在问题的措施

1.提高认识,建立各项物资管理制度并落实

企业应该以职能部门为龙头,建立一套科学的物资管理制度,从物资计划、采购、合同签订到验收、保管、使用、报废,整个物资流程都有制度可循,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大现场业务指导,加强信息沟通,对物资流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要加强控制,真正使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认真做好物资材料的管理。

2.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发挥物资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划清职权

中小企业要健全法人制度,履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建立物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从严格采购、销售制度,规范存货采购、消耗、销售环节,建立供应方、销售方的信息档案,加强对其信誉、资质等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发挥物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牵制作用。

3.加强资金管理,实现内部盘活

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困境除了需要政府扶持和一个良性的金融环境以外,更多地要靠中小企业自身通过内部资金盘活来解决。一是要合理确定企业的现金持有量,对多余的现金要及时进行合理运用规划。二是强化物资管理,建立合理的库存储备。企业要在强化市场调研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压缩呆滞的库存物资,并以科学的方法来确定存货资金的最佳结构,以保证资金结构的趋向合理。三是建立和完善应收帐体系,严格产品购销协议的规范操作。对不可避免需要采取赊销形式,应力求加强对客户资信度的调研咨询,对已形成的应收帐款要定期进行函询核对,制定完善还款的期限与办法,严格进行帐龄控制。

4.企业应该重视物资控制管理

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一定数量的基本物资为管理原则,勤进少购,以免大量资金积压在原材料上,采用现代物资管理手段,及时了解追踪物资量的变化,详细分析并尽量以能使物资的存储成本、物资不足引起的短缺成本、订货、装运和提货成本三者之和为最低时,确定企业合理的进货批量和进货时间,要尽量在各种物资成本与物资效益之间作出权衡,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目前中小企业在物资管理的投入相对比较少,加强物资控制管理所能带来潜在的效益尚未得到重视,企业既要重视物资内部软件管理,也要逐步加大对物资管理硬件的投入,这是进一步加强物资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措施。

5.注重企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永远停留在“小打小闹、小富即安”的经营理念上,要实现从粗放型的管理向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跨越。必须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选拔或任用思想品德好、能为企业尽职尽责服务、具有专业技能、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担任存货的采购、进出库、销售、财务管理的关键岗位工作;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用制度管理人、约束人、激励人,要选好人、用好人,充分调动发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例如:采购员、销售人员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轮岗制度;不断充实物资保管人员队伍,定期开展存货盘点工作,做到账实核对相符;财会人员要正确履行本岗位职责,正确进行核算,不断提高财会人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及时对存货库存量是否合理性进行分析。

三、成功案例

云南省曲靖卷烟厂是在物资管理的工作上面做出了成功管理的企业之一。该企业在材料采购、合同签订、物质运输、保管、领用等方面有着自己成功的方式方法。

企业在同供应商的合同都是建立在网上交易和网上合同签章,节省了不少麻烦事情。同时,对物资的管理实现了信息化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对企业物资管理形成有效地控制。提高了企业运作效率,在运用科学管理的同时,建立信息化管理模式,不仅有助于防止物资业务的错误记录和舞弊行为的发生,还能使企业加强成本控制,实施低成本战略。

参考文献:

[1]姜宁.中小企业物资采购计划的科学管理.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07.

[2]王利敏.中小企业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济师.2009.12.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后勤保障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公司业务经营做好服务,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公司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公司机关后勤保障包含公司正常经营运转所需的办公用房、办公物资、食堂、周转房、物业、票务等设备设施或服务。

公务车及公务车驾驶员管理相关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由行政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公司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坚持“保障业务、优化服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办公物资管理

第五条

物资分类。公司办公物资分为办公用品、办公设施、办公设备。

办公用品指员工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低值易耗品,包括文具、纸张、低值电子设备、清洁用品等。

办公设施包括办公家具、办公电器,含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空调、饮水机等。

办公设备主要指办公电脑及其他网络、电子设备,含电脑、网络设备、打印(复印、扫描)设备、电话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摄像机、照相机、除湿机等设备。

第六条

办公用品的管理

(一)采购管理。

行政部根据办公用品使用及需求,测算办公用品安全库存量和采购量,制定《办公物资申购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定期组织采购。常用低值物品且供应便捷的,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各部门特殊急需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物资申购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行政部进行采购。

(二)保管与分发。

1.办公用品由行政部指定专人保管,采购送货后,负责人员对物品规格、数量进行核对,做好入库登记。

2.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据实领用并做好领用登记,相关部门特殊、急需办公用品根据申购情况分发至申请部门。

3.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办公用品进行盘点检查,做到账物一致。

(三)预算控制。

1.部门及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执行预算控制。其中,公司领导预算控制为XXX元/年,部门负责人预算控制为XXX元/年,一般工作人员控制预算控制为XXX元/年。同一部门的人员办公用品费用集中统计控制。部门人员数量按实有计算(含借用、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人员,个人预算定额按月折算)。

2.全年部门控制总的费用超支,超过的部分由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承担X%,次年1月从扣部门负责人工资中直接扣除(有两个以上负责人的共同均摊)。

3.部门及个人办公用品包含:文件夹(袋、盒)、电池、笔及笔芯、U盘、剪刀、记录本、信封、办公室抽纸、订书机及针、打印纸、胶水及胶布带、插线板和其它用品等。

4.党群工作部、行政部、市场发展部、财务部、工程部等打印量较大的部门打印纸、订书针不纳入预算控制,但需节约使用。

第七条

办公设施、办公设备的管理。

(一)采购、调配管理。

1.各部门办公设施(设备)由行政部统一采购(租赁),根据部门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分配。

2.各部门因工作需求增加办公设施(设备)的,应在办公系统内填写《办公物资申购单》,经审批后,报行政部进行统一调配或采购。

3.各部门所申购的办公设施(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如规格、时间、品牌、产地、价格等),应在申购单上详细注明。

(二)保管与分发。

1.办公设施(设备)原则上不预留库存量,根据部门需求即时采购。因公司新成立部门及其他机构需配置的,由行政部统筹,根据部门(机构)人数及职能等进行配置。

2.办公设施(设备)购入后,由行政部进行验收,登记台账后分发至相应申购部门。

3.办公设施(设备)使用人员或部门负保管和维护职责,

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员按现值赔偿。

4.办公设施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或故障的,应及时通知行政部进行维修。

5.员工调动、离职或退休时,应归还所领用的办公设备,管理人员检查无损坏或缺失后,给予办理归还手续;如检查有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损坏或缺失的,则按现值对损坏或缺失部分进行赔偿。归还手续办理完结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调动、离职、退休相关手续。

(三)配置原则。

1.公司领导办公室配置办公桌、书柜、三人或单人沙发、茶几、茶水柜、挂衣架、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碎纸机、单门小冰箱等。

2.部门办公室配置办公桌、电脑,根据人员情况配置配置三人沙发、茶几、茶水柜、挂衣架、书柜、饮水机、碎纸机、打字机等。档案柜、文件柜等按需配置。

3.除负责招投标部门和个别资料整理工作量大的部门外,一般部门不配大型复印件,大宗文件和资料统一在行政部文印室打印。

4.办公室办公桌的配置,公司上下风格和式样尽量统一,大办公室集体办公,办公桌应采用单人隔离式,大宗物品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前先确定选购方案。

第八条

公司办公设施(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九条

公司办公用房指公司建设、购置、租赁的办公场所、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公司领导及机关各部门办公室、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及配套设施。

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规模根据公司人员规模、业务需求、人均面积等指标确定,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40平方米标准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正职的百分之八十控制。分(子)公司正职负责人按照公司副职标准控制,分(子)公司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子)公司正职的百分之八十控制,同级别领导(或工作人员)标准相同。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由行政部根据各部门业务需求、人员数量等统筹分配。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办公用房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办公用房内不得用火、堆放杂物、存放危险品。行政部会同质量安全监督部按照消防安全相关规范,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演练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电线、网络不得随意改装,因业务需求需改装线路的,由行政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机关食堂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机关食堂原则上仅向公司职工、交流人员及借调人员提供膳食服务。公务接待严格按单位公务活动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食堂卫生执行《餐饮业卫生规范》相关标准,食堂工作人员及就餐人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

第十五条

人员管理。食堂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司辅助人员聘用相关规定执行。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发现不适合从事食堂工作的应解除聘用。

第十六条

费用管理。机关食堂实行预算控制下的实报实销制,食堂预算按照就餐人员、餐数等制定。原则上,早餐费用控制在20元/人·餐以内,正餐控制在40元/人·餐以内。长期就餐员工按100元/月缴纳就餐费用,不足部分由公司财务预算解决。会议及接待用餐标准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食堂购置用料时,由食堂厨师提出采购需求,交采购人员采购,采购结束后,将采购的用料和采购单交食堂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定点供应商的选择按公司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服务管理。食堂厨师应认真做好计划安排,按周制定菜谱,菜式品种和菜式搭配尽可能多样化,努力做到菜肴可口、营养适度。

第十九条

就餐管理。就餐人员进入餐厅后,应自觉打卡,秩序就餐,节约就餐,不得随便进入厨房区,不得将公用餐具带出餐厅。

就餐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就餐,超出就餐时间后,厨房不再提供膳食服务。就餐时间为:早餐8:20-8:50,中餐12:00-12:30

,晚餐17:30-18:00。

第二十条

考核管理。由行政部牵头,在长期就餐人员中选择3人及以上组成考核小组,不定期作市场了解,并对采购食物的数量、质量及单价适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对食堂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周转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周转房指因工作需要,为公司职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提供的临时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行政部负责周转房的租赁、装修、维护、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周转房提供对象为:在公司工作的异地交流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提供1年周转房,其他人员不予提供)、公司借用(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的家在异地且在贵阳市区无固定住所的人员、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由公司提供住房的人员、其他协商约定由公司提供住房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符合周转房提供对象条件的,由行政部根据周转房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并办理房屋使用事项交接。其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在不高于《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规定标准内使用套间,其他人员使用单间。

周转房存量不足分配的,由本人自行租赁,领导班子成员在xxx元/人·月、其他人员在XXX元/人·月标准内凭租赁发票据实报销。有其他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周转房的物业及基础家具家电由公司负责,除公司领导外,其他使用人自行承担网络、车位使用、水、电、气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居住周转房的职工负有保管、保洁、安全责任。使用人不得改装、装修、另接管线等,因个人原因导致周转房房屋及家具损坏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周转房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租、出借,使用人不得利用周转房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坏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八条

周转房提供对象因工作调动(调离本公司,借用、挂职人员正式调入本公司)等原因不再符合提供标准的,应及时办理移交,并在2周内搬离周转房。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搬离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搬离,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2周。移交手续办理完结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调动、离职、退休相关手续。

第六章

票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票务管理指由行政部统一购买的车、船、机票订票、报销管理。公司领导出差以及公司组织的有统一购票要求的出差、出行,由行政部统一购票,统一报销。

第三十条

订票要求。

(一)车、船、机票应提前至少1天预定,遇节假日等出行高峰期,应提前合理时期预定。

因紧急工作所需临时订票的不受此限制。

(二)行政部接到订票安排后,应及时与售票单位联系,在1小时内反馈订票情况或征求订票意见。

(三)订票款项由行政部指定专人向财务部门借支长期备用金解决,借支金额不高于X千元。

票据送达后,应及时报销,票务专人更换及至每年年底时,应及时冲抵备用金。

一次性订票票款金额较大的,临时性借支,并在行程完毕后及时冲销。

第三十一条

由行政部统一购买的车(船、机)票,票据在相关出行人员行程完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送行政部,行政部复印相关票据给出行人员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票据原件交行政部统一报销。

票据原件丢失的,由丢失人员承担重新开票的费用支出,不能重新开票的,由丢失人员承担损失。

第七章

信函寄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函寄送指因公对外邮寄信函、资料、文件及其他物品等,信函寄送统一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需寄送信函资料的,在行政部领取邮寄单,将需寄送资料、物品妥善包装,准确填写邮寄单后交行政部并进行登记。每天15:00前交行政部的,当天寄出,15:00以后送至的次日寄出。寄送物品需保价的,应写明理由并注明清楚。

第三十四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邮寄的危险品,不得寄送。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物品,寄送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党政机关公文类文件、或须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其他正式文件,应通过邮政挂号信或EMS寄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后勤保障支出执行预算管理,在公司管理费内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后勤管理,子(分)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3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第十四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用户举报:

(一)发现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三)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

(二)协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

(三)协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机关和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篇

一、基本条件

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地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分所有制性质;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

(三)项目确属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二、引导资金的导向和要求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促进现代物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市场辐射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专业市场。

(三)加强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

三、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业基础设施及大中型市场建设。商业基础设施建设指为提升城市商业内涵,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流通格局,进行商业特色街及商业中心区的改造、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大中型市场建设指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村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贸市场建设指市场的新建、迁建以及“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申报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三)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指涉及“菜蓝子”工程及“绿色食品”供应,与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已建成的连锁网点达5个以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是指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申报项目已建成的连锁网点需达5个以上,20**年新增网点2个以上。

(四)综合技术服务。指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技术)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及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单位20**年技术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五)服务品牌建设。20**年新认定的服务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

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要求及资金拔付

(一)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其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品牌建设。

(二)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于2007年1月底,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三产办和合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逾期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538420、3532078)

1、申报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企业基本概况;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20**年项目单位缴纳税收、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申报贴息、投资补助、奖励哪一类扶持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年项目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原件。

4、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总投资及20**年当年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服务品牌建设项目奖励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行业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项目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已连续三年享受过市三产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第5篇

[ 关键词 ] 企业 决策者 财务管理

一、国企财务管理现状的分析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传统模式的束缚与现代新模式不确定的冲撞,引起了国企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制度虽有,但执行没有硬约束;事后检查较多,事前控制不够,企业财务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不合理,财务状况不透明,会计信息失真,一些国有企业会计核算随意性较大,这都是受内部人为控制因素的影响。

2.思想滞后

观念陈旧、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当前形式,同时,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对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财务管理应当是怎样的,却未能勾画出基本的轮廓。

3.资金管理不善

资金流向失控,加大了财务风险,而另一方面,资金使用效率低,占用不集中。有的集团内部,子公司设立的账户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一方面闲置、沉淀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却又因为筹集不到急需的小额资金,拿不出钱来调剂企业的资金余缺,导致财务费用有增无减,银行贷款余额居高不下。

二、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体系

1.改革企业产权制度,创造财务管理的条件

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处理好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建立经营者的所有权制约机制,明确产权关系上的自负盈亏责任,在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产权市场。

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产权市场实现产权转让和流动,推动国有资产存量流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流向国民经济需要重点发展的部门,实现国有资产存量的优化配置。

2.改革企业组织制度

改革政府管理职能和管理体制,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可以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同时,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可以依据法律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培育和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和社会秩序。

另外,国有企业组织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公司制企业,为此,必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3.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

(1)要更新企业经营管理上旧的思想观念,确立以市场为中心和依托的现代化管理观念;(2)要实现管理组织现代化建立市场适应性能力强的组织命令系统,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彻底改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3)要建立高水平的科研开发机构和高效率的决策机构,加强企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制定和实施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三、构建与新制度相适应的监管与评价体系

1.委派国企监事会和财务总监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由企业经营者直接控制企业的各种主要的经营活动,他对整个企业的经营状况负有全权管理的责任,但如果企业经营者在没有获得各种详细的信息的情况下,冒昧的做出了各种决定,企业就很容易造成各种各样的错误决策。因此在国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之下,委派一些国企的国企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到企业内部去参与企业内部的改革与变更,就能够有效地制止国企经营者的各种满目的错误决定。

2.建立财务管制体系

在完善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价还应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加强管理,在外部财务管制方面,财政部门以国有企业为对象,对国有资产投入的管理、企业资产营运的监督、企业重大财务收支的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违法违规的法律等内容作出评价,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保障出资人权益的需要,合理界定财政部门在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企业资产管理和财务行为。对国企内部财务管制中,应采取的政策是:第一,适度集权制。主要为适度集中筹资权和投资权,包括股权投资与转让、固定资产构建与处置、贸易交往与销售、新产品的投资开发等,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第二,建立内部报告系统。报告企业经济业务事项处理过程的信息,如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处理跟踪报告、损益报告、费用报告、现金流量报告和资产质量与债务形成等情况的报告,它是动态地了解被监督企业情况,发现问题和及时进行动态控制的重要手段。第三,成立内部结算中心。统一内部结算单位现金收入、资金拨付、对外筹资和往来结算,它能有效地强化资金管理,控制财务收支,提高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及时性。

3.制定国有资本预算考评制度

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预算是一系列专门反映企业未来一定预算内预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建立现代财务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财务预算必须服从决策目标的要求,尽量做到全面地综合、协调、规划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层次的经济关系与职能,使之统一服从于未来的经营总体目标的要求。财务预算能使决策目标具体化、系统化、定量化,能够明确规定国企有关生产经营人员各自职责及相应的奋斗目标,使企业的资源获得最佳生产率和获利率的一种方法。企业的总目标通过预算被分解成各级各部门的具体目标,如果各级各部门都完成了自己的具体目标,企业的总目标也就有了保障,国企资本的保值、增值便有了保障。现代化生产是许多共同劳动的过程,离不开业绩的考核,通过考核,对每个经营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据此实行奖励和安排人事任免,从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企[2001]325号文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6篇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为加强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分别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柯城区、衢江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所属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普通多层砖混结构的住宅30元/㎡,其它类型和性质的房屋40元/㎡。

上述交存标准,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和公布。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按照新建物业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并统一纳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集中代管。原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其专项维修资金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包括不出售的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面积核定书前,须提交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交存确认单》。

第九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主管理的决定书;

(三)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和续筹方案。

对于提交资料齐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将业主自主管理的有关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提出不同意意见的业主未达到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将该物业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第十二条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续筹专项维修资金;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续筹。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续筹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及时缴入所属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给首个业主之日起计算(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七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在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分两次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且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相关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

(二)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审核的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及其他规定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经相关业主审定的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按工程进度拨付专项维修资金;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

(六)工程竣工后,凭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第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支付的款项从相关业主的个人维修资金明细账中予以分摊核减,并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施工项目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机制以应对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后可直接进行应急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分摊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所属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第二十二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第一个结息日之前交存或当年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净收益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应平均分摊到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应当定期与银行核对,并在每年7月底前在物业小区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无偿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七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区财政局按实际需要逐年核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并缴入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收支报表,每年年终应将本年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三十一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第7篇

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下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相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处置采用简易办法计税的,名义税率由4%降为3%,改动前后实际都是减按2%税率。此处看来,实际的税负水平没有改变,如某项动产的不含税处置价为10000元,那么不管名义税率是4%还是3%,实际的税负率都是2%,此处的税负水平均为200元。但是此处规定会影响到增值税的发表开具、纳税申报与财务处理,进而还会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设置需要考虑企业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另外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也需要结合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不断健全日常维护制度、内部调拨制度、清查盘点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成本绩效评价制度等,以此不断促进企业不同环节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管理过程的规范性,严格保证整个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一)设置专门管理固定资产的部门

现阶段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实际情况往往是企业的行政部门主要管理不同类型的设备,而在实际登记固定资产设备时行政部门并没有及时向财务部门汇报资产的变更情况,这种管理方式会产生一定缺点,比如说管理工作上一些内容重复操作;实际盘点过程中工作分配不细致,所以具体表现比较混乱,而这些问题都会给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障碍。在当前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下,需要彻底改变固定资产存在多个管理部门的现状,在具体核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时,要考虑到实际使用部门和该资产的资金来源,设置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部门,在该部门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统一的核算。具体来说,无论是固定资产的采购,还是固定资产的修理、报废,都需要经过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另外该管理部门还需要对不同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盘点,设置专门的盘点人员和监盘人员,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在登记固定资产时,需要尽可能详细列示固定资产的清单,对不同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规格、数量、金额等项目都需要进行记录,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类别设置相应的管理方式。保证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以及后期的维护工作相互独立但是又存在紧密联系。在企业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全面的核算工作和相应的监督工作,由财务人员建立固定资产以及其累计折旧的总账,向财产物资会计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而对于财产物资会计来说,主要负责的工作内容有:建立固定资产以及其累计折旧的一级明细账,全面控制企业固定资产以及其累计折旧管理工作,保证企业不同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另外还需要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保证所有固定资产上都粘贴着相应的标签。

(二)提倡信息化管理固定资产的方式

在企业建立全面的网络管理系统,有助于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在该网络管理系统中可以实现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变化的及时登记,有效的避免了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现象,另外还能对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的调配,避免了固定资产浪费现象的产生。现阶段信息化社会不断深入,而在企业实现科学网络化管理已经成为了企业的目标,这就需要企业整合相关财务软件系统网络资源,构建管理固定资产的信息网,在该网络系统中录入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一方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需要明确不同部门固定资产的负责人,属于该负责人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制作相关卡片,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尝试使用条形码进行管理,对于固定资产的出库、入库或者盘点等内容,直接通过扫码完成,扫描信息直接反馈到网络系统中。这些方式都可以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也保证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准确性。

(三)不断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方面,需要从加强固定资产的成本核算处入手,具体需要按照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对固定资产折旧成本进行列支,在部门成本中核算相应内容。另外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制作固定资产卡片时结合固定资产分类情况、设置合理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每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所以在不同部门的成本中除了企业的基本事物经费和实际的运行费用,还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核算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绩效评价相关数据的支持依据。不同部门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记录分析后,不仅能不断优化固定资产的管理,而且还能保证企业正常的运转。对于已经提足折旧的资产则不需要进行成本的列支,但是一旦发现设备出现问题或者已经报废,及时申请相应的修理或者报废处置,保证企业工作的正常进展。在成本核算下,企业不同部门能高度重视管理和利用固定资产,了不断提升自身的现代化程度,不同程度设置了购置新型固定资产的计划,但是如果在购置资产时不注重对成本的控制,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更多负面的影响。所以需要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引入相关的配置管理方式,编制科学采购固定资产的预算,对采购固定资产的工作进行细致的规划,在固定资产的需求和存量数据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当成一个项目来做,事前对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在管理项目过程中关注其经济性以及存在的社会效益;事后要关注项目的绩效,保证达到实际的使用需要。总之在固定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前提条件必须保证充足的资金需求,必要条件是满足企业实际的要求,从而保证整个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结束语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治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治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治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治理要求的财务治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治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治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治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治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治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治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治理的财务治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治理,对其实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治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治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治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治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计划治理,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治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治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治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治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治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治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治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治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治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章财务预算治理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治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治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治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治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治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治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对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总公司预算治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治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治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治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治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治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治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治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治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治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业主委员会有未按期换届、应改选而未改选或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等情况的,业主不得提出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使用的申请及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物业,其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代为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建设单位没有向购房人说明且没有将该内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向购房人收取,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含配套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九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主管理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主管理的决定书;

(三)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专项维修资金自主管理有关帐目管理单位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及帐号等方面的实施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书的公证证明。

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核查符合业主自主管理条件的,将该物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号设分户帐。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不得以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其它人员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第十一条业主分户帐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按当年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业主在30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房改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由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征求意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提出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制定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并报管理机构备案。

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及其具体内容;

(二)每个项目涉及的户数明细;

(三)每个项目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组织方式;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十五条由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且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具体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相关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具体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

(二)具体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

(三)经审核后的具体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实施项目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就公示内容向有关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四)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经审核后的具体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预算及公示情况等,并填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登记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下同)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对单个项目申请使用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单位。无能力组织招标的,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相关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拨付专项维修资金:

1.单个项目申请使用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工程竣工后,按本条第(九)项规定一次性划拨;

2.单个项目申请使用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70%资金划拨;

(七)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工程决算单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工程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需要由专业的审计机构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决算费用作出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实施项目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就公示内容向有关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九)决算费用未超过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工程造价或者在约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工程决算单、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公示有关情况等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工程款(或尾款)核拨手续,经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工程款(或尾款),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的个人维修资金明细账中核减。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决算单、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审价报告及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等按物业项目立卷存档。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维修费用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文件等按物业项目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具体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下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并提交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金。

第十九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帐内。*年1月1日前专项维修资金按已实际产生利息总额的日平均利率计息分摊。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应当定期与银行核对,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有其他、、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