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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趋势更加值得我们去关注。中小企业作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生力军,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不可预料的发展潜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需要国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需要自身创造良好内部环境,做到自身硬。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入手,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有利优势,形成良性的“造血”功能,锤炼和打造扎实的企业基础管理的功底,才能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游刃有余。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物资管理 问题及对策
在市场异常活跃的今天,物资管理已不能用“计划”、“配额”、“定量”等几个简单概念进行诠释, 它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成本控制的利器,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作的重要保证,成为企业发展与壮大的重要基础。物资的管理不仅有助于防止物质业务的错误记录和舞弊行为的发生,还能使企业加强成本控制,实施低成本战略。对中小企业而言,加强物资管理,不仅可以帮助会计人员进行物资存货的核算,使企业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还有助于降低平均资金占用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供的各种库存报表和库存分析可以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达到物资存货管理的最终目标。
一、中小企业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物资管理不重视,缺乏明确的物资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管理者一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重视物资的管理,从思想上忽视物资管理,缺乏明确的物资管理制度,在物资管理方面资金投入不足,计算机管理系统受到制约,多停留在原来的整套账务、采购、仓储和控制的管理模式上面,很多企业还停留在手工管理阶段,造成当前物资管理基础薄弱,是典型的流程式,“标准化”管理,而不是追求效益,主动进取的管理模式,物资计量工具和手段也相当落后。
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混乱,职权划分不清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完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岗位职责不明确,企业只注重物质的购买环节,而忽视物资的保管、领用、报废等环节,造成物资的大量浪费。物资的采购是由采购人员直接与供应商协商,企业没有专门的对市场进行调研,单纯的凭借材料发票进行入账、报销,容易给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提供勾结的机会。
3.资金不足,融资困难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我国有80%的中小企业存在资金缺口,贷款尤其是中长期贷款很难获得,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这主要是由于融资渠道相对有限造成的,在直接融资上,现行的管理机制决定了中小企业很难争取到股票上市的机会;在发行企业债券上,因发行额度小也难以获得;中小企业本身资金有限、信誉度低等原因也难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因此,中小企业在金融市场中得到的资金与其在同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是极不相称的,相当程度上仅仅依赖于其内部资金,导致中小企业资金严重不足。
4.物资管理模式存在缺陷。
物资管理注重了内部物流系统的整合,忽视了企业外部物流资源的利用。企业物质负责计划、采购、储存、领用、出库全过程的管理,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没有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物流管理资源。物资管理中,注重了存货的收、发、存的管理和实物保全,但对物资的价值管理重视不够。在管理手段上,注重了运用数学模型,确定最佳经济批量和最佳进货时间,忽视了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优化存货管理。
5.企业物资管理人才缺乏
从人力资源的角度上看,物资人才缺乏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物资人员作为生产经营辅助人员,在企业的地位居于次要地位,无法吸引人才、增强活力,使得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物资管理,既懂经济金融又懂法律法规的人才严重缺乏;二是物资管理人员缺乏系统、专业、相关的培训,在管理上往往是凭借经验判断而不是科学管理方法;三是普遍存在人才机构老化,难以接纳现代管理理念与手段的问题,有些连电脑都不会使用,更不会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获取有用的信息。
二、解决物资管理存在问题的措施
1.提高认识,建立各项物资管理制度并落实
企业应该以职能部门为龙头,建立一套科学的物资管理制度,从物资计划、采购、合同签订到验收、保管、使用、报废,整个物资流程都有制度可循,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大现场业务指导,加强信息沟通,对物资流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要加强控制,真正使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认真做好物资材料的管理。
2.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发挥物资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划清职权
中小企业要健全法人制度,履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建立物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从严格采购、销售制度,规范存货采购、消耗、销售环节,建立供应方、销售方的信息档案,加强对其信誉、资质等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发挥物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牵制作用。
3.加强资金管理,实现内部盘活
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困境除了需要政府扶持和一个良性的金融环境以外,更多地要靠中小企业自身通过内部资金盘活来解决。一是要合理确定企业的现金持有量,对多余的现金要及时进行合理运用规划。二是强化物资管理,建立合理的库存储备。企业要在强化市场调研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压缩呆滞的库存物资,并以科学的方法来确定存货资金的最佳结构,以保证资金结构的趋向合理。三是建立和完善应收帐体系,严格产品购销协议的规范操作。对不可避免需要采取赊销形式,应力求加强对客户资信度的调研咨询,对已形成的应收帐款要定期进行函询核对,制定完善还款的期限与办法,严格进行帐龄控制。
4.企业应该重视物资控制管理
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一定数量的基本物资为管理原则,勤进少购,以免大量资金积压在原材料上,采用现代物资管理手段,及时了解追踪物资量的变化,详细分析并尽量以能使物资的存储成本、物资不足引起的短缺成本、订货、装运和提货成本三者之和为最低时,确定企业合理的进货批量和进货时间,要尽量在各种物资成本与物资效益之间作出权衡,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目前中小企业在物资管理的投入相对比较少,加强物资控制管理所能带来潜在的效益尚未得到重视,企业既要重视物资内部软件管理,也要逐步加大对物资管理硬件的投入,这是进一步加强物资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措施。
5.注重企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永远停留在“小打小闹、小富即安”的经营理念上,要实现从粗放型的管理向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跨越。必须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选拔或任用思想品德好、能为企业尽职尽责服务、具有专业技能、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担任存货的采购、进出库、销售、财务管理的关键岗位工作;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用制度管理人、约束人、激励人,要选好人、用好人,充分调动发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例如:采购员、销售人员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轮岗制度;不断充实物资保管人员队伍,定期开展存货盘点工作,做到账实核对相符;财会人员要正确履行本岗位职责,正确进行核算,不断提高财会人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及时对存货库存量是否合理性进行分析。
三、成功案例
云南省曲靖卷烟厂是在物资管理的工作上面做出了成功管理的企业之一。该企业在材料采购、合同签订、物质运输、保管、领用等方面有着自己成功的方式方法。
企业在同供应商的合同都是建立在网上交易和网上合同签章,节省了不少麻烦事情。同时,对物资的管理实现了信息化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对企业物资管理形成有效地控制。提高了企业运作效率,在运用科学管理的同时,建立信息化管理模式,不仅有助于防止物资业务的错误记录和舞弊行为的发生,还能使企业加强成本控制,实施低成本战略。
参考文献:
[1]姜宁.中小企业物资采购计划的科学管理.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07.
[2]王利敏.中小企业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济师.200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后勤保障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公司业务经营做好服务,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公司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公司机关后勤保障包含公司正常经营运转所需的办公用房、办公物资、食堂、周转房、物业、票务等设备设施或服务。
公务车及公务车驾驶员管理相关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由行政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公司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坚持“保障业务、优化服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办公物资管理
第五条
物资分类。公司办公物资分为办公用品、办公设施、办公设备。
办公用品指员工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低值易耗品,包括文具、纸张、低值电子设备、清洁用品等。
办公设施包括办公家具、办公电器,含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空调、饮水机等。
办公设备主要指办公电脑及其他网络、电子设备,含电脑、网络设备、打印(复印、扫描)设备、电话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摄像机、照相机、除湿机等设备。
第六条
办公用品的管理
(一)采购管理。
行政部根据办公用品使用及需求,测算办公用品安全库存量和采购量,制定《办公物资申购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定期组织采购。常用低值物品且供应便捷的,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各部门特殊急需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物资申购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行政部进行采购。
(二)保管与分发。
1.办公用品由行政部指定专人保管,采购送货后,负责人员对物品规格、数量进行核对,做好入库登记。
2.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据实领用并做好领用登记,相关部门特殊、急需办公用品根据申购情况分发至申请部门。
3.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办公用品进行盘点检查,做到账物一致。
(三)预算控制。
1.部门及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执行预算控制。其中,公司领导预算控制为XXX元/年,部门负责人预算控制为XXX元/年,一般工作人员控制预算控制为XXX元/年。同一部门的人员办公用品费用集中统计控制。部门人员数量按实有计算(含借用、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人员,个人预算定额按月折算)。
2.全年部门控制总的费用超支,超过的部分由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承担X%,次年1月从扣部门负责人工资中直接扣除(有两个以上负责人的共同均摊)。
3.部门及个人办公用品包含:文件夹(袋、盒)、电池、笔及笔芯、U盘、剪刀、记录本、信封、办公室抽纸、订书机及针、打印纸、胶水及胶布带、插线板和其它用品等。
4.党群工作部、行政部、市场发展部、财务部、工程部等打印量较大的部门打印纸、订书针不纳入预算控制,但需节约使用。
第七条
办公设施、办公设备的管理。
(一)采购、调配管理。
1.各部门办公设施(设备)由行政部统一采购(租赁),根据部门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分配。
2.各部门因工作需求增加办公设施(设备)的,应在办公系统内填写《办公物资申购单》,经审批后,报行政部进行统一调配或采购。
3.各部门所申购的办公设施(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如规格、时间、品牌、产地、价格等),应在申购单上详细注明。
(二)保管与分发。
1.办公设施(设备)原则上不预留库存量,根据部门需求即时采购。因公司新成立部门及其他机构需配置的,由行政部统筹,根据部门(机构)人数及职能等进行配置。
2.办公设施(设备)购入后,由行政部进行验收,登记台账后分发至相应申购部门。
3.办公设施(设备)使用人员或部门负保管和维护职责,
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员按现值赔偿。
4.办公设施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或故障的,应及时通知行政部进行维修。
5.员工调动、离职或退休时,应归还所领用的办公设备,管理人员检查无损坏或缺失后,给予办理归还手续;如检查有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损坏或缺失的,则按现值对损坏或缺失部分进行赔偿。归还手续办理完结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调动、离职、退休相关手续。
(三)配置原则。
1.公司领导办公室配置办公桌、书柜、三人或单人沙发、茶几、茶水柜、挂衣架、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碎纸机、单门小冰箱等。
2.部门办公室配置办公桌、电脑,根据人员情况配置配置三人沙发、茶几、茶水柜、挂衣架、书柜、饮水机、碎纸机、打字机等。档案柜、文件柜等按需配置。
3.除负责招投标部门和个别资料整理工作量大的部门外,一般部门不配大型复印件,大宗文件和资料统一在行政部文印室打印。
4.办公室办公桌的配置,公司上下风格和式样尽量统一,大办公室集体办公,办公桌应采用单人隔离式,大宗物品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前先确定选购方案。
第八条
公司办公设施(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九条
公司办公用房指公司建设、购置、租赁的办公场所、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公司领导及机关各部门办公室、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及配套设施。
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规模根据公司人员规模、业务需求、人均面积等指标确定,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40平方米标准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正职的百分之八十控制。分(子)公司正职负责人按照公司副职标准控制,分(子)公司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子)公司正职的百分之八十控制,同级别领导(或工作人员)标准相同。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由行政部根据各部门业务需求、人员数量等统筹分配。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办公用房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办公用房内不得用火、堆放杂物、存放危险品。行政部会同质量安全监督部按照消防安全相关规范,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演练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电线、网络不得随意改装,因业务需求需改装线路的,由行政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机关食堂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机关食堂原则上仅向公司职工、交流人员及借调人员提供膳食服务。公务接待严格按单位公务活动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食堂卫生执行《餐饮业卫生规范》相关标准,食堂工作人员及就餐人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
第十五条
人员管理。食堂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司辅助人员聘用相关规定执行。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发现不适合从事食堂工作的应解除聘用。
第十六条
费用管理。机关食堂实行预算控制下的实报实销制,食堂预算按照就餐人员、餐数等制定。原则上,早餐费用控制在20元/人·餐以内,正餐控制在40元/人·餐以内。长期就餐员工按100元/月缴纳就餐费用,不足部分由公司财务预算解决。会议及接待用餐标准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食堂购置用料时,由食堂厨师提出采购需求,交采购人员采购,采购结束后,将采购的用料和采购单交食堂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定点供应商的选择按公司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服务管理。食堂厨师应认真做好计划安排,按周制定菜谱,菜式品种和菜式搭配尽可能多样化,努力做到菜肴可口、营养适度。
第十九条
就餐管理。就餐人员进入餐厅后,应自觉打卡,秩序就餐,节约就餐,不得随便进入厨房区,不得将公用餐具带出餐厅。
就餐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就餐,超出就餐时间后,厨房不再提供膳食服务。就餐时间为:早餐8:20-8:50,中餐12:00-12:30
,晚餐17:30-18:00。
第二十条
考核管理。由行政部牵头,在长期就餐人员中选择3人及以上组成考核小组,不定期作市场了解,并对采购食物的数量、质量及单价适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对食堂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周转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周转房指因工作需要,为公司职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提供的临时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行政部负责周转房的租赁、装修、维护、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周转房提供对象为:在公司工作的异地交流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提供1年周转房,其他人员不予提供)、公司借用(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的家在异地且在贵阳市区无固定住所的人员、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由公司提供住房的人员、其他协商约定由公司提供住房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符合周转房提供对象条件的,由行政部根据周转房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并办理房屋使用事项交接。其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在不高于《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规定标准内使用套间,其他人员使用单间。
周转房存量不足分配的,由本人自行租赁,领导班子成员在xxx元/人·月、其他人员在XXX元/人·月标准内凭租赁发票据实报销。有其他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周转房的物业及基础家具家电由公司负责,除公司领导外,其他使用人自行承担网络、车位使用、水、电、气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居住周转房的职工负有保管、保洁、安全责任。使用人不得改装、装修、另接管线等,因个人原因导致周转房房屋及家具损坏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周转房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租、出借,使用人不得利用周转房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坏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八条
周转房提供对象因工作调动(调离本公司,借用、挂职人员正式调入本公司)等原因不再符合提供标准的,应及时办理移交,并在2周内搬离周转房。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搬离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搬离,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2周。移交手续办理完结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调动、离职、退休相关手续。
第六章
票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票务管理指由行政部统一购买的车、船、机票订票、报销管理。公司领导出差以及公司组织的有统一购票要求的出差、出行,由行政部统一购票,统一报销。
第三十条
订票要求。
(一)车、船、机票应提前至少1天预定,遇节假日等出行高峰期,应提前合理时期预定。
因紧急工作所需临时订票的不受此限制。
(二)行政部接到订票安排后,应及时与售票单位联系,在1小时内反馈订票情况或征求订票意见。
(三)订票款项由行政部指定专人向财务部门借支长期备用金解决,借支金额不高于X千元。
票据送达后,应及时报销,票务专人更换及至每年年底时,应及时冲抵备用金。
一次性订票票款金额较大的,临时性借支,并在行程完毕后及时冲销。
第三十一条
由行政部统一购买的车(船、机)票,票据在相关出行人员行程完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送行政部,行政部复印相关票据给出行人员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票据原件交行政部统一报销。
票据原件丢失的,由丢失人员承担重新开票的费用支出,不能重新开票的,由丢失人员承担损失。
第七章
信函寄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函寄送指因公对外邮寄信函、资料、文件及其他物品等,信函寄送统一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需寄送信函资料的,在行政部领取邮寄单,将需寄送资料、物品妥善包装,准确填写邮寄单后交行政部并进行登记。每天15:00前交行政部的,当天寄出,15:00以后送至的次日寄出。寄送物品需保价的,应写明理由并注明清楚。
第三十四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邮寄的危险品,不得寄送。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物品,寄送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党政机关公文类文件、或须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其他正式文件,应通过邮政挂号信或EMS寄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后勤保障支出执行预算管理,在公司管理费内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后勤管理,子(分)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第十四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用户举报:
(一)发现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三)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
(二)协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
(三)协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机关和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坚持依法拆迁;按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批拆迁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反映拆迁动态和情况。
(六)与委托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项目委托合同,按规定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证,合同履约率达到100%;一次性动迁成功率达到90%以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订率达到100%;群众越级上访率不超过1%;解决群众拆迁合理要求的时效率达到95%以上。
(七)全年完成拆迁总户数中,报裁率一般不超过2%,强制拆迁的户数不超过1%。
(八)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接受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检查;拆迁专业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管理规范,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8%;各种拆迁数据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九)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新风建设,保持勤政廉洁。对拆迁人员建立严格审核制度,认真贯彻拆迁补偿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秉公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不发生在拆迁户吃喝、收礼行为。
第六条房屋拆迁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必须提交以下证件: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验资报告;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拆迁资格分为两个等级。大中城市一般设立一级资格单位1-3个;小城市和县城一般设立二级资格单位1-2个。
(一)一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人员各3-5名;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2名以上;
3、从事拆迁业务五年以上;
4、年拆迁能力达到10万平方米。
(二)二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人员各1-3名;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1名以上;
3、年拆迁能力达到5万平方米。
第八条拆迁单位资格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格由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二级资格由省建设厅委托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在限额内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格证书》。
单位遗失《资格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办。
第十一条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要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格审批部门办理资格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格等级。
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要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格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拆迁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应当到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拆迁。
自行拆迁单位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县和县级市要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上资质,在设区的市要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资质;
(二)有不少于30万自有流动资金;
(三)按第七条规定,具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拆迁、评估、测绘等专业工作人员。
拆除建设用地内自有并自用的房屋,可不受本款限制。自行拆迁单位每城市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的单位,由原资格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格证书》;对于符合晋级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晋升其资格等级。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单位的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应当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拆迁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其它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本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五条拆迁专业人员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工作人员每年凭《岗位证书》进行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审核不合格的再进行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或两年未审核的不得进行拆迁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拆迁单位任职或参与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人公开办事程序、有关政策、补偿方式、标准及本单位的现场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要使用主管部门规范的拆迁文本和有关表格并按规定建立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
[ 关键词 ] 企业 决策者 财务管理
一、国企财务管理现状的分析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传统模式的束缚与现代新模式不确定的冲撞,引起了国企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制度虽有,但执行没有硬约束;事后检查较多,事前控制不够,企业财务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不合理,财务状况不透明,会计信息失真,一些国有企业会计核算随意性较大,这都是受内部人为控制因素的影响。
2.思想滞后
观念陈旧、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当前形式,同时,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对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财务管理应当是怎样的,却未能勾画出基本的轮廓。
3.资金管理不善
资金流向失控,加大了财务风险,而另一方面,资金使用效率低,占用不集中。有的集团内部,子公司设立的账户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一方面闲置、沉淀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却又因为筹集不到急需的小额资金,拿不出钱来调剂企业的资金余缺,导致财务费用有增无减,银行贷款余额居高不下。
二、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体系
1.改革企业产权制度,创造财务管理的条件
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处理好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建立经营者的所有权制约机制,明确产权关系上的自负盈亏责任,在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产权市场。
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产权市场实现产权转让和流动,推动国有资产存量流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流向国民经济需要重点发展的部门,实现国有资产存量的优化配置。
2.改革企业组织制度
改革政府管理职能和管理体制,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可以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同时,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可以依据法律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培育和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和社会秩序。
另外,国有企业组织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公司制企业,为此,必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3.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
(1)要更新企业经营管理上旧的思想观念,确立以市场为中心和依托的现代化管理观念;(2)要实现管理组织现代化建立市场适应性能力强的组织命令系统,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彻底改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3)要建立高水平的科研开发机构和高效率的决策机构,加强企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制定和实施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三、构建与新制度相适应的监管与评价体系
1.委派国企监事会和财务总监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由企业经营者直接控制企业的各种主要的经营活动,他对整个企业的经营状况负有全权管理的责任,但如果企业经营者在没有获得各种详细的信息的情况下,冒昧的做出了各种决定,企业就很容易造成各种各样的错误决策。因此在国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之下,委派一些国企的国企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到企业内部去参与企业内部的改革与变更,就能够有效地制止国企经营者的各种满目的错误决定。
2.建立财务管制体系
在完善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价还应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加强管理,在外部财务管制方面,财政部门以国有企业为对象,对国有资产投入的管理、企业资产营运的监督、企业重大财务收支的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违法违规的法律等内容作出评价,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保障出资人权益的需要,合理界定财政部门在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企业资产管理和财务行为。对国企内部财务管制中,应采取的政策是:第一,适度集权制。主要为适度集中筹资权和投资权,包括股权投资与转让、固定资产构建与处置、贸易交往与销售、新产品的投资开发等,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第二,建立内部报告系统。报告企业经济业务事项处理过程的信息,如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处理跟踪报告、损益报告、费用报告、现金流量报告和资产质量与债务形成等情况的报告,它是动态地了解被监督企业情况,发现问题和及时进行动态控制的重要手段。第三,成立内部结算中心。统一内部结算单位现金收入、资金拨付、对外筹资和往来结算,它能有效地强化资金管理,控制财务收支,提高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及时性。
3.制定国有资本预算考评制度
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预算是一系列专门反映企业未来一定预算内预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建立现代财务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财务预算必须服从决策目标的要求,尽量做到全面地综合、协调、规划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层次的经济关系与职能,使之统一服从于未来的经营总体目标的要求。财务预算能使决策目标具体化、系统化、定量化,能够明确规定国企有关生产经营人员各自职责及相应的奋斗目标,使企业的资源获得最佳生产率和获利率的一种方法。企业的总目标通过预算被分解成各级各部门的具体目标,如果各级各部门都完成了自己的具体目标,企业的总目标也就有了保障,国企资本的保值、增值便有了保障。现代化生产是许多共同劳动的过程,离不开业绩的考核,通过考核,对每个经营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据此实行奖励和安排人事任免,从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企[2001]325号文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医院固定资产的折旧
医院的总资产之中,固定资产占有它独特的位置,能否正确的对固定资产进行审查、核算,医院固定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公正性将直接受影响。在《医院的财务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第一点,固定资产的总量产生虚增。医院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它的原值只是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中,而固定资产在实际使用过程的消耗却体现不出来,使得固定资产账面的价值与实际价值背道而驰,医院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都表现不出,使用者对其实际、真实的情况都不了解。从报表上,关系人无法对医院的合并、分立以及用固定资产来吸引外投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第二点,净资产的虚增。固定资产的修购基金,医院将其提取,在医院中出现了以固定资产的资本作为净资产的形式,固定的金额也不做变更。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净资产项目中,固定资产相应的资金本额不断的重复着,而且重复的限度越来越大;第三点,固定资产的更新中存在的问题。。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是补偿那些固定资产成本使用的分配额和固定资产中已经消耗的价值。如果划分的比例没有得到明确,那么固定资产的修缮也可以用修购资金来用,在无意之中侵蚀了医院固定资产基金的改造更新;第四点,医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不便。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让固定资产的使用时间与资产原值和实际含有的净值有较大差异,并且在发生报废、毁损等情况下,资产的具体损失情况也不能够完全的把握,使得医院对此了解不详细,随之也影响到了医院正常的管理;第五点,资产负债表。医院在固定资产的使用上,从最先开始的购买到最后的报废过程中,都没有进行价格上的调整,因为某种原因,资产要退出医院的时候,只对铲平做一次性的价值减少处理,这也会让固定的资产减少加快。
(二)医院固定资产在收支结余上分配
现目前,医院的固定资产的收支结余分配上所使用的程序和其他大型企业的分配都大同小异,而作为企业,它的利润分配不会牵涉到企业的实际收入,可医院的的“事业基金”中包括了一些实际收入,在固定资产的保全方面,企业比医院的制度做的全面的多
(三)医院非限定性的捐赠的处理不当
作为《医院财务制度》,在捐赠资产过程中,接受非限定性的应当计入其他收入当中,进而了解到,接受的非限定性用途方面、流动的资产都应该纳入其他收入当中,而收支结余的分配让医院的事业基金及员工的福利基金得到增加。从而看出,按照现有的医院财务制度,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捐赠的接受都会让不同形式的净资产存在。
(四)医院特殊项目的处理
《医院财务制度》中对财务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常规中,并没有针对特殊的项目。例如: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医院的合并及分立、资产负债表的日后事项、经营,融资的租赁、固定资产的交易、具有盈利性的医院税务处理方式等。
(五)医院在做大型修缮中,在修够基金中的列支
在医院固定资产的使用中,修缮费是作为一种能够为医院带来实际的经济收益,才形成开支的一种费用,又名收益性支出。修缮费应该纳入成本进行核算,适用于配比原则。在修购基金没有余额的时候,在修购基金中列支修缮费用才允许被计入成本费用当中,一方面虚增了的收支结余是因为成本核算不到位,使得核算不够前面、准确;另一方面领导直接的经济责任的不到判断,难以从医院年度会计报表中体现出增长支出和实际收入的快慢程度。
二、对《医院财务制度》的建议
(一)对于非限定性用途的捐赠
医院的援助行为是捐赠的本质,使得医院的经济资源得到增加,遵循资本交易应该绕过损益表直接进入资产负载表的国际惯例,考虑到了这样
捐赠并不能经常发生,要让医院管理的效率、盈利水平在医院的收支结余上能够真正的、有效的反映出,对于非限定性用途的捐赠都应该作为净资产归入事业的基金核算中去。
(二)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
无论是从资产管理的角度还是会计报表的真实性,都应该增设累计折旧账户,当作备抵的固定资产放入资产负载表中,
在医院固定资产方面真实的将资产的净增与收支的结余反映出来。
(三)对于收支结余分配
在财务制度中,做好资金的保全,能够进一步的防治国有固定资产的流失,准确、快速、明了的反映出医院资本的真实结构,保障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将进行收支结余的程序简单化,都是有利于界定固定资产产权的方式。在事业基金科目之下应该设立国家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投入基金、结余分配,对于医院获得资本金的渠道进行全面的、完整的、严格的划分,
有的时候可以用“结余分配基金”来尽量弥补医院亏损的空缺,如果无法弥补,则用红字表示出基金剩余金额。如果医院要对国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让、投入基金减少,必须要是财务清算出现情况的时候才可以。
(四)对于医院固定财产物资的盘亏、盘盈及损毁
医院财务物资的盘点处理上要求保持一致,并且让其无论是在固定形态,还是流动形态下都要存在。看起来,医院的正常业务和固定财产物资的收入没有直接的关系,盘盈不是为了取得相应的资产收入才产生消耗的,盘亏也不是以付出价值来取得资产。盘盈、盘亏都与正常业务没关系,但是又对收支结余有影响,是构成收支结余的要素,所以应当把医院的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纳入其他的收支比较合适。
(五)对于特殊项目
医院作为一个经济的实体,除了财政预算一定的补助以外,其余的运行方式都和企业具有相同之处。对于医院特殊的业务比如债务和资产的重组、医院的合并分立、资产负债表如后事项、盈利性医院的税务处理等都应该依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账务的处理。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创新
(一)建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队伍
实行固定资产的多头管理,但是管理上相对分散,因此医院要实行统一的管理。对于领导队伍,主要制定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审查购买医疗设备的可行性、组织固定资产的招标、对闲置或者使用不高的固定资产作出调拨,通过评估来正确的分析和清理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进行基本的监督和管理。作为医院固定资产的重要部分,开展医疗的业务活动,离不开固定资产的支持。在医疗业务活动中,医院领导小组要从各个方面对活动给予大力支持。作为医院的资产管部,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医院的固定资产不流失,做到这点,就应该定时的考核医院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使用、完好程度、维修费用等方面。
(二)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要求把各个部门的权利、职责明确下来,相互协调,建立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等规章,并且与网络连接,通过网络系统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奖惩制度,对不负责任、管理不善等给予处罚,对管理突出的给予奖励。由于医院固定资产包含的种类齐全,在使用、分布、价值上都有差异,所以医院领导小组应该针对医院的实际情况,建立考核、清查、处理医院固定资产的专业部门,做到在财务上有账本可以检查、管理部门有依据可循,让医院的固定资产能够按照计划进行采购,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保全制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创新
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下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相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处置采用简易办法计税的,名义税率由4%降为3%,改动前后实际都是减按2%税率。此处看来,实际的税负水平没有改变,如某项动产的不含税处置价为10000元,那么不管名义税率是4%还是3%,实际的税负率都是2%,此处的税负水平均为200元。但是此处规定会影响到增值税的发表开具、纳税申报与财务处理,进而还会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设置需要考虑企业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另外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也需要结合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不断健全日常维护制度、内部调拨制度、清查盘点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成本绩效评价制度等,以此不断促进企业不同环节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管理过程的规范性,严格保证整个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一)设置专门管理固定资产的部门
现阶段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实际情况往往是企业的行政部门主要管理不同类型的设备,而在实际登记固定资产设备时行政部门并没有及时向财务部门汇报资产的变更情况,这种管理方式会产生一定缺点,比如说管理工作上一些内容重复操作;实际盘点过程中工作分配不细致,所以具体表现比较混乱,而这些问题都会给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障碍。在当前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下,需要彻底改变固定资产存在多个管理部门的现状,在具体核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时,要考虑到实际使用部门和该资产的资金来源,设置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部门,在该部门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统一的核算。具体来说,无论是固定资产的采购,还是固定资产的修理、报废,都需要经过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另外该管理部门还需要对不同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盘点,设置专门的盘点人员和监盘人员,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在登记固定资产时,需要尽可能详细列示固定资产的清单,对不同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规格、数量、金额等项目都需要进行记录,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类别设置相应的管理方式。保证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以及后期的维护工作相互独立但是又存在紧密联系。在企业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全面的核算工作和相应的监督工作,由财务人员建立固定资产以及其累计折旧的总账,向财产物资会计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而对于财产物资会计来说,主要负责的工作内容有:建立固定资产以及其累计折旧的一级明细账,全面控制企业固定资产以及其累计折旧管理工作,保证企业不同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另外还需要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保证所有固定资产上都粘贴着相应的标签。
(二)提倡信息化管理固定资产的方式
在企业建立全面的网络管理系统,有助于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在该网络管理系统中可以实现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变化的及时登记,有效的避免了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现象,另外还能对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的调配,避免了固定资产浪费现象的产生。现阶段信息化社会不断深入,而在企业实现科学网络化管理已经成为了企业的目标,这就需要企业整合相关财务软件系统网络资源,构建管理固定资产的信息网,在该网络系统中录入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一方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需要明确不同部门固定资产的负责人,属于该负责人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制作相关卡片,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尝试使用条形码进行管理,对于固定资产的出库、入库或者盘点等内容,直接通过扫码完成,扫描信息直接反馈到网络系统中。这些方式都可以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也保证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准确性。
(三)不断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方面,需要从加强固定资产的成本核算处入手,具体需要按照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对固定资产折旧成本进行列支,在部门成本中核算相应内容。另外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制作固定资产卡片时结合固定资产分类情况、设置合理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每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所以在不同部门的成本中除了企业的基本事物经费和实际的运行费用,还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核算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绩效评价相关数据的支持依据。不同部门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记录分析后,不仅能不断优化固定资产的管理,而且还能保证企业正常的运转。对于已经提足折旧的资产则不需要进行成本的列支,但是一旦发现设备出现问题或者已经报废,及时申请相应的修理或者报废处置,保证企业工作的正常进展。在成本核算下,企业不同部门能高度重视管理和利用固定资产,了不断提升自身的现代化程度,不同程度设置了购置新型固定资产的计划,但是如果在购置资产时不注重对成本的控制,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更多负面的影响。所以需要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引入相关的配置管理方式,编制科学采购固定资产的预算,对采购固定资产的工作进行细致的规划,在固定资产的需求和存量数据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当成一个项目来做,事前对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在管理项目过程中关注其经济性以及存在的社会效益;事后要关注项目的绩效,保证达到实际的使用需要。总之在固定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前提条件必须保证充足的资金需求,必要条件是满足企业实际的要求,从而保证整个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结束语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治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治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治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治理要求的财务治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治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治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治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治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治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治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治理的财务治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治理,对其实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治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治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治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治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计划治理,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治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治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治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治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治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治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治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治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治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章财务预算治理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治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治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治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治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治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治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对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总公司预算治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治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治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治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治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治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治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治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治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治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