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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个人独资企业年检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落实优惠宽松的投资政策,加快市场主体增量发展
1.支持鼓励自主创业、投资创业。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免收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
2.试行小微企业注册资本(金)认缴制、“零首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实行认缴制,由出资人自主确定或在协议、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私营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涉及安全生产等重要前置许可审批的项目除外)可以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核发实收注册资本为零的营业执照,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余额在2年内缴清,到期不能出齐的,可申请延期一年缴清。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著作权、专利权等作为出资申办企业。
3.试行生活便民服务行业个体业户免予工商登记。对城市社区内无固定店铺经营场所并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从事水果、蔬菜、土特产品零售以及修理、缝纫等生活便民服务的业户(不涉及安全行业和前置许可事项),可以免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支持培育发展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简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登记手续,进一步推进登记材料规范化、示范化,方便农民办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可以由镇级政府出具,不再要求提供土地所有权证书;放宽对住所使用的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也可租用他人场所作为住所。场所在农村没有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登记办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5.支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来高设立合伙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引导外资企业扩大出资范围,推进利用外资方式多元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后与外国(地区)投资者共同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拥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回国投资设立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
6.支持引导股权投资。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股权投资或管理企业的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7.支持兴办金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信用联盟组织。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本市限定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鼓励设立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引导、帮助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行业和专业市场成立行业协会,促进抱团发展,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引导和支持建立行业信用联盟,实施信用联保,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破解融资难题。
8.免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依照有关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免收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费、年检验照费、工本费等费用。
二、优化登记条件,促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
9.试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制度。凡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涉及工商登记时应提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而暂时不能提交的,实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制度,核发经营范围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一年,待取得许可文件(证件)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10.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个转企”新设立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冠省或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可由我局受理后,通过业务系统报省、市工商局审批。
11.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暂不能提供房产证明的,可以提交镇(街、区)政府或镇(街、区)建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允许股权投资管理、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等新兴产业以集中或合用的同一办公场所中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12.试行委托登记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住所设在我市,应当由省、市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积极争取省、市工商局授权委托我局登记管理。
三、强化针对性帮扶,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
13.支持企业加强知名字号保护。支持和引导企业制定实施企业字号发展战略,挖掘提升企业字号的品牌价值,对符合条件的知名企业字号重点予以保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14.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三押一推”融资方式,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积极支持浮动抵押,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对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抵押担保融资,允许企业、银行共同委托同一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5.督促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严把登记、年检关口,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依法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对各级政府决定调整、关闭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一律暂缓或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做好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
16.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服务引导和行政指导,与企业数量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镇街区、工业园区或行业协会联合设立品牌工作指导站,积极引导和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注册商标;引导有关社团法人、科技推广机构等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不断提高商标的有效注册量。鼓励和指导出口型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等途径加强商标国际注册与保护,大力推进自主品牌国际化进程。引导重点企业加大商标战略实施力度,积极创建驰名、著名商标。
17.积极实施广告拉动战略。指导企业科学有效地加大广告投入,发挥广告作用,不断树立品牌、开拓市场。以培育广告产业园区、打造广告企业品牌、发展广告会展项目为依托,扶持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广告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成立满2年的广告企业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全面提升广告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18.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培训合同信用管理人员,指导建立和完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大力选拔和培育“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升企业信誉度和社会知名度,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一、现行营业执照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执照依据多、种类多、规格多、内容多
一是法律依据多。关于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的印制规定,均由国家工商总局出台,采取分别规定的方式,且不时根据实体法的修改而调整。从法规数据库中检索发现,其收录的1987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与营业执照相关之部门规章共有54部,其中现行有效的42部,包括1987年出台的《国家工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等,内容分别涉及营业执照的印刷、版式、记载事项、编号以及效力。根据实体法的修改,上述规定也被不断补充,如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和的通知》。另外,部分规定还经历了多次修改,如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分别依据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等六种新式执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等。
二是数量种类多。现有营业执照包括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类型,每类营业执照又有正本、副本之分。根据全市登记管辖权限的划分,目前分局登记部门使用的营业执照有13类、26种样式。这不仅给营业执照的打印、发放工作带来不便,有时还会造成工作人员出现差错;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和申请人、普通公民也增加了识别、辨认的难度。
三是规格样式、记载内容多。从规格样式看,目前使用的26种营业执照中,仅尺寸方面就有10多种不同规格。从设计版式看,大部分营业执照都印有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及相应的防伪标记,但也有例外: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类营业执照均没有国徽图案,其副本也缺少明显的防伪标记。从记载事项看,各类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登记事项均根据各自实体法的有关规定,虽然指向内容类似,但采用的专业术语与表述方式却有不少区别,如:“企业名称”与“字号名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实收资本”与“实收资金”、“经营范围”与“业务范围”、“成立日期”与“发照日期”、“发照机关”与“登记机关”等;再比如,同样是商事主体的营业地址,登记事项的表述有六种之多。包括:住所、企业住所、地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
(二)营业执照印制发放存在的问题
一是打印数量大。朝阳区是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城区之一。截至2010年3月底,全区登记注册市场主体24.8万户,平均每年新增2万户。2008年分局发放营业执照45560份,2009年发放60821份,增长率33.5%。
目前。分局登记注册大厅共设接待窗口40个,其中登记受理窗口23个,每日接待预约近500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而取得核准文书的约400户。大厅设有1个营业执照打印室、2个营业执照发放窗口。打印室装备专业打印机5台,日平均打印营业执照350份、证明材料200份,共计900余份;2个发放窗口日平均发放营业执照近350份,证明材料180余份。从事营业执照打印、数据修补、发放的人员共9名。
由于营业执照底版种类多,只能采取集中准备底版、打印、发放的“流水线”操作方式,制约了工作效率提高。以每日350份待打印材料为例:首先,材料分类、登记以及营业执照底版准备需要2小时;集中打印时间需要1个工作日,如遇到外资企业主体营业执照还需重新设置打印程序,遇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执照副本需自行加盖公章,则集中打印时间更长;此外,封装排序需要2小时。申请人在指定日期前来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需再次根据排序进行查找,平均查找单份材料耗时约1分钟。目前,营业执照发放的最短时间为5个工作日。另外,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均不尽相同,给日后登记系统数据导入导出、统计分析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营业执照使用过程申存在的问题
一是由于每日前来登记注册主体类型的不确定性,使营业执照底版的预定、配送、使用和保存出现了很多难以预见的问题。例如,根据朝阳区政府规划,崔各庄乡15个村进行拆迁改造,使得上述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量迅速增长,为此分局从印刷厂预定了大量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底版。2010年2月25日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暂停办理崔各庄乡15个村新设、变更住所登记等手续,致使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数量急剧减少,先前预定的营业执照底版只能放入库房或就地保存。造成使用、保存成本的增加。
二是营业执照样式内容不统一,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难以辨别营业执照真假。营业执照作为商事主体取得经营资格的有效凭证,在办理银行账户、其他行政审批手续、日常经营活动中,时常需要出示、辨别和验证。由于现行营业执照种类多样,记载内容不尽相同,专门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尚需仔细辨别,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的辨认的困难可想而知。此外,种类和规格过多,也会给营业执照防伪带来不便,比如缺乏统一的防伪标识,防伪水平不高,社会公众难以辨别营业执照真假,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使用假营业执照招摇撞骗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营业执照样式内容不统一,导致登记注册部门工作量大增。企业年检时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章,但现有营业执照副本样式不一,有些没有预留年检盖章栏,年检时只能在其封面或空白处盖章。预留年检盖章栏的营业执照也不尽相同,有些是4个栏,有些是5个栏,意味着当年发放的营业执照,时隔4至5年后(年检章盖满后)必须换照。如分局2009年发放的60821份营业执照,2013年即进入换照程序。这种短周期的换照,造成了工作量的大增。
二、规范营业执照的建议
实现营业执照在种类、规格、内容等事项的规范,能有效彰显营业执照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确认商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能提升社会公众的认知度,便于投资者、合作方、经营对象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对营业执照种类、法律意义的辨别;能优化投资环境,实现营业执照打印、发
放等环节的流畅与便捷;能降低营业执照底版在印制、配送、保管等方面的费用开支,节约行政成本。
(一)统一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机关针对同一内容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是统一的”法理原则,工商部门向商事主体核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经营地位的行为应该依据统一的规范、采用统一的形式。因此,我们建议由国家工商总局出台规范统一的《营业执照管理办法》,实现营业执照“统一依据、统一管理、统一样式、统一内容”。
内容应包括:
1 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性质、作用:
2 持有营业执照应尽的义务及相应的罚则,如于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承租、承借、受让、出卖、涂改营业执照;
3 伪造、持假营业执照、使用虚假证明骗取营业执照等行为的定性及处罚:
4 营业执照编号方法、样式、印刷、管理的统一规定;
5 修订办法:根据实体法的变动予以统一修订。
通过法规依据的统一,实现营业执照管理、印制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统一规范。
(二)统一营业执照的管理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管理,已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营业执照的统一管理,不仅意味着对营业执照性质的统一认定、对违反营业执照使用规定的定性处罚相一致,也意味着对营业执照底版的统一设计、统一编号、统一印刷。
登记部门在使用空白的营业执照底版时,也必须加强管理:一是要建立营业执照底版台账,确保统一编号的执照底版能够跟踪、追溯流向;二是营业执照底版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损耗、损坏,要登记编号,报部门负责人登记备案,废照进行统一回收销毁。
(三)统一营业执照样式和记载容
1 各类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按正本(悬挂式)和副本(折叠式)两种类型,分别统一执照的尺寸规格、版面及背景设计、防伪标识等要件。所有执照的正、副本均应印有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
2 营业执照除在纸张厚度、材质、底纹、色彩、大小、耐用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外,还可以利用现代科学发展技术,以嵌入含有企业基本信息的芯片或条形码扫描等技术,提高防伪能力。营业执照科技含量的增加。将为营业执照全国联网查询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有效条件。
3 各类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所记载内容规范统一。执照底版应当统一印有“营业执照”烫金大字,各登记事项采用统一的专业术语,应当包括: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日期、主体类型、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执照底版中不能统一的事项,如公司类营业执照中的“实收资本”,以及执照中具体的登记内容,统一提供相应电子模板,供登记部门借助专门打印设备自行打印。据此,登记部门可根据每日预约登记数量或月平均登记数量,集中预定充足数量的统一营业执照底版,实现即时打印,从而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登记效率。
4 延长营业执照使用年限和换照周期。营业执照副本年检盖章栏可以多预留部分空格,如:统一预留6格;也可以不预留年检盖章栏,取消在营业执照副本上进行年检盖章环节。实现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或其他现代化技术手段,如北京市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并公示年检信息,推动年检信息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公示与查询。
县工商局2009年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总结
2009年年初以来,××县工商局根据省局、市局关于企业信用监管的指示精神以及《××县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系统建设,拓展信用信息采集范围、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强化对失信行为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内资
企业:认定守信企业(a+级)----户;(a级)----户;警示企业(b级)----户;失信企业(c级)----户;严重失信企业(d级)----户,合计----户。设置为一级警示企业----户。各类私营企业:①个人独资企业,认定守信企业(a级)---户、警示企业(b级)----户、失信企业(c级)----户、严重失信(d级)----户;②合伙企业,认定守信企业(a级)---户、失信企业(c级)-----户、(d级)-----户;③私营有限公司认定守信企业(a级)----户、失信企业(c级)-----户。现将2009年企业信用监管情况总结如下。
一、以畅通信息渠道为重点,强化信用信息征信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提供依据。2009年县局注重工商所责任区信用监管工作的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延长了信用监管视线,充分发挥处于监管第一线的基层工商所信用监管优势,改变了原先信用监管工作单靠县级局机关业务科室执行而裹足不前的局面,不但使这项“冷门”业务落实到位,而且还有效巩固和提升了责任区监管效能。一是利用企业年检和个体验照,对全县----多家企业和----多户个体工商户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将上述各类市场主体的原生性信息、再生性信息以及各市场主体自报信息全部输入电脑。到目前为止,个体工商户验照信用采集信息已全部录入,已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信息录入达----%。二是核对、清理、补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据库,纠正、补充企业信息----条、个体工商户信息-----条。三是建立异地登记企业被处罚信息属地采集制度。各基层单位定期将非本局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信息进行分类、汇总,移送被处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录入。四是通过日常巡查,建立、充实无照经营数据库,及时将本局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信息输入电脑,案件处罚信息录入率达---%。五是开展企业回访征信工作。全局待回访企业----家,现已回访----家,回访信息录入-----%。
二、以创新机制为抓手,强化企业分类监管,不断完善信用长效监管机制。县局逐步推行和完善片区监管责任制度,形成“以信用等级为基础,以经济户口为依托,以片区监管为载体,以日常巡查为手段,以绩效考核为保证”的企业分类监管机制。一是各基层单位依据企业监管类别,对企业实施适时巡查、定时巡查、随时巡查和专项检查等不同级别的监管,逐个落实企业巡查监管计划。二是本着“教育为主,规范为本,预警为先”的原则,对各种原因将要退出市场的企业加强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企业了解退出市场须履行的手续和恶意退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对被吊销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强化对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审查,凡上“黑名单”的,三年之内一律不得重新担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通过电脑提示驳回了----家已受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拟重新设立登记的申请。四是把注销、吊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及时向税务、经贸、银行、质监、劳动、招投标等部门进行通报,提示有关部门加强防范对策和措施。五是去年因破产、歇业、解散、未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等原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全部纳入经营户口管理,防止一些市场主体表面上退出市场,暗地里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发生。
一、基本情况
截止*年4月30日,全县登记注册的企业*户(含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其中:法人企业137户,营业企业*户。按企业类型分:国有企业*户,集体企业*户,有限责任公司(含分公司)*户,合伙企业15户,个人独资企业27户,其他企业4户。全县应检企业*户,实检企业*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户,B级企业6户。结合企业年检,办理变更登记76户,注销登记2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1起,罚没款金额*万元。
二、具体做法
1、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企业年检工作,我局首先认真领会省、市工商局文件精神,学习钻研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查阅原登记档案,摸清底子,掌握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及时召开股所长会议,传达贯彻市工商局企业个体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安排落实我局此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目标任务。三是从时间安排、工作内容、股所协作以及纪律要求等方面,对企业年检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责任,夯实任务。四是及时转发了省、市工商局有关文件,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五是建立上下畅通、局所联动的信息反馈和密切协作机制,明确了县局各内设机构与基层工商所在企业年检中,互通信息和查办案件等具体工作职责,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局系统整体执法效能。
2、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我局今年在开展企业年检工作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并注重手续完备,做好记载,积累材料,既宣传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提醒其按时申请办理年检手续,又为日后处罚违法违章行为做好了基础性工作。除市工商局在《*日报》上刊登通告外,我局还结合本县实际,重点做了以下两点:一是自*年元月1日开始,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了7天14次的通告;二是通过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以及电信部门,在手机和小灵通上短信,提醒企业按时申办年检。
3、严格程序,依法行政。
企业年检工作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使这项“老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起到对市场主体再把关的作用,我局一是手续严密把好证据关,做好从申领年检报告书和表格、受理和交费以及发还执照,均需当面签字,并做好记录。二是严格程序把好初审关,为了加强属地管理,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先将年检材料报基层工商所初审,由工商所根据其上年度的遵规守法表现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提出具体年检建议,然后由县局审查核准,否则不予受理。三是严格审查把好核准关,对经营者提交的年检材料,认真审查,特别是对涉及有前置许可的一些重点行业,一律要求提交有效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否则不予通过年检,尤其是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矿产开采和娱乐业,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对个别企业经年检验资或年度审计,实收资本低于法定限额或与注册资本不相符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补足或作了变更登记;对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都进行了行政处罚,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通过一些切实有效的方法措施,不仅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的材料,而且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质量。今年在年检期间,共清理有前置许可的企业203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四是严格标准把好收费关,在这次企业年检工作中,我局明令禁止借年检“吃、拿、卡、要”,坚决杜绝巧立名目向企业滥收费用,决不允许强行逼迫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否则一律按违纪查处。
4、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对行政许可程序做了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相关条件等。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提交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在申请某些附条件许可,即取得某一许可必须以拥有另一许可证为前提时,除提交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作为取得相应许可前提的许可证(前置审批)。如动植物及产品入境时,在向海关申请前必须获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许可,否则海关对此申请不予接受。
行政许可申请的表现方式一般以书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及程序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2)申请书及附录材料。行政许可机关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还须对申请书的形式加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书不规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重新申报。(3)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4)有关资格的许可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定的考试、考核。(5)行政许可机关在书面审查申请合格的基础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考察)。
行政许可机关通过以上的步骤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
一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及时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注册号)、许可日期等。
二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视为不予批准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照(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许可内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不适当的,亦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要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如果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或期限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特殊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4、《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以下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从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看,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2、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3、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
这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可以提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申请人是:第
一、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3)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第
二、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
三、个体工商户: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主要涉及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上十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的条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作了具体的规定。
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开业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个体工商户变更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广告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含有广告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3)广告样件;(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登记证》。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广告的,必须具备(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方可广告。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户外广告。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化妆品广告)。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酒类广告)。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3)影视片制作活动;(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6)纪念庆典活动;(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一条: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印刷品广告。
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医疗广告。
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国家限制性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经纪资格的认定;(2)经纪人的登记注册;(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4)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5)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通过对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围内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的学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执行好《行政许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一、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在区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认缴首期出资,其余实收资本在法定的出资期限内缴足。
(二)实行“注册登记零费用”。在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证照费等有关行政事业费用。
(三)放宽投资行业和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投资者在区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积极支持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允许其除主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登记为“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四)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冠市名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不受行业限定,在名称中使用“工程”、“科技”、“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对区内企业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予以优先指导,协调和呈转。
支持投资者与科研机构在区内合资合作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使用“XX所有限公司”、“XX院有限公司”等字样;鼓励投资者投资设立高新节能、环保产业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使用“科技”、“环保”字样。
(五)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在行政区划后缀其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除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组合(110、119、120、12315等)外,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在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六)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可凭当地乡镇(街)政府出具的同意使用有关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作为企业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个体工商户(除拟将划入马尾新区的28个村居外)可凭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使用。(以上需提交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等内容的承诺书)。
住所设在经过工商部门备案的商业综合体、大型写字楼、市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用租赁协议作为住所证明直接办理登记。
(七)放宽企业出资方式。允许自然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土地(不含土地经营权)、写字楼、店面等,经依法有效评估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可在五年内办理过户手续;鼓励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简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认购股份),作为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八)放宽注册资本到资期限。对首期已到资,其余注册资本因暂时性资金困难未能按期到资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困难企业超过法定或者章程规定期限仍无法到资的,企业可在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通过年检。
(九)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促进我区企业向规范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十)支持企业总部落户。支持企业在区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物流中心、仓储中心、采购中心、配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支持投资者投资服务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业配送中心、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物流企业;经总部授权,允许配套基地、物流中心、采购中心、配送中心、连锁门店使用总部的字号、冠用总部全称,使用“连锁”字样。
(十一)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开展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和商标质押登记,拓展企业信贷融资渠道;积极扶持担保、创投等投融资服务机构发展,促进投融资体系建设;积极鼓励投资者利用股权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提高股权资产效益。
(十二)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鼓励对落后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三)支持困难企业存续发展。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申请,允许保留主体资格;对因经营不善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的企业,允许原经营项目变更为“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其主体资格保留时间不超过合同章程或审批机关批准的年限。
(十四)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推进“十二五”期间商标品牌战略“8118”目标,即以区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电力设备、建材、服装、食品、商贸服务等产业的商标品牌培育为重点工作,通过商标品牌基地、科技研发中心等建设,推动区注册商标总量不断增长、商标发展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争实现国内注册商标总量达到8000件,驰著知名商标得到大力培育和发展,市知名商标达120件、省著名商标达100件、中国驰名商标达8件;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商标使用以及品牌培育、发展、保护工作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商标品牌。
三、简化注册登记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
(十五)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在下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权限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县域通办制”登记,允许经营者在办理上述经济类型工商注册登记事务时自主选择本辖区内任何一个工商所办理,方便创业主体选择就近办理登记。
(十六)进一步缩短办照审批时限。投资者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自收到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从15个工作日缩减到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政府重点项目企业,实行特事特办、专人专件办理,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天予以核准。
(十七)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机制。继续落实和完善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推行上门年检、集中年检、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畅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区办理工商登记实行“预约服务制”,辖区各类市场主体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现场申请等方式提出预约登记申请,经确认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间前来窗口办理有关事务,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寓监管于服务中,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十八)积极开展“打假保名优”活动。建立健全“打假保名优”网络,设立打假维权工作办公室,积极走访区内名优企业,宣传企业维权打假的法律法规,及时受理企业投诉和举报。对于跨区域案件、重大侵权案件在24小时内向上级汇报,通过上级部门协调涉案地的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
境外有一些关于企业经营回转制度的规定,为我国引进该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第14.22条“行政命令解散后的公司恢复”规定,允许被行政解散的公司申请回复到解散前的状态。《日本公司法典》第473条规定:“股份公司的继续”:股份公司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或因投资人大会的决议解散的,至清算结束前,可依投资人大会的决议,继续股份股份公司。《日本公司法典》第642条规定:“持份公司的继续”:持份公司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或因全体投资人的同意而解散的,至清算结束前,可依全部或部分投资人的同意,继续持份公司。《日本公司法典》第845条规定“持份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的继续”:认可持份公司的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的相关请求的判决得到确定的,其无效或撤销原因只存在部分投资人时,依其他投资人的全体同意,可进行该持份公司。在此场合,作为无效或撤销原因的投资人视为退股。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26条规定:“公司因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投资人全体之退股而解散;但其余投资人得以一致同意,加入无限责任投资人或有限责任投资人,继续经营”。第71条规定:“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营事业成就或不能成就。三、投资人全体之同意。四、投资人经变动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数。五、与其他公司合并。六、破产。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项之第一款第二款得经全体或一部分投资人之同样继续经营,其不同意者视为退股。第一项第四款得加入新投资人继续经营。”韩国商法典第285条、296条、519条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
二、回转类型:不拘一格
具备解散事由的企业,重新恢复经营能力的企业继续经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自愿解散事由出现,经投资人会议决议继续经营企业。自愿解散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当事人的意愿可以根据需要改变,法律承认当事人意愿的变动,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在章程或投资人会决议决议中。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企业应当解散;企业投资人会议决议解散企业时,企业也应解散,这些都是自愿解散的事由。但是,当自愿解散事由出现时,投资人们又召开会议,形成了新的决议,决定延长经营期限或继续经营企业,或修改公司章程,继续经营企业,法律也承认其新的意思表示。继续经营企业的决议化解了自愿解散的事由,企业得以继续经营。换言之,企业是由投资人创办的,投资人可以决定企业的生死;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已经具备自愿解散事由的企业,投资人也可以将其从消亡之路上拉回来,继续经营企业。第二种类型:强制解散事由出现,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继续经营企业。强制解散,是出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意愿解散企业,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严格来讲,狭义的强制解散仅指行政解散③,因为司法强制解散,特别是司法裁判解散也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裁决,是对当事人意愿的维护。强制解散事由出现后,企业能否再回转经营,存在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否认强制解散事由出现后,企业可以继续回转经营。理由在于行政解散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合法有效,不允许当事人意志变更。二是允许强制解散事由出现后,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回转经营。理由在于企业作为利害关系聚合体,维持企业的继续,能够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有利益企业资产价值的发挥;当然,对于强制解散事由出现,若想恢复经营,需要在实体及程序上加以限制,以实现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制约。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例进行分析。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清算,走向消亡;但是,很多国家对于此种类型设立了回转制度。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810条第c款及《示范商业公司法》第14.21条第c款规定:“因行政命令而解散的公司,得以为清算目的继续其主体资格,需履行与自愿解散和法庭勒令解散公司同样的清算义务”。但是,因行政解散的公司适用公司继续制度,即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第14.22条“行政命令解散后的公司恢复”规定,允许被行政解散的公司申请回复到解散前的状态。日本公司法规定休眠公司制度。所谓休眠公司,是指已经不再进行经营活动,并且未经解散及清算,但是在商业登记薄上仍存在的公司。如长期未年检的公司,属于休眠公司的类型。根据《日本公司法典》第471条的规定:“休眠公司视为解散”。日本以行政公告的方式解散长期未经年检的公司,同时,日本法律规定:因行政公司解散的休眠公司可以恢复到未集散之前的状态。第三种类型,投资人变动导致企业的经营回转。企业作为社团性组织,其成员的变动,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解散;但是,如果原来的成员同意继续经营,或引入新的投资者,企业可以不必解散,继续经营。如,合伙企业部分投资人退股,经其他投资人同意,企业得以继续。国外将普通合伙规定为无限公司,有限合伙规定为两合公司,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其中部分合伙人的变化,都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根据域外企业法的规定,两合公司或无限公司投资人部分同意经营,部分不同意,则在不同意投资人退股的情况下,企业继续经营。此外,公司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新投资人的加入,公司得以继续。第四种类型,企业因破产解散,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继续经营。企业具备破产条件,应当进入破产程序清理债务。现代破产法的理念发生变化,推崇拯救企业的新理念,出现了预防破产的制度,如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于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与债权人团体间订立清偿债务的强制契约,并经法院认可后发生效力的一种预防被宣告破产的特殊程序。破产和解是消极的破产预防制度,和解成功,可以避免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和解后的企业有可能继续存续。破产重整(reorganization),又被称为整理(rearrangement)或更生(regeneration),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部分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是积极的破产预防制度,进入重整程序后,企业获得破产保护,通过营业保护制度获得新生,重整成功后的企业得以继续经营。
三、制度构建:初步的设想
网络交易主体登记与资格的确认是网络交易规范有序运行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网络交易监管的前提与基础。网络交易主体的登记管理对于网络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网络广告的管理、注册商标权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作好网络交易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的内在要求
(一)网络交易主体登记注册的法律适用
网络交易主体注册登记的法律适用,由传统法律适用向网络交易适用延伸。无论是传统的交易方式还是新型的交易方式,凡是交易活动必须符合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合资企业法》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适用于网络交易。无论是现代企业还是传统企业都要符合现行的法律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做好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完善网络交易主体的“经济户口”。
(二)网络交易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单纯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也应当提供真实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等信息。无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都要提供真实的登记信息。
(三)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制度
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有利于权利人履行义务和责任人行使权利。现行网络交易中。某些网站特别是经营性网站只载有经营者的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银行账号,至于公司的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则避而不写,如果经营者违法经营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则难以找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调查取证难以进行,行政处罚难以实现。消费者在交易中汇出定金或预付款后,经营者一旦违约或者实施了侵权行为,想找经营者追究责任就难了。为了提高虚拟市场企业的可信度,使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成为抓得住、跑不掉的责任主体,有必要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颁发纸质营业执照的同时颁发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一样,应载明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出资股东、经营范围、住所、设立时间等信息。
二、网络交易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网络交易主体的设立登记
目前,网络交易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用网络交易手段的企业,一类是为网络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商(IsP),主要有互联网联结商(I―A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等。其中,ICP通过互联网为用户各种信息服务,如刊播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上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网络交易网上应用服务等。IAP则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提供基础的通讯服务,提供客户机与服务器间的连接,以支持用户访问网上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网络交易企业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注册登记。
1.原已注册登记的企业核发电子营业执照。原已注册登记的企业,虽然采取了网络交易平台,但仍然是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无论是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种类,还是经营方式都未发生变化。不必办理变更登记,直接核发电子营业执照。
2.个人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原已核发了营业执照的需核发电子营业执照,采用网络C2C模式的,按照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或独资企业法予以登记,发给电子营业执照。凡在网上设立店铺,单纯从事网络交易的个人,只要提供身份证明,不需租用物理空间只需与网站签订网络空间租赁协议,即可办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3.互联网服务企业先许可后登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互联网服务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的许可证,如信息产业部门的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才能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根据《电信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投资者设立经营互联网服务的企业或者现有企业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在办理登记之前必须在电信部门先办理经营许可证。凡是业务范围覆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覆盖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行业立法规定,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须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企业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定期限内变更电子营业执照。
(二)网络交易企业的变更登记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电子营业执照,没有在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三)网络交易企业的注销登记
企业因有关原因停止网络交易,申请注销电子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注销电子营业执照。
三、网络交易主体的登记管理
网络交易主体的登记管理,有利于提高网络交易的诚信度,有利于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的规范运行。
(一)建立网络登记资料数据库
建立各类企业登记数据库是搞好监管的基础,没有详细的登记资料,无法判断各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无法判断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无法知道法人住所,无法按管辖权查处违法行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部门要建立网上电子登记资料数据库,以备检查监督。
(二)建立登记管理公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部门应将注册情况予以公示。即将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吊销、年检情况在网上公布,使经营者、交易者了解掌握,以便从事正常交易活动。
(三)督促展示营业执照
进入网络交易的企业必须在网上展示其电子营业执照,公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等登记事项。企业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必须履行展示电子营业执照的义务,在网站披露登记事项信息,如不披露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予以行政处罚。披露虚假登记事项信息的也应予以行政处罚。
(四)查处网络交易中的无照经营者
网络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不同,其本质都是经营行为,都需要营业执照。目前,许多人认为,互联网是个自由开放的场所,无论什么人都可自由地开设网上店铺,不需办理经营执照。网络交易与传统的交易一样,是需要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的,无经营主体资格是法律禁止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查处无照经营,以保障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
四、网络交易主体登记事项的管理
查处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网络交易中,交易者、经营者都要按照电子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但网络交易中有的经营者不申办资质证、不申办许可证从事经营,有的不按登记事项经营商品,有的超范围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要予以查处。
一、强化监管,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一是划区分片,分类监管。我们严格落实片区责任制,将辖区细化为10个执法单元格,使每一名干部明确“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在日常工作中,依据“经济户口”信用等级、行业风险度、警示信息和重点区域情况,将经济户口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层分类监管。针对辖区流动商贩多、管理难度大等问题,我们对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实行了备案管理,现已核发备案证89个。目前,我所辖区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控制,食品市场、超市索证索票率达到100%,食杂店购销台账建档率达到100%。
二是科技强管,提高效能。我们充分利用工商系统信息网络健全的优势,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实行“一审一核”制,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可在工商所当场拿到营业执照。对辖区996家企业实行网上年检,企业网上年检率达到100%。为每个片区责任人配备了笔记本电脑,作为外出巡查的操作平台。巡查中,可随时访问经济户口数据库或输入巡查信息。经营户有无营业执照,企业是否通过年检,信用状况如何等情况,都能通过笔记本电脑快捷有效地查证,实现了经济户口数据的动态管理。
三是消费维权,履职尽责。我们扎实推行“一会两站”和市局—分局—工商所—投诉站“四位一体”的投诉网络制度,在辖区村居、社区和商场、超市设立16个投诉站,聘请了16名工商联络员,去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5件,处结率达100%。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通过实行消费投诉网络分流制度,保证了片区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去年3月,我所接到“12315”指挥中心分流的投诉:有消费者称某房产公司安装的防盗门存在欺诈问题。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经过调查取证和耐心调解,房产公司赔偿消费者750元,圆满解决了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工商部门的工作效率给予了高度评价。“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我所按照上级要求,积极行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对辖区110户食品经营业户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所有不合格奶制品都在第一时间下架、退市和销毁。
四是严格程序,规范执法。我们运用网上办案系统,将案件办理环节“格式化”,固定在电脑上,形成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去年查办经济违法案件36起,全部落实了回访制度,及时了解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处罚结果的履行情况,将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在和谐的人文关怀中。我们还在市场巡查中实行了AB卡制度,记载巡查情况的A卡和B卡分别由业户和工商所保管,实现了对执法人员监管行为的双向监督。
二、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工商形象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我们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尽心尽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多办事。按照分局下发的《突出实践特色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我们将“红盾帮扶”工程落实到每名干部,要求每人至少选择2家以上企业作为帮扶对象。目前,全所与60余家企业结成了帮扶对子;为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我们多次组织“银企”见面会,迄今已为20余家民营企业融资1500万元;为帮助企业创名牌,先后4次组织辖区72家民营企业赴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帮助他们解放思想,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深入实施“小老板创业工程”,大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共帮助81户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汶川地震发生后,我们积极为一名四川绵竹籍灾民联系铺位,开办了服装店,并减免费用,送照上门,使其走上了创业之路;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平安社区和出租房屋综合治理等活动,每月向驻地街道办事处报送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夯实保障,建设过硬干部队伍
一流的工作业绩要靠一流的队伍来保障。因此,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一家人、一条心、一盘棋”的理念,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和基础工程来抓。
一是加强学习,着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去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指示精神,深入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计划,建立了学习园地。利用市场巡查、走访企业等机会,对辖区20家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调研,摸清企业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困难,并切实落实帮扶措施。开展了“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努力做好新形势下工商工作”大讨论活动,我所干部共撰写心得体会52篇,认真研究探讨“两费”停收后如何转变观念、改进手段、加强监管和服务的问题。我们还按照市局建设“五型工商”要求,制订学习计划,坚持周一例会学习制度,工商所长、片区责任人轮流授课,共组织讲课36次,深入探讨日常监管中遇到的执法难题,使全所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