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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以车代步不再是一个梦想。汽车数量的不断上升给停车场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如停车难,乱停车,交通拥堵等。为了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采用高科技、智能化的管理方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智慧社区停车管理系统是一个以非接触式IC为车辆出入停车凭证,用计算对车辆收费、车位检索,借助于感知设备对车辆进行跟踪定位的全方位智能管理系统。
2.系统的设计
2.1.设计原则
2.1.1先进性原则 。
采用先进的无线传感与停车管理、信息技术、方法和手段,综合应用到系统中。同时要兼顾结构、设备、工具的相对成熟。不但要能反映当今的先进水平,而且要具有发展潜力。在软件设计规范方面,严格遵守最新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支持标准的应用开发平台,可以方便地与其它相关系统连接和通讯。
2.1.2实用性原则 系统建设、产品选型具有很强的实用针对性,既考虑先进性又要考虑实用性,应始终贯彻面向应用、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
2.1.3可持续性原则 系统设计、建设除了考虑先进、实用,还考虑系统的可持续性发展,系统接口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2.1.4开放性和标准性原则 。
为了满足系统所选用的技术和设备的协同运行能力、系统投资的长期效应以及系统功能不断扩展的需求,必须要求系统的开放性和标准性。全部系统都必须按照开放性和标准性原则设计和提供全套的技术资料和全面的技术培训。
2.1.5可靠性和稳定性原则 。
在考虑技术先进性和开放性的同时,还应从系统结构、技术措施、设备性能、系统管理、厂商技术支持及维修能力等方面着手,确保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达到最大的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2.1.6扩展性和易维护性 可扩展性的基础是开放性、标准性和技术的可持续性,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保证可扩展性,包括采用先进的软件工程理论、系统论,以及分层和的方法等多种方法来保证扩展性。 系统的软硬件的升级换代、系统使用中的易损件及耗材的更换,须方便操作,易于掌握。对部分系统的常用数据,具有自动导入功能,以便节约时间,把操作使用人员从重复劳动中解放出来。
2.2系统基本原理
社区智慧停车场管理系统作为智能智慧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ITS 在停车领域的应用。以准确、实时的车位检测为基础,以可变、多级信息屏为载体,向出行者提供停车场(库)的具置、当前车位实时数据等信息,指引驾驶员合理停车,同时通过动态信息标志把停车场车位和容量的分散信息聚合而成的实时信息数据进行分析,辅助物业进行管理。通过采集地下车库、路面临时停车位的车位信息,实时更新。并依靠自组网络将更新数据发送至信息处理中心,信息处理端对收集到的停车信息进行处理、统计、分析等,并在系统中引进GIS技术,通过电子地图实现停车位以及其他地理信息的数据编辑和查询,实现图形化的数据的分层管理。
2.3.系统停车管理方式
2.3.1进入小区过程图:
整个过程说明:
a固定卡持有者入场:
将车驶至读卡机旁取出IC卡掠过读卡区
值班室电脑自动核对、记录,并显示车型及车牌号
摄像机同时对摄入信息进行压缩存档
道l自动升起,中文电子屏显示“欢迎”,同时伴语音提示,如没有通过则显示原因“无效卡”,“此卡作废”等信息。
开车入场
道闸自动关闭
满位时,满位灯亮且电子屏显示“车位已满”
b临时卡持有者入场:
将车驶至读卡机旁,按取卡按钮取卡,出卡即读同时进行入场图像抓拍存档。
读卡完成或发出“嘀”声,中文显示屏显示“欢迎”伴语音提示。
道闸开启
开车入场
道闸自动关闭
如满位时,满位指示灯亮且电子屏显示“车位已满”
2.3.2出小区过程图:
整个过程说明:
a固定卡持有者出场:
将车驶至读卡机旁取出IC卡掠过读卡区
计算机对比信息自动记录存档,并显示车型及车牌号,记录出场时间
将抓拍图像与入场图像对比
中文显示“一路顺风”伴语音提示
道闸自动升起
开车离开
道闸自动关闭
b临时卡持有者出场:
将车驶至读卡机旁,取出IC卡,交值班员读卡或由收卡机收卡,交费。
同时完成抓拍图像与入场图像对比
中文显示“一路顺风”伴语音提示
道闸自动升起
开车离开
道闸自动关闭
2.4.系统功能
准确车位检测
无线数据传输
实时车位状态更新
停车入位引导
区域停车诱导
停车位预定
停车位查询
停车信息(网站、短信提醒、车载终端提醒)
停车计费管理
车位使用记录统计
设备故障、告警管理
停车计费管理
2.5.系统组成
系统由五级设备体系构成,分为前端检测子系统、中间传输子系统、控制子系统、信息子系统、管理子系统。 系统应用为在每个车位上安装车位检测器,车位检测器是由电池供电的,不需要任何连线,通过无线方式进行数据传输。当车辆在某个车位上停放3秒以上时,车位检测器发送车位占用信息给路由节点/中继节点,路由节点/中继节点将车位占用信息发送到网关节点,可以实时通过LED显示车位空余信息,同时向管理平台提供数据,供管理平台进行车位安排管理及引导提醒。 系统示意如图:
2.5.1检测子系统 。
前端检测子系统包括车位检测节点,车辆检测节点。 车位检测节点埋设在车位地面正中,完成对是否有车在该车位上停放的判断,当判断出无车辆停放时,检测节点通过无线的方式向中心发送车位空闲信息,当判断出有车辆停放时则发送车位占用信息;车辆检测节点布设于停车场出入口处,用于感知车辆通过信息,并通知网关系统自动控制闸机的开启与闭合,同时具备流量统计功能,用于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数进行统计与周期性上报。
2.5.2传输子系统 。
传输子系统由路由节点和中继节点组成。 路由节点按设计需求布设,采用MESH结构完成对于前端检测节点发送的无线检测信号的接收和与网关节点之间的通信,将检测到的车位信息发送至网关节点进行处理,路由节点之间的通信以及路由节点与网关节点之间的通信采用无线或有线的方式进行。 中继节点完成对无线无缝覆盖的补充,针对某些楼面车位的独立位置,需要中继节点完成前端检测节点无线信号的接收功能,然后将信号送路由节点进行传输。
2.5.3控制子系统 控制子系统由网关节点组成。 网关节点完成与传输节点、管理平台的连接功能,用于传输节点的数据汇集,网关节点同步控制出入口闸机、二维码读头、车辆检测器等,完成车辆进出停车场的识别与现场设备的控制,同时完成LED引导屏的信息功能。提供USB、网口、串口等常用设备接口,支持与其它系统,如车位预订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的集成。
2.5.4信息子系统 。
信息子系统由多级可变诱导屏、区域停车入位引导屏、触摸式查询终端和公共网站组成。完成对区域内车位状态信息的实时更新、区域显示停车入位信息、车位预定查询及反向寻车等功能。 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通过对前端所有采集到的基础数据信息进行融合汇总后,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数据显示分发。多级可变诱导屏布设于进入区域的主干道路上,实时更新显示区域内剩余车位数量,供驾驶员进行停选择;区域停车入位引导屏布设于停车场内进入固定分区的道路上,为驾驶员进行区域停车入位进行指引。
2.5.5管理子系统 管理子系统由服务器、现场后台管理软件、停车信息服务平台软件组成。 现场后台管理系统软件采用C/S架构,完成对停车场车位的管理功能,包括楼面空余车位显示(二维平面图)、空余车位统计、车位占用统计、空位车位信息、周期时间车位使用状况统计等功能,实时告知现场物业管理人员,现阶段停车场内的车位使用、预定、剩余情况。
3.结束语
在小区中采用智慧社区停车管理系统,便于管理人员对进出小区的各种车辆进行科学高效的管理,简化车辆进出管理手续,而且安全可靠;满足智慧社区的需要,是未来小区停车建设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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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车辆、家庭车辆的拥有量出现了激增的趋势,进而对地面空间的有限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油田作为一个独立矿区,近年来随着油田和谐快速发展,私家车也是与日俱增,对车位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停车管理亦越来越成为居民生活的焦点问题。
按照物业服务职责划分,停车管理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小区交通规则,交通进出口以及路线的规划布局;车辆出入指挥调度;停车的管理;交通安全的管理等。其重点是防止车辆的乱停乱放,做好小区内安全停车,使小区内的车辆有秩序地停放,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 保证通道的畅通、保证行人的安全,做到最大限度地方便居民,防止车辆被盗、遭损等等。
然而,随着车辆急剧猛增,停车管理在日常物业服务中的难度越来越大,诸多问题开始浮出水面。下文就一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和解决办法谈几点看法。
一、油田部分小区停车现状
根据油田广华社区所管辖住宅小区的不同类型,我们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对停车情况进行了抽样统计:(数据2011年3月)
根据以上抽样调查的数据分析,油田小区中,2008年前交付使用的小区由于规划滞后,汽车泊车位与汽车拥有量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平均相对缺口为47%,老区缺口率更高。由于“停车难”,客观造成了车主的无序停车,从而导致小区管理上的“并发症”:一是部分汽车野蛮的停放在绿化带内,严重破坏了现有的绿化带;二是车辆的数量多,占据了整个小区的主干道、次干道,影响了小区的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三是汽车露天停放,容易出现汽车被损坏和被盗窃的现象;四是汽车停放产生的噪音和尾气污染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引发邻里纠纷不断。
二、当前油田小区停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产生根源
1、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
车辆数量的增加,尤其是私家车的急剧增长,是导致当前“停车难”的最直接的原因。
2、停车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停车管理涉及规划、基建、交通、公安、公共事业等职能部门,管理责权既交叉重叠,又分割脱节。
3、停车位设计规划滞后
由于住宅小区在规划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汽车停车位和停车场,使得停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的需求。
4、停车位配建标准较低
据对近几年住宅小区车位配建随机抽样调查,油田无一小区车位配建达到标准,实际停车配建平均达标率仅为2%。
5、停车管理措施不到位
油田停车管理上没有有效措施。一是外来车辆进入增加了小区停车压力。由于部分住宅小区没有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车辆的随意进出缺乏有力的管制措施,对外来车辆管理不得力也会增加本小区停车的压力;二是现有的停车库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部分住户买了车库,为了图方便,仍然将汽车停放在小区道路上,多占了小区现有的停车位;三是停车位没有形成经营机制。
6、停车管理缺少行政法规
目前油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主要依据各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业主公约》等自制规范。由于缺乏具有完整性、系统性、统一性的行政法规,无法适应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需要。
三、解决目前油田小区“停车难”的对策及建议
对于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合理化已经变成了当务之急。停车难问题充分暴露了停车管理的体制和机制的问题。要彻底解决油田的停车难问题,需要从源头动手,豁开制约停车管理与经营的瓶颈,要采用价格听政的方式确定停车(位)场收费水平和方式,通过法规的形式明确停车场管理的责任问题,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停车管理与经营的监督,给停车管理创造一个宽松而和谐的环境。
1、规范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验收程序,从源头解决规划滞后和配建标准不足
解决“停车难”的矛盾,关键在于源头。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极其重要,必须强化。一是严格规划。油田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划停车位,要求新建居住区必须按标准配建停车泊位。二是建管部门要强化建筑物配建管理,对于未达标准的已建公共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应当按照标准补建停车泊位;三是强化停车场(库)设置标准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停车场(库)设置标准。
2、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政策,完善车位(场)的经营机制
价格管理是停车管理的重要机制之一。停车位(场)是为全体居民提供服务方便的公共配套设施。而居民的情况是多样化的,拥有私家车辆的时间、数量均不能比齐,有的拥有车辆比较早,而后进小区的便没有车位,因为目前居住小区没有满足平均每户一个车位,即便可以,有的居民也会拥有两部及以上部车辆,而后住进或买车的居民很可能依然没有停车位,这就容易导致同样是小区的居民,享受的服务却难以相同的不公平现象。
3、发挥油田行政引导功能,鼓励培育停车产业发展
首先,要鼓励开放公共停车场建设市场,在住宅小区周围,按现行政策提供优惠政策,积极吸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实现“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良性循环;其次,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小区附近有空停车场和空地的机关工作单位,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再则,培育停车产业的发展。停车业如同汽车业一样是一个朝阳产业,是低投入、高利润的产业,停车业市场的前景看好。
4、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拓展良好的停车管理空间
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会议等,争对小区内车辆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一是充分利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改造停车场,并在次干道、支路等不影响交通的区域开辟临时、夜间停车场,以缓解停车矛盾;二是做好车辆进出登记,严格控制外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三是盘活现有的停车位(库)资源,监督有车位(库)的车辆入位(库)停放;四是加强公车停放的管理。对于公车,一律不得停放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可以与所在单位联系,求得支持;五是引入先进的智能化磁卡管理系统。在新建的住宅小区启用先进的管理系统,车主凭缴费磁卡停车和进出。
5、建立健全管理法规,规范停车管理的行为
油田目前还没有制定一个完整性的管理办法对停车管理进行规范。当务之急,就是要组织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停车管理标准或规范,对停车场(位)的审批建设、竣工验收、经营管理、收费价格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已建成的小区停车位(库)、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挪作他用。改变停车场(库)、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油田规划部门、城管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6、分区域分重点改扩建,缓解油田小区停车矛盾
油田小区都是分不同时期,由各单位开发建设而成的,有交通条件好的,也有基础薄弱的,后期集中开发的也存在配建不足。为解决当前停车难
机关车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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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停车需求管理,配建标准,停车收费,公交优先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停车问题是当下城市交通的一大难题,是继城市交通拥后的第一大问题,也是诱发城市交通拥堵的原因。各城市小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公共停车泊位、配建停车泊位跟不上城市的发展,导致私家车主乱停乱放,占道停车等现象随处可见。
各城市核心区,土地价值寸土如金,城市管理者往往忽略了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对于开发商来说,即使规划建设的配建停车场也往往被挪作他用。停车,关系到每个人的出行,但从政府到开发商都不愿承担起这份责任。
那么,我们能否换一种视角来审视停车难的问题呢?
1.交通需求管理
交通问题的产生与解决,其根本在于道路建设与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手段又分交通需求管理(TDM-Traffic Demand Management)及交通系统管理(TSM-Traffic System Management)。
城市交通问题出现后,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道路不够宽,道路不够多。因此,道路建设成为城市决策者们为解决交通问题提出的首要措施,也是政绩的一种体现。于是道路越修越宽,双向8车道、10车道宽的大马路随处可见,殊不知3、5年之后,这些道路也拥堵不堪,“修一条、堵一条”成为了各城市最常见、也最头痛的问题。
交通需求管理即通过对交通源的政策性管理,影响交通结构,削减交通需求总量,达到减少道路交通流量的目的,缓解交通紧张状态。当道路建设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决策者们才想到了交通需求管理,“公交优先”即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政策扶持“公共交通”,提升公交服务水平,引导居民更多的乘坐公交车完成出行,减少小汽车的使用。
2.停车需求管理
停车需求管理是交通需求管理的另一种手段,相对于公交优先的“优先发展策略”,停车需求管理则属于“限制发展策略”。即通过建少城市中心区的停车泊位,减少居民停车需求,迫使居民选择其他交通工具。
相对于优先发展策略,限制发展策略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譬如减少停车泊位的供给则会引起乱停乱放、抑制居民出行,减少商业活力等。因此,在限制发展策略之前,需对该策略所产生的正面及负面影响进行定量及定性的分析。
3.停车需求管理手段
3.1改变停车泊位供应
洛阳市现行停车位配建标准相对单一,没有体现区位差别。城市核心区与其他区域在经济结构、土地利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应该因地制宜,体现区位差别。而现行的配建标准与不同区位的实际停车需求情况相脱离,停车设施资源配置不合理。
如在城市核心区应限制社会停车场的建设,降低建筑物配建标准,降低城市核心区停车泊位的供给量。而在城市核心区应建设大量公共停车场,并加强公共交通的建设,迫使更多的私家车主在城市核心区换乘公交进入城市核心区。
3.2提高停车收费标准
目前,洛阳市停车收费标准偏低,多为3-5元/次。按次收费的方式相对于计时收费大大降低了停车泊位的周转率,使得许多通勤停车需求长时间占据公共停车场。
提高城市核心区的收费标准能够通过价格杠杆来调节城市停车需求,而且通过错时收费的策略能够提高公共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对于城市核心区有限的停车泊位,其目标群体将定位在高收入水平(15%—20%)的群体上,(现有停车泊位供给仅为需求的15%左右)。同时,需降低城市核心区周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按次收费,甚至为了鼓励“P+R”,对于通勤停车需求可免费停车。利用价格机制来引导居民出行方式。
3.3加强交通执法
城市核心区的停车场缺乏导致小汽车随意乱放,而政府机构迫于舆论压力,大量占用道路资源施画免费停车泊位,进一步刺激了居民小汽车出行的欲望。对于违章停车,交警部门执法较为宽松,助长那些违法停车的私家车主的侥幸心理。
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并进行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来震慑违法停车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私家车主在出行前考虑目的地停车位情况,根据经验或其他预告信息变更目的地或变更出行方式。
4.国外停车需求管理案例
4.1伦敦
伦敦奥运会开幕前,由英国安德鲁王子揭幕的新地标——夏德大厦,高约310m,共95层,建筑面积约为11万㎡,其中78层可供居住和办公,可容纳1.2万人,是目前欧洲第一高楼。其设计初衷即希望在交通方面联姻一个可行的多功能服务,包括铁路、公交巴士和出租汽车接驳,同时设计有安全的,方便步行区域的多种交通方式、多层次的综合体设计。因此,这座容纳上万人的建筑仅有48个停车位。这样“非人性化”的设计背后,是设计人员为了让人们减少小汽车使用,更多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良苦用心。这座大厦也被称为“引领公共交通出行风尚的摩天大楼”。
4.2赫尔辛基
赫尔辛基建筑物配建标准为:
注:1/200表示每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一个车位。
通过该标准可以看出,城市核心区配建标准最低,该标准意在鼓励城市停车向城市发展,减少城市核心区停车供给。
5.对洛阳市停车配建标准的启示
根据《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住宅、办公、商业及医院等建筑的配建标准基本在1车位/100㎡建筑面积。在城市核心区,如涧西区,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地块往往高强度开发,部分地块容积率超过7.0。
对于这些区域,如果按照严格《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小区地下将会是大量的停车场,未来如果这些停车场被充分利用停车,那么本就不富裕的路网容量将无法承担因停车引导的潮汐车流。
尽管洛阳市公共交通相对较为落后,公交分担率不足15%,如果任由私家车无限发展,则公交分担率的提升将变得更加艰难。由伦敦及赫尔辛基等地的经验可知,城市核心区的配建停车应被限制,尤其是商业中心。
本文建议对高强度开发的地块(容积率超过5.0),应调整停车配建标准为现有标准的1/3—1/4。同时应在这些地块周边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居民改变出行方式提供便利条件。
6.结论
停车需求管理作为“限制发展策略”之一,其应用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停车需求管理必须结合其他交通需求管理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停车需求管理可能带来以下后果:1)放弃出行(当然这是我们最不希望看到的);2)改变出行目的地(商家不愿看得到);3)改变出行时间;4)改变出行方式(最好的结果)。
若希望居民因为停车需求管理而改变出行方式,则必须有另外的出行方式供居民选择。譬如,对近距离出行来说:1)步行,须有良好的步行环境;2)自行车,公益自行车及自行车专用道是必须的;3)公共交通,必须有良好的公交环境,包括公交准点率、可达性、直线性及服务等。
交通问题的解决必须由各方面的协调,各种措施需相辅相成,互为基础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过秀成等;城市交通规划;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12
【2】吴涛,晏克非 停车需求管理的机理研究 城市规划 2002年
【3】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协议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协议书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停车场管理协议书,欢迎阅读!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
为加强本商城机动车的停放管理,保证商场地下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车辆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一、基本情况:
1、 地点: ;
2、 车位号:
3、 收费起止日期: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9月1 日;
4、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车主租用停车位: 元/ 月/辆,收费金额共计元/ 年/辆;
车主自购停车位: 元/ 月/辆,收费金额共计 元/ 年·辆;
5、 本地下停车场采取年付费方式。乙方应于每年9月1日前缴清下一年度管理服务费。
二、由甲方负责本停车场的日常管理服务。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秩序维护
地下停车场交通秩序的指挥管理,车辆停放管理,车辆安全管理,人车分流管理和车场设备设施管理;
2、车场清洁
定期清扫擦洗地面和交通标识,保持地下停车场清洁整齐,标识清晰。定时开启排风设备和新风输入导引设备,保持地下停车场空气达到规定指标;
3、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对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4、消防管理
定期检查巡视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发现、排除火灾隐患,严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地下停车场;
5、其他
保管签约车辆登记记录,保存电子监控资料,针对本地下停车场可能发生的水火险情制定相应的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三、管理方式: 本地下停车场实行一车一证一卡管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和实施停车管理;
2、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务费;
3、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4、有权对违反《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用户予以书面警告,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 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公共安全的车辆采取移动、上锁等措施,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有权获取停入本停车场车辆的真实资料的复印件,如发现所提供资料虚假,有权拒绝乙方将车辆停入本停车场;
7、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
8、有权拒绝无车辆行驶证和无本停车场停车证的车辆使用本停车场,对无证车辆拒绝停放与放行;
9、负责本停车场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
10、负责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有权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停车场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2、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3、按规定使用本车场的设备、设施;服从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4、提供车辆真实资料,并为该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在本车场出险后,凭车辆保险合同,有权要求甲方出具出险的证明材料;
5、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6、按规定使用本车场的车位,合理停放车辆;保证不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以外的其他位置上;保证车辆停入车位时不骑线、压线、越线或进行其他不合理停放;保证在特殊情况下按本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停放;
7、保证车、证、卡相符,如需更换车辆须向甲方提出书面更换车证申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车辆进入本停车场;
8、车位管理采取一车一证一卡方式,乙方不得使用伪造、过期的停车证及感应卡,不得将证卡转借他人使用, 如被发现,甲方将
予以没收,对于乙方借出证卡或使用伪造、过期的停车证及感应卡期间发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车位如被他人车辆占用,甲方应为乙方安排替代车位,并及时通知该车车主将车辆移出本车位;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按协议向甲方交纳管理服务费用,逾期不缴纳,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车位的管理责任。并有权拒绝乙方车辆使用本停车场;
3、 乙方不得使用地下停车证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地面;
4、地下车库作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间,按政府人防、消防、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由停车管理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交通标识、施划停车线、车位号。任何用户不得随意搭建构筑物或施划标识。否则甲方有权利拆除而无需担负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5、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如因维修甲方需暂时占用乙方车位时,甲方应安排临时替代车位用于乙方停放车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车场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借口阻挠或要求甲方支付车位使用费。因阻挠维修造成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不论乙方车位是否空置,乙方必须就其车位的管理向甲方按期全额支付当年管理服务费;
7、乙方出租车位时,管理服务费由乙方交纳;
8、乙方转让车位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各项费用;
9、乙方出租、转让本车位时,应至少提前10 日通知甲方,乙方应遵守有关政府规定,有义务保证承租方、受让方书面承诺遵守本协议及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0、乙方在采取出卖等方式处置所拥有的车位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并应持有政府房管部门批准的有效合同或协议于30 日内到甲方处备案。否则该车位的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仍由乙方承担支付义务;
11、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乙方转让车位产权时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车位所有权同时过户;
12、 乙方如违反以上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3、乙方已详细阅读并了解《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之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均同意,《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地下停车场收费价格及收费办法
1、管理服务费价格: 20__.00元/ 年/辆;
2、 管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按年计费交纳;
3、如遇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停车场的收费价格,则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通知方式为:在本小区各楼宇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和各楼宇一层大厅布告栏内张贴《调整停车场管理服务费用通知》,张贴七日。乙方应在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按新标准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如乙方按时足额交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如乙?讲话词苯荒杉盎虿蛔愣罱荒筛梅延?,则视为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交回停车证等停车手续,结清本合同项下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因公司的业务增长、车人扩大,增加了运输量,特向甲方租用停车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出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租方和租借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停车场租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停车场租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借方向出租方租借停车用地为_________平方米,地点:_________。
第二条、交租方式由银行办理转账入户,账户为:_________。
第三条、出租金额应按月计算,而每月_________日定为交租日期,租金为每月_________元人民币,交租期限不得超于每月的_________日,
第四条、租借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_________计算利息。
第五条、乙方对其车辆自己行使保管责任。
第六条、乙方除了停放其车队的车辆外,还有权对外经营车辆保管业务。
第七条、乙方自行办理消防、公安、工商、税务等一切相关的法律手续。
第八条、乙方延迟两个月末交清租金,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回场地。
第九条、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条、租借方对该土地仅作停车用地使用,并没有出售权,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方不得在租借途中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或违约,否则要负责租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3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为了充分发挥 停车场的作用,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甲方决定将停车场实行承包经营,乙方自愿承包,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承包时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承包期间内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财务管理权,人事招聘权和收益分配权,在承包期间,乙方有自行转租他人权。承包期间停车场内甲方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不得出卖,转让和抵押。承包期满时。甲方如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一、承包经营范围和地段(停车场地块)
1、下首一层固定车位10间,计建筑建地面积400平方米。(可自主经营)
2、靠城东路一层店面10间,计建筑建地面积629平方米。(可做服务性行业自主经营)
3、主车道一条,副车道一条。
4、传达室一个,在不影响停车情况下自主经营。出租车承包合同二、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每年承包费 万元,承包金分为 年一付,最后 年每年递增万。如乙方逾期交纳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承包资格。
三、承包期间,停车场内可使用停车、汽车维修、汽车美容等其它功能。乙方必须自觉接受有关联部门的监督管理,遵纪守法,如有违法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一概不负责任。乙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等报表资料,按规定如期交纳有关部门规定财务各项税费。
四、承包期间,乙方自主经营,照章办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应在银行单独开户,贷款和对处,重新立新几本。对前投资建设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概不负责。
五、自本合同签订后,停车内的水、电费,甲乙双方核对结算清楚。承包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六、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偿付乙方违约金壹拾万元,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乙方擅自中止合同,应偿付甲方违约金贰万元,并交清乙方承包期间应交而未交的承包费和其他的款项。
七、自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甲方代表人不得变更本合同。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必须解除合同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补充:1、乙方需甲乙出具办理营业证件,甲方需积极配合。如甲方不给出具证明和拖延,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如遇政府拆迁,赔偿损失原属甲方的固定改施外属于乙方。
3、如遇房顶污水等情况,应由甲方负责出资维修,严重时应另协商。
合同签订起甲方无偿同意乙方 月装修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具一份。合同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日渐增多,伴随种种历史或城市建设原因,“停车难”问题日渐突显。随着web2.0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各种停车app如雨后春笋纷纷冒出,市场群雄逐鹿但并未出现统一。“i优位”旨在探究一种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客户体验度,不断修整改善朝最优模式前进。
关键词:i优位;停车app;管理模式
我国汽车保有量快速发展。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其次,“九五”计划国家把汽车产业作为优先鼓励发展的产业。另外国外的汽车厂商纷纷进入巨大的中国市场,争抢市场份额,小汽车价格不断下降,刺激需求。截止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
我国的大中城市一般都是历史名城,老城区和文物古迹多,城市道路相对狭窄,富裕的用地空间很少。使本来就拥挤的交通状况,更是雪上加霜。
城市规划不尽合理是停车难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很多大中城市的交通规划远远落后于城市规划,即便是考虑到城市交通问题的城市规划,其规划的系统性、可行性和长远性亦是考虑不充分。另外,大批新建项目缺少配建停车场规划,也是导致停车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停车场的分布不合理。在市中心的停车场及停车车位数量很少,但是交通吸引量要远远大于城市其它地区;而在城市其它交通量少的地区,又有着富裕的停车设施资源,由于停车设施是不可移动资源,不能在城市中有效的调配,从而导致停车设施虚假化的“不足”。
管理法规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管理需要依据,而我国现在的停车管理法律法规很不健全,这是首要原因。停车管理所涉及的部门太多,造成政出多门,部门之间协调工作步履维艰,导致我国停车管理效率低下。国际上先进国家正在研究并开始使用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系统,在我国各大城市基本上还是空白。
建设资金短缺,缺乏激励机制。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停车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应当得到政府的扶持。但是,政府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优惠政策不明确,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经营难以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从而无法吸引社会对停车设施的投入,制约停车产业的发展。
2015年,家陆续出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两大政策,对停车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全国各大城市积极响应,应地制宜出台地方相关政策并严格落实。
从陆续出台的政策可看出:首先,政府重视停车问题的解决,并在努力为其寻找有效方法;其次,对公共停车场的需求无法满足,且缺口极大,亟待通过一些“创意性”政策缓解。
“i优位”――您身边的贴心停车助手。i优位依靠独有信息收集来源与个人车位分享模式,并对用户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从而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致力于切实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为车主提供更多的汽车周边服务,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
“i优位”的服务项目由公共停车位实时数据分享、私人停车位个人分享两块核心业务为模块一,个性化推荐、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两块增值业务为模块二。
(1)公共停车位实时数据分享
利用高德LBS平台搭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地图和导航系统;开放用户发现上传停车位功能(需审核);与数字化停车场合作,获得停车场后端数据,实时在平台上,同时根据多维度的数据计算分析出用户从当前位置到公共停车位是否能够顺利停车,供用户参考。
(2)私人停车位的个人分享
拥有私人停车位的车主作为分享者首先在自己的车位上贴上带有“i优位”标志的地标,在自己停车位空闲的时候,可以将停车位信息在平台上,需要停车的车主作为被分享者选择停车位,“i优位”根据用户停车时长和当地的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自动计费。这种分享经济的模式使分享者得到收益,也解决被分享者停车难的问题。在成长期引入“合伙人模式”减少供求双方的精力投入,使平台更具有易用性。
(3)个性化推荐的增值服务
用户注册时要求实名制登记,一人一证一车,并推荐用户绑定其淘宝账号,获取他们的网购数据和信用数据,对个人基本信息,车辆信息,网购浏览信息等等进行数据分析,在用户使用软件的时候向其个性化推荐最适合的停车位,同时也可以由用户自己选择向其个性化推荐附近商圈信息。
(4)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服务
新能源汽车是国家强力推广的项目,也是解决传统燃油车造成的污染严重、资源消耗等等问题的最好方法,但是目前发展新能源汽车最大的阻碍就是充电不方便,在政府努力建设充电设施的同时,因为充电设施本质也是停车位,所以“i优位”平台也提供充电设施布点查询,家庭私人充电桩分享等功能。带有充电桩的停车位也会在平台上特别标注,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解决“充电难”的问题。
目前网上拥有相似的较大平台有:停车宝、停哪儿、车易位、
叮车位等。这些平台的运作模式大致分为两大流派,一个是硬件派,一个是软件派。硬件派,智能道闸入手,通过对接甚至自研硬件来提供高价值的服务,建立自己的智能停车位来使用自己的APP,但由于替换所有车场的设备不现实,只有寥寥几个车场使用这样的服务,用户很难长期坚持使用,成本高,复制难,这是硬件派跨不过去的两道坎。软件派,暂时不做道闸硬件对接,通过外部手段先塑造吸引用户的场景,例如给保安小费为车主预留车位、用户提供停车场信息给予奖励等,但前者保安无此权利,后者数据的准确和全面无从保证,一直不蕴不火,软件派还未找到一种切合实际的运行模式。
市场群雄逐鹿,“行业模式”仍需探索。到目前为止,行业还没出现一个叫得响的“神器”,“i优位”拥有创新平台优势:归属于软件派,但不局限于公共停车位的分享,还开放私人停车位,使用错时停车方式,有偿回报给提供者。另外通过个性化推荐服务,提高客户的体验度,并为新能源电动汽车车主提供附近带有充电桩的空车位信息。
关键词:商场;电脑管理;停车场管理系统
中图分类号:TP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35-0075-03
1 概述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私家车,小区的停车场管理系统急需完善。传统的管理模式不仅效率低而且安全性差。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对现有的停车场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将电子计算机、自控设备和电子监控设备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商场停车场出入口分别设置车辆检测器,通过电脑管理来实现车辆的出入管理,停车时间和停车费用由电脑统计,这样不仅减少了工作中的失误,而且提高了停车场的整体利益。本系统针对不同的用户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收费规则,用户可通过登录注册成为本系统的长期用户和临时用户。用户通过停车场管理APP能提前了解车位资源,统一进行交易结算,停车用户在任何时间和地方通过网络就可以预定停车车位,交{停车费用等。
2 系统分析
2.1 停车场的现况分析
现况分析:车辆要想进入商场停车场就需要停车刷卡,经过系统自动确认之后,如果信息相符,自控设备会放行;否则自动设备会报警提醒工作人员。当上下班高峰期时,停车数量将会增加,在停车场入口或出口会出现堵车现象;车主进入停车场后,不能准确而迅速地找到符合自己要求的停车位,这样不仅仅是降低了停车场的运行效率而且浪费了车主的时间;当停车场内的车辆增多时,会给管理人员带来许多不便,车辆的安全问题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出口计费系统是人工操作的,人工操作过程中造成的某些收费误差是不可避免。因此,提高传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和智能化程度已成为必然趋势。
2.2 可行性分析
商场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的设计采用C/S模式,以SQL Server为后台数据库,该系统结构稳定、实用性强、使用方便、安全性能好。一个完善的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能够减少工作人员的错误率,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确保车辆的安全,从各方面都提高了投资者的利益收入。综上所述,这项项目是可行的。
2.3 系统需求分析
用户使用车牌号和车主姓名等信息注册成为系统的正式使用者,管理人员将车主信息和车辆信息录入后台数据库。当车辆进过行车口或停车场出入口时,图像监控设备将自动捕捉拍摄该车辆的图像信息,通过与系统后台数据库的基本信息进行比对,电脑只有确认为同一用户,自动控制台才会放行此车辆进出停车场或,否则系统将会报警。用户可以通过系统查看商场停车场的车位剩余情况,也可以提前预约车位,这样减少了车主等待车位的时间,提前预约车位的方法方便快捷符合现代生活的节奏。本系统对不同的用户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长期用户可按月或按年缴费,临时用户则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缴费。
管理人员通过密码验证身份才能进入系统并进行管理,不仅可以对后台数据库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还可以对管理人员的信息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
3 总体设计
3.1 功能模块图
根据系统需求分析设计的功能模块图如下:
3.2 功能设计
用户在注册时可以选择成为长期用户或临时用户。
长期用户是指固定使用停车场的用户,这些用户日常使用停车场的频率高,这类用户基本是商场的工作人员和经常来商场的顾客,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长期性等特征。
临时用户是指临时使用停车场的用户,这些用户日常使用停车场的频率较低,这类用户数量较多且身份不明确,具有随机性和临时性等特征。
商场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总共分为五大功能模块:查询车位剩余量功能模块、预约车位功能模块、记录停车时间功能模块、计算停车费用功能模块和自主缴费功能模块。
1)查询车位剩余量功能模块:用户可以通过这个模块了解小区内停车位的剩余情况,同时可以判断是否需要预约停车位。
2)预约车位功能模块:用户可以提前预约车位,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没有车位的可能性,还可以减少车主等待车位的时间。
3)记录停车时间功能模块:当车辆进入行车口或停车场入口时,电子自动监控设备开始计时,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到系统的后台数据库中;当车辆离开行车口或停车场出口时,电子监控设备结束计时,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到系统的后台数据库中。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本模块来查看停车时间和停车产生的费用。
4)计算停车费用功能模块:系统通过车辆的停车时间和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首先系统会判断此用户是否已经注册成为本系统的用户,其次判断用户性质。如果是长期用户系统将判断停车时间是否在已缴费时间内,在缴费时间内则按相应的收费标准扣除相应的停车费用;否则按临时用户收费标准收费,即按停车时间进行收费。如果是临时用户系统将根据停车时间和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自主缴费功能模块:当用户所缴费用已用完时,系统将会通知用户,此时用户就可以通过本模块进行缴费,网上自主缴费方便快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还节省了用户的时间。本模块针对临时用户也有相应的缴费功能,当临时用户停车结束时,可通过手机自主缴费。
3.3 工作流程
针对不同性质的用户,当车辆通过停车场的出入口时,系统也有不同的进出流程。由于自动检测设备设置在距行车口十米或几十米处,在车辆经过停车场进出口之前系统已提前完成本次确认并发出放行指令,这样可以实现已注册的用户无需停车的操作,保证了行车口时刻畅通无阻,进出车辆无需排队等待,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
1)用户进入停车场的流程
当车辆经过行车口时,自动检测设备检测到车辆的到来,将检测信号传送到系统,系统根据相关信息进行判断和记录,即系统经过查询数据库内的数据与检测到的车辆信息一致。当信息一致且时间在有效期内,系统向控制台发出放行指令和相关的语音提示,如车主提前预约车位则提示车主已预约的车位信息;否则语音提示内容为停车场内的空车位情况。当停车日期已经不在有效时间内,系统将提示车主需要缴费后才能通过行车口,此时车主可通过停车管理APP进行自主缴费。
2)用户离开停车场的流程
用户要离开停车场时,出口处设置的车辆检测器检测到有车后,将检测到的信息传送到系统数据库进行比对并且判断用户是否在有效期内,当信息一致且时间在有效期内,系统会自动扣除费用,缴费后的数据保存到数据库中,系统向控制台发出放行指令,车主即可驾车离开。否则,控制台发出警报,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3.4 工作流程图
根据工作流程绘制的流程图如下:
3.5 系统开发技术和开发环境
3.5.1 开发技术
本系统采用JAVA语言开发。JAVA语言是一种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该语言是一种卓越的程序设计语言,是当前网络编程的首选语言。JAVA语言具有以下特点:
1)面向对象
面向对象是当前软件开发的先进技术和重要方法。JAVA语言支持面向对象方法中的三个特性:封装性、继承性和多态性。面向对象方法反映了客观世界中现实的实体在程序中的独立性和继承性。
2)简单性
与C++语言相比较,JAVA语言更加简单高效。JAVA语言是消除累赘和难以理解的部分之后的C++语言,它是更纯粹的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
3)可移植性
与其他语言相比,用JAVAZ言编写的程序可移植性比较高。只要在装有JAVA解释器的机器上,JAVA程序都可以运行,JAVA语言采用的这种先编译后解释的方法是以牺牲执行速度来换取与平台无关的特性,从而提高了可移植性。
4)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网络上,应用程序要求更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JAVA语言在稳定性和安全性方面采取了措施,使得JAVA语言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病毒和黑客的攻击。
5)高能性
JAVA语言采用了一些软件开发中的先进技术,从而表现出了它的高能性,JAVA语言真正支持多线程,它通过同步关键字来保证多个线程不会同时访问一个被说明为同步的方法,从而使得某些关键操作不被打断。但是这种做法有时会降低运行效率。
6)分布性
JAVA语言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具有支持HTTP和FTP等TCP/IP等类库。JAVA应用程序可以通过URL地址直接访问Internet上的各种对象。JAVA的小应用程序是跨平台的网络应用程序,它被嵌入HTML文件中,通过主页到Internet。用户访问到服务器的Applet程序时,它们将从Internet上传输,然后在JAVA的浏览器中运行。
3.5.2 开发环境
1)本系统设计采用C/S结构,C/S结构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客户端的处理能力,许多工作可以在客户端处理上传到服务器。
2)前台开发工具为Eclipse,Eclipse是跨平台的自由集成开发环境,Eclipse与其他开发环境相比,拥有更好的灵活性。
3)后台数据库为SQL server,SQL server易于安装和使用,是系统开发首选的后台数据库。
4 结论
小区的停车场车辆较多,数据处理工作量较大,而小区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便于工作人员对进出小区的各种车辆进行合理高效的管理,简化工作人员对进出小区或停车场的车辆的管理手续,提高了安全性的同时还降低了成本。本文主要论述了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的设计,用户通过登录注册可实现车位剩余量的查询、提前预约车位、记录停车时间、计算停车费用以及自主缴费等操作,用户能及时准确的查询和了解停车场车位的情况。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对停车场车辆和停车位的管理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 刘妓. 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的研究[D]. 长沙: 湖南大学, 2011.
[2] 刘军. 基于ZigBee的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审查)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停放车辆服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第十六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道路停车场管理
第十七条(设置原则和方案)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立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管理者的确定)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计费方式)
道路停车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条(收费方法)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收费管理)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二十二条(撤除)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服务规范)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以及下列服务规范:
(一)在道路停车场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三)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三)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在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的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第五章其他相关管理
第二十五条(收费价格管理)
本市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票据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统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停车场(库)的泊位数。
申报专用停车场(库)泊位数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专用停车场的调用和开放)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在公共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补缴停车费;对拒不缴纳停车费或者超时停车的,可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票据、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委托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临时停车场管理)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动临时开设经营性机动车辆停放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停车场(库):指根据规划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