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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办公室人员

时间:2022-10-27 05: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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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办公室人员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第2篇

(一)摸清城镇居民的家庭收入水平、构成、从业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物价指数、居住状况、医疗、保险等情况,为委、政府宏观科学决策和解决好民生等问题提供依据。

(二)满足省政府对的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综合评价和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收入考核需要。

二、调查规模及范围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组织。

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社会经济调查局局长(国家统计局调查队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街道行政主要领导和统计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委宣传部、文广局(广电)、报社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经济调查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各相关街道也要相应成立组织,负责辖区内调查工作。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职责分工

1.社会经济调查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策划、督导和调查数据的汇总、分析、等工作。

2.财政局负责核拨调查工作所需经费。

3.委宣传部、文广局(广电)、报社负责宣传工作。

4.统计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等予以配合。

5.相关街道负责协助社会经济调查局建立和管理街道社区调查网络,组织做好调查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四、具体要求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难度大,要充分认识,周密组织,合力推进。

(一)提高认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街道要站在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对开展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管理。一是相关街道要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纳入常规工作,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二是社区应选定1名社区调查员负责此项调查工作。社区调查员要定期深入调查户开展访户工作,审核记账情况,讲解记账方法和要求,解答疑难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记账。及时掌握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居住条件、收支结构及耐用品增减变化情况,建立访户记录本,做好访户记录。三是相关街道要配备1名辅助督导员,负责指导和协调社区调查员抓好本社区的记账工作,并协助社区调查员入户辅导记账户记好居民家庭现金收支账。四是相关街道要立即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在月日前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街道辅助督导员和社区调查员名单上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社区要保证调查员队伍的稳定性,无特殊原因,不应调换。特殊情况应事先通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3篇

一、构建组织机构,完善制度准备工作

(一)组建领导和实施机构

首先组建了由省、市、区、街道办事处四级政府组成的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各级政府试点工作责任,强化了试点工作的政府推进和协调力。其次,从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抽调业务骨干充实综合试点办公室,选定的中和社区居委会也指定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落实社区的各项普查任务。

(二)制定工作进度,合理分工,明确职责

综合试点动员会议后,试点办公室及时制定了《综合试点工作进度》、《关于选调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通知》,成立了综合组、区划组、宣传组、调查业务组四个组,从人员选调、资料收集、区域划分、培训安排、物资准备、宣传策划实施到摸底、入户调查、质量控制、编码汇总等工作内容进行了分工,明确了各组职能和任务,为试点工作提供了人员和制度保证。

二、宣传发动

首先拟订工作计划,制作宣传品。宣传组拟定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省级)综合试点宣传工作计划》,协调公安、城管、环卫等部门以及驻地单位,形成通力协作工作局面,广泛开展了试点社会宣传动员。先后悬挂宣传口号条幅10条,设计、制作下发卡通宣传画850张、福字帖5000张、公开信宣传画360张、《致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综合试点被调查户的一封信》6000张。

其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在试点区域主要路口设置宣传桁架、主要道路悬挂条幅、张贴宣传画、统一布置宣传橱窗、在居民小区和楼道出入口张贴卡通宣传画。摸底过程中还通过普查员发放《致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综合试点被调查户的一封信》、粘贴福字帖的等方式实施点对点宣传。部分宣传品采取了卡通画等群众易于接受、容易理解的方式,宣传内容简洁、明了、寓意深刻,使得普查对象一目了然。

第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坚持户外宣传与报刊、网络宣传联动,切实增强人口普查宣传活动的权威性和视觉冲击力。根据试点工作进程及时编发简报、信息开展面上宣传;试点动员、试点观摩、试点总结几次较大的活动请新闻媒体参与报道。在整个试点过程中,宣传组编写简报3期、统计内外网上信息3条。

三、政府动员,选调“两员”

区政府、区统计局和街道办事处联合协调,强力动员,严把调查人员选调关,从社区、辖区企事业单位抽调了试点所需37名普查员和20名普查指导员,另外为检验选聘大学生参与人口普查能力,试点办公室还从师范大学选聘了49名大学生担任普查员,充实到各普查小区,保证了普查人员的迅速到位。普查指导员由业务能力、责任心较强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干部担任,普查员均由辖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和选聘大学生担任,为配合普查还选定了20名协助普查人员,专门负责带路、引导等工作。在选调的普查员和指导员中,除去选聘的大学生外,全部具有高中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17人,大多数人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素质较高。

四、精心组织培训,确保登记质量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完成后,4月26-27日,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综合试点培训会议在华天 酒店召开。综合试点办公室、市4个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业务骨干、街道办事处以及选调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共130人左右参加了培训会议。省统计局巡视员冯月花、市统计局局长郑峰、区副区长李会文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根据试点方案要求,省综合试点办公室组织授课人员认真准备,事先小范围试讲,提出改进意见。正式培训中,分别从小区划分、绘制普查小区地图、摸底、填写户主姓名底册、普查试点长表、短表、死亡表、境外人员表填写方法、登记日报实施细则、手工汇总、复查、编码、宣传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地讲解。在此基础上,试点办公室对20名普查指导员以业务指导、工作流程为重点进行了专门讲解。通过两天的培训,为摸底和入户登记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认真核查,准确划分普查区域

试点办公室成立后即按规范要求收集试点社区人口基本资料,提前完成了普查区域划分、普查区地图绘制等基础工作。培训工作结束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全部分配至具体小区,从5月1日开始到5月7日,根据完整地域原则,各普查员在普查指导员指导下,在普查区地图范围内划分出各普查小区并绘制小区地图,同时开展普查摸底工作,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六、认真组织摸底和长表抽样工作

在摸底绘图过程中,试点办公室要求普查员对普查小区名称进行整理,对小区辖区内建筑物分布、道路走向、房屋结构、具体地址等进行实地详细的核查,明确各小区普查对象、具体范围等工作任务。强调要注意对全户外出、空户、流动人口等特殊户人口的核查,要注意收集户籍人口资料,核查是否遗漏登记对象。要求各指导员要及时收集反馈摸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普查员在工作中要统筹安排,做好正式登记的预约工作。填好的户主姓名底册要及时汇总上报给指导员。各普查指导员利用5月7日一天时间,将收集整理的户主姓名底册进行编码并上报试点办公室,由办公室业务指导组组织进行长表抽样工作,并将抽样后的底册在5月10日正式登记前下发指导员,由指导员组织进行长表普查户的登记工作。

七、积极组织协调,保障普查所需物资及时到位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完成了户主姓名底册、试点普查长、短表、境外人员表、死亡表、手工汇总表、培训教材以及《致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综合试点被调查户的一封信》等各种宣传资料印制,制作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件、宣传横幅,购置了全套普查员用具,保障了试点物资的按时到位。同时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培训、观摩会议场地、交通工具等后勤保障工作。

八、强化指导,抓好入户登记

入户登记是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所有试点准备工作都是围绕入户登记来开展。为此,试点办公室从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强化指导等方面入手,确保试点登记顺利进行。

1、落实任务,强化指导。为了做好试点入户登记工作,试点办公室业务指导组对所有普查小区地图进行逐一审核后才分发给每一个普查员,建立了普查员、指导员管理系统,明确各指导员、普查员工作区域,同时建立了试点办公室、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三级联络制度,落实了登记过程中各自的责任和任务:即登记过程中试点办公室业务指导组加强对普查指导员的业务指导,指导员加强对普查员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还将所有工作人员分片派往各普查小区,强化对普查员的业务指导。

2、实施登记日报制度,合理安排登记进度,确保试点登记顺利开展。一是在试点方案中,把登记工作的时间、要求以文件形式进行了布署和安排,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为了掌握登记进度和出现的问题,从5月13日正式登记第三天开始到登记结束,全程实行每日报告制度,每个普查员每天早上将前一天登记情况、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以表格、传真、电话或短信形式上报指导员,指导员汇总后报到社区,社区指定人员收集整理出普查区前一天登记进度情况表后报试点办公室。三是实行试点办和街道办事处每天联系制度,确保各类问题的及时协调解决。

3、全力保证试点登记质量。为保证试点登记质量,试点办公室从三个层次对摸底表、普查表进行了全方位人工审核:一是初审:由普查员在填表时进行面对面的审核;二是专审:由普查指导员对基本收齐的普查表集中进行审核,力求将差错消灭在基层;三是试点办公室集中所有普查指导员进行交叉互审。主要审核普查表的完整性与数据的准确性,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及时调整不实数据。努力做到小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保证登记对象清楚、数据实在、效果达标。

九、试点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动员不到位

首先,宣传方式单调。试点局部区域以粘贴宣传画、发放公开信等传统而单调方式为主的宣传造势,缺乏全市整体的普查宣传气势,难于形成家喻户晓的人口普查氛围,显得震撼力和深度不够。群众对普查员入户还有很大的猜忌和警惕心理,拒绝入户、不给予配合等情况时有发生。

其次,针对性不强。对不同的受众群,如居民区、物业管理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区以及不同区域的人口聚集群体、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素质等人口没有采取不同的方式和形式开展相应的宣传工作。

第三,宣传内容单薄。随着社会环境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被登记对象的配合程度日益下降,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从广而告知、消除猜忌向打消顾虑、积极配合申报等广泛深入宣传相关人口政策转变不及时,没能在短时间内使被登记对象明白,如实申报人口普查资料是与其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道理,达不到解决入户难、数据收集取得到、取得全、取得真的宣传目的。

(二)普查员选调难,业务培训效果较差

1、人员选调难。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作为基层部门,承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此次试点抽调的20名指导员全部来自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干部,部分普查员也由社区干部承担,两员几乎集中了社区全部人力,导致社区很多日常工作处于停滞状态。辖区内主要企事业单位由于减员增效、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等原因,几乎没有人员可抽,部分省级单位、特殊单位配合程度较差。而且,本次综合试点,规模小,工作时间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体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可以暂时放弃日常工作,全力投入到试点中。但正式普查规模大,时间跨度长,街道、居委会日常工作压力大,仅从社区居委会选调人员难于满足普查需要,必需要扩大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和高校中选调普查员比例。正式普查时人员如何抽调,是各级普查办公室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2、政府推动不力。由于试点准备时间仓促,在两员选调过程中,政府推动作用没有发挥根本作用。本次试点中,社区的普查员基本上由社区干部和部分社会人员担任,机关单位、企业基本没有派人参与,普查员情况不熟悉、单位配合 程度低对摸底和登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今后,不论从下岗人员、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还是从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调两员,行政推动是缺一不可的,特别是政府及条条管理的各职能部门还必须要强力推动,如教育部门对各学校的动员,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动员等。从高校中选聘也是普查员的主要来源,大学生年轻有干劲、文化素质高,不足的是对环境、居民不熟悉,开展入户登记遇到不配合情况较多,工作时间上,由于入户基本上在傍晚进行,要求大学生晚上入户,从安全、生活、引导协调等方面的保障上也有一定难度。

3、两员选调要突出责任心。指标的理解程度固然重要,但责任心才是关键。年轻有文化与文化程度不高但熟悉当地情况,是选调两员不可或缺的因素。但通过试点我们认为两员素质和责任心才是确保普查质量的最重要因素。试点中我们感到,不熟悉当地情况是相对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如城中村、物业小区、单位宿舍,应选调一部分当地住户熟悉的人作为陪调人员。而责任心和素质达不到要求,将会制约普查登记的数据质量。

4、人员固定难保证。选调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人员因种种原因不能到位等因素,留有余地。从这次试点工作情况看,“两员”按照普查小区数量选调,街道、社区工作任务繁重,富余人员很少,几乎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工作开展后经常出现人员不到位、补充不及时等情况。另外,试点从培训、摸底到填表结束三周时间,正式普查从培训、摸底到入户登记结束需要1个半月的时间,人员的变动也很难避免。因此,今后两员选调中,应要求每个区、每个街道办事处最好有5-10%的人员储备,以防止实际普查工作量与之前掌握的人口基础数据有较大的偏差以及人员因各种原因变动,从而导致普查员不足被动局面的出现。

5、普查指导员的选调要求一定要高于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处理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情况和问题,能进行长表抽样和登记、能承担日报制度的实施。同时应先于普查员选调,在培训前就应明确哪些人是普查指导员,不能在培训后再行区分。这样有利于普查指导员在今后人口普查工作中指导、组织普查员工作,增强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员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6、培训效果较差。本次试点中,由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合在一起培训,时间不足,教材统一,培训内容既交叉又重复,普查员与指导员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培训过程过于注重理论解读,实际案例讲解少,可操作性内容不多,没有对文明礼仪方面的内容进行讲解。入户调查的技巧、普查表填表规则等方面的讲解过于简单,培训既不到位,效果也差强人意。今后,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分开培训,培训教材要有针对性,区别各自职责和工作内容,教材内容要简单明了,侧重于应知应会,如何操作,同时要增加普查员观察力、判断能力、调查技巧、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三)普查区域划分不清晰,小区地图绘制不规范

由于试点准备时间仓促,区域划分在未经培训、人口原始资料收集不全、遥感影像资料未取得等情况下即着手组织普查员进行划分和绘图。在绘图过程中,许多普查员对辖区建筑物、人口分布、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界限等基本情况掌握不清楚,从而出现绘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界限不清晰等一系列问题。

(四)登记入户难

第4篇

关键词:办公室 督办 水平 提高

一、与时俱进,创新方法,是搞好督办工作的关键

督办是保证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和决策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完善督办工作机制,创新督办工作方法,是做好督办工作的关键。一是转变传统的督办观念,实现项目立项督办由面上督办向跟踪督办转变。采取不打招呼、明察暗访、一竿子插到底等办法,到各层级了解和掌握单位决策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周期长、难度大的督办项目,分阶段确定督办重点,使督办内容具体,并逐项跟踪抓落实,使落实情况反馈可靠及时。二是实现专项督办由被动督办向主动查办转变。将督办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业务部门,提高职能科室抓督办的积极性,同时加强对督办过程的掌控了解。三是实现由面上督办向深入调研督办转变。办公室紧紧围绕社区改革、发展的重点和领导关注的问题,有选择地开展调研督办。办公室要深入社区基层单位,就老旧小区整治、安全隐患排查、维稳、社区文化、标准化岗位评比等进行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参谋。

二、围绕社区任务目标抓落实,实现计划与督办的有机结合

办公室协调督办担负承上启下的重要职责,工作要着眼全局、紧扣中心,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协助社区领导提出工作思路,科学规划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抓好落实。一是要及时将职代会报告中安排的重点工作进行分解,按照责任领导、牵头落实部门、配合科室、落实时间等列出了《职代会安排工作分工落实表》,分发给每个科室、基层单位。按照《职代会安排工作分工落实表》,办公室每个月计划规定要完成的工作任务,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落实进展情况,对于未按时间完成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完成。确保安排的每一项工作都得到落实。二是要准确掌握基层实际。对需要同级部门共同解决的,应说明情况,争取支持,并居中协调,督办落实;对基层提出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应分类汇总,及时向上汇报,尽力予以协调解决;对基层在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查明原因,制定解决预案,待领导决策后督办落实。

三、围绕会议抓督办,努力提高决策落实力度

党政联席会、领导办公会、生产经营分析会、各类专题会议等是社区中心研究、安排工作的重要途经,加强对会议决定的督办,能有效提高决策的落实力度。过去,会议上的决议大多靠有关职能部门,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基层单位。由于没有明确执行单位、完成时间和督办措施,往往对文件执行的时效性差,力度不够,有时还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现在,办公室有专门人员列席会议,记录会议内容,整理审核相关会议纪要,逐条列出会议安排的重点工作、牵头落实部门、完成时间。对每周(月)会议安排的工作逐项清查,列出清单,按照清单逐一与承办单位结合,了解每一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于应该完成而又未完成的工作,逐一了解原因和困难,如实向相关领导汇报,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整理成《督查通报》下发。督其按时完成。

四、围绕批示件抓督办,提高文件办理质量

办公室的督办是领导管理行为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因而协调督办必须体现领导意志,遵从领导意图。特别要注重把握领导所思、所想、所忧,积极主动、灵活有力、适当超前,增强工作预见性和前瞻性,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批示是领导实施管理行为,具有高度针对性、时效性、约束力的特殊公文。抓好批示件督办,也是办公室督办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办公室文书收到领导批示文件后,进行登记编号,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由领导批示和传阅,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进行督办。办理后,办公室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批示落实完成情况,事项多时,应以书面形式汇报,再由办公室在公文处理单上注明处注结果,归档备案。

实践证明,加强和改进办公室的督办工作,对于社区经营管理任务的完成和重大决策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在长期的督办工作实践中,本人的主要体会有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对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办公室工作关系全局,协调督办一定要紧抓要害、重点突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领导最关心、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让办公室每位工作人员都充分认识到抓好督办,对提高社区工作执行力的重要作用。

二是创新督办工作方法。督办工作涉及面广,面临的问题复杂多变,难度大,要想实施科学有效的督办,必须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拓宽信息获取途径、提高调查研究能力,着力解决当前协调督办工作中存在的形式单一、方法匮乏、效能不高的问题,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华而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以作风的有效转变推动督办工作开展。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按照“巩固、提升、精细化”活动要求,提高村居消防安全领导和管理工作水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平安”和实现“平安”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标准

(一)基础建设

1、硬件设施建设

(1)各村居设置消防安全办公室。悬挂“消防安全办公室”门牌,面积一般不少于一间办公室(20㎡)配备桌牌、办公桌椅、文档柜、微机、电话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满足基本的办公需要。

(2)配备消防监督检查器材。主要包括数码照相机、消火栓测压接头、室外消火栓扳手、强光手电筒、卷尺等基本设施器材及消防常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手册》等业务书籍。有条件的可配备消防巡查车辆及消防监督检查器材箱(含照相机、钳形数字万用表、秒表、加烟器、热风机、数字测距仪、消火栓测压接头、红外测温仪、对讲机、喷灯、数码录音笔等)。

(3)悬挂规章制度。悬挂以下制度及示意图:

一是各村居消防安全办公室成员;

二是村居消防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三是工作组织网络图;

四是辖区平面示意图。

(4)村居、社区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工作室,向群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通过电话、信箱等方式,方便辖区群众举报消防安全隐患。

2、组织机构建设

(1)各村居成立消防安全办公室,定期召开例会,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2)实行村居主任负责制,村居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一名两委成员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确定1-2名人员专职担任消防安全办公室工作。

(3)建立村居消防队。村居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一定火灾救援设施器材,制定火灾预防应急预案。,

3、基础业务建设

(1)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有村委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设置辖区水源道路图,将辖区的水源道路、村庄、学校、幼儿园、企业等较大单位在辖区平面示意图上标注并上墙张贴。

(2)建立健全三个档案。

①辖区基本情况档案,包括:社区、农村、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辖区内“九小场所”的基本情况;

②消防工作档案,包播: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义务消防组织;

③消防宣传教育档案,包括:消防“五进”开展、村庄住宅区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四个能力”建设、区政府部署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3)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规范。设立专柜,统一保存消防档案资料。建立消防隐患举报、排查、整改台账,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负责消防文件资料的保管、归档工作。

(二)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1、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或分别实施的办法实行定期检查,每季度对辖区“九小场所”等单位进行一遍全面检查。对夜间营业的商场、旅馆、餐饮、洗浴、歌舞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按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天的要求,协调配合派出所实施夜间消防监督检查。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期间,组织辖区相关力量做好专项检查。

2、消除隐患彻底。检查必须有记录,发现问题必须督促辖区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必须按时进行复查,未改正的火灾隐患督促辖区各派出所必须依法实施处理。

(三)社会化消防工作

1、开展好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和消防平安创建活动。村庄达到“六个一”标准,即:每个村庄有一支人数不少于15人的专职(志愿)消防队伍、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块消防宣传阵地、制定一份《村民防火公约》;社区达到“五个一”标准,即:每个社区至少有一支专职(志愿)消防队伍、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处消防宣传阵地、制定一份《居民防火公约》。

2、发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经常性、季节性和重要节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突出“四个能力”的培养(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村(居)委会制定防火公约或将消防内容写入村规民约,提高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3、组织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村居消防志愿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熟悉火灾应急预案。每年11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组织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内容的消防演练。

4、督促派出所依托消防监督室或对外服务窗口,由派出所的专(兼)职消防民警或对外业务受理人员兼任员。设有社区、行政村的警务室,由社区民警兼任员,开展好消防服务。

5、辖区内无亡人火灾事故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此项实行一票否决。

三、活动安排与实施步骡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至7月10日)。

各村居与区政府的工作同步设立村居达标创建领导小组,认真分析本辖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达标创建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1日至8月28日)

各村居要按照达标创建活动方案和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消防建设达标创建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评比验收阶段(8月29日至9月22日)

各村居达标创建领导小组按照文件精神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和现场验收,确定达标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扎实领导、深入开展。成立区消防安全工作“基础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达标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达标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各村居特别是村居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通过达标创建活动的开展,将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精细化,全面加强我区火灾隐患防控工作。

(二)广泛参与、夯实基础。各村居要发动相关人员广泛参与达标创建活动,提高工作积极性,着力解决消防工作开展不均衡、不普遍、不深入的问题,全面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第6篇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

以司法所为重点,调整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社区成立帮教小组,健全三级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并明确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完善各项制度。

(1)街道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搞好协调,加强指导。

(2)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贯彻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研究解决2个以上实际问题。

(3)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并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4)安置帮教办公室要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公示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安置帮教工作程序,落实帮教措施

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自接到释放和解除劳教通知之日起,就对其建立个人档案,明确帮教人,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1)安置帮教办公室为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建档率要达到90%。

(2)认真查找人户分离和下落不明的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减少脱管漏管,当年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到70%。

(3)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要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半年要回访,并作好谈话记录等资料归档工作。

(4)对外出打工人员的帮教,要掌握其去向,摸清其动态,要利用多种形式如亲属联系,电话联系等,在重大节假日等特定时间亲自上门,对其帮教,做到无空白点。

(5)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对符合城市低保和农村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和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协调工商部门减免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费用。

(6)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要达到90%,就业安置率要达到7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内。

第7篇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

以司法所为重点,调整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社区成立帮教小组,健全三级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并明确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完善

各项制度。

(1)街道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搞好协调,加强指导。

(2)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贯彻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研究解决2个以上实际问题。

(3)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并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4)安置帮教办公室要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公示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安置帮教工作程序,落实帮教措施

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自接到释放和解除劳教通知之日起,就对其建立个人档案,明确帮教人,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1)安置帮教办公室为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建档率要达到90%。

(2)认真查找人户分离和下落不明的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减少脱管漏管,当年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到70%。

(3)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要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半年要回访,并作好谈话记录等资料归档工作。

(4)对外出打工人员的帮教,要掌握其去向,摸清其动态,要利用多种形式如亲属联系,电话联系等,在重大节假日等特定时间亲自上门,对其帮教,做到无空白点。

(5)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对符合城市低保和农村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和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协调工商部门减免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费用。

(6)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要达到90%,就业安置率要达到7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内。

第8篇

根据河东市重点侨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河东市重点侨情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外侨〔2005〕调1号)精神,为了顺利地组织实施我县重点侨情调查,结合我县侨情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重点侨情调查的对象

调查对象为河东县海外华侨华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以及海外华侨华人、香港、澳门社团。重点对象:一是重点人士情况,即政治上有影响、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力、专业上有造诣的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情况;二是重点人士后代及在国(境)外出生的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新生代中的优秀人才情况;三是1979年以来出国的海外新华侨华人情况;四是海外华侨华人、香港、澳门社团情况。

二、重点侨情调查的内容

重点侨情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身份、出生地、居住国(地区)等基本情况;重点是重点人士、重点人士后代、新生代和新华侨华人中优秀人才的经济实力、回国投资、回国兴办公益事业、从业类型、工作处所、通讯地址等情况;海外华侨华人、香港、澳门社团的名称、创办时间、届次、负责人、所处国家(地区)、宗旨、性质、活动情况和通讯地址等情况。

三、重点侨情调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方法:重点侨情调查主要采取行政村、社区调查与有针对性地入户调查相结合、境内调查与境外调查相结合、数据汇总与资料分析评估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同时充分利用我县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有关资料。正式调查开始前,先进行调查对象摸底,在摸底的基础上,开展入户调查和行政村、社区调查,调查结束并经质量检查后,进行录入、汇总、分析评估、重点对象及社团背景资料整理和重点侨情调查资料汇编等工作。

重点侨情调查工作从2005年9月开始,2006年1月结束。

(二)调查步骤:

1.成立机构(9月10日~12日)

成立河东县重点侨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蔡礼俊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外事侨务办主任李莉星,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付军赐,统战部副部长欧林顺,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华,县教育局副局长黄力非,县财政局副局长陈淑治,县人事局副局长杨德昌,县统计局副局长吴昌荣,县科技局副局长林生华,县侨联主席兰金泰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以下简称“调查办”)。

2.动员部署(9月13日~14日)

召开河东县重点侨情调查工作会议,对做好侨情调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3.组建队伍(9月15日~20日)

各乡(镇)、村、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得力人员组建调查指导员、调查员队伍。

4.调查培训(9月21日~25日)

由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对各乡(镇)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调查指导员、调查员进行集中培训。10月下旬,省调查办对计算机录入人员进行培训。

5.调查摸底(9月26日~10月7日)

在重点侨情入户调查和行政村、社区调查开始之前,进行调查对象摸底。一是各乡(镇)对所属行政村、社区进行摸底,掌握需要开展调查的行政村、社区的有关情况,填写《福建省重点侨情调查行政村(居委会、社区)摸底登记表》。二是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入户对象进行摸底,掌握需入户调查的对象和数量,填写《福建省重点侨情调查入户对象摸底登记表》。摸底工作以1996年的侨情调查资料为参考,同时利用家谱、族谱和计划生育工作资料以及侨联、公安、教育、人事、科技等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在摸底的基础上,县调查办要对乡(镇)和村、社区居委会的摸底情况进行检查把关。经摸底的调查对象的数量与1996年普查相比有减少的,县调查办会同基层认真查找原因,搞清情况,防止漏查和错查。

6.调查实施(10月8日~11月20日)

在准确摸底的基础上,按省统一印制的重点侨情调查表开展侨情调查。一是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组织调查员入户调查,填写《福建省重点侨情调查入户调查表》。二是乡(镇)负责组织所属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对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中的重点人士、重点人士后代及在境外出生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新生代中的优秀人才情况实施调查,由有关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填写《福建省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重点人士、新生代优秀人才基本情况调查表》。三是乡(镇)负责组织所属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对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社团情况实施调查,由有关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填写《福建省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社团情况调查表》。

在开展我县重点侨情调查的基础上,各乡(镇)、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传真或发函联系等方式,请县外、海外乡亲和社团协助了解有关情况,掌握重点侨情资料,补充、完善县内调查的数据与信息。

7.质量检查(11月21日~25日)

调查员入户调查和乡(镇)调查结束后,乡(镇)和村、社区居委会组织力量对填写的各类调查表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对不合格的组织人员重新调查。县调查办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确保调查数据、材料的质量。

8.录入汇总(11月26日~12月26日)

调查员入户调查和乡(镇)、村、社区调查结束并经质量检查后,进行录入汇总。录入汇总采取人工汇总与计算机录入汇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乡(镇)和村、社区居委会实行人工汇总(有条件的也可用计算机录入汇总)。县调查办《福建省重点侨情调查入户调查表》可实行人工汇总外,《福建省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重点人士、新生代优秀人才基本情况调查表》和《福建省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社团情况调查表》必须实行计算机录入汇总。县调查办除要在录入汇总的基础上对重点侨情调查的数据、材料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估。

9.资料上报(12月27日~30日)

由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在12月30日前按要求将侨情调查资料汇总报市重点侨情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村、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按调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调查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地点、专项经费和办公设备。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责任到人,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重点侨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注意方式方法。调查员在入户调查时,要讲究工作方法,向入户对象讲清调查的目的、意义,消除疑虑,取得理解、配合和支持。向海外乡亲和社团传真、发函调查的有关侨情调查表格,须经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调查办审查。

第9篇

关于开展评选居民满意巡防分队和勇为先进巡防分队

活动方案

两年来,我区治安巡防队在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周密巡防,保民平安”的宗旨,积极开展巡逻防范工作,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我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更好地激发社区巡防队员的争先创安意识。及“巡逻防范、再立新功”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了巡防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经区巡防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每月在全区11个中队69支巡防分队中评选出一个居民满意巡防队、一个勇为先进巡防分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标准

居民满意巡防分队(总计100分)。

(一)巡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40分)

1、巡防队员掌握了解社区,及时准确的收集上报各种社区治安动态的信息、材料等。(5分)

2、巡防队员遇到突发事件或事故,能及时的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留置犯罪嫌疑人。(5分)

3、巡防队员能认真按照规定的巡逻区域、巡逻时间在社区内开展巡逻防范。工作期间不做与巡逻工作无关的事情。(5分)

4、巡防队员能立足社区、服务群众,为辖区居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辖区群众对队员的评议好,满意率高。(10分)

5、巡防队员之间精诚团结、密切配合,整体凝聚力、战斗力强。(5分)

6、社区警务室干净整洁、台帐健全完整、巡防器械完好齐全,物品摆放有序。(10分)

(二)仪容风纪落实情况(20分)

1、队员在值勤或巡逻期间能够自觉按照要求统一着装佩带巡防标志和上岗证,没有披衣、敞怀、歪戴帽子、卷裤腿、穿拖鞋等不良现象。(10分)

2、巡防队员在巡逻途中举止端庄、精神饱满,没有吸烟、说脏话、嬉笑打闹、勾肩搭背等现象。(10分)

(三)学习制度落实情况。(20分)

1、分队能够按照规定认真坚持政治思想学习,队员学习有笔记、有心得,且记录详细。(10分)

2、分队坚持每周组织一次防范技能培训,培训认真、严格,不走形式、不走过场。(10分)

(四)考勤制度落实情况(20分)

1、分队成员严格遵守社区巡防的有关制度,当月中无旷工、迟到、早退、串岗等违纪行为。(15分)

2、分队成员能够认真遵守请销假制度。(5分)

勇为巡防分队(总分不限)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起5分)

1、勇于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被抓获的违法犯罪人员被治安拘留的;

2、扭送或抓获违法犯罪人员,并被治安拘留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起10分)

1、抓获、扭送犯罪嫌疑人并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的;

2、及时预防、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被抓获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处罚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起15分)

1、为公安机关抓获扭送犯罪嫌疑人,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2、及时预防、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被抓获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起20分)

1、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获团伙案件,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2、抓获、扭送逃犯的;

以上以一起案件为单位的计分,如果当月抓获现行较多可以依此累计计算;现行统计以公安机关最终出据的治安拘留裁决书、劳动教养裁决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评选由区巡防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以各中队每月所报的巡防报表、好人好事、公安机关出据的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为原始依据,按照评比标准进行评定,得分最多者为本月的居民满意巡防分队、勇为巡防分队。

二、奖惩办法

1、被评为居民满意的巡防分队。全区通报表扬外,并给予200元的经济奖励。

2、勇为巡防分队的奖励。凡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每起奖励20元;被处以劳动教养的每起奖励30元;被公安机关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每起奖励40元;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团伙案件被抓获团伙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每起奖励50元。

3、根据标准得分后三名的巡防队。在区巡防例会上做检查并通报批评,对连续2次评比得分后三名的巡防队取消全年评先资格,并撤消其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