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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2-07-03 06: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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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行政管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企业 行政管理 改革

面对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的大环境,大公司市场利润下降,规模较小的企业的生存都将面临危机。企业行政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方面之一,对企业适应市场变化,保持企业业绩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行政管理体系还不够合理,管理人员素质还不够高,这些都将严重阻碍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对企业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本企业情况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

一、企业行政管理的概念和重要性

企业的行政管理是相对于政府管理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计出适合其自身的有效制度和行政体制,对本公司内部运行进行协调、控制和监督。行政管理体系是贯穿其整个经营过程和各个工作部门的整体的网络。一般来说,可以采取命令、奖励和惩处等方式来进行行政管理。

在现代企业运行过程中,企业各个职能部门分工更加具体,各部门之间交流不多,但是要保证企业的生产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就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工作单位在其中进行协调,即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来说,强化该部门的工作对企业经营的作用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它能增强企业顺应市场趋势的能力。市场运行呈现不稳定的状态,企业能否跟上甚至预测行业变化,对其生产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二,它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培B。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依赖于其先进的经营理念和员工的业务素质。企业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使工作更加高效。其三,它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创造环境。企业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各部门协调不畅出现摩擦的情况,这就需要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内部进行调整,创造良好的企业自身环境。

二、目前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多数企业都能对企业行政管理予以重视,但是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制度缺乏灵活性

一般来说,企业已经形成了以规章制度为标准,经理、厂长等责任人执行决策并管理本部门工作行政模式。但是,管理工作是一项变化较多的工作,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时刻关注并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关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但是,目前看来,许多企业的管理方式老套,不善吸取先进经验,导致其跟不上时代要求。

(二)企业管理目标不清晰

企业的行政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要使各项工作富于活力,首先要明确公司的管理目标。目前,很多企业行政管理仅限于对职工的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工作。由于缺乏各个阶段、各个部门各自的量化的目标,便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形不成,企业的工作效果就容易分散,降低企业行政效率,损害企业利益。

(三)专业管理人才紧缺

我国各个高校目前基本上都设置了企业管理的相关课程,但是由于课堂内容过于理论化,难以应用到实际,使得企业内专业的管理人才并不多见。目前,多数企业已经充分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在招聘岗位中会设置管理培训生一职,通过企业自身努力,为企业培养专业的管理人才。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企业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培养管理人员,但是对一些经营状况不良的中小企业来说却比较困难。另外,很多企业管理层没有意识到系统科学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导致他们不愿意在管理人员身上花费较多成本,而较低的工资水平也难以吸引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最终导致整个企业管理素质较低。

三、企业行政管理的改革措施

由于我国公司企业制度建立较晚,各项经验还不够充分,这使得和世界先进的企业管理水平相比还有较大不足,所以加快改革的步伐就显得迫在眉睫。笔者通过结合实际情况,对行政管理进行探究,并且提出了以下措施,希望能够对提高企业行政管的整体水平有所裨益。

(一)优化企业行政管理模式

随着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大多数企业都在积极学习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但是仍然有许多不合理之处。要想有效优化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必须以企业经济利益的提高作为工作目的,并且在服务质量上也要不断提高,应用科学化的企业模式。还要充分发挥企业行政管的职能,让其行政管理模式必须和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同时,行政工作内容和程序要能也要不断规范。这些基础层面得以完善之后,才有利于从总体上改善企业的运行状况。

(二)优化企业行政机构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公司内部部门设置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例如相关机构过于臃肿,权力交叉,业务素质低下等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实用性和科学性两方面进行着手,按规范进行操作。通过严格改进各项相关制度,严格化考核机制,严格奖惩规范,建立行之有效部门的运行规章,从而形成一支规范公正的企业行政管理队伍。

(三)培养优秀人才

人才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基石,企业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和人才水平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企业行政管理人才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对行政人员进行合理的培训,提升人员的业务素养以及处理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此外还要注重对吸引外来人才,通过人才战略的实施来提升行政管理的整体水平。在高级管理层的设置方面,我国企业中长期都有党领导的存在,这种配置方式使得企业自身的未能充分地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容易出现权力斗争,个人意识泛滥的情况。同时,对这些人员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使其工作能力难以衡量。这些问题都要不断解决才能从根本上改进企业行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1]黄荣.我国企业行政管理的现存问题及改革思路[J].现代国企研究, 2016(16)

[2]李春霞.企业行政管理现存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分析[J].内蒙古煤炭经济, 2016(8):49-51

第2篇

[关键词] 外资并购监管反垄断立法

当前,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风暴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话题。然而,在这样一个全球经济衰退、股市市值严重缩水以及资本市场面临严峻考验的大背景下,新一轮的公司并购浪潮却悄然而至。老子曰:“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伏”。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相应导致了公司并购成本的大幅降低,给公司并购尤其是跨国并购带来了千载难逢的良机。对于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表现独树一帜的中国来讲,面对这样一种机遇和挑战并存的特殊时期,思考和研究外资并购的相关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外资并购监管概述

1.监管的含义

监管理论来自于经济学,主要包含监督与管理两大内容。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监督”指一般性照看、主管或检查。“管理”指确定、决定或控制;依一定规则、方法或确立的模式进行调整;依规则或限制进行指导;受管理性原则或法律的管辖。参考前述定义,外资并购监管则可以概括为,国家有关职能机构,为了一定目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等,利用各种手段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行为进行主动干预和控制的法律行为。对外资并购进行监管,其实质是对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向东道国直接投资的一种限制,根本目的在于使外资与东道国经济之间达到最佳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促进东道国经济的发展,限制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以维护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保护该国的民族工业,发展民族经济。

2.监管的作用

外资并购属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具体形式,这种投资活动在为东道国带来一定的资金与先进技术的同时,也可能给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带来消极影响。为避免和消除这种消极影响,东道国政府必然会对这种投资行为进行一定的干预和控制。对外资并购进行监管,其作用具体体现在:

(1)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外资并购会引起东道国市场份额的变化,打破原有的市场均衡格局,对市场竞争结构产生影响。为保证长期获得高额利润,并购方往往会通过构筑市场进入壁垒,排斥竞争者,甚至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东道国企业,使东道国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为避免和消除竞争中的低效率与无效率,东道国政府必然会对此进行干预。

(2)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威廉姆斯模型,并购方无论在并购前是否存在市场势力,一旦并购后取得市场支配地位,都将会导致消费者福利的减少,而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则转化成了并购方的经济利润。因此,东道国政府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本国消费者福利向跨国并购企业转移。

(3)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如果放任外资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产业随意进行并购,则必然会影响东道国的国家经济安全,一旦这些产业被外资所控制,等于把本国经济发展的主动权拱手相让。这显然是东道国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

(4)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东道国引资的初衷与跨国公司投资的目的并不一致。并购方追求的就是利润最大化,其根本不会考虑并购将对东道国的产业结构与发展产生何种影响。因此东道国政府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行为进行适度监管和合理规范,尽可能实现并购双方利益的均衡,从而确保外资并购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二、我国外资并购监管的基本架构

1.监管的主体

外资并购的监管主体,是指对外资并购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二级监管,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在权责范围内进行审批”。具体包括:国家商务部及地方外经贸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产业准入的审查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对涉嫌垄断的外资并购行为进行审批,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管理,同时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外资并购中的项目并购,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外资并购中的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事宜。其他还包括诸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2.监管的内容

(1)主体监管。指的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判断外资并购中的外国投资者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身份和并购行为能力。

(2)准入监管。是指东道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进入该国某些经营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施加的控制。为了防止本国经济受外国控制,世界各国均从立法上明确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和行业进行特别监管,以禁止或限制外资并购这些行业的企业,我国主要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入监管。

(3)出资监管。为防止外国投资者进行投机性或欺诈性并购,出资监管主要体现在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三个方面。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或外汇出资,也可以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并购对价。对出资比例的监管实质上是对企业控制权的监管,在宏观上体现了我国对境内外国投资的政策导向,在出资下限方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允许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但需在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上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在出资上限方面,对于鼓励、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法律目前没有最高出资比例限制,对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我国根据行业不同作出了不同规定。在出资期限方面,《并购规定》第16条也明确了外国投资者支付对价的时间限制。

(4)反垄断监管。外资并购在引进国外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整合市场资源、促进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实困难等诸多方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随着并购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可能导致市场力量过度集中,产生了垄断的危险,从而威胁到我国的幼稚工业和原有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我国目前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以促进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完善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健全外资并购监管的法律规范,是法治政府规范市场的必然选择。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速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外资并购呈现出规模化的趋势,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对外资并购的监管立法,但与外资并购的快速发展相比,现行监管制度仍存在法律位阶不高,操作性不强,各规范之间不相衔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1.提高立法层次

《并购规定》虽然起到了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其较低的立法层次仍难以担当起统帅各相关法律的作用,此外,《并购规定》一旦与其他立法冲突,则会排除其适用的可能性,加之规章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外资并购风险增加,而失去外商投资。因此,针对我国外资并购活动迅猛发展以及相关立法散乱的现实, 在《并购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法律位阶更高的《外资并购法》,对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的主体,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外资并购的方式,外资并购的待遇,外资并购的审查,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和原则性的规定,从而为外资并购行为提供权威和可行的规范,也为制定其他相应的配套法规提供依据。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该法与现有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保护法、税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法律冲突和重复立法。

2.有效运用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宏观经济政策,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运用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进行引导是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在外资并购准入监管方面沿用的是与新建投资(或称绿地投资)同样的产业政策。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有些产业虽然允许外资进行绿地投资,与国内企业公平竞争,但对于外资并购的方式,却应加强规制,以保护国内企业和我国的经济安全。反之,有些产业出于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的考虑,可以允许外资进行并购,但由于国内市场饱和、生产力布局等原因,却不鼓励外商绿地投资。因此,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有必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对此,可以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单独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或者在现有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增加专门适用于外资并购的内容,明确外商可以参与并购的产业领域,防止外资并购造成对我国经济安全和市场结构的不利影响。

3.强化国有资产保护

当前市场结构中,与外资并购资本的进入相对应的主要是国有资本的退出。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其不当流失,是完善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监管的基本原则,健全了监管的体制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和要求。但该法仍过于原则和线条化,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缺陷,给监管部门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带来困难。

4.优化反垄断体系

作为一部具有导向性意义的法律,《反垄断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反垄断体系的有效和优化,不可避免地将依赖于完备的配套法规和措施。加快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外资并购审查的实体和程序标准,补充豁免制度,细化听证等制度,对于加快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同时,在《反垄断法》的原则指导下,出台相配套的《并购指南》,就可以以指南的方式明确并购规制的执法标准和分析框架,综合考虑并购对相关市场所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以及具有抵消反竞争效果的购买力、效率、破产企业抗辩、维持有效竞争的进入等因素,最终决定一项并购是否严重损害有效竞争。虽然指南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通过指南,行为主体可以预测到什么样的外资并购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机构的干预,加之指南所确定的标准比较具体,因而更具有实践意义。《并购指南》可以极大地提高外资并购反垄断执行的透明度,帮助执法部门和参与并购的主体了解并购政策。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每起并购行为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合理、灵活地运用指南的标准。此外,当国家的整体战略和经济目标发生变化时,也可以通过不断更新并购指南,有效指导执法机关和并购参与者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彭俊:《外资并购中的监管制度分析》.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

[2]张天桥:《跨国并购与东道国政府监管的互动博弈》.载《经济论坛》,2004年第16期

[3]蔡红:《关于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监管法律制度问题》.载《南方经济》,2001年第10期

[4]孙晓敏:《外资并购投资准入监管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3月

[5]龚雯:《新《并购规定》使外资并购门槛提高》.载《人民日报》,2006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