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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时间:2022-05-25 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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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第1篇

班轮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_______船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______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船舶一艘,船名______,编号_____,船舶有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港运至______港_____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_____材料包括,每包体积_____立方米,重量____吨。 (或_____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 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内将货物集中于____港____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年__月__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__月__日__时至__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 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年__月__日__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___元,由___方负担。

第七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完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 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元,全船运费____元。

港口装船费用,由甲方与该港办理;卸船费用,由甲方与到达港办理。

第十条 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元。

2、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元。

3、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______%的违约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____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_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______%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___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推荐合同范文·煤炭运输合同·土石方运输合同·垃圾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1、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因_____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都可以申请海上(水上)运输管理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货物运输承包合同

编号:______

______(以下简称包机人)为包用飞机与中国民用航空______售票服务处(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一)包机人于______月______日起包用______型飞机______架次,其航程如下:

______月______日 自______至______,停留______日

______月______日 自______至______,停留______日

______月______日 自______至______,停留______日

包机费用总共__________元。

(二)根据包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包机人使用的最大载量为______公斤(内______座位)。如因气象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料时,载量照减。

(三)包机吨位如包机人未充分利用时,空余吨位得由民航利用,包机人不得利用空余吨位,自行载运非本单位的客货。

(四)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五)包机人签订本协议书后,要求取消包机,应交付退包费每架次______元。如在包机人退包前,承运人为执行协议书已发生调机等费用时,应由包机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六)在执行协议书的飞行途中,包机人要求停留,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七)其他未尽事项,按承运人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包机人 承运人

推荐合同范文·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委托合同·货运协议书·棉花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鉴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2篇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3篇

随着国民经济和道路运输事业的飞速发展,货物运输车辆租赁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那么车辆租赁合同怎么写呢?一般要注意些什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车辆租赁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参考。

货物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范文1承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车主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封闭厢式货车、普通货车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封闭厢式货车、普通货车,车牌分别为、、、部分货物运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1、货车采用班车运输方式

2、国家法律规定节假日根据甲方需要发车

3、货物由乙方负责安全,如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或货物被抢、被盗、被骗、被污染及遗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第一条 合同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结算方式

每月30日分别支付乙方下月汽车租赁费用,以计件制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时间准备好货物,确保托运货物符合国家法规

2、负责货物包装,并确保包装符合要求

3、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

4、负责押车元的工资、保险

5、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资、汽车租赁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确保运输车辆手续合法,车容整洁,货箱卫生

2、乙方向甲方保证按约定使用车辆

3、保证每辆车车辆保险为50万

4、确保司机手机24小时开机,并保证司机及时回复甲方信息追踪人员的查询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倒货、换车、配载。

如车辆途中发生意外,应及时调配其他车辆完成货物运送任务

6、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对甲方客户进行业务接触

7、乙方要确保司机服从甲方指派人员的指挥

8、如果发生意外情况造成货物损坏、丢失或可能晚到等情况,要在10分钟内通知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认真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下列约定外,违约方要承担应付汽车租赁费用100%的违约责任。

2、甲方不按时支付汽车租赁费用的每增加一天支付应付汽车租赁费用0.1%的滞纳金,但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除外

3、在乙方验货签收至甲方收货签收前,如发生货物丢失、损坏、变质和污染的,乙方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甲方。

若不赔偿,甲方有权用应支付乙方的汽车租赁费用抵扣

4、乙方如不能按约定提供车辆使用,甲方另外租用车辆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货物晚到,应赔偿甲方部分经济损失。

每辆车辆故障造成的扣罚500元/趟,如无车辆故障认为或操作不当造成延误扣罚20_元/趟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自签订起生效,甲乙双方若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或中止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进行仲裁。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范文2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制定吊车货物运输合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协议如下:

一、合同期限

从20_年元月1日至20_年 12月31日终止。

二、吊车类型及数量:8吨、16 吨、25吨,共计4台。

三、租赁金和付款方式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不够一个台班的按每小时结算;

2、每个台班为8小时,以驾驶员进出场时间为准。

超过部分租金 =系计超过作业时间/8小时×台班赞。(以外出施工记录表为准);

3、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结算。

结算方式:转帐

四、运输货物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托运品为:本公司所有运输货物,起运地点至:根 据需要再定,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 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 合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六、乙方的义务

l、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和限期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

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七、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甲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收费标准按(800元/百公里)计算,运费的结算必须有

乙方安排专人结算。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赁证.作为完

乃完成运输义务的征明,持收费凭证与甲方结算相关费用.

3、乙方先垫付运费。

累计垫付运赞30000元时,和甲方以现金方 式结算,由甲方一次性全额付清。

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结算运赞,如甲方拖延结算运费累计

万元,乙方有权停止货物运输。山此造成的停产、停工等一切失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运输发票。

八、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属于政府征用或罚没的;

2、不可抗拒力;

3、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坏或毁灭:

4、包装方式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5、包装完整,标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6、货物的合理损坏:,

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8、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通知另一方。

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

九、违约责任

1、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甲乙双方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运输权交给他人承运,如有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

造成的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 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吴忠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仲 裁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一、本合同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范文3出租方:——————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公司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

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

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

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盖 章:

盖 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第4篇

乙方:___________.

甲方详细地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乙方详细地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

双方共同遵守。

运输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运输费价款

货物编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甲方

第一条甲方负责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甲方发生的如何事故或造成的损失则由甲方自己承担。

第二条资金甲方在乙方运输货物或原材料期间。负责资金的集拢,确保乙方在运输货物或原材料的正常进行。

乙方:

第一条运输要求运输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标准运输;没有统一规定运输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运输。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则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二条运输货物质量要求乙方对运输货物或原材料必须严把质量关。如有忽略或别的因素,造成质量的问题。导致甲方的损失或与其他客户产生的经济纠纷必须由乙方自己承担。且按%偿付甲方违约金。

第三条货物或原材料的供应乙方必须对货物或原材料有充分大量的货源。以却保供应建设公路的正常施工。如在供应期间,发生间断或停止或缺少货源等因素。造成甲方的损失必须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按%偿付甲方违约金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输送到目的地。货物运输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必须在货物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告知乙方。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发生争议时由两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两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

合同实施:

①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为凭

②本合同如有未央事宜,双方配合协商书面修正

③本合同自具名之日年月日发生效力,到年月日止

④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伸,其后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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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第5篇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 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 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 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运单编号: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装运时间: 年 月 日

签发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装运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发货人: 承运人:

托运人签章 承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求运达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前

要求运达的地点:

收货人:

货物名称:

规格

型号:

重量:

体积(长×宽×高):

包装形式:

件数:

出厂价格:

第6篇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社会经济基础,效力与解释

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指由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约而预先拟定的,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一般地来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与我国《合同法》对一般性格式条款的界定一样,也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重复地使用。在法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附合合同。[1](contrat d‘adhesion)。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重要海商合同之一。它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规范15种有名合同之一的运输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内的特别化。与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的相比,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鲜明的特点,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断地发展变化中,沉淀衍生了大量的格式条款。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格式条款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有着其他合同条款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大量的格式条款充斥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中,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鲜明特色。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不同而表现出的特征不同,而且格式条款的效力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有所不同。一般地来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表现如下:

(一)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垄断地位所形成的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是其中的一种分类。对于不定期船运输,托运人往往被迫选择某业已成形的合同范本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比如在世界上广泛采用的金康合同(GENCON),该格式是由国际著名船舶所有人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会公会(BIMCO)制订,此格式在很多条款上比较明显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作为重要合同范本,“金康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有利于出租人的条款。这样对于承租人来说,虽然可以通过与出租人协商以变更合同条款,但可变更的合同条款往往只是涉及标的物的数量、规格等事宜,而对于大多数合同范本中条款却不能做实质上或事实上的变动。“金康合同”94范本中在第二部分第19条“法律适用与仲裁条款(Law and Arbitration)”中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英国法律在伦敦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美国法律在纽约进行仲裁。虽然该条款也赋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国家法律,但对于不愿选择英美法律的当事人来说,由于其可能出于某种商业上或宗教上的原因,那么他的选择法律就会受到限制,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该条款甚至如果未选择任何法律,那么英国法律就会自动适用。这样,由于上述原因会使当事人被迫接受条款的约束。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往往根据自身的营运利益出发,制订一个固定的船期表,船型、航线等方面内容的条款,这个船期表往往是不能通过承托双方协商以改变的,更不会因某一个托运人的特殊要求而改变。一旦承拖双方达成运输协议,由承运人事先拟定好的船期就将成为合同成立以后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之一是往往约束第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环节多。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从托运人转移或转让至第三者收货人,提单受让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随之发生转移。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特点。[ 2 ] 也是“法律规定说”在此方面的反映。但也有学者根据《1855年英国提单法》和《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提出了“合同转让说”来解释此时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提单上的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都将约束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具有格式条款效力。也是一定意义上的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具有“合同关系”的格式条款。当然用“合同转让说”来解释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尽善尽美的,有其不足之处。[3] 而其前提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不能合谋共同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进行欺诈。

(三) 由海上特有风险所形成的格式条款。金康合同和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都事先订有绕航条款(Deviation Clause)。根据英国法理论对违反绕航条款有严格的法律后果,而且我国《海商法》对绕航条款的效力规定也比较明确。但绕航条款的出现,不能不说是船舶所有人根据海上的特有风险,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单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它是不需要与合同另一当事人商量。

(四) 除了以上表现形式外,海上货物合同中还有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格力条款。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格力条款,是指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表现出的在运输单证流转等方面形成的具有格式条款效力且符合航运惯例的条款。由于定期船运输特别是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条款是以提单(Bill of Lading)为表现形式,这样该提单中的许多条款都是承运人一方当事人单方事先制定的,而且对托运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除了具有一般合同格式条款的共性外,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本身特点,其格式条款也有如下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成立基础往往是合同要约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这一点在国际定期租运输即班轮运输中有明显的表现。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也具有确定性,船公司的提单在单方印制以后,即向社会公布,其条款往往比较确定、稳定。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为当事人订约提供社会效益,达到了高效性、低成本。几种有名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的形成,都是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为了节省成本,利用合同范本进行协议。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往往表现出不可选择性。当某一家船舶公司垄断某一固定航线时,托运人为了出口其货物,只能按照该船公司的条件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无其他选择。学者称此情形为“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4]

有必要澄清一个重要问题,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采用的“标准合同格式”是有区别的,二者不可混淆。对于后者而言,是指由政府机关或国际组织(民间性质或政府性质的)拟定的供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采用格式化的范本,诸如由波罗的海国际组织(BIMCO)制订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即“金康”(GENCON),其本身是一种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标准合同格式”,只是在该标准合同格式中订有具有格式条款性质和效力的条款。其实,笔者认为,承托双方(或出租人与承租人)大量或几乎都使用“金康”合同,其实质意义上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标准合同不一定是附合合同,因为在存在标准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时可以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并使其订立的合同违背标准合同的某些内容。但鉴于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很多情况下只能按标准合同规定的条款订立合同,并无其他选择余地,故学说上长期以来认为,一般而言,标准合同即附合合同。[5]我国《合同法》第39条在立法上明确界定了“格式条款”的含义,视“格式条款”为法定用语。笔者反对有学者将格式条款称为诸如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附合合同、定型合同等种称谓。[6]其原因是,其一,我国《合同法》已明确了“格式条款”的法定用语;其二,如前所述,易与“标准合同格式”相混淆造成人们认识上的误区。当然,对于上述几种有关格式条款的不同称谓,不仅国内有关著作有之,而且在国外相关法律也有这种情形,比如德国法律中称为“一般契约条款”,英美法律称为“标准条款”。[7]按照法国合同法理论,标准合同与附合合同是有区别的,前者与整体性同意理论有密切关联,当私人标准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强大的支配力量,它完全可以拒绝任何人对其事先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改变。通过传统理论所无法预料的一种更为深刻的压制力量,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协商都将不复存在。[8]这样,可以看出依法国现代合同法理论,标准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附合合同,也就是格式条款。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及意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存在,有其自身的社会经济基础。格式条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9]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形成也是航海贸易活动互相竞争而导致垄断的出现,加之海上固有的风险所致。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固然有其特殊性,相似或相同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固定重复发生,对于经营班轮运输的承运人而言,长期经营某一固定航线,其与托运人建立了一种比较稳定的关系,而且在运输合同履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变化甚微,这样为了节省运输成本,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承运人或托运人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制订一些标准合同,而这些标准合同中往往或多或少地包含有格式条款。在长期航海贸易中,这些格式条款也往往为大多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所接受。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往往具有涉外性,这就决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会产生法律选择上的冲突,为了消灭或减少这种冲突,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往往求助于业已为航运惯例的某些做法,同时,海上货物运输是与国际贸易活动是密切相联的,因而使之自然地产生其他的法律后果。

不仅如此,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与其他合同关系相比,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多方面环节,与多种诸如政治、经济、贸易的因素有关,而且一旦海上货物运输发生问题,往往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这样促使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当事人之间力求建立一种长期的稳固关系带,形成了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而又比较复杂的合同关系。这也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形成提供了温床。我国《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调整大多是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民商法律属性是分不开的,为了鼓励交易,赋予当事人很大的自主权。因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大量的被双方当事人或某一方当事人认可确认在合同中固定下来的又有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久而久之,有的条款演化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在海运实践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日趋成熟,而且日趋为人们所接受。其主要原因为:其一,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有某些强制性倾向。海上有其自身风险,承运人为了与这些风险抗衡,往往在合同中订有格式条款,以约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其二,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往往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征,合同中有的条款往往是专业人员对以往经验的总结,去粗取精,尽量在某一程度上达成公平,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当然由于格式条款的性质决定,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当事人获取利益的有效方式。其三,是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往往模式比较固定,使合同双方当事人更愿意简化缔约程序,获得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总而言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之所以被人们认可而且存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而经久不衰,就是建立在当事人对交易效益追求和某些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方的垄断基础上的。1874年出现的班轮公会(Conference Ring)组织即是明显的例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不仅有其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而且也有其存在的利弊。首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对于完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和国内立法有积极的意义。尽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有垄断因素,但其存在在某程度上也是为了达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因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变化与海上货物运输立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造船技术、航海技术以及物流业的发展,以及相关贸易关系的变革,这必然促使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立法要随之变化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而一般的立法与格式条款的订立相比是滞后的。这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往往成为立法者的参考,并且对立法起到引导的功能。提单中的喜玛拉雅条款(Himalaya Clause)本来是用来界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人的法律地位,但其内涵已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和我国《海商法》所法律化。其次,某些原则性调整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则渊源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比如著名的“航海过失免责”事由,为当今大多数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所坚持,就是渊源于早期的格式条款。航海过失免责事由,对于促进海上货物运输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就在今天仍然有着其强大的生命力。最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弥补了有关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规范的漏洞与不足。在定期船运输中,船舶公司作为公共承运人(Public Carrier)负有一些强制性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强制性的责任和义务往往都订在提单上。而提单对定期船运输极其重要,定期船运输合同多以提单为表现形式。船公司通常在提单背面条款中单方订有具有格式条款性质的条款,这样有助于调整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方,即便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格式条款起到了补充作用。

当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也存在着弊端与不足。主要是指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中的垄断因素所致。具体表现为:1、各国有关法律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缺乏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采取了放任的立法态度。这样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后果。大量航运实务表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谈判力量,而不存在法律对相对人的特殊保护。[10]当然,对此,有关立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往往加以限制。海牙规则(Hague Rules)第3条就有此方面的规定。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存在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形成被动局面,有失公允。这是很明显的,也是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衡决定的。提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这种不平衡为自己谋利。为了尽量达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我国《海商法》做了尝试。《海商法》第44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海商法》第45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与解释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理论基础并不是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商业合同,而格式条款订入商业合同中有几种不同的理论:其一为“共同理解理论(Common Understanding)”,其含义为,在商业合同中,只要相对人了解使用人是以某特定种类的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即被认为是该合同的一部分。对该理论,有学者反对,有学者支持。[11]其二为“系列交易理论(Course of Dealing)”。是指在商业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连续地和重复地进行同类系列交易,在该系列交易中,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长期连贯地使用着,即使没有采取将该条款订入合同的通常步骤,该条款也被认为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2]其三是在“系列交易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解释知悉说”,它要求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必须履行对相对人的提请义务。这一理论在英国法院得到认可,而且在斯珀林诉布拉德肖一案中法院即采用此说。我国台湾学者和大陆学者也支持该理论。[13]

上述几种理论都是关于格式条款在一般商业合同中的法律效力情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商业合同,有其独特性。笔者认为,“共同理解论”并不能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原因在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复杂,不确定性因素多,而且海上货物运输常常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易产生纠纷,因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大多情形下是相对的。“系列交易理论”较前一种理论有进步,但同样不能适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大量存在格式条款的现实,而且很难调解传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与被当事人修正以后的格式条款的冲突。笔者同样不同意“解释知悉说”。其原因在于海上货物运输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与保护可转让提单的善意受让人的需要有关,另一方面强制性的规范能够减少格式条款所附带的风险。在“解释知悉说”下,相对人实际上是否真正理解了格式条款,是在所不问的。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的强制性是相互排斥的。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适用,也就是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情形的,合同是无效的;同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情形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另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如果赋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也属无效。我国《海商法》并没有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无效果的后果。但根据合同法理论,该条款无效果后果应为:首先,如果将无效的格式条款订入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力;其次,根本不允许无效的格式条款订入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最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后,在无效的格式条款触及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将迫使该合同无效。当然,这必须明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等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无效,二者是有区别的。

任何合同都有解释的问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也不例外,对其进行解释是属于合同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合同时,应探讨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这一规定,反映了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和意思表示理论的基本要求,是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14]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做出专门的规定。同时《合同法》第125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做了规定。显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遵循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原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往往有大量的航海技术和贸易金融知识于其中。这些专门性的知识可能非业外人所理解,这样应尽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二,应遵循不利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原则。其道理很明显:因为格式条款是由提供者预先拟好的,这势必使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只有坚持此原则才能保护相对方的利益,这也是法律解释所追求的公平合理的结果。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5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利用者承受其不利。”其三,应遵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的原则。

所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非格式条款,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经过特别协商达成一致而订入海上货运输合同的条款。实务中,往往表现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基础上,就某一货物运输事宜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或对合同范本业已存在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而成的。适用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原则必须建立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之间具有相关性的基础上。同时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之间具有相互排他性,而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能共存于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原则的理由主要是体现了公平原则。因为格式条款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易于体现格式条款提供单方的利益,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非格式条款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基本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并不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内容所规范的义务,而是一种特别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责任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同时,这种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因为该义务的承担不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为前提要件,是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过程中履行的义务,因而是一种特别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同样有下列义务:其一,公平拟约的义务。它要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多是由占垄断地位的船舶所有人组织或者大的货主组织订立的,其格式条款是否公平合理通常的判断标准为:该格式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该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意欲订立的合同类型所应具备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模式等。对于金康合同中的绕航条款,其效力有时会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其二,提醒的义务。提醒义务是指在利用海上货物运输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当事人做出是否订立格式合同的决定。海上货物运输中法律关系中有大量的独特的制度,诸如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这些制度都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得到反映,而这些制度都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醒必须及时、合理、适当,使合同相对人在缔约时能够了解免责或责任限制等条款的存在。其三是说明义务。所谓格式条款提供者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一个重要合同条款诸如免责条款或责任限制条款做出说明,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其做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该条款的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说明义务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必须提出说明的要求。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存在大量的免责或责任限制或其他方面的合同条款,而且它们的共性是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有的格式条款虽经过解释,合同当事人仍不能真正理解其真正含义。比如在94“金康”范本中第6条关于装卸时间的条款,由于引入了“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的解释规则”中大量关于装卸时间的专业性术语,即便是专业人员真正弄懂每一术语的含义也是很费力的。在这种情况,如果合同相对人要求,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有义务对其进行说明。

主要参考文献:

[1][5][8][14]尹田。法国现代合同[M]北京:法法律出版社 1997年119,120,121,256。

[2]司玉琢 胡正良等。新编海商法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158。

[3]谷浩。论收货人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J]中国海商法年刊 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卷241。

第7篇

油漆采购合同范本

需方:合同签订日期:

供方:合同签订地点:

一、交货地点:xxx

二、交货时间:面漆应在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 2天内到货,其它油漆在供方接到需方 通知后 8小时内到货,油漆用量以需方的实际需求量为准。如因供方供货不及时 而影响需方生产的,每延误一天按人民币 200元 /天累计扣罚供方。

三、 质量要求、 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应确保漆膜表面颜色在室外条件下一年 内不退色、不变光,产品质量从使用之日起“三包”一年。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并送到需方指定仓库内,费用由供方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回收:按国家标准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六、 验收标准、 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按国家标准及需方要求。 若有质量问题供应 商应无条件换货,否则作退货处理,并承担对我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随机资料及供应方法:随带出厂合格证、装箱清单,提品材质证明书。

八、付款方式:货到经验收合格后,凭 17%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30日内付款。

九、违约责任:友好协商或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或按《合同法》办理。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供货价格以一次性定价为准(合同期限内不变价) ,价格不随 市场价格而改变, 供货数量以需方实际需求量为准,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供方应 承担给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并且足量换货,退换货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 运输方应具备相应资质, 其车辆符合相关要求, 具有市交通运政部门核发的加盖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营运证》 ,驾驶员经相关培训具有市交通 运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

十二、 本合同一式两份, 涂改无效, 供需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

需 方: 供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8篇

今天查字典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甘肃省公路运输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路运输合同范本一:

货物托运单

托运单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号

需要车辆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车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运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

到达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

发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距离: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运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经济责任:不按运输托运单规定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由承运单位酌情赔偿损失;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未按托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偿付承运人实际损失的违约金。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因此造成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三)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共同做好运输业务,双方根据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有关货物运输法律文件等,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具体甲方要求,为甲方承担——公路运输业务。

二、运输业务程序:1、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认可发车。3、乙方装车。4、双方验收签收。5、发往目的地并签收回单。6、下月费用结算。

三、甲方的权利与职责:

1、甲方权利:

(1)要求乙方按规定时间、地点、数量把货物安全、及时甲方出库单指明的目的地。

(2)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种类主要为甲方生产是涂料成品和原料,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特殊危险物品进行装卸及做运输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违规等行为而造成的运输过程中、风险转移前的货物的损坏、灭失,要求乙方先予赔偿;甲方在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运输问题通知单》三天内没有得到回复,有权作“默认赔偿”处理。

(4)甲方有运输业务当日向乙方订运车辆,乙方需要在半小时内给予答复,并确保车辆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提货点,否则甲方有权另找承运单位。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的货物,按甲方企业 包装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

(2)甲方须出示明确的送货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及发货时间和数量。

(3)向乙方提供出库单四联(三联做回单,一联交客户)。

四、乙方的权利和职责:

1、乙方的权利:要求甲方有运输业务当日18:00点以前通知乙方,并告知运输数量、发运目的地地址、所需车类;告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

2、乙方义务:

(1)乙方车辆到达甲方提货地点后须在门卫处登记并通知甲方仓库负责人;提货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乙方介绍信及有关联系单。经甲方许可后驶入指定区域等待装车。甲乙双方在货车挡板处交接货物,乙方须对所承担的货物做好清点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及出门手续。

(2)乙方车辆进入甲方公司区域或库房区域时,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车辆进入甲方上述区域时,应减速慢行,并加装车辆排气管防火装置;人员进入上述区域必须申领并挂胸挂临时出入证,严禁在上述区域吸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车间及办公室等。

(3)乙方承运的运输业务以甲方填写并由乙方签字确认的运输任务单为准,运输任务单一式两份,乙方保留一份作为结账凭证。

(4)乙方负责装车,对甲方的货物,应妥善保管,禁止野蛮装卸,禁止用与有菱角、有腐蚀性的货物拼装、混装及其他不合理的装运方式装运,在每一层铁通包装货物的上面,铺一层甲板再装第二层或其他货物以保证货物的完好无损。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的损失外,运输过程中导致甲方的货物包装变形、插花、桶身受污染而桶内漆油未溢出的、按货物价格的50%赔偿损失;桶内油漆溢出的。按货物价格全额赔偿。

(5)货物到达甲方客户后,乙方负责卸货,协同收货人做好货物的清点工作,并要求收货方在甲方的出库单上签收并加盖章与出库单上所有列收货人名称一致的公章。如果因乙方疏忽造成送货单据丢失,客户收货后没有签字盖章或所盖公章与收货人名称不一致,所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货物送完后,乙方将有甲方客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单据回执及时返回甲方;如果乙方车辆不能及时返回,则必须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在规定的日期将回执寄回甲方;单据的回执从客户签收后返回甲方的时间:见附件《运输价格表时间》。如果乙方多次逾期交回单据回执,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与乙方的业务往来。

(7)乙方承接运输后,必须将甲方的全部货物进行保险。因为投保导致甲方的损失无法弥补的,有乙方进行赔偿。乙方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防雨毯布等用具防止货物受损。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遭雨淋损坏、被冻坏等情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造成货物短缺、送货逾期等情况的,也给甲方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甲方的客户损失也须由乙方承担。但对上述的赔偿,乙方承担的方式为先予赔偿并按实际损失赔偿。

(8)乙方应按运输任务单及协议附件约定的运输时间安排运输到货时间,如果发生送货逾期的情况,每逾期6小时甲方将扣除该笔运费的5%,加急运输的,每逾期6小时,除扣除因加急而增加的运费外,同时还扣除该笔运费的10%以做补偿。延长时间到货以此类推,单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洪涝灾害、台风、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的交通中断,大雾等突发恶劣天气造成的拖延等情况造成的逾期到货除外。

(9)没有甲方的运输任务单等单据认可,乙方不得擅自从甲方客户处带回货物至甲方仓库;对于乙方擅自拉回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且无论甲方是否收货,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甲方不予结算。

(10)货物送到甲方客户处,发生找不到收货人、地址有异、客户拒收等异常情况,乙方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不得擅自作任何决定,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将货物拉回甲方仓库。货物拉回仓库后必须通知甲方仓库负责人验货,并对客户拒收理由由做书面具体说明(出库单回执中应做具体说明并请客户签字盖章)。如果客户拒收的理由的由乙方的过失造成的,由此产生损失由乙方负责。

(11)运费的结算为月结,每月5日开始结算上月运费,结算前乙方必须履行完成以下义务:

(A)提交正式发票,发票内容填写规范、完整。

(B)提交运输业务发生明细(具体列明:承运日期、运输任务单号码、出库单号码、客户名称、出门证号、吨位、运费金额等)

(C)经客户签字盖章的单据回执全部返回甲方(包括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的单据)

(D)凡运输货物单上付款方式一栏注明“货到付款的”为甲方替甲方客户代办运输,其运输按甲乙双方协议价格执行并由甲方客户直接与乙方结算,乙方同时向甲方客户提供正式发票。

甘肃省公路运输合同范本二: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水泥产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天水祁连山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为准。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装货(3)发往目的地交货(4)收货单位验签(5)将回单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4、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4.5、由于不可抗力(如水毁、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断)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车辆损坏严重的并另配车辆转运货物,确保货物及时到达,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5.2、结算方法为:每月25日为本月发生运输费用的结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运输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收货方需要运输发票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开据运输发票,如有扣除的款项(管理费每吨2元),应在运费中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有效资格文件、证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第9篇

关键词:物资调配;法律;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 A

一、对物资调配主体间法律地位的分类

(一)同一结算主体(法人)内部物资调配

该类物资调配属于同一个公司法人内部的管理行为,买方的合同主体地位至始至终未变,同一结算主体,直接参照买卖双方合同履行即可。

(二)不同结算主体(法人)间的物资调配

根据当前的物资调配机制,当物资调出方和调入方为两家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时,物资调配前,原则上需征得双方共同的上级单位(省或地市公司物资调配中心)同意,或由上级物资调配中心根据信息系统中的合同签订、履约及出入库数据及各单位上报的物资供应计划协调各单位的物资调配方向、数量等事宜并下发相关相关单位执行。根据物资到货情况不同,该类物资调配可分为以下两类:

1、对合同未到货(履约)物资的调配

由于供货方尚未将货物送至买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可得知,此时买方(即物资调出方)并不具有拟调拨物资的所有权,而只是在上级物资调配中心的协调下,对原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移,因此,物资调出方、物资调入方和原卖方三方只需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对原买方(物资调出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进行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物资调入方即可。实践中,基于供电企业多年来在市场上树立的良好信誉,卖方一般不会拒绝这种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对于货物调入方而言,货物的运输成本、货款支付、质量纠纷解决等均已在原国网格式合同范本中予以明确,三方合同生效后,调入方取代了调出方的买方地位,买卖双方关系直接参照原买卖合同执行即可。

2、对已在库物资的调配

大量库存积压系物资集约化管理是当前不得不面对的难点,也是公司系统内物资调配关注重点所在。由于两家单位实际上均为省级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其性质决定了在内部行政管理上两单位是属“亲兄弟”的关系,当上级物资调配中心强力介入到物资调拨工作中时,两个“亲兄弟”更倾向于用“内部行政管理安排”的角度来看待双方实质的买卖关系,容易忽略原供货方(卖方)与物资调出方、调入方间因调拨行为而产生的新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产生损害或灭失风险,而或系产品质量纠纷,容易导致双方责任推诿,延误向货物原合同卖方(中标商)的权利主张或索赔。

二、库存物资调配中常见法律风险的分析

实践中,货物运输风险和货物质量风险管理较为突出,以下对这两个重点分简要分析如下:

(一)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目前,本系统内的企业大多没有自己的运输公司,货物从调出方运至调入方指定地点,路途无论远近,在途货物都面临着可能损害或灭失的风险。

1、法律风险分析

日常工作中,货物运输或装卸中受损或灭失的情形刚好发生于两个供电企业之间可能概率虽然不大,即便发生,也未必会闹上法庭提讼来解决。但风险存在是客观的,如在管理规定中或双方签订的物资调配协议中不加以明确和合理引导,一旦这种风险发生,由于约定或规定不明,两家单位对责任相互推诿或指责在所难免,肯定会影响物资集约化中物资调配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策建议

一是尽快完善物资调配管理办法,明确在库物资调配货运费用的承担主体及在途风险管控手段;二是将物资调配协议统一规范化、格式化,调拨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属于常态性工作,但针对一个县级公司而言,可能一年也未必会发生一起,缺少固定的协议范本,单靠调入方和调出方的自行协商,容易造成双方因经验水平或理解不到位造成的责任推诿;三是探索货运队伍的建设或选择,选择运输网点覆盖面广、服务优质、信誉好的货运队伍,降低货物运输风险;四是引进货物运输险,降低损失,将货物在途及装卸过程中可能碰到的损害、灭失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提高己方货物运输、装卸中抗风险能力。

(二)产品质量监督

1、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关于货物的质量保证义务对于普通的货物生产、经营企业而言不是难题,对于原专业从事供售电的供电企业而言,单纯地按买卖合同性质来判定物资调拨中双方谁是产品质量保证的义务人,不实际,也偏离了国网公司物资调配工作开展的初衷,其理由有二:一方面,从合同目的上而言,调入方和调出方对物资的调拨移转目的主要是两个子公司间平衡利库、保证供应需要,双方并不同于一般产品销售企业以赚取合同差价为目的,从内部管理而言,要物资调出方(销售者)提供售后全方位跟踪服务;另一方面,两个内部子公司为产品质量售后争个“面红而赤”,感情上各方都难以接受,对打击物资调配工作各方积极性影响较大。

2、对策建议

参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提出以下建议:

(1)、要明确物资调出方在处理调出物资的质量问题时,具有帮助调入方向货物原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的义务,调入方对通过调拨购入的货物日常要做好相关登记工作,确认系调拨货物的质量问题时,要及时通知调出方,双方协同配合,直接要求原生产者或供货者履行原买卖合同“修、换、退、赔”等义务;二是调出方与调入方在交接货物时,调入方要及时将原货物附带的相应产品质量证明、货物原质量抽检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图纸等一并移交,最好同时复印一份调出方与原供货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含技术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物资调配协议附件,以供调入方合理判定物资是否出现质量问题。

(2)、调出方要做好日常货物进库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及保管工作。对于该项工作,网、省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都做了详细规定,入库产品日常的检测、检验工作对销售者而言并非仅仅是内部管理要求,还是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物资管理人员在对入库物资进行外观验收时要审慎对待送货单、确认单的签字,对仅凭外观验收无法判断的产品质量问题,要在合理期间内安排产品抽检,送往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理期间一过,将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物资调出方将不得不独立地对物资调入方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3)、调出方要及时向原供货方通知相应物资调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八十条规定“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调出方调配转让尚在质保期的货物时,相应的质量主张权也可转让,如果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无需以任何通知或合同约定为前提。为更好地行使该权利,降低调拨各方的沟通成本和提高质量问题处置效率,建议将“买方根据物资调配工作管理规定,对合同货物进行调配或转让给第三方,自买方通知卖方之日起,卖方向第三方承担货物质保期内相应的责任”写入货物招标文件的合同范本要求中,以明确物资调入方可单独向原供货方主张质量责任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