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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汇报材料

时间:2022-09-01 23:39:59

导语:在社区矫正汇报材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社区矫正汇报材料

第1篇

一、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在入矫后,应及时将其档案编号,归类整理,保存于档案文件内,并按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及时将其在矫正期间的矫正信息纳入保存,直至社区矫正结束,完成解矫。

二、协助完成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期间要及时对矫正对象做好其电话汇报,走访记录,思想汇报,集中学习,公益劳动,请假及销假制度的监督及记录,并及时与其归入档案。并与矫正对象所在派出所和村委会保持及时的信息沟通。

三、协助完成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的记录,及时上报给所领导。

四、协助完成社区人民调解事件的记录,整理工作,及时入档案。

五、协助完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刑释解教安置帮教人员的接收记录。

六、协助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的处理。

七、认真、热情接待来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八、司法所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会议等事宜时,临时负责司法所内日常的一切工作。

第2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完善法律与监督机制

近些年,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和运用。在刑事处罚的轻刑化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非监禁化趋势的推动下,社区矫正逐步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的重要司法实践,是完善科学化、人性化的行刑方式,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刑罚执行活动,因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对独立领域,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及懈怠问题,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强化法律监督,需要转变理念,尝试柔性监督、参与式管理、情感型司法。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观念滞后,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规范,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很多群众不能接受这种刑罚执行模式,在生活中不愿意与矫正对象交流接触,疏远他们,隔离他们,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同时由于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存在认知上的误区,导致社区矫正手段过于单一,措施可执行性差,难以发挥社区矫正的应有作用。

(二)社区矫正制度、内容不健全。

目前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中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会客、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季度评审鉴定、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 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部内容,但这些制度落实起来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具体实施中受场地、经费、人员等因素制约,一些制度向集中学习培训,谈话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矫正对象的请销假等制度开展存在困难,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只表现在矫正对象的接收、电话或书面思想汇报、签定协议书、谈话教育及走访调查等形式上的基本的监控,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矫正内容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太差。同时,部分矫正对象因为生计外出学习、外出务工、经商,流动性大,无固定场所,无法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每次的电话汇报,完全是凭矫正对象自己的认识,对矫正对象所汇报的内容,司法所不可能每次都去核实,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实施跟踪矫正,很有可能使这一部分人成为放任脱管的状态,失去了对矫正对象的制约和监管,致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就难免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实际效果 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这种状况也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难度。

(三)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无经费保障机制,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1.专职人员严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最多的乡镇只有3人,大部分乡镇,只有1人,而且还都是兼职,矫正对象从接收到报到登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流程一环紧扣一环,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自开始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 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

2.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无保障。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走访和审前社会调查等活动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培训时的资料费,和矫正对象联系产生的通信费用等这些工作都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成了负担。有的时候费用都是由社区工作人员自己埋单,导致社区工作人中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尽力所为,缺乏工作的创新,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办公场所设施简陋。由于社区矫正经费投入有限,配套设施跟不上,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的学习、活动、培训没有场所,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矫正档案等表面工作上,乡镇有专门的办公室和相应的办公设施很少,没有活动学习的场所,还有的和乡镇的其它综治部门共用一个办公室,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深层次的发展。

(四)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导致职责不明。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缓刑、假释做出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依法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实施监管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如何监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工作是基层公安机关任务重要工作内容,在社区矫正立法细则出台之前将公安机关负责的五类监外执行罪犯中的其中三类移交司法所进行双重监管,势必出现权责不清的现象,并且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五)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乏力,监督观念陈旧。

社区矫正的实施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社会控制网络的扩张。当前检察机关中,由于重刑观念或无明确法律依据,或人员配备、经验不足等原因,未能及时对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纠正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合法权利容易被执行机关所忽视,有时甚至对这些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而予以侵犯或剥夺,但由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缺失或渠道不畅,往往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得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同,影响矫正工作的权威性,有待于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和强化。

二、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等多种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内容、目的和意义发放宣传资料,改变群众传统观念和思想,争取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以便使社区群众、社会团体组织进一步认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进而主动关心、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矫正制度,规范矫正内容,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矫正手段。

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诚反思悔过,行动上老实服刑认罪。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方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实施心理矫正。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矫正对象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矫正对象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性质、类型和强度。四是制度矫正。根据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考勤、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以及问责、考核评议、联系会议,思想教育等制度,以保证矫正的效果和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有效地整合矫正工作力量,保障经费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从事矫正工作的能力。要充实和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切实增加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统一服装,挂牌上岗、持证上岗。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切实建立以司法所具体实施,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村委会(社区)为骨干,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网络。乡镇应聘用和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负责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等日常工作。在村委会(社区)组织调解主任、民兵连长等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和情况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使他们具有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要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真正落到实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力度,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

(四)尽快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质量。

1.社区矫正工作写入刑法后,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以及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义务、法律责任等都要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行刑机构设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还要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作为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持证上岗,对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才能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也才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3篇

一、日常行为处分

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经教育不改,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分别予以处分。

(一)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1、连续2次无故不接受个别教育的;

2、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并不愿补课的;

3、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情况汇报,经教育仍不送交的;

4、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当月公益劳动的;

5、违反外出请销假制度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过处分:

1、受到警告处分后,在2个月内仍出现符合警告处分六种情形之一的;

2、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3、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4、有符合警告所列两种情形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

对受到记过处分后,仍有记过所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服刑人员,视为违反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四款之规定,街道(镇)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同时,可视情节向原判机关监管部门提出变更刑罚执行建议。

三、司法惩处

(一)缓刑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有记过所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根据《刑法》第77条之规定,可以撤销缓刑,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假释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受记过处分后,仍有记过所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根据《刑法》第86条之规定,可以撤销假释,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三)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

1、骗取保外就医的;

2、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病情得到控制,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处置程序

(一)日常行为处分

1、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警告,应当由街道(镇)司法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讨论,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励(处分)审批表》,经区司法局审核并批准。

2、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记过,应当由街道(镇)司法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讨论,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励(处分)审批表》,并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请市矫正办批准(批准后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治安管理处罚

对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由街道(镇)司法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经区司法局审核后,由街道(镇)司法科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移送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相关材料。派出所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批准;派出所认为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街道(镇)司法科,并附书面意见。区公安分局根据上报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如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派出所,并附书面意见;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区公安分局的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街道(镇)司法科。

区公安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街道(镇)司法科,由街道(镇)司法科将处理结果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司法惩处

对提请司法惩处的,应当由街道(镇)司法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并报区司法局审核,然后由街道(镇)司法科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请司法惩处即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惩处建议书》(同时报区司法局备案),并移送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材料。派出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批准;派出所认为不符合提请司法惩处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街道(镇)司法科,并附书面意见。

第4篇

一是积极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宋村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认真学习了市、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示精神,重点讲解了“扫黑除恶”的对象,告知他们举报黑恶势力的途径和方法,并重点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社区服刑人员对扫黑除恶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随后写了学习笔记和思想汇报。 

二是严格加强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实现社区服刑人员安全监管的全方位、全天候。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要认清形势,遵规守纪,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要积极主动,定期汇报情况,尤其是要随时保持手机畅通,及时接听.积极提升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预防阻止社区服刑人员被黑恶势力引诱、拉拢,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三是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将扫黑除恶与矛盾纠纷排查相结合,发挥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信息资源优势,及时上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争取将矛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5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社区矫正作为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创新社会治理,内务司法委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研,重点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组织建设、工作对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鉴于近年来我市禁毒形势较为严峻的现实,内务司法委专题调研公安禁毒和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针对禁毒工作中存在的成员单位履职不到位、戒毒硬件设施建设不完善、社区戒毒工作成效不明显、戒毒人员复吸率较高、禁毒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等问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打击防范并举、遏制毒情蔓延,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戒毒保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等五点建议。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发挥基层检察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作用,内务司法委于3月份就全市基层检察室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和座谈交流,了解全市检察机关在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撰写了调研报告,为4月份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检察院关于全市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汇报提供了参考。

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5月14日,内务司法委联合代表工委组织召开了全市“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刘冬生主任,邵建华、沈利农两位副主任均对查找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常委会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内务司法委深入调研,几易其稿,协助常委会先后制订下发了《关于组织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意见收集梳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要求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指定条文的通知》等,确保查找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截止10月底,通过深入查找,全市各地、各单位上报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事项共780余条(次),涉及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200多部。内务司法委及时对代表、各单位查找出来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对共性问题及意见较集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给予重点关注,并及时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上报。同时在初步整理汇总过程中也发现一些涉及规范性文件方面的意见建议,已按规定转交常委会办公室及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诉讼中的矛盾和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机关及其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内在要求。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在于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公民权利义务的实现。为强化诉讼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内务司法委2014年就修改后的民事、刑事两大诉讼法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监督。

2013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

报告,提出了加强宣传教育、更新执法理念等五点审议意见。为了解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促进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和尊重人权,10月份内务司法委对“一府两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撰写了督查报告,为11月份常委会开展“一府两院”有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满意度测评提供参考。同时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证据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作了较大改进的实际,为推进全市法院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务司法委于7—8月对全市法院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了调研,重点了解全市法院落实相关规定、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的情况,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规范诉讼程序,健全办案机制等意见建议,为9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关于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了调研参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既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监督“一府两院”公正规范执法的重要渠道。在日常工作中,内务司法委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案件的办理作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办涉法涉诉案件,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规范工作程序,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认真研究处理。在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转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办理,责成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件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此外,内务司法委还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报备的26件特定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尚未发现有明显的办案瑕疵。同时对《__市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运行实施办法(试行)》、《__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__市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督实施意见》、《__市地名管理办法》、《__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未发现有违法、不适当等可撤销情形;还积极配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等拟出台的法规条例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把民生改善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人民群众对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诉求,才能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喝上安全优质放心水一直是全市人民的期待,为认真贯彻省委、市委关于“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4月14日,内务司法委主持召开了市七届人大内务司法专业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专题研讨“五水共治”的法治保障问题。在实地察看平湖市新仓镇河道整治工程之后,内务司法专业小组的代表们,充分肯定“五水共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对全市治水工作中如何加强对巨额治水资金的监管确保不出问题,“清三河”过程中如何科学准确计算河道清淤隐蔽工程土方量,如何加强对治水工程的监管及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如何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偷排污水和农村畜禽养殖排放污染问题,如何提高污水纳管率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如何完善政策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如何提高市民水环境保护意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问题,提出了依法治水,落实责任;全面发动,全民参与;整合资源,强化保障;主动介入,加强监督;健全法制,严格执行等五个方面的建议,得到了市政府肖培生市长的批示肯定。

近年来我市老年人口不断增长,养老问题已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去年5月,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意见建议要求政府加以落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跟踪了解政府整改落实情况,5月份,内务司法委就全市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各类养老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了解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强改进的措施建议,为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在今年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建设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作为重点建议由内务司法委协助常委会有关领导进行督办。内务司法委多次深入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等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提出建议。8月11日,内务司法委协助常委会有关领导主持召开了代表重点建议督办会议。市发展改革委汇报了办理代表重点建议所做的主要工作及下一步打算,祝亚伟副市长表示市政府将加快协调配合力度,积极推进市本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建华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办理好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内容,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内务司法委的跟踪督办下,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已被政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可望在下一年内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社区矫正作为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创新社会治理,内务司法委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研,重点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组织建设、工作对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鉴于近年来我市禁毒形势较为严峻的现实,内务司法委专题调研公安禁毒和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针对禁毒工作中存在的成员单位履职不到位、戒毒硬件设施建设不完善、社区戒毒工作成效不明显、戒毒人员复吸率较高、禁毒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等问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打击防范并举、遏制毒情蔓延,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戒毒保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等五点建议。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发挥基层检察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作用,内务司法委于3月份就全市基层检察室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和座谈交流,了解全市检察机关在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撰写了调研报告,为4月份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检察院关于全市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汇报提供了参考。

第6篇

一、化解矛盾,着力为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一是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县调解中心、乡调委会、村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四级工作网络。全县共建立调委会337个,在册人民调解员总数1470人。二是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继续开展“金、银、铜”牌调委会和调解员评选活动,授予均溪镇调委会、广平镇调委会、华兴乡华安村调委会、县医患纠纷调委会、太华镇汤泉村调委会、桃源镇蓝玉村调委会等6个调委会2012年度“金银铜牌调委会”称号,授予梅山乡沈岭村调委会吴同万、县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陈宗袍、谢洋乡调委会李代汉、均溪镇南街社区调委会巾帼调解队刘晓玲、吴山乡东埔村调委会林成发、上京镇上京村调委会陈乘耿等6名调解员2012年度“金银铜牌调解员”称号。2013年2月,均溪镇被评为省级“人民调解先进乡(镇)”,桃源镇兰玉村等16个村被评为省级“人民调解先进村”,梅山乡沈岭村吴同万被评为省级“人民调解能手”。三是健全完善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1+N联动,大力开展“大调解”工作。全县18个乡镇公安派出所全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各乡镇通过聘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法官等配备专职调解员24名。转发了《省“公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闽公综〔2013〕272号)文件,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有效推进“公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继续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激励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五是开展“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组织乡镇司法所每半个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今年来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808件,调处成功769件,成功率95.17%。如石牌组建“红旗”调解队、武陵组建“”调解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二、全面普法,着力为社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一是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法制动漫彩信、出法律宣传栏、挂宣传横幅标语、上街法律咨询、入户开展普法宣传等形式,发放“宪法知识问答”、“12·4”及“六五”普法知识问答等宣传材料3万多份。二是继续抓好学生“带法回家”和“夕阳红”等特色普法活动。与综治委、教育局、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在暑假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的通知》(田综治委[2013]43号)文件,印发学生“带法回家”宣传材料6万多份,制作3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展板。组织各乡镇开展“夕阳红”普法活动,印制法律入户宣传单4万多份,把法律带进乡村、社区和家庭。三是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六进”活动,发放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800多册,印发各类普法对象学法用法知识汇编5000多册。四是开展“法制教育进家庭”“八个一”活动。做到每户有一份“法制教育进家庭告知卡”;一份相对定期的法制入户宣传单;一本常用法律书;一张“法律服务联系卡”;每天收看一台法制节目;每户掌握或熟知至少一个维权法律法规;一名学法明白人;每年对村、社区普法骨干、普法中心户组织一次培训。扎实开展全县18个普法重点村的法制宣传活动,确定华兴乡作为“法制宣传示范乡”,发放各种法制宣传材料2万多份。五是加强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集中宣传与当事人个别跟进宣传相结合的形式,通过广播、发放告知卡、入户宣传、现场解答群众咨询、一对一宣讲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先后开展了“深化法律六进、建设法治”、“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有序、依法治访”等法制宣传主题教育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念。六是坚持普治并举,以依法治县“三五”规划总结验收暨“六五”普法中期督导为契机,广泛开展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治企、民主法治示范村(居)活动,表彰了柯文润等60户家庭为“遵纪守法示范户”,扎实推进法治县创建工作,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创新管理,着力做好特殊人员的管理教育

1、着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以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突破口,对社区矫正实行规范化管理。一是档案资料登记规范整齐,确保人档齐全。二是对在监狱服刑人员信息核查及时准确,做到日清月结。三是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摸清情况,做到底数清,去向明。四是在日常管理上严抓细扣,实行“日定位、周听声、月见面、季评议、年考评”,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谈话、思想汇报、组织公益活动等,切实从思想上矫正其不良行为。五是实行手机定位管理,设置定位手机告警围栏,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管、不漏管。六是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等帮扶措施,多渠道多方面帮助无业人员实现就业,引导社区矫正人员自主创业。到今年6月30日为止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786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416人,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70人,无一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2、着力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促进思想转化为根本,以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为重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积极采取措施,着力抓好安置帮教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健全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完善衔接、管控、帮教工作机制。到目前为止,在管安置帮教人员共计1567名,现已安置1499名,安置率达95.6%;并已录入信息系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名册和帮教安置档案齐备。全县重新违法犯罪人员32名,重新违法犯罪率2.13%。二是进一步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建立了2个安置帮教基地,大力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安置上主要采取基地安置、输出安置、回原单位安置和鼓励自谋职业等四种形式,帮扶上主要采取政策扶持、技术扶持、资金扶持等三条措施,全力做好特殊人员的管教工作,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四、充分履职,着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1、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到一线,司法行政促发展”主题活动。组织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人员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政府、机关、企业等单位或个人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审查草拟各类合同,办理公证,全力服务“六大战役”项目建设。选派5名律师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继续组织律师参与县领导接待日活动20多批次,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解决利益诉求。

2、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县法律援助中心深入乡镇、村庄进行入户宣传,发放《法律援助指南》、《法律援助服务手册》、《公证法》、《婚姻法》、《劳动合同法》及“便民服务联系卡”等宣传材料6000余份,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把法律援助“送进家门”,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援助知晓率,受到了社会公众的一致好评。积极创新服务方式,营造创先争优良好氛围,突出农民工、下岗工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重点服务对象,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应援尽援。今年来,全县各法律服务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121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3年1月荣获“全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荣誉称号。

3、做好律师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律师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城区通过上街开展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继续开展法律服务进机关、进单位、进家庭、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高墙“九进”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或草拟合同、办理公证、解决有关法律事务。全县3个律师事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150家,办理案件308件,代书200份,解答法律咨询1095人次。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234件。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担任法律顾问16家,办理案件117件,解答法律咨询230多人次,并广泛开展农村“三资”监管法律服务工作。

五、明确重点,着力抓好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1、抓好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全县18个司法所已有梅山、华兴、谢洋、石牌、济阳、奇韬、上京、桃源、太华、屏山、武陵、建设、广平、前坪、湖美、吴山、文江等17个司法所建成投入使用,均溪司法所正在抓紧建设,预计8月份可投入使用。18个司法所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达4025.32平方米,总投资682万元,每个司法所业务用房平均面积为223.6平方米。全县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一方面改善了司法所办公用房条件,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水平。

2、用好司法所专项行政编制。2012年9月,县编委下发田委编[2012]44号文件,增加乡镇司法所专项行政编制3名,增编后共39名。我局及时申报招考2013年春季司法助理员3名,现正在招录中,用足用好司法所专项行政编制,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提供人员支持。

3、大力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司法厅的标准大力进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所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健全干职培训制度,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各项职能发挥,抓好信息化建设,全面建成联接省、市、县、乡四级的基础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2013年2月,太华司法所被省司法厅评为全省规范化司法所。

六、加强学习,抓好主题教育和创先争优活动

加强对党的十精神、系列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深入推进创先争优和“转作风、提效能、促发展”活动,切实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执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七、强化管理,抓好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制定下发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工作制度,抓好队伍建设,增强队伍活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岗位责任,量化绩效考评。开展“平安单位”、“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做好综治、、计生、精神文明等工作,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提高综合保障能力。

第7篇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努力从根本上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维护我镇社会秩序持续稳定做出贡献。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以法律为依据,整合并运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罪犯刑罚执行监督改造教育力度,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刑罚执行方式,探索并推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创新,为我镇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高起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果的基本工作思路,吸收并借鉴其他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开创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新途径、新举措,不断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及时完善工作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地顺利开展。

三、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四、社区矫正的任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通过实行社区矫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改造,缓解监狱关押改造的压力,降低改造成本,实现行刑社会化,在有利环境中实现对罪犯人员的思想改造,并且更直观的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一)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有效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指导其合法就业和自谋职业,以利于他们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五、社区矫正的目的

(一)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二)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六、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个环节、各项措施衔接到位。

(二)社区矫正的措施。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

1.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组织、检查、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单处或者主刑已经服刑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外)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单处或者主刑已经服刑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自愿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应当予以鼓励。

3.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按照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通过个别谈话、上门走访等方式和途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形势、道德规范、行为规范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小时。

4.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5.司法所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未成年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协调教育部门,为符合试学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进行试学。

6.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

7.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依法可以就业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矫正对象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8.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应当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1.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30日前,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评议、作出书面鉴定,将有关材料送交区公安机关审核。区公安机关经审核无误的,签发《解除管制通知书》、《缓刑考验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样式附后),并通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社区矫正工作站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缓刑考验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同时,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地的村(居、社区)组织和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刑期届满的,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

3.社区矫正对象因被发现漏罪、再犯新罪被收押或者死亡的,社区矫正自然终止。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区公安机关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例会制度,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镇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站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镇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站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的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走访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村(居、社区)组织等,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五)培训工作制度。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质量。

(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疏于职责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视情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情况通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机制,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突发事件发生要随时通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八)信息报送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工作信息。

八、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

(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人民群众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四)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九、*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

(三)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

(四)组织、督促、检查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七)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为有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党委、政府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人武部部长、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由公安派出所、法院、司法所、综治办、财政办、民政办等单位为成员的*镇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指导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站,设在镇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并在人员配置、办公设施、业务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8篇

一、财物审批权

(一)风险等级:一级

(二)责任处室:办公室

(三)程序预防:申报项目的科室立项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上报的具体要求,由局党组研究决定,纪检监督队伍对立项项目的运行过程进行全程监察。

(四)机制预防:律已方面,经常检查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和剩余物品的保管情况和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市司法局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及《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办公室管理财物的人员要分设,管钱的人员一般不负责购买物品,并对购买的物品要有进出库登记,剩余物品要有专人保管。认真执行《市司法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对购买物品的商家和承办相关事项的企业要实行竞价确定,必要时要进行招投标,资金审核必须统一标准。律他方面,项目申请单位要对项目申请资料、资金需求意见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五)警示预防:严禁出现下列情况:依职权、岗位等便利条件,弄虚作假,编造立项依据;不向领导汇报真实情况,不检查监督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和剩余物品的保管情况和使用情况,不按规定公开资金,不按标准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重大开支未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重大项目未经招投标。

二、专项资金使用权

(一)风险等级:一级

(二)责任处室:法援中心、矫正科、基层科、宣教科、律公管科、办公室

(三)程序预防:加强资金运行的监督。在申请使用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专项资金前,要认真论证,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经费管理规定办理。工会经费严格按使用范围条件用好管好。

(四)机制预防:律己方面,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对象,深入了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情况,切实保障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普法宣传等经费,按规定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律他方面,项目申请单位要对项目申请资料、资金需求意见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五)警示预防:严禁出现下列情况:没有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不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经费以及工会经费。

三、干部选拔权

(一)风险等级:一级

(二)责任部门:办公室、律公管科、机关党委

(三)程序预防:对局中层干部竞聘、公证处班子调整,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报局党组决定;按方案实施选拔工作;客观公正地向局党组汇报民主推荐结果;局党组研究确定考察人选;认真组织考察;向局党组汇报考察情况;局党组研究任命事宜;办理任职手续。对机关党委、纪委及律协班子的调整根据公推直选及相关办法实施,候选人需经局党组审核。纪检监督队伍对干部任免工作进行全程监察。

(四)机制预防:律己方面,适时召开开会,研究确定干部选拔事宜,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没有干部职数不推荐,没有民主推荐情况的不考察,没有考察情况的不上会,没有任前公示不发文。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回避制度;严格执行组织工作保密纪律;严格按要求公示;征求纪检监察人员廉政方面的意见。律他方面,教育干部相信组织、相信群众,正确对待组织决定;要求干部调配人员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检查监督相关环节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群众举报。

(五)警示预防:严禁出现下列情况:收受当事人礼金礼券和物品,参加当事人安排的宴请,为当事人的职务说情、暗示、拉选票;向他人泄露选拔任用信息;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坚持干部选拔条件,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四、行政审批申报权

(一)风险等级:二级

(二)责任处室:律公管科、办公室(法制科)、基层科、法律援助中心

(三)程序预防:预审申报全市公证员执业资格;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年检和公证员注册工作。预审申报全市律师执业资格;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和司法鉴定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申报工作,由律公管科复核,经局党组研究后,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批。认真审核法律援助对象的条件,法援案件由法援中心主任审批,法援中心主任和分管法援工作的局领导要加强监管。

(四)机制预防:律己方面,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符合年检标准的单位和注册条件的人员,确保年检单位和注册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必须按程序认真审核,要严格掌握标准。律他方面,要求申报年检的单位和注册的个人以及法律援助对象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五)警示预防:严禁出现下列情况:不严格执行初审制度,不认真审核资格条件,不严格标准;收受不符合年检标准的单位或不具备注册条件以及不符合法援条件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物品,弄虚作假。

五、法律服务监管权

(一)风险等级:二级

(二)责任处室:律公管科、基层科、法律援助中心、矫正科、宣教科

(三)程序预防:依照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行风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需立案调查的,经分管领导审批,需行政处罚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四)机制预防:律己方面,适时召开会议,树立勤政为民和廉洁自律意识,不超越职权违背岗位职责行事,严格工作程序,简化工作环节,把好“人情关”、“金钱关”,不接受管理对象的吃请、礼金礼券和物品,严格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律他方面,强化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引导他们忠于法律和事实,诚实信用、维护正义,树立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队伍的良好形象。加强局工作人员的“一岗双职”工作,做好八小时工作内外的监督,特别在加大对法律服务窗口管理,要按程序规定办事,严禁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

(五)警示预防:严禁出现下列情况:不依法行使监管权,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不行使处罚权,接受管理对象的吃请、礼金礼券和物品,袒护监管对象的过错。不认真接待群众投诉和调查处理。

六、检查评比表彰权

(一)风险等级:三级

(二)责任处室:律公管科、法律援助中心、宣教科、基层科、矫正科

(三)程序预防: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关于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表彰的规定,对各部门检查评比表彰的项目,要报局审核。严格检查评比表彰条件,认真审核,审核结果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于需上报审批的检查评比表彰项目,经局党组研究后,上报上级业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9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入法;初期混乱;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也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该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但是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一部快速上马的法律配套实施办法,虽然为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匆忙制定过程中还是有不少现实问题并没有纳入实施办法特别是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问题而导致各地基层法院具体实施时做法各不相同。在此,笔者仅从基层法院角度下分析法院应在社区矫正入法后如何参与。

一、立法初期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意义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之前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试点文件,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程序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相应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具有可操作性和严肃性,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有益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针对不同犯罪分子采用相应的刑罚。这样不仅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同时也符合现代刑罚理论所认为的,刑罚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1]。之前罪犯被监禁在监狱中, 与社会分离开来,其职业、家庭关系等受到监禁的困扰,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也容易受到一起服刑的其他犯罪人的负面影响。而社区矫正刑则可使一些轻罪犯人特别是未成年犯人避免这种负面影响,防止再次犯罪。

(三)、人民法院作为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头单位,对于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遵循的是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实行的是法院判决、裁定,检察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的工作模式。法院对于一个接受刑罚人员是否适合采用社区矫正刑的认定,关系到这位人员是否经由社区矫正达到刑罚与教育工作的成败。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活动,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有益探索,不仅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提高司法的公信度,增强社会稳定,而且还可以促使社会力量对矫正对象关心和支持,自觉营建起一种参与管理、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2]

二、立法初期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当前社会重刑理念普遍影响法院对社区矫正刑适用。

(1)对于人民法院来说,由于犯罪人的行为给社会及公众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为惩戒并借以平复和安抚被害人与公众的伤害及愤怒情绪,广大群众纷纷要求对犯罪人苛以严厉的刑罚。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普遍压力较大,在社区矫正入法初期不敢轻易适用社区矫正刑,这导致现阶段我国监禁

刑所占比例很大,社区矫正刑所占比例很小。笔者感到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刑罚重刑主义影响较深,导致法院较少适用社区矫正刑。

(2)对于广大居民来说,对犯罪怀有的仇恨或恐惧心理,使他们往往希望国家对罪犯严加惩处,并将其置于与世隔绝的地方进行改造,因而特别抗拒社区矫正这种类同“放虎归山”的刑罚方式,特别是这些闻之色变的“老虎”还要继续生活在他们的周围,广大居民往往会持一种抗拒心理。而社区矫正刑的判处往往需要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这时广大居民往往不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导致评估意见报告不能真实反映相关人员的社区危害性程度,影响法院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或裁决,这也就说明如今社区矫正刑的社会基础还不成熟。

(二)、当前阶段法院难以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并采纳调查结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在现阶段实践中实践中,该制度除在未成年犯中运用较为普遍外,成年犯中很少运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实施审前社会调查与法院审限可能存在冲突所致。对被告进行社会调查和影响性评估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若对每一个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均委托社区矫正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则审限难以保证。刑事审判一审案件审限仅一个半月,延长审限则需上级法院批准,在社会调查结束后再行审理,往往导致超审限。因此,如何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与审限制度很好地衔接起来,现行阶段困扰法院的问题之一。

(三)、当前法院对于如何参与社区矫正的矫正阶段有分歧。

有人认为法院应该直接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从事教育转化工作,认为这是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法院审判的威慑力的体现,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当前有些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摸索了一些方法参与社区矫正:比如有法院规定判处社区矫正刑相关人员每隔一段时间写出书面材料,到法院汇报,法院可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矫正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造;有法院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家庭、社区、学校进行跟踪回访,通过回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防止再次犯罪;有法院出具社区服务令,要求社区矫正分子按规定参与社区服务等等。[3]但也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授权法院负责社区矫正的后续矫正阶段,那么既然没有权力,也就无权参与。法院掺和到缓刑少年的矫正工作之中,表面上看是打破分工,加强协同。但将来如果因为工作忙等客观原因,法院一旦无暇过问社区矫正人员,就会留下执法空档,容易形成“都管或都不管”的混乱局面,这势必影响仍然脆弱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同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措施不得力,执法不当,造成矫正人员矫正效果不佳,由于无相应法律限制,难以追究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4]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一部快速上马的法律配套实施办法,并没有就社区矫正中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分工协作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导致社区矫正在入法之初操作有一定混乱性。

(四)、《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初期尚未建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反馈机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然而就现行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由于技术条件不成熟,立法之初各单位分工不明确等原因,社区矫正组织和法院之间尚未建立这样的工作联系。在得不到信息反馈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只有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回访的方式才能了解社区矫正情况。但是由于时间、精力等原因,法官的回访只能覆盖很小一部分社区矫正相关人员,对于被判处社区矫正刑的大部分罪犯,法官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效果无从掌握。这样法官便不能总结经验,很难把握社区矫正刑适用的宽严程度。[5]

三、立法初期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

(一)、立法初期,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与合作,尽快出台判前社区影

调查评估操作细则。

人民法院要贯彻社区矫正工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对于可能判处社区矫正刑的被告均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调查,一方面要尽力缩短调查报告出具时间,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告人家属提供一些不会影响调查影响报告公正性、真实性的证明报告等;一方面也可以是从审限方面入手,将出具调查影响报告时间排除在审限之外。目的是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与审限制度很好地衔接起来,扩大社区矫正刑的适用范围。

(二)、法院作为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应该严格把关,逐步推广社区纠正刑的适用程度。

就目前试点情况看,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但人民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同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整项工作的起点,人民法院应该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充分运用社区矫正刑中的管制、缓刑制度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转变社会重型理念,克服压力,逐步推广社区矫正刑在刑罚总量中的比例。[6]

(三)、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相关人员交接上尽量实现无缝衔接以防造成脱漏管。

首先在告知矫正对象方面,法院应当做到当庭宣告实施社区矫正并告知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让矫正对象明白什么是社区矫正,如何接受社区矫正,如何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和司法所去报到,如果违反社区矫正将受到何种刑罚等。

其次实践中经常出现社区矫正机关好不容易接到法律文书但矫正对象却未按期报到的情况,特别是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居住地址的矫正对象,常常因交接方面的不顺畅、不衔接,出现社区矫正刑人员法院无法控制,公安机关无法控制,基层司法行政组织无法控制的“三不管”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一方面应该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给相应的司法矫正机构,让这些机构做好接收准备。[7]另一方面法院应该利用法院的震慑力,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利用法律的威严和判决社区矫正的教育性来引导社区矫正相关人员按时报到,接受社区纠正改造。

再次,法院决不能一判了之,再送出相应法律文书之后,不能坐等送达回执回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在限定报到期满后迅速与相关人员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构联系,确保该相关人员已经按时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才能将案卷整理归档。

(四)、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基层社区矫正小组沟通合作,实时针对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矫正表现作出相应裁定,维护法律严肃性。

人民法院在具体协调、落实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时,要始终注意加强与司法行政机构、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对于上报假释以及社区矫正中表现突出的可以予以减刑的缓刑对象的有关法律适用和评定标准问题,做到每季度沟通和联系一次,努力确保执法统一。[8]这样不仅体现了权力制衡,更提高执法效率。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减刑规律,要求社区矫正组织将被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将相近情况对象归入一类,相比对照,即对在社区矫正中表现突出的缓刑甚至是假释对象要进行重点考察,建立相对规范、严格、透明的考察制度,这样不仅展示法院裁决的公正,也有利于社区矫正分子积极表现,争取对他们的依法减刑。同时通过相互的对应比照,对于表现普通的社区矫正相关分子,可以要求基层社区矫正组织、矫正小组对该对象训勉谈话,警示教育。对于在社区矫正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罪犯,则应依法处理,从而规范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奖惩制度。 (下转第42页)(上接第40页)

(五)、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合作,尽快参与建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反馈机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这个信息交换平台实际就是贯穿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连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构的一个工作平台,具有至关重要的沟通联系作用。这个平台的建立和范围的扩大,将是各部门协同分工合作的基础。届时,检察机关将量刑意见录入平台,法院要求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报告。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可以直接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抄送法律文书至社区矫正相关人

员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等,确保信息交换无障碍,社区矫正机关相关人员不致进入脱管阶段。

但是现实情况中,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还有莫大阻碍。比如各部门的内外网连接,信息保密问题,技术条件不成熟等原因,全国范围内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尚有较长时间来筹建。但是要意识要这个平台建立的重要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努力,尽早完成该平台的建立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剑宇,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2]李锋,现代司法理念下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研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05.

[3]王梅霞,浅析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六期.

[4]杨维立,法院该不该介入社区矫正,《社区》,2007-2下.

[5]田甜,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二期.

[6]肖念华,浅谈社区矫正若干问题——兼论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