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7 08:35:54
导语:在集资风险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1高风险、高收益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市场潜力,预期能够在风险投资介入期内快速成长,能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在现阶段,风险投资的大部分项目都聚集在科技企业项目。但是从高新技术与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到最终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比如说在技术、市场、管理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稍有不慎,所有的投资就会毁于一旦。风险资本所投资的项目都是经过非常专业的风险投资家筛选和评价之后,具有巨大潜在市场和发展前景的项目。近些年来,大多数的风险资本投资的对象是处于信息科技、生物工程等高科技领域的企业。
1.2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权益资本,而不是一种借贷资本,因此其着眼点并不在于其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的增值,以便资金退出市场后取得高额回报。这有别于传统的贷富不贷贫的信贷原则。风险投资选定企业或项目后,通常要进行投资结构和方式的设计,同时要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这样风险资本和被投资企业可以很好地结合到一起,信息相对来说比较对称。
1.3风险资本具有再循环的特点风险资本以投入、回收、再投入的资金运行方式为宗旨,是一个循环的投资过程。投资者把着眼点放在风险企业的开拓阶段而不是成熟阶段,一旦创业成功,风险投资家即在风险市场上抛售股票,收回资本,获得巨额利润,风险资本退出。风险资本退出后,便会带着新的更大的投资能力去寻找新的风险投资机会,使科技企业不断涌现,从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带来经济繁荣。
2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策略
2.1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在加强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中,应当通过政府和科技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合理控制和规避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中的风险。首先,进行政府采购,提供政府担保。科技企业在其建设发展的初期,其贷款行为受到商业银行的严格限制,进而导致其融资能力不足,因此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迫切需要一个担保人为其担保,以获取商业银行的贷款。由政府作为企业担保人为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贷款,可以大大提高贷款速度,因此,政府可以针对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设立科技贷款担保基金等策略为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此外,对于国家直接控制或参与,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风险投资项目,可以直接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采购予以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为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提供担保。其次,制定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予以支持。相关司法部门应当根据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发展状况制定支持其发展与技术创新有关的地方法律、法规。科技企业是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但是由于科技企业发展较发达地区起步较晚,因此其基础稍显薄弱,这样就减缓了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发展。同时,相关司法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运作的法律、法规,完善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使风险投资行为权责明确,对风险投资保证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正常运营,合理避免其操作与运营风险,推动地区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长远发展。最后,将风险投资项目纳入政府创新体系。风险投资项目是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的创新能力、创新环境和创新资源,因此,地区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将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纳入政府创新体系中,对其制定统一的推行计划。同时进一步完善地区的创新体系,提升地区创新体系层次,以此改变当前科技企业创新工作的现状,保证其风险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2.2积极培养科技企业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在风险投资项目过程中,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运行不但需要熟练掌握高新技术,且具有创新精神、敢于冒险、富有进取精神的技术人员,更需要具有金融知识并有较强风险意识的风险投资管理者。就目前来看,地区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较少,而近年来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与日俱增,所以复合型投资人才难以满足当前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发展。科技企业在发展其风险项目的同时应当积极培养复合型的风险投资人才。一方面,科技企业可以利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校等优势资源,通过与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合作,开设相关风险人才培养专业,以此满足市场对相关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加强对国内外风险投资人才的学习力度,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风险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国内外优秀的风险投资者进入,以此提高复合型投资人才的质量。
2.3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科技企业在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的过程中,资金、技术、人员、市场等相关信息还存在着沟通不畅,甚至是无法沟通的状况,这样的现实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脱节、人员沟通障碍以及市场信息滞后等不良影响,这些都会影响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使其风险投资项目因为信息沟通不畅而遭受不必要的风险,使本来就短缺的风险投资资金也不能正常发挥其作用。所以政府应当根据科技企业的实际需要,由政府牵头,企业参与,组织和建立畅通、便捷、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通过局域网或者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连接,使科技企业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专利、技术等技术市场的行情信息,并获取风险投资资金的信息,保证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这样既可以为相关的风险投资者提供适合的风险投资项目,也可以为科技企业的创业者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进而保证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充裕,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在考虑机会成本的情况下,作为风险企业家与有限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j-~E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对风险资本家管理支持力度的合理分配,达到可行的帕累托边界,并最终实现风险企业家和有限合伙人的利润最大化。
一、问题的提出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与融资方式,其主要目的不是取得风险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而是期望经过一段时间的有效运行,以实现增值并通过股份转让来获取高额的资本回报,是一种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投资。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导致了一系列道德问题的出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投资主体各方利益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道德风险问题,减少风险投资主体各方的利益损害,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探讨。萨尔曼(Sahlman,1990)指出,可转换证券可以有效地解决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激励问题,从而减少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Bigus从风险企业家的角度出发,分析解决风险企业家道德风险问题的多阶段融资契约,研究结果显示这样可能会促使投资方产生道德风险;Bergemann和Hege构造了风险投资中的动态道德模型来研究风险投资问题,指出最优的投资契约应该是债券与股票的混合体;Cornell&Yosha针对风险投资阶段性融资进行研究时,认为风险企业家为获得下一阶段的进一步融资,有动力操纵短期项目信号,这显然对项目的长期发展不利,建议使用可转换债券减少这种信号操纵现象;马克斯(Max,1998)认为将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结合或通过一个可转换优先股能使风险资本家实行有效的干预:即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实施对控制权(如清算权)进行干预,而当企业发展顺利时,放弃干涉则更为有利;Aghion和Bohon首先将不完全合同理论用于创业融资领域,认为存在利益冲突时(EN不仅关心企业增值带来的货币收益而且还关心私人的非货币收益)可通过控制权的有效分配来加以解决。
从以上文献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研究成果都是侧重于研究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何控制风险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问题,而对风险资本家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的情况较少。事实上,风险资本家作为投资人不仅为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且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并且这种管理支持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风险企业的生存发展。但这种包括风险资本家对风险企业进行监控与注资的管理支持都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制作报告的机会成本、订约成本、花费的时间成本,风险企业家的资源成本以及签订协议时律师费和相关成本。这些成本数额有时可能相当大,并且在风险投资合约中是得不到补偿的。为了节约这些成本,增加收益,风险资本家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反而会比风险企业家更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就形成了风险资本家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风险资本家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受资方和管理方,其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于民间资金,其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是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的关系,作为GP的风险资本家作为LP的人,虽然其收益与风险投资基金的收益直接相关,但当其努力程度的机会成本超过其收益时,也可能导致风险资本家放弃努力,选择偷懒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所以,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环境不确定和行为不可验证的情况下,负有双重身份的风险资本家极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形成道德风险问题。
二、投资人风险资本家的道德风险
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通过谈判选定一家风险企业后,除了要向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外,还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供管理支持。由于风险资本家的收益直接与所筹集的风险基金规模以及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的增值能力有关,所以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风险资本家除了要向现有的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以实现所投资的风险企业最大程度增值外,还要尽量地扩大风险投资基金规模来增加能够投资的风险企业的数量。在风险资本家的精力和时间数量一定的情况下,需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平衡以实现收益最大化。风险资本家在向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时,我们假设:第一,风险资本家给单个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时间间隔为c;第二,两次管理支持之间风险企业实现的单期最大价值增值为g>0;第三,两次管理支持之间风险企业产生的单期最小投资损失为b>0;第四,两次管理支持之间风险企业的单期利润以的速度递减。这样,如果用ri=γg-b表示风险企业某一阶段i的单期非贴现利润,。那么,就可以表示提供管理支持时间间隔为c的单期非贴现总利润。我们将风险资本家的时间和精力分解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可以用来给现有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从而保证现有风险企业能够以p<0o(0
0<1)新风险企业。现有的风险企业每隔时间c被风险资本家评估一次并受到t轮管理支持,从而在tc时间内通过上市产生了一个市场价值(β代表每期贴现率,0<β<1),那么风险资本家能够通过现有风险企业获得的市场价值就为(α代表风险资本家在风险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由于风险资本家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度的,所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只能在向现有的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和评估新型的风险企业两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样风险资本家做其中任何一件事都会存在机会成本,即风险资本家对现有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机会成本,就是风险资本家通过评估新的风险企业所带来的收益。反之,风险资本家评估新的风险企业的机会成本就是现有的风险企业因缺乏管理支持而减少的市场价值,即现有风险企业成功上市后的市场价值部分。
假设新风险企业从风险资本注资到顺利上市增值共要接受风险资本家s次管理支持,用ps-1表示经过s-1次管理支持后的存活概率、(t)表示风险资本家新接受一家风险企业经过管理支持后的市场价值贴现增加值(α''''代表风险资本家占有的新风险企业股份比例),即风险资本家给现有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机会成本的净值。如果在对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时考虑机会成本,那么,风险资本家在一家风险企业投资并提供管理支持所能得到的净值αwc(t)就是:
假设为了实现风险企业的价值最大化,风险资本家必然会对投资收益与潜在的成本和监控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以决定对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力度和提供资本的频率。当风险资本家认为与风险企业家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投资的存续期就会下降,提供管理支持的力度就会加大;再者风险企业资产的性质也对预期的成本和分阶段风险资本投资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来说,有形资产越多,风险资本家能够通过清算形式获得的投资补偿也越多,这将降低进行严密监控的必要性,增加投资的存续期限。现假设风险资本家能够提供的最优管理支持次数为tv。由于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机会成本不能得到有效补偿,如果考虑这种机会成本的话,那么风险资本家的实际报酬就会小于名义报酬。因此,风险资本家向风险企业提供的管理支持数量总是少于风险企业家所要求的数量,所以,风险企业家所需要的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时间周期ce总是短于风险资本家实际提供管理支持的时间周期cv。除此而外,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次数还可能随着获得新的投资机会能力的增加,及其风险资本家在风险企业中所占股份份额的减少而减少、随着风险企业盈利下降速度的加快而增加、随着风险企业单期利润的增加而下降。但不管出现何种情况,风险资本家提供的管理支持次数都是不足的,并且总是少于最优次数。这里我们对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所要求的管理支持次数进行比较分析。风险资本家所需要提供的管理支持最优次数tv就是能够满足在时间周期cv既定的情况下实现αWcv(t)值最大化;风险企业家所需要管理支持次数就是能够满足在ce既定的情况下实现值最大化。由于风险资本家在提供管理支持时存在着机会成本,并且风险企业家在计算利润并没有考虑机会成本,所以,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存在着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管理支持次数非最优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还会随着新加入的风险企业中风险资本家的股份份额增加和优惠措施的提高而日益加重。
为了风险投资能够生存并沿续下去,各风险资本机构必须周期性地筹集风险投资基金,这类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10年,并可以展期,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中,风险资本家是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基金的运营;外部出资人是有限合伙人,能够监控基金的运行并参加基金的年会。但只要其承担有限责任,就无权直接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数量较大的有限合伙人相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就成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外部人,而出资额度较小的风险资本家反而成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内部人。由于风险资本家获得基金规模的固定费用报酬与基金投资利润,所以,风险资本家有通过发起大规模的后续基金以增大公司管理的资本额的动机,因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加其报酬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规模经济使然可以大幅度降低固定管理成本,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而风险资本家受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必然带来对所筹集的投资基金管理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这必将引起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风险资本家与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外部投资人的利益冲突,产生风险资本家作为内部人的道德风险,出现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现象的发生。
风险资本家为了增加收益并实现利益最大化,会先后筹集并管理多只风险投资基金,而风险资本家由于受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会分散其对单个风险投资基金的注意力,影响到对单只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管理支持的力度,降低了单只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收益。
用i代表风险资本家管理基金的数量、cG表示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频率、CL有限合伙人要求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频率、tG代表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数量、tL代表有限合伙人要求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数量。根据上面的模型可以得出结论:由于风险资本家在提供管理支持时,必然会考虑其机会成本,导致风险资本家提供的管理支持力度总是少于有限合伙人所要求的最优管理支持力度,并且这一个管理支持力度会随着风险资本家获得新的风险投资基金的能力的提高而减少,引起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和投资的潜在问题随风险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而增加。除此之外,在既定的时间约束下,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为了缓解管理支持力度与所管理的风险投资基金幅度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采取投资于风险企业发展晚期的办法来加以解决。这是因为:一是随着风险企业的逐步成长,风险企业就能够提供越来越多的信息供风险资本家进行评估,这样信息不对称程度就会越低,风险资本家就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监控风险企业,从而可以大幅度降低和监控成本;二是在风险企业的后期阶段,风险企业的管理及发展已逐步走向正轨,需要风险资本家投入的管理支持力度就可以大幅度降低,这样风险资本家就可以分配更多时间和精力来管理更多的基金;三是风险企业的有形资产逐步增多,而有形资产不必通过正式评估就很容易监控,这样风险资本家就可以选择较长的融资轮次而减少所提供的管理支持力度,从而可以加大基金管理规模。这种事情尤其会发生在是当风险资本家监控风险企业的机会成本非常高的情况下。
我们用模型来分析风险资本家的投资阶段偏好:用表示风险投资基金清算时预期市场价值的贴现值,那么作为有普通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的份额就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外部投资者的份额为其花费时间的机会成本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就会偏好于投资风险企业的后期阶段,并且机会成本越高,风险资本家的这种偏好就会越强烈。这一结论可以通过一组数据得到验证,据VentureEconomics数据库中统计资料显示,1985-1989年五年间美国风险基金投资于后期阶段的比例依次为:52.3%、56.9%、60.3%、60.0%、65.5%,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
关键词风险投资产业集群机理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的、组合的、长期的、权益的和专业的投资,近年来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创新者创业、帮助投资人取得较好回报等方面,都显示出其独特的作用。综观各国成功的风险投资业,可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都以集群形式存在,像闻名世界的美国硅谷、英国剑桥科学园、台湾新竹科技园、日本筑波、印度班加罗尔等都是风险投资业高度集群的地区。如果说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是一个被世界普遍关注的行业,那么它的集群发展则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尽管目前国内外许多学者对产业集群已作了深入探讨,但有关对风险投资业的集群现象却很少有人做过系统地研究。那么,是何种原因促使风险投资业也具有集群效应呢?本文对此将做深入地剖析,以期为我国风险投资的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有所启示和帮助。
1产业集群理论的阐释
产业集群始终是区域经济研究的热门课题,最早对其做系统研究的是以马歇尔为代表的传统工业区理论,该理论认为,某一区域集群同一产业的企业越多,就越有利于企业所用生产要素的集群。而生产要素供给越多,就会降低整个产业的平均生产成本,并且随着生产要素变得越来越专业化,生产也就越有效率。此外,此理论还把规模经济、地理、文化与政治等因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形成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而这种环境反过来又会促进了企业及各种组织之间外部经济实现。
对产业集群的另一解释则是以中小企业合作竞争为基础的新产业区理论。该理论揭示了新产业区发展的内在动力及其区域社会经济特性,这种区域经济特征与当地社会共同体的功能分不开。在产业区内,人们有相同价值观,彼此相互合作与信任。该理论同样注重外部环境,指出企业之间应是完全对等关系,认为企业网络的形成及各行为主体在多边交易过程中的不断学习和积聚而使创新不断发展。波特也从创新角度对产业集群聚集现象进行了分析,其整个理论框架包括四方面:需求状况、要素条件、竞争战略、产业群,因为一个产业在国际上要具有竞争力,就必需具备这四个条件。
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新经济地理理论则从经济地理的角度探讨了产业集群的动因,他将地理因素重新纳入到经济学分析中,并从贸易成本影响到企业的区位选择角度探讨了产业集群问题。他通过一个简单的两区域模型说明了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规模经济而使运输成本最小化,从而使制造业企业区位选择市场需求大的地点。反过来,大市场需求又取决于制造业的分布,最终形成所谓的中心—边缘模式。但由于克鲁格曼只是通过产业内与产业间的联系来分析产业集群的动因,却未考虑其他环境因素,也就使得其结论的应用受到挑战。
2风险投资业的产业集群内在机理分析
2.1相互依存的产业网络体系
波特认为,任何企业都可由价值链的重组来创造低成本竞争优势。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由一个企业自身来完成整个价值链的创新,或者不可能、或者会产生较高成本。而风险投资又是一个涉及面相当广的复杂系统,其运作流程仅靠一个企业是很难完成的。如果主导型风险企业劝说其他企业加入,组成一个知识结构合理的团队,让其完成配套的技术创新,对风险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来说都可以获得降低成本的优势。正是这种专业化分工形成了风险企业相互依赖的网络产业群,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正是风险企业集群创造的总价值(VGi)与单个风险企业创造的价值(Vi)之差δ=∑VGi-∑Vi。其中,δ可视为风险企业由于地理接近而获得的外部经济,或是合作信任而使风险企业额外获得的知识溢出,其大小取决于网络中风险企业数量、专业化程度及创新质量。δ越大,企业集群就会越强大,也就会形成长期的多样化契约机制。这些契约可有效地降低成本,推动风险企业间的共同开发创新。硅谷的成功正是得益于其区域性的相互依存产业网络体系。它既有惠普、网景、英特尔、苹果等世界领先的主导性大企业,也有很多相互联系的小风险企业。截止1999年3月,人员不超过50人的科技风险企业占80%,约有4800家。正是由于这些大企业与成千上万的生生灭灭的小风险企业,才共同推动与保持了硅谷持续的竞争优势。
2.2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风险投资家几乎都强调人的重要性,人是第一位的,是投资成败的关键。风险投资家们常说:宁可投资一流的人、第二流的项目,而不投第一流的项目、第二流的人。这里的人力资源不仅包括熟练掌握技术、管理和金融等多门知识经验的风险投资专家,同样也包括生产、销售、技术、管理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如果某区域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这个地区就会对需要此技术的风险企业产生巨大吸引力。同时,来自不同企业、不同产业或相关产业的企业以及同一企业内部的专业技术员工也可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交流与合作,相互传递信息和技术,从而加快新思想、新信息和创新技术的扩散,进而推动创新技术的产生和高科技企业的聚集。如印度的班加罗尔就是创新人才培养和储存的摇篮,它除了有10余家20世纪50年代就已赫赫有名的科研院所和大学外,还有近80所小型工程技术学院,每年能培养3万名工程师,其中1/3是各种软件人才。此外,海外印裔人口也有近2000万人,他们许多人将技术、资本、经验和创新精神带到了班加罗尔,有效地促进了印度软件产业的发展。
2.3充裕的资金支持
风险投资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要想使风险企业快速成长,除了要受到人与技术的推动,还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因此,各国政府起初为了扶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纷纷采取财政补贴和建立风险种子基金等措施,但政府的投入力度要受制于自身的财政状况,而且各地区又是有差异的,受惠对象也仅限于本地风险企业。而事实证明,政府参与风险投资并不是发展风险投资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获得充足的风险资金,各国政府相继都采取了很多优惠鼓励政策,并加强了资本市场的建设,使得风险投资的供给主体向多元资金投入型发展,美国就是一个典型实例。
2.4富于创新的人文环境
良好的人文环境是风险企业成功的关键。在充满创新文化的环境下,可摒弃传统企业模式,追求企业的人性化和个性化,极大地调动控制人力资本的寻常人。在存在“勇于创新、鼓励冒险、宽容失败、崇尚竞争、平等开放、知识共享、讲究合作、容忍跳槽、鼓励裂变”的创新文化气氛下,人们可以相互支持与合作,从而加速了新思想、新观念、信息和创新技术的扩散速度,节省了交易成本,最终使风险企业蒸蒸日上,脱颖而出。例如硅谷,上至高层管理人员、下至普通职工,每一个人都具有创新精神。在硅谷信息的传递比美国其他任何地方都快,许多工程师求职的信条是:富于创造力的小企业远胜过大企业。这也要归因于美国独特的民族气质,其核心就是“西部开拓”的创新精神,这种民族气质恰好与风险资本投资天缘巧合,构成了风险投资产业集群产生和发展的土壤。
2.5完备的中介服务体系
风险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投资,需要各方面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作为风险投资活动的参与主体不可能是通才、全才,所以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就成为风险投资正常运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国际经验表明,中介机构既是风险投资运作之必需,也是知识经济时代专业化分工的结果。一个国家中介机构的健全是体现其风险投资业集群程度大小的重要标志,是风险投资顺畅循环、实现增值的重要保证。聚集可以使风险企业共享这些中介机构带来的外部规模经济性。硅谷之所以集群了很多风险企业,关键在于有比较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它们为风险企业的集群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化保障。
3风险投资业的产业集群模式
3.1产业关联型
产业关联型是指由生产的纵向和横向关联形成的风险企业集群模式。这种类型既有生产同类产品或处于相同生产阶段的同产业企业,又有直接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生产互补品、配套品或具有专业化服务性的辅助企业。尽管这类风险企业之间的关联错综复杂,但往往以具有直接上下游产业关联的少数几个企业为主导,其余企业或为其提供互补品或配套品生产,或为聚集区内所有企业作专业化服务。如计算机产业发展就须电子、软件、材料行业的强力支持,一旦它们都得到专业化发展,计算机产业的规模经营才得以实现。
3.2资源共享型
资源共享型是指企业受益于某一区域特有的公共资源而形成的风险企业集群模式。企业最初选址要考虑范围经济性,导致范围经济的共享资源包括产品原料体系、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体系等。许多同类或不同类的风险企业都有许多共享资源,这样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3.3知识密集型
知识密集型是指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形成的具有科技含量较高的风险企业集群模式。这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形成的极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集群,美国的硅谷就是杰出代表。这种类型的企业集群有别于传统企业:一是所要求的科技含量较高,绝大多数都是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受技术创新、吸收和应用的影响比较大,受技术商业化程度的影响较高;三是风险企业的成长严重受技术生命周期和发展方向的影响;四是企业经营的高附加值和高风险并存。
3.4外力驱动型
外力驱动型是指在外生环境驱动下形成的风险企业集群模式。外生环境各种各样,形成的集群方式也形态各异。世界上的绝大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风险企业都属于由国家的政策导向和行政部署形成的风险企业群,它们的集群起初并不是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而是政府的优惠政策和行政部署驱动起了很大作用;还有一类是基于投资来源国或地区与投资东道国或地区的双边经济贸易关系和文化而形成的风险企业集群。如我国港澳地区的风险投资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台湾投资集中于福建,日本投资则集中在辽东地区;再有一类是由大企业改造、分拆而形成的风险企业群。像日本筑波的风险企业就是典型实例。不管集群属于哪种形态,维持和决定集群持续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风险企业的产业链,外生条件并不能长久地维系。
4我国风险投资的集群现状分析
4.1相互依存的风险企业网络体系并未真正形成
我国的风险企业大多是通过依靠提供土地、行政命令和优惠政策等措施而形成的空间集群。这种集群模式使得许多风险企业大都是因为外部的优越条件嵌入的,而不是依赖内在价值链自然衍生而形成的,这样企业间就难以形成依靠各自核心竞争能力相联起来的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网络体系,最终导致企业集群“先天不足”,价值链整合力度不够、结构单一、企业关联度低、缺乏协同效应和植根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地区政策差距日益缩小,这种空间上的聚集就表现出很大脆弱性,当某一区域的土地成本、劳动力价格等区位优势及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时,这一区域内的一些风险企业就可能会向其他政策更优惠的地方流动。
4.2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的缺乏
风险投资是一种现代新型投资方式,涉及诸多学科的理论和知识,实践性极强,对人才素质要求很高,直接决定着风险投资的成败。而我国目前现状是,虽有大量科研成果,但缺乏既有技术、管理,又有金融等专门经验的人才对其商业化前景的准确评估,致使现在大部分风险投资基金不敢投出去。而科技人员虽然有创业热情,创新能力也较强,但他们由于缺乏管理和融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也不能把科技成果真正产业化。外资和民间资本虽然有进行风险投资的意向,但由于相互缺乏信任,也很难找到可靠的人。所有这些都是长期以来我国缺乏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复合型人才造成的。
4.3风险企业集群技术创新能力不强
对于产品生命周期短暂的高新技术风险产业来说,一个创新产品比较容易达到成熟阶段。当达到成熟阶段时,产品的利润就降低,竞争加剧。此时,企业要继续获得竞争优势的策略一般有差别化竞争和低成本竞争。低成本竞争可能会因其他风险企业更低的成本而使得该企业被淘汰,而采取差别化竞争的企业则必须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才能获得竞争优势。目前,我国的技术创新尤其是持续创新能力不强,大多数企业以引进国外成熟的高新技术为主是导致我国风险企业竞争力不够强大、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重要原因。
4.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不畅
国际经验表明,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等多渠道的民间资本,政府作为公共事业的管理者,则着重通过制度安排来扶持风险投资。而我国目前风险投资规模较为狭小,资本来源过于单一,大部分靠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直接投入获得。由于政府和国有企业资金运用的垄断性、来源有限性以及与风险投资本质的相悖性,政府的过度参与必将极大制约民间风险资本的发展。
4.5风险企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风险资本从筹措、投入到退出都离不开中介服务机构,它是以消除投融资者之间的信息非对称为目的,提供资金供求双方的匹配、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的平台。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一些中介机构,但大多数独立性较差、地方行政色彩浓厚、市场条块分割现象严重。一般中介机构都挂靠在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等,很难保证人员、资金与管理等方面的独立性,势必影响执业过程中的公正性。此外,由于各类中介机构缺乏必要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法规规范,导致中介机构降低职业职守,违规违法现象严重,从而削弱了其在社会上的中介地位。同时,在资本市场中,风险投资业务的法律地位和准则明显不足,相关法律尚未制定;各个中介机构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业标准体系,各地中介机构都按自行标准开展业务,形成了法度不一、各自为政的局面,从而导致中介机构缺乏信用认知性。
5对策与建议
(1)各级地方政府应从产业组织的战略高度,选择合适的行业,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引导风险企业走集群化的发展道路。政府应尊重集群的内生性规律,要注重某一区域内主导风险企业的培养,发挥它们的“羊群效应”,通过其产业环节的支解,衍生出一批具有紧密分工与协作关系的关联小企业,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密切联系的产业技术链,从而推动整个风险企业集群化的成长和网络体系的形成。
(2)风险投资产业集群的成功,人才无疑是第一大要素。为此,要通过实践,发现和培养有潜力的人才;要有计划地把国内有一定风险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送到国外发达国家培训;要聘用在国外从事风险投资的华人专家回国工作;尽快建立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约束机制。
(3)疏通民间资本转化为风险投资的渠道,实现由单一的政府投入型向多元化投入型发展的转换。为此,我国在目前法律体系的现状条件下,要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为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与收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
(4)完善风险投资的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培育中性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对各机构进行分工与协作,发挥其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加强中介机构的自律建设。完善中介机构的外部法制环境,尽快出台和完善《证券发行和交易法》和《投资顾问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加强从事中介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加快各种信息服务业的建设步伐,形成全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风险投资中介运作体系。
参考文献
1成思危.中国风险投资形成、发展的战略思考[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2
2刘曼红.风险投资的第三要素——人、人、人(中)[J].中国科技信息,2000(20)
3孟薇,钱省三.印度软件产业研究[J].科研管理,2005(1)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一般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具体可分为: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准政府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或企业附属投资公司、小型私人投资公司。
1.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
在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下,合伙企业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风险投资家组成的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凭借其市场信誉受托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其出资比例通常为1%,收取所管理资金的1%—3%作为佣金,在投资赢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为报酬。
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主要为可以避免双重收税、降低运作成本;确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组织的合伙性质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质是一对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成功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利之处,同时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
美国在风险投资业发展早期,成立了许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SBIC),它是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组建的,由私人拥有和管理,但要得到政府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许可、监控及资助。这种风险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政府属性。
这种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存在也有其必然性,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发展早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的注入和政策的优惠。其优点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其资金和项目的来源都有保障。然而,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的选择往往会受政府行为影响,有时会有悖于风险投资的追求高风险、高预期回报的初衷。
3.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
许多银行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以便他们可以获取小企业的权益,使用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避开银行法规的限制,保护其所拥有的小企业股权。较大的银行拥有较大的附属风险投资机构。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由于其具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
4.产业或企业附属风险投资公司
这类投资公司往往是一些非金融性实业公司下属的独立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代表母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产业附属投资公司也同样要对被投资企业递交的投资建议书进行评估,深入企业作尽职调查并期待得到较高的回报。这种风险投资公司以提供融资为主要功能,且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多来自银行业,知识结构、人员结构和专业机构等都难以和风险企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也就无法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
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国有资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方式,由于这种公司制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委托机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已成为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制约因素。
1.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素有关。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步的,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运作过程不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相比相差甚远。在目前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还存在许多障碍因素,其中法律法规约束是首要的障碍因素: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有限合伙的法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依据。
1992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已将有限合伙模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机构作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风险投资业,而美国的实践证明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
2.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
由上可见,目前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没有生存的空间。而有着法律依据的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更适合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这体现在:(1)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向社会募集股份,可以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解决我国风险资本不足的现实问题。
(2)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实际交付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正在修改,拟采取授权资本制。一旦允许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章程灵活安排交付资本的时间。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少法律适用,因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董正和,张志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利弊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3.
[2]SahlmanWA.Thestructureandgovernanceofventure-capitalorganizations.JournalofFinanceEconomics,1990,27(3):473-521.
[3]皮志刚,黄星亮.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探讨.科学管理研究,2002.
[4]余文鑫.美、日、欧风险投资模式比较与借鉴”.科学管理研究,2001,19(6).
关键词: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巴塞尔协议
金融全球化不可避免地会对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银行业务的跨国化增强了经营风险,也增大了监管的需要。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按照入世承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国银行业将经历一个艰难而充满希望的调整阶段。但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有待进一步完善。如何改善和加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控制外资银行带来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摆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面前需要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国际外资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比较健全发达的银行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研究美国、英国、这两个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风险监管的经验,对我国建立符合新开放时期的现代化银行监管制度是不无裨益的。
1、英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1)比率风险监管体系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所谓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监管措施、价值评估的综合体系,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FSA参照COMELB指标和COM指标对银行进行风险初步测评。COMELB指标包括资本、资产、市场风险、盈利、债务、业务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组织、管理三个方面。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如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成立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信用领域进行检查;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及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等。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2)习惯法
在立法方面,尽管在欧共体各国的中央银行中,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较差,但它却在银行监督方面比之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在英国,法律常由“习惯法”替代,金融管理机构与信贷机构间的关系更多地使用“道义劝说”或“君子协定”原则来理顺,而不是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方式。70年代以来,英国已正式结束了银行业的“自我管制”状态,代之以用法律的形式对银行实施管制,外国银行机构也不例外。“1979年银行法”生效后,管理走向正规化,但是对大型银行的管理仍沿用传统方法,很少采取强制性措施。目前英国管制外国银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87年银行法》、1971年《竞争和信用管制条例》等。
2、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
(1)双重评估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状况和流动性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在美国通货监理署(OCC)现行的监管体系中,骆驼评级和风险评级是两个并行的体系,他们一起构成风险监管的整体方法,二者之间有一些区别。camels是对历史形成的存量也就是运行结果进行评价,风险监管(评级)是对经营过程的控制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前者出现的背景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后者主要针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var(valueatrisk)风险测定方法
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3)争取实现统一立法
在立法方面,当前各国银行目睹并经历了不断加剧的银行国际化分支运作,银行界也在呼唤着实施统一的国际化资本法规,以维持一个健康的国际银行操作环境。美国的立法机构已经单边制定了两个法规,即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规》(IBA)和1991年的《外国银行的强化监控法规》。《国际银行法规》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其目的在于让大量的外国银行受到类似于美国国内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并减少人为的不必要的银行机构间的竞争。
二、巴塞尔协议体系给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带来的影响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该协议设定了资本充足率。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加上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监管等。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此次协议被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包括欧洲银行界在内的国际银行界对新资本协议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有关风险的范围在协议中不断扩充: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进而又涵盖了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其他风险。这是监管当局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的必要应对,是走向全面而准确监管的步伐。
作为国际银行界的监管准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风险管理提出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将来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监管指明了方向。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更能敏感地反映信用风险,但同时也意味着商业银行要在资产组合层面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并相应地进行经济资本配置。欧洲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将在新协议影响下面临不同的选择路径。这种选择也将对未来若干年内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概括而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推出为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框架标准,为银行业风险有效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协议及其补充文件倡导的原则和方法对银行业的监管方向有着深远的影响,规范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并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指导蓝本和实践框架。
三、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准入制度,选择资本雄厚,经营业绩、资产状况良好,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良好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具有先进的IT技术和国际网络优势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高素质的外资银行大都资金雄厚,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管理先进、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强,能够做到稳健经营。且资信较好,能遵守法规,注重公平竞争,重视自身市场形象。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充分考虑中外资银行的差别。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金融体系构建进程,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在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某些选择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所处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同时,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的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再仅限于信用风险,而是要迎接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来自各方的考验。因此,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为未来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留有足够空间,不至于使监管法规陷入被动的境地。
第三,加强科学的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化研究。外部监管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由对抗型向协作型的转变,是银行监管的趋势。银行内部风险模型的建立不仅是银行自身经营的必要,也是确保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第四,完善与健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法规。参考国际监管经验可以看到先进的监管体制离不开成熟的法规的配合。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专门性规范。面对开放时期可能的外资银行数量激增,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参考文献】
[1]王卫东:现代银行全面风险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章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田应奎:现代金融有效监管的国际比较[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
一、风险投资作用机制的调查与分析
(一)变量定义
基于前文的考察维度,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设置各潜在变量的观察变量,并对观察变量进行相应的文字调整,得到对观察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共计15个观测变量。表中所示的观测变量进行适当文字调整后形成本研究问卷调查的题项,表中括号内是为方便下文的统计分析而对各变量做的符号标记。
(二)问卷调查及其信度和效度检验
1、问卷设计、发放与回收。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问卷围绕表1中的15个观测变量设计了15个题项,并采取Likert五级量表形式对主观感知进行测量。在调查对象选取上,主要选取福建省内的科技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问卷主要通过现场发放、电子邮件、亲戚朋友三种途径发放,总共发放问卷122份,回收118份,剔除回答不完整的问卷以及填写不认真的问卷,回收的有效问卷有105份,样本数量基本符合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方法对大样本的要求。
2、信度与效度检验。信度检验是为了考察问卷结果的可靠性,Likert量表法通常用Cronbach′sα系数对样本数据的信度进行检验。一般而言,当α>0.7时表明一致性程度高,当α<0.35时表明一致性程度低。针对本研究问卷调查时获得的五组观测变量额统计数据,运用SPSS19.0软件计算出各组观测变量之间的Cronbach′sα系数值,如表2所示。结果显示,所有潜在变量对应的观测变量的Cronbach′sα系数值均大于0.7,因此我们认为测量题项的内部一致性能较大程度地满足要求,问卷调查数据信度较高。效度检查是为了检验问卷结构的有效性。本研究运用因子分析对15个观测变量的效度进行检验,在进行因子分析之前,先通过KMO样本测度和Bartlett's球体检验来判断样本是否适合因子分析。经分析,问卷数据的KMO值为0.824大于0.7,且Bartlett统计值的显著性概率为0,说明数据的效度良好,适宜做因子分析。为进一步明确观测变量的内部结构,验证相关测度题项的合理性,需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的因子提取方法和最大方差的旋转方法,观测变量的因子荷载矩阵如表3所示。根据特征根大于1,最大因子载荷大于0.5的要求,分析结果提取出了5个因子,且因子载荷在5个因子间均具有较好的区分度,这与理论假设相符,其中5个因子分别可以解释为:因子1代表资金支持,因子2代表风险分散,因子3代表管理辅助,因子4代表体制改进,因子5代表促进成效。而且五个因子累积解释方差解释率为66.946%,大于60%。因此,问卷调查数据具有良好的效度。
二、模型构建与检验
(一)结构方程模型识别与假设检验
根据以上问卷调查的整体分析,可将问卷中的15个信度与效度均较好的题项作为该结构方程模型的15个观测变量,建立观测变量与潜在变量之间的单向对应关系,得到如图1所示的科技成果转化对风险投资的促进机制研究的结构方程模型。
1、模型识别。本研究运用Amos17.0软件进行潜在变量间的路径系数进行估计,并采用C.R.(CriticalRatio,临界比)对所估计的路径系数值进行检验,其检验思想是由C.R.值得出相应的概率P,然后通过P值大小对路径系数的显著性检验结果予以判断。一般而言,以P=0.05为标准,当P<0.05表示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5表明没通过。该结构方程模型路径系数的估计值及显著性检验结果见表4所示。由表得知,外生潜在变量“风险分散”(ris)对内生潜在变量“促进成效”(perf)的路径系数对应的P值为0.853,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需要在原结构方程模型中剔除该路径。其他3条路径中路径系数为0的概率均小于5%,因此这3条路径的路径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2、假设检验。对路径系数估计与检验的结果表明,在图1所示的结构方程模型中,应剔除riskperf路径,这表明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风险分散”对“促进成效”的影响并不显著。因此,这条路径所对应的假设H4不成立。而“资金支持”、“体制改进”、“管理辅助”对“促进成效”都有显著影响,因此假设H2、H3、H4都成立。
(二)结构方程模型的评价与修正
根据路径系数的显著性检验结果,在剔除“风险分散”到“促进成效”这条没有通过检验的路径后对模型予以修正。修正后的风险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机制研究的结构方程模型如图2所示。将模型修正前、后拟合优度检验的各项评价指标(见表5)进行对比,修正后的模型的拟合优度结果有较大的提升。总体而言,修正后的模型拟合效果较好。运用Amos17.0软件对修正后的模型重新进行路径系数估计与显著性检验,表6展示了修正模型的路径系数估计值与检验结果。结果显示,修正模型中3条路径的路径系数所对应的P值均小于0.05,表明各条路径的路径系数均与0存在显著性差异(置信度为95%),因此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三、结果与讨论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本文从资金支持、体质改进、管理辅助以及风险分散(降低技术风险、财务风险及市场风险)四个视角,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量化研究了上述四个视角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效果,研究结论如下:①模型分析结果表明,资金支持、体制改进、管理辅助对科技成果转化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而风险分散对科技成果转化没有显著影响。②资金支持对科技成果最具显著影响。从影响力大小而言,风险投资、体制改进、管理辅助这三个因素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从高到低排列依次是:“资金支持”(0.909)、“体制改进”(0.322)、“管理辅助”(0.264)。这说明资金支持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是非常大的,而且远远大于体制改进和管理辅助。③相对而言,体制改进和管理辅助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不那么显著,且体制改进的影响力略大于管理辅助的影响力。
(二)对提升产学研合作成效的启示与建议
1、以增强风险投资的融资能力为“抓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结果表明,风险投资的资金支持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的关键影响因子。资金支持力度每变化1个单位,将会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同向(同增或同减)变化0.909个单位。可见,风险投资的资金支持所能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增强风险投资的融资能力将极大地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风险投资发展得好,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相应也很高这一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輥輰訛;而在我国,风险投资都尚处于初步发展时期,尚未能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说科风险投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该是能大有作为的。因此,各级政府应以增强风险投资的融资能力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抓手”,增强风险投资的融资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进而促进我国科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以强化风险投资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为“主攻方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散作用不显著,而体制改进与管理辅助作用虽然显著,但发挥的作用不强(体制改进影响力仅为0.322、管理辅助影响力仅为0.264),这背后反映的是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不强,我国风险投资综合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风险投资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特点之一在于:传统金融机构通常只对目标对象提供融资服务,而风险投资除此之外还提供增值服务,即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从而起到风险分散作用輥輱訛:风险投资以资本入股,利用自身丰富的金融理财知识,协助高科技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制定良好的财务计划,有效降低了高新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设立科技和经济情报的收集研究机构,定期给出某个行业技术与产业动向的决策参考意见,然后根据产品独特性、创业者管理能力、市场吸引力等多方面因素对科研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严格筛选科研项目,有效降低了高新企业所面临的技术风险;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把握市场最新动态,引导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需求产品,并协助企业充分做好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有效减低了高科技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体制改进的作用机制体现在风险投资帮助高新企业明晰企业产权归属及关系、提升技术价值以及降低投资者与创业者的信息不对称;管理辅助的作用机制体现在风险投资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开辟营销渠道以及为企业引进合适的管理和技术人才輥輲訛。从体制改进、管理辅助及风险分散的作用路径可以看出,它的实质是强调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我国风险投资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不强,这制约着风险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
(三)风险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提升对策
1、政府角度的提升对策。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给予风险投资行业充分的资金支持。国内大部分地区政府对风险投资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普遍不够,因而笔者建议,应加大各地政府的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每年可从新增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高新科技风险投资,委托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具体投资运作;此外,除了由财政专项划拨资金支持科技风险投资外,也可将部分其他科研经费,产学研基金,科技三项费用,农科教基金等集中捆绑使用,用以支持风险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輥輳訛。
2、金融市场的提升对策。就金融市场方面,一是要调整融资体系,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动员民间资本及境内外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实现风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尤其当前,我国民间游资众多,资金沉淀严重,金融市场应有效利用这些闲散资本以促进风险投资与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的相互发展輥輴訛;二是通过制度、机制、工具等方面的创新,有效整合科技、金融、企业和社会资源,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培育引导机制、信用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畅通风险资本运行通道,提高融资成效輥輵訛。
1.电子商务对审计环境产生的重要影响
人们对审计行业的看法和态度以及通过审计结论所作出的投资决策等就是电子商务的社会环境。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断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企业的经营风险与电子商务活动的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的关注度提升,由于这些投资者自身对这些电子商务的了解程度不够,因此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企业关于电子商务业务的审计意见。电子商务对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产生的影响。此外,电子商务对法律环境和网络环境也会产生影响,因为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过程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的,所有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范围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因此对网络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网络病毒或者网络黑客,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控制进行审计也是很必要的。
2.电子商务对审计风险产生的影响
审计风险主要包括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主要是电子商务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具体体现在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这三个方面。首先,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因为交易活动都是在互联网上发生的,审计的线索会减少,也就是注册会计师寻找审计证据的突破点就减少,从而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加上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支付手段比较多样化,电子货币的使用给审计可以说是新的挑战,这些因素就加大了审计的固有风险;其次,电子商务对控制风险也会产生影响,控制风险主要是指对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者披露的某一认定会发生错报的现象,这种错报可能是由于内部控制没有及时防止或者没有及时纠正错误而导致可能发生重大错报,主要风险包括对网络安全性风险、交易的完备性风险和系统流程的整合风险这三个方面;最后是对检查风险产生的重大影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的线索、内部控制内容等都发生很大变化,因此需要更高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往往对电子商务了解很多的注册会计师比较缺乏,这样在进行检查时就会收到相关限制,使检查的风险较之前有所增加,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3.电子商务对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产生的影响
审计对象也叫审计客体,是指审计行为直接或间接涉及的客观实务或者是经济行为。电子商务广泛使用审计对象首先是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单据进行审计,在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要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中主要环境的结算是否准确,相关凭证是否真实可靠,进行的记录是否与凭证上的金额一致等;其次是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要对电子商务能够正常运行是否有安全隐患进行审计,具体来说要看网络所用的加密技术、所使用的杀毒软件、进行电子商务平台能否正常运行的控制系统和控制环境的构建进行审计,这样才能更好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最后是对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支付进行严格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电子支付的类型和具体审计程序,保证电子支付的金额和凭证上记载的金额的真实、完整。可见,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审计的客体、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产生重大影响。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1.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如下:首先,我国的电子商务运营环境存在很多弊端和不足,因为在电子商务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电子商务的一些辅助业务没有跟上,给审计带来了很大风险,比如我国的物流系统发展比较慢不能满足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要求,给电子商务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带来极大不便,从而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还有就是电子商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些竞争甚至是全球性的,而且竞争方式各种各样,我们国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其次,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不够完善,一方面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基础性法律很少,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可以说是对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但是整个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建立,这样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很多细节就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导致各部门的法规不统一,给企业的管理进行不便,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方法无法满足商务环境下的要求,带来审计风险;再次,我国的网络安全存在隐患和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信息的造价、信息篡改和信息的盗取.信息造假主要通过病毒来对网络系统进行攻击,从而导致用户的重要信息进行泄露,然后可能会使用户收到欺骗而造成利益损失,信息篡改是指通过电脑的病毒来修改用户的信息,这样就使用户的信息泄露和失真而产生风险,信息窃取是指通过攻击用户和卖家的网站来得到对他们有利的信息。如果电子商务的这些风险不能降低,那么可能会使商务交易的相关记录和信息失真,给用户或者被审计单位都会带来很大的损失。此外,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对电子商务审计人才的确实也是导致电子商务环境审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2.电子商务环境下降低审计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方向
一、引言
作为一个地处内陆的经济欠发达份,近几年来在全国的经济地位不断下滑,有被更多份超越的危机。的各级领导也充分认识到了这种严峻形势,正在发奋图强,奋起直追。为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速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努力提高国民经济的竞争力和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
笔者认为,紧跟世界科技革命潮流,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实现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乃至“十五”目标的重要手段。高新技术产业化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风险投资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调整产业结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科技产业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高速增长有着重大意义。
目前,已建立了金犁风险投资公司等几家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标志着的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的扶植已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但是,全的风险投资活动仍然处于一种小规模、低水平、低效率的发展状态,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的风险投资事业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壮大。
二、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
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市场主导性机制,其特征是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资本市场提供,在投资人、基金管理人、风险企业之间形成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市场机制。整体发展途径是沿着从政府资金为引导到社会资金为主导的轨迹,在发展中结合该实际,与有关改革进程相一致,渐进发展。在现阶段,应建立在政府导向下多元主体互补的政府、市场混合型模式,最终过渡到以社会资金为主体的模式。
1.建立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与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并举的风险投资基金体系。风险投资具有投向相对集中、期限长、流动性差、投资者难以获得充分的公开信息等特点。风险投资基金需要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才能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规避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实践表明,只有私营的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的盈亏与投资项目的成败息息相关,才会有动力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较大作用,从而有利于风险企业的发展和基金获得理想的回报。但在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初期,仍需发挥政府的身体力行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具体而言,可以考虑成立两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基金: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与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两者拥有不同的分工,分别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作为市场的启动者,主要对处于种子期和风险期的风险企业投资,而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主要针对处于成长期的风险企业。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在一个统一的市场制度平台上,共同推动风险资本市场的发育成长和风险投资的发展,并随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国有资本逐渐淡出。
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可以以现有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依托,由政府财政拨款组建。方式主要有:(1)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即对一些处于种子期和创建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这类投资风险大,其他风险投资主体不愿进行投资,但其社会溢出效益大,政府以较小的投入即可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但这类投资也要遵循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即国家不是无条件投资,而是以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且这种投资不以获取超额利润为目的,因而必须规定一个界限,在股权增值超过一定比例后,国有股权必须退出,再来资助其他项目。(2)债务融资。即向风险企业提供长期性的优惠贷款。(3)信用担保。政府可对风险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担保,也可对其风险太高的投资提供一定比例的损失保证。(4)参股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为其提供种子基金,从而提高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的信誉,对民间资本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独立的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专家理财,风险分散”的现代风险投资方式,可以使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与高收益得到有效平衡,从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风险资本。这类基金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养老基金、个人和家庭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出资成立。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民间资本,以获取高额回报率为惟一目的,其投资对象主要是有一定风险的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风险企业。这类基金为条件所限,短期内不可能成为主导模式,但却是未来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
2.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应以公司制为主,并逐步向有限合伙制过渡。对于风险投资这一特殊行业,从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这一投资目标的角度来看,有限合伙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可以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完美结合在一起,但是,对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风险投资业来说,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与风险投资专家人才的匮乏是不争的事实。如果采取合伙制方式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可能对于基金管理人缺乏有效的制度性监督约束机制,使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因此,采取集体承担风险与责任的公司制组织形式,通过公司董事会必要的监督为建立健全基金所有权对基金经营权的有效约束,是当前产权约束机制不健全、全社会普遍缺乏竞争压力条件下的最优选择。因此,在风险投资基金的试点和初期发展阶段,应当以公司制为主设立和运作,但可以借鉴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某些制度设计。在风险投资基金有了一定发展、社会经济有了一定的改善后,逐步向公司制和合伙制并举,甚至主要向有限合伙制方向发展。
3.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应以风险投资公司为主。由风险投资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并管理风险投资基金,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1)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在运作中已经摸索了一些投资与管理经验;(2)可以使风险投资公司由于在基金中的投资而对其形成利益约束;(3)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处于风险企业接触的第一线,可以及时把握行业动态,有利于合理选择设立基金的时机和规模。
4.风险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应以私募为主。风险投资不仅周期长,而且风险大,许多创业投资在投资初期阶段很难见到效益,甚至亏损。因此,在欧美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基本上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在我国,风险投资还是一个新兴产业,居民的风险意识虽然不断加强,但一时还难以承受较大的风险,对风险投资的认识、了解和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全现阶段风险投资基金宜采用以私募为主的资金募集方式。采用私募方式募集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优点:(1)较少涉及千家万户的公众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2)呈报文件少,审批程序简单。(3)不需要做大量广告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和基金章程,简化销售手续,降低筹资成本。(4)机构投资者实力雄厚,投资需求较强。
5.注重构造风险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公司制为主,因此,需要注重法人治理结构,构造出资人对基金管理者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合理的内部制度设计来降低委托———成本。主要体现在:(1)基金的出资人特别是政府,除派员参加基金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外,不可直接干预基金的运作,而应将基金运作权交给风险投资家。(2)在基金管理者的报酬体系中,应包括按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所转化的工资、投资净收入提成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票期权。
三、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1.促进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通过体制创新、政策引导,推动企业产生技术创新的压力和动力,变被动创新为主动创新,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到2005年,使全企业的R&D经费投入达到全社会R&D经费投入的50%以上。
2.引导鼓励金融部门增加科技投入。技术创新活动,特别是产业化环节,需要金融部门加大投入力度。要通过财政资金的优化使用,引导、鼓励金融投资,充分发挥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部门在科技投入中的重要作用。
3.扩大社会融资。社会融资潜力巨大。要注重运用发行债券、建立基金、特别是上市融资等金融工具,进一步支持有一定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4.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规范风险投资行为规则;出台优惠政策,设立引导资金,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创建风险投资基金;吸引外、国外风险投资机构来该建立办事机构或选择投资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兴企业的成长和新兴产业的形成。依靠金融资本和上市融资,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化发展。
5.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政府投入是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
科技进步的重要支撑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大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力度。
(二)合理组建的风险投资基金体系
参照国外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结合经济发展现状及风险投资业的现实与发展战略,建议合理组建的风险投资基金体系。
1.在以郑州为中心的郑汴洛经济区组建1~2个大型基金。以郑州为中心的郑汴洛地区是的经济、文化、科研发达地区,集中了全大多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力量雄厚,并拥有郑州、洛阳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在此地区应以公司型组织形式组建1~2个筹资额在1~1.5亿元的大型基金。这类基金人民政府或各地政府持股但不控股,其余部分依靠民间资本提供。这种安排一是可以直接发挥政府的资源优势,二可以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引导作用。
2.以类似于有限合伙制形式在内其他地区组建中型基金。除郑州、洛阳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还有其他7个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别分布于新乡、濮阳、安阳、南阳、平顶山、开封、漯河等地。应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在这些经济区组建1000万~5000万元的中型基金,数量不少于两个,具体数目视发展需要而定,否则,将失去竞争机制的作用。各经济区政府部门应根据本区的经济发展战略进行引导和参与投资。由于有限合伙制是今后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而我国现行法律尚不承认有限合伙制,暂时不能直接采用这种组织形式。但是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办法,尽量吸取有限合伙制的优点,来控制运营成本、强化约束与激励机制、完善决策机制,为以后实施有限合伙制做试点和准备。
3.政府牵头组建一只特定领域基金。特定领域基金,顾名思义其主要风险投资方向集中于某一领域。是典型的农业大,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全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经济作物和优质专用粮食作物以及畜牧养殖业,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强农业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是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目标。因此,从经济发展的现状看,这只特定领域基金应限定在农业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方面。在股权安排上,政府应考虑相对控股,以保证基金管理投资符合产业导向,避免其违背基金设立的初衷。
4.鼓励大企业组建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改革开放20年来,已经发展成长了一批具有相当实力的大企业集团,如许继电器、安彩高科、双汇肉联、宇通客车等等。这些企业通过自身发展积累或通过上市融资,拥有大量资金,已经开始步入风险投资领域。如豫能投资0.9亿元组建“豫能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彩高科投资1.94亿元组建“北京安彩高科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尤其是安彩高科,在其原有产品尚有相当盈利的情况下,斥巨资与科研机构共同组建并控股风险投资公司,并准备将其建成为有关科研单位的开发成果孵化器,为企业将来的产品升级和新产品开发打下良好的基础。这种在公司战略上的高瞻远瞩,值得其他上市公司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国有投资增长很快。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1年》数据计算,从1990年至2000年,全国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由34.4%上升到了49.86%;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浙江省、广东省和江苏省,2000年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分别高达62.74%、59.91%和55.72%。另据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私募基金总额已经超过公募基金总额,大约在2000~5000亿元人民币之间。(注:参见刘猛:《创业投资基金可能以私募为主》,《证券时报》2000年5月21日。)与此同时,国内仍有大量的民间储蓄未转化为投资: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8万亿元人民币,外汇储蓄800多亿美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正在寻找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根据调查,截止2001年6月,浙江省可利用的民间资金量总额至少已达到5662.8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居民证券投资、非上市公司中的非国有资本等),其中个体私营注册资本总数1715.77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3947.03亿元,这些民间资金很大一部分可以进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此外,我国退休基金、养老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商业性保险基金和住房资金等所聚集的社会资金也不断增长,居民增量金融资产(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差额)日趋增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可以成为风险资本的来源。
但是,由于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我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资本一直以政府资本投入为主。据浙江省风险投资协会在2001年5月对49家内资风险投资公司的问卷调查,在公司资本构成中,政府资本占42.9%,上市公司资本(主要是国有资本)占24.4%,民间资本占22.5%,金融机构资本占10.2%。政府有限的风险资本供给是难以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巨额权益性风险资本需求的。近些年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超过1万项,专利申请达2万多项,就因资金不足等原因而只有10%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需的风险资本更是面大量广,政府风险资本的支持只是杯水车薪。同时,政府投资也难以适应风险投资的要求。例如,目前政府既要国有风险投资机构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不赚钱盈利,又要不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显然,这同要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来获取高收益的风险投资性质是相悖的。如果国有资本向种子期或成长期项目投资,风险大,则国有资产就可能遭受损失(当然也可能取得高收益);如果不是主要向种子期或成长期项目投资,就达不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实践中这种“二难”往往造成国有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力。而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则可以克服国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的局限。在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民间资本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风险投资项目。现有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构,也只有通过吸收民间资本进行整合重组,才能真正符合风险投资的要求,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各级政府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举措,个体私营经济也已在法律上定位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和民间投资者的市场意识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增强,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资金筹集、项目选择、投资方式以及产权管理与交易等方面已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和探索,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产权市场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些都为激活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构建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
从国际风险投资经验看,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最有效率的。但我国现有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公司法》对风险资本的筹集、运作、管理等要求与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在吸引民间资本时,需要参照国际规范构建各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
1.现有风险投资公司与民间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在现有风险投资公司已经有较大发展的条件下,其它民间投资者可以与其共同参与和发起设立各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基金,如综合风险投资基金、专业风险投资基金、区域风险投资基金等。基金的资金由金融机构负责保管,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具体运作。在风险投资基金有较大发展后,国有资本可以逐渐退出,并通过改革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逐步将其转变为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使基金逐步过渡到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这是现有风险投资公司特别是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方向。
根据我国经济具有明显区域性的特征,在地方政府协调下的在本地运作的专业性风险投资基金是较好的组织形式。即由当地政府出资一小部分作为引导资金,当地或外地的一些规模较大的与基金专业性相关的企业出资大部分,当地与外地的现有风险投资公司出资一小部分,并吸收广大的私人投资者进入,组成区域性和专业性特征相结合的风险投资基金,以后再逐步过渡到有限合伙制。当地的企业是这一基金的大股东,但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具体的市场化运作,专门投资于当地与专业性相关的高新技术领域,促进当地专业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种风险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优点:一是通过组建专业性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吸引一部分外地民间资金和人才进入本地区,有利于当地传统产业的改造,促进本地某一行业内高新技术的发展;二是由于向本地有专业化特色的科技型企业投资,基金大股东对资金计划投向的行业较为熟悉,最后的投资决策也由他们做出,筹集民间资金组建风险投资基金较为容易;三是参与组建风险投资基金的企业对本地专长行业的技术、市场和管理等方面都比较了解,有助于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提高投资效率,增大对私人投资者的吸引力;四是因为所投项目都是同本地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如果发展良好,会有许多企业拟对其进行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较为容易,风险资本退出不会存在大的问题。
2.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内部设立两类法律责任不同的投资主体:一类是有限合伙人,另一类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提供风险投资基金的基本资金来源,以投资额为限对基金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家,具体管理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出资一般占基金资本总额的1%,投入的主要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投资经验和金融专长,须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的比例好像不大,但绝对额是相当可观的。1亿元人民币的1%就是100万元,这对风险投资家来说也是一笔大数目。在基金投资收益分配上,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同有限合伙人一样获取基金股份收益外,还可以依据投资利润进行较高比例的分配和获得管理劳动收入。这种基金组织形式和分配方式使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和风险同整个风险资本的营运效果直接挂钩,有利于形成对有限合伙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目前我国对有限合伙制还没有法律规范,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等地对此作了探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鉴它们的成功做法,先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有限合伙进行管理和规范,待国家政策法规对有限合伙形式有明确规定时,再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
3.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形式。这种风险投资基金由民间投资者、作为风险投资家的基金管理者和作为资金保管者的金融机构组成。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信托契约基础之上,其中民间投资者为委托人,基金管理者和基金保管者为受托人,分别依据信托契约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运作和保管。
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优点:①实行资本承诺制,并引入托管人监管制度。民间投资者的资本金不是一次性投入,而是承诺投入一定的数额,但要根据项目投资的进展状况分期到位。已缴付的资本金在投入项目之前由资金保管者保管,基金管理者并不直接经手收付投资者的资本金,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因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所引致的资金风险。②固定的管理费用避免了成本过高。基金管理者按照其管理的资金规模收取一定百分比的管理费,因而管理者民间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所需付出的成本是可预测和可控制的,一般不会出现公司型模式中经营者滥用经营权导致成本过高、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③避免投资者双重纳税。契约型基金管理者所寻找的项目,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由投资者按照投资契约中约定的比例进行投资。由于投资主体是民间投资者而不是管理者,因此,被投资企业获取的投资收益只需要由投资者交纳一次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纳税。
4.民营企业个人和家庭单独进行风险投资。在发达国家,民营企业与个人、家庭投资者是风险投资领域非常活跃的力量。目前我国个人和家庭自身直接参与风险投资还缺乏良好的条件,除了一部分风险爱好者外,大多数个人和家庭尚不敢贸然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一般是通过向风险投资机构或科技型企业入股的方式间接参与风险投资的。但民营企业则可以直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借鉴国外的经验,民营企业除了与其它经济主体共同参与组建风险投资机构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直接进行风险投资:一是设立企业内部的风险投资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在风险投资领域的金融性投资,以及企业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企业从事这种风险投资活动,除了可以从中获得投资收益外,还可以寻求新的产业增长点,保持对技术和市场发展的敏锐洞察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二是自身直接对风险企业进行战略性投资,包括并购风险企业。风险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最具有活力及潜力的一部分,对其进行并购已是国际风险投资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三是民营企业内部进行风险投资。一般的风险企业通常以独立的创业形式存在,不过也有一些新技术的发明者不愿意完全脱离原来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为创业活动提供内部风险资本,建立股权全部或部分归公司所属的风险企业,以此作为推动企业创新活动繁荣的重要手段。
三、民间资本进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的政策支持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风险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利用民间资本发展风险投资业更离不开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针对目前我国民间投本进入风险投资业的困难和障碍,同时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做法,我们提出以下政策扶持措施。
1.税收政策扶持。税收政策是激活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大力度的税收优惠,会使风险投资业获取高额利润成为可能。在高收益的吸引下,资本的逐利特性决定了会有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其具体政策措施为:①风险投资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税后利润再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免除企业所得税,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建设过程中的的水、气、电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补贴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有关交易税费优惠。②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来自管理费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免收所得税;试行有限合伙的,允许其所得税由自然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分别缴纳,即自然合伙人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③风险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所形成的沉重税费;健全加速折旧制度,允许高新技术产品中所含折旧部分的增值税额予以扣除。
2.财政政策扶持。财政通过资助,引导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培育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除国家现在已有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如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基金等外,政府还可采取以下优惠措施:对与政府高新技术规划目标相一致的项目,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投资项目失败后,国有资本弥补其一部分损失,以减少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政府优惠政策可以极大地降低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
鉴于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风险大、盈利少或不能盈利的情况,财政可给予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一定的补贴;各级政府还可以考虑将火炬计划、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金项目与对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的财政补贴结合起来,以此提高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积极性。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将逐渐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各级政府在进行集中采购时,对风险投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应采取相对倾斜的政策,从而为高新技术企业拓宽产品市场,间接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此外,由财政出资设立专门的科技风险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担保,以解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促使其把更多的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机构还可以从取得担保资格或被担保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定向募集资金,从而扩大担保资金规模,更好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风险资本撤出的政策支持。首先,积极开拓资本市场退出渠道。政府要按国际规范逐步改革和完善股票上市和流通的制度,逐步改变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规定。在国内证券市场股票发行已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的条件下,各地政府可在国家现有政策法规的框架下,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一些发展较好的风险企业积极探索上市的可能性。政府还要加强与证券投资机构的配合,做好风险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准备工作。在国内二板市场尚未开出时未雨绸缪,将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对于有能力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借壳上市”并已成长为巨人的企业,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其次,建立和完善产权市场和技术市场,为风险企业重组提供相关的政策优惠。地方政府可以对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交易市场进行改造,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提供一个固定的交易场所,使风险投资机构能够及时地获得各种项目信息,降低其交易成本。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进入产权市场交易,使风险资本顺利变现退出。政府还要积极鼓励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对大公司、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兼并有风险投资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政策及税收上的优惠,为风险投资退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通过股权回购实现风险资本退出的企业,政府要制订相关的政策予以规范。
4.风险投资的规范管理政策。政府为风险投资业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后,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构会较快地发展起来。为了确保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至少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一是政府需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加强对风险投资活动的研究、指导和监督管理,杜绝考评不合格的风险投资机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二是政府在大力扶持风险投资家成长的同时,要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对其专业资格、执业行为规范等作出严格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必要的处罚,促使风险投资从业人员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维护风险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政府在制订《投资基金法》中要对私募基金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既要给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引导它们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要加强风险控制,主要是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资格、投资者范围,以及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四是政府对企业制度,特别是有限合伙制等要作出法律规范,促使较大规模的私营企业由家族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变,使风险资本能够通过股权交换进入和退出风险投资领域。五是政府要促进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使会计事务所忠实履行监督职能,律师事务所保证履行法规保障职能。资信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等要切实帮助民间投资者克服因缺乏专业知识技能及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投资障碍,使风险投资者能够正确选择技术创新投资项目,降低投资成本,提高风险资本收益。六是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各种法规,如企业破产法、企业收购与兼并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投资权益保护法等等,使风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和风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成思危主编:《科技风险投资论文集》,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版。
[2]郭励弘、张承惠、李志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与风险投资》,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版。
[3]戴志敏:《90年代美国风险投资的特点和启示》,《外国经济管理》1999年第4期。
[4]R.L.FloridaandM.Kenney,VentureCapital-FinanceInnovationandTechnologicalChangeintheUSA,ResearchPolicy,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