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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2-05-14 02:52:14

导语:在公司行政管理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公司行政管理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山东上市公司 资本结构 市场时机理论

市场时机理论认为:股票高估时企业会选择发行股票,股票低估时企业会选择回购股票,对企业来说并不存在最佳的资本结构。本文利用市场时机理论讨论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一、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

1.研究设计

本研究主要考察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本文分以下两个步骤进行回归分析:

首先单独分析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然后加入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担保价值三个控制变量,检验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是否还有解释作用,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D:账面总借款

A:账面总资产

M:每股股票价格

B:每股资产账面价值

PPE: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EBIT:息税前利润

2.样本选择 二、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在不考虑其他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的情况下,研究不同上市年度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变化,以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我们以每个上市公司IPO 时间为一个时点,对每个时点的上市公司横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发现只有在IPO当年和IPO后第一年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具有显著的负影响,在其他年份均没有显著的关系。

为了更进一步分析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加入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担保价值为控制变量,进行回归,结果见表。

市值与账面值比(M/B)在IPO当年和IPO+8年与资本结构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IPO+1年却与资本结构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其他年度与资本结构的关系均不明显。这说明,在山东上市公司中没有发现显著的市场时机选择行为,然而山东上市公司近十年的平均市盈率为73倍,公司管理者却没有充分利用市场对股票价格的高估状况。山东上市公司的近十年加权平均平均收益率为4.36%,而《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山东很多上市公司没有达到增发的要求。而且,在IPO+8年,我们可以看到,M/B与资本结构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符合市场时机理论。可见,再融资政策没有消除市场时机的基本存在特征,但却从市场外部对企业融资条件设置了制度性限制,影响了市场时机对企业融资选择的作用机理。山东上市公司受到再融资政策的限制导致M/B没有显著地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再融资政策约束下的市场时机没有对企业的融资行为产生影响,在IPO后的7年里,普遍的股权融资偏好并没有转变为现实的融资结果。

第2篇

关键词:旅游;霸王条款;示范合同。

近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业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旅游服务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现象尤为引人注目。据调查,仅2011 年,四川旅游投诉问题竟高达70%是在霸王条款上面,表现为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对称、不公平格式条款,达到减免旅游企业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的目的。

例如:(1 )“出现单身男女需自补房价差”;(2 )“以出团确认的行程为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3 )“旅行社有权临时改变旅游行程”;(4 )“旅客所住宿的是三星级标准酒店”或“准三星级酒店”等等。

(一) 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何以在急速发展、竞争激烈的旅游业中会出现如此多的霸王条款,甚至一时成为整个行业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

1.由于旅游行业的特点,使得旅游消费者在对旅游信息的掌握方面,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旅游者对于所要旅游的目的地,通常都比较陌生,因而对于旅行社所安排的具体景点、团费、食宿、购物、交通等究竟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合理可行,缺乏足够的了解,对于旅游产品也就难以分辨其优劣。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等,很容易使得旅行社有利可乘,使得旅游消费者不知不觉就踏进了霸王条款的陷阱。

2.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示范标准,这就使得旅游者根本没有机会对于旅游合同中的每一条详细磋商交涉。事实上,对于同一家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合同而言,旅游者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两种选择,非此即彼,并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选择余地。而很多时候,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旅行社仍然敢于制定不平等条款甚至是霸王条款,是整个行业的风气使然,因此,对于众多的“行业惯例”,旅游者的选择面就更小了。

3.中国旅游消费者大多维权意识淡薄,受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常常是你怎么规定我就怎么去消费,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些旅游者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都不知道,有些旅游者即使稍有不满也是能忍即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懒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再加上中国现行的旅游投诉机制确实成本比较大,很多人都选择了隐忍,这也间接地对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旅行社经营过程的高风险、高不确定性。我们知道,霸王条款出现较多的行业,如电力、银行、铁路等,一般都是基于其垄断地位,但是旅游业中的旅游经营者却有成千上万家,而且它们的产品具有高度替代性,竞争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现行行业中的霸王条款问题,可见并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的意志所决定的,相反是由于整个行业经营过程中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的特点所带来的。

(二) 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解决之道。

针对“霸王条款”的问题,中国立法曾经多层次多方位地对格式条款做了规制,这些大多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二十四条)和《合同法》(如四十一条)中,但由于缺乏对旅游业的行业针对性,且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往往难以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

笔者认为杜绝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在旅游合同中出现,要从旅游格式合同着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将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置于平等地位,达到社会示范和内容控制的作用。事实上,早些年,国家旅游局亦曾出台《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并使用至今,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强制统一使用规范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加之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品种繁多,往往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灵活组合和调整,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难以满足旅游业千差万别的需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制定出更加合理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为原则,同时也要适当考虑旅行社方面,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三) 旅游示范合同制定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如何制定和完善旅游示范合同,使之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切实可行,应当注意几个方面:

1.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旅游业具有其特殊性,一份示范合同不可能满足旅游活动千差万别的需要,这就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供消费者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作为参考,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公平公开、合理提示为原则。

2.充分利用标准合同中的备注条款,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          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旅游合同中,由双方磋商协议而写入的非格式条款的效力是要高于旅行社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考虑到满足旅游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和切实维护其权益,在旅游示范合同中可以留有专门的“特别约定”或“补充约定”一栏,用以填写旅游消费者和旅行社达成的个性化约定,充分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

3.平衡和征求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意见。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上,应力求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重视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旅游营业人一方的利益,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可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征求广大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意见。

4.吸收借鉴国外旅游示范合同的成功经验。中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多吸收借鉴国外旅游示范合同上的成功经验,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约款”就是日本旅游合同的范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为中国旅游合同的规范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而在中国的旅游市场日益与国外接轨的前提下,这样的借鉴和移植更能体现出它的价值。

中国的旅游业发展迅猛但兴起较晚,因此在许多旅游政策法规上相对还比较落后,无法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也就滋生了“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问题,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上而下地制定和完善统一规范的旅游示范合同,切实有效地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除此之外,还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进一步进行统筹整顿和规制。

参考文献:

[1] 罗东娥。旅游格式合同规制的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0,(11):95-96.

[2] 罗光华。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存在的原因及规制[j].法制天地,2008,(1):57-58.

[3] 龚卫东。论格式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3):87-91.

[4] 何军。略论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j].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04-106.

[5] 黄睿,唐英玲,黄乐定。 试论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j].经济与法,2009,(8):187-189.

第3篇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法律保障。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起源和涵义。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1916年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J.Maurice Clark)在《政治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刊》上发表的《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中写到“: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可查实的、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文献。然而,克拉克虽然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是他并没有给出公司社会责任相应的概念或定义。直至近四十年后,鲍恩(Howard R.Bowen)才首次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鲍恩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公认为标志着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其将“商人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

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非是绝对对立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若只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则会导致公司为了营利而不择手段,尔虞我诈,不惜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这将导致整体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和不安,最终也不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若只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则会令公司背上严重的负担,挫伤公司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同时也损害了职工、消费者等与公司相关的主体的利益。因此,应当用公司“利润最优化”取代“利润最大化”,即公司在为股东追求利润的同时,适当地兼顾公共利益,在满足股东对利润的需求时,又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达到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良性相互作用。

在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通常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二、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现状。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以法条的形式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采取了“应为”

模式的法律规范,强调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显然与授权性、鼓励性法律规范迥然不同。从约束规范上看,既有法律,又有道德;从约束主体上看,既有政府,又有社会公众;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这显然应当理解为公司的一项硬任务、一项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公司法》的新规定,说明公司已经逐步成为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和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公司的一举一动,将影响众多与公司利益相关的社会利益。因此《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加以规定,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和世界潮流的。然而,或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或出于对减轻公司负担、促进公司发展的考虑,《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和漏洞。

首先,《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狭窄,不够全面。《公司法》及一些相关法规对公司职工的利益保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它对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消费者、当地居民等,公司应当如何尽社会责任以及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限度却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以当地居民为例,公司对其所在地居民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上,但是在当前的公司法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却是空白的。而在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中,也仅仅是对公司的排污标准和处罚标准作了相关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在发生了重大污染事件,致使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相关部门才对肇事公司进行查处整顿。

因此如何在事前对公司进行法律规制,防患于未然,这就显得极为重要。

其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即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究竟是基于法律义务的要求还是道德义务的要求。我国《公司法》强调公司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却没有说明义务的内容,这又给人产生一种公司的社会责任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的感觉。这样的一种模糊性的规定客观上带来了实施的不便,因此有必要分清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应尽的道德义务的关系。因此,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性质,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杜绝公司以道德责任无强制执行力为由而逃避社会责任。

再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可诉性不明确。

《公司法》尽管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却没有对公司如果不承担社会责任时应承担何种后果、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能否以及如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诉性问题作出规定的话,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将仅仅成为一种摆设,而无法落实到社会经济生活中。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与完善。

1.完善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司法的力度。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应当在公司法中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明确例举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劳动法》、《消费者效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体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弱者地位决定了要切实保护劳动者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就必须辅之以行政行为,加强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和监督。因此在执法和司法上,应当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公司滥用经济力量,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持和贯彻公司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

2.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消费者与其他非股东利益代表在公司机构中的参与制度。 转贴于

我国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并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然而,仔细研读后却不难发现,该项规定仅具有指导作用,对于公司却并无真正的约束。其原因在于在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中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往往都由股东或者代表股东利益的人组成,因此在公司的运作和决策中,都是以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和出发点的。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从公司的内部着手,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使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来,使公司的经营真正能够体现社会整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3.建立披露信息机制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

在我国当前的信息披露机制下,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仅限于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等信息。但是,随着公司的壮大和发展,公司的一举一动已经影响到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扩大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如公司的债务情况、企业内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投诉状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状况等也应当纳入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企业以追逐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纲领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激励因素,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因此,加强公司利益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致性,是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途径和方向。建立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能够使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目标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企业发展的持久动力。

4.借鉴国际经验,引导公司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公司社会责任的推展离不开相关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活动。一般而言,这类认证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出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和审核机构,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给予客地的评估和审核,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权威的参考依据。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约束机制,可以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以SA8000为例,SA8000是1997年8月由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认定标准,其宗旨是规范企业道德行为。它把企业的非经营性、非技术性要求如人本管理、商业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指标化,使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保护人有了可衡量的具体量化标准。

5.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诉权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尚属于一种倡导性的规范,缺乏诉权的保护。例如《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如果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官该如何作出判决,这些都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的难题。因此,在以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中,应该完善有关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时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规定,赋予利益受损的利益相关者以诉权,保证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这在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公司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 999.

[2]刘连熠。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的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桑慧彬。公司社会责任探析[J].管理观察,2009,(9)。

[5]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第4篇

一、“大问题”的提出与早期争论

从已往的考察分析中我们发现,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共管理学研究虽走过了不菲的历程,其理论建构却长期缺乏统一的哲学基础。和其他社会科学相比,公共管理研究的历史留给人们更多的印象不是知识的积累、融合与扬弃,而是不断的变化、中断或革命,多元的、经验的观念变革或差异冲突压倒了理论自身的演进逻辑。公共管理学研究没有锁定稳定的轨道,它的兴趣范围似乎是随意和无限的;它没有发展出一套方法论或主流意义上的研究纲领和范式,据此将不同的学者联系起来,便于他们之间的沟通和对话;它的研究对象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仍模糊不清。这不仅使其无力有效应对实践及相邻学科特别是政治学对自己学科地位的挑战,难以摆脱所谓的“认同危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共管理学研究者的学科信仰及从业热情受到挫伤。[2]“大问题”的提出从一个角度表达了人们为摆脱此类危机或困扰所做的努力。1995年,贝恩发表了《公共管理学的大问题》一文,率先拉开“大问题”讨论的序幕。

受物理学启示,贝恩认为在公共管理学领域存在三个像物理学家经常讨论的基本问题,称其为公共管理研究的“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所谓的微观管理,即公共管理者如何打破组织运转中“程序规则———不良业绩———更多的规则”这种微观管理的循环?公共管理的不良绩效与围绕管理关系存在的主体间的相互不信任有关,这种不信任会抑制公共组织的表现,在不信任、差的工作绩效和规则制定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如何削减内在于不同主体之间的不信任,打破微观管理中的这种循环,是公共管理学研究的一大难题。第二个问题是所谓的激励,即公共管理者如何鼓励人们努力、智慧地为达到公共目的而工作?经济学虽然将委托关系看作组织行为的中心问题,但由于它将控制而不是激励看作有效委托关系的关键,使委托范式暗含着可能偏离实际的假定①。在经济学家那里以委托人怎样控制人行为为核心的委托问题,在应用中转化成怎样避免委托人试图控制人时引起的功能失常行为问题。如果公共管理者不知道怎样更好地达到社会目标或什么目标应当被追求,如何激励公职人员以智慧而努力的方式去为公共利益而工作,便成为公共管理效率改进不能回避的又一难题。第三个问题是所谓的度量,即公共管理者如何以利于提高工作成就的方式度量他们机构的表现业绩?为了知道一个公共机构或其成员是否做了好的工作,必须界定完成什么对好的工作业绩能做出贡献,由此确定度量的对象。而确定与工作业绩内在相关的度量对象常常是困难的。当投入和产出度量不能揭示组织真正所完成的业绩时,较好的方法也许是去检查组织运作的结果或影响。在工作努力和结果的关联又不总是明显的情况下,断定组织成员工作的努力程度常变得相当困难。如何度量工作业绩以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因此成为具有挑战性的研究课题。[3]313-324在贝恩看来,上述三个问题都基于这样的假定:公共管理者和研究者的工作不仅仅是理解公共机构的行为,而且是如何改进公共机构的表现。如果研究者们能有效回答这些问题,则将为提高公共机构的绩效做出贡献。贝恩的文章发表后很快引起社会反应,纽曼(1996)和柯林(1996)的论文代表着最早的学术反应。针对贝恩的研究漏洞和操作偏好,在题为《什么使公共管理学成为科学?或“大问题”真的大吗?》一文中,纽曼倡导在哲学层面上考虑学科的大问题。认为对公共管理学大问题的揭示必须在这门学科研究最基本的层面进行,且应当揭示该学科的本质和存在动力。真正的大问题不应当是贝恩意义上的应用问题,而应当属于这类问题:什么是一个组织或公共组织的本质?公共组织如何与它的环境相关?管理一个组织意味着什么?[4]409-415

在题为《民主制中的公共管理学大问题》中,柯林表达了与纽曼和贝恩皆有所不同的观点。基于公共管理与政治、法律等社会因素的密切关系,柯林认为公共管理学大问题的确立必须满足四个标准:根植于民主政治的达成;提高到社会的水平;面对集体行动手段的复杂性;强调更加有效的社会学习。在此标准下,公共管理学的大问题包括7个既是研究性也是行动性的方面:(1)什么是集体行动的手段,据此保持既向民主政治过程也向核心的社会价值负责?(2)什么是社会中集体行动的非政府角色,怎样保护和培育这种角色?(3)基于功能和地理上的政府结构之间有什么适当的权衡?(4)怎样解决国家和地方在政治舞台上的紧张局势?(5)什么样的决策可以“孤立”于正常的政治程序以使其他的理论原则可以被利用?(6)什么样的平衡在中立的能力、代表性和领导之间应当被采取?(7)如何提高社会的学习过程,改进有效选择、可替代后果、达成目标、特别是培育和发展民主政体的知识?[5]416-422

二、新研究及其特点和方法

基于人们对公共管理学学科建构的不满及理论重建的需要,围绕“大问题”的首轮之争获得了意想不到的社会反响。认识到“大问题”研究的重要和激励效应,美国《公共管理评论》不仅于2000年发表本刊编辑的专文(CamillaStivers,2000),对“大问题”研究的意义予以肯定:跨越不断增加的公共管理分支学科和特殊的读者群体,给日益碎片化和微观化的研究以根基,更好地服务于公共管理的学术和实践;[6]194-199而且在2001年开设专栏,给“大问题”研究的深入予以鼓励。柯林作为“大问题”早期争论的特殊专家,在专栏开篇中发表了《大问题对公共管理研究之重要》一文(2001),强调并阐述了“大问题”对民主社会公共管理学术研究与实践的价值。柯林认为,有效认同并处理“大问题”的最大挑战来源于我们过度关注组织运行中的工具问题。“大问题”不应集中于工具而应聚焦于公共管理对社会的后果和价值方面,公共管理怎样影响社会应当成为聚焦的中心,“大问题”应当由此论域引申出来。除了自己倡导的倾向,柯林总结了“大问题”研究在其他方向所做的工作。一些研究继续在机构组织工具层面及人管理方面开展工作,以期在微观管理方面有所发现;一些研究聚焦于公共管理的功能机制如何克服现代国家中存在的分散独立和碎片现象,以期形成更为广泛的治理、网络和行政连接的理论;一些研究将视野从人操作层次拓展至非政府组织行为对公共事务的影响;一些研究则在“治理改革”框架下将焦点置于社会行为者对公共管理人的影响。柯林在坚持自己1996年观点的同时认为,对于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来说,“大问题”的回答和提出同样重要和急迫。回答的质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虽会得到改进,但有效的回答无论何时都应当是理论坚定、经验准确和可执行的。

柯林重申,公共管理是人类活动的一个中心,人类需要公共管理及其机构。然而,公共管理的成功不在于工具层面,而在于它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持久价值。公共管理学的大问题必须涉及怎样使我们的社会对公民更好而不是更糟这种持久的价值方面。[7]140-143不管柯林如何呼吁,新世纪以来的“大问题”研究似乎并未朝着他期盼的方向迈进,其整体上呈现的是一种多元分散的趋向。与20世纪集中于普遍性问题的争论有所不同,认识到研究起点、观察维度对结论的影响,一些学者以方法论变化为手段,寻求公共管理大问题研究的突破。在他们看来,公共管理问题研究必须虑及管理过程依存的关系和背景。譬如,孤立地考察一种管理行为,与将其置于网络关系所得的结论是不同的,对于“大问题”的确立也因此可能相异。关注公共管理行为的依存条件,既是对象世界的客观逻辑,也是科学认识的方法论要求。艾格雷诺夫、麦圭尔(RobertAgranoff,MichaelMcGuire,2001)和卡拉汉(RichardF.Callahan,2001)的研究表达了这一倾向。与此同时,意识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依存关系,另一些学者将研究对象延伸或拓展到公共管理的分支学科和应用部门领域,通过对区域和具体问题的分析为普遍性大问题研究创造条件。这包含有两种学术趋向:一种趋向在寻求、总结“大问题”的过程中将研究视野延伸至公共管理学科内的分支领域,以此展示“大问题”存在的丰富内涵和微观基础,布鲁克斯(ArthruC.Brooks,2002)、库珀(TerryL.Cooper,2004)的研究大体归于这一倾向;一种趋向将“大问题”探究拓展到感性具体的应用管理部门,与此匹配的分析和观点虽不具有普适性,对普遍性问题的概括和检验却提供了一种经验支持,是公共管理研究不可或缺的论域之一。登哈特(RobertB.Denhardt,2001)、席格勒(BeverlyA.Cigler,2007)以及其他对具体公共部门管理事务的考察体现了这一研究倾向。就理论重建而言,延伸研究和方法论变化对大问题的讨论更具意义。和传统公共管理研究给人的印象一样,在对公共管理“大问题”研究的梳理中学者们已经发现,研究方式或方法论选择的过度分散有可能使公共管理学研究重蹈“认同危机”的旧辙。

致力于理论重建的努力虽然使“大问题”研究者认识到了集中统一的某种重要,但远未达到贝恩设想的集中状态。相反的是,公共管理论域的“大问题”越来越多并日趋多元和分散。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但研究方法的差异是主要原因之一。观察维度和逻辑起点的不同反映的就是方法论的一种差异。贝恩和柯林在早期争论中所以会各执己见,首先源于他们研究中选择的逻辑起点彼此不同。贝恩的研究从机构开始,因而微观组织和管理技术被赋予重要地位。柯林的研究从制度开始,民主政治、社会参与自然会被赋予更大的权重。为解决大问题研究中的分散化,卡拉汉于2001年发表了题为《公共管理“大问题”研究方法中连结与隔断的挑战》的论文,主张建立一种包容广泛、能够将不同层次的研究连接起来的新的基础或起点,用以克服单一维度或层面分析的局限。[8]493-499譬如,以社会作为研究起点或观察维度就可能具有这种包容性。社会是一个广泛系统,个人、团队、组织、制度等各种现象及其相互作用皆可有序地纳入其中。当以社会为基点考察“大问题”时,人们必须顾及社会系统中的相互作用及各种现象间的秩序与嵌套关系,对“大问题”的概括便容易趋向一致或融洽。站在社会角度看待组织与制度,以组织为起点的贝恩的研究和以制度为起点的柯林的研究便不再表现为形式上的严格冲突,而显现为本质上的交融或趋同。因为现实社会中的组织和制度是不可分割的两种行为方式。组织存在于制度之中,制度依靠组织得以建立和实施,它们皆属社会系统互惠存在的构成部分。

与卡拉汉直接从方法论角度寻求改进研究的做法不同,艾格雷诺夫和麦圭尔(2001)从公共管理对象及其存在方式与背景转换维度,体现了方法论变化对“大问题”认知的影响。在他们看来,不同的管理对象应当有不同的运行规律和管理理论,基于其上的“大问题”因此也应当是不同的。如果说传统公共管理理论多以单一组织的研究为核心,则现代公共管理研究必须致力于交互作用背景下的管理问题和规律。公共网络管理提供了发现这种问题和规律的一个平台。2001年发表的《公共网络管理中的大问题》是二人基于这一观点所做的尝试。受数学学科的启示,这篇文章首先也对“大问题”研究予以充分肯定。如果说希尔伯特100多年前对未来数学研究提出待解问题被传为佳话,那么它同时也向学术研究传递了一个信息:那些悬而未决的科学问题不仅不是学科发展的障碍,而往往相反是学科活力所在的象征。公共管理学应该属于这样一个学科,它需要发现并解决属于自己的核心问题。日益凸显的公共网络管理研究是这一学科的重要构成。网络意味着对单个组织的超越,在组织群体的交织中看待并实施管理,这与传统聚焦于边界清晰的单一组织管理有所不同。当公共管理面临的不是一个机构,而是多重组织如多重政府交织的存在对象时,既难以划定清晰的边界,也难以依靠线性的组织权威和官僚层级指令,便需要建构超越传统的管理理论,建立基于网络关系基础上的新的公共管理学说。为建立这样的学说,作者提出并讨论了与公共网络管理相关的七个“大问题”:(1)是否有一个等同于传统管理程序的功能网络,在网络管理中存在相同的计划、组织、人事、指导、协调、报告、预算即POSDCORB①?(2)网络管理中的群体决策与工作中那些基于行为科学或其他学习与决策过程的方法是否相似?(3)网络提供的灵活性是否超越快速的适应或程序调整?(4)网络以什么方式采用相互的自我责任?(5)网络中与组织法律理性权威相对应的凝聚因素是什么?(6)网络中的权力如何展示,它对群体问题解决的影响是什么?(7)公共管理网络产生不曾发生的结果吗?[9]295-326

三、非营利管理研究对“大问题”的回答

除方法论上新的尝试,将研究对象下延到公共管理学科的分支领域,透过对分领域问题的微观考察,寻求或检验对普遍性问题的回答,是新世纪公共管理“大问题”研究的又一倾向。在此方向,布鲁克斯和库珀的研究具有一定代表性。在2002年发表的《非营利管理帮助回答公共管理的大问题》中,布鲁克斯试图通过对非营利管理问题的分析寻找公共管理“大问题”的答案。这种分析从非营利管理研究议题的分布开始,目的在于发现“大问题”集中的领域。根据《非营利管理和领导》杂志编辑丹尼斯•杨(DennisR.Young,1993,1997)对“当代非营利组织关键问题”的界定和归类,布鲁克斯考察了1993至1997年该杂志的主题及所占比例,将其概括为如下几类:委员会治理8%;行政领导8%;人力资源管理12%;财政资源7%;对变化的战略适应9%;组织结构14%;表现度量8%;其他34%。考察1990至1998年其他一些非营利问题学术杂志发文的主题,发现基本议题也多集中于以上方面。由于这些议题与贝恩的“大问题”多有重叠,通过它们可以对贝恩的“大问题”做更深的透析。[10]259-266依据贝恩的观点,公共管理部门中的委托人即被选官员不能通过规则的强化很好地管理人的行为,由此导致微观管理中不信任、更差的工作绩效和更多规则的恶性循环。在缺乏较好绩效控制技术的情况下,打破这种恶性循环需要削减不信任,这要求合理界定委托人和人的角色。布鲁克斯认为,与一般公共部门相比,非营利部门的行政等级更具模糊性。譬如,非营利董事会负责其组织高层的监管时,经常会被要求产生诸如负责筹款、协调管理等具体的功能行为,由此延伸了董事会的责任链。当董事会这样去做的时候,意味着委托人可能就是人自己。这种委托人和人角色的模糊状态会影响董事会的有效治理。为了提高非营利管理的工作效率,董事会的任务应当合理地限于政策层面。

有效的非营利管理董事会倾向于与组织的日常行政无涉,它们对于操作层面事务的干预仅仅限于危机时期。这些特点与公共管理明显相似。在公共部门管理中,那些高高在上拥有决策权的委员会也常常对组织运行的官僚程序感兴趣,这不但会降低董事会的效率,还可能导致一类基于委员会介入细节而引发的危机。从中得到的教训是,董事会和委员会的操作干预都应限于危机时期,且危机干预必须是经济的。虽然非营利董事和公共部门的委托人有所区别,但二者关于微观管理的问题和答案是相似的。从非营利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消解方向可以看出,为了消减公共管理领域委托关系中的不信任,澄清委托人的使命并将其在人层次的干预限于危机情境十分重要。

公共部门的雇员管理可以从非营利志愿者激励问题的分析中发现启示。雇员激励是贝恩提出的公共管理的又一个“大问题”。公务员的特殊地位使公共管理者难以像企业家那样解雇或奖励任何人;而公共管理绩效认知的困难既意味着道德约束的失控,也意味着不当激励出现的可能,并由此引发坏雇员驱逐好雇员的现象。在此背景下,考虑到公共部门较低的工资,非金钱补偿成为一种平衡机制。布鲁克斯对此的解释是:一个雇员在任何领域挣得补偿C,那里C=W+V。W代表着货币类收益如工资,V代表非金钱收益如工作满意。想象一个雇员在两份工作之间进行选择:一份是私营公司的工作,货币收入为Wp;一份是地方政府工作,货币收入为Wg。如果Wp>Wg,但是雇员选择了地方政府工作,则存在Vg>Vp,即非金钱收益在政府部门比私营部门更高。这表明公共部门对雇员的激励主要来自非金钱收益。和政府一类公共部门相比,非营利部门管理涉及一些特殊情形,如志愿者劳动力介入的货币收益为零(即W=0),他们的收益补偿全部来自非金钱力量方面(即C=V)。如果货币收益为零,激励一个人成为志愿者参与非营利性活动的动力便只能从非货币收益方面去寻找。这种非货币收益虽然大部分不能为管理者所操纵,其主要方面却可以被分离出来予以考察,它们构成激励志愿者行为的主要因素。诸如:认识到活动的意义而为社会或社区改进而工作,做有责任的公民;表达个人态度,显示对他人的关爱;学习新知识和技巧,增加职业生涯的选择机会和能力;发展领导和团队技巧,建构自我尊敬,提升或赋予生命以意义;经历新挑战,丰富自身阅历,体验积极的组织文化,享受特殊时光。这一切对志愿者来说都是与货币收益不同的奖励。在志愿行为关系中,给予者和接受者会存在一种双赢情景,志愿者在给他人带来福利的同时也提升了自己。公共部门管理中的雇员激励虽不完全等同于志愿者的招募和保留,但二者之间的部分重叠使前者可以从后者得到启示。譬如,非金钱雇佣关系在公共领域和志愿者领域应当是被认同的,认识到形式多样的非金钱收益的激励价值,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管理者有可能实现对非营利或公共部门工作的改进;营销大部分无形收益对招聘、保留和激励非营利或公共部门的雇员都会有所帮助。

绩效度量是贝恩提出的公共管理的第三个“大问题”。对此问题的解答虽存在良好意向和努力,结果却始终不甚理想。人们致力于量化标准的发现和应用,不断强化投入产出意识,公共管理的绩效评价依旧充满模糊性。普遍认同的原因是,目标的多元化使公共部门的绩效度量难以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也缺乏让公共管理者自己去澄清的激励。布鲁克斯认为,公共机构中也许不存在像企业生存必须维系的那种可测度的成本或利润底线。非营利管理存在类似的情形。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必须拥有并认识到它的生存底线,以避免倒闭或消亡的风险;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也存在目标的多维或模糊性,且经常被寄托或赋予公共使命。在此状况下,发展一种绩效评估的多维方法,是度量非营利领域业绩表现的合理选择。布鲁克斯介绍了库什纳和普尔(Kushner,RolandJ.,andPeterP.Poole,1996)围绕这一问题构建的模型,该模型从4个维度界定非营利组织的业绩表现:(1)是否获得机构运作需要的充足资源或资金;(2)是否以最小成本或效率的方式产出所需要的东西;(3)是否以依据组织使命的要求达成了既定目标;(4)机构服务的顾客是否满意。在目标多元的非营利系统,这些维度都存在于一个反馈环中。例如,资源的不足既可能引起操作缺乏效率,也可能拟制承诺的目标达成或伤害选举人的满意,而这些负面效果又会引起更大的资源危机。因此,任何对这些维度的忽略都会产生对组织绩效理解的残缺。绩效考察的这种多维方法对公共部门管理富有启示。全面质量管理在政府机构的应用就具有这种多维特点,涉及对“顾客”满意、目标达成、持续改进、员工参与等多方表现的度量。比较非营利管理与公共部门的业绩表现可形成如下共识:寻求单一公共机构业绩表现的度量方法可能是不合适的;业绩表现的构成不仅包括组织的运作效率,选民满意,也包括机构资金的重组和目标的达成。这些维度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的反馈机制,忽略其中一个因素同时意味着其他方面可能存在麻烦。公共部门的绩效度量应同时在多个维度来展开。

四、延伸研究:对行政伦理“大问题”的考察

公共管理在理性意义上应当有其规范的伦理基础,但这种基础具体是什么却时常困扰着公共论域中的许多学者和实践者。2004年,库珀发表了《行政伦理的大问题:对集中研究和合作努力的需要》一文,将“大问题”研究延伸到行政伦理领域,试图对公共管理伦理的规范基础给予说明。[11]395-407

对这一问题常见的非正规表述是:哪种伦理在政府行政决策中应当被采用?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基于宗教、政治、文化或生活经验及其他社会化经历之上有个性的伦理观点。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存在称之为“职业伦理”的行为规范,公共行政伦理既是这种规范的一部分,也是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纵深发展的重要领域。库珀概括了这一领域备受关注、可视为公共伦理选择价值基础的5个议题:(1)政权价值与宪法理论。自由、平等和财产权是与此相关的规范价值。(2)公民权理论。公共行政管理代表公民,是以信托形式行使公民赋予的权力,并承担责任代替公民处理公共事务。(3)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政府行为核心的组织原则,该原则虽从未单独成为被接受的中心,却是行政伦理主要的价值规范之一。(4)美德。美德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深奥假定,而是生活中常见的性格特点或道德现象,将其理解为行政伦理的特点之一是对理性主义的矫正。①(5)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作为政策和行政决策的终极原则发挥作用,提醒并约束公共管理行为必须代表广泛分享的人民利益而不是特殊群体的独占利益。这些具有美国特点的价值规范是否和怎样适合于其他国家令人深思。行政伦理规范的创造因国家而异吗?有没有可称之为全球行政伦理的东西?如果行政伦理是社会性建构的,当社会交往使世界正变成相互依靠的整体时,是否会出现或建构出公共行政管理的全球伦理?与此关联的公共行政伦理的一个“大问题”是:基于个别国家或地区社会基础之上的行政伦理范式在全球适用吗?库珀的回答是肯定的。早在《跨国世界的公共管理伦理》(2000)中,库珀与其合作者尤德(DianeYoder)就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正面解答。他们考察了自1970年以来大量的国际条约、协定、合同、公约和项目,发现其中蕴含着一些彼此认可或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基础:自主决定、自由、真诚、信任、善始善终。这些价值观既与美国文化相吻合,也适用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只是人们常常不知道它们怎样被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采纳。譬如,缺乏透明度产生的负面影响或破坏作用使得任何一个政府都面临压力,如果某个政府期望它的国家能够长期繁荣和稳定,就不得不增加其政治决策和公共管理的透明度。作为对政府信任的基础,透明度就可能成为全球公共管理追求的伦理价值。如果全球性价值伦理确实存在或能够为人们所重建,是否会导致多样性世界文化的破坏或同质化、西方化?库珀的回答是否定的。尽管不同文化覆盖的融合是可能的,但人们依旧可能在一个包容广泛的文化中保持其生活与行为个性,一方面富有地区特点,同时又介入全球文化。

如何进行组织设计以支持伦理行为是库珀认为的公共行政伦理的第二个“大问题”。以迈欧格拉姆(Milgraam,1960)在耶鲁所做的实验和津巴多(Zimbardo,1970)在斯坦福所做的实验为例,库珀分析了层级官僚组织的两个局限:不仅在激励职员的行为方面是失败的,而且常常阻碍他们产生正确的伦理行为。譬如,在迈欧格拉姆的实验室中,不同年龄、性别、职业、宗教倾向或教育水平的受试者,在有关提示和组织文化的诱使下,多会产生抛弃个人伦理责任的异端行为,如以痛苦和危险的方式对他人实施电击。迈欧格拉姆将这种现象解释为“角色转变”,即通过心理角色的逐渐过渡,受试者从相对自治的主体存在变成了实验意志的某种工具。

当人成为工具时,便不再为个人的行为承担伦理责任。津巴多的实验则发现,大学生在模拟监狱分配的角色中,很快会变成对犯人有虐待倾向的恶劣的护卫,或对其他人和护卫实施侵略性报复的囚犯。在此,护卫和犯人一样被组织中关联的角色所俘获。这些与有关文献用“组织人”、“微观政府”或“组织支配”概念刻画官僚组织对其成员行为的塑造作用十分类似。“组织人”概念(WilliamH.Whyte,1956)描述了组织成员如何忠诚地被组织所捆绑,以至于毫无疑问地依据组织的期望决定自己的行为;“微观政府”概念描述了不管伦理和法律如何规定,雇员都被要求是他们组织监督者的命令服从者;“组织支配”范式则反映了组织通过强化能够使其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威胁支配它们雇员的生活,由此导致成员行为的单调或片面化。大量文献和行政伦理案例显示,组织倾向于剥夺或阻碍其工作人员坚守他们的职业良心或伦理自由。是否能够建立一个倾听并支持伦理诉求的公共组织,有赖于公共管理伦理专家和组织问题专家的合作努力。库珀提出的最后一个伦理“大问题”是,为公正起见,什么时间应该平等或不平等对待人们?传统观点认为,为了公正地对待每个人,必须同样地对待每个人。20世纪中叶后社会的多样化发展对这一观念提出挑战。公民权运动、反贫困运动、妇女运动、环境运动、学生运动以及其他伦理运动以前所未有的多元诉求迫使人们意识到,同等待人未必对每个人就是公正的。在回应多元化的公民社会及其偏好与诉求方面,基于理性化、标准化的传统观念有着名不副实的困难。客观的情形可能是,在接受以官僚机构为中心给予的服务时,许多公民经常觉得他们得到了不公正待遇。由此引出的一个伦理问题可能是,公正并不要求任何时候都同样地对待人们。

在一些情况下,它要求给予相同待遇;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可能需要差别待遇。但清楚理解这两种公正方式的标准时常也是困难的。在一些案例中人们能看到公正与差别待遇如何取得一致性,譬如,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待遇时给予的特殊照顾,在社会心理上通常是被接受和支持的。在一些案例中,人们却茫然于明显的观念冲突,譬如,同性恋者们基于平等的观念坚持维护他们结婚的权利,要求同性恋者之间对忠诚的承诺应该被像其他人那样得到对待;持反对意见者则认为婚姻应该仅仅存在于异性之间。由此引起的激烈争论是:什么样的资格应同等对待,什么样的同等对待应该禁止?以相同方式对待每个人也许不是理想的普世价值观,但何时需要平等对待,何时需要不平等对待,则常常使人限于困惑。如果公正和平等待人不总是等价的,我们必须解决这样一些关联问题:什么时候不平等对待是公正的,什么时候平等对待是公正的?是应该标准化每一个问题,还是给予一些情况特殊考虑?假若各个方面的情况都要考虑,又如何对标准化和多样性进行综合?

五、价值与启示

第5篇

论文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风险管理;法律规制

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学习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管理经验,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理念。金融风险防范应是整个国家、银行系统和银行全体职员共同的事业。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的观念和意识,应根植于整个银行系统内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位职员的灵魂深处。正如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报告所要求的,董事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应该在银行内部营造一种“内控文化”。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内控制度建设。

(四)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借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汲取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减少、避免金融不良资产的系统性工程。巴塞尔内控基本原则强调,内部控制是需要董事会、高级管理以及全体职员不懈努力而实现的过程,是一个能够不断进行风险控制信息反馈并能进行自我调整的动态过程。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指出,在有效银行监管体系中,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和实施监管的能力和手段,必须全面了解各类银行业务性质,并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适当风险管理,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源承担风险。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统一、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必须具有银行监管的适当法律框架,包括银行机构的许可规则和持续性监管规则,监管者实施法律和执行审慎监管权的规定以及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还应建立监管信息分享安排及信息保密制度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上述有关原则及其精神,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有效的银行监管与银行内控制度的有机结合。

(五)健全银行内控制度

从银行内控制度而言,首先应建立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机构。建立由董事会直接领导的、监控全面风险的、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决定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和风险管理程序,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监督评估执行管理层控制风险的管理状态,提出风险管理的改进建议并监督其在限期内完成改进任务。风险管理决策机构下设独立于银行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跟踪监督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开发风险管理技术,监管授信业务的授权和受信决策程序,识别评估银行风险,分析确定可控性风险与不可控性风险,并对可控风险提出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对不可控风险,要及时报告风险决策机构,以便迅速采取相应对策。。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所有各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制度。实现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的管理,杜绝任何一个不受制度约束的职员,避免任何一项不受规范监控的业务。第三,要不断创新风险管理措施,积极借鉴西方商业银行风险规避、风险分数、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风险处置策略和经验,建立健全配套规范的风险处置制度。第四,要造就整体优化的员工队伍。1995年1月,巴林银行因资不抵债,被荷兰国际集团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几代人为之努力了200多年的一座金融大厦,被一个普通操盘手毁于顷刻之间。因此,“当银行行长就像坐在火山口上。任何一个普通员工的一个违规操作,都可能诱发火山爆发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说法不无道理。这正是金融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别之处:企业安危不仅仅系于管理层面,而且系于每个普通员工的手里。因此,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务必整体优化。首先要创新队伍建设理念,确立“员工为主人为本”、“我与企业共长久”的队伍建设战略,促使企业与员工目标一致、员工与企业同步发展。着力营造了解员工、理解员工、关心员工、尊重员工的人文氛围,给予员工自我发展的空间,满足员工施展才能的需求。每一位员工均有成就感和归属感之时,也就是商业银行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之日。其次要有完善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业务持续性地对不同岗位的职员进行系统性地培训,以全面提高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日益增强每一位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廉洁敬业意识,不断提升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第三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工资福利制度。通过对不同岗位绩效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辅助以奖励机制。第四要创立科学的业绩测评和职务晋升制度。针对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层次以及不同的类别,分别确定相应业绩质和量的指标,定期对每位员工的业绩和潜能进行客观全面的测评。确立科学的人才观念,建立公平竞争、因材施用的人事制度,拓宽晋升渠道,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激励机制。

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 著作权 集体管理

分类号:D923.41

引用格式:鲁冰.互联网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探讨――以文字作品为例[J/OL]. 知识管理论坛, 2016, 1(1): 53-60.[引用日期]. http:///paperview?id=7.

1 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基本情况

1.1 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情况

19世纪中期以来,全球相当数量的国家设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组织模式、管理模式、运维模式等多个方面不尽相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团体相继成立。虽然许多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大致相似,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却存在较大差异。竞争性模式与垄断性模式是现今主要的两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竞争性模式允许多个组织针对同类或者同一作品实施管理,权利人可以在多个组织之中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权利人,采用此类模式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等;垄断性模式则是指在一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范围内,同一种类作品的著作权只能通过唯一的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并由这个唯一的管理机构向使用者发放作品的一揽子许可以及提供相应服务,西班牙、巴西等国家采用的就是垄断性模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也是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民间性团体组织、官方性组织机构、半官方性组织机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的3种类型,一般都会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在法律上被视为商业行为,作品的著作权被视为动产,一般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和竞争法予以规范,并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因此,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运维和发展一般不会受到当地政府过多的干涉和干预。

1.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情况

1.2.1 概况

我国法律法规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概念和相关内容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阐述。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第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被授权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所谓的作品主要包括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中包括文字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由于现今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每种作品的权利维护不尽相同,所以本文只针对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进行探讨。

1.2.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模式

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七条中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法律法规决定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垄断性质,也就是说,对于具体权利只能有一个管理组织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开展是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所以,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应该属于垄断性模式。

1.2.3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设立条件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据此可以判断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为民间性团体。但是根据国内现有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建立、业务开展及发展现状来判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维或多或少还是能够发现官方力量介入的痕迹。

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的管理组织很显然带有垄断性质,管理机制不够灵活,管理效率相对低下,某些环节的管理权力被滥用,服务价格不能及时调整,有些方面存在服务歧视等问题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时有出现。这些不合理、不完善、不成熟之处,特别是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的当下,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提升授权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遏制侵权行为、平衡相关利益乃至促进文字作品的推广和传播等方面的作用大幅度降低。例如,互联网络作为新兴媒体的代表彻底改变了传统媒介时期的出版格局,近年来自出版模式的悄然兴起及迅速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当作者希望将自行编辑、出版、发行、于互联网络的文字作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权益时,相关管理组织却还把文字作品必须在国家批准的新闻出版单位发表或出版作为享受相关服务的基本条件,这样的规定是不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的。在互联技术方面也有不少实例,比如先进的著作权保护技术可以将文字作品授权工作进一步细化,云技术可大大丰富著作权管理的实现方式,大数据可以使延伸性集体管理工作开展得更加便利等。陈旧的管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时代的高速发展,因此创新管理模式势在必行。本文试针对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作简单描述,希望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2 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初探

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指在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形成由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3个管理层次构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新的整体机制,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工作重点转向规范、管理、监督、创新、发展和规则的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则致力于技术、应用、服务、产品和市场,从而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由于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提出借鉴了CNNIC域名注册管理机制,因此作者先从CNNIC域名注册管理机制的介绍入手来简单阐述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2.1 CNNIC域名注册管理机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是1997年组建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责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我国域名注册管理和根服务器运维。具有代表性的域名系统包括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可为全球用户提供不间断的域名注册、解析和WHOIS查询等服务。

通过CNNIC的官方网站可以了解域名注册的基本流程。以CN域名为例,大致为:选择注册域名和年限;查询域名信息;选择注册服务机构;联系注册服务机构,并向其提交域名注册信息、申请材料,签署注册协议;申请材料核实与域名信息审核。如果确定启用域名,则须完成网站备案和域名解析工作。以上流程的几个环节中都出现了“注册服务机构”这样的词汇,可见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工作中不可或缺。在CNNIC的官方网站,注册服务机构被定义为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服务单位数据库系统平台中注册的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承担了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进度查询、域名解析等工作,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形成很好的互补。在域名注册管理中通过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使得产品、价格、服务等因素围绕着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而合理变动。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要想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工作,或者说普通企业要成为注册服务机构,需要经过CNNIC、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考察、审核与批准,并且需要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注册服务机构可以授权注册机构提供相应的域名服务产品。这样,CNNIC、注册服务机构、注册机构就构成了域名注册管理的整体机制,CNNIC偏重于管理、规范、发展和规则的制定,服务机构、机构则致力于服务、产品和市场的开发。

域名注册管理机制的形成除了遵循其客观性质和市场规律,还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坚强的后盾和强有力的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均为域名注册管理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与此同时,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司法部门、仲裁机构等也给予了相当力度的保障。例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于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概念均有明确的定义,对于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2.2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借鉴

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不可以采用域名注册管理的方式呢?下面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例进行分析。

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门户网站可以了解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2008年成立,是由中国作家协会等12家单位和多名著作权人共同发起,从事著作权服务、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的登记、管理和信息的收集;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利,阻止侵权行为;与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收取相关费用;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报酬;代收转非会员作品的使用费;与国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从事相关内容的调查研究、对策建议、宣传推广和咨询培训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该网站也提供了对应的应用窗口来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仅从业务范围来分析,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承载了作品著作权生命周期过程中全部的业务活动,那么根据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判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