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4 16:35:01
导语:在入会申请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学生会在我心中是个神圣的名词。她连接学校与学生,是一个学生自己管理的组织。向上,她反映学生们的思想状况和成长历程;向下,她传达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意向;向内,她组织同学们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问文体活动;向外,她联系学校实际组织同学们参加社会活动。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学生会存在的基础;自我锻炼,提升自我素质的意义是学生会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所以我向往系学生会组织。能够加入系团总支学生会,并成为其中的一名成员是我一直以来的心愿。
如果老师能批准我的申请,使我顺利进入系团总支学生会,我会积极、主动地发挥他应有的作用,并在其中锻炼自己的各种能力,包括组织能力、思维能力、办事能力、创造能力和交际能力,同时也会自觉地学习和体会市里面提出的“继续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从而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及参政议政意识。
我是一个十分有上进的人,任何事不做则已,做则一定做好。俗话说:“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作为我自己,我需要一个更广阔的空间来展示自己的能力。“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只有站的更远才能看的更远,我希望在更高的位置发挥更大的作用,把我们机械工程系学生会中的各项工作搞好。
我的话并不是空话,我认为我有能力实现我的诺言,无论在工作上,还是学习上,我都有我的优势。在班级担任纪律委员工作近一学年,一路走来,不是鲜花满地,也不是荆棘密布,有的只是波澜不惊,缓坡小溪。从以前只会按上级要求办事到现在能独立策划、组织各种活动,我经历了一个由不会到会,同不好到好的过程,现在工作起来总觉得游刃有余,得心应手。在处理各种问题的时候我总会放开自己的思路,大胆的去想,由于突破了常规,竟常常得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
当然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在工作中也出现过一些错误,但我敢于面对。通过老师、同学的批评、帮助及自己的努力来改正,决不允许自己在同样的地方跌倒两次。正是由于在胜利面前不骄傲,在失败面前不低头,我才会在奋斗中迅速的成长和提高。
水本无波,相荡而起涟猗,石本无华,相撞而起火花。融入到学生会这个团体中,除了能以自身所长为同学们服务,还能够在工作实践中吸取、借鉴和学习他人长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
如我能加入,将遵守有关学生会的章程,履行学生会成员的相关义务,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活动,并将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素质,时时要求自己“待人正直、公正办事”;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如果我不能加入,我也决不气馁,一定好好努力,争取有更好的表现!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我是 班的 ,我申请加入 校团委学生会(如果加入系学生会,就写“ 系团总支学生会)。
学生会是由学生组成的一支为同学服务的强有力的团队,在学校管理中起很大的作用,在同学中间也有不小的反响。加入学生会不仅能很好的锻炼自己,更好地体现自己的个人价值,还能贯彻“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自己的成长和发展。
我是一名(自我简介,就不用我说了吧)
假如我加入,我将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素质,我将时时要求自己待人正直、公正办事;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如果我不能加入,我也决不气馁,一定好好努力,争取有更好的表现!
此致
敬礼!
我叫**,现年*岁,于2005年9月成为我校xx专业(或xx班)新生。我申请加入学生会,殷切希望能成为学生会的一员。学生会是由学生组成的一支为同学服务的强有力的团队,在学校管理中起很大的作用,在同学中间也有不小的反响。加入学生会不仅能很好的锻炼自己,更好地体现自己的个人价值,还能贯彻“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自己的成长和发展。假如我加入,我将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素质,我将时时要求自己“待人正直、公正办事”,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如果我不能加入,我也决不气馁,一定好好努力,争取有更好的表现!
此致
敬礼
学生会通过一学期的基础建议,日益成熟起来,已逐渐形成一支强大的队伍。
基础项目,现有的基础项目为:月卫生评比栏
月卫生评比栏:每月展出各班卫生评比状况,卫生良好班级可得卫生流动红旗。以此鼓励各班级积极搞好自班卫生。卫生评比标准按月扣分的多少计算,每周卫生检查次数应各班一致。扣分最少的为优秀班级。
制定流动红旗制:每个月末的评比之后,把锦旗发放到得第一名的班级中去,每月在系里流动一次。
宣传板:新楼竣工,生活部预备择一合适地点,做一个生活部专用的宣传板。因为生活部需要每天更换张贴的东西多且琐碎。
对于参加纳新面试的同学,我们将会提出以下问题
生活部会时刻注意“两效”(效率和效果),不说大话,多办实事。以上为生活部的计划。活动都很有可行性。
2、我是XX班的 ,我申请加入 校团委学生会(如果加入系学生会,就写系团总支学生会)。
3、学生会是由学生组成的一支为同学服务的强有力的团队,在学校管理中起很大的作用,在同学中间也有不小的反响。加入学生会不仅能很好的锻炼自己,更好地体现自己的个人价值,还能贯彻“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自己的成长和发展。
4、自我简介。
5、假如我加入,我将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素质,我将时时要求自己待人正直、公正办事;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如果我不能加入,我也决不气馁,一定好好努力,争取有更好的表现!
6、此致
7、敬礼!
8、申请人:
我是来自11级计算机系的 XXX,很荣幸来到计算机协会这个大家庭中,相遇既是缘。风雨同舟路,依依兄妹情。缘分,让我们在云台山脚下相遇;热情,让我遇上了青春活泼的你们。未来四年的大学生活因为有你们的陪伴而精彩,我相信,在计算机协会的历练和收获将会使我一生受益。
首先,我想谈一谈我对咱们计算机协会未来的发展和规划。 一个社团想要发展壮大,纳新是其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我们协会来说,由于计算机本身的魅力,每年都会以吸引广大新同学的积极加入。我认为在吸收新成员的过程中,要着重关注和培养有潜力、有能力的成员。我们既要发掘协会内部成员的内在潜质,还要多关注一些在计算机方面有较强实力的非协会成员来参与到我们社团的活动和建设中来。
其次,我认为一个社团要想取得优异的成绩,社内全体成员必须团结协作,共同面对困难,营造一种合作、进取的氛围,让每一个社员都能感受到我们协会的温暖。同时,我觉得我们大学生社团应该走向社会,服务社会,在社会中实践。总之,社团的成长必须靠我们大家一起努力。
最后,我想说,竞选演讲都只是小事,协会的发展才是摆在我们每位同学眼前的大事,如果你对我们协会还有一份热情,那么就请每个人做好为社团的不断发展壮大而为之奋斗的准备吧!以上就是我对我们社团以后发展的一些想法和建议,由于这些想法不是群策群力的结果,所以难免有不足之处,我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和大家共同的合作讨论,争取把我们社团未来的发展规划好,把我们的社团建设好。自信、勇于探索、有责任心、踏实能干、兴趣爱好广泛是我最大的优点,更重要的是我有一个梦想,就是我要和大家共同合作,充分发挥我和大家的潜能和优点,尤其是我兴趣爱好广泛这个方面,促进协会社团文化发展的多元化,把我们计算机协会建设成为咱们校区,乃至全理工大最好的社团之一!我愿意把我课余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我们计算机协会的建设和发展上来。如果说到现在为止,我还有什么欠缺的话,那最欠缺的就是各位的信任和支持。为了能继续更好地为我们协会的发展探索和创新新的运作模式,把我们社团建设成为吉大一流社团,为了能把我一年来的思考和探索运用到实际中来,希望大家能够支持我!
2003年5月12日,钱先生与某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签定了入会申请书。签约后,钱先生分3次交清6.8万元入会费。该俱乐部会员章程中规定,俱乐部于2002年底兴建高尔夫球场;2003年12月,9洞开打;2004年12月30日前,18洞开打。若未能如期完工,俱乐部无条件按入会费价格加20%购回。
由于建高尔夫球场的相关手续一直未通过审批,球场未能按期建成。去年8月,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入会费6.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6万元。而被告方同意解除入会申请书,却只愿意以其开发的房产折抵入会费,并认为20%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评析】
加入高尔夫俱乐部,成为俱乐部会会员,是大多数高尔夫爱好者所向往的一件事情,而要想成为俱乐部会员,入会是第一关。
世界各国高尔夫俱乐部林林总总,因各国文化背景、政治形态,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同,入会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内涵也是大不相同。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入会意味着你成为俱乐部的股东/“老板”之一,享有俱乐部财产的所有权和专用权,如日本;而别的地方则不尽然。
在我国,所谓的入会,是指高尔夫爱好者有意加入某俱乐部,且高尔夫俱乐部有意吸纳其成为会员,为其提供高尔夫娱乐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双方就此达成高尔夫服务合同关系。其中:高尔夫俱乐部是服务方,会员是被服务方。高尔夫俱乐部的财产归俱乐部所有,会员对俱乐部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及专用权,只享有一定程度的使用权。
此期案例中反映的就是我国常见的一种入会过程,通常先是由准会员填写入会申请,从法律上讲就是提出要约,高尔夫俱乐部审核其申请后同意吸纳该会员,从法律上讲就是对准会员提出的要约的承诺。之后双方另行签订“入会合约书”,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实践中入会的过程有简有繁,形式多样化。如有的俱乐部无需准会员书面申请即可直接与准会员签订服务合同(即“入会合约书”),有的俱乐部在会员申请后没有与会员签订书面合同,但以发放会员证的形式确认其会员身份。但不管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双方的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基本要素,即可视为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合同约定如不够具体明确的话,容易引起争议。实践中,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很多俱乐部与会员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入会合约书,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不但很难意见一致,即使诉诸法律,也会给法官或仲裁员留下难题。因此,无论是俱乐部还是会员,都应认真考虑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务必在入会时签订书面合同。
关于合同的另一种常见的处理方法是将俱乐部会章(或称会员章程)视为合同,适用于全部会员,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合同关系中的集体合同。这种作法能否成立,主要看入会时双方有无明确约定。如果俱乐部与会员在入会时同意将会章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这也不失为一种便利的做法。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确立的合同,只要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必须遵守,非经双方一致变更或解除,任何合法约定都应遵照执行。案例中俱乐部要求以房抵债的作法超乎了原来的约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无故不参加社团大会者,并未事先向社管负责人表明原因,取消该社团负责人评优资格,并将影响该社团的得分。
3、内部财务账目不明确者,取消该社团及其负责人的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上报校团委并给予严肃处理。
4、在社团纳新工作中发生欺骗、强拉入会等行为者,取消该社团负责人评优资格。
5、在社团纳新登记中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者,取消该社团负责人评优资格。
6、违背社团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勒令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取消该社团及其负责人的评优资格。
7、不能按时完成校团委分配的各项工作,不能积极参加校团委的各项活动,不服从校团委领导的社团及其负责人,取消该社团及其负责人的评优资格。
8、社团活动未事先通知社管部负责人的,直接取消该活动的评优资格。
9、为促进社团活动健康发展,社管部对每学年各社团的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社团负责人,通报奖励,该奖励将挂钩到社团评优中
10.社管部将根据社团负责人表现进行评分,合格者在其任期结束时将颁发聘书,不合格者将扣留其聘书,同时对优秀社团负责人进行嘉奖
具体奖惩细节评分如下表所示:
事件
总分
具体评分细节
社团招新
20
1、 社团主要负责人是否到场;
2、 招新秩序混乱还是井然有序;
3、 实际招新人数是否超出院团委规定;
4、 是否违反社团管理部章程在招新中的其他规定;
社团活动的开展及反馈
20
1、 是否按时交活动策划书、场地申请书等,活动结束后此次活动的新闻稿是否在一周内按时上交;
2、 活动结束后,活动场地的卫生状况;
3、 社管部工作者对此次活动的评分;
社团账目管理
20
1、 是否违反社团管理部章程在账目管理中的规定;
2、 是否按时上交账本及配合社管部查账;
3、 平时社管部对社团账目管理评分(平时所得评分乘以20%);
社团换届的秩序
20
1、是否通知所有理事会成员换届选举;
2、换届时秩序情况;
3、是否违反社团管理部章程在换届选举中的规定;
配合校团委工作情况
20
1、 是否按时完成校团委分配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2、 是否配合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工作,服从领导;
一、坚持学习、提高认识
分会为每个会员在新的一年订一份报纸和一份“康乐寿”杂志。为老年人坚持健身学习创造条件。同时鼓励会员报名参加老年人大学学习,不断提高思想,增长才干。
二、开展多彩活动
1、分会成立门球队、钓鱼队、娱乐队,开展各项对老年人身心健康有益的活动。同时鼓励会员积极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如慢跑、走步、做操、打太极拳、打腰鼓、跳舞、柔力球等。注意保持经常性,并掌握适当的运动量和科学健身方法。
2、门球活动。分会门球队员要按县老协的安排进行练球,提高球技。要求每周一、三上午球队队员积极到本分会门球场练球。全体会员每周星期五上午到本分会球场练球。
3、钓鱼活动。今年分会计划组织会员钓鱼十次,四~十一月和中秋节、端午节各安排一次,时间另行通知。
每人每次钓鱼最高限额为五市斤,超出部分自付款(单尾重超过5市斤除外)。未钓到者(或不足三斤者)发给(补足)三斤鱼款。因事未去者发给二斤鱼款补助。
为了适应个别钓鱼爱好者的兴趣,可以自行选择鱼塘买票钓鱼,票价不超过150元,可凭票到分会报帐,但不能参加分会本年度的钓鱼活动,也不再发补助款,分会钓鱼比赛可以参加。
4、室内活动。以开展朴克、麻将、象棋、跳棋等活动为主。每星期二上午为全体会员集中室内活动日,无特殊情况,每个会员都必须参加。其它时间全体会员也应积极参加各项室内活动(门球队员参加练球日除外)。
5、培训事项。按县老协的要求,派员按时参加。
三、有关规定
1、分会会员每人每年必须在年初缴交10元会费,新入会者还得交入会申请书一份。不缴纳会费者不承认会员资格,不参加者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分会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二举行一次室内活动比赛,参加者每人发一份纪念品(经费10元)。但室内活动和门球队活动每月累计5次以上未参加者不发给纪念品;当月已参加室内活动和门球活动累计5次以上者,虽因故未参加比赛,也可得一份纪念品。比赛获得第一名的奖12元,第二名的奖10元,第三名奖8元。
3、凡经常参加门球、钓鱼活动的会员每人年发一顶凉帽、一双球鞋(经费控制在60元以内),不参加者不发。
4、门球活动参加者平时练球不发给补助。季度赛、全县性比赛分别每人每天(两场为一天)8元的补助。本队人员担任教练、裁判不得享受补助。
5、参加县老协组织的朴克、麻将、象棋、钓鱼等比赛者,获第一名的分会给每人奖20元;第二名分会给每人奖15元;第三名分会给每人奖10元。未获得名次,每人每天补助8元。
6、参加县老协组织的全县性各项比赛,凡获得第一名每人奖30元;第二名每人奖25元;第三名每人奖20元;第四、五名每人奖15元;第六、七、八名每人奖10元。未获得名次,每人每天补助8元。
四、组织外出参观学习旅游
1、请求局里在适当的时间安排局系统离退体人员出省旅游一次,开阔眼界、增长见识、舒展情怀。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求局里每年组织局系统离退休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参观学习一次(每年1~2个县),以便使离退休人员了解本县和周边县、市(区)发展情况。
关键词:仲裁;第三人;肯定说;否定说;设立
是否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近年来在处理经济案件中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认为我国需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
一、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争论的辨析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
(一)“否定说”诸多理由不能成立
1.“否定说”认为,如果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就动摇了仲裁存在的基础。笔者认为,一方面,仲裁协议往往作如下类似表述:“本合同引起一切纠纷适用该仲裁协议”。可见,仲裁协议中并没有规定第三人不得介入仲裁,这就为仲裁第三人的存在预留了合法的空间。另一方面,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存在,并非限制第三人的参与,而是为选择仲裁这一解释方式而设的。况且,这一基础也有其范畴和限制,限制的法理是用以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公平与效率,否则,这种限制或意思自治就没有意义了。更何况,第三人介入仲裁并非一定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的契约性理论并不排斥仲裁第三人的存在。还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时只是依照常理预见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出现的纠纷,对涉及第三人的情形无法作出合理预见。因此,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从本意上不一定就是要将第三人排除在仲裁之外。同理,第三方没有参与签订仲裁协议,在多数情况下是根本无法预见到他人之间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会涉及到自身权益。”
2.与上述理由相近的观点还认为,仲裁制度具有民间性,在仲裁中引入第三人制度,“势必使仲裁管辖蒙上诉讼化的色彩,具有非契约性和强制性,从而与仲裁的本质相悖。”笔者认为,将仲裁理解为纯粹的民间性本身就是一种偏颇。自从仲裁由纯民间的自救方法发展到被国家承认或规定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由靠道德规范和舆论力量的维系发展到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推行后,以民间性阻滞第三人制度的引入,一方面源于对仲裁制度发展考察不周,另一方面,难道仲裁的民间性就因引入第三人制度就具有了诉讼化色彩?不能因为诉讼有第三人制度就说仲裁有第三人制度也就具有诉讼化色彩。仲裁与诉讼的不同有很多质疑点,不是用第三人制度有否来界分的。
3.认为仲裁中存在第三人有违仲裁的保密性。笔者认为,第三方参与仲裁不会扩大知情人员的范围从而使当事人陷入原本并不存在的假想的危险境地。一方面,仲裁不像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增加第三人而泄露。另一方面,第三人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本身就是纠纷事项的知情人,即使第三人对争议的事实并不清楚,若将其一味的排除在仲裁之外,第三人必然会借助于诉讼程序或另行提起仲裁维护权益,仍会有机会了解原仲裁的情况而成为知情人。何况,仲裁第三人的案件毕竟是极少数,整体上不会破坏仲裁的保密性。
4.认为第三人的加入会导致仲裁程序的拖延及仲裁费用的增加,不利于仲裁优势的充分发挥。笔者认为,这一理由更不成立。因为仲裁的裁决应按照仲裁规则的期限来完成,不因第三人的加入而改变。恰恰相反,第三人的加入事实上更有利于及早解决纠纷,因此不存在程序的拖延问题。至于仲裁收费,从表面看与诉讼收费差不多,但仲裁一裁终局,比诉讼经济。进一步讲,由于第三人制度的设立而增加的仲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也会消除,导致社会资源再次投入仲裁或诉讼的因素,从根本上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不可否认,第三人介入仲裁如何承担费用的问题值得探讨,但在没有相应规定前就断言“仲裁费用的增加”,这是想象而非现实,因此没有任何说服力,不是第三人介入仲裁不可逾越的障碍。
5.认为“仲裁庭的权力是有限的,当事人不能授予仲裁庭超越适用于仲裁协议或仲裁程序的法律所允许的权力,对于那些并非仲裁的当事人来说,这尤其重要”。笔者认为,只要不违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明确约定,仲裁庭有权允许第三人介入仲裁,这样有利于仲裁庭适当地进行仲裁及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肯定说”的补充。“肯定说”有准司法说和区别对待说。前者认为,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仲裁员可像法官一样,依案件情况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后者认为,应加以区别地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若不加限制地允许仲裁庭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必然会引起仲裁程序的混乱,损害仲裁的优越性,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肯定说之所以是少数学说,显然与论证不力相关。虽然仲裁的性质仍在讨论中,但无论怎样界定其性质,准司法说认为仲裁员可依案件情况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显然是错误的,这严重违背仲裁自身的契约性。该学说一方面源于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误读,另一方面则暗含此说的作者对仲裁实践的不熟悉。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质是“主要表现为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在实践中,由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可能常常要涉及到第三人,甚至经常发生第三人介入合同履行过程的情况,这样合同责任主体的确定就更为复杂,这就需要在合同关系涉及第三人或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正确适用合同相对性规则以确定合同责任。”“合同相对性理论也正是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对未签字当事人不具拘束力的最原始、最根本的理论依据。”更主要的是,将仲裁第三人的加入单方面界定为由仲裁员追加这一种情形,显然对仲裁实践不熟悉。仲裁的实践表明,由仲裁员依职权追加的情形几乎不存在,而是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甚至第三人本身申请加入的。区别对待说比准司法说更尊重仲裁协议的基础性,但二者并无本质差别,都是比照民事诉讼的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理论框架来设计仲裁第三人制度。首先,诉讼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的性质有本质不同。其次,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作为分析仲裁第三人的依据时,“有无独立请求权”的判断本身并不能脱离实体法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纯粹依据程序法内部规定推导出来。因此,盲目地与民事诉讼相类比,缺乏足够的理论基础。事实是,实现当事人仲裁意愿和给予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以有力的支持,是当今各国仲裁法及其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三)对“仲裁第三人”的进一步界定。在我国,对仲裁第三人问题之所以众说纷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仲裁第三人”概念的混乱。理论界认为“仲裁第三人”包括三个意义: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执行裁决过程中的第三人;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
二、发达国家关于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一)英国。英国没有局外第三人直接介入和参加仲裁审理或仲裁当事人将非仲裁协议签署人拉进仲裁中的程序,只有在案件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行使这种权利。而英国伦敦仲裁院1996年的仲裁规则就仲裁第三人制度有规定。该规则第22条第1款h项规定,仅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时,仲裁庭可以允许第三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仲裁,假设第三人和该申请的当事人书面同意,并且此后就因此所涉及得到的所有仲裁当事人作出单一的或分开的终局裁决。
(二)荷兰。《荷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仲裁中的第三人,其第1405条规定:“(1)根据与仲裁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书面请求,仲裁庭可以允许该第三人参加或者介入程序,仲裁庭应不迟延地将一份请求发送给当事人。(2)声称第三人应予赔偿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一份通知送达第三人,并不迟延地发送给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3)如果第三人根据他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参加,其参加、介入或者联合索赔仅可由仲裁庭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许可。(4)一经准许了参加、介入或联合索赔的请求,第三人即成为仲裁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可见,荷兰被认为规定了仲裁中的第三人,但其仲裁中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存在一定的区别,即仲裁的第三人实际上是基于效率考虑进行的合并裁决,而且该合并裁决必须征得当事人、第三人及仲裁员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