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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心得体会

时间:2022-11-22 09:41:59

导语:在会议心得体会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会议心得体会

第1篇

参加了教育工作会议,听取了优秀教师的典型发言,王主任和张付政委在讲话中提出:肯定成绩,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推进教育体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真抓实干,强化创新,努力开创教育工作新局面。校长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成绩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总结,通过学习经过自我剖析,相互交流等,我对教师的职责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

通过学习我认为: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师德的好坏从大的方面来说影响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从小的方面来说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陈局长在讲话中谈到“人以德立立身,学校也应以德立校。”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因为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我一定按照要求,在今年的工作中对学生做好五个方面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行为习惯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诚信教育。师德关乎学生的一生,关乎教育的发展,关乎社会的前途命运。在新学期刚开始,我们教师关于师德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认真地总结、广泛地交流是十分必要的。

一、热爱自己的教育事业

“为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献身精神,”是我们教师的最高精神境界。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看成是教师的最高美德。陈局长在讲话中对我们广大教师提出三十个字的要求,即:“有理想,有干劲;讲民主,讲原则;善管理,敢创新;讲团结,肯学习;重研究,严自律。”干一行,爱一行,从这三十个字中我认识到工作就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服从领导,不打折扣,认真、圆满完成学校领导教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时时处处对自己严格要求,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对别人的缺点,尽量宽容。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注意教师形象,在教师和学生中形成良好的形象、和谐的氛围,才能不愧为人民教师的称号。

    二、严肃对待教学工作。

在教学工作中的,要认真研读、感悟、领会教材,了解教材的基本精神和编写意图,把握教材的基本线索,分析教材所渗透的数学思想、方法,这样才能体会新教材蕴含的教学理念,精心编写教学案,认真上课,重视课堂动态生成,着眼学生发展。不断捕捉、判断、重组课堂教学中从学生那里生成的各种各类信息,灵活驾驭教学过程,推进教学过程在具体情境中的有效生成。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师应该精心设计练习,进行有效训练,从而达到巩固知识、培养技能、发展智能的目的,提高教学的效果。

    三、要经常自省,不断学习,充实自己。

为人师,不仅要对学生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对科学负责。如果马马虎虎教学,也可以应付过去,这只是敷衍塞责履行教学工作。如果我们养成了自省精神,就可以在一日工作完了之后,自我检查一下自己是否尽职尽责。反省自己可以激励自己,这是积极进取的表现。一个人,贵在自知之明,这需要有自省作为手段。

第2篇

一、对公司领导讲话的理解与认识

1.从发展角度。企业生存靠发展,企业壮大靠发展。在年会报告中最主要的精髓就是发展,但不管从市场形势、基础条件、人才梯队、管理模式等实现三年的战略目标我们还需要一个过程。但只要战略目标不动摇,一步一个脚印,我们绝对有信心实现我们的目标,树立我公司的品牌形象。

2.从管理角度。企业管理水平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报告中强调了各个层面的管理,如人力资源管理、商品管理、营销管理、顾客服务、店面管理、财务管理、信息资源管理等全方位推动公司整体运营指标,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内功,确保我公司稳步、持续、健康发展。

二、贯彻落实报告的重点措施

1.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塑造成长型团队

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资产,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质体现在“选、育、用、留、裁”五个字,但要切实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或规划,确保公司在生存发展过程中对人力的需求。首先,控制人力成本,为公司对员工的录用、考核、晋升、调整、工资等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第二,建立“人才梯队”库,通过有计划的人员内部流动,合理填补公司近期内可能出现的职务空缺,避免断层现象。第三,调整公司内部人员在未来职位的分配,有利于员工多方向发展,激发其潜在能力,又能在企业内部形成良性人员循环,使企业工作充满活力。

要做好人力资源规划,首先必须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全面清查,了解现有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结构、预期可能出现的职位空缺,劳动市场状况等。通过建立“人才梯队”库,才能切实保证公司未来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2.改善培训体系,增加培训内容

在员工培训中真正选拔出优秀专业讲师,丰富培训内容,让员工掌握并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在实际工作中去,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3.切实增强顾客服务,健全服务体系

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是顾客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顾客到超市购物不仅仅是购买商品,更需要享受服务。不仅需要价廉物美,更需要节约时间和精力,这就要求我们要明确服务标准,不断强化员工的服务意识,围绕人性化服务设施真正把顾客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4.配合修订考核制度

针对一线员工考核成绩不能有效的与聘用、加薪、提升挂钩,同级与下级考核难以公正对待的现状,行政部将进一步明确奖罚、健全档案记录,明确量化,力求修订完善的考核内容。

第3篇

一、 转变教育理念,从以往应试教育转为素质教育

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注重学生全面的发展。首先就是要学会宽容,我们的教育对象是一群孩子,不斤斤计较他们的过错,更不能和自己的学生斗气,如果老师能宽容他们,能唤回学生内心深处善良的本性,学生会更快的改正错误。

二、严肃对待教学工作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在教学工作中的,要认真研读、感悟、领会教材,了解教材的基本精神和编写意图,把握教材的基本线索,分析教材所渗透的数学思想、方法,这样才能体会新教材蕴含的教学理念,精心编写教学案,认真上课,重视课堂动态生成,着眼学生发展。面对信息多变、资源多彩的课堂,教师要扮好倾听者、重组者、等待者、提升者这几种角色。做到:心中有案,行中无案,寓有形的预设于无形的、动态的教学中,不断捕捉、判断、重组课堂教学中从学生那里生成的各种各类信息,灵活驾驭教学过程,推进教学过程在具体情境中的有效生成。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师应该精心设计练习,进行有效训练,从而达到巩固知识、培养技能、发展智能的目的,提高教学的效果。

三、教师要经常自省,为人师,不仅要对学生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对科学负责

如果马马虎虎教学,也可以应付过去,这只是敷衍塞责履行教学工作。如果我们养成了自省精神,就可以在一日工作完了之后,自检一下自己是否尽职尽责。反省自己可以激励自己,这是积极进取的表现。一个人,贵在自知之明,这需要有自省作为手段。不“省”,自己就不知道自己长在哪里,缺在何处,一个人缺乏自知之明,容易骄傲自满,时间一长,就会脱离群众,就会退步,就会降低自己威信。当然,只有自己努力才是唯一的方法。

四、要正确对待学生的意见

师生之间保持一种人格上的平等。我认为要建立一种和谐的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与学的关系,处理得好,会教学相长。老师应去研究学生的心理,研究人的个性,因为每个学生都有不同的个性,然后根据不同个性的学生去因材施教,去处理一些问题,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老师要多了解学生的要求,不管是在思想工作是教与学工作中,只要多了解学生的要求,我们的办法才会更多,处理问题会更慎重,师生间只要形成了一种和谐关系,教学工作、思想工作就会比较顺利。

五、必须树立平等对待观

第4篇

今年9月30日,晋能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以来,集团公司董事长郭金刚在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整合重组专题会、整合重组领导组第一,二,三次等会议上分别做了重要讲话,这些讲话精神对我们当前正在轰轰烈烈展开的重组工作既做出了详细部署,又对重组过程中的思想统一、大局稳定、工作展开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通过安全例会、班前会、党日学习、百度新闻等不同形式进行了贯彻传达学习。通过学习我进一步认识到当前国企进行重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既是能源革命的大势所趋,也是我们企业生存的必然要求。学习中我深刻理解了省委省政府下决心进行省属煤企整合重组的决心。下面我详细谈一谈,在学习中我的认识:

首先,是我对人类能源革命的认识,我们人类利用能源从几十万年前使用人工火开始,开启了人类文明的大门,让人类得以更好的生存;第二次,是18世纪蒸汽机内燃机的发明应用开始开启了人类由化石能源支撑的工业文明的大门,让人类社会在短短200多年的时间里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第三次也就是当下,随着人们逐渐意识到化石能源对环境的破坏,对人类生存的威胁。以及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的推广。对我们以煤为主的产业结构构成巨大威胁,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企业转型已成为历史必然。

其次,是我对企业经济形势的认识。2002以来我能经历了煤炭的黄金十年,这样的煤炭黄金期再也不会出现了,一是国家意识到煤炭的污染,在十三五规划中就严格限制了煤炭的消费比重;二是光伏发电技术的突破以及推广,风力发电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压缩了煤炭的市场份额;三是煤炭企业的内部恶性竞争、煤炭产能的无序扩大更是对煤炭形式造成了雪上加霜。四是煤炭黄金十年以来省属各大煤企的高额负债率。这使得我们必须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新技术改进和加快企业转型成为必然要求。

再次,是我对改革重组工作的认识。当前,我们晋能控股集团公司组建已经基本完成,现阶段正在进行原五大煤企的资产转接,接下来还要进行人员机构的整合,会涉及到40多万人的切身利益,要高质量高标准按要求完成整合工作,还依然任重道远。郭金刚董事长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做出了抓好整合重组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计划安排。同时明确提出了牢固树立“一家人”思想,以“创新、绿色、卓越、高效”企业精神为引领,构建在国内乃至全球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高科技、高效率、智能化、现代化、环境友好型现代能源企业”并且提出了整合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切实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改革全过程,严格落实各级责任,认真做好井上下的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平稳无事故。

第5篇

本为含条文原内容与条文解读、阅文人个人的延伸解读。延伸解读部分包括某省法院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多数观点,少数为作者个人观点。红字部分经部分修改。延伸内容后续由省内相关业务庭法官会议陆续讨论、制定并印发纪要。目前仅供具体工作中参照,非强制性规定。

一 、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民法总则已施行,在应纳入民法典分则部分的合同法等在未完成修订前,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物权法等的关系: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原则,处理好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应纳入民法典分则)、公司法(不应纳入民法典分则)之间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适用:(条文略)

民法总则施行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总则与通则不一致的,适用总则规定;总则出台之前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司法解释与总则不冲突的内容和条文,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适用:(条文略)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民法典通过并施行之前,原则上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法总则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原则,应适用民法总则规定。

总则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属可撤销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属可撤销合同;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合并为显失公平,属可撤销合同,上述情况合同法总则与民法总则不一致,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原则,应适用民法总则规定。

合同法分则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定,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规定。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适用:

(条文未列)

两者之间为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公司法规定;例外情形,(1)民法总则有意修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2)民法总则新增加的与公司纠纷有关的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规定。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在被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1)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民法总则施行前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2)发生在总则施行前,延续至总则施行后,适用总则规定;(3)法律事实发生在施行前,但当时法律没有规定而总则有规定的,可以将总则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4)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当时法律规定为无效,按总则规定为有效或可撤销,应按总则规定;(5)总则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具体、不明确,而之后民法总则有明确而详实的规定的,可在裁判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如,无权合同,在不存在合同无效其他事由,认可其效力。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应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

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1)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2)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3)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

5、与目标公司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注册资金”及股权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份,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损失的,应当驳回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起诉。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注册资本认缴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请求认缴未出资到位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债务生效判决确定,经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条件但不申请破产;(2)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大会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表决权能否受限:

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认缴出资未届履行期间,股东是否享有、如何享有表决权,首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规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定,股东要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应审查股东大会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从而决定是否支持原告诉请。

(三)股权转让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

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至于是否影响合同本身效力,审查合同约定生效条件的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关内容。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未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擅自与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该合同无其他无效事由情况下,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般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况下,对股权受让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但不影响其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应释明要求受让方变更诉讼请求。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例外情形:(1)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2)只有实施上述行为的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不应承担责任;(3)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仅约束诉讼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涉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续存;(4)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例外情形既要审慎适用,又要当用则用。避免把握标准不严而滥用例外制度的现象,又要避免不善适用、不敢适用现象。

10、人格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其他情形。

11、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和控制,操纵决策,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工具,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债务的;(4)先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债务的;(5)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其承担连带责任。

12、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不同于股东抽逃注册资金,而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开可查询的,交易方可以在与其发生经济交往前审慎尽调,可以不发生交易,不存在股东要风险转嫁的概念。简单来说,风险自负,预先贴上“恶意利用……”的标签的办案思路和办案方式是不恰当和有害的,这是一种“被害妄想症”式的精神疾病。)

13、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为便利诉讼,似乎这种方式比较有效率,但实际上就没有必要成立公司了。因为反正要一起做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解决何谓“一事不再理”原则,解决何谓第三人,本条对其他民商事案件程序上有帮助借鉴作用;(2)前有生效判决基础之下,基于实体法的连带责任规定,对生效判决未涉及的责任人另行起诉,不构成“一事不再理”,只是将前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主体列为第三人;(3)在同一诉讼中,原告将实体法规定的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一次性主张解决全部问题,是标准的诉讼模式,原告仅告部分责任人,倡导释明追加被告,经释明坚持不追加被告的,可追加其他责任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4)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独立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情况类似于一般保证。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问题第14、第15、第16。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

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6、股东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

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支持。诉讼时效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无过失,且对外有表件外观,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无明显过失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

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区分。第一款是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担保,是否适用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个人倾向于适用)。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人担保,内部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或股东大会决定。对于第一款,相对人必须审查股东大会决议。对于第二款,相对人审查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均可,相对人尽到审查义务,一般即构成善意。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

(1)以担保为业的担保公司;(2)公司为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担保;(3)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单独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注意本条第4项的规定与最高院刘贵祥专委讲话不同。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越权担保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的,视个案案情而定。如债权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权限或机关决议系伪造、变造形成的,公司不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由实际越权盖章的责任人承担。

21、权利救济: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等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如公司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请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担赔偿的追偿责任,应予支持;公司未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担公司对外赔偿后的追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七)股东代表诉讼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诉讼所依据的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股东,不影响其原告主体资格。

25、正确适用前置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程序,应裁定驳回股东的起诉,但经查明根本不存在上述可能的,不应裁定驳回股东起诉,如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均掌控于他人尤其是被告手中,股东代表提起诉讼,公司股东均无异议等。

26、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

被告以股东提起恶意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符合反诉条件,应予受理并审理;被告以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由,提起反诉,应反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在该类诉讼中,股东代表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只有在经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机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效力,故民事调解书送达时才能生效。

(八)其他问题

28、实际出资人的显名条件:

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实际出资人提起登记为股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条件是:有实际出资;过半的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

29、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

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1)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意思自治;(2)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3)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4)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5)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违约金调整不能简单以民间借贷24%为标准,对明显恶意的违约行为应适度加大违约金的惩罚性。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审理合同等纠纷中,(1)对于合同属有效、无效还是可撤销、不成立、成立未生效等进行主动审查、审理,对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等应予主动审查、审理;(2)对于“不告不理”原则不能机械理解和适用,注重当事人主张与实际认定之间的隐含、包含关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1)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划拨土地的转让、抵押,国务院生效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划拨土地租赁,行政法规的规定理解为效力性还是管理性规定,上级法院未有解答,全国各省法院观点不一,故不能一概而论。如将划拨土地整体出租,对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予以回避,但应认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之规定,从该角度认定合同无效,如仅将划拨土地小部分出租,且无其他合同无效事由,原则上认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倾向于有效);(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枪支等买卖;(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4)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在民商事案件处理中,如违反规章,且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认定合同无效。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就合同签订后不成立,在合同法分则、担保法等法律中有例外规定。按合同法分则、担保法等法律,部分合同必须以标的物交付为成立要件,也就是理论上的实践合同。如,保管合同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定金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后合同才生效,法律条文表述与保管合同条文表述不完全一致,如何区分,等待研究。)。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情况下,要根据民法总则第157条、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注意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以双方过错来分配利益,根据个案案情做出裁判,尽力改变合同无效而简单地按原物、原价返还的局面。

34、价款返还:

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

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针对本条第一款,(1)合议庭认定的合同效力与原告、反诉原告主张不一致,应予释明;(2)原告、反诉原告主张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撤销、合同不成立,而未主张法律后果的,应予释明,要求明确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3)被告或反诉被告未抗辩主张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应向被告或反诉被告作相关释明;(4)原告或反诉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及财产返还、损害赔偿等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合同无效、被告或反诉被告财产返还、损害赔偿的同时,应对被告或反诉被告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责任一并予以处理;(4)被告或反诉被告未主张违约金过高,但抗辩主张隐含了违约金过高的意思表示,应向被告或反诉被告释明;(5)被告或反诉被告抗辩主张属本诉抗辩或应提起反诉范畴在法律上存有争议,而被告或反诉被告坚持认为应按抗辩主张一并审理的,应结合抗辩内容形成来源等,在本诉中对抗辩主张一并审理,避免判决出现实质不公平的结果:(6)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释明的内容,坚决不能释明,如诉讼时效抗辩等;(7)法律、司法解释等未明确不能释明,但结合有利于案件实质公平审理裁判、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还原客观真实的情况,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原则上应行使释明义务。

针对本条第二款,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文理解的扩充解释,目的是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兼顾法院二审直接改判存在的风险。

针对本条第三款,在经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新的抗辩后,应重新组织开庭,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37、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合同约定的事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如划拨土地的转让、抵押、出租等,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转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本身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是典型的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2)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

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向一方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但该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该当事人经释明后能否另诉,司法实践中有争议,但该条规定了可以另诉,对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具有参考价值。经释明后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另诉请求履行报批手续的,因两案诉讼请求类型不一致,不存在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应予准许。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释明要求原告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坚持不申请,故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又另诉主张工程价款并要求司法鉴定,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另案起诉主张亦是给付金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另行起诉,只能按申诉处理,故在该种案件类型下,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即上诉人又表示同意司法鉴定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发回重审,与解读的前款情形并不一致。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前,应通过调查、开具调查令等方式查明确定履行报批义务不存在障碍,确定相关行政机关会同意报批,才能判决被告履行报批义务,如果不采取上述调查行为,在未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情况下贸然做出履行报批义务的判决,事后证明该判决无法执行,导致履行报批义务的判决书存在错误。

在判决前通过调查、开具调查令、通知行政机关出庭等方式确定行政机关不能履行报批手续的,应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在判决前通过调查等方式无法查明行政机关是否能履行报批手续的,原则上应予支持。

至于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产生的新情况导致强制执行未果的,一方可另案起诉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以被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人承担责任。被人以人事后已无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有两套以上的公章在实践中是普遍现象,加盖的是否是相关机关备案的章并不是关键,关键是看加盖公章的人是否在其权限之内,是否对外足以构成代表权或权的外观表象。

注意法律对外观表见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

4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1)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与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不同。当事人是否实质主张撤销权,不能机械理解;(2)撤销权可以抗辩方式提出。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撤销权的行使可通过抗辩方式提出;(3)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当事人合同无效主张隐含包括了合同撤销主张,不能机械认定“不告不理”原则。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1)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2)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3)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

(未列条文)

(1)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2)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3)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具体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于2018年公报刊登,是典型的有关于抵销的案件)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债务履行期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应甄别协议内容的效力,如以物抵债协议存在个别清偿情况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及个案案情,可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而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本条第2款系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限制。(1)在诉讼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另一方不履行,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协议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基础上,判决是否支持;(2)在一、二审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法院不应出具调解书,应对基础债权债务继续审理;(3)对于二审中上诉人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而撤回上诉,应释明告知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标的物尚未交付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实为担保,根据民法总则164条规定,应向原告释明按照真实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46、通知解除的条件:

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本条观点实际即是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主张不能简单适用。

47、约定解除条件: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1)双方达成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后,一方当事人表面上违反约定,另一方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审理中应着重审查一方违反约定的原因,包括是否形成新的交易惯例、是否存在履行抗辩等问题;(2)即使查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对守约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可让相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48、违约方起诉解除: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1)本条依据实际上来源于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即非金钱债务不能要求履行的情况,法律条文列举3项,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2)诉讼中判定合同解除系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依职认定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及精神。详见市中院民一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期规定。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含有继续履行合同意思的,应予释明,由原告或反诉原告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经释明后坚持不变更的,对违约责任不予处理,但不影响其另案起诉。(另诉不违背“一事不再理”规则)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适用该条规定,应按照合同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精神处理,在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如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计算出的金额高于违约金、定金罚则,但守约方同时主张的,应属释明,经释明后原告没有明确主张的,原则上应就高支持或对于超出定金、违约金的损害赔偿部分予以支持。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

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1)违约方未到庭,未作出违约金过高抗辩主张的,法院是否应主动调整,对此,有不同认识。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调整违约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待上级法院进一步确定或市中院民二庭法官会议进一步研究;

(2)对于违约金调整,就延迟给付金钱产生的违约金,根据本条规定、违约金调整适当保守的精神以及市中院在相关会议上统一的尺度,一般应调整为11.7%,如被告或反诉被告违约恶意非常明显,拟调整标准超11.7%的,应提交法官会议讨论,但最高不得超过24%,避免在不同案件中违约金标准调整尺度过大导致不同案件利益显著失衡、市中院对外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象产生。市中院民二庭即将就该问题出台法官会议纪要,民一庭法官代表拟参加法官会议。对于非金钱给付违约金,按民一庭2017年法官会议讨论通过的解答予以处理;

(3)在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纠纷中,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时并未取得合同约定的交付备案证书,交房协议中购买人并未放弃向开发商主张之后产生的违约金,后开发商取得交付备案证书,购房人起诉开发商支付实际交房之后至开发商取得交付备案证书期间的违约金,对此有不同认识。开发商实际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在购房人未明确免除开发商违约责任情况下,开发商应承担违约金,但违约金可按合同约定或在一般逾期交付违约金调整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法律、司法解释的利息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的,之后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1)物权法与担保法有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2)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3)要根据区分原则即物、债分离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4)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

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经认定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出的符合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的独立保函,无论是国际商事交易还是国内商事交易,不因认定主合同无效而该保证合同无效。

55、担保责任的范围: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该条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的问题,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情况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担保人不可以向其他不同类型的担保人追偿。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58、担保债权的范围: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抵押登记后,优先受偿的金额范围到底是以登记为准还是以主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范围为准,该条对此予以了相对明确的解答,具体操作以相关业务庭解答为准。在涉及追偿权的纠纷中,追偿范围以生效判决、执行到位情况为准。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抵押合同一般自签订时生效,有别于担保法规定,不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3)抵押权的设立、取得,与抵押合同生效系两个概念,前者是物权概念,后者是债的生效概念。物权法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才取得抵押权,如未办理登记的,不取得抵押权,不影响合同效力,至于法律条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是指未登记不取得优先受偿权;(3)抵押合同的债权人起诉请求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抵押合同不存在无效、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存在障碍情况下,应予支持;(4)抵押合同生效后,但按法律规定未取得抵押权、抵押物即灭失或转让他人等,合同中的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承担责任的,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为限承担责任,抵押物价值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司法鉴定的时间节点,由合议庭或主审法官根据个案情况确定。

61、房地分别抵押:

(未列条文)

(1)“房地一体”是原则,地上已存在房屋情况下,单独抵押土地或房屋,地上房屋或房屋所附土地一并认定为抵押;(2)土地抵押之时上面没有房屋,之后地上新建房屋,不纳入抵押财产范围;(3)抵押权有冲突的,按抵押担保价值范围比例确定;(4)本条对执行有非常大的意义。

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6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

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1)质押合同一般于签订时生效,不以质押物交付为生效条件,不同于担保法规定;(2)质权以质押物交付为设立、取得(质权物权的取得)条件,交付不仅是指直接交付,也包括向第三人交付、占有改定等。本条意见是对监管人身份如何确定,根据个案判断监管人受哪一方委托或控制,从而确定质押物是否交付,以及监管人的违约责任;(3)质押物未交付,出质人的责任以质押物价值为限,可参照抵押人责任的意见。(4)质押合同的债权人起诉请求交付质押物的,在质押合同不存在无效、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存在障碍情况下,应予支持。

64、浮动抵押的效力:

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65、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本条是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系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顺序的特别说明。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66、担保关系的认定:

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对于合同担保即债的担保,不同于物权法上规定的担保,不宜轻易否定其效力。

67、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1)本条适用前提是担保合同的例外情形。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物权设立、取得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因无法法定机构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在担保物不存在障碍情况下,可判决就担保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主要是指,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所有权已转让他人,担保物被查封等,原则上不能判决就该担保物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2)在适用该条情况下,原告起诉前或起诉后应及时申请对不存在障碍的担保物保全。原告未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原告诉请释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

原告主张被告履行非金钱债务(如要求被告履行过户手续等),人民法院应向未申请保全的原告释明申请保全,并告知其不申请保全的不利后果。原告不申请保全或经释明后不申请保全,导致拟判决前标的物被另案查封、抵押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作出裁定前应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69、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

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条规定对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启发和参考作用:(1)在房屋买卖等交易性合同中,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且买卖标的物并未交付,不构成有效让与担保合同,一般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虚伪意思表示无效,隐含的真实意思予以查明,确定真实意思的合同效力;(2)在部分民商事案件中,真实意思表示直接体现在合同中或合同主要条款中,不存在以虚伪意思掩盖真实意思情形,双方仅存在一种法律关系,不能仅以合同抬头判断分析双方法律关系和性质,在审理该类案件中直接根据合同或合同主要条款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实质。如合同抬头名为承揽关系,但根据合同内容、特点、性质认定为雇佣关系,是典型的问题。

70、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

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分别或者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本条规定对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启发和参考作用。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不同的主张,原则上应合并审理。如买卖合同,一方主张价款,另一方在本案中不作合同解除或质量赔偿等抗辩,而是另案起诉主张合同解除或质量赔偿等,实质上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两个不同法院先后已立案受理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于前一案件审理;两个案件属同一法院受理的,后立案案件,应裁定合并于前一案件审理。

71、让与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1)让与担保在狭义上不同于以物抵债协议;(2)让与担保合同属债的担保性质,故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按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现有规定,原则上不认可其效力。名为买卖,实为担保,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买卖的虚伪意思认定无效,故对“买受人”提出的房屋买卖过户主张,因买卖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但应行使相关释明义务;(3)让与担保合同标的物已经交付情况下,认可其效力,主要是隐含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担保,对债的担保并无禁止性规定,而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效果优先受偿,一方面解决了流抵禁止、对所谓“出卖人”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精确体现出真实意思表示和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效力。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与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间的程序关系。

128、分别审理;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第6篇

学习文明礼仪心得体会1   礼仪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由于受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时代潮流等因素而形成,既为人们所认同,又为人们所遵守,是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交往要求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简言之,礼仪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从个人修养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从交际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人际交往中适用的一种艺术,一种交际方式或交际方法。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示人以尊重、友好的习惯做法。从传播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的技巧。如果分类,可以大致分为政务礼仪、商务礼仪、服务礼仪、社交礼仪、涉外礼仪等五大分支。但所谓五大分支,因为礼仪是门综合性的学科,所以又是相对而言。各分支礼仪内容都是相互交融的,大部分礼仪内容都大体相同。

  礼仪的主要功能,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一是有助于提高人们的自身修养;二是有助于美化自身、美化生活;有助于促进人们的社会交往,改善人们的人际关系;还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从团体的角度来看,礼仪是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象的主要附着点。大凡国际化的企业,对于礼仪都有高标准的要求,都把礼仪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获得国际认证的重要软件。

  通过学习,可以从中得到很多乐趣,可以提高个人修养,提升个人素质,使你更适合在这个激烈竞争的时代生存。

  一、在个人修养方面,现代礼仪起了很大作用。学习现代礼仪,不仅规范了自己的行为,使举止得体,言语文雅,而且还培养了礼貌待人接物的好习惯。

  二、在职场礼仪方面,也学到了很多,尤其是平时老师举的典例,实训室里的各种模拟,都使我受益匪浅,懂得了许多,了解了许多以前所不了解的,各种模拟使我的紧张感减小了,让我可以从容镇定,落落大方的面对眼前的一切。

  三、再涉外礼仪方面,也学到了许多前所未闻的离异,同时也了解到了许多国家的不同的风俗习惯,多姿多彩的课堂模拟,同学们的踊跃参与,争相表演各国风俗,形象生动,激情澎湃,再谈吐言语中学到了许多。

  总之,现代礼仪对于当代学生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在职业竞争中,学历只占一小部分,而大部分归属于你的礼仪举止是否得体,得体的礼仪举止会使你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更大优势

礼仪心得体会与总结   人际交往中,社交礼仪已经成为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社交礼仪教育有利于我们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构成和谐的心理氛围,促进我们的身心健康。

  礼仪不仅仅能够有效地展现一个人的教养、风度和魅力,还体现出一个人对社会的认知水准、个人学识、修养和价值。随着社会的进步,礼仪在生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礼仪已经成为提高个人素质和宣传单位形象的重要条件。众所周知“不学礼,无以立”。要从狭小封闭的环境中走出来,除了应具备一些必备的专业技能外,还务必了解如何与人相处的社交礼仪。礼仪的学习能够帮忙你顺利地走向社会,走向世界,走向未来,能够更好地树立起自身的形象,在与人交往中给人留下彬彬有礼、温文尔雅的完美印象。

  学习了礼仪知识后,我感受颇深、受益匪浅,更加深刻的懂得礼仪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更加清楚的明白礼仪的深邃内涵。对个人来说,礼仪是外部形象和内在素质的集中体现,礼仪既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的要求,在个人事业发展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适当的礼仪对内部能够融洽关系,对外界能够树立形象,营造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它还能够提升人的涵养,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沟通,在细微之处更显真情。礼仪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常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小事中,但又往往被我们所忽略。所以学习和运用礼仪要注重平时,注重细节,从小培养,构成良好习惯。讲礼貌、讲礼仪,需要的是人人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具体说来要求个人要注重仪容仪表、待人接物、礼节等各个方面。礼仪贯穿于日常生活的点滴之中,穿衣、打招呼、递名片、入座、握手等司空见惯的行为也有很多的学问与规矩。生活中我们常常不经意间在一些平常的事情上做出的动作可能正是不贴合礼仪要求的,可能自己还不察觉,但往往正是这些被人们认为不足挂齿的小事却体现出了一个人的涵养来。

学习文明礼仪心得体会2   首先,十分感谢公司能给我这样一次机会,让我有幸在现场聆听到著名礼仪专家中国人民大学金正昆教授《高级商务礼仪——全面提升全员职业素养》的精彩课程。9月15、16日两天的课程培训,金教授用诙谐幽默的语言为我们讲述一个个生动的案例,让我们知道在商务交往中接待客人、交换名片、赠送礼品、得体着装等方面的要求,让我受益匪浅,感触很深,让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发现自己在人际交往中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体会到商务礼仪在工作、生活中的重要性。

  参加培训的前一天,我还在耿耿于怀公司为什么会投入这么大的资金来进行商务礼仪知识的培训,我天真的以为只要是一个正经大学毕业的人,礼仪修养应该不会那么差。但是,我忘记了,世界是具有多样性的。培训的第一天,金教授开讲不到20分钟的时间里,他抛出一个鲜活例子就将我难到了——“打电话谁先挂”,这个问题同样也引发现场全体学员的热烈讨论,我从来就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我的第一反应是先打的人后挂,丝毫没有经过大脑思考,只是将我以往的习惯当成了“标准”。金教授给出了答案:国际惯例是地位高者先挂。一语惊醒梦中人!这样的答案谁能不信服呢?!所有的游戏规则都是由强者制定的,强者说了算,打电话的规则也是如此!就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让我醒悟了过来,这个高级商务礼仪课程的培训是完全有必要的,需要每个人去认真学习、感悟,尤其是从事会议服务接待工作的我们,更应该引起重视,礼仪问题关系重大。也更加明白为什么公司愿意花重金来给我们做这个培训了。

  2天时间,金教授在本次课程培训中教会了我许多高级商务礼仪知识,如短信礼仪、喝红酒的禁忌、祝贺他人时打什么颜色的领带、正式宴请他人时应注意哪些、陪领导乘电梯的出入顺序、陪客人时聊什么不聊什么、如何做自我介绍、名片交换的礼仪、握手的基本礼仪等等。

  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金教授在提问“祝贺他人时打什么颜色领带”时,现场提问了3个学员,1男学员站起来一语不发,另1男学员发了言却不知道回答的是什么,仅有那1女学员作出回答粉红色。当时我就在想,即时我不知道答案我也应该吱一声告诉教授我不知道,请赐教,或者我可以随便说一个颜色也行,万万不可站起来像个木头在那里干杵着,完全像个小学生被罚站一般,这是我当时的一个体会。更触动我的是,金教授对他们几个人的点评。

  金正昆教授说,在这样的场合之下起来发言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应学会把握机会,金教授以此为例展开了对“沟通礼仪”深入的讲解。他说,回答师长问题时首先应该站起来,其次,在回答问题之前可以借机作下自我介绍,让更多人(潜在客户)认识你,如“金教授,你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回答您的问题。我是海南春秋西点商务会议展览有限公司网络部编辑颜小七,我认为去给他人祝贺道喜时应佩戴的是紫红色的领带……”西点会展金教授的这番点评,点醒了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人们通常只知道回答师长提问要起立表示尊重,却忽略了向提问者以及身边的人作自我介绍,殊不知让别人知道你身份这也是一基本的商务交往礼仪,其实最重要的还是借此将自己介绍给大家,如果你是做服务行业的,如果你是做市场推广的,更应把握此机会,说不准旁边就有你的潜在客户,说不准哪天他们就主动联系到你。金正昆教授说,沟通讲究主动性,有效的沟通让我们成功!认真只能把事情做成,用心方能把事情做好!

  金教授在本次《高级商务礼仪——全面提升全员职业素养》的培训课程中与大家分享了许许多多的商务礼仪经典案例,内容轻松诙谐,但都蕴含着深刻的道理。需要每个人用心去揣摩、感悟。公司组织的这次商务礼仪培训非常具有意义,从个人的角度看,一是有助于提高个人的自身修养;二是有助于人美化自身、美化生活;三是有助于人们的社会交往,改善人们的人际关系;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可以美化企业形象,提高顾客满意度和美誉度,最终达到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非常期待日后还能参加这样的课程学习,完善自己!

学习文明礼仪心得体会3

  我们的国家素有“礼仪之邦”的美名,而作为教师的我们,为人师表,为孩子以身示范,更要做到举止文明,接人待物得体大方,语言表述正确并充满着智慧。要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不能仅仅在上课时教学方法灵活,有新颖的教学思维,仅仅在活动中体现着幼儿教师的各方面能力,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通过培训,第一组教师的礼仪展示《教师的站姿、坐姿、蹲姿、走路姿势》看了之后,真的从内心中充满一种向往,优美的姿态,如空姐一般,挺拔的身姿,展示了一个人的素质。不是做为教师才要学习这种仪态,而做为人,做为一个女人,优雅的举止,每一个身形都充分体现了女人的美丽。作为老师的我们看了之后,心里都会非常喜欢,那做为家长或是孩子,看到老师的美丽,又何尝不会喜欢呢?

  再者,教师是灵魂的工程师,用言行影响着孩子,是孩子的榜样。那我们的身形举止,仪表仪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第二组老师的礼仪展示《接人待物》,看了之后,才发现我们日常生活中,接人待物与家长的接触时,有许多不足,教师平时与家长的接触,要让家长感觉教师的素质,不仅通过接人待物的礼仪,还有语言的规范。进行了学习之后,我觉得不仅要把孩子培养成讲礼仪、懂礼仪、用礼仪的孩子,而是让我们成年人乃至整个社会,真正的成为名符其实的“礼仪之邦、文明古国”。

  第三组老师的礼仪展开《幼儿园课堂礼仪》,我参加了这组教师的展示,在编排时我们学习了有关教师课堂礼仪的资料,学习中就感觉到,孩子耳濡目染我们的语言,行为。他们会在一天天的模仿,我们正确的礼仪会在教学中让幼儿学习知识的同时,学习到教师的礼仪。而在学习之后,我们在课堂中的礼仪会涉及到第一组教师所展示的所有姿势。以前真的没有想过、甚至没做到过规范而标准,在心里也没有这个标准。

第7篇

一、优质护理

在医院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及护理部的指导下,通过规范临床护理工作,优化护理工作模式,实施护理层级管理,落实床位责任到人,保证了病人各项诊疗措施切实有效落实到位,扎实推进了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开展,病人满意度不断提高,真正达到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护士满意的效果。

1、优化护理模式,落实护理责任

通过加强全员培训,充分认识护理改革重要性,在全科营造推行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良好工作氛围,优化工作流程,改革工作模式,实行扁平化管理,护理组长全面负责落实本组护理工作;责任护士掌握病人病情、落实基础护理措施,全面了解病人需求。护士长根据患者病情、护理难度和技术要求,按照能级对应关系,将病情轻重不同的患者分配给不同能级的护士进行护理,平均每名责任护士负责8名左右患者,从而在保证护理质量的同时充分体现护士自身价值,让护士看到了职业发展的前景。

2、护士长现场管理,五查房取得显著效果

早查房:上班后重点查夜间护理质量;医嘱下达后查房:重点查医嘱执行和护理措施落实情况;午查房:上午下班前查看病人就餐及治疗饮食是否符合治疗要求;下午上班后查房:查看连续工作情况;晚查房:下午下班前查看病危、手术、输血等病人的交接记录情况。通过以病人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的五查房现场管理模式督导基础护理工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拾遗补漏,关注病人、环境、设备、医嘱等问题;建立了要事交接本,达到全程、全面、专业的无缝隙服务。

3、落实优质服务,提高护理内涵

定期收集病人心声,并在护士站公示分级护理标准;强化宣教探视时间及探视制度,保证专业照护,优化病房秩序。实施个性化护理,充分发挥患者的自主性、参与性。管床护士始终守护在病人身边,贴近病人,突出专科护理特色,做好围手术期的健康指导。落实核心制度,建立健全病区安全警示标识。重视首次沟通,加强关键环节沟通,建立和谐医患、护患、医护关系。

4、推行弹性排班,完善绩效考核

为挖掘人力资源潜力,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和患者需求,推行了护理人员弹性排班制。护士长建立了班次预约本征求护士意愿,在治疗、护理高峰时段或护理工作量激增时护士长启动紧急状况下护士调配预案调整护士班次,保障紧急状态下护理安全与护理质量。实行工作质量与绩效考核挂钩,调动了护士工作积极性,及时发现护理安全潜在问题,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以来,手机版全科护理人员提高认识,转变服务理念。扁平化床位管理使医护患联系更密切、更融洽。护士责任到位,增加了病人安全感;减少了呼叫次数,缩短了应灯时间;连续、全程、全面的护理服务将基础护理与专科护理有机结合,促进患者尽快康复,赢得了广大患者的信赖。护理部患者满意率调查99%以上。

二、护理安全管理

骨科治疗透明度高,病人卧床时间长,易并发功能障碍及各种合并症,且车祸、工伤、等易涉及法律问题,所以骨科成为医疗纠纷率较高发科室,护理安全管理是工作的重点,细节管理渗透到每一质量标准中。

1、保证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成立以护十长为首的健康教育、护理病历书写、消毒隔离、基础护理4个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发现问题及时记录、总结。护士长深人病房,跟班检查,对一系列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召开护理质量与护理安全分析会,针对护理缺陷、差错,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保证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

2、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特殊病人的管理

重点时段是指交接班时间、午班、夜班、休息日、节假日。这些时段工作人员少。护士易出错。患者易产生不满情绪。重点环节是术前、术后、危重、抢救等较繁忙、处置较多环节。重点人员是指危重病人、手术病人、病情特殊变化病人,还有新护士、进修实习护士、常出现差错护士;特殊病人是指转科和转院的病人、有医疗纠纷或有意见的病人、领导关照的病人、本院职工认识的病人等。实践证明,这些人员身上往往存在不安全因素。护士长要加强跟踪检查,合理调配护理人力资源,以保证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

3、重视急诊急救及突发事件的培训

针对骨科病人车祸群伤多,医生手术时段门急诊病人多,制订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各种应急预案,提高护土应急反应能力。培训提高护士急救技能,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急救程序、心肺复苏、急救约物知识、急救仪器使用培训等。抢救仪器、药品、应急设备定人负责、每日检查、及时维修,保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与护理部的领导和指导是分不开的,我们还有许多不足,但我们不骄傲、不气馁,让病人的需求成为护理职业创新的动力,认真做事、用心做事才能把护理工作做好。在新的一年里以优质护理服务活动为契机,创建用心护理、快乐工作的护理服务品牌和护理文化,努力打造一个优质、高效的临床护理队伍,使护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医院工作心得体会2一年来在各位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经过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学习上的收获,思想上的进步,业务上的提高,全科人员爱岗敬业,尽心尽责,克服困难,不惧艰险,开拓进取,增强了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形成了一个以学院为核心,以处室为领导,以安全消防为中心的具有凝聚力的科室。一年来我们主要做到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队伍思想建设,提高业务技能

随着我院日新月益的发展。安全保卫工作更为重要,医院各级领导对保卫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安全保卫人员,提高政治素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而且还要注重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水平。努力做到政治上放心业务上过硬,工作中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巡防巡查、重点保护。较好的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

二.敬岗爱业无私奉献

由于保卫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对保卫科的同志来说,上班与下班、上班与休息、已经难以区分,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特别注意强调,敬岗爱业和无私奉献,要求人人讲大局、讲工作、讲风格、讲奉献。常言道,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全科上下的共同努力,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目前保卫科已经成为我院一个良好的窗口。因为从人员来访到车辆出入;从安全保卫到消防设施的配置;从医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到卫生清除。我们都做到了文明、科学、严格、高效。并因此而受到了广大教职工的好评。

三.努力实现保卫科工作的安全无事故

随着法官之家的启用,领导来访及各种会议与日俱增。加之我们几个人以前都没从事安全保卫工作,因此如何努力实现保卫工作安全无事故,的确并非易事;我们也确实感到了压力和挑战。但是我们毕竟有领导的充分信任和同志们的大力支持,也有一腔热血,使我们变压力为动力,化条件为机遇,;并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终于把领导的重托、大家的希望一件件地落实到实处,订立了夜间值班制、门卫礼仪制、电话回访制,治安巡防制统一调配制。设立了值班室和治安联动电话。如发现问题,要求5分钟到达事故现场。对某些岗位定人、定岗、定责,对全院所有场所放置的消防设施,做到心中有数,使消防安全设施在管理和使用上更加科学规范。

以上工作凝聚了保卫科全体工作人员的心血,通过实施这几项工作,我们非但体会到了进取的艰辛,同时也领略了成功的欢欣,下面是我们一年来取得的主要成绩:

1.取得了学习上的进步,观念上的转变,业务上的提高,掌握了对重大案件的应急措施和一般案件的处理方法。

2.建立健全适应我院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今后保卫工作正规化、形象化、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3.全科同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完成了领导来访及各种重大会议的安全保卫工作,受到了上级法警总队领导的表扬。

4.忠于职守。甲流期间,根据学员的部署,克服种种困难,圆满完成领导交的工作任务,受到医院党委的表彰。

5.一年来接待出入我院人员几万余次,车辆检查几万余次,确实做到了安全有序。

6.先后制止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制止打架斗殴十几次,聚众闹事十余次。先后受到了驻地公安部门的表扬

7.杜绝了数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及破获盗窃案件4次,保护了医院的财产安全。

8.协调了外协关系,和驻地公安部实行联防联治,并参与了驻地公安部多起案件的侦破工作。

9.对全院的消防设施,进行科学的配置,为医院节约了大量的资金。

10.由于工作突出,被辖区公安部门,聘为公安监督员。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虽然在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领导的要求和同志们的希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是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律研究还不够,我们会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在医院党委和处室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使每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无事故,使医院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医院工作心得体会320xx年冬季的雪儿尽管舞得很美,大地银装的动人可爱,但却也和已往任何年份一样,成为不复的昨天;20xx年依着它的必然性,迈着骄健的步伐向我们走来。喜乐也好,愁怨也罢,谁都无法阻挡了这时代前进的脚步。新年伊始回头看,凝目来路想些历经事,让心悲喜之间,更多的是感悟;新年伊始翘首望,展望前途呈梦想,希望之际,更多的是祈愿。

过去的一年,与时俱进,全面学习提高自己。从政治政策到法律法规;从业务知识到技能技巧;从团队协作、爱岗敬业到爱院如家;从传帮带教到医院发展壮大……都发挥了一名老职工应有的作用。

一、政治思想积极进步,努力站在一个时代与政治的至高点上,用科学与发展的头脑武装自己,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

二、组织纪律方面:遵守院科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主动加班加点,力争让我们的工作达到领导放心、百姓踏心、自己安心!力争让患者愁绪而来、满意而去!力争消除隐患,把不满、投诉和纠纷降到最低!遵纪守法,争做“八荣”人,不做“八耻”事。以“院荣我荣,院耻我耻”为做人宗旨和工作信条。

三、业务知识与能力方面:积极参加院科组织的各种学习与讲座,扎实专业知识,学习先进经验技术,汲别人之长补自己所短,善于总结,不断完善提高,以利更好地履行“三个一切”的服务宗旨。

四、医德医风方面:廉洁自律,发扬传统美德,恪尽职守,对病患不分老幼贫贱美丑,一视同仁。用热情的态度、良好的沟通、精湛的技术搏得依赖。永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色。

五、传帮带教方面:常年带教进修实习人员接产与护理知识与技能技巧的学习。能够始终如一地认真带教,经常想着吕梁山的明天,时刻有种忧患意识,总是感觉责任重大,所以就总能以一种高瞻远瞩的态度,不断提高总结,尽自己所能,把所有做人的和专业的知识毫无保留的传授给所带同学。以期她们能更好地为山区人民服务。

六、老师之称谓:总在感动着年轻的同行喊自己老师。记不清从什么时候开始了,我们医院上下就总听到年轻人把比自己年岁大的同行甚至卫生员喊着老师,听着总叫人舒畅,由此让人感觉出一种院风的健康。身为平凡的有点平庸的我不知为此感动过多少次了,感动之余总想着如何不愧对这称谓、如何让自己更象个师者?因为老师之称,是我儿时的梦想、长大的遵从,生命也为之敬然!只是,自己却总也不能很称职地像个师者让一些年轻同行失望也跟着或多或少地受累,在此深表歉意!不过,我真的始终很努力,是一种发自肺腑的努力与良知的承诺和兑现,做为这个我赖以生存并总想着让她更好地壮大与发展的医院的老同志,我在各方面都一直在尽职尽责,一定没有辜负其栽培与养育之恩!

第8篇

谢慧玲

根据县委组织部安排,我于2015年6月16至7月15日在镜湖区周家山社区挂职锻炼,周家山社区隶属安徽芜湖市镜湖区弋矶山街道办事处,西临长江,东至长江路,南至中山北路,北至赭山西路,占地0.41平方公里;辖区总户数3533户,总人口10599人。

在这一个月时间里,我努力克服工作和生活上的种种困难,虚心向该社区班子及工作人员学习请教,尽量做到帮忙不添乱,从工作中学习经验,寻找自身差距,弥补自身不足。以下是我这挂职一个月来的的心得体会:

一、注重学习,全心投入

挂职锻炼是一个难得的机会、也是一种新的工作体验。本次挂职锻炼我侧重于向先进社区学习,借鉴先进社区的工作经验,促进和开拓自已的工作思路,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我在较短的时间里就适应了新的环境、并很快实现了角色转换,通过参加该社区的每一次会议、每一回下片、每一项交流来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每个工作日都是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学习她们的先进社区管理方式及开展服务方面的工作经验,包括社区综合管理、社区服务及发展理念、服务项目设置、如何开展志愿活动等方面的先进做法和不同之处,认真分析总结该社区干部与居民交往的艺术,学习他们那种工作中不怕繁琐、真诚待人,稳扎稳打、无私奉献的工作作风。

二、牢记使命,完成各项任务

鉴于这次挂职时间只有一个月,社区没有给我安排具体工作。初来的第一天让我感受到这里的工作环境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社区的工作程序结构相差不大,陌生的是市里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每项工作的工作量大而繁琐,每项工作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短时间里我想只能通过"全面了解、有所侧重"的办法来开展工作,确定我自己的工作思路后,我采取积极主动,通过多了解、多观察来分析该社区干部每一次与居民交往的艺术,并通过他们和居民的日常工作来了解该社区的党务工作、财务工作、民政工作、计生工作、综治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等等,利用空隙时间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探讨工作方法和经验,并把自己一些好的想法和经验说出来和他们一起分享。在相互了解和沟通中,通过对比自查,让我深有体会,开阔了视野,更加了解了自身差距和不足之处。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要从更高的层面认真思考,不断提高本社区各项工作的业务水平,便于更好的促进本社区的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实践锻炼,提高自身素质。

第9篇

  医院护士进修心得体会1

  我于今年6月份在xx市中心医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进修学习。非常感谢医院领导和护理部给了我这次学习的机会,通过这次学习,受益非浅,感受颇深,现将学习中的所见所得如下。

  一,护士分级。中心医院把护理人员分为辅助护士,初级责任护士,中级责任护士,高级责任护士。根据分级的不同,对护士的要求不同,分管病人的数量和病情程度不同。所对应的工资奖金等相应的酬劳也是有区别的。辅助护士就是新入职人员,在上级护士的指导下完成工作。初级责任护士就是入职1到3年,能够基本掌握常见护理操作,解决常见护理问题,中级责任护士就是能熟练掌握各项基础及专科护理,并能根据病人情况制订护理并组织实施。高级责任护士精通常规及专科护理知识和操作,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解决复杂及疑难护理问题,有组织,指导教学的能力。这样对护理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使护士有了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护理质量的高低,好坏与护士的专业素质,独立思考能力是密切相关的。护士分级提高了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并督促我们能够主动进行学习,有较多的知识积累和信息储备,更好的为病人服务。

  第二,优质护理服务。中心医院开展的优质护理服务活动,改变了护士以“医嘱”为中心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使病人接受不同护理人员的片段护理转变为病人从入院到出院由相对固定的一名护士负责,实行8小时在班24小时负责的模式。将以往整个护理工作内容简单归纳为处理医嘱,打针发药等若干功能的功能制护理,转为小包干的责任制护理。责任护士具备专业的知识,能把握观察重点,在对患者落实生活护理的同时,对病情进行密切的观察,如在对病人进行床上擦浴时,会查看皮肤有无破损,压疮,出血点及皮疹等,发现异常及时联系医生采取措施,在为病人翻身时会注意保护导管,防止导管打折滑脱,指导正确翻身方法,保护患肢,避免加重患者痛苦。通过优质护理工作的开展,实行小包干责任制,护士建立了“我的病人”的理念,深入病房,对患者进行有效沟通,主动关心患者,提供疾病相关的健康知识,落实健康教育。提高护理质量。对于所负责的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护理服务。

  第三,专科护理。我所进修的科室是骨科,他们非常注意发展专科特色,根据科室常见病印发的健康教育图册,挂在科室走廊上,非常的具体全面,通俗易懂,使病人对于自己所患疾病能有完整的了解。印制和拍摄了三角巾悬吊,直线翻身,腰背肌锻炼等专科护理操作规范和视频。使专科护理操作标准化,规范化。病人入院后,责任护士要对病人做到八知道,即床号、姓名、诊断、病情、治疗、护理、饮食、检查阳性体征。从病人入院到出院会有全程的健康教育,和功能锻炼指导。根据专科特色进行护理创新,针对手术部位特点制作的病号服,即方便了伤口换药和病情观察,也充分方便了病人。制作的垫枕使病人患肢摆放更为舒适,褥疮垫的使用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了褥疮的发生,减轻了病人痛苦。

  总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卫生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护理服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打针、输液、发药等单纯的护理工作,而是越来越注重为病人提供全身、全方位的优质护理服务。通过这次学习,使我的护理服务意识和护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最次,非常感谢医院领导给予我这次学习和提高的机会,我会把进修学习到的知识和技能加以巩固并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去,更好的为患者服务,为医院的快速发展贡献力量。

  医院护士进修心得体会2

  首先,感谢院领导、科主任,护士长给了我这次进修学习的机会。在短短的时间里,我深切地感受到人民医院先进的医院管理模式、周到的职业安全防护等诸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其次通过此次培训学习,让我对怎样成为一名合格并且优秀的护理人员有了深一步的认识。

  这次培训学习的思想主要是人性化、时代化、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就是要以人为本,言行举止要充分体现对病人的关心、照顾,一切以病人为中心,设身处地的为人着想,重视与病人及家属的沟通。制度化就是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结合时代的需要制定适合本院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时代化就是要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护理思想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病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些不仅是培训学习的新思想,也是时代对于护理提出的新的要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护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前我学习的护理知识已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这次培训中,我学到了许多新知识。

  首先1.护理服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打针、输液、发药等单纯的护理工作,而是越来越注重为病人提供全身、全方位的优质护理服务,护士各种服务除行业技术外,言行举止也是充分体现对病人的关心、照顾,因此,面对未来的医疗竞争和社会需求,护士礼仪能表达护理人员的形象,赢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这次培训也使我们的执业素质有了提高,为我们能够快速成长为一名有修养,有素质,有能力,有水平的护士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帮助我们在平凡的工作中发现专业的价值和自身的价值。常言道:三分治疗,七分护理。作为一名临床护士,我们与病人接触最密切,应该给与病人亲人般的关怀,时刻了解他们的需要,满足他们的需求,要用我们的爱心去帮助每一个患者。这不仅能提高医院的护理质量,同时给患者增加战胜疾病的信心。

  3.注意护理安全,避免医疗纠纷。人民医院各种安全标识齐全,注意安全、小心地拔针后沿血管方向按压5分钟、预防压疮等。其次,护理人员时时处处都 会提醒患者及家属相关的注意事项,以此来避免纠纷。 虽然他们时常与病人沟通但却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他们注重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医疗纠纷,这一点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4. 通过本科阶段护理理论的学习,我认识到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我国护理模式逐步从以疾病为中心转向以病人为中心,用整体护理模式替代传统功能制的护理模式,而与患者时时沟通交流是关键,也是做好整体护理的关键。

  5.人民医院有一套自己独特的严格的管理制度。例如日班为夜班做好一切用物准备,抢救物品齐全;病人概况及交班报告应由值班护理人员评价和记录,要求字迹整齐、清晰、简明扼要、有连贯性,运用医学术语;进修护士或实习护士填写交班报告时,带教护理人员或护士长要负责修改并签名。相比较人民医院,我们吉庆医院的管理制度有些松散,今后要针对我们医院的实际情况,借鉴学习人民医院的管理,制定出适合我们医院的一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通过学习和比较,我认识到我们医院的护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1.服务态度不够好,我们的护理服务还局限在打针、输液、发药等单纯的护理工作,而没有注重为病人提供全身、全方位的优质护理服务,言行举止没有充分体现对病人的关心、照顾。

  2.护理观念落后与时代脱轨,我们的护理还是采用传统功能制的护理模式,没有与时展的要求想适应。

  3.管理制度比较松散,没有人民医院的管理严格和正规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该学习借鉴人民医院优秀的地方病做到如下整改: 首先需要转变观念,加强整体护理理论的学习。在平凡的岗位上,我们要坚持为病人服务的信念的同时,也要严格的在学习上要求自己,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临床与实践相结合,在工作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我。观念的转变首先是认识的转变,通过学习整体护理理论,学习与之相关的护理程序、护理哲理及护士行为准则,了解国内外护理学发展的动态,明确开展整体护理的意义。同时根据病人的特点,学习相关心理特征、营养知识、预防保健知识、疾病护理等有关专科理论的新进展,使我们在观念上得到根本转变,开阔视野与思路,进而做到以点带面,为整体护理的开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次,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做到微笑是最基本的,微笑可以给病人带来温暖、安慰和希望;同时医务人员还应对病人予以宽容,做到将心比心,设身处地的为人着想,要好好用 所学去实践,真心地关心他人,重视与病人及家属的沟通,采取有针对性的整体护理。

  第三,在当前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我们不仅要严格遵守技术规范,还要崇尚学习,增强法律观念,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人文素质,避免医疗纠纷;

  第四,针对管理制度有些松散的问题今后要针对我们医院的实际情况,借鉴学习人民医院的管理,制定出适合我们医院的一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在人民医院进修的时间虽然仓促,但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摒弃懒散和不良的态度!把自己所学的东西学以致用。经过学习,我明白了医院要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不仅仅使要跟上现代医学发展的步伐,而且更重要的是提高我们的道德水平、专业技能和临床护理质量。最后,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在院领导的领导下立足本职工作, 遵守医院各种规章制度, 踏踏实实工作, 决不辜负医院对我的期望。

  医院护士进修心得体会3

  为期三个月的进修学习生活已经结束。在这短短的三个月内,我学到了不少知识,感触良多。

  还记得,接到进修通知时,我内心万分激动,十分感激医院和科室给了我这次难得的进修机会。去进修之前,我就认真地复习了《临床骨科护理学》中的有关内容,以加强自己的专科理论水平。并为此次进修学习做好计划与设想。

  也许自己的要求与期待过高,进修的前三周,内心十分失落,原因是:这三周来每天除了完成比我院骨科重得多的护理工作外,老师们很少给我们进修生讲课,较少给我们进行十分正规的护理查房。当然,这里存在客观的原因:工作太忙,每天若能按时交接班就是十分了不起的事了。

  失落之余,只能主动向护长要求——每周跟教授查房一到两次,并且下午三点钟后去参加《临床路径在优质护理服务中的应用》学习班的学习。护长答应之后,我每天不到七点半就换好工衣出来,先做好一两个术后病人的床上浴再去参加交班和查房。在《临床路径在优质护理服务中的应用》学习班的学习结束后,工作之余,我常常去参加大学或医院举行的一些学习讲座。在附一,有很突出的一方面就是学习的机会很多,只要你不怕苦不怕累,每天都有上课学习的机会。我在这三个月内,参加了大学、附一举行的许多学习课程,如《临床路径在优质护理服务中的应用》学习班、“院内压疮的认识”、“PICC管感染的原因分析与处理”、“外科伤口处理的新进展”及《临床护理教学新理论与实践技能》学习班等等,并且有幸参加了“20__年骨与软组织肿瘤多学科诊治研讨会”。这些课程、学习班或研讨会,不仅丰富了我的专业知识,让我了解了更多、更新、更先进的技术,更重要的是让我看到了护理事业的美好未来。

  此外,让我感触颇深的是,进修的学习方法不同与其它的学习。如果我们用十年以前实习的态度和方法走进进修的地域,那样可能收益不多,就像我进修的前三周的经历,总想着“老师会主动教我”,“护长会妥善安排好自己的进修学习”,最后只能失望。进修学习,是一种“自我寻求、自我思考”的学习。在进修过程中,要学会“偷”。自我学习与偷学,对每一个进修生都十分重要。附一的老师,大多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都很强。当想把一些有价值的资料拿去复印,借口问“可不可以带回宿舍看?过两三天还回来。”她们总会很有礼貌地告诉你“对不起,这些东西是我们科自己弄的,你就坐在这里看吧。”这样,只能想办法回去“学习”了。作为进修生,在工作中要注意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如果发现有高年资的护士导师在为下级护士进行一些专科示范或上小课时,要学会抓住这种学习机会。有时了解到护长或专科护士要外出会诊或参加会议时,先争取机会跟着去,不让听了,再走也不迟。

  附一各项制度的完善性与执行性也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像。在附一,无论是医生,还是护士都十分重视两人核对制度。挂瓶、发药等等护理操作都是两人一起去执行,哪怕是打一瓶葡萄糖或是一瓶林格液都是两人一起执行;在关节显微外科,医生在进行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术时,使用利多卡因进行局麻之前,都让别人帮忙进行核对,对方确认后才能使用。

  在附一,知贤任用的做法,让我感触很深。如在骨科,有工龄23年的老护士仍与工作1~3年的年轻护士一样上早班(7~14班);有工龄才四五年就已做了总带教、工龄六七年就做了专科护士的,在护理工作中,她们对能力的重视,远远大于工龄。并且她们的护长能根据护士的性格特点与能力来安排病区的护理管理QC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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