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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论文

时间:2022-05-19 09:22:05

导语:在生态文明建设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生态文明建设论文

第1篇

山西自古就有“表里山河”之称,自然风光雄奇秀美。全省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处、国家级森林公园18处。太行山、吕梁山峡深峰奇,雄秀壮美;五台山、恒山群峰环抱,形神通灵;中条山、管涔山林茂水秀,景色宜人;汾河流光溢彩,绣万千景致;黄河飞瀑穿峡,拥无限风光。另有长城雄关、遍地温泉,让三晋成为游览观光、避暑度假、休闲养性的理想之地。

现今,生态旅游已成为一种增进环保、崇尚绿色、倡导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大众化旅游产品类型。2009年是国家旅游局确定的“中国生态旅游年”。山西省将以“走进绿色山西,感受生态文明”为主题,在充分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出一批别具特色的生态旅游产品,掀起“山西人游山西”的旅游热潮,增进山西人对山西旅游的了解,增强山西人对山西的热爱,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拉动内需中的综合带动功能。

“山西人游山西”生态游活动将以“太行山水、黄河风光”两大经典产品为龙头,推出“20条生态旅游线路”、“百家生态旅游景点”,真正形成“春看、夏观、秋赏、冬玩”,四季不断、月月精彩的生态之旅,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旅游消费新风尚。

来吧,随着春天的脚步,携亲朋好友,感知三晋神奇秀美的山山水水……

太行山水

阳泉藏山娘子关武乡太行龙洞平顺太行水乡平顺天脊山壶关太行山大峡谷陵川王莽岭陵川锡崖沟珏山蟒河自然保护区

黄河风光

万家寨老牛湾娘娘滩、太子滩碛口古渡黄河壶口瀑布永和乾坤湾黄河大禹渡

天龙山、崛围山、蒙山、汾河公园、森林公园、晋祠、太原东湖醋园、太原莲花土雕群风景区、清徐白石葡峰山庄、汾河二库、中隐山生态旅游区、青草坡景区、龙池山庄

茂源牧场―神溪水乡―天赐山生态旅游区、北泉村―桃花山生态旅游区、水神堂湿地―白羊峪―圣佛寺―圣泉寺―甸顶山空中草原生态旅游区、黑龙寺原始森林―边塞古镇新平堡生态旅游区、大泉山―镇边堡生态旅游区、管家堡长城生态旅游区、得胜堡生态种植园、大同县乌龙峡景区、刘官庄晋北民俗文化村

平定冠山景区、藏山风景名胜区、娘子关景区、阳泉小蘑菇度假村、阳泉银园山庄、阳泉药林寺森林公园、阳泉龙海山庄自然风景区、阳泉翠枫山生态旅游区、滹沱河温泉(漂流)、狮脑山森林公园、桃河公园、北山公园

晋城山里泉旅游区、晋城珏山旅游区、陵川王莽岭景区、陵川黄围山生态旅游区、蟒河风景区、阳城皇城相府、九女仙湖景区、凤凰欢乐谷

贾家庄生态园、柳林县昌盛农场、北武当山风景区、柳林黄河三峡母亲景区、交城卦山风景名胜区、临县碛口风景名胜区、庞泉沟生态旅游区、玄中寺、苍儿会生态旅游经济区

右玉生态旅游区、怀仁金沙滩生态旅游区、清凉山生态旅游区、朔城区神龙海湿地公园、紫荆山生态旅游区

五台山国家森林公园、五台山南梁沟、五台山驼梁风景区、芦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万年冰洞国家地质公园、管岑山国家森林公园、山西省天池湿地自然保护站、汾河源头国家水利风景区、禹王洞国家森林公园、定襄东峪风景区、大营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汤头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前郝村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顿村温泉度假村、奇村温泉度假村、黄龙王沟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赵杲观国家森林公园、白人岩、黄河晋陕大峡谷、万家寨―老牛湾、娘娘滩、荷叶坪、五寨沟

壶口瀑布、临汾姑射仙洞风景名胜区、霍州陶唐峪景区、七里峪生态旅游区、曲沃太子滩农业观光园、舜王坪、古县牡丹园

长治天脊山生态旅游区、平顺太行山水、太行山大峡谷、长治百草堂景区、襄垣仙堂山旅游区、平顺西沟、长治城区塔岭山景区、黎城黄崖洞景区、沁源灵空山风景区、武乡太行龙洞景区、平顺井底民俗村、襄垣县宝峰湖景区、潞城高山流水风景区、长治老顶山国家森林公园、平顺华野漂流景区、武乡板山风景区

第2篇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2]。而公众参与理论的先驱Arnstein认为:“公众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力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计划地被列入考虑。”托马斯指出:“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过程已经成为更多公共管理者直接面对的环境与情景。”[3]在分析公众参与生态文明的国内目前研究状况时,采取了文献研究的方法。近年来,我国学术界生态文明建设公众研究成果集中在:(1)公众参与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理论上,公众参与机制有助于增强公众自身的环境意识、发挥监督作用、提高行政效率[4]。公众参与机制具有权力平衡功能,其运作的效率直接影响到“控权”作用的发挥,为有效实施,必须改革[5]。(2)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途径。我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的历史还不长,但已经摆脱了单纯由政府主导的局面,“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等可持续发展理念已日见深入人心。从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成长模式来看,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在扩大,方式和途径也多种多样,听证会业目前已成为主要形式之一,但仍然处萌芽期[6]。(3)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缺陷。公众参与形式的限制和欠缺,导致居民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的层面上。(4)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对应措施。①“义务”向“权利”的转变;②确定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③公众参与程序立法制度的完善,保障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施;④加强执法,使公众参与不走形式;⑤提高公民素质,强化参与意识和参与实际能力。总体而言,公众参与机制有效运作的前提是生态文明意识的觉醒,“自发的”公众生态意识与公众参与机制的实施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然而,“我国公众环境意识的低下与公众参与机制运作的低效率却表现出双向制约关系。”[7]如果说生态文明建设意识的强化是公众参与机制运作的前提,那么对生态环境权的主张就是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机制的实施基础[8]。但上述研究,对于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表达机制普遍在于理论层次的研究,缺少具有一定地域特点、深入实地、体现生态文明建设与公众参与性质的调查研究类研究文献,而这正是本文希望通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居民公众参与实践的调查来完善的部分。

2研究设计

2.1调研背景

创建公众参与和谐社会的氛围,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同的发展。这将有助于提高政府和公众的满意度,促进政府和居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当然这种有效表达的实现需要一个良好的机制。公众参与是解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只有发挥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尊重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知情权、给予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监督权,才能构建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双赢”。本文选取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作为研究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有效表达机制的主要载体。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既承载着保护“一湖清水”的环境使命,又肩负着引领江西地区社会发展的经济功能,要以促进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为主线,努力把鄱阳湖地区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经济示范区[9],是研究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范本。

2.2问卷的编制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范围包括南昌市、景德镇市、鹰潭市,以及周边的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的部分县(市、区),全区共38个县(市、区),国土面积约5.12万平方公里,2008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948亿元,年末总人口2006.6万人[10]。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中涉及的城市广、居民多、公众参与的全过程中涉及的方方面面头绪繁杂,本研究遵循了“查阅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预调研,界定选题,确定研究方法,开展问卷调查和社区访谈,统计数据分析,政策建议”的技术路线。通过查阅文献,对省内环境政策研究专家进行结构化访谈,同时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南昌、九江、景德镇、吉安和抚州等5个城市的热心市民进行开放式预调研,收集到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建议与诉求67条。合并归纳后选取其中29个具有代表性的条目形成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参与表达机制的核心问题部分,该部分分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要素(10个问题)、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常见观点所持的态度(9个问题)和评价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各因素的重要程度(10个问题)等三个部分,采用五点评价法,要求被试者对问卷中的题项与自身的了解做出唯一回答。

2.3对象与方法

2.3.1对象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在南昌、景德镇、九江、抚州和吉安等5个城市通过便利抽样方法,让被调查者面对面填写问卷(自填式问卷)并当场收回,同时采用判断抽样的方法通过电话进行访问,最终回收有效问卷489份,有效率达到81.5%。通过表1中的数据可知,在有效回收的489份问卷中,男女比例、年龄构成、受教育程度、职业构成与地区构成均具有一定的覆盖面,虽然被调研人的年龄集中在18~30岁之间,这种情况造成的主要原因是该年龄的居民更加愿意配合我们的调研,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公众参与的“新一代”年轻力量。综合上述情况,作为探究性研究而言,本次调研仍不失为一份宝贵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第一手资料。

2.3.2方法

采用自制问卷,内容就被调查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了解和参与程度,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评价和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前说明调查目的和保密原则,采取无记名方式并现场收回(或电话记录)。

2.4数据处理

采用统计分析软件SPSS17.0软件进行分析。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部分问卷回答的汇总

问卷的第1、2、3、4、8、9、10、11、18、19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调研问卷的基本部分:涉及被调研人的个人社会公益基本情况、被调研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了解程度、参与程度、基本态度和参与途径等五方面。因为均为常规问题,非本次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评价调研问卷的核心问题部分,所以仅进行分类汇总,其汇总百分比表如表2所示。通过该部分的数据,从Q1、Q2、Q3、Q4和Q10的回答情况,不难发现当前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热情(“希望参与”,32.5%)和参与情况(“有参与”,3.3%)并不乐观,大多数的公众处在观望状态(“只有与自己密切相关的项目才考虑参与”,16.6%),他们并不是十分热心(“只是关注但不会实质性地参与”,35%),但也不完全把自己视为局外人(“愿意尽量配合占”,76.1%),对于Q9,人们已不追求单纯的经济开发区建设(7.6%),而有了“生态经济开发区”(77.3%)的呼声,这与王素芳等人研究中所提出的“萌芽期”的结论是相吻合的,也说明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任重道远,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需要长效地培养。在培养时,宣传途径首选的是电视(29.2%)和网络(26.4%),参与途径可选择公开政府信息(65.6%)、微博(61.3%)、媒体热线(58.9%)、调查问卷(55.2%)和项目听证(50.3%)等,在引导公众参与时要把公众的意见落到实处,改良公众参与有效表达机制,提供便利可行的工作渠道,而不挫伤公众参与的信心与热情。既然引进公众参与,就不能“务虚”,出现走形式走过场,这值得某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深思。

3.2信度与效度检验

信度用来反映问卷测量结果的可靠性,对于江西省公众参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居民问卷调查核心问题部分进行了三个维度及一致性信度检验,其中,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要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常见观点所持的态度和评价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各因素的重要程度等三个维度的同质性系数分别为0.687、0.717、0.676,内部一致性信度的Cronbach’sAlpha系数为0.682,一般而言,该系数在0.6~0.8之间就可以表示内部一致可信度较高[11]。效度涉及调研结果是否正确,本次调研问卷的结构效度检验结构为:两两相关系数在0.213~0.519之间,各因素均显著相关。

3.3探究性因素分析

针对问卷核心部分的第一部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要素和第二部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常见观点所持的态度这两部分的结论,本文采用探究性因素分析。首先进行KMO和Bartlett球性检验,KMO的统计量为0.833,Bartlett球性检验值为8950.52(P=0.000),两者都达到了显著性水平,表明本文采用探究性因子分析的方法是适合的。根据研究结果选择的四个因子解释项目总方差达到78.44%,将这四个因子的命名和所包含的题项如表3所示,研究结果要表明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利益表达机制,只有政府充分重视,对投资项目有效管理,提供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提高公众参与程序的透明度才能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者协调的耦合机制;就公众而言有效利益表达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比如对公共事务的信心与责任感、参与公共事务的信心与责任感和参与意识等。除此之外,为了使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有效利益机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还必须匹配相适应的议事协调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宣传,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比例、专业要求和奖励措施等等。

3.4公众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关注情况

问卷的第三部分主要回答评价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各因素的重要程度,考查被调研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的关注事项,进而回答公众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时更加关心的问题。在问卷设计中将生态文明建设可能带来的益处分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居民收入、改善居住环境、提升江西品牌影响力、提升江西旅游资源水平等十个方面,采用五点评价法对其重要程度进行调研,这十项评价的平均分依次为:3.26、2.99、4.10、2.61、2.81、3.44、3.25、3.82、3.25、3.31,评价分越高,代表公众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时越加关注,关注程度前五项依次为: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江西的品牌影响力、增强环保意识、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江西的旅游资源水平。为了研究参与的不同人群结构(是否在鄱阳湖湖区、年龄、公益热心程度和工作性质等)对生态文明建设关注程度的差异,在SPSS17.0中对数据进行了独立t检验,其结果如表4所示。鄱阳湖经济区比非鄱阳湖经济区的公众更加关注“增加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较多地投入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而非鄱阳湖经济区的民众并不能享受到这部分的收益,所以在非鄱阳湖经济区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中该部分差异显著。从年龄段而言,18~30岁的公众对于体现发展的“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居民收入”的四个指标比其他年龄段更加关注,18~30岁正是人生发展的年龄,正所谓“三十而立”,而个人的进步必须与社会的进步同步,同时该年龄段的公众因为处于财富积累初期,故对收入也较为敏感。基于自身利益出发,职员与其他人员在“吸引外资”和“增加财政收入”有显著差异,外资的投入、财政收入的增加对于职员而言意味着更好的就业环境、可能的更高收入或者潜在的发展平台,这也是自身利益表达机制的一种体现。而热心的公益人士比不热心公益的人士更加关注“改善生态环境”,对外界环境的关注本就是公益人士的特点之一。通过上述分析,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的表达机制中,不同居民的参与诉求的出发点是“和而不同”的,必须予以充分的尊重和考虑,否则由于自身关注度的冲突,公众参与也有可能如“散沙”般形成不了合力,那样的话,对生态文明建设能够产生的影响将十分的有限。

4结束语

第3篇

>> 生态文明中的生态文化建设 文化建设与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与生态文化建设研究 生态文明视域下的企业生态文化建设 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张家港市生态文化建设 浅谈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对生态文明社会构建的作用 从文化建设视野下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探析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城市文化建设初探 简论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思路 南昌市新建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文化建设探讨 高校社团文化建设简论 简论廉政文化建设 简论校园文化建设 用生态文明核心价值观引领市民文化建设 把生态文明融入文化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弘扬生态文化 建设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鹤文化研究策略 简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建设的经验 简论当代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简论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中校园媒介的运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t "_blank" 杂志等平面传媒外,大力发展广电媒体产业,尤其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传媒业。传媒产业必须加强产业横向联合,走规模经济之路,要加快产业纵向整合和集群化,把传媒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增强跨媒体整合和多媒体化,实施跨领域整合和混业化经营。随着技术的进步,单一媒体的传统模式已受到严重冲击,跨越平面传媒、音像传媒、网络传媒三大领域,将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技术嫁接起来,形成跨越不同媒体的综合性传媒产业已经成为现代传媒业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余谋昌. 把生态文明融入文化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J]. 哲学研究,2014,2(30).

[2]竟辉,田贵平. 论视域下的我国生态文化建设[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5(5).

[3]孙斐. 浅谈生态文明中的生态文化建设[J]. 商业文化,2012,(12).

[4]陶志刚,金文硕,等. 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现代文化建设的新视角[J].大庆社会科学,2008,6

[5]张淑珍,孟令华. 生态文明视角下当代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研究[J].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23(1).

第4篇

我国地大物博,拥有丰富资源的同时,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均资源较少,此外,地球上生态系统退化,例如: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资源匮乏、沙漠化和石漠化严重等,可持续发展战略受阻,面对如此现状,要求我们节约资源,尤其是在建筑领域,消耗大量的物财,在加上,我国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在生态视域下的建筑设计有利于住户身心健康发展。现如今有很多建筑秉承可持续性发展原则,体现生态文明。

例如:英国BRE的环境楼,为今“绿色”办公建筑提供样板。该设计坚持创新和可持续理念,大量采用可再生能源,减少能源消耗,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由于该区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年温差和日温差变化较小,降水量集结分配均匀,全年最高温在8月,最低温在2月,因此,设计者根据当地气候特征,设计密封性强,热绝缘的楼体,采用大量的玻璃,与此同时,窗户由内充氩气的双层玻璃组成,氩气是惰性气体,比空气密度大,则其传导性比空气差,当密封双层玻璃充氩气后,中空部的对流大大减弱,使窗户的隔热效果更好,做到最热月降温作用。另外,在楼体南侧采用活动式百叶窗,百叶窗又陶瓷构建,有利于阻挡直射光,控制进入光量。在冬季保温方面,采用低温地板辐射,在最冷月时,地板下加热管道和散热器共同作用,实现保温效果。此外,楼内照明采用T5照明灯,此灯与普通灯相比,管径小,采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发光材料,提高照明效果,实现高效、节能、安全的生态设计。因此,在建筑领域采用生态设计能够减少资源的利用量,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推动我国甚至世界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建筑设计在生态文明的体现

(一)节地建筑

节地建筑,就是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建筑行业采用高层建筑增加更多的住户,减缓土地压力,减缓对地表的破坏。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绝大部分的建筑采用高层设计。

(二)开源节能建筑

在建筑中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做到“开源”,例如: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水,潮汐能等。风能和水能可以发电,减少住户电能的消耗,太阳能可以转化成热能,减少煤炭和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同时减少大气污染,在海湾和河口建立大坝,可以利用潮汐能,将潮汐能转化成电能,又能够建立海产养鱼业。“节能”,例如:在建筑过程中,注意建筑余料的回收,做好基坑抽水,回收利用雨水,使用无污染的涂料等一系列节能措施。

(三)少费多用于建筑

少费多用于建筑就是使用较少的物资和能源,建设更多体现生态文明的建筑物。该建筑特点:灵活搬迁,大规模建造,经济使用,循环利用物资,且环境适宜,形成独立生态环境。这就要求我们使用原生自然能源,例如:利用地热资源,在北方冬季较为寒冷,传统的供暖系统被地暖设备取代,这样减少煤炭和天然气的使用,减少人力和物力,降低成本实现少费多用于建筑。

(四)先进的节能技术

使用已有的节能技术。例如:再生砖、骨料代替混凝土,在水泥拌合料中添加细状高炉矿砂等,这样有助于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此外,统一采用电池管理系统,可以控制通风系统、锅炉供暖系统、照明系统等,这样可以提高管理效率也可以提高能量利用效率。再如:墙体在结构占有较大比例,所以它会消耗大量能源,则墙体应采用保温效果良好的材料,这样既能够减小室内温度差,又能够降低能源消耗。

(五)设计更加人性化

以往设计注重实用型,利用较小的空间设计出更大的利用空间,而如今随着生态文明的发展,住户对建筑设计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重视实用价值更加强调审美效果。设计者在设计时要综合环境氛围,经济效益,人际交往等多方面因素,结合住户的对设计的要求和地域的文化特征,以人为本,设计出展示住户个性特点,展现文化风貌的建筑。

三、总结

第5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技术创新生态化

中图分类号:X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7-0014-01

1 传统的技术创新观与生态文明理念的对立

传统的技术创新活动一般都是围绕经济价值展开。在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下,经济活动体必然把效率放在首要位置给予重视,而其所谓的效率就是要以最小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收益。传统的技术创新观就是围绕着如何实现这种效率而展开的。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生产商尽可能多的索取的自然资源,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所谓成本最小,不但不意味着对自然资源的节省,适得其反却意味着对自然资源不加限制的消耗。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传统的技术创新观必然会导致自然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加速度的方式比以往更肆无忌惮地消耗着自然资源,从而更大程度上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同时也导致了社会生态的失衡。

单纯的经济发展曾经被认为是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人们以为社会发展就是经济的增长,GDP的增加。以经济价值实现为中心的传统技术创新观服务于这种观点,在历史上很大一部分时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然而其不良后果在时间的前移中逐渐得到暴露,出现了“有增长却无发展”的独特现象。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伊朗、巴西、巴基斯坦等都因奉行传统的社会发展观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些国家并未因经济快速增长而使社会进入良性状态,而是出现了严重的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社会腐败、人民的贫困加剧,直接导致政局动荡和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极度混乱。

综上,传统的技术创新观强化了片面的经济发展观,突出了功利主义的价值追求,并在科技繁荣,技术创新规模急剧扩张的时代不断得到强化和固化,以致相应地削弱了人类在其他方面的价值追求,严重导致了社会功利价值与人类精神境界增长之间的失衡,甚至在局部范围内割裂,破坏了价值世界的多元性和不可替代性。与生态文明追求的人、自然以及社会和谐发展、良性互动、共同繁荣为基本宗旨的伦理形态截然相反,南辕北辙。片面夸大了物质财富的重要性,忽视和破坏了精神财富及其它人类不可或缺的多样性价值形态,其最终结果必将是破坏生态平衡,破坏人和自然的和谐共处,破坏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无所获。

2 生态化技术创新观与建立生态文明理念的内在契合

由于生态化技术创新具有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能源的低消耗、少污染等特点,因此实施生态化技术创新可以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建立在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上,导致资源能源持续紧张,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已受到资源、能源供给不足和环境承受能力的严重制约。2001年,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的环境损失可能超过10%的国内生产总值,真实的经济增长率可能为负。如不迅速实施技术创新生态化,变粗放型增长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低代价型增长,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短缺将不断加剧,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的趋势将不可逆转,人与自然的矛盾将日趋尖锐。大力推动生态化技术创新,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是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

倡导生态化技术创新,把资源生态效益纳入技术创新的目标体系,从而使技术创新活动能不断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废物排放,最大限度地降低天然资源、能源的消耗,减少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有利于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消解经济发展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产生的压力和破坏,增强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持续支撑能力。生态化技术创新在实现生产方式转变,谋求经济发展与自然和谐共处方面与建立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是完全一致。

技术创新生态化强调人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注重人的需要和满足、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发挥,并注重人类发展赖以依存的自然环境的改善,追求自然生态平衡、社会生态和谐有序,最终实现人的生态化,把“以人为本”作为最高价值原则,与建立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是相同的。

3 生态化技术创新观对建立生态文明社会的推动

面对我国环境状况恶化的严峻生态形势, 实施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不能采取“先破坏、后治理”、“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来发展经济, 而应寻求一种与人口、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建立生态文明社会,就必须变革传统的思维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生态化, 树立新的生态意识, 确立“预防源头污染”的环境意识。建立生态文明必然要求技术创新生态化,生态化技术创新对建立生态文明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1)生态化技术创新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有序。实施技术创新生态化,最终目的在于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提高人的生活水平和精神层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类自身的的生态化。

(2)生态化技术创新有助于推动经济生态的和谐发展。和谐的经济生态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它要求经济增长的速度与质量相应、规模与效益相当。传统技术创新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加剧了利益分配的失衡,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实施生态化技术创新,有利于使经济社会良性运转、和谐有序。

(3)技术创新生态化就是要彻底摒弃以往那种以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发展观, 纠正过去凭借高投入, 高消耗去实现发展,以恶化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以增加产出的错误做法, 要使得人类自身的经济发展更少地依赖有限的地球资源, 更多的与地球承载能力达到有机协调,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和统一。

综上,通过生态化技术创新能够实现经济和谐发展,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界和谐共生、良性互动、全面发展、共同繁荣,进而推动生态文明社会更快更好的建立。

4 结语

技术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必须努力实现自然、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的良性互动与协调。技术创新生态化是技术创新观念的转变,是技术经济发展的积极探求。大力发展生态文明是当代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生态化技术创新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最大推动力。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克服一切障碍,构建国家和区域生态化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实施生态化技术创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解决资源瓶颈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能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潘岳.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J].绿叶,2006,(10).

[2]罗尔斯顿著,杨通进译.环境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彭福扬,刘立强.生态化技术创新与和谐社会构建[J].宁夏社会科学,2006,(5).

第6篇

关键词:民法;生态文明;生态主体;生态权利;生态义务;生态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6-0099-04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由于我国缺乏私法传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向来注重公法手段的运用。然而“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公法的缺陷由此而生,它将公民环境权利与社会公益相联系,但公法是靠一定行政机制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可能产生政府失灵,很可能为了区域利益、集团利益甚至长官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1]要克服用公法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弊端,就必须重视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发挥。自然人和法人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的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般都属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行为,这决定了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中居于基础地位。它既可以促使人们积极优化生态环境又能有效防止生态损害行为的发生。只有协调综合运用私法与公法的调整方法,才能保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推进。

一、民法可塑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主体——生态民事人

培养具有生态意识和养成良好生态习惯的民事主体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关键。为此,民法需将传统民法中的“理性经济人”塑造成为具有生态文明意识的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民事人。

(一)生态民事人的界定

生态民事人是指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顺应生态规律,在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协同进化中实现物质利益、精神利益与生态利益相平衡的人。生态民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态民事人是兼具“理性经济人”与生态人两者特征的复合人。传统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是“理性经济人”,他在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时往往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为了自己利益损害生态环境。这实为生态危机的根源。要克服“理性经济人”的民事主体所带来的弊端,就必须用生态人的理念塑造新型民事主体即生态民事人。这种新型民事主体兼具传统民事主体与生态人的特质,是对传统民事主体的扬弃与超越。

第二,生态民事人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传统的民事主体以追求自己利益为唯一目的,其仅需具有权利意识即为合格的民事主体。而生态文明时代的民事主体不仅要具有权利意识,还需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意识支配的,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进行权利变动和履行民事义务时,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实现私人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和谐共存。

第三,生态民事人不仅追求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还追求生态需要。传统民法坚持需要二元论,认为民事主体只有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民法之目的就在于为民事主体满足上述需要提供私法保证。基于需要二元论,传统民法认可民事主体在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正当合法性。由此可知,需求二元论的民事主体制度无法实现生态保护,更遑论生态文明建设。为克服需要二元论不足,联合国环发大会颁布《21世纪议程》,明确将人的生态需要与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同等并列,并将其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三元动力之一。“生态需要作为一种高级需要的组合形式,不仅能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还能从生态学意义上促使人类需要结构合理化发展。它是人类需要结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第三种需要。”[2]由此可知,生态需要已经成为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生存条件。要将传统民事主体转型为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民法就是要为民事主体实现三元需要提供私法保证。

(二)生态民事人的塑造路径

我国民法要塑造生态民事人,就必须进行正义观与方法论的革新。传统民法的正义观与方法论是与“理性经济人”相匹配的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自由主义正义观认为自由即正义,只要民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实施的行为,即使损害生态环境也是正当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认可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并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和谐、生态危机尚不存在的时代,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具有相当合理性。但在生态文明时代,民事主体根据上述价值观从事民事活动已造成严重生态危机,再一味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就不合时宜。要塑造生态民事人,我国民法就不能继续完全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个人主义方法论,而应该用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对传统民法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予以一定的修正。社群主义正义观和整体主义方法认为,基于公共利益,法律对人的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乃正义之举。在生态灾难频发的当代,生态恶化已经危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维持人类繁衍无疑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之一。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民法可以用强制性规范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塑造具有生态意识的民事生态人;根据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个人主义方法,民法可以用倡导性规范积极鼓励民事主体保护生态。总而言之,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中国民法不能片面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它的价值观应该是社群主义正义观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有机协调,其方法论应该是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人主义方法的综合运用。只有这样,民法才能塑造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民事人。这是生态文明建设得以成功的前提。

二、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发挥的核心:民事生态权的确立

民事生态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用、开发生态系统,以满足其生态利益需要的权利。它是民法有效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核心。十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是民法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前提,也是民事生态权确立的基础。生态利益不同于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利益。“生态利益固然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又不同于纯粹的财产或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在于财产之价值和使用价值,人身利益在于人身之生命、健康、身体机能和组织等,而生态利益则在于人们能够在其生态系统中与其他生物或环境之间进行不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3]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存在以生态利益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需由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所不同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生态利益关系以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调整手段为主导。在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背景下,生态利益关系则应以民法等私法调整手段为主导。要有效调整因为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所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需确立民事生态权,这是由其调整机理决定的。

(一)民事生态权的构成要素

1.民事生态权的主体。民事生态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动物不能成为民事生态权的主体。人是权利主体,人之外的客观存在受人支配,为权利客体,这是民法权利理论的基石,也是哲学主客体二元划分的必然结果。但由于人类滥用其对包括动物在内的外部世界的支配权,使人与动物的关系紧张,进而使生态系统失衡,形成生态危机。为保护动物,维持生态平衡,有学者主张动物权利论,即将动物也作为一种权利主体。该观点作为人类重视动物保护的一种价值观,具有合理性,但就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而言,动物无法成为权利主体。首先,人作为权利主体是由人的类本质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人的类本质在于“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由此可知,人不同于动物的本质在于人拥有自由,通过这种自由,人不仅仅依附于自然界而且还改造自然界。“权利为意志的自由,该意志自由即为人,并只有人的意志是天赋的。就此在我们看来,每个单个法律关系作为人格人与人格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一个法律规则加以确定。”[4]权利的本质体现了人的类本质,并与人的类本质要求高度契合。而动物不具有意志自由的本质决定了动物无法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其次,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不能有效解决动物保护问题。法律赋予动物权利主体地位,动物也无法行使权利。有学者建议民法通过法定人或监护人的方式,让他们动物行使权利。但这种关系从实质上讲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动物依然是客体。这样的制度构建并不能使动物成为权利主体。最后,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不符合理论研究的“奥卡姆剃刀原理”。该原理指出了理论研究应该遵循思维经济原则,其格言为“若无必要,勿增实体”。简而言之,解决同一问题,在实现效果相同的前提下,所用的理论能简单就不复杂。就动物保护问题而言,动物客体论与动物主体论能实现相同的效果。但动物主体论将民法理论复杂化并且使其内部出现了不协调。动物主体论违背了奥卡姆剃刀原理的要求,实属不可取。正如有学者正确指出的,“至于少数人提出的生物的生态权,既无理论上的科学性,也无实践中的可行性。”[3]

2.民事生态权的客体。所谓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是权利变动行为的作用对象。权利的本质在于利益,权利客体是利益的载体。生态利益是民事生态权的本质,它的载体是生态系统。若没有生态系统的持续良好存在,民事主体的生态利益根本无法实现。生物群落依靠生态系统产生生态利益并分享生态利益。根据生物群落在生态系统中的不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生产者、消费者与分解者。人既是生态利益的制造者,又是生态利益的受益者。无论是制造生态利益还是从生态利益受益,都必须对生态施加一定的行为来实现。因此,生态系统成为民事生态权的独特客体。

(二)民事生态权的性质与内容

民事权利根据其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其中,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是潘德克顿法学的基石。“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目的的权利。”[5]根据人类社会生存实践可知,民事主体要满足其生态利益需求,必须利用以生态资源作为载体的生态系统。据此,民事生态权属于支配权,应当毫无疑问。民事生态权的内容是指其权能,就是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态利益需要所能够实施的各种从生态系统中受益的行为以及保护该权利所能够采取的行为。主要包括:其一,生态系统利用权,即民事主体积极利用生态系统满足自己生态利益的行为,比如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泉水、开发利用生态系统资源等行为。其二,生态请求权,指民事生态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有某种妨害或有可能受到妨害之虞时,生态权利人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有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主要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其三,生态补偿权。该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而享有的请求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补偿其生态利益的权利。其四,生态赔偿权。该权利是指民事主体的生态权利遭受侵害时请求加害人赔偿其生态利益损失的权利。

三、民法的生态优化功能:民事生态义务的设定

因为企业生态义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所以民法由权利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是其发挥生态优化功能的理论基础。民法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基本途径有两个,一是鼓励或倡导人们实施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二是禁止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社会本位的民法可以通过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变动与权利行使设定生态义务的方式发挥积极的生态优化功能。根据在经济生产环节的地位不同,民事主体可分为生产者(企业)和消费者。我国民法可以为上述两种主体规定相应的积极生态义务,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企业生态义务

1.企业生态义务的界定及其内容。要顺利实现党的十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民法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并确保其得以履行是关键一环。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认为企业的生态义务是指企业需“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由此可知,企业的生态义务是指其应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为目标,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尽量减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使企业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的营利性组织。企业生态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对同代人与后代人的生态义务。企业要以“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观念为指导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代内公平观”要求企业从事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时尊重其他人的生态利益,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生态利益获得自己的发展。“代际公平”要求企业的资源开发利用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留给后代人满足其生存发展的机会,而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生态利益满足本代人的利益。第二,企业对社会的生态义务即绿色生产义务。企业要树立生产生态产品的市场意识,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生产绿色产品,通过绿色包装、绿色认证,提供满足市场需要的健康产品。第三,有限度的开发义务,这是指企业对自然承担的生态义务。企业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履行该义务的主要途径是循环生产。主要包括:其一,实行减量化的生产模式,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以及废弃物的产出。其二,企业对生态资源与废弃物的再利用与资源化。各行各业的企业,都必须根据其生产特点与经营范围,对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2.民法对企业生态义务的规范配置。第一,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生态义务。我国公司法仅原则性的规定公司负有社会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负有生态义务,其他民商事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生态义务。为促进企业生态化生产,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未来的民法典应明确规定企业生态义务。理由在于:其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还存在争议,其范围尚未明确,民法典若不明确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无疑不能有效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生态义务,这不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其二,公司的生态义务不能代替企业的生态义务。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在我国,其范围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以及尚未实行现代公司制度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诸多营利性民事主体。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生态义务不能取代企业的生态义务。若仅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生态义务,一是不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二是违反了市场主体平等原则。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总分的方式明确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第二,将企业的生态义务层次化并采取不同的规范方式。根据企业行为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不同,可将其生态义务分为基本义务与其它义务。基本义务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又包括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对于积极义务,民法应用强制性规范予以规定,对于消极义务,民法应用禁止性规范予以规定。对基本义务以外的其它生态义务,民法可用倡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予以规定。第三,以生态化为导向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其一,董事会中设立生态委员会或生态董事,就企业的生态生产经营和生态义务履行等事宜为董事会提供合理化意见。其二,经营管理部门设立负责生态经营的专门机构,一是专门负责绿色产品的设计、价格制定以及销售;二是负责对企业及其员工进行生态文明的宣传与教育,积极培养员工的生态意识,使员工形成良好的生态习惯。其三,监事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企业生态生产与生态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

1.生态消费义务的界定及其内容。生态消费是一种以低资源消耗实现高消费质量,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消费模式,其伦理基础在于消费正义。“消费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来反思人类的消费行为,以人与自然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使消费不仅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而且成为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环节。”[6]消费主义导致的奢侈消费、过度消费已经严重危及生态安全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民法必须根据消费正义观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规定相应的义务,这既符合生态消费义务法律化的趋势,又能积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消费者生态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适度消费义务。适度消费义务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必须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滞后的消费水平会导致消费不足和市场疲软,使经济发展丧失动力。而超前的消费水平产生的过度需求会导致人类对生态资源的过度攫取,造成生态危机。建设生态文明最主要的是要防止过度消费,民法规制的重点在于使消费者不要超前消费。第二,循环消费义务。它是指消费者必须对使用后的消费废弃品进行回收和再利用。消费废弃品包括家庭废旧品和工业废品,消费者对以上两种消费废弃品都须根据其特性进行一定的再利用或为其再利用提供条件。第三,清洁消费义务。这是指消费者必须以减少或避免有害生态环境的方式进行消费。其一,在不同的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必须选择对生态环境危害最小的消费方式。其二,消费者必须以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处理废弃物。

2.民法对消费者生态义务的规范配置。第一,我国民法必须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我国民法关于消费者生态消费义务的规定目前尚付之阙如。为更好地发挥民法生态建设的功能,未来我国民法典必须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第二,不同群体消费者的消费义务不同。首先,强势社会群体应该承担比弱势群体更重更严的消费义务,这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生态消费义务要高于企业。理由在于,他们都负有促进公共利益的义务,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无疑是重大公共利益。因此,上述民事主体的生态义务要高于企业,强于企业。最后,国有企业的生态消费义务要高于私营企业。因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他除了要实现经济目标之外,还要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而有力地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无疑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社会目标之一。因此,国有企业的生态消费义务高于一般的私营企业。第三,对于不同的生态义务采取不同的规范手段。对保护生态所需的最基本行为,民法须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对较高层次的生态保护行为,民法须以倡导性任意规范规定之。

四、民法的生态保护功能:生态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我国侵权责任法尚未独立规定生态侵权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存在明显的缺陷,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应将生态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予以规定。

(一)生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损害生态的加害行为。其一,我国的生态侵权制度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生态侵权中的加害人通过生态损害获得巨额利益,而生态损害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技术性,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有过错极为困难。若仅因为受害人无法举证加害人存在过错就让其承担生态损害的后果,明显违背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因此,生态侵权必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二,造成生态损害的行为既包括作为行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前已述及,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民事主体负有一定积极作为的生态义务。对于法律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的积极作为义务,若其不履行该义务造成生态损害的,也构成生态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存在生态损害事实。何谓生态损害,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观点认为生态损害包括生态利益损害、财产损害与人身利益损害。狭义观点认为生态损害仅指生态利益损害。“生态损害是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面功能的严重退化或破坏。”[7]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纳广义的生态损害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因狭义生态损害产生的财产与人身利益损失与生态侵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将其纳入生态损害的范围符合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原则。其二,采纳广义生态损害观点有利于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广义生态损害科学合理地扩张了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增加了其赔偿数额,提高了其违法成本,因此更有利于预防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三,采纳广义观点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由于生态损害与环境损害不同,若不将因狭义生态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纳入生态损害范围,则会导致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既不能通过环境侵权获得赔偿又不能根据生态侵权获得赔偿。这对其明显不公。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应采取广义生态损害观点。

3.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又一必备要件,生态侵权责任也需以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条件,但生态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生态侵权是现代科技的产物,损害发生机理极其复杂,损害后果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故让受害人举证生态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若不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则受害人的生态损失要获得救济恐怕永难实现。为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并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生态侵权必须采取因果关系推定。根据因果关系推定法则,实施生态侵害行为之人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生态损害侵权责任。

第四,生态侵权责任的消极要件。生态侵权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需具备以上三个积极要件外,还需具备消极要件即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生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与战争行为等;被害人的过错。若存在以上免责事由,则民事主体的行为即使符合生态侵权的积极要件,也不承担生态侵权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式与生态损害的范围

1.生态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恢复原状。由于生态侵害是一种特殊侵权,其造成的损害除狭义生态损害外,既可能包括财产损失又可能包括人身权损失。因此,生态损害的侵权人承担何种责任,应视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只要有助于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完全充分的补偿,上述各种手段可以根据情况联合适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填补生态利益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选择上,法律须明确规定恢复原状责任的优先适用,因为这是成本最低而且是最有效的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

2.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要有效预防生态侵权行为发生,就必须发挥侵权责任法的制裁功能,这要求生态侵权制度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并扩张损害赔偿范围。首先,生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能仅限于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还必须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环境权益与生态利益的损害。其次,采取损害赔偿方式承担生态侵权责任的,加害人所赔偿的费用必须能够完全填补恢复生态环境原状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预防性措施费用;清除性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8]最后,生态侵权制度应在一定条件下采取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功能侧重于事后救济,这不能有效防止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有效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生态侵权制度需对主观恶性大的重大过失和故意生态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赔偿。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绿色”:民法典的环保理念及其制度建构[J].

法商研究,2003,(6).

[2]司金銮.第三种需要及增长方式变革[N].光明日报,

2001-03-04.

[3]宁清同.生态权初探[J].法治研究,2012,(9).

[4][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

的形成与变迁》[M].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4:64.

[5]孙宪忠.物权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6.

[6]何建华.消费正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伦理基础[J].浙江

社会科学,2005,(5).

[7]黄锡生,段小兵.生态侵权的理论探析与制度构建[J].

山东社会科学,2011,(10).

第7篇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明确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提了出来,强调要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反映了党和政府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分享生态文明的迫切愿望,必将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重大影响。

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生态问题是人类社会必须高度关注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既影响着发展的全局,也决定着发展的可持续;建设生态文明关系到人类的命运,既影响着人类的现在,也决定着人类的未来。

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过程中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建设生态文明,实质上就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辉煌的中华文明与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状况息息相关,而印度河流域的宜居环境则塑造了古印度文明。人们也不会忘记,曾经盛极一时的古埃及文明、古巴比伦文明等等所经历的由繁荣走向衰败的悲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地区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尖锐,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恶化,使得文明淹没在历史的尘埃中。前车之鉴,要时刻牢记。当代世界的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初期和中期阶段,无不走过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工业化发展道路。如今的伦敦环境优美,但它曾经被人们称为“雾都”。19世纪50年代,伦敦是一个被各种工厂包围的城市,烟尘笼罩在城市的上空,工业污染严重,集中体现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特征。长期以来,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在人类物质生产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以高投入、高耗能、高消费为特征的工业文明,对地球资源的索取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人类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反思和认识日益深刻。1972年,联合国发表《人类环境宣言》郑重宣示,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着维护自然的义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为代表的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先后问世,标志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逐步成为世界共识。

第8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紧迫性;制度;途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只用几十年时间就实现了大多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几百年才取得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几百年逐步显露的问题,在我国也被压缩到几十年的时间里集中显现。一方面,工厂林立,经济繁荣;另一方面,生态灾难已经步步逼近。面对严峻形势,生态文明建设刻不容缓。

1 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

所谓生态文明,就是指以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为主旨,追求自然、生态、经济、社会系统的关系协同进化,以最终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一种文化伦理形态。它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更高级的文明形态。

这一概念的出现,是基于工业文明给人类生存环境带来的巨大灾害。在工业文明发展的过程中,自然资源遭受到了掠夺式的开发,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恩格斯早在1876年《自然辩证法》中就曾精辟地指出过:“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工业化进程突飞猛进,但走的是传统的 “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之路,“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保护”之路,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的资源和环境却遭到了巨大的破坏。一方面,是GDP数据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则是大气、江河海洋、土壤土质的大面积恶化。这种趋势发展下去,不仅GDP增长的成果都将被吞噬,而且将影响到当下和未来公众的基本生存权。

面对这种严峻形势,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十七大首次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十则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起,列入“五位一体”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并强调,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这一系列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 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面临越来越突出的生态挑战和资源环境制约,生态文明的建设刻不容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资源约束趋紧

资源约束趋紧主要体现在人口与资源的矛盾上。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口和资源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人口多。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除港澳台外总人口为13.39亿人,如此庞大的人口数量,我国资源环境也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人口越多,需要的能源也越多,开采也越多,这都会直接影响动植物生存、气候变化和地质灾害。二是资源有限。当今中国地大而物不博,石油储量仅占世界1.8%,天然气占0.7%,铁矿石不足9%,铜矿不足5%。中国各类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也不同程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有限的资源难以支撑今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但与此同时,我国长期以来采取的是一种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高增长、能源高消耗,且资源利用率较低。统计数据显示,在粗放式发展阶段,我国每创造1万美元价值所需的原料,是日本的7倍,是美国的近6倍,比印度还多3倍。因此,这种高消耗,低效率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来能源消费还将大幅增长,资源约束的矛盾也会更加突出。

2.2 环境污染严重

根据《中国环境经济核算报告》,我国每年因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代价已接近1万亿元,并且这一数字还在逐年升高。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土地污染,其中最为受老百姓关注的就是空气污染问题。

随着现代化和工业化的进程,我国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凸显,特别是2012年年底以来在中国大范围内出现的笼罩时间长、浓度高的雾霾,给国民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据统计,2013年我国雾霾污染范围已涉及到了17个省市自治区共约四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影响人口约6亿。

以当前用于衡量空气污染最主要的一个指标PM2.5为例,中国是受此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根据耶鲁大学编撰的环境表现指数最新数据,中国在132个国家的空气质量排行中名列第128位,倒数第5,仅好于巴基斯坦、尼泊尔、孟加拉和印度四国。为此,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5年内,中国将投入1.7万亿进行大气污染治理。

2.3 生态系统退化

生态系统的退化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其中,当前我国水土流失总面积已占到国土总面积的1/3以上,而荒漠化土地面积也已经占到国土面积的1/4以上。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可以看到,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生态挑战是全方位的,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接近生态危机。而生态危机比金融危机带来的危害更大,金融危机持续时间不会很长,经济萧条了可以再次繁荣,但生态危机的危害却是几年、十几年,甚至上百年都很难逆转的。因此,生态文明建设既事关发展方式,又事关人民福祉。无论是着眼于当前环境恶化的现实,还是着眼于中国经济长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都必须并且加快站在更高的层面来统筹发展经济和环境治理的问题。

3 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

在谈到我国未来发展的时候,曾经说道:“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这里,金山银山是指我国的经济发展,而绿水青山显然就是生态环境。这也就是说,我们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谋求经济的发展。

3.1 转变发展理念

发展经济的目的,不是仅仅追求GDP总量的增长,而是为了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提高老百姓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但改革开放后相当一段时期,我们以经济增长论成败,GDP就是政绩,政府考核也是以GDP为主要标准。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建设生态文明,我们需要树立绿色GDP观念。

所谓绿色GDP,是指用于衡量一个地区扣除了自然资产、资源环境损失之后新创造的真实的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这才是一种新的真实的经济核算标准。所以说,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一条,我们需要转变盲目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理念,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而非经济增长的速度。

3.2 健全生态制度

生态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准备和基本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里面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生态保护红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赔偿制度。通过制度约束,做到在源头上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防”;在经济发展和开发的过程中“严管”;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后果要“严惩”。

1.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这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自然资源产权不清晰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资源的掠夺性使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就是为明确环境、生态等公共自然资源系统的“主人”,赋予其保护自然资源的动力,让其使用这些自然资源获得利益的同时,承担起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解决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问题,进而增加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健全用途管制制度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是国家对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按照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生态空间等用途或功能进行监管,表明一定国土空间里自然资源无论所有者是谁,都要按照用途管制规则进行开发,不能随意改变用途。我国已经建立了严格的耕地用途管理制度,但对国土范围内的一些水域、林地、海域、滩涂等生态空间还没有完全实现用途管理,致使一些地方用光占地指标后,就转向开发山地、林地、湿地湖泊等。同志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因此,我们要按照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用途管理制度,并且有必要由一个部门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职责,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不能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

3.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红线可以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红线、生态功能区红线和人居环境重大屏障红线。其中,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红线,是为保护的物种(包括动物、植物)提供最小生存面积(如大熊猫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红线,包括水源涵养区、防风固沙区等等;人居环境重大屏障红线,是指为人居环境比如城市提供的生态屏障。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自然资源全部用来搞开发建设,生态脆弱的地方就要保护起来,比如设立国家公园等等。此外,三中全会还提出,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区取消GDP考核。

4.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就是要坚持谁使用资源谁付费和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以及谁从中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推行环境税和资源税。比如各类矿产资源,这是地球给人类的共有资产,是属于国家统一管理的资产,必须要有偿利用,不能谁发现谁就可以开采。这才能充分体现资源的价值、防止开采者的滥采滥用,以及对资源的浪费破坏。

同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比如西部地区长期为东部地区的发展提供自然资源和充当生态安全屏障,东部地区就应当给予西部地区适当的补偿。这样,才能使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的地区,不吃亏、有收益、愿意干。此外,三中全会还首次提出环保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由过去“谁污染,谁治理”的模式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污染处理则交由专业化公司负责。

5.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赔偿制度

三中全会提出了损害责任赔偿制度。特别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这个制度就是要将官员的责任与环境保护牢牢捆绑在一起,因决策失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必须进行责任追溯与惩戒,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使各级官员坚守生态底线,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的良性发展。

3.3 发展循环经济

传统的生产发展模式就是通过开采原始自然资源,经过加工把它变成各种工业原料,然后通过再生产,形成我们的消费品。消费品消费完了变成废品,变成垃圾扔掉。对垃圾的处理,要么燃烧,要么填埋,都会对我们的环境产生负面作用。

而在循环经济模式下,我们可以把生产产生的废弃物通过技术的开发,变成可再生利用资源进行循环利用。把我们消耗过的所有废旧产品和废弃物,通过科学的分类回收,经过处理变成再生资源。这样就能够更好的控制废弃物排放,并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3.4 大力培育生态产业

实践证明,在今天我国所面临的人口资源条件和国际背景下,我们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而必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重视发展节能环保的新兴产业,如发展低碳产业,开发低碳技术,建设低碳社会,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绿色发展,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子。当前,我国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中,把节能减排放到了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首,表明了我们国家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生态产业的坚定决心。

总之,“顺生态规律则兴,逆生态规律则衰”。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重在建设,难在坚持。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我们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第9篇

随着现代化进程发展速度的加快,面对各种各样的多元化的社会需求,部分公共职能及时调整自身的职能范围,从市场和社会团体来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与服务,重新界定为民服务的职能空间,成为一个与农村社会需求相适应、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力量和谐共处的职能政府。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应着力于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和条件,应将职责范围主要限定于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及时农业与气象信息,解决相关的困难和难题。另一方面,通过生态文化宣传与教育来提供知识指导,通过环境人才培养和生态文明建设保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1.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为了保障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行,应通过相关部门领导与支持,进行必要的规范与界定,杜绝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不当干涉。

2.加大监督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大力鼓励广大农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事务,通过群众对生态建设事务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增加自身主人翁精神,为此,可以建立一个群众信息沟通系统,主要包括生态建设意见征询制度、生态法规执行监督制度。还要鼓励其他群众力量的监督,形成监督与约束相结合,最大程度地使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更完善,以符合社会的需求。

二、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增强有关单位的服务体制,正是为了切实实现这一政府功能转换,国务院于2004年3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强调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党政关系和政府行政方式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这就是要求政府转变传统的管制型政府理念,在对基层政府与农村民众之间关系进行正确定位的基础上,打造服务型政府,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必须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现代公共服务理念。服务理念是树立现代政府权威的基本基础。现代政府以服务民众为目标,政府权威建立在民众的认可、拥护和自愿服从的基础上。服务理念为树立政府权威指明了方向和路径,要明确政府的性质,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强大的政府权威。政府对社会事务实施有效监督是必然,此种行为是正义和公益的化身,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就加强管理有违于生态规律和违反群众意愿的项目,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以服务群众为导向”的新型理念,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民本意识以及公众至上意识,从而真正做到为民奠定思想观念基础。

2.农村的生态建设,要求基层政府由原来的管理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推进经济社会而全面协调发展。同时,政府还要成为共同生态利益的维护者。相对特定社会团体而言,政府具有公共代表性。它为农村提供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加强法律监督力度,为使环境执法监督规范化、制度化,不流于形式,切实提高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农村环保执法监督机制应由二个监督层面组成:一是上下级政府监督,即上级政府把下级政府关于环保工作开展的好坏作为政绩量化考核一项依据;二是环保机关形成上下级的垂直监督。对个别环保机构执法不力或不作为进行严格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行政责任,这两种监督制度的实施即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的发生,又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保证农村环保法制建设顺利进行。

3.正确定位政府与社会团体、群众之间的关系。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实现政府身份转变,要求重新定位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合作关系,大力促进群众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积极关注并主动参与,形成基层政府与农村民众、政治国家与社会自治组织之间良好合作、共同治理的局面。

三、解决基层农村占有公众信息比率量

在我国基层农村地区,由于空间范围广阔、信息传播手段相对落后,以及农民自身文化水平较低,从而造成政府与农村社会组织及群众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称。所以,需要政府在运作方式上的公开、透明,并对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予以充分保障。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建设透明政府化办公服务的关键核心在于确保农村生态环保方面的政策法规、生态环境状况方面信息的公开与透明。

1.合理确定基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公开的范围。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向农村基层团体和广大农民群众公开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环保政策、环境质量现状、环保项目(包括可能影响农村环境质量的经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规划等信息公开化。

2.大力培养农民生态信息意识。培养农民的生态信息意识,要满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需求,这是我国健全农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与前提。这就要求在要在提高农民的生态文化水平与生态科技素质,增强其获取、理解并分析生态文明建设信息的能力的同时,建立健全群众生态建设参与机制,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政策的制定,并加强向广大群众进行生态信息的传播与宣传。

3.确保各地生态信息公开与及时、真实与完整。信息公开能否及时,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直接关系生态信息公开的效果与传播速度。因而,各地有关部门应通过多渠道和立体化的生态信息源获取更多、更广泛的生态信息,对其进行分析与整理,并及时地向群众宣传与公布。同时,还应建立生态信息反馈机制,以便政府能够随时掌握农民群众的生态诉求,促使政府与群众之间生态信息的良性双向互动。

4.政府生态信息公开形式应多样化。政府在进行生态信息公开时,应充分考虑农村的形势和特点,综合运用传统的村喇叭和广播,或印发有关农村生态环保方面的政府信息手册,面向农村的电视频道、农村现有的农业信息化网络以及培训专职信息员等便捷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生态信息进行公开与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