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1 12:54:12
导语: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摘要:虚假医疗广告误导患者的问题,多年来一直反映强烈,对社会的危害性巨大。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虚假医疗广告有了显巨的下降。户外医疗广告、“软性医疗广告”等的规范管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虚假的医疗广告的存在涉及到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政府要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关键词:虚假;医疗广告;危害;治理对策
1“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
关于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1.1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
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第七条规定了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禁止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禁止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9项禁止条款。总之,医疗广告具有特殊性,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内容必须真实、客观。
1.2形式要件
由于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性和社会后果的严重性,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①《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者医疗广告时,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不得。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手续。在实践中,广告主必须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手续和《医疗广告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广告者方可为其医疗广告。
③证明文号。医疗广告必须同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号。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即为真实的医疗广告,否则即为虚假的医疗广告。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广告。
2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
2.1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虚假医疗广告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虚假医疗广告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障公民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屏障性体系直接处于危险状态。而且,消费者的财产权也因生命权与健康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处于尴尬状态:缺少了作为本体性权利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财产权自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载体而无所依托;而不具有保障性的因虚假医疗广告而受损害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则必然导致财产权的伴随性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较之于一般虚假广告,虚假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
2.2直接冲击了合法的医疗广告,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无端流失
虚假医疗广告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树立医疗品牌、完善医疗形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主体为提高竞争力所作的必然选择。为此,相当比例的医疗资源被用于广告宣传,以扩充消费群体、提高消费信用。然而,虚假医疗广告的出现,势必造成消费者对其所鼓吹的医疗效果的盲目崇信并因而对合法医疗广告产生失望,广告资源因市场秩序被破坏而被严重浪费。
2.3阻碍了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降低了公众对主流媒介的信任度
虚假医疗广告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虚假医疗广告直接引发了医疗信用危机。脱离实际的虚假广告宣传,必然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广告真实性的质疑,从而更进一步地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主体本身诚信度的质疑,由此导致整个医疗体系产生信用危机,具有市场催化作用的医疗广告本身成为了医疗市场本身健康、有序发展的最终障碍。
3虚假医疗广告产生的原因分析
3.1利益驱动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
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3]
3.2政府监管不到位是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
我国医疗广告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工商、卫生、新闻媒介等。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都可以来管,但往往是都不管。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的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加之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查处不严,结果使虚假医疗广告屡打不绝。
3.3信息的不对称性
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
3.4行业自律差
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得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而医疗广告是媒体广告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一些媒体为了多增加广告收入,明知一些虚假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实也昧着良心进行刊载和播放。
4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
4.1政府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北京市于2007年8月制定《违法医疗广告案件联合查处制度》。《制度》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批准医疗广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批准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可根据需要商请同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认定,制作《请予确认违法医疗广告的函》;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答复,制作《违法医疗广告确认函》。对两部门相互移交的案件和其他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查处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同级卫生、工商部门,同时向市卫生局报送处罚决定书。《制度》还确立了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这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合两个部门或多个部门之力,通力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告别过去“争利益时打篮球,出了问题就踢足球”的消极局面。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
4.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广告媒体的监管和处罚
法律法规是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强有力手段,而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尚有许多可打球、钻空子的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虚假广告,一般情况下应由广告主来承担民事责任,新闻媒体作为广告者对此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向侵害人中的任何一方索赔,该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方追索他们应支付的份额。但在媒体“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特定情况下,新闻媒体则要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事实上,有多少新闻媒体承担了“连带民事责任”或“全部民事责任”呢?正如新闻报道中的名誉侵权官司极大地加强了新闻媒体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自我审视一样,如果新闻媒体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庞大的虚假医疗广告的受害者群体诉到法庭,势必会更加慎重地对待每一项医疗广告业务。
【关键词】医疗广告 医患纠纷 医患关系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的深入,国营医疗机构的转型改制、民营医疗机构的兴起,医疗广告成为了各医疗机构参与激烈竞争的有力武器。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①医疗广告的使命本应是为患者提供医疗信息、就医指南等,但各医疗机构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而夸张失实的虚假医疗广告已经成为常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仅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就已达到1.84万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3110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83万次。②
一、虚假医疗广告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患者刀砍医生”、“医院医生集体下跪致歉患者”、“女医生不堪医疗纠纷服毒自杀”“医生为防医闹而戴钢盔”……近年来,各地医患纠纷屡屡发生,职业“医闹”队伍出现,医患关系十分紧张。著名医史学家亨利?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的多方面关系。医方和患者本该是一对互相协作、目标统一的“利益共同体”,也是最应该互相信任的两个群体,如今却变成敌对双方。虚假医疗广告与医患关系紧张有着不可忽视的关系。
1、广告中不对称的医疗信息导致了患者过高的期待
医疗广告的夸张失实表现为广告信息的不对称,虚假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包括:夸大疗效、谎报医疗专家资质、聘请“医托”代言、低价诱惑患者、隐瞒真实价格等。这些医疗广告夸大了医疗机构的治疗水平,隐瞒了治疗期间的间接费用,使缺乏医疗常识的患者对医疗机构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如果就医之后的效果并非广告中那样明显,或者就诊途中突然出现额外的医疗费用,就会使患者产生认知失调。患者并不会责怪失实的医疗广告,而是直接把错误归咎于医生的无能和不负责任,从而埋下了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不满情绪。
2、虚假医疗广告泛滥,使一些医院丧失公众信任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2245人参加)显示,76.7%的人认为当前虚假医疗广告非常多,52.1%的人表示在看病、买药时会受到广告的影响,66.2%的人表示,自己或家人曾因听信虚假医疗广告而被骗。③这项数据反应出公众对当前医疗广告的极度不信任,以及虚假医疗广告对多数受众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因为虚假广告受骗的患者,必然会在心里留下阴影从而失去了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因而在医患纠纷报道中,舆论自然会倒向患者一方,而这种舆论倾向又会进一步加大公众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敌对情绪。
3、虚假医疗广告助长了医疗圈的浮躁
虚假医疗广告针对患者的焦虑心理,虚假承诺,夸大医疗水平,在短期内迅速发挥广告效果,招揽顾客。诸多医疗机构虚假广告后尝到了甜头,更加重视对广告的投入而忽略了自身医疗水平的提高,助长了整个医疗圈的急功近利之风。例如修正药业的代言人孙红雷两年的代言费就高达数百万元。其一个月广告投入就达3亿元,可为了节约成本甚至不惜使用“毒胶囊”。大量的医疗广告无形中抬高了医疗成本,医疗机构转而设法削减主营业务成本,这种舍本逐末的结果就是,整个医疗圈的作风不正,消费者利益受损。
二、整顿虚假医疗广告,重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机构迷信广告效应,患者迷信医疗广告,医患关系就在这种资金投入的错位和期待的错位中不断恶化。“我国广告立法的可执行力很差。医疗广告链条上,卫生部门的源头监管不到位、广告主逐利忘义、媒体受利益趋动推波助澜,每个环节都有问题,工商部门取证难、认定难,事后监管难度很大,认真了反而惹麻烦。所以,尽管一次次地集中整治,行政罚款率、曝光率逐年上升,但还是不足以遏制某些医院对高额利润的疯狂追逐。打击乏力,以罚代刑,违法成本过低,不能形成有效震慑。”浙江大学广告研究中心主任胡晓云说。④因此,为了抵制虚假医疗广告,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气氛,政府、社会、媒体、医生和患者都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和管理。
1、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力度,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这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虚假医疗广告出台容易查处难的现象。建议增设卫生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处罚权力,加大对虚假广告者、经营者和广告主的处罚力度。应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定义和范围做出规范,为管理方提供判断参考。
2、普及医疗常识,提高公众媒介素养,加强社会监管
虚假医疗广告之所以能够屡试不爽,与公众缺乏医疗常识和媒介素养,容易迷信医疗广告有很大关系。很多医疗广告利用明星效应,诱骗消费者。他们选择形象正面,对消费者有积极影响的明星来做代言人,消费者把对明星的喜爱转变成对其代言产品的信任。加上公众缺乏医疗常识,因此容易受到医疗广告的蛊惑。为改善这种局面,建议卫生部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医疗常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媒介素养,公益广告,杜绝虚假医疗广告。
3、加强对媒体的监管,使其慎重医疗广告,客观报道医患纠纷
媒体作为医疗广告的者,在虚假医疗广告泛滥、医患关系恶化的问题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从广告接受心理上来说,公众对医疗广告的信任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媒体权威性的认可。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广告媒体的监管,一旦发现虚假医疗广告,除正常的行政处罚外,还应勒令媒体澄清事实,并向公众致歉。其次,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往往倾向患者,而将舆论引导到医生或医疗机构的敌对方,因此建议媒体本着新闻专业主义的立场,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
4、医疗机构着眼长远,分清本末
医疗机构的安身立命之本是自身的医疗水平,而非一时投机取巧的虚假广告。患者可能由于缺乏医疗常识而误信虚假医疗广告一次,但是医疗效果才是他们做出二次选择的理由。虚假医疗广告可以吸引陌生的患者,却无法培养忠实的消费者,久而久之必然会使医疗机构失去消费者的信任,遭到市场的淘汰。因此建议医疗机构着眼长远、分清本末,致力提高自身医疗水平,真实可靠的医疗广告,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医患交恶不仅使患者及家属的身心受到伤害,降低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社会声誉,还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医疗广告作为医疗机构信息的方式,患者就医的参考,是医患双方沟通的重要桥梁。医疗广告好则可以提供详尽真实的医疗信息,为患者寻医问药提供可靠的参考,为医方培养忠实消费者;坏则虚假夸张,令患者蒙受损失,令医方成为人民公敌。医疗广告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否。因此,净化医疗广告是重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患利益的必经之路,这需要政府、社会、媒体、医方和患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第2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
②《医疗广告向何处去?——医疗广告高峰论坛观点集萃》,《中国广告》,2006(11):144-152
③张维欣、黄冲,《76.7%的人认为当前虚假医疗广告非常多》,《中国青年报》,2012-1-31
④姚芃,《治理虚假医疗广告腰杆为何不硬》,《法制日报》,2006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定于2021年6月-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美容医疗机构(含中医美容医疗机构,下同)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查办案件为抓手,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完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医疗广告或变相广告。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视投诉举报线索,鼓励有奖举报,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机构要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认真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禁机构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严禁虚假医疗广告以及服务资讯类信息;严禁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严禁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强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严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用药品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美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医疗广告;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医疗广告、虚假信息。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三)公安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四)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六)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七)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6月-11月)。各地区按照本方案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把该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回头看”。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各地区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运转情况以及汇总表)和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美容消费者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专项整治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信息、通报进展、研究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四项工作任务环环相扣,各有侧重,缺一不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供鉴定检测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科普宣传,警示信息,宣传专项整治进展,按月曝光辖区医疗美容执法案件或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各地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对本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属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1.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2.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附件1
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处理情况
非法医疗美容
非法制售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
医疗美容广告
违规
互联网信息
违规开展寄递业务信息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
药品
医疗器械
检查对象数
案件数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责令改正数
警告数
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罚款户(人)次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情况:投诉举报 件;办结 件;实施行政处罚 件;反馈 件;举报人满意 件。
备注:机构和人员处罚数据部分可合理缺项。
附件2
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一、XXX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材料报送目录
序号
机构
名称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
1
××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隆胸术等)
违反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XX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进行处罚
警告,(罚款
: 元);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2
二、案情概述
1.XXX医疗美容门诊部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案(样例)
今年84岁的张广之所在的官山镇张集村,紧邻安徽泗县的大庄镇,两镇间的苏皖省界线则是一条几十米宽的小濉河。以前河上没有桥的时候,无论刮风下雨,还是白天黑夜,只要听到两岸边有呼喊“过河喽”,张广之吃饭时就会丢下碗筷,半夜三更也会披上衣服起床去给人摆渡。这“义务摆渡”一干就是10多年。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张广之卖粮食、卖猪,又向别人借了2000多元,终于建起了一座简易的跨省“便民桥”。经过10多年的使用,桥面早已破损不堪,影响两岸村民的出行安全。张广之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在老伴的支持下,他决定攒钱建一座更加坚固的“正规大桥”。2009年,张广之好不容易筹集到4.7万多元,为了节省成本,已是古稀之年的他骑着自行车到处联系石料、水泥、钢筋等材料。两岸的村民在老人的感动之下,或捐钱或义务运送石料或免费提供建桥设备,更多的人则是出工出力。经过三个月的奋战,“正规大桥”正式竣工、通车了。
有言道,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张广之老人正是这样一个一辈子做好事的人。更让人们感动不已的是,去年在“睢宁人民好榜样”颁奖大会上,县委书记亲自向老人颁发了奖状和20万元奖金。而张广之则当场表示,“要把这些钱都用到做好事上”j由此可见,张广之早就铁了心――做一辈子好事、当一辈子好人。
“老有所为”,本是我们每个人下半辈子的人生追求境界。如果说,张广之老人的所作所为就是一种“老有所为”,那真可谓一种了不起的大作大为,无疑值得我们广大老年朋友学习、借鉴和效法!显见,张广之老人不仅是“睢宁人民好榜样”,一定程度而言,他也不失为我们广大老年朋友的一位“好榜样”!为“限医令”“限酒令"叫好 减云志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前不久央视出台了“限医令”和“限酒令”。从2012年1月1日起,包括新闻频道在内的七大频道,禁止播出任何医疗广告。“限酒令”则规定只有12家实力企业可以播出商业广告,央视一套19:00-21:00之间将限播白酒广告两条。
其实,国家《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早有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要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规定,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可是现在的医疗广告经常有“某某专家坐诊”、“北京某某专家来会诊”、“一次治愈”、“膝关节病,治一个好一个”、“除皱不反弹”、“轻轻一抹,痛风就除”、“十五天根治痔疮”等保证性的语言。国家禁止性病治疗广告,有家媒体常年“快速治愈性病,治疗湿疣、疱疹只需180元,不复发”。而且还把保健品当药品卖,什么声东击西某某循序减压袜,治疗“静脉曲张,穿一个好一个”……医疗药品广告之多,中国真是像个大医院。
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于2010年1月1日实施之际,诸多媒体都高调报道了此办法,并用“寿终正寝”这几个字来形容明星医疗广告的终结。而如今一年多过去了,荧屏上“星”光不断的医疗广告,让人说什么好呢?
赵本山有句比较经典的医疗广告很是调侃:“别看广告,看疗效!”而事实上,明星效应能明显提升广告效果,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蚁力神、眼保姆、藏秘排油、妇炎洁……当人们听到这一连串商品名称的时候, 首先想到的, 恐怕不是商品本身和疗效,而是曾经代言过它们的那些明星――赵本山、文清、郭德纲以及付笛声、任静夫妇……广告业靠着现代强大的媒体推手,造就了一个“眼球经济”时代。仅仅依靠吸引公众注意力,就可以获取经济收益,注意力显然已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
作为个体资源,注意力是有限的,但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它又是非常丰富的,并且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引发的经济效益却具有几何倍增的作用。所以,广告之中明星出卖的并不是明星自己,而是我们一双双关注的眼球。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在无孔不入的广告宣传攻势下,与眼球一起被“绑架”的,还有我们的思维方式。
广告业关于明星广告有一个专业的名词叫“匹配度”,就是明星与其所代言产品间的一致性程度,被认为是决定明星代言效果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消费者所感知到明星与产品匹配得越好,则其代言效果可能越佳,这被称为“一致性假设”。医疗学科是一门高深的自然科学,而明星也许只有在舞台上才有穿上白大褂装装样子的机会,医疗与明星,从“匹配性”来说,两者似乎相去甚远。而事实上,明星艺术形象有时候也容易给人一种误导,比如范伟因为成功扮演了《刘老根的故事》里的李宝库,而得了一个“药匣子”的绰号,于是范伟再次以李宝库的形象出现在屏幕,吆喝着:“腰腿痛,风湿病,请服万通筋骨片,一般人我不告诉他。”似乎听起来够专业。
当然,也有反其道而行之的广告创意,比如潘长江做的“比你高”鞋子广告。比鞋子高很多的潘长江手拿一只鞋子在电视上手舞足蹈,嘴里念念有词:“穿上‘比你高’,长得比我高!”潘长江至今也没有长高,估计也不会再长高了,许多人腰包里的钱倒是源源不断地流进了商家的账户。怪谁呢?崔永元早就提醒过大家了:“现在社会上第一你不能信广告,第二你不能信天气预报,第三你不能信娱乐报道。”你坚持要信,怪不得明星,只能怪你自己缺心眼儿。
在千夫所指中,明星医疗广告终于被禁。然而,让人意外的是明星医疗广告并没有像媒体报道的那样“寿终正寝”,而是“死而复生”重现荧屏。“我胡汉三又回来了”――电影《闪闪的红星》里的那句经典台词,形容明星们的强势与观众的无奈,也许再合适不过了。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第三阶段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xx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
nn40.com 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女人的钱最好赚”,此言不虚――2004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美容业赫然在列。20年间,美容行业年销售额攀升了260倍。
某业内人士直言不讳:“要是懂行的客户,砍下个七八千没问题,就是这样医院还是能赚不少。”人们在花钱买美丽的时候,不仅“丰”了自己,更“丰”了那些医生护士小姐们的口袋。
医生的口袋:医患之间缺乏沟通
“所有问题都可以问咨询台,我只负责动手术。”
目前许多整形医院对消费者从咨询、接诊到进行手术有一套工业化的操作流程:首先,有专门的导医小姐在医院门口迎接消费者,并将其带到咨询小姐处;然后,由咨询小姐介绍医院的整形项目并向消费者做出推荐,同时解答关于手术的所有疑问,包括手术适应症、手术并发症、手术安全性等专业问题;最后,如果消费者决定做手术,才由咨询小姐安排与手术医生见面,预约手术时间,通常是隔天甚至当天就进行手术。
“在工业化的操作流程中,医生成了一个普通的组成部分,有些医生迫于医院压力和在利益的诱惑下,就丢掉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当咨询小姐使尽浑身解数说服消费者进行手术,并把其带到医生处,这时医生发现消费者不适合做这样的手术,你说医生该怎么办?拒绝一次,两次,第三次后……投资的成百上千万的老板会怎么想:你不做,有的是人愿意做,不做就走人。哎,真是悲哀呀……”一位整形医生无奈地说。
一个消费者适不适合动手术、动什么样的手术、采取怎样的手术方式,这些问题是需要手术医生综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临床经验和审美能力才能做正确判断的,是手术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工业化的操作模式使手术医生对消费者情况无法细节了解,把最重要的环节给漏掉了,毕竟,医院不是工厂。
咨客的口袋:“美女医托”现身说法
“我是专门负责咨询的,一切疑问我都可以解答。手术医生没有时间和病人沟通。”
“你看看我的脸,我的鼻子就做过,你看很漂亮是吧?我在这里还做过抽脂等手术,效果都很好,也很安全……”
什么是咨客?客户来到医院,怎么了解自己想做项目的各方面情况?比如医生水平、手术的安全性与效果、收费情况等。这些统统是由咨客向客户讲解。咨客大多是有几年工作经验的护士,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往往能说会道,客户很少有不被她们说动心的。医生只负责动手术,客户在决定做项目之前只能和咨客接触。这样既维持了医生形象,又能让医院的客户源源不断。咨客是“拿”三家的,拉到一个项目,从医院、产品商和医生处都有提成。
广州某圈内人士透露:“在我们医院,一个咨客的月收入至少在万元以上。提供整形材料的开发商可以不买医院、医生的账,但必须要买咨客的账。一个产品走得好不好,关键就看咨客向客户推荐得积不积极。”
而咨客的另一个演化形式就是“医托”。为吸引客源,许多小型美容诊所纷纷派出“医托”活跃在知名医疗美容机构的门诊,其中,就有一些女性利用自己原本不错的面貌和体形条件,成为“美女医托”。“美女医托”在蒙蔽吸引患者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女性占整形美容门诊就诊者的80%以上,病人和病人之间没有心理防线,相互的交流很有说服力,再加上有美女现身说法,一些诊所价格相对优惠,住院方便,人们很容易上医托的当。
广告商的口袋:乱花渐欲迷人眼
“韩国整型专家演绎完美,无痛苦、不需开刀、无疤痕,丰胸、塑身、面部综合整型……”
“引进最新形体雕塑技术,安全无疤,快速溶解腰、背、臀、颈部、大小腿、手臂、面部、等部位的多余脂肪,不易反弹,一次即可立竿见影,安全可靠重塑柔美曲线……”
现在,美容整形广告可谓铺天盖地,遍布于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天使脸蛋,魔鬼身材,满眼的俊男靓女用迷人的微笑诱惑着你,令人蠢蠢欲动。
广州一位从事外科整形20多年的专家说:“随着一些民办整形机构的相继出现,广州整形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分到更大的市场“蛋糕”,大家在广告上的投入越来越大,很多医院的广告投入已超过营业额的50%,有的甚至不惜以暂时的亏本为代价。一夜间各大报纸、杂志、电视台上出现了天花乱坠般的整形广告。”
非法美容广告的问题多数是没有医疗广告的批准号,却在进行医疗美容方面的宣传。实质是众多美容院这样的非医疗机构在开展它们所不允许进行的医疗美容。在这些非法广告中,往往写着“不开刀”“非手术”等宣传语,而实际仍需手术,或用穿刺、注射等医疗手段来替代手术刀,属于欺诈性宣传。
另有一类则是打着现在颇为时兴的中医美容的旗号。而根据去年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医美容属医疗美容范围,美容院这样的非医疗机构无权进行。还有一些医疗美容广告,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激光治疗等应由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广告,未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广告管理规定,混同于一般生活美容广告,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根据我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现以下形式的广告活动:宣传疗效和治愈率,“100%治愈、药到病除、根治、30分钟见效”等字眼;保证治愈或者隐含治愈有保证,如“签约服务、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有上述行为的广告都是虚假广告,是违法的。
这些口袋谁来管?
根据国家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医师对患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有律师指出,不少医院的术前协议单方面扩大了医院的免责范围,属霸王条款,而有的小诊所甚至根本没有术前协议,安全性更成问题。
整形医生门坎低,缺乏认证。目前国内整形美容市场尚不规范,一些非美容专业、不具备主诊医生资格的人员都在做美容手术,造成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界限模糊。像不少美容院开展的丰胸、割双眼皮、穿耳洞等项目其实都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国外对于整形医生有很严格的准入制度,从事5年以上外科医生,继而接受2-3年整形外科医生训练的,才有资格单独进行整形外科手术。而在国内却未见对整形医生有专门培养。在“造美运动”一浪高过一浪之时,必须尽快对专业美容医生资格进行审查,只有通过整容行业的专门考试,取得“整形医生执照”的医生才能上岗。
市场价格不统一,缺乏尺度。同样的整容项目,同样的材料,在不同的医院价格相差悬殊,市场价格不统一。一些专业人士说,目前国内很多整形专用产品,都是通过“专业线”供货的,这些产品到市场上价格到底翻了几个跟斗,消费者是根本无从了解的。价格的不透明缺乏规范尺度造成了美容业的暴利。
小贴士
病人输液速度不能随便调
由于连日奔波劳累,张经理近两天间断地出现了胸闷、心悸等症状。他抽空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冠心病、心肌缺血,并输液留观治疗。
液体只有一瓶。护士交待说,液体里面有硝酸甘油,要以每分钟10滴的速度输,滴速不能随便调。张经理暗自叫苦:“我的天!1分钟才滴10滴,这满满一瓶液体要滴到什么时候才能完?还是调快点,早点输完早点走。”这样想着,他就把输液器上的调节阀打开了。没想到,不到半小时,张经理突然感到头晕目眩,心慌得很,全身也疲乏无力,他赶紧拉响了警铃。大夫、护士闻讯来到他的床边,一测血压只有60/40mmHg。经过一系列抢救后,张经理才逐渐脱离了危险。
1我市非法行医现状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从2009年的217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市非法行医主要种类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非医师行医案、违规医疗广告案、超范围行医案、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等。
2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
2.1低收入群众给非法行医提供了生存市场非法行医的服务对象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经济基础薄弱。这些“黑”诊所大多设在外来人员聚集区,由于在极低收入群体聚集区医疗机构设置不足或空白,给“黑”诊所设立创造了条件;由于其距离近、应诊时间长、就诊方便,加上收费比较低,遇到老乡或老客户还可以赊账等一系列优惠条件,大多数群众除突发急病或重病外,一般喜欢选择到这些“黑”诊所就诊。另外,出租屋管理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一个关键因素[1]。许多地下“黑”门诊都是以出租屋为窝点,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2非法行医有较大的利润可图非法行医者靠租赁闲置的房子开设“黑”诊所,其设施简陋、投入小、成本低。他们采取多种形式逃避打击,如非法行医者大多不穿白大衣,即使执法人员查到也矢口否认自己是“医生”;诊所不挂招牌,或是用木板或纸板画个红十字挂在门口,发现异常情况就拿掉增加隐蔽性;诊所内摆放空的药品包装盒或少许盐水,而把大量的药品、器械隐藏在别处;执法人员的取缔也只能没收其很少的药品或器械,对其不构成很大“损失”[2],往往是刚被取缔,随后重新开张,非常顽固。所用药品、器械多为直接向不法药品经销商低价购买,或自己配置,再以市场价格或高于市场价格卖给患者,直接赚取暴利。部分非法行医者还开“大处方”或把小病当大病医治,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来降低成本支出费用,获取利润。
2.3“急病乱投医”给非法行医创造空间非法行医者也注重“营销”手段,雇佣他人为其散发宣传册子,或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户外广告等虚假医疗广告,着重介绍能治疗性病、不孕不育、疑难杂症等。而有些群众缺乏医疗辨别能力,当患有皮肤病、性病、不孕不育等隐私疾病或顽固疾病时,因求医心切或害怕在正规医院碰到“熟人”,不愿去正规医院诊治,轻信非法行医者的虚假医疗信息,到“黑”诊所就医。而非法行医者从中牟取暴利,欺诈、坑害人民群众的案件时有发生。
2.4医疗机构管理者法制意识淡薄不少医疗机构管理者的法制意识十分淡薄,从不主动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以超诊疗科目和擅自聘用无行医资格人员行医以及出租或承包科室等手段来摆脱因专业上没有特色、内部管理不规范而导致的生存危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出现典型的“红帽子底下的黑店”。
2.5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目前,打击非法行医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而卫生行政部门在人员、经费、车辆等配备上均不能适应繁重的日常监督任务,造成打击非法行医在广度和深度上尚有欠缺。特别是在农村、城乡结合部,部门间、地区间缺少沟通配合,无法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和群防群治的局面。
2.6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把关不严医疗机构往往为了自身的生存考虑,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无能力开设的诊疗科目,而审批机关因体制的原因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特殊“家长”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诊疗科目时擅自放宽了审批要求,导致医疗机构将获得审批但无能力开设的科目违规出租或承包,以获取自身利益。
2.7缺乏有力打击的法律手段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主要依据1994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法部门多是采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处罚,而罚款的处罚也常因非法行医者的流动性大或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难以实施,事实上基本形同虚设。行政法规上没有对非法行医者实行强制措施的规定,执法者面对非法行医者的躲、赖、逃等情况无能为力。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行医者多采取“打游击”的办法对抗执法,并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监管,最常见的是今天取缔,明天就开,甚至执法人员前脚刚走,非法行医者后脚回来继续开诊,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就立即走人。这种关了又开,流动行医的方式使卫生执法人员疲于奔命。同时,目前的卫生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存在盲点,使得许多非法行医者逃避了刑事制裁。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是目前打击非法行医的难题所在[3]。
3对策
综上所述,这些都是导致无证行医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整顿和规范医疗卫生秩序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当前现有的体制、机制下如何解决以上所述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这样几方面的措施。
3.1实施分段监管,加大打击力度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民心工程,必须形成“政府牵头、分段监管、全社会参与”的格局,营造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才能有效根治这一“顽症”。政府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要增设专项经费,制定各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商部门负责游医、“黑”诊所和违法医疗广告的查处;药监部门负责药品、器械销售商违法设立坐堂行医和向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单位(人)违规出售药品、器械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除了直接介入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处外,还要为各部门的执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各级政府要像抓安全生产那样把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积极参与辖区内非法行医的打击工作,进行排查摸底,掌握确切的动态,与各部门共同取缔非法行医;同时,要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发挥群众的强大力量,动员全社会参与打击非法行医。
3.2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执法队伍卫生体制改革前的卫生监督工作以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为主。改革后,医疗监督工作纳入卫生监督范畴,实行综合执法的格局,对卫生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培养医疗监督的专业执法队伍,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为百姓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
3.3规范医疗市场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医疗机构设置,完善科目审批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把准入关,坚决杜绝乱审批、乱许可行为,加强监督检查,集中人力、物力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3.4堵疏结合,适度开放医疗市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人口分布、市场需求,制订合理的区域卫生规划,建议适当的开放市场,鼓励社会办医,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具备从事诊疗活动的条件,就允许其进入医疗市场,通过市场对医疗机构的分布进行调节;同时,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管理者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树立依法行医的观念,规范行医者的职业责任感。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建议采取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结对”、“挂钩”的方法,构筑有大医院做后盾的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网,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就近看病、看的起病、看的好病的基本要求。
3.5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卫生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取缔无证行医的频次、力度,对无证行医者所有与诊疗相关的桌、床、柜等物品全部予以扣缴,捣毁医疗广告牌,张贴公告。通过开展反复不断的取缔活动,彻底解决无证行医“关而不闭、打而不死”的顽症。凡涉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决不以罚代刑。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来代替作为扣缴无证行医者的药品、器械的行政执法文书,该具体行政行为只有7 d的时效,易给取缔工作带来法律上的不必要的麻烦,造成工作被动。建议卫生部尽快出台用于取缔程序的行政执法文书,使取缔程序更趋合理,文书更加完善。
3.6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同时有关部门应组织对打击非法行医进行立法调研或出台地方性法规,为加大对非法行医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直至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4]。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对《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条款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依法追究那些长期非法行医、屡教不改者的刑事责任,发挥法律的约束和震慑作用。卫生部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抓紧制定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行医、“医托”等的惩戒力度,争取相关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
3.7继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群众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选择典型案例,帮助群众认识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引导群众去合法的医疗机构就医;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曝光力度,震慑不法分子,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营造全社会抵制和打击非法行医的氛围,使非法行医如过街老鼠,无法生存,严打之下必将销声匿迹。同时,宣传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媒体医疗广告的监管,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医疗广告。
参考文献:
[1]李润深,吴雪飞,罗东.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其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7,23(5):438-439.
[2]鞠习强,管建彬,张勇.浅谈对非法行医的整治对策[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13(6):461-462.
[3]杨兰馥,邓志毅,董迎新.浅谈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7,14(1):44-46.
据*年末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资料,全市共有民营医疗机构356个(约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1/2),编制床位788张(约占全市床位总数15.1%)。民营医疗机构总体服务意识较强,经营灵活,为我市人民群众的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因素,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医疗安全隐患较多的情形。医疗质量是医疗机构的生命线,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意识。各医疗机构要将优质服务作为医疗工作的核心,坚持“质量第一”,持续改进。
二、强化管理意识。各医疗机构依照卫生法规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科室岗位责任制度,依法行医。
三、强化自律意识。
一要严守执业范围。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项目(如医学美容等),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虽获许可,但不具备相应资质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设备的,亦不得开展;小诊所、医务室等不具备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为病人静脉注射可能引起过敏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检测项目,如PCR、DNA检测及支原体、衣原体、细菌培养等。
二要严把人员资质。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挂牌上岗。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执业护士证书》和未予注册的医护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医疗护理工作。
三要规范病人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务人员应详细、认真地进行诊查,及时按病历书写规范填写病历,按《处方管理办法》开具、使用、保管处方。对实行归口管理病人,不得私自截留。
四要诚信守法经营。严禁转让、出租,严禁设置“院中院”、承包科室、项目。对违规转让、承包的,须立即予以纠正,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暂停乃至注销违规经营科目。不得发放虚假检测检验报告结果。不得做虚假财务报表。
五要规范医疗广告。规范机构视觉形象与店堂广告,不得擅自篡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医疗广告内容,改变方式、范围;不得误导和欺骗群众就医。
六要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须交有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处置并做好交接记录,妥善处理污水、污物,不得擅自处理、买卖医疗废物。
七要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能。不得违法收治传染病患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八要严格院感管理。认真做好医务人员手和医用物品消毒灭菌,不得滥用、乱用抗菌素,防止交叉感染。
九要规范义诊。义诊前15—30天应到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后方能组织义诊活动。义诊原则上在本机构所在地区范围内举行,不得借义诊之名推销药械和虚假诊疗。
四、强化纠纷防范意识。要建立清晰的医疗投诉渠道,明晰处理程序,公开投诉电话、受理部门,设置投诉意见箱。做到每件投诉、纠纷有记录、有处理、有结果,确保不因医患矛盾激化影响正常诊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