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8:51:34
导语:在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成品油;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定义和纳税范畴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我国成品油销售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天然气、沥青、工业蜡等油气产品,兼营业务有:各种非主营业务的商品销售,包括烟酒、饮料、食品、百货、农用物资、汽车美容等业务。这些业务内容基本上都是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劳务。外部取得的各种商品、劳务、原材料、修理修配业务都属增值税核算的范畴,可以说增值税管理贯穿了整个成品油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
二、增值税业务处理常见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外部业务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规范,进项税不能抵扣。成品油销售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采购业务多数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维修材料等采购业务,运输、水、电、液化气等费用的结算,机器设备维修等服务,基本上都需要开具规范的增值税专用票据进行结算。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取得规范的增值税发票,造成了该抵扣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增加了税收成本。尤其是销售企业加油站管理和油库管理普遍采用费用承包管理的方式,员工自觉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意识淡薄,加上管理的原因,油库、加油站的水费电费缴纳、修理修配等业务的结算普遍存在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结算的现象,造成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二)销售折扣折让开票不规范,虚增应纳税销售额,造成多计销项税。成品油销售企业为了竞争客户、稳定客户、增加市份额、提高市占有率等目的,往往以各种优惠的方式让利客户,由于基层员工的税务知识贫乏和管理不够精细等原因。工作中销售折让业务开具发票不规范,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开具销售商品金额和折扣折让金额,造成多计应税销售额(折扣折让部分一并计入),多计提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三)成品销售企业自用油品核算不规范,未正确利用税收政策,多计销项税额。实务中,成品油销售企业拥有自己配送车辆及办公用车辆,加油站、油库拥用自备发电设备,这些自有设备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自用油耗用量金额较大,销售企业在日常核算此类业务中,未正确利用税收政策,多数以开具自有普通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造成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成品油存货超定额损耗,造成进项税不能抵扣。由于油气资源易爆、易燃、易挥发的特点,在运输、保管、销售等环节中,成品销售企业油品损耗量较大,加之管理粗放,容易出现超损耗现象,造成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要求转出。这部分损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不仅包括存货成本还包括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主营兼营业务未正确分别核算,不同销售商品税率适用错误,增加了纳税成本。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成品油销售企业经营项目已出现多元趋势,除成品油销售传统业务外又增加了便利店销售、汽车美容、快餐食品、租赁经营等业务,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兼营和不同税率应税商品或劳务核算已成为工作中的难点。工作中由于人员素质和管理的原因,造成销售商品税率未单独核算,部分选择高税率计算应税销售额的现象。部分兼营业务未实行分别核算,属于缴纳营业税范畴的业务错误的按增值税业务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支出。
(六)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不正确,造成税收风险的存在。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货物后,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全部退货、部分退货事项。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进行规范处理,形成潜在的税务风险。
三、处理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范围,合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规范物资采购管理,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采购物资,统一取得增值税发票。即使对部分外包工程,如加油机修理、标识维护等业务,使用的通用材料,也要实行统一采购,及时足额抵扣进项税款。二是对实行定额管理的费用进一步精细化管理,费用项目属于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如水费、电费的结算,要求责任人以规范的增值税发票核销,节约的费用可以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奖励。三是对外采购业务实行送货制。尤其是成品油、油、复合肥、便利店商品等大宗采购业务,一方面可以增加进项税抵扣额,降低税收成本,一方面运杂费进入相关采购成本,更好的实现科学核算成本、费用项目支出规范。
(二)规范销售折扣折让业务,折扣销售一张票。现金折扣直接增加财务费用,同时该部分现金折扣虚增了应税销售额,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要规范销售折扣折让业务的审批。实务中部分成品油销售企业采用IC卡折让销售,要想正确开具销售发票,必须要做好折让数据的后台处理,优惠台账的登记,并且销售折扣折让同在一张发票上开具。
(三)规范核算自用油,合理利用好相关税收政策。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规定,符合该规定或当地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用油等,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借方记销售费用-物料消耗-车辆办公用油,货方记库存商品-自用油(台账)。
(四)加强油品计量管理,减少非正常损失发生。为减少商品或物资的非正常损失,物流的各个管理环节,既要有严格的考核数据,同时在核算时,应尽量减少由于内部计量标准不一而产生某些物流环节超常损失的现象,避免不必要的进项税转出而增加税收成本。
(五)正确选择兼营业务税种,准确细分不同税率的核算内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要求成品油企业要按照兼营业务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种,计提缴纳税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强化加油站基层核算人员的素质,分别如实记帐,严格按照不同应税商品的税率分别核算销售额,正确计提销项税,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
(六)规范销售退回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好销售退回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流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销货企业可按如下方法进行销售退货税务处理。(1)企业在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时,可直接扣减当期销项税额;(2)企业在仅收到购买方退回的税款抵扣联时,可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扣减当期销项税额;(3)企业未能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时,应在取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才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据此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
2011~2013年以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了一系列增值税管理办法。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二规定,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之一。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与地勘单位工作范围契合。试点地区从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勘探/勘察适用6%税率。
2 地勘单位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例证:
2.1 勘探勘察
(改革前5%税率缴营业税,改革后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例1:假设某单位每年勘探勘察营业收入为140万,营业成本为120万。若交营业税,则营业税=1405%=7万,应缴所得税=(140-120-7)25%=3.25万元,则二税合计10.25万元。若交增值税,则增值税=(140-120)6%=1.2(假设可扣进项税),应缴所得税=(140-120)25%=5,则二税合计6.2万。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0.25-6.2=4.05万元。
2.2 部分现代化服务业地质勘查
勘察被列为现代服务行业,并且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税率。例2:甲乙丙三个公司为本次税改的一般现代服务企业,三个公司构成该行业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缴营业税时: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10000)5%=1150改征增值税后: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5000+10000-8000)6%=600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150-600=5503 地勘单位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营改增后,合同中约定的出具发票时间,即为纳税时间点非常重要,签订合同时履行期限时应十分小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谓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所谓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3.1 现有合同履行结算方式
怎么写好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语言:乙方签订协议后开具发票;甲方在取得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算全部费用。(作者建议:增值税发票不可提前开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报告,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作费用。(作者指出:此日期约定不明确具体)预付工程款5万元,余款在工程结束后提交报告地勘单位营改增后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张晓伟 赵文颖 徐丽丽(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辽宁 抚顺 113007)摘要:文章主要论述了地勘单位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前后税负变化以及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主要有现有合同履行结算方式怎么写好,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增值税发票,写明确价格含税好还是不含税好,税改后是不是要调整合同指标,明确被告知延迟结算的如何解决等。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本合同勘查费用5万元,本合同签订后,报告提交时一次性支付。(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3.2 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增值税发票两种计税规定不同,导致选择产生不同开始计税时间:
3.2.1 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未取得实际到账收入可以不交税。
3.2.2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无论是否实际到账收入都要完税。据此,作者建议适用增值税时,一手交钱一手交发票。建议合同中可约定:付款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约定: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发票,并且,将结算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不使用挂账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的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三个月内付款,付款时开具发票,以开发票日为合同结算日。不利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开具发票,三个月内付款。
3.3 写明确价格
含税好还是不含税好增值税发票具有价值,取得增值税发票要必须支付对价,故此含税谈价较为宜。《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故此,约定价格后另加增值税是唯一的选择。例如:勘察处某勘察合同中,取费额含税价10万元,构成方式为9.4(1+6%),不含税价格即为9.4万元,如果不提及增加增值税,价格本质上下调了0.6万元。谈判过程中,要注意明确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的区别。根据谈判结果,标明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多采用默示方式达成一致。
3.4 税改后要时不时要调整
合同指标例如:地质七分队在税务辅导期,从敖汉旗铜矿勘查项目取得收入800万元(含税)。税务局通知应缴税款。应领取发票额是多少?预交增值税税款额=800万/(1+6%)6%=45.28万。实际收入=800-45.28=754.72万元。所以,如果预计取得800万元收入。那么,合同额应为800(1+6%)=848万元,年底多实现48万元收入方可达到实际收入800万元的指标,否则实际收入754.72万元,达不到指标要求。
关键词:营改增 外贸企业 影响
一、引言
“营改增”是将企业应税税种由营业税改成增值税。“营改增”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普遍开始运行。过去我国对产品和劳务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两税并征会引起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而增值税仅针对产品或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因此“营改增”可以避免企业重复纳税情况。
二、“营改增”后外贸企业面临的问题
在“营改增”实际推行过程中,一些中小型企业却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营改增”对于出口企业的影响也是十分大的。由于船务公司给货运公司增加税点,将税负的负担转嫁给了货运公司,货运公司就把增加的税负成本转嫁给出口企业,各地船公司借“营改增”趁机上涨运费的涨声一片,出口企业的成本压力增大。
由于“营改增”减低税负的前提是将销售税额与进项税额进行抵减,但是部分企业由于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等原因,进项税额较小,试点范围地区执行政策不统一、不明确,并且在有些试点地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还有一些中小企业的供应商规模较小,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些情况都会造成企业税负增加。外贸出口公司正在考虑由国外买家指定运货的航运企业,运费由国外买家承担,将免受“营改增”冲击。但是转嫁国外客户有一定难度,很可能会使客户流失。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大部分外贸出口企业都面临着这样的困惑。而且至今各地未有明确的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
外贸公司出口业务离不开物流活动,由于物流行业既有交通运输业务又有辅助业务,税负率的不同会造成企业为合理避税调整费用项目,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的征管,给外贸公司也带来结算费用不明确的困惑。
自从实行“营改增”以来,外贸企业出口费用因为税率的改变都增加很多,负担都十分严重。受国际上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企业发展形势也不容乐观。国内各项费用成本的加大,特别是劳动力费用的增大幅度一直攀升,而且劳动密集型企业招工难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外贸出口企业,而且人民币汇率在不断波动,人民币贬值趋势还在继续,这也是外贸企业十分担忧的问题。目前国内国际市场环境都不是很好,出口成本一直在不断增加,如果“营改增”反而使出口企业的出口费用再提高,那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外贸企业应该认真研究“营改增”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对于现在恶劣经济环境下的外贸出口企业真是举步维艰,“营改增”使外贸企业最终成为税款承担者,出口费用直接增加6.83%左右。为外贸企业的服务单位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运输费用、费用发票都变成了增值税发票,出口企业的这部分进项税款是否可以申报退税就成为了外贸企业急需了解的问题。
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外贸企业出口环节应该是免税的。根据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产品予以退还境内环节的增值税,以达到出口货物零税率或低税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所以我们认为出口货物劳务上交的增值税款也应该予以退税。“营改增”后出口企业会收到相关货运、报关、检验等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退税申报办法的限制,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出口退税办法,出口退税申报是单票对应制,依据货物的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一一对应,一票对应一张或多张增值税发票,势必要求开具的相关费用的发票应该一一对应出口报关单的货物,这样对于发票开具企业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难题,具体业务很难票票结算,并且实际操作起来相当复杂,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的话,那出口企业也很难享受“营改增”后的进项税款申报退税的政策。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退税的可操作性有多少呢?我是这样认为的:出口退税的货物采购退税是依据货物的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一一对应,一票对应一张或多张增值税发票,税务、外贸企业均熟悉这一操作规则。“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参照这一规则运作。因为外贸企业的出口都以一票关单对应一票货物,会发生相应的一票货物的报关费、货物费、货物运输费,财务核算上,无论是货物、费用等也是根据一票对一票核算,出口退税申报更是一票对一票,因此“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退税,可把一张关单对应的采购货物金额、发生的采购劳务金额一起退税,税务机关、外贸企业操作均比较方便,也方便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可以设置相应的公式,根据出口货物运输的标准费用审核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核查是否有骗税行为。
出口退税,退税退的部分是境内采购的货物、劳务所发生的增值税,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是鼓励出口制定的,退还境内环节的增值税,以达到出口货物零税率或低税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也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贸易政策。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流通环节不承担税负,所有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这也是流转税的价值所在。外贸企业也就是一般的商贸企业作为流通环节的重要一环,其本身不进行生产加工,利润的来源是通过货物的流转买卖、信息的交换产生的。因此一般来说外贸企业、商贸企业不会是流转税的最终承担者。外贸企业的货物的最终消费者为境外的客户,甚至是境外的实际消费者。所以,出口商品成本负担的增值税税款都应该得到退税。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符合退税规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属于外贸企业购买的境内企业的增值税劳务。一般理解出口退税,退的境内的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但新出台的财税[2012]39号的第二条第二款,“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这也可以理解为境内采购的货物、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若境内采购的劳务,也就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不予退税,从整个流转税的链条就在外贸企业这里断裂,也就是外贸企业成为“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最终消费者,但这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实际本质。
我们也希望国家税制改革研究小组,能深入了解各行业的现行税负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适合营改增企业的税率,并且真正体现增值税对于产品或者劳务增值部分的征税。目前,对于外贸企业影响最大的是物流企业转嫁增值税的问题。物流企业普遍反映交通运输税率上调过高,企业税负大幅增加,据测算平均增长120%左右。之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了一份《关于“物流国九条”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认为应该明确设立“物流辅助服务”统一税目,使得物流相关各个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求。由于现在执行运输企业11%税率、货代企业6%税率,这部分增加的税负都会被变相的加至外贸企业的出口费用里,如果外贸企业有国内销售业务,那么这部分进项税款还可以得到抵扣,如果只是纯粹的出口业务,那这部分进项税款也只能留抵,但是费用却增加了,出口成本增大,造成出口利润率下降。所以我个人建议最好外贸公司改变一下经营模式,做一部分内销业务,降低费用增加造成的损失。我个人建议国家税务管理总局应该研究分析一下,实行“营改增”后,对于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相关劳务给予增值税零税率或者免税的优惠政策,这样就可以充分体现外贸企业出口免税的国家鼓励政策,提高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为规避船公司收取的6.83%的税点,外贸企业应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改变出口贸易交易方式,对于日本航线可以退海运费的尽量做CIF价格出口,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抵扣部分由于增加税点给外贸企业带来的成本损失。由于各船运公司执行的税率也不一致,所以外贸公司应该根据企业出口情况与各物流公司协商,争取最优惠的价格,降低出口费用。
三、结束语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能增强税收法制观念,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使纳税逐渐变成一种公民的主动行为,建立健全税收法律制度,让税收受到法律高度的保护,所以我们支持“营改增”的实行。随着时间的推移,“营改增”的益处会越来越明显,结构性减税的优势也越来越明显,“营改增”使纳税的链条完整了,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推动了中央与地方财税的改革。我们希望国家尽快出台“营改增”企业实施细则,调节好“营改增”实行的税负增加的问题,“营改增”一定会在全面实行中促进企业的发展,并且逐渐与国际接轨,越来越正规和规范,外贸企业也会尽快摆脱目前的困境。
参考文献: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90%,公司将按《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对此给予考核。以前年度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当年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80%。
6、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相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二、备用金管理
根据公司职工岗位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大小,备用金按定额备用金及一般借款两类分别管理。
1、限额备用金管理
(1)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包括销售员和小车司机等,其限额标准分别为销售员3000元/人、小车司机10000元/人。
(2)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按规定限额借足备用金,平常不再办理其他借款。日常发生费用时据实报销,年底前限额备用金全额冲清。
2、一般借款管理
(1)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门因办公、购物、出差等确需暂付款的,应指定一名专人办理借款,同部门不得有多人同时借款。
(2)各部门办理借款时应详实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给予办理。
(3)财务部办理一般借款时须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员应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账,超出一个整月仍不办理的,财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
三、管理性费用管理
加强费用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重心之一,为严格控制各种管理性费用的支出,公司遵循“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考核”的管理原则,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费用指标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1、具体控制办法
(1)公司可控性费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即公司将所有可控性费用下达给综合管理部进行费用总控制;每项费用均分为一般限额和调剂限额。
(2)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项费用的业务性质和业务量规定其年度一般限额,并再次分解归口到相关部门或个人控制使用。年度调剂限额由综合管理部集中控制,用于一般限额不够支出的部分。
(3)财务部严格控制各项费用限额的使用,对一般限额不够支出的部分,须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同意后,财务部方可给予办理,但不得超出调剂限额。
(4)公司上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管理规定,严肃费用报销程序。费用报销的一般程序为:经办人员取得费用票据后,首先由经办部门主管签字,其次由财务部对其费用合理性及票据有效性认可,再报公司领导审批,最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5)各项可控性费用的业务管理规定,按公司制订的单项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可控性管理的费用项目及控制限额见表(一)。
2、考核兑现
(1)费用考核
为时刻掌握各项可控费用的支出情况,分项费用的归口控制部门和财务部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应随时登记费用支出台账,并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统计上报至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项统计表,每季度对各项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并以书面通报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2)奖罚兑现
在年度结束后20日内,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年度可控费用考核汇总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兑现奖罚。具体为:
一般限额的节约部分,全额奖励归口控制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调剂限额的节约部分,全额奖励综合管理部及相关管理部门。
可控性费用项目明细表
(表一)
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项目
分项费用控制部门
一般限额
调剂 限额
年度总额
(万元)
备注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办公费
办公室
9
10
10
9
2
40
2
书报费
办公室
0.5
0.5
0.5
1.3
0.2
3
3
通讯费
办公室
4
4
4
5
1
18
4
差旅费
财务部
7
8
9
10
1
35
5
会议费
办公室
3.5
3.5
3.5
3.5
1
15
公司专门例会、外出会务费用
6
招待费
办公室
11
11
11
12
3
48
7
咨询诉讼费
办公室、综合管理部
4
5
5
5
1
20
企业咨询、诉讼、策划费用
8
保险费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1
1.5
1
1
0.5
5
矿工团意险、车辆保险费
9
修理费
综合管理部
9
10
9
10
2
40
非直接生产中小修(含车辆)
10
运输费
办公室
12
12
12
12
2
50
小车修理保险以外的运行费
11
文体宣传费
办公室、政工部
3
3
3
3
1
13
广播站、党政工团活动费
11
警卫消防费
物业管理部
2
2
2
3
1
10
场区消防、治安维护费
12
其他
综合管理部
9
9
10
10
2
40
合计
75
79.5
80
84.8
17.7
337
四、票证管理
1、取得票据
(1)普通发票
凡从外单位索取的普通发票,必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及防伪水印,并加盖有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内容要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2)行政事业收据
行政事业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其经济内容必须是合法性收费,且附有收费文件证明,填写内容必须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3)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部门在发生购买物资、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时,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内容填写要齐全,货物名称、修理项目等必须详细填写。项目名称填写笼统的,须另附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专用清单。
(4)各单位从外索取的各种发票要真实反映其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2、出具票据
(1)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错格、涂改;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2)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及产品销售合同方可为其办理。
(3)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单位与本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其代开发票,更不得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关键词: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涉税风险;对策探讨
一、建筑企业的特点及其带来增值税管理的难点
(一)建筑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种类繁多,面对的客户也非常广泛
建筑企业面对的下游客户少则一百户,多则上千户,收到的专用发票也是来自各行各业,因此对下游客户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较为复杂,起来也比较不容易,每一个下游客户都各有自身的具体情况。
(二)付款节点比较集中
通常建筑企业的下游客户是在付款时才给开具发票,虽然平时也有零星的支付,但大都是集中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一般到这段时间财务人员都需要加班加点甚至熬通宵来做好付款工作,对于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的检查就力不从心。
(三)建筑企业大多采取承包经营体制,且为粗放型管理模式
建筑行业在企业管理上、产品形式上、采购方式上较生产加工、货物进出口行业更具复杂性,且建筑行业大多采取承包经营体制,并采取粗放型管理模式,因此风险可控性大打折扣,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表现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表现
一是增值税销项涉税风险的表现。要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的以开发票时间为准,未开发票的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准,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就显得特别重要,一般建筑企业选择以开发票时间为准,这样就滞后了税款的缴纳,未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交税,涉税风险较大。二是增值税进项税认证抵扣风险的表现。(1)因票面开具不规范导致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2)收到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对方未交税,建筑企业抵扣后,会接到税务局通知该发票为异常凭证,必须进项税额转出,该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导致增值税税负上升。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增值税涉税风险方面从高层领导到一般职员在思想层面上重视程度不够。建筑企业从高层领导到一般的业务人员对增值税涉税风险没有形成高压线,从思想上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我购买了货物拿到了发票就OK了,却不知里面的涉税风险很大。(2)发票开具不规范,导致发不能认证,或认证后也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建筑企业收到进项发票主要有材料发票、劳务发票、分包发票、机械租赁发票等,不仅类别多、金额大,而且面对的供应商也非常多,收到的发票比较不规范,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分包发票备注没有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建筑企业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内控措施不完善。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大多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虚假发票花样层出不穷,比如购买的A货物,而收到的是B货物的发票;购货后开发票方是一个皮包公司,只开票不交税或有意识把发票作废,等你发现时对方已失联;没有遵循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的原则,例如货物是购买A公司的,提供的却是B公司的发票,或者是货物、发票是A公司提供的,收款方却是B公司,以上情形对方都属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的一方,无论是善意接受或恶意接受,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已经抵扣的立即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并且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接受,还有可能引起刑事责任。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对策
(一)加强公司全员增值税涉税风险的思想认识
一个企业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财务工作人员的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从企业高层领导到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报税人员、核算人员,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对涉税风险专业知识的学习和高度重视。尤其是作为企业总指挥的高层领导,他们的思想认识直接形成一个企业的灵魂,且一旦形成企业的决策,下属人员很难左右,因此,为便于财务涉税工作的顺利依法依规推进,财务人员必须密切地同公司领导交流沟通,在引起领导高度重视的前提下,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财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的增值税专项知识和公司涉税风险的培训学习,形成涉税风险的高压线,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能力,也为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规范检查的标准及图示演示。
建筑企业的财务部可以制定收到发票后应检查的事项,按照发票要素列示,及未检查到位应受到的处罚标准,并配备图示演示,以便比较形象直观的加强理解。检查内容如下:(1)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要准确无误。(2)密码区不得压线错格。(3)编码简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税率要与实际业务相符。(4)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要准确无误。(5)备注栏要求:①成品油专用发票左上角要有“成品油”三个字。②提供建筑服务的要注明项目名称及地址。③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备注栏要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④销售不动产的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信息。⑤出租不动产的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信息。⑥保险公司收取交强保险费要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的车船税、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⑦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的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要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⑧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要实名制,开票人和复核人最好不是同一人。
(三)加强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内控措施
制定增值税内控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范围及要求。(2)增值税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常识。(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事宜。(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办法。(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6)管理规定中应特别重视的事项。①明确该发票的责任人:发票背面由经办人签署:本人保证该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出现一切法律责任,皆有我本人承担,并在发票的姓名处按手印。管理规定中明确出现虚开发票,由业务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这样可以加强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心。②发票背面签字的监督要有专人管理,保证背面经办人的签字及按手印是本人亲自所签和所按,专管人员要签署承诺书一份,若因监督不到位,找不到责任人的由专管人员负主要责任。(7)签订采购合同时,添加相应增值税涉税条款。①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中明确单价、总价款和税金,以及相应增值税税率。②明确材料名称及规格型号。③明确哪方负责运输。④采购合同中注明如下涉税条款:供货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独立审计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假发票,供货方有义务换开真实的增值税发票;若本公司因供货方提供的虚假发票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受到的损失由供货方双倍赔偿,并且因供货方不合法发票构成违法犯罪的,由供货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合同中注明上述条款,即使不慎取得虚假发票,也可以很好地证明本公司是不知情的,属于善意取得,那么只需要调整补缴税款,而不涉及刑事责任,从而可以很好地规避涉税风险。
(四)加强增值税内控制度的执行
(1)增值税内控制度制定时要经集团高层领导签字认可,保证其可执行性。(2)集团高层领导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汇报,部署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多次强调内控工作是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一,要求将内控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贯穿于整个经营活动之中。(3)狠抓培训,不断增强执行内控人员的业务能力。(4)修订完善,不断增强内控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5)严格执行,不断强化内控制度的刚性运行,确保内控执行到位。
关键词:税制改革;营改增;事业单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由于市场的发展,服务和商品之间的区别逐渐模糊,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会导致税收征管方面存在较多的矛盾,为此我国开始实施大规模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国目前大多数医院均属于事业单位,因此笔者从事业单位角度来讨论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的效应
营改增税制改革无论对于国家经济还是对企业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从宏观财税经来说,营改增的实施完善了增值税链条,帮助地区获得了分割收益,对于提高地区竞争力有非常大的影响,能实现对房价的掌控,消除了重复征税,降低了生产成本,从而降低物价。从地方财政体系而言,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的范围缩减,而地方财政主要是营业税,因此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势必减少。对于事业单位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对税费的影响。营改增税制改革在深层次上解决了营业税反复征收的难题,企业只要进行一次缴税即可。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在标准税率17%与低税率13%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和6%两个低税率,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承担税费,税费压力明显减轻。另外,在营改增过程中,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可以用进项税收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但是这种改变也不是必然的,对于部分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会增加他们的税费负担。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在营改增之前,需要交纳的是5%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需要交纳6%的增值税,但是由于其服务性收入主要是人力资本,在获取增值税发票中难度较大,只有小部分的进项税可以相互抵扣,增值税税率要明显大于其营业税税率,因此税费负担不降反升。
2.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对于财务管理而言,营改增的实施对会计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营业税核算中,事业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营业性收入均需要缴税,但是在性质上很难将事业单位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准确划分,对于医院而言,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医院在技术服务收入中也存在是否开票的两种情况,对于技术开发和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要免征增值税。这样的核算方法与医院会计制度以及国家预算管理相一致,但是与税法中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的核算要求不符。所以税务部门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之后不再按照票据管理区分医院的两种收入,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核定后征税,这就要求医院在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对自身会计核算方式进行改变,彻底理清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对于医院而言,除了少部分来自财政补贴之外,大部分资金均是通过技术服务活动,而技术服务中又由很多部分构成,包括检测材料费用、印刷费、工资支付等,收入也不配比,医院财务管理势必要对技术收入再次细分。另外,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管理使用更加严格,而增值税发票则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缴纳增值税的多少。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应对策略
营改增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当前的税收环境,但是市场中利益主体的目的是尽量降低自己的成本。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就是在实现其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因此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要对营改增的影响深入研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
1.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从2013年1月1号起,事业单位均要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因此事业单位建立的会计核算体系不仅要满足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而且应该满足新制度的要求。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要将非税收收入和税收收入分开,在事业收入下分别建立事业收入(服务性收入-应税)和事业收入(服务性收入-免税)等两个科目,分别对应税的技术、咨询以及出版等服务性收入和免税的服务性收入进行核算。在事业单位支出项目中增加“服务支出”子目,极爱你过差旅费、人力资本等均纳入到该子目中进行计算。事业单位开具的应税发票应该属于有偿服务,纳入应税计算中。这样的科目设置才能既满足营改增的需求,又能实现税务管理的需要。
2.加强发票管理。在营业税制下,事业单位只需要开具营业税发票即可,但是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事业单位还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增值税发票中又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其中专用发票能与进项税抵扣,因此必须要对专用发票加强管理,制定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从发票的开立、使用、核销等方面进行规范,避免因为发票使用不规范导致的法律风险。
3.提高财务管理者的专业素质。实施营改增之后,事业单位的税费类别和税率均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对于医院而言,其财务管理应该纳入到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为了保证自己的效益,财务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而财务筹划则与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相关。因此,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者的专业素质,选择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安排在税收管理岗位上,同时加强对所有财务管理人员的财税知识培训。
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税制改革必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产生重大的作用。对于事业单位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事业单位缴税金额和会计核算方式影响较大。为了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事业单位必须要优化自身财务核算体系,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举措[J].河北金融,2012(10).
【关键词】 供电企业 电费 票据管理 建议
1 电费票据管理的现状
(1)票据的申购。票据的申购是单位取得票据的唯一渠道。收费单位首次购买收费票据,必须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财务部门必须配备票据管理员,凭《票据购买证》到税务部门指定的地点购买票据。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购或者自行印制的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票据后,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及时对单位购买的票据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入库等工作。并按入库先后确定领用顺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领用。票据管理员再次向税务部门购买票据时,除出示《票据购买证》外,还要提交前次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号码、收费金额等,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对所购的票据进行检查,核对票据的收、发、结存数是否相符;收发手续是否完备;长期未注销的票据是否收回等。
(2)票据的领用。票据的领用是标明票据去向的原始记录。各单位领取电费票据时,由票据管理员专门设立《票据登记簿》认真对票据的申购、签领、注销回收的情况进行记录,严格把好票据领用这一关。针对农村供电所存在的票据领用意识比较模糊,我公司特要求其领用票据必须注明票据的类别、用途和数量,经单位财务部门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按规定的程序登记后,签名领用,领用票据实行专人管理。再次领用票据时,必须将以前已领用的票据拿到财务部票据管理员处注销,以旧换新,否则财务部不予领用,如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调离本单位时,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3)票据的注销。票据注销是规范票据管理的关键。各单位的收费票据在申购、领用后,最终要达到款项足额入库,票据按时回收、注销的目的。这是规范票据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下属单位的收费票据回收销号工作。例如,农村供电所使用过的收费票据,应由票据领用人在财务部完成复核、盖章、制表,再到票据管理员处办理销号手续。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在逐页检查,确认无误后,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名销号,回收入库。若在回收票据时,发现部门票据管理人员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导致单位或个人未交或少交款项时,要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并迅速查明原因,请报有关部门和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财务部票据管理员应及时将回收的票据按顺序存放,登记造册,定期报税务部门后销毁。总之,票据管理是单位收费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只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把好“申购、领用、注销”等三道关,单位票据管理就会规范化。
2 票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目前,各部门对普通票据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小,有章难依,落实力度不够大。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票据的核对管理工作比较松散。试想一下,如果票据的整个监管体制较为健全的话,即使在票据录入、打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某一环节出现失误,其他经手部门或个人能即时发现的话,也就不致于最后把错发票交付给客户,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票据的管理存在漏洞。在多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方面,都主要存在“管发不管收”的问题,作废票据和过期票据不及时回收和销毁,有个别部门单位使用作废票据和过期票据现象。具体监管措施未能切实实行责任制度。
(3)对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难以监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作用。要严格杜绝错开所带来经济损失,建立即时监控系统是一个长久有效的措施。
(4)当下的票据管理模块存在缺陷。笔者在新版营销系统的票据管理模块中操作发现,每次录入票据号码后,有数据还是可以随意多次更改。这一弊端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机,进而损害到企业的利益。希望系统软件能完善点,一次性完成入库,慎防篡改。
3 关于票据管理的一些建议
3.1 整章建制,实现规范化的电费票据管理
电费票据管理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家票据管理规定,为建立健全一套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出谋划策。公司对票据的管理应规范化,统一管理。应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将责任分配到人,能够按规程办事。如:在严格执行《张家港市供电公司票据管理制度》中明确各自的分工、职责,从而达成管理统一、规范、高效等。
3.2 实现规范化的电费管理,避免、减少电费差错,保证电费票据的准确可靠性
在业务流程上重点对抄表质量管理、电量电费退补等关键环节实行重点监控。基层供电单位负责现场基本信息在营销系统的初始录入,电费管理中心则利用营销系统信息、负荷管理系统信息、合同资料等对电费进行复核。
3.3 严格发票管理、使用规程,控制好发票管理的中间环节
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对发票接收单位所取得的发票进行审查、核对,管住发票使用的尽头。若出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如一般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4 推陈出新,建立发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发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方法比较繁琐,花费的人力物力也相当大。以前都是手工输入数据,这就会带来很多弊端,造成错开现象。现在根据用户所提供的开票信息,采取从营销系统中直接导入数据,该办法实行后,大大降低了增值税发票的错开风险,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3.5 尽快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传递网络系统。以形成全市,区,县,镇的增值税发票内部传递网络系统
3.6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企业学习氛围
(1)加强对单位主管领导及财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提高他们的重视程度。(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多媒体内网络、系统刊物、报纸等宣传媒介,从正反两方面宣传发票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性。
【关键词】营改增;通信行业的影响;剖析及顺应措施
自从2012年营改增的到来,在许多地区已经初见成效,不少行业的税收负担在不同程度上已经减少,文章分析了税制改革以来,给通信行业带来的弊端进行详述,剖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行业营运过程的影响,提出合理化建议,使通信行业做好充足的准备,来面对税制改革带来的挑战,取得先机。
一、营改增的概述及适用范围
1.营改增的概述
自2013年8月起,我国交通运输行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经纳入了营改增的试点,邮电通信行业的改革也势在必行,它的实施对行业内的财务管理模式、经营模式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它们并行征收,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并行的行为显现出不合理的情况,如:重复征税的现象,这严重影响税收链条,为了调整不合理现象,优化经济结构,营改增成为当下国家重点工作内容。
2.营改增适用范围
实行营改增的企业,由原有缴纳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税率由原有的17%和13%两档,增加11%和6%四档,其适用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水路、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型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二、营改增对通信行业的影响
1.营改增影响企业的运营模式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不但对企业的财务运行产生了影响,而且对企业的运营也带来了冲击。
(1)企业的核算方式发生了改变,税金的计算由原来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形式,如100元的营业收入,营改增后,收入额为100/(1+11%)=90.09元,使企业营业收入下降9.9%,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调整价格定位,就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下降。
(2)税制改革后企业的营业收入下降,如果其下降幅度高于成本下降时,企业的利润就会下滑,因此,通信行业想保证企业利润的稳定增长,就需要对其成本费用严格控制,保证与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合作,保证企业的进项税款可以抵扣,但现实经营过程中由于抵扣不充分而引起的现金流出、其他费用上升的现象经常发生,引起企业经济效益下降。
(3)企业销项税款及取得进项税款使企业的税收成本加大,如果企业存在不可抵扣进项税款支出,或者取得不在抵扣范围的税款支出,都会给企业造成抵扣问题,使企业的整体税负增加。
2.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通信行业税制改革后,核算指标、经营分析、内部控制等内容都产生了变化,核算过程将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及营业收入,分别计算销项税与进项税,企业列示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以其计算税款。内部控制方面,增值税是独立的征管模式,产生了新的管理流程与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风险控制体制。
三、通信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1.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强化税务管理
根据营改增的现行规定,对现有的财务管理方式及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科目,对相关的具体业务进行合理的帐务处理,严格按照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将价税进行分离,保证会计核算过程的规范性,针对不同的经营业绩指标,根据税改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加强并完善增值税管理办法,界定企业增值税的管理责任,合理规划企业的涉税事项,建立重大购、销业务的评估制度,避免税制改革带来的纳税风险。加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传递发票的过程中,用专人进行整理、核对、保存与归集,并建立发票使用登记,降低税收管理方面的风险,防止企业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调整市场运营模式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通信企业的收入不在征收营业税,而是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不同税率的增值税进行缴纳税款,所以通信行业应该适时对融合业务的计费规则进行调整,区分不同税率的项目,避免由于项目界限划分不清,产生从高计税现象的发生。企业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衡量营销策略,对不同的业务进行方案优化,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核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规定,企业增值税发票只能对企业客户开具,因此,企业应该进行客户资料,建立个人客户管理规则。
3.管理可抵扣项目
营改增后,可抵扣的进项税款直接影响税金支出与成本费用的高低,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通信运营企业应该控制企业成本费用,落实企业经济责任,规范进项税发票的流入、管理制度及流转流程,通过政策效应,为试点行业提供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制改革后的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我国税收中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加快行业转型,同时加重了通信行业的税收负担,并改变了运营方式,因此,通信企业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高度重视,为这次税改做好准备,应对政策变化对行业的影响,规避经营风险、调整管理模式,实现企业转型,保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余菊青.营改增对通信企业营销模式的冲击及应对[J].财会学习,2012(18)
(一)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状
我国对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一直是采用“以票控税”为主的手段,出现过许多虚开、代开、对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现象,甚至有的企业自毁抵扣联偷逃税款。据统计,仅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中,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25.9万户,发现问题的就有52.6万户,查补增值税总额达162.3亿元。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模式仍然无法有效地遏制国家增值税款大量流失的现象另外,计算机的普遍使用和网上贸易的增加,在为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便利和减轻税务计算工作量的同时,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出了新课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管理模式。
(二)针对专用发票管理已采取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国从2002年8月1日起开始着手建立新的发票系统,并计划在2002年底基本完成新旧发票系统的转换,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称:中国将投资90亿元人民币建立新的计算机税务信息系统,力争在5年内建成遍布全国的税务信息计算机网络,实现税务信息共享。这两项工程,对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乏力的现状、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有着重要意义。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02年年底以前,税控系统将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子以严惩、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所建立的新发票系统包括依行业不同而不同的10种类型的专用发票,旨在增强专用发票的数字防伪功能;通过使用税控专用设施和限额管理改善税务稽核工作;形成发票取得激励机制;提供通过网络和电话识别假发票的便利,其全面推广使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掌握、分析、监督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使全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进入了规范管理之中。
全国税务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使税务数据在全国税务系统达到信息共享,这不仅将提高税务服务质量,而且也将为追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避税和税务欺诈的行为提供更多的信息。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一)对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激励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涉及开票方和受票方,本来双方是因税款抵扣而相互制约,但这种制约关系的形成至少需要有其中一方依法行事。事实上,在税务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双方均有可能利用其它手段避税,同时获得税款抵扣利益。比如,通过账外交易避税,收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专用发票,甚至收取伪造的专用发票以获得税额抵扣的好处。在诚信尚未完全确立的市场环境中,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法行事的比较利益驱动,这些违法行为都是所谓“理性的经济人”可能作出的选择。
(二)对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清晰的审计线索
在增值税发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的抵扣利益是此消彼长、相互制约的,因此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存根联可以为征收机关的交叉审核提供审计线索。但只要增值税发票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或虽然制度完善但当事人不恰当履行,在下面几种情形下,征收机关如果不投入高额的审计成本,就很难得到清晰的审计线索:一是购销双方恶意串通虚报抵扣税额;二是购货方单独虚构进项税或自毁抵扣联;三是外部无关人伪造的专用发票。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发生,都是因为虚构伪造的专用发票,要么是有市场,要么是受票人难辨真伪而受骗。而在这些情况发生时,征收机关之所以很难得到清晰的审计线索,就是因为没有唯一有机联系的线索进行跟踪。
(三)专用发票管理头绪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虽然具有防伪控税的诸多优点,但既要管票管人(指一般纳税人),还要管设施,管理头绪多,且操作繁杂。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监控台显示的统计结果表明,2002年2月份全国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为28.83%(2001年11月31.33%,12月41.96%,2002年1年为46.62%),全国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准确率为47.17%(2001年11月30.29%,12月36.44%,2002年1月42.33%)。这说明,全国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还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一些省(区、市)国税局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甚至为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复杂性和执行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同时,单纯的行政手段也是一个缺憾,因为完美的设计如果没有执行对象的积极配合将事倍功半。事实上,如何盯住专用发票抵扣利益的受益方——受票方进行跟踪管理应该成为专用发票管理的关键,而要进行跟踪管理,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使专用发票人性化,即赋予专用发票以专门的身份,使专用发票所蕴含的利益与企业自身的利益紧密结合,使获得增值税抵扣利益与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责任对等,甚至可以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企业形象的代言人。
三、“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及管理程序
(一)“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
针对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个问题和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现实变化,笔者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证”管理模式。
1.“身份证”管理模式的实质
“身份证”管理模式的实质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赋予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以平等的纳税身份,进行统一管理;二是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通过唯一的身份证号码——注册票号予以确认;三是增值税注册票号登记证必须用作表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法定凭证之一,即纳税人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提供用以表明其身份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包括在银行开立账户进行存取款或转账结算,与相关人签定各种合同,进行各种融资活动等等。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企业就须对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会依法受到严惩,企业的声誉将受到损失,严重的还会使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同时,也为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协查提供了便利。由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迹可循,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的合作,以及对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的调查,很容易掌握每一个一般纳税人与专用发票相关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足够清晰的审计线索,使企业自觉严肃对待专用发票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票号可以被视为类似商誉的一种经济资源,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上违规就等于是在自毁信誉。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企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紧密相关,不仅增大了违规成本,使纳税人不敢轻易违规,而且对依法开具和收取专用发票有利益激励作用。
2.“身份证”管理模式的提出是以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结构的现实变化为基础的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一般纳税人数量逐年减少、比重下降,而小规模纳税人比重则由1994年的80%上升到1998的90%以上,在数量上占有绝对比重,而且这种纳税主体结构严重“主次倒置”的状况至今还在延续。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凭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直线进行进项税款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额由税务机关按其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在数量上占多数,要处理如此众多的小规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不仅会影响到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有效管理,而且将大大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成本。
同时,由于对两类纳税人的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存在明显的管理歧视,导致纳税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博弈对策,加大了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如小规模纳税人不仅自身不能享受税收抵扣,而且即使申请了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使交易对方享受税款抵扣的一致利益,从而不仅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交易设置了发票障碍,也妨碍了小规模纳税人获得正常交易的机会,不利于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面对这种不利局面,小规模纳税人只好发挥其灵活多变的“优势”,想方设法地在专用发票上弄虚作假、偷税漏税以求生存和发展,而当企业发展壮大了的时候,才发现纳税失信的污点竟又成了企业发展的绊脚石。在国际竞争中,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一旦纳税人有纳税失信的记录,就会失去很多宝贵的机会。此外,一般纳税人从自身享受抵扣税款的一致利益和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交往,重新选择交易伙伴,进行策略调整。而这种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所作的博弈对策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资源;抵消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事实上,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能有避税的动机,而因偷漏税产生的经济和效率损失要比对两类纳税人实行差别管理而节约的征管成本大得多,因此对所有纳税人平等地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才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纳税人结构呈正态分布,且标准差较小,无论哪一种纳税人占绝大部分都可以采用“身份证”管理模式,而不会导致实际征管成本的增加。若两类纳税人的比重大体均衡,则更加需要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管理,才能保证增值税通过具有平等身份纳税人之间的交易链条来保证抵扣链条的连续性,从而剔除重复课税因素,产生“中性”效果。
3.“身份证”管理模式可以解决专用发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个问题
首先,对开票方来说,载有注册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企业就须对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会依法受到严惩。对受票方来说,依法收取专用发票可以获得税款抵扣利益,而收取违规发票不仅不能获得抵扣利益,而且会使伞业的商誉受损。这样就形成了对依法收取和开具专用发票行为的激励,也使外部无关人伪造的专用发票在守法的专用发票当事人双方也就失去了市场。
其次,由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的注册票号登记证具有唯一性,使得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迹可循,为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协查提供了便利。同时,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银行的合作,以及对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的调查,很容易掌握每一个一般纳税人的与专用发票相关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为增值税的征管提供了足够清晰的审计线索,使企业自觉严肃对待专用发票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马虎。
最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化,也使得管票与管人合一,从而可以在减少管理头绪的同时有效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
(二)“身份证”化管理的程序框架
“身份证”管理模式,要求从专用发票申购、印制、取得、开具、抵扣和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身份证”化管理。其管理程序是:
1.专用发票票号注册及发票申购管理
每一个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定日期内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票号注册,并在遵守专用发票一般格式化要求的前提下提出本公司拟增加的特殊发票格式文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核发载有本公司专用发票格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注册登记证。增值税纳税人可凭票号注册登记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企业印刷后,由税务机关交由纳税人使用。
2.专用发票印制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企业印制,未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手段包括: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实行专用发票《准印证》制度;采用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套印全国统一的专用发票监制章,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式样;印制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按规定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它有关制度;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3.对专用发展发售的管理
发售专用发票要进行审核,验旧售新。根据发票审核程序,发票审核岗位人员在验旧售新时只要输入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票号,微机就会自动显示企业上一次领购发票的所有信息(发票领购时间、领购数量、应查验发票的起止号码等),审核人员再根据对企业使用发票的查验情况输入审核结果、未验发票份数及号码等信息,审核情况可由微机直接打印输出规范、全面的“发票审核情况表”并形成台账,以利于以后查询。同时审核岗的审核信息可直接从微机中传递到发票发售岗,以加强岗与岗之间的有效衔接和相互制约,减少了专用发票发售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4.专用发票取得管理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方的注册票号和发票全部内容的真实性有进行核实的完全责任。如果因为受票方未恰当履行核实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受票方不得享受抵扣利益。
5.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开具专用发票要明确载明的必要内容包括:在专用发票的显著位置标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本公司名称、营业地址、电话和增值税注册票号;专用发票序列号和开具日期;有关提供商品和劳务的数量、单位、规格等的描述;所提供商品和劳务的不含税价格;应纳增值税额和适用的税率;购货方名称、营业地址、电话和增值税注册票号等。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并必须在计算机上或以其它方式保持按开具时间顺序排列的清晰的专用发票开具记录。专用发票存根与专用发票开具记录至少保存10年以上。未经增值税票号注册的纳税人或提供非增值税商品、劳务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签发声称含有增值税的任何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给未经增值税票号注册的纳税人。
6.对专用发票税款抵扣的管理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必须以真实的交易为前提,并符合《增值税法》中有关进项税额确认的相关规定。专用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信息和销项税额信息将被按照每一位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票号及时进行检索比对,以查证所列金额和发票勾稽关系是否与经济事实相符。经核对相符的,准予抵扣;经核对不符的,暂不允许抵扣,待查清事实后再作相应处理。
7.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
已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一旦在申报期限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立即派出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仍正常经营的企业,按2002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新规定处理;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企业,确定为失控企业。对于失控企业,税务机关将发出限期改正公告或取消其注册票号,并有权请求银行冻结以该注册票号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将企业主要涉税人员和失控专用发票分别纳入“失控企业人员库”和“失控专用发票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在全市增值税纳税人资料中检索并进行跟进。
四、“身份证”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已建成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份证”管理模式奠定了良好的计算机基础管理环境。五年内将建成的全国税务信息网络,为最终实施“身份证”管理模式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同时,需要加强税务、工商、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还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确认增值税注册票号的法律效力,以保证“身份证”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遵照执行。总之,增值税专用发票“身份证”管理模式是符合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有效管理模式,如果推行得当,可以有效遏制涉案金额巨大的专用发票案屡查不止的势头,取得有效征管增值税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久顺,李玉缠.如何鉴别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J].税收与企业,2002,(5).
[2] 东明,才源.深圳"7‘06"虚开发票案盘锦协查记[J].税务,2002,(1).
[3] 宫世贤,张振学.大连国税中山分局清理一般纳税人从严把关[J].税务,2002,(1).
[4] 杨越.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有益企业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J].税务,2001,(6).
[5] 赵学义,孙琦.浅议增值税发票管理[J].冶金财会,2002,(5)
[6] 周艳琼,子荫.增值税发票认证识别管理系统[J].四川会计,2000,(6).
[7] 赵正方,徐燕妮.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去除税收征管“顽症”[J].中国税务,2001,(1).
[8] 易佩富,陶瑛瑛.检查违法违规发票的常用方法[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0,(3).
[9] 赵明,牛志辉.要重视对“真发票、假事实”的检查[J].吉林财税,2000,(4)
[10] 孙灿锋.甘翠萍,陈桂兰.发票上的骗招[J].企业管理,2000,(1).
[11] 孙作民,刘安.违章发票的几种表现及其解决措施,吉林财税,2000,(5).
[12] 魏洪昌,王志忠,宋军.发票使用管理要谨慎[J].商业会计,2000,(3).
[1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J].安徽税务,2000,(7).
[14] 和卫先.按月审验发票强化日常监督[J].草原税务,2000,(6).
[15] 秦之杰,肖红.利用发票偷税为何屡禁不止?[J].山东税务纵横,2000,(5).
[16] 杨立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透视及对策建议[J].税收与企业,2000,(8).
[17] 刘万钧.浅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查方法[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4).
[18] 张铁林.预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J].草原税务,2002,(3).
[19] 李立群,周树森.李玉东.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J].税务,2001,(10).
[20] 杨荣娣.发票管理使用中的问题与对策[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1,(9).
[21] 孟岳松,徐丽娟.发票交易现象之解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1,(2).
[22]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后的跟踪管理[J].税务,2001.(1).
[23] Tax information,Kenyawe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