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8 05:33:10
导语:在农商银行储蓄所工作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金融业务 调查及建议
一、南平市延平区农民贷款需求状况
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南平市延平区地广人多、土地肥沃、自然环境优越,很多农民除从事传统的种植业外,还选择养殖业、渔业、经济作物种植以及农产品加工业等等。在所调查的166户农户中,有109户农户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于种植业以外的行业;并且生活殷实的农户都从事于种植业以外的产业。调查显示:当地农民贷款主要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很少有因为消费而贷款的农民。其中贷款需求低于5万元农户,主要以传统种植业为收入来源,他们的贷款主要用于买种子、农药、化肥等种植成本;而贷款需求高于五万的农户,基本从事比较大型的养殖业或木制品加工业等。
南平市延平区农民的思想比较开放。这一点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其一便是上文中提到的,南平市延平区农民放开胆子选择多种经营方式;另一方面在于他们有资金的需求时,如果是太平、漳湖的农民,当自己和亲友的资金不足的话,他们干脆选择放弃自己的生产计划,尤其他们根本不会选择贷款这种风险比较大的资金来源方式。然而王台、来舟、陕阳的农民有资金需求时则很大程度上选择向当地金融机构贷款,当他们的资金有剩余时也会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存款,而相对便利的金融服务为他们的贷款和存款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整体上讲,贷款的农户意识先进、积极致富。他们想致富一般会选择种植业以外的产业,要创收就需要大量的资金,自己向亲友筹集的少量资金无法弥补生产成本,不足的部分便衍生成农民对贷款的需求。同时从调查中得到:贷款额度大的农户比较集中且延续性强,这个现象是比较容易解释;这部分农户主要从事种植以外比较大型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一年需要大量贷款用于初期生产投资只能依靠贷款取得,而年终获得的较过去丰厚的利润,滋生出第二年贷款用于扩大规模的需求,对于农户来讲纯利润和少量存款显然不足以支持持续扩大规模,所以他们需要持续贷款。
困扰农民、农村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更大的一个问题在于当今很流行的“农村资金外流”现象,即大部分农民在各金融机构中存款,这些金融机构本身是经济实体,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终极目标,他们就会把从农村吸收的资金传递给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所以资金便从农村流到城市又流到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农村的资金不能很好地应用于“三农问题”,使农村资金严重匮乏。
二、贷款机构的缺乏导致农民贷款可选择性低
虽然农村有这么多的金融机构,除储蓄所无贷款业务外,开立账户及管理费用大等原因的影响,愿意向农民发放小额的机构比较少,一般说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建设银行不向农民贷款;在邮储银行加入之前,真正向农户贷款的是农村信用社,所以农民本身的贷款机构选择本身就比较少。所以在邮储银行加入之前,农民小额贷款需求基本是靠农村信用社满足的;邮储银行介入后,也就这两个机构为农民提供贷款。
贷款可选择同时导致了另一个问题,贷款的利率定价问题。贷款必定需要支付利息,利息的多少即利率高低成为影响农民贷款最直接的因素,从调查中,自从邮储银行设立以后,少数农民选择从邮储银行而非农村信用社贷款就是因为农村信用社的利率一般比邮储银行的利率要高些。那么信用社的利率为什么会比邮储银行的利率高呢?据调查中了解得到,农村的贷款利率确定方法为在不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利率以内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成本和其他费用比较高,而邮储银行因为管理层级比较少,组织的资金成本比较少低,所以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一般比邮储银行高些。
农村信贷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期,从表面看,农民的生产都与农业有关,生产期限基本上是一年期,那么农村信贷一年还款跟农民的生产周期不是非常协调吗?但是调查中我们发现这对于农民其实是不合意的:对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户来讲,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他们的收入非常低,每年的毛收入一般只有三万元每户,他们利用资金只在一时却要付出一整年更高的利息成本,每年生产得到收成后除了还款本息并用于简单的家庭消费外他们所剩无几。第二年的生产成本又只能依靠贷款来支撑,这种类型的贷款季节性比较强,而且贷款户数比较多使得金融机构非常繁忙,所以一旦得不到贷款,他们的生产会受到影响。假如贷款期限短于一年,农户需要支付的利息少一些,而假如贷款期限长于一年,农户的贷款成本相对间接的减少。并且我们知道,有些农产品在来年出卖将会获得更多的收入,但农民为了还款只能在生产结束后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即刻卖出,这部分损失对于农民也是比较重的;对于贷款需求量大的农户来说,他们一般从事种植业以外的产业,虽然收入比较丰厚,丰厚的利润又刺激着他们继续投资扩大生产,而一年贷款到期他们必须还本付息,这样的话除了再贷款以外没有其他方式确保扩大生产规模,再贷款无疑增加了他们的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假如贷款期限长于一年,他们的资金流转就容易安排,他们的资金利用率将会大大提高。综上,对于各种农民,贷款期限可调对他们的生产周期应相匹配。
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农民喜欢贷款程序比较简单的金融机构贷款。事实上,越是大型的银行,管理层越复杂、贷款线比较长,所以管理成本比较高,审批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贷款从审批到拿到手时间拖得很长,农民为了生产才选择贷款,如果拿到贷款太晚有时难免失去好机会,对农民非常不利。随着农信社改革逐步深化,农信社逐渐增加了在服务,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提高了办事效率,贷款审批缩减到能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综上所述,南平市延平区的农民贷款需求受到了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当地资金供给本身不足。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当今农村金融普遍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农村“资金外流”,多家金融机构吸存,走访过的农村金融机构,但是真正向农户发放贷款的非常有限,所以农户的资金需求本身不能得到全面满足,也正是因为资金不足,只有农村信用社给农户贷款。从我们对农户的走访中得知,很多农民因得不到及时的资金补充生产受到一些阻滞。
其次,信用担保难寻。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农民贷款要得到信用保证比较困难。所以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农村金融能否做好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三、信用风险依然是借贷双方面临的难题
农村金融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就是信用风险问题。当前资金满足不了农民的需求,其他金融机构“有款贷不出”。而这其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我们要说明一点:至少在我们调查中,我们可以简单列举几个事实:第一,我们所调查的166农户中,没有一户曾经与其他人发生过经济纠纷;第二,农民之间的借款行为几乎是口头借贷,农民彼此之间的信任程度比较高。同时,在走访中我们也深切体会到农民们的朴实与守信。除了及个别情况,农民们都会尽自己所能将贷款如期如数返还。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信用风险来自于农民道德缺陷的部分是很小的。
那么,影响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影响信用风险的一个很大原因来自于农民的实际收入情况。在所调查的166户农中,年收入在三万元至五万元的居多,可见延平区的农民还是富有的,从某种程度来说,当地农民手里是不缺钱的。同时我们发现:除了个别农户,大多数农民在干事业的每年都要向金融机构或个人借贷。而且,并不是我们最初所想象的越穷农民借款越多,于此恰恰相反的是,在延平区的农民,越是富有的农民,贷款需求量越大,而且越容易贷到款。这很容易理解:富裕的农民不但贷款偿还率高,而且即便当前手中没有钱,其当年收入也是有保证的。所以农信社支持优质客户的现象是可以理解的。也就是说,收入越少,还款越有风险,也即信用风险越大。
农民借贷选择的信用保证根据其所处具体状况的不同而定。
极少数的农民选择抵押贷款。我们知道,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即便每家每户的住房面积以及宅基地面积都很大,也不能当作抵押。所以,农民会选择其他途径进行借贷。但我们也认识到:一旦农民有抵押权作保证,金融机构是不会承担过多的风险,因而也更愿意给其提供贷款。
有些农民和村领导的关系好或者村领导对其很信任,这一类农民中,有些就请领导作为保证人来进行借贷。可以说,这种担保方式为很多想贷款却苦于没有担保的农民很好的解决了资金问题,而且村领导对村里各户的情况又十分了解,这就为信贷员减少了很多担忧,但这其中也存在一个道德问题,如果农户还款能力并不十分确定,加之个别村干部实力不足都只是为了人情或者“小恩小惠”而作保证的话,还是存在一定信贷风险的。
与前两者相比,联保是一种新颖而又十分安全的方式。我们知道,在农村,农户与农户之间十分了解,这就使得联保小组的形成是一个相互评价,相互检验的过程,也保证了联保小组一个相互信任的小团体。这种自发形成的组织形式不仅为贷款机构减少了业务成本,也大大减少了信用风险。
此外,农信社也会采取信用等级评价的方式来减少信用风险。但是这样做就要信贷员十分辛苦地挨家挨户去走,去问,去审核,这加大了农信社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防范信用风险。
四、农民贷款需求反应出农信社的市场地位
从前文可以看出,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农信社占有重要的市场地位。以南平市延平区农信社为例,截至2009年12月末,延平区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25家,其中:农信社18家、分社3家、储蓄所4家:在岗正式员工315人,资产总额18亿元,贷款余额达12亿元,农业贷款余额8亿元,分别占延平区5家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农业贷款总量的65.63%、61.60%、94.67%。存款同比增长26.13%,贷款增长53.65%,2005年至2009年,累计投放贷款中,农业贷款投放总额的63.09%,农业贷款总量及所占比例逐渐上升。09年年初以来,延平联社农户贷款余额35760万,农户小额信用及联保贷款6235万;农村经济组织及农村工商业贷款47700万元;其他贷款24690万元。农户贷款户数达13000许,近一年多来,延平联社新增贷款25661万元,其中支农贷款17059万元,占新贷款总额的66.48%,新增贷款农户3900许。延平区现有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只有农信社和邮政储蓄网点、部分农行网点到乡镇,工行、中行、建行网点均未渗透到乡镇。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逐步退出农村市场,农业银行业务范围十分有限,近几年为上市而撤离了大批网点,难以在短期重建;邮政储蓄虽有网点分布,但是只存少贷使得金融资源从本就供给不足的农村地区大量流出;在农村金融领域仅存的正规金融机构农信社,面临着服务存款总量少、经营状况受外部条件限制。近年来,农信社启动了公司制的商业化改革,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旧问题不断改善,但新矛盾也不断产生。大量农信社面临资金不充裕。虽然,目前农信社由于其成本高,资金少,以及体制产权等问题的掣肘,但农信社的经营扎根农村,网点遍布,有其独特的经验优势。
延平区是典型的农业区,除了少数几个位于市中心的基层农信社以外,其他的农信社都是以农村市场为主要目标。南平市延平区农信社改革选择以商业模式为主导,对该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信社未来在进入体系中的作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农信社体制改革,包括统一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监管机制,实现风险管理,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目标就是以商业可持续的标准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不允许农信社再以服务三农作为政策性负担为借口。2010年,延平区农信社纳入改革试点,在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延平区的增资扩股速度将会惊人。风险管理机制下,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有大的改善趋势。
五、多元化竞争的挑战
虽然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仍不能满足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在农村引入新的竞争机制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竞争的引入,也给农信社带来更大压力和挑战。
首先,邮储银行、商业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银行业微小金融机构,对农信社构成很大的竞争与挑战。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中,已经开始于农信社分享业务。虽然就目前的情形来看,邮储银行有拾取农信社抛弃的风险过高,记录不良农户的“烂叶子”状况。但整体上,邮储银行是对农信社产生了冲击。
当然,农信社虽然点多面广,但相对于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来说,邮储银行的发展并非是在侵蚀农信社利益之上的。陕阳镇邮储银行经理有个生动地比喻:“农信社和邮储银行好吧两根蜡烛,共同点燃将更加明亮,光芒虽然想用同样的空间,但是一只并不会把另一只照灭。”
邮政储蓄的资金争夺。如果说相对村镇的竞争,农信社有其网点多,业务员经验充足的经验,尚可以静观其变,那么对于邮政储蓄的竞争,则不可坐视不理。在我们的调查中,有剩余存款而又没有强烈贷款需求的用户,部分将钱存在邮政储蓄。何况最近邮政储蓄试点搞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要想到未来其利用好的网点建设与农信社竞争贷款业务,其竞争力不可小觑。
再次,工、农、中、建等商业银行以及政策银行的介入。早先农行从农村撤出,造成了农信社在农村的一家独大,但事实上,多家金融机构竞争,农信社的处境将更加艰难。
打破农信社的垄断地位,对农信社来说也许是个巨大的冲击,农信社面临挑战是件好事情,当然,在农信社仍然是服务三农主力军的时候,国家还是应当对其给予政策的支持,使农村金融得以稳健发展。
一、当前我国银行体系的总体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银行业发展很快,逐渐打破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单一国有银行体系。但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仍居主体地位。近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总分行制组织结构,一般至少包括总行――省分行――地(市)分行――县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五个层次,这就决定了其机构的设置模式,即按省区设置分(支)行。从个体布局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原来各有业务范围的界定,尤其是农业银行,主要经营对象是针对于“三农”,但这几年来,农行在农村的经营网点被撤消了很多,发展空间正在不断地向城市扩展;中国银行原本定位于外汇业务,其经营网点主要分布在城市:而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在业务范围上已无实质性区别。四大行在所有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这从布局上讲很不合哩,因为业务量不足,效益较差。与国有商业银行阳比,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较少,主要分布于大中城市。其中,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设置地域范围比较广,在所有的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部分地级市设有分(支)行,县级市则基本不进入。其他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布点多在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市及县级市则几乎不涉及。城市商业银行是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立足于服务中小企业,繁荣地方经济。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而邮政储蓄近几年来在农村地区的发展也非常迅速,占了农村储蓄中相当大的份额。
二、我国银行业现有布局存在的弊端
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金融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骨干,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局面已基本形成。特别是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连续几年的治理整顿,中资商业银行的整体状况正不断好转,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纷纷上市,也促使其在规范与完善自身发展方面逐步提高。然而,仅以目前的状况看,我国银行业尚不足以应对发达国家国际大银行的挑战,其布局的不合理及各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弊端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我国尚不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支付结算系统。当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间联行自成体系,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则没有独立的联行系统,结算渠道“肠梗阻”,汇兑系统要借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跑道。在各商业银行联行业务基础上主要有三种汇划形式:第一种为系统内汇划;第二种为跨系统汇划,实行“先横后直”;第三种大额汇划通过人行转汇。从这三种形式中,我们可以看到现有联行体系存在的弊端:一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间联行体系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影响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方向;二是商业银行之间通汇环节多,影响资金的周转;,三是不利于其它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的公平竞争;四是不便于人民银行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2、在业务量有限的情况下,布局及经营的重复易导致银行间恶性竞争。银行机构布局是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银行效率的高低和竞争力的大小。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呈现出这样一种竞争格局:在特大城市及部分沿海开放城市,存在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在大中城市存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在中小城市及部分中心城镇存在国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的竞争;在农村地区,存在着农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储蓄的竞争。这种布局模式,使一个区域内各种银行机构并存。而在我国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对银行业务范围限制较严的情况下,各银行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种类基本一致,而在业务总量既定的条件下,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只能在某一个平衡点上分割既有的业务量。业务量较大的区域,各家还都可以分一杯羹,而业务量较小的区域,则很难人人都喂得饱,必然会有人饿肚子。在这种情况下,极易造成银行间的恶性竞争及资源的极大浪费。
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直接限制着其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当前,世界各国的银行都以股份制形式存在,而作为维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居于举足轻重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却仍是国有独资形式。该种产权制度,直接影响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竞争实力,虽然有其形成的特定背景,但已与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不相适应。据悉,我国四大银行目前的年利润当在百亿元以上,资产规模占我国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比重仍是大头。未来五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在竞争中保持现有份额,贷款规模每年至少需要增加7000亿元左右,按8%资本充足率要求,保证现有资本充足率不降低,每年需增加资本金500多亿元。要保持这一资本扩张规模,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经营状况来看,如若不能从根本的产权制度加以改变,自身完全没有补充资本金的充足能力。而如若不能保证资本金来源的持续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必将逐渐消退。因此,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4、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与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格格不入。从1995年以来,我国的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入世后,中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开放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中国金融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必须按照WTO制订的规则进行金融服务。因此,国内许多现有的管制或规定将被强行突破,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混业必将从外部波及我国金融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而且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亦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牌照。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国有商业银行效益状况恶化。
5、农村金融体系中,信用社的定位已发生异化,从而影响到对“三农”的扶持。国家赋予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功能主要是为“三农”服务,充分发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而当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基本上已不具备合作金融的特征,其经营目标已逐步偏离为“三农”服务、执行民间信贷职能的初衷。经营对象、经营范围的商业化,经营机构的城市化以及由此导致的资金流向从农村地区向城市地区的趋利性逆转,都使对“三农”的扶持主体实质性缺位,从而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对重塑我国银行格局的构想
本着整合银行资源、凝聚金融优势、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综合竞争能力原则,对我国银行业的重新布局做以下构想:
1、改革联行体系,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清算银行。建立一种单独承办联行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清算银行,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各种影响银行资金清算的因素,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它也将彻底解决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汇路不畅的情况,有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平等的竞争,也使各商业银行可以从联行体系建设中解脱出来,避免重复建设,节约人、财、物。另外,建立统一的联行体系也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受到具有先进管理经验和雄厚实力的外资银行的冲击,这必然要求我国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清算银行,独立承担清算业务,使国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集中精力,加强经营管理,全面发展业务,以提高经济效益,惟有如此,它们才能与外资银行争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清算银行的建立,也能为外资银行的汇路创造条件,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清算银行的建立,可以以现行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为依托,以现有联行体系为基础,把各商业银行联行体系纳入清算中心,再把清算中心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承办联行业务的清算银行,并实现天地对接与同城清算联网。清算银行是一家特殊性质的银行,可采取会员制,由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业务量来交纳会费,形成清算银行的收入。其机构体系可按照经济区域划分,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组织体系。清算银行要在全国设立总行,总行下设分行、支行二级机构。主要职责为;一是具体办理联行业务,二是监督清算单位支付情况,防止支付清算风险。清算银行与商业银行处于独立地位,独立承办联行业务,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
2、逐步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目前,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已经没有任何理论和政策上的障碍。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成熟的可以上市。
从我国国情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以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以分散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基金持股为补充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及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具体改制方式上,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参考。方案一:可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改造成银行集团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剥离掉原有的不良资产和非生息资产,集中优质资产成立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商业银行集团公司下面还可以分别设立几家有限责任公司,如后勤保障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这些公司将与资产管理公司一起来消化原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当然,不良资产的剥离还需要通过许多其他途径,包括让民间资金以实收货币资本的形式进入资产管理公司等)。方案二: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股份制控股公司,总行和分行为两级法人。总行作为母公司对作为子公司的分行控股,将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一家或几家分行经过资产重组后独立注册成股份有限公司制的子银行上市。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作为控股母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然后根据发展战略需要,逐步通过上市子银行收购、置换非上市分行资产等各种方式,实现借壳上市。方案三:在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资产重组。合并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分支行,新建一家由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联合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选择适当时机上市。当前,企业重组符合世界经济潮流,能达到强强联合的效果。而我国现有银行体系中,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在业务范围、市场定位、服务对象等方面已无实质性区别。由于我国的银行规模与国外一些超级银行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不妨可以考虑先在部分地区实现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的合并,从而最终实现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按照股份制进行整体合并。
3、鼓励城市中小银行按市场化原则相互兼并与重组,实现多层次联合。通过兼并与重组,一方面可以使银行资源的配置趋向合理化,另一方面可形成银行间的优势互补,扩大银行的规模,增强系统的稳定性,从而提高城市中小银行的竞争力及抵御风险的能力。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突破城市商业银行的地域限制,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跨地区兼并城市信用社或其他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并将其改制为分支机构;二是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兼并周边和异地的城市信用社及城市商业银行,以壮大自身;三是允许将同一省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为一家省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由省市两级政府参股,并吸收省内中小企业入股;四是在更大的范围内,如按经济区域,甚至在全国范围内的联合。这种更大范围内的联合主要是针对城市商业银行而言,联合的形式多种多样,更多的是业务的合作,不需取消现有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城市商业银行可考虑按子母公司的形式自下而上组成城市商业银行集团,集团总部的注册资本主要由发起组建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入股构成,也可向效益好的企业定向募集。各城市商业银行作为集团的成员,可在集团总部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技术和业务联合。
4、选择合适模式向混业经营渐进过渡。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按照这种模式来改造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是不现实的。首先是改革成本太高,在实际操作中不存在可操作性;其次,这种模式的反应能力较慢,无法对外界环境的改变做出及时的反应,与当今世界瞬息万变的信息革命不相适应。另一种为金融集团模式。它又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模式一,集团中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模式;模式二,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我国1995年之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类似。此模式由于资金高度的暗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也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模式三,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行政中心,形成金字塔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通过控股公司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从中国近几年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最优选择。它能实现金融机构在竞争与整合过程中的乘数效应、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申银万国加盟光大集团,分集团增添了重要的优质资产、证券资源及资本运营经验,将为光大集团迅速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金融集团铺平道路;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也在香港等地并购重组或投资组建了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类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加快了金融资源重组整合进程,除巩固发展中信实业银行业务外,重组成立了中信证券。这一系列金融机构跨行业并购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已进入一个崭新的重组整合期,其目标是向国际惯例靠拢,提高综合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中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综合竞争能力。
5、各银行机构对自身发展应重新定位。面对加入WT0后国外商业银行的入驻,我国银行业之间应更多地形成经营联合与良性竞争,团结一致,共同应对来自外界的挑战,而不应继续陷入恶性竞争的困境,既浪费资源又消耗实力。因此,为使各银行机构重新找到自身的发展定位,我们作以下大胆的设想:
1、把工行、建行按股份制模式整合为一家银行,市场定位放在市级以上的城市,原有分支机构在重新布局时可以撤消或实行并购,如由农业银行购入。
2、中国银行主要应定位于开展境外业务,积极推进跨国经营。可考虑设立代表处、机构、附属银行、国外分行及投资银行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国业务。原有的国内网点应大量收缩。
3、农行主要应定位于县城以下,包括农村,其服务对象与信用社一致,主要为“三农”。
4、信用社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要强化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完善贷款审批、风险防范和内部财务等内控制度。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是明晰产权。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来改造信用社的产权制度,都应本着更好地服务“三农”并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从功能上来讲,应向五、六十年代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回归。
5、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机构新、机制灵的特点和优势,扬长避短,牢固树立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个体工商户和本地居民服务的经营思想,切忌与国有商业银行争项目、抢地盘、争客户。要瞄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部分地区分支机构和调整经营策略的时机,抓住机遇,占领市场,加快发展,并要不断实现业务创新。
四、新构想中需着重关注的问题
1、加入WT0是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难得机遇。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应对外资银行的冲击,已成为政府和金融部门普遍关注的首要问题。靠政府进行强制性的制度供给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形成竞争性金融体制构架,但不可能造就与配套制度相融合的内在于我国经济社会制度的金融竞争机制。在加入WTO迎接挑战的氛围下,我国公民对加入WTO的预期效益较大,人心所向,容易形成合力,体制改革中的阻力相对较小。如果时间一长,公民对加入WTO所带来的预期效益递减,就会增加体制改革的阻力,摩擦成本加大。而且,根据制度经济学路径依赖理论,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性,时间长了还会增大体制惯性纠正成本。我们只有把握住目前内外人心一致的改革良机,才能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以最低的成本达到最佳的效果。
2、组建四行联合办事处,是短期内整合我国金融资源的最佳途径。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四大商业银行的联合经营却已刻不容缓。四行从专业化分工到业务交叉经营,培育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初级金融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但同时,由于各自都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盲目扩张经营网点,放松信贷监督,导致了严重的违规经营和无序竞争现象,四行之间的“窝里斗”越来越严重。这种状况既是对金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对四行不良资产的积淀和低效率带来负面影响。
面对世界金融业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四大行应发挥国有制同一产权主体的优势,淡化市场利益的冲撞,建立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同盟关系,巩固国内市场根基,适时出击国际市场,把主要竞争对手定位为国外的超级金融集团。而短期内最为妥善的合作方法,就是建立“四行联合办事处”,以形成四行的业务同盟关系。四行联合办事处现有的建制可分为两级,总行一级设联合办事处,分行一级设联合办事分处。联合办事处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它的性质是行长级的联系会议。它的功能性机制可设想为:政策的磋商与协调;业务的交流与合作,市场的开放与规划;风险的监测与预警。
3、发展银行业中间业务是应对“入世”挑战,进行资产整合的关键。从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总体趋势看,中间业务在商业银行的业务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但我国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基本上都在10%以下。加入WTO后,中间业务领域将成为中外资银行的竞争焦点。原因有三:其一,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络已形成,国外银行进入我国后,虽然也会从事一定量的存贷业务,但在短期内肯定不可能建立起像国内商业银行一样庞大的网点,无法在存贷方面跟国内银行竞争;其二,国外银行长期以来在中间业务上所积累的经验与优势是短期内国内银行所无法比拟的,国外银行必将以此作为抢占中国市场的切入口:其三,从利润回报来看,中间业务利润率远高于传统业务。因此,如果我国商业银行还只是提供以存贷为主的金融服务,而不在发展中间业务上早做准备,就等于把这块利润拱手予人。此外,按照《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是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在我国,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比重高达90%,明显的比例失调,这对我国银行业进行产业升级是非常不利的。银行业进行整合的首选领域,就应该是比较薄弱的中间业务,它将帮助我国商业银行找到新的盈利点,从而走出经营困境。同时,它也将为我国银行业产业整合升级发展提供大好机会。
4、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将导致对监管制度创新的需求。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入驻,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逐渐被打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线也将逐步模糊,金融机构业务之间的交叉将走向多元化、综合化,这同时也对监管制度的创新提出了要求。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实行的是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分业监管,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则要求建立一个更集中、更协调的监管体系。我们对这种监管体系的构想是,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分离。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即事前监管。由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部门与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直属国务院领导,负责金融机构现场稽核检查,以及破产兼并管理及应急措施,即事后监管。金融监管局在区域设置分局,省(直辖市)设金融监管办事处,金融监管局及办事处行使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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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业;监管;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 F830.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11-0021-04
在开放型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不断加大,境内外金融市场间的相关性更加密切,金融交易复杂,各种风险因素纵横交织,确保银行业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是监管当局义不容辞的责任。监管当局应参照国际上银行业发达国家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整体上与国际金融业在监管技术和监管内容要求上接轨,依据我国银行业发展实际和面临的监管困难,来进行银行业监管工作的业务和技术创新,确保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一、国际监管理论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中的实践
(一)资本约束监管
资本监管是当今对银行业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从1996年开始也实行了资本监管,但在不少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导致资本充足率明显高估,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也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在全面借鉴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的前提下,2004年初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有了新的突破。五年来,该办法确定的资本约束机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银行的资本约束意识明显增强,纷纷采取“分子”和“分母”对策,通过敦促股东注资,调整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上市或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银监会加强了对资本充足的监管检查。五年来中国银行业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整体竞争力显著提升。一是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2005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已达40家,到2007年三季度末,资本充足率达到和超过8%的银行已达136家。二是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到2007年三季度末下降为6.63%。三是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迅速。从我国实际出发,银监会把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基本策略确定为“两步走”和“双轨制”,积极鼓励国内大型银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二)风险为本监管
纵观国际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演进,可以清楚地归纳出这样一条发展轨迹:合规性监管阶段―资本为本监管阶段―风险为本监管阶段。
银监会在成立之初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1104工程”,逐步确立了风险为本监管的基本框架,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分离,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有效协作机制,逐步向风险为本监管方式过渡。“1104工程”的实施,是实现风险为本监管体系的重大举措。同时,建成了内外联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实现了监管数据收集校对、加工处理和编制报表的电算化,提升了非现场监测分析、预警能力。
(三)法人公司治理监管
从2002年开始,人民银行就开始制定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银监会成立后,催生了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进一步增强国有大型银行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增强了对农村合作金融、邮政储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进行了农村信用社县级统一法人的改革以及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成立了邮政储蓄银行,使之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正常竞争。银监会在负责公司治理改革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中,相继了《关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致力引导商业银行以国际先进银行为标杆,对治理架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部流程进行再造。
(四)激励相容监管
激励相容监管是激励理论在规制经济学中的应用。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中,监管当局渴望获得可靠的信息,使监管结论更为科学、合理,且具有警示作用。激励相容监管的理念,在银监会成立后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并付诸实践,主要就是在监管中强调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目标。鼓励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优先发展,扩大信贷规模。对资本不足的银行则实施纠正和制裁措施;在监管过程中,积极鼓励银行建立风险控制的内生机制,包括权威的内部控制体系、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经济资本管理方法、独立的内部审计和严密的合规体系等等,使监管双方的关系从抵触排斥的“猫鼠关系”转变为互信沟通的和谐关系,减少监管摩擦与执行成本。上述措施,充分激励和促进银行朝着监管者要求的目标和方向发展,实现了监管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五)银行监管的链接
一是间接链接,即监管当局加强对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评价,对社会中介的监督,对同业公会的指导,加强对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这是以监管当局为主导的监管链接的主要方式。二是直接链接,主要路径有:委托银行内部稽核部门进行监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委托银行同业公会辅助监管。以监管当局为核心的监管链接形成了另外一种形式的监管强化。
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还面临诸多难点
(一)银行业监管和央行金融稳定职责的边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并加强合作
从目前我国监管实际看,一方面中央银行依然保留有部分微观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央行与银监会之间还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更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当支付危机发生时监管合作模式的具体架构和程序。
(二)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和加强,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足、信息共享低的问题较为突出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各监管部门之间及其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易形成监管真空和摩擦,给跨行业违规以可乘之机。
(三)对大型银行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大型银行具有许多特殊性,《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大型银行逐步过渡到商业银行,但至今仍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总行和各级分支行既是全国和地方经济建设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又成为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主要载体,银行分支机构受地方政府干预的现象仍然存在,监管部门无法对银行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约束和进行科学的评价,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强调的监管独立性和监管权利的执行和落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多、业务量大,相应增加监管人员的工作难度
银行业资产规模和机构网点庞大,区域和城乡差别较大,人员构成复杂,银行自身管理难度较大,内部风险控制相对薄弱,难以做到及时、全面和有效,风险隐患居多;较多的组织层级,诸如大型银行内部层层委托、层层的关系,形成了超长的委托链,委托人对人的约束和控制力逐级弱化,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型银行分为总行、分行、二级分行、支行,有的支行下面还有分理处、储蓄所,最多的达六个层级,带来监管机构监管链条过长,监管成本较大,监管需要关注的风险面广,分散了监管力量。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业务交叉增大银行业监管难度
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综合经营试点的推进以及金融集团的建立,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和业务交叉逐步增多。由于我国目前对金融控股集团防范风险的防火墙制度尚未系统建立,随着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联系的密切,风险传递问题日益严重,给银行业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如曾一度对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监管不力,导致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委托理财资金,造成巨额资金亏损,形成了系统性风险。同时,部分综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团已通过各种渠道分别进入我国的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领域,甚至实业投资领域,对我国分业经营监管政策带来冲击。
三、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就必须改进和创新监管方法
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监管部门应参照国际上银行业发达国家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整体上与国际金融业在监管技术和监管内容要求上接轨,依据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进行银行业监管工作的业务和技术创新。
1. 目标导向监管。监管当局通过设定监管评价目标并配以相应的监管奖惩措施,引导银行积极努力,实现监管目标与经营管理目标的激励相容,形成良好银行标杆、良好内控标杆、良好公司治理标杆等目标导向,促进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良性互动。
2. 预防性监管。它是各国管理手段的主体。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预防性监管时,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条件,清偿能力管制,银行业务活动的管制,对单一贷款、大额贷款、风险集中的管制,对关联贷款的限制、市场风险管理、管理评价、贷款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慎性审核和管理。
3. 持续性监管。对重要业务领域实施连贯相承的监管安排,努力保持和扩大监管效果。在监管实践中要形成四条持续监管链:“提高贷款分类准确性―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资本充足持续监管链;“风险度量―非现场监测―审慎监管会议―风险度降低”的非现场持续监管链;“检查―通报―跟踪整改―动态质量评价―继续整改”的现场检查持续监管链;高级管理人员从准入审核到履职考核直至退出的动态持续监管链。持续性的监管措施使监管压力始终保持在适度水平,保证对问题和风险的跟踪处置。
4. 分类监管。要根据风险矩阵――被监管机构风险的大小及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来配置监管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强化法人监管和功能监管,针对被监管机构的规模和风险管理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大型银行以及大的股份制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投入更多监管资源。建立以风险评级和内控评价为基础,以良好银行创建和特别监管为抓手的激励相容的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市场定位的各类机构实施对应监管政策,不搞简单同一;对同类同质机构区分风险高低和管理强弱,实施差别化监管和特别监管。
5. 并表监管。目前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全球化不断发展,银行业机构跨境活动越来越频繁,尤其是大型银行,凭借上市后的资本、业务和网点优势,采取跨境股权投资、兼并收购以及业务交叉合作等形式,逐渐向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渗透,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加强并表监管、跨业监管和跨境监管力度,重点监控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
6.监管技术创新。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保证各项决策和业务经营活动建立在充分的监管信息支持基础之上,注重监管信息的预测功能,适时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方针和监管策略。
(二)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就必须引进模块化分析制度
银行业监管引进模块化分析制度,是实现对银行业风险的科学评价,防控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隐患的需要。引入国际通行的CAMELS评级法和ROCA评级法,分别对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实行季度模块化分析评价、年度综合评级,实现对银行风险的持续跟踪和科学评价。对法人机构采取CAMELS评价法,设置“资本充足、资产质量、营运管理、盈利、资产流动性”等五个模块,对非法人机构采取ROCA评价法,设置“风险管理、资产质量、合规性、内部控制”等四个模块,每个季度召开模块化评价分析会,集中智慧进行模块化分析,全面分析被监管机构的各类风险指标变动状况并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向被监管机构反馈,及时有效地防控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隐患。同时增强监管活动的持续性。通过板块管理,建立规范的监管业务流程,形成“市场准入―监测预警―现场检查―督促整改”的持续监管工作模式,实现监管信息的有效传递和运用。
(三)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就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
监管当局在设计监管流程再造模式时,将抑制监管寻租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以此推动公正监管、透明监管和廉洁监管,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具体到每一项制度设计,必须有一个优先考虑的价值取向。实践证明,多元目标往往导致终极目标模糊,容易迷失方向,尤其是具有相互替代性的目标,很难“鱼与熊掌兼得”;多个一元目标各自发挥至极致,辅之以必要的平衡和纠偏,往往效率更高。因此,在监管流程再造时,应当首先判明在公正和效率上谁更需要优先改进,并据此决定再造模式的着力点、主要价值取向和检验标准。同时,抑制监管寻租的制度成本应当在监管部门内部消化。
(四)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就必须注重信息披露效果
当前重点是在确保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上,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一是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监管部门应考察、选择部分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法人机构进行打分、投票,产生若干合格事务所,承担对各法人机构待披露经营成果的审计工作。要求各法人机构用于信息披露的年度报告,应附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编制的法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后出具的评价报告作为附录。二是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法人机构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同时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对违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择机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地方政府披露,以强化多方监督和市场约束。
(五)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就必须建立分层次的监管协调平台
1. 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机制。当发生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对金融危机或突发事件实施有效及时的“危机管理”。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后,大量的风险通过金融集团内对冲分散后,有时可表现为金融集团经营更加稳定。而一旦风险爆发,其突然性、破坏性又往往比未实现综合经营更为严重。为了应对这种突发的金融危机。可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必要时公、检、法、宣传部门共同参与,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小组,处置突发性的金融危机。
2. 建立金融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通过渐进方式推进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必然涉及大量突破原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为了支持金融机构的创新,同时协调各监管部门在业务、产品创新方面的监管,有必要建立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
3. 信息共享机制。在当前季度联席会议的基础上,中央银行、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形成信息共享机制。中央银行、各监管部门应对金融控股集团内各金融机构现场、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各种监管处罚信息实行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时,应综合考虑成本收益,避免重复设置信息管道收集信息,增加政府开支,同时给被监管者增加成本。
参考文献:
[1]白宏宇、张荔:《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演化、实践变迁及前景展望(续)》,《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第2期。
[2]李丹儿:《从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研究》1997年第12期。
[3]王华庆:《对进一步提升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思考》,《中国金融》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