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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教学;问题;对策
课堂理论性灌输和实践教育教学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主要形式,其中实践教育教成为关键的教学环节。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部分高校可能过于重视课堂理论教学环节,却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实践教育教学环节的重要性,不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因此,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教学中,必须积极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较高的教育教学效率。
1.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教育教学形式比较单一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普遍存在教育教学形式比较单一的问题,教学中大多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大多沿袭“满堂灌”现象,社会实践教育教学环节较为薄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方式强调理论需要灌输,加强课堂理论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增强学生对理论教育的理解程度。但部分老师授课形式较为单一传统,教材教学中缺乏创新的案例,忽视了理论课的开放,从而降低教学效果。部分高校教师只注重教育信息从师到生的单向流动,导致学生对理论产生反感心理,不利于教育教学效率的提高。
1.2 教学实践无章可循
目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仍局限于课堂教学,由于实践环节无章可循,导致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教学明普遍存在以下现象:没有拟定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大纲,缺乏晚上的教育体系;教学要求及教学标准不明确等。另外,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将思想政治理论课学时划分为“课内”、“课外”,从而减少了实践教育教学总时数。
1.3 操作难度高
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育教学具有宏观、广泛等特征,不利于社会实践教育教学的顺利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育难度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难以选择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教学课堂;难以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组织;实践教育教学效果评估较为困难等。
2.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教学对策
2.1 合理设计社会实践教育教学方法
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教学中,首先根据课程内容的性质与特征,落实各项实践教育教学目标,明确设计教学方法和途径的分类。目前,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内容包括:基本原理课程、中国化课程、日常思想品德及法律行为规范课程等类型。各类型课程相辅相成,各具特色,侧重点各不相同。比如,在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教学中,可组织学生进行调查社会专题,了解社区到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历史,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解,使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在法律与思想品德类课程教学中,可根据实际的理论教学进度,结合学生实际生活与校园环境,积极开展以下社会实践教学活动,比如:“青年志愿者活动”、“大学生思想道德调查”等,通过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使学生形成规范的思想道德行为,增强社会实践教育环节的可操作。
2.2 实现教学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为了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育教学的时效性,其关键在于全面整合学校、社会、教学资源等,提高校内外教育力量和教学资源的利用率。在实际的教学中,将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拓展到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统筹结合学校与社会教育资源,比如:“三下乡”活动、社团活动、结合考察和实习实训等。同时,制定统一的社会实践教育教学方案,整合相应的教学资源,形成强大的合力。比如,在每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融合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由教学主管院系与相关的部门根据课程的主要内容,从而制定暑期社会实践的主题,落实可行性的考核评估办法,并共同组织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中加深对教育理论的理解。
2.3 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综合素质
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正确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确保较高效率的理论教学。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育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从而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教学措施。在具体的实践教学中,做到尊重学生个体的差异,提高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同时,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实践教育教学水平,注重因材施教,开展分层次教学,有机结合教材、教学与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先进社会实践教育教学方法,实践教育教学环节中正确指导学生开展高效的实践活动。
2.4 指导大学生投身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活动
作为大学生应该具备文明礼貌意识、助人为乐意识、爱护公物意识、保护环境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民族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历史使命意识等。比如,通过利用校园宣传栏、橱窗、宣传碑、板报等环境进行宣传诠释国内外名人、名言、名句等,从而对学生的为人处事原则及其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取得成效的关键在于提高广大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因此,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活动指导中,应该指导大学生体验机关、企业、农村、社区等环境生活,积极参与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等活动,在各实践活动中了解我国具体国情,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2.5 推动社会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建设
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教学必须从源头抓起,高校党政领导必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原则,设立实践性教育教学专项基金,为制度、人力、经费、交通等条件的实施提供充分的保障,促进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顺利展开。同时,应充分利用当地的人文资源,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址、革命纪念馆、烈士陵园等“红色”教育资源,进行建设社会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在各项社会实践活动锻炼中进行磨炼学生奋斗意志,使其形成振兴中华的责任感。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教学大多存在形式单一、无章可循、操作难度高等问题,通过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综合素质,实施合理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积极推动社会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建设进程,提高学生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积极性,有利于全面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树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教学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作者单位:牡丹江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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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吕金洲.当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考试周刊,2011,4(44):182-183.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课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观不认同,存在不安全感
首先,职业角色认同感低。在高校中,由于大环境的影响,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非常枯燥难懂,无论怎么改革学生也难以喜欢,教师的社会地位也难以提高,致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其职业角色认同感非常低。
其次,懒于改变惯性。人们都习惯自己原有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由惯性而产生惰性,从而阻碍变革。教师都有自己的“舒适地带”,有自己熟悉的活动范围、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经验等,甚至不用备课也能对上课方式、方法和内容驾轻就熟,这使其觉得轻松和愉快,有这样的捷径可走,在人的惰性的支配下,教师就会抵制课程改革,而停留在自己原有的“舒适地带”。
最后,信心缺乏导致无安全感。人们面对新生事物时由于缺乏信心而产生不安全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课改的不安全感来自于人对未来不确定事物的恐惧,不清楚在发生巨大变化的课程体系中能得到什么,而会更加担心失去即得利益,因此也会参与课改但由于心态问题而表现出表面积极而实际消极的状态。
(二)客观上能力不足
开展课程改革,就要进行教学方法的改进,教学理念的转变,教学知识的储备。思想政治理论课其实是政治理论性很强的课程,要上好思政课,不仅要求思政课教师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专业素养要求其实比一般教师要高。但是,有不少思政课教师是从学校党政机关和相近专业抽调出来的富余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训练,难以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改革任务。
(三)高校政策支持不够,缺乏资金
学校为了响应上级政策,开展课程改革,只是要求教师进行课程改革,却没有在政策上真正给予支持。教师要进行改革,打破常规,就要有必要的经费支持,如课程研究的确要花费金钱:如材料、顾问、合作、印刷、装备、参加会议、调研等都需要资金。由于资金的缺乏,导致教师无法真正进行课程改革。
(四)教师培训进修机会少
思想政治理论课要进行改革,首先教师要进行学习,自我提高。但是,很多高校认为这门课,不能马上带来看得见的经济效益,缺乏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训,即使参与培训进修,时间也较短。从整体上看,高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素质提高,还是投入不足、激励不足、力度也不够。
二、改进的对策及建议
(一)教师要加强自身学习,转变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首先,要不断学习,充实知识。学习是提高技能和境界的过程。思政课是内容磅礴的一门课,在研究上除了讲“专”和“深”之外,讲课的内容还要力求丰富,讲“博”和“广”。除了要研究经典的著作之外,还要涉猎各类学科和知识,随时关注时事政治和重大事件,保障教学内容的前瞻性和透彻性。同时,还要注意围绕课程内容精心搜集资料,结合理论精心运用资料,运用资料来恰当地解释理论,并注意引导学生运用理论来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做到“以理服人”,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积极探索启发式教学、参与式教学、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通过研究与比较确定哪些教学方法更符合所教班级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不同教学方法的运用,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理论的内在动力,发挥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再次,参加各种教学比赛,增强竞争能力。高校每年都会定期举办各种教学比赛活动,符合条件的思政课教师应积极大胆的参与。通过参加比赛活动,不仅可以开阔视野,也能向他人学习,以他人之长,补己之短,从而促进自己教学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对思政课教师的培训,改善其知识结构
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改革,就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思政课教师的培训,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训体系,不断改善教师的职称和知识结构,使教师不仅在数量上,更为重要的是在教育理念、知识结构、实践能力与教学水平等方面都能够适应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革的要求。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社会总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要想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使思政教育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加强对思政课教师的职后培训就是必不可少的。针对高校的实际,在思政课教师的职后培训方面,应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重视学历进修和培训,鼓励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通过脱产、半脱产、在职等形式进修完成学业,提升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二是开展社会实践,并逐渐形成制度,要创造条件让思政课教师参与社会实践考察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开阔他们的视野,增长他们的见识,最大程度地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理论素养。三是开展校内培训,各院校应定期组织思政课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如定期组织备课会和研讨会,促使思政课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交流经验、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同时还可以聘请重点大学的思政课专家、教授到学校讲学或指导科研工作。四是加大对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选拔力度,对于一些道德品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中应大胆起用、重点培养,使他们的业务素质“更上一层楼”,改善目前很多高职院校思政课教师队伍人才“断层”的局面。
(三)加大支持与投入,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材 问题 解决途径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作为中央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是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为了保证教材结构的完整性,每门课都有自己内在的逻辑,因此,教材本身在编排上存在着一定的内容重复现象以及其他问题。
一、教材内容存在的问题
第一,同一门课程内部内容重复。例如:“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在中国化、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部分,都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的内容。
第二,不同的课程之间内容重复。例如:“概论”课中第三章理论和第四章社会主义改造理论的内容与“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第五章中国革命的新道路和第八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内容重复较多。
第三,高校课程和中学课程内容重复且部分内容不一致。高校思想政治课程和中学政治课程和历史课程内容重复较多,另外有少部分内容不一致。例如:“基本原理概论”中第四章第一节:“货币具有五种基本的职能,即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中学政治教材对这部分的论述为“货币具有五种职能,即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其中基本职能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
二、教材内容存在问题的原因
为了保持教材的整体性、系统性和逻辑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中出现了无法避免的内容重复现象。另外,高校政治教育与中学思想政治教育各自为政,没有有效的衔接。各个阶段教学在具体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缺少沟通和交流,因此出现了高校和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中教材内容的重复、脱节和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三、解决教材内容存在问题的途径
第一,完善教材体系。首先,对于高校教材体系中内容重复的问题,在编写中应注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针对不同的课程及不同内容需要有不同的侧重点。其次,应对中学教材和高校教材进行整体性规划,使课程内容之间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中学教材的编写主要为了应对高考,内容主要是基础理论,理论性较强。高校教材的编写主要注重育人,注重知识的广度与深度,增加理论联系实际的内容,不说空话、不讲大道理,帮助学生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思想困惑。在内容重复的情况下,应保持中学和高校教材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学生知识混淆。
第二,促进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课程体系包括教材体系和教学体系,作为思想政治课教师,要完善课程体系,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就需要促进由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首先,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对整体性的理解是跨学科和跨专业的,需要打造一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团队,通过教学团队的共同研究和努力协同完成。对于重复的内容,根据不同的课程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讲解;或是有些课程详讲,有些课程略讲;再或是采用专题教学法,各自设计内容不重复的专题,进行教学。其次,转化教学重心。从涉及理论观点的实际问题入手,讲授重心由知识传授向思维能力训练和具体问题解决转化,促进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可以让学生对一些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或让学生参与课程讲授,将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学转化为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再次,采取分级教学模式。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门公共课,学校和教师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学生进行分级教学。例如:可以将不同地区的生源、不同的专业的学生、中学学习文科和理科的学生,划分为不同的层次。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成为教学的设计者,针对不同的学生特点,因材施教,使每一个层次的学生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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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中村”;文献综述;展望
一、关于“城中村”的概念研究
(一)“城中村”的定义
在早期的研究中,李增军(1995)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村庄,田莉(1998)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乡村,敬东(1999)把“城中村”称为城市里的乡村,叫法并不统一,2000年左右逐渐统一为“城中村”。
从地域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定义,代堂平(2002)认为,从地域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是指已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从社会属性的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的矛盾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区。
从区位和社会特征的角度定义,张建明(1998)指出,“城中村”位于城乡边缘地带,一方面具有小农经济思想和价值观念,保有着乡村的某些景观;另一方面拥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
从土地利用和土地产权的角度定义,李俊夫(2004)指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接合部,被城市建成区包围或者半包围的,没有或者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庄。”
(二)“城中村”的分类
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研究者把“城中村”分成不同的类型。根据城市与村庄相交接的形态特征的划分,陈怡等(1999)将“城中村”划分为内切型、外切型、飞地相邻型、相离型、全包围型及半包围性这六种类型 ;根据“城中村”相对区位的划分,李培林(2002)将“城中村”划分为六种类型,包括处于繁华市区、处于市区周边、处于远郊、还有较多农用地的村落、还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已经完全没有农用地的村落。李立勋(2001)把“城中村”划分为成熟型的(近中心区)、成长型的(中心区外)、初生型的(建城区外、规划区内)三种类型,李培林和李立勋根据相同的划分方式,得出不同的类型的“城中村”;根据各种因素叠加效果的划分,张建明(2003)采用聚类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将广州市的海珠区和天河区的44个“城中村”划分为土地资源充足型、基础设施优越型、集体经济实力型三种类型;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李俊夫(2004)将“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尚余较多农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大致相当以及几乎没有农地;根据“城中村”社会形态的划分,李津逵(2005)将深圳市的“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本地农民的村落(城市出现之前)、本地失去耕地农民的就地集中安置区(城市建设中)、原住民面向外来低收入阶层的廉租屋区。
(三)“城中村”的特征
1.景观特征。“城中村”建筑密度太大,形成“ 贴面楼”“一线天”“ 握手楼” 等独特景观; 缺乏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绿地与体育等设施(蓝宇蕴,2001)。
2.人口特征。现在“城中村”的人口构成比较复杂,外来人口多,有相当强的异质性,不像传统的农业社区人口构成相对单一。由于本地人局限于与本地人交往,外地人局限于与自己同属一个地域的人交往,以及本地人与外地人在收人、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存在的差异,导致本地人与外地人的交往比较少,关系淡薄(刘伟文,2003)。“城中村”人口密度高,人口规模大拥有大量的暂住人口,本地村民数量不多,暂住人口的比例甚至超过本地人口(郭艳华,2002)。
3.社会特征。“城中村”大多处在农村管理体制之下,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缺乏像城市一样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管理;人口构成相当复杂并且外来人口比较多,治安比较差(侍克善,2005)。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中村”在道路、排水、供暖供电、垃圾处理等方面并没有与市政设施干线配套,造成了基础设施不完善(张成福等,2004)。
4.经济特征。由于“城中村”缺乏农业用地,使其以第二、三产业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同时城市建设征地的补偿也是城中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一个重要来源(郭艳华,2002)。“城中村”的村民主要的经济来源是房产出租、经营性劳动和分红。“城中村”的村集体有大量的土地、房产、厂房等租金收入,而每个村集体一般都会结成实行股份制经济社(刘伟文,2003)。
二、关于“城中村”的形成原因
(一)局部利益驱动
“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大幅升值,大部分“城中村”的村民开始不断扩建房屋,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当地村民靠出租房屋获得可观的租金收入,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城中村”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吕宏芬等,2005)。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农民在房屋租金和土地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房屋租金和土地收益最大化,使得“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形成(李培林,2002)。
(二)二元结构体制的存在
在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下,“城中村”是这种特殊制度下的产物。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二元的土地制度;二元的行政管理制度;二元的人口管理制度,其中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城中村”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这种二元体制框架中,二元土地制度是“城中村”产生的核心因素(张润梅,2007)。“城中村”与城市相比,在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差异,表现在仍保留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村籍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存在差异,村籍制度的差异表现在原来的村民尽管农耕地被征用后几乎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但是仍然保留着村籍,作为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的股东,因此在经济地位上和一般市民及外来房屋租客相比有极大的差别,所以他们更愿意成为村民而不愿意成为市民(李培林,2004)。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滞后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管理的滞后、功能的混杂、布局的分散、房屋的乱搭乱建、重复拆迁这些问题普遍存在。管理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因规划管理的力度不到位,导致违章建设递增。第二,因对村民的安置地点没有作好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凌乱布局以及重复拆迁。第三,因对村民安置建房区没有制定详细修建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区内功能复杂、布局凌乱(刘斯佳,2013)。因城市管理者在对待““城中村””治理的问题上存在认识的滞后和政策的滞后,在管理体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方面长期落后于社区发展现状,因而导致““城中村””问题的出现并恶化(张孔见,2001)。
(四)文化的限制
从信任关系的角度来看,“城中村”可以看成是传统信任关系与情结的聚居体。长期农业社会的“聚村而居”,使村落自然成为人们生存与生活难以割舍的“祖地”,与“祖地”相关的一系列习惯,既内化于人们深层的意识观念,又外化于人们的具体行动与实践,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与村落地域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生存策略”(张成福,2004)。
三、关于“城中村”的治理改造
国内的研究者普遍是根据“城中村”的总体特征提出治理改造的措施或者针对自己研究的具体的“城中村”提出对应的治理改造的思路。本文按年代顺序对国内有关于“城中村”治理改造的研究进行综述。
田莉(1998)认为,应加强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尽快对城市周边的村庄进行改造,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城市里的乡村”的发展,完善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强化其法制观念。杜杰(1999)结合深圳市罗湖区原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例子,认为改造““城中村””应从发展决策、“城中村”内在要求、体制、文化、经济、法制、组织人事等方面入手解决“城中村”问题。
周森(2002)认为,“城中村”住房建设规划滞后,城乡两种管理体制不对轨,当前要着重解决如下三个主要问题:第一,规划要先行;第二,政策要灵活;第三,工作要务实。王素云(2003)对郑州市都市村庄进行调查提出,改革都市村庄的经济体制,重视产权制度创新是改造都市村庄的关键;以人为本,建立完善改造后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制,关心都市村庄居民的切身利益;改革都市村庄的人口与城市管理体制,发展独具特色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三方面论述都市村庄的改造。
翁志超(2004)从量化资产,确权到人,实现居民按出资额分红;房产改革中的博弈;非政府力量的广泛参与三方面论述“城中村”改造的对策。廖俊平等(2005)提出将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即把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合作模式与“城中村”改造工程相结合,以政府作为主导方,积极制定激励政策来引导私人机构的进入。
徐楚(2006)认为在“城中村”改造中,可持续发展原理实际操作意义重大。首先,在改造过程中,要突出规划作用,使“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整体和长期发展规划中来,避免在改造后又出现“二次拆迁”和新的“城中旧城”现象;其次,体现在改造中要切实保障村民的长远利益,使村集体和村民个体具备长久发展的条件和能力,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最终实现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和提高。徐远明(2007)认为从“城中村”改造方式着眼,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第一,整体重建型改造,即从“城中村”的整体格局到单体建筑的全面改造,从旧村向新城的整体转变,是建筑格局、建设标准、设施配套、景观建设等全方位的变革;第二,局部重建型改造,即对“城中村”整体格局不做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对局部区域、关键要素进行重点改造,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处在建成区,但不与城市总体景观形成强烈反差、布局比较合理、环境比较好的地块。
张晶(2008)运用博弈理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政府、村民、开发商的三方博弈过程,通过构造效用函数来分析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在村民支持的基础上政府介入并承担改造费用,不鼓励开发商介入改造的对策建议。赵恒伯(2009)从新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城中村”改造的关键点是重新划分政府组织、村社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边界。在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功能边界的基础上,构想理想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意味着“城中村”改造从以单纯的政府为中心的治理秩序走向多中心的治理秩序。从“城中村”行政事务采取行政机制进行管理,公共服务主要采用准市场机制,自治事务主要采用自治机制三方面来创新城中村改造事务治理机制。
赵晓丽(2011)认为,济源市在城中村改造中,要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鼓励探索多种改造模式;对参加改造开发的机构以及改造项目设置准入条件,实行准入制度;实行政府零收益,切实让利于民、让利于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促改造等措施。陈少牧(2012)认为,推进泉州“城中村”社区治理应按照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民主化、治理举措长效化的原则,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有效推动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发展;第二,加快社区工作方式民主化;第三,提高社区居民保障水平;第四,提升社区管理者的素质;第五,加强社区文化建设。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文献的研究,看到关于城中村问题所取得了一些主要的研究成果,但在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未来解决。
第一,不同学科认为城中村的形成原因不同,即社会学认为传统的农村组织和社会网络决定城中村的形成,而经济学则强调城乡二元制度在城中村的形成中起作用,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探索哪个原因更加的重要,这样才能更有侧重点地处理城中村问题。
第二,大多数研究都是站在城市的立场研究城中村问题,认为城中村阻碍城市的发展,应该对其进行改造,很少人认为城中村问题被夸大,不是所有的城中村都需要改造,以后可以把研究的点从改造扩大到管理,这样有助于城中村问题更好的解决。
第三,对于国外文献的参考借鉴比较少,可以参考类似于国内城中村的问题的国外现象,如贫民窟、城市过渡地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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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关键词――进入21世纪中国乡村素描
贺雪峰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依据帕森斯社会行动结构理论,任何社会行动背后都有一套支撑该行动的意义体系,理性就是赋予行动意义的能力。在西方,人们对理性有着不同的解释。而最经典解释有两种,一种是古典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假设”,另一种是社会学家韦伯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解释。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将人看做是利益的追逐者,尤其是经济利益的追逐者,而韦伯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可以理解为手段理性和目标理性。当我们在说工具理性时,是指人在理性算计角度去促成行动,达成预期的目标,而价值理性是在终极信仰层面上而言的。当科学的信仰渐渐挤占与取代人们的,人们开始“祛魅”之时,这就是人们在某种程度上
〔2〕贺雪峰:“当代中国农村的价值之变”,未刊稿,2009。
〔3〕申端锋,“中国农村出现伦理性危机”,载《中国评论》(香港),2007年3月号。
〔4〕陈柏峰:《价值观变迁背景下的农民自杀问题――皖北李圩村调查》,《中国乡村研究》第六辑,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
〔5〕杨华、范方旭,《自杀秩序与湖北京山老年人自杀》,载《开放时代》2009年5期。
〔6〕刘燕舞:《自杀秩序及其社会基础》,《现代中国研究》(日本)总第25号,2009。
〔7〕吴飞:《自杀作为中国问题》,三联书店,2007。
〔8〕王会:《传统市场与川西平原的善治》,工作论文,2008。
〔9〕王习明:《川西平原的村社治理――四川罗江县井村调查》,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10〕]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
〔11〕梁漱溟指出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并将集团生活确定为三个标准,详见《中国文化要义》第65页,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而我们所考察的川西、南漳等地缘性村落符合这些标准。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价值理性的一个体现。
贺雪峰教授在他的《乡村社会关键词――进入21世纪中国乡村素描》〔1〕(简称《乡村社会关键词》)提出的农民的理性化进程与农民的理性选择行为中的理性,既有韦伯所说的两个层面的理性的含义,更是对当前中国农民人际关系、价值观念和生活目标变迁的本土化的解读。这种本土化的解读是和村庄内部的小传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贺氏是在中国农村遭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和现代性因素的冲击之下来阐释农民快速理性化的原因。
最近十年中国农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中的核心或关键是农村社会的快速理性化”。理性化的进程并没终结,还在快速进行。贺氏将农民理性化的表现主要概括为人际关系的理性化、人生态度的理性化、人生目标的理性化和权威的理性化四个方面。人际关系的理性化既指家庭关系的理性化,又指村庄层面人际关系的理性化,而人生态度和人生目标的理性化主要是指个人的理性化,权威的理性化是指村庄层面的理性化。因此,贺氏所提的农民的理性化其实是从个体层面,再到家庭层面,最后到村庄层面的一个横向与纵向一体,个体与整体同步进行的理性化过程。个体的理性化就是个体对于行动意义阐释的变化,而整体的理性化就表现出村落生活意义体系的变化。
一、个体理性化
――从“操心”到及时行乐
从个体层面来讲,农民的理性化主要表现为人生态度的理性化和人生目标的理性化。贺氏主要以湖北京山地区农民的生活态度为例说明了农民生活态度的理性化和实用性特点。京山地区的农民和川西平原的农民一样,不讲究面子上的竞争,而是注重生活的享受。他们没有长远的人生预期和打算,及时行乐是他们的人生态度。消费主义的价值观念主导了他们的生活。因此,这里的人们更加注重的是个体的实际利益。
传统的中国农民将传宗接代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传宗接代是他们的本体性价值。正是传宗接代和延续香火,将“有限的个体生命加入到无限的世代延续中的努力”构成了整个人一生的内在价值基础。传宗接代的具体努力就是为子女“操心”。而在京山地区和川西平原的农民看来,男女平等。他们没有非要生一个儿子的想法。对传宗接代的本体性价值的追求已经让位于对个人生活享受的追求。农民的意义世界已不再是传统的传宗接代的观念,而是现代的消费主义观念与享乐。
这里的农民将科学和迷信划分得很清楚,“不信鬼,不信神,只信科学”。这里的农民认为他们是比较进步的,他们也比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这是当地人的“富足而现代,开放而文明,讲求平等,相信科学”的面孔。而同时,京山人还有另一副面孔,这副面孔是在“现代性因素以压倒性优势和政治正确进入到传统中国村庄”,农村传统消失和农民本体性价值倒塌之后农民生活和村庄生活出现的各种乱象与失序。最典型的就是各种婚丧仪式中的恶搞。“在丧事上跳脱衣舞已成为丧事仪式的一部分。”在中国虽有喜丧一说,但也不曾出现以在丧事上跳脱衣舞这样突破伦理底线的恶搞。传统的中国农村,婚事和丧事的仪式都是十分庄重和严肃的,仪式的每个程序和环节都有着深刻的寓意,承载着丰富的意义。也即是说,形式的背后是更为丰富的内涵。而当本该庄重与严肃的婚丧仪式中不断出现徒具低俗形式而无任何实质内容与意义的恶搞时,就说明农民价值取向已经扭曲了。借用波兹曼的话来说就是“娱乐至死”。
二、家庭关系理性化
――厚重期待向低度期待的转变
从家庭层面来讲,农民的理性化主要表现为家庭关系的理性化。“代际关系已被注入了越来越多的理性考虑的内容。”传统意义上父母为子女的操心贯穿了他们一辈子。“操心”就是传统的中国农民在传宗接代这种内在价值的指引之下的具体行动。父母为子女操心,将生育儿子,为儿子盖房娶妻抱孙子作为自己的人生任务。在汝南农村,父母为子女的操心贯穿了父母的一生。而儿子在成家之后会与父母分家,儿子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给予父母的生活照料和赡养费却不及五保户的标准。当父母为子女承担了无限的责任,而子女只对父母承担有限责任时,父母在完成自己的人生任务时也开始有了更多的个人打算。汝南的父母也开始为自己的养老做准备。而在川西平原,代际关系的理性就表现得更为明显。一是这里的生育观念里没有必须生一个儿子的想法,二是这里的代际交换下呈现的是一种低度的平衡。所谓的低度平衡,即父母为子女操心很少,而子女为父母同样回馈很少,子代和父代相互的期待都很低。
如果这里的家庭跳出核心家庭的范畴,扩展到大家庭的层面,那么横向上的家庭关系还可以扩及兄弟关系和妯娌关系。兄弟关系和妯娌关系的理性化体现在表面的温和与实际的疏离。表面的温和是指现在兄弟之间、妯娌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少,“大家变得客气起来”,而实际的疏离化是指这种客气的背后是兄弟关系的“淡漠”。这种淡漠的背后其实是社会关联的弱化。
农民理性化在家庭层面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家庭对于个人的意义已经悄然发生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是农民生活的全部,农民生命的归属和生命意义在于家庭。而在现代性的侵入之后,虽然家庭还是一个初级群体,家庭仍然承载了农民生活的意义,但已不再是全部的意义和唯一的意义,农民开始在家庭之外去寻找生活的意义。川西平原的农民对茶馆和庙子的热衷就是将自己的一部分情感转移出家庭的体现。从家庭内部获得意义与满足转向从社会性活动中获得意义与满足,就是一种“社会性价值”对“本体性价值”的取代。
三、村庄理性化
――原子化状态的合作困境
从村庄层面上讲,农民的理性化还表现为村庄权威的理性化和农民在村庄层面行为的理性化。村庄权威的理性化是指村庄对权威的认同从传统的长老认同转为对被赋予公权力的有体制身份的村组干部的认同。以前村庄内部的矛盾与纠纷由族长或户长来协调,而现在都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
农民的行为的理性化是指,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村庄不断有人迁出,村庄的社会关联度大为降低,村庄结构性力量的弱化与消失的情况下,农民的行为从包含着长远预期的考虑转变为追逐短期的利益。这种对短期利益的追求是在没有任何道德压力与舆论压力的情况下的极端追逐。传统的乡村社会有一套地方性的文化与共识,这一套地方性的文化与共识不仅约束着生活在村庄中的农民,它还约束着从村庄中走出去的人,在每一个从村庄中走出来的人身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生活在传统村庄中的人会获得一种强烈的历史感与道德感。这种历史感与道德感会让村庄中的人们对自己在村庄内的行为有长远的预期,顾及村庄整体的利益。大冶农村的房头力量和村庄中的诸多禁忌就是村庄结构性力量和地方性共识的一种体现。这些结构性的力量和村庄禁忌所带来的传统氛围表现了农村文化的主体性。正是大冶农村文化的主体性,在面对现代性因素的侵蚀时能够有一定的抵抗与应对能力,而不至于出现像荆门地区那样,在国家力量进入村庄,彻底改变了村庄传统与文化之后,面对现代性的侵入而毫无抵抗的能力,没有地方传统与现代性因素的博弈,现代性的因素长驱直入,主导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因此,在大冶农村,村庄层面的合作很容易达成,很少有村民愿意去破坏村庄内的规则,逆村庄浪潮而行事。因为在这种结构性力量强大的村庄,个人对结构的突破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在村庄内部被边缘化,在舆论上和在实际上受到惩罚。正如贺氏在书中提到的,那个从村庄走出去在外做官的人在村里修路时不交钱,开车回村时村民不让他的车通行,而是将他的车推到水田里。
正是由于生活在村庄里的人有历史感与道德感,有对村庄的未来预期,村庄内部有一套规则约束人们的行为,村民才不至于成为极端的利益追逐者。
大冶农村文化的主体性的特点是全国大部分农村所没有的。相反,更多的农村在现代性因素的冲击下,微弱的地方传统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回应。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性因素的冲击之下,更多的缺少结构性力量和地方传统的村庄出现了一种原子化的状态。原子化村庄中的农民在行为上更加注重个人理性的算计,对自己的行为预期的短视性强,很难达成村庄内部的合作。因为没有结构性力量的约束,没有像大冶那样传统的文化和组织以及所内生出的一套相对有效的规约来约束和惩罚不合作者,农民眼中只有现时的利益而没有长远的预期。这即是荆门农村水利合作的困境。
农民合作是村庄建设的核心。正是通过合作,农民共同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所面对的问题,“共同创造他们生活娱乐的形式和价值”,也正是“农民在村庄中通过互动来获得生活的意义”。〔2〕114而当市场经济破坏了村庄的共同力量,村庄变得原子化之后,农民在村庄生活中获得的意义也就消失了。
贺氏在书中不仅展现了农民的理性化表现,更深刻地阐释了农民快速理性化的原因。他从中国现代化的阶段和现代性进入的特点分析了农村传统力量与现代性因素的博弈。同时,电视等媒体对现代性观念的传播和社会流动的加剧也为农民的快速理性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农民快速理性化可能会导致村庄治理层面的危机,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村庄传统合作的困境。同时,这种快速理性化还可能导致伦理危机,京山地区老年人自杀秩序的形成正是这种伦理危机的表现。这样的担忧是不无道理的。
四、田野的灵感与素描的笔法
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贺雪峰将中国经历的这个转变称为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个转变不仅是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转变,还有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而在乡村社会,这种转变展现出来的是一幅巨变的图景。《乡村社会关键词》就是以随笔的形式展现了中国乡村社会在转型过程中所呈现的各种社会景象。
之所以称为“中国乡村素描”,是这本书主要是以随笔的形式呈现了江西、四川、浙江、河南、湖北、贵州、山东等农村社会景象与图貌。“素描”,一方面是展现了中国农村鲜活的经验事实与场景,另一方面又不止于对丰富的经验材料的描述,而是通过对经验内部的悖论提出尝试性的解释。这是建构能解释经验现象的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的一种准备。
“要将农村调查随笔的写作当做战略提出来。”之所以要将写农村调查随笔上升到战略高度,这和华中乡土派2002年就提出的村治研究的三大共识,即田野的灵感、野性的思维和直白的文风是一脉相承的,更进一步说,这是对直白的文风更加具体的落实与推进。直白的文风是在对中国经验有厚重把握的基础上,在写作层面突破形式上的学术规范限制。农村调查随笔和学术论文的不同在于,它不用做“系统的综述评论”,由此去证明自己的学术贡献与理论创新。这可以省去很多时间和功夫而用以去思考经验本身的逻辑,达致对经验的解释。这样,随笔就可以深入经验内部,就经验本身,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层面,而不是流于对经验的表面理解。
随笔是对经验思考产生出的“顿悟”。在田野的灵感之中,在原生态的经验之上产生经验的意外。这样,随笔就是进一步建构理论的基础。随笔是对经验的原生态展现,但却不是只有粗糙的经验,而是对鲜活的经验现象中的悖论提出尝试性的解释。既然是尝试性的解释,就不是最终的结论,“提出问题最为根本”。从这个意义上说,随笔是一个开放问题、激发思考的很好方式。因此,“写作调查随笔的关键问题是要有真问题意识”。
对于如何写农村调查随笔,贺氏提出了自己的三点看法,一是要去展现研究者既有知识所解释不了的经验现象及其中的悖论,二是在对悖论做出尝试性的解释,三是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做一个扩展性的讨论。这里的现象的悖论不是经验事实本身的悖论,而是研究者既有知识解释不了的现象。
可以说,农村调查随笔的写作是一种很好的思考方式和积累方式,它能让人很快形成经验的质感。尤其是对于农村研究的初学者和农村调查的新手,这是入门的极好方法。大胆的假设与快意的写作,及时捕捉思想火花与经验灵感,可以为进一步构建理论体系奠定扎实的基础。评注释
〔1〕贺雪峰:《乡村社会关键词――进入21世纪中国乡村素描》,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求解公共行政身份危机的三种理论途径
多中心视阈下的治理模式转型——基于治理模式二维划分的实然分析
西方政策过程理论的最新进展、趋势与启示
关键基础设施服务的缺失风险对应急准备的影响
后单位社会民生建设中的国家责任机制分析——以辽宁省棚户区改造为研究个案
基于社会团结的包容性社会——关于当前中国社会管理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村治研究的发展轨迹、学术贡献与动力机制——基于1998—2009年CSSCI检索论文的研究
平均分配机制批判及其“批判”的批判
司法审查的第三条道路——弱司法审查的兴起、发展及其中国意义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立法表达问题研究——以北京等八省、市地方政府规章为分析样本
“半主动性适应”与“建构型适应”——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模型
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水平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河北691个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
从隔离走向融合:失地农民社群隔离现象的破解——以长春市为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退休年龄的调整及其可适性研究
深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案例研究
从“压力型考核”到“公众制度化参与”——地方政府绩效考评模式的转型与路径依赖
我国灾害风险补偿多元化机制的制度架构——从社会保障的全景出发
“村务共治”:村民自治的非典型嬗变——基于湘北S村的实地研究
扶贫移民:一种扶贫工作新思路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与经验研究述评
乡村巨变中的信贷合约风险及其控制——基于濮阳模式的制度分析
作为“过程”的法律文化类型研究——以梁治平教授的研究为考察对象
法制改革与政治权力关系的微观分析
发达国家及地区排放权交易的法律研究
“大部制”改革:理论审视及路径新释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的解放
行政改革30年:中国政府发展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分层机制
政府绩效测量及其解释——兼评罗伯特·帕特南的《使民主运转起来》
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政治理性和技术理性——以珠海市万人评议政府为例
体制内外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比较——以穗深两市为例
中国贫困治理三十年回顾与前瞻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财政责任探讨
递进式推进农村
水利·国家·农村——以水利社会史为视角加强对传统社会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
当前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重构之探讨——以基本人权为视角
公共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问题探讨
近代中国的政治发展——以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演变为维度
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保障——基于公法救济之行政诉讼的视角
城市治理中的政府作用机制浅析——从治理主体利益定位的角度
非营利组织专职人员身份认同与专业化研究
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发展中的难题及对策研究
认真学习《文选》切实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在甘肃行政学院2006年秋季主体班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理论的新飞跃——学习《文选》关于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有关文献的体会
永远不忘甘肃人民(下)
韩国政府绩效评估及其评价
创建高绩效党政机关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青岛市创建高绩效机关的探索与实践
从中国地方政府门户网站测评结果看其发展趋势
平衡计分卡理念对构建我国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启示
浅谈地方政府战略管理模式的选择
论政府雇员制应该缓行
从义务本位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之一
城市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略论公务员意识
多元互动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探究
基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政府管理模式创新
公共部门绩效评估在绩效审计中的功能作用
实现绿色承诺的关键是完善制度实施环境
“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甘肃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状况调查与分析
【关键词】实践逻辑;法律权威;政府权威
一、两套逻辑的比较
村民在遇到纠纷时是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倾向于到法院“告状”的方式来解决,这与郭星华、王平所提供的“农民法律意识与行为”的调查数据显示的结果的是一致的:“选择政府部门解决纠纷的结果达到或超过被访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门。”
但这种调查结果和现实状况是令法学家不满意的,一个法学家看到农民去找政府解决“人命关天”的大案子,就会为农民的法律意识感到遗憾。正如韦伯在《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样:“法学家总是自认为是现有规范的代言人,也许,他们是解释者或适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学家也持有这种主观的看法。这反映了现代知识分子的失望,即他们的信念受到了客观上各种事实的挑战,因而总是想把事实纳入规范,进行主观的评价。”
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农民的这种选择就不会关注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而是关注在社会时空的紧迫性和意识有限性的条件下,村民作出的这种选择是符合“实践的逻辑”。
实践中的行动往往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对其所处社会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识。”但在法学家看到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的时候,总是习惯性地把“理论的逻辑”当作了“实践的逻辑”。因为法学家看案例思考问题时,运用的是静态的理论逻辑,静态的理论逻辑没有时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回到实践状态中,就不仅要受到时空的逼迫和空间的限制,还受到情绪的干扰。
二、三种力量的制衡
既然找镇政府来解决矛盾,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国当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实不然,郭星华先生在《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一文中谈到“法制与法治”两者之间的区别时指出:“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全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题来裁剪现实生活,一味强调遵循法律科学阐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学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这种失望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的期望是以法律规定所包含的经济和功利意义来确定的。然而,从法律逻辑来看,这种意义是“非理性的”。这并不是导致这种冲突的现代法理学所特有的缺陷,在更大的范围内看,这种冲突是形式的法律思想具有的逻辑一致性与追求经济目的,并以此为自己期望基础的私人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造成的。
在基层政府,为了应对现实的压力,法律走向了反形式主义的方向,原因在于法律成为协调利益冲突的工具。这种推动力包括了要求以基层政府干部的利益(政绩)和意识形态代替实体正义,还包括政府机关如何将法律目标纳入其理性轨道,还包括农民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逻辑解释的要求。
正是这种基于自己利益行动的合理准则,每个基层政府干部在行动时,既考虑自己,也考虑到上级政府的行动。这种期望得到了客观的证伪,虽然缺少法律的保障,这种秩序仍成为基层政府干部行动时思考的主题。
从以上的分析情况来看,农民个体的力量和法律的威力、和政府的权力相比似乎是无法较量的,但在农民自愿地将他们的问题呈现给政府来解决的时候,一方面表明了他们接受政府权威的意愿,但这并不表示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完全放弃:他们试图通过对基层政府的抗议来控制他们所面临问题的解决过程。
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确、更加规范性的文件能帮助他们毫无争议地去处理地方事务。事实正如所韦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区不可避免:在将一般规范或者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司法程序从来都不是一致的,或者说,从来不应该一致。”正是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白,才给了纠纷各方产生争辩的可能性,也给了他们发挥自身力量来判断、影响纠纷解决过程的空间。
三、多重关系的交互
在乡村社会,庞大的血缘关系使得农民不需要精心策划、积极动员,就可以获得巨大的抵制力量来影响基层政府对问题的处理。笔者所调查的Z村如同中国大部分村庄结构一样,除了家族内部的层次性,还有同一层面及不同层面之间的互动,邻里关系在乡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常常与亲属关系发生重叠;通婚关系则将乡村社会与外部社会连接起来,村庄被纳入一个更大的网络中。
如果对黑格尔的那个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动,指出“现实的就是关系的”。在社会世界中存在的是各种各样的关系——不是行动这之间的互动或个人之间主体性的纽带,就是马克思所谓的独立于个人意识和个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关系。
乡村社区所熟悉的血缘、地缘关系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百人的集体行动不需要任何人动员,不论我们用何种理论或规范来解读乡村生活中人们的客观行动,但是我们能做到的是把乡村社会看作一种客观结构,可以从外部加以把握,可以从物质上观察、测量和勾画这种结构的关联接合,实际上很难真正发现处于其中的人们的各种想法。而中国的司法实践正是加上了主观行动者对实践的解释,从而使法律的生命体现为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在紧密的乡村血缘、地缘关系中,存在着不同于城市的司法实践经验。而这种实践经验正是法学家感到失望的地方。
总之,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我们将社会学的、经济学的或伦理学的观点引入到法律概念中去,法律观点的准确性就会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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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法治秩序 路径 纠纷解决
如何构建一种符合乡村法治,文明的秩序,是我国许多法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都在为之深思问题。将法治理论与乡村实际相结合,去实践,试图找到一种可行的路径,笔者通过对我国西北一偏僻村庄的走访、调查,粗浅谈论自己的一些想法,也许不够深邃、严谨,但希望能对中国乡村法治秩序构建略有启示。
一、走进礼俗化的乡村
(一)纠纷解决的方式
唐家川村人们之间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多元化的。其中,最主要的,也是人们普遍乐意接受的,有调解与和解两种方式去。就调解而言,通常,在一位村子里德高望重的人或村支书的主持之下,到纠纷双发的其中一人家中,几个人坐在院子的木凳上有针对性的将矛盾化解,然后大家一起吃饭喝酒,以示言和。德高望重的人,将其理解为“长老”,“长老权力是建立在教化作用之上的,教化是有知对无知,如果所传递的文化是有效的,被教的自没有反对的必要;如果所传递的文化已经失效,根本也就失去了教化的意义。‘反对’在这种关系里是不发生的”。对于和解,矛盾双方各自做出一些让步,以表同意,且不需签字,画押。这种调解与和解已经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习惯,“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那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这些东西,尽管从某种特定的法律定义出发可以否认它是一种法律,然而无法否认的是与这种制度和文化有联系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仍深刻地存在于中国社会中,规范着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影响着中国的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 。而这种非法律形式被苏力归为“民间法”的范畴。
在调解与和解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法律几乎没什么实际作用。同时,对结果是否合理,公正,公平已经意义不大,因为矛盾双方都一致愿意去承受这种结果。这种解决纠纷方式的出现,与当事人觉得去告状就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村子里会被人说三到四,影响个人,家庭和家族声誉的传统无诉文化有关,而选择自我和解或调解,即使在个人利益让步较大的情况下,大家都觉得是一件光彩的事,这也是我在村子里很少听到有人去法院的原因之一。所以“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二)法律的缺失
村民不愿用法律去维护权利,久而久之,势必造成一种思维模式,即抑制法律进入村子,认为法律是无用的,甚至不去遵守它。因此,在村中,法律的缺失是必然的,而代表国家权威的法律,一旦严重缺失,那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失去控制,仅靠道德教化,是不利于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不利于社会繁荣稳定。
(三)一种变化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村子里人们之间的联系也不像以前那样紧密,邻里之间开始出现雇佣关系,以前无偿帮助的景象日落西山,人们考虑更多的是自己的得失。外出务工人员也占到村子里劳动人口三分之二以上,这些人年龄集中在(18-50)岁之间,对外面多元文化复制较快,有些因辛苦了一年的血汗工资得不到,而选择维权之路,在维权过程中,对法律逐渐开始信任、信懒。加之在外求学的学子们,觉得选择法律解决纠纷更理性,更能体现公正,从而影响到自己的家庭。选择法律解决纠纷,逐渐被部分村民们接受,但仍然不占主导地位,无诉的传统文化,始终在每个人的灵魂深处。如何让法律的正义精神与村落传统文化习惯相互结合,协调一致的发挥作用,对推进社会主义农村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二、传统礼俗与现代法律
传统礼俗涉及祭祀、婚嫁、丧葬等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属祭祀,因为它与现代法律的矛盾性最强,因此,笔者此处仅以祭祀为切入点,展开叙论。祭祀分为对神灵的祭祀和对已逝的先祖的祭祀。此处着重论述对神灵的祭祀,在村子里,人们主要以烧香跪拜的方式祭拜神灵,祈愿全家幸福健康,获得好收成。还有就是将自己家的神灵接到家中,请几位邻居(男性)坐在炕上,在一个会诵读经文的人的引领下,有韵律地念经,表示对神灵的无限敬仰,同时杀一只羊或鸡作为祭品,献给神灵,祈愿家中一切平安,孩子考上大学或出外求财顺利。如何让法律在保护这种祭祀的最大自由限度内用法律规则去限制人们无限度浪费,学会节俭,是法律在乡村法治建设中的必然追求。而法律在规范、限制人们的祭祀活动时,必定会与村人之间产生矛盾,一方面,人们会觉得这是对神灵的大不敬;另一方面,那些在村子有影响力德高望重的人会坚决反对,因为那是对他们权威的挑战,所以一旦法律介入,可能会出现暴力冲突,如果这样,法律不但不能实现它的价值,而且还会适得其反。“与一个社会的正当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很可能因为人们对它们的消极抵制以及在对它们进行长期监督和约束方面所具有的困难而丧失其效力。”所以为了破除迷信,让人们相信科学,不要为迷信神灵而失去自我,法律最好将农村祭祀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现象用规则规制,与迷信相分离。让村民意识到祭祀仅仅是一种文化习俗,不能一味依赖于它,不能为了得到神灵庇护而倾家荡产。对于这种文化现象,用法律去保护,而不是去破坏;让法律去剔除其中的迷信色彩,而不是一味放任。只有这样,乡村文明秩序构建的步伐才会加快。
三、法律与礼俗融合的路径思考
构建现代乡村文明秩序,祭祀,婚嫁,丧葬等礼俗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如何将法律的理性与这些乡俗习惯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以理性的法律和良善传的乡俗习惯共同作用,建设乡村文明秩序的二元结构是十分有意义的。
(一)礼俗的优点和缺陷
在重视传统文化的乡村里,人们尽可能的去用习俗解决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这样“大事化小,小时化了”的纠纷解决机制非常实用,而且也容易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彼此理解。然而,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上,如,杀人,放火罪等上,用这种纠纷解决机就受到限制。公权利的介入,礼俗调节机制本身功效的微弱在此时就凸显出来。
(二)法律的有限性和被动性
法律在介入民间纠纷解决时,对于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或人们不愿意用司法途径解决时,法律一方面就会被抑制,作用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也很被动,除过一些重大案件由公检部门立案侦查外,其他的不告即被隐藏于市井之乡,随着乡村道德的释礼,当事人逐渐忘却。
(三)现代法律介入礼俗的路径:法庭的田野司法
笔者通过对T村近些年来村民解决纠纷的实地调查发现,2012年3月到2013年3月间T村(代表唐家川村)基础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邻里纠纷的仅2家,且都为暴力伤人。其他诸如宅基地,土地邻接权方面的争议,几乎无人主动去法庭。而基层法官,主动到村宣传法律文件,就地解决民事,轻微刑事案件的事例,一片空白。村民法律意思淡薄,甚至对法律存在抵制心理,这必然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法律是国家权威的象征,如果广大农村缺少它,仅靠国家政策和道德观念引导约束,势必造成法律普的最大困境。如何突破村民的群属观念,对法律不信任,不想靠近法律的思维,笔者认为,法庭的田野司法非常有必要。基础法庭可以抽出一定人员和时间,定时、定点,比如一月一次,或二月一次,主动和村民沟通,解决他们身边的一些纠纷,同时宣称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让村民在解决纠纷中感受到法律的春天,相信法律。此办法虽然会破坏村中原有的一些纠纷调解方式,但让法治精神在广大村民灵魂深处扎根,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法尚可实践。
2.礼俗的法律化
由于我国法律移植西方较多,而本土法律资源尚待挖掘。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转型期,理性认识法律移植是十分有必要的。“在法律移植肯定论当中,绝对论的法律移植观又与法律移植否定论恰成两个极端,只看到了法律本身的移植现象,而对影响法律及其移植的各种非法律因素的作用重视不够或者忽略,这是其缺陷。”农村作为我过新时期建设的重点,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对一些传统优秀文化,应加以利用。在实践中, “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四、一种关于文明秩序的实践构想
论文摘要:本文总结了关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的研究。国外方面,该创新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内的研究较少,才刚刚起步,但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关注。
一、国外研究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部门的垂直合作属于典型的金融创新,该创新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金融市场的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对非正规金融带有偏见,认为非正规金融服务太窄、零碎和无效率。
Bouman(1977;1979)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研究和俄亥俄州立大学农村金融小组,就发展中国家对私人和机构性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许多诽谤给予了纠正(Adam,1977;Adam和Ladman,1979)。Adam和Fitchett(1992)、Bhatt(1988)提出,适宜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作为金融服务项目创新的一种来源,能够服务于穷人金融的金融需求。20世纪80年代起,有意义的努力是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结合到正规金融项目中去。例如,马拉维的Lilonwe土地发展项目、津巴布韦的储蓄发展基金会、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的PHBK(连接银行和自助小组的项目)等。Fuentes(1996)的研究为通过直接的补偿计划把货币放贷人和银行联系在一起,货币放贷人的工资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变化。研究还表明,治理乡村生活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约束人可能的策略行为,从而帮助金融机构。Varghese(2004)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考察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筛选、监督和状态核查问题以及执行问题,通过对银行自己发展发放贷和银行与非正规贷款人联结起来发放贷款所得的收益的比较,得出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联结的激励相容条件。条件表明银行应当根据货币放贷人的机会成本和信息贡献补偿货币放贷人。
二、国内研究
左臣明,马九杰(2006)提出在农村金融抑制背景下,要正视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前者有成本优势,而后者有信息优势。正式提出将二者连接起来为农村金融服务的设想。
武翔宇(2007)在综述中总结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有三种联结模式。第一、正规金融雇佣非正规人,如私人放贷者、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或小额信贷机构等,由其代为筛选、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非正规人贷款的条件、佣金水平等由正规金融决定。第二、转贷。即正规金融向非正规机构贷款,非正规机构再将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转贷给农村借款人。非正规机构向农户贷款利率、贷款条款等不受正规金融干涉。第三、正规机构隐含的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如正规金融通过“信贷配给”来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非正规贷款人通过提供贷款给非意愿违约的好借款人,使其能继续获得银行贷款,并与其共享未来的盈余。并说明了金融联结的两个主要研究方向:联结条款的设计和联结的效果。并通过构建模型,研究了银行雇佣乡村中介筛选和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时补偿方案的设计。提出我国农村可能作为联结中介的主体有以下几种一是金融类乡村中介,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区发展基金、信贷协会、互助会等;二是村庄资源如村庄的供销社、卫生所、村干部等;三是生产性的组织,如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四是非政府组织。
邵兴忠(2008)以浙江省为例进行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提出了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他认为,垂直连接主要有三种方式:正规金融与专职放贷者的连接:正规金融与捆绑信贷(商品信用)的连接;正规金融与小组金融(合会、小额信贷)的连接。
杨福明、黄筱伟(2008)以温州为例,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具有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关系,并将其定义为协同性。从金融生态的角度出发,认为这种协同性是金融生态体系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主张把民间金融看作是金融生态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生态主体,在对民间金融的改革和规范过程中,要考虑金融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
吴成颂(2009)提出了我国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进行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构想,在相关的制度安排上建议让非正规金融合法化、加强金融监管、完善服务体系。在制度安排上提出,以利率是否符合民法所要求的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只要合法的放贷者和金融小组就近简单备案,就可以进行放贷活动,以实现垂直连接。
刘杰(2008)对垂直连接的前提条件、效率、可行性进行了完整的理论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互补”关系是实现“垂直连接”的前提。并找到了影响“互补”关系形成的相关因素。另外,“垂直连接”的效率与农村信贷市场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有关。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既有可能形成竞争也会造成合谋。竞争的局面是“垂直连接”所愿看到的。进一步放宽假设的情况是,我国大多数地区非正规金融表现为垄断市场结构特征。“垂直连接”的剩余可能会被垄断者完全占有,但同时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其代价是加剧了农村的不平等。而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是非常重要的非正规金融垄断组织形式,而这些组织并不会完全占有剩余,所以应当被视为“垂直连接”的重要参与主体。总之,“垂直连接”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可行的,但是这种可行是有条件的。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应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立各自的政策预期,不能搞一个模式。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商业化程度越高,“垂直连接”越有效。
万川川(2010)以辽宁农户家庭为例,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存在着协同效应,两者通过‘垂直连接’是能够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想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采取的模式,认为我国正规金融可以考虑跟商品交易互联以及和自有资金放贷者和金融小组的合作。
参考文献
[1] 武翔宇.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制度的设计.金融研究.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