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

时间:2022-09-24 18: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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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县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汇报

各位领导:

道路运输是联系城乡的桥梁和纽带,是方便群众出行交往和国民经济再生产的关键环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县道路运输迅猛发展,车辆拥有量、客货运周转量大幅攀升,运输市场整体呈良性发展态势。但是,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矛盾亟待解决:一是迅速发展的运输生产力与之匹配的交通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滞后;二是出租车管理体制不顺,造成不安定因素;三是仍有一些保护车、“黑头车”经营,运输市场的毒瘤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四是维修市场发育不全,布局不合理,规模效益差,车辆技术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现就解决道路运输瓶颈问题,采取如下措施:

一、客运场站规划建设

以站场规划为龙头的客运场站建设是基础,是解决道路交通混乱的关键要素,是城镇文明的脸面。

****县城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根据县建委规划,县城区15平方公里,15万人,三年后可达30平方公里,30万人,现有城区主要道路、客运场站停留在80年代规划水平。城镇人口剧增,车流密度加大,老城区几个客运站点、进出站班车,应当重新调整布局。

县城客运站点一期规划如下:

1、在城西老子牛附近设西城客运站,经营西线、北线长途客运;2、在葛沟闸以西、地税局附近设东城客运站,经营合肥班线和东线农村客运;3、在涡河闸南运输公司院内设城北客运站(封闭西大门),经营北线农村客运和部分北线长途客运;4、汽车站作为城南客运站,经营自身协议主班线的始发、终点长途客运,同时迁出农村客车,东西线过境客车不再配员;5、东西线过境客车在南环路不再通行、配员;6、东西线过时境客货车辆改道站前路行驶;7、保留配载客运站,经营亳州班线及西线、南线农村客运;8、保留天静客运站经营阜阳班线。一期规划优点是能就近方便群众,现有条件也必须发挥功能,重点是规范提高,但涉及部分客运经营者利益调整,应报政府批准上升为政府行为以后,方有利于推动实施。

县城客运站点二期规划如下:

二期规划从****城区规模30平方公里、城区人口30万着眼,规划建设大中型客运站十分必要。规划如下:在县城南外环路同涡双路交汇处附近,设大型城南客运站;在涡河闸以北、县城北通道两侧,设城北客运站;在城西老子牛附近,设西城客运站。规划工作,由建委负责;建设和管理工作,由交通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也要加快客运站建设步伐,由交通牵头主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协助,切实改观集镇交通面貌。

二、理顺管理关系

关于出租车的管理

交通部门管理出租车久而面广,全国各地县级城镇仅****一家由城建部门管理,既不接轨,也不适应我县县情。我县出租车出县经营时屡屡被查,车主和乘客怨言不断。在车主的强烈要求下,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县人大多次督促归通管理,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落实。纳入交通部门管理,便于接轨全省考核创建出租车文明子行业,为****争光,并可全县运力布局一盘棋,减少方方面面的摩擦,避免出租车与农村班线客车争班抢线,促进社会安定。做法如下:

1、减车增效。已经规划的300辆车遵循只减不增的原则,实行计分制管理,对违观积分超越红线的,发现一辆取消其经营资格一辆。

2、公司集约化管理,改变当前公司只挂靠收费,散、小、失管局面,实行“十个统一”:即统一车型、统编车牌字号、统一颜色、统一出租标志、统一计价标准和计价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统一车辆在规划线路行驶和全盘调度、统一从业人员服装、统一编发上岗证、统一集中培训教育,达到管而有序。

3、会同公安部门,在县城内设步行街、出租车禁行街;对部分街道实行分时限行。会同建设部门,设好站牌、禁令标志。严处故意绕行、宰客和出租车在街道上乱停乱放;严处出租车同进站班车争客抢线和参与班线运输。

4、提高科技含量,设内部寻呼网和总机。便于远程群众急需就近调度车辆;开通道路交通提醒、提示服务;夜间出行实行向公司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出租车运态,防范出租车被盗、伤人、亡人恶性案件屡发。

5、对出租剩余运力,由交通部门合现安排乡镇快客专线,予以消化。

关于公交车管理

我县县城道窄、街短、人口密集,城区人口自行车拥有量达50%、轻骑摩托车拥有量达15%、非机动人力三轮近3000辆,出租车300余辆,存在混合交通秩序混乱现状。现有公交车50多辆,通行繁华街道,加剧了道路交通秩序混乱局面。公交车沿街停靠,车身长、班次密、候客久,在街道上人上货,非机动车围绕送人、送货,摊贩拉非机动车跟踪兜售商品,混乱局面加剧。

取消城市公交车经营很有必要,理由如下:

1、有悖法律法规。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授权解释:城市公交车是指由省辖市城建部门建设和养护的道路上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我县县城不是省辖市,公交车不具备城市公交资格。

2、实践上是失败的。公交布局的本意是为城区居民谋福利,方便城区居民城内出行。但发展规模过大(达50余辆),开业之后,公司挂靠收费,非法延伸线路扰乱农村班线,在城区黄金地段抢客源,损害进站车辆利益。这些车辆集中在道路较窄的县城商业街,混合交通局面长期不能根治。在规划线路上经营无利可图,布局本意得不到落实,公交功能缺失。

3、影响交通安全。不合理的经营区域、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堵塞了交通;车辆不纳入交通维修行业管理,技术条件得不到保障,给交通运输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4、是农村班线客运业户群访的根源。进站车辆的利益受损,管理体制不顺,城乡割据,管理难度加大,矛盾迟迟得不到解决,屡屡引发群访案件。

5、完全可以用其它运输方式替代公交车。根据****城区街道和现有人力客运三轮、出租车布局,自行车、轻骑摩托车为补充,城区居民城内出行完全能够满足需要,替代公交车势在必行。

三、“黑头车”经营和异地始发客运车辆

关于“黑头车”问题

通过近两年来的整治,全县70%“黑头车”被取缔。现隐藏的“黑头车”主要有两类:一是公交车未经交通批准、未取得线路牌延伸乡镇,有50余辆,且公交车多数破旧不堪;二是保护车辆,常年不缴税费,垄断客源。他们到处乱跑,拒缴规费,拒受交通管理,钻空子,谋私利,引发秩序混乱,为此必须严加整治,同时请求县政府批准在县城四周设点布控,一停、二罚、三处理,开展专项治理。

关于异地经营客运车辆问题。突出表现为本县人买车入外地户,在外地缴税费,在本县始发拉客,抢本县车辆客源和税费。这类车辆有66辆,原则上应当取缔。考虑到已形成规模,且成因复杂,拟分两步走:一是交涉,纳入我县日常管理,税赋对等;二是异地车如不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管理,恳请政府支持坚决取缔。

四、维修子行业文明创建和清理整顿

我县汽车维修子占交通主干道、零散经营十分突出,维修网点密布在主要商业街和居民区,规模小、店铺修车、占道修车,既堵塞交通,污染环境,又噪声干扰居民生活。为此必须统筹合理安排、严加规范管理。

汽车维修文明子行业创建和清理整顿工作,由交通牵头,公安、工商、城建、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从规范区引导、规模化建设着手,带动清理整顿工作重点突破。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城区二类以上汽车维修厂家实行资质审验,促使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承修质量,发挥引导作用;二是年内在闸北镇北通道和原涡阜油路交汇地段,规划建设三类以下汽车维修一条街;三是除交通部门在县城非主要干道、非商业街、非居民区许可设立2—3个临时维修站用以方便临时修车之外,县城交通干道和商业街、居发区一律不再保留三类以下维修厂站,对业已存在的一停营业、二并规范区、三迁至汽车维修一条街;四是交通部门组建成立汽车维修协会,开展维修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第2篇

一是服务经济发展能力实现新提升。客运方面:目前,我市有营运客车381辆,客运出租车270辆,客运线路227条,日发班次1102个,营运里程达10.28万公里,客运网络覆盖了全市所有乡镇,全面实现了村村通客车。2007年,全市完成客运量445万人次,客运周转量3.1亿人公里,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货运方面:全市共有营运货车5520辆,承载了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大部分运输量。2007年,全市共完成公路货运量441万吨,货物周转量4.4吨公里,有力保障了全市经济发展。同时,着眼于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发展培育相关设施配套,全市建设了二级客运站1处,三级客运站5处,农村简易站棚36个、站牌568个,农民出行条件明显改善;各类维修企业99户,其中,一类2户、二类24户,汽车维修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快速提升;驾校3家,通过统一收费标准,规范经营行为,驾培业走上了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是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有了新改善。通过开展综合大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规范运营行为,加强安全监管整顿,运输市场中“宰客、倒客、甩客”等违法经营行为明显减少,运输经营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促进了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全市交通系统各服务单位都建立了服务窗口,公开了服务和监督电话,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

三是运政执法队伍素质得到新加强。通过开展“交通形象年”、“机关作风建设年”等系列主题活动,完善了学习、卫生、值班、车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设立了局长电子信箱与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连续七年保持了全省交通文明行业称号;通过举办理论培训班、军事训练日等有效形式,不断加大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积极倡导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四个执法”,实现了促进自身工作与保障群众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的多赢共进,进一步树立了交通良好形象。

二、我市道路运输业问题不少、亟需完善

虽然我市道路运输业发展很快、成效很大,但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基础设施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港航资源未充分利用、体制机制需要改革、队伍综合素质与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客观存在,集中表现为“三个不适应”:

(一)道路运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一是运输企业管理存在不足。全市共有道路客运经营企业5家,分别为乳山市运输公司、乳山市公交公司、乳山市客运公司、乳山市通宝公司和威海汽运六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经营车辆不足100辆,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软硬件投入不足,内部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不齐全,由其承担的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方面的义务难以保证到位。二是客运市场矛盾比较突出。尽管我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市场的退出机制由于历史和经济等原因尚未健全,虽然全市客车和出租车已经实行公司化管理,但实际运营中仍是独立的经营个体,已经形成了经营者意识上的经营权终身制,从而导致客运经营权私下易手交易现象时有发生,价格不断上涨,限制了客运结构优化和运输市场按需发展,给市场的良性发展和行业稳定埋下了隐患。同时,随着全市城区向外扩展,公交车的线路也超出零公里范围,与客运班线互相之间线路重复,形成了客运班车和公交线路之间的矛盾。三是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滞后。由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建设投融资主体单一,市场化程度低、渠道不畅,造成站场基础建设相对薄弱。全市唯一的国家二级客运站——乳山汽车站地处市区中心,并存在停车场地狭小的问题,给市区交通带来较大压力,致使客流集散功能弱化,不能满足旅客运输的发展需要。货运市场存在“有市无场”的现象。一些货运车辆只能沿街占道停放,货运站场的严重滞后与货运车辆的快速发展形成了鲜明对比,直接制约了货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与全市人民群众要求不适应。表现在市场规范管理上:目前,我市运输行业普遍存在从业门槛低、资格要求不高的问题,且从业人员多为个体私营户,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客观存在重效益轻服务的思想,运输市场中仍存在竞争无序、经营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致使旅客和货主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市场经营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治理。表现在队伍综合素质上:尽管近几年我市交通队伍素质得到很大提升,但部分管理人员仍存在着思想观念、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不适应的问题,事务性工作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对行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等全局性问题缺乏深入前瞻的研究,与政府和市场的要求还存在距离。

(三)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与构建平安交通要求不适应。集中表现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管理人员的到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规范、不完善:个别企业安全管理处于无序状态,虽已经健全了统一制度和安全台帐,但记录不全、不规范,抵抗风险能力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大多数为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员,安全和服务意识不强,违章行车、违章操作、超载超速、疲劳驾驶屡见不鲜;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相对滞后,面对运输市场中安全工作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管理部门缺乏探索研究,存在重发文、轻检查、重布置、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人、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安全工作调查研究不深入、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

三、加快我市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道路运输市场点多线长面广,行业管理错综复杂,因此,既要分析当前形势,以发展的眼光解决运输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重视行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确保我市运输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工作中,重点是实现“五个突破”:

(一)以提高运输生产力为目标,在加快道路运输发展上求突破。围绕加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加快落实投资1.2亿元的汽车站搬迁工作,采取多元化筹资的方式,大力建立“国家投资、社会集资、群众捐资、企业出资、银行贷款”的投资体系,并给以适当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客货运站场。同时,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建设原则,切实做好客运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彻底解决我市客货运输站场基础建设严重滞后的局面。围绕提高机动车维修保障能力,要按照城区规划和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布局维修网点,进一步健全车辆技术服务保障体系,提高维修作业能力和水平,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汽车维修网络。围绕提升驾驶员培训水平,以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为目标,建立培训机构和教练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规范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建档工作,提升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

(二)以加大运输结构调整为主线,在做大做强市场主体上求突破。加快运输结构调整是转变运输经济增长方式,做大做强运输市场主体的有效途径。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从管理机制入手,以“专、精、特、新”为发展方向,鼓励社会力量大办运输、办大运输,采取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倡导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彻底扭转道路运输业多、小、散、弱的局面。在运输组织结构方面,积极推行高速快客、超长线路实行集团化、公营化;跨区线路、危险货物、现代物流、站场经营公司化;其他线路、维修、检测、驾校等经营方式多元化。在运力结构调整方面,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客运以高级客车为主,城乡客运以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为主,货物运输大力发展集装箱车、厢式货车、特种专用车辆,加快普通敞篷货车的厢式化进程。

(三)以严细市场监管为手段,在创造规范运输环境上求突破。主要是健全完善三项机制:一是市场退出机制。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运力大于运量的问题,打破客运线路经营“终身制”。严格按照《道条》要求,对在期限内规范经营、服务优质的经营者,要优先考虑其延续经营,对长期停运和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有关规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一律要求退出市场,不予办理续营手续。二是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清理和规范运输行业各类收费项目,坚决制止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减轻经营者负担;大力开展运输专项治理,加大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占道维修等非法经营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运输服务质量差、违法经营、恶性竞争等事件,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推动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运输服务质量的提高;强化运输企业、客运站等源头管理,严厉查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行为。三是多元经营机制。积极实施运输市场多种准入模式,按照“符合市场机制、结合线路实际、便于行业管理、利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原则,探索推行主干线、热线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良性、公开、公正的运输环境。

第3篇

关键词:道路运输 节能技术

中图分类号:FS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2-123-02

自从 1993年我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石油对外依存度逐年攀升,国家发改委2009年2月报告称:“2008年国内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达49.8%”。 中国已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石油消费国、进口国。 2009年《能源蓝皮书》认为, 2020年中国的石油对外依存度将上升至64.5%。截至2008年,我国汽车燃料消耗占石油消耗总量的40%左右。据日本新能源开发研究报告认为,以目前的开采和使用速度计算,地球上的石油储备只够世界消费40余年。节能关乎国家的能源安全,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据公安部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86亿辆,比2008年增长9.83%。北京市机动车2009年底突破400万大关,每天新增1900余辆。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猛增长,道路运输节能已经是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目前我国从汽车燃油经济性和运输节能等方面均拥有相当大的节能空间,下面仅从技术的角度分别从车辆、运输和人员三方面论述相应的节能措施。

1汽车节能技术措施

在道路交通众多节能措施当中汽车节能最为重要,节能空间也最大。我国的汽车燃油经济性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机动车每百公里平均油耗比欧洲高25%,比日本高20%,比美国高10%。因此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尚存在较大的技术节能空间,到2020年中国机动车燃料经济性水平提高50%左右从技术上来说是完全可行的。

1.1直喷稀燃技术

直喷稀燃是直接把汽油喷入气缸燃烧室不经过进气歧管,不需节气门, 没有节流损失; 利用进气道与活塞弯曲顶面形成的空气流动,使缸内混合气分层,保证点火瞬间在火花塞周围形成易于着火的浓混合气,而燃烧室其余区域为稀混合气。 稀燃的空燃比最高可达65:1,有效地提高了燃烧效率。

1.2可变排量技术

可变排量是根据负荷的变化改变发动机的排量,便可降低泵气损失,确保空燃比一定,提高燃油的经济性。

1.3改进燃烧方式

均匀充量压缩燃烧是综合了传统的压燃式和点火式发动机优点的全新燃烧方法,即利用了低负荷下均匀充量压缩燃烧的优点和高负荷下火花点燃式燃烧的优点。可以同时实现排放和燃料消耗的降低。另外还有汽油机分层燃烧等新的燃烧方式的应用,均可实现低碳和燃烧效率水平的提高。

1.4采用节能结构

减轻汽车自身重量是汽车降低燃油消耗的最有效措施之一。车重减轻10%, 可降低燃油消耗量8%。开发和应用铝合金、镁合金、高强度钢、车用塑料等高强度轻质材料大大减轻车体的自重。另外减少行使阻力,采用子午线轮胎、流线形车身等 ,提高汽车的传动效率,采用高效率的变速箱,自动变速器可以选择最经济的档位,使发动机工作在最低油耗的工况区域,均可提高燃油经济性。开发、使用储能系统,吸收汽车制动能, 并通过储能系统吸收和释放能使发动机在最佳经济区域内工作,也可降低燃油消耗。采用新型高效空调,提高匹配技术, 保障车辆最佳技术性能与使用环境相适应。如长期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提高其经济车速等。

1.5发展柴油轿车

柴油车的燃烧效率要高于汽油车,一辆2t 重的轿车,柴油车的燃烧效率要比汽油车高20 %。开展柴油机电控技术的研发,不断完善柴油车的减排技术。随着我国私人拥有轿车的不断增加,从节约能源角度出发,应适当发展柴油轿车。

1.6开发替代能源

在传统能源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寻找替代能源,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就成了必然选择。发展节能环保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就成为汽车业新的方向。目前世界各国研究的发动机新燃料主要有: 醇类燃料、二甲基醚、天燃气、植物油、生物柴油等。据2009年11月的新闻调查电视节目介绍巴西目前甘蔗提炼的乙醇燃料替代汽油燃料达50%,巴西为此研究种植甘蔗28年。我国专家认为甜高粱与甘蔗拥有相同的含糖量,并可以在我国西部盐碱地种植,甜高粱可以通过技术提炼转化为乙醇燃料,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在开发新能源方面美国300多所大学投入研发海藻转化为生物质能源。人类利用生物质能源已是未来能源的发展趋势。我国东北三省、河南、安徽等省为试点进行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燃料/汽油双燃料发动机也在汽车上投入使用。

2道路运输节能措施

2.1改善道路运输条件

大力改善道路运输条件,尽可能降低无效消耗。改善公路运输条件包括提高公路等级,提高路面铺装率,改进交通信号,建立单行线网络,拓宽交叉路口,平交路口改立交路口,高速公路监控,尽可能减少堵车,缩短车辆在路上的等待时间等等,可以降低车辆运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2.2开发智能运输、优化交通结构

有效地管理货车运输和行驶, 合理安排行程, 减少空车行驶。车辆平均吨位每提高1 吨,车辆的单耗就可降低6%; 拖挂车运输比单车运输平均降低油耗30% 左右;车辆的里程利用率提高1% 可使汽车油耗降低3% 。因此,提高汽车使用水平,将是道路运输节能的一个重大突破口。

不同客运方式之间的能源单耗水平相差很大,其能耗比分别为铁路∶公共汽车∶汽车=1∶3∶20,因此优化交通结构发展公共交通是节约能源消费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和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积极开发智能交通系统,有效的增加道路容量或提高交通流量。可达到减少交通用油,降低油耗的目标。

2.3合理配置车型

开发节油型汽车,加快淘汰油耗较高的老车型; 提高柴油发动机比例; 轿车以发展经济实用型为主, 限制高档豪华车的生产; 提高汽、柴油和油的质量, 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替代燃料和混合动力等节油型汽车,开展电动汽车的研发工作。在政策方面应促进汽车厂家生产高燃效汽车, 实现燃料经济性水平的提高, 另一方面采用经济手段指导消费者购买节油型汽车。

3驾驶节能措施

研究表明,不同操作水平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油耗相差达7%~25%,提高驾驶员的节能操作水平可以有效降低燃油消耗。良好的驾驶习惯经验如下:

3.1冷启动

冷起动时应注意发动机的温度,特别在冬季低温环境发动机油粘度增高,运转阻力加大,蓄电池供电能力受到影响,起动转矩降低,燃油气混合质量变差,难以形成可燃混合气,致使起动困难,从而增加油耗。故发动机启动后要怠速运转一段时间,待发动机水温达到40℃时,才能平稳起步。

3.2均匀驾驶

均匀驾驶不必要的加速、减速和停车都将增加油耗。平稳加速避免起步和停车过快。起步过快使发动机超载,要比正常驾驶多耗费60%的燃料。道路条件允许时应在经济速度下行驶。

3.3经常检查轮胎气压

轮胎充气不足会增加油耗。当轮胎气压比厂家规定的压力低4.9Pa时,大约增加2%的燃油消耗。

3.4合理制动

汽车行驶中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耗油较少的制动方法,尽量不使用紧急制动。对于预见性情况,可利用惯性前行,利用行驶阻力降低车速,达到停车位置时,轻踩制动平稳停车。

3.5安全滑行

安全滑行是汽车在行驶中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惯性行驶。此时发动机只需怠速运转,不输出动力。行驶前方有障碍物,可采取以滑代刹的方法。对于长直下坡道路,一般在坡度小于5%,坡长超过100m的直坡,可采用下坡滑行,并把车速控制在30km/h。若车速太快应用点刹减速,防止越滑越快而发生事故。滑行比平路上同样车速节油9%左右。

3.6合理使用空调

合理使用空调,在低速和环境允许情况下,打开车窗代替空调可降低燃油消耗。但车速超过80km/h时,开窗行驶阻力油耗大于空调油耗,此时应使用空调。

3.7严禁长时间空转

在堵车或等人时,尽量避免发动机处于空转状态,试验证明发动机空转1分钟,其油耗相当于重新起动;空转3分钟油耗可供汽车行驶1km。

4结束语

大力推进汽车节能技术、运输节能及驾驶节能技术的推广,积极应用高新节能运输工具。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引导交通行业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强制淘汰高耗低效运输工具。从运输部门、汽车生产企业到驾驶员都应有节能意识,能源危机感,对交通节能负起责任。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交通运输节能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参考文献:

[1]高有景.影响公路运输能耗的因素和节能途径[J].平原大学学报,2007,24(4):11.

[2]许文靖.现代汽车节能技术探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9,(24):78.

[3]孙贵安.公路交通运输的节能对策[J].综合运输,2005,(5):20.

[4]刘强,易先中.汽车节能与对策[J].中国汽车制造(新年专刊),2007:34.

第4篇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有关货物运输事宜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品种、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及合同期限 货物品种为青铜峡市新井煤矿烟煤,运输路程为:青铜峡市新井煤矿到灵武市华电附近煤场货物运输期限为 日,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日将甲方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第二条 运输价格, 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损耗。

运输价格为( )元每吨(不含税),运输方式为( )汽车运输,在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卸完货,乙方拿有甲方指定收货人出具并签字的过磅单的实收吨位现金结算。给予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为( )公斤,超出正常损耗的每吨( )元赔付甲方。

第三条 装卸货应注意事项。

乙方指定运输车辆在装卸货时必须听从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如发生打骂煤场管理人员的现象,甲方取消乙方的运输资格,装完货由甲方安排人员为运输车辆贴封条,乙方运输车辆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得给货物浇水,如有管理人员发现,取消该车的运输资格。到达卸货地点,由甲方安排人员,过磅,验收,出具过磅单并签字。验收时,如发现封条有损毁现象,甲方有权扣留该车,查清原因,方可卸车,不为乙方承担任何停车费用。

2.在验收时,如发现有换煤的现象,甲方有权扣留该车,并处以煤炭总价5倍的罚款,甲方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并取消乙方的的运输资格。

3.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装卸场地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全部有乙方承担。

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乙方的运费,在正常的情况下,乙方结不到运费时,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由甲方每天为乙方承担运输总价5%的滞纳金。由甲方引起的运输车辆不能正常装车,卸车,给乙方运输车辆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以上条款,友好合作。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5篇

关键词:甩挂运输、运输组织方式、经济效益

一、甩挂运输发展的相关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进出口贸易量逐年攀升,进一步促进相关的物流产业发展。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增长的经济交易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甩挂运输作为一种先进运输的模式,代表着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趋势,已在发达国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传统运输模式相比,甩挂运输能有效减少装卸环节,提升运输效率,降低车辆能源消耗,节省运输成本,能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近年来,甩挂运输引起了我国相关部门的重视,无论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还是在结构调整等工作中,都多次强调要大力发展甩挂运输。

二、甩挂运输的简介

    甩挂运输是指牵引车按照预定的运行计划,牵引车拖带挂车至目的地,在目的地点甩下所拖的挂车,换上其他挂车继续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运输组织方式[1]。在甩挂运输实际运作中,牵引车与半挂车或挂车之间能够自由分离、耦合,通过两者之间的合理调度、接合,可以大幅度减少牵引车到达目的地后装卸货的等待时间,牵引车利用货物装卸时间去完成下一个运输任务,从而提高牵引车的运输效率,它的运作原理如图1所示。

 图1 甩挂运输原理图

三、开展甩挂运输的意义

    (1)能够增加牵引车的有效工作时间,加快牵引车周转率,降低牵引车的购置费用,减少驾驶员的雇用成本。

    在甩挂运输的工作模式中,牵引车到达目的地后不必等待装卸货物,卸下需卸货的挂车后再挂上已装好货物的挂车行驶至下一个目的地。这样不但消除了牵引车的等待装卸时间,还提高了驾驶员的工作效率。

(2)能够大幅度降低油料消耗,节能减排,有利于保护环境。

    甩挂运输“一车一挂”或“一车多挂”的形式,均提高了牵引车的工作效率和挂车的吨位利用率,减少了车辆对道路的占用,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粗略测算,如果全国道路货运业能将甩挂运输周转量比重提高到10%,则每年可节省燃油折合300~400万吨标准煤,相应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50~850万吨。

(3)能有效降低相关物流成本,减少货损货差,满足生产企业实现零库存需求。

    甩挂运输一般采用的是全密封厢式车或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在保证货物交接的准确、及时的同时,密封式的箱体降低货损货差几率,从而减少了事故理赔。其次,能响应生产企业“JIT”需求,实现零存库。

四、甩挂运输的应用现状

(1)集装箱港口甩挂运输

    集装箱港口甩挂运输是最常见的甩挂运输模式,主要是依托于当地港口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在港口与港口腹地之间开展甩挂运输。其中,浙江宁波依托其明显区位优势和基础设施网络成功试点开展集装箱港口甩挂运输,备受各界关注。

宁波港针对传统集装箱三点运输模式,按照专业化分工组织原则,将传统模式分三段多车实施,其主要方式为:在港区后方、高速公路出口附近、铁路集装箱中转站五公里范围内,建立港区集装箱物流运营中心;在港区后方、高速公路出口附近、铁路集装箱中转站五公里范围内,建立港区集装箱物流运营中心;在集装箱进出口量大的金华、义乌、温州等10多个地建立客户区域集装箱运营物流中心,加强了宁波港与其各腹地城市之间的联动,拓展港口腹地 [2]。据初步测算,在宁波港至台州之间采用该模式,可减少企业牵引车投资,效率可提高30~50%,成本降低30~40%,油耗下降20~30%,同时可以大大缓解港区提还箱压力,经济效益显著。

(2)公路干线甩挂运输

    公路干线甩挂运输在货源充足、干线运输发达的广东、山东、福建、河南等地得到较好发展。其中,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推荐的试点企业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是成功公路干线甩挂运输的典范。

    考虑到福州、厦门、漳州等线路目前的货源充足且稳定,而且还在持续快速增长中,甩挂运输有货源保障;其次是福州与厦门、漳州、三明之间都有高速公路直达,均为开展甩挂运输作业较为理想的距离,2007年,福建盛辉物流集团在福州、厦门、漳州和三明四个点、五条线路上进行甩挂试点。

开展甩挂运输后,盛辉物流集团几项指标明显提升:

一是货物运达的时效性显著提高。以福州至南京为例开展甩挂后,送货时间缩短了8小时;

二是提高了实载率,降低了运输成本。传统运输实载率一般多在70%至75%左右;甩挂运输实载率基本上能达到90%,运输成本约降低20%;

三是车辆使用效率大幅提高,降低了企业车辆购置成本。采用甩挂运输方式,牵引车运行效率提高50%以上,减少50%的牵引车数量;

(3)生产制造企业内部循环甩挂运输

     近些年来,甩挂运输还被灵活应用于某些大型生产制造业内部生产活动。湖南华菱衡钢目前试行内部循环甩挂运输,提高工艺流程响应能力,减少在制品损差,提高生产效率,提升整体经济效益。

    衡钢将各厂房仓库设置为甩挂运输节点,各仓库保有一定数量的空挂车和装卸设备,以保证牵引车到达前能快速装卸货。牵引车根据各厂房的货运需求时间对运输车辆实行统一调度,一辆牵引车或多辆牵引车负责一个任务组的所有运输任务。该模式实行后,大大降低了衡钢内部车辆的空驶里程、提高车辆的利用率、减少汽车司机的数量以及燃油费用和机械磨损,最后达到了既减少物流成本,又提高工艺环节响应度的目的。

五、总结

    甩挂运输作为先进的运输组织方式,已在国际多地得到广泛的应用。经实践证明,与传统运输方式相比,甩挂运输在减低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升经济运行整体质量方面的收益颇为显著。随着经济贸易的快速增长,如何打造提效率型、绿色型、节约型的道路运输体系已成为了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面临的迫切课题。甩挂运输将逐步取代传统运输模式,会成为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第6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站(场)服务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和乡村客运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和统一管理。

积极发展乡村客运,扶持乡镇和行政村提高班车通车率,推进乡村客运班车公交化,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道路运输管理经费。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七条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不得站外揽客。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沿途揽客。

第八条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班线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经营线路后,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配发客运班车标志牌。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相关的乡村客运站点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乡村客运班车实行公交化运行的,道路、站点、车辆和行驶等应当符合安全保障要求。

第十一条乡村客运票价的确定应当考虑经营成本和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

公交化运行的乡村客运班车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等规费。

第十二条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车营运权;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出租车营运权的投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城市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出租车有效里程使用率等指标,综合考虑出租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后确定。

投放出租车营运权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出租车营运权应当确定合理的使用期限。本条例实施前未确定营运权使用期限的,应当在车辆更新时确定。

第十四条出租车应当喷刷出租车车辆标志色;设置出租车专用待租标志、顶灯;安装出租车里程计价表;标明起步价、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出租车应当按照营运车辆的要求进行维护和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内容考试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考试范围、标准等具体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出租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三)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的营运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十八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重型化、厢式化。重型车辆和厢式车辆通行费、养路费的吨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其他车辆。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

前款所称的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十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本省的经营性货运车辆,在有效装载空间超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时,凭本省动植物检疫证书或者鲜活农产品产地证明,免费通行本省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

第二十一条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在承运前五日内凭车籍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效证件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到本省起运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国家、省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

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规定时间内上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隐瞒不报、少报或者迟延报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本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运输时夹带危险品。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由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确保如期完成。

政府应当对按规定承担运输任务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九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站(场)服务经营

第三十条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也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

旅客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二级(含)以上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乘客应当配合旅客运输站(场)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运输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货运站(场)经营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方便货物集散和车辆出入,为进场的货运经营者提供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务。

第三十三条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业务。

第三十四条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仓储货物完好。

第二节机动车维修与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三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按规定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配件合格证书,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二)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按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检验场地及设备、设施;

(二)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四十条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为经其检验的机动车建立检验档案。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四十一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第四十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机动车驾驶经历;

(二)具有规定要求的学历、职业资格、技术职称;

(三)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考试合格。

第四十三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操作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具有汽车相关专业中职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三)具有规定年限的驾驶经历及安全驾驶经历;

(四)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理论知识、驾驶技能和教学能力考试合格。

第四十四条教学人员应当持教练员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

(三)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如实签署培训记录。

培训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教学人员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教学人员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培训记录受理驾驶证考试科目申请。

第四十八条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接受并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便于识别的道路运输稽查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但拦截已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或者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除外。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对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车载的鲜活物品或者易腐烂、易变质物品,经营者应当自行及时处理。

经营者提供车辆营运证等合法营运凭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经营,或者经营者在车辆被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经营者。经营者履行处罚决定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又无法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签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证,并及时通告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经营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等有关物品并按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信用考核办法,积极引导、促进道路运输行业信用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或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的;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者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二)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四)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在本省驻点营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

(五)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货运发票或者旅客车票的;

(七)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八)道路货运、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十)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的;

(十一)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7篇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在龙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理处)并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危险品运输业务洽谈工作。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志标识。

分理处承包利润分配方式采取保证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二、优惠条款

甲方批准给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专业物流交易网会员资格(在甲方与物流交易网合作期内)。

乙方分理处一年内完成业务量达成__________万以上并且安全无事故或纠纷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分理处的前期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并给以大力的支持。

乙方积极宣传推广甲方分理处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接洽时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员工身份来进行交流。

在乙方接到长期运输业务或批量的运输业务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给予审核,签定合同时加盖甲方合同章。具体的运输由乙方实施,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分理处在招聘员工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合同期内分理处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为经营者也是_________分理处的负责人。

乙方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设置分理处的内部机构。

乙方有权按规定任免分理处中层干部。

乙方有权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业务或单次运输业务,乙方所承接的业务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名义。

所有承运乙方业务的危险品车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并与其签定承运合同和责任状,同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各种保险。乙方不得私自寻找车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分理处办公场地的先期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资金结算方式

甲方依据运输合同和派车单与乙方结算。

乙方按照运费总额的7%上交利润给甲方。

结算时间按月计算,每月的3号前结清上月费用。

五、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协调所需危险品车辆,如因甲方故意行为有损乙方利益的,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在接到乙方业务报审申请时,必须在一周内作出审核意见,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客户运费采取汇至甲方账户的,甲方必须按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截留或挪用,否则,甲方承担10%赔偿。

如乙方私自承接单次运输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给予本次运输费用的10倍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确因特殊情况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承担预接洽业务总额的5%的罚款。

乙方必须加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操作,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第一年的业务基数为_________万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连续两年无法完成的当年基数的,甲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乙方必须对甲的各种资料及数据保密,否则甲方有权追偿乙主的损失。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或变象以分理处员工以外的身份承接业务,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约定期限而终止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同样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在双方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乙方必须因乙方原因导致

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七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的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三)项处罚。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停止运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下5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至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的罚款。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五)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十七)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零担货运班线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擅自延伸或缩短零担班线,改变停靠站点,增加或减少班次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十八)从事危险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它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准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出入境客货运输经营者不随车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或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自在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客运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越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货运、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的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货运、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500元以上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强行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按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按发证人数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维修经营者故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屡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七)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维修经营者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一)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营运汽车不按规定里程或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的,或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按每车处以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长期(3个月以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予以警告。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上岗证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道路运输从来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以的罚款。

(三)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教证的教员,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9篇

关键词:道路运输;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道路运输业既是能源消耗的重点行业,也是节能减排任务繁重的领域。交通运输部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出台相关政策,全面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一、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1、交通运输业是仅次于制造业的油品消费第二大行业,石油消费总量约占全社会石油消费总量的1/3。目前,道路运输行业的营运车辆已达一千余万辆,从业人员数量超过2500万,完成的客运量、货运量分别占综合运输体系的93.4%和75.2%。道路运输完成的客货运量超过其他几种运输方式的总和,消耗的石油量也超过其他几种运输方式的总和。

2、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制约,道路运输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比较多,而产业结构不合理、组织化程度不高、车辆装备技术水平较低导致的能耗高、效率低等问题表现尤为突出。而转变发展方式与节能减排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只有通过落实节能减排的各项措施,才能够有效推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3、我国政府向世界做出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0%―45%、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庄重承诺。节能减排任务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并向全社会公布。我国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效率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明显偏低,货车百吨公里油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1倍以上,实现节能减排既定目标的难度很大。

二、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

1、交通运输对节能减排的认识不够充分

早在2006年国务院已经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是对整个交通运输而言全面开展节能减排还需要一定的时间[1]。对节能减排认识不够充分是该项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交通运输部门缺乏节能减排的相关知识,对粗排放运输工具的危害无知,都是由于节能减排认识不足引起的。例如,某些运输司机由于自身文化知识水平不高,自身不具备主动认清节能减排的形势和对社会利益的能力,节能减排与他们而言犹如天方夜谭。这些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而言,都是由于对节能减排的认识不够所引起。由此可见,节能减排的认知问题是影响节能减排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

2、缺乏足够的节能减排资金支持

节能减排的推行并不是一项纸上谈兵的工作,其需要付诸于实际的行动。但是,相应的资金支持是节能减排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小型运输企业而言,节能减排这项工作的推出会使得其直接成本增加,并且不合格的排放标准也会被停用,这就有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的资金链断裂,造成轻者亏损,重者破产的结果[2]。节能减排在我国仍处于出借阶段,小型运输企业的利益没有货的保护,则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资金支持是节能减排工作推行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

3、缺乏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节能减排推行的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国务院已经下达了相应的标准。节能减排工作进行的仍然比较缓慢,这不得不说这与监督检查有一定的关系。转言之,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同样是节能减排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在节能减排推行的过程中,没有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则会使得不符合节能减排的运输工具仍然处于运行中。可见,监督检查工作的缺乏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

三、对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组织工作的应对措施

1、做好舆论宣传,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在节能减排方面要做好宣传工作,要使更多的人了解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使其深入民心。政府在整个过程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弘扬勤俭节约的美德。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对节能减排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很好的分析,这样才能更好优化运力结构,减少成本支出,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同时,也能增加经济效益。

2、加大资金支持

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推行的过程中,加大资金支持是一项有力的措施。对交通运输企业相应的节能减排资金支持,是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大力支持。因此,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于当地相关的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争取省级或者国家部门的资金支持,成立专门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专项资金。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做出优秀的表率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形成良好的节能减排环境,是的节能减排能够影响到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在实际节能减排工作中,加大资金支持,加快节能减排的工作步伐,实施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措施。

3、加大相关部门的节能减排监督工作

加大相关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的重要保证。交通运输的节能减排工作不仅是交通部门一个部门的工作,其涉及到多个部门。例如财政,环境等。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应当坚决不准上路,鼓励广大市民使用电瓶车车型,多使用新能源的车辆。这些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多个部门合作才能做到。另外,相关的部门在监督的过程中也应当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对于违反节能减排的的现象不可坐视不理。

4、鼓励发展节能高效的运输组织方式

围绕传统货运业的改造升级,应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积极发展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厢式货车运输、零担快运等运输组织方式,提高道路货运市场的网络化、组织化水平。切实组织好甩挂运输试点,加强资金的引导与带动,发挥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的主体作用,逐步扩大甩挂运输的范围和规模,对新购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推荐甩挂运输车型、装备,以及甩挂运输作业相关设施改造给予政策支持,建立农村客运财政奖励制度,引导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促进城乡公交客运协调发展。

5、提高从业人员节能水平

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如果每位驾驶员每天节约一升油,一年下来就是个天文数字。围绕履行节能减排的各项职责,应完善从业资格制度,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特别是节能驾驶技术。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推广节能驾驶方法,普及节能驾驶知识,增强节约意识,把节能减排任务落实到每一位从业者,使节能减排真正成为全行业的自觉行动。

6、加快新能源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推广清洁燃料的使用,使用石油替代燃料和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公交车辆以及出租车辆比较多,改变原有的汽油和柴油行驶方式,使用天然气,同时,在客货运车辆、旅游车辆、驾校教练车辆等营运车辆清洁燃料的使用。引进市场机制,咕噜资金和技术比较雄厚的物流企业在城市中发展,对信息平台进行利用,这样能够更好的提高运输效率。

结束语

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运输企业作为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一定要将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定期总结节能经验,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节能驾驶操作技能的培训,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确保我省节能减排目标如期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石友蓉,赵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综合管理体系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04).

[2]张卫滨.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交通制约因素分析[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