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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制度

时间:2022-11-01 15: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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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制度

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制度 制度变迁动因 制度变迁效应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在生产、流通及服务等环节就商品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进销抵扣法,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已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规定的税率)―进项税额(为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一、动因:增值税制度安排非均衡

(一)增值税制度安排内部的非均衡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重复征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进口货物、提供的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也包括大部分劳务;增值税纳的税人在外购劳务时,已经缴纳的营业税无法抵扣;而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外购货物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从而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不仅制约着三次产业之间专业化分工与合作,而且也会弱化货物及劳务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还会进一步导致逃、避税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是征管体制失范。我国税务系统分为国税和地税两类,国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地税局负责征收营业税,从理论上讲两类系统本可相安无事,但因企业经营活动复杂多样,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经常发生,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征管范围始终难以准确划分,人为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边界,导致管辖争议持续不断,导致税收征管中高昂的交易成本。

(二)增值税制度安排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非均衡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重复征税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之间存在非均衡现象,即增值税与营业税分设以及二者并行征收,造成了大面积重复征税现象,这就必然会加大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从而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调节功能与推动新兴产业发展之间、调节功能与实现节能减排之间存在非均衡现象。一方面,目前的增值税抵扣制度加重了新兴产业的增值税税负,由于没有大量的原材料采购进项税以供抵扣,其增值税税负将远远高于传统产业;另一方面,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不仅导向模糊且均未设置环保约束条件,其调节结果往往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节能减排目标发生冲突。

最后,收入分享功能与化解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之间、收入分享功能与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之间存在非均衡现象。一方面,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长期按照大致3:1的比例分享增值税额,这导致地方政府的财力难以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之间实现良性匹配,进而导致基层公共服务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现行税制安排下,我国增值税是在销售地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地征收,而且在进销抵扣法之下,从经济落后地区所形成的税收,会部分地转移到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目前良性增值税收入分享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这就导致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增值税税收的这种区域转移也必将进一步加剧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二、路径:增值税改革中的调适和完善

概括而言,我国增值税制度变迁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增值税先行先试阶段(1979-1993)

1979年,我国开始增值税改革试点,首选的改革试点城市是襄樊,之后是上海、长沙及西安等城市;1983年,在改革试点不断取得成功的基础上,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改革;1984年,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条例(草案)》,财政部同年也颁布了《增值税实施细则》,所有这些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1986年后,增值税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收获得了稳步增长。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增值税实施阶段(1994-2002)

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1994年起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开始正式启动和运行。但自从增值税全面实施以来,诸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经济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其原因在于我国现金交易较为普遍;税务行政协助机制不够健全;社会信用严重缺失;纳税人法治意识普遍较弱等等,所有这些使得增值税管理难度加大、运行和监管中的交易成本增加。

(三)增值税制度有限度的转型阶段(2003-2010)

2003年10月,《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出台,《意见》指出:在东北地区对装备制造、石化、冶金、汽车制造等行业实行新购进机器设备进项税准予抵扣的政策,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 2007年7月,这一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被扩大,全部覆盖了我国中部6省、26城市的8个行业;2008年7月,改革试点范围被扩大至内蒙东部的5个盟(市)及汶川地震灾区;2008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被重新修订和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增值税制度的不断完善阶段(2011――)

2011年3月,“十二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同年5月,国务院提出“在部分生产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增值税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关键是:完善增值税内在机制,回归并保持增值税的制度中性,消除现行增值税中的重复征税现象,矫正其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扭曲性影响,促进增值税税制的规范化运作,实现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从目前情况看,增值税税制规范化问题已被提上议事日程。

三、效应:微观和宏观视角下的增值税制度变迁绩效

(一)微观绩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增值税转型改革能更真实反映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国家允许企业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这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就会减少,企业承担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减少,这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剥离了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的进项税额,从而使得固定资产取得成本只是其实际发生的成本,这就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其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更加符合配比原则。消费型增值税实施之后,企业的固定资产与存货一样核算增值税,并统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科目,允许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加以抵扣,这就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及会计的配比性原则。

最后,增值税转型改革使企业资产价值降低、市场竞争力增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之后,新增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进项税一次性全额抵扣,使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明显减少,这样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也相应减少,最终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

(二)宏观绩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长远来看增值税转型将对我国财政收入产生积极影响并最终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将我国以前设施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短期内会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中央及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然而,从长远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此次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从生产性向消费型的转变――也是宏观经济均衡发展的需要,增值税转型在一定程度上无异于政府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大量的现金流,这将非常有利于鼓励企业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更快地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增值税改革转型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在增值税转型之后,那些固定资产比重小的行业,其实际税收负担偏低的优势将会逐渐失去,而对于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而言,由于其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大,增值税转型对这些企业或行业的优势比劳动密集型行业更大。

参考文献:

[1]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划分标准;收入分配

一、选题背景

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是我国地方税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收入所得完全归地方所有,增值税的收入所得按中央与地方75:25的比例分成。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陆续开始在上海等省市进行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增值税的试点活动,2013年8月1日开始已在全国全面实施。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大举措,预计2015年营业税将全面改征增值税。根据统计,开展试点的上海市2012年1月至10月税收减收225亿元,北京市试点后的前两个月税收减收25亿元。

按照目前的政策,造成主要的问题是:

1.如果保持目前税收收入分成制度不变,地方税收收入将会锐减,地方财政将难以维持。

2.部分行业税负不降反升,并没有达到减税的初衷目标。

二、文献综述

刘海庆、米月皎认为把现行营业税所有税目全部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应在取消中央对地方的“两税”返还、所得税返还和地方对中央的税收上解基础上,按中央与地方40: 60的比例进行分成。高风、宋良荣以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为标准,取2003-2010年数据模拟改革后地方增值税收入情况,提出增值税、营业税分享比例应在46. 74%- 62. 48%之间。

三、研究主体

1.“营改增”对中央政府带来的影响。我国的税收按征税对象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五大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而其中,流转税类占了我国税收收入的60%。我国现行流转税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为辅,而这其中,增值税主要针对销售商品征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营业税主要针对劳务征税,并未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没有哪个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是可以离开劳务而存在的,当营业税不能抵扣时,就会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中断,使商品和劳务的间接税加重,进而加重企业和人民的负担。故此,营业税的改革,可以说是必然的结果。根据推算,当营业税完全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将达到40%-50%,这样将更加规范我国的税收征管和税款抵扣制度,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有利于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政策配合货币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

2.“营改增”对地方政府带来的影响。“营改增”相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是有利的,但相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可能就并不这么认为了。根据统计,营业税近十年以来均占据了地方税收收入的30%以上,当营业税完全改征增值税后,减收的税额达到75%。这对于所有地方政府而言,都是致命的打击,严重地制约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和业务的开展。虽然财政部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但这始终并不是长远之计,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迫切的需要找到保证自身财政收入来源的途径。

3.“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影响。“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从而达到减少纳税人税务负担额目的,如前文所述,上海与北京在实行“营改增”之后,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税收收入减少,证明是切实减轻了纳税人负担的。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次“营改增”中,有些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降低,反而还升高了,这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企业:第一类为劳动成本和人力成本较高的企业,劳动成本和人力成本并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第二类为物流业特别是陆路运输业,其主要原因在于运输企业的运营成本主要是路桥费和车辆加油费,而这些费用都较难获得抵扣。

四、结论

1.针对进项税款抵扣的问题。目前所存在的某些行业某些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问题的原因是在于其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进行进项税款抵扣。笔者认为,未来应该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设立特定的进项抵扣规定,如此一来,就能够大大提高税款的进项抵扣额,切实减低纳税人的负担。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的问题。原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工业性的为50万元;商业性的为80万元。而目前“营改增”的企业,统一的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为500万元,这个标准远远高于原来增值税的标准,导致了很多企业“营改增”后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来纳税。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采用简易计征方法,因此并没有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就背离了“营改增”的初衷了。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适当降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使更多的企业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保证增值税的抵扣环节顺畅。

3.针对税收收入分配的问题。笔者认为,继续沿用原来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75:25的分成比例是绝对不可行的,如果不调整这个分成比例,单单依靠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就会丧失很多的自,业务开展就会缺乏改革创新的力度。因此,调整增值税的分成比例,是最有效最简便保证地方财力的办法。

参考文献:

[1]杜丽娟.增值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酝酿调整.中国经营报,2013年1月14日

第3篇

关键词:新形势;营业税;增值税;政策;解读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比如环境问题、产业结构不平衡、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因此,政府想要通过改革税制来解决一些出现的问题,并由此来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内容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并推动经济结构的发展,从而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奠定基础。这次税制改革主要是基于当前经济发展中带来的问题,比如环境污染、中小企业发展不平衡的现象等,因此,通过改革,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逐渐向可持续方向发展。

这次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可以分为三点,第一,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要理顺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既要顾及经济的发展,又要满足当前的需要。第二,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可以依据行业发展的特点,对税负的要素进行合理的设置,从而可以不使税负增加或者减少税负等。第三,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适合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从而可以推进改革的不断完善。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主要的征管部门是国家税务局。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构建增值税信息系统,并且要推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度,有利于推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发展。

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对服务业的发展情况、地方财政水平等条件进行了综合的考虑,并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策略,最先试点的区域是经济辐射比较广泛、而且具有较强改革示范作用的区域,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其他区域的发展,试点的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还有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在改革试点中,对税制进行了几点安排:第一,税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两档低税率,而且合理调整了一些产业的适用税率。第二,计税方法,在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中,主要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来计算,即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第三,计税依据。从理论上来讲,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了应税交易的全部收入,但是,在施行的过程中,一些行业存在代收等现象,因此,要扣除代收垫付的有关金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

(一)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

目前,我国经济水平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中小企业发展不平衡、环境污染等问题,因此不能只是重视发展的速度,更要重视质量为先的观念,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逐渐淘汰掉耗能高、污染大的行业,推动可持续发展,不断推进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因此,通过税制改革,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并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

营业税改增值税,其具有两个方面的影响,第一,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从而有利于减轻企业承受的税负。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筹资、融资比较困难,因此,若采用和大型企业相同的税制标准将不利于它们的发展。在推行税制改革之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二,推动投资、消费、出口结构的不断优化。就目前我国的发展形势来看,在经济的需求中,房地产和建筑业的投资成为重要的需求,因此,通过政府的调整,可以带动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增值税制度

通过税制的改革,有利于完善增值税制度,其中可以体现在几个方面:在货物的种类上,增值税的征收涵盖了更加广泛的范围,最初只是对于机器机械类征收,完后逐渐推广到汽车、钢材等,后来也将机器设备纳入范围中。因此,我国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下,完善了增值税制度;第二,在改革中,对税率的调整是一项重要的突破。在交通运输业中,以前的税率为11%-15%,而在一些现代服务业中,税率为6%-10%。因此,为了减轻税负,将其分别调到了下限值,即分别为11%和6%,通过调档,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去求。

(三)税制改革的衔接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地方组织要在国务院的指导下,积极做好斜街工作,从而可以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积极适当改革的发展。为了推动这种衔接,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做好纳税人之间的衔接。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对纳税人的标准和要求也不同。第二,做好业务之间的衔接。很多纳税人从事的业务活动比较复杂,其既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时也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税务部门要做好各项税款的缴纳工作。

三、结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完善增值税制度。因此这就需要进行税制改革的衔接。所以,政府要不断完善税制改革,从而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柳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解读[J]. 税收征纳,2012,03:47-48.

[2]王,徐潇鹤,郑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解读[J].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2,04:15-17.

第4篇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

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在我国政府的允许下,房地产业进入了整体“营改增”范畴内。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复杂程度不断提升,房地产业所面临的财税处理风险也大大增加。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加精准地把控房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法律制度风险,并结合我国内部管理情况进行适宜的完善措施的实施,就成为相关司法机构、房管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面临的关键任务。

一、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涵义

房地产业增值税是货品销售、劳务供给等其他发生应税行为整个阶段需要进行增值税征收的税种①。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我国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销售房产、租赁房产及相关服务的单位、个人。

二、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风险

(一)纳税主体划分过于笼统我国现行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主体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500万且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一般纳税人(销售额>500万,或销售额<500万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已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两者在征收管理办法及划分标准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但是对于房地产业而言,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会计制度健全程度判别不够清晰,且多数房地产企业已局部科学会计核算制度,导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无法顺利实施。

(二)征收管理难度大抵扣链条完整是营改增后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特征,但是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增值税纳税人数量急剧上升,房地产业工程建设时间长、跨越区域大、项目数量多的特点,导致增值税税务征收链条无限扩张,对财税部门征收管理链条完整运行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三)计税项目过于繁杂我国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房地产流转过程增值部分作为主要税务征收目标②。虽然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关于价外税的征税方式将购买者、销售者进行了有效连接,但是房地产业简易计税项目较为繁杂,数量较多,甚至还存在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税额的情况,致使增值税法律制度实施阶段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漏洞。

三、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风险防范

(一)构建科学的纳税主体划分标准借鉴韩国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纳税经验,其将增值税专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设置为增值税发票。随后将经营者年应税销售收入在4800万韩元以下作为简易纳税人(仅适用于自然人),而房地产业均不可作为简易纳税人,在六个月的纳税期内即使应税销售收入低于一定限额,也需要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缴纳增值税;而荷兰则针对房地产业不动产增值税处理执行免税法,即在特定情况下房地产业交易需缴纳增值税,平房庭院租赁、船舶停泊地租赁、租赁长时间安装在建筑上工具均为应缴纳增值税项目。但是在承租方对于租金课征增值税中存在九成以上为进项税额抵扣项目时,承租方、出租方均可选择放弃免税权利,以促使出租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扣维修成本支出增值税、不动产购买增值税。借鉴韩国、荷兰在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方面纳税主体分类情况,可以结合房地产业特点,取缔会计核算健全度这一分类指标,而是将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作为纳税主体划分标准。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适当提升。在这个基础上,对于房地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免税法”。即将以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对于达到免征额标准纳税人且超出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同时根据房地产业小规模纳税人性质,将增值税专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设置为增值税发票,以便为后续进项税额抵扣提供依据。

(二)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立法强化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立法是全面推进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运行的基础上,可以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对以往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体系中概括性规定进行细化处理,增强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法律规定可操作性③。首先,考虑到房地产业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也是地方税收主要来源及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最大税种。因此,为了保证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顺利实施,应从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入手,结合事权划分改革要求。根据地方财力补足水平及中央税收受益,适当增大地方政府房地产业增值税收入分配占比,以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在增值税征收中事权责任、支出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因营改增后营业税收入缺失而导致的财政困难。同时为保证税收初次分配后中央、地方财力均衡,可以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为入手点,利用纵横相结合的转移支付体系代替以往单一的转移支付体系。同时设置更加细致的转移专款支付依据及更加规范的财政收支划分管理制度、管理范围,以便为中央、地方政府事权、财权顺利划分提供法律支持。其次,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要求,可知我国在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申报时需要进行发票管理、注册会计师鉴定报告等多份资料收集,给税务机关工作者提供了较大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一般纳税人信息不符问题的发生概率。因此,可以结合现有规定,在房管、工商、国土、城建等各部门间构建协作管理制度。在保证上述部门间实现基础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严格要求各部门根据法律规章制度对房地产业协税护税进行规范约束。最后,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房地产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业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也逐步增加。因此,针对以往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漏洞,从根本上降低违法虚假受理、增值税发票代开行为,在加强对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审核力度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应主动与银行合作,构建更加完善的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并根据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业发票开立、使用情况,将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增加对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违背信用惩处力度,如在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业发票使用环节规定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使用增值税专业发票行为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以便降低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增值税专用票据法律违背行为。

(三)规范化处理增值税计税项目英国制定了固定比例制度,年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上,且年营业额低于15万英镑企业,可以向关税总署申请用纳税期内增值税、免税业务销售额总和与固定比例税率相乘,进行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借鉴英国在房地产业增值税计税方面的经验,紧跟我国房地产业全面增值税改革推进情况,可以对差额征税、简易计税项目进行适当缩减。同时在增值税法律制度设计过程中引入全额抵扣法、全额计税法,逐步形成一个科学性、规范性的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④。考虑到全额计税法、全额抵扣法等方法运用对房地产业税务核计统筹能力及纳税意识具有较高的要求,而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业纳税意识有所缺失。因此,在更加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制定的基础上,房地产业应主动提升自身纳税意识。以增值税发票问题解决为重点,组织内部人员对现行简易计税项目进行规范分析,以便为增值税抵扣制度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四、总结

第6篇

摘要: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next]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2.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德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第7篇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运行机理

1.增值税的运行原理。增值税是对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其基本特征为:通过逐环节征收机制让供给链条上的每个经营者均参与到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将其从顾客处收取的税款与付给供应商的税款的差额缴纳本环节应负担的税款,环环抵扣,逐环节征收,税负通过增值税链条不断向下游转移,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2.增值税的基本特点。自1954年法国正式开征增值税至今,全世界已有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已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对货物服务流转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增值税之所以在国际上受到广泛欢迎,在于其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一是聚集收入能力强,增值税以增值额为税基,受企业经营业绩和经济波动影响较小,收入较为稳定,已成为各国税收收入的主干税种;二是具有中性特征,避免了重复征税,税基公平,负担合理,并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选择,是公认的“良税”;三是征管效率较高,增值税的征抵机制,环环相扣,上下游企业相互制约,可以有效控制偷漏税行为。

3.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增值税为价外税,税价分离,不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为税基,应纳税款为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的余额;由企业代税务机关向下一个环节收取,并通过抵扣链条层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而营业税为价内税,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提供服务的营业额为税基,应纳税额为营业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采取环环征收、不得抵扣的征收方式,具有典型的重复征税特征。国外一般在实行增值税制下,基本上不再另行征收营业税。

4.我国增值税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自1979年即开始试点引入增值税制度,198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增值税作为一个法定的独立税种正式建立,当时与增值税并行征收的还有产品税和营业税。1994年建立覆盖所有货物的增值税制度,而对部分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从而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格局。

5.“营改增”势在必行。增值税与营业税长期并行,是1994年税制改革留下的尾巴,也是货物劳务税制建设中的一大缺憾。尽管后来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断裂采取了一定的弥补办法,虽然当时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还不太突出,并采取了对部分服务业差额征税的措施,降低了重复征税的程度,但在中国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以后,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日渐凸显,阻碍了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制造业转型升级,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度优势,“营改增”改革势在必行。

前期“营改增”试点效应

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拉开了“营改增”改革的序幕。此后,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邮政、电信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文化创意等7个现代服务业,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开。4年来,营改增试点运行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

1.减税规模逐年递增。2012-2015年,全国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占49%,非试点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占51%。而且两类纳税人的减税规模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表明营改增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

2.试点行业税负下降明显。与缴纳营业税相比,试点行业税负下降32%,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四大行业分别下降10%、58%、26%、39%。其中航空运输、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快递、广播影视等行业的税负下降超过四成。表明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红利在大量释放。

3.试点行业新办纳税人户数大幅增长。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达592万户,是试点初期的3.8倍。从增幅来看,2014年同比增长55.5%,2015年同比增长近40%,均高于全国税务登记户数12.8%、4.2%的增幅。而且从行业看,呈现出减税幅度越大、户数增长越快的态势。表明微观经济主体市场活力显著增强。

4.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营改增打通了二三产业抵扣链条,有利于服务业与工业深度融合发展。自营改增试点以来,第三产业投资规模明显扩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由2012年的52.6%提高到2015年的56.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45.5%提高到50.5%。以上海为例,2015年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为60%,2013年占62.2%,2014年占64.8%,2012年占67.8%。表明营改增对第三产业的推动作用逐步显现。

前期“营改增”试点改革,初步解决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及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拓展了企业发展空间,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优化了产业结构,推动了工业转型升级,顺应了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诉求。

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内在特征

3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了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为全面推行“营改增”扩大试点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办法。“试点方案”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既属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又属于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开启了构建现代型增值税的新纪元。1994年建立增值税制时留下的“两个尾巴”已接近完成,困扰增值税内在功能作用发挥的阻碍基本消除。此次“试点方案”的核心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并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试点方案”的推行,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所有外购项目进项税准予抵扣,意味着税制转换全部到位。“试点方案”实行之日,就是营业税终结之时,标志着中国增值税制真正与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制接轨,为构建走向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奠定了基础,也为全面深化税制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开篇谋局。

2.既涉及试点行业,又涉及非试点行业,体现了全面普惠性减税的政策诉求。“试点方案”不仅仅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而且新的试点行业还会带来税制转换所带来的“减税”红利,总体上会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这种大规模减税背景下的“试点方案”出台,带有鲜明的“花钱买机制”特征,将惠及几乎所有的纳税人,尤其对资本密集型企业、现代高端服务业以及制造业等,也将会释放出更加强劲的减税信号,推动形成以科技创新引领的新经济增长极。

3.既保持了原有的优惠政策,又制定出可行的过渡措施,体现出“试点方案”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顶层设计的良苦用心。现行的“试点方案”承袭了原有税制要素中优惠政策项目的规定,没有触及原有的企业税收利益,维持了既有的税负分布格局,使每个试点企业都不会因“试点方案”的推行,而使税负有所变化,并可享受净减税负的“试点红利”,同时也规定了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的几十项过渡性办法,有效实现了两种税制的转换和对接。做足了“减法”,将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带动市场活力的“乘法”,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决策理念和务实、可靠的实施路径。

4.既总结了前期试点的经验,又预估了此次扩大试点的难度,体现出“营改增”试点由易到难的改革路径。自2012年以来相继实施的“3+7”改革试点,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无论从最初“营改增”的方案设计,还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都为此次“试点方案”的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同时,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四大行业,是增值税制运行中公认的复杂、棘手的领域,世界各国对不动产(含建筑业)、金融业等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差别很大,缺少可供借鉴的成熟一致的做法,是最难啃的“硬骨头”。带着“营改增”前期试点的成功经验,必将攻坚克难,使此次“营改增”试点顺畅实施。

第8篇

关键词:稳态经济增长率;CO2排放量;碳税;人力资本

一、 研究背景

所谓碳税(Carbon Tax),是对向大气排放CO2所征收的一种环境税。按照含碳比例来对天然气、汽油以及航空燃油等燃煤和石油的加工产品征收税款,政府部门先为每单位的碳排放量制定出价格,然后再按照这个价格计算出石油、电力以及天然气的税费。

碳税的征收实质上是利用价格干预所带来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来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从而达到降低CO2排放量的目的,它相对于传统的行政命令性手段来说,具有不扭曲税制、低成本监管、避免寻租以及无需确定基准年等优点。同时碳税的开征还会带来环境治理的协同效应,降低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开征碳税所得到的财政收入还可以用以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从而可以更好的促使我国绿色经济的持续发展。

为了给我国的碳税推行提供理论基础,便于研究在碳税制度下CO2排放量的变化以及经济中各主要变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文章试图建立一个人力资本的内生增长模型,把碳税引入模型中来,分析在稳态经济增长路径中,通过哪些手段可以有效的遏制CO2排放量以及提高经济增长率,从而为低碳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经济学理论基础。

二、 研究综述

碳税虽然是一种新概念,但是其经济学内涵,却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诞生的“庇古税”理论。英国经济学家庇古认为:政府应该对生产者所造成的污染征收税款,把由于生产造成的污染也纳入到内部成本中去,即消除外部性,这样才能使得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对CO2的排放征税正是根据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理论,从而得以提高生产成本,达到遏制排放的目的。我国经济学家程恩富和王朝科也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对低碳经济的理论进行了阐释,为深化低碳经济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提供一种极为宝贵的借鉴方法。

对于开征碳税的研究,国外学者的研究如下。Markku和Peter在1991年通过对横截面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对1988年欧盟各成员国的碳排放强度和能源价格进行了分析,得出二者之间呈反向关系,并归结出能源价格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碳税的差异。

Nesbakken和Larse在1997年以挪威为对象进行了模拟实验,在挪威于1987年~1994年间没有征收碳税为的假设前提下,计算了该国的CO2排放量以及各部门的能源消耗量,并把研究结果与征收碳税的现实结果相比较,发现在非石油部门和非交通部门内,由于碳税的开征,CO2排放量以及石油消费量都下降;而在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由于难以寻找到其它要素来替代石油,碳税的开征反而使得CO2排放量以及石油消费量都上升。此比较研究的结果显示出碳税的开征,在挪威的石油和交通运输部门,碳税的开征对CO2排放量的降低效果不显著。

Rajaratnam在2008年用基于误差修正的格兰杰因果检验,得出了CO2排放量的变化是导致世界原油价格变化的格兰杰原因,在长期中,原油价格的上升一般同时伴随有CO2排放量的降低。另外有其他文献研究得出,能源税以及碳税的征收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达到降低CO2排放量的效果。

但是也有学者对碳税的征收持反对意见。Lee Schipper在2007年,对若干工业化国家的燃料消费以及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结果认为伴随着交通工具数量的不断增加,仅仅依靠技术进步很难消除美国CO2排放量增加以及交通运输业燃料消费量不断上升的趋势。

Gustavo和Kelly于2008年,通过派生的国家能源建模系统,分析得出:美国交通运输行业的CO2排放量受汽油价格上升的影响很小,几乎微乎其微,如果想要油价上升对CO2排放量产生抑制作用,则需要把油价推到一个非常高的价格,但是这一高价,与现实不符。所以他们认为虽然征收碳税会使得化石燃料的成本上升,但是并不表示可以减少化石燃料使用的科技也会随之进步,故而开征碳税的效果不明显。

国内关于CO2排放量与碳税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如下,魏涛远等在2002年,运用一个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分别研究了对每吨CO2排放征收5美金以及10美金两种不同碳税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和CO2排放量的变化,得出结论为碳税的征收将会使CO2排放量有所下降,但是也会导致经济的衰退。

李璐和杨桂元在2011年以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效率以及能源结构作为碳排放的解释变量,分析得出:经济总量每增长1个百分点将会使得CO2排放量降低0.97个百分点,他们指出对CO2排放量的影响最大的两个因素分别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能源的使用效率。

李宗植和李国志在2011年运用Kaya因素分解法,分析得出CO2排放最主要的驱动因素是经济增长,中国在1995年~2007年期间,经济增长对CO2排放量变化的贡献率在所选因素中最大,为163%;在减少CO2排放量的诸因素中,技术进步的作用较强,但是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其他因素中,人口的规模以及能源消费结构对碳排放的影响不显著。

以上研究,大部分的焦点都集中在碳税的征税和CO2排放量变化之间的关系上,很少涉及经济增长与碳税开征之间的关系,而且上述研究的方法大部分为实证方法,并没有给碳税和经济增长之间建立一个完善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故而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试图构建出碳税、CO2排量以及经济增长之间的理论基础,文章在已有的经济学模型的基础上,引入碳税和CO2排放量函数,尝试把碳税制度下的经济增长与CO2排放量问题理论化。文章的模型构建如下:

三、 模型构建

3. 均衡分析:由上面的假设可得如下综合,依据最优控制理论可构造汉密尔顿函数。在构造的汉密尔顿函数中,消费、碳税税率以及人力资本的增长速率分别为控制变量;而资本、CO2排量以及人力资本投入量分别为状态变量;构造汉密尔顿函数为:

分别就汉密尔顿函数对控制变量消费、碳税税率以及人力资本求偏导数,并使得偏导数为零,可以得到一阶条件;再分别就汉密尔顿函数对资本、CO2排量以及人力资本投入量这三个状态变量求偏导,可得欧拉方程。根据以上欧拉方程以及一阶条件,可以得出均衡增长路径以及各变量增长率:

推导结果一:从式(1)消费、资本以及社会生产总量的稳态路径增长率可知,如果要使得稳态经济的增长率保持为正,则必须有人力资本的积累速度大于时间贴现率。而人力资本的积累速度比时间贴现率大的现实含义就是经济增长中的人力资本积累速度必须大于时间贴现率,这样才能使得资本、产出和消费以某一稳定数值进行增长。由此可见,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源泉,正是人力资本的不断积累,从而弥补了物质资本边际产量递减这一生产特征,才使得经济源源不断的向前增长,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推导结果二: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则在经济的均衡增长路径上,必须有CO2的排放量不断下降。所以在稳态增长路径上,CO2的排放量的增长率必须为负值。所以依据式(2)可知1- a必须小于0,也就是说正常消费品的效用影响因子在数值上必须大于1。正常消费品的效用影响因子在数值大于1的现实含义就是消费者跨期消费替代弹性必须要大于1,也就是说在稳态经济的增长路径上,消费的边际效用必须下降的足够块,从而使得人们在消费上做出牺牲,为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保障。

推导结果三:因为(1-t)/t为递减函数,由式(3)可知所以要想保持低碳经济的稳态增长,所征收的碳税量要以一个不断下降的增长速度递增。这样才能使得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成为可能,这也表明低碳经济的持续增长,要以不断地加大对CO2减排技术和设施的投入,用以减少经济持续增长所带来的CO2排放量的增加。

四、 比较静态分析

文章在预先设定的研究条件下,对稳态经济增长路径中各个参数的变化率求导,得到各个参数变化率的正负性:

依据各个参数的正负性,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消费者的时间贴现率越大,则稳态经济增长率越小,而CO2排放量的增长率越大。消费者的时间贴现率越大,表示消费者对当前消费比较偏好,即消费者对远期消费缺乏耐心,而对当期消费比较狂热,所以消费者会提高当前的消费水平,当前强大的消费欲望会引导企业增加生产,在节能减排技术没有得到提高的前提下,社会总产量的扩大会导致CO2排放量的增加,与此同时,较大的时间贴现率表示消费者对未来的消费偏好较弱,故而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从上表,我们还可以看出,如果正常消费品的效用影响因子越大,则越利于稳态经济的增长和CO2排放量的控制,因为正常消费品的效用影响因子越大,表示消费者的边际效用下降的越快,所以消费者会减少当前消费,从而社会总产出中更大的一部分可以用于投入到资本积累中去,从而更好的研发节能减排技术,促进低碳绿色经济的发展;由CO2排放而给消费者效用带来的影响参数越大,则稳态经济增长速度越快,同时CO2排放量增速越大。故而降低CO2排放弹性,有利于遏制CO2的排放量,却不利于经济的增长速率;商品生产的产出弹性系数越小,则稳态中的经济增长率越快,CO2排放量越小,原因在于,商品生产中由于技术和工人素质的提高从而减少对化石燃料等生产要素的依赖,导致经济增长的“质”得到了发展,在更高的技术水平下,可以更好的把CO2排放量降低下来,再者高技术水平的发展带来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生产,也把一些依旧依赖高投入高污染的粗放型企业给淘汰掉了;人力资本的积累速度越大,则稳态经济的增长速度越快,同时CO2排放量的增速越小,这里其实相当于是上面关于对商品生产的产出弹性系数解释的镜像描述,人力资本的积累速度越大,技术水平越高,经济自然会增长得越快,同时控制CO2排放量的技术也会越发达;碳税对CO2排放量的影响程度越大,则稳态中经济的增长率越大,同时CO2排放量越小,这充分说明了碳税政策执行力度的重要性。

依据静态分析的结果可知,总体上正常消费品的效用影响因子越小、商品生产的产出弹性系数越小、碳税对CO2排放量的影响程度越大、人力资本的积累速度越大,不但可以促进稳态经济的增长速度,也可以遏制CO2排放量。

五、 结论和建议

文章在内生经济增长模型的框架里分析了碳税、CO2排放量、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得出的研究结论表明:在碳税制度下,时间贴现率越小,资本产出弹性越小,人力资本的增长速度越快,物质商品对消费者效用的影响越小,越能提高稳态经济的增长速率,同时也能更加有力的遏制CO2的排放。这一结论可以给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以启示:

(1)由正常消费品的效用影响因子大于1的结论可知,为了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抑制CO2的排放量,人们在消费上必须做出牺牲,所以在商品消费中,政府应该鼓励人们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消费计划,做到理性消费,抑制无目的的超前消费,因为消费的非理性会带动的生产的非理性,导致CO2排放量不断增加,最后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政府在宣传报道中,应该鼓励人们去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消费计划,做到理性消费。

(2)由文章的分析结论可知人力资本要素的提高,会更加有利于CO2排放量的减少,这个道理是毫无疑问的,劳动者素质的提升,必然会使得生产工艺大大提升从而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以遏制CO2排放量的增速;同时人力资本的提升,也会使得人的理性自觉大大提高,从而在生产过程中人变得更加有担当和责任心,更加重视低碳环保理念,有利于把CO2的排放量减下来。所以人力资本的提高,不但可以增加经济增长,还可以减少CO2排放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所以政府应该积极引导企业不断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全社会的人力资本水平。

(3)由碳税的增长率方程可知,若要想保持低碳经济的稳态增长,所征收的碳税量要以一个不断下降的增长速度递增。这样才能使得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成为可能,这也表明低碳经济的持续增长,要以不断地加大对CO2减排技术和设施的投入,用以减少经济持续增长所带来的CO2排放量的增加。

参考文献:

1. 程恩富,王朝科.低碳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海派经济学,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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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与城镇化问题研究”(项目号:11&ZD037)子课题“户籍制度,征地制度、农村内部徒弟制度改革及其相关财政、行政改革方案和政策组合”;贵州大学人文社科重点特色学科重大项目“农村土地资本化研究”(项目号:GDZ- T12007);上海财经大学创新性基金(项目号:CXJJ-2011- 419)。

第9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改进建议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收范围偏窄,优越性未能充分发挥。2009年我国增值税在转型时,考虑到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和征收管理的难度等问题,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没有调整。因此,我国仍然维持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征收的状态,并不是全面的开征增值税取消征收营业税,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我国增值税开征范围的限制,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首先造成了重复征税。增值税纳税人购入营业税征税项目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其购进项目所含营业税不得进行抵扣,相应的营业税金额也应计入产品成本,在计算销项税额的时候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造成了重复征税。这种做法容易产生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其次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只涉及加工、修理修配这三种服务行业,涉及种类过少,所以产生了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使税法规定和实际操作均显得较为复杂。(2)职能实现方面问题。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影响了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其发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原本是为了简化计征,降低征管成本,但由于对两类纳税人的管理办法有较大差异,导致纳税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博弈对策,人为扰乱了税收秩序,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加之纳税人结构不合理,大面积存在的小规模纳税人进一步加剧了征收难度,使税收成本大大上升。为保征增值税扣税机制的有效实施,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了专门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实际操作中的扣税凭证却并不局限于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衷就是想借此统一、规范扣税凭证。但实际情况是扣税凭证不统一、不规范,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运输发票的管理漏洞较大,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一些人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各种涉税犯罪活动,也使税收征管变难。(3)征扣不对称问题。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从理论上来说是链条式的,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征税或扣税不足,就会导致抵扣机制的脱节,税负就会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从而引发出一系列错误。现行增值税制抵扣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免税货物“不征不扣”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脱节;第二,一般纳税人“低征高扣”导致长期无增值税缴纳;第三,一般纳税人“高征低扣”导致上一环节的税负向本环节转移。

二、应对我国增值税不足的对策及改进建议

(1)扩大征收范围。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应有计划地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其优越性的发挥有很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征税范围越广,征收成本就越低,越有利于控制税源;征税范围越广,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完整,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因此,完善增值税制度、解决现行增值税制存在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有计划、分阶段地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充分发挥其中性调控功能。(2)职能实现方面的完善。在推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等措施的同时,应重新调整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减小小规模纳税人范围,提高一般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使纳税人结构成正常分布状态,以保证增值税拥有必要规模的一般纳税主体,确保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广泛延伸、内在机制有效运行,突显增值税的固有功能。建议对现行增值税作以下调整:将以企业规模大小分类的做法,改成按纳税人类型划分,根据行业性质分别对待,对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为生产服务的企业应从严掌握,尽可能划为一般纳税人;对商品零售和为生活服务,可灵活掌握。即小规模纳税人应局限在商品零售领域,小工厂和批发企业则应尽量并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正规化。随着增值税管理的加强和小企业的不断发展,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扩充增值税内在机制赖以运行的传导主体。改变以经营规模为单一标准的做法。企业经营规模是处于经常变化之中的,经营规模大小不能说明企业会计制度健全情况以及使用专用发票的安全性。因此,以经营规模为单一标准有失科学性。可以结合企业的注册资金和不动产等为标志来划分不同的纳税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