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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心律失常药物应用
心律失常的临床表现差异很大,有的心律失常无临床意义,有的则影响健康并危及生命。因而要先考虑此心律失常是否需要药物治疗,如需治疗,以选用何种药物为最佳选择。要熟知所选药物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及其对心脏电生理的影响。
几乎所有抗心律失常药物,都不同程度地抑制心脏的自律性、传导性以及心脏的收缩功能,也几乎所有的抗心律失常药物都有致心律失常的副作用。
到目前为止,这类药物对心肌病变,对有更严重的心脏病理状态的影响还没有足够的临床资料,当心脏功能障碍、心肌缺血、生理生化代谢紊乱时,抗心律失常药物对其的影响,要有足够的重视和认识。通过实践,逐步形成医生自己的用药经验,不同病例以不同的方案处理,即贯彻用药的个体化原则。
抗心律失常药物的电生理作用是降低自律性、减少后除极与触发、纠正传导障碍及消除折返激动的发生。依据药物电生理效应归纳为4大类。
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即膜稳定剂主要作用机制是该类药物抑制心肌和心脏传导系统的快通道钠内向电流,降低动作电位,减慢传导速度,延长有效不应期,以及延缓应激性的复极过程。
Ⅱ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此类药物主要药理作用是阻断β肾上腺素能受体,减慢动作电位上升速率,并能抑制传导系统中儿茶酚胺诱发起搏电流。
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该类药物主要电生理作用是延长动作电位时间及不应期,延长复极时间。
Ⅳ类抗心律失常药物:该类药物属于钙通道阻断剂,主要电生理作用为抑制动作电位2、3位相,抑制心脏依赖于慢电流除极的部分传导系统。
一、I类药物
1.利多卡因仅应用于室性心律失常。负荷量为1.0mg/kg,3~5分钟内静注,而后以1~2mg/min维持静滴。
2.美西律起始剂量100~150mg、1次/8h,2~3天后可增减50mg。
3.普罗帕酮适用于室上性和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口服初始剂量150mg,1次/8h,如需要,3~4天后加量至200mg、1次/8h,最大200mg,1次/6h。静注可用1~2mg/kg,以10mg/min静注,最大剂量不超过210mg。而后以1~2mg/min维持静滴。
二、Ⅱ类药物
美托洛尔,5mg静推(5分钟内),可间隔5分钟连续给3次,共15mg,然后口服12.5~100mg,2次/d。也可应用其他药物。
三、Ⅲ类药物
1.胺碘酮适用于室上性和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可用于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者,促心律失常反应少。静注负荷量150mg(3~5mg/kg),10分钟注人,10~15分钟后可重复,随后1~1.5mg/min静滴6小时,以后根据病情逐渐减量至0.5mg/min。24小时总量一般不超过1.2g,最大可达2.2g。主要不良反应为低血压(往往与注射过快有关)和心动过缓。尤其对于心功能明显障碍或心脏明显扩大者,更要注意注射速度,监测血压变化。超级秘书网
2.索他洛尔用于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颤动及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口服:40~160mg,2次/d,80mg/片。静脉1.5~2.0mg/kg加入葡萄糖液20ml,10分钟内缓慢静注。
3.依布利特用于心房颤动、心房扑动及室性心动过速。1mg静脉点滴,10分钟滴完。
四、Ⅳ类药物
维拉帕米用于控制房颤和房扑的心室率,减慢窦速。口服80~120mg、1次/8h,最大剂量480mg/d。静脉注射用于终止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室上速)和某些特殊类型的室速。剂量5~10mg/5~10min静注,如无反应,15分钟后可重复5分钟内5mg。
五、其他
邯郸位于河北省南端,太行山东麓,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处。1994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战国时期,邯郸作为赵都城长达158年之久,此后邯郸又作为汉代赵国都城400余年。绵绵7000多年的历史铸造成了邯郸历史文化层次————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据多年考古调查,邯郸历史文化遗存极为丰厚,有文物古迹多达1500余处。其中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即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磁山窟(包括磁县漳河流域和矿区滏阳河流域),北朝墓群(128)邺城遗址、娲皇宫、129师司令部旧址。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7处:主要有丛台、黄粱梦吕仙祠、张庄桥墓群、清泉寺等。有市级文保单位近300位处,县保文物150余处。这些文物涵盖古遗址(磁山)古墓葬(赵王陵)、古建筑(黄粱梦)、石窟寺(响堂山)、石刻、古文献、革命纪会旧址等多方面的内容。成为邯郸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
二、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1.资金紧张,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有限;2.宣传力度不够,文化遗产价值未充分体现;3.旅游开发层次较低,缺乏文化内涵;4.旅游资源开发为单向开发;5.开发主体单一,以政府主导型为主。
三、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的对策建议
针对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开发时应考虑到长远利益,明确历史文物旅游资源首先是“文化遗产资源”,然后才是“旅游资源”,在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必须制止破坏性的商业行为,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可持续利用。针对保护方面资金不足的最大难题,要从旅游收人中划出专项资金用于其维护工作。另外还要创造条件,争取将该历史文化遗产列人世界遗产备选名录,这样既能使该资源获得全面的保护,还提高了知名度,使地区性旅游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对外知名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邯郸历史文化。如政府与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密切协作,利用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期刊杂志、宣传画册等等传播手段,印发有关体现当地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及民间文化传统,展现当地自然风光的旅游册;在国内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积极参加国内各种旅游交易会,邀请国内外记者进行考察、拍摄专题片、进行专题报道;通过举办大型活动,如永年广府太极文化节、成语典故文化节、梦文化节、磁州窑文化节、响堂寺庙会等活动,不断扩大邯郸历史文化价值的影响力,提高旅游的知名度。
3.编制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把旅游地资源、客源市场、旅游服务与旅游设施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以三者同步规划为其指导思想,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战略构思。在市场定位上,根据旅游业发展现状,以周边地区为发展重点,着重面向晋冀鲁豫四省地区以内的游客,采取阶段性发展的步骤,逐步扩大影响;在景区规划上,应以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娲皇宫等国家重点文物资源为核心,全面整合旅游资源,形成颇具特色的文化遗产旅游专线,打造旅游品牌。在项目开发上,充分利用优越自然环境,挖掘当地的风土人情,使文化遗产游与自然风光游、民俗文化游等其他类型的旅游资源相结合,针对过去历史文物古迹旅游知识性强而趣味性弱的情况,加强其参与性与娱乐性,把以观光为主的单向旅游开发逐步发展为观光、度假、疗养、娱乐等多种功能并存的双向旅游开发。延伸旅游产业链条,使旅游资源真正转化为旅游经济。
4.突出地区特色,加大开发力度。旅游的本质在于其吸引力因素,因此,应遵循特色原则,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精神底蕴,突体现文化遗产一定时间和地城范围内的唯一性和垄断性价值,同周边的地区形成优势互补.如磁州窑文化旅游开发应收集磁州窑各个时期的代表性作品,建设磁州窑博物馆和陶瓷会展中心,利用手工制陶参与性、互动性强的特点,开展传统陶艺制作旅游项目等,为保护磁州窑文化遗产,弘扬磁州窑文化,发展陶瓷旅游提供了更好的载体;而响堂山石窟开发就应将其与周围的风月关、老爷山摩崖石刻、寺后坡、皇姑庵、水浴寺、小鬼道等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响堂山南北朝佛教文化旅游专线,并根据元宝山风景区与南响堂寺石窟一衣带水的地理位置,以滏阳河水为媒介,结合文化遗产与自然风光资源,建设成为集文化、山水、生态为一体的综合旅游景区,提升其整体吸引力。
摘要:培训市场是一个朝阳产业,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就业压力、传统教育体系的理论与实践脱节、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办学政策的放宽等等因素为培训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培训服务产品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易消失性和可变性。应从市场细分与定位、“4P”、人员、有形展示和过程五个方面改善培训服务的营销组合策略。
培训在我国目前是一个朝阳产业,发展前景广阔,但也面临不少问题。研究该市场的特点,并探讨其中的营销规律,对我国培训市场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培训服务市场的机会与问题
(一)培训市场的发展机会
1.就业压力无论是高校毕业生为谋求好职位,还是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都希望通过社会培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这个市场十分巨大。据新华社消息,截至2003年9月初,全国毕业生就业率仅有70%,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另据报道,到2003年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3%,比上年底增加013个百分点。
2.传统学历教育体系的不足传统学历教育一贯强调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动手能力不强,再加上教材老化、知识滞后等弊端使毕业生无法马上上岗。同时,企业也已经不像过去那样为新员工提供培训的机会,企业需要的是进入企业就能工作的专业人才。社会培训机构在这两个方面弥补了社会需求的不足。在教学方面,传授当前的新技术和新知识,结合社会需求及时开展培训。在实践方面,培训机构聘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或者制订相对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保证学员掌握更多实际工作所需要的技能。
3.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1994年3月,原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自此开始启动。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正在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学科性教育和职业性教育两种教育并举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证书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通行证。在职业资格制度引导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职业资格教育培训体系成为劳动者职业生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巨大的市场前景。
4.办学政策逐步放宽2002年7月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和36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等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实际上拥有一种受管制的剩余索取权。
5.市场规模大培训市场规模巨大。IT、考研和英语培训市场的数字是很好的例证:2003年,IT培训市场受SARS影响,整个市场规模有所下滑,总体市场规模仍达到1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14%;据粗略统计,全国研究生考试辅导培训市场总的市场容量每年超过十亿元;仅上海一地的外语培训市场,每年的市场份额就高达10亿元人民币。如果再考虑企业管理培训、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等,潜力更为可观。
(二)培训市场面临的问题
1.市场竞争激烈培训市场准入门槛低,利润丰厚,吸引众多的进入者,使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争夺生源,一些没有办学条件的培训班使出种种招数,以虚假承诺吸引学生、家长,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国外培训机构抢占中国市场,使本土培训组织面临更大的威胁。
2.缺乏合格的培训人才随着中国培训行业迅猛发展,合格的培训教师十分缺乏。就拿企业培训来说,目前中国极其缺乏本土的优秀企业培训,因此许多从事企业培训的机构不得不从境外聘请专职培训教师。但是,他们对中国这个市场缺乏了解,直接影响了培训的效果。企业培训对个人的综合素质和资历要求很高,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还必须掌握高超的授课技巧。
3.培训市场秩序混乱从目前培训市场来看,依然存在着许多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大街小巷的宣传招贴、电线杆上的广告、闹市街头分发的培训简章、马路边拉起的招生横幅等等,给人们留下一种杂乱无章之感。在市场明显缺乏规范化,行业缺少品牌企业的情况下,已经造成了培训层次低、供需结构不合理、专业化不够等问题。
4.缺乏营销理念培训市场虽然红火,但培训组织普遍缺乏营销理念的指导。表现在定位不准确,缺乏长远规划,追求短期利益,缺乏品牌意识,竞争手段单一等诸多问题。缺乏以顾客为核心的服务意识。
二、培训市场的特征培训是由培训组织(如学校或者企业的某个部门)向另一方提供基本上是无形的产品或服务。培训过程可能与某种有形产品联系在一起,也可能毫无关联。培训是一种服务,具有服务市场的特征。
(一)无形性作为服务产品,培训是无形的。首先,培训与有形的消费品或工业品比较,其特质及组成服务的元素,很多都是无形无质。在接受培训之前,几乎无法感知。其次,在享受培训之后,个人素质、能力的提高,以及由此带来的其它利益,也很难被察觉,或是要等一段时间后,享用服务的人才能感觉到“利益”的存在。所以,购买者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他们会努力寻求培训质量的标志或证据。他们将会根据看到的地点、人员、设备、宣传材料、象征和价格,作出服务质量的判断。
(二)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培训产品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二者在时间上不可分离。由于培训服务本身不是一个具体的物品,而是一系列的活动或过程,所以在培训的过程中消费者(学员)和生产者(老师)必须直接发生联系,生产的过程也就是消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和学员都将对培训的质量产生影响。顾客的直接参与及其在这一过程中同服务人员的沟通和互动行为,无疑对传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及营销理论提出了挑战。一方面迫使培训组织管理人员既要有效地引导顾客正确演他们的角色,确保服务过程的和谐进行,又要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监督和激励。另一方面,由于不同顾客的需求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负责提供服务的第一线老师是否具有足够的应变能力,以确保服务能达到每一个顾客所期望的质量水平,也是个大问题;学员与教职员工在沟通中的任何误会,都可能直接使顾客感到整个组织的服务水平不佳,甚至拂袖而去。所以,培训服务的质量管理应当扩展至包含在服务过程中对顾客行为的管理。
(三)可变性培训产品具有极大的可变性。由于培训取决于由谁来提供以及什么地方提供,培训服务行业是以“人”为中心的产业,由于人类个性差异,使得对于服务产品的质量检验很难采用统一的标准。一方面,由于服务人员自身因素(如知识能力和心理状态)的影响,即使由同一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水准;另一方面,由于顾客直接参与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顾客本身的因素(如知识水平、兴趣和爱好)也会直接影响服务产品的质量和效果。
(四)易消失性基于培训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使得培训产品不可能像有形的消费品和工业品一样被贮存起来,以备未来出售;而且消费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亦不能将服务携带回家安放。虽然,录音(像)技术的发展能够把培训服务记录储存下来,但此产品已非彼产品,效果会有很大不同。如果顾客因个人原因中间缺课,这种损失表现为机会的丧失和折旧的发生,培训组织也不应该退还培训费。由于培训产品的不能贮存,容易造成供求在时间上的矛盾,从而可能使培训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利用。
三、培训组织的营销组合策略
从广义产品概念来看,培训服务也是一种产品,传统的营销战略和4p营销组合很大程度上仍然适用。但是,服务产品毕竟有自己的特点,布恩斯和比特纳建议对其还要加上三个“P”:人(people)、实体证明(physical)和过程(process)。
(一)市场细分与定位为了抓住机会,在无序但竞争激烈的培训市场上取得成功,培训组织首先应在调研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如职业、学习动机、科目等)进行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然后,根据自身情况、核心能力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Target)(如新东方选择想出国人员);最后,给自己的培训产品进行准确的定位(Positioning)(高端或者低端,综合还是单项等等)。
(二)4p组合的利用就产品(product)策略来说,要求要保证服务质量、合理组织培训项目、塑造培训品牌、准确预测产品生命周期、不断开发新的培训产品。从价格(price)策略上,可以运用价格差别策略平衡供求时间矛盾,解决培训服务易消失缺陷。另外,可以根据培训档次合理运用声望定价、折扣定价等策略。在渠道(place)上,根据组织资源和市场特点,合理选择面授、函授或者网上培训等方式。促销(promotion)在培训市场的运用一直处于低水平阶段,散发小广告一直是促销主流。其实,在合适的媒体上新闻报道或宣传文章,可能可信度更高、覆盖面更广,而且成本低。网络广告也是不错的选择。有实力的培训组织也可以作一些平面广告或电视广告。关键是要做好产品、渠道与价格的整合,形成特色,传递一致的形象。
(三)人员(people)人是培训服务产品的一部分,同样的课程,不同教师提供,效果可能有天壤之别。同一个教师,由于服务对象的表现不同,或者个人情绪等原因,效果也可能差别巨大。所以,一个培训组织选择高素质的培训教师、培训员工、以及对员工的激励与管理。格兰鲁斯曾主张服务营销不仅需要传统的4p外部营销,还需要加上两个营销要素,即内部营销和交互作用的市场营销。就培训而言,内部营销指培训组织必须对直接面对学员的教师及辅助员工进行培养和激励,没有满意的员工,不会有满意的顾客;交互作用的营销是员工与学员打交道的技能,尤其是教师与学员的互动沟通直接关系培训质量。
(四)有形展示(physical)培训服务的无形性要求培训组织要“管理证据”,“化无形为有形”。例如组织可以展示自己的办公环境、先进的教学设备;用图片介绍培训教师的教育背景和工作资历;展示自己的教学成果,社会评价。目前流行的免费课程试听是展示自我、吸引学员的很好方式。著名民办培训机构新东方在起步阶段主要运用了这种方式来展示高水平的师资力量。
(五)过程(process)人的行为在培训服务中很重要,而这种重要性体现在服务传递的过程中,即教学过程中。过程结束,服务也就中止。要在培训过程中让学员满意,而不是事后进行补救。教学过程中教师表情的愉悦、专注和对学员的理解与关切,以及高超的课堂气氛调节艺术,都可以减轻学员不耐烦感,在一定程度上能平息因其它问题造成的不满。
关键词:物流法律适用特殊性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如铁路法、海商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领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规,其中涉及物流的行政法包括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中占重要的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其中涉及物流的规章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带有强烈的部门特色。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
从我国现行的物流立法内容和领域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整物流活动主体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其中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等,更多的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运输、搬运配送、包装、仓储等环节的法律规范。比如《铁路法》、《海商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等;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如GB/T4122。1—996包装术语基础、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等;调整物流基本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例如《港口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等。
综上所述,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过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上的全过程。同时,还包括物品的回收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因此,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也应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等不同的层次。再加上物流活动本身有较强的技术性,而且物流活动日益国际化。所以,与一般的经营活动相比,以上因素决定了在物流活动中法律适用具有以下几个特殊性。
一、综合性和多样性
由于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在每个环节上都存在法律规范对其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而且每个环节的法律规范在表现形式上又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等不同的层次,在每个环节的物流活动中,即有可能适用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最高政府机构的法规,各主管部门规定的规章、办法,也有可能适用有关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法规。同时,物流活动有众多的参与者,大的物流项目,一般需要有外包的服务。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所以,就物流活动的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和层次的多样性的特点。比如,就物流活动中运输环节来说,就分别有公路运输法律规范、铁路运输法律规范、水路运输法律规范、航空运输法律规范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而就公路运输法律规范而言,就存在《合同法》、《公路法》等法律以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规章的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不但如此,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还应遵守《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如果是危险货物,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如果物流经营者租用他人的汽车运输,还应遵守《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广泛性和复杂性
一方面,物流活动本身的环节众多,物流活动参与者众多,物流活动的市场管理者众多,所以在物流活动中,既有可能适用横向的民事法律规范,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等合同法律规范;也有可能适用纵向的行政法律规范,如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物流市场监督管理等法律规范;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适用一些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比如,GB9174—88中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GB12463—90中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等。另一方面,物流活动参与者的广泛性,亦造成了物流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双重甚至多重法律关系中,这也造成了物流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呈现出复杂性。比如在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他企业约定,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后者进行物流系统的设计、负责后者整个物流系统的管理和运营,承担系统运营责任,而由后者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支付物流服务费。在这种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要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也要提供综合的物流服务,同时,也有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就非常复杂:在适用《合同法》总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从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看,可以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因此,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以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三、国际性
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了区域性,跨国公司的物流供应链涉及多个国家,在物流活动中必然产生各国规范物流法律的适用问题,涉及物流的国际立法和各国对已有法律制度的协调、平衡等问题,也涉及在国际物流活动中,大量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比如在铁路运输方面,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我国加入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以及《海牙议定书》,我国的《航空法》中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部分事项也做了特别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还于2000年并实施了《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专门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相关问题做了特殊规定,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时也要遵守这些规定。另外1973年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以及1991年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都是民间规则,而不是强制性公约,但是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所以物流活动的国际化必然带来物流活动法律适用的国际化。现代物流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产物。国际物流的出现和发展,致使物流超越了一国和区域的界限,而走向国际化,与国际物流相适应,物流法亦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表现在一些领域内出现了全世界通用的国际标准,包括托盘、货架、装卸机具、车辆、集装箱的尺度规格、条形码、自动扫描等技术标准以及物流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等。这种趋势也会带来物流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在法律适用上国际化。
四、技术性
旅游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商务活动方式,其增长势头、应用范围和产生的交易数量已不可忽视,这也要求现代旅游企业关注、认识、利用和研究这种为旅游业创造崭新发展趋势的机遇。一般来说,旅游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要经历四个阶段:连接到互联网旅游企业信息;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销售;实现全流程的网上交易;将旅游企业的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成为真正的网络型企业。在第一阶段中,旅游需要的大多是懂信息技术的技术类人才。而目前,我国旅游企业多数正处在第二、第三阶段,原来那些仅具有技术背景的人才,不具备旅游学相关理论,或仅懂旅游业务的人才已经很难满足旅游企业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的需求。因此,旅游企业对旅游类人才比以往有了新的更高的需求,将从单纯的技术型网站建设维护人才向复合型的商务型人才转换。旅游企业急需一大批既掌握电子商务技能,又对旅游企业各部门以及旅游市场的运作有一定了解的高技能旅游复合型人才,该类人才将随着旅游电子商务业的迅速发展而受重用。
网络时代的到来促使旅游教育必须跟上这个时代的步伐,旅游教育与电子商务的结合无疑是最好的体现。而我国的旅游电子商务知识尚未普及,由于人才培养的滞后,人才短缺已成为我国在发展旅游电子商务上所面对的诸多问题中最根本、最紧迫的问题之一。因此,积极培养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及时开展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开发的研究及实践是很有必要的。
2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开发现状
我国的旅游电子商务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等一系列研究仍处于萌芽阶段。现阶段,旅游电子商务课程体系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点缀型”,将原有旅游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略加修改,点缀个别几门电子商务课程;另一种是“拼盘型”,旅游管理课程、计算机课程和电子商务课程的简单组合,这样的课程结构根本不能培养出市场需要的人才。
为了实现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国内旅游电子商务教育主要由旅游类院、系开办的旅游电子商务专业,或在旅游相关专业开设旅游电子商务课程,由于两者生源数量的差距,后者更有利于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的普及。而旅游相关专业学生虽然旅游理论基础较好,但计算机基础及网络应用能力较差,因此,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开发中,要根据旅游相关专业学生的特点,避开较深的技术问题,紧紧结合旅游类管理的工作实际,培养学生从事旅游电子商务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及运用网络工具从事旅游电子商务的能力,以及发现旅游商业机会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这为旅游类高职院校找到一条合理的人才培养途径,为旅游相关专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3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开发与实践
在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开发过程中,不同的学校,根据自己的学科优势,针对不同的市场目标,采取不同的培养模式,突出各自的特色。但是,在保持各校多样性的同时,应该强调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建设的统一性。
3.1明确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的定位要结合各自院、系的优势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将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细分,体现出自己的特色和定位,从而为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教学内容的选择提供明确的方向和范围。旅游电子商务的本质是旅游商贸活动,电子技术只是手段,要有扎实的旅游经济与管理理论基础,熟练操作旅游企业电子商务系统,具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旅游商务活动的能力。
3.2科学制定教学计划
在制定旅游电子商务教学计划时,要依托市场,通过“修订—实践—再修订—再实践”的动态过程,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更趋合理,教学计划更加科学化,促使学生在知识学习的过程中提高学习能力,并把知识内化为素质,外显为能力。
3.3规范课程教学内容
由于高校在对旅游电子商务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在对课程内容的选择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多数高校在旅游电子商务课程教学中或偏重于技术,或明显偏向经济类,旅游类内容只是充当点缀,学生接受到的知识自然也就是片面的,脱离了旅游电子商务的本意。
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内容要坚持按照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重视旅游和商务管理知识与相关的技术的复合性,如在教学中增加旅游信息编辑、网络市场调研等内容,可以很好地综合学生的旅游相关知识与网络信息编辑技术能力。强化课程内容改革,积极开展案例教学等手段,增强学生知识结构的外向性,不断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和素养。
3.4注重实践教学
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更迫切地需要全面加强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由于我国的旅游电子商务到目前还停留在较低层次,国内真正实现网上交易,网上业务处理、网上支付的旅游企业很少,所以旅游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实践锻炼的机会较少。因此,学院依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有选择性地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建立多媒体网络教室,培养学生的计算机网络运用能力,通过Internet对典型的旅游电子商务公司网站的运作及设计技术进行分析研究,以适应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实践性教学的需要。(2)充分利用校园网优势,以班级为单位,建立旅游网站,规划设计其电子商务模式及系统,在校园网上开展旅游商务活动,掌握旅游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基本开发技能和实际运作。(3)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实习基地,组织学生深入到旅游企业、饭店或政府的旅游信息管理部门,对在线旅游活动、旅游电子商务各环节的操作过程在相关人员指导下进行实际操作,对旅游产品在线营销的相关问题分析及提出解决方案建议,以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同时也将成为学生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4)建立旅游电子商务模拟实验室,通过模拟软件的操作,学生进行旅游电子商务模拟、旅游业务模拟、网络营销模拟,使学生了解旅游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以及操作的流程,是解决旅游电子商务实践环节的有效途径,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保障。
3.5加强专业教材开发
旅游电子商务教材的开发要立足于既有理论广度和深度,要详细介绍旅游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细节和流程,又能提升学生在旅游电子商务方面的实践应用能力,能满足旅游企业的一线人才需要。
3.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现阶段,旅游电子商务的老师多数从计算机及其它专业转而讲授旅游电子商务相关课程,懂技术的不懂旅游,懂旅游的又不能兼顾技术,根本无法胜任旅游电子商务的教学。因此,鼓励教师接受培训、进修,让教师参与到旅游电子商务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增加教学案例来源,把握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最新动态,以科研带动教学,建立广泛的学术合作、校企合作关系,通过学术研究,促进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总之,通过旅游电子商务课程的开发研究与实践将树立一个新的观念,即旅游电子商务作为公共课程走进旅游相关专业的课堂,把引导学生正确应用网络及培养学生现代商业意识放到重要位置,为实现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的普及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郑忠阳.旅游电子商务实务[M].哈尔滨: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7.
[2]李璐芳.我国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与培养对策研究[EB/OL].万方数据,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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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指导负面问题救济机制
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guidance)是行政机关为谋求当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0世纪后半期以来日益广泛地运用于各国的经济与行政管理过程中,成为当代行政科学特别是行政法学的重要范畴。从一些重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看,近几十年来行政指导在其行政实务别是经济管理活动中发挥了特殊的重要调整作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包括在2003年举国应对SARS疫情的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也采取了许多行政指导措施,并收到特殊的效果。同时,行政指导在实际运作中也显露出一定的负面效应,与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权益纠纷也不断产生。特别是,“由于行政指导本身的灵活性,并不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在是否采用行政指导手段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法律约束的行政活动。”因此,通过制度创新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审查范围,形成比较完善的行政指导救济机制,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实现行政指导法治化,具有重大的行政法治实践意义,也成为各国行政法学的重大课题。本文对此拟加以探讨,略陈管见。
一、行政指导实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从各国行政指导实务来看,行政指导一方面具有许多特点和特殊功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操作中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这正是行政指导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的表现。从我国现实生活来看,行政指导行为广泛存在、大量运用且很不规范,亟需加以有效的法律约束,以减小行政指导行为失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社会成本。笔者在对行政指导实务进行的实证研究中深感,我国行政指导的现实问题,除了人们对行政指导的性质、作用、方式等的认识尚不一致,即普遍存在着一系列认识问题以外,还较普遍地存在诸多规范性、制度性、实践性问题,需要按照行政法治原则加以系统研究并妥善解决。主要如:
(一)行为界限模糊
由于行政指导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积极行政活动方式,具有行为依据多样性、适用范围广泛性、运用时机灵活性、行为方式多样性、对于相关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为)的替代性、前置性等诸多特点,加之目前人们对于行政指导行为的研究和知晓程度非常不够,因此它与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方式的区分界限尚不十分清晰。表现在行政实务中,许多行政公务人员尚不能自觉和规范地实施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也往往难以辨析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指导是否合法与适当,这就使得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存在某些特殊困难。
(二)行为不够透明
尽管行政指导行为具有且需要保持及时灵活的特点,不宜设定过多过繁的程序规范捆住行政指导者的手脚,但最基本的程序约束也是行政指导法治化的内在要求,行政管理者的行为如果缺乏约束必然走向反面。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规范约束,不少行政指导行为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少数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因而极易产生弊端。这是行政指导在操作中最为人诟病的一个突出问题。俗话说,“阳光之下少霉菌”。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一些程序制度设计来刚性约束行政指导行为,增加行政指导行为的透明度,做到行政指导公开化。
(三)动机不尽纯正
一般说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也难免出现行政指导者在作出指导行为的过程中掺杂了一些不正当考虑的情况,例如对应当考虑的因素不予考虑,对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却过多考虑,等等。加之行政指导行为总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来实施的,而对行政工作人员来说很难保证每一个人都有高素质和所有行为都出于正当考虑,所以某些行政指导行为的动机不尽纯正这一点,也是为人诟病、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关系尚未理顺
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指导方与受指导方之间应是一种非拘束性的指导与受指导的关系。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常常比较微妙,难免会出现不能正确认识和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因而发生角色和关系混乱的现象。例如,有的行政指导者实际上变成了发号司令者(行政命令者),本来具有行为选择权的相对人却出于不正当的自身考虑而一味盲目服从行政指导,指导者与受指导者之间形成一种“胶着”关系,等等。
(五)保障变成强制
在相对人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指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常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行政习惯采取某些保障措施,来确保行政指导的实效性,如要求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报告,公布行政指导的意旨,公布该相对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事实,撤回已作出的授益行为,科以不利的处分,受理申请的保留,授益处分的保留,签约申请的保留,等等。这时,一旦掌握不好分寸,极易变异成实际上的强制行为,产生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后果。这个问题在许多国家的行政实务中都是比较普遍和突出的,需要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
(六)责任不甚明确
由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而且一部分指导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相对人是否接受和配合该项行政指导措施也听凭自愿,加之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因此一旦出现失误和造成损害,往往难以明确责任和及时纠正,不利于进行相应的救济。正因为如此,某些责任不甚明确的行政指导行为或其保障措施,甚至被人们视为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监督、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这也是行政指导目前受到某些批评的突出问题和重要原因之一。
(七)救济缺乏力度
因无明确具体的制定法规定和判例约束,行政相对人很难就有争议的行政指导行为申请复议、提讼和要求赔偿,使得行政指导造成的某些利益损害很难得到有效救济,这是许多国家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尚不完善的我国亦如此。其直接原因还在于,尽管现在我国各层次法规性文件对行政指导已作出日益增多的规定(规定得比较零散且不尽规范),也即已具有不少狭义上的行政指导法律依据,而且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指导”已成为正式的法律用语,但这些制定法规范几乎都未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问题作出制度安排。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制建设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诸领域)中曾长期存在的“重权力分配和行使、轻权利保护和救济”之弊端。而任何缺乏必要法律救济制度保障的行政措施都难以得到国民认同和信任,难以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
二、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完善
所谓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是指当受指导方认为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因指导方的责任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或认为听从行政指导后其利益牺牲太大时,通过法定渠道就该行政指导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争议,以求得到及时有效的裁断和救济的法律制度安排。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有损害必有救济”。而从国内外的情况看,行政指导目前存在的问题,除了行为透明度较低、行为方式不规范以外,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远不完善甚至有的尚处于空白状态的问题比较突出。故亟需加以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化,系统地建立起行政指导救济制度,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指导的正确实施,以适应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
(一)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与行政指导救济
一般所谓的“监察专员”,特指议会行政监察专员(Ombudsman)。监察专员制度是指由代议机关任命的行政监察专员对行政机关等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之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宽泛的监督并对有关相对人予以救济的制度,它发端于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公署制度(OfficeoftheParliamentaryJusticeOmbudsman,简称JO)。监察专员独立地受理或间接受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受到权益损害后提出的申诉,并在调查基础上公开调查结果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救济建议。
(二)建立行政苦情制度与行政指导救济
行政苦情制度也即行政苦情申诉与处理制度,简称苦情制度或怨情制度,它在广义上是指相对人因行政苦情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并由其受理后予以处理的一种行政内部救济制度,包括向行政指导行为者的上级提出申告获得直接救济,在狭义上是指相对人因行政苦情而向专门的苦情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并由其受理后在调查基础上向有关机关通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的一种行政内部救济制度。苦情制度在各国行政法制中有不同形式的表现,例如行政怨情申诉制度、行政请愿制度等等,但都属于行政内部救济的范畴。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指导救济
行政复议也称为行政诉愿,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违法或不当,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而设立的一种比较正规、广泛通行、适用面较宽且弹性较强的行政救济制度安排,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其实用性和有效性已在实践中稳定地表现出来。许多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复议范围规定得比较灵活,只要有“利益损害事实”和一定的联系因素存在,即可对包括行政指导行为在内的行政机关的绝大多数行为向法定机关申请复议。
(四)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指导救济
按“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行政的侵害时,该相对人有得到救济。而到法院打官司,即通过诉讼获得司法判断和救济,则是相对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最正式最有力最稳定的一个渠道,不少学者甚至将司法救济称为“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就行政指导所引起的纠纷和权益损害来说,诉讼救济机制的重要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但从许多国家的情况看来,由于行政指导制度发展尚不成熟,人们对它的认识尚不充分等原因,所以迄今能够对行政指导行为充分有效地制度化地实施诉讼救济的国家还不多。
(五)完善行政赔偿制度与行政指导救济
赔偿是最实在、最本质、最直接的救济形式之一。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在其违法公务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和侵害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因此,在行政相对人因违法的行政指导行为造成权益损害而谋求获得赔偿时,理应能够通过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救济的渠道获得救济,或通过赔偿诉讼、诉讼附带赔偿请求的渠道获得救济。
在行政指导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都不完善的我国,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对于行政指导法治化的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参考文献:
[1]例如卫生部4月29日公布的《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2]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
[3]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8号,俗称“98条”)第1条第(4)项,就“行政指导行为”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了规定,这是在我国法律文件中首次正式使用“行政指导行为”的提法.
1、城市园林的功能
随着城市日趋工业化和现代化,随之而来的是工矿企业的“三废”污染严重地破坏了人居环境,威胁着居民的身心健康。科学家和园林专家曾多次提出,将森林引入城市,让森林发挥其生态功能,以改善城市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城市园林的基本功能作为现代城市建设范畴的城市园林绿化,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应落实在有利于促进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这一目标上。所谓身健康,就是城市园林绿化首先应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使城市生态环境得到最有效的改善,从而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所谓心健康,就是城市园林绿化应该给人们美的视觉享受,并且通过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展现,使人们感受到城市色彩的丰富绚丽,品味到城市特有的人文风貌与历史脉络,从而使人们获得心灵的满足。因此,城市园林绿化的根本目的决定了它应充分发挥出两方面的功能:
1.1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绿地系统是城市中惟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在保持城市生态系统平衡、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方面,具有其他设施不可替代的功效,是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依托条件。城市园林绿化通过植树、种灌、栽花、培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过程,不仅要提高城市的绿地率,也要充分利用立体多元的绿色植被的生态效应,包括吸音除尘、降解毒物、调节温湿度、有效降低城市污染的程度,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使城市环境质量达到清洁、舒适、优美、安全的要求,从而为市民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活空间。但草坪的生态功能有限,只相当于森林的1/25.光靠草坪来改善生态,改善环境是不够的。相比起来,建设上有高大的乔木,中有低矮的灌木林,地面上是草本地被植物的森林,其生态和环境价值就要高得多。国际上以“城市之肺”来比喻森林对城市的作用。由城市森林构造的“肺部”吸纳的则是尘土、废气、噪音等污染物,呼出的是氧气和水分。这是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因此,城市园林绿化要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作为首要功能。
1.2美化市容,充分烘托城市环境的文化氛围城市园林绿化根据不同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把大量具有自然气息的花草树木引进城市,按照园林手法加以组合栽植,同时将民俗风情、传统文化、宗教、历史文物等融合在园林绿化中,营造出各种不同风格的城市园林绿化景观,从而使城市色彩更丰富,外观更美丽,并且通过不同园林绿化景观的展现,充分体现出城市的历史文脉和精神风貌,使城市更富文化品味。森林绿量是草坪的3倍。据测定,同样面积的乔、灌、草复层种植结构的森林,其植物绿量约为单一草坪的3倍,因而其生态效益也明显优于单一草坪。因此,为了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并达到最佳的生态效益,最大限度地改善人居环境,乔、灌、草的合理配置和有机结合的绿化方式是最优选择模式。而森林则有良好的参与性能,人们可在森林中尽享鸟语花香、尽情休闲娱乐,使人与自然和谐、融洽地相处。美好的市容风貌不仅可以给人美的享受,令人心旷神怡,而且可以陶冶情操,并获得知识的启迪。美好的市容风貌还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有利于经济、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因此,成功的城市园林绿化在美化市容的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出城市特有的人文底蕴,这是城市园林绿化重要而独特的功能。
2、城市园林现状
2.1城市绿地结构趋向单一,缺乏生态学指导
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为了获得整齐划一的人工美,从空间结构上缺乏群落的分层,往往是单纯的草本、灌木或乔木相互孤立的种植,而生态稳定性最强的乔灌草结构则较少见。尤其是在近年来全国大中城市兴起的草坪热,更是将这种单一性倾向推向了顶峰。另外,从生态学的角度而言,不同地域、不同气候、不同水土的城市,都有最适合于本地生长的植物群落。将这些植物群落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运用到城市园林绿化的过程中,就可以自然地体现出城市绿色景观的地域特征,从而产生可识别性和特色性。如穿行于椰林夹道的城市街道,就会使人体验到南方沿海城市特有的风韵;而徜佯在白桦掩映的林阴道上,便会使人感受到北方城市的风格。这种突出地理特征、凸现城市风貌、因地制宜而又经济实惠的绿化理念,应该成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主导法则。但这一法规近些年来在名为“现代化”实则西洋化的城市园林绿化中被削弱甚至否定了。于是原产于韩国、后风行于欧美、现风靡于中国的韩国草草坪大片大片地在城市铺起来了,不论这个城市地处东西还是南北,也不管这个城市是干旱少雨还是多雨潮湿;而一些适合在热带沿海城市生长的植物如槟榔树、棕榈树、椰子树等等,也被广泛引种到大江南北的城市之中。在这样的园林绿化过程中,城市的地域特征在绿色景观中消失了,人们也因体验不到城市应有的独特风貌和魅力而兴味索然。可见,这种结构趋向单一的城市园林绿化,削弱了每个城市应有的独特风貌,影响了每个城市特有的魅力,不仅有害于城市景观的美化和城市形象的树立,而且也大大弱化了城市园林绿化应发挥的生态效益。从旅游经济的发展角度看,这种单一的城市园林绿化也大大降低了旅游者对城市的兴趣,使他们将城市作为旅游的“站”而不是旅游的“点”,显然这对城市旅游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2绿地生态效益重视不够,绿化体系亟待完善
城镇绿化中引进一些适宜的树种是非常必要的,但相比之下使用乡土树种更为可靠、廉价和安全,因此这两者都应改受到重视。北方城镇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常绿树种资源有限,在冬季缺少绿色。因此许多城镇都非常注意常绿树种的引进。当然,从丰富景观的角度来说,这是理所应当的。但是有些常绿树种引种进来后,许多都处于濒死边缘,不要说发挥生态效益,仅仅是维持生命。相反,一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落叶阔叶树种,不仅能够在夏季旺盛生长而发挥降温增湿、净化空气等生态效益,而且在冬季落叶阔叶增加光照,起到增温作用。目前许多城市在绿化建设中,热衷于引进外国植物及新品种,忽视乡土树种,尤其是建群种的应用。在植物景观设计和生态环境建设中,不重视植物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征,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美化效果,导致城市森林景观单调,缺乏自然特性,生态效益低下,不能充分发挥单位面积上应有的森林生态效益。从全国城镇绿化的现状来看,除了城镇森林公园、城郊片林等原生绿地体现了多树种、多层次的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结构以外,在其余的大部分的绿化模式中,品种单一,抗逆性差,甚至是仅为造景而造景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类设计忽视了植物本身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于城市森林绿地建设自然化、生态化的趋势背道而驰。
2.3缺乏文化品味,难觅历史文脉
如同建筑不是建筑材料的堆砌而是建筑思想的体现,城市不是建筑的胡乱拼凑而是城市建设思想的物化一样,城市园林绿化也决非简单的植树、栽花、培草,也并非仅仅是从生态法则角度来种植好花草树木,而是一种源于自然而高于自然的有着丰富文化内涵的植树栽花培草活动。因此,城市园林绿化是保持和塑造城市风情、文脉和特色的重要方面,应在以自然生态条件和地带性植被为基础的同时,将民俗风情、传统文化、宗教、历史文物等融合在园林绿化建设之中,烘托出城市环境的文化氛围,从而体现出城市特有的人文底蕴。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城市都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与历史脉络,城市园林绿化必须充分考虑和运用这些文化背景。然而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都往往偏离了城市自身的文化特色,偏离了城市自身的历史文脉,或以西化的美学视觉来指导城市园林绿化,或举着“借鉴”的旗帜去抄袭模仿别人的成功之作,如欧美式草坪的全方位推广,模纹花坛的广泛流行等。结果使人们很难从城市园林绿化景观中品味出不同城市的人文风格,更难从中读出不同城市的历史文脉,从而使城市丧失了自身应有的独特性和吸引力。
3、树种选择配置
树木是构成森林最基本的组成要素,科学的选择城市森林树种是保证城市森林发挥多种功能的基础,也直接影响城市森林的经营和管理成本。
3.1发展各种高大的乔木树种
在我国城市绿化用地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要达到以较少的城市绿化建设用地获得较高生态效益的目的,必须发挥乔木树种占有空间大、寿命长、生态效益高的优势。比如德国城市森林树木达到12修剪6以下的侧枝,林冠下种植栎类、山毛榉等阔叶树种。我国的高大树木物种资源丰富,30~40的高大乔木树种很多,应该广泛加以利用。在高大乔木树种选择的过程中除了重视一些长寿命的基调树种以外,还要重视一些速生树种的使用,特别是在我国城市森林还比较落后的现实情况下,通过发展速生树种可以尽快形成森林环境。
3.2按照我国城市的气候特点和具体城市绿地的环境选择常绿与阔叶树种
乔木树种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为城市居民提供遮荫环境。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有酷热漫长的夏季,冬季虽然比较冷,但阳光比较充足。因此,我国的城市森林建设在夏季能够遮荫降温,在冬季要透光增温。而现在许多城市的城市森林建设并没有这种考虑,偏爱使用常绿树种。有些常绿树种引种进来了,许多都处在濒死的边缘,几乎没有生态效益。一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落叶阔叶树种,不仅能够在夏季旺盛生长而发挥降温增湿、进化空气等生态效益,而且在冬季落叶增加光照,起到增温作用。因此,要根据城市所处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城市绿地的环境需求选择常绿与落叶树种。
3.3选择本地带野生或栽培的建群种
追求城市绿化的个性与特色是城市园林建设的重要目标。地区之间因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的差异造成植物种类上的不同,乡土树种是表现城市园林特色的主要载体之一。使用乡土树种更为可靠、廉价、安全,它能够适应本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抵抗病虫害,环境污染等干扰的能力强,尽快形成相对稳定的森林结构和发挥多种生态功能,有利于减少养护成本。因此,乡土树种和地带性植被应该成为城市园林的主体。建群种是森林植物群落中在群落外貌、土地利用、空间占用、数量等方面占主导地位的树木种类。建群种可以是乡土树种,也可以是在引入地经过长期栽培,已适应引入地自然条件地的外来种。建群种无论是在对当地气候条件的适应性,增建群落的稳定性,还是展现当地森林植物群落外貌特征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园林植物配置原则及方法
4.1配置原则
4.1.1整体优先原则
城市园林植物配置要遵循自然规律,利用城市所处的环境、地形地貌特征,自然景观,城市性质等进行科学建设或改建。要高度重视保护自然景观、历史文化景观,以及物种的多样性,把握好它们与城市园林的关系,使城市建设与自然和谐,在城市建设中可以回味历史,保障历史文脉的延续。充分研究和借鉴城市所处地带的自然植被类型、景观格局和特征特色,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植物配置的艺术性、趣味性,使之具有人性化和亲近感。
4.1.2生态优先的原则
在植物材料的选择、树种的搭配、草本花卉的点缀,草坪的衬托以及新平装的选择等必须最大限度地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质量为出发点,也应该尽量多地选择和使用乡土树种,创造出稳定地植物群落;充分应用生态位原理和植物他感作用,合理配置植物,只有最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才能发挥出最大的生态效益。
4.1.3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自然环境为出发点,按照生态学原理,在充分了解各植物种类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科学搭配,使各植物种和谐共存,群落稳定发展,达到调节自然环境与城市环境关系,在城市中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4.1.4文化原则
在植物配置中坚持文化原则,可以使城市园林向充满人文内涵的高品位方向发展,使不断演变起伏的城市历史文化脉络在城市园林中得到体现。在城市园林中把反应某种人文内涵、象征某种精神品格、代表着某个历史时期的植物科学合理地进行配置,形成具有特色地城市园林景观。超级秘书网
4.2配置方法
4.2.1近自然式配置
所谓近自然式配置,一方面是指植物材料本身为近自然状态,尽量避免人工重度修剪和造型,另一方面是指在配置中要避免植物种类地单一、株行距地整齐划一以及苗木的规格的一致。在配置中,尽可能自然,通过不同物种、密度、不同规格的适应、竞争实现群落的共生与稳定。目前,城市森林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森林绿地的近自然配置应该大力提倡。首先要以地带性植被为样板进行模拟,选择合适的建群种;同时要减少对树木个体、群落的过渡人工干扰。上海在城市森林建设改造中采用宫协造林法来模拟地带性森林植被,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4.2.2融合传统园林中植物配置方法
充分吸收传统园林植物配置中模拟自然的方法,师法自然,经过艺术加工来提升植物景观的观赏价值,在充分发挥群落生态功能的同时尽可能创造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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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这个总目标、总要求,律师队伍必须向“高、精、专”方向发展,以适应拓展高端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而要实现“高、精、专”的发展方向,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实行专业分工是必由之路。
一、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律师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应是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应成为“法律之师”,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要真正成为“法律之师”,必须在某一领域,培养自己的专长,成为某个领域的“法律之师”。
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不可能成为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只有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领域在不断拓展,律师的服务领域由原来的刑、民、经等诉讼业务,向政府企业各个领域的非诉讼发展,凡是法律调节的领域均成了律师服务的阵地。服务领域的拓展,决定了原先那种各类业务均能办理的“万金油”型的律师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形势下要求律师必须学术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某一领域把业务做精,因此专业分工成为适应服务市场要求的必要措施。
三、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培养大牌律师的必由之路
作为一名律师应全面掌握各种法律知识,做到法条精通、法理精通,并能熟练运用,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不断学习、丰富和发展自己。但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只有确认了自己在某一领域的主攻方向才能集中精力钻研业务,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才能驾轻就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提高服务质量是律师诚信执业的落脚点
加强律师诚信建设的活动,通过建立完善执业公示制度、委托制度、执业利益冲突调查制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诉查处制度等,目的在于建立诚信机制体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持政治可靠,业务精湛,服务优良的队伍本色,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而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正是律师诚信执业的落脚点和归宿。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努力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现已取得初步成效,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成立专业法律事务部,促进律师的专业分工
我所成立不久即以各位律师的个人爱好和业务专长为基础成立了公司法律事务部、金融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民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及刑辩与教育法律事务部,使各位律师的业务活动纳入专业法律事务部,让在某一领域有专长或爱好的律师能在一个法律事务部经常进行交流探讨,做到相互学习,不断提高。日常业务管理纳入业务部活动范畴,重大业务讨论及业务学习均以业务部为单位进行。
二、通过各项制度,为专业分工创造条件
为实现专业分工,我所从分配制度、案源调节、图书资源配置、办公场所布置等方面为专业分工创造条件。我所现拥有自主产权写字楼373平方米,为执业律师提供宽敞舒适的工作环境,也为专业分工提供了相对独立的工作空间;在案源调节方面,凡由所里统一安排的案件,一律按专业分工进行调节,保障专业锻炼的机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再如有业务培训的机会,我们直接按专业分工,派该领域的律师参加学习培训;购置的图书资料也按各法律事务部的需求,并由各专业律师优先使用等,上述措施为专业分工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鼓励专业研究,努力培养各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我们鼓励律师业务实行专业分工的同时,鼓励律师在办好业务之余开展学术研究,并将律师调研成绩作为百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力争在各个法律领域培养自己的学术带头人。并利用周六业务学习的时间,让学有专长的律师上台讲授有关专业、法理知识,带动全体律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我所律师多次为市经贸委、药检局等单位举办专题讲座,并在国家级核心期刑发展论文多篇。
四、通过专业分工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努力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
我所通过实行专业分工,促使每个律师在某一个或两个领域内学有专长,并逐渐精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成为专业律师。现我所内部已在公司法律事务、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和刑辩等领域培养出自己的专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届的认可。
服务质量是律师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对律师业诚信建设水平的真实检验,通过专业分工,提高服务质量,使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以有效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检验专业分工
对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促进。
我所通过上述做法和措施让每一位律师都能做到术业有专攻,学业有专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整体不能成为专业所的情况下努力培养出自己的专业律师。我们坚信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实现争创品牌律师事务所的目标,一定能够培养出自己的知名的专业律师,为维护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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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促进。
论文关键词 律师 主文化 亚文化
一、导论
文化,是人类社会的共享成果,包括语言、知识、技能、价值观,以及各种物质对象。从文化的性质和相对地位来说,一个社会的整体文化可以分为主文化和亚文化两部分。主文化是指在社会的整体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化。主文化在一定的时代,一定的范围内形成,对于社会的绝大部分成员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均具有重大影响的作用。我国目前的主文化即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亚文化是指一种特定群体的文化,是社会中的某一类群体所形成的一种既有主文化的特征,又有该类群体所特有的文化特征的群体文化。主文化与亚文化经常处于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关系之中,亚文化不仅要受到主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又会对主文化产生反作用力和冲击力。
我国律师亚文化是根据职业发展分类的一种特定人群的文化,研究律师亚文化,探讨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我国律师的教育、律师的自我认知以及其他参照群体对律师的影响,有助于分析影响律师亚文化的因素,挖掘律师亚文化的内涵,了解律师亚文化的重要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亚文化。
二、我国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主导了市场转型和社会变迁,并把“法制/治化”当作市场转型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工具。而律师职业的重新出现是法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与市场、社会力量之间出现了作用力的此消彼长。国家对于市场和社会的干预力量日渐减弱……同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与市场转型,市场和社会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律师职业自身也慢慢从国家分离出来,成长为一个拥有相当力量的次领域。
由此可见,律师职业的发展受制于国家、市场、社会力量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根据程金华教授的研究,在1982至2010年间,我国律师机构、执业人员和律师业务在绝对的规模上都呈现了整体扩张趋势。在绝对数量和规模增长的同时,律师职业在中国也出现了非常明显的职业化趋势。具体表现在律师行业自治能力的加强、律师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律师业务分工的细化,以及专业化程度要求更高的非讼业务的大幅增长等等。
根据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来看,律师亚文化基于中国社会文化的传统与底蕴,强调仁义、诚信、善良、集体利益等等。而律师职业的发展必须受制于国家、市场、社会的力量,也必然会受到市场转型、社会变迁时主流文化变化的影响。当主流都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时,我国的律师亚文化必然要受到国外的律师文化的影响,比如绝对追求个人利益,绝对追求当事人主义,重视职业规范和执业水准等。
三、我国律师的教育
我国律师的教育轮廓清晰,从小学到初中一般经历9年的义务教育,在经历高中三年的学习之后,参加高考,选择法学专业方向,进入法学院进行本科的学习。本科四年的学习过后,可以选择读研究生继续深造,或者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可分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其中学术性硕士偏重于对法律的学术研究,专业型硕士偏重于法律实践,但在具体课程安排上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同时,也有不少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选择跨专业读法学研究生。
我国律师大部分接受大学法学院本科的教育,大多数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一般与主要的法律法规相对应,比如《刑法学》、《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学》等等。其中课程的内容大多围绕法律概念进行讲解,比如介绍定义、性质、特征、构成要件等等,偏重于对法律规范的介绍,对于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的具体运用不太重视。因此,对于没有形成相对统一规定的法律领域,一般不开设相关的课程。
除此以外,法学院的教师基本上都是终生的职业教师,教师来源通常是留校任教的法学博士、博士后,他们法学功底深厚,对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十分扎实,但是大部分教师几乎没有充分的实践经验。部分教师可能从来没有出庭应诉、审查合同或参与政府的决策制定,因此,他们只能教授法律规范、法律概念,而无法教授法律实践的内容。而且本科的课堂教育一般都是灌输式,老师上课,学生听课记笔记,没有实质性的课堂讨论,学生参与度不高。
因为法学院课程设置缺乏法律实践课,使得学生在应用法律上出现困难,在学校学生无法学习到法律的实际运作,也无法学习到如何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因此在走入社会以后,无法形成职业意识和习惯,难以尽快适应工作。一般在大三或者大四时,学生会进行1至2个月的实习,但实习无法参与实质性工作,而且时间短,对学生的应用能力帮助不大。因此,从这种严重缺乏实践性的法律教育本科毕业以后,学生很有可能从未写过书、答辩状等等,也有可能从未见过传票,参与过法庭诉讼。
从事律师工作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试人员不限于法学专业。通过司法考试之后,法学生还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实习期满通过当地律师协会的答辩,才可以成为一位独立的执业律师。总的来说,在我国,律师人员的构成大部分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但每年双学士、硕士、博士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数也在增加,使得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的专业学历在提高。
四、 律师的自我认知
律师以其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利。在一般大众的眼里,律师的职责就是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正义等等。然而,在我国律师执业环境中,律师的地位不高,而且是在夹缝中生存。律师必须与多方主体打交道,一方面,必须与公检法机关处理好人际关系;另一方面,必须与委托人处理好关系,争取到客户的权,并且要让不够理性的当事人满意。在案件结束后,如果遇到当事人不肯交纳律师费的情形,律师还得妥善处理。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律师职业也许收入高,但缺乏相应的执业保障和社会地位。
从律师主体上看,部分执业律师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功利化。一部分律师都是基于功利化的动机而选择这一职业,偶尔有可能出现律师唯利是图的现象。二是法律信仰模糊。部分律师对律师职业的未来并不存在期待,对于法治社会抱有消极的想法,法律信仰模糊。
从整体上看,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律师文化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很少考虑律师文化的建设问题,或仅仅是形式主义。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的管理分工不明确。从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逐渐过渡到由行业自治为主,司法行政机关为辅,仍然存在分工不明的状况。三是执业环境欠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律师的合法权利会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相应的,也出现了一部分“死磕派”律师,这些律师在微博等平台曝光国家机关的不合法行为,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死磕到底。
五、参照群体对律师的影响
第一,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于各自职业角色有着不同的认知。从法学院毕业的法科生,从事的工作基本上是法官、检察官等公务员、律师或者公司法务等。因此,以法官、检察官为参照对象,更能深入挖掘律师文化的内涵。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官占据主导地位,法官对于自己的职业具有较高的评价,有时会认为律师职业素养不足,收入偏高而法官收入太低。检察官对于自己的职业评价也较高,在刑事案件中承担的职责,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对辩护律师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否定性评价。因此,与国外的辩护律师相比,我国的辩护律师需要承担多重角色,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担任辩护人的同时,还充当新闻记者、调停人等角色。
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构建的律师管理体制对律师的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律师执业资格的审批、律师业务拓展、律师违纪违规的查处等日常管理职能,而本应起到主要作用的律师协会,其行业自律职能相对较弱。律师协会作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附属部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有的律协甚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机构一起办公。与国外的律师协会相比,我国律师协会受律师行业成熟度不高的约束,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又反过来影响律师协会定位的科学性和现实中的准确性。
第三,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微妙的关系。律师期望当事人能委托自己为诉讼人,以增加其诉讼业务收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会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权利。然而,委托人有时却不一定完全信赖律师,委托人可能会出于防止案情扩散,掩盖自己的过错或者保护其他共犯的动机,不会将完整的案情全盘托出。这也体现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条款在我国尚未得到广泛且确实的传播和认可,使得委托人对律师留有余地。
第四,律师事务所逐渐发展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中介组织。部分大型律师事务所营业规模大,执业律师及法务人员数量多,法律事务分工较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一部分精通于办理某种案件类型,且在业内得到较好的口碑,具有足够的案源,另一部分尚未拥有足够的诉讼案源,因此属于“全包型律师”,不区分民、刑事诉讼或其他诉讼案件,任何案件都接。总的来说,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偏小,律师为生存而聚,为生存而散,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局限于物质利益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