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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
编:
乙方: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
编:
本债权转让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云海市订立:
鉴于:
1.甲方为***有限公司(增资前为国有独资公司,简称“海洋公司”。增资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惟一出资者,其合法拥有海洋公司的所有股权;
2.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海洋公司拟实施债转股;
3.根据甲方、乙方、海洋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海洋公司拟增资扩股,海洋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将在剥离相关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后核定为甲方对公司持有的股权,乙方对公司的债权将转变为其对公司持有的股权;
故此,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方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的名称、住所及组织形式
(1)公司的中文名称:云海海洋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的注册地址:云海大道122号
(3)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股东
公司由以下各方作为股东出资设立:
云海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
编: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
编:
第三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3.1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搞活市场增加经济效益,并确保公司债转股股东之股权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从公司退出。
3.2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海洋开发;海洋资源再生与利用;海洋产品贸易与进出口。
第四条
股东出资
4.1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千万元。
4.2
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云海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出资额:4000万元,出资比例50%;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出资额:4000万元,出资比例50%。
4.3
股东的出资方式
(1)对海洋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后作为甲方对公司的出资,其出资额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
(2)乙方享有的对海洋公司的债权转变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其出资额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
(3)各方同意,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的确认值与上述评估值有差别,则各方的实际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值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5.1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享有股权;
(2)依法获取股利/股息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权;
(3)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的权利;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5)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乙方除享有上述股东权利外,还有权要求公司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书》及本协议的规定按期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其他股东放弃就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5.3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3)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5)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5.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有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执行;对于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不执行前款规定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5
在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回购完毕之前,乙方依然就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包括已回购的和尚未回购的)享有上述股东权益,但其享有的分红权应于公司每次回购完成后相应递减。
第六条
股权的转让和/或回购
6.1
公司将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批回购乙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各年回购股权的比例及金额为:
(略)
6.2
公司回购上述股权的资金来源为:
(一)公司的全部税费减免和/或与其等额的财政补贴;
(二)甲方应从公司获取的全部红利;
(三)公司每年提取的折旧费的××%。
上述回购资金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分两期支付。
6.3
公司在全部回购乙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后,应一次性注销已被回购的股权。
6.4
若公司未能如期回购任何一期股权,乙方可在通知公司和甲方的前提下,向第三人转让公司未能回购的股权,甲方承诺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6.5
在回购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七条
承诺和保证
7.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债转股完成日止的期间内,甲方保证:
(1)公司将按照正常及合理方式维持并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的所有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2)公司的经营活动将不会对今后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不利影响;
(3)除已向乙方披露的负债以外,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其他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负债以及引起该等负债之威胁;
(4)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一切合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并协助办理必要的审批、登记手续;
(6)公司财务及经营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如有可能发生此类情况,甲方将在此做出声明,或在事发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资产管理公司;
(7)公司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将不会自行出售、出租、转让其任何资产,也不会将任何资产和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8)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任何可能对公司资产和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或事件,其中属于公司拟实施的举措将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公司的财务及经营若发生重大变化,或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并提出解决或处理的方案或措施。
(9)及时处理除上述条款所述之外的公司的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并保证不会因这些问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7.2
为保证公司的有效运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甲方应协助公司将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从公司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在债转股完成日,如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尚未完全剥离,则甲方应协助公司于债转股完成日后2年内将未能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从公司全部剥离出去。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未能全部剥离,则应相应核减甲方在公司的股权份额,核减的份额应等值于未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7.3
甲方应协助公司于债转股完成日后3年内全额收回由公司持有并被计入甲方出资资产的应收账款人民币300万元。如上述应收账款届时未能全部收回,则应相应核减甲方在公司的股权份额,核减的份额应等值于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的价值。
第八条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依出资比例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分别由股东会及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及其议事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确定。
第九条
公司的财务与分配
9.1
公司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9.2
利润分配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合作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据武汉市广电局局长吕值友介绍,此次签约仪式前。武汉广电和中信国安曾有过两次成功的合作。2003年11月。双方第一次合作,合资组建武汉广电网络公司。2005年12月,双方第二次合作。对优势产业资源进行整合。
当前,武汉市正全力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积极推进“三网融合”。作为主力军之一的武汉广电被寄予了更多厚望;另一方面,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广大用户对武汉广电网络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大环境大形势的挑战,武汉广电和中信国安在前期良好的合作基础上,决定进行第三次“牵手”。
据介绍,双方此次合作。主要是以武汉广电七个中心城区有线网络资产注入双方合资的武汉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在增资扩股壮大规模的同时,用市场化办法实现了“一城一网”的战略布局。届时,武汉广电网络总资产将达12亿元,网内用户达195万户。覆盖用户达300多万户,成为与北京、上海、重庆比肩的国内最大城市有线网络之一。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孙亚雷则表示。此次签约。不仅标志着武汉广电与中信国安集团的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同时,也将推动中信集团与武汉市的全方位合作,为武汉市的经济与文化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黄石电视台整合电视频道
本刊讯黄石电视台于年初对自办节目生产体系进行了调整,变更了三个自办电视频道的名称,将原来的新闻综合频道更名为新闻频道,将原来的都市频道更名为综合频道,将原来的公共频道更名为娱乐频道,并与北京光线传媒公司合办节目,保留了影视频道的名称,调整后的频道定位更清晰,形象更鲜明,结构更合理。
同时,对自办节目进行了大幅度的改版,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办好时政、民生和大型活动节目,对收视率不高的自办节目进行合并或停办,缩短战线,充实内涵,外树形象,提高节目的影响力和广告附着力,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以来,先后举办了“黄石新主播”主持人大赛、都市宝贝大赛、“3,15"三“十佳”评选活动,启动了欢歌热舞乡镇行、“唱支红歌献祖国”三省三市红歌大赛、“直播黄石”航拍等活动。于三月底正式推出了《垄上行》农业节目,受到了农民朋友的热情欢迎。
鄂州市广电集团找准着力点践行科学发展观
本刊讯 鄂州市广电局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以科学发展为动力,坚持学用结合,以学促用,边学边改的原则,突出实践特色,把学习实践活动落到实处,推动广播电视事业的创新发展。
4月11日,鄂州市广电集团按照《选拔任用干部条例》的程序规定及《鄂州市广播电视集团2009年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举行了2009年事业单位正职职位竞争上岗演讲,整个竞岗过程井然有序。取得圆满成功,共计29人次参加了13个正职岗位的竞争。这是鄂州市广电集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新机构体制,改革用人机制的第一步。
据悉,去年以来。鄂州市广电集团先后开展了思想大解放、调研等系列活动,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点放在深化改革、完善广电体制机制上。
《和谐孝感》在全国、全省展评中获奖
本刊讯 由孝感电视台承办的《和谐孝感――2009孝感市春节联欢晚会》最近分别在全国、全省展评中获奖:3月初,在由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办的2009全国春节文艺节目评选活动中,该晚会被评为全国春节文艺晚会好作品:4月19日,在由省委宣传部、省广电总台主办的第七届《春满楚天》全省地方春节文艺晚会展播活动的颁奖仪式上,该晚会获湖北电视文艺奖地方春节文艺晚会专项奖一等奖。
成宁电视台助公益行动情动鄂南
本刊讯 因连续三年资助一百多位贫困学子圆梦大学,咸宁电视台“助我上大学”公益活动在当地形成了一个极具影响力的公益品牌,并因此荣获咸宁市委宣传部主办的2008年度“感动咸宁“十大人物。
自2006年起。咸宁电视台公共频道联合当地一批企业,共同发起,连续3年成功举办了“荆楚啤酒・助我上大学”大型捐资助学公益行动。通过公开征集受助学生、联系自愿捐赠企业、实地核查资助对象、现场一对一爱心捐赠等方式,汇聚成一个公开、透明、有效的助学公益平台。
从2006年到2008年,“荆楚啤酒・助我上大学”公益行动,累计筹资50多万元,资助优秀应届大学生153人,成就了一个个炽热的梦想,形成了极具影响力的公益品牌。
本土艺术赢得满堂喝彩
本刊讯黄冈电视台2009年春晚“盛世欢歇 魅力黄冈”在第七届“春满楚夭”湖北省地方春节文艺晚会展播中荣获一等奖,舞蹈“天河放排”获得原创节目奖。
这台晚会确立了打造本土艺术精品的新思路,不断求新、求变。可概括为:一个主题、两个追求,三个特色。“盛世欢歌、魅力黄冈”是晚会主题;追求地方性、娱乐性、观赏性,追求联欢性、参与性和原创性;突出黄冈文艺的合力、突出节目编排的新奇、突出春节晚会的社会效果三种特色。最终这台晚会以本土艺术赢得满堂喝彩。
改革促进天门电视宣传质量大提升
王先生与林女士是夫妻,双方有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三室二厅房屋一套,当双方婚生子小王十岁时,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王先生提出离婚,林女士提出如果要离婚,上述房屋及儿子的抚养权归她,否则她不同意离婚。后经妥协,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屋赠予给儿子小王。随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王先生按约搬离了该房,但没有将该房过户到小王名下。几年后,该房列入拆迁范围,在处理拆迁事宜过程中,林女士与小王几次要求王先生协助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王先生因生意投资失败,欠债较多,其通过公证处向小王邮寄了一份撤销赠予通知书。小王无奈向法院提讼,要求王先生协助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对于本案,处理过程中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观点。
二、第一种观点
我国合同法赋予了赠予人任意撤销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为赠予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赠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虽然双方将房产赠予给小王时小王当时尚未成年,但是双方作为其监护人已为小王作出了接受赠予的意思表示。另外,这也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双方的赠予合同是成立的。因王先生享有任意撤销权,且该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其性质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范畴,符合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当王先生的撤销赠予通知书到达小王时,赠予合同即告撤销,该房产回复到未经分割的王先生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小王基于赠予合同要求王先生协助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因失去了权源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第二种观点
在双方赠予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从该赠予合同的形式分析,该房屋在赠予之前是王先生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王先生与林女士共同将该房产赠予给小王,该赠予合同的赠予人是王先生与林女士。因此,对于共同赠予的财产,王先生一个人是不能单方撤销的。在小王时,赠予合同依然有效。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在王先生赠予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王先生对于其享有的房产中的份额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样,小王的诉讼请求依然因王先生的抗辩意见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第三种观点
本案的赠予行为发生在王先生与林女士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在双方离婚过程中,王先生在作出赠予房产的表示的时候,应当足以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显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赠与本身就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是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之一。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予小王所有,实际是一种父母共同作出的单方赠予行为,是一种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具有一种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第1款 “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外,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所以王先生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即协助小王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法院应当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
五、评析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多边贸易;世贸组织;多哈会谈
一、世贸组织
WTO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目前有174个成员,其成员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停止自私保护主义的,它也担任场地讨论国际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在加入WTO之前,跨国公司的贸易关系受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约束 。
二、区域贸易协定
虽然世贸组织的目标是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有时是不能奏效的。正如我们都知道多哈会谈是成功的,主要的问题是农产品。由于这样的问题不能在多国谈判中得到解决,因此区域和双边的贸易协定应运而生。区域贸易组织在世界各地有许多种,例如欧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域贸易措施对美国是非常重要的,它通过签订区域贸易协定获得了大量的利益。布什政府时期已经签署了14个自由贸易协定,另外11个还在谈判中 。以多哈会谈为例,即使它失败,美国损失也很小,有一部分原因是它加入区域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和福利,我们可以把它作为一个小WTO的RTA ,他们都对国际贸易,其规模是不是一样大,基本上,他们有很多共同点。所以他们也有类似的承诺和成员的权利方面。然后,让我们看到RTA与WTO的一些细节。
三、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比较
区域交易和多边交易都需要谈判达成协议贸易的某些方面,如降低关税和补贴。但为什么如今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区域贸易协定呢?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的两个突出的热点。世贸组织是全球化的象征,而区域贸易协定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载体。 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迅速,20世纪90年代以来,甚至世贸组织的成立都没有影响到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多哈会谈开始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出现了33个区域贸易协定,其中21个是关于货物贸易,其余13个是对服务贸易。除蒙古外,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都至少是一个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区域贸易协定中成员国的交易量是整个世界贸易量的一半。区域贸易协定不仅源于欧洲,而且也是在欧洲得以固定。现在,亚太地区对签订区域贸易协定也变得非常活跃。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内容也不断充实。传统贸易协议的目标是把重点放在减少和消除货物贸易税和非关税障碍。现在的协议,不仅扩大到服务贸易,而且还制定关于投资、竞争政策、环境政策和劳动条款的规则。区域贸易协定的类型也成倍增加。一些国家已经有很多的经验,它正在寻找新的突破口。首先,它们不只是致力于与周边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定,而且还发展隔海相望国家的贸易协定 。例如,美国和新加坡。并且他们也想打造一个超级的大自由贸易区,例如美洲自由贸易区和欧盟 - 地中海自由贸易区。
与多边交易相比,区域交易更容易获得成功,因为它很容易在少数几个国家当中达成共识。这就是为什么贸易外交官喜欢区域协定的原因之一。在这里,我想谈谈多哈谈判,这是一次多边的谈判,即世贸组织活动。是什么导致了通话的失败呢?
要谈多哈会谈失败的原因,我们可以分析世贸组织(多边谈判)的缺点。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多哈会谈?它于2001年在多哈(卡塔尔首都)举行。其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消除贸易壁垒,特别是农产品的贸易壁垒,消除贫困,扩大国际贸易。自2001年以来,谈判时间表已经一推再推。主要的问题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补贴无法得到共识。
对于多哈会谈的失败,很多的参与者都是有责任的。对于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的关税已经很低,它要求欧盟削减农产品关税和大型新兴经济体,以减少对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障碍,但是美国自身只是提供了很少农业补贴改革。而美国宁愿选择达不成共识,也不想自己受到协定的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印度希望发达国家削减农业补贴和降低关税,但自身并不想降低其对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的贸易障碍。
很多国家宁愿区域贸易协定的另一个原因是,多哈(WTO)的承诺是不可撤销的,而双边交易则是灵活的,他们可以改变自己的承诺。
无论区域交易或多边交易,如果他们成功了,他们都可以有利于国际贸易。但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很明显,区域性协定只是影响少数几个国家,而多边协定影响所有成员。在多哈谈判中,任何一个贸易伙伴让步自动延伸到所有成员,这意味着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作出了承诺,那么这个承诺对所有其他成员都是有效的。但在双边交易,这样的承诺仅仅是在这两个国家之间是有效的。
地域性协定可以成为重新启动多哈会谈的催化剂,因为很多国家都意识到自己在多哈会议上没有做出的让步在区域性的谈判当中都做了。区域协定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整个世界也能得到应该在多哈会谈中得到的结果。以美国为例,布什政府签署了14个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许多人认为多哈会谈的失败造成美国的损失非常小,部分的原因就是它从众多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同样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因此,区域贸易协定的不断增多同样会加速世界贸易的自由化进程。
参考文献:
劳动合同增资协议书
甲方: 【】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为:
鉴于:
1、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乙方持有其【】%的股权。工商注册号为:【】;经营范围为:【】。
2、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登记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工商注册号为:【】;经营范围为:【】。甲方有意在C所从事的【】领域进行发展,故拟对C进行增资。
3、丙方系【】行业的专业人士,有意在C所从事的行业进行发展,故拟对C进行增资。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对C增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增资
1.1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对C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后,C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万元。
1.2本次增资完成后,C的股权结构如下:
1.2.1甲方出资【】万元,占C注册资本的【】%;
身份证号为:
2.增资方式和增资时间
2.1本协议项下的增资方式为:
2.1.1甲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进行增资,实际出资【】万元,其中【】万元作为其对C注册资本的出资,【】万元进入C的资本公积;
2.1.2
2.2甲乙丙三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3日内,将承诺的现金增资资金汇入C的帐户。
3.经营管理机构
3.1甲乙丙三方同意,在各方增资后,C的董事会成员人数调整为【】名。其中董事候选人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交由C股东会选举。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出任。
3.2甲乙丙三方同意,在各方增资后,C的监事会成员人数调整为【】名。其中监事候选人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另一名非股东代表监事由C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乙方委派的监事出任。
3.3甲乙丙三方同意,在各方增资后,C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两名,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财务总监一人,由甲方推荐。
4.增资手续的办理
4.1增资完成日起【】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当促使C聘请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验资报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C的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2增资完成后,本协议各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C章程的规定,重新向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5.承诺和保证
5.1甲方之承诺和保证
5.1.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5.1.2甲方自愿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对C进行增资;
5.1.3甲方拥有全部权利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5.1.4甲方保证对C进行增资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履行本协议;
5.1.5甲方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5.2乙方之承诺和保证
5.2.1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2.2乙方自愿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同意甲方及丙方对C进行增资;
5.2.3。
5.2.4乙方保证其就甲方及丙方增资的有关背景及C的实际现状已做了全面、充分、真实的披露。
5.2.5乙方同意甲方及丙方对C进行增资而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没有违反乙方股东之间或与第三方之间原先的任何协议之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和限制。
5.3丙方之承诺和保证
5.3.1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3.5乙方同意甲方及乙方对C进行增资而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没有违反乙方股东之间或与第三方之间原先的任何协议之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和限制。
5.4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各方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6.违约责任
6.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6.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5条承诺和保证,因此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应赔偿有关当事人全部损失
6.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5条承诺和保证,应当向有关当事人支付违约方本次承诺增资款总额的【】%违约金。
6.2本条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方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7.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7.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7.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致的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三十日内不能就争议协商解决,本协议各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讼。
8.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9.其他
9.1本协议由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9.2本协议一式正本七份,甲方及乙方股东各执一份;副本若干,备置于C或其他有关部门。
[签署]
甲 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 方:
丙 方:
劳务派遣合同补充协议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现就双方在执行劳务派遣过程中相关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劳务派遣的工种、用工数量及用工期限
甲方使用派遣人员的工种及用工数量:工种为 等,共人。
二、劳务派遣过程中双方的职责及权限(详见附表)
(一)甲方职责及权限
1、负责对具体用工标准及条件提出要求,对上岗人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对派遣人员有推荐权、最终使用权和分配建议权。
2、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分配、统计、日常管理、考勤与考核,并对工作质量进行评定。
3、负责指导派遣人员按劳动安全规章进行工作。
4、负责乙方委托甲方的其它事宜。
5、负责向派遣人员发放劳保用品。
6、对乙方向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建立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关系等情况有监督权。
(二)乙方职责及权限
1、负责按甲方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并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劳资、人事和社会保险管理。
2、配合甲方对派遣人员实施组织管理、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并协助执行考勤考核结果,落实对派遣人员的收入分配。
3、负责劳动纠纷、工伤事故的协调处理。
4、配合甲方回收和管理劳保用品和各项资质证书。
派遣双方责任明细表
责任方
项目
甲 方
乙 方
员工招聘
协助招聘
信息、用工手续申报、组织招聘
录用、调配和辞退
决定录用、辞退人员
办理录用、辞退手续
劳动合同
签订
岗位合同
签订
档案
托管
日常管理
生活和事务管理、协助执行考勤考核结果
奖惩
落实奖惩
协助
福利待遇
负责标准制定及发放
协助
个人所得税
协助
劳动纪律
实施检查并负责执行
协助
劳动保护
负责落实
协助、监督执行
用工年鉴
负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事务
协助
负责处理
培训
岗位技能培训
公共职业道德培训
职业技能考试
协助
联系、报名、组织
暂住证等
协助
负责办理
协助
宣传教育、证件审核
证明材料(结婚、生育、升学等)
协助
出具证明材料
工伤事故
协助
向劳动部门申报、负责处理
三、派遣人员派遣费结算(按综合计算工作时制计算)
1、派遣人员劳务费构成:基本工资+加(夜)班工资+奖金+其它
2、派遣人员缺勤时,甲方按派遣人员缺勤时的当日拟发工资标准计算扣减工资。
四、社会保险
乙方为派遣至甲方的派遣人员从派遣之日起办理个体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养劳保险缴费档次为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7%。
五、减少派遣人员一次性违约金费用结算标准
在派遣合同期内,因甲方原因减少使用乙方派遣的派遣人员,甲方应在减少派遣人员的当月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费用,违约金费用标准按派遣人员在甲方连续提供劳务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费用,提供劳务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六、在次月25日前,由甲方将当月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服务费、社会保险费及一次性违约金费用等)转帐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同时将发票及收据交付甲方。
甲方(借款方):×××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 ×××市×××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乙方(贷款方):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市×××路××号×××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丙方(担保方):×××
法定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由丙方作为担保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各方同意:
1、借款金额: 万元(大写: 万元;本协议中的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2、借款期限: 年,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如果乙方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提出债转股要求,全部借款于到期日一次还清。
3、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每年按借款额的 %计算,并由甲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
二、各方同意,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将该项 万元债权转为在甲方的 万元出资或股份(即本协议中所称的“债转股”):
1、甲方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
2、甲方拟进行增资扩股,变更注册资本时;
3、借款到期时,但乙方须在借款到期前、即 年 月 日前的一个月内提出债转股要求。
三、乙方提出债转股时,在甲方付清应付资金使用费的前提下,转股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1、甲方目前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其有形净资产经各方协商,确认为万元。
2、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不超过万元(包括 万元),则债转股时不考虑甲方的无形资产价值,因此乙方在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 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3、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在 万元(包括万元)以上,甲方的无形资产确认为万元,则甲方的无形资产和净资产按万元计算,因此乙方在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 %;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4、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介于万元与万元之间,各方确认的甲方的无形资产在 ~ 万元之间,因此乙方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 万元所占甲方注册资本的比例按下式确定:占甲方注册资本的比例=( -甲方的净利润/ )÷ × %;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5、如果在增资扩股时,甲方的财务报表不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则以增资扩股时上一个月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累计净利润换算为全年净利润为基准。
四、甲方进行增资扩股时如果乙方提出债转股要求,甲方应按当年资金使用月份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支付应付的资金使用费,并在乙方出具债转股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
海富投资于2007年11月2日依约向甘肃世恒缴存了出资款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14万余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885万余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但甘肃世恒2008年度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而在增资协议中,2008年,甘肃世恒的净利润如果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甘肃世恒则应对海富投资予以补偿,海富投资依据协议要求甘肃世恒补偿1998万元,甘肃世恒予以拒绝。
随后,海富投资将甘肃世恒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甘肃世恒进行补偿。
审判产生争议
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判定增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无效,驳回海富投资的全部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海富投资承担。
海富投资上诉到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甘肃省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但增资协议提到的“甘肃世恒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甘肃世恒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不一致,也损害了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甘肃省高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甘肃世恒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要求甘肃世恒返还这部分资金和利息。
海富投资、甘肃世恒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之间的赔偿约定,使得海富投资的投资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甘肃世恒的经营业绩,损害了世恒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这部分条款是无效的。但海富投资与香港迪亚的赔偿约定,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本案号称PE对赌第一案,对PE投资有着重大影响,相信每一个PE参与者或律师在制定相关条款时都会从该案得到警示。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是PE领域和并购领域经常使用的保护投资方(并购方)的手段,它可以降低投融资双方(并购双方)因信息不对称给投资方(并购方)造成的风险,降低尽职调查的难度,缩短投资周期(并购周期),同时,对赌协议也是对企业管理层非常有效的激励手段。对赌在实践中通常是比较有效的,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探讨并不多,大多数对赌协议基本上都得到了遵守。
违反公司法
本案其实并不复杂,法律虽对对赌协议效力无明文规定,但其实三级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其依据的均是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和公司法的法理。
以笔者对公司法的研究和理解,股东在增资时虽和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但股东和公司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股东在签订增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后,需要履行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法的法理,出资义务往往不能附加条件,不能以非法或貌似合法的手段抽逃出资。公司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经济主体,不仅承担着为股东获取利润的责任,而且承担着为社会提品和服务、为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责任,所以,各国公司法除大量授权性规定外,均有相当数量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说,公司法是公司自治和强制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部门。在涉及公司自治的范畴,股东和公司签署的协议一般是会被法律支持的,但涉及到强制性规范的范畴,股东和公司签署的协议需要接受司法审查。
具体到本案,海富投资入资甘肃世恒,股东和公司的对赌协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法法理,其实就是附加了出资条件,赋予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变相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条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说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就丧失了这部分财产权,转化为对公司享有的股权,这部分财产是需要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股东是需要承担经营风险的,从上述对赌协议可以看出,海富投资这部分出资是附加条件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予以收回,这样就模糊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界限,而且旱涝保收,股东不承担经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海富投资和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显然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股东涉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以上公司法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对公司分取股利是有严格规定的,海富投资和甘肃世恒对赌协议使得股东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利益,无论公司是否盈利,无论是否已提取公积金和弥补亏损,均可以以补偿的方式获得超额利益,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的规定,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强调公司的股东应该同股同权,公司在无利润的情形下对部分股东进行补偿也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海富投资和甘肃世恒对赌协议使得股东通过补偿的方式获得相对固定的利益,其不具备公司法上的效力,其性质上属于变相的抽逃出资。
再来看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同样对股利分配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与公司法“无利润不分配”、“同股同权”等原则是一致的。
《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就是“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海富投资和甘肃世恒对赌协议与上述公司法原则相冲突。
三判的依据
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增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无效,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股东和公司的对赌条款无效,但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认定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股东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直接一刀切判决整个对赌条款无效属错误判决,同时,对赌条款无效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并没有认定。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承认对赌协议效力,同时对一笔投资进行了人为分割,认定一部分为投资,一部分为借贷,并无法律依据,另外,本案显然并不符合联营合同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股东或合伙人投资企业但不参与管理,为规避风险,于是约定每年分取固定红利,笔者也曾办理过类似案例,但这与公司法“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权利平等”,以及与合伙企业法“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共同管理”等法理相违背,故实践中大量的判例均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但笔者认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其实是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量,因为企业之间不允许资金借贷,故不能承认企业之间采取这种规避措施,对合伙及联营作这种认定未尝不可,但对公司进行借贷认定并不合适,因为这种认定与公司的有限责任及“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相冲突,侵犯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违背了股东和公司的本意,故对这类投资不应认定投资无效,而应认定固定收益条款无效即可。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最高院的判决是适当的,其将对赌条款分成两部分,其中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因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法法理,认定为无效,但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保护。
目标公司: 【 】公司
创始股东或原始股东:指本次投资前公司的股东
投资人:【 】
本意向书所列条款仅为各方确认投资意向所用。除下述“保密”和“排他性”条款中所述内容外,其他条款对各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一、公司业务
开发【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在线XX服务产品】。
二、投资金额及公司估值
在公司满割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人出资【500万】,投后占比【10】%。对公司的投资后估值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割的先决条件
交割的先决条件应列示于正式的法律文件之中包括:
1公司在本轮投资协议签署前,投资人认可的全部核心团队已经到位且全职加入。
2投资人对于公司及其业务所进行的业务、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感到满意;原始股东应尽力配合投资人进行上述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安排客户会面,提供相关合同以及公司的法律文件和财务资料等。
3公司取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和完成必要的政府备案手续。
4创始股东应向投资人递交本轮投资完成后未来12个月公司的详细产品研发规划、推广规划和公司的预算方案(“业务计划”),并且上述业务计划获得投资人的认可。
5正式的法律文件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和由原始股东以及公司的关键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和聘用协议。
四、投资人权利
1优先清算权
在“清算事件”发生的时候,投资人可优先于公司的原始股东优先获得其对公司投资金额的【100%】倍的清偿。在投资人收到上述【100%】倍的清偿后,投资人与公司的原始股东可以根据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再分配。清算事件的定义应列于本次融资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其主要包括:
a)公司因破产、解散、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而进行清算;
b)公司被并购、公司重组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改变;
c)出售或者转移公司50%以上的股权;
公司进行上市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重组并不被视为“清算事件”。优先清算权将在公司上市时终止。
原始股东同意采取灵活的方式实现上述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权,具体的操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原始股东向投资人进行无偿捐赠。
2优先购买权、跟售权及领售权
对公司的增资(“公司增资”)或者任意股东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投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优于原始股东和其他股东获得上述公司增资及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投资人放弃或者没有完全认购上述公司增资或转让股权,对于剩余的增资或者转让股权,原始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原始股东不能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权益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除非投资人也能够以其持股比例根据原始股东相同条件参与上述转让。该项权利在公司上市时终止。
在公司上市之前,持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表决同意出售公司,其他公司股东应同意该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权。
3反稀释
公司不得按照低于投资人本轮增资的认购价格(“本轮增资价格”)进行增资。即使取得投资人的同意,若公司增发股份且增发价格的估值低于本轮增资价格时,则公司应将本轮增资价格调整为贬低后的增资价格,并据此计算投资人应持有的调整后的股权数额。就差额部分,公司应该向投资人以象征性的价格增发股权或者原始股东以象征性的价格向投资人转让股权。但下列情况除外:1)公司执行员工期权计划;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回购
自本次融资完成之日起第5年底,公司没有实现合格的上市或者被收购,或公司届时没有完成投资人认可的新一轮融资,则投资人保留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回购价格是:
回购价格=投资金额*(1+8%)^t (t是指“从签署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至签署回购协议之日为止的年份数。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原始股东回购以其在本公司的股份/资产为限。
若因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违背职业道德、法律规定,对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则原始股东须偿还本金并加上每年30%的复利。
5保护性条款
本次投资的正式法律文件应当含有在类似性质的交易中惯常的投资人保障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于下列决议需要投资人批准:
a)修改或者变更投资人持有的股份的权利;增加或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公司的资本结构;或者为购买或认购公司的资本而创设或授予任何权利;
b)更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c)公司上市或发生任何兼并、其他公司重组、控制权出售或者任何把公司的全部或者实质性的全部资产或业务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人的交易;
d) 设立任何合伙公司或合营公司(除了针对产品或者业务联合开发或联合营销的惯常合伙安排以外),且公司据以发生了总额超过人民币25万元(或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的给付义务;
e) 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交易;
f) 决定公司董事的薪酬,或者批准任何员工每年薪金总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
g) 任命或罢免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h) 任命或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司的会计政策或批准公司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i)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者财产分配;
j) 批准或修改公司的年度预算、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
k) 向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贷款或提供担保;
l) 导致公司解散、歇业、破产或者清算作出决定。
6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原始股东任命2名董事以及投资人任命1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会议应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投资人指定的董事有权任命出席董事会议,且应获准参加所有的董事会会议并代表董事投票。
五、员工期权
原始股东承诺,在本次投资交割完成后,公司将设立占注册资本金【15%】的员工期权(“员工期权”),主要用于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顾问等的期权激励。
六、排他性
在签署本意向书之后,公司同意在本意向书终止之前,公司及其股东、董事、员工等在未获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采取行动征求、支持任何有关公司股权融资的第三方请求、建议和要约。
七、保密
本意向书涉及各项内容均为机密信息,若非法律要求,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投资人和公司有权向第三方或者公众透露其对公司的投资的存在,但不得披露投资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八、有效期
除非各方以书面形式签字延期,否则本意向书将在下列两项中较早发生的一项发生时终止:(1)签署本次投资的正式法律文件;或者(2)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30个自然日。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意向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与本意向书有关的或者各方在履行本意向书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在一方将其有关争议意见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后60天内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或仲裁)。
投资人代表签字:
日期:
关键词: 股份制企业;并购;定向增发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1-03 -02
一、前言
2015年我国股市遭受重创,创单日8%的最大跌幅,上市企业融资出现困境。定向增发作为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再融资的一项制度创新,越来越受到公司和投资者重视,为实现企业大股东和投资者双赢局面创造可能性。
二、定增的概念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私募行为,它与配股、公开增发构成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三大重要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定向增发已是一种成熟的融资方式,而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有着巨大的差距。
三、定增推演分析
在定向增发推演分析时,我们假设A公司为一家股份制公司,公司持续经营的初始状态是公司拥有总股本2000万股,净利润800万元,本文作出两个假设进行比较,如下所示:
(一)假设A公司的市盈率P/E为25倍,定增3轮
通过上面表1,可以观察到,在第一轮定增中,每股定价10元,定增资产估值1500万元,定增资产带来净利润150万元/年,按10倍P/E定增150万股。第一轮定增完成后,定增的150万股价格增值到1650万元,增值150万元。在第二轮定增中,参考第一轮定增后的股价为每股11元,定增资产估值1500万元,定增资产带来净利润150万元/年,按10倍P/E定增136万股。第二轮定增完成后,原第一轮定增的150万股价格增值到1800万元,增值300万元;第二轮定增完成后,第二轮定增的136万股价格增值到1632万元,增值132万元。在第三轮定增中,参考第二轮定增后的股价为每股12元,定增资产估值1500万元,定增资产带来净利润150万元/年,按10倍P/E定增125万股。第三轮定增完成后,原第一轮定增的150万股价格增值到1950万元,增值450万元;第三轮定增完成后,原第二轮定增的136万股价格增值到1768万元,增值268万元;第三轮定增完成后,第三轮定增的125万股价格增值到1625万元,增值125万元。
(二)假设A公司的市盈率P/E浮动,定增3轮
通过上面表1,可以观察到,在第一轮定增中,每股定价10元,定增资产估值1500万元,定增资产带来净利润150万元/年,按10倍P/E定增150万股。第一轮定增完成后,定增的150万股价格增值到1650万元,增值150万元。第二轮定增中,每股定价11元,定增资产估值1500万元,定增资产带来净利润150万元/年,按10倍P/E定增 136.36万股。第二轮定增完成后,定增的150万股价格增值到2165万元,增值665万元;第二轮定增完成后,定增的136.36万股价格增值到1968万元,增值468万元。第三轮定增中,每股定价14.43元,定增资产估值1500万元,定增资产带来净利润150万元/年,按10倍P/E定增 103.95万股。第三轮定增完成后,定增的150万股价格增值到2745万元,增值1245万元;第三轮定增完成后,定增的136.36万股价格增值到2495万元,增值995万元;第三轮定增完成后,定增的103.95万股价格增值到1902万元,增值402万元。
四、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们可以发现,第一种假设,定增过程中P/E值保持不变;第二种假设,P/E的值浮动,并购中企业定增资产估值固定。在并购谈判中,双方能否就P/E的值达成一致,继而力争解决定价问题、定增回购问题是困扰企业并购能否顺利进行的主要问题。
(一)定价问题
1. P/E
市盈率(P/E)是股票价格与税后每股收益比率。股份制企业在定增过程中,并购双方应确定市盈率的大小。在A公司定增推演中,无论是固定市盈率还是浮动市盈率要能够符合资本市场实际操作要求。A公司在并购谈判中,明确对市盈率(P/E)的认知,一般情况,市盈率随着公司的业务特征不同而存在差异,处于上升周期的朝阳行业一般有较高的市盈率,为此,在比较市盈率时,不能不加分析地简单比较。
2.定增资产估值
在A公司定增推演中,定增资产估值固定在1500万元,在实际谈判过程中,评估定增资产价值往往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折价或溢价,推演以1500万元定增,只是理论上的推敲,在并购中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定增资产估值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选取什么方法评估定增资产价值、定增多少份额、何种定增方式等等,定增资产估值是解决定价问题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并购双方能否达成共识的关键所在。
(二)定增回购问题
1.回购方式选择问题
A公司定增推演应考虑“增发出去,回收回来”问题,这也是并购合作协议能否签署的重要一个环节。回购方式可以选取多种定增回购方式,争取提高并购成功的几率。A公司可以通过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获取实现定增回购的资本,无论并购者以何种方式筹集“本钱”,双方须达成共识,一旦 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选取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同时,约定回购的时间、数量等问题,以保证并购工作圆满开展。
2.回购保证金问题
当A公司实施定增计划时,并购双方就定增资产评估价值达成共识,为进一步顺利推进谈判,就牵涉到回购保证金问题,A公司与被并购方在回购协议中如何约定解决保证金问题处理办法,包括保证金保管、违约保证金支付等是定增时需着重思考的问题。
五、对策
(一)利用第三方机构合理定价
针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情况选取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清算价格等方式进行价值评估,解决资产定价问题。
1.A公司确定市盈率P/E时,要详细了解公司市盈率变动的影响因素,包括资产负债率、每股收益增长率、控股股东等,这些因素都与市盈率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为此,可以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或者两者混合方式的基础上,选取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方式,合理解决市盈率P/E问题。
2.在定增资产估值问题上,并购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展开尽调,对并购对象的财务层面、法律层面、业务层面进行调查与核实,从而对资产合理定价,同时约定双方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认可。在双方达成资产估值的基础上,商谈具体定增份额、定增方式,推进并购工作。
(二)签订对赌协议
为达成并购,A公司可以与并购标的签订对赌协议,通过合理设置对赌筹码,对于定增后产生的不确定情况进行约定,应注意考虑如下两方面:
1.考虑“增发出去,回收回来”问题办法,这是对赌协议需要体现的重要内容,也是并购双方达成定增并购的关键所在。不仅如此,这也会对并购双方进行一个很好的约束,一方面避免A公司出现“打白条”现象,保证在经营期间能够履行承诺,打消被并购者的疑虑,另一方面,在约定回购股份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并购标的不能要求并购方提前并购,保障了并购方的利益。在双方达成“增发出去,回收回来”问题办法时,应本着“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对对赌筹码合理分析,尽量切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2.约定回购保证金事项。并购双方可以就回购保证金问题达成共识,设置双方能够接受的保证金金额,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保障保证金的安全性。A公司在回购保证金事项上和并购标的协商,一旦因一方未履约触到约定的底线,如何解决纠纷,妥善处置这部分保证金,约定回购保证金事项,是对回购工作的有力补充。
六、结论
股份制企业为顺利实现并购扩张,提升企业价值,应充分利用定增这一金融创新工具,解决好定增的定价、资产估值等问题,本着“合作、双赢、求是”的原则,为公司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在未来市场上获取更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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