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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 要]经济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针对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若干建议。
在我国,应用型本科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应运而生。为培养出适合社会与市场需要的应用型本科人才, 在专业方面下功夫必不可少, 而其中作为向专业方向发展的专业基础课的地位也是至关重要, 在学生知识能力构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目前,专业基础课已成为制约专业延伸、发展的瓶颈。如何推动专业基础课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改革,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经济法课程作为高校的专业基础课, 面向除法学专业以外的大多数专业本科生开设,是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工学等专业的必修课。由于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各高校尤其是应用型本科高校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在教材编写和教师培养上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不容否认的是,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改进,以适应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
一、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定位不准确,内容欠缺针对性
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很多,比如国际贸易类、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类、金融类等。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需要有所侧重,更不同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经济法的教学名称和内容设置上与一般的法学本科专业相近似,即使有所改动,也只是法学专业课程的压缩版。在教学实践中,教师也容易忽略不同专业学生的差异性,对不同专业学生讲授相同的内容,忽视学生的需求,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二)教材选用不合理,缺乏专业适用性
目前,市面上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版本繁多,但很多都缺乏专业适用性。比如,有的教材只是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罗列,缺少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和应用;有的教材涉及面过广,重点不突出;有的教材只是纯理论分析,缺少相应案例。而教师在选用教材的时候也不够慎重,不同专业往往选用同一种教材,在教学的过程中又往往按照自己的讲义进行授课,导致教材成为摆设,学生缺少课下进行预习和复习的范本。
(三)教学方法欠缺灵活性,考核方式陈旧
目前,高校传统的经济法教学多以讲授为主,教师往往只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在教学方法上也不重视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丰富但抽象,理论性强但又需要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如果只是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很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学生也只是被动地接受,为了完成任务或修满学分,很难真正地参与到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中来。
另外,经济法的考核方式也较为陈旧,多以试卷为主,题型稳定。而学生往往为了得高分,只是在备考时对所学内容进行强化记忆,不利于思维的开拓,很难达到期待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对象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高年级开始,学生在学习过法理学、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后才能学习经济法课程。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第三、第四学期,甚至在第一学期开设。许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都没有学习过基础的法律知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花大量的时间去解释法的基本知识、法律术语,加大了教师的教学难度,而学生在学起来也较为吃力。
二、对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根据专业需要,调整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涉及内容众多,教师在有限的学时内不可能将全部知识一一讲解,因此可以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有选择有侧重地进行介绍。针对不同的专业,结合其专业特色选取不同的章节进行重点讲解。例如,对于财务会计类学生,可以重点讲解《会计法》、《税法》,并可以和会计师等考试相结合;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可以重点讲解《合同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对于人力资源专业学生,可以侧重讲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侧重讲解《公司法》等商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在同一结构体系下与不同专业结合并有所侧重,使基础课融入到整个专业知识体系中,才能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向,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二)合理选择教材,凸显专业适用性
教材对于大学教学至关重要。教材的选择:一要有利于教师授课;二要可供学生自学。目前,经济法的教材很多,有适用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教材,有专门为财经、管理类学生编写的教材,还有适合各种资格考试的辅导用书。因此,教师在选择教材的时候要多比较,针对不同的专业特点,选择不同的教材。同时,在进行选择时还要关注教材的质量。一是要选择最新的经济法教材,能及时反映我国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二是在选择的内容上,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要选取实际应用型的教材,特别是有大量典型案例支撑的教材。这样才会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增强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材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课程改革的成功与否。
(三)改良教学方法,改革考试方式
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整个教学改革的关键环节,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而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尝试将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结合。针对应用型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重点采用以下方法:
1.案例法
案例法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法,可以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实践能力。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如果只是单纯地分析法理、罗列法条,学生会觉得难以理解且枯燥无味。因此,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切勿照本宣科,使学生丧失对本门课程的兴趣。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引入大量的案例,对现实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也十分关键。教师要选择有针对性、代表性、启发性的案例,确保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课堂讨论法
课堂讨论是师生进行沟通的有效方法, 每一次课,可以选取一个当前与经济法有关的热点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并让每组同学推荐代表将讨论结果进行总结汇报。在这一环节,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学生提高其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在组织讨论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丰富学生的直观经验和感性认识, 启发学生对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和概括。最后,还要注重组织和引导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总结,使学生的讨论有始有终。另外,也可以让学生自己选择感兴趣的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作为大学教师,除了给学生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和学习能力,启发他们延伸和加强课堂学习的内容。课堂讨论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
3.多媒体教学法
目前,在各高校多媒体设备已经普及,教师在教学中应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新型教学手段,将有关经济法的典型案例以视频等多种形式直观地传递给学生。这样,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同时,还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一定的改革,加大实践环节在期末分数中所占的比例,使学生在课堂讨论和实践操作中的表现在期末成绩中都有所体现。
(四)调整教学计划,适应非法学专业学生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开设经济法课程之前要先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最好在高年级进行开设,如大三的第一学期、第二学期。高年级的学生理解能力较强,学习目的也较为明确。另外,针对对不同专业、不同的教学对象开设的学时也应有所区别,如对经济管理类的的学生可开设54学时课时,对工学类专业的学生可开设36学时课时。教师针对不同的授课时数和内容,可灵活把握,张弛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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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同质化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有人说过: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实践是正确的,那么理论就没有意义。为什么要在理论上浪费时间,而不把时间用在探索实用技术上呢@?如何区别培养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我们的社会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学家”还是“律师”?这可以从《耶鲁报告》得到启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没有相关理论知识的人实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起航;没有欧几里得原理相关知识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没有学过化学理论的染工可以调制色彩。但这样的劳动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狭窄的职业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拥有更加广博科学知识的人的持续监管。如果他想冒险超越既定规则,而没有现成理论做指导,就会盲目、胡乱地工作;通过长期实践,他可能已经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但业务计划的安排、机械工程的新组合、技术的发现和改进等却通常来自经过更高级和系统培养的人的思维。”也就是说我们既需要精于实践、掌握熟练技术的操作人员,即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又需要精于理论且以研究为主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就是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
关键词:法学论文开发;小块知识单元;知识组织
高校学报法学论文的开发性知识组织,是指选择高校文科学报上发表的法学论文为知识群,通过对知识群的科学开发,以论文中的各个小知识团块为单元切挖出精炼的小知识块,然后进行小知识块的标引,在适用工作平台(软件)上组织成各种开发性知识集成系列等知识开发组织工程。如以韶关学院学报2007年法学类论文为例的开发性知识组织,是时段性专类论文的开发性知识组织工作。韶关学院学报在2007年共刊发法学方面论文42篇,可开发成250多个小知识块,组织成许多开发性知识集成系列。积极搞好高校学报法学论文的开发性知识组织,能有效促进学报的信息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法学论文的教研参考作用。
一、知识开发组织平台的选用
法学论文的知识开发组织,首先需要选择一个适用的软件系统以作构建平台。目前,国内较好的资源整合系统有: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开发的跨库集成检索系统(CSDL)、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研制的异构数据库统一检索平台、清华同方的异构数据库统一检索平台USP和TRS数字图书馆资源整合门户(TRS IIP)、浙江天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宇异构资源统一检索平台等,可供选择。特别是经过改造的“维普期刊全文数据库”所用软件,就是一个很好用的工作平台。
在软件系统的选择上,应重视两个方面。首先,所选软件系统建库的简易性,如快速扫描、自动识别、多格式自行转换等功能要突出,使得资源库的建设能较轻松、快捷、有效地进行。其次,组建起来的专类论文开发性小知识块资源库应有很好的层次感,能直观地表现出知识资源的有序组织层次。再次,所选软件系统构建起来的资源库应有利用的便利性,具有较好的检索功能,方便读者简单、快速、有效地进行知识的查找与获取。这点是更要重视的特性。
二、高校学报法学论文的开发方法
文献知识资源开发已经提了很久,做了很多,但成效就是不显著。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开发出来的知识产品质量不够高,无法使读者与用户完全满意。要从法学论文中开发出高质量的小知识块(产品),开发人员熟练开发技巧并了解法学知识很有必要,这是技巧之外的大技巧。高校文科学报中的每篇法学论文都有若干个专用小知识团块,从法学论文中作小知识块开发,应根据法学论文的专用知识团块分布状况进行切分,然后提炼成精致的小知识块。例如作者黄瑞栋的《建立刑事和解不捕制度的构想――以检察业务为视角》一文(7202字符数),可以开发成16个小知识块:(1)刑事和解的定义(小知识块的标题,下同)――“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从中斡旋,加害方和被害方直接商谈,就加害方的刑事责任及其民事补偿达成协议,以解决刑事纠纷的活动”;(2)刑事和解的起源――“刑事和解于上世纪六、七十年端于北美,随后,德国、俄罗斯、新西兰等国都在法律中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对有效解决刑事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法学论文的小知识块开发分三步:第一步,对知识小团块进行切分。辨别知识小团块先要识“块”,识别文中知识小团块的分界线才好分块。一般对有4级或3级小标题的按小标题分块;只有2级小标题的或无小标题(只有“一”“二”等)的,需认真阅读分析论文后根据知识组合团块分块。法学论文的小知识团分块,可运用相关的分块诀窍:论述性的论文多数按段、节划分;说明性的论文多数按列或项划分;方法性的论文多数按套或种划分;评论性的论文注意按论点划分;技术方面的论文注意按用途划分等。认清各知识小团块之间的分界线后,即可按分界线切分知识小团块。第二步,对切分出来的知识团块进行“瘦身”提炼。从文中切分出来的知识分块,大多数都要进行“瘦身”处理。特别是有些以文中的某段文或某两段文作知识块的,经过再提炼后才能成为精炼的小知识块(精品)。知识分块的再提炼,就是要运用编撰文摘的技巧,把其中主要的内容摘录出来,丢弃那些次要或不用的部分。进行法学论文开发知识块的“瘦身”提炼,需要坚持最小化原则与性质不变原则,即应把法学论文提炼成各种最小的专用知识块(单元),并使最小化的知识块能保持其原有的含义、性质。第三步,小知识块的组合(知识重组)。经提炼出来的知识内容,有些只作累加起来即可成为适用的小知识块(成品);好的一部分得由摘编员通过使用关联词连接成有序、通顺的知识小块。上例中的(1)(2)都是无小标题的小知识块开发,(3)至(16)都是经提炼与组合后产生的小知识块(片断)。原文中(16)部分共有533个字符数,经提炼与组合成256个字符数的小知识块(见上例)。进行法学论文的知识开发,要求开发人员既要掌握相关的开发技巧,也要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掌握开发技巧,能提高开发速度;而掌握法学知识,才能更好地进行文中小知识团块的划分,开发出高质量的小知识块。
三、高校学报法学论文开发性知识的组织
开发性专题知识小块数据库不宜采用分类号作知识小块的分类组织,以多级主题词系列作按主题词分类组织是个好方法。此法很适合开发人员有效开展知识小块组织工作,由此法组织起来的小块知识资源库也非常便于读者的检索利用(符合读者的检索习惯)。
进行法学论文开发性知识块的组织,主要是对小知识块的标引,即根据各小知识块的内外特征,特别是其教学特征,经分析、归纳后赋予其特定标识的过程。人为的小知识块标引,有人为地手工直接多项标引与人为地设计专用软件作机读自动化专项标引等形式。小知识块的主要标引项目包括题名标引、主题词标引、关键词标引、功用词标引、作者标引、时序标引、出处标引等。其中较难的是题名标引与功能词标引。小知识块的题名标引,可选择原文中某级小标题为题名,也可通过修改原文中某级小标题后得到修改题名,更多的是根据小知识块的中心内容给出一个新题名。功用词标引,即把小知识块所含的各种功用以简洁的词语标引出来。小知识块的功用词标引,主要由标引人员完成,但也应给权限允许用户在使用中作功用词标引。另外,要重视主题词的标引,小知识块的主题词应与专题数据库的页面设计词相对应。例1,对作者黄瑞栋所撰《建立刑事和解不捕制度的构想一一以检察业务为视角》一文中开发小知识块“(10)我国刑事和解不捕的人文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制理念一直是遵循‘德主刑辅’的刑罚观,德治、礼治成为法治的基础和辅助,并共同构成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追求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绝大多数人的心愿,重视道德等非法律因素在解决刑事纠纷中的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向传统价值观的回归,使司法能重新获得
道德的支撑。再从社会层面来看,刑事案件的‘私了’长期存在于民间,这种亚文化状态更容易为以农民为主的社会群体所接受”。主要标引包括:题名(由原小标题“刑事和解不捕具有广泛的人文基础”修改成“我国刑事和解不捕的人文基础”);主题词(第一主题词“法学研究与教学”、第二主题词“刑诉法研究与教学”、第三主题词“刑事和解不捕制度”,分别与本数据库的1、2、3页面设计词相对应);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和解不捕制度、人文基础);功用词(刑事和解不捕制度构建、刑诉法研究、刑诉法教学);作者(黄瑞栋);时序(2007-11-25)等。除此之外,小知识块还可以作出处、分类、文摘、引文、基金、ISSN、ISBN、登录号等方面的标引。进行法学方面小知识块的标引,需要坚持标引的充分性(要标引出尽可能多的检索点与链接点,每个检索点或链接点都有充分的代表性)、简要性(要用最简短精要的言辞去标引)、实用性(要保证每一条标引都有很好的功用,都是实用的)等原则。只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确定必要的标引项目,制定必须坚持的原则,采用好的标引方式,也必定能够把小块知识单元的标引工作做好。当然,对法学方面小知识块作有效标引的需要,也强调标引人员必须要了解法学知识。特别是进行小知识块的题名、关键词标引,有法学知识的标引人员才能做得更好。根据所选工作平台的工作步骤,按部就班地把标引好的小知识块输入数据库中,即完成了一个小知识块的建库流程,法学教研参考小知识块数据库由此建成。
四、高校学报法学论文开发性知识资源的利用
第一,利用学报开发性知识资源促进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法学论文开发性小知识块资源库的建成,更有利于促进高校的法学灌输教学模式改革成指导(引导)教学模式:首先,教师在课堂上不作法学专业课程知识的解释(不直接教授给学生以基本的专业课程知识),不论证有关的专业课程教学课题和问题,只是提出很专业的小课题,然后传授给学生如何利用专业知识去论证专业课程教学课题和问题的方法;其次,学生根据教师指导的方法,并从课本上和法学论文开发性小知识块资源库及其他知识资源库中获取有关的参考资料,然后对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出现(含提出)的课题和问题进行论证、解释,从论证、解释过程中掌握一部分法学专业知识;再次,学生通过对许多法学专业小课题系列的亲自解释、论证后获得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更主要的是获得了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了相关的能力。对于一个具体的教学课题或问题来说,如果教师能授以分析、论证方法,专用小知识块资源库等又能提供一定的法学专用(无杂质)参考资料,学生就会乐意而轻松地开展相应的分析与论证,法学方面的指导(引导)教学模式就能得以推行。
第二,利用学报开发性知识资源提高师生利用学报法学知识的效率。通过切分高校学报法学论文,产生适用性更强的精炼小知识块(片断),各小知识块有标引,可作多点检索,是法学小知识块资源库建立的另一大特征。在数据库中,教师和学生可按原论文标题调出本文的所有小知识块,也可按某专题调出相关的小知识块,还可按年度调出本年度所有的小知识块……这一形式的数据库,与《CNKI》(全文)、《维普期刊库》(全文)相比,属开发性知识块资源库;与《高校学报文摘》的一文一摘相比,属一文多点多摘的更小块更专类的开发性知识块资源库。法学论文开发性小知识块的提供,既可消除师生通过阅读整篇文章去寻获有用资料的劳作之苦,又可减少师生的检索时间,还可使师生得到更适用的参考知识资源,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得以充分利用。
在目前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已逾700所,在校学生超过30多万人,发展规模太快,法学专业也成为毕业生最难找工作的专业之一的情况下,农林院校开办的法学专业与综合类、政法类高校举办的法学专业相比,在办学历史、师资力量、法律氛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距离,其面临着求生存、谋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毕竟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是少数,大部分学生应参加实际工作[1]。本文就以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的改革实践为例,来探讨如何根据学生自身的素质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利用农林院校的学科和专业优势,确立“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和“实务型”的教研模式,办出自己的专业特色,并逐步提高农林院校法学专业的竞争力与生命力。
1 “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科技进步飞快,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需求旺盛,迫切要求理工类、行业类强势高校充分利用其得天独厚的理工科专业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建立法学与科技相结合的“交叉性”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我国有部分理工类、行业类院校已采取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依托学校的理科实力并针对该校科学技术专利与产权等领域问题较多的特点,即以发展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等为定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依托强大的理工科及自然科学技术文化优势,以发展航空法为特点,以培养掌握一定的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
东北林业大学是黑龙江省唯一一所教育部直属林业院校,现在也致力于综合性大学的建设,法学教育一方面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本文由收集整理兴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另一方面为林业行业培养其所需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课程体系设置中充分体现林业的特色,在讲授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环境法基本课程的基础上,增加林业生态保护法、林业法、林业环境管理法等选修课程。此外还设置了刑事侦查技术、房地产法等体现跨学科特色的专业方向,同时专门建立一个跨学科的特色研究机构——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以后还要逐步设置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交通法学、科技法学和电子商务法等有特色的课程,通过学科的交叉融合,对学生进行知识交叉的培养,以适应社会对实务型人才的需求。
关于“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可以体现在“精神的交融”和“知识的交叉”等多个方面。现行比较好的交叉性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是双专业叠加模式,有的称之为“3+2”模式,即理工科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在学习3年的本专业知识之后,经考试转入法学专业修读2年法学专业知识。如东北林业大学目前实行的是法学双学位制,非法学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在学习2年的本专业知识后,如成绩优秀即可选择攻读法学第二学位,在自己的业余时间学习2年的法学课程,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即可获得法学学位。法学专业的学生还可以选择攻读外语、计算机、会计等第二学位。事实上,这样的培养模式既符合理工类、行业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办学特色和办学规律,也符合人才市场的需求,所培养的人才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
从人的全面发展来看,现代大学里学业的竞争正逐步转向基于多元智力的复合能力竞争。学习已经并正在突破传统知识教学的框架而成为一种综合能力的培养和实践方式,能力建构的理念已经上升到与传统的学问修养并驾齐驱甚至更高的地位。所以应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构筑与时展趋势和特点相适应的现代教育教学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相应的,知识交叉的特色培养还可通过优化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加强对学生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和职业能力交叉的宽口径专业培养来实现。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所在院校理工科方面的学科优势,通过通识基础课程平台,拓宽学生对理工类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面,从而加强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及其基本技能的训练;另一方面注重设置交叉性的专业课程。当然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不应当让学生陷入无止境的课程学习,所以各学校要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来设置法学专业课程。
2 “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
农林高校要确立“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还需要“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如果仅靠单个人的孤军奋战就无法适应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和复合知识的人才培养。在此,东北林业大学优势专业如林学、野生动物保护、材料学等专业有着成熟的团队式教学组织形式可供借鉴,如按照学科专业组建一批有学术特色、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教学改革建设和学术研究的作用和团队整体协作的力量,不断促进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在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的法学专业,这样的团队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学团队,按照法理学、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环境法学和国际法学等传统学科建立若干教学团队;另一类是在新兴的法学边缘学科和法学交叉学科等领域,建立有其他相关专业教师参与的几个有特色的创新团队,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团队就吸纳了林学院和野生动物资源学院的专业教师。教学团队分别由各专业的学科带头人领衔建立“负责人——主讲教师——助讲教师——教学助理(研究生)”的教学组织模式。在此,学科带头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走入本科教学第一线,负责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以教学团队为单位进行核心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改项目申报、研究等工作,形成配置合理的教学梯队。如行政法学教学团队就在2008年成功申报上黑龙江省精品课程。学术团队则通过组成课题组共同申报、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有力地推动学术水平的提升与学科的发展。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团队就申报上多项国家林业局、省部级课题,为我国林业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2010年东北林业大学成功申报上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法学学科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众所周知,法学与理工科有很大不同,在采取“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时应注意一些问题。比如,“团队式”可能更主要适应于教学和课题申报这两大块。教师队伍因为存在教学经验、教学方法等各方面的差异,“团队式”教学模式有利于各专业领域的教师之间扬长避短,互促学习,而且学生也能从不同教师的教学教法中掌握知识及学习方法;不利之处是有时课程衔接不是很好,连贯性较差,这就需要团队里的教师多交流、多切磋。至于课题申报,“团队式”也非常适宜国家各类法学课题的申报,不宜采取“单打独斗”式申请及研究,这样会在申请的数量和完成的质量上受到很大影响。当然“团队式”的研究模式同时鼓励出个性化,充分发挥每个教师的研究专长,真正做出有影响的课题成果。
3 “实务型”的教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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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校长雷文曾经特别指出:教学方法的问题是制约学生创新能力发展的主要原因,因为不同的教学方法取得的效果是大不一样的[3]。大学教学最根本的方法应该带给学生心灵自由的飞翔,才能唤起学生创造的冲动,才能激起学生分享的内在需要。为了培养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需要借鉴理工科“重实验、重实训、重实效”的综合实践教学方式,构建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实训实习等多环节、多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以强化学生法律操作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的训练。
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生活更迭频繁,各类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基本上,目前农林院校,特别是东北林业大学的法学教师都有或多或少的实务经验,这些教师将法律实践融合在教学和科研中,形成“实务型”的教研模式。“实务型”教研模式有利于培养和训练法学学生的法律技能,使他们毕业后能够很快适应社会,最终促进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采取“实务型”教研模式,首先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并将法律实务与科研、教学活动结合起来,甚至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共同承担教学。这些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将会有力地促进教师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因为教师会将实践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带到课堂,并引导学生参与讨论,大大丰富实践教学内容。同时,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科研设想,讲解创新思维的全过程,将教师研究性的教学与学生研究性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也可以是对法律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分析与思考。
“实务型”教学方式的关键是加强实践教学各环节,尤其是强化模拟法庭功能,甚至引进真实法庭审判活动,丰富诊所式法律教育内容。实际上,模拟法庭就是一个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为主的综合性法学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方式,采用实战式演练,选取实际案件和案卷材料,在不同教师的指导下分别承担原告、被告和审判人员的角色,在庭审前各组互不交流,不进行“彩排”,直接进行庭审对抗,以加强对学生进行会见当事人、审查证据、法律文书写作、口头表达、辩论技巧、推理判断等方面的训练。
东北林业大学的模拟法庭设备比较优良、完备,经常邀请法院将真实的庭审活动设在模拟法庭进行,既有利于学生就近观摩实际的法院审判活动,又能解决部分法院审判活动场地紧张的困难,更能促进学生与审判实务人员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可谓一举三得。东北林业大学还学习借鉴兄弟院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这是一种在行动中学习的情景式教学方法,它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缩小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4]。该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主导,学生直接参与教师承办的案件,从而锻炼各种能力。
此外,东北林业大学多年来一直加强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优化实习实训的效果,使学生通过在检察院、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视察和操作,将课堂上所学的法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职业化教育;实践教学
法律硕士(法学)(后简称法法硕)是2009年教育部新增的一个研究生专业学位,以培养专门型、实务型的高级法律人才为目标,强调职业化培育方向。然而,像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它在许多方面都引起了大家的困惑和争议。尤其在如何实现其特有的职业化教育特点方面,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我们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对推进法法硕专业人才培养有所帮助。
一、法法硕专业学位应以培养专门型的职业化法律人才为目标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始于1996年,它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其设立目的是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①很显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调职业化教育的学位。它与传统的法学硕士学术型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可谓截然不同,从而决定了这两种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应该具有不同的培养重点和不同的教育模式。
然而,2009年法法硕这个新增专业学位的出现似乎模糊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原有的边界。因为法法硕既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质,又有法学本科背景的要求。它就像是一个混血儿一样,游走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之间,给人们带来不少的疑惑。根据《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法硕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②可见,法法硕与传统的法律硕士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源专业背景的不同,前者只招收法学本科学生,而后者招收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而法法硕与法学硕士虽然都只面向法学本科学生招生,但区别在于两者培养目标不同,前者是培养实务型、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后者是培养研究型、学术型人才的科学学位。
设立法法硕专业是对法科研究生培养的一次意义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一方面法科研究生培养出现了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职业型人才为主的转变,教育部已明确表示,要压缩法学硕士学术型学位的教育,逐步加大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则是从培养复合型法律硕士向培养复合型法律硕士与培养专门型法律硕士并举的方向转变,原有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使学生在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之间产生复合的知识与能力,被称为“复合型法律硕士”。新增的法法硕招收的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有利于培养专门化的具有更精深法律业务技能和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
二、法法硕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与困境
(一)高校师生对法法硕的性质认识不足
法法硕专业是在2009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之后才开始设立的一个新专业,从专业设立到招生之间的时间比较短,之前没有在高校广泛征求意见和宣传,因此大多数师生对此专业性质不大了解,也存在疑惑,所以没能给在校的学生以充分的引导,这使得报考法法硕的生源较少,考生大多是从法学硕士报考者中调剂过来的。以中山大学法学院为例,今年该学院的法法硕专业计划招收100人,但是第一志愿报考该专业并达到分数线能进入复试的考生不足10人,其余只能调剂过来。这容易使人产生一个印象:攻读法法硕专业是法学硕士考生落选后的的一个“无奈选择”。而调剂过来的学生在入学前往往缺乏充足的职业选择准备,在入学后也往往陷入职业发展困惑,不能顺利自觉地按照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需要的方向发展。
(二)法法硕培养模式缺乏职业教育特色
法法硕专业是一个致力于培养实务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专业学位,它强调实践教学和职业化的教育,其培养模式本应有别于以培养研究型、学术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硕士。然而,法法硕的教育实践表明大部分院校对法法硕的培养大多是因循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教学方法单一,课程体系没有针对法律硕士特点来设置,无法体现专业学位实践教学和职业化训练的特色。
目前,各院校对于法律硕士主要存在着三种教学方式:一是以课本为主的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二是采用适用于法学硕士对象的专题教学法;三是采取为迎合司法考试需要的培训式教学法。③显然,这三种教学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法硕的教育中照搬这些教学方法,难以实现培养专门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无奈的是,普通高校的法学教师大多以学术研究为主,兼备渊博法学知识和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因此,纯粹依靠传统的学术型导师,很难实现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要求。但是由于既有的学术型的师资力量无法迅速实现转型,在法法硕的教育中只能沿用这些传统的教学方法。
(三)法法硕的实践教学有待改进
首先,现行的全国法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与实际教学情况存在一定的矛盾。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法硕专业学制一般为两年,但所要求的总学分不少于57学分,其中实践教学占15学分,时间要求不少于一年,也就是说,剩下的42学分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在余下的一年中完成。教学任务繁重而学制未能相应延长,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研究生的教学规律。同时,新增专业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必修课27学分,除了外语和政治两门课程外,其他10门均为本科阶段的法学核心课程,上课内容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重复,课程设置专业特色不明显。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的教学情况,该指导性培养方案无法被执行,各大院校纷纷作出变通性的处理,如华东政法大学把该专业的总学分减少至48学分④,深圳大学将其减至3分⑤。
其次,实践教学的推进缺少有效的保障机制。实践教学是法法硕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规定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一年,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⑥然而,不少高校却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资源去保证与实习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没建立有效的实习指导、管理及评价制度,学生实习的时间和学习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但是从教学实践来看,各高校从实务部门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授课多半停留在设想阶段,受制于固有的管理制度和有限的教学资源,要将这些设想落到实处,尚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
(四)法法硕的就业市场尚不成熟
作为一个新增的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出现体现了专业学位人才与学术型人才的分化,这是现代社会职业划分细化、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但法法硕专业的内涵与特点尚未被大众熟知,甚至存在一定的误解。因此,法法硕要能被就业市场认识和接纳还需要一个较长过程。由于法学硕士和传统法律硕士(非法学)毕业生已有其相对固定的就业市场,其特点为相关的用人单位所了解和熟悉。那么法法硕的学生如何在他们已占领的就业市场中抢到一块属于自己的领地并巩固下来,这恐怕并非容易的事情。
三、改进法法硕职业化教育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法硕职业化教育方向的认识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和主题会议大力宣传这个专业,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充分了解和认同这个专业的设立目的和培养模式,强化职业教育的理念。
其次,各个招生的法学院校应该加大在师生中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充分认识法学硕士、传统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新推出的法法硕专业之间的区别,了解法法硕专业设置的目的和学生培养方式,改变过去只注重学术学位,不重视专业学位,只注重学术训练,不重视职业教育的观念。同时,可采取增加推荐免试研究生及向学生提供奖助金等激励政策,吸引更多的考生报读该专业。
再次,要向用人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近几年法律教育的变革比较多,各个类型的学位培养模式容易让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所以,大学应该主动与用人单位,尤其是与法律界的单位加强沟通,向他们解释两类法律硕士的特点,消除用人单位对法律硕士的偏见和误解。
(二)形成特色鲜明的培养体系,强化职业教育
首先,针对法法硕专业的特色,应该形成特色鲜明的专业学位培养体系,使其区别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由于法法硕专业的学生本科已经经历了四年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因此在研究生阶段应进一步更新法律知识,深化专业培养,加强职业技能训练。为此,针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各大院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培养方案,建立科学而有特色的培养体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譬如,在必修课程方面,主要通过学科专题、前沿讲座的形式进一步夯实学生的法学基础,更新法律知识,开拓学生视野;在选修课程方面,学院提供了9个专业模块供学生自主进行选修,体现了分类培养,深化专业领域教育的特色。
其次,在法法硕的培养中应进一步强化职业教育模式。要充分调研,听取法律实务界的意见,针对以往应届毕业生比较缺乏的能力和知识来设计课程模块,加强实务训练。在法法硕的职业化教育中应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一是加强案例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适度推广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巧;二是适当选择社会调查、旁听审判、专业见习、法律义务咨询等教学方式,丰富实践教学课程;三是改进考核方式,加大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增加学生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完善学生实习考核和管理办法。此外,还应建立一批稳定的学生实习基地,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持续和稳定的保障。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结构
首先,要实现培养模式的转变,必须促进现有的学术型导师进行一定程度的转型,以适应专业学位培养的要求。一般而言,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讲授,师资队伍也以研究型人才为主,因此,为了满足专业学位的培养需要,法律院校应该加大对实务型教师的培养力度,可以定期组织实践教学培训和教学经验交流,每年选派一部分老师到国内外专业学位建设得比较好的学校进修,或者为他们提供机会到法律实务部门调研考察,吸收先进的实践教学经验,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同时,在教师聘任和考核方面应该对上法律实务课程的老师有所支持和侧重,鼓励有关培养法法硕的院校出一批法律实务精品课。
其次,高校应积极聘请法律实务界的专家担任兼职导师,全面实行专业学位的双导师制,即除了在校教师担任导师外,再创造条件为每位学生增加一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来自实务界的兼职导师,如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企业法律专员等。兼职导师按照其所熟悉的领域及专长,为法法硕开设法律实务课程,把实务界的最新动态第一时间带给在校学生,指导学生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学习。此外,兼职导师还可以参与学位论文和专业实习的指导工作,定期与在校的教师进行学术研讨和交流,从而弥补传统的学术型导师在实践教学中的不足,强化法法硕专业学生的职业化教育。
(四)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开拓相应的就业市场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培育目标和职业定位应该是不同的,而传统的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法硕的生源类别和培养目标也有所区别。这些不同类型的学位的设立是推进法科研究生分类培养教育的需要,同时也是为满足社会法律事务和职业不断细化的需要。所以,首先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这些学位的特点,帮助他们根据自己的个性特点和职业发展需要来选择攻读哪个学位,并根据各自职业规划来做好学业规划。同时,我们还要研究我们新创立的这个法法硕专业学位的人才特点,分析他们的知识背景和知识结构适合从事怎样的法律职业。在此基础上,要把法学院培养的几个类别的学生所适合的就业市场做细分,并组织专门的活动来向就业市场推介这个新专业的学生,帮助就业市场熟悉他们,接受他们。
注释:
①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 法律硕士专门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2):53-57.
②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③陈学权.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J].现代教育科学,2009(4):35-40.
④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BD/OL].,2009-7-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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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司法考试司法改革意见阶段累进公务员考试
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渊源及现状
本世纪初之前,我国法律职业化呈多元化发展,法检系统及律师行业各有独立的职业资格考试,且互不认同,若要从事跨行业法律职业必须“从头再来”,此种状况不利于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及统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经人大常委会修订颁行,最重要一条修订即是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司法考试,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2002年初《国家司法考试施行办法(试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举行首届统一司法考试。从此标志我国司法系统人才准入制度的规范化和选拔标准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国法律职业思维和理念的形成和升华,对司法机关及律师行业的人员素养的提升提供了一个量化的平台。
(一)司法考试制度对高校法学教育及教师职业的影响
1、我国政法院校及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是从建国初废除国民政法《六法全书》,摒弃民国法统的基础上成立起来的,法学教育几乎照搬苏联等社会主义阵营的教育理念和模式,重视意识形态和国家,形态色彩浓厚,缺乏法理性和法系比较性,法学毕业生毕业直接分派到法检系统从事实务工作,由此致使法律工作者大多成为政策的执行者而职业的法律人。期间,司法机关权威遭到践踏,使本来步履维艰的法制道路更是雪上加霜。后,部分法学院校开始恢复,但因为前期发展的迷茫和眼前的法制环境的严峻,导致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养出现浮躁的趋向,甚至出现很多速成型的培养模式,功利色彩浓厚,这在当时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确实起到积极作用,但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在此后20多年,法学高等教育不断规范,法检系统准入制度也不断提高并逐渐注重较高的法学素养,逐渐形成了西政、中政几个大的法学阵营格局。但21世纪初实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却使高等法学教育逐渐偏离主线,,因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若要在法律职业舞台上有所作为,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很多院校开始注重功利性和应试性,而忽略了基础理论的学习和法律人格的培养,使得大学法学教育成为应试工具,特别是2008年考试政策规定:在校本科生大三阶段即可参加司法考试,这无疑导致大学阶段就是为了司考教材而学习,至于司考背后是什么似乎已无意义。其因缺乏独立的法理思维,大学四年的系统学习似乎只为司法考试,从而造就很多会考试而不会学习的“高素质人才”,这对今后司法精英化的发展是一个桎枯,也和司法考试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2、教师行业因其职业特点,交际面狭窄,个人的独立面不容易表现,所以教师职业虽然是个稳定的职业,但教师心态并不稳,又因现在司法考试及公务员考试条件比较宽松,所以很多年轻的老师多数抱着“跳跃”的心态在工作,因此很多老师相当多的精力不是放在学生身上和教学、课题研究上,而是把大量精力花费在司法考试上和公务员考试上,导致教师队伍不稳,阶层脱节,难以培养骨干力量。教师出身的占了每年公考和司考相当大的比例,在国家机关越来越要求社会在职经历的情况下这个现状不失为一个丰厚的资源备选。但是实践中一些不足也逐渐凸显出来。尤其在司法机关,这种缺陷比较明显。因为教师行业的特殊性,在应试上要比应届毕业生有更大的优势,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试“状元”几乎全是教师出身,动辄430分、430分。然后再从事律师行业或者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但在司法实务中,这些高分状元们却显得力不从心。究其原因,司法考试的单纯应试性让他们掌握了答对题的规律,但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哪怕一个理工科出身背了三个月辅导资料竟也高分通过,这不能不说是现行司法考试注重应试性和表现出工具性的一个弊端。
(二)司法考试对法检系统的影响
自新的《法官法》及《检察官法》颁行,法检独立的资格考试被取消,法官、检察官资格晋级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在中国法治建设是个质的飞跃。但也遗留下来一些问题,即改革之前已在法检系统工作尚未任命的干警不得不面对和新进干警同一起点的问题,有些工作多年的干警,实务经验非常丰富,但因精力和应试能力较弱,始终跨不过司法考试的门槛,给很多法检机关造成“能用的人不合格”的尴尬局面,而年轻的法官、检察官又缺乏实务经验,造成“业务断层”。这是特殊阶段的局部特写,但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在实务中即可感觉到,年轻检察官有深厚的学理基础和敏锐的逻辑思维,但缺乏实务经验,在实务中难免会现一些失误,但很多没有法律资格的老干警有非常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实务经验,如果有老干警的帮教,送上一段路,会少走一些弯路。对年轻干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也有很大的引导作用。
二、对大学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的初步探讨
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法学本科教育来完成。因此,司法考试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产生重大影响,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加快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步伐,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效应。
1、更新法学本科教育的观念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观念的更新,由于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提供的准入标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重点应该是法律本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对应法律应用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我国传统的教育理念是精英教育理念,着力塑造“高级专门人才”,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导致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脱离,法学专业本科生缺乏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等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法学教育应当采用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素质教育理念,在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培养的同时,要注重对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为应对司法考试的需要,要实现师生原有角色的转变,并革新教学的方式、方法。教师角色应从知识的权威向知识的组织者转换、从知识的灌输者向学习的促进者转变;学生角色从知识的被动学习者向知识的主动探索者转变。据此,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是知识交往的主体性的伙伴关系。知识教学从“知识传授”转换为“知识对话”,既可激活教师的教育智慧,又可催声学生的学习热情。必须注重启发式、探讨式等有益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方式,采用“问题研讨”、“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启发和引导学生思考和解律条文的内容,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掌握适用法律的技巧,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重视对学生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2、因法律职业需要的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生,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要紧密结合联系司法实践和社会实际,因此,还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高校教师队伍较为封闭,与系统外部交流过少的状况,在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机制,使法学教师定期有机会参加司法实务工作,并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或专职教师,努力造就一支既有高超的法学理论水平,又深谙法律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以为法学教学内容的优化提供师资队伍保障。
司法考试影响着法学本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要应对司法考试,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但不是要把法学本科教育变成“应试教育”,而是要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推动法学本科教育理念、模式、内容与方法等方面的变革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全面发展的人才,不仅使学生具备法律从业者所应有的综合素质,同时还要培养学生的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智识和能力。
三、司法考试与高校毕业生及社会在职人员的关系
司法考试从一定层面上为大家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其体现兼容并包的准入门槛也为我国法律职业增添了不少色彩。但是在目前毕业生就业环境极为严峻的情况下,应当有意识的倾斜于此。社会在职人员的在工作上首先是有保障的,他们参加司考和公考为了是更有所作为,而在此情况下高校毕业生与其竞争并不占优势,在公务员考试中此种情况表现的比较突出。从近几年司考报名统计来看,全国近六百所高校有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在逐年增加,就业也日益困难。限定考试主体资格,要求报名者须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学教育备选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以限定行业稳定,避免行业间频繁“迁徙”,比如教师队伍可以要求其工作满三年才可参加司法考试,五年才可参加公务员考试。针对招考进法检系统通过司法考试的非法本专业人员司法实务层面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可以要求非法本专业通过司法考试后,须到律师事务所见习满两年才有资格报考法检系统。针对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律法职业人才严重匮乏的现象,中央也实行了特殊的照顾政策,中西部地区报考条件降为法律专科学历,同时分数上也有所降低。但根据中央2008年底的《司法改革意见》精神:适当放宽西部司考报名条件并相应降低合格线,在新疆、等地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考试试点,完善司考通过制度,完善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合并进行。我们应该深刻领会中央《司法改革意见》,针对中西部的法检断层现象有更深刻的认识,并在立法上细化,改变西部法检系统僵化的人事布局,提高整体执法素养。
四、完善司法考试改革的探索
1、目前司法考试是有最高法、最高检及司法部共同组织的,以司法部为主。不同部门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每年的试题及答案也都引发了大量争议,诟病颇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考的权威性。因此司法考试领导机构的组成应当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不能只有“一家之言”,应当成立专门的司考组织机构,吸纳学理性研究人士及司法实务人士参与其中,应当尽量选用通说,避免争议问题的出现,并完善答案复议程序的透明化,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鉴于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相脱节,原则上法官、检察官应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中选任,而实践中若要成为法检机关工作人员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而律师行业却只需“一卷永逸”,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否定司法考试的权威性,而更多带有工具性。因此应当改善这种状况,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精神,完善从高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合并。因此可以从法规角度细化,针对法检系统,可以分类别招考。对业务类司法人员,比如法官、检察官可以通过合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择优选拔,作为法官、检察官预备人员,并经过两年审判或检察工作以后,通过竞争考核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而非业务类人才招录应当并入统一公务员考试中,按行政机关标准录用。
2、改革司法考试模式,分阶段累进通过
近年来,关于司考取消一次性考试的消息很多,但都未得到官方证实,个中原因不得而知。但目前“一卷定终身”的考试模式确实存在很多弊端,考试次数越少,结果的偶然性越大,一次性考试增大了非法律出身者侥幸过关的可能性。而在实务中这种弊端也较突出,有些所谓高分通过的非法律出身者竟然不会写状,问其原因,答曰,我只知道按答案去套,别的就什么不知道了,在法检业务中这种不足也有表现。有学者建议引用日韩等国的累进考试制度,避免一次通过的侥幸心理。因各国国情不同,社会制度不能照搬套用,但日韩等国多年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践和理念确实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司法考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考试主要是针对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所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者,采用单一选择和论文的方法进行。第二次考试是针对通过第一次考试和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者。第二次考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科目,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考试,第二阶段考试以论文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三阶段考试,第三阶段以口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五个科目。最后一个阶段的考试成绩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试前两个阶段的成绩不予保留。
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其称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分为三试,第一试和第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三试。第一试和第二试的录取资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试结束后,择优录取实考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参加第二试。第二试结束后,择优录取参加第二试人数的百分之十六(确定具体人数时还应当考虑法院、检察院当年需要增加的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参加第三试。第三试为口试,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的专业知识和表达能力。考试的总成绩以第二试和第三试的成绩计算,其中第二试成绩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试成绩占百分之十,依总成绩之高低,择优录取。但第三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仍不予录取。
鉴于我国大陆具体国情组织三次以上累进考试不符合实际,但经过7年的司考实践探索,在我国逐步建立起两次累进考试制度。第一次为笔试,以基本法为主,注重“通说”,回避争议问题,主要考察基础法学理论,适当减少政论性试题,并适当设置每卷及格线;第一次考试考试合格者有资格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为笔试加面试,笔试内容以非基本法及实务案例为主;考试合格者有资格进入面试,面试主要考察法律思维能力及个人素养。面试合格者,按比例折合笔试总分和面试总分,然后从高到底划出及格分数线。针对我国通过司法考试并不能直接从事司法工作的情况,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精神,完善从高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合并,因此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可以放在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将司考成绩(合格线以上)与公务员成绩按比例折合,从高到低择优录用。这样要成为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就比从事律师行业多了一次法检公务员招录考试,但其又不同于现行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互不交叉的状况。
五、结语
纵观我国法治道路的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从建国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就道路曲折,但总体是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法治氛围也愈加浓厚。宪法修正案首次提出人权概念,这是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是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化,因此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的司法职业准入制度要不断完善,与时俱进,通过合理的制度和规范保证司法机关理性执法、文明执法。
参考文献:
[1]石勇冒朋举.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思考[J].当代学术论坛.2009.(5):82
[2]两会特别报道.司法考试如何‘慧眼识英才’[N].检察日报.2008-3-11.(1)
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性教学;缺陷;实践实习模式
作者简介:李莉(1964-),女,江西南昌市人,南昌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23-0033-02
一、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及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和缺陷
作为成教学院的广播电视大学,具有许多与普通高校不同特点。首先,在校学生大多为在职成人,实行的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集中面授为辅相结合的教学形式。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基本上处于准分离的状态。其二,在校学生之间因各自的工作学习时间的不一致,学生学习时间与公检法等部门工作时间的冲突,导致学校无法按照既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学生在固定的时间内参加集中的实践性教学,即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见习等相应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实践性教学活动无法落实到位,整个实习环节形同虚设。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失,学生毕业前的作业,如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是,虚拟、摘抄一个案例分析,随便找个单位盖章了事;论文也多般是没有任何社会调查事实的基础和自己独立的观点,东抄西凑他人作品的敷衍结果。其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定位存在极大的缺失和反差(错位)。法学专科开设的18门选修和必修课程中,只有律师实务,法学本科20门课程中,也只有法律文书这二门与具体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几乎就没有开设。课程的设置仍然是以通识教育为主,缺乏实践技能的训练和应用性的考虑。通过在校期间的学习,学生最大收获就是拿到了预期文凭,而没有学到多少东西。专科的学生毕业后,连起码的法律文书都不会制作,更谈不上“熟练掌握法律辅助岗位所需的技能”了。非法律专科的法律本科生毕业后,连起码的诉讼流程都不了解,就更谈不上熟练操作和运用了。这样的学生毕业后,普遍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无工作的在就业时处处受阻、困难重重,已经在职的也因缺乏实践技能和竞争力,压力巨大,危机四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1]。故现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既不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不适应电大学生个性化的需求,存在严重的缺陷及弊端。
二、探索实践性教学改革,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必要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我国无论是哪种高校的法学教育,均存在着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脱离的弊端,至今仍未有较大的突破和改观。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者必将成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群体,专门的法学教育也必然成为通向这一群体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必然要由高校法学教育来承担,法学教育向职业化转型势在必行。以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对本校08秋至11秋三年七届的学生的调查研究为例,其中有85%以上的学生为在职人员,且大多数已经在本单位从事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具体工作。这部分学生将获取文凭和学以致用或现学现用,为主要追求目标。他们多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往往都带着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来学习,把学习过程看作是一个能迅速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发挥其潜能的过程。希望所学知识与对提高其本职工作技能有直接的效果和作用,并且能迅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中的能力。理论知识的掌握,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职业生涯和生活条件。另外15%的学生,也大多都抱有将来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择业期待,选择了法律专业,希望通过学习获得入职的学历条件和竞争就业的基本技能。他们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既不缺乏学习能力也不缺乏参与热情,其缺乏是参与锻炼的条件、机会和场所。“重理论,轻实践” 或者说实践教学环节的缺位,一直是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生较为明显的缺陷,也是造成学生“学无所获”、“学无所用”的主要原因之一[2]。故在进行理论基础知识传授和学习的同时,将能力的培养提高到与知识的获取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是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学校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的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构建一种既能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能适应和满足电大学生个性化需求,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法学专业社会实践实习模式,注重学生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成为推动电大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化,弥补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提高教学效率,实现教育部提出的构建“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课题和必经之路。
三、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和应用
高职法律选修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有的高职院校或任课教师笼统地认为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没有针对高职学生及其专业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定。有的高职法律选修课就是要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与“两课”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基础部分定位相同,有的与专业课中法律必修课的教学目标定位一致,而《法律基础》是带有普法性质的教学,受学时等因素的限制,其教学目标只能是让学生大致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概况;与专业相关的法律必修课强调是专业能力的培养,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与此两者定位相同,不利于其素质教育功能的发挥。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轻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律公选课的设置和教学仍偏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没有把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养成放在重要的位置。从课程设置上看,法律公选课程的学科痕迹比较明显,往往是选择法律专业课程中的一门或某一个部门法学来作为公共选修课,然后按照专业课程的理论和知识体系进行讲授。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教师通常采用单向的讲授法,教学方法比较单一和传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结果导致知识和素质的双重缺失。缺乏合适的法律选修课教材受学科体系的影响,现实中,高职法律选修课的教师往往选用法学专业的本科或高职教材,而这些教材对于大多数非法律专业的工科学生来说,其内容过于专业和抽象,过于强调知识的体系化,而缺少对生活中的鲜活案例、法律现象以及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学习需求的关注,并不适合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由于缺少合适的教材,法律选修课的学生手里往往没有教材,信息的沟通方式受到限制,教学中有的学生忙于记录教师讲授的内容,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习效果。成绩评定随意性较大由于班级人数多,学生来自不同的系部和专业,教学组织实施难度大,学生成绩通常根据课程论文或开卷考试成绩评定。课程论文抄袭现象严重,往往出现雷同的题目和内容;开卷考试由于缺乏教材和资料,考试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导致法律选修课的期末成绩评定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不仅影响了评价的客观公正性,也对教学过程产生不利影响。
改进高职法律选修课教学的路径与措施
准确定位教学目标选修法律类课程的高职院校学生都不是法律专业学生,他们并不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也不需要多少法律事务的操作能力。法律公选课主要目标应该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自觉的守法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情感,对法律权威的信服和遵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需要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法律信念。在教育过程创造一定条件,让大学生能切实体验法律、感悟法律,内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2]在此基础上,适当强化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特别是与其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能力的培养。打破课程界限,构建法律公选课程体系高职法律选修课的设置要科学化、规范化。应该打破传统法律专业课程的束缚,根据非法律专业学生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有针对性地选择和编排课程内容,着重开发有助于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素养,提高法律问题应对能力的课程。例如,对于法律意识和观念培养类的课程,可以开设《经典电影中的法律文化》、《经典文学中的法律精神》等课程;对于一些法律能力培养类的课程,可以根据学生需要将本来分属不同专业课程的内容重新整合,开设系列法律公选课程,诸如《创业中不得不知的法律》、《职场中不得不知的法律》、《家庭生活中不得不知的法律》等课程,并精心选择和编排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开发校本教材,编写适合法律选修课教学特点的、有针对性的教材。在选用教材时,“应注意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的适用,避免过于专业化。公选课不是专业课的重复,也不是专业课的简单压缩,自应有别于专业课理论知识的系统和全面。”[3]编写或选用合适的教材,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高职法律选修课的教学中,教师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根据需要灵活采用其他教学手段和方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程教学中常用的方法,尤其在选修课的教学中需要加强应用。所选案例应贴近生活,反映热点,真实可信,这样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法律知识的内化和法律意识的养成。可多发掘视频案例,借助多媒体设备展现,这种展示方式更为形象和生动。条件允许可以多组织案例讨论,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条件的可以进行体验观摩教学,组织学生观摩法庭、仲裁庭的案件审理过程或调解中心的纠纷调解过程,亲身体验法律的适用过程。这样的教学哪怕只有一次,将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深刻的影响。加强过程考核,改进考核手段法律选修课必须加强成绩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主观随意性。一方面要重视过程考核,如在平常的教学中多注意学生的课堂表现,多采用互动教学,记录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可以通过作业等方式,考查学生在课外的学习状态。尽管选修课有其特殊性,过程考核比必修课难度大,但仍然可以通过种种可能的手段,来提高平时成绩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要改进考核手段。目前,高职法律选修课采用课程论文和开卷考试方式的居多,采用课程论文方式的,论文字数宜少不宜多,且应坚决杜绝抄袭,以增强成绩评定的可操作性。开卷考试在没有教材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页开卷”的方式[4],并注意难易适度。除了传统的考试方式外,教师也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情况,采用项目调查研究、现场答辩、法律实践总结报告等方式进行。
作者:徐升 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法科学生;就业;创业;现状;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态势,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国有634所所法学院、系具有招收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的资格,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学专业人才,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时由于就业资格准入限制也造成了部分法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艰难,没有在专业岗位就业的毕业生纷纷改行。严峻的就业形势使法学这个曾经令无数学子艳羡的专业,完全被遗弃的悲情笼罩着,法科学生面临着比其他专业的学生更大的就业压力。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2012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学科门类是管理学达到92.9%,最低的是法学为87.2%。报告还指出,动画、法学、生物技术、体育教育、英语等专业连续三年入选“就业红牌专业”,被视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法科学生就业、创业难的现状引起了社会关注。
一、法科学生就业、创业现状
法科学生在公检法系统、律师行业、国家公务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行业的就业、创业情况,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一)法科毕业生在公检法机关就业的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曾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律专业毕业生流向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现在很多毕业生就业的首选,但是现在要进公检法系统已经越来越难。就其原因:一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后,法院、检察院招收审判员和检察员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虽然允许大四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但是在校法科学生主要是忙于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尽管学校为在校生开设很多的案例课和实训课,但是扩招后,学校教学条件有限,很难满足法科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的水平要求,就全国而言,从2002年开始举行司法考试以来,平均每年考试至少有80%的法科学生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二是按照现在的录用政策,进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法学学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法科学生在校期间都忙于司法考试,获得了司法考试后,根本没有时间复习公务员考试内容,加上公务员考试又由于报考人数多而录取率低。三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没有资格报考公检法机关,这样一来,不但造成公检法机关得不到法科人才,还造成法科人才培养的资源浪费。
(二)法科毕业生在律师行业就业的情况
从事律师工作,是广大学生选择就读法律专业的一个重要的择业驱动力。但是目前法科专业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就其原因:一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律所招聘也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是我国目前的律所大部分都是合伙制、合作制,注重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而缺乏长期培养、长效用人机制,没有人才储备的积极性;三是律师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许多毕业生思想准备不足,望而却步。据多所大学法学院的统计,2010届法学本科生毕业后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数仅占法科毕业生总人数的10%左右。
(三)法科毕业生在国家党政机关就业的情况
法科毕业生可以通过考取公务员进入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和政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是就业的主要渠道。公务员法实施以后,公务员报考人数增加,竞争日益激烈,报考人数和录取人数基本上都在50:1以上,个别中央国家机关能达到1000:1以上。法科专业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有专业上的优势,但由于目前公务员招考实行中央和地方独自组织考 试的体制,每个省甚至市、县都有自己的考试科目、考试范 围、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并且时间各异,时常造成冲突。学生为获得更多的公务员录用机会,奔命于各地,人为地增加了毕业生的就业成本和就业困难。
近年来我国公务员考试热度不减,加之各地公务员考试相继出台各种限制性条件,包括诸如考生报考条件须为“985”工程、“211”工程类学校,考生生源地限制等,同时,为了防止考生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赶考”现象,各地政府举行联合考试,即约定在同一天举行公务员选拔考试。在公务员考试难度加大、录取率偏低的大环境下,法科毕业生同样面临着就业困境。
(四)法科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情况
企事业单位是目前最有希望成为法科专业毕业生就业增长点的行业,去这些单位就业的比例越来越高。但是法科毕业生去这些单位就业也存在一定的瓶颈现象。一是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事业单位来说,使用专门的法科人才对他们来说还属于高消费,毕竟不是他们所急需的技术型人才;二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来说,他们需要的是更高层次的成熟的法律人才,初出茅庐的应届法科毕业生也很难符合他们的要求。这就造成了许多法科毕业生就业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造成法科学生就业与创业难的原因分析
法科学生就业遭遇种种困境和难堪,是诸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主要表现在:
(一)现实社会的原因
1.法治环境的缺失。法科学生就业具有特殊性,就是指法科学生要想获得完全理想对口的就业工作岗位,就必须充分考量社会中的法治环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治需求问题。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治的阴影还存在并发挥着一定的影响,又由于国民素质普遍偏低,法制宣传没有普及群众,法律并没有实实在在地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观念并没有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理念,而且法科类学生就业之特殊性归根结底乃是法律之于社会存在或运行方式的特殊性,科学的理性的法律乃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唯有经济发展形成的商业化和社会发展形成的法治化才是法科类学生就业的理想环境。中国目前缺少一种法治环境是法科类学生就业困境的根本性的因素。[1]
2.对口岗位供应不足。一般认为法学专业直接对口的工作单位是公、检、法等政法机关、政府机构,或到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但由于近年来党政机关持续进行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精减,此类单位所能提供的岗位有限。全国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按每年每个基层法院提供两个就业岗位计算,我国的基层法院每年约能接收6000多名毕业生。再加上中级法院,每年总共大约能吸纳8000多名毕业生。选择去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行业工作的同学,仍须通过司法考试获得从业资格,但极低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仍是困扰法科学生就业的一大难题。[2]
3.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存在着差距。现今全国开设法科专业的大学已经达634所,在校法科专业的学生约36万人。扩招以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普通高校法科专业的本科生人数增长过快。除正规法科院校(系)外,还有各种与法科有关的“干校”、函授、电大、自考等多种形式的法科教育,法科教育出现了大众化的趋势。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仍然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传统之一,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欲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均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法律职业的高门槛,决定了虽受过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在毕业时却并不能轻易迈过这个门槛。[3]
(二)学生自身的原因
在就业、创业方面,法科学生存在着许多自身的原因,比如,法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技能掌握不够,社会实践不够,缺乏就业核心竞争力,社会资本不足,缺乏科学有效的学业、职业生涯规划,存在期望值过高的就业、创业观念问题,极易导致法科学生的就业困难。
1.就业核心竞争力缺失。法科学生就业创业需要具备的能力要素,诸如:社会实践能力、公共协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发现和发展的能力、理论运用能力、自学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等,但是很多学生都没有具备。而这些能力的培养,均需要学生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本科四年学制实践机会不足,致使能力培养方面存在欠缺。[4]
2.社会资本不足。社会资本主要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个人发展所必要的资本之一。科尔曼在论述他的社会资本理论中曾指出:“社会资本是影响个人行动能力以及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资源。”社会资本可以弥补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的不对称,有助于大学毕业生获取就业机会。对在校的法科专业学生,大都没有积极走出校门,获取到律师事务所或政法机关向法律界的前辈学习,将理论学习和实务学习相结合,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导致在参与实践过程中,面对开放的信息源和多渠道的获取途径,不能得到有利的资讯,弥补信息的缺乏,提高就业的机会,这就是社会资本缺失的后果。[5]
3.盲目攀比,就业观念偏差。客观上,不断扩招、司考难、专业的非排他性、法学教育与人才市场的脱节等似乎都是就业难的合理解释,主观上,摆脱“专业不对口”“非传统法律行业不入”等就业观念的桎梏,将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法律精神法治理念薪火相传,成了广大法科毕业生应该正视的首要问题。而伴随法学教育的复苏,法律职业经历着由冷到热,由热到高劣汰转换过快,很多人难以认清形势,学生认为自己以后要从事公检法工作或律师工作的占近九成,甚至面临大学毕业时,许多学生仍保持较高的期望值,希望自己能找一份“专业对口”的法律工作。[6]不但进校前存在着盲目报考,而且毕业后又不愿到基层、到企事业单位去工作,造成就业的挤压困境局面。
4.缺乏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法科部分毕业生就业难和就业质量不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除了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相对不足、招生规模扩大过快和法学教育质量有待提高等客观因素外,法科学生没有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也是重要因素。针对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对你是否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知识和理论的回答中,非常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大学生只占3%,有70%以上的学生不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内容。这一结果与其他类似调查结果都表明大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与实践的认同存在较大问题,职业生涯规划对大学生个人、高校和社会的重要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7]
(三)学校方面的原因
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政法院(系)在以下诸多方面的问题,是法科学生就业、创业难的主要原因,比如,盲目扩招造成就业压力,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专业口径单一,缺乏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等,具体表现在:
1.扩招造成就业压力。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快速扩张与法律实务部门有限的吸纳能力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据教育部2011年统计,目前我国共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29 万多人。[8]而无论是法学院系还是在校生的数量,都远远超过法律实务部门的吸纳能力。据初步统计,作为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最大需求方,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根据自然减员和发展需要所能提供的职位每年大约为2.5万到3万人。[9]而如果再排除其他潜在的竞争者,如转业军人、社会在职人员、其他层次的法科毕业生等,留给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就更加屈指可数了。
2.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法学教育获得了一个非常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在法学教育欣欣向荣的今天,其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尤其在缺乏深厚文科学术氛围的工科院校中,法学专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存在的问题相对突出,表现在作为法学教育产品的毕业生,就业越来越难,而且毕业生就业后的专业适应性缓慢。集中暴露了现行的法科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传统的“一站式”通识教育,严重缺乏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等训练,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实践教学过程薄弱。我国不同法学院校在本科阶段开设实训教学的模式各有不同:有的学校开设各类实务课程,如律师实务、企业法律实务、诉讼法诉讼模拟等课程;有的学校建立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诉讼模拟;有的学校在当地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和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实践基地,促进学生实践、实习;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展开教学,在各院校间比拼司法考试通过率以督促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等。然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法学院校经过了这么多的努力,培养的学生却仍然为许多实务部门所诟病。正所谓梅花香自苦寒来,人的某一方面的能力建立与提高,绝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法学知识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建立,也绝不可能通过一个学期的教学,或者进行短期的实践、实习,模拟几次诉讼,而寄希望以多么大的提高与改善。此间问题,殊值深思。[10]
3.专业口径单一。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正面临着一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法科专业的学生是被按照学校的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培养的。由于缺乏学习主动权,导致了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人才的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已经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亲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必须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只懂得自己的本专业远远不够。[11]
4.学校缺乏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一项集服务与指导一体化的实践过程。现实情况是许多学校缺乏专业就业创业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这是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高校针对法科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模式还面临就业指导理念陈旧、就业指导的程序设置不合理,就业指导的体系化建设不健全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1)管理本位浓厚,服务意识淡漠。服务作为大学生就业指导的重要环节,在为学生提供各种就业指导服务的过程中,真正体现大学生作为就业主体的角色意识还不强。政法类高校为了学生顺利实现就业,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各种服务,诸如提供各种就业需求信息、举办各种招聘宣讲会、组织就业技巧培训等。但政法类高校固有的行政管理本位思想依然存在,在为学生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成效不大,重形式轻内容等现象,虽然设立了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但由于机构设置不健全,中心职能难以充分发挥,远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就业指导需求,如缺乏专门的就业培训机构、未能充分有效开展模拟招聘、求职成败案例分析、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就业实习等工作。从事就业指导的教师人数偏少,学历层次差异大、就业实践经验欠缺,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储备,难以达到就业、创业指导应有的效果。
(2)分类指导欠缺,指导效果不佳。政法类高校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而言,一般可以分为研究型法律人才、实务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三类。现实中,政法类高校法科学生希望得到的就业指导信息主要包括:国家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选拔政策释疑、法科专业职业生涯规划的个性指导、就业信息及选材标准的深度解析、就业指导心理调适等方面,但现有就业指导内容难以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就业指导应根据毕业生的多元化职业发展目标采取分类指导方式,指导法科毕业生尽早根据自己的个性、兴趣、特长及专业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的高低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分阶段开展职业素质拓展训练,提升就业能力,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
三、促进法科学生就业与创业的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
我国法科毕业生就业率近年来在文科中一直位居倒数第一,其深层原因在于供应与需求的严重脱节,以及对中国法治转型契合度认识不够。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既是中国法治发展对人才之急需,又是解决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出路。应当在强化基层审判与检察职能、彰显司法行政的调解、矫正与服务功能,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切实吸纳人才,收到法治改革与就业问题同步解决的双重效果。[12]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应当体现在:强化基层审判职能,吸收法科生到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重点充实基层检察院,完善派驻机构制度,充分吸收法学毕业生;强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调解、矫正、帮扶与宣传功能,拓展就业之路;激励律师事务所的人才需求,建立律师见习和专业分工制度;充实企业法律顾问力量,严格执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科学生就业难,难在供求关系不畅。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大批法律专业毕业生,当务之急应当是疏通“供”、“求”间的关系。总体方案是:由中央政法委领导,由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办、财政部联合制定政策,为法科毕业生就业提供规范依据。[13]
(二)职业去向多元化,化解就业压力
据麦可思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的行业排名前5名的依次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14]最为法科学生看重和最能体现法学教育成就的职位--法官--竟然只能排在第5位,真是让人唏嘘不已。
上述调查结果与著名学者苏力教授的观点相吻合。苏力教授认为,中国的绝大部分法学毕业生并不从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他们会到各级政府机关当公务员,到各类公司企业任职,自主经商,进入新闻传媒界,几乎遍及所有的行业,即使进入法律职业界,除了当律师,哪怕身在法院、检察院或司法局,都不一定从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实务,多数只能从事行政、政策研究等工作,更像是这些单位或系统内的行政官员。即使在就业率近乎100%的北大法学院,也只有大约20%左右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才真正从事比较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实务。[15]其他非知名高校的法学院的情况也相差无几。如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每年也只有10%的本科毕业生进入直接运用法律知识的职场工作,而最大比例的学生(40%)进入企业、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工作。[16]
职业去向多元化或者说非法律化是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客观现象。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的学生毕业后不仅可能从事各类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而且还可能从事各种非法律职业工作。事实上,随着法学本科教育规模的逐年扩大,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非法律专业工作的比例远远超过了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我们应该顺应时代潮流,面对严峻就业形势,多方面拓宽法科学生的就业、创业渠道,化解法科学生的就业难题。
(三)探索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实践模式
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是每一个大学生高质量就业的必要前提,也是高校加强就业工作的有效途径。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应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和就业指导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教育计划之中,从学生进入高校开始,贯穿于大学四年学习过程中。生涯规划教育让法科学生掌握科学的生涯规划理念、理论,同时教给学生科学的职业规划方法;法科职业生涯规划重点是需要运用各种手段对大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素质和职业心理测试,明确其今后的职业目标和发展方向;引导学生充分利用机会对职业前景、社会需求进行分析,按照“择己所爱,择己所长,择世所需”的基本原则,进行正确的职业定位并形成规划方案,这是职业生涯规划的关键和基础。制定生涯规划方案,首先对职业定位,职业定位就是将职业目标与自己的潜能以及主客观条件进行最佳匹配,职业定位过程中应考虑性格与职业的匹配、兴趣与职业的匹配、特长与职业的匹配、专业与职业的匹配等。
确定职业定位后,就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由分阶段的目标组成。如:短期目标具体,对人的影响也更直接,也是长远目标的组成部分;长远目标需要个人经过长期艰苦努力、不懈奋斗才有可能实现,确立长远目标时要立足现实、慎重选择、全面考虑,使之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按照规划的时间维度,一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可以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长期规划和人生规划4种类型。[17]
(四)加强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实训
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多元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全面知识,精通法律和法学原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并掌握它的科学方法论。这是法律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中的主体部分,规定了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性质,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体系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解析能力、创新能力、经验知识、信息知识、缄默知识方面。
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须通过实训来完成,而实训的开展应当以本科生导师制的引领作用为基础。本科生导师制度旨在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全方位、全过程育人,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学院办学水平,对开展实训、提高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实训分为以下三类:
1.理论类实训。理论类实训是指通过对理论问题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探讨,在理论层面加深学生对专业问题的理解与认知,从而实现专业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素养的升华。理论类实训不同于日常的专业知识学习,而是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之上,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反思和综合运用。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学生理论运用能力,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以及锻炼学生研究理论问题的思维能力。理论类实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法学文化沙龙、法律辩论、法学论文探讨等。
2.文书类实训。文书类实训是指通过法律文书等常用文书的写作训练,使学生掌握其撰写方法,明确各种文书撰写要求和格式、内容与写作方法,以及各类文书的特别注意事项,从而规范学生的写作技巧,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开展文书类实训可以通过法律文书写作、社会调查报告撰写等方式进行,将讲授与演练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文书写作对法科学生来说尤为重要,这是由法学的学科特点和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实践中,这一问题在日常的教学中很容易被忽略。因此,提高文书写作水平是提高法科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当务之急,意义重大。
3.实践活动类实训。实践活动类实训是指通过各种与专业相关的运用型、实务型、竞技型实践活动,让学生切实体会专业实践的过程和形式,将抽象问题具体化、现实化、直观化,形象生动地向学生展示职业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并让学生参与其中,亲身体验。实践活动类实训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演练、法律援助、证据调查、甄别与运用等方式来实现。实践活动类实训是学生就业前的一种预习和预演,对增强学生对就业情况的了解,激发学生对就业岗位的兴趣,提高就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就业信心有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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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丁阳东.法学本科实训教学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2年6月(中).
[12][13]汪习根.汪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对策研究--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