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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论文

时间:2023-02-24 10:48:58

导语:在食品监管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食品监管论文

第1篇

一般来讲,中秋当晚,很多食品店和卖场中的月饼通常会撤柜。大厂家为维护自身品牌,通常会采取以极低价格论斤抛售、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将月饼皮和馅料一起打碎,卖到饲料厂等3种方式处理库存月饼。而一些不知名月饼、三无月饼常常就会流向乡镇的一些批发市场。通常来说,月饼保质期一般在30-50天左右,如果是7、8月份生产的月饼,放到现在已接近或超过了保质期。一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看到了其中的“商机”——“月饼再加工”。

月饼是极为特殊的时令商品,中秋节前受人追捧,节后身价一落千丈,卖不出去的月饼成了生产企业、销售商手中烫手的山芋。从调查中得知,很多月饼厂采购的馅心料质量都不错,如每公斤莲蓉成本通常要达到20元以上,每公斤豆沙成本约为11元。但过了中秋后,一些小商贩常常将回收价格压得很低,这样小商贩就能以3成的价格拿到馅心料了。这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甚至还有一些糕点房看准了这一点,将从市场上回收回来的月饼进行加工——工人先将月饼的外皮和馅心分离,然后再将外皮简单加工,将莲蓉、豆沙、五仁等馅心进行分类,随后外表鲜亮的“莲蓉包”和“豆沙包”就出笼了,如此糕点有的还成为一些小饭店的点心和早茶糕点。有的甚至将回收回来的月饼连包装都不换,通过篡改生产日期,又重新出现在市场上了。因为利润空间大,各路神仙均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未见有命案发生因而监管不力,造成监管漏洞。一些食品专家、学者通过研究也表明有些回收食品本身已经处于变质状态,所以对消费者的危害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些没有变质的食品,从其原料上来说,在经过反复加工之后,其产品品质、营养成分损失都很大,感官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利用回收食品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中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这个污染同样会带进一些有害成分。所以,这样的食品质量难以保障。这些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难以回收的分析

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政府正在逐步加大对“问题食品”的打击力度,市场准入制度也在逐步推开。在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控制体现在食品生产的整个产业链中,从源头到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工艺流程都要严格控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召回,这种方式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浪费。但是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均GDP还不高,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目前推行的市场准入和召回只能主要集中在中间环节。召回应该能为消费者的安全把关,因为目前召回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各级质监部门执行。但是,由于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食品的国家标准还不很高,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也不够大。

低价收购月饼、再将其加工成糕点流向市场,这也是不公开的商业秘密。通过节后对几家月饼生产企业的回访,发现这些企业只有个别在回收月饼。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极个别企业因回收月饼较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的处理目前是食品生产监管的一大问题。

1.食品回收缺乏相应当法律依据。.食品回收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行业自律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在食品回收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以及管理部门都应当有一套非常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目前食品的回收实际上只是停留在停止销售某种食品的表层面,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缺乏对食品回收的相关明确规定。目前唯一能引用的是2005年9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但这种部门文件其强制性、适用范围均受到较大限制,尚不能满足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当前食品的回收纯属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市场需求采取的应对手段,还不是自觉行为。

2.食品回收成本较高,生产销售商难以承担。中国的文化背景决定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过了节气的时令食品一般不再购买。因此食品回收的成本只能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回收食品必然造成生产经营者的损失。生产经营者会在回收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为提高产品质量而投入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在政府强制力的压力下,生产经营者为了减少因回收造成的损失可能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进货关。因此食品回收可以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由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回收时令食品是把可能由公众承担的损失转到生产经营者身上,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社会成本。从短期看,食品的回收可能造成企业负担回收食品的各种开支,包括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物流成本等。但从长远看,食品回收降低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政府的相关要求将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食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3.监管困难。对于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回收,一般做法是停止销售后,许多经营者将其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经营者是否确实将这些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集中销毁缺乏监督、生产企业是否确实将回收的食品进行合理处理同样缺乏引导、监督。如几年前发生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使用陈年月饼馅加工月饼被新闻媒体曝光后,虽经有关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合格,但已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极个别企业使用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原料,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加工翻新处理然后再出售,这时如果不是知情人的举报,问题就不可能被发现。因为通过这种工艺流程加工出来的食品,经检测有可能是合格产品。这说明目前我国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管仍然是很薄弱的,很多食品的质量安全把关只能以终成产品的检测结果来断定。但终成品检测合格仍然不是绝对可靠的。

经营者和生产者对回收食品的处理是目前企业和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回收的食品最终回到生产企业后,生产企业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缺乏正确引导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4.食品溯源困难。我市食品企业规模小且分散,进入市场的食品来源不一、渠道不同,导致食品难以溯源。食品回收必须要有食品溯源制度作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但极个别非正规的企业、作坊,生产的食品有的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换句话说,问题食品难以溯源,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回收的实施;同时,我国的检验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这也直接关系到食品缺陷的评价问题。

三、应对措施

1.建章立制是根本。食品回收制度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应由各地食品协调委员会会同各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应办法来作为支持和指导,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的权力和义务,制定食品回收程序,回收食品的处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瞒报依法严惩制度以及对食品企业的经常性检查制度等。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监管的法律空白。

2.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在特定节日、季节过后要加强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时令食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对原料库存进行检查,能够在日常生产中使用的要求企业在保质期内用完;在日常生产中不能使用的原料去向应追踪、监督到底,尚在保质期的原料要求退回,过期的视情况销毁或作饲料原料。回收的食品作合理处理。全程需记录在案备查。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督。为了防止回收的食品改头换面后再次进入流通领域,经营者在将错过了销售季节的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后,应将相应退货、销毁相关信息如退货食品的名称、数量、供应商接收单据、销毁方式等信息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以备随时抽查。

卫生部门重点防范餐饮、食堂所进食品的安全。要求餐饮业主、食堂严格执行进货索证制度,定期不定期到进货单位或生产企业实地考察,防止回收食品通过乔装打扮混入正常渠道。

包括农业、商务、畜牧等部门,本文不一一陈述。

各职能部门在监管时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迅速上报上级部门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信息。若生产企业不在本地区域,还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做到不留死角。

3.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企业不得不采取回收的方式来处理食品,暴露出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存在问题。企业不应当贪大求全,盲目铺开自己的销售渠道,而是应当量力而行,这样就能控制在保质期内销售良好。企业应当从产品研发、工艺本身、市场流程、内部管理控制等多方面下工夫,让内控系统发挥作用,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销售顺畅,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

4.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商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因食品回收带来的成本压力。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合理应用金融、税收等经济政策,积极为生产销售商出谋划策。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市场预测,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减少盲目性。

5.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针对回收食品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执法部门通过食品安全检测、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风险信息交流等渠道获取大量信息,经过分析研究,针对可疑点采取相应措施,将食品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不仅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6.完备生产、流通、餐饮等行业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责任书制度,积极探索回收食品的处理方法。作食品就是做人、做良心。无论从质量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食品都是不应该回收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企业承诺回收回来的食品不得用于食品再生产,也不得将回收回来的食品处理给明知其购买回去要重新加工制作成食品的企业、个人。对于大厂来说,时令食品一般能够在节前售完,即使有剩余也较少,容易处理;而小厂的剩余相对较多,处理难度也较大,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的合格产品的处理自然成了问题。有关资料表明,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如很多超市对保鲜期短、容易过期的食品,在经营上都很精心,一旦过了“最鲜”时段便打折出售,离保质期越近,价格越低。这样,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经营者也减少了损失。更重要的是物尽其用,确保了安全,减少了浪费。又如部分地方成立专业的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处理公司,公司从全市众多餐饮企业取得餐厨垃圾,将废弃油脂加工成工业用油,既防止了废弃油脂重新进入食品市场又节约了社会资源。如果能够成立专业处理公司,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分类处理,将能够重新利用的加工成饲料、工业原料;将不能再利用的进行填埋、焚烧。此外,还可仿效美国、欧洲一些国家成立“食品银行”,收集那些超市中即将过期,卖不出去的但还能够食用的食品、餐馆和机场航班未消费掉的食品,再免费发放。政府每年可拨出一定经费予以支持。

7.建立食品监管教育宣传体系。不容否认,有些困境仅仅从法律上是无法找到对策的,如消费者的主观意识问题、生产销售商追逐利润最大化等。通过“3.15”、质量月、“12.4法制宣传日”等不同场合不同角度的长期坚持不懈的宣传,相信一定能逐渐改变这些思想观念。

通过上述食品回收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在各职能部门严格监管和通力合作下,以及食品标准的不断提高和市场准入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全面推行我市一定能形成健康、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

第2篇

资料来源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采用Excel软件统计该省108个区、县级(含直辖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级食药局”)、所属稽查分局及其1140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简称“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岗位配置、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人员编制等情况。

2结果

2.1人员岗位配置情况

目前,该省108个县级食药局“三定方案”已通过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核准。其中,县级食药局及所属稽查分局已基本改革到位。此次该省1269个乡镇群共成立乡镇食药所1140个。县级食药局及稽查分局划转人员主要为原县级食药局人员、工商局人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人员、商务局人员、卫生监督局人员。各乡镇食药所划转人员主要为原乡镇卫生院人员、乡镇中小学教师及少量乡镇政府人员。

2.2性别分布情况

全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应划转人员7769人,实际到位6660人,到位率为85.7%。其中,男性工作人员4679人,女性工作人员1981人,男女比例为1∶0.42。从性别结构来看,男性总体多于女性,而且随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男性比例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

2.3年龄分布情况

县级食药局主要以40~50岁人员为主,稽查分局以40岁人员为主,乡镇食药所以30岁以下人员为主。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县级食药局工作人员年龄偏大,稽查局人员年龄适中,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则比较年轻。全系统人员平均年龄为41.8岁,年龄层次总体合理。

2.4学历分布情况

县级食药局人员中,研究生占7%、本科占35%、大专占32%、中专(高中)及以下占26%。稽查分局人员中,本科占23%、大专占14%、中专(高中)及以下占63%。乡镇食药所人员中,本科占12%、大专占33%、中专(高中)及以下占55%。数据分析表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拥有高学历者较少,学历层次大部分集中在中等水平,符合我国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越往基层,人员学历越低”的趋势。

2.5专业构成情况

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中,药学专业(含中、西药)占29.67%、医学相关专业占11.13%、食品专业占1.24%、法律专业占12.88%、化学专业占1.95%、经济专业占11.91%、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占1.11%、其他专业占30.12%。数据分析显示,划转人员专业分布多元化,但食品药品相关专业如药学、医学、食品、法律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2.6专业技术职称类别等级情况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含医药工程师、主管中西药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中级经济师、中小学中级教师)占26%,初级职称(含医师、护师、中西药师、护士、医学检验技士、助理经济师、中小学初级教师)占19%。通过数据分析看出,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拥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较多,且中级职称者所占比例较高,这部分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区卫生监督局、卫生院、乡镇中小学教师和少数原县级食药局划转人员。

2.7人员所属编制情况

此轮机构改革,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编制身份多样,按《湖北省编办关于加快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编办函〔2014〕60号)文件“保留划转人员的职级待遇,逐步消化”的精神,新组建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类别分别有行政公务员编制、参公管理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机关工勤编制和事业工勤编制。

3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直接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已基本到位,形成了中央到地方“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但由于在此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中,国家精神是不新增加人员编制,所需人员由各职能部门统筹调剂解决,因此各县、市、区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3.1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结构不合理,未形成人才梯队,须加强骨干人员培训力度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版统计年鉴显示,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队伍结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逐年呈上升趋势,拥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所占比例也较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素质整体得到提高。而本研究数据分析显示,该省基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较为年轻,无论学历还是专业技术职称均较低。机构改革后,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因此,需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重点培养一批能起到支撑、引领、带动作用的食品药品监管骨干人员,弥补队伍的结构缺陷,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3篇

经济学中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表象到本质的认识深化过程,总结这些理论的演进历程有助于我们开阔思路,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来源于/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买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买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goo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买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买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则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依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来源于/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Warranty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MinimumQuality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本规则。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买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优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则,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可靠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买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面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一天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了能够理解、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术水平最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维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术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确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现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判断的高新技术。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巨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结束语

第4篇

一、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权之事实基础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建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非常复杂,表现为:法律规定抽象操作性不强;很多问题无法可依;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不够,可供参照借鉴的类似案例极少;专业性极强,牵涉建筑学、法学、司法鉴定学等综合交叉问题。这些可以从接受媒体采访的法律专业人士的表态可以看出,例如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对于建筑设计维权,我国目前还没出台专门的法律,SOHO中国的这一案例仅仅适用《著作权法》,但建筑设计专业性非常强,需要有相当水准的专业人士来参与,在审理过程中非常复杂。有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表达了类似观点。

一栋建筑物的形成一般要经历三个环节:建筑图纸的设计建筑模型的制作建筑物的施工,相应地,与建筑物有关的产品一般也有三个: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但这三部分并非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款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即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的建筑物实物,并不包括图纸和模型;也不包括建筑材料、技术方案,且只涉及外观,包括线条、装饰、色彩等,而不涉及建筑物的内部特征和装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建成的建筑物实物才能被称为建筑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保时捷中心与泰赫雅特中心案(该案被称为中国建筑作品著作权第一案)中,涉案的原告建筑和被告的建筑均为已建成的建筑物。因此,本笔者认为,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权之事实基础为有实体建筑构造物体只存在。

二、建筑图纸及建筑效果图著作权侵权分析

即使某一建筑物不侵犯另一建筑物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但并不能因此完全排除该建筑侵权,因为还涉及是否侵犯建筑图及效果图的著作的问题。建筑图纸不是建筑作品只是表明其不能以建筑作品作为起诉的依据,但建筑图纸本身仍然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因为在我国法律中,建筑图纸是与建筑作品并列受保护对象。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2款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的作品。据此规定,建筑图纸可以成为独立的一种作品(保护对象)。就本而言,建筑图纸包括设计图,效果展示图以及各种示意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图纸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被称为作品的建筑图,只有那些具有独创性的和独特的艺术美感的建筑图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建筑图。要成为受保护的建筑图的基本的要求是:第一,是自己做出来的,而不是抄袭别人的;第二,确实有艺术性的美感;第三,必须是独特的,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存在。关于独创性,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锦川庭长的理解:独创性是指为作者独立创作,非窃取他人的,且要包含作者的判断。他将该理解进一步运用到北京保时捷中心与泰赫雅特中心案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保时捷建筑系独立完成并无争议,争议的是该建筑是否包含创作者对于该建筑的美学构思或判断。司空见惯的纯粹以实用为目的而建造的火柴盒式楼房、根据常规设计建造的楼房、建筑工地中为建筑工人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因外观简单、形状普通而缺乏独创性不构成建筑作品。本案中,法院综合分析了北京保时捷中心的特征,认定该建筑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

三、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界定方法分析

(一)分析该建筑作品是否为:独立思想之表达

分析某一建筑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范围,我们首先应当分析该建筑作品是否为独立思想表达之结晶,即,该建筑作品的创作不受其他已经、已经公开建筑作品创作之影响。

(二)分析该建筑作品创作源泉是否独立

当某一建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范畴时,分析另一受到法律之保护的建筑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我们应当分析判断该建筑作品的创作源泉是否具有独立性,即,此建筑作品的源泉不同于他建筑作品的创作源泉。

(三)过滤公有表达

某些建筑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又都是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师应当删除出去,即使这些内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达。因为公有领域的内容,必须留给大众自由使用,其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无著作权可言。同时如果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也反映了其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能成为受保护的对象。比如,海南凤凰岛、巴萨罗那阿格巴、伦敦市政厅、瑞士再保险公司大楼、台北鹅卵石、河南人寿大厦、重庆茶山等,特别是河南人寿大厦和凤凰岛的外形与涉案造型极为相似。这些表达都是公有领域的资源,任何人均可使用。

在建筑作品侵权案中经常会涉及到功能性设计以及为功能所决定的外观的问题,因此除了过滤掉属于公共领域的公有表达以外,还应当过滤掉建筑中因实用性、功能性和技术材料、技术方法而产生的外观表达。受结构力学和使用功能的限制,建筑作品的可创作的空间非常小,法律只保护独特的艺术部分。而流线型、点状式、尖锥形的建筑的外观造型具有实用功能,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四)接触+实质性相似

即只有有证据证明某建筑作品实际接触了另一建筑作品,并且二者在实质上具备了相似性,才能谈得上建筑作品纸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关于接触的认定,除了面对面实际到现场接触外,在现代传媒发达的背景下,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其他公共媒体的方式披露图纸内容,一般也可以推定为接触。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这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判断,即使法院的审判人员也无法判断,需要建筑领域的专家来判断,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法院如果无法判断会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结论,对是否实质相似做出判断。

第5篇

论文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新的规定,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进行刑事处罚提供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对我国改变食品问题的现状以及保护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该罪在实践中极少适用,在犯罪构成的理解没有达成共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查处难、认定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标准。

论文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犯罪构成 司法实践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名词不断走近人们的事业,使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种市场行为,以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欧美国家也曾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但逐步完善的监管制度使得他们最终走出了食品安全的困境。“食品召回、天价赔偿、严厉处罚”成为欧美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三把利剑,这些都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而从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很多都是经过媒体曝光之后,监管部门才开始进行调查。可见,监管的滞后是危害我国食品安全的一大因素。但同时,对监管的规制比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查处更有难度。“食品监管渎职罪”则给对食品安全监管者进行刑事处罚提供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6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的理论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营造良好的理论学习氛围,县委政策研究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XX年食品安全与产业发展调研工作。活动得到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响应,共收到调研论文17篇。县委政策研究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法律进行了评审,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优秀奖7名。现予以通报表彰,并请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学习参考。

附:优秀调研报告、法律获奖名单:

一等奖

关于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问题的思考

作者:翁向华(工商局)

二等奖

1、关于对我县无公害法律工作的调查

作者:祝礼洪(法律局)

2、武义县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作者:卢锦扬(水务局)

3、当前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现实问题和发展建议

作者:朱喜传(经贸局)

三等奖

1、浅议当前我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小剑(卫生监督所)

2、创建农村“放心店”与实行长效管理的对策

作者:叶伟文(工商局)

3、关于我县畜产品安全生产情况的调查

作者:李伟军(农业局)

4、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探讨

作者:钟学文(卫生监督所)

5、关于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贺建国(质量技监局)

6、 我县农村食品安全的现状及管理对策

作者:何伟靖(西联乡)

优秀奖

1、充分发挥市场和法律双重惩戒作用加快我县食品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对我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探讨

作者:贺建国(质监局)

2、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体系之思考

作者:陈坚(工商局)

3、从行政执法角度看初级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作者: 卢锦扬(水务局)

4、开展无公害林农产品产地监管论证实践与探讨的调研报告

作者:吴生法(林业局)

5、豆制品行业集约经营探索

作者:李春华(茭道镇)

6、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讨

作者:项世平(俞源乡)

第7篇

项目正按照预期计划进行,并根据实施方案一步一步得出调研结果。以下是我们团队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

我们如期地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到了乳山市关于建立农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管理机制从筹建、运营到现今发展的完整的电子版和纸质文献资料(包括行政文件,新闻资料以及第三方论文),全面了解其发展情况、覆盖范围、政策支持以及群众的关注度、遇到过或正面临的困境以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13年5月份,我们根据事先制定调查方案,进行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即对农产品检验检测局以及各流动站、农副产品种植户、各类农副产品企业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批发市场、超市、消费者农副产品供应相关者进行实地调查,进行拍摄记录,整理了文字与影像资料。同时对各大关键数据进行论证分析,请教我学校农学院老师,对比找出乳山市检验检测局提供给我们的数据的可靠程度以及检测设备的检测精确度。

我们小组成员一起在山东省乳山市的乡镇居民和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发放问卷500份,问卷的内容主要包括乡镇居民对质量安全的认知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实施意愿两大部分,旨在从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通过调查分析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实际思路与行为,来剖析目前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所存在的漏洞,并寻求构建规范化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的有效途径。发放的问卷收上450份左右,将有效问卷进行整理,提炼出问题二十余项,暴露了检验检测系统的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包括:1、信息披露不及时,2、检测体系没有全面覆盖,对市场中的个体种植户没有进行有效管理,3、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不明朗,4、全面多项的检测链没有在实际运用中让群众真正的使用,真正的放心。

此外,我们到农产品质量检测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走访田间地头,向工作人咨询问疑,体验其“从农田到餐桌,从餐桌到农田”全程双向监控质量追溯体系,通过自己亲身体验了解其运作模式并提出相应的一些问题,如:1、监测系统如何覆盖,群众若提出检测需求时上报流程是什么,检测时间如何控制;2、对于问题产品的处理方案是什么,是否与有关部们相结合,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进行查处;3、年度抽检频率是什么,样本主要来自哪里?对市场中的个体种植户的食品安全如何监督?4、对于不合格产品是否制定“黑名单”制度,进行公示,介由媒体包括什么?5、设备维护,数据更新的依据来自哪里,执行标准是什么;6、基层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录用标准是什么,是否有专业性要求等问题。并将工作人员给出的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与实施力度进行实际调研,发现问题,找出漏洞,提出农产品质量监测系统的运营方向以做参考,并整理成册。

现阶段,我们对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两种方式获取的资料,将数据资料进行筛选和统计,运用统计学相关知识,获取有效调查数据,并利用SPSS软件验证和解读数据的真实情况与相关程度。与此同时,对调查中获取的影音与文字资料进行分类。

项目实施特色及创新点:

(一)特点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是发展新型现代化农业的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仅有利于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现代生产经营主体,而且能起到推广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的生产模式的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近几年国家和人民颇为关注的事宜,而在现行的政策环境下,如何通过规范化的监管机制来保证农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成为目前我国急于解决的问题。所以,该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

选择本项目的创之处在于:

1.本项目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为研究核心,从乡镇居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实施意愿入手,对监管体系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归纳和总结。

2.利用计量经济学的相关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构建回归模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宏观监管行为进行微观量化,从本质上剖析目前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的障碍。

3.在调查地点的选择上,本项目以富有代表性且具备典型农业生产特征的乳山市为例,从而保证了数据信息和研究生成果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4.本项目综合运用调研方法,并使用了大量现代信息技术,从而保证了获取信息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5.本项目基于上述研究分析,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具体构建和完善过程进行详细阐述,最终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对策。

下阶段工作计划:待数据被系统分析且相应调查资料整理完毕后,本团队展开第二轮分工查阅文献资料,先顶多论文大纲和开题报告,目的在于理清逻辑思路,然后便按照正规论文的格式撰写论文。其间,本团队会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向指导老师和主管机构如实汇报和总结项目的开展情况,并随时与指导老师进行探讨,保证研究方向的准确性,最终将在多次修改之后定稿。

预期成果包括

(一)形成标准且规范的学术论文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将乳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与我们食品质量安全体系所存在的共性问题相结合,针对乳山市体现的矛盾的特殊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用小地方实施有利的优势,并以学术论文的形式将其呈现。

(二)构建合理化质量安全监管模型

量化,利用计量经济学相关技术,构建一个合理化农副产品质量监测系统模型,可供消费市场使用,促进监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第8篇

【关键词】科研导师制;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创新意识;实践能力

近年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已成为高等教育关注的焦点。在国家方针的指引下,各大高校正积极推行教育教学改革,探索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本科生导师制。本科生导师制是以促进本科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特殊需要为其配备专门的导师,并给予个别指导的育人模式。迄今,本科生导师制已发展形成了如全程导师制、年级导师制、科研导师制、思想政治教育导师制、全员导师制和优秀学生导师制等多种模式[1]。其中,本科生科研导师制是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科技学术竞赛、导师的科研项目或毕业论文(设计)等多种方式进行科学研究,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2]。

本文作者结合所在专业的特点,详细论述了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必要性、实施途径和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对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探讨,将为我国食品工业发展培养实践创新型本科人才提供一种可供借鉴的教育教学模式。

1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必要性

1.1 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是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然要求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关键。目前,本科教学过程中的科研培训是最为薄弱的环节,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不强,已成为影响和制约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通过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1.2 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可满足食品工业发展对实践创新人才的需求

食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食品工业的发展依赖于科技的进步和实践创新人才的培养。然而,当前本专业培养的人才还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积极探索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食品企业等合作共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和实践教育基地,同时建设开放共享的大学生科研实践平台,指导学生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训练,提高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以更好地满足食品工业发展对实践创新人才的需要。

1.3 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是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培养实践创新人才的必然要求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食品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能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中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品质控制、产品开发、产品销售、工程设计方面工作,以及能在与食品科学与工程有关的部门从事食品或相关产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检验检疫、教育教学方面工作,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因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对于所培养人才的实践性和创新性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通过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可满足本专业对实践创新人才培养的需求。

2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途径

2.1 通过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引导下,各省、学校都开始设立与之相关的基金项目,鼓励校内教师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导师,并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共同推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可为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实施提供载体,导师在项目设计、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环节对学生进行指导,并在此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2 通过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学术竞赛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

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也可作为本科生科研导师制实施的平台,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从事与食品相关的项目研究或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并最终以学术论文或科技发明制作的形式展现出来,可极大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中,最具影响力的就是“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其在推动高校学生参与学术科技实践、发现和培养创新型人才、深化高校素质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高校和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2.3 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教师都或多或少承担着各类科研项目,可为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平台。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研究,能接触到最新的食品学科发展前沿和食品产业发展动向,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同时,还能深化学生对于专业的认知,培养学生对于专业的情感和热爱。此外,导师以其人格魅力和严谨踏实的科研作风感染学生,与学生共建良好的交流和科研氛围,对于拔尖本科人才留校读研从事可延续性研究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2.4 通过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科研导师制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在培养学生探究真理,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提高综合能力、专业素质和创新精神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本科毕业论文水平的高低已成为检验人才培养水准的重要指标。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安排在大四阶段进行,由于学生处于考研、就业等压力下,很难安心完成任务,造成近年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水平较低[3]。通过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让部分学生在大三阶段就进入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导师也能在科研选题、资料收集、开题、科学研究、中期检查、论文撰写、答辩等各环节有充足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分类指导,可有效提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3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3.1 加强本科教学科研平台建设,构建资源共享机制

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首先依赖于本科教学科研平台的建设,需加强国家级、省级食品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专业课实验室的建设力度。同时依托与本地高新技术开发区、食品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研院所和食品企业等的平台,建设校外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的实习基地,以此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科研实践平台。此外,还需发挥本校综合性大学的优势,打破学院与专业间的界限,实现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教学实验示范中心等的资源共享机制,搭建多元化的人才培养平台。

3.2 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科研实践能力,建立完善的导师选择机制

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还依赖于教师业务水平和科研实践能力的不断提升。应建设专门的教师发展培训中心,有计划地开展教师培训,不断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应强化对教师实践经历的要求,建立教师定期到食品企业开展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科学研究,以及参加海外学习考察等的机制。利用校企合作和海外交流的平台,鼓励教师参与产业化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教师的科研实践能力。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科研导师选择机制,从师德、学术和实践创新水平等方面进行导师选拔,必要时可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企业创新人才作为校外导师,不断丰富师资队伍的结构和教师资源。

3.3 以培养实践创新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与科研能力

在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学生主体和教师主导的原则,在科研选题、项目申报、实验过程、数据处理与论文撰写等各个环节中,导师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培养学生主动探索、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研素养。同时,应该将本科生科研导师制与其他导师制区分开来,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与科研能力。需要将学生科研、社会实践和创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为今后从事科学研究和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3.4 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

在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实施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如由学校组建管理委员会并制定各项细化的管理制度,在学生和科研导师的遴选、科学研究过程、安全保障等各个方面对本科生和导师进行监管,以进一步规范科研实践过程,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应建立合理的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评价体系,从专业实践、文献资料收集、科研项目申报、生产工艺研发、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科研获奖、学位论文等多个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更全面合理地衡量人才的培养质量。此外,还需完善优秀本科生科研导师的评选表彰制度,重点表彰在实践创新人才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

4 结语

本科生科研导师制是多层次本科生导师制的运行模式之一。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对于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推动食品工业发展,满足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人才培养需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科技学术竞赛、导师的科研项目、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等都可作为本科生科研导师制实施的载体和平台。在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实践过程中,需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导师的科研水平,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以培养实践创新人才为目标,不断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与科研能力。

【参考文献】

[1]杨晓玲.我国高校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与思考[J].高教论坛,2010 (9):56-59.

第9篇

让所有孩子站在公平起跑线上

有人称,“不要输在起跑线上”这句话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忽悠”。我们应当指出“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虚幻谬误,但要清醒地认识到,在谬误被打扮成真理的过程中,“忽悠”顶多是一种推波助澜。从现实情况看,要想让人们不被那些似是而非的口号所“忽悠”,还需要做更多的基础工作,让所有孩子站在同等公平的起跑线上。

重塑商业伦理要让诚信增值

近期,苹果公司供应商“毒倒”员工,家乐福、沃尔玛大玩“价签戏法”,莫不显示出企业对诚信建设的忽视。重塑商业伦理,要让诚信“增值”。这不能仅靠企业道德和市场导向,更要靠制度促使企业自觉选择诚信体系。比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诚信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加强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失信行为公示制、档案制、曝光制等,使那些因信用问题而致的企业“死亡”不再是特例。

吃得放心是最基本民生

食品安全是民众最关心的安全需求之一,吃得放心关系的是民众最基本的民生。因此,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加重食品犯罪的惩罚力度,体现的是国家用法律手段进一步捍卫百姓饮食安全的用心。法律的严厉约束不是目的,获得食品安全环境、吃得放心才是目的。因此,食品卫生检测部门的在场,就是确保百姓吃得放心的一个最实际也最重要的因子,也是百姓把食品吃进肚前的最后制度关口。

天价拖车费缘于公益性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