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7: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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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合同范文一
借 款 人:
贷 款 人: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 。
1.2 金额(大写):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利率执行: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 5 利息的计算
2.5.1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2.5.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3.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 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 5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到期日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6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借款人的义务
6.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6.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6.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扣划约定
10.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0.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小额贷款公司合同范文二
第一章 贷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农户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 。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 圆整。
第四条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贷款利率;本合同利率执行基准利率 % (上/下)浮 %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不在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第六条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第七条贷款人将款项发放至借款人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内, 户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
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况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第八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包括:
(一)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前需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付计划,或者{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及交易合同等与贷款支付相关的交易背景资料),借款人已全部提供,并且其所载明的情况没有变化,并且该等文件持续有效,或者借款人已就发生的变化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解释和说明:
(二) 借款人已填妥与本次提款有关的借据,贷款凭证。借据,贷款凭证。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具体贷款条件与借据,贷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至时,以借据,贷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三) 借款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妥与本贷款及贷款项目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若贷款人要求,还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
(四)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借款人应确保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担保合同及担保物的公证,登记和,或担保物的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五) 借款人未发生本同所列之一约事件;
除非满足上述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九条贷款担保:本和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及抵押担保的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第十条贷款偿还:
(一) 还款原则。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财政部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还款方式:利随本清、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二) 如果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保证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赏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并不可能撤销地向贷款人保证: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还款通知,保证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即应按通知中所载明的偿还金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该等款项。
第十四条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实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贷款人针对贷款还享有其他担保权利的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十五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 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 保证人已仔细阅 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保证人为法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本合同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 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 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发反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五)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六) 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保证人应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七) 保证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八)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第三人权益、对外投资、公司分立等,以至于影响 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九)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十) 保证人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前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第十六条一旦保证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财产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对或有可能对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贷款人即有权行驶其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项下的权利。
第十七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和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增加本金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保证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随时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对贷款的使用提出意见。
(二) 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情况,并提出意见。
(三) 有权自行决定本贷款合同项下各类文件、契约、权利文件、凭证等的保管地点、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进行保管。
(四) 有权要求借款人不时提供与本合同的签署和/或履行有关的资料、信息;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各种协助;有权调查、征信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五) 在借款人未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文件和资料或提供文件资料未令贷款人满意时,有权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申请或要求。
(六)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贷款人可以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贷款的权利。
(二) 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 在借款人有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四)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的检查,对于贷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当抵押物非因贷款人过错毁损或灭失,或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五) 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
(六) 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予以无条件配合。
(七) 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和/或协助。
(八) 借款要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
(一)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二)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贷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凭证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三) 借款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四)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五) 就保证人而言,发生了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项下的任何事件;
(六) 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 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消除违约状态;
(二) 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三)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
(四) 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五) 要求追加、更换保证人、以贷款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增加抵押物;
(六) 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七) 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帐户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和保证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八)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借款人、保证人和/或抵押人发给贷款人的文件,则需在贷款人实际签收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抵押物品清单、贷款借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1.适用;2.不适用)本条款之内容: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根据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
第二十八条 补充条款:
(一) 借款人指定 为本合同的联系人,联系人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有关贷款告知信息送达联系人时即视同借款人。
(二) 其他约定: 。
第二十九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贷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年月日:
小额贷款公司合同范文三
保证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债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
号 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保证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全部借款到期后两年止。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甲方在保证期间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或可能影响其承担本合同向下担保责任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甲方应及时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调查了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限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主合同项下(包括乙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还款或向乙方交付款项的义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要求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 甲方的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对外投资、合作、与外商合资合作、重组、转赠、企业转(改)制或计划上市等行为;
(2) 甲方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
(3)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5) 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等情形);
(6) 甲方的法人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发生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的变化);
(7) 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8) 甲方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毁、灭失;
(9) 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
(10) 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 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2)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13) 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4)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 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第(9)项、第(10)项的情形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的情形,应由资产受益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发生第(6)项中变更法人名称的情形,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若甲方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或发生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第(14)项的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的,则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如果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人的债务提前到期的,则甲方同意提前开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对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的,无论该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债权),甲方承诺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更多其他约定: 。
第十九条声明事项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二、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
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人)
当人吃主食多,淀粉转化成葡萄糖吸收后仍有剩余,这部分葡萄糖就在细胞内转变成脂肪贮存起来。所以即使长期吃素者也会胖起来,因肝脏和小肠能合成胆固醇和甘油三脂,从而血脂可能偏高。成年人如多吃少动,很容易形成高血脂,其中“坏” 胆固醇转化合成的低密度脂蛋白容易沉积在动脉内壁上,逐渐形成动脉粥样硬化,并使动脉内腔狭窄,增大了血流阻力,以致患高血压和冠心病及脑动脉粥样硬化。又因长期吃得多,胰脏需要分泌较多的胰岛素,以致胰岛衰竭,使胰岛素分泌不足,引起糖、脂肪、蛋白质等代谢紊乱,使过高的血糖从尿排出,形成糖尿病。有的人喝水少,误认为多吃营养品就是保重身体,血中大分子蛋白增多,血流阻力加大,导致血黏度增高;血脂偏高可抑制纤维蛋白溶解,使血液黏稠度增高。多食和暴饮暴食使血中尿酸增高,超过了肾脏的排泄能力,导致高尿酸血,容易并发高血脂、高血压、冠心病、肥胖和糖尿病。所以说,多吃伤身,饱生众疾。食物多就会引发代谢综合征。
代谢综合征的祛除捷径,一是喝小分子水,二是必须节食。水是人的首要食物,体内的生物化学反应都需要水参与。根据我国基础医学研究成果,对哺乳动物饲喂高脂餐,一组喂普通自来水,另一组喂优质小分子水,让两组自由饮食,经过几个月分别血检和剖杀,发现前者血脂高、血黏度高、动脉粥样硬化逐渐形成和加重,而后者血脂、血黏度正常,动脉内壁干净。充分说明饲喂优质小分子水,能改善动物的生理化学反应,预防高血脂、高黏血症和动脉粥样硬化。
广大用户祛除代谢综合征后,不断来信表述感激之情。如重庆市75岁的高维尧来信说:“我原有高血压和冠心病,血压最高时170~180mmHg/100~110mmHg;自2003年11月购回卓康小分子水瓶后,每天坚持喝1500~2000毫升,到2004年、2005年两次体检,我的血压137/75mmHg,心电图正常,血检正常,自觉良好,且没有吃任何药物了。我爱人喝了小分子水后,胆结石、慢性胰腺炎也有好转,解除了我们全家人烦恼。” 白山市王秀荣来信说:“我喝小分子水一年整,感觉效果非常理想。以前血脂高,甘油三脂7.5,总胆固醇6.10;2007年9月10日测试,甘油三脂1.47,总胆固醇3.32;以前检测血黏稠度为高黏血症和红细胞聚集,现在测试全部正常。如今我头不晕、心不慌,睡眠好,几种病症全好了。”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
现阶段,随着中小企业的崛起,民间资本的作用已经慢慢突破私人需求的融资领域。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金融机构信贷不愿涉足或供应不上所导致的资金缺口。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主体都不是正规金融机构,主体的特殊性、相关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的缺失必然会导致民间借贷具有非专业性和随意性、不可控制性等特点,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条款出现瑕疵、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性与有效性受到质疑以及风险无法估量的失控后果。
鉴于此,人们愈加倾向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来预防纠纷,规避风险;大部分民间借贷合同都有抵押担保,很多地区的房产局和车管所也有强制当事人要办理公证后才能办理相关抵押手续的规定;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更能避免诉讼的困扰,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后,出借人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的执行庭申请对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强制执行。
一、民间借贷合同基本解析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无放贷经营权限的市场主体之间,如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出借人出借自有的合法资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基于合法的目的使用这笔资金,所签订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里面,对民间借贷合同的专门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以及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前条指明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有交付行为,后条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利息的规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征
在本质上,民间借贷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别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借款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实践性、单务、无偿、非要式合同;后者是诺成性、双务、有偿、要式合同。简言之,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放款时生效,而非一诺即成。在民间借贷合同生效后,由于出借人已经放款,出借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借款人只有义务而无权利,故民间借贷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由于民间借贷合同常具有互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有足够的信任关系,所以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民间借贷合同为非书面形式。
二、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审点
(一)主体审查
如前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必有一方是自然人,且任何一方都不能为金融信贷资格的法人。我国法律禁止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它们所签订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自然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公证人员要通过询问基本情况来判断其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实务中重点审查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必要时,让其去医院做严格的精神鉴定。
在审查主体资格时,要坚持"人证相符、证证相符"的原则,通过审查当事人的驾照、社保卡、记名的银行卡、结婚证、户口本(户口本上面的当事人身高、学历、户口迁移、孩子的生肖尤其重要)以及询问当事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基本情况、结婚纪念日等问题,来确定自然人当事人的身份,以免公证人员进入疏忽大意的陷阱。
民间借贷的双方必须是合意、自愿的,不能受外力胁迫与欺诈。因此,公证人员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一定要询问当事人的借贷行为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告知借贷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卷。
自然人当事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重点审查资金、抵押物、质物等的权属。由于夫妻的财产大部分都是共同所有,一般来说,出借资金以及还款资金大都与配偶有关。非单身当事人的单独所有财产有限,且公证人员审查起来有难度。如果出借人或者借款人有配偶,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或者其配偶作为共同出借人或共同借款人。公证机构办理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还必须要求借款人的配偶明确做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如果自然人当事人是单身,必须提供单身证明。单身证明因人而异:当事人没有婚史,可到民政局开具从其够法定结婚年龄至公证之日未有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如果当事人有过婚史,则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再加上民政局开具的从上一次离婚之日起至公证之日的未有结婚登记记录的证明。有些当事人户口迁移过,还要到之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具未迁户口前这段时间未有结婚登记记录的证明。
此外,当事人为非自然人时,应当要求其提供该主体的身份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等,如果借款或者放款涉及内部规定,还应当提供加盖工商局章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相关决议等;担保财产如果有其他共有人,为了预防纠纷、规避职业风险,必须审查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与意见;担保人用信用担保的,要审查其经济情况,有无固定收入,要提供担保能力证明。
(二)合同内容审查
首先,要理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坚决不予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名为存款,实为借贷 ;名为票据转让,实为借贷;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名为财产回购,实为借贷;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名为信托,实为借贷。公证人员要认真分析法律关系,以防不留意走进当事人恶意设置的上述陷阱。
其次,合同细节审查。
第一,借款用途问题。借款用途如实写入合同,并且要明确具体,比如因"做工程"、"房屋装修"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关系不予保护。"如借款用于赌博、诈骗、吸毒、走私等方法用途,属于非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公证人员应查明借款人的用途,并在询问笔录中告知出借人对借款用途有权进行监督。
第二,借款数额问题。借款合同上借款金额应与借据上的金额一致,否则将影响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借据,借据上显示的借款金额便是实际借款数额。同时公证人员要告知当事人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实际借款金额确定本金与利息。
第三,利率问题。当事人可以对利率做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违反法律规定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公证人员要引导当事人设定合理利率。
第四,违约金问题。《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及惩罚性,所以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与所造成的损失不相称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公证人员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应建议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在合同中对违约金做出合法具体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程平.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若干问题[J].中国公证,2011,().
【关键词】鱼皮文化 图案艺术
赫哲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历史悠久的一个民族,人口较少,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的黑龙江省同江市、饶河县、抚远县。少数人散居在桦川、依兰、富锦的一些村镇和佳木斯等地。因分布地区不同,一部分使用赫哲族语,一部分因长期与汉族交错杂居,也通用汉语文。赫哲族的传统工艺美术主要有图案、岩画、剪纸、雕刻等,其中图案、剪纸、雕刻属于造型艺术,具有本民族的特色,它们源于生活、实用性强,为广大民众所喜爱,也是比较发达的,具有悠久的历史,最为知名的是桦皮制品、木制品、鱼兽皮制品。
一、独特的鱼皮文化
1.鱼皮画是居住在黑龙江省的少数民族赫哲族的传统艺术产品。赫哲族人因有用鱼皮制衣的习俗,故被称为“鱼皮部落”。赫哲族妇女挑选三四尺长的鲤鱼、鲟鱼、鳇鱼等尽量完整地剥下鱼皮,晾干去鳞,用木棒捶打得像棉布一样柔软,再染色制衣。长衫、短衣、套裤等主要由整张鱼皮制成,风格粗放,说明赫哲族人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适应环境、创造生活的顽强意志与智慧。千百年来,赫哲族通过对鱼皮的粘贴和镂刻,以独特的形式,展现了赫哲族人的聪明才智和审美意识。赫哲族的鱼皮文化已有深远的历史,鱼皮工艺品已远涉重洋在国外展出,深受世人瞩目。鱼皮工艺品在制作过程中,有多种艺术形式,如镶嵌、镂刻、浮雕、绣缝、漆艺等技法相结合,创作出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品,这些艺术品多是天然的材料制成,外面还刻有花纹图案,美观、严密、实用,雕刻艺术追求精细,每创作一幅精美的鱼皮画,都要经过非常复杂的工艺和创作过程。传统的鱼皮画,多以描绘赫哲族人的生活为主,多是表现赫哲族人传统的日常生活画面,也有一部分是表现赫哲族人的,画面极具浓郁的赫哲族民俗色彩。
2.许多工艺美术师也越来越关注赫哲族的工艺美术和鱼皮文化,如工艺美术师张琳就意外结缘鱼皮画艺术,她不是赫哲族人,但对鱼皮艺术产生了浓厚兴趣,并拥有很高的造诣。多年来,她先后多次深入赫哲族渔乡,向赫哲族老人学习传统鱼皮画技艺,研究鱼皮画的制作工艺和历史文化,总结了最简单的制作鱼皮画步骤,认为“制作鱼皮画首先要把画有创作题材的画纸剪下,并拓印在纸板上,然后按照纸板上画的形状,剪出同样形状的鱼皮。最后将裁剪好的鱼皮贴在背纸板上,着色装裱,这样一幅鱼皮画就诞生了”。据了解,张琳创作的鱼皮画作品在上海世博会、深圳文博会、深圳大运会上展出,先后被中华民族艺术珍品馆、齐白石艺术馆收藏。鱼皮画独有的立体感和动感,是其他美术材料所无法取代的,即使收藏多年都不会变质,是艺术收藏的珍品。2011年,张琳和黑龙江省残联的十几位残疾人学员共同用400多张鱼皮创作了一幅长5米、宽2米的鱼皮画《松花江百里湿地》,经上海吉尼斯总部确认,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的彩色鱼皮画。为了将鱼皮文化传承下去,张琳每年都要去几次赫哲族人居住地,并与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等高校合作,面向大学生开设鱼皮画的课程,让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上这门艺术。在未来的日子里,鱼皮画会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得到更好的发展和传承。
3.如今黑龙江省境内有许多家关于赫哲族鱼皮文化的产业,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在保持民族风格外,还不断汲取其他种类的设计题材,加入了很多具有时代感的新元素,更具有现代化的色彩。鱼皮画已经成为黑龙江省知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他们多次在国家文化博览会、省经贸洽谈会展出,深受国家、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产品销往祖国各地,远销俄罗斯、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不仅传承了鱼皮文化,还为一些下岗职工搭建了就业的平台。他们创作的《吉祥龙》《金玉满堂》《猎捕》等形象逼真、栩栩如生,大大弘扬了我国的民族文化。
二、精湛的图案艺术
赫哲族的图案艺术非常发达,图案文化丰富多彩,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他们常常在用鱼皮、兽皮制作的衣服、鞋、帽、被褥上绣制各种云纹、花草、蝴蝶及几何形图案等。妇女们在衣襟、披肩、腰搭、帽子、裤腿等处用彩线刺绣的花纹、图案更为精美。图案是赫哲族传统的绘画,主要有服饰图案、桦皮器皿图案、风俗绘画等。服饰图案主要有兽形图案、旋涡纹、菱形纹、螺旋纹等,其中螺旋纹图案最多,一般用于装饰胸巾以及袍子的后身和前襟。在桦树皮制品上,也绘有类似装饰图案或花纹。这些图案造型别具一格,构图大方、色彩鲜艳,具有别致的民族特点。赫哲族妇女的衣饰因受满族影响,鱼皮长衫与旗袍相似,有领窝,但没有衣领。他们在长衫的衣领、袖边等装饰各种图案,生动雅致。赫哲族人的鱼皮衣饰纹样以卷曲繁缛,左右对称的云水纹为主,布局考究、变化有序,可见其图案造型艺术之成熟。
鱼皮画是赫哲族渔乡走出的极具黑龙江民俗色彩的独特艺术,虽然这个民族人口很少,但他们创造的鱼皮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图案艺术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体现了赫哲族人对未来生活的憧憬和遐想。
赫哲族人的传统工艺美术已充分地融入了现代化生活,浓缩了赫哲族人精神、文化、信仰等。民族的即是世界的,在弘扬民族文化,传承民族文化遗产的今天,我们应将这些客观的、理性的提炼、解读与我们本民族共同的审美相结合,将这些赫哲族先人留下的丰厚文化艺术财富代代相传。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委托银行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定的__年__字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本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住房公积金质押。
第六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本息之前,不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存款。
第七条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三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扣收,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如乙方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不足以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乙方有义务主动偿还不足部分。
第八条 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中的一人或全部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乙方意见必须是全部保证人的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及乙方所有保证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的审查务必认真。客户房屋产权的核档、客户的面签、房屋的评估等进行严密、细致的核查。加之委托银行的第一道把关,这一风险得以控制。
拓展阅读: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1、接受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申请人的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公司个人置业部或致电公司个人置业部进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咨询,准备个人贷款相关资料。
2、银行员初审、信用评估及抵押物评估(4个工作日)
(1)借款申请人携填写完整的《日照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借款申请表》)及个人贷款相关资料至银行员处进行个人贷款初审。借款申请人通过初审后,银行员将借款申请人情况录入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同时银行员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告知借款申请人复审时需提供的贷款资料。
此项工作银行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银行员指导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信用评估。信用评估机构自接到评估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4)银行员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人持《抵押物评估通知单》至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评估机构应在接到评估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
3、银行员复审(3个工作日)
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人持个人贷款资料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售房单位签章后的《收押合同》及《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报告》至银行员处复审。
4、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
借款申请人持银行员复审过的资料到中心,中心根据上述相关贷款资料确定个人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担保方式、经办银行、个人贷款拟划入的售房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录入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
5、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申请人出具《抵押房地产清单》后,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5份,银行出具《担保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贷款发放通知书》3份,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心各执1份.
6、担保公司办理房屋评估、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人持《贷款发放通知书》和《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贷款担保,缴纳担保费。担保公司个人置业部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号码和《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对于集资建房项目的个人贷款,在备注栏中注明集资建房的项目名称、专户管理的开户行及其账号、单位住房基金编号应进行认真审核。
以上工作担保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7、担保审核(3个工作日)
个人贷款资料由银行员转至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审核。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商;资金借贷;合同公证
对于房地产开发行业来说,资金借贷涉及额度很大,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十亿,如何维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利,必须要通过借贷合同作为法律约定。公证处可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借助公证处管理借贷合同可降低双方的风险损失。
一、商业借贷合同的风险性
合同本质上是双方的纸面协议,用文字条款把合作事项逐一标明,合作双方签字后生效。就借贷合同来说,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违约”,有两种情况:一是贷款方无法定期向借款方偿还资金,甚至没有能力偿还,这对于贷款人来说是很严重的经济损失;二是借款方无法向贷款方提供资金帮助,或者未按合同规定额度给予帮助,导致借款方生产链、营销链中断;分析这一风险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借贷关系缺乏公证保护,前期没有对借贷双方进行综合公证与考核。
二、借贷合同公证管理的作用
社会经济环境正处于良好局势,各个行业正不断地调整营运对策,拟定切实可行的经营管理方案。房地产是从事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行业,大部分项目集中于房地产开发与利用,进而销售商品房屋以赚取丰厚的利润。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公证管理的主要作用:
(一)保障利益。项目开发前期,开发商往往会选择银行借贷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为新项目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进而满足了项目建造中的资金需求。为了避免各种风险损失,借贷双方会选择公证机构作为鉴证,强化借贷合同公证管理是极为关键的。公证机关参与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的制定、审核、修改等流程,降低了借贷合同的风险系数,保障了借贷款双方的经济利益。
(二)处理纠纷。我国公证机关是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公证机构,严格遵循法律前提下执行公证职能,其能够为各类合同项目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为合同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在合同期内推动借贷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例如,若借贷关系中的某一方无法执行合同条款,公证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公证,并且把有关情况汇报给工商部门进一步处理,从而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的经营秩序。
(三)依法经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参与公证管理,也是在宣传法律对经济事业的调控作用,“依法经营”才是企业长期创造收益的根本保障。当前,国家正对房地产行业实施“限购”措施,这极大地限制了开发商“拿地”。部分开发商为了赚取市场利润,而盲目地筹集资金、违规经营,破坏了房地产行业的良好秩序。公证机关参与借贷合同的审查,减少了违法经营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公证管理研究
借贷合同是针对“借款、贷款”行为的法律约束,签订借贷合同后按照协议履行各自职责。尽管借贷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利益在法律上受到了保护,但进入合同履行期却面临着诸多的风险。房地产开发商借贷资金的额度较大,必须要在法律规范内执行借贷责任,公证处参与借贷合同管理有效提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借贷合同公证管理措施:
(一)公证程序规则。(1)公证处依事实、法律、规章等要求,独立办理与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相关的公证事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这些都是借贷合同管理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属公证处业务范围,公证处应受理。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3)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不含寄送副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必须要双方同时到场,按照合同规定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
(二)贷款人公证。根据我国公证机关的相关规定,对商业借贷合同管理必须从贷款方开始公证。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项目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此外,具有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人公证。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借款方,其应当受到公证处的综合考察,以免借款资质不足而影响到公证效率。首先,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房地产项目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其次,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房地产开发商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四、结语
借贷合同是针对某项贷款行为编制的合约,其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等多种主体组合方式,并且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给借款人作为经济补偿。公证处对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进行公证管理,大大减小了资金借贷过程中的风险,全面提高了开发商及公证处的办事效率,这些都为房产项目开发提供了多项帮助。
参考文献
[1] 周军.商业借贷合同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时代,2011,15(3).
[2] 唐颖东.我国房地产开发借贷合同公证管理的必要性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1,19(12).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确保借款人_________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公路收费权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质押的标的
甲方用作质押的标的是_________公路的收费权(以下简称公路收费权)。
第二条 质押的期限
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止。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实行的费用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托管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或在本合同项下质押公路开始收费之前,到乙方分行或其指定的_________行(以下称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
(二)如果甲方在乙方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专用账户,甲方应每日将_________通行费收入存入该专用账户,指定行监管该专户资金的存入与使用,甲方不得将其公路通行费收入私自存入非乙方指定的账户。
(三)对甲方在指定行开设的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指定行代乙方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向乙方通报该账户内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对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_________元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乙方定期检查该账户资金收入与支出情况,甲方和指定行应予积极配合。
(四)指定行每周一向乙方提供上周甲方在质押专户内每笔资金流入与流出凭证复印件,并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等快捷方式送达乙方。
(五)如果甲方在乙方分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甲方应每日将_________通行费收入存入乙方认可的_________行,并由该行最迟在3个工作日将上述资金全额转入甲方在乙方分行设立的公路收费权专用账户。
(六)甲方保证在乙方贷款本金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在乙方分行或指定行的专用账户中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乙方的当期贷款本息;乙方可在到期日或结息日当日从甲方在分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指示指定行从甲方在其设立的专用账户中以特种转账方式扣收贷款本息,如甲方不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将按第九条的约定实现质权。
第五条 保险
(一)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公路的工程建设保险;
(二)在本合同项下公路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公路财产保险。
第六条 担保的补足
如果公路收费权的价值非因乙方过错发生减少,以致于公路收费权不足以为主合同提供充分担保时,或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经乙方认可的质物予以补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第七条 质押登记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有权管理部门办妥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领取质押权证书后,应在一周内交乙方收执。
第八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保证质押公路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质押公路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公路收费权出售、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处分;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兼并、合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经营方式变更或产权变动时,应提前60天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双方达成新的协议。
第九条 质权的实行
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或者借款人有其他违约事件发生,或者借款人在质押期限内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乙方分行直接或要求指定行将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相当于乙方到期贷款本息数额的资金划交乙方。如果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乙方有权自行或要求指定行将此后一段时间之内公路收费专用账户新增的资金直接划交乙方,直至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为止。
(二)如果乙方采取前款所述措施以后尚未能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公路收费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处分收费权所得不足以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的,乙方可以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二)甲方的上述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达成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或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托人: (下称乙方)
借款人: (下称丙方)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 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 月。(从 起至 止)
三、贷款利率: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银行开立的 账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账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金额的0.6%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 银行 开立的 账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至甲方在银行开立的 账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
甲方:乙方: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