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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此项规定,并向所有消费者赔偿的话,以该企业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数量来计算,赔偿数额将特别巨大。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对消费者进行救济补偿,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需要引入保险机构这一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需要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2.1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
阐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含义,首先要阐明责任保险的涵义。深刻理解责任保险的涵义,就必须区分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概念。
2.1.1概念从概念来看,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3种情况:一是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生产者、销售者公开以合同约定、产品标识、实物样品以及广告宣传等就产品质量所作的说明。二是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所作的要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即使未涉及这些强制性义务,生产者、销售者也不能免除违法义务的责任。三是因产品缺陷承担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无论是否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1.2性质从性质上讲,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只有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才承担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违约责任,也是一种综合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只要违反质量义务,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均应承担责任。
2.1.3赔偿范围从赔偿范围来讲,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2.1.4归责原则从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制度来讲,我国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称之为“严格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提出自己受到原告某种产品或行为损害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必须提出自己未从事该活动,或者该活动不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害,或者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如果被告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依照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1.5免责原则从免责事由来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责任适用一般归责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2.1.6诉讼时效从诉讼时效期间来看,《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据此,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2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
产品责任保险距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最早始于1910年前后的英美等国保险市场上的责任保险
。起初,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与人体健康直接有关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等。其后逐渐扩展到轻纺、机械、石油、化工、电子等个行业的产品,成为重要险种。在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一般而言,责任保险被归入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实质上,责任保险在性质上既不同于人身保险,亦与财产损失保险有所差异。责任保险具有3个特点:1)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有形财产为标的的为被保险人本人利益投保的保险不同,责任保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通过责任保险,致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2)责任保险为限额保险。责任风险比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不像其他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那样规定保险金额。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否以及赔付责任的大小均取决于多种偶然因素,所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实际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3)保险偿付具有替代性。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分散和转移其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亦为受害人取得实际的赔偿创造了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其居于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的地位,这就是责任保险赔付功能的替代性。产品质量保险,也称产品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或者产品信誉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效能而应对买主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9]。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保险期限因产品的性能、用途不同而异,一般是以产品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1)使用者因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通过比较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可以看到两者存在以下区别:2.2.1风险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产品责任保险以各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以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为条件。产品质量保险以合同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合同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2.2.2法律原则不同产品责任在许多国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产品质量保险以违约责任承担原则为基础,针对不同的问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2.2.3责任承担方和受损方不同在产品责任保险中,投保方主要是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2.2.4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2.2.5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因产品责任提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2.2.6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2.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含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从原理上是产品责任保险的一种,但也存在不同。在我国,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由于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油等)。在国外,多数国家的立法也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原因就在于食用农产品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其产生的潜在缺陷难以确定缺陷来源。但是在我国一直以来食用农产品都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定义,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和监管界限都特别模糊,并且副总理明确提出要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纳入食品监管的轨道。因此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该把食用农产品纳入范围之内。根据上述分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陈列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险公司购买限额保险,当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等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3.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消费具有较强的补偿功能食品安全风险种类多,既包括营养成分不合格、食源性疾病、也包括重金属、农药售药残留,还包括非法添加物等造成的危害,其对健康损害的范围往往蔓延到食品销售和消费的范围,而且危害程度往往难以预测。这就导致一些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中小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破产倒闭,没有能力救济和补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制度,即使法律判定致害人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由于较大的责任赔偿数额,致害人经济实力不足时,受害人应当获得的赔偿也难以真正实现。例如,2003年辽宁海城发生大面积“学生奶”中毒事件,该豆奶生产企业因投保了食品责任险,从保险公司获得了300多万元的赔款,转赔给了中毒学生的家长,从而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责任保险还可直接由保险人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很快得到经济赔偿,且不必诉诸于法律,省时省力又省钱。因此,责任保险能很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及时得到充分赔偿,化解索赔矛盾。
3.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损失严格责任之下的产品责任给企业主很大的经济压力,有时甚至是致命的,中小企业往往会因承担产品责任而倒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分摊损失的功能,有助于分散行为人的意外责任风险,提高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能力,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免除其后顾之忧。同时,产品责任险由信誉好的保险公司来提供质量事故理赔承诺,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无疑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心理保障和实质维护,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和产品的竞争力。
3.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分担政府责任、降低社会成本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缺乏商业保险的介入,当事人财产又远不能足以承担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大局,政府无奈承担相关损失,以至于出现了“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的尴尬局面。而且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受害者往往对赔偿数额不满意。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将社会力量引入食品安全治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有效举措。保险制度是社会运行的剂,通过责任保险手段来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仅可以使政府相关部门从繁杂的事故处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减轻其工作压力,而且能大大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因此,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3.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专业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后,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防范和降低自身的风险,往往会对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进行检查,督促厂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客观上能够减少并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中小企业来说,监督效果更为明显。而且,保险公司掌握着食品安全事故的统计数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长期跟踪分析和研究,具有风险控制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可以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上述功能不断获得社会的认可,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广泛共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也明确要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4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不少国家和地区都特别注重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来促进公共安全。在德国,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保险;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保险也比较发达,其强制公共意外责任险,几乎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众安全的领域。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设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交强险是典型的强制保险,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台湾地区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定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其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后定之。当前,有必要在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品种和环节实行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考虑到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要发挥保险机构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治理功能,同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经验,建议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具体来讲,在《食品安全法》设立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步骤和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具体办法。具体设想是,在婴幼儿食品、学校等集体食堂、特殊人群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消费范围广,风险较高的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品等产品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其他领域实行自愿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案件办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情况,来调整纳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品种和范围。同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品种和环节可以先在一些省市进行试点,待积累经验成熟以后再纳入强制责任保险品种名单,再全面推广。保险费率建议按照总体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结合食品行业各领域的具体特点确定。
5结语
公司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明确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职责,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责任,达到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保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责任。
1.3公司各级行政负责人为职业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各级主管领导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直接责任人,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1.4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五同时”的原则是编制本制度的重要依据。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1.6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和各级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职责
2.1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副总经理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职能部室及各服务部主任组成。
2.1.1其职责:
2.1.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
2.1.1.2审定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2.1.1.3审定公司年度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长远规划。
2.1.1.4审定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的奖惩事宜。
2.1.1.5组织安全大检查。
2.1.1.6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1.1.7审批重伤以上伤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2.2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是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部,其职责是:
2.2.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2.2.2推行安全生产部学管理方法,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2.2.3制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2.2.4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对有严重事故隐患的部门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告领导。
2.2.5策划并参加制订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2.6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复训教育工作。配合党群工作部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宣传工作。
2.2.7积累职业安全卫生资料,研究分析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2.2.8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并参加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全厂伤亡事故登记、统计、分析,并作出报告。参加设备、火灾等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2.9参加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三同时”审查,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引进技术改造、大的修理工程项目的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制度执行。
2.2.10订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发放计划,并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按标准发放,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2.2.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
2.2.12负责指导各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竞赛、评比、奖惩工作。
2.2.13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职业安全卫生先进经验。
2.2.14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对其中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3.各类人员职责
3.1董事长
3.1.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3.1.2组织制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目标,
审定公司安全规划和计划,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1.3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保证职业安全卫生投入,确保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经费、安全教育和安全奖励经费的落实,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条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3.2监事会主席
在组织监察审计工作的同时监察审计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3.3总经理(或受委托的片区人)
(新《安全生产法》送审稿要求:)
3.3.1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3.2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3.3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3.3.4保证本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3.5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3.6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
3.3.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3.8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3.3.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3.3.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3.4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3.4.1监督行政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3.4.2教育党、团员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群众,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3.4.3参加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行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加以控制。
3.4.4参加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的研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4.5努力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严防因思想认识问题,影响职业安全卫生,以致发生各类事故。
3.4.6经常督促检查所辖业务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情况。
3.5主管人事、教育的公司领导
3.5.1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对分管范围内的有关安全工作负责。
3.5.2加强公司劳动管理,合理安排使用劳动力,在定员、定额工作中充分考虑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员工转正、定级、调资、升级等考核中必须有安全内容。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安排合适的新岗位。对疑似职业病患者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待遇。
3.5.3督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培训。
3.5.4表彰奖励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上有显著成绩者。处理不重视职业安全卫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渎职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火灾、重大爆炸事故的责任者。
3.5.5经常督促检查所辖业务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情况。
3.6主管消防、保卫、人武的公司领导
3.6.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领导消防工作,组织制订消防管理制度,并督促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工作。
3.6.2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和易制管理制度的落实及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3.6.3组织公司消防、食物中毒、公司重大活动和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等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工作。
3.6.4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6.5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消防设施专业检查,按时检查所辖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3.7主管生产、安全的公司领导
3.7.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管理,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7.2组织分管的各部门建立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7.3认真执行“五同时”。实行安全和生产两个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工作同时抓。领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计划,在生产调度会上,讨论解决生产问题的同时要讨论解决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3.7.4组织并参加各种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并按时检查危险点,及时协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3.7.5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主持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7.6负责将职业安全卫生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安委会或公司领导办公会讨论解决。组织制定、审批、协调和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组织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科学管理,逐步改善生产作业条件。
3.7.7检查督促安全生产部的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经验,对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和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3.8主管技术的公司领导
3.8.1领导技术系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认真贯彻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在技术管理方面负领导责任。
3.8.2为保证职业安全卫生、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公司本质安全度,积极组织工艺技术部门开展科学研究,用技术创新来提高公司的本质安全度。
3.8.3负责审定公司关键性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8.4在产品设计、定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标准。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即:新、改、扩建项目(包括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的劳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8.5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因工死亡、重伤、重大设备事故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查清事故的技术原因,并负责找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
3.8.6经常督促检查所辖业务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情况。
3.9工会主席
3.9.1领导工会系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在工会工作管理方面负责。
3.9.2组织贯彻和实施有关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条例。
3.9.3组织贯彻和监督实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3.9.4监督检查公司所属部门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并督促主管业务部门撤消或纠正违反劳动法规的决定和措施。
3.9.5参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参加公司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未经上级部门审查或竣工验收的项目,有权阻止施工或投产。
3.9.6参加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车辆肇事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
3.9.7组织制定工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实施。
3.10主管后勤的公司领导
3.10.1在总经理领导下,对所辖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3.10.2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规、规程、制度、标准。监督检查所辖部门对公司有关建筑施工方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10.3组织制订公司房产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3.10.4组织对所辖部门及相关业务范围的安全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3.10.5督促分管部门执行工程项目“三同时”的规定,按时完成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项目,认真抓好各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3.10.经常督促检查所辖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情况。
3.11主管经营、质量的公司领导
3.11.1领导经营管理系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管理方面的有关安全工作负责。
3.11.2负责年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项目经费预算审定工作,保证职业安全卫生、改善劳动条件。
3.11.3执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标准,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执行国家“三同时”的规定。
3.11.4在组织项目建设时同时组织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监督所辖部门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3.11.5经常检查所辖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履行情况。
3.12总会计师
3.12.1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经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质量验收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以及营养保健、清凉饮料等费用,并监督有关部门专款专用。
3.12.2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负责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经费、安全奖励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3.12.3在审查年、季、月的财务收支计划中,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用基金的费用,及时支付职业安全卫生上发生的零星技安措施费用。
3.12.4经常督促检查所辖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情况。
3.13其他副总经理
3.13.1在分管的业务工作内,贯彻上级及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法规、制度,落实上级和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要求。
3.13.2经常检查所辖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履行情况。
3.14总工艺师
3.14.1负责组织为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改进安全操作、安全装置方面的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
3.14.2负责组织安全技术研究,领导工艺设计工作。
3.14.3督促、审查工艺技术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在试制、投产前,向生产部门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相关资料交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审。
3.14.4督促、审查工艺技术人员在拟定工艺方案进行工艺设计时,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卫生要求,采用有利于人身安全、健康的新工艺,并详细规定解决劳动保护方面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措施。
3.14.5督促、审查工艺技术人员在各种工艺规程中列有职业安全卫生操作内容,并将其列入各工序工艺卡中,作为指导工人安全操作的依据。
3.14.6督促、审查工艺技术人员在进行工装设计时,从结构上保障实现操作安全的要求,必要时应同时设计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3.14.7在进行生产定型时,审查是否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列为生产定型的基本条件。
3.14.8必要时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3.14.9督促、监督技术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工艺技术改造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批管理制度。
3.15总经理助理
3.15.1在分管的业务工作内,贯彻上级及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法规、制度,落实上级和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要求。
3.15.2了解并掌握主管工作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动态,经常教育员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并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3.15.3参与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16安委会办公室主管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主管领导)
3.16.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16.2组织推行安全生产部学管理方法,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组织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检查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3.16.3组织制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3.16.4组织并参加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3.16.5策划并参加制订、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同时组织对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16.6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并参加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参加设备、火灾等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16.7参加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三同时”审查,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引进技术改造、大的修理工程项目的方案审定、设计审定、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制度执行。
3.16.8组织制订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制度。组织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发放计划,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按标准发放,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3.16.9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3.16.10负责指导各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竞赛、评比、奖惩工作。
3.16.11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职业安全卫生先进经验。
3.16.12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对其中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3.16.13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体格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人员,督促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处理。
3.17生产性部门主要领导
3.17.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负全责。
3.17.2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3.17.3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的正常秩序。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岗位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监督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3.17.4严格执行“五同时”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职业安全卫生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好操作人员班前、班中的岗位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3.17.5负责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部门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和应急知识、应急能力培训;部门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对新员工、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和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3.17.6组织制定本部门负责的临时性危险作业(登高作业、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大型搬运作业、带电作业、深坑作业、罐内作业、设备内部维修作业等)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措施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3.17.7严格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按时检查本部门危险点,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落实整改。
3.17.8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生产安全部。并负责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真总结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职业安全卫生有贡献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3.17.9组织好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劳逸结合,做好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3.17.10领导并支持本部门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的工作。及时向上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反映职业安全卫生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方案。
3.17.11对本部门设备要加强维护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安全装置完整、灵活、可靠。
3.17.12组织编制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3.18一般管理部门主要领导
3.18.1司的有关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负全责。
3.18.2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3.18.3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岗位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和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监督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3.18.4格执行“五同时”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职业安全卫生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
3.18.5负责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部门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和应急知识、应急能力培训;
3.18.6组织编制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3.18.7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生产安全部。并负责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真总结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18.8领导并支持本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联络员的工作。及时向上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反映职业安全卫生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方案。
3.19部门其他副职领导
3.19.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与规定。
3.19.2协助部门主要领导做好本部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部门主要领导不在时认真履行部门主要领导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20团委书记
3.20.1宣传国家和上级团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团员、青年进行安全教育、劳动纪律教育。
3.20.2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安全卫生活动。总结、推广团员、青年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3.21专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3.21.1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3.21.2编制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落实,按计划和上级要求开展各种职业安全卫生活动。
3.21.3参加制订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参加修订、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21.4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复训工作,配合组织部、工会办公室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宣传工作。
3.21.5经常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巡查工作。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发现特别不安全的情况,有权先令停止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告领导。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对其中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3.21.6参加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三同时”会审,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引进技术改造、大的修理工程项目的方案审定、设计审定、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3.21.7及时收集、积累职业安全卫生资料,为领导及时提供职业安全卫生资料。
3.21.8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如实登记、统计、报告因公伤亡事故。参加设备、火灾等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21.9制订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发放计划,并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按标准发放,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3.21.10负责对公司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做好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竞赛、评比工作。
3.21.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3.21.12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开展工作,积极推行安全生产部学管理方法。参加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新《安全生产法》送审稿要求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3.21.13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与本部门安全生产决策;
3.21.14督促和指导本部门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21.15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3.21.16参与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承担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3.21.17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3.21.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22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
3.22.1协助部门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指示、规定、制度。做好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22.2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和业务会议,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职业安全卫生情况,提供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并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班组安全员开展好经常性的安全活动。
3.22.3积极宣传劳动保护工作方针、
政策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负责对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的学习,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有关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事故登记等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的原始记录,协助领导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竞赛活动,做好有关安全奖惩方面的工作。
3.22.4协助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日查、周查,并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仔细检查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遇有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的作业情况,有权先行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22.5参加对本部门受压容器、行车等重点设备的技术性安全检查,参加制定本部门临时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方案,监督有关人员严格遵守。督促本部门特殊工种人员及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3.22.6参加本部门研究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设备大修以及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同时参加本部门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3.22.7参加本部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进行本部门事故登记、报告,协助本部门领导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督促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3.23生产调度员
3.23.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规定,遵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在布置生产工作时同时提出安全要求和措施,在检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安全要求和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落实解决。
3.23.2参加产品试验时,组织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产品试验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3.23.3在组织产品加工、装配、运输时,明确现场作业安全要求,提醒相关人员在加工、装配、运输过程中应注意的职业安全卫生事项。
3.23.4因整改隐患需要加工的设备设施零、部件,应与产品零、部件同样调度,按时间节点要求组织生产加工。
3.24动力管理、技术人员
3.24.1负责水、电、气、暖动力系统的管理和安全运行,保证公司科研生产的需要和正常运行,对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管理责任。
3.24.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电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24.3负责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努力做好水、电、气、暖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水、电、气、暖动力系统的检查,防止跑、冒、滴、漏事故发生。
3.24.4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水、电、气、暖图样和电力装置等有关资料的合理性、安全性,把好工程的水、电、气、暖系统的质量关,参加工程验收。
3.24.5经常深入生产科研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空压机、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电气系统和电力设备的事故隐患及时编制整改计划,并组织整改和验收。会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24.6及时做好相关设备设施及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3.24.7编制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做好现场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工作。
3.25基建项目管理人员
3.25.1按照“三同时”原则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认真落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工会办公室意见,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确保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25.2严格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施工队伍的安全职责和施工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和文明施工要求。
3.25.3配合施工队伍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对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3.26后勤、房产管理人员
3.26.1按照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组织对公司厂房、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的安全性鉴定,建立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安全档案,对危房采取有效的预防加固和监控措施。
3.26.2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用房的安全使用,定期制定房屋维护修缮计划,并组织落实。
3.26.3经常对公司内房产进行安全性检查,发现问题(包括屋檐腐朽脱落、墙体脱落、墙体松动、漏雨、下水不畅等)及时落实修缮。
3.26.4雨季来临之前及时组织对下水道进行疏通,以防引起水灾。
3.26.5冬季来临之前做好防寒、防冻、防雪灾工作。制定门窗修缮计划和危房加固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26.6经常检查公司路面状况,发现坑沟及时安排修缮。
3.26.7关注气象变化,风暴、寒流来临之前通知各部门关好门窗,做好预防风暴寒流灾害准备;大雪之后及时组织扫雪、清理危房积雪。
3.26.8严格执行“相关方管理制度”。在接待外来维修人员时,告知公司安全、保卫、保密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在签订外包合同、承租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在接待短期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同时要求施工队伍填写“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并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3.26.9在进行树木移栽时或修剪时,应充分考虑操作过程的安全问题,制定有效的安全方案报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报生产安全部审查)后实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树木移栽或修剪工作的安全。
3.27部门技术人员
3.27.1负责修改完善部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发现工艺不合理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工艺管理部门修改。
3.27.2在审查或执行工艺文件时,发现使用的有毒材辅料可以用无毒或低毒材辅料替代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技术人员修改工艺文件。
3.27.3负责监督检查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发现有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
3.27.4负责收集一线工人对改善工艺、改善操作、改善现场、改善设备、改善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时汇总上报部门领导或有关部门。
3.28生产班(组)长
3.28.1认真执行公司和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艺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
3.28.2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员工思想、情绪状况等特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提出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职业安全卫生注意事项。
3.28.3经常组织班(组)成员学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禁止行为。教育班组成员做遵章守纪的文明人。
3.28.4严格执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工作前提醒班组成员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开关手柄等是否灵活;班中检查纠正班组成员的行为是否违章;班后提醒班组成员各种开关复位、做好设备和现场文明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落实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部门领导。
3.28.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做好工作记录。交班时,提醒接班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和未解决的问题。接班时,要问清楚上一班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有无异常情况。
3.28.6做好班组成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对新调入的工人、长期病事假复工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操作指导。不得分配未经安全教育或不熟悉安全操作技能的新工人上岗独立操作。
3.28.7组织班内成员开展以改善安全操作、改进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为目的的技术革新活动。
3.28.8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及时报告,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做好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员工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3.29班组安全员
3.29.1协助班组长开展班组安全工作,组织班组员工认真落实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的措施和要求。杜绝违章作业,争当安全、文明生产无事故班组。业务上接受本部门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的指导,积极参加本部门和安全管理系统组织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活动。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面的原始记录。
3.29.2努力学习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协助班组长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安全评价等活动。督促本班组工人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严防事故发生。
3.29.3对新调入班组的工人、来班组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并监督及时建立师徒合同或确定专人负责培养,使新到班组人员尽快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29.4负责组织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经常检查班组成员的遵章守纪情况,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职业安全卫生中的好人好事及时提请领导表扬鼓励,并作为职业安全卫生竞赛考核成绩,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及时告知有关人员或报告班组长进行解决。
3.29.5协助班组长进行事故分析,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督促实施。
3.30管理、技术岗位人员
3.30.1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3.30.2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不违法、不违章、不违规。
3.30.3发现他人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应及时劝阻、纠正,劝阻,纠正无效时应及时报告。
3.30.4对在工作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而导致事故的后果负责。
3.30.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服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关心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3.30.6发生事故和危险时,应立即报警,采取应急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设法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尽快向领导报告,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3.31技能人员
3.31.1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3.31.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艺规程、劳动纪律和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不违章、违规,不冒险蛮干,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3.31.3发现他人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应及时劝阻、纠正,劝阻、纠正无效时应及时报告;有权拒绝不符合或违反安全规定指挥及安排。
3.31.4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3.31.5搞好整洁文明生产,发现生产区域事故隐患,及时向上反映,并积极参加整改。爱护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和用具,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3.31.6在执行交接班制度时,同时交接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事宜。
3.31.7多人作业要服从统一安排,听从指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他人着想。
3.31.8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因违章而导致事故的后果负责。
3.31.9积极参加竞赛、检查、评比、讲座、革新及事故分析等各种安全活动。服从班组长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关心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3.31.10发生事故和危险时,应立即报警,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设法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尽快向领导报告,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4.职能部门职责
4.1生产调度部门
4.1.1严格执行“五同时”,坚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在编制生产作业计划时,同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各级生产调度会上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4.1.2组织好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确保生产安全。
4.1.3组织外场试验时,制定外场试验安全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外场试验整个过程的安全。
4.1.4贯彻执行和广泛宣传上级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的条例、法规。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1.5对本部门在用机动车辆、电瓶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4.1.6经常对本公司车辆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1.7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安全卫生、安全行车、安全运输的竞赛活动,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经常督促驾驶人员学习交通规则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4.1.8建立、健全驾驶人员、运输车辆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档案资料和交通事故的档案。
4.2设备能源管理部门
4.2.1负责编制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4.2.2组织制订、修订、审查有关动力生产和使用动力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4.2.3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和考核,确保其持证上岗。并对所管理和操作各种动力设备的员工进行遵章守纪的安全教育。
4.2.4负责机械、电气、起重、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做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工作和定期安全检验工作。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
4.2.5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设备始终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4.2.6按计划完成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项目;组织施工时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4.2.7按“四不放过”原则,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查处重大设备事故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一般设备事故,拟定预防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实施。
4.2.8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装置、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建档、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定期检查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4.2.9负责全厂手持电动工具、电风扇、电焊机的安全检修,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测,并认真做好记录。
4.2.10负责对全厂避雷装置及电网接地系统的年检,以确保公司建筑设施、危险场所的安全及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4.3采购、库房管理部门
4.3.1按计划采购供应职业安全卫生所需的器具和材料。采购安全附件和吊索具时必须索取安全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4.3.2负责按计划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并负责保管工作。采购的特种劳保防护用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品安全标志应齐全。
4.3.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4.3.4对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和报废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按规定控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确保生产现场不超量。
4.3.5在采购、安装、调试设备时执行《“三同时”评审制度》和《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4.3.6定期回收处置生产现场的废旧物资(含废气油、废酒精、切屑等生产废弃物),确保生产现场在符合安全的条件下生产。
4.4公司办
4.4.1在安排、总结公司工作时,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纳入公司计划和总结内容,并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计划落实工作。
4.4.2及时调整安委会成员,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经常检查有关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4.4.3协助生产安全部组织各种职业安全卫生活动,并做好记录。
4.4.4根据季节情况,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4.5组织部
4.5.1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4.5.2参加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违章指挥,造成重大责任性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党员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4.5.3在考核、选拔、任用管理者时,应考察其安全管理能力和业绩。在安全工作上严重失职的,不应任用和提拔。
4.5.4教育党、团员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群众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党、团活动。
4.5.5认真做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员工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4.5.6协助生产安全部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4.6人力资源部
4.6.1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选配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生产工艺和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健康人员从事专职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4.6.2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职业禁忌症的工人分配到其禁忌的工作岗位。因工伤、职业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根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妥善安排适当工作。在劳动调配工作中,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4.6.3负责组织各种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应列入企业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
4.6.4负责参观、实习人员和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
4.6.5保证劳动定额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制定劳动定额时,充分考虑劳动条件、劳动强度。
4.6.6搞好员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职业安全卫生的员工,提出处理意见。参与重伤以上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4.6.7公司雇用的临时工、外包工合同中,应有专门的安全条款,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4.6.8组织员工进行文化、技术学习培训时,同时安排有关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教育内容。
4.7检验计量部
4.7.1按技术条件验收零部件和成品,对产品安全性要求的错验、漏验负责,并及时反馈信息。
4.7.2及时处理用户对公司产品存在的有关安全问题信息,严重的要列入质量整改计划,或向公司领导提出更新换代建议。
4.7.3组织对动力系统压力容器、气瓶等各种压力表、计量表及公司各部门的仪器、仪表等的检查、校验、建档。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在用压力表、计量表、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负责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措施,纳入计划,进行解决。
4.7.4制定并执行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落实。
4.8技术管理、质量管理部门
4.8.1在制订科研生产计划时同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组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评审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参加,负责组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三同时”评审。
4.8.2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各档案室、库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档案资料的消防、安全负责。
4.8.3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档案的归档、保管工作。
4.8.4负责提供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资料。
4.8.5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新成果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对安全技术的运用、推广、创新有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
4.8.6在进行生产定型时,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列为生产定型的基本条件,与其他条件同时审定。
4.9设计部门
4.9.1在产品的研制、定型过程中积极探索和采用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新技术、新设备,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性,解决产品研制、定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保证设计出来的产品安全可靠。
4.9.2在设计新产品、自制设备设计时,应积极采用人机工程及各种相应的安全技术和防护措施,使产品、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试制、投产前,提供相关安全操作资料。
4.9.3组织科研产品进行外场试验时,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并认真落实执行。
4.10工艺管理部门
4.10.1负责公司生产现场的工艺布局和工艺技术文件的制定,对工艺布局文件和工艺技术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4.10.2在拟定工艺方案进行工艺设计时,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并详细规定解决劳动保护方面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措施。进行工艺技术改造时,进行工艺平面布局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4.10.3在编制各种工艺规程时,同时编制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并将其列入各工序工艺卡中,作为指导工人安全操作的依据。
4.10.4参加为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改进安全操作、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
4.10.5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在试制、投产前,应向生产部门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相关资料交安全生产部会审。
4.10.6在进行工装设计时,从结构上保障实现操作安全的要求,必要时应同时设计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4.10.7必要时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4.10.8在进行新工艺、新技术培训时,应同时进行相应的安全操作培训,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11财务部门
4.11.1在财务管理上,正确处理安全和生产的关系,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经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质量验收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以及营养保健、清凉饮料等费用,并监督有关部门专款专用。
4.11.2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保证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经费、安全奖励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4.11.3在年、季、月的财务收支计划中,安排安全技术措施专用基金的费用,对职业安全卫生上发生的零星措施费用保证及时支付与结算。
4.12企业管理、计划管理
4.12.1编制公司年度综合计划时,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年度计划,并做到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其完成情况。
4.12.2在落实、考核公司各部门经济技术指标时,同时落实、考核职业安全卫生指标。
4.12.3编制生产经营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其完成情况。
4.12.4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急待解决的安全问题,负责通过调整或追加计划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进行解决。
4.12.5在组织实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时,执行公司《“三同时”评审制度》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13工会办公室
4.13.1督促并协助行政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
4.13.2积极向员工宣传党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组织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遵章守纪和自我保护的安全知识教育。
4.13.3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职能,认真监督检查行政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4.13.4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认真执行。
4.13.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13.6总结、交流劳动保护工作经验,表彰职业安全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13.7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员工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做好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4.13.8保护员工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提建议、提意见的民主权利和员工在工伤责任事故处理中受处分后的申述权利。
4.13.9在开展劳动竞赛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4.13.10在组织举办各种活动时,负责编制相应活动现场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培训、落实。
4.14后勤、消防管理部门
4.14.1负责公司后勤管理和消防管理工作,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后果负责。
4.14.2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4.14.3组织各部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各项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4.14.4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应急知识教育培训,确保员工“人人会报警、会逃生、会使用身边的灭火器材”。
4.14.5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做好消防器材及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及设施保持在完好有效状态。
4.14.6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方面的火险特性研究。负责禁火区域动火作业的审查及现场监护工作。
4.14.7负责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14.8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易制等化学危险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不流失。
4.14.9定期检查宾馆、食堂、单身宿舍、综合科技楼等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4.14.10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努力提高员工遇警不乱,从容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4.14.11做好炊事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4.14.12负责做好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食品进货渠道正规,清洗到位,确保食品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标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疾病传染事故。
4.14.13发生事故后医务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妥善处理工伤事故受伤者的伤情,避免、减少因误诊而拖延伤情导致增加受伤者痛苦或致残的情况。伤情严重的应及时护送受伤者到医院抢救。
4.14.14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卫生保健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简易临时急救方法。
4.14.15负责厂房、办公用房和公用住房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有问题的房屋进行鉴定,提出对危房的处理意见(拆迁或大修)。
4.14.16做好房屋白蚁的检查、防治工作,确保厂房和住房的安全性。
4.14.17做好集体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4.14.18负责公司内部道路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经常检查路面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内部道路的安全畅通。
4.14.19负责制定厂内各种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4.14.20组织施工时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在接待外来维修人员时,告知公司安全、保卫、保密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在签订外包合同、房屋承租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4.14.21在进行树木移栽或修剪时,制定有效的安全方案报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报生产安全部审查)后实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树木移栽或修剪工作的安全。
4.15监察审计部门
4.15.1在监察审计其他工作时同时监察安全生产工作。
4.15.2参加对部门和中层以上干部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4.15.3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
5.附则
5.1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5.1.1“一岗双责”:岗位职责、安全职责。
5.1.2“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生产经营工作包括公司的生产、工艺制定、科研与实验、科研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施工管理、综合管理、设备管理、计量管理、合同管理等。
5.1.3“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公安分局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分管的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剧毒物品等行业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区建设局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分管的建筑施工、建筑安装施工等行业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区经济商务局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区属大中型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爆器材生产经营行业、粮食、成品油、商贸流通企业、市场及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土资源分局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矿山等行业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区教体局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教育体育设施、学校及学生安全等行业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区卫生局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职业病的防治、放射源、医院、个体诊所、饮食业及食品等行业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
分局彭明林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施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区农牧业局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所属牧场、农牧业企业等行业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商分局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个体私营工商户和相关行业的企业未履行安全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消防审验手续,而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及所属单位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煤炭局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煤炭行业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区环保局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分管的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放射源及所属行业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区林水局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分管的河道、堤坝、防洪设施、水利设施及森林防火等行业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镇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西街道办事处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生态工业园区
管委会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园区内工矿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效农业示范区完成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工作任务,对园区内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统一领导,分管理负责,责任到人。
3、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措施。
5、制定灭火方案,组织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6、组织实施防火责任制,完善防火措施。
7、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和扑灭。
8、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防火制度安全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组员:综合部、业务部、财务部、市场部
1、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防火工作。
2、主要负责人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提高警惕,做到天天防火,日日安全,警钟常鸣。
3、综合部负责每天对厨房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其它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防火情况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下班前做好防火检查,做到烟蒂入缸,纸入篓,电、火源无隐患人走灯灭。
5、严禁在厨房、库房吸烟。
为了强化企业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分散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高危企业。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的统称。
(二)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三、投保险种
按照行业分类,企业可投保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四、保险公司的确定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总体要求,由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具体组织对承保保险公司的统一招标和后续管理工作。试行期承保的保险公司考核后确定。
经多方考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作为实行保险公司,保险期限暂定为一年,到期后再行组织招标。
五、保险费交纳标准
(一)投保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障标准,按照全市招标统一的中标费率进行足额投保。
(二)企业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险费用。
(三)按照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对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次年续保时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率下浮优惠;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并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适当上浮;企业员工在100人以上的,费率适度下调。
(四)首次投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接到《*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通知》后10日内,至所在区域中标的首席承保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六、赔偿限额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20万元。
(二)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不低于20万元,投保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自主选择。
(三)具体赔偿有关规定详见保险条款。
七、其他
(一)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免交,已存储的可以退还或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凭所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凭证和保险明细至市安监局办理申领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
学校的安全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家庭的幸福乃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始终是备受人们关注的大事。但一段时期以来,学校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安全暴露出来的问题非常尖锐和突出,学生重大伤亡事件频频发生,为此,不少学校注意抓了学校安全防范问题,但着眼点常常放在学生身上,总认为学生发生伤亡事件主要原因是学生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不够造成的,因此力图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引导广大学生识别危险,熟悉安全知识和掌握安全技能等,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虽然这些工作是重要的和必要的,但也是远远不够。各级各类学校为了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关键述应当抓好以下三点:
学生安全要讲学校责任。学生还不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需要学校的精心爱护、保护。但有些学校没有真正把安全工作摆上突出重要的位置,责任意识淡薄,强调客观原因多,追求表面文章,缺乏行动落实。具体反映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存在不抓不动、时冷时热甚至抓而不动、置若罔闻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强调学生安全的学校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的当然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状况的基本因素。在学校考核、评估、评优、评奖等活动中,都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基本条件予以考虑,真正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学校安全要有制度保障。学校安全事件和事故频频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管理和安全还很不到位,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学生安全离不开安全教育,但更需要有制度保障,使学校安全纳入制度化轨道。学校应当根据校情和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加强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使学校安全建筑在科学、完善的制度保障基础上。学校安全的制度化建设,首先要完善学校内部的各项安全制度,形成安全教育制度、人身保险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技术防范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活动报批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体系,增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能力;其次要强调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使制定出来的制度得以贯彻执行,这需要强有力的检查、评估和奖惩,否则最美好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
事件发生要有应急机制。学校应牢固树立“预防第一,安全至上”和“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警钟长鸣,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但绝不是说危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就不会出现。对于学校来说,一定要有相应的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学校要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制定并定期演练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常性研究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易发事故类型、重点部位保护、工作薄弱环节、各类学生安全意识与防范技能等方面情况和问题,在出现火灾、食物中毒、房屋倒塌、拥挤踩踏、自然灾害等情况时,要确保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到达岗位,迅速及时报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抢救、自救和疏散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
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度
1、校长同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民办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与当地教育主管安全部门签订责任书。
2、学校要全员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目标总体是:人身伤亡事故零起,无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要将此安全目标层层分解,人人担责。
(1)副校长与校长签订责任书,学校党政工团组织负责分别与校长签订责任书。
(2)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别与分管校长签订责任书。
(3)各年级组长分别与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4)各班班主任分别与各年级组长签订责任书。
(5)学校其他相关人员分别与学校主管安全领导签订责任书。
3、责任书内容主要有:
(1)要联系岗位职责;
(2)要突出安全目标;
(3)要强调管辖范围内安全检查、隐患及时整改,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关键词】健全;制度;完善;控制
随着我国安全工作的不断推广和深入,安全意识的日益提高,人们也逐步意识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尤其是我们建筑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可大大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减少伤亡事故,有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特别是《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使建筑业立足于安全、高效、并如何科学、规范、系统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是必须研究的课题。
1.结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进行了初步地分析和探讨,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1.1 《安全生产法》中提出了国家监督,部门负责,企业自律,职工维权,中介服务。这既是对安全生产责任的高度概括,也是赋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形成制度加以规范,同时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有义务落实各级安全责任,有权利对下级安全责任的好坏进行考核和奖惩。因此,从某意义上说,抓安全,不抓安全责任等于白抓。面对新形势和新的要求,必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在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应紧紧抓住安全责任的规范、安全责任的明确、责任的履行、责任的检查、安全责任的奖惩来开展工作。
1.2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投入、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因此说安全责任的规范和科学是安全工作科学管理和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为此要求安全责任的规范与科学必须同安全工作的原则、任务、措施、目标相结合。
1.3 一是重构安全生产责任理论体系;二是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构筑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保障制度;四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五是确立安全生产的投资保障机制;六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4 依托科技,提高水平;适应转变,强化管理;完善制度,严格执行; 应急预案,加强防范;推进创新,狠抓落实;抓住重点,兼保全局;监督检查,注重质量;严肃整改,不留隐患;强化教育,增强意识;合理考核,奖惩严明。
1.5 要求有一流的安全监察队伍;具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和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精神;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具有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奋进意识、群体意识;建立学习、例会、登记、谈心、讲评五项制度,最后另加一个创新思维,开拓进取、勤奋奉献。 以上规范安全责任的制度、任务、要求,从纵向上解决了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从横向上协调了相关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义务,形成了安全网络的闭环。
1.6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章明确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必须科学界定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层次定标,建立纵向安全负责机制;分系统立标,建立横向负责机制,消除管理上的“断档”和“空档”。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界限清晰,责任明确,并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逐级负责和岗位负责,把各自规范的责任制内容分别落实到所有责任人的肩上。达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了有标可依、有责可定、有量可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环环相扣,避免事故发生。
1.7 在安全责任的履行中,安全职能部门首先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各级责任人来说,主要职责是抓四个方面:
(1)一抓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法》具体体现,已纳入安全管理范畴。安全教育培训是防事故的治本措施之一,作为安全生产的各级责任人一定要把安全教育培训摆在突出的位置。通过教育培训,要使各级、各岗位人员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使所有岗位明确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严防因违章而发生事故。
(2)二抓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依据是各项规章制度,抓制度建设就是为遵守法律提供保障。
(3)三抓现场管理。防事故主要防在现场。安全施工现场管理既有静态管理又有动态管理,既有物的管理又有对人的管理,既有对环境的管理,又有对防事故设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现场管理,是一种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4)四抓队伍建设。各级责任人要抓好安全队伍的建设,发挥其骨干、中坚作用。尤其要发挥安全职能部门和所有安全人员的计划、实施、检查、控制作用。这样有利于克服安全责任履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各项责任措施在各岗位得到真正落实。
1.8 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9 对于各级责任人来说,主要是检查他们抓宣传教育、抓制度建设、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检查他们在安全工作中对人、财、物的投入是否合理,检查他们实行“三同时”及“四不放过”的情况,检查他们抓安全队伍建设及关心安全干部工
作、生活、活动情况,检查从上自下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10 离开了奖惩措施,安全责任落实就是一句空话。要落实措施,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挂勾。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形成奖惩分明的安全目标和考核体系,做到奖惩兑现。在兑现上实行重奖重罚原则,随奖随罚的原则。
关键词 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现实中,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如下三个特征:第一,严重性。食品安全的问题的严重性主要体现在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 第二,复杂性。包括治病原因的复杂性和安全问题分布的复杂性。在病因清楚的事件中,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数和患者数最多,分别占48.3%和63.3%;化学物引起的暴发事件数和患者数分别占24.8%和15.5%;动植物引起的暴发事件数和患者数分别占23.5%和17.7%。食品安全问题分布也呈现出城市和农村不平衡的状态,一般是大城市容易集中爆发食品安全事件。但是农村几乎没有食品安全体系,基本处于“裸奔”的状态之中。现在的局面就是,城市虽然有食品安全体系维护,但是食品安全事件却是应接不暇;农村食品安全事件规模较小、零散分布,但是却毫无任何安全保障体系。第三,广泛性。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几乎广泛而全面地涵盖了整个食品范围。其他的如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说当今中国食品领域没有一块儿净土。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进步是引入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模式,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控制的科学基础。该法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一章中,基本构建其了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风险分析制度的引进,使得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范围覆盖到整个食品链,顺应了食品安全立法的发展趋势,既有利于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食品市场中的竞争力。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与食品安全规制制度最为紧密的是产品召回制度。但是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监测制度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存在大量“替罪羊”条款,减轻了监管者的责任;立法较为抽象粗放等等。这些缺点也导致了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效力被弱化,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目的。
通过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所存在问题的梳理,基本上可以勾勒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这为制度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风险管理制度
严格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基本论据就在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引进了风险分析理论。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就完美无瑕。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食品消费者应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来。必须坚持如下着力点:第一,构建新时期的公民道德体系,唤醒全社会民众的道德主体意识;第二,批判的吸收古今中外的道德主体性文化,对社会大众进行道德主体性教育;第三,将构建消费者道德主体性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次,食品消费者监管主体地位的缺失。我国《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食品消费者对食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和建议权,但多流于形式。食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造成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处于政府一家独大的局面。
(三)建立良好的食品信用体系
按照有关学者研究,食品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从本质上说,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类似于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个人信用管理体制,我国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建设也初现端倪。我们可以参考构建个人信用管理体制的做法建立起我国食品信用管理体制。
第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这个该制度的构建需要以广大食品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为准,以消费者的需求为标准,在我国《标准化》法的框架内构建该种制度。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制度。一般来讲,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来源有四:政府、食品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其中政府的信息来源应当最为权威,其对其他各种信息负有甄别真假、判断真伪的职责,然后政府将各种信息汇总,并建立起食品信息安全数据库,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四)适时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构建国家先行赔偿制度的法条基础。这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64条,《公司法》第215条,《证券法》第232条的精神理念是一致的,都在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以使受到伤害的消费者优先受到国家赔偿。国家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让位于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支付,是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先进理念的实践。有争议的是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责任是否产生优先于其他民事责任的受偿问题。
(五)完善食品安全的责任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的责任制度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管理学层面责任制度构建和法律层面责任制度构建。
于管理学层面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构建如下:(1)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的明晰。由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多头、多环节监管,往往导致了不同环节之间的分工相互重叠或者空缺,有利者大家都管,不利者无人问津。这样就导致了责任混乱。具体做法就是: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二,科学划分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各个部门按照职能分兵把口、密切配合,形成一张严密的监管大网;第三,引导企业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都出现在企业生产这一环节,而企业又是离食品安全风险最近的“人”,其预防风险的成本也最小,故而应当鼓励企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第四,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2)推动安全责任的落实。要充分利用管理学理论,构建食品安全责任的组织协调机制、目标考核机制、综合测评机制、信用考核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运用制度合理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
于法律层面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构建如下:(1)私法性质的责任制度构建。具体来说就是运用《食品安全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2)公法性质的责任制度构建。具体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对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在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中要考虑刑罚威慑的最优规模和刑罚的最优水平。(3)新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构建: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中尤为关键的是要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完善统一标准与举证责任等。
参考文献:
[1]魏益民,刘为军,潘家荣著.国食品安全控制研究[J].科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