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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保障机制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8FJJ023)。
作者简介:李培林(1966~)。男,河南鹿邑人,管理学博士,河南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司治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2-0087-04 收稿日期:2008-01-12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的规定。1956年,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规定公开上市公司至少必须选任两位外部董事。而后的几十年里,这一制度模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引入,其中大部分国家都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
我国于1999年从境外上市的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正式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此举被认为是“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举措。2002年,我国证监会正式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推动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往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和对“独立董事难以独立”等问题发出呼吁,对于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制度设计研究得较少。本文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及本质和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制度缺陷的分析,基于法人治理和经济人假设理论,构建维系独立董事“独立性”保障机制的制度设计。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与本质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旨在解决现代公司内部成本的公司治理机制。从本源上看,独立董事的根本使命在于维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健康性”,即建立起有利于大股东、中小股东、顾客与非股东人群的合理的利益关系模式,有效抑制和约束某方利益群体垄断企业控制权带来的机会主义(马金城,2002)。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关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调问题。当内部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绝对控制地位时,公司多数董事实际上听命于内部股东,甚至会做出有损于外部股东利益的行为。因而,引入独立董事这一无偏袒的仲裁人,可以使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非合作均衡转化为合作均衡(张巍,2002)。
国外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主要是基于委托理论。按照契约规则,传统的治理结构将企业的控制权通过委托―关系链分解为若干组成部分,分别由股东、董事和经理人行使,使其各自的权力范围在契约中予以明确界定。但是通过实践检验与理论发展,这种传统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被认为存在内部治理缺陷和外部治理缺陷(郭强等,2003)。其内部治理缺陷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机会主义既不可避免,也无法约束;二是不能有效抑制少数大股东操纵企业、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赋予独立董事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能,并从任职资格和制度安排方面来保证其独立性,以期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也可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在于引入与公司内部控制者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会成员来防止“内部人”控制,监控和平衡执行董事及经理人的权力。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内涵和价值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原指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或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前者是美国公司法的称谓,后者为英联邦国家的用语,是指那些不在公司全天工作或不受雇于一家公司的董事。上述称谓在香港演变成“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从雇佣关系、亲属关系、支付关系、服务关系等方面详细定义和公司有“重要关系”的董事,只有那些不具备其所列关系的董事才能担任“独立”外部董事。英国著名的Hermes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司治理声明》中,从雇佣关系、任职年限、代表关系、财务利益关系及私人关系等方面强调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李立新,2008)。我国证监会《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意思表示、行使职权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在身份方面对我国独立董事的消极适格标准做出了规定,具体列出了7类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键在于经济的独立、人格的独立、选任的独立、行权的独立和责任的独立。
从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的根本特征是其“独立性”。独立董事独立性价值的核心在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对董事会的团体意志如何发生影响。或者说独立意见如何增进公司利益(徐金海,2008)。
三、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现状及制约因素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现状
经过7年多的实践,独立董事在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提出异议等方面有了显著的改善。但是,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各种配套制度和外部环境还不十分完善,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统计,约有5%的独立董事本人坦承是“花瓶”,不能发挥作用;60%的独立董事无暇顾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只是象征性出席股东大会;同时,70%以上的投资者认为独立董事基本没用,而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作用发挥情况的评价也不高。根据杨宇东、李彬策划的中国内地媒体首次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抽样调查显示,63%的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选举产生,超过36%的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提名选举产生,由上市公司监事会和其他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产生的独立董事人选所占比例非常小(童颖,2004)。
另据有关调查显示。“独立董事指数”不及格。“独立董事指数”从“独董比例、独立性、参与治理时间、激励和功能”五个方面进行的评测显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平均指数为53.23,最高分为85(李维安等,2004)。这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离理想的水平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问题的焦点在于目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足。
(二)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制约因素
为什么独立董事没有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实质性作用?为什么独立董事会成为“花瓶”?美国等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了有效治理作用的事实证明了独立董事制度本身不存在问题,关键是我们在借鉴过程中没有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整,制度设计有待完善。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是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原因(支晓强等,2005)。我们认为,独立董事不独立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独立董事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
1 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权责机制不完善。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第123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但又明确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款是一个授权性立法条款,但是国务院作为被授权机关至今仍未出立董事具体办法,致使独立董事权利和责任不明确,履职和行权无法可依。因缺乏相关的法律责任约束,独立董事难以做到勤勉、尽责来制衡大股东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部门规章层级较低,而且凸显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2 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存在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一股独大”现象较为严重,大股东事实上控制了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实际上也被大股东操纵。由于选任机制问题,独立董事的人格难以独立,极有可能异化为大股东利益的代言人,并且易产生大量的“人情董事”,进而使“道德风险”加大,这样就很难使独立董事独立于大股东和管理层。
3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不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没有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做出明确和硬性的规定,导致独立董事难以独立和尽责。《指导意见》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方面对任职资格做出了规定。但是,消极条件并不排除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从业人员、上下游产品的供应商或采购商、借款或贷款人等可以担任独立董事。在履职方面。绝大多数独立董事是兼职,有的在多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很难保证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有的独立董事不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缺乏经营管理经验,他们当中具有经济、管理、法律综合能力的相当缺乏。据上海证券报的一项调查显示:43.5%的独立董事来自高校或科研院所,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另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士(吴东梅等。2006)。
4 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健全。首先,《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是物质方面的激励,激励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声誉激励机制。其次,《指导意见》又规定“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这说明证监会缺乏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具体标准,而由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这造成实践中独立董事的津贴从几千到几十万元不等。津贴的过低和过高都会对独立董事独立履职产生影响。
5 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与所聘公司报酬支付机制存在悖论。独立董事的使命在于维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有效制约某方利益群体垄断企业所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目前的制度安排是独立董事直接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一般是大股东提名)而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上市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津贴,独立董事在经济方面不能够独立于上市公司。这种机制不可避免会产生以下问题:由于独立董事直接与上市公司建立起经济关系,独立董事为保住自身经济利益而在关键问题上依附董事会或大股东,不敢或不愿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可能采取道德风险行为。由此产生了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与其报酬支付之间的逻辑悖论。我们认为,产生这种悖论的主要原因是现有制度安排中没有能从根本上构建一个独立于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的“独立第三方”来保障独立董事执业的独立性。
四、独立董事“独立性”保障机制设计
一种制度的移植和构建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也在不断的探索之中。针对目前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独立性”保障机制制度设计方面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完善独立董事相关法律和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
对《公司法》第123条进行修改和完善,将独立董事的权利、责任、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津贴、作用等在《公司法》中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例如,在权利方面,应赋予独立董事诉权。在英国和美国。执行董事违法侵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时,独立董事可以公司名义向执行董事提讼,以救济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立法例,赋予独立董事对违法侵害公司利益的执行董事直接的诉权,这将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和制衡作用。在责任方面,应明确独立董事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也可以采取出台《独立董事条例》的方式,细化独立董事的权利、责任、义务等,使独立董事行权和履职有法可依,这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根本保证。
(二)改进和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英美国家独立董事选任过程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以保证独立董事任命程序的公正、公平。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1)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行使独立董事的提名权;(2)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或组织推荐独立董事人选;(3)在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借鉴英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实行独立董事提名的大股东回避制度和独立董事的竞聘制度,逐步将现有的提名制改为选聘制。由上市公司自律组织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成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让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负责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管理。由独立董事协会来推荐、选派独立董事,将市场选拔与大股东提名相结合。第二,在独立董事的选举中采用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证监会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比例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要求,从而避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被内部董事或大股东垄断。采用累计投票制可以避免大股东利用资本优势控制董事会席位。使持少数股的股东也能在董事会中获得发言权。第三,建立独立董事提名程序的监控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及结果等等(汪燕芳,2008)。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董选举提名的说明程序,如果董事会未将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要作出说明,以防止中小股东提名的独董人选受到不公平对待。
(三)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
在任职资格方面,排除利害关系人的任职资格。除了《指导意见》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七项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排除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等,也就是说独立董事除了不与公司、公司股东及其高层管理人员存在雇佣关系、亲属关系外。还不应与公司存在重大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在履职要求方面,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严
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实行任职资格考核与认定制度。在独立董事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之后,增加相关专业知识(如会计、金融、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技能、企业伦理和管理知识的资格测试。(2)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是确保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作出独立判断的必要条件。应在独立董事中逐步增加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士。(3)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比例。借鉴英美国家成功的经验,建议逐步将这一比例提高到三分之二左右。(4)加强独立董事的敬业精神、道德素养和后续培训工作,帮助独立董事熟悉上市公司发生的典型案例。(5)加强独立董事的履职时间管理和诚信建设。要求独立董事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其履职情况。同时逐步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加强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
(四)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首先,建议《公司法》制定明确、具体、科学与合理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经济学认为,人是理性的,人们在从事某项活动时。总是会为了某种目的和追逐某种利益。Hermalin和Weisbach(1998)的研究表明,以激励为基础的报酬能提高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的效率。《指导意见》应根据工作量、努力程度、服务水平等制定科学、合理、灵活的独立董事任职考评奖惩制度,“适当”做出一个明确的范围界定。
其次,应建立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在经济学中,声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来自未来收益的贴现。Fama(1980)、Fama和Jensen(1983)认为,独立董事本身要受到外部劳动力市场的约束和监督。该市场根据独立董事的表现来给他们的服务收费定价。因此。独立董事会因顾及自身的声望和信誉,不与管理者共谋,而是通过其占有的董事职位向外界传递自身价值的信号。这就是说,独立董事必须努力维护并能胜任其作为企业经营监督者的声誉。谭劲松(2003)认为,用声誉机制激励同时也约束独立董事,通常被认为是对独立董事获得较低的固定报酬并保持独立性的一种很有效的手段。我们认为,要想使声誉激励取得效果,应积极培育独立董事“声誉”市场,形成市场选择机制和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价与考核。对那些独立性差、责任心不强或存在欺诈、合谋等败德行为的独立董事公开予以披露和谴责,使市场具有内在区分“优质”和“劣质”独立董事的作用,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为上市公司选择独立董事提供广阔的平台。
(五)“独立第三方”制度设计――改变现有独立董事津贴支付方式
为使独立董事在经济上独立于上市公司,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与报酬支付之间的逻辑悖论,建议成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独立第三方),由协会来推荐、选派独立董事;改变上市公司直接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的方式,由独立董事协会向上市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并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或报酬,使独立董事在经济上独立于上市公司,这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第三方”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建立新的关系模式,使独立董事有可以归属的组织――独立董事协会,以确保独立董事在经济方面能够独立于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从经济关联的视角改变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直接建立津贴或报酬支付关系,能够为独立董事执业理性的保持提供保障。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独立董事充分发挥独立性和能动性,有利于独立董事职业队伍建设,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使独立董事接受独立董事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从而真正达到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目的和运作的效果。当然,这种新的制度设计需要建立一个健全、有效和开放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
我行新一届董事会上任伊始,就着手制定公司《五年发展纲要》,描绘未来发展的“线路图”,借此统一思想认识,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履行职能提供决策导向。新一届董事会认真回顾了本行十年发展历程,研究分析了国际国内金融发展趋势,设立由独立董事牵头的专门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了《中国民生银行五年发展纲要》,确定了战略转型阶段的总体目标及其实施策略。在《中国民生银行五年发展纲要》中,把优化公司治理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明确指出“尽管目前民生银行公司治理在国内处于相对领先水平,但要想跻身国际合格竞争者行列,实现成功转型,民生银行提升公司治理显得非常必要”,未来要进一步明晰“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要强化董事会在银行发展和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努力打造高效董事会,并通过做实做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高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水平,真正实现董事会在银行经营发展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我们注重制度创新,强化制度建设。近两年我行先后制定或修订了30多项公司治理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运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为构建高效、透明、和谐的公司治理机制点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比如,重新修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议事方式、规范议事程序,并首创“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制度”,使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成为全体董事信息交流、沟通协调、达成共识的平台。重新修订六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细化了各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授权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使各委员会工作更具有可作操作性。
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完善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程序、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及其披露、法律责任等管理操作规程,使关联交易管理工作透明化、公开化。
为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勤勉尽责,提高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水平,我行在业内率先制定了《中国民生银行董事履职尽责自律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全体董事的义务,规定了基本职责、尽职要求、不当行为及失职问责,并增加了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通报等内容。
为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我们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重新修订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设定关键绩效指标和领导力评价指标,明晰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的工作程序,保障了高管人员尽职考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
在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作用方面,我们制定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我行首创了独立董事上班制度,强化独立董事作用。依据国际经验,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强化董事会工作的有效性。但是,独立董事一般为兼职董事,多为社会名流或专家,工作繁忙,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去履行董事义务,因此,独立董事及以独立董事为主席的专门委员会就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为解决这一矛盾,我行实施了独立董事到行内上班制度,规定独立董事每月上班1-2天。我行为独立董事安排专门办公室和办公设备,目前6名独立董事均能够按规定执行上班制度。我行董事会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其中5个专门委员会的主席由独立董事出任,独立董事上班制度将有利于推动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从实施情况看,独立董事上班的主要工作是:研究所属委员会的工作事项;研究并确定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听取管理层或总行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制定相关制度等。
要发挥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应有专门的办事机构提供支持与保障。去年,我们专设了董事会办公室,将其与监事会办公室职能分离。董事会办公室下设4个处室,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秘书处、治理考评处、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处和综合管理处,并为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配备了工作秘书。此外,还组建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办公室,专门负责发展战略的研究策划及组织实施。这些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是负责前期研究、收集信息、起草议案、会议安排、日常联络及相关决议的落实等。
实践表明,影响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足够的信息,信息不及时、不对称,直接影响对议案的讨论和决策,而保障信息传递畅通、信息沟通交流及时充分,有利于构建高效、透明、和谐的公司治理机制。为此我行建立了多层次的信息沟通机制,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沟通,比如我们逐步完善了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与总行相关部室工作对接联系制度;定期编辑《董事会工作通讯》、《内部参考》,及时反映董事会重大决策、中心工作及热点问题,从而促进董事会与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沟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内部调研与座谈;利用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平台沟通交流观点等。
关键词: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 新举措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崛起,我国股市也实现了飞速的扩张,截至2013年4月末,股票市值排名全球第四,位列美国、日本、英国之后,达3.71万亿美元。股市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通过股市,可以筹集资金,让资金在盈余和稀缺部门间流动;可以配置资本,通过价格变化引导资金的流动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可以通过证券价格的变化、股票买卖等,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资本实力、发展前景等进行间接的监督和评价。
然而,近年来,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优势地位,通过种种手段,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表现为: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剥削小股东;将不良资产注入公司,用来配股或上市融资;用上市公司财产为大股东债务作担保;大股东将商标专用权卖给上市公司,抵冲其对上市公司的应付账款;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各项重大经营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力,并长年不分配红利。大股东的这些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小股东的基本股东权力,造成小股东无法及时体现和获得投资回报等。并且,海外的学术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投票权大大高于分红权之时,上市公司被其掏空的风险增加,从而也影响了上市公司本身的稳定性。
二、分析
要改变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的情况,必须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优化改革,实现股东会中基于股权结构的股东利益保护与权力的平等行使,在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等内部办事机构之间配置权力、责任,实现权力的制衡,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或不作为。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后被逐步引入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并认真独立履行其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保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具有特别的职权,包括:(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从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大股东的独断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了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了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然而,在现实运行中,独立董事制度在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较为显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最初设立的本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数量不够。虽然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基本都可以做到相对数量达标。然而,从绝对数量看,部分上市公司虽然达到了三分之一的标准,但独立董事人数较少,独立董事的总体规模较小。(2)独立性不够。现在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层自己来选派的,从目前来讲,无论是由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还是由公司的管理层提名,都会有一些问题,实际最后还是内部人提名。这也造成了在很多时候管理层操作失范,而独立董事失声的现象,引起了中小股东的不满。(3)能力不够。现有的一些独立董事任职时间很短,缺乏公司管理方面的经验,无法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并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股东对其的期望和实际的履职效果有很大的落差。 (4)投入不够 。一些独立董事身兼数职,社会事务多,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上的不够,势必影响其对独立董事这一工作的履职质量。(5)动力不够。现有的独立董事工作,缺乏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内在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没有主动提高工作效能的内心愿望。(6)压力不够。现有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之外的具体的职责、角色都是比较模糊的。一些独立董事乐于当好好先生或者参与管理层的不当行为。
三、方法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可以采取常规的一些解决办法,包括: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设立独立董事的人数最低要求,如必须达到3人或5人以上;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它有两个好处,一是通过投票数的累计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二是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一)设立独立董事常设办公室。影响独立董事做出正确判断的因素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对称,独立董事,特别是兼职的独立董事,或者在数家公司兼职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实际运营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大多数是通过公司管理层提供的各项报表及资料进行审阅和判断,难免出现信息不全,从而无意中被误导的情况。设立独立董事的常设办公室,聘请专业的辅助工作人员,专职长期在公司工作,从各个角度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直接向独立董事报告。工作人员的报酬由独立董事负责,预算在其薪酬体系中,不受公司管理层的影响。
(二)采用信息技术,建立提名系统。为了打破大股东的董事会人员垄断,提名中小股东真正的代言人,独立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法,从理论上来说,非常实用。但是要求的前提是中小股东必须联合一致方能有效。而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各个小股东都不了解其他小股东的推荐人选,可能出现分散投票的现象,无法做到一致统一。因此,可以建立一套远程信息系统,各个小股东预先进行模拟投票,根据得票的多少,推选出建议集中提名的独立候选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发送全体中小股东,以确保正式选举时中小股东的行动联合一致。
(三)建立独立董事从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独立董事信息库。独立董事同其他岗位一样,需要具备对应的职业资格,具备该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考虑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定独立董事岗位需要的职业经验等,对应进行培训和考核,具有担任意向拟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在达到本岗位能力条件以后,发放资格证书,方可被上市公司聘为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向社会,并公布其履历等信息,供上市公司选择,以及公众的监督。
(四)建立一定的奖惩措施。对于工作认真、尽职尽责、能力表现突出,并被股东认可的独立董事,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无论是固定薪酬或者股权均可;而敷衍塞责,走过场,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独立董事,除了可以依法给予辞退以外,应该登陆独立董事信息库,设置为差评警示名单,提醒公众不予选举,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取消其独立董事从业资格。
四、结论
我们希望通过以上措施,能真正实现独立董事的初设理念,做到法规制度日益健全,形成上市公司治理的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优化董事会的构成,有效地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的经营机制;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公司的关联交易等方面,从而不断推动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保护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提升股市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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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晓琴,滕园.独立董事制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1,(06).
在公司治理的定位中,董事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就是监督,通过监督管理层的管理活动,维护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相对集中地履行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包括: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以及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工作。这些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具有几个鲜明的特征:
第一,专业性。履行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监督审计工作,以及监督内部控制的职能,需要一定的财务专长。1999年美国的蓝带委员会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会计或相关的财务专长”。美国的萨班斯法案(2002)强调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名财务专家。我国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表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中至少配备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为注册会计师或高级职称)。这些公司治理规范都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监督的专业性特征。
第二,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必须就公司的审计质量、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独立的意见,质疑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这要求审计委员会具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价值判断。因而,审计委员会中财务专家的恰当身份应该是独立董事,才能排除控股股东的影响,专业地判断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独立地发表意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最理想的情形应该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为独立董事,均为财务专家,但现实中难以做到。蓝带委员会的推荐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即独立董事),萨班斯法案也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独立董事。我国的治理要求是绝大部分为独立董事以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的独立性。
第三,风险导向。从履职的工作重点来看,审计委员会实质上是监督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中涉及的企业风险管理,要确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有助于识别业务事项和交易及其相关的风险和机会,有助于管理风险容忍度,有助于公司用来监控财务报告完整性和可靠性、使相关威胁最小化。审计委员会的监督需要面对会计舞弊的风险、内控机制失效的风险,以及审计师舞弊的风险,其必须通过成员独立的职业判断和勤勉尽职,有效地评估风险和应对风险。从这个意义上,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应以风险为导向的,并有效地关注企业关键的财务风险以及控制薄弱的领域和环节。
综上所述,审计委员会要高效地履行其公司治理职责,必须聘请善于职业判断和质疑的、独立的财务专家,以其勤勉尽职服务于董事会高效率的监督工作。
二、有效地履行公司治理职能所需要的财务专长
许多国外的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聘请了财务专家能保证公司具有更高的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以及有利于内部控制的建设。从国外的研究来看,审计委员会聘任具有会计背景的财务专家更受到投资者的认可。这正是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特征所决定的,公司治理政策法规也特别关注并引导审计委员会聘请财务专家,财务专家所具有的财务专长(financial expertise)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地履行公司治理职责的智力储备。
(一)财务素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都是财务专家,按照现行法规的要求,审计委员会所聘的独立董事起码得具备一定的财务素养(Financial Literacy),如美国证监会的规定所指应具备理解财务报告的能力,具体必须包括如下经济与管理素养:大体上了解对公司重要的经济、商业、运作、法律和财务风险;较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间的关系;能组织和提出关于公司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财务报告过程和审计活动的问题的;能适当地质询管理层。以上均有利于参与监督工作。
(二)财务专长。在审计委员会被认为是财务专家的角色,其素质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以SEC规定的规定为例,财务专长(financial expertise)包括:(1)熟悉公认的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2)能对会计准则在会计估计、应计项目和计提准备方面的运用进行评估;(3)有直接和间接地编制、审计、分析或评价相当财务报告的经验,且财务报告的复杂程度与受聘企业相当。(4)熟悉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流程。(5)熟悉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此外,SEC规定以上能力的获得方式还应该在以下范围之内:(1)担任过CFO、首席会计师、主计长、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等类似职务的工作经验;(2)具备监督CFO、首席会计师、主计长、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等类似职务的工作经验;(3)具有在编制、审计和评价财务报表方面监督或评价公司业绩或注册会计师的经验。萨班斯法案确定的财务专家的定义包括财务与会计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也包括财务与会计的管理工作经历。
(三)专业主导。审计委员会是有一组董事组成的专业委员会,有的董事具备财务素养并兼具法律、行业等专长,有的董事是认定的财务专家。在审计委员会的大部分工作都需要用到财务专长进行职业判断,尽管相关的法规表明财务专家不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应对监督审计质量、内部控制运行和财务信息质量等专业性的职责中,需要财务专家作为召集人主导工作,并需要其他成员的协作和支持。对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财务素养和财务专长的要求,是确保公司审计委员会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的基础。
三、财务专家在有效履职中的专业判断
(一)对审计质量的专业判断
公司治理规则要求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审计质量的责任,规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选聘外部审计师,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工作,以及沟通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确保审计质量。这要求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熟悉审计过程,在工作中进行如下专业判断:准确地判断所聘任外部审计师的执业能力和行业声誉,外部审计师收费是否合理,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工作效率,外部审计师与管理层、外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之间分歧的性质,等等。由于审计委员会要全程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年报审计,因此,财务专家可以较准确地判断审计师的审计质量,合理地作出是否续聘审计师的决策。
此外,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下转第147页)
(上接第20页)聘任、监督和支付薪酬,判断内部审计师所报告的审计结果和存在问题的性质,以自身对内部审计政策、过程、实务和结果有清楚的理解,与内部审计师在专业上进行有效的沟通,督促改进内部审计工作。
(二)对内部控制运行的专业判断
审计委员会应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和运行。财务专家必须要熟悉内部控制机制及其良好运行的标准,并保证应该有足够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完成下列工作:理解建立和维持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的过程;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设计和运行的程序;检查管理层和审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报告和意见;评估所识别的内部控制严重缺陷和重大弱点;确保管理层恰当地处理了已识别的重大弱点并已财务措施进行了纠正。
审计委员会的财务专家应该领导所有成员,借助于自身的专长,检查并评价在管理层的内部控制的报告,包括记录、测试、评估内部控制的计划,评估的结果,所发现的缺陷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还应该检查并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的范围、发表的意见、控制缺陷和审计师识别的重大弱点。
【关键词】公司治理角度 内部控制环境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不健全
(1)控股股东“超强控制”
首先,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不仅可以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而且还可以通过选“自己人”作为董事,以此决定董事会的决议,进而影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选聘,获取自身利益。其次,由于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主导作用,使得其具有超越法人权限的能力。可以利用、控制、使用上市公司资源的优势,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再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为一家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或间接地以上市公司资产作为担保,从银行获取大量贷款。这些担保中还包括违规担保、逾期担保,上市公司因为给控股股东贷款提供担保,被动地变成了控股股东的连带责任方,承担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一旦上市公司卷入复杂的担保诉讼案中,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因此而亏损甚至退市的风险,还侵害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
(2)董事会是形式董事会
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一般由公司的前几大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推荐组成,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董事会中根本就没有任何代表,也没有任何的话语权。由于公司董事会受控股股东支配,而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的权力、利益不统一,如在股利分配政策上,社会公众股股东关心的是眼前利益,希望获取资本利得,而控股股东考虑得是公司长期战略,关注市场占有率、投资机会等。在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的时候,即使发生控股股东侵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况,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也不可能知道。
(3)独立董事制度不到位
我国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后,独立董事依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为上市公司的“摆设”和“花瓶”。一是一些独立董事大多只是听取、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和重大决策,在董事会上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这些独立董事认为自己主要是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建议的,他们往往只提出建议,而不愿去得罪大股东,并把自己当成顾问一样来看待。当公司内部发生分歧后,控股股东带头进行违规操作,不听独立董事的建议,独立董事也毫无办法。二是目前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大多是国内一些知名的经济学家、大学教授、证券从业人员等,他们的加入对上市公司拓展视野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他们没有丰富的企业与商务经历及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公司董事应尽的职责。
(4)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是与董事会相互制衡的监督机构。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从这可以看出,监事不是来自股东代表,就是来自职工代表。股东监事由于自己本身工作受董事会和经理的领导,难以对董事会发挥监督作用;职工监事虽然代表职工的利益,由于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者信息掌握不充分等,也达不到监督的目的。现实中,很少有职工敢于捍卫自己的利益,因为他们的命运掌管在由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手中。因此,监事会实际上也被控股股东所控制。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的上市公司的监事同时担任几家公司的监事一职,把监事会当成养老的地方,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根本起不到对公司的财务及董事、经理进行监督的作用。
(5)经理层
上市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层负责,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由于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掌控,这样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也变成了控股股东意愿的执行者,实际中很多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就由董事长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的经理层也就变成了控股股东的经理层,当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时候,经理层就变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实施者。
2、对经营者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股票期权计划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以公司股权为利益载体,借助于企业的价值追求与企业员工个人利益协调互动的模型,谋求极大地激化员工主动性和创造力的一种全新的激励方式。经理股票期权作为长期激励机制,有助于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并实现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因而能鼓励经理人员克服短期行为,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对中国上市公司来说,激励性股票期权或称经理股票期权其吸引力在于:协调股东利益与管理层利益,弱化股东与管理层利益间的冲突,促使公司管理层行为趋向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但是,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现状,股票期权还存在股票来源业绩评价市场环境等诸多问题。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策
1、强化股东权利和股东的法律责任
强化社会公众股股东各项权利的实现机制,实现同股同权。在《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充分说明社会公众股股东权利和利益,以抗衡控股股东“超强控制”的内部控制环境,使社会公众股股东有一个良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环境。在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上,要给予社会公众股股东充分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机会,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全国证券交易网为平台,以各家证券营业部为终端,开发建立全国联网的中小股东电子投票系统,通过电子识别,让中小股东在各证券营业部或家庭个人终端设备上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过社会公众股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实施,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2、加快董事会改革
(1)要实现董事会内部利益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
公司董事会是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利益博弈的关键环节,社会公众股股东进入董事会,才能切实的维护自身利益。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由社会公众股股东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而且社会公众股股东代表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不能低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之和占总股本的比例。另外,加大董事会的义务,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提出的各种疑问、提议、预案,董事会要定期给予答复,以保证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和提案权。
(2)允许独立董事持股
我们通常理解独立董事时认为,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主要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而且把独立董事的优点也归结为他们不是股东。独立董事作为人,毕竟要代表某种利益。因为不是股东,不会为某一个股东说话,他们受谁的委托,就代表谁的利益。独立董事由控股股东聘请,他们必然代表控股股东的利益。让独立董事持有股份,但不让他们成为大股东,这样,独立董事的利益就会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他们就会代表中小股东,积极制止控股股东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良行为,也能改变独立董事把自己当成顾问的局面。
(3)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时间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在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上要聘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加入到独立董事的队伍中。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工作的具体时间,比如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独立董事每年必须参加几次董事会等。
(4)关于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的方式和支持其工作的机构
我国可以在立法上规定独立董事每年至少举行若干次独立董事会议。通过独立董事会议,为独立董事提供一个不受任何干扰、约束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下独立董事可以共同商讨对策,一是可以保证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二是为独立董事之间的相互交流提供机会。我国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像美国的董事会设立有若干个专门负责某方面职责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这些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或全部都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能够获得一定的权力,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我国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专门委员会,以保证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5)建立董事会的自我评价体系
对于董事会的自我评价,结合自身实际加以运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自我评价体系都会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的运作;单个董事的履职情况。关于董事会的构成,应结合公司法、治理准则和指引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关于董事会的运作问题,主要考察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工作效果的问题,这又包括评价董事会下一年任务和职责的可能性;评价这些目标的完成情况,评价过程包括达到即定目标所用资源和可能性。对单个董事的履职状况考核,是因为一个董事会的力量来源于它的成员,而且对支付董事会成员报酬具有衡量标准。
3、强化监事会职能
我国监事会成员的组成比较单一,不利于监事会从各方面维护公司立场。上市公司可以扩大监事会成员的范围,允许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参与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比例或由相关法律规定。将原来的通过提名选举职工监事改为公开竞选;债权人监事可以由债权总额较多的债权人或其它债权人直接派出;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债权人监事审议后以监事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开聘任独立监事。这样监事会就代表股东、职工、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等若干群体,更好的维护公司的利益。对于监事个人应当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监事在不尽其职责时,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或民事责任,严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4、理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
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要形成相互制衡和权责对应关系。董事会与经理层是一种授权的关系。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必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聘用职业经理人员管理,委托给经理层。总经理及经理层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受董事会的监督。
5、恰当运用股权激励
塔塔汽车成立于1945年,是塔塔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是印度最大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三大乘用车生产企业。2011财年(2011.4.1-2012.3.31),塔塔汽车销售汽车126.95万辆:乘用车65.96万辆,商用车59.99万辆,在印度市场的占有率高达13.1%、59.4%。2011财年,塔塔汽车荣获“卓越公司治理金孔雀奖”,展现了高标准的公司治理实践。
单层治理架构
印度公司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单层治理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
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董事并将日常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公众公司的股东至少7名,私人公司的股东为2-50名。
董事会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关。公众公司至少3名董事,其他公司至少2名董事,股东大会可调整董事人数,董事无国籍和住所的限制。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职不得超过9年。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6年。
严格来说,印度公司法并未设置“董事长”这一层级,但因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必须选举会议主席进行主持,故可在章程细则中明确规定某董事为董事长,因此可认为实践中设置了“董事长”这个治理角色。管理董事是印度公司法以及治理实践的核心概念,是根据章程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授权和任命的公司实际管理者,承担公司的经营责任,实践中管理董事通常和CEO为同一人。公众公司要求设置独立董事,其数量取决于董事长的身份,如董事长是执行董事,则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如董事长不是执行董事,则独立董事应占1/3以上。
专门委为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薪酬委是必设机构,成员不少于3名,大多数为非执行董事且至少1人为独立董事;审计委非必设机构,实收股本不低于5亿卢比的上市公司应设置,成员不少于3名、须具备财务管理、审计、会计等领域的知识且至少1名成员具备财务或相关的管理经验,此外,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且应担任主席;提名委非必设机构,设置的话,绝大多数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均应为独立董事。
经理层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印度经理层包括CEO、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经理、公司秘书等,通常由董事会任免,可以担任董事、无国籍限制。但由于公司秘书必须是印度公司秘书协会的注册会员,而成为该协会会员需经过四年的课程学习并参加资格考试,因此,非印度籍人员很难获得公司秘书资格。
塔塔汽车的治理架构是印度公司治理的典型代表,基本遵循单层治理模式: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全部委托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全权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董事会下设的7个专门委协助董事会制定、实施相关决策,在治理中扮演核心角色;经理层是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负责人,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
股东大会的构成方面。截至2012年3月31日,塔塔汽车共有2,691,613,455股普通股。塔塔集团是控股股东(塔塔有限公司、塔塔钢铁有限公司、塔塔实业有限公司、Ratan N Tata),持股比例超过34%,其他持股在1%以上的股东主要为机构股东,如花旗银行、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欧洲太平洋成长基金等,持股比例分别为16.17%、6.75%、3.69%。
董事会的构成方面。塔塔汽车董事会共13名成员,其中,内部董事6名(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2名),独立董事7名。根据塔塔汽车规定,董事不能在1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不能担任塔塔集团10家以上公司的委员会成员、5家以上公司的委员会主席(审计委、投资者申诉委员会)。2010-2011财年,Carl P Forster担任塔塔管理董事&集团CEO,2011年9月9日之后不再担任,2011-2012财年的年报中,未提及管理董事的人选。
值得一提的是塔塔汽车的专门委。对于审计委,塔塔汽车《审计委员会规则》第2条规定“审计委至少3名董事,均应为独立董事、精通财务,且至少有一名为董事会认为的财务专家——有相关的会计或财务管理经验。”由此,塔塔汽车的审计委由4名精通财务、有相关财务/审计经验的独立董事构成,且S M Palia是财务专家。对于执行委,塔塔汽车的执行委共6名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3名独立董事及1名执行董事。2003年和2006年,执行委先后设立了捐赠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对于薪酬委、提名委,均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2名独立董事构成,主席均为独董。至于投资者申诉委、道德与合规委,则是塔塔汽车的特色设置,均由副董事长及2名独董构成,主席均为独董。
经理层的构成方面。经营层团队由21名成员构成,除财务总监、公司秘书外,其他人员来自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如法律、人力资源、战略采购、财务&税收、政府事务&合作、乘用车运营、CVBU销售等。
富有特色的专门委
印度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是怎样的呢?
股东大会职权。印度公司法未集中规定股东(大会)权力,股东权力散见于相关条款中,与中国规定类似,如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审计师,股利及剩余财产的分配,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财务记录或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在董事会未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向政府申请召开股东大会,向法庭申请解散公司。
董事会职权。除专属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董事会享有广泛的权力,履职时应遵循法律、公司备忘录或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如:要求股东补足认缴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发行债券以外的方式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和贷款等。但在从事下列活动时,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销售、租赁、处置公司所有或实质性财产;免除董事的债务支付责任;公司在强制收购中投资的金额;借款额超过公司总实收资本及自由储备;捐款事由与公司业务或员工福利不直接相关,且每年捐款额超过限额。
专门委职权。其中,提名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为寻找、评价、推荐合适的董事提供建议;决定评估董事及董事会整体技能、知识、经验、有效性等程序;确保董事结构的平衡、以使董事会作出恰当的决议;评估、建议执行董事的任命。薪酬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制定薪酬政策的原则、标准、基础并予以披露,并在决策偏离该政策时进行充分的说明;决定所有执行董事、执行主席的薪酬,并确保任何董事都不决定自己的薪酬;评价、监督高管层的薪酬水平及结构。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程序、披露的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报表的正确性、真实性、可靠性,提前审查财务报告,并关注财务政策及实践的变化;对外部审计师的任免提出建议,批准其薪酬、任期,并对其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审计过程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功能、风险管理政策等。
经理层职权。经理层的职责由董事会决议或聘用协议规定,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公司秘书为例,其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工作内容大致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公司秘书、公司治理、法律咨询、服务、仲裁和调解、公开发行、上市及证券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重要文件(如公司注册证书、备忘录、章程、股权证书、股东协议、认购协议、公章等)。其中,协助董事会工作,协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政府和相关机构之间有关公司事务方面的工作是主要职责。
在塔塔汽车,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塔塔汽车未详细规定股东大会权力,基本上与中国的内容类似,如制定、修改章程,选举董事和审计师等。
董事会是塔塔汽车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关。塔塔汽车未单独明确董事会的职能职责,通过印度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判断出,除专属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董事会享有广泛权力,如选举经理层成员并对其管理监督、发行公司债券、以发行债券以外的方式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和贷款等。
塔塔汽车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发挥了切实作用。塔塔汽车的审计委、提名委、薪酬委的职能职责与中国基本一致,而投资者申诉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道德与合规委员会比较有特色。
投资者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监督投资者对股份/债券转移、年度报告、分红等事项的投诉并提出建议,公司可据此向投资者发放批评反馈表、投诉及建议等不同措施,了解投资者的疑问并进行处理。可以说,投资者申诉委员会在了解投资者诉求并解决投资者投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2011财年,该委员会处理的咨询、答复、投诉总数为19377条,在1-4天内处理的为12327件,占比63.62%,在5-7天内处理的为2951件,占比15.23%,在8-15天内处理的为3917件,占比20.21%,15天后处理的为85件,占比0.44%,2012年3月最后一周收到投诉并于4月回复的为97件,占比0.5%。
执行委员会负责事项较宽泛,如审查资本、收入预算、长期业务战略及计划、公司组织架构、房地产、投资交易、股份/债券的配发、借款及其他日常事务,以及与法律案件、收购、撤资、新业务开拓及捐赠相关事项。
道德与合规委员会制定、实施与《塔塔行为准则》相关的政策,以防止内部交易,对“专门人”的交易进行月度监控,并在其违反相关规章/准则时,进行处罚。
塔塔汽车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权限领域涉及到财务、人力、法律、公关等各个业务领域。
薪酬机制
印度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薪酬机制,也很有特色。
董事薪酬方面。董事薪酬由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确定,可获得参会费(董事会或专门委会议),并会因为董事长(特别是非执行董事时)、下设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的身份而获得额外薪酬。独立董事薪酬以公司净资产、营业额两个标准来确定,但为了确保其“独立性”,不能提供股权激励或佣金利润。
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按月、按公司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准,每名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5%,所有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总额不能超过净利润的10%。
非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由中央政府批准按月度、季度或年度支付,如公司有1名全职/管理董事或经理,则支付给所有非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其他情形则不能超过3%。只有经中央政府批准且通过进一步决议时,才可超过上述比例。
经理层薪酬方面。经理层的薪酬由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确定。按月度、或公司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准,每名经理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5%。
那么,塔塔汽车的薪酬机制是怎样的呢?
塔塔汽车管理董事、执行董事及重要子公司CEO的薪酬,由薪酬委根据行业基准、公司业绩与行业的关系、履行职责、业绩记录、宏观经济等因素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决定。管理董事薪酬由底薪、额外补贴津贴(固定部分)、激励薪酬和(或)佣金构成。年度递增的薪酬由薪酬委在其成员批准的底薪范围内决定,每年4月1日起生效。2011财年,管理董事每月底薪最高67.5万卢比(约8.75万元人民币),执行董事每月底薪最高70万卢比(约9.1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根据业绩由董事会决定。
非执行董事薪酬方面,具体佣金金额以其对董事会、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的参与和贡献为基础。根据2008年7月24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支付给非执行董事的佣金总额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
塔塔汽车的员工薪酬由基本薪水、额外津贴、补贴、业绩激励构成,但会基于等级不同、行业模式、员工资格及经验、履职及个人业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变动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业绩紧密相关。
在塔塔汽车,董事的退休政策由薪酬委建议、董事会裁量决定,退休福利包括养老金、特惠、医疗及其他福利,此外还可获得房补。
关键词:大股东占款;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股权改革
引言: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大股东占款行为不仅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更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桎梏。2012年,我国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清欠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大股东占款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近年来,上市公司占款问题出现一些新特征,侵占行为也更具有隐蔽性,加上我国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仍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顽疾。
一、基本理论概述
(一)大股东占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大股东占款是指公司大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根据占款的性质不同,大股东占款分为经营性占款和非经营性占款。
经营性占款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对需要计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货款拖欠不还或者延迟还款。一般而言,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款项如不能及时收回,容易造成上市公司利润的流失。非经营性占款是表现为从上市公司取得借款等支付自身的工资、通过经营其他投资项目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等。如果大股东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偿还欠款,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增加持有现金的机会成本,破坏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
(二)大股东占款的具体方式。(1) 直接占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股东直接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支付其自身的职工福利费、广告费等;二是直接借款,双方不约定违约金,不签订借款协议,大股东通过董事会直接划走资金,而后续的还款却又得不到保证,可能出现到期不还或者延迟还款的情况,使得上市公司承担较大的财务风险。考虑到极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一般不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列帐”处理时一般放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不“列帐”处理时通过虚列银行存款类或者隐匿银行贷款等负债类科目来虚假处理。(2)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从本质上划分为公平的关联交易和非公平关联交易。公平的关联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具有极大的便利性。非公平关联交易则存在明显的消极性,它阻碍上市公司实现正常利润,同时,关联交易主体之间存在“近亲”关系,增大了上市公司因违背正常生产经营而遭受法律处罚的合法合规性风险。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资金主要是指非公平关联交易前提下的占款行为。(3)通过各种间接手段吞噬上市公司的资金。主要包括:第一,利用违规担保,这种不正当担保的发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第二,在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中挪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使得配股资金仅反映在公司的账面上,而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利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现象的问题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况非常惊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早已成为上市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2005年9月4日,我国实施“上市公司一步到位、市场总体分步实施”的股改策略,到2012年底,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初步实现了“同股同权”,非流通股逐渐地被推动上市,股票价格的涨跌直接影响大股东权益的变化,大小股东之间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可以说,股权改革缓解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减轻了大股东占款现象的严重程度。然而,我国证券市场并没有真正的实现股份全流通,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没有彻底的完成,这也为大股东占款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基础。
(一)占款金额和相对比例较大。2011年几乎有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都存在着资金被占用的情况,被占用资金总额达到967亿元,这相当于当年沪深股市的融资总额,且平均每家被占款的上市公司被占款金额多达1.43亿元。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2012年披露年报的1515家A、B股上市公司中,仍有133家上市公司2011年末的应收账款中存在着大股东欠款情况,同时还有60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中有大股东欠款,两项总计,大股东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额达到97.51亿元。可见,股权分置改革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大股东占款现象,短期效果明显,但是从占款总额和被占款的公司数量来看,大股东占款现象没有得到真正的遏制。
(二)母公司占款现象严重。母公司对上市公司一般是绝对控股,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融资平台,使其成为自己在证券市场上“圈钱”的工具。由于很多上市公司是通过对母公司进行剥离的方式成立的,母公司把企业集团优良的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受制于母公司,很难真正的实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因此较容易发生大股东占款现象。
(三)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现象严重。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已经成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核心力量。但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严重,股权的集中度很高,在股权改革之后的近几年,仍然存在60%左右的上市公司属于国有控股。这是由于企业转轨不彻底造成的,我国绝大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包装上市的,国有企业大股东把上市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利用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主要表现在大股东利用对外担保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国有上市公司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是大股东占款的主要方式。2014年,我国重点针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规范整顿,采用以股抵债、债权债务相抵等办法,对关联交易占款额进行全面的清欠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为了逃避监管,大股东采取了更为隐蔽的关联交易占款方式,使得关联交易现象屡禁不止。第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首先,大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使得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达不到关联交易认定的标准,达到隐蔽交易的目的。其次,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引进“过桥公司”,即上市公司与先于该公司进行交易,然后将交易的资产从该公司转移到大股东手里,使得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第二,通过资产重组方式达到关联交易目的。大股东通过潜在的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担保、贷款等,转移上市公司利润,通过资产重组,使得大股东直接控制潜在关联方,间接输送关联交易所获得利益。可我国关联交易现象在股权改革之后非但没有得到改观,反而变本加厉,制约关联交易的长效机制急需建立。
三、大股东占款的危害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款数额过大将影响公司现金流及正常的运营能力,大股东恶意占款导致资金链断裂、财务状况恶化、陷入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并不鲜见。大股东占款对上市公司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票市场的融资,融资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大股东通过各种方式抽走上市公司的资金,并输送到自己手中,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由于大量的资金被占用,造成资金短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受到削弱,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加大,甚至陷入经营困境,被迫停牌退市。前面已经提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体现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目下,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占用的金额越多,被占用的时间越长,需要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越多。
(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股权的相对集中使得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不再是上市公司的主要矛盾,居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上升为上市公司的主要矛盾。大股东可以利用其拥有的地位优势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而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股东、相关投资者无权主导公司的经营活动,缺乏公司治理的主动权,其利益必然受损。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行为、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两个方面都是有所欠缺的,我国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有待健全。
四、防止大股东占款的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1)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作用的弱化和现今实行的内部治理结构有根本的联系,应提高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策略如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不再与董事会处于平行的地位,监事会有权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时进行监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要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当双方产生争议时,监事会有权参与决策,并由监事会和董事会共同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来监事会不具有参与决策的制度缺陷,提升了监事会的地位。(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一是要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我国真正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在2013年,目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成员中的比例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二是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适当增加独立董事的监督权力。设立独立董事专项基金,确保独立董事履职必须的费用,避免因履职费用不足受上市公司的制约。保障独立董事就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关联交易、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允性单独发表意见。三是推进独立董事的专业化水平。这要求上市公司选择高素质的人才担任独立董事,保证独立董事不得身兼数职,同时可以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全国范围内的独立董事均须遵守从业准则,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的监督。(3)改变“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改变“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使投票和决策权向中小股东倾斜,这是一个相对折中的办法。大股东持股超过一定比列后,在法律上应对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给予一定条件的限制。表面上看这违背“按资本多少确定经济权益大小”的公平性,但“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改变“一股一票”的制度,降低大股东的表决的权重,相对地提高中小股东表决的权重,形成大股东、中小股东权力相对制衡的运行机制,使上市公司的决策更能够照顾到全体股东的利益,实现相对的公平。
(二)加强外部监管。外部审计和内部治理监督具有替代效应,当内部控制机制不能有效限制大股东占款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通常会对限制占款行为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就大股东占款严重的公司是否倾向于采取加强外部审计监督这一问题,学术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论文认为,占款问题越严重,上市公司越没有意愿寻求高质量的外部审计监督。原因在于,占款问题越严重,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越大,上市公司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财力来解决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无疑会加大内部治理的成本。因此,加强外部审计监督有其现实的必要性,且注册会计师审计必须要遵循职业操守和职业准则,保持客观性、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截至2003年6月底,江苏75家上市公司中,除因连续亏损的C公司以外,其余74家公司均已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74家公司共有董事709人,其中独立董事226人。上市公司独赢董事主要由董事会提名,达到207人。此外,股东提名有18人,监事会提名有1人。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主要来自以下单位:高等院校3 7.8%、中介机构21.9%、企业14%、行业协会9.1%、科研院所6.3%,此外还有少数独立董事来自金融证券机构、事业单位。
从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来看,经济管理专业占30.6%,会计专业30.1%,行业专家22.3%,法律专业13.2%。
区内同时担任两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13人,同时担任3家公司独立董事的有1人,同时担任4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有2人,同时担任5家公司独立董事的有1人。
13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仍没有达到1/3,主要原因有:一是公司陷入亏损,正在实施资产重组;二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在审批过程中,控股股东即将变更;三是股东将要改制;四是公司刚挂牌上市不久,正在选聘独立董事;五是因董事会将要换届。
2.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审大关联交易和就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自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以来至2003年6月底,其中独立董事对提名任免董事发表独立意见34次,聘任或解聘高管人员发表独立意见31次,对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发表独立意见8次,对资金往来发表独立意见6次,对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291次。
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类型来看,“同意”291次,占了绝对多数;“保留”1次,“反对”2次,“无法发表意见”1次。
独立董事的主要工作方式有:一是参加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二是审阅相关会议材料;三是与公司高管人员交流意见。此外,还有些独立董事定期到公司实地进行考察,听取公司情况汇报,在现场了解公司运营情况。
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向其提供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资料,有的公司为了使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状况,按时向其发送信息,如N股份公司每月向独立董事《N月报》,内容包括国内财经、证券市场动态以及公司经营动态。二是为独立董事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所需办公设备等。v公司为了便于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还专门安装了视频会议系统。三是安排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3.独立董事的变更
自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以来,已有13家公司发生更换独立董事的情况,更换独立董事16人。变更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独立董事不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如K一名独立董事在出任子公司副董事长后辞去了独立董事职务。二是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三是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第6l条的规定辞职,如南京Z三一名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南京z和南京X三的独立董事,为了履行公司法61条要求的竞业禁止义务,辞去了南京z的独立董事职务。四是独立董事由于自身工作繁忙无法参加董事会而提出辞职。
4.独立董事的津贴
上市公司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主要参考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状况,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独立董事的工作量等因素。除津贴外,独立董事的培训费用、出席会议的差旅费,均由上市公司报销。80%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年3至5万元,最低的为每年1万元,最高的每年8万元。
二、独立董事发挥的主要作用
从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作用已经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在董事会内部形成了制约机制
在引入独立董事以前,尽管上市公司已经建立董事会,但由于受传统企业管理体制的影响,董事会实际发挥的作用有限,甚至有些公司的董事会基本。卜流于形式,成为董事长的“一言堂”。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以后,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对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形成了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董事长“一言堂”的现象,增强了董事会的内部制约力量,有利于增强董事会决策过程的民主化。
2.独立董事的介入,有助于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独立董事大多是行业管理、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专家,能从专业角度,对公司的战略发展、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提出其自身的见解和观点。不少上市公司注重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比较尊重。如航天晨光拟投资某个项目,在与独立董事沟通的过程中,独立董事认为风险较大,提出了反对,公司经慎重考虑,采纳了独立董事的意见。D在对公司“十五”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论证时,作为行业专家的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被公司采纳。
3.独立董事的加入,改善了董事会的成员结构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少于1/3,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此项要求,纷纷精简或重组董事会人员,对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降低了内部董事、关联董事的比例,使董事会的结构趋于合理。同时独立董事的人员素质相对较高,提升了董事会成员的素质层次,有利于增强董事会履行职责的能力。
4.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自身承担的风险是独立董事最关心的问题。为了降低风险,独立董事往往会对要求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的水平,如江苏YK的独立董事要求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阅季度报告,并正式出具审阅报告。
三、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缺少法源基础
(1)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无法可依。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沿袭大陆法系的基本规则来设定我国股份公司的内部机构,在立法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问题。在《公司法》中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虽然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应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1/3以上,弥补了这一立法不足。但严格来讲,该指导意见仅仅为部门文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缺乏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法律约束机制。《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至于严惩损失如何界定,赔偿责任怎样承担,《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对董事不履行职责的约束成为软约束。
2.独立董事选聘难以真正摆脱大股东和内部人的影响
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来源于股东推荐和董事会提名,大股东和董事长在确定独立董事的人选时,具有决定性作用。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即使实现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的选任仍然会受到大股东的控制。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即使是机构投资者也缺乏长期战略投资的观念,很少能够参与股东大会的决策,对独立董事的选任也很难产生影响。
3.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其本职工作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独立董事虽然能为上市公司带来不同的思考方式和大量可供借鉴的经验,但其大多自身工作繁忙,在履行职责时难免会受到本职工作的影响,还有的独立董事身兼数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务,导致参与上市公司决策和实施监督的时间和精力不能够得到保证。在实践中,有些独立董事往往由于自身事务的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如南京一名独立董事因自身工作繁忙,在任期间召开15次董事会只亲自出席了5次,新城B有个独立董事在13次董事会中只出席了5次。
4.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能力有待提高
虽然独立董事一般为某行业或领域的专家,但是许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对上市公司业务流程、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不太熟悉,参与决策主要依赖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对于公司的实际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能力不强。由于专业知识和履行职责能力的局限,有的独立董事为了回避责任,往往高估公司经营决策风险,从而使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受到影响。
5.对独立董事职责的理解存在偏差
不少上市公司认为,聘请独立董事主要是着眼于公司的发展,独立董事应给公司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建议,实际上还是把独立董事当成咨询顾问。有些独立董事自身也持有这样的看法,将自己定位于顾问的角色,监督意识不强。从行使职权的内容来看,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多集中于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对其他职权的行使则很少。如发表独立意见相对较少,在对江苏地区49家上市公司的调研中,发现仅有1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曾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曾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也只有3家,没有一位独立董事曾独立聘请过中介机构帮助其行使职权。
6.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声誉,二是报酬。从宏观的角度看,独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西方比较完善的信用和监督机制条件下,独立董事本身受到的制约程度比较高。而我国信用问题仍然只是一个讨论的热点问题,信誉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目前还没有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价的中介机构,很难评价独立董事的能力和尽职程度。因此,宏观经济环境对于独立董事还不能形成充分的制约。同时由于独立董事并非荣誉性职务,其承担的风险较大,当独赢董事对此有所认识时,声誉的激励作用就很微弱。另一方面,从董事的自身利益来看,担任独立董事不能获取很高的经济收益,独立董事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不足。因此.需要有一定的报酬来激励他们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目前,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采用固定津贴的方式,其数额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作用有限。一些独立董事的主动辞职就是例证。
四、完善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1.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
(1)完善《公司法》,制定独立董事制度。建议在《公司法》中规定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对股份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是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建立的,其法律效力等级较低。为了促进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运行,修改现行《公司法》,增加独立董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在《公司法》中增加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区别于其他董事,为独立董事履行职权提供法律保障。《公司法(修改草案)》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突破。
(2)建立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目前,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已基本达到了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具备设立专业委员会的人员基础。同时,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也需要有一定的工作机制,便于形成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可以在《公司法》或相关的单行法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要设立审计、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且可以要求各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为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主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强化独立性要求。独立性对独立董事能否充分发挥作用至关重要,我们已经对独立性作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近三年的监管实践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尤其是独立董事与控股股东间的关系、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间的商业关系等均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独立性,而且这些情形在实践中频繁发生,有必要加以限制。为此,可以在《公司法》或相关的单行法规中加强对独立性的要求,规定在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与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有供应、销售、借贷、担保等商业关系的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利用股份托管或其他形式,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这些控制人实际上行使股东的权利,也会影响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此,应该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持有”的基础上增加“控制”的概念,规定: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总之,可以以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为契机,完成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为解决我国公司治理问题找到突破点。
2.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建立候选人推荐制度
提名和选举程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独立董事是否真正独立,这也是实践中反映较大的问题。在提名方而,应赋予提名委员会提出需求和标准、组织推荐独立董事人选、审查并确定适合人选的权力。应要求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上市公司的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可以向提名委员会推荐独立董事人选,但必须在人才库中挑选。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不具有决定权,因而也没有提案权,提案权仍属于董事会,但董事会必须在提名委员会提交的适合人选中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未被确定为独立董事人选的,董事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以便提名委员会和广大投资者监督。
3.适当扩大独立董事的权利,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现行制度框架下,独立董事的权利主要限于“提议权”、 “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在提议以及独立意见不被采纳时,独立董事除了公开披露以外,缺乏其他救济途径。建议适当扩大独立董事的职权,具体如下:一是对于独立董事有关程序性的提议,如提议召开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采纳。二是对公司的不规范行为,独立董事应具有一票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行审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过,并且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三是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如在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虽然规定了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但“认可”的程序需要明确,以保障独立董事行使认可权。
4.通过独立董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独立董事信用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的行业自律对于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制定行业内部的行为规则,建立独立董事的评价体系,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教育,增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能力,逐步形成专业化的、富有敬业精神的独立董事阶层,改变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素质参差不齐,董事不“懂事”的现象。对独立董事的个人信用进行评价是督促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的有效措施,可以确立独立董事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负责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记载于独立董事诚信记录;独立董事自律组织负责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结果记载于独立董事人才库。考核结果和评价记录将跟随独立董事的个人信息,直接影响到其今后的任职和个人信誉。
5.建立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尽职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提高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意义重大。独立董事的薪酬应多元化,除固定津贴外,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薪金、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甚至考虑给予公司股权,以增强独立董事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动力。独立董事如果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将自身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结合在一起,会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应当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积极进行创新,建立符合公司具体情况的独立董事激励方式。
6.理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高管管理被认为是企业成败的关键,尤其是自 2008 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迅速蔓延全球,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而在这次危机中高管薪酬作为突出的焦点备受大众的质疑。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本?伯南克曾经在研讨会上指出,企业“不合理的激励设计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随处可见。例如,金融机构的薪酬方案常常把奖金和短期结果联系在一起,并且没有对风险作出足够的调整,促成了上至管理者下至普通员工,如交易员和信贷主管,都愿意冒较大风险这样一种环境。”在这种背景下,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受到强烈质疑,迫切要求对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管理进行深入研究、政策反思及调整。高薪酬与企业业绩到底有多大的联系?具体的制定机制是怎么样的?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等等都迫切要求政府及企对高管薪酬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政策反思,并根据现实情况调整与改革,实现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机制。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国外学者的研究中,Lewellen 和 Huntsman(1970)研究表明经理人薪酬变化与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代表的业绩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Barro(1990)研究发现, 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有关,同时高管个人声望、经验及行业地位与薪酬之间的关系显得更为敏感;Demsetz 和 Saidenberg(1999)分析发现,高管人员薪酬与银行规模有较大的相关性,同时高管的职位也对高管薪酬有较大的影响。 Hermalin and Wallace(2001)的研究中表明公司绩效与高管薪酬之间明显相关;John and Qian(2003)在对行业进行对比研究时发现,银行业的绩效薪酬敏感性比制造业要低。Sierra 等(2006)年研究发现, 银行高管的薪酬与银行业绩显著正相关。美国实施股权激励比例最高的行业是银行,其长期激励方式主要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Jensen 和 Murphy(1990)的研究表明,美国高管最大收入来源是股票期权;霍尔和利伯曼(1990)的研究认为高管股票激励对经营者长期激励作用很强。英国银行的高管薪酬一般由基本薪酬、年度现金花红和长期激励计划组成。日本高管薪酬水平相较西方国家偏低,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在薪酬结构中所占比例也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是日本公司比较注重精神激励。程庚黎(2009)对德国银行研究中发现,其银行高管薪酬结构较简单,收入差距不大,并且较少采用股票、期权等长期性激励。
(二)国内文献 国内学者的研究中,管征和汤丹宁(2010)对四家上市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的与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呈现正相关关系,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管薪酬与公司规模与业绩呈现负相关关系。许有淑(2006)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银行高管薪酬与业绩相关性不强。陈学彬(2005)研究表明银行高管人员薪酬水平与银行资产规模、资产收益率有较强正相关性,并且与净资产收益率和资本充足率负相关,与每股收益和不良贷款比率存在不显著负相关关系。赵海华(2011)对我国 14 家上市商业银行进行实证分析表明,上市银行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呈现正相关关系。王海霞、杨菲(2011)对 144 家城市商业银行进行分析表明资产规模与高管薪酬之间不存在相关性同时国有银行的高管薪酬要低于股份制银行高管的薪酬。陈艳、陈虹(2011)认为我国上市保险公司高管薪酬存在不合理的偏高现象,但是同时表示这种现象可能与行业人才紧缺有关。杨蓉,杨唤词(2011)研究表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存在显著的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高管薪酬与业绩缺乏相关性,以及高管薪酬水平差距过大。陈学彬(2004)的研究表明,股份制银行高管人员薪酬差异大,但是基本与其经营业绩相联系。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本文根据过往国内外学者对高管薪酬管理相关文献的梳理与认识,并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管理机制现状分析,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1)金融企业经营绩效。关于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最早的时候,学者们的研究是相关性不大,但是随着委托-人理论的发展使得更多学者开展其相关性的研究。根据委托―理论,公司股东与高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所以股东为了规避风险,使股东和高管的目标一致性最大化,股东会与公司高管签订报酬―绩效契约,来减少管理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所带来的成本。在契约的约束下,公司会根据可以衡量的经营业绩指标情况来衡量高管的贡献程度,以此为依据激励和奖赏高管。所以公司管理者为了得到更高回报,必将会以提高企业经营业绩为目标,所以高管薪酬和公司业绩存在正相关关系。所以,本研究假设,金融企业的经营业绩越好,对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激励越有效、激励强度越大。
假设1:金融企业经营业绩与高管薪酬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
(2)金融企业内部收入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一直是政府及公众关系的热点问题。根据笔者2009年做过的金融上市公司收入差距的简要分析中得到数据显示,虽然与国外金融企业内部较大的收入差距相比,国内金融企业内部高管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小,但仍然比非金融行业企业高管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要大。所以本研究将利用假设2来检验金融企业内部收入差距与经营业绩之间的相关性,即内部收入差距过大或过小都对经营业绩有影响。
假设2:金融企业内部收入差距与经营业绩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
(3)金融企业资产规模。综合的研究表明,规模越大的企业其占有的资源也就越多,也就需要更加复杂协调和统筹控制,这对管理要求也就越高。根据Beeker(1981)的研究,在经理人市场中,管理人员的能力是和公司的规模有关的,个人能力越强的管理人员就会负责规模越大的企业,那么企业的规模的大小在某种程度上市代表着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技能。从这个角度看,公司为管理水平高的管理人员支付更高的薪酬是合情合理的,因此高管的薪酬水平就会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上升。企业规模扩大不仅能够使企业获得规模效益带来的好处,而且由于企业规模通常代表企业的经营实力和持续发展潜力。所以本研究做出以下假设。
假设3:金融企业资产规模与高管薪酬之间具有相关关系,规模越大,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水平越高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研究选取的样本包含 32 家金融企业 1999-2011 年沪深市上市的金融企业的 202 个样本。研究数据所涉及的高管薪酬数据、员工薪酬数据、公司财务数据、公司治理结构数据等均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上市公司年报和年报补充报告。年报及年报补充报告均来自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三)变量选取 本研究在综合分析了学术界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研究成果,结合本次论文所要研究的主要方向及内容,制定以下研究变量。(1)因变量。本研究因变量分别选取金融高管绝对薪酬(Top_A)、金融企业内部收入差距(Top_B)。(2)自变量。根据研究分析,本研究自变量选取不良贷款比率(BLR)、总资产收益率(ROA)、平均总资产收益率(ROA_a)、资本充足率(CA)、银行规模(SIZE)、净利润(Prof)为解释变量。(3)控制变量。鉴于高管薪酬激励机制的复杂性,我们同时控制了几个对高管薪酬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最终控制人类型(Cont)、资产负债率(DEBT)、董事会规模(Board)、独立董事比例(ID)、监事会规模(SC)、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IRST)。控制变量的选取主要体现了当前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情况。
(四)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研究假设和理论分析,借鉴 Barro 等(1990)与 Holmstrom & Milgrom(1991)、蒋海等(2010)以及笔者曾经参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管理课题建立的计量模型,本报告建立如下计量研究模型:
Top A=α0+α1BLR+α2ROA+α3ROA a+α4CA+α5SIZE+α6Prof +γControl+ε(1)
Top_B=α0+α1BLR+α2ROA+α3ROA_a+α4CA+α5SIZE+α6Prof+γControl+ε(2)
Top A=α0+α1ROA+α2SIZE+α3Prof+γControl+ε(3)
其中α0、α1、α2、α3、α4、α5、α6 为解释变量的相关系数;Control 代表表(1) 中定义的所有 6 个控制变量,γ为控制变量的相关系数,ε为残差项。
模型(1)考察金融企业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之间的敏感性,检验研究假设 1 即高管薪酬与当前衡量金融企业业绩的不良资产贷款率、总资产收益率、资本充足率、净利润等业绩指标间的相关关系。模型(2)考察金融企业内部收入差距与企业业绩间的敏感性,检验研究假设 2 金融企业内部收入差距与当前衡量金融企业业绩的不良资产贷款率、总资产收益率、资本充足率、净利润等业绩指标间的相关关系。模型(3)考察金融企业高管薪酬与企业规模间的相关性,检验研究假设 3 金融企业规模对高管薪酬的影响。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首先考察金融企业业绩指标、风险控制与高管薪酬之间的敏感性。表 (2)报告了模型 1 的主要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15 家银行上市公司最高三名高管年薪之和分布在 3058 万元(深发展,2007年)和 74.75 万元(华夏银行,2003 年)之间,最高三名高管年薪之和的平均值达到 792 万元,即人均达到约 264 万元。本报告对研究样本数据的曲线估计(Curve Estimation)结果表明,金融高管薪酬与相关研究变量之间的线性模型和非线性模型之间的实证结果没有显著差异,因此简单起见,本报告采用线性模型。在本报告的 202 个样本数据中,全部 32 家金融企业高管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分布在最大值 513.5 倍(中国平安,2007 年)和最小值 2.1 倍(华夏银行,2003 年)之间,平均值为 17.9 倍。表(3)报告了模型 2 的主要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15 家银行上市公司高管人均薪酬为员工薪酬倍数分布在 54.3 倍(宁波银行,2007 年)和 2.1 倍(华夏银行,2003 年)之间,银行上市公司高管人均薪酬为员工薪酬倍数的平均值达到 12.5 倍。根据陈冬华等(2005)对一般行业的研究,高管人均薪酬平均为员工薪酬的3.99倍(非国有企业)和 2.5 倍(国有企业) ,与此研究结果相比,我国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激励强度相对一般行业而言明显偏高。
表(4)报告了模型 3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32 家金融上市公司最高三名高管年薪之和分布在 14199.5 万元(中国平安,2007 年)和 40 万元(海通证券,2002 年)之间,最高三名高管年薪之和的平均值达到 756 万元,即人均达到约 252 万元。
(二)回归分析 本文进行以下回归分析:
(1)高管薪酬与金融企业业绩回归结果见表 (5),主要包括:第一,上市公司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绝对薪酬)与所在企业的业绩指标(总资产收益率)显著正相关。业绩指标总资产收益率 ROA 的回归系数为74.73 而且显著性水平为 5%,这表明金融企业高管薪酬与资产收益率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这与陈学彬(2005) 、郭新明(2009)的研究结果显示一致。说明我国现在已经普遍建立了与企业业绩相关联的薪酬激励制度。第二,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指标 BLR 回归系数为为-3.589,与高管薪酬有一定的负相关关系,但回归结果并不显著。不良贷款率是当前我国银行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主要业绩考核指标,不良贷款率越高,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对于银行的优质发展会产生严重影响,所以高管应该对此承担一部分责任。研究结果表明,尽管上市公司金融企业董事会已经意识到了风险控制对金融企业的极端重要性,但金融企业高管薪酬尚未与风险控制紧密挂钩,对金融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激励主要还是短期经营业绩指标。第三,上市公司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率 DEBT 回归系数为-26.56,说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与金融高管薪酬之间存在较强的负相关性,也就是说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会显著降低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高管薪酬。资产负债率虽然没有不良贷款率对于衡量金融企业风险控制情况更加直接、有效,但是作为一个参考指标,结合不良贷款率可以看出,风险控制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确定中开始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相关的机制建设并不十分完善。
(2)金融企业内部收入差距与金融企业经营业绩的回归结果见表(6)。可以看出:第一,金融企业高管薪酬与员工薪酬之间的内部收入差距(相对薪酬)与所在企业的经营业绩呈现正相关关系,总资产收益率 ROA 回归系数为617.7,但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可以看出,这个实证结果不支持前文的研究假设2。回归结果表明,目前情况下,监管当局控制金融高管薪酬水平与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可行的。第二,金融企业资产规模 SIZE 与内部收入差距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相关关系并不明显,这反映出随着金融企业资产规模扩大,金融高管薪酬的增速要明显快于员工薪酬的增速,因此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第三,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ID 与内部收入差距之间存在负相关性。,独立董事可能倾向于将金融企业内部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水平之内。
(3)企业规模对高管薪酬影响的回归结果见表(7)。可以看出:企业规模 SIZE 的回归系数为 0.429,t 值为 11.69,且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绝对薪酬)与所在企业的规模显著正相关(0.01 水平上显著),这个实证结果支持了前文的研究假设 3。虽然一直以来企业规模就是高管薪酬挂钩的一个重要讨论因素,目前为止不同的学者研究结论也有所不同,但是高管薪酬与企业规模有较强的相关关系是主流结论。企业规模与高管薪酬正相关,也从侧面反映出金融企业追求不断做大资产规模从而应对高风险性行业特征的内在要求。同时,企业的规模越大,企业管理就越发杂,那么企业高管承担的责任、个人能力的要求、掌握的资源也就更多、更大、更广,需要管理者付出的更多,高管人员的个人能力可替代性也低,所以公司更愿意为能给公司带来更广阔发展前景的高管提高高额报酬。所以高管薪酬随之提高也就有了很好的解释。
(4)金融企业控制人类型对高管薪酬水平的影响。由 32 家金融企业的 202 个样本数据的统计结果表明,非国有控股金融上市公司薪酬最高三名高管平均薪酬水平为 426 万元/年,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则为213 万元/年,非国有控股金融上市企业的最高三名高管平均薪酬是国有国有控股金融上市企业的 2 倍左右,国有控股的上市金融企业的高管薪酬水平要远远的低于非国有控股金融上市公司。从表7 还可以看出,金融企业最终控制人类型 Cont 的回归系数为-0.396 而且显著性水平为 5%,这表明,非国有高管薪酬比国有高管薪酬高 39.6%,也就是说金融企业的最终控制人类型由国有控股转变为非国有控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高管的薪酬水平将提高 1.49倍。可以看出,与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相比,非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给其高管提供了更强的薪酬激励。
(5) 金融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对高管薪酬水平的影响。表 (7)结果显示,上市公司金融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ID 的回归系数为-4.294,而且显著性水平为 1%,这表明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表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程度)与高管薪酬水平之间为负相关关系,如果提高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将降低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水平,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提高,可以对遏制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水平起到显著的作用。这与蒋海等(2010)关于银行企业高管薪酬的研究发现一致。这个实证结果支持了近年来金融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等资本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是有助于更客观、更公正地确定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这个可以用委托理论很好的解释,在公司董事在制定决策时既要考虑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会设法将自己作为管理人员的利益最大化,这时候由于目标的不一致,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这时如果是一个完全由执行董事做决策的董事会的话,那么这个董事会就失去其该有的监督和制衡的作用。因此,引入独立董事就可以很好的提高金融企业董事会的独立性;另外,引入独立董事还可以对高管人员的聘任及其薪酬的制定发表独立的意见,规避不规范的薪酬制定。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要达到 1/3 以上,虽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多数已经达到该指导意见设置的原则,但是同时对研究样本进行统计发现,当前独立董事比例刚好达到国家制定的标准的企业占绝大多数,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对于提高独立董事比例是比较保守的。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可能会影响其履行监督功能的有效性。
(6)金融企业监事会人数对高管薪酬水平的影响。从表(7)还可以看出,金融企业监事会人数 SC 的回归系数为-0.108 而且显著性水平为 1%。一般而言,监事会人数多寡与监事会能否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有密切关系,人数较少的监事会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而只是一种象征意义,而只有监事会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才能使得其充分履职,。这个实证结果也支持了监事会人数增加客观上有利于监事会更客观、真实、公正地对金融高管的履职情况以及高管薪酬确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7)金融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高管薪酬水平的影响。从表(7)还可以看出,金融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FIRST 的回归系数为0.418,但回归结果不显著。这与 Demsetz and Lehn(1985)考察了 51l 家美国大公司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经营业绩会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并不相关的结论相一致。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意味着上市公司股东趋于分散和多元化,这种情况下对金融高管薪酬水平存在积极影响的一种可能解释是:由于“搭便车”现象存在,第一大股东通常并没有更大的积极性去激励和约束金融企业高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提高,使得其有更大动力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对高管层进行激励约束并进而提高对高管的激励力度,因此,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金融高管薪酬水平之间呈现一定正相关关系符合企业高管激励约束的客观要求;但上述实证分析的回归结果不显著,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激励可能还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不宜仅靠扩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来解决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激励问题,相反,应进一步研究金融企业分散化股权下如何通过建立内部制衡机制来解决此问题。
五、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