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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申请书

时间:2022-09-11 16: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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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申请书

第1篇

大家好!

我代表园林仲裁案应对团队向大家做结案汇报。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绍案件起因和整体情况,第三部分介绍办案过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总结经验教训。

一、子公司与园林从建立合作到产生纠纷的大致经过

1、年10月,经信息产业部电子十一院副院长推荐,子公司以直接委托方式与园林签定《会所区市政、山体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为240万元。

2、因各种原因,工程于年12月完工,园林于年4月首次提交结算资料,报送金额为403万元,又由于各种原因,该工程结算一直未完成初审,子公司工作人员最后一次确认接收园林调整后工程结算资料的时间是年8月,本次报送金额为295万元。

3、年9月,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被,子公司中止了对园林的结算初审工作。

4、年3月,园林依据合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万元、养护费19.7648万元、违约金31.4765万元、催收工程款所发生的差旅费5万元。

二、关于园林仲裁案的总体情况

风险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务副总供述园林向其行贿为由,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成功取得宽延期限。

风险管理部与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团法务部、审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支持,全面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沉重打击了行贿单位嚣张气焰,并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

从办案过程和仲裁结果来看,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三、办案过程

园林仲裁案历时一年四个月,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时序过程是:

年3月9日,风险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据规定的截止日期仅有一天时间,风险管理部立即拟制延期举证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仲裁中止申请书。仲裁委虽认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够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给予我方一定宽限时间,我司成功争取到宽限期。

年3月,风险管理部针对园林仲裁申请,认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关资料,并向集团法务部和外部经验丰富的律师请教答辩思路和技巧,综合管理法律、人际、道义等,制定园林仲裁案应对方案。

年4月,风险管理部积极组织仲裁应对相关工作:1、请集团纪检监察部协助提供关于园林向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行贿的证据;2、请子公司积极认真开展结算审核工作;3、请集团审计部协助审核,并出具正在办理园林终审结算的证明;4、按仲裁程序准备并提交证据、答辩书等。

年5月,风险管理部参加第一次庭审,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结算进行终审。根据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终审时间,督促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结果,拟制提交仲裁委的结算说明。

年6月,风险管理部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专家共同参加仲裁委组织的开庭调解,我方提交终审结果,罗列出一切可能的扣减理由,将结算额从其申请的295万元审减到182万元,极大挫败了对方的信心。同时,我们也预计出合理的结算额应在260-270万元。

年7月,仲裁委安排园林对我方终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反馈意见。双方争议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年8月,仲裁委连续组织第二次庭审和第三次庭审,双方在仲裁委组织下核对结算,由于争议大,仲裁委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年9月,提交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费用,对提交鉴定的资料进行质证,并预交鉴定费用。

年12月,领取并复核司法鉴定初稿,由子公司审核,总部成本部复审,并由风险管理部逐项反馈质证意见。

年2月,子公司成本部、总部成本部及风险管理部共同派员到,与园林和司法鉴定中心一起对工程造价进行三方核对。

年4月,领取鉴定终稿,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复核,并拟制《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共同参加出庭质证。

年5月至6月,对鉴定终稿补充调整说明组织核对并提交质证意见书。

年7月26日,收到仲裁委领取裁决书的通知,经反复鉴定,工程造价明确部分为248万元,仲裁委以子公司未在认价单上明确说明价格含义为由,裁决子公司支付起苗费16万元,共计264万元。与对方仲裁申请相比,本次仲裁为子公司减损和节约成本共计103万元。

四、经验总结

从风险管理部办案的角度,本案相关经验可以归纳四点:

1、通过寻找正当理由和选择必须回避的仲裁员等技巧,成功取得宽延期限,不仅避免直接败诉,而且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证据等争取到时间。(前面已提及,此处不赘述)。

2、树立必胜信念,保持态度积极,虚心多方请教,事先周全策划,寻找充分的法律依据,收集和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在首次开庭时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工程结算进行终审。

3、全面调集支持力量,充分发挥律师和成本人员专业特长,罗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款理由,首次反馈时将结算额从对方申请的295万元审减到182万元,极大挫败了对方的信心。同时,我方也预计出合理的结算额应在260-270万元,做到心中有底,从容不迫。

4、耐心细致,契而不舍,不屈不挠,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反复提交异议和质证说明,让仲裁委和鉴定机构充分领教我方的态度和决心,让对方筋疲力尽,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万元。

五、管理建议

第2篇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效实施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举证时限、举证期限是民事诉讼中两种期间制度。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1)证据失权即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2)当事人自愿对逾期提出的证据的质证。举证期限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最后日期。(1)举证时限的提出。(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举证期限的延长(1)举证期限延长的原因。(2)举证期限延长的要件。举证期限的

延长以保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的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目的是为了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当事人借举证期限的延长的诉讼。为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当事人借举证期限的延长拖延诉讼举证期限的延长的一般不超过两次。确实存在特殊情形的,当然亦可再次延长。但法院应该严格把关。只有确认当事人不存在举证懈怠和拖延诉讼之动机,法院方可再次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举证懈怠和拖延长诉讼,亦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法院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思,但最终由法院依案件审理的需要来决定。

一、期间的规定

   所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效实施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期间依据其确定方式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前者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后者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间。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

二、举证时限

    (一)举证时限的概念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是举证责任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保障之一,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关键因素。

(二)举证时限的诉讼理念

1、举证期限制度的立法例。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第3款第15项规定,法院可以在审前会议的事项中确定允许提出证据的合理的时间限制;在法官作出的最终审前命令中,主要就双方当事人将在法庭审理时所需证据开列证据目录,未列于审前命令中的证据不允许在开庭时提出;若当事人违反审前命令提出新证据,法官可拒绝审理或者限制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34条规定:“法官确定当事人相互传达书证的期限,如有必要,确定传达书证的方式;必要时,得规定科处逾期罚款”、第135条规定“未在有效期间内传达的书证,法官得将其排除在辩论之外”。德国1976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典》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修改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应在准备性口头辩论阶段提出证据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证据失效,在主辩论期间及其后原则上不准提出新证据;其《民事诉讼法典》第296条规定“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言词辩论终结后,再不能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第356条[提供证据的期间]规定“因为有不定期的障碍致不能调查证据,法院应规定一定期间,如在期间内仍不能调查,那么,只有在法院依其自由心证,认为不致拖延诉讼程序时,才可以在期满后使用该证据方法。此项期间可以不经言词辩论定之”。日本《民事诉讼法》战后经多次修改,1995年确立了三种准备程序;准备程序旨在整理争点和收集证据,促进当事人在准备程序的期间内提出全部的诉讼资料,准备程序的期间由准备法官指定,准备程序笔录或准备书状中未作记载之事项,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在此后的口头辩论中主张。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在准备性口头辩论终了之后,当事人提出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则应向其说明在准备性口头辩论终了之前未能提出的理由”,即迟延提出证据的理由是否正当,法院是否采纳,证据是否失权,由法官自由裁量。瑞典《民事诉讼法》第42章第23条、第43章第10条规定,在开庭审理前,虽可将新的举证内容告知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但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将迟延诉讼和对对方当事人形成突然袭击时,法官将不会认可新的主张和新的证据。我国台湾地区实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原则,要求当事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举证,举证期限为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否则将承担证据失权之不利后果。其“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攻击或防御方法;得于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可见,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皆相继采纳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举证时限制度可谓世界民事诉讼立法之普遍趋势。

2、举证时限制度的诉讼理念。第一,举证责任。在现代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是承认还是否认,必须依赖一定的事实,而这些事实的存在与否应当由谁来证明?不能证明时,谁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呢?这就涉及举证责任及其分配问题。如果对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后果未作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将形同虚设。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正在于通过规定当事人若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承担败诉风险,由此举证责任得以切实贯彻。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举证而逾期提出新证据,有时或许也有正当理由不能提出新证据,但更可能出于当事人实施证据突袭之故意。当事人、律师为自身利益,经常滥用提出证据的权利,使诉讼程序复杂化,拖延诉讼,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进而拖垮对方当事人,迫其接受不利和解,或者令迟来的正义对他方毫无效用。因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倡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追求诉讼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抑制程序权的滥用。举证时限制度就充分强调当事人在提出证据层面上的诚实信用。第三,程序安定原则。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最终局决定,从而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运作的安定必须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据突袭显然违背了当事人平等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将导致程序动荡不定。倘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甚至诉讼终结后的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皆有权随时提出证据的话,既判力将不复存在,法院的裁决根本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将始终处于不确定性状态。因此,必须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以追求程序安定之价值。

3、举证时限的核心,——证据失权即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证据失权即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之情形的,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丧失证明权。证明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从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主张权和陈述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都有权利加以证明,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明权,则当事人的主张权和陈述权就没有实际意义。而当事人的证明权又体现为有权向法院提出证据。法院提出的证据。只要是合法有限的,就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证明权的实现又依赖于证据提出权。证据提出权丧失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因为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也不得在裁判时将无效证据作为裁判依据。以无效证据作出的判决属错误判决,当事人就此上诉的,二审应予直接改判,而无需撤销原判发重审。证据失权的规定并不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冲突,而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与完善。

4、当事人自愿对逾期提出的证据的质证。

尽管当事人超过举证时限

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构成证据失权,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是,民事诉讼以解决私权纠纷为目的,民事纠纷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当事人自主,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应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并体现诉讼契约自由。即便一方当事人逾期举证,但对当事人愿意放弃因对方逾期举证而可能获得的有利之后果,同意质证的,法院亦应尊重其选择,组织对有关证据的质证。但注意,法院必须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逾期举证构成证据失权,当事人有权拒绝对逾期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该部分涉及到诉讼契约,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事实上也允许诉讼契约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诉讼模式逐渐向当事人主义接近,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将逐步扩大,尊重纠纷当事人的合意则可谓保障程序主体权利和实现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诉讼契约的重要性将越来越显得重要。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契约是指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直接目的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诉讼契约的特征主要包括(1)诉讼契约是产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直接目的之合意。比如,有效的撤诉合意导致诉讼受理关系消灭;诉讼上和解产生诉讼终结的后果等。注意,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是诉讼契约的直接目的,而非伴生后果,如所伴生的诉讼法上的效果仅为从属性时,则并非诉讼契约。(2)诉讼契约以当事人依同一诉讼效果为目的,并交换意见表示。(3)诉讼契约的成立时间可在诉前或诉中,成立地点可在法院内外。比如,仲裁协议,不起诉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议形成于诉前;而撤诉期间变更的合意形成于诉中;管辖协议,仲裁协议形成于法院外,诉讼上和解及调解协议则在法院内形成。(4)诉讼契约的并非必定是法律所明文规定,法律未规定的诉讼契约并不当然无效。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诉讼契约一般有效。(5)诉讼契约有时与私法契约混为一体,但两者并不相同。比如,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有关管辖地的选择仍有效。

三、举证期限

(一)举证期限的概念

举证期限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最后日期,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但需经人民法院准许。举证期限属民事诉讼期间制度,属于指定期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举证期限虽然是由法院指定的,但法院也不能随意指定,法院在确定举证期限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所需时间,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因为举证期限制度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要求是较高的,如何保证在有限的时间里收集所有的关联性证据以及保证所收集证据的证明力,须保证当事人和律师拥有收集证据的正当手段,适当扩大律师的证据收集权。总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确定,既要注重诉讼进程的紧凑和快速,又绝不能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在兼顾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自由确定。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贯彻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当事人就举证期限的合意还须经人民法院的认可。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认可的形式比较灵活,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书,由法院存卷,或者亦可经当事人口头达成合意,法院记录在案。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下,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计算方式为,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二)适时举证规定的提出。第一,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新的证据没有足够的界定,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举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将形同虚设,因此,一直以来,法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及相应的证据失权制度,对当事人举证采取“证据随时主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均可提出证据。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132条规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第153条规定,在二审中可因一审判决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第179条规定了再审程序启动事由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实践证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一是当事人往往利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证据突袭,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突然袭击,或者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以达到拖延诉讼之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庭审难以顺利进行,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诉讼公平和司法公正;二是导致质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当事人难以质证从而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三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甚至扩大了案件的损失,也导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是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造成诉讼拖延,损害诉讼效率。第二,由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办案的审限,而对当事人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或无法执行,当事人随时举证的情形导致人民法院大量案件难以在审限内审结,社会各界及案件部分当事人对此反响强烈,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实施的效果。第三,为了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之弊端,设立或执行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当事人举证集中于某一阶段能促进纠纷的快捷解决降低法院重复开庭的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尽快解决纠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界定了新的证据的同时明确规定未在举证期限内为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又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三)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法院一般将不予认可,即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依然成立。这里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提出,应在辩论结束前提前到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主要是为了尽早固定诉讼请求,确定争议点,以便减少诉讼成本。当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提起反诉,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原来指定的举证期限可能无法满足收集证据之需要,因此可能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四、举证期限的延长

          证期限的延长概念

举证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或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该进行的诉讼行为,法院依当事人提出延期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决定延长期间。期间的延长是以期间的延误或可能延误为前提的,而期间延误的原因的大致可分为二类: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与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期间延误的,属主观原因;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客观情况,而延误诉讼期间的,属客观原因。不同原因造成期间延误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因主观原因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未能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将丧失在该期间内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权利;对于因客观原因致使期间延误的,为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期间延误的补救措施,即期间的延长。期间的延长,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特定情形下,法院亦可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而举证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

延长举证期限。

(二)举证期限延长的的要件

举证期限的延长应具备如二个要件:第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其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无论如何,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详细载明,适当时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二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完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不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而且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

(三)举证期限延长的确定

是否延长举证期限;具体延长的期限如何;以及举证延长的次数,皆由人民法院确定。法院不受当事人申请之拘束,亦无需听取他方当事人的意见,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权力。人民法院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适当延长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诉讼在合理期间内进行,避免诉讼迟延。因此,法院一般只能合理延长举证期限。为了便于法院确定举证延长的具体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除列明具体理由之外,一般还应载明希望延长的期间,供法院作出延长举证期限决定时参考。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李国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3、民常怡  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第3篇

关键词:行政诉讼 举证时限 立法缺陷 立法建议

On the Perfection of Institution of

Abstract: Institution of time limit for providing evidence is a peculiar on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n China now.But,as the legislative defects of institution of time limit for producing evidence, both academic circles and judicial world hold the viewpoint that the time limit for producing evidence of the defendant is not in 10 days from which the defendant receives copy of bill of complaint,but before the closure of court trial of first instance.The essay,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egislative defects of institution of time limit for producing evidenc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 China ,puts forward some legislative recommendations to perfect it.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time limit for providing evidence; legislative defects; legislative recommendations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制度作为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实现程序公正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

一、我国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及其缺陷

举证时限制度是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真正建立举证时限制度。[1]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整个诉讼过程均可以举证,并且检察机关如果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提出建议,经人民法院许可后进行补充侦查;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可以随时地、不断地收集和提供新证据,且不受审级的限制。[2]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不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被告的举证时限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这里的“有关材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32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时间应限定在庭审前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0日内,否则,被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既是对行政行为“先取证、后裁决”的必然要求,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

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缺陷,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被告的举证时限制度不是由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0条确定的。[3]由此,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时限便不是被告在庭审前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0日内,而是《意见》所规定的第一审庭审结束前。把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被告举证时限延长到一审庭审结束前,允许被告在一审期间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供证据,实际上是降低了对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对原告搞突然袭击创造了条件,这样对原告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法官掌握庭审进程,不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和程序公正的实现。[4]具体说来,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立法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众所周知,我国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与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深深影响着行政诉讼法,这表现在举证制度的规定方面更是如此。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而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仔细分析,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应当”一词,两者的文字表述模式基本上如出一辙。虽然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应当”一词,但“应当”的含义是什么,被告如果违反这一条规定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即如果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0日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只是同民事诉讼法一样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这样,行政诉讼法一方面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举证,另一方面又规定被告若不举证,“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举证时限内不举证,法院将如何继续审理,是不是意味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也可以像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一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随时可以举证呢?因此,我国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引起人们对举证时限制度的不同理解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行政诉讼法法律条文的矛盾性,容易使人们对举证时限制度产生不同理解。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在这一规定中,有两处表述值得推敲。首先是“在诉讼过程中”,这是不是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到相对人起诉之前这段时间里被告可以继续取证,如果在这段时间可以取证,是否违反行政行为“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要求,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其次是关于“自行”的理解。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自行”一词含义有二:“自己”与“自动”,若把“自行”放在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作如下两种理解:[5]一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己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言外之意是,若案件有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查证,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被告在任何情况下都丧失了继续取证的权利。若作此种理解,“自行”一词的存在便没有必要。二是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自动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言外之意是,若经人民法院允许,被告就有权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实践中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大有人在。[6]但笔者认为,此种理解虽不违背“自行”的字面含义,但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并且,若作此种理解,必然同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相冲突。一方面,在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被告能够获得在诉讼中继续取证的权利,而能够继续取证也就意味着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举证,因为“取证是举证的前提,举证是取证的目的所在”;[7]另一方面又把被告的举证时限确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0日内,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能继续举证。这种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性,容易使人们对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时限存在不同的理解。

3.不适当的司法解释是造成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得以延长的直接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30条明确规定,“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或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是这一规定,使行政诉讼举证时限这一本来非常简单的问题变得的复杂化了,它成为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把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确定为“第一审庭审结束前”的直接理由。笔者认为,《意见》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是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次修订,歪曲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根据法律效力的层级原则,这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当然无效。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现并解决了这种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在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纠正了《意见》第30条的规定,而代之以新的条款。《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很显然,《解释》的这一规定同行政诉讼法第43条衔接、一致起来,并且该条规定还明确了逾期不举证的法律后果,这是我国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一大进步。当然,这种规定最终还应当通过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使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转贴于

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建议

从行政诉讼法“保证”、“保护”、“维护和监督”的立法宗旨出发,我们认为,要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时限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完善关于被告举证时限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告逾期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对此我们可以参照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模式来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

原有的行政复议条例是作为行政诉讼法的配套法规而出台的,在关于被申请人举证时限的规定上,行政复议条例与行政诉讼法如出一辙。如行政复议条例第38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至于被申请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条例也没有规定。1999年4月29日通过的行政复议法改变了行政复议条例的这一状况,明确了被申请人的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并删除了“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这一带有歧义性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然后该法第28条复议决定部分又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参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首先,把第43条第1款“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修改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其次,删除第43条第2款“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三,在第54条判决部分增加逾期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即“被告违反本法第4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逾期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建立行政诉讼被告的补证制度。既然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时限确定在其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那么,被告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还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呢?笔者认为,被告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补证。因为行政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在此,被告的补证与举证不同,补证只是举证的一种例外形式,它是对被告在举证时限内基于正当理由而不能如期举证的一种有效补充。另外,补证与取证也不同,取证“是指重新调查和收集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本不具备的证据”,[8]而补证则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考虑并采用过,但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没能在举证时限内提供的证据。也就是说,被告补充的证据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而不是事后重新调查获取的。[9] 如果被告出于恶意,在法定期限内故意不提供某些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则可以拒绝被告补证。具体说来,被告的补证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考虑并采用过的某些证据,不存在于被告处,被告在举证时限内无法提供的;二是被告在行政程序后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收入行政案卷,致使被告不能及时提供证据。对此,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当对上述行政诉讼被告补证的范围加以明确规定,并且使之与修改后的第54条衔接起来。

3.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进行修改。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存在多处缺漏,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建议把它修改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样既能够避免该法条与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冲突,又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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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宋雅芳:《完善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之我见》,《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第97页。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这个规定虽然明确了法院可以为当事人指定一个举证期间,但并未涉及逾期后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是否还具有证据证明的效力。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并未完全落实到实处。参见陈桂明、张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初探》,《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第83页。

[3] 参见潘荣伟:《行政诉讼取证期限与举证期限》,《法学杂志》1999年第4期,第31—32页。

[4] “第一审庭审结束前”,实际上是一个很长的阶段。因为每件行政诉讼案件从立案到庭审辩论终结前,都处于第一审庭审结束前的状态。并且每一行政诉讼案件在庭审辩论终结前,都有可能多次开庭,而不仅仅是一次开庭,如果允许被告在此期间随时提供证据,只能是引起一次次的开庭质证、认证,致使原告与法官实际上受被告举证时间的牵制,这对原告是不公平的,对法官掌握庭审进程也是不利的。同时,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新证据,也有事后收集之嫌。

[5] 参见宋雅芳:《完善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之我见》,《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第97—98页。

[6] 参见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页。

[7] 参见潘荣伟:《行政诉讼取证期限与举证期限》,《法学杂志》1999年第4期,第31—32页。

第4篇

1. 通过实习,培养运用所学的基本技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通过实习,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精神,提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 通过实习,进一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4. 通过实习,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5. 通过实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6. 通过实习,学习一些办案经验,提高实践能力。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xxxx律师事务所 是二一年经xx省司法厅批准的临沂市首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组成,以为大中型企业服务为重点,以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电力、涉外业务、公司法律实务、企业改制等业务为专长。该所现为xx兰陵集团、临沂电业局等十几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承办了许多在知识产权、涉及业务、经济合同、非诉讼法律实务等方面在全国及省内有影响的案件。 律师所将以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高起点的管理、高层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专长领域:一般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名誉诽谤,暴力伤害,妇幼权益,刑事辩护,仲裁,遗嘱继承,合同,劳动,金融,证券,票据,房地产,著作权,专利,医疗事故,股份制改造。

在这次实习中,我主要承担律师助理的工作,我的岗位职责是: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工作。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很幸运,xxxx律师事务所录用实习生。怀着兴奋而又紧张的心情来到律所,开始了我的实习之旅。第一天,工作人员带我参观了律所的各部门,并详细介绍了律所的业务范围,工作流程,实习生管理制度等。然后开始分配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并阅读卷宗。

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却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简单,在做之前还是需要一些时间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类很仔细,有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一些简单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页,而遇到复杂的案子,卷宗可多达200多页。一个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权委托书、起诉书、证据资料、词、答辩状、判决书等,可以说是一个案件的完整记录和完全再现。因为卷宗的整理关系到其他程序的进行,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所以在整理的过程中应该格外认真和细心。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也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虽然工作很繁琐,我依然非常认真的完成了这项工作。

在整理的过程中我仔细阅读这些卷宗,一些律师告诉我说,在阅读卷宗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是要认识各项证据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结合所学知识,分清哪些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弄明白每项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间的联系又是怎样的。然后,根据这些证据,假设自己是法官,将会怎样去审理这些证据,运用什么法律去判决。最后,结合判决书,找出自己的知识漏洞,弄懂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阅读这些案卷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东西,对学过的知识重新进行梳理,做到温故而知新。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与真实的案件相结合,对增加理论修养提高专业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学习到了一些办案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为以后从事法律工作做铺垫。

第二周我才见到了我的指导律师陈国栋律师,我开始了紧张忙碌的“小跟班”工作。陈律师要求我每天收集新的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最新动态。他告诉我说:“虽然不是每天都有新的法规和规章公布,但是仍然有必要及时的收集和整理,否则,有可能在某次开庭的时候,你还引用着已经被替代的版本,而被对方律师当庭驳斥”。在我实习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每天都要去中国律师协会和本地律师协会一些大牌的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和一些理论性的网站上转一圈,看看有没有最新的情况。时刻关注行业的最新动态,了解那些大牌律师的消息和法学家们的最新理论,搜集整理后打印交给陈律师。

在接到案件后,陈律师阅读了所有文件,就会将我叫到办公室开始交待任务,他会根据文件列出重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哪些文件对案子没有任何帮助反而有害。围绕案件的事实,我要收集现行法规对这些事实的认定。有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后,他安排我撰写案子的文书。我要撰写的文书很多,起诉书、答辩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清单、质证意见、词、补充意见、法律意见书、结案报告、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等。虽然在学校学过法律文书的写作,但是当我真正面对这些真实案件的时候我有些不知所措。其实,写出一个基本合格的文书很容易,因为只要将要表达的写出来就行,但写出一个优秀的文书却是很难的,因为表达的方式有很多种,不同的人对不同的文字会过敏。幸亏陈律师给了我很大的帮助,慢慢地我可以自己独立完成这项工作了。在这些文书交付前,我会逐字逐句的校稿,因为没有任何一位指导律师喜欢看满是错字的文件。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我要旁听案件的审理,甚至有时对审理过程进行记录。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现实中的审理即不精彩也不动人心魄。以前在学校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大都是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过程比较严肃,但在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我觉得实际中的庭审虽然严格但也有灵活的一面。

我还跟着陈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其实是非常有限,但是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却有着种种的限制,导致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困难。

除此之外,我还担当了很多角色,诸如整理案件的资料,打印复印材料,送文件,接待客户等等。在一个多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帮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的事情。在空闲时间理,我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最有体会的则是参与了两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走到了现实案件,从抽象的专业理论回到了实际生活。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这些经历对于我来说,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原来,那些枯燥无味呆板的法律法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可以如此的丰富多彩。

四、实习报告总结与体会

1.在人际交往方面

刚进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和紧张。平时在学校里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所以在踏入律所之后,我始终保持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主动打扫会卫生,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没过几天,他们就逐渐接受了我。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上的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指导我的师傅陈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尤其要注重对沟通能力的培养。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我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我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要向他们学习更多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2.在工作上

我的实际工作主要是整理文书。陈律师细心教导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内容虽多,但是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单纯地呆在律师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是相当有限的。幸好陈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去调查取证,去做法律咨询等等,让我从中受益匪浅。

3.关于律师职业。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其实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当今的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每一位律师都非常辛苦的利用毕生所学来服务大众的。

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认识到了自己所学与现实社会的需求之间的差距。

1.理论修养不够。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案件所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但是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那么少,只有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这个成语的含义。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特别注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增强理论知识修养,多参加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

第5篇

内容提要: 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已成为主流趋势,它取代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具有必然性,因为它更利于经营者取得和保护商标权,更符合 现代 商业 发展 规律 ,也更契合商标权的对世权属性。然而,注册取得模式在理论上违背了传统商标理论,在实践中导致“垃圾商标”泛滥成灾,是造成我国商标审查效率低下和商标使用秩序混乱的罪魁祸首。我国《商标法》在第三次修改时,应吸收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模式的精髓,并避免这两种模式的缺陷,采取“使用+注册”的商标权取得模式。

在我国,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方式。[1]然而,这种商标权取得模式在理论上割裂了商标与商誉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劳动学说背道而驰,在实践中导致以注册为手段圈占商标的行为泛滥成灾,极大地浪费了商标和商标审查的资源,是造成我国商标审查效率低下和商标使用秩序混乱的罪魁祸首。在我国即将进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际,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商标权的取得依据,剖析商标权取得模式的利弊,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以设计出更合理的商标权取得模式。

一、保护商标声誉: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的理论基础

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曾在商标法 历史 长河中占据过重要地位,虽然它已逐渐被注册取得模式取代,但该模式与传统商标法理论一脉相承,符合传统的所有权取得学说。

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认为使用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该模式符合传统商标理论基础。wWW..cOm传统理论认为,商标是用于区别由不同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识别性符号,[2]它是经营者信誉的象征。商标通过标明商品的提供者,架起了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桥梁:经营者利用商标向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识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消费者挑选特定品牌的商品,并不是因为该商标获得注册,而是因为该商标代表了商品的质量水平,该商标已经成为商标权人商业信誉的象征,“商标是他(商标权人)最可信的图章,商标权人通过它来保证附着该商标的商品,它传递着商标权人或好或坏的名声”,“名声就像脸一样,是其拥有者及其信誉的象征”。[3]商标的根基在于它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商标标识仅仅是商誉的外在符号,如果没有商业信誉,纯粹的符号标识根本不值得保护。因此商标权人只有从保护自己的商誉角度来说,制止他人使用其商标才有合理依据。这正如美国法院判决中所陈述的,“只有从商标权人继续享有该商标的良好商业名声和商誉,并免受他人不正当干涉这个角度来说,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4]另外,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来说,它是由“文字、图形”(商标的施指)和表明商品来源出处或经营者的商誉(商标的受指)构成的“双面实体”,正如水是由氢和氧结合、纸有正反两面构成一样,两者须臾不可分离。[5]因此,商誉是商标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商标权受到保护的基础。然而,商标所代表的商誉决不会无中生有,只有通过长期的实际使用才能逐渐形成。因此,以是否实际使用来决定能否取得商标权,符合商标本质的理论学说。

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也符合传统的所有权取得学说。人们一直认为,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最重要途径,也是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最正当方式。近代 哲学 大师洛克深刻地分析了劳动在获取财产权时的重要意义,提出财产的范围是 自然 根据人的劳动和生活需要而界定的,每个人在其生活所需的范围内可以凭劳动尽可能地取得财产。上帝赐予万物给我们享用,那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有益于某一个人。每个人只要使自然状态中的任何东西脱离其原初状态,那他就掺进了他的劳动,从而成为自己的得以排除他人主张的财产。每个人的劳动绝对地为自己所有,于是经由劳动使其增益的东西便成为自己的所有物。[6]但上帝以供我们享用为度给我们财产,谁能在一个东西腐败之前用它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为依据取得其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他便无权享用,因为上帝创造的东西是供我们享用而不是供人们糟蹋的。上帝将世界赐予人类时,命令人类要从事劳动,谁听从了上帝的召唤,谁就能获得上帝的祝福。[7]对商标来说,所有的交流符号都是给人类共同使用的,任何人都须通过劳动,让标识经过使用增加了商誉从而成为自己的商标。任何试图通过注册而不是通过艰辛地劳动以获取商标排他使用权的企图,都不符合通过劳动将公有物品拨归私有的规则。那些仅仅注册而根本不使用的商标圈占行为,更是暴殄天物的行为,完全违背了不得糟蹋物品的基本原则。

使用取得模式由于符合商标的本质,符合深入人心的所有权取得学说,它就更容易为公众接受,也能更有效地激发人的潜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劳动为限界定财产权,“人们总是更为勤劳,也更为自觉,进而学会热爱经自己的双手而结出劳动果实的大地。”[8]勤劳者和理性者将减少这个世界公共福祉的浪费程度,因为勤劳者创造了一种稀缺,此种稀缺促使懒惰者倍加辛勤地工作,以改善自己的处境。对商标权而言,使用取得模式劝诫世人,要获取商标权只有通过在市场上真诚地使用商标,让商标通过使用而成为商标权人商誉的代表,成为真正沟通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桥梁。它同时告诫世人,不要试图通过注册等巧取豪夺的方式走歪门邪道,埋头苦干才是正道,从而有助于培养诚实经营的良好风气。

二、里应外合: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的中兴之道

虽然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符合商标法传统理论,符合劳动者享有劳动成果的朴实正义观念,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注册取得模式已得到各国立法的承认,即便作为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典型代表的英国和美国,也不例外。在此,谨以英国和美国商标权取得模式的转变原因为例,来分析注册取得模式的相对优势。

商业贸易是促使英美放弃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的幕后推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 经济 联系越来越紧密,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必然趋势。然而,由于英国采取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外国商人一再抱怨,在相同的情形下他们在英国受到的保护水平低于他们国家对英国商人的保护水平。英国迫于国外的压力,在1875年开始采纳商标注册制度。即便如此,商标注册制度初期仍然受制于假冒之讼,认为注册制度是普通法假冒理论的一种法定的补充物。[9]此后英国经过较长时间才彻底转化为注册可以获得商标权。美国长期以来坚持商标只有在商业中使用后才能获准注册。由于《巴黎公约》未要求商标的注册以“使用”为前提,美国在加入公约后,只好规定外国人申请联邦商标注册就不受商标使用条件的约束,从而导致歧视美国人而优待外国人的局面。为了解决该问题,美国在1988年修正《兰哈姆法》时增加了“意图使用(intent to use)”,规定只要商家有真诚使用某一商标的意图,就可以申请联邦的商标注册,从而实现了从使用取得模式向注册取得模式的转向。

英国和美国采纳注册取得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该模式的相对优势。首先,从成本和效益角度来说,注册取得模式对经营者更有利。经营者可以在实际使用之前通过注册获得保护,成本低得多。商标权人可以在获准注册后实际使用前转让该商标,使得商标可以脱离于商誉而单独转让,[10]扩大了商标权的权能。在美国,商标注册还可以获得一些额外的好处:如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美国贸易法》第1337条规定,依据联邦的注册向美国海关提出申请,阻止侵权物品的进口;依据《兰哈姆法》第7条规定,注册证书是一个基本证明,表明已获得注册之商标的有效性和商标注册之有效性,免除了普通法中证明自己拥有商标权之责任,可以在商业活动中排他性地使用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在获准注册5年后可以成为无可争议的商标;联邦注册取得的商标权,其效力范围不同于使用获得的商标权,它不是在商标所有人自己商业活动所及的范围内享有商标权,其效力延及到全国范围。[11]

其次,从保护的便捷性角度而言,注册取得模式更佳。在注册取得模式下,只要获准注册就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举证较为方便。在使用取得模式下,商标权人只能以假冒为由提起诉讼,假冒之诉的条件非常苛刻:第一,原告以商标或商号等可识别的“外衣”向公众提供其商品或服务,并在该产品或服务上建立了商誉,以至于该“外衣”成为公众借以特别识别原告商品或服务的媒介;第二,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向公众作出了一个不实陈述,该不实陈述导致或极有可能导致公众相信他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就是原告的产品或服务;第三,原告必须证明他已经或极有可能遭受损害,该损害是由于被告的不实陈述导致公众相信其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被告而造成的。[12]正因为如此,英国一位法官无不感慨地说到:“证明的困难是商标权人试图依据《1875年商标法》获得救济的地狱之门”。[13]

再次,从现代商业发展趋势来说,注册取得模式更符合 企业 经营管理理念,更符合现代企业发展规律。在市场竞争日益激增、企业寿命越来越短、产品淘汰频率越来越快的现代社会,中小企业很难使其商标通过使用获得商誉,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企业都难以满足使用取得模式中获得商标权的条件。而在注册取得模式下,规模再小、寿命再短的企业,都可以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得商标权。另外,企业的经营都有从小到大的过程,使用取得模式要求只有经过实际使用且享有相当的声誉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权,对企业拓展新业务非常不利。在注册取得模式下,一旦注册成功,商标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其业务拓展就不会遇到他人商标权的限制。

最后也最为重要的是,注册取得模式更节约社会成本,更符合商标权作为对世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商标是否与其他经营者商标相同或近似是经营者设计商标成功与否的关键,然而,要确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在使用取得模式下,商标使用人的信息分散,调查成本高昂且调查结果不准确;而商标注册使信息相对集中,便于调查且费用低廉,可减少重复投资的机率,从而降低社会成本。从权利性质来说,商标权是支配权和对世权。支配权是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的权利,对世权是对抗一般人的权利。[14]支配权和对世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利益,因此必须对外公开,使第三人知晓,由此决定了支配权和对世权在设定时必须公示。[15]由于商标在本质上是“源于人、有价值、法定性”的信息,[16]它具有非实体性、永存性和可无限复制性等特点。[17]由此,也决定了商标不可能像客观存在的动产一样被占有,而登记可以将价值化、抽象化和观念化的权利有形化,登记自然成为商标公示的最佳选择。

由于注册取得模式相对于使用取得模式来说,具有成本低廉、保护获得方式便捷、权利效力范围更为广泛等优点,自然受到商人阶层的追捧。再加上注册取得模式更符合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生命周期规律,更符合对世权要求公示的内在要求,更能节约社会成本,在制度优势和社会力量里应外合的推动下,注册取得模式取代使用取得模式成为历史的必然。

三、垃圾商标泛滥: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的毒树之果

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有其合理性,然而,有阳光的地方必有阴影,注册取得模式也存在其致命缺陷:它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并对“垃圾商标”注册成风起着推波助澜作用,从而严重地危及到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在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下,注册成为评判是否享有商标权的唯一标准:只要注册就享有商标权,不管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未注册则不享有商标权,即便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一定的声誉。这种模式为商标权人利用从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取高额的商标侵权赔偿,打开了方便之门。例如,在“家家”商标侵权案中,原告取得“家家”注册商标后从未使用过,被告使用“家家酒”名称上市。法院认为:“使用商标并不必然产生商标专用权利,商标只有经注册方可受到保护”,判定被告侵犯商标权,除停止侵权外,还需赔偿侵权期间凭自己诚实劳动所获得的800余万元利润。[18]在“红河”商标案中,被告赔偿从未生产过啤酒,更未在啤酒上使用该商标的商标权利人1000万元。[19]有些法院甚至还认为,即使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应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在被行政机关撤销之前还应当获得保护。[20]有观点认为这种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形式意义上的商标,原告就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标权,形式意义上的商标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应当受到 法律 保护,商标权人仍然享有侵害排除请求权、侵害防止请求权、以“合理开支”为内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21]在我国商标权注册模式下,商标权人利用从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要求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诚实经营者“停止侵害”,并以辛苦经营所获利润作为“赔偿费”,完全合法。然而,这种处理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公平,商标权注册模式在此扮演着助桀为虐的角色。

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不仅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更为严重的是,它成为“垃圾商标”泛滥成灾的罪魁祸首。由于注册取得模式下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只与商标注册相关,不与商标权人的实际使用挂钩,许多投机分子将商标注册作为圈占商标的手段,以注册商标起诉诚实的商标使用者,从而像“家家”商标案和“红河”商标案一样获得高额赔偿。在这种暴利的驱除下,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垃圾商标”的现象:商标注册的目的,不在于自己实际使用,而在于通过阻碍他人使用以获得高价转让费,或者等待他人侵权以获得高额赔偿费,这种注册商标是典型的浪费社会资源而不产生任何效益的“垃圾”。“垃圾商标”已经严重地威胁到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一方面,导致大量注册商标资源闲置与浪费,而真正需要使用商标的人却因为“垃圾商标丛林”而不能注册和使用;另一方面,大量的“垃圾商标”耗费了宝贵的商标审查资源,使得我国商标注册周期长达3年甚至10余年。[22]如果我国不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根治,“垃圾商标”将日益增多,商标审查效率更低、周期更长,诚实经营者却因为“垃圾商标丛林”的阻碍而难以申请到商标,并且任何商标使用行为都可能“侵害”他人注册的垃圾商标。商标注册机制将陷于瘫痪状态,商标使用制度将陷入混乱与无序,这决非危言耸听、杞人忧天!

注册取得模式导致的不良社会效应与人们朴实的道德观念背道而驰,它难免向人们传达着这样一种错误的理念:老老实实地埋头苦干未必有效,巧取豪夺才是捷径,只要抢先注册,就可将他人通过使用而凝聚在商标上的商誉“合法地”拨归己有。然而,正如美国总统杰弗逊在其就职演说中所说的:“不要从劳动者口中抢走它们通过劳动挣得的面包”,[23]商标使用者辛辛苦苦创造的商誉,岂容他人仅仅通过注册就夺走?!注册取得模式完全在倡导“海盗横行”的混乱局面,极有可能使知识产权倒退到“过去财产权的黑暗时代”,倒退到“暴徒的神圣权利时代。”[24]如果承认法律是培养人的进取精神、释放出人的能量的工具,承认法律的职责在于为有效地发掘社会的各种资源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手段,[25]承认商标法的重要目标在于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那么就必须对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进行改革。

四、“使用+注册”:我国商标权取得模式的最佳选择

商标权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模式遵循不同的逻辑 哲学 ,相互对立,充满差异。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要求获得商标权的商标被实际使用并因此获得了商誉,它顾及了商标与商业信誉的紧密关系;而注册取得模式则以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唯一方式,不考虑商标的使用行为,割裂了商标与商誉之间的内在联系。注册取得模式满足了商标权应采取特定方式公示的要求,而使用取得模式则不具备该特点。两种取得模式之间的本质差异,导致它们产生了不同的社会效果。使用取得模式符合劳动取得商标权的逻辑哲学,但因不符合 现代 商业 发展 趋势而逐渐被淘汰;使用取得模式符合了现代商人阶层的要求,但导致商标抢注成风,垃圾商标泛滥成灾,也使得商标纠纷个案处理结果严重不公,违背了公平正义观念。

然而,我们可以从差异中寻找联系,扬其所长、避其所短,为两种制度的优势互补和作用的充分发挥寻找一个最佳契合点,形成“使用+注册”取得模式。在该模式中,取得商标权应当同时满足实际使用和商标注册两个要件,商标的实际使用是获得商标权的实质要件,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形式要件。商标实际使用的要求,可以防止垃圾商标的注册,避免了不具有商业信誉的商标获得保护,符合商标权的劳动取得学说;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增强了商标权的公示效力,符合商标权是对世权的特点,减少了社会的搜索成本。另外,为应对现代商业先注册再使用商标的要求,赋予申请注册而未实际使用者满足特定条件可申请注册,但只有在商标被实际使用之后才授予商标权,这样既满足了“使用+注册”取得模式的要求,又符合了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

“使用+注册”取得模式的典范是美国的《兰哈姆法》。该法规定获准在主注册薄上注册的商标应以已经被实际使用为前提,否则,只能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注册。但为了避免“意图使用”被滥用,防止仅仅因为声称将来有意使用就通过注册而圈占大量商标,它们对商标注册作了严格地限制:(1)申请注册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时,须基于善意的使用意图,并提交使用的声明。(2)经过审查、公告和异议等程序后,专利商标局颁发“准许通知书”(a notice of allowance),而非注册证书,申请人须于特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已被实际使用,才可注册并颁发注册证。(3)在实际使用之前,申请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得移转。按照《兰哈姆法》的规定,商标的实际使用不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却是取得商标注册和转让商标的前提条件。这种立法模式,既吸收了注册取得模式的优点,又兼顾了使用取得的长处:有关使用意图的规定,使得商标重复的可能性降到了最小;商标注册要求(最终的)使用,消除了商标圈占的可能性,保证了注册商标的实用性。[26]

我国在将来修改《商标法》时,可以借鉴美国《兰哈姆法》的规定,将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同时引入“意图使用”制度。建议我国在修改《商标法》时作如下修改:

1.将第19条修改为: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包括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商标图样。

(三)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该商品/服务的说明。

(四)申请人第一次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的日期、商品/服务类别和使用方式。尚未实际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应提交在商业上真诚使用该商标的声明。

(五)商标局规定填写或报送的其他材料。”

2.在第30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在申请时未在商业上实际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发给注册准许通知书。申请人自发出注册准许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商标局提交一份经证实的关于该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声明,说明申请人第一次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的日期、商品/服务类别和使用方式,提交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样品或复制品并缴纳费用。申请人可在注册准许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延期使用的申请,商标局可准许一次为期6个月的延期。延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在提出充分理由前提下,可再次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不得超过5次。每次提交延期申请应缴纳相应的费用并附带一份经证实的表明申请人继续有诚意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声明。

申请人的使用声明经审查接受后,该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3.在第3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仅获得注册准许通知书的商标,在按第30条第2款规定提交的经证实的使用声明之前不得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释:

第6篇

写述职报告时应认真总结出限定时期的工作特点,抓精华,找典型,以这段时期工作中突出而富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来反映一般。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风险管理部门个人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风险管理部门述职报告1刚刚走出大学校园的我们是幸运的,被领导选中来到__公司,正好赶上公司开业筹备,我们三月份就步入了期待已久的职业生涯。时光如梭,转眼间一年就要结束,历数这一年做的工作、得到的肯定、犯过的错误,我看到了自己由稚嫩的学生渐渐变成职业人。在这个过程感谢领导和同事给予的信任、包容!

报表方面

1、协助经理梳理人行、银监会(局)报表,与其他__公司、监管机构反复沟通、核对,重点关注表样是否完整、报送时间是否准确,确保及时、全面的报送报表,最后按方便取数的原则将报表按部门分配,发予各部门。

2、协助经理汇总上报银监会1104报表及其他银监报表,包括计财资金部、信贷管理部及本部门填制的报表,汇总后进行检查,保证报表可以通过银监报表系统的表内、表间校验。

报表上报后针对已经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

3、协助经理填报人行、银监局其他经常性或临时性报表,主要是风险方面以及跨部门的报表。

按季度汇总上报财协报表。

风险防范方面

1、协助经理对信贷业务进行贷前调查,分析风险点。

为深入了解可能的风险,在开展或将要开展新业务前,对其业务特点、操作流程、以及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形成初步成果,如委托贷款、融资租赁、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商业汇票业务、房地产贷款等。

2、协助经理对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进行审查,组织贷审会,完成会议的记录工作,完成相关文件的签批工作。

放款时,协助经理对放款各要素进行检查,包括线上和线下的合同文本、协议及各方面材料是否完整、准确。

协助经理对资产五级分类结果进行复核。对相关材料进行分类和保管。

合规方面

1、在领导的指导下,收集、整理、学习与财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财务公司合规环境。

为方便各部门查阅,制作电子书同时整理后打印装订成册。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关注、更新。

2、在开展各项业务,特别是信贷业务前,协助经理进行合规性分析,寻找解决合规问题的方案,规避监管风险。

3、协助经理开展监管评级自评估工作,协同其他部门及本部门进行自评估、改进,完善规章制度,并按制度要求开展业务。

以期完善公司管理状况、经营状况,顺利通过银监局现场监管考核,为未来更好地发展夯实基础。

除此之外,积极参与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开业初期,由于综合?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苯粽牛斡胪瓿闪瞬?a href='//xuexila.com/chuangye/zhucegongsi/fengongsi/' target='_blank'>分公司物品的采购工作,主要是餐具、茶壶、暖壶及部分文具。按领导要求,整理小会议室,为方便取物按大类对物品进行分类,并贴标签。

2、按领导要求,参与分析了__银行金融服务方案,并形成初步成果《__金融方案总结分析》;

3、参与搜集了注册地在__、集团旗下有上市公司、集团没有整体上市的财务公司,汇总了包括组织架构、人员结构、经营情况特别是资金归集率的信息,形成报告;

4、按领导要求,参与研究了财务公司归集上市公司资金的法律、政策限制,需要履行的手续,需要签订的文件等方面问题,并形成报告。

后期参与设计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三个文件的模板,负责《风险评估报告》模板的设计;

5、积极参与了公司开业庆典的准备与实施,参与礼品的采购与分装、制作大堂的大屏幕欢迎画面、制作与安置楼梯引导标识,活动过程中充当引领员;

6、积极参与内刊的投稿,前期参与各模块设计的讨论,日常关注热点、特别是与集团产业有关的新闻,积极投稿。

7、参与__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期间参与调研了__公司、__公司、__公司、__公司及__协会,最终形成报告。

8、协助审计稽核部经理制作《资金管理电子系统客户服务协议》、《资金管理电子系统业务申请表》、《资金管理电子系统客户证书领取单》,打印全部成员单位的申请表、领取单、密码信封,检查各要素的准确性后盖章交给综合管理部及结算业务部。

9、协助审计稽核部经理开展对结算业务部的审计工作。

经过一年的工作,感谢领导的指导、同事的帮助,我主要在以下方面得到提升:

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银行既是经营风险的机构,财务公司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势必不能规避这个问题。__经理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她的悉心指导下,我对银行业的各业务模块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特别是信贷业务方面,掌握更为深刻、直观。

在__经理的指导下,学习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通则》以及信贷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初步了解了信贷业务的合规问题。通过参与了公司自营贷款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了解了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信贷合同文本内容、放款所需材料等方方面面。

通过报送报表及文字性材料,对金融业所面临的监管环境有了一定的感受,对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有了一些认识。通过填写本部门报表及检查汇总报表,对金融行业经常涉及的财务指标有了一定的了解。

通过对其他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的..搜集分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了解、小贷公司可行性分析,对本行业及相关行业有了一定的了解。

通过对本部门制度的学习和梳理,对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认识。

更为重要的是,在公司上上下下勤恳、务实这一风气的感染下,我培养了敬业、务实、虚心的工作作风,开创了比较好的职业发展起点。

作为一名职场新人,我对本年度工作表现基本满意,表现在态度比较积极、工作比较勤恳、认真、对新事物求知欲较强,有较好责任意识。但是,我同样意识到自身还有诸多地方有待提高,在新的一年,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良好习惯的同时,改进缺点,更好地工作。"聚如一团火,散若满天星",我相信,公司在新的一年会红红火火,我也会凭借努力成为其中一颗闪亮的星!

风险管理部门述职报告220__年上半年我在南京路支行任柜员岗位。柜台是银行的基础工作,直接面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八方客户,是客户认知__的第一道窗口,因此,我深刻地体会到此岗位的重要性和责任性。从事柜员岗位以来,一直严格遵守__银行柜台人员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学习各项业务知识,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及时快速地办理各项业务,为客户做好柜台服务。坚决按照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按照业务要求办事,保证业务无误和资金安全的同时,积极的向客户介绍我行理财和电子银行等业务,顺利的完成了支行下达的任务指标。

到了8月份,我非常荣幸的被调任到分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是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落实、风险监测和控制的综合管理部门,是风险和内控的日常管理职责部门。作为风险管理部授信后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对__银行青岛分行运行的cecm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对本部门档案进行整理保管,日常办公相关工作。

面对新的岗位、新的环境、新的挑战,让我既感到陌生,又感到空前的压力,但是在这将近半年的时间里,我受到领导和各位前辈多方面的关心和照顾,在工作上受到了无微不至的指导,帮助我快速的熟悉和胜任这个岗位。在风险管理部几个月的时间里,我抱着谦虚好学的态度努力工作,积极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适应工作岗位,基本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由于首次进入风险部,面对全新的工作岗位,面临着全新的挑战,这个过程不仅是角色的换位,更是一种思考方式和学习方法的换位,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到授信后管理需要严谨的态度、正确的方法、积极的沟通、全面的思考,才能更好的管理授信系统和提高工作效率。青岛__优良的培训系统使我能够养成在每一天的工作生活中不断学习和获取新的知识,努力了解学习授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业务知识,把所学所悟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虽然目前在风险部的工作时间很短,但是我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努力向各位前辈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工作,努力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近来的工作使本人越来越深刻的理解了良好的工作习惯是能力和效率提升的基础,特别是在工作的条理性上,受到各位前辈的耐心指导,受益匪浅,今后还将更加努力。

工作中的不足:

由于家在异地,生活习惯和地域习俗有很大差异,接人待物和沟通交流方面亟需改进和提高;首次担任授信后管理岗位,日常工作涉及很多方面,工作条理和时间安排还有很多不足;对很多业务和流程还没有完全熟悉掌握,需要多加强学习。

风险管理部授信后管理岗是一个需要责任心与耐心的岗位,通过这几个月的学习和工作,我坚信能够胜任岗位并做出良好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进取,力争成为优秀的__一员。

风险管理部门述职报告3各位领导:

大家好!

我代表风险管理部汇报20__年第3季度工作总结。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部门职责与目标,第二部分汇报第二季度工作总结,第三部分分享经验教训,第四部分提出下季度工作计划。

一、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是推行制度、提供法务支持、开展内部审计审查。目标是及时完成重点工作计划和日常合同审核任务,保证公司顺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尽量为公司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等。

二、20__年3季度,风险管理部重点工作和日常合同审核均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

三、工作总结

1、质量管理体系推行方面:风险管理部对A分公司开展了合同管理培训,对B分公司开展了制度管理、风险管理、反腐倡廉、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培训,对总部档案管理培训。

对A分公司进行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检查,对总部职能部门和项目部进行了档案管理检查。

2、合同审核方面:风险管理部审核各部门初次送审的合同共232份,其中总部78份,A子公司89份,B子公司25份,C分公司14份,物业公司共25份。

3、法律咨询和风险防范方面:

1)风险管理部拟制并了《对经济类文件授权审批和签字盖章事宜的特别要求》,要求各部门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同时向对方书面明确仅有指定的授权人才是代表本公司对外签署经济文件的合法有效人,合作方与其他人员签署的经济文件对本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针对商铺带租约销售的策略,风险管理部建议公司设立运营公司以规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返租销售的禁止性规定,在托管合同中设计对租回商铺经营管理的基本思路,界定管理内容与责权利等,并协调解决运营公司与客户的租期和与租赁户租期不一致的'问题。

3)商务宿舍蓄客阶段,所有资料是按超高一层销售。办预售证时,因房管局限价,只能由一层改为两层卖。风险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相关文书,指导营销策划部公告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并进行公证。请认购客户签订知悉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的确认书,并出具不修二层楼板的申请。

4)风险管理部根据C公司咨询,向其提供意外伤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指导其完成赔偿并防范负面影响。

4、诉讼仲裁方面:20__年第3季度风险管理部顺利推进奥的斯电梯仲裁案,圆满完成__园林仲裁案,受理并有序推进商铺客户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的诉讼案等。

对A子公司与总包单位的经济纠纷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调查,秉承尊重客观事实、诚实守信、合情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向公司提交专题报告,并强烈建议A子公司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给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专项调查和危机应对方面:针对物业公司匿名举报信进行专项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均与被举报人无直接关系,但同时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不当行为。

公司其后对被举报人换岗处理。参与广告公司举报事宜调查,发现举报事宜的确存在,但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误解。协助公司处理总部总包单位工人闹事危机事件,并准备相关往来函件和公关报告。

6、员工培训方面:根据师徒协议,指导新员工学习公司制度和文化、风险管理部职责和法律专员岗位职责,带领两人前往各子公司开展审计审查等,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开展培训。

带领新入职风险管理部的资深专家学习风险管理部职责和内审专员岗位职责,带领她开展档案管理培训和检查,在工作中学习审核技能技巧。

二、分享经验

__园林仲裁案于20__年7月结案,关于此案,风险管理部于20__年3月9日收到A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以争取宽限期限。

之后风险管理部与A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积极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具体工作记录参见附表),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20__年第4季度,风险管理部将继续认真完成全公司日常合同审核和法律服务工作;推进奥的斯仲裁案、___总包单位仲裁案等;完成总部档案管理检查;开展全公司工程结算和经济签证检查;收集各部门质量目标达成情况,并组织改进;开展分/子公司例行财务审计。

谢谢大家!

风险管理部门述职报告4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始终与风险为伴,其经营过程就是管理风险的过程,我行开办的小额贷款业务更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业务。20__年,被确定为____银行的“合规管理年”,根据“合规管理年”活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行严格贯彻小额贷款业务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加强资产质量管理,严格控制风险。现就我行小额贷款业务上半年风险状况和防控措施报告如下:

一、信贷基本情况

截止6月_日,我行累计放款330笔,金额1396万元;累计回收回177笔,金额945.88万元;累计结存153笔,金额450.12万元;6月_日所有逾期贷款户数33笔,逾期金额107.74万元,逾期率23.94%。其中有4户逾期贷款为次级类客户,16户为可疑类客户,均产生不良贷款现象,风险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二、风险管理工作情况

半年来,我行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总行会议和文件精神,适时分析形势,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信贷基础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1、严格按照总行下发的《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开展业务,严格拓展、筛选小额贷款准客户,把风险防控关口前移,进一步对信贷风险进行控制,对授信行为进行规范。

严密了贷前调查、审查及审批手续,对信贷人员贷前调查的范围及要求,确保信贷调查材料真实有效。

2、严格控制信贷风险,严格执行信贷风险防范控制管理体系,全面实行审贷分离,规范了贷审会,实行了贷审例会制,严格按照贷审会议事规程召开会议,明确各环节主责任人职责。

3、扎实细致地开展贷后检查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客户经营状况和家庭状况进行检查,认真填报贷后检查表。

2月份我行对发放贷款先后开展了信贷自查及全面排查。此次排查工作通过调阅客户档案、现场走访客户、拍摄客户经营场地和走访信贷员家庭情况及信贷员思想排查等形式,重点关注逾期贷款客户、联保贷款客户和放款金额较多及逾期贷款较多的信贷员。从排查情况来看,我行未发现与中介合作、编造虚假资料骗贷等现象,也未发现收受客户好处费、代客户收取贷款本息等情况。

4、强化管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

我行在不断加强和改善日常信贷工作的同时,不断强化管理,重点是制度执行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贯彻落实。注重加强信贷人员的业务学习,以便能在业务操作中得心应手,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搞好管理的同时,我行还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优质文明服务,树立“阳光、惠农、方便”的信贷形象,以优质的服务和阳光的品牌促进业务的发展。

5、抓好逾期催收,严格控制资产质量。

我行领导及信贷人员从产生第一笔逾期贷款起,就对逾期催收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集丛人之力,尽职尽力开展信贷还款管理及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并把这项工作长期作为信贷业务发展中的重中之重来抓,最大程度的控制好风险。及早成立了以行领导、业务主任、信贷主任及信贷员组成的催收小组,集中人力、物力,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坚持不懈开展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在做好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和联合催收的同时,果断决策,将逾期30天以上的客户依法提起诉讼,申请资产保全,利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贷款的清收,最大程度的控制好逾期贷款风险,防止贷款出现损失。

三、下一步风险防控强化措施

为有效促进我行小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我行要加强小额贷款的合规管理,促进小额贷款经营和操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有效维护我行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良性循环。下一步,我行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完善规章制度

一是建立否决贷款登记制度。对每笔被否决贷款进行详细地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客户基本信息、申请信息、否决原因等。二是对联保贷款分行业分用途、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分组调查等控制风险的措施。三完善审查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审查人员在对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时,除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外,还须进行电话核实客户信息,在必要时还须进行现场核实。四要严格系统岗位配置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兼职的合规性,规范信贷人员工号及岗位设置、变更,保证系统中客户信息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五要严格落实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办法,对提交审贷会成功的资料要严格把关,认真检查相关资料及贷款信息,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2、规范信贷操作流程

一是提升贷前调查质量。对于收入、成本等关键信息应尽可能取得纸质单据或书面证明做支撑;关键的财务数据必须进行交叉检验;对于房产或车辆等信息,应查看和复印房产证、行驶证、租赁合同等。调查项目应全面,坚持“眼见为实”原则。二要严把贷中审查。审查人员必须电话核实借款客户的真实性。审贷会必须有2名以上管理人员参加,且被审查贷款的主副调必须全部参加审贷会。审贷会提问提升质量,问到关键风险点。三是落实贷后检查。信贷员在贷款发放后的四周内,必须到客户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首次贷后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贷款投向进行监控,以后每月不少于一次贷后检查。

3、加强逾期贷款管理。

对于逾期贷款,除对信贷员进行考核外,还对贷款的逾期原因进行分析,采取一切措施和办法,不惜代价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以防微杜渐,保持贷款的良好回收和质量。

4、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每天晨会及每周例会对信贷所有人员进行信贷业务、操作规范性、法律法规等知识进行集中地学习,同时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要每半年对信贷员进行一次梳理,同时对信贷从业人员实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调离信贷岗位。要加强对信贷人员良好作风的培养。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打造邮储小额贷款品牌,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风险管理部门述职报告5__年,在总行领导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全行工作中心,全面履行风险、合规部门的管理职责,扎实工作,以强化信贷管理为突破口,全力抓好全行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监测、清收、考核工作及超权限贷款风险审查审批工作,有效地履行了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较好地发挥了部门的职能作用。现将就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部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1、做好风管部职责内的报表、报告制作和报送工作

一是及时做好__工程报表的制作和报送工作;二是做好风险分类相关报表;三是做好不良资产监测报表;四是做好市办要求的业务经营分析报告、风险监测报告及相关报表;五是及时向人行报送风险监测指标报告及相关报表;六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经营风险分析报告及相关报表。

2、全力抓好全行贷款的五级分类和十级分类管理工作

一是每季末月下旬均向每个网点下发季度清分通知,要求各网点按照我行贷款分类规定及时做好季度清分工作,并对下季度每月贷款分类或分类调整的注意事项做出提醒。二是每月末,我部均能及时监测全行贷款台帐,督促各网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当月新增贷款的分类确认工作及部分存量贷款的分类调整工作。三是每月初及时收集各网点超权限贷款的五级、十级分类认定表,并认真审核,对其中分类错误、分类理由不规范的认定表一律予以清退并要求重做。以此保证每月新增贷款的准确分类。四是坚持每半年下各网点检查五级分类、十级分类情况。对其中分类不准确、分类未及时调整的贷款及时做出指导和修改。通过以上工作,保障了我行贷款五级分类、十级分类的准确性和分类调整的及时性,为我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打好了基础。

3、积极做好诉讼案件的起诉、执行工作

根据各网点上报的诉讼材料,我部及时做好起诉材料准备、证据收集、申请诉讼、出庭参诉、执行申请、参与强制执行等工作,极大减轻了基层各网点的工作压力。

4、抓好每月逾期贷记卡的风险预警和清收工作

根据每月测贷记卡的逾期情况,根据历史监测数据和向基层信贷员了解的情况,针对部分信用观念差、多次逾期或资产情况出现明显恶化的贷记卡持卡人提出风险预警,并采取冻结卡片或取消用卡资格、向公安机关报警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5、做好贷记卡复核工作

根据银行卡部的贷记卡办理流程,我部负责贷记卡的`复核工作。准时按内部规定完成贷记卡的复核工作,为贷记卡的快捷办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应尽职责。

6、积极协助基层清收不良贷款

7、做好贷款的审查工作

根据总行工作安排,做好每日基层上报审批贷款的资料审查和风险审核工作,严格控制信增风险、及时辅导和纠正各基层网点贷款档案资料的合规、合法、风险可控情况以及风险分类的准确性情况。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部能较好的履行部门职能工作,积极发挥本部门的职能强化作用,为总行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作出了应有贡献,但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不良贷款清收成绩不理想,贷款起诉后执行难问题依然突出;二是组织开展信贷人员岗位培训及深入基层进行指导的工作仍有待加强;三是还未能实施更为有效的贷款管理,个别新发放贷款仍潜在风险。四是部门职能的强化及作用仍有待于增强。

三、工作思路

为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降低我行所面临的各项风险,针对____年度风险与合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拟在____年的风险与合规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1、继续加强管理,提升信贷资产质量。

实时动态监测贷款情况,及时发现风险点并采取措施,以尽量减少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

2、改变执行思路,加大依法清收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综合信息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法院执行局提供借款人实时信息,力争使执行工作进入常态化和及时性。。

3、加大对基层的服务、指导、协调、管理和培训。

加大对基层网点的日常服务、培训、现场辅导和检查等方式,切实提升客户经理的管贷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