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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2-12-30 22:45:22

导语:在电力法实施细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电力法实施细则

第1篇

论文摘要:广播电视大学类院校的大学物理课程内容缺少了许多扩展性和前沿性的内容,课程内容枯燥乏味、空洞,学生课后自学困难,难以掌握对知识的实际应用,从而难以发挥物理学在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针对这个问题,本文对物理教材内容选取和教学活动上提出了必要的措施。

广播电视大学类院校的大学物理课程所选物理知识必须要有体系,概念、规律间的逻辑体系就是教材中的知识体系,它虽然不是完整的物理知识结构,但却是物理知识结构中的核心部分,是进一步理解完整知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学习概念、规律间的逻辑体系,就是要弄清各个基本概念和规律在一个整体中以何种方式结合起来的,并在基本知识体系中占据什么地位,它们怎样决定着知识整体的功能。

一、广播电视大学类院校的大学物理内容选择

(一)根据专业特点选取教学板块

由于物理学习领域相当广泛,内容十分丰富,而且许多领域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而学习中若删去某些领域或略去一部分内容,不会影响整个学习内容的逻辑结构和学生的学习。这与数学学习内容不同,数学的学习内容一般是不容人为地做较大取舍的。所以大学物理授课内容可以根据各专业的特点有选择地讲授,如机电系各专业可以选择力学、电学作为讲解内容;生物工程类的专业重点介绍热学、热力学、液体、流体等部分内容。

(二)根据专业特点制定不同的课程标准

选择了物理教学板块后,还要在板块里根据专业特点进行不同内容的教学侧重,克服学科本位,删除难、繁、偏、旧内容。如有的内容从物理角度来说很重要,但从专业角度来说却是不实用、相关性不强的内容,为了避免专业上需要的可能没教,物理课上教的可能不太需要状况的出现,所以有必要根据专业需要再制定一个课程标准。课程标准制定时,可请专业课教师提建议,让他们从所教专业的角度指出哪些物理知识点是他们专业迫切需要的知识,在他们建议下制定课程计划,制定后还请他们修改。同时大学物理基础课教师最好能参与专业方面的实验和实践,了解专业的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状况,了解学生毕业后所要从事的工作领域和专业方向。在制定课程计划时还要注意的是既要考虑专业需要,又要考虑学科需要;既要考虑物理知识的“实用、够用、管用”,又要考虑学生终身发展的需要。

二、电大类院校大学物理教学对策

(一)大学物理教学与中学物理的衔接

大学物理在力学部分的重点应放在教会学生用微积分和向量来解决物理学问题上,让学生学习如何用向量和微积分的概念和方法来研究、处理运动学和动力学问题,利用微积分的方法来推导出他们早已熟悉的动量守恒、能量守恒等定律。这样,不仅大大节省了教学时间,而且使学生清楚了解到大学物理力学课程中的新任务,也使他们对力学分析研究方法有全新更深的理解。用矢量表达物理概念和规律,既简洁,又表示了大小及方向,但开始学生不太习惯,要使学生逐步适应。

中学物理以研究简单特殊基本运动为主,用初等数学描述分析物理问题;大学物理以研究复杂一般运动为主,抽象性加深,用高等数学微积分思想方法与矢量代数描述分析物理问题。大学物理虽然上了一个层次,但是我们要将比较复杂的问题最终转化为我们学习过的比较简单的问题,这个转化是极其重要而且关键的,教师一定要反复强调,使其在学生头脑中不断强化。例如我们求非匀强电场中的两点的电势差,虽然是用微积分来算,但无限分割的含义就是在分割的小范围内认为是匀强电场,根据匀强电场与电势差的关系求出这个小范围的电势差,然后求出两点间的电势差,微积分思想就是这个思想的体现。再如矢量,研究物理矢量时,还是将矢量在坐标系通过分解成我们比较熟悉的标量来解决的。

(二)关注物理学与专业交叉的前沿动态

讲每个基本概念时可以争取涉及一些现代物理知识的应用或介绍一些前沿的知识,使教学内容能点燃学生学习物理学的激情。如讲磁场时,可以讲霍尔效应测磁场,磁性材料在信息存储方面的应用,巨磁阻效应在硬读取硬盘信息上的应用等等。还可以通过网上查询资料、下载科技视频,结合学生的专业方向,以科技快餐的方式充实到课程内容中,开阔学生视野、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如可以在网上下载的《激光及其应用》这段视频,在五分钟不到的时间里,通过动画形式演示了激光的原理,以视频的形式展现激光的特性,以及激光在照排印刷、激光手术治疗、激光准直、激光机械切割等方面应用的内容。要选择一些与大学物理内容自然连接,学生能够理解和接受,能激发学习兴趣的主干过程和主要结论,突出其中蕴含的物理学新思想、新方法,突出介绍成果的现实意义和科研意义。在教学“度”的把握方面,应以介绍和渗透为主,注重的是思想、方法的熏陶而非繁杂公式的推导和超出学生数学水平的结论介绍。

(三)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展开教学

目前有大部分学生不参加物理学科的高考,使得大学物理教学面临着学生的基础知识参差不齐的严重现象,这种现象在电大类院校尤其普遍。因此在上大学物理内容时,教师需要给学生补充相关的中学物理内容。刚入学的学生,高等数学知识还不具备,即便学完了微积分,在物理上建立数学模型还是有一定困难,所以理解微积分思想,熟练运用微积分方法来分析物理对象应用要贯穿在物理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三、结语

选取与专业联系紧密,有结构的知识体系,作为教学内容,同时把物理学内容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结合。科学合理取舍内容、安排教学,争取在少学时的情况下保证教学内容的深广度,发挥大学物理的基础作用,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郝会颖,《大学物理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科技信息》,2008(06)

第2篇

关键词:输电线路;高海拔;外力破坏措施;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transmission line of Qinghai power grid in recent years in the external damage situation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its laws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transmission line; high altitude; measures of external force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94

引言:

青海大部分地区海拔在3000~5000米之间,西高东低,西北高中间低,地形复杂多样,且电网具有电压等级复杂、交直流混合运行、接线方式特殊等特点,是西电东送的重要出口和通道。

近年来,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输电线路设备短路、倒杆、倒塔、停电等外力破坏事故、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给供电企业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电网安全运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外力破坏输电线路设施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线路的安全运行,给线路运行维护、电网安全运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隐患。据统计,2004年全国平均供电可靠率出现了十年来的首次负增长,下降为99.866%。而70%的停电事故都是因为外力破坏电网引起的。而青海地区2010年至2012年因外力破坏导致供电可靠率下降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为了进一步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有必要输电线路受外力破坏的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1外力破坏对输电线路的危害

1.1外力破坏的特征

外力破坏是指人们有意或无意而造成的线路故障,而大量的外力破坏是由于人们疏忽大意、蓄意或对电的知识了解不够而引起的。近年来,输电线路遭到人为过失破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例如:砍伐树木、引发山火、野蛮施工、违章建筑、机耕作业、采石爆破、偷盗、交通事故、以及放风筝等等。

1.2输电线路外力破坏的危害

由于输电线路长期野外,而且面广、线长,多数线路处于高海拔地区,分布广泛,有些线路还处于人口密集地区,输电线路一旦遭受外力破坏,不仅仅影响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给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制约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输电线路上轻轻触碰即可导致整段线路的更换,若是带电线路后果更为严重,而盗走杆塔上的几块塔材则会导致整条线路的坍塌,甚至导致整个电网的瓦解瘫痪,后果不堪设想。

2原因分析

2.1设备被盗

近年来少数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把目标盯准了输电线路。进行疯狂盗窃,给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这些犯罪分子有的盗窃停用的输电线路,有的对运行的带电线路也进行偷盗。

2.2机械碰撞

随着城乡建设的加快,输电线路走廊周围的施工越来越多,各地大规模兴建,各种大型机械、吊车等大量分布在输电线路走廊附近。吊车等施工机械碰撞导线的事情时有发生,电网频频“受伤”。有时基建期间协调工作未做到位,造成与当地村民的矛盾未得到解决,使一些违章建筑和线下树木在投入运行前得不到拆除和处理。而新的违章建筑和新种植的树木又会不断出现,新旧问题交织在一起,加大了线路运行维护工作的难度。

2.3宣传力度不够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保护电力设施的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需要电力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不断努力,做好电力法规的宣传。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全,缺乏专业执法队伍对《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力度远远小于《森林法》、《土地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青海地区,地域广泛,地形复杂,而且多民族聚居,宣传力度尤为缺乏。当电力设施遭到破坏时,很少有新闻媒体进行深层次的报道,他们对这些事件的报道没有造出声势,宣传力度不够,宣传范围不广,宣传效果不佳,从思想意识上重视不够,使这项工作长期处于一种似有实无的状况。

2.4护线员没有发挥作用

电力部门指派的群众护线员没有真正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工作没有做到位。特别是在地广人稀的高海拔地区,做好沿线群众的工作和建立严密的巡线制度尤其重要,良好的护线员制度可以积极有效的第一时间发现隐患,减少外力破坏的发生次数。

3措施及对策

3.1深入开展电力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必须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依靠地方政府积极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他们想方设法帮助解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和减少外力损坏事件的发生。主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说明,施工范围所涉及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保护区范围,并在施工区域内及周边尽可能多的设立安全警告标志牌,通过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相应安全施工协议书的方式,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并且要广泛持久地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张贴《电力设施保护公告》,刷写双语宣传标语、公告牌,使高海拔牧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得到更深入的了解,使得电力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知法、懂法,使电力法实实在在的深入人心。

3.2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修改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在电力设施保护的内容中有漏洞,因而可操作性较差。建议国家电网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上述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应今后电网发展的需要。

3.3为电力设施投保

当电力设施受到外力破坏时,无论是自然外力或者是人为外力,不仅会给电力企业自身利益带来损害,而且有可能给广大用户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保证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为电力设施进行投保。当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给电力企业和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若属于人为外力破坏,电力企业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

3.4加强对群众护线员队伍的动态管理

组成一支能深入基层,熟悉乡情的农电员工为主的护线员队伍,群众护线员是对专职护线工作的一种有益补充 。对于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对于不按合同规定护线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供电公司线路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群众护线员进行线路结构、巡视重点、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进行技术培训,相互交流经验,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护线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5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作为单一的企业实体,单独以行政机关执法的模式来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已不可能,但这也并不排除供电企业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模式。由于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植树、建筑等行为涉及到林业、土地等若干个政府部门,这涉及到若干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议由政府组建由经贸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人员参加的电力联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力度。并严格控制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条件,充实电力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业务和电力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配备车辆,落实办公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违规行为;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全县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电力保障措施。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辖区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行为,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四、工作重点

(一)清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危及设施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构建物等。

(二)整治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采石、取砂、取土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

(三)整治收购电力器材的废旧物资收购网点。

(四)整治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的其它线路和设施。

(五)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损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

五、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相关单位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强化管理。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网络,要有人具体负责,有信息联络员。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广大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电力设施的氛围。

第4篇

【关键词】:高压;线路;外力;破坏;剖析;防范

前言

供电作为基础性公用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电力设施,尤其是高压输电线路,因其点多、面广、线长,长期暴露在野外,极易遭受各种外力损害,归纳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近年来城乡经济发展较快,线路保护区内市政修路、违章建房现象较为严重,造成输电线路导线与路面及房屋的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小于安全距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极可能发生瞬时接地或跳闸事故;也有一些是违章建筑施工时误碰电力线路而造成隐患。

二、因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开山炸石者不乏其人,石块击中导线、绝缘子,造成导线、绝缘子多处损伤,甚至击断导线,造成线路跳闸事故。

三、在线路通道保护区内违章植树,为线路安全运行埋下了隐患。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易导致线路跳闸。

四、春、秋季节,孩童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风筝线缠绕在线路导线上造成跳闸。

五、向线路抛掷铝箔纸或胶质线、铁丝等物,造成线路瞬时故障跳闸。

六、秋收季节,农民在输电线路下焚烧桔杆,释放的高温烧断杆塔导、地拉线造成线路瞬时跳闸。

七、线路杆塔塔材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尤为突出的是边远地区。严重威胁到输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

以上所列举的现象,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

一、输电线路沿线群众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当地村民,为图眼前小利铤而走险,违章建房、开山炸石,对线路设备的偷盗行为时有发生,对其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置之不顾。

二、加强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需地方政府和电力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做好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输电线路属地管理的村电工护线员一些没有真正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工作没有做到位。

针对以上暴露的问题,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一是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首先,领导要重视,做到组织上有落实,思想上有位置,行动上有措施。其次,在目前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从三方面作为切入点,即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做好沿线群众的工作和建立严密的巡防制度。

二是要掌握重点,有的放矢,把事故和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房、违章施工一直是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三大隐患,也是线路运行人员巡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群众护线员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补充力量,在巡线时不仅要携带随身小工器具和材料按月巡线,发现小缺陷可及时消除;还应根据季节特点和所在线路实际情况,增加巡线次数,及时向主管单位反馈线路情况。同时还要发挥自身联系广、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配合运行人员及早发现问题新动向,及时做好防范措施,反映有价值的信息,对消除线路隐患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全面落实线路属地化管理,方能有效地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三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存在偏见,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是电力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一些执法单位对保护电力设施也缺乏积极性。导致电力设施屡遭破坏,不能迅速调查侦破,打击力度不够。为此,作为预防和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措施之一,建议公司或保电办对在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或物质奖励,以调动工作积极性。同时定期召开一次防范、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的研讨会,及时总结通报工作情况和信息,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

四是加大电力执法工作力度。电力设施安全保卫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公安机关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注重防范,遏制外力破坏案件的发生和发展。针对输电线路外力破坏事件增多这一特点,除加强巡视监控外,电力保卫部门要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力设施运行环境。

五是深入开展电力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规除电力部门通过适当的方法宣传外,地方政府也应将其列入社会普法内容进行深入宣传。沿线群众的法制观念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我们电力保卫部门、巡线员、群众护线员要做好宣传法律、法规的带头人。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广为宣传,使沿线群众家喻户晓,同时,在关键地段和部位可多设立相关警示牌和警告牌。

第5篇

【关键词】保护,电力设施,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的支柱性产业。电力设施是构建坚强电网的要素之一,是电能输送和供应的主要载体。所以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供电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针对我国保护电力设施和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电力行政处理。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处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的表现为行政验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2.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电力行政相对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形式主要有没收、吊销证件、拘留等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以及罚款、责令停业、限期完成等,还有警告、批评教育等影响声誉性的处罚。

3.电力行政检查。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对电力行政事务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某种临时性限制。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可以通过实地检查方式、书面检查方式、特别检查方式进行。

4.电力行政处置。通常行政处置形式有封存、扣留两种。电力行政处置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处置将有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但这种处置并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约束或限制,并体现了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单方强制性。

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义

1.电是一种具有特殊物理性质、全民使用的特殊商品,它的使用必须经过输变电设施长距离、网络化、不间断的传输。这些设施绝大部分都必须设置在野外,遍及城乡,点多、线长、分布面极广。分工不同的各种电力设施组成了统一有序的供用电网络,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用电服务,因此,电力产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之一。电力设施的破坏可能会造成大面积停电,势必影响人民的生活和工作,并且对社会的稳定会带来负面影响。电已经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保护电力设施的重大意义就不言而喻了。

2.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若是破坏了电力设施,则会由此引发一些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所以,保护电力设施既保证了人民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电力设施的问题所在

从外部大环境来看,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取土、爆破、垂钓、放风筝、抛掷物体等造成停电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事件逐年递增,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制不完善,导致对此类犯罪行为处罚不力。

1.立法滞后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完整性导致了这些法律的实际运用效力大大降低。部分法律的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于客观现实状况,甚至有些法律之间还存在着冲突,由于没有及时修订,势必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因为自身的缺陷使得对犯罪分子所设的防线形同虚设,而造成对电力设施的破坏和经济上的损失。有关业内人士认为,现行《刑法》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证据采信、犯罪界定以及立案、量刑标准等方面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对重大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公安、检察院、法院、电力等部门在认识上有较大差距,很多案件即使公安机关已立案,也往往因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使许多犯罪分子侥幸逃脱打击。

2.违法违章现象严重。

由于近年来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违章建筑物与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矛盾十分突出,不仅严重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还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打井、挖鱼塘以及施工作业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供电中断事故时有发生。用户对供电企业下达的安全隐患通知书置之不理,供电企业对此束手无策,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四是由于地方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只重视其它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再加上案发现场极易破坏,致使案件破案率比较低,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长期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处。

3.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不到位

电力体制改革以后,政企分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行政权利取消,工作难度加大,义务范围增加。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这个过程中行政权利的变更给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出有因带来了不利影响,因而导致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4.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够

对于个人以及企业财产安全来说,法律是我们最有力的保障。如果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很容易受到侵害。而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因而当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与别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规作为依靠。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于风险大、工作对象复杂,在电力企业内部横向比较而言,存在着待遇、岗级、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反差,出现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等现象,影响到工作效率,降低了战斗力。

五.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该采取的防范对策

1.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的立法保护需要从民事、行政法保护以及刑法保护三个方面进行。所以,应该尽快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相关方的责任以及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法,这样才可以让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依法进行。

2.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机制

政企分离以后,供电企业的行政权交还给了政府,但政府由于受到物力、财力、人力等方面的限制,电力设施的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目前可以通过下面三种方法来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1)成立电力警务室。从公安机关选派几名经验比较丰富的民警到电力警务室工作,配合处置各类威胁、危害电力设施等涉电案(事)件。

(2)构建由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行之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工作,在电力设施遭遇危害、威胁时联合执法,这样既能及时、合法处置危害以及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同时,通过现场执法,也是很实际、有效的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有利于增强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意识。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没有政府出面和各部门之间的配合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电力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以及沿线(输配电线路)乡镇的工作联系,保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的畅通,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电力设施立体保护网络,使电力设施外力破坏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整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故意、过失等外力破坏引发的电网故障、事故。各地的电力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发挥作用,向政府争取政策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4.加强政府部门间沟通。在电网规划、设计初期加强与政府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把线路规划建设纳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范畴,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避免在审批项目时与电力设施保护发生冲突。

5.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

六.结束语

电力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并且关系着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电力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又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城乡人民服务的公共事业。在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需要保证电力的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s].2012.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z].(2011)10号.

[3]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z].国能局电力(2012.113号

[4]何雄军.对电力系统中设施保护工作的多个问题解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6).

第6篇

一、充分认识电力线路通道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县电网密度不断提高,城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电力通道不畅等问题也严重凸显。特别是“7.3”洪灾以来,一些受灾群众擅自在电力通道范围内建房、搭建临时建筑等行为愈演愈烈,还有一些持有山权的村民在电力通道范围内种树,阻止供电部门检查清理通道。这些违章行为极易引起输电线路短路引发森林火灾,给森林资源保护、可靠供电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因此,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整治工作十分迫切、也十分必要。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为加强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三、明确整治重点

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和树障。具体为南安镇17处、新城镇10处、青龙镇9处、浮江乡22处、池江镇13处、吉村镇4处、黄龙镇9处,共84处线下建房(详见附表1);吉华线、宝吉线、合池线、新合线4处山林通道;南安镇30处、浮江乡4处、吉村镇1处、黄龙镇24处、青龙镇8处、池江镇6处、新城镇4处、左拔镇1处,共78处电力线路下方种植树木(详见附表2)。

四、时间安排

从年7月15日至年12月30日

五、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年7月15日至7月20日)。在城镇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主要街道悬挂大幅宣传标语,制作宣传资料广告牌(车),通过广播电视作专题宣传等多种形式广造舆论,营造氛围。由县工信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参与具体实施。相关单位对线下建房、林木等查实后,由县安委会给当地乡(镇)政府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2、督促整改阶段(年7月21日至7月31日)。由县工信局牵头,相关单位协同,针对每一处线下建房、林木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对要求整改的对象,要不断跟踪,做好思想和司法解释工作,督促其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

3、集中整治阶段(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砍伐或者清除。”由各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区内供电线路障碍进行整治,切实解决供电线路通道的通畅问题,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4、检查验收阶段(年12月1日至年12月30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专项整治工作结果进行验收,对整治遗留问题进行梳理解决,形成总结材料。

六、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路专项整治工作,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范围,积极配合县供电公司的线下隐患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到分阶段、有计划、有重点,按照县电力线路通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县安委会下达的整改通知,指定专人按时、按质完成相关专项整治工作;要督查、督办本乡镇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要上报专项治理工作信息;要协调和处理因整治工作与当地村民、居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2、县工信局工作职责:负责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做好综合指导、重要事项协调、计划进度安排等工作,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负责及时掌握、牵头协调和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3、县安监局工作职责:负责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组织、协调工作,以县安委办名义向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指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将整治结果和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相关单位的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4、县国土局工作职责:负责检查线下违章建房户是否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并督促整改。

5、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职责:协助核查全县电力通道范围内达不到安全距离的新建房屋规划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协助各乡镇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

6、县林业局工作职责:协助用地单位办理电力线路所需征占用林地手续;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及时向林权所有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7、县公路分局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对本辖区内涉及的树木矮化、砍伐,以达到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

8、县公安局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整治行动,组织专门力量,严厉打击阻碍专项整治行动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从快、从严处理,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9、县供电公司职责:负责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认真排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的违法行为,提出线下建房、林木砍伐的整改方案,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整治活动的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专人负责。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国64周年大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等重大活动安保工作和迎峰度夏、汛期安全供电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力度,杜绝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建筑、违章施工作业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时间安排

2012年8月10日—9月10日

三、工作机构

(一)领导机构。成立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违章建筑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附件一)。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贸局和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计划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规划局、广电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公路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专项治理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二)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县经贸局:负责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做好综合指导、重要事项协调、计划进度安排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相关社会治安工作,对妨碍专项治理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土地使用审批工作。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建筑和设施,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对已办理用地手续未实施的项目,撤消用地审批;对已建成的建筑设施,配合做好相关治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的修剪、移植、更换树种、砍伐等协调工作。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砍伐的林木,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在进行林业规划审批时,防止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产生新的树障隐患。

县安监局: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督查,依法查处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

县规划局:负责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划工作。在规划市政建设的整体布局时,不得在保护区内规划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和设施;对已批准未实施的项目,撤消规划审批;对已建成的建筑设施,配合做好相关治理工作。

县交通局、公路局:负责配合做好道路两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道路水沟两侧植树时,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谁违章谁整改”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树木进行整改。

县广电局:负责配合做好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宣传工作,并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线路进行整改。

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

县联通公司:负责整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线路。

县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助各乡镇、有关部门按标准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搞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

四、治理依据和标准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要严格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治理。治理标准如下:

1、架空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应保持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2、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米;1-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米;110千伏为4米;220千伏为5米;500千伏为8.5米。

3、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城市绿化树木、低矮树种及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如下:电压等级35-110千伏的最大风偏距离和最大垂直距离分别为3.5米和4米;220千伏的分别为4米和4.5米;500千伏的均为7米。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全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建筑物等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根据隐患整治情况填写《县架空电力线路护区隐患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上报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

(二)集中治理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

根据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成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违章建筑物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对全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未整改的各类树障、违章建筑等电力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

六、相关工作要求

1、抓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多渠道、全方位、大声势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群众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形成人人关心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浓厚氛围。

2、搞好协调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全县电网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电力隐患整治工作。

3、明确责任划分。对电力线路建设在前,树障、违章建筑物在后的,清除树障和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对建筑物、树木在前,电力线路建设在后的,清除树障、违章建筑物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对无法拆迁的违章建筑,需对电力线路进行改造的,如果建筑物建设在前,电力线路建设在后,则电力线路改造费用由电力线路产权单位负责;如果电力线路在前,建筑物在后,改造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责。违法当事人(树、房所有者)拒绝整改的,由电力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会同乡镇政府和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依照《电力法》进行强制砍伐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8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含县、市、区)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为市(含县、市、区)城区内住宅类项目,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表和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的所有电力设施。

不含临时施工电源工程。

第五条 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监督、指导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社会,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凭规划局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

第九条 供电企业受理后,根据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建设,在建设单位提出正式用电申请三个月内完成配电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入住条件。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负责先期完成承担的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条 配电设施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门不得予以备案,应当责令配电设施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配电设施验收合格后,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专用部分(电梯、井房、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专用变压器及以后电力设施)资产归住宅小区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100千瓦以上的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设施以公用环网柜、分接箱出线点为维护分界点。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一户一表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供电企业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企业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配电设施工程款由供电企业负责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配电设施工程款使用范围包括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设计、物资材料、工程施工、线路铺设及安装调试、后期维修、更新、改造、抢修、服务等。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工程款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对供电企业依法监督与管理,对违反工程规划、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9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并与本省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符合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省电力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占用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条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或者电网经营企业等(以下简称电力企业)在项目建设施工前一年,应当将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征求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国土、规划、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条电力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照《*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确定的区域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确定,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权属单位或者个人。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九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按照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拆迁补偿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电力企业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的种植物或者清拆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在水力发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以上至库岸第一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属于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保护区。

在前款规定的水库保护区内,建设道路、桥梁、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需要跨库、穿库、临库、穿堤的,应当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征求电力企业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应当征求电力企业意见,依法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企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应当事先与电力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管道(管廊)的,该管道(管廊)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建设。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