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政治意识论文

时间:2022-08-27 11:10:22

导语:在政治意识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政治意识论文

第1篇

(一)正义的一般解释作为宗教、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正义一般是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从宗教学的范畴来看,正义是抽象化、信仰化以及非法条化话的准则。从伦理学的范畴来看,正义主要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方面。其中个人正义是指一些归束个人行为的一种善恶的评价准则;社会正义则主要是指社会的制度正义,主要是对整个社会体系包含基本结构、社会关系、现象等是否正当合理进行追问和评价。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内涵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

1.从绝对公平到相对公平众所周知,传统观念上的法律所界定的公平是“绝对公平”,主张义务与权利分配的绝对的平等和自由,所有的市场主体适用于同一规则和制度,不考虑个人特有的其他禀赋和状况。而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公平则是在考虑个人的特殊处境和状况差异,区别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相对公平。

2.从局部公平到整体公平局部公平顾名思义,是指一定范围区间内的公平。局部公平限定在一定的群体或者一定的区域之内。整体公平则是全部范围的公平,着眼于全社会,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作为公平正义的评判准则。经济法着眼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从现实公平到长远公平和谐社会,讲求长远利益及现实利益的权衡取舍。在公平问题上,同时适用这一规则。单纯看重现实公平,极易导致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损害长远公平。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讲求长远公平,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制和约束旨在促进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保障现实公平的前提下,不损害长远利益长远公平。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意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做到了从绝对正义向相对正义,局部正义到全体正义,当前正义向长远正义的过渡,不再只是以一个单纯的标准来分配权利义务,恒定正义和公平,而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个体所在的不同状况分配权利义务,也不再只是单纯的着眼某个特殊群体,特殊部分的利益,而是以全民族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判定公平正义,不再目光短浅的只注重现实正义,而是着眼于长远的公平和正义,坚持可持续的策略和眼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诸多方面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追求的实质正义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经济法实质正义的相对正义,在分析不同个体所面临的不同禀赋的情况下,对不同个体进行不同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在这种权衡中可以做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使得弱势群体在残酷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了一定的关注和庇佑。另一反面,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经济法主要是调节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并且经济法实质正义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准则,相关法规制度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以长远正义为追求,所有这些都遵循了可持续长远的发展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

(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

1.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着眼于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个体的利益。市场经济存在的弊端诸如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容易带来经济产业结构问题、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一系列与社会公平正义相违背的恶劣后果,并且如果仅凭市场自发调节,放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没有办法解决上述问题的,也就没办法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实质正义。所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的干预也就是宏观政策调控发挥作用,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宏观调控政策协调经济活动下的各种矛盾,消除影响实质正义实现的不利因素。比如,政府利用税收财政政策进行财富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定税收产业政策进行产业引导,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实现实质正义必须要加以调节的主体。需要增强和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考虑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响应国家政策,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另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完善职工权利保障制度,企业福利制度,使得企业在增加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作用。

3.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不仅依赖于政府和企业,同时也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的支撑。立法机制对实现实质正义的影响是主要是权利义务分配方面。立法机制权利义务分配是实质正义的起点,立法过程中对于经济主体需要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以此做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依据个体的不同特质和差异,进行权利义务的倾斜实现不同的分配,以实现经济法下的相对公平而不是单纯的绝对公平。立法机制是实质正义的起点,进行权利义务分配之后,需要执法体制发挥作用,将这些法律规章应用于社会实践。执法活动主动的进行行为干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经济主体进行直接处罚和约束,譬如,执法质量检查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查处,对于垄断行为的判罚,极大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有效的执法活动是促进实质正义实现的重要机制。司法机制作为法律发挥作用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样也对实质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审判和诉讼机制都对司法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对实质公平产生很大的影响。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加强法官队伍的知识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专门且完备的审判机制和多元的诉讼机制,发挥司法机制在实现实质正义方面应有的作用。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过程中的阻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和企业团体的共同努力,只有当政府的干预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互补互助,相互促进时,才能更好的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全局干预是可以化解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弊端和缺陷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实现也是需要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往往消极疲软,不能很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也就不能发挥政府干预对于促进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作用。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还依赖于市场主体的相关企业、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企业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忽视相关市场交易规则,无视竞争,进行大规模的垄断经营,更有甚者,生产一些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投放市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一些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带来较大的负外部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直接影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四、结语

第2篇

一、构成要件与案件性质

窃用他人账号、密码进行证券交易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纠纷(以下简称窃用交易或者窃用交易纠纷)通常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受害人与加害人。受害人为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证券交易的个人或者法人投资者(一般称为客户、股民)。如果不是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投资的公民或法人,不能成为此类纠纷的受害人,也不能成为此类案件的原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加害人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非证券公司的其他人员。在实践中,有的受害人能够明确指认具体的加害人,有的只能提出表面证据合理怀疑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为加害人,或者基于证券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对其提出赔偿请求。

2.加害行为。通常是加害人盗用受害人的账号、密码等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或其他证券。这种加害行为可以是在证券公司的交易厅通过刷卡方式进行的,也可以是通过电话委托交易进行的,还可以是通过操作证券公司的计算机进行的,或者通过网上交易进行的。加害行为原则上为积极的作为行为,但是在受害人对证券公司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理由提出的相关诉讼中,加害人(被告)的行为则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字串3

3.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在这样的案件中,损害后果是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指对高价买入的证券不得不低价卖出的差价损失和应当高价卖出但是被低价卖出之间的差价损失。此外,受害人为取得证据花费的合理费用以及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算作损失。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应当有法律上认可的实际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的损失不是由于加害人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在这样的纠纷中,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是有过错的,而且通常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加害行为。至于加害人出于何种动机进行窃用交易,不属于构成要件方面的问题。但是,受害人如果是针对证券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则只要提出表面证据证明其有过错即可。如提出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存在重大不安全的隐患、证券公司没有采取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要求的保密措施等,即可推定证券公司存在过错。

窃用交易致人损失的案件属于广义的民事侵权案件,这种案件在实质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但是,证券交易又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都是商人,加害人无论是其他人还是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都是在“商事领域”进行窃用交易,对另一个“商人”(即作为受害人的投资者)进行的侵害。从这个意义来说,窃用交易致人损害的案件又属于商事法领域的纠纷。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严格区分民法与商事法,但是人民法院将审判职能分为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人民法院进行改革,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二庭。尽管名称发生了变化,但是其审理商事案件的职能并没有改变),窃用交易的案件由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比较合适。

二、证券公司直接进行的窃用交易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的窃用交易

在窃用交易纠纷的案件中,证券公司被作为被告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直接加害人被,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其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作为雇主被,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其雇员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作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被,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他人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们首先讨论前两种情况。

证券公司直接从事窃用交易行为。通常是证券公司的经理人员、操盘手或者其他从事操作或有权进行操作的人员盗用客户的姓名、账号和密码等进行交易,“为”客户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该行为有两个主要特征:(1)窃用交易是证券公司自己的行为或者经证券公司授权的行为;(2)没有得到客户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从某种意义上说,类似于民法中规定的无权行为。证券公司直接从事窃用交易行为,依据侵权行为法自己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原则,无疑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商在托管投资者证券过程中,未经投资者授权擅自处分其证券,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证券公司对其雇员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证券公司没有指示其雇员进行窃用交易,但是雇员利用其从工作中得知的客户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行窃用交易,“为”客户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证券公司的雇员进行窃用交易的情况通常比较复杂,但是一般都具有以下特征:(1)雇员利用从工作中得到的客户信息进行窃用交易;(2)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证券公司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3)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客户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雇员的这种窃用交易行为,对于证券公司而言,类似于表见-尽管他事实上没有代表证券公司进行窃用交易的权,但是这种行为足以使客户相信其具有权,是证券公司进行的窃用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对雇员进行的此等窃用交易承担民事责任。其法理依据或者是表见的理论,或者是替代责任(雇主责任)的理论。证券公司在承担这一责任之后获得对有重大过失的雇员的追偿权。字串4

三、证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尽管证券公司没有进行窃用交易,其雇员也没有进行这样的行为,它也可能因为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第三人窃用交易导致客户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谓之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安全关照义务(参见刘士国:《安全关照义务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父母亲必须保护孩子自伤之损害就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情况。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甚至那些拘留了犯罪嫌疑人的警察也必须确保后者在这种紧张的情形下不受伤害。雇主对雇员的安全责任更是为各国法律制度所强调。”(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出现在一些交易关系或者准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这样的交易关系或者准交易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比如,银行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一定的保安人员;超级市场、餐厅的地面应当防滑;旅店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危险游乐活动(如蹦极跳)应当有相应的急救措施;游泳场馆应当配备救生员等。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的是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明确要求的,有的则是依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所必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合同中对此等安全保障义务加以约定;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否认其存在;而在格式合同条款中免除此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条款无效(参见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条)。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被作为法定义务对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证券公司对其客户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在交易场所对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如配备保安人员,防止抢劫的发生);提示客户对自己的账号、密码保密不被他人窃用的义务;交易系统符合安全标准(证监会要求的标准或者证券行业认可的标准);采用适当的办法对刷卡台进行隔离,以免客户在输入交易密码时被他人窥视或知悉;保存合理期间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以便在客户的账号、密码被窃用时追查,等等。如果证券公司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窃取客户的账号、密码进行窃用交易造成客户损失的,证券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发生的窃用交易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连带责任说、按份责任说、分别责任说等主张。我们认为证券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比较合理。最近发表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也采用这一主张(参见张新宝等:《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则用专门一节规定了“证券侵权”。参见其3月20日提供给人大法工委的讨论稿第二章第十五节):

第13条?煱踩?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字串1

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资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但义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37条?熐杂眯彰?、账号、密码进行交易??窃用他人姓名、账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即使不能证明此等交易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失,加害人从此等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也应依据本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给受害人。

对交易安全负有义务的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公司承担这种补充责任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推定的过错。证券公司的过错是推定的,但是它可以反证自己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只有在无法找到真正的加害人或者真正的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证券公司才承担补充责任;(3)证券公司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直接加害人的代位追偿权。

四、直接加害人的责任、直接加害人与证券公司的连带责任

(一)直接加害人的责任

窃用交易也通常发生于证券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窃取客户账号、密码“为”客户非法买入或者卖出证券的情形。加害人可能也是同一证券公司的客户,也可能是受害人的同事、亲属等。直接加害人进行窃用交易可能出于各种动机,如报复受害人、嫉妒受害人,甚至出于好奇。无论动机如何,直接加害人的主观方面都应当具有过错,而且通常是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类型的过错。受害人遭受损失以及窃用交易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

受害人对直接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进行举证时往往需要得到证券公司的配合,需要证券公司提供相关的交易记录。证券公司不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导致受害人举证失败的,受害人可以以证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对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证券公司与直接加害人的连带责任

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许可直接加害人窃用受害人的账号、密码等买卖证券造成受害人损失,证券公司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形,证券公司与直接加害人之间存在意思上的联络,构成典型的共同侵权(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商擅自允许第三人利用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证券公司许可直接加害人窃用交易还是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许可直接加害人进行窃用交易,无论是以明示的方式许可还是以默示的方式许可,都不改变共同侵权的性质。

五、赔偿范围

窃用交易赔偿范围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困难的问题。我们在此提出如下规则供参考:(1)赔偿全部实际损失;(2)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3)原则上不赔偿精神损失;(4)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可以主张赔偿。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是指调查费用、鉴定费用、旅差费用、交通通讯费用以及律师服务费用等。之所以对赔偿范围作出比较严格的限定而且原则上不支持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是考虑到窃用交易毕竟是发生在商事领域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对此等损失的预见性和承受能力应当高于一般公民。

如果窃用交易是非法买入,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是:实际损失=(窃用交易的买入价格-合理卖出时间的价格)×交易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的数量。合理卖出时间的价格是指提讼后法院认可的卖出时间的价格、加害人认可的卖出时间的价格或者交易上认可的合理卖出时间的价格。

第3篇

美国管理学家、人群关系学说的代表人物埃尔顿•梅奥通过著名的“霍桑试验”提出,在正式组织中存在非正式组织。我国学者周三多等在《管理学》中这样描述非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是伴随着正式组织的运转而形成的。在正式组织展开活动的过程中,组织成员在活动中相互熟悉和了解,逐渐形成一些无形、与正式组织有联系、但又独立于正式组织的小群体。这些小群体形成后,其成员由于工作性质相近、社会地位相当,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认识基本一致、观点基本相同,或者在性格、业余爱好以及感情相投的基础上,产生了一些被大家所接受并遵守的行为规则,从而使原来松散、随机性的群体渐渐成为趋向固定的非正式组织[1]。非正式组织是人们无意识中自发形成的,它的产生主要以感情和关系的融洽为标准,它要求成员遵守共同、不成文的规则。对于那些自觉遵守和维护规范的成员,非正式组织会予以赞许、鼓励和欢迎,而那些犯规的成员,非正式组织则会通过嘲笑、讽刺、孤立等手段予以惩罚。因此,维系非正式组织的,主要是接受与欢迎或孤立与排斥等感情上的因素。

2医院非正式组织的存在特征

西方公认的现代管理和组织理论之父巴纳德在1938年出版的《经理人的职能》一书中阐述道:“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存在着与正式组织有关的非正式组织”[2]。医院员工都是社会人,大多数都受到过较好的高等教育,除了都需要有一定经济上的满足外,还需要有情感上的满足和自我实现的需求。

2.1医院非正式组织特点

2.1.1没有明确的组织结构、目标和任务。非正式组织是组织成员在人际交往需求中自发形成的人际关系群,以工作、情感、性格、爱好相投为基础,不受正式组织的行政部门和管理层次的限制,组织内部没有明确的组织结构,组织成员也没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2.1.2有核心人物和共同认定的价值观。内部成员人人平等,没有阶层,但往往会有一两个核心人物,形成虚拟的“领导”。组织活动随机、灵活,没有既定的规则,但会按照组织成员共同认定的价值观行事。2.1.3存在的时间和空间都具有动态性。主要表现在组织的数量和规模,某些组织本身就具有临时性质,随着某事件的发生而形成,也会随着事件的结束而解散。组织内部人员有多有少,数量也因内外环境变化处于动态发展。2.1.4组织成员在医院活动范围有相交和重叠。往往在某个部门不止存在一个非正式组织,可能有两个以上的非正式组织。同时个人可能不止属于一个非正式组织,也可能属于多个非正式组织。2.1.5部分非正式组织的活动常常超出了医院范围。现代医院在社会大环境中不是孤立地发展,医疗技术日新月异,只有对外开放,积极交流,掌握最前沿信息和先进的技术,医院才能有竞争力。同时,医院员工大多受过较好的高等教育,具有较强的社交意识和能力,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社交范围不仅仅囿于医院内部,还会广泛涉及到其他医疗机构、上级部门等。

2.2医院非正式组织存在形式

2.2.1以情感为特征的。人都有友情的需求,都会渴望结交朋友,获得友谊和关怀,彼此交流,在别人的肯定和认同中增强自信,满足内心的需求。如朋友、同学、老乡、师徒等。2.2.2以兴趣相投为特征的。各类兴趣爱好者在业余时间聚在一起,切磋技艺,从紧张的工作中放松自己,娱乐身心。如牌友、驴友等。2.2.3以血缘亲情为特征的。夫妻、亲属等关系在医院人员关系中也非常普遍。2.2.4以利益为特征的。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在防止利益受到侵犯。但作为社会人,个人力量是有限的,一方面个人通过团体的力量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个人利益受损时,具有相同经历的人往往会团结在一起维护利益。2.2.5以工作协作为特征的。现代医院学科分工越来越细,在医、教、研、防、管五大块中,无论哪个领域的工作开展都需要各种专业人员的积极协作和配合。人们在选择协作人员时一般都选择自己认可和信任的人。如课题小组、医疗攻关小组等。2.2.6以谋求发展为特征的。医务人员作为知识型人才,会注重自身价值的实现,而孤立无援就难以有发展和提高,因此,有着共同理想的人会形成一个小团体,或团结在医院某些核心人物的周围,借助他人的力量以成就目标。

3非正式组织的影响

3.1积极作用

3.1.1正式组织的剂,促进组织成员内聚力。在非正式组织里,共同的情感是维系群体的纽带,成员彼此的情感较密切,互相信任,容易形成团结的典范,也可作为管理人员改善人际关系的途径。3.1.2传播知识,更好地做到知识共享。医院知识型员工中的战略性人力资源拥有医院的核心知识或关键知识,有着高层次的心理需要、价值追求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非正式组织的存在使核心人才个体间有了建立联系的机会,并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建立彼此之间的关系,有共同的语言和相同的目标,这是促进知识分享的先决条件[3]。3.1.3有效沟通,促进医院和谐发展。成员之间交往频繁,使得信息迅速传播,这有助于员工之间信息与思想的交流,帮助员工获得有益的建议,作出正确的决定。非正式组织成员基于彼此信任,有效地弥补了正式组织沟通的局限性。3.1.4有利于人才成长。医院人力资源成长过程较长,合格的医生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例如,在医院内部创新团队这样的非正式组织中,年轻人能够得到专家们的倾心指点,迅速成长。

3.2消极作用

3.2.1利益冲突时阻碍改革。当非正式组织和正式组织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特别是影响到非正式组织的利益时,非正式组织利用团体的力量与正式组织抗衡,将阻碍医院改革的进程。3.2.2存在矛盾时影响工作效率。非正式组织之间的矛盾往往会影响工作效率,表现为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人员之间不配合或相互贬毁对方,甚至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工作的开展。3.2.3影响组织公平。非正式组织以小团体为单位,破坏制度,制造利益不对称,特别是以医院高层管理者为核心的不同类型非正式组织,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可能会更多地倾向于自己圈内的人员。3.2.4容易传播不良信息。非正式组织信息传递快,它在传播正当信息的同时,也大量传播各种流言蜚语、小道消息等,由于交流的私密性,更容易被接受人相信。这些不良信息的传播,会严重破坏正式组织的和谐。

4对医院非正式组织的对策

针对医院非正式组织的特点和作用,医院管理者应重视非正式组织的存在,正确分析其对实现医院目标的影响,强化积极作用,弱化或消除消极作用。结合现代医院管理实践,现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4.1正视非正式组织的存在

非正式组织是把“双刃剑”,其对正式组织的作用随着医院环境、个人内心变化而发生变化。管理人员要充分利用其积极作用,扩大影响力和辐射范围,树立一种以积极向上为导向的医院内环境,促进医院目标的实现。关注非正式组织的发展方向,正确分析非正式组织的行为,对积极、正面、有益的组织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如提供经费、场地等,以充分满足人们对情感、人际交往的需求。同时,对消极、反面、有害的活动要进行监督,并加以引导和限制,消除或减少其危害性。

4.2培育协作性的团队文化

树立崇尚团队协作的医院文化,引导员工将个人发展与医院目标相结合,加强协作,为更多的医疗攻关小组、科研团队等组织的产生创造条件。医院设立交流场所、旅游等,使在正式组织中没有机会接触的人员通过集体活动能够相互熟悉,为今后工作中的横向合作提供人际保证。对工作协作、谋求发展为目的的非正式组织,在管理上可给予政策倾斜和资源上的支持,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关心,以他们为榜样,培育和扶持更多的核心专业人才。

4.3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

现代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以“人”为中心,强调医院组织和员工的合作,通过建立“命运共同体”实现双方的共同成长。作为管理者,应充分做到对员工信任,与员工沟通和合作。通过完善制度、院务公开、民主管理、畅通正式交流渠道等管理措施,从制度上保证所有员工对医院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从而有效防止消极、不利于医院目标的非正式组织形成。

4.4对非正式组织进行引导和调节

第4篇

摘要强化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管理。首先,对实耗人工、实耗材料进行计量,为成本控制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其次,将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结算资料与施工预算进行核对,计算分部分项工程的成本差异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关键词施工项目;成本控制

1,施工准备阶段的成本控制

项目经理部首先以中标“标书”为依据确定项目的目标成本。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项目的特点和实施方法等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并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制定出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其次根据目标成本,以分部分项目工程实物工程量为基础,编制具体的分步实施的项目成本计划,为今后的成本控制作好准备。最后编制现场经费预算,进行分解后以责任成本的形式落实下去,为今后的成本控制和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2,施工实施期间的成本控制

强化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管理。首先,对实耗人工、实耗材料进行计量,为成本控制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其次,将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结算资料与施工预算进行核对,计算分部分项工程的成本差异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做好月度成本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正确计算月度成本,分析月度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对于盈亏比例异常的分项进行重点分析并查明原因,尽快加以纠正。在月度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进行责任成本的核算。即重新按责任部门或责任者归集成本费用,并与责任成本进行分析对比。

经常检查对外经济合同的履约情况。对项目部垫付分包单位的各项费用(试验费、水电费等)要注意办理结算。定期组织检查成本控制情况。发现成本差异偏高或偏低的情况,会同责任部门或责任者分析原因,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并督促他们采取相应的对策来纠正差异。

3,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本控制

重视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使工程项目顺利交付使用。有些工程一到竣工收尾阶段,就把主要施工力量抽调到其他在建工程,造成收尾工作拖拉,使施工阶段取得的经济效益逐步流失。有些按实结算的经济业务,往往在工程结算时容易遗漏。

因此,在办理工程结算以前,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核对。

指定保修工作的责任者,并责成保修责任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保修计划(包括费用计划),作为控制保修费用支出的依据。

3,1成本控制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成本控制方法有如下几种

3,1,1

以施工图预算控制支出

在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中,按施工图预算控制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具体包括如下:

(1)人工费的控制。项目经理部与施工队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将人工费单价定在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以下(普工可略低一些),其余部分考虑用于定额外人工费和关键工序的奖励费。

(2)材料费的控制。按“量价分离”的方法计算工程造价,以投标价格来控制材料的采购成本,材料消耗数量通过“限额领料单”控制。

(3)钢管脚手、钢模板等周转设备使用费的控制。施工图预算中的周转设备使用费一摊销数量×市场价格,而实际发生的周转设备使用费一使用数×企业内部的租赁单价或摊销率。由于两者的计量基础和计价方法各不相同,只能以周转设备预算收费的总量来控制实际发生的周转设备使用费的总量。

(4)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控制。采用市场台班单价测算出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机械使用费,并以此进行成本控制。

3,1,2建立资源消耗台帐,实行资源消耗的中间控制

材料成本是整个项目成本的重要环节,不仅比重大,而且有潜力可挖。材料部门根据本月消耗数,联系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分析材料消耗水平和节超原因,会同项目经理制订相应的措施,分别落实给有关人员和生产班组;根据尚可使用数,联系项目施工的形象进度,从总量上控制今后的材料消耗,而且要保证有所节约。

3,1,3应用成本与进度同步跟踪的方法控制分部分项工程成本

利用横道图来掌握进度与费用的变化过程,在横道图计划中,表示作业进度的横线有两条,一条为计划线,一条为实际线,可用颜色来区别,也可用单线和双线(或细线和粗线)来区别,计划线上的数据,表示与计划进度相对应的计划成本;实际线下的数据,表示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实际成本。

通过进度与成本同步跟踪的横道图实现以计划进度控制实际进度;以计划成本控制实际成本;根据每道工序进度的提前或拖期,对每个分项工程的成本实行动态控制,以保证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

3,1,4建立项目成本审核签证制度,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3,1,5坚持现场管理标准化,堵塞浪费漏洞

3,2项目成本控制不仅需要进行内部挖潜,也要积极向外拓展,从增收的角度考虑降低成本的途径。

3,2,1认真会审图纸,积极提出修改意见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图纸是由设计单位按照业主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地理条件设计的,较少从施工单位的角度考虑。因此,施工单位应该在满足业主要求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联系项目施工的主客观条件,对设计图纸进行认真的会审,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在取得业主和设计单位的同意后,修改设计图纸,同时办理签证。

3,2,2加强合同预算管理,及时办理“签证”

一般来说,按照设计图纸和预算定额编制的综合单价,必须受预算定额的制约。由于各个方面的种种原因,工程变更是项目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从而也必须会影响成本费用的支出。工程变更后必须对施工组织带来种种影响,应及时办理签证,并通过工程款结算从甲方取得补偿。

3,2,3组织均衡施工,加快施工进度

凡是按时间计算的成本费用,在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周期的情况下,都会有明显的节约。因此,加快放工进度也是降低项目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

为了加快施工进度,也会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如在组织两班制施工的时候,需要增加模板的使用费、夜间施工的照明费和工效损失等费用。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业主要求和赶工情况,将赶工费列入施工图预算。如果事先并未明确,而由业主在施工中临时提出的赶工要求,则应请业主签证,费用按实结算。

第5篇

作为一名从事高中政治课教学的教师,笔者常常思考何谓有效教学,怎样的课堂才是有效的课堂?是我们通过各种技巧,实施各种活动,将自己掌握的知识全盘灌输给学生就达到了事先设置的教学目标呢?还是更应该追求力图让学生通过教师提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思路自主地进行思考,并从中受到或多或少的启发呢?从效果看,前者可以较快地让学生达到教学的知识、技能目标,而后者较慢;从影响看,前者容易让学生成为温顺的服从者,而后者更容易让学生形成独立见解,培养其创新思维和自主的学习能力;从情感培养看,前者让学生体验的是水到渠成的顺利,而后者则使学生遭遇到峰回路转的曲折。在冰心翻译的纪伯伦的《论孩子》中有这样的话:“你可以给他们爱,却不可以给他们思想,因为他们有自己的思想。”笔者认为,教育的本质是爱,教学的根本任务不是训练学生不假思索地全盘接受教师的观点,做一个合格的模仿者,而应逐步引导学生自主思考问题,得出结论。所以,有效的高中政治课堂应当是师生双方“心动大于行动”,思维的火花在师生的互动中不断地闪烁,应当有碰撞、有异见、有争论、有质疑。

一、让问题意识成为引导学生探索知识的路标随着教学手段的信息化,一堂课所展示的知识点很多,信息量非常大。

但是从课堂知识的结构来看,脉络应当是非常清晰的,教师通过提问,可以提纲挈领,让学生更明确本课时知识的逻辑结构,教师还可以通过设问的层次性表达,让学生在理解上由浅入深,实现学生在课堂学习上的一个个“热点”和“”。当前,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已经普遍使用了问题式教学,但不同教师所取得的教学效果却大相径庭。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教师对提问把握的时机、内容、方式等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大量听课评课所得的经验,笔者认为如果要提高提问的有效性,需要处理好以下两对关系。(一)“小”与“大”的关系教师的提问设置,有“小”有“大”。

只要问题设置得当,无论“大”、“小”,都可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小”是指教师问题的切入点一定要小,否则,问题设置过于宽泛,学生可能找不到回答问题的抓手。例如,一位教师在讲“廉”的含义时,先在黑板上写了一个“广”,然后提了一个问题:“表意的广像什么?是什么意思?”学生可能不知道从何说起,一片默然。教师设置这个问题的初衷可能是要学生联想,“广”字像我们所住房子的侧面。但绝大多数学生根本不具备这样的生活常识,无法明白教师发问的意图,自然也不知该如何回答。再如,一位教师在讲人大代表的职责时提问:“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是怎么出来的?”这个问题设置得太大了,远离普通百姓的生活常识,极少学生知道人大代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当然很难准确回答教师的问题。所以,教师提问的角度一定要小,所提的问题需要紧密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身心实际,并与学生的知识水平相契合。“大”是指教师所设置问题的内涵要大,能够引导学生进行多角度观察和思考。一位教师在讲《意识的能动性》时给出了“2009年全球廉洁指数分布图”,让学生仔细观察,然后提问:“你能从这张图得到哪些信息?”通过观察,学生不仅直观了解到了世界各国廉洁度的差异,而且通过分析还能够发现廉洁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度。这个问题设置可以充分证明人的意识具有透过现象认识本质的能动性,达到了设置这个问题的效果。(二)“易”和“难”的问题“易”就是指教师的问题设置应当有明确的指向性,使学生比较容易理解教师意图并能做出较为接近的回答。

“难”是指教师设置的问题能够触发学生的发散思维或者更深层次的理解。如果设置的问题太容易,往往会失去所设问题的价值。例如,一位教师对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的香港民主化程度在数据方面进行比较,并问学生:“你选择生活在什么年代的香港?”其实,教师提供的数据已经非常明确地告诉了学生,90年代香港的民主化程度远高过70年代。显然,教师的设问过于简单,丝毫没有起到让学生“心动”(即激发思考)的效果,也就没有什么价值可言。相反,如果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实际能力,设问太难,学生如同原地跳跃而摘不到果子,就会失去学习的动力与兴趣。因此,教师对有难度的问题不妨通过设置数个存在逻辑关系的简单问题来实现。例如“我国公民为什么必须依法诚信纳税?”

这个问题层次较多,可以通过抓关键词将其演变为四个小问题:

(1)为什么要纳税? (学生很容易想到纳税的重要性)

(2)我国公民为什么要纳税? (因为我国公民与税收之间独特的关系:人民群众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为什么要依法纳税? (任何国家征税都有法律依据,这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对我国来说,还是公民对国家社会的责任与贡献,是十分光荣的行为。)

(4)为什么要诚信纳税? (诚信纳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陆伯鸿老师曾经说过:教师精讲的标志就是进行启发式的教学。通过层层有效提问,由浅入深,深入浅出,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既能由知识的外围触及知识的核心和实质,实现对知识的透彻性讲解;又给学生提供逐级而上的梯子,学生在教师的启发下,实现思维的层次性跨越。《学习的革命》中有一句值得我们教师深思的话:“唯一愚蠢的问题是你不会问问题。”在一堂40分钟的课上,要使学生理解相关知识点,掌握思考问题的方法,那么教师设置问题的方法与把握提问的时机是关键。

二、让问题意识成为点燃学生探究欲望的火种“君子之学必好问,问与学,相辅而行者也。

非学,无以致疑;非问,无以广识。”当然,好的、有效的课堂从来就不只是教师依靠自己的知识、技巧让学生较为顺利地理解和掌握知识,还应该以激发学生探究兴趣、培养学生质疑能力为目标。所以,课堂提问,不仅要以学生为对象,更要以学生为主体。鼓励学生有疑问,培养学生提问,让学生在提问的过程中剖析知识,整理结构,实施方法,体验过程,树立观念,从而更好地向课堂教学目标靠拢。(一)让学生善于接受,还要让学生学会质疑———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有创造力的民族才是有希望的。

创造力从何而来?笔者以为,应来源于人的问题意识。在教学中,真正困扰教师的也许不是学生知识和能力的欠缺,而是学生不知道自己欠缺在哪里,更不知自己为何有此欠缺?我所教班级的一位男生,对于数学科目平时自我感觉良好,但是每逢考试,分数总不理想。我问他原因?他也不明所以,老师讲的都能听懂,笔记也都认真记了,就是一到做题就不会了。相反,一位同事的孩子被保送北京大学,谈起经验,他说,自己的孩子特别懒,老师讲的方法,他认为还太复杂,他会想方设法去找更为简单的方法。对于公式,他不愿死记硬背,而是设法弄懂公式的原理。两个孩子的差异在哪里?前者只知接受,不愿思考;后者穷根究底,追根溯源。在学习生活中,质疑的兴趣、能力对学习的推动作用往往更大。因此,有效教学不仅是教会学生接受,更要教会学生有穷追不舍的质疑精神,着力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在高一年级,笔者曾做过一个对比实验。每节课都会留十分钟的时间给学生进行经济活动主体的拓展。在A班,会联系最近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学生极有兴趣,听得非常认真;在B班,我安排学生按照学号一个不落地收集资料、做成PPT课件,自己演讲,我只提供参考意见。一开始,B班学生发言质量不尽人意。但半个学期过后,情况开始转变了。A班上课秩序依然良好,但B班学生发言的积极性、对社会热点的关注程度、对上课发言的期待程度,以及对社会现象的分析深度都要高过A班。此外,还发现原来成绩并不太好的几位男生, 其实理解能力相当强,对政治课的学习参与度明显增加。在高三的教学中,笔者更注重对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不仅将知识点的复习问题化,各种类型的题目审题、解题问题化,而且还要求学生在自学预习过程中不断提出问题。通过这些训练,学生的问题意识逐步增强。比如,前不久,就有学生对练习中的一道题目进行质疑:“经济适用房属于社会保障中什么内容?”标准答案为“社会互助”。但学生认为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同时适用对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应该属于社会救济或者社会福利。虽然,查遍现有资料,还不能确定答案。但学生这种勇于提问、敢于质疑、独立思考的良好倾向,已开始显露出来。爱因斯坦说:“有时候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我想,这应该是有效课堂追求的吧。(二)授人以渔———培养学生提问的能力要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仅有问题意识还不够。

问题意识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但如果只是有许多没有质量的问题和想法,学生的质疑也只是摆设而已。因此,教师不仅要鼓励学生敢问、爱问,还要通过多种方式懂得“会问”。采用类比法引导学生提问。其实,经济生活和许多现象包括的道理具有相通之处。例如在分析“国家在新疆地区试点资源税改革的意义”时,笔者引导学生进行这样的类比思考:“同济一附中的学生为什么必须穿校服?”这个问题比较容易回答。教师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的小问题:A学生为什么穿?(是由他的自身性质决定的)B学生穿校服有哪些好处? (即意义)这样,许多经济问题也都以类似方法分解为几个简单的并在逻辑上关联递进的问题。抓关键词教会学生提问。学生的提问也得有抓手,特别是有时材料涉及的知识较多,学生容易顾此失彼,挂一漏万。这时,只要紧紧把握主语、宾语等关键词语就可以避免上述问题。例如在分析“国家在新疆地区试点资源税改革的意义”时,只要把握“国家”、“资源”、“税”等几个关键词,就可以将材料转化为三个问题:A国家在做什么? (宏观调控,给主体行为定性)B为什么要对资源征税改革? (资源的性质、特点和资源节约使用的好处)C为什么进行税的改革(税率的地位,税收的作用,宏观调控的手段)。使学生明白如何从多角度提问,培养他们的发散思维。考虑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学会层次性提问。例如,2010年上海高考政治试卷的论述题,看起来在教材中有专门的论述,但是据笔者了解,许多学生仅停留在对“和平发展”整体性原因,即使谈到国内外原因,也只是谈到最浅的一层含义。如果将这个问题细化,可以列出四个小问题:A为什么要发展?B为什么要(或能够)利用和平实现发展? C为什么要和平? D为什么要(或能够)通过发展促进和平?能提出并分析上述四个问题,答案也就迎刃而解了。富于问题意识的教师应善于提问,善于提问是提升课堂教学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第6篇

异化,意为转让、让渡、疏远、离间,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全面深刻地揭示了“异化”所具有的内在含义,他指出,“异化”是主体因自身的内部矛盾运动而否定自身,派生出与自身相对立并压迫、制约着自身的他物的过程。[1]结合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应民事审判的发展要求得以确立,并在一定阶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事活动的复杂多变性、民事审判改革的滞后性和徘徊性、民事主体利益的多元性和冲突性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取向被疏远甚至扭曲,不应有的“功能”却被“非善意”主体挖掘利用。其功能异化问题已凸现,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1 当事人方面。

1.1.1 错用管辖异议权。现实中当事人面对管辖问题,出现了“人人”皆可异议,“人人”皆想异议就异议,“人人”在诉讼的很多阶段皆想异议就异议。

1.1.2 滥用管辖异议权。现实当中管辖异议机制已经被“非善意地利用”,以被告为例,接到状副本和答辩通知书时,就毫不犹豫地决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异议,如果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那就正合“他意”,甚至接着对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1.2 法院方面。原告故意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讼是法院受理无管辖权案件的起因,但对此负主要责任的无疑应当是受诉的法院。[2]实践中,法院为了保证受理案件的数量会争揽案件,这就会导致法院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而且在一些利益的驱使下,法院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般是裁定驳回。

2 我国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功能异化的原因

一项机制的功能异化决不是偶然的,本文以下将从理论层面、规则层面、实务层面进行分析,以求对此问题有全面客观的认识,并通过把握主要矛盾为下文的矫正提供依据:

2.1 理论层面:

2.1.1 概念认识有争议。从民诉理论界既存的一些观点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通说认为,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3]但也有学者认为,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1.2 目的侧重点不同。从民事诉讼大的理论环境看,我国民事诉讼学者对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纠纷解决说[4]、程序保障说[5]、利益保障说[7]、解决纠纷与保护民事权益说[6]、多元说[7],这些观点的争论,直接导致民事管辖异议机制目的的取向和侧重点不同。而目的取向和侧重点的不同,直接决定着实践当中不同主体的行为选择。

2.2 规则层面: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功能的异化在民事诉讼规则层面存在着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2.2.1 调整的规则较少。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

2.2.2 既有规则的不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又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现行民事诉讼规则调整管辖异议的主要条款,从它的规定看,存在着对管辖异议程序规定不当的问题:对“当事人”的界定模糊,且将异议期间界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这不仅武断地排除了原告的异议权,也导致诉讼过程中追加的第三人因过了异议期间而丧失异议权。

2.3 实务层面:

本文第一部分对管辖异议机制功能异化问题的一些表现作了阐述,这些表现属于实务层面的表象问题,要探究深层原因,仍需要从法院和当事人讨论:

2.3.1 从当事人方面看,他们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在媒体对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大量曝光的背景下,他们或许是抱着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或许是为了避免自己遭受不公平的待遇,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或者“非善意”利用管辖异议机制拖延诉讼,这些都是不正常的现象。

2.3.2 从法院方面看,其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自不必说,它本身也积极追求着更大的利益。所以,一些法院之所以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保护本地的原告;再者是基于经济上的考虑,可以多收取诉讼费用。法院在片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导致当事人付出许多“额外”的代价。

3 对我国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功能异化的矫正

通过第二部分对管辖异议机制功能的异化的原因从三个层次的分析,我们知道,此机制的设立有其积极的功能和价值,只是由于前述原因的存在,导致其具体运行出现了问题,并且出现了功能异化现象。本文仍从下面三个层次对矫正措施进行讨论:

3.1 理论层面。

3.1.1 正确界定概念。从管辖异议的主体看:①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是诉讼理论和实务界的一致认识。但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那些被追加的共同被告和反诉的被告是否有异议权。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共同被告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不一致,应分别计算各被告人的答辩期,所以他有权在自己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但由于反诉有其本身的独立性,反诉被告可以对反诉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又因为反诉和本诉密切的联系,两者的管辖往往发生牵连,即涉及牵连管辖,所以,二者可以合并审理。②原告是否有管辖异议权争论很大。传统理论认为原告不具有管辖权,但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原告管辖异议权,但应该对适用情形加以明确规定。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有管辖异议权争论很激烈,剥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管辖异议权但又可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合理的。因此,要么规定不能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要么将法院有管辖权作为判决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8]

从管辖异议的客体看,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而不能向其它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其次可以肯定地是当事人可以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因为级别管辖涉及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应该可以对其提出管辖权异议。

3.1.2 平衡目的及价值取向。法院和当事人拥有什么样的价值对管辖异议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具有重要作用,当然我们并不是要达到双方价值的完全和谐统一状态,这也是不现实的。所以,要找到双方价值冲突的“黄金分割点”,使它们最大限度地“和谐”,最小限度地冲突是关键。而且我们要明确地是,在这个寻找“黄金分割点”的过程中,法院和当事人都是要做出一些牺牲和让步的,双方要以“大局”为重,即审判权和诉权的平衡。

3.2 规则层面。规则层面的矫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有更多有效的规则对管辖异议机制进行调整规范,二是具体的规则应该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我们重点讨论第二方面:

3.2.1 提起异议的期限应该灵活,具有可操作性。现行民诉法将提起异议的期限“一刀切”地限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这欠缺灵活性,应该借鉴域外立法的相关经验,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要求被告必须在言辞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异议,这就使得管辖异议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笔者认为,可将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为妥。

3.2.2 法院对管辖异议的审查方式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因为管辖异议主要涉及程序问题,但又绝对不能和实体问题皆然分开,所以,以形式审查为主防止法官过早“进入”案件而产生先入为主,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

3.2.3 应当突破现有规则,规定具有普遍性的法院审查裁定管辖异议的期限,即不光是审理经济纠纷的案件,审理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也应当有裁定管辖异议的期限,笔者认为,应当规定受诉法院针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认真审查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裁定。

3.3 实务层面: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等都成为管辖异议机制在实务操作层面的障碍,而一项机制是否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关键看它的实践效果,所以,矫正了管辖异议机制的理论基础,规范了该机制的规则,就更应该扫除实务层面的障碍,使这项机制正确的理论和合理的规则得以有效地指导实践,产生好的实践效果,否则,对理论和规则层面的矫正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所以,实务层面的矫正必须和理论层面、规则层面及相关配套设施结合起来才可以有效进行,且忌不切实际的大谈、空谈。

民事管辖异议机制是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一项重要机制,它作为民事诉讼活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其功能能否正常发挥,关乎审判权与诉权的平衡、制衡关系,关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问题,关乎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可接受性问题。因为民事主体关注的不光是那些体系复杂、成本昂贵的制度机制,他们更多的是从那些小的,与自身利益贴近的环节,比如管辖异议机制,来评价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与可接受性,所以,要充分重视民事管辖异议机制的功能异化问题,并进行有效的、合理的矫正,使民事管辖异议机制的功能正常化。

参考文献

[1] 摘自“研究网”

[2]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3]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 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政法论坛》,1997(5)

[5] 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6] 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7] 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

[8] 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目的简论》,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7篇

关键词:分税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纵向财政转移支付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确立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纵向转移支付,主要表现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由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①

2009年起,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简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原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是将补助数额相对稳定、原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公共安全、一般公共服务等支出,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原一般性转移支付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这种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各级政府财政能力、弥补地方政府缺口、提供均等化公共产品、优化各地区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亟需解决。

二、我国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弊端

1、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很难界定政府机关及相关人员责任,影响对其进行问责和绩效考核,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2、效率问题

近些年,中央的财政收入已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但中央本级的财政支出不到30%。大部分的中央财政收入都用于了转移支付。以2010年为例,2010年中央本级财政收入42470亿元,而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就达到了32350亿元②,占中央财政收入的76%。大量的资金通过体制收上来,再转移到地方去,这么多的资金,在各级政府间转移,既不安全也不经济。资金的上下流动,也使得资金的使用不能达到高效。资金使用效率的降低,也会直接影响到政府工作效率的降低,间接影响到公民所享用的公共服务滞后。

3、公平问题

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又偏小。2010年,在中央转移支付总额2.73万亿元中,专项转移支付为1.41万亿元,再加上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有明确用途的2622.2亿元,共计有61.7%的转移支付是有规定用途的,这一比例虽然低于2009年的62.54%,但比2008年提高8.3个百分点。③真正的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则比重较小。东、中、西部的财政收入不平衡,加之财政转移的调节力度不够,地区差异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区域的公平问题仍待解决。

4、监管问题

财政部门对拨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管。我国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原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就曾说过一句反映现状的话,"中央转移支付从中央部门一直流到村庄,渠道很长,这个水渠是要''渗水''和被''截留''的,有时候水流到村里面就没有了"。④资金运作的不透明和监管的不得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转移支付资金被滥用、乱用、"截留",缺乏监督导致"胡作非为"。

三、解决我国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弊端的可能途径

1、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的范围

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应当以事权和财权的明确合理划分为基础。从强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转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上来。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为标准,将政府间相互交叉的事权彻底分开,明确各级政府的开支责任。对政府间的共同事务,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和收益程度的大小确定负担的比例,并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归集到具体事务的承担政府。财力与事权匹配的过程就是从中央到地方支出责任细化的过程。

2、成立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机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机构建设可借鉴澳大利亚模式--政府机构加咨询委员会型,一是联邦国库部,二是联邦拨款委员会。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确定和支付资金的拨付,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而非纯粹的咨询机构。该机构还可负责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最终效果进行调查、追踪、反馈、监督和考评,使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可能统一,不断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规模

鉴于我国专项转移比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大的现状,应该改变以往的"基数法",而是采取更加科学的"因素法",综合考虑人均收入、公共服务成本、主体功能区建设等多种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因素法计算公式,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在保持分税制框架基本稳定前提下,完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4、减少财政转移支付中间环节,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针对资金可能被"层层截留""级级瓜分"的情况,应当减少财政转移支付中间环节。对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应加强法律上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责任的规定,推行和完善对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审计监督,强化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特别对专项项目拨付,应当跟进后续的监督。加强对于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确立从资金拨付到使用的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以便资金能够在公众的监督下有效使用。

四、结语

在我国目前 "收入集权,支出分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下,要解决当前纵向财政转移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要从法律层次上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另一方面要彻底改革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构建起一种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模式。我国应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增强转移支付的能力,提高转移支付规模,改善转移支付结构,健全转移支付体系,改进转移支付方法,依法实施转移支付,最终达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果。

参考文献:

①刘剑文 雄伟.财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②财经网.中国2010年财政收入突破8万亿 增长21.3%.

. 2012年5月4日登录

③凤凰网.审计署: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2.73万亿元. news.省略/gundong/detail_2011_06/27/7282798_0.shtml. 2012年5月4日登录

第8篇

关键词: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模式;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6-0043-03

21世纪的高等医药学教育肩负着双重使命:一方面,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医药卫生事业人才;另一方面,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世纪大学生。一方面是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和满足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大学生自身发展的迫切要求。无论哪一方面而言都离不开人文素质教育。今天,高新科学技术的应用给人类健康带来了福音,但它所引发的社会、伦理、法律、心理、经济、美学等一系列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问题,给医学带来困惑与两难选择。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医学的本质属性,重新认识高等医学教育的内涵与价值,重新确立高等医学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方针和教学改革目标,进而在医学院校的各类课程中渗透医学人文素质教育,凸现医学人文底蕴。

一、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

1.医学的本质内涵决定了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医学的本质内涵揭示了医学的双重属性。医学科学和医学职业诞生之日起就决定了医学的双重性即科学性和人文性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首先,医学是科学,为人类的生命延续与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至今形成了完整严密的学科体系,具备严谨的科学性;同时,医学是人学,它以人类的生命与健康为目的,医学的研究者和从业者是人。它的研究对象和服务对象还是人,医学人文精神是医学本质和价值的体现。医学的人性化决定了医学的人文属性。[1]医学的双重属性揭示了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无论是社会还是医学自身都过于强调医学的科学性而忽视了其自身的人文性,忽视了医学人文关怀的重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医疗服务的实际效果,造成医患之间的隔阂,也使医学教育偏离了人文素质教育和人文价值的轨道。

2.医学的目的要求突出医学的人文精神教育。从医学职业产生之日起,就以救死扶伤、治疗疾病作为医学的目的,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重新审视医学的目的,认为医学不再以单纯治疗疾病、挽救生命为目的,而是扩展到维护健康、治疗疾病、延长寿命、提高生命质量;医学的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病人,而是扩展到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这样描述医学的目的:“当我说,与其说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不如说它是一门社会科学的时候,我曾不止一次地使医学听众感到震惊。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是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调整以适应他的环境,做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健康不仅指一个人没有疾病或虚弱现象,而是指一个人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好状态。这就是现代关于健康的较为完整的科学概念。医学目的新变化和健康的新定义要求全体医务工作者树立充满人文关怀的医疗服务理念,更好地造福人类的健康事业。

3.医学模式的转变对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呼唤。长期以来,人们对医学的理解局限于医学单纯以治疗疾病为主要功能,疾病的致病因素和治疗原则是以生物医学标准来体现的,忽视了人是一个整体,在高度社会化的今天,人类的健康与疾病受到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正如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所记载的“有时,去治愈;常常,去救助;总是,去安慰”,[3]医疗服务之于人类社会的意义在于治愈疾病、缓解症状、解除痛苦、给予安慰、延缓衰老,提高生命质量,提供人文关怀。这种医学模式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服务理念、对医务工作者的要求都发生了变化,也向高等医学教育提出了亟待解决的新命题:提高医学生的医学人文素质,以期将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为医疗卫生事业做出贡献。

4.我国医学教育的标准包含医学人文素质教育。2001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医学教育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并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以此为据,2008年我国教育部、卫生部联合批准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依照《标准》的规定: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第一项是思想道德和职业素质要求。第二项是知识目标,包括掌握与医学相关的数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行为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基础知识和科学方法,并能用于指导未来的学习和医学实践。第三项是技能目标,包括较强的临床思维和表达能力;具有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有效交流的能力。在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教育办学标准中提出的教育计划,包括医学院校必须依据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学模式的转变,制订符合本校实际的课程计划,具体包括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和行为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医学伦理学课程,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和满足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上所涉及的标准直接说明在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医学人文素质教育已刻不容缓。

二、医学人文素质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

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模式要求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医学人文课程,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在医学院校中开设的医学人文课程仅限于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法学、医学史、医学哲学等有限的几门课程,因此,在医学专业课和其他学科课程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应大力渗透医学人文思想。

医学人文素质主要指医学人文知识积累和医学人文精神修养,具体指人应具备的医学人文知识,及通过医学人文知识积累所体现出来的思想、修养、品格和气质。医学人文素质结构一般分为:品德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文化审美素质,包括文化素质、审美素质;身心素质,包括生理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等。[4]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渗透医学人文素质教育,应首先厘清医学人文素质教育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关系。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深刻的思想性、严密的理论性和丰富的综合性与较强的实践性。因此,医学院校的医学人文素质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呈现出相互交融的关系。一方面,思想政治理论为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提出宏观的思想政治、道德观念及人生价值要求;另一方面,医学人文素质是对医学生思想性、政治性、道德观、价值观要求的具体体现。因此,医学人文素质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在教学指导思想以及教学内容中有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逻辑相关性。因此,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应贯穿教书育人的原则,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融入医学人文知识,塑造人文精神。

三、整体构建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模式背景下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学体系

下面将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介绍以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模式为背景的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

1.指导思想与宗旨:医学院校的医学人文素质教育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相互交融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与改革中辅以医学人文精神培养,完成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改革的同时实现医学人文素质教育,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把人才培养作为主要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位,达到专业与课程相辅相成的目的。

2.教学内容的整合。在医学科学发展、医学模式更新的今天,高等医学院校学生培养的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都是围绕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未来的医学工作者这一中心来展开。而目前开设的医学人文课程有限,需要整合现有的课程资源,大力培养学生的医学人文素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开设在大学一年级的必修课,新生入校,正是他们的思想观念形成确立阶段,适时地对他们进行医学人文教育,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来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想信念和爱国主义部分章节,加入国家医改大背景、医学发展前景、中医药在国家医药卫生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医药在世界医学界的重要贡献等内容,增强学生的专业自豪感和自信心。在人生观、价值观部分章节,例举古今中外的著名医家致力于维护人类健康、献身医学事业的感人事迹,增强学生的专业使命感和奉献医学事业的人生价值观。在道德观部分章节,加入医学职业道德内容,讲清人文性是医学的固有属性,有助于学生们从根本上认识医学,认识自己未来职业的特点,树立“医乃仁医”、“医乃仁术”的道德理念。在法律观部分,讲清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助于学生树立依法行医的理念,履行自己执业的义务,捍卫自己执业的权利。

3.教学方法的改革。基于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模式,整体建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体系,其主导思想在于把知识学习为重点的教学体系变更为以知识掌握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行为外化为目标的医学人文素质教育体系,具体说来,是“以学生为中心”,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改革模式。

在课堂授课环节方面运用近年来国内教育界大力倡导的“启发式、自主式、探究式”学习方法,可以实现师生良好互动,体现教学方法的改革的新思路。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例,在理想信念、爱国主义这一部分,围绕“我的中国梦”、“我的中医(药)梦”组织学生进行五分钟的课前演讲,把学生的爱国情、报国志与所学专业结合起来,把学生个人成长成才与献身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结合起来。

在BB网络教学平台应用的背景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有着更新的内容、更广的内涵。在BB网络教学平台应用的过程中,有限的课堂教学在课下有了延伸,教师借助BB网络教学平台可以将本课程的教学内容扩展,从课程简介、课程沿革、教学参考书、拓展阅读到课程教学大纲、思考题、练习题到相关网站链接,这种在线交流有着即时性与延时性相结合、交互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特点,代表着互联网时代的教学改革理念和教学新资源的应用,还有待师生进一步开发和应用。

4.社会实践环节的总体设置。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5]这是因为实践环节能很充分的体现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教学指导思想。医学人文素质的培养遵循知识积累、情感融入、意志及信念养成、行为体现这一系列规律,经历了“内化”、“外化”两个重要阶段,而且这两个阶段相互衔接、融为一体。具体说来,基于人文素质培养模式下的思想道德的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内容主要围绕在人生观、价值观部分,参观生命意义展室并随后进行树立科学人生观、价值观,尊重病患、珍爱生命为主题的调研与讨论。例如,在参观生命意义展室的过程中,学生首先被映入眼帘的一份份遗体捐赠者的遗书所打动,再进一步了解捐赠者的事迹,留下了感动的热泪,纷纷表示要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造福同胞,献身医学事业。这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教学理念非常符合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而实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5.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成绩考核评定体系的构建应与学生学习的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相衔接。基于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模式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考核体系应体现全程评价和全面评价这一指导宗旨。全程化考核是指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不仅仅是课程结束时的结课考核,更应包括贯穿课程教学全过程的形成性成绩,不仅仅是知识的考核、记忆性、概念性的文字考核,还应包括知识的积累、技能的掌握、行为及态度的体现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知识获取能力、人际交流能力等一系列综合素质的评价。经过精心设计,思想政治理论的考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与期末结课考试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在课堂理论讲授及实践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的参与度、小测验、课下作业及教学过程中学生小组讨论及演讲成绩。期末结课考试成绩包括期末考试试卷中主观题及客观题成绩。平时成绩体现了日常表现,占主要部分。主观题主要是案例分析题,侧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客观题着重体现学生对基本概念、理论的掌握程度。期末试卷体现出题型的多样化和科学性的特点,有利于从整体上考核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的综合能力。

综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思想性、理论性、时效性与实践性与医学人文课程的紧密结合,可以通过创新课程改革、教书与育人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实现知行合一,塑造医学人文精神,养成医学人文素质,使学生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从而全面发展成为具有医学人文情怀的医学生。

参考文献:

[1]何伦,王小玲.医学人文概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2]王一方.医学人文十五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曹永福.柳叶刀的伦理[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

[4]高继成.21世纪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研究[D].吉林大学2009,9.

[5]王滨有,贾少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思考[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1(增2).

第9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提升路径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是国家一级学科理论所涵盖的一个二级学科,是一门“以理论为基础的,研究人们社会主义思想意识形成、发展规律和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的学科。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国家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发展现状,以及所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方法。撰写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攻读学位过程中的核心任务,是培养他们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手段。学位论文质量集中体现了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是衡量研究生培养水平最重要的标志。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整个研究生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研究其质量提升路径,对提高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培养和提升研究生专业基础素养及科研能力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对研究生在校学习成果的一种衡量和检验,是对学生专业研究和思考能力的综合检测,是研究生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通过读书思考、确定选题、查阅资料、组织框架,以及写作、导师指导反复修改的过程,使学生对本专业有较为深刻透彻的理解和研究,亩为日后开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但随着研究生招生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及规模的快速增长,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有下滑趋势。为保证论文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有必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学校要提倡学术批评,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等良好学术氛围。学术把关人和研究生自律的学术道德也是不可或缺的。有理由相信在合理的制度和自律的学术道德下,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将会逐步提高。同样,当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不高,与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有很大的关系。现在有些高校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较为陈旧,培养方案多年不变,即使在某些时候调整培养方案,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存在因人设课的现象,而不是从专业的角度出发而开设课程。因此,为提高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水平,必须对课程进行整体的规划,规范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设置,改变不合理的课程设置和“因人设课”的局面,真正从专业的角度来开设课程。落脚点和最终目的是培养和提升研究生专业基础素养及科研能力。

二、重视导师队伍建设

要提高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导师队伍。一名合格的导师可以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和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品质。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比如导师素质层次不齐、学缘结构不合理等。研究生和导师作为教育保障体系的两个主体,是高校科研产出和学术发展的宝贵资源,打造名师和培育高徒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高等院校应明确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直接责任,同时使导师享有招生权、分配权、资助权、论文审查权等权利,激励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管理,引入良好的竞争机制,实施导师动态管理,逐步打破部分院校只上不下的导师终身制,着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平、高质量“三高”导师队伍。导师应不断丰富自身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提升职业素质和创新能力,搭建与研究生互动交流平台,主持领导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促进科研团队建设,激励研究生自主发展,争先创优。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创造性科研活动的结果,导师是影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因素。导师是否有明确的意识,履行自己的职责,形成自己的风格,是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必要条件。导师是否具有合理的教育理念、敏锐的学术视角以及较强的创新素质都深刻影响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

三、加强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管理

学位论文写作是一个过程,必须加强对整个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水平,必须做好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工作。一般说来,开题报告包括选题的目的、依据、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包括选题的基本内容、基本结构、研究方法、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主要参考文献等等。同样,也要加强学位论文写作的评阅工作。为了增加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可以借鉴有的高校对学位论文进行一定比例的“双盲评审制度”,被抽查的学位论文首先隐去导师及学生的姓名,然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门从已拟定的专家库中选择一定比例的校外送审专家,导师以及研究生本人并不知道哪些专家在评阅论文,评阅意见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很多高校通过这种抽查送审的制度,加强对学位论文的质监督。另外,建立激励机制,做好优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建立优秀学位论文评审和奖励制度,有利于形成一种激励和督促学生、导师和学校努力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从而有效地促进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目前国家建立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和奖励制度,已起到了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很多高校和省级学位委员会也在积极开展校级和省级优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并把优秀学位论文的获奖情况作为评价和考核各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学科建设和学位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这些措施都体现了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过程管理的重视,也必将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思考[J].马灯秀,王辉,徐加放.高教论坛. 2015(07)

[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影响因素及保障措施探析[J].贾桂玲,刘晓华.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