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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意识论文

时间:2022-08-27 11:10:22

导语:在政治意识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政治意识论文

第1篇

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多,为了合法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法律应运而生。在西方最先建立起来法律体制。法律形式主义者提出“法律总体而言是一个规则体系,其中由许多法律条文构成,每一条法律只是一个一般性命题,那么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根据逻辑推理进行合法辩护”。由此可见,法律没有固定的解释,重点是人们怎么去理解,人们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就会朝着某一个目标去做出解释,这样体现了很大的不正义性,法律表面是正义的化身,但在具体实际情况中失去了它的真正意义,与正义原则背道而驰。致使法律形式主义最终陷入困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经济地位,在私法中出现了与法律形式主义背道而驰的现象。比如强调道德以及结果的妥当性,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是“不告不理”,对于一些势单力薄的群体,他们在很多时候难以保全自身利益,最终只能默默忍受,再者是民事的补偿性不当,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算是得不偿失。私法的局限性为经济法提供了条件。在新时代的发展下,经济法更加满足了社会对法律提出的道德、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2经济法实质正义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一种“补偿”

由于在社会发展中,有的人飞黄腾达,有的人身无分文,造成社会极大的贫富差距,这样会对社会的秩序形成很大的威胁,那么美国的罗尔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两个原则,即是“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其一,平等自由,区别于绝对自由,社会广大群体享有最基本的自由,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其二,机收稿日期:2015-01-22作者简介:顾宁博(1982-),女,河南禹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会平等,社会的工作机会面向广大群体,但是并不排除优胜劣汰,只是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的择优录取。差别原则是其中的精髓,由于自然条件的不一样,每个人的发展情况不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产生社会等级和贫富悬殊。但是为了确保社会的长久发展,差别原则是最好的选择,给予处于底层更多的补偿,让他们得到满足的基础,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对于每一个阶层都是有利的。那么经济法的实质公平,强调一种有差别的公平。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与帮助,让他们享有更多的机会与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其中更多是救济成分,即是有很多的倾向,但是不能彻底根除这种现象,只能在一定程度得以缓解,这就是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理念。再者是矫正其中不平衡的经济关系。比如资本家更多是剥削者,那么工人是受剥削对象,再者商家的垄断性质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根据以上不平等关系,经济法做出调整。在保护工人的利益方面的法律有《工伤保险法》等,并且对工人的最低工资额以及最高工作时间等等做出规定,更多地开始关注工人的利益。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了许多桥梁,比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商家的服务更加人性化,日趋完善。经济法实质公平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在整个市场中有太多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生产、交换、销售。其中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运转,那么它们也相应地形成了整个社会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整体环节中又分布着不同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像是生物链上的环节,都不可缺少,只有把这其中的每个环节衔接好,才可能使得社会顺畅运转,否则一环有问题,整个社会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在这其中,公平就是联系他们的环扣,那么这也反映了秩序是躯体,而公平是灵魂。

3经济法遇到的困难

(1)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如果放任市场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生产过剩,资源浪费,直至引发经济危机。国家干预过多也会违背市场规律,致使计划指令过多,市场呆滞,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不论是选择哪一种都会对人民和国家造成危害,在这其中存在调节的必要。

(2)效益与公平的矛盾。无规矩不成方圆,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从而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公平正义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双方面保障。但是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从而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进而为经济的腾飞奠定基础,即是效益。这反映了目的与操作方式的不同,所以在具体实施中要把握好方向,在进行的过程中要把握一个度。

(3)管理的主导者是国家,服务是面向人们。那么在经济法的具体实施中起主导作用具有决定性作用,重点体现在实施的主体。

(4)经济与行政也存在矛盾。经济法规范着经济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行政起着冲突。

4如何保证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及实现机制

(1)首先是要秉持正义理念,然后根据利益与责任的差异进行进一步分配,在这执行过程中,坚守两点,也是最基本的,其一是主体作用,由于主体承担的责任,以及所有的利益不同,那么除了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有一些别的权利与义务,其二是根据主体不同进行差别对待,使弱势者得到更多的帮助,让他们感受这个社会的温暖,充满感激,对于社会也是一种成就。

(2)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究其本质而言,经济法的最终服务对象是经济,经济是国家的基础,要想处于世界前列,必须发展经济,没有经济基础,发展将无从谈起。

(3)在社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无法可依、执法不严。既然制定了经济法,就应该切实贯彻下去,否则就是名存实亡。贯彻的过程,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这里存在执法的问题,只有执法严格,才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对法律不仅产生一种敬畏的心理,还有信赖。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肃清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关系,使得经济顺畅运转。

(4)经济法不仅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还有实施相关的政策。这关系到市场与国家的关系,任由市场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利益最大化,拉大社会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长足发展,这也是资本国家的经济危机根源所在。只是由国家宏观调控,很可能影响经济发展规模与速度,对经济造成阻滞影响。需要两者进行合理结合,从而互相弥补缺陷,促使经济的飞速发展。

(5)既然设置了一系列法律,自然离不开监督,那么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相应地设置一些监督部门,监督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的运行真实情况,根据其中的问题适时做出应对,使经济法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5结语

第2篇

一、构成要件与案件性质

窃用他人账号、密码进行证券交易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纠纷(以下简称窃用交易或者窃用交易纠纷)通常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受害人与加害人。受害人为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证券交易的个人或者法人投资者(一般称为客户、股民)。如果不是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投资的公民或法人,不能成为此类纠纷的受害人,也不能成为此类案件的原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加害人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非证券公司的其他人员。在实践中,有的受害人能够明确指认具体的加害人,有的只能提出表面证据合理怀疑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为加害人,或者基于证券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对其提出赔偿请求。

2.加害行为。通常是加害人盗用受害人的账号、密码等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或其他证券。这种加害行为可以是在证券公司的交易厅通过刷卡方式进行的,也可以是通过电话委托交易进行的,还可以是通过操作证券公司的计算机进行的,或者通过网上交易进行的。加害行为原则上为积极的作为行为,但是在受害人对证券公司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理由提出的相关诉讼中,加害人(被告)的行为则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字串3

3.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在这样的案件中,损害后果是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指对高价买入的证券不得不低价卖出的差价损失和应当高价卖出但是被低价卖出之间的差价损失。此外,受害人为取得证据花费的合理费用以及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算作损失。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应当有法律上认可的实际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的损失不是由于加害人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在这样的纠纷中,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是有过错的,而且通常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加害行为。至于加害人出于何种动机进行窃用交易,不属于构成要件方面的问题。但是,受害人如果是针对证券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则只要提出表面证据证明其有过错即可。如提出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存在重大不安全的隐患、证券公司没有采取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要求的保密措施等,即可推定证券公司存在过错。

窃用交易致人损失的案件属于广义的民事侵权案件,这种案件在实质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但是,证券交易又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都是商人,加害人无论是其他人还是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都是在“商事领域”进行窃用交易,对另一个“商人”(即作为受害人的投资者)进行的侵害。从这个意义来说,窃用交易致人损害的案件又属于商事法领域的纠纷。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严格区分民法与商事法,但是人民法院将审判职能分为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人民法院进行改革,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二庭。尽管名称发生了变化,但是其审理商事案件的职能并没有改变),窃用交易的案件由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比较合适。

二、证券公司直接进行的窃用交易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的窃用交易

在窃用交易纠纷的案件中,证券公司被作为被告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直接加害人被,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其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作为雇主被,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其雇员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作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被,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他人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们首先讨论前两种情况。

证券公司直接从事窃用交易行为。通常是证券公司的经理人员、操盘手或者其他从事操作或有权进行操作的人员盗用客户的姓名、账号和密码等进行交易,“为”客户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该行为有两个主要特征:(1)窃用交易是证券公司自己的行为或者经证券公司授权的行为;(2)没有得到客户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从某种意义上说,类似于民法中规定的无权行为。证券公司直接从事窃用交易行为,依据侵权行为法自己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原则,无疑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商在托管投资者证券过程中,未经投资者授权擅自处分其证券,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证券公司对其雇员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证券公司没有指示其雇员进行窃用交易,但是雇员利用其从工作中得知的客户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行窃用交易,“为”客户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证券公司的雇员进行窃用交易的情况通常比较复杂,但是一般都具有以下特征:(1)雇员利用从工作中得到的客户信息进行窃用交易;(2)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证券公司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3)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客户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雇员的这种窃用交易行为,对于证券公司而言,类似于表见-尽管他事实上没有代表证券公司进行窃用交易的权,但是这种行为足以使客户相信其具有权,是证券公司进行的窃用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对雇员进行的此等窃用交易承担民事责任。其法理依据或者是表见的理论,或者是替代责任(雇主责任)的理论。证券公司在承担这一责任之后获得对有重大过失的雇员的追偿权。字串4

三、证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尽管证券公司没有进行窃用交易,其雇员也没有进行这样的行为,它也可能因为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第三人窃用交易导致客户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谓之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安全关照义务(参见刘士国:《安全关照义务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父母亲必须保护孩子自伤之损害就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情况。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甚至那些拘留了犯罪嫌疑人的警察也必须确保后者在这种紧张的情形下不受伤害。雇主对雇员的安全责任更是为各国法律制度所强调。”(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出现在一些交易关系或者准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这样的交易关系或者准交易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比如,银行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一定的保安人员;超级市场、餐厅的地面应当防滑;旅店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危险游乐活动(如蹦极跳)应当有相应的急救措施;游泳场馆应当配备救生员等。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的是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明确要求的,有的则是依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所必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合同中对此等安全保障义务加以约定;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否认其存在;而在格式合同条款中免除此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条款无效(参见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条)。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被作为法定义务对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证券公司对其客户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在交易场所对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如配备保安人员,防止抢劫的发生);提示客户对自己的账号、密码保密不被他人窃用的义务;交易系统符合安全标准(证监会要求的标准或者证券行业认可的标准);采用适当的办法对刷卡台进行隔离,以免客户在输入交易密码时被他人窥视或知悉;保存合理期间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以便在客户的账号、密码被窃用时追查,等等。如果证券公司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窃取客户的账号、密码进行窃用交易造成客户损失的,证券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发生的窃用交易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连带责任说、按份责任说、分别责任说等主张。我们认为证券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比较合理。最近发表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也采用这一主张(参见张新宝等:《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则用专门一节规定了“证券侵权”。参见其3月20日提供给人大法工委的讨论稿第二章第十五节):

第13条?煱踩?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字串1

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资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但义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37条?熐杂眯彰?、账号、密码进行交易??窃用他人姓名、账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即使不能证明此等交易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失,加害人从此等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也应依据本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给受害人。

对交易安全负有义务的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公司承担这种补充责任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推定的过错。证券公司的过错是推定的,但是它可以反证自己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只有在无法找到真正的加害人或者真正的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证券公司才承担补充责任;(3)证券公司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直接加害人的代位追偿权。

四、直接加害人的责任、直接加害人与证券公司的连带责任

(一)直接加害人的责任

窃用交易也通常发生于证券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窃取客户账号、密码“为”客户非法买入或者卖出证券的情形。加害人可能也是同一证券公司的客户,也可能是受害人的同事、亲属等。直接加害人进行窃用交易可能出于各种动机,如报复受害人、嫉妒受害人,甚至出于好奇。无论动机如何,直接加害人的主观方面都应当具有过错,而且通常是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类型的过错。受害人遭受损失以及窃用交易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

受害人对直接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进行举证时往往需要得到证券公司的配合,需要证券公司提供相关的交易记录。证券公司不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导致受害人举证失败的,受害人可以以证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对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证券公司与直接加害人的连带责任

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许可直接加害人窃用受害人的账号、密码等买卖证券造成受害人损失,证券公司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形,证券公司与直接加害人之间存在意思上的联络,构成典型的共同侵权(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商擅自允许第三人利用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证券公司许可直接加害人窃用交易还是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许可直接加害人进行窃用交易,无论是以明示的方式许可还是以默示的方式许可,都不改变共同侵权的性质。

五、赔偿范围

窃用交易赔偿范围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困难的问题。我们在此提出如下规则供参考:(1)赔偿全部实际损失;(2)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3)原则上不赔偿精神损失;(4)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可以主张赔偿。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是指调查费用、鉴定费用、旅差费用、交通通讯费用以及律师服务费用等。之所以对赔偿范围作出比较严格的限定而且原则上不支持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是考虑到窃用交易毕竟是发生在商事领域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对此等损失的预见性和承受能力应当高于一般公民。

如果窃用交易是非法买入,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是:实际损失=(窃用交易的买入价格-合理卖出时间的价格)×交易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的数量。合理卖出时间的价格是指提讼后法院认可的卖出时间的价格、加害人认可的卖出时间的价格或者交易上认可的合理卖出时间的价格。

第3篇

美国管理学家、人群关系学说的代表人物埃尔顿•梅奥通过著名的“霍桑试验”提出,在正式组织中存在非正式组织。我国学者周三多等在《管理学》中这样描述非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是伴随着正式组织的运转而形成的。在正式组织展开活动的过程中,组织成员在活动中相互熟悉和了解,逐渐形成一些无形、与正式组织有联系、但又独立于正式组织的小群体。这些小群体形成后,其成员由于工作性质相近、社会地位相当,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认识基本一致、观点基本相同,或者在性格、业余爱好以及感情相投的基础上,产生了一些被大家所接受并遵守的行为规则,从而使原来松散、随机性的群体渐渐成为趋向固定的非正式组织[1]。非正式组织是人们无意识中自发形成的,它的产生主要以感情和关系的融洽为标准,它要求成员遵守共同、不成文的规则。对于那些自觉遵守和维护规范的成员,非正式组织会予以赞许、鼓励和欢迎,而那些犯规的成员,非正式组织则会通过嘲笑、讽刺、孤立等手段予以惩罚。因此,维系非正式组织的,主要是接受与欢迎或孤立与排斥等感情上的因素。

2医院非正式组织的存在特征

西方公认的现代管理和组织理论之父巴纳德在1938年出版的《经理人的职能》一书中阐述道:“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存在着与正式组织有关的非正式组织”[2]。医院员工都是社会人,大多数都受到过较好的高等教育,除了都需要有一定经济上的满足外,还需要有情感上的满足和自我实现的需求。

2.1医院非正式组织特点

2.1.1没有明确的组织结构、目标和任务。非正式组织是组织成员在人际交往需求中自发形成的人际关系群,以工作、情感、性格、爱好相投为基础,不受正式组织的行政部门和管理层次的限制,组织内部没有明确的组织结构,组织成员也没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2.1.2有核心人物和共同认定的价值观。内部成员人人平等,没有阶层,但往往会有一两个核心人物,形成虚拟的“领导”。组织活动随机、灵活,没有既定的规则,但会按照组织成员共同认定的价值观行事。2.1.3存在的时间和空间都具有动态性。主要表现在组织的数量和规模,某些组织本身就具有临时性质,随着某事件的发生而形成,也会随着事件的结束而解散。组织内部人员有多有少,数量也因内外环境变化处于动态发展。2.1.4组织成员在医院活动范围有相交和重叠。往往在某个部门不止存在一个非正式组织,可能有两个以上的非正式组织。同时个人可能不止属于一个非正式组织,也可能属于多个非正式组织。2.1.5部分非正式组织的活动常常超出了医院范围。现代医院在社会大环境中不是孤立地发展,医疗技术日新月异,只有对外开放,积极交流,掌握最前沿信息和先进的技术,医院才能有竞争力。同时,医院员工大多受过较好的高等教育,具有较强的社交意识和能力,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社交范围不仅仅囿于医院内部,还会广泛涉及到其他医疗机构、上级部门等。

2.2医院非正式组织存在形式

2.2.1以情感为特征的。人都有友情的需求,都会渴望结交朋友,获得友谊和关怀,彼此交流,在别人的肯定和认同中增强自信,满足内心的需求。如朋友、同学、老乡、师徒等。2.2.2以兴趣相投为特征的。各类兴趣爱好者在业余时间聚在一起,切磋技艺,从紧张的工作中放松自己,娱乐身心。如牌友、驴友等。2.2.3以血缘亲情为特征的。夫妻、亲属等关系在医院人员关系中也非常普遍。2.2.4以利益为特征的。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在防止利益受到侵犯。但作为社会人,个人力量是有限的,一方面个人通过团体的力量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个人利益受损时,具有相同经历的人往往会团结在一起维护利益。2.2.5以工作协作为特征的。现代医院学科分工越来越细,在医、教、研、防、管五大块中,无论哪个领域的工作开展都需要各种专业人员的积极协作和配合。人们在选择协作人员时一般都选择自己认可和信任的人。如课题小组、医疗攻关小组等。2.2.6以谋求发展为特征的。医务人员作为知识型人才,会注重自身价值的实现,而孤立无援就难以有发展和提高,因此,有着共同理想的人会形成一个小团体,或团结在医院某些核心人物的周围,借助他人的力量以成就目标。

3非正式组织的影响

3.1积极作用

3.1.1正式组织的剂,促进组织成员内聚力。在非正式组织里,共同的情感是维系群体的纽带,成员彼此的情感较密切,互相信任,容易形成团结的典范,也可作为管理人员改善人际关系的途径。3.1.2传播知识,更好地做到知识共享。医院知识型员工中的战略性人力资源拥有医院的核心知识或关键知识,有着高层次的心理需要、价值追求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非正式组织的存在使核心人才个体间有了建立联系的机会,并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建立彼此之间的关系,有共同的语言和相同的目标,这是促进知识分享的先决条件[3]。3.1.3有效沟通,促进医院和谐发展。成员之间交往频繁,使得信息迅速传播,这有助于员工之间信息与思想的交流,帮助员工获得有益的建议,作出正确的决定。非正式组织成员基于彼此信任,有效地弥补了正式组织沟通的局限性。3.1.4有利于人才成长。医院人力资源成长过程较长,合格的医生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例如,在医院内部创新团队这样的非正式组织中,年轻人能够得到专家们的倾心指点,迅速成长。

3.2消极作用

3.2.1利益冲突时阻碍改革。当非正式组织和正式组织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特别是影响到非正式组织的利益时,非正式组织利用团体的力量与正式组织抗衡,将阻碍医院改革的进程。3.2.2存在矛盾时影响工作效率。非正式组织之间的矛盾往往会影响工作效率,表现为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人员之间不配合或相互贬毁对方,甚至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工作的开展。3.2.3影响组织公平。非正式组织以小团体为单位,破坏制度,制造利益不对称,特别是以医院高层管理者为核心的不同类型非正式组织,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可能会更多地倾向于自己圈内的人员。3.2.4容易传播不良信息。非正式组织信息传递快,它在传播正当信息的同时,也大量传播各种流言蜚语、小道消息等,由于交流的私密性,更容易被接受人相信。这些不良信息的传播,会严重破坏正式组织的和谐。

4对医院非正式组织的对策

针对医院非正式组织的特点和作用,医院管理者应重视非正式组织的存在,正确分析其对实现医院目标的影响,强化积极作用,弱化或消除消极作用。结合现代医院管理实践,现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4.1正视非正式组织的存在

非正式组织是把“双刃剑”,其对正式组织的作用随着医院环境、个人内心变化而发生变化。管理人员要充分利用其积极作用,扩大影响力和辐射范围,树立一种以积极向上为导向的医院内环境,促进医院目标的实现。关注非正式组织的发展方向,正确分析非正式组织的行为,对积极、正面、有益的组织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如提供经费、场地等,以充分满足人们对情感、人际交往的需求。同时,对消极、反面、有害的活动要进行监督,并加以引导和限制,消除或减少其危害性。

4.2培育协作性的团队文化

树立崇尚团队协作的医院文化,引导员工将个人发展与医院目标相结合,加强协作,为更多的医疗攻关小组、科研团队等组织的产生创造条件。医院设立交流场所、旅游等,使在正式组织中没有机会接触的人员通过集体活动能够相互熟悉,为今后工作中的横向合作提供人际保证。对工作协作、谋求发展为目的的非正式组织,在管理上可给予政策倾斜和资源上的支持,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关心,以他们为榜样,培育和扶持更多的核心专业人才。

4.3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

现代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以“人”为中心,强调医院组织和员工的合作,通过建立“命运共同体”实现双方的共同成长。作为管理者,应充分做到对员工信任,与员工沟通和合作。通过完善制度、院务公开、民主管理、畅通正式交流渠道等管理措施,从制度上保证所有员工对医院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从而有效防止消极、不利于医院目标的非正式组织形成。

4.4对非正式组织进行引导和调节

第4篇

摘要强化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管理。首先,对实耗人工、实耗材料进行计量,为成本控制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其次,将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结算资料与施工预算进行核对,计算分部分项工程的成本差异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关键词施工项目;成本控制

1,施工准备阶段的成本控制

项目经理部首先以中标“标书”为依据确定项目的目标成本。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项目的特点和实施方法等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并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制定出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其次根据目标成本,以分部分项目工程实物工程量为基础,编制具体的分步实施的项目成本计划,为今后的成本控制作好准备。最后编制现场经费预算,进行分解后以责任成本的形式落实下去,为今后的成本控制和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2,施工实施期间的成本控制

强化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管理。首先,对实耗人工、实耗材料进行计量,为成本控制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其次,将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结算资料与施工预算进行核对,计算分部分项工程的成本差异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做好月度成本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正确计算月度成本,分析月度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对于盈亏比例异常的分项进行重点分析并查明原因,尽快加以纠正。在月度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进行责任成本的核算。即重新按责任部门或责任者归集成本费用,并与责任成本进行分析对比。

经常检查对外经济合同的履约情况。对项目部垫付分包单位的各项费用(试验费、水电费等)要注意办理结算。定期组织检查成本控制情况。发现成本差异偏高或偏低的情况,会同责任部门或责任者分析原因,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并督促他们采取相应的对策来纠正差异。

3,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本控制

重视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使工程项目顺利交付使用。有些工程一到竣工收尾阶段,就把主要施工力量抽调到其他在建工程,造成收尾工作拖拉,使施工阶段取得的经济效益逐步流失。有些按实结算的经济业务,往往在工程结算时容易遗漏。

因此,在办理工程结算以前,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核对。

指定保修工作的责任者,并责成保修责任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保修计划(包括费用计划),作为控制保修费用支出的依据。

3,1成本控制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成本控制方法有如下几种

3,1,1

以施工图预算控制支出

在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中,按施工图预算控制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具体包括如下:

(1)人工费的控制。项目经理部与施工队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将人工费单价定在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以下(普工可略低一些),其余部分考虑用于定额外人工费和关键工序的奖励费。

(2)材料费的控制。按“量价分离”的方法计算工程造价,以投标价格来控制材料的采购成本,材料消耗数量通过“限额领料单”控制。

(3)钢管脚手、钢模板等周转设备使用费的控制。施工图预算中的周转设备使用费一摊销数量×市场价格,而实际发生的周转设备使用费一使用数×企业内部的租赁单价或摊销率。由于两者的计量基础和计价方法各不相同,只能以周转设备预算收费的总量来控制实际发生的周转设备使用费的总量。

(4)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控制。采用市场台班单价测算出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机械使用费,并以此进行成本控制。

3,1,2建立资源消耗台帐,实行资源消耗的中间控制

材料成本是整个项目成本的重要环节,不仅比重大,而且有潜力可挖。材料部门根据本月消耗数,联系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分析材料消耗水平和节超原因,会同项目经理制订相应的措施,分别落实给有关人员和生产班组;根据尚可使用数,联系项目施工的形象进度,从总量上控制今后的材料消耗,而且要保证有所节约。

3,1,3应用成本与进度同步跟踪的方法控制分部分项工程成本

利用横道图来掌握进度与费用的变化过程,在横道图计划中,表示作业进度的横线有两条,一条为计划线,一条为实际线,可用颜色来区别,也可用单线和双线(或细线和粗线)来区别,计划线上的数据,表示与计划进度相对应的计划成本;实际线下的数据,表示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实际成本。

通过进度与成本同步跟踪的横道图实现以计划进度控制实际进度;以计划成本控制实际成本;根据每道工序进度的提前或拖期,对每个分项工程的成本实行动态控制,以保证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

3,1,4建立项目成本审核签证制度,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3,1,5坚持现场管理标准化,堵塞浪费漏洞

3,2项目成本控制不仅需要进行内部挖潜,也要积极向外拓展,从增收的角度考虑降低成本的途径。

3,2,1认真会审图纸,积极提出修改意见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图纸是由设计单位按照业主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地理条件设计的,较少从施工单位的角度考虑。因此,施工单位应该在满足业主要求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联系项目施工的主客观条件,对设计图纸进行认真的会审,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在取得业主和设计单位的同意后,修改设计图纸,同时办理签证。

3,2,2加强合同预算管理,及时办理“签证”

一般来说,按照设计图纸和预算定额编制的综合单价,必须受预算定额的制约。由于各个方面的种种原因,工程变更是项目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从而也必须会影响成本费用的支出。工程变更后必须对施工组织带来种种影响,应及时办理签证,并通过工程款结算从甲方取得补偿。

3,2,3组织均衡施工,加快施工进度

凡是按时间计算的成本费用,在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周期的情况下,都会有明显的节约。因此,加快放工进度也是降低项目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

为了加快施工进度,也会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如在组织两班制施工的时候,需要增加模板的使用费、夜间施工的照明费和工效损失等费用。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业主要求和赶工情况,将赶工费列入施工图预算。如果事先并未明确,而由业主在施工中临时提出的赶工要求,则应请业主签证,费用按实结算。

第5篇

关键词:畜牧兽医;执法办案;问题

【中图分类号】S-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8)03-0276-01

1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畜牧产品供求量大幅上升,进而促进整个畜牧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畜牧业产品质量的监管极其重要,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仅会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消息,更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权力的实施对整个行业的监管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执法机构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仅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内容有相应的规定,更是对行政执法的主体做出相应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畜牧兽医工作者都具有开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如位于乡镇级别的畜牧兽医工作者未能达到拥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但在实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执法机构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出现一些滥用职权的消极现象,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不具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权资格的兽医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拥有了实权,却缺乏对该类职权滥用的有效监管;二是实际拥有资格的畜牧兽医工作者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得到的权力不完整,无法充分发挥自身效用对整个行业实施相应的监管。这一现象的存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不利影响。

1.2执法程序不合理。

执法程序的存在是发挥行政执法权力效用的重要手段,畜牧兽医工作者在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主要依靠可靠的执法程序开展实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一方面有助于畜牧兽医工作者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畜牧兽医工作者依靠执法程序的强制性发挥权力的效用,从而适时地对违法乱象进行调整,以促进畜牧兽医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在实际生活中,执法程序的不合理性极为突出,对畜牧兽医的整个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有许多阻碍,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执法程序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缺乏较为完善的与执法程序相关的规章制度,大多畜牧兽医工作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条例的指引,执法行为较为随意,对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有较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也造成在制定相应执法程序时,侧重于设立统一标准。这一特点的存在使得现实生活和执法程序两者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有极大的不利影响。

1.3行政强制力效率较低。

在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畜牧兽医监管效用之所以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能够给畜牧兽医工作者的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一定的支持,当畜牧兽医工作者发现违法行为时,能够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对违法主体的不当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及纠正,从而维护整个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在实际生活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行政强制力效率较低是一大现象。这一现象主要在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强制力的实施,往往通过间接的方法对违法主体进行相应处罚,即畜牧兽医工作者依靠法院对违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处罚,且在该过程中,畜牧兽医工作者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导致行政强制力的效率较低。

2解决策略

通过分析,总结出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及相关资料的查询,提出以下两点对策,以期促进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2.1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权力和责任明确到个人。

畜牧兽医工作者开展相应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规章制度的不完善给执法程序、执法权力等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为更好地促进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到个人。条文性规范的存在,不仅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还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指引方向,对其工作的开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建立规章制度的一大好处。另一方面,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能够对行政执法的主体做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并开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从而能够有效地减少权力滥用的现象,责任明确到个人,对维护良好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环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2畜牧兽医工作者应大力提升自身素养。

畜牧兽医工作者首先应明确自身开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从内心认可这项工作。另外,还应积极学习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权力效力的作用。畜牧兽医工作者自身素养的提升,不仅包括专业知识技能的提升,而且还包括思想品德素养的提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对监督管理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不法商家贿赂畜牧兽医工作者使其包庇自身不法行为的现象。作为一名畜牧兽医工作者,应具备高尚的思想品德,能够在诱惑面前说不,积极抵制不法行为。因此,要想成为一名高素养的畜牧兽医工作者,应密切关注时事动态,顺应时代潮流,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做出相应贡献,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兰,张书贤,王显华,胡刚,何光成,易良贵. 对畜牧行政综合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探讨.中国畜牧杂志.2005(41).3.57-58. 

[2] 安宁,王德强,加尼木汗,海已拉提. 对畜牧行政执法中“自由载量权”使用的探讨.新疆畜牧业.2005.4.27-28. 

第6篇

异化,意为转让、让渡、疏远、离间,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全面深刻地揭示了“异化”所具有的内在含义,他指出,“异化”是主体因自身的内部矛盾运动而否定自身,派生出与自身相对立并压迫、制约着自身的他物的过程。[1]结合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应民事审判的发展要求得以确立,并在一定阶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事活动的复杂多变性、民事审判改革的滞后性和徘徊性、民事主体利益的多元性和冲突性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取向被疏远甚至扭曲,不应有的“功能”却被“非善意”主体挖掘利用。其功能异化问题已凸现,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1 当事人方面。

1.1.1 错用管辖异议权。现实中当事人面对管辖问题,出现了“人人”皆可异议,“人人”皆想异议就异议,“人人”在诉讼的很多阶段皆想异议就异议。

1.1.2 滥用管辖异议权。现实当中管辖异议机制已经被“非善意地利用”,以被告为例,接到状副本和答辩通知书时,就毫不犹豫地决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异议,如果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那就正合“他意”,甚至接着对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1.2 法院方面。原告故意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讼是法院受理无管辖权案件的起因,但对此负主要责任的无疑应当是受诉的法院。[2]实践中,法院为了保证受理案件的数量会争揽案件,这就会导致法院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而且在一些利益的驱使下,法院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般是裁定驳回。

2 我国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功能异化的原因

一项机制的功能异化决不是偶然的,本文以下将从理论层面、规则层面、实务层面进行分析,以求对此问题有全面客观的认识,并通过把握主要矛盾为下文的矫正提供依据:

2.1 理论层面:

2.1.1 概念认识有争议。从民诉理论界既存的一些观点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通说认为,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3]但也有学者认为,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1.2 目的侧重点不同。从民事诉讼大的理论环境看,我国民事诉讼学者对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纠纷解决说[4]、程序保障说[5]、利益保障说[7]、解决纠纷与保护民事权益说[6]、多元说[7],这些观点的争论,直接导致民事管辖异议机制目的的取向和侧重点不同。而目的取向和侧重点的不同,直接决定着实践当中不同主体的行为选择。

2.2 规则层面: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功能的异化在民事诉讼规则层面存在着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2.2.1 调整的规则较少。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

2.2.2 既有规则的不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又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现行民事诉讼规则调整管辖异议的主要条款,从它的规定看,存在着对管辖异议程序规定不当的问题:对“当事人”的界定模糊,且将异议期间界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这不仅武断地排除了原告的异议权,也导致诉讼过程中追加的第三人因过了异议期间而丧失异议权。

2.3 实务层面:

本文第一部分对管辖异议机制功能异化问题的一些表现作了阐述,这些表现属于实务层面的表象问题,要探究深层原因,仍需要从法院和当事人讨论:

2.3.1 从当事人方面看,他们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在媒体对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大量曝光的背景下,他们或许是抱着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或许是为了避免自己遭受不公平的待遇,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或者“非善意”利用管辖异议机制拖延诉讼,这些都是不正常的现象。

2.3.2 从法院方面看,其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自不必说,它本身也积极追求着更大的利益。所以,一些法院之所以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保护本地的原告;再者是基于经济上的考虑,可以多收取诉讼费用。法院在片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导致当事人付出许多“额外”的代价。

3 对我国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功能异化的矫正

通过第二部分对管辖异议机制功能的异化的原因从三个层次的分析,我们知道,此机制的设立有其积极的功能和价值,只是由于前述原因的存在,导致其具体运行出现了问题,并且出现了功能异化现象。本文仍从下面三个层次对矫正措施进行讨论:

3.1 理论层面。

3.1.1 正确界定概念。从管辖异议的主体看:①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是诉讼理论和实务界的一致认识。但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那些被追加的共同被告和反诉的被告是否有异议权。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共同被告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不一致,应分别计算各被告人的答辩期,所以他有权在自己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但由于反诉有其本身的独立性,反诉被告可以对反诉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又因为反诉和本诉密切的联系,两者的管辖往往发生牵连,即涉及牵连管辖,所以,二者可以合并审理。②原告是否有管辖异议权争论很大。传统理论认为原告不具有管辖权,但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原告管辖异议权,但应该对适用情形加以明确规定。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有管辖异议权争论很激烈,剥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管辖异议权但又可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合理的。因此,要么规定不能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要么将法院有管辖权作为判决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8]

从管辖异议的客体看,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而不能向其它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其次可以肯定地是当事人可以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因为级别管辖涉及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应该可以对其提出管辖权异议。

3.1.2 平衡目的及价值取向。法院和当事人拥有什么样的价值对管辖异议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具有重要作用,当然我们并不是要达到双方价值的完全和谐统一状态,这也是不现实的。所以,要找到双方价值冲突的“黄金分割点”,使它们最大限度地“和谐”,最小限度地冲突是关键。而且我们要明确地是,在这个寻找“黄金分割点”的过程中,法院和当事人都是要做出一些牺牲和让步的,双方要以“大局”为重,即审判权和诉权的平衡。

3.2 规则层面。规则层面的矫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有更多有效的规则对管辖异议机制进行调整规范,二是具体的规则应该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我们重点讨论第二方面:

3.2.1 提起异议的期限应该灵活,具有可操作性。现行民诉法将提起异议的期限“一刀切”地限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这欠缺灵活性,应该借鉴域外立法的相关经验,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要求被告必须在言辞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异议,这就使得管辖异议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笔者认为,可将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为妥。

3.2.2 法院对管辖异议的审查方式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因为管辖异议主要涉及程序问题,但又绝对不能和实体问题皆然分开,所以,以形式审查为主防止法官过早“进入”案件而产生先入为主,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

3.2.3 应当突破现有规则,规定具有普遍性的法院审查裁定管辖异议的期限,即不光是审理经济纠纷的案件,审理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也应当有裁定管辖异议的期限,笔者认为,应当规定受诉法院针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认真审查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裁定。

3.3 实务层面: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等都成为管辖异议机制在实务操作层面的障碍,而一项机制是否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关键看它的实践效果,所以,矫正了管辖异议机制的理论基础,规范了该机制的规则,就更应该扫除实务层面的障碍,使这项机制正确的理论和合理的规则得以有效地指导实践,产生好的实践效果,否则,对理论和规则层面的矫正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所以,实务层面的矫正必须和理论层面、规则层面及相关配套设施结合起来才可以有效进行,且忌不切实际的大谈、空谈。

民事管辖异议机制是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一项重要机制,它作为民事诉讼活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其功能能否正常发挥,关乎审判权与诉权的平衡、制衡关系,关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问题,关乎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可接受性问题。因为民事主体关注的不光是那些体系复杂、成本昂贵的制度机制,他们更多的是从那些小的,与自身利益贴近的环节,比如管辖异议机制,来评价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与可接受性,所以,要充分重视民事管辖异议机制的功能异化问题,并进行有效的、合理的矫正,使民事管辖异议机制的功能正常化。

参考文献

[1] 摘自“研究网”

[2]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3]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 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政法论坛》,1997(5)

[5] 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6] 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7] 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

[8] 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目的简论》,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7篇

跨国银行是指在国外拥有附属机构、分行或代表处的银行,是银行业国际化高度发达的产物。早在13至16世纪,麦德斯(Medici)家族控制的商业银行就在整个欧洲广布机构,从事跨国银行业务,19世纪,英国、比利时、德国和日本的跨国银行,借助于殖民主义势力得到迅速发展。二战及二战以前,由于受到战争和经济萧条等因素的影响,跨国银行业受到严重的打击,基本上没有什么发展。二战后,随着欧洲、日本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逐步恢复和发展,特别是1958年欧洲主要国家货币开始可兑换和欧洲美元市场的诞生,跨银行业又再度活跃,并得到了长足发展,业务数量、内容和地域都有了空前扩展。

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银行业的国际化也得到了很大发展,这不仅包括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也包括我国银行业的海外扩张。截止2004年底,共有38个国家和地区的157家银行在华22个城市开设了220家代表处,19个国家和地区的67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11家营业性机构,外资银行在华总资产累计达到693亿美元。就中国银行业的海外扩张而言,截止2004年底,我国4大商业银行共在境外设立了44家分行和14家代表处,其国外资产和负债也逐年增加。

全球跨国银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981年,联合跨公司中心(UNCTC)首次把跨国银行的研究从跨国公司中独立出来。学术界对跨国银行的研究也开始逐步深入,出现了关于跨商业银行的一些重要理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向: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动因及竞争优势研究(Grubel 1977,Gray&Gray 1981,Ball&Ttschoegl 1982,Kindleberger 1983,Walter 1988,Heinkel&Levi 1992,Canals 1997); 跨国银行组织形式研究(Gold berg&Sanders 1981b,Mutinelli&Piscitell 2001);跨国银行经营活动及竞争策略研究(Brainard 1990,Euh&Baker 1990,Guillen&Tschogel 1990);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对银行业绩及目标市场的影响研究(Weller&Schern 1999,Berger et al.2000,Berger&De young 2001);跨国银行国别实证研究(Goldberg&Saunderg 1990,Grosse&Goldberg 1994,Yamori 1988)等。

中国理论界对跨银行的研究仍不够深入,既有的成果多数局限在外资银行竞争策略及其发展对中国金融业的冲击方面,对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动因、组织扩展模式,特别是从跨国公司理论角度出发所做的理论及实证研究则几乎为空白。因此,对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的研究,进而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对中国而言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二、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理论与实证文献回顾

1.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脉络

400多年前,公司开始跨国界经营活动,并逐渐形成了跨公司通过这一经营形态。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随着世界形势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演进,对跨公司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从20世纪60年代海默(Hymer)开创性的垄断优势论开始,各国学者纷纷对跨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分析, 建立各自的理论体系。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阿利伯(Aliber)的货币汇率理论、维农(Vernon)的产品周期理论、小岛清(Kojima)的比较优势理论、尼克博克(Knickerbocker)的寡头垄断竞争反应理论、巴克莱和卡森(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理论,以及邓宁(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等。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不断完善,吸收了国际经济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区位理论和公司理论等各种理论的精髓,能够较好地对国际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和国际合同安排等行为进行解释,形成了迄今为止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公司生产经营的一种综合性理论,该理论主要强调三种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因此又被称为OLI模型。

2.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实证研究的文献回顾

哪些因素影响东道国银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国外实证研究比较活跃。在文献中国外学者们按银行业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包含的具体要素进行了实证检验,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比较鲜见。

(1)所有权优势

1)银行规模

有大量研究表明银行规模与其海外直接投资之间呈正相关关系。Campbell(1980)等学者通过经验研究发现并证实:规模越大的银行,通常拥有更多的资金和管理资源,从而有更多的途径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Tschoegl(1983)通过研究1976年全球100家最大银行海外经营状况,发现规模大的银行更倾向于海外扩张,发现日本银行在韩国的分支机构数目与银行的规模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Williams(1996,1998)通过研究外资银行在澳大利亚的情况,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我国学者王(2005)通过研究跨国银行在华经营情况,发现银行总资产和跨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影响显著,说明银行规模越大,在华经营的动机越强烈。然而,也有些学者通过研究并未发现银行规模与其对外直接投资之间的密切关系(Ball和Tschoegl,1982)。

2)国际化经验

跨国银行对海外经营,以及东道国的了解越深入,则越容易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从而享受国际化分散经营的种种好处。Macro Mutinelli和Lucia Piscitello(2001)研究了意大利银行业1989~1999年间在国外分支机构的变化情况,发现跨国经营经验丰富的那些意大利银行更倾向于进行对外扩张。

(2)内部化优势

1)母国对东道国的直接投资

Sabi(1988)认为,跨国银行往往跟随母国客户到海外设点,以更好地服务客户,保存现有客户资源,他发现,对东道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量能够较好地预示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状况。Nigh(1986)等众多学者也证明,对东道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跨国银行在该国的分支机构数量之间显著相关。我国学者王(2005)通过研究发现对华直接投资与在华外资银行分行数量正相关。但是Seth和Nolla(1998)通过研究外国银行在美国分支机构数目和制造业在美分支机构的资金来源,发现英国和日本的银行业并未追随其在美国的客户,而其他的国家银行业则追随其在美国的客户。

2)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贸易额

大量经验研究表明,由于双边贸易反映了母国和东道国商业联系的紧密程度,商业银行在东道国的分支机构与双边贸易额之间存在着正相关。Goldberg和Johnson(1990)发现,双边贸易与外国在美国银行业直接投资具有密切的联系。Miller和Parkhe(1998),以及Yamori(1998)也分别发现,双边贸易对美国和日本银行在东道国银行业领域的直接投资影响很大。

(3)区位优势

1)东道国的市场规模及其增长率

对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的研究表明东道国市场规模(以GDP或人均GDP测度)是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显著决定因素。Brenley和Kaplains(1996),以及Buch(2000)通过研究发现,东道国的GDP总量与该国吸收的银行业外国直接投资正相关。Yamori(1998)发现日本银行业更倾向于在人均GDP较高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然而,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Sagari(1992)发现,美国银行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并不必然地考虑该国的GDP总量。另外,除了市场规模,GDP增长率也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时考虑的因素之一。GDP总量只能表明一国现有的银行业市场机会,而GDP增长率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表明一国将来可能的银行业市场机会。Hultmam和McGee(1989)通过研究发现,外国银行业对美国银行业的直接投资与美国的经济增长具有很强的相关性。Goldberg和Saunders(1981)、Nigh(1986),以及Sabi(1988)通过研究发现东道国相对于母国的经济增长率对东道国银行业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具有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

2)东道国的资金成本

当银行决定是否对某国进行直接投资时,东道国的资金成本也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存贷利差、东道国对外国银行的税收等因素都会影响跨国银行在东道国的资金成本。Cassard(1994)和Eaton(1994)认为,税收结构的不同会影响税收水平较低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Claessens等(2000)通过对80个国家1988年~1995年间银行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的研究发现 ,跨国银行更倾向于在资金成本较低的国家进行扩张。

3)文化差异和地理距离

根据Ball&Tschoegl在1982年的研究,跨国银行在美国加州和日本设立分支机构时,东道国与母国之间距离越远,成本就越高,设立分支机构的意愿就越小。研究还发现,两国之间文化差异越大,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能性就越小。Goldberg(1991)等学者在其研究中证实,文化差别对商业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决策影响甚大。Leung(2003)指出,亚洲国家的银行在进入中国市场方面具有特殊优势。我国学者王(2005)在研究跨国银行进入中国的决定因素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4)东道国对银行业的管制情况分为外国银行的准入限制和对本国银行业的管制情况。一方面,东道国对外国银行的准入限制显然对跨国银行在该国银行业直接投资是有影响的。Nigh、Cho和Krishman(1986)研究了美国银行业1976年~1982年间在30个国家分支机构的资产变化情况,指出东道国对美国银行的准入限制对美国银行业在该国的经营有明显的负面影响。Sabi(1988)研究了美国银行业1975年~1982年间在23个发展中国家分支机构的资产变化情况,其实证结果却并未表明美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资产与东道国对外国银行准入限制之间具有负相关关系,这与一般的实证结果不相一致。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东道国对外国银行的准入限制除非是禁止性的,否则并不对跨国银行的直接投资活动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东道国对本国银行业的管制情况也是跨银行决定是否在该国银行业进行直接投资时考虑的一个因素。Focarelli和Pozzolo(1994)研究了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在美国各州分布情况,发现外国银行更倾向于在对银行业管制较为宽松的州设立分支机构。

三、现有文献的不足

1.现有文献大多仅罗列了一部分可能对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产生影响的因素,然后进行实证检验,虽然这些研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基本上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但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数学证明和推导。

2.现有的文献大多局限于某一母国银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或者是实证分析了某一东道国银行业吸收的外银行业的直接投资,研究欠系统,特别是缺乏比较分析和研究。

第8篇

关键词: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模式;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6-0043-03

21世纪的高等医药学教育肩负着双重使命:一方面,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医药卫生事业人才;另一方面,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世纪大学生。一方面是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和满足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大学生自身发展的迫切要求。无论哪一方面而言都离不开人文素质教育。今天,高新科学技术的应用给人类健康带来了福音,但它所引发的社会、伦理、法律、心理、经济、美学等一系列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问题,给医学带来困惑与两难选择。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医学的本质属性,重新认识高等医学教育的内涵与价值,重新确立高等医学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方针和教学改革目标,进而在医学院校的各类课程中渗透医学人文素质教育,凸现医学人文底蕴。

一、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

1.医学的本质内涵决定了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医学的本质内涵揭示了医学的双重属性。医学科学和医学职业诞生之日起就决定了医学的双重性即科学性和人文性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首先,医学是科学,为人类的生命延续与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至今形成了完整严密的学科体系,具备严谨的科学性;同时,医学是人学,它以人类的生命与健康为目的,医学的研究者和从业者是人。它的研究对象和服务对象还是人,医学人文精神是医学本质和价值的体现。医学的人性化决定了医学的人文属性。[1]医学的双重属性揭示了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无论是社会还是医学自身都过于强调医学的科学性而忽视了其自身的人文性,忽视了医学人文关怀的重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医疗服务的实际效果,造成医患之间的隔阂,也使医学教育偏离了人文素质教育和人文价值的轨道。

2.医学的目的要求突出医学的人文精神教育。从医学职业产生之日起,就以救死扶伤、治疗疾病作为医学的目的,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重新审视医学的目的,认为医学不再以单纯治疗疾病、挽救生命为目的,而是扩展到维护健康、治疗疾病、延长寿命、提高生命质量;医学的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病人,而是扩展到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这样描述医学的目的:“当我说,与其说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不如说它是一门社会科学的时候,我曾不止一次地使医学听众感到震惊。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是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调整以适应他的环境,做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健康不仅指一个人没有疾病或虚弱现象,而是指一个人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好状态。这就是现代关于健康的较为完整的科学概念。医学目的新变化和健康的新定义要求全体医务工作者树立充满人文关怀的医疗服务理念,更好地造福人类的健康事业。

3.医学模式的转变对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呼唤。长期以来,人们对医学的理解局限于医学单纯以治疗疾病为主要功能,疾病的致病因素和治疗原则是以生物医学标准来体现的,忽视了人是一个整体,在高度社会化的今天,人类的健康与疾病受到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正如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所记载的“有时,去治愈;常常,去救助;总是,去安慰”,[3]医疗服务之于人类社会的意义在于治愈疾病、缓解症状、解除痛苦、给予安慰、延缓衰老,提高生命质量,提供人文关怀。这种医学模式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服务理念、对医务工作者的要求都发生了变化,也向高等医学教育提出了亟待解决的新命题:提高医学生的医学人文素质,以期将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为医疗卫生事业做出贡献。

4.我国医学教育的标准包含医学人文素质教育。2001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医学教育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并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以此为据,2008年我国教育部、卫生部联合批准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依照《标准》的规定: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第一项是思想道德和职业素质要求。第二项是知识目标,包括掌握与医学相关的数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行为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基础知识和科学方法,并能用于指导未来的学习和医学实践。第三项是技能目标,包括较强的临床思维和表达能力;具有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有效交流的能力。在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教育办学标准中提出的教育计划,包括医学院校必须依据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学模式的转变,制订符合本校实际的课程计划,具体包括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和行为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医学伦理学课程,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和满足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上所涉及的标准直接说明在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医学人文素质教育已刻不容缓。

二、医学人文素质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

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模式要求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医学人文课程,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在医学院校中开设的医学人文课程仅限于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法学、医学史、医学哲学等有限的几门课程,因此,在医学专业课和其他学科课程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应大力渗透医学人文思想。

医学人文素质主要指医学人文知识积累和医学人文精神修养,具体指人应具备的医学人文知识,及通过医学人文知识积累所体现出来的思想、修养、品格和气质。医学人文素质结构一般分为:品德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文化审美素质,包括文化素质、审美素质;身心素质,包括生理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等。[4]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渗透医学人文素质教育,应首先厘清医学人文素质教育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关系。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深刻的思想性、严密的理论性和丰富的综合性与较强的实践性。因此,医学院校的医学人文素质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呈现出相互交融的关系。一方面,思想政治理论为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提出宏观的思想政治、道德观念及人生价值要求;另一方面,医学人文素质是对医学生思想性、政治性、道德观、价值观要求的具体体现。因此,医学人文素质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在教学指导思想以及教学内容中有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逻辑相关性。因此,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应贯穿教书育人的原则,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融入医学人文知识,塑造人文精神。

三、整体构建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模式背景下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学体系

下面将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介绍以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模式为背景的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

1.指导思想与宗旨:医学院校的医学人文素质教育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相互交融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与改革中辅以医学人文精神培养,完成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改革的同时实现医学人文素质教育,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把人才培养作为主要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位,达到专业与课程相辅相成的目的。

2.教学内容的整合。在医学科学发展、医学模式更新的今天,高等医学院校学生培养的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都是围绕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未来的医学工作者这一中心来展开。而目前开设的医学人文课程有限,需要整合现有的课程资源,大力培养学生的医学人文素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开设在大学一年级的必修课,新生入校,正是他们的思想观念形成确立阶段,适时地对他们进行医学人文教育,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来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想信念和爱国主义部分章节,加入国家医改大背景、医学发展前景、中医药在国家医药卫生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医药在世界医学界的重要贡献等内容,增强学生的专业自豪感和自信心。在人生观、价值观部分章节,例举古今中外的著名医家致力于维护人类健康、献身医学事业的感人事迹,增强学生的专业使命感和奉献医学事业的人生价值观。在道德观部分章节,加入医学职业道德内容,讲清人文性是医学的固有属性,有助于学生们从根本上认识医学,认识自己未来职业的特点,树立“医乃仁医”、“医乃仁术”的道德理念。在法律观部分,讲清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助于学生树立依法行医的理念,履行自己执业的义务,捍卫自己执业的权利。

3.教学方法的改革。基于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模式,整体建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体系,其主导思想在于把知识学习为重点的教学体系变更为以知识掌握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行为外化为目标的医学人文素质教育体系,具体说来,是“以学生为中心”,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改革模式。

在课堂授课环节方面运用近年来国内教育界大力倡导的“启发式、自主式、探究式”学习方法,可以实现师生良好互动,体现教学方法的改革的新思路。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例,在理想信念、爱国主义这一部分,围绕“我的中国梦”、“我的中医(药)梦”组织学生进行五分钟的课前演讲,把学生的爱国情、报国志与所学专业结合起来,把学生个人成长成才与献身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结合起来。

在BB网络教学平台应用的背景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有着更新的内容、更广的内涵。在BB网络教学平台应用的过程中,有限的课堂教学在课下有了延伸,教师借助BB网络教学平台可以将本课程的教学内容扩展,从课程简介、课程沿革、教学参考书、拓展阅读到课程教学大纲、思考题、练习题到相关网站链接,这种在线交流有着即时性与延时性相结合、交互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特点,代表着互联网时代的教学改革理念和教学新资源的应用,还有待师生进一步开发和应用。

4.社会实践环节的总体设置。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5]这是因为实践环节能很充分的体现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教学指导思想。医学人文素质的培养遵循知识积累、情感融入、意志及信念养成、行为体现这一系列规律,经历了“内化”、“外化”两个重要阶段,而且这两个阶段相互衔接、融为一体。具体说来,基于人文素质培养模式下的思想道德的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内容主要围绕在人生观、价值观部分,参观生命意义展室并随后进行树立科学人生观、价值观,尊重病患、珍爱生命为主题的调研与讨论。例如,在参观生命意义展室的过程中,学生首先被映入眼帘的一份份遗体捐赠者的遗书所打动,再进一步了解捐赠者的事迹,留下了感动的热泪,纷纷表示要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造福同胞,献身医学事业。这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教学理念非常符合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而实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5.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成绩考核评定体系的构建应与学生学习的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相衔接。基于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模式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考核体系应体现全程评价和全面评价这一指导宗旨。全程化考核是指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不仅仅是课程结束时的结课考核,更应包括贯穿课程教学全过程的形成性成绩,不仅仅是知识的考核、记忆性、概念性的文字考核,还应包括知识的积累、技能的掌握、行为及态度的体现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知识获取能力、人际交流能力等一系列综合素质的评价。经过精心设计,思想政治理论的考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与期末结课考试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在课堂理论讲授及实践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的参与度、小测验、课下作业及教学过程中学生小组讨论及演讲成绩。期末结课考试成绩包括期末考试试卷中主观题及客观题成绩。平时成绩体现了日常表现,占主要部分。主观题主要是案例分析题,侧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客观题着重体现学生对基本概念、理论的掌握程度。期末试卷体现出题型的多样化和科学性的特点,有利于从整体上考核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的综合能力。

综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思想性、理论性、时效性与实践性与医学人文课程的紧密结合,可以通过创新课程改革、教书与育人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实现知行合一,塑造医学人文精神,养成医学人文素质,使学生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从而全面发展成为具有医学人文情怀的医学生。

参考文献:

[1]何伦,王小玲.医学人文概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2]王一方.医学人文十五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曹永福.柳叶刀的伦理[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

[4]高继成.21世纪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研究[D].吉林大学2009,9.

[5]王滨有,贾少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思考[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1(增2).

第9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提升路径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是国家一级学科理论所涵盖的一个二级学科,是一门“以理论为基础的,研究人们社会主义思想意识形成、发展规律和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的学科。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国家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发展现状,以及所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方法。撰写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攻读学位过程中的核心任务,是培养他们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手段。学位论文质量集中体现了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是衡量研究生培养水平最重要的标志。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整个研究生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研究其质量提升路径,对提高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培养和提升研究生专业基础素养及科研能力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对研究生在校学习成果的一种衡量和检验,是对学生专业研究和思考能力的综合检测,是研究生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通过读书思考、确定选题、查阅资料、组织框架,以及写作、导师指导反复修改的过程,使学生对本专业有较为深刻透彻的理解和研究,亩为日后开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但随着研究生招生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及规模的快速增长,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有下滑趋势。为保证论文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有必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学校要提倡学术批评,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等良好学术氛围。学术把关人和研究生自律的学术道德也是不可或缺的。有理由相信在合理的制度和自律的学术道德下,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将会逐步提高。同样,当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不高,与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有很大的关系。现在有些高校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较为陈旧,培养方案多年不变,即使在某些时候调整培养方案,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存在因人设课的现象,而不是从专业的角度出发而开设课程。因此,为提高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水平,必须对课程进行整体的规划,规范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设置,改变不合理的课程设置和“因人设课”的局面,真正从专业的角度来开设课程。落脚点和最终目的是培养和提升研究生专业基础素养及科研能力。

二、重视导师队伍建设

要提高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导师队伍。一名合格的导师可以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和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品质。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比如导师素质层次不齐、学缘结构不合理等。研究生和导师作为教育保障体系的两个主体,是高校科研产出和学术发展的宝贵资源,打造名师和培育高徒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高等院校应明确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直接责任,同时使导师享有招生权、分配权、资助权、论文审查权等权利,激励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管理,引入良好的竞争机制,实施导师动态管理,逐步打破部分院校只上不下的导师终身制,着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平、高质量“三高”导师队伍。导师应不断丰富自身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提升职业素质和创新能力,搭建与研究生互动交流平台,主持领导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促进科研团队建设,激励研究生自主发展,争先创优。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创造性科研活动的结果,导师是影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因素。导师是否有明确的意识,履行自己的职责,形成自己的风格,是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必要条件。导师是否具有合理的教育理念、敏锐的学术视角以及较强的创新素质都深刻影响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

三、加强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管理

学位论文写作是一个过程,必须加强对整个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水平,必须做好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工作。一般说来,开题报告包括选题的目的、依据、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包括选题的基本内容、基本结构、研究方法、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主要参考文献等等。同样,也要加强学位论文写作的评阅工作。为了增加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可以借鉴有的高校对学位论文进行一定比例的“双盲评审制度”,被抽查的学位论文首先隐去导师及学生的姓名,然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门从已拟定的专家库中选择一定比例的校外送审专家,导师以及研究生本人并不知道哪些专家在评阅论文,评阅意见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很多高校通过这种抽查送审的制度,加强对学位论文的质监督。另外,建立激励机制,做好优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建立优秀学位论文评审和奖励制度,有利于形成一种激励和督促学生、导师和学校努力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从而有效地促进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目前国家建立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和奖励制度,已起到了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很多高校和省级学位委员会也在积极开展校级和省级优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并把优秀学位论文的获奖情况作为评价和考核各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学科建设和学位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这些措施都体现了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过程管理的重视,也必将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思考[J].马灯秀,王辉,徐加放.高教论坛. 2015(07)

[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影响因素及保障措施探析[J].贾桂玲,刘晓华.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