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9 19:40:41
导语:在商标申请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原组织名称:
申请人章戳(签字): 组织章戳:
人签字:
注:
1、未委托的,不需填写项目。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文):
是否共有商标:是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变更前名义:
变更前地址:
申请人章戳(签字): 组织章戳:
人签字:
注:
1、未委托的,不需填写项目。
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3、收费标准:变更费500元。
4、共有商标申请变更,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同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变更。代表人发生变更,填写“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其他共有人名义变更填写变更申请书附页。
5、共有商标申请变更,在“是否共有商标”一栏选择“是”。
6、仅申请变更名义的,不需要填写变更前地址;仅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要填写变更前名义。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附页)
企业:填写企业名称,注意须与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2、“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的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规范正确地填写国籍或地区。
3、“申请人地址”栏的填写
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个人:身份证地址或通讯地址均可。
4、“机构名称”栏的填写
机构名称应当与所加盖的机构章戳保持一致。
5、“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编”栏的填写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供外国申请人填写。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6、“商标申请声明”栏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7、“要求优先权声明”栏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8、“章戳及签字”
申请书需要加盖的章戳都应该是公章;申请人及机构的公章应盖在相应的位置上,所盖公章确保清晰、完整且不得覆盖申请书中所填写的文字。
9、“商标图样框”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完整且对比度分明。以颜色组合或指定颜色图样申请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1份黑白墨稿;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10、“商标说明”栏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声明书。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在此栏予以说明。
11、“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
不能。因为:
(一)类似群名称是商标局对国际分类一个类中属性基本相近的商品或服务的概括性称谓,其内涵较大,概念不明确、不具体;
(二)《类似商品区分表》是商标局根据尼斯协定,按一定的规律、重新编排的、仅供商标局内部审查员在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时的参考工具,而不是法规性文件。
注册商标不再使用的,注册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大厅来办理。
第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机构都公布在“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第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申请书。商标注销申请书应打字或印刷;申请部分注销的,应填写申请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2、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委托书。
第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不能上缴《商标注册证》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申请人如需受理通知书,应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明,到申请受理处开具受理通知书。
7、如经审查后申请书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邮寄给商标局。
8、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申请部分注销的,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第六、特别声明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
商标转让中可以办理补证,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商标注册人需要商标局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或者商标申请人需要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申请书。
(来源:文章屋网 )
(一)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二)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三)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
(五)通过的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
(六)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
(七)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盖有单位公章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3、清晰的商标图样
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文件如下: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提供具有商标注册申请资质的文件,如个体工商户执照等。
3、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4、清晰的商标图样
如委托公司办理,还需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商标评估正常秩序,保障商标评估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具备资格的,方可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对属于国有资产的商标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评定委员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资格的评定事宜。
第四条 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财务会计、经济管理及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等)专职人员各不少于2人;
(四)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五条 商标评估人员资格经考核产生。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商标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评估人员名单及其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完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商标评估机构开展商标评估业务,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十条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为委托人保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后1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四)终止。
第十二条 取得《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评估业务。
停止或者恢复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商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商标评估的,应当签订商标评估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评估的商标、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在每件商标评估终结后1个月内,将商标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其所在地及委托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商标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商标评估机构名称、委托人名称、评估的商标、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方法、评估的结论等。
商标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评估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商标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第十六条 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以广告宣传为目的的商标评估的;
(五)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商标评估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商标(包括服务商标)注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