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期刊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小额信贷论文

时间:2022-01-29 16:30:23

导语:在小额信贷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小额信贷论文

第1篇

农户融资需求上升,小额贷款支农力度趋弱参与到现代农业中的农户越来越多,现代农业高产出、高投入的特点,使以农信社为主导的支农融资性需求更加紧张。然而,由于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大、占比高,农信社有效支农资源不足,加上社会信用环境整体欠佳、服务政策的落实上热下冷等现象,且近年来小额农贷不良率保持较高水位,种种原因使小额贷款支农力度持续减弱。农户可担保抵押的物品有限,支农小额贷款不良率较高农民除农村房屋、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林权、小型农机具等资产以外,其他有价值的财产较为缺乏,而且由于认证、登记、评估等社会机构及体系的空白,导致农信社抵质押产品(目前主要为商品房、商铺、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存单)与农村农户财产不匹配,导致支农支小难度加大。农户信用等级良莠不齐,导致支农小现代农业高产出、高投入的特点,使以农信社为主导的支农融资性需求更加紧张。额贷款风险较大因不同区域、不同农户个体性差异,信用履约程度差异很大,加上农业本身弱质性特点,以及投资理财观念与能力的欠缺,支农小额贷款风险仍然很大。组织宣传工作不到位县乡村各级组织的参与力度不强,政府部门往往热心于获取信用社的贷款或者搞形象工程,采取的实质性工作措施不多。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由谁统一组织一直没有明确,县联社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搞宣传发动,又要搭建平台,还要忙技术操作,超负荷唱主角。协调工作没有做到位,乡镇和政府部门参与创建信用工程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信用工程建设的整体推进。

二、相关建议

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工作,为推进此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强与党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机制和信用工程的长效机制;加强与乡村负责人的协调互动;加强与关键客户群体的联系,增进其与县联社的感情。以注重管理为基础,全面提升创建和评定工作水平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对把关不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信用社(部)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完善措施,注重实效,将信用户评定指标与乡村信用环境联系起来,实施“一村一策”,对信用环境好、无不良贷款户的村扩大授信额度;强化考核,抓好落实,把信用工程建设情况纳入各网点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加强营销手段创新,拉动农户有效贷款需求对信誉好的农村种、养、加、运大户,放宽贷款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增加贷款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逐步打开小额信用贷款的市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承包荒坡荒山等财产认证、登记、债权处置管理等工作体系,拓宽小额农户可抵押资产范围,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社会担保基金组建,引入并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制度,建立有助于农信社持续支农支小的长效风险补偿机制。

三、构建诚信工作体系

第2篇

达茂旗为解决农牧民贷款难问题,从2002年开始,金融机构根据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了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目前在达茂旗,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有达茂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2家民间小额信贷公司。目前,达茂旗小额信用贷款包括以下几类品种:①由达茂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02年开办并推广至今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②由内蒙古首家贷款公司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额度为3万元~5万元的农村小额贷款,此类贷款主要针对于个体工商户;③则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民间小额信贷公司发放的农村小额贷款,此类小额信贷占比较少。笔者研究的重点为达茂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达茂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农村小额信贷的主力军,发放数额约占85%左右,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约占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约占5%,其余民间小额信贷公司占比2%左右。

2达茂旗小额信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农户融资需求多元化与农户贷款渠道单一化相矛盾

近几年,恰逢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战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减少,信贷权限上收,用于农村的信贷资金大量减少,很难满足新农村建设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2.2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产品单一

达茂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要发放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两类信贷产品。贷款投向结构单一、额度小,很难满足农牧民发展高效农业、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大额资金需求;贷款期限限定严格,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2.3信贷风险亟须防范

农村小额信贷主要面向农、牧民发放,是一种无抵押的扶贫性质贷款,而自然灾害对农、牧业生产影响较大,加之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本身就差,一旦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这种农业风险就会部分转化为信贷风险;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不可避免的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信贷机构需承受部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综上,信用机构亟须防范的主要风险即为农业风险、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

3达茂旗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分析

3.1拓宽农户融资渠道,解决资金供求矛盾

当前,达茂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枝独秀的亟须改变,应当尽快构建民营性、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从而达到拓宽融资渠道的目的。

3.2丰富小额信贷形式,完善信贷体系

达茂旗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牧民生产、生活及消费需求的内容和特点,使消费信贷品种多样化,积极拓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满足农民多层次的消费需求。

3.3健全信贷体制,及时防范小额信贷风险

农村小额信贷主要为农民服务,而农民的收入大部分来自农业生产,所以,农业生产稳定能有效防止农民由于还款困难而产生的信用危机,从而降低违约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而提高资产收益率。贷前调查时,可以利用客户评级将贷款客户进行分类。通过一系列的模型和指标,对准客户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核,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只有那些风险等级在银行接受范围内的客户才能得到贷款。这是在贷款前采取的甄选活动,通过该活动,信用社就可以把高风险的借款者排除在外,从而降低其面临信用风险的可能性。贷后检查是指在贷款发放以后,信用社应持续关注客户的经营情况及资金应用情况,并通过模型更新客户的信用评级,一旦客户经营出现困难,信用社就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要求客户马上还款或协商延期还款,从而防范信用风险。

4结束语

第3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公司;盈利;联保贷款

-

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它与传统银行的不同点是提供无须抵押的信用贷款。目前,作为小额信贷试点的小额信贷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发放的贷款要坚持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原则和方向,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坚持商业可持续经营。

一、小额信贷公司的盈利分析

2005年8月开始,央行在现有政策框架选定山西、四川等五省开展商业小额信贷公司试点。这些小额信贷公司都是以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不得对公众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取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

鉴于以前的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违规经营导致了巨大的金融风波,央行以及各个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公司有严格的限制:一是表现在股东人数均不能超过五人,并且原则上小额信贷公司不得跨县(区)经营。二是表现在服务对象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额贷款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三农贷款比例最初不得低于10%,第六年不低于25%;贵州省江口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30%;山西平遥县小额信贷公司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三是表现在单笔贷款规模上,内蒙古东胜融丰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规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公司规定单笔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全部资本金总额的2%。

从注册资本来看,内蒙古东胜融丰小额信贷公司注册资本最高(5000万元),山西平遥晋源泰、日升隆的注册资本最低,分别为1600万元和1700万元。因此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小额信贷公司和农信社相比,它的贷款规模实在是太小。山西平遥小额贷款公司还要求要保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8%、设置不良贷款警戒线、实施抵押担保等措施,同时还设立了风险担保基金,以发起人自有资金的10%、委托贷款人委托资金的6%作为风险担保基金,用于委托资金和其他负债资金的担保,这些规定使得本身注册资本就不多的山西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规模小于注册资本,即两家小额信贷公司的3300万元注册资本只有2970万元可用于贷款。山西平遥日升隆在2006年3月左右开始贷款后的四个月里就贷出1039万,晋源泰1600万元的注册资本就只剩下200万元,他们面临资金用光的困境。到2006年7月31日止(前后共113天),四川广元全力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当地的小额信贷需求据统计大约是1.7亿元,虽有把注册资本扩大到2000万元的计划,但还没有实施。在这期间全力公司共计向171户贷款者发放了707万元,已经收回的贷款为130万元,但全力公司已经面临资金营运压力。

从贷款利率来看,山西平遥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平均年利率最高,达20.05%,陕西户县的西安信昌和大洋汇鑫小额信贷公司最低,平均年利率为18.6%。而国际上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组织平均的管理成本是10%~15%左右;我国的资金成本若直接吸收存款则成本比较低,批发资金成本6%,市场上借款利率在7%~8%,坏账准备应该为2%~3%,2007年9月15日起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87%(小额信贷公司的机会成本),因此每笔贷款成本大约在20%以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率水平都比农信社高,比民间利率低,根本不能够实现公司正常运营。

二、解决小额信贷公司盈利难问题的措施

通过上面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直接影响小额信贷公司盈利的三个因素:贷款规模、贷款利率、贷款成本,同时还有一些间接因素影响其盈利,这些因素表现在影响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给予率,如信贷风险等。为此,要解决小额信贷公司盈利难问题就需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小额信贷公司批发资金

在“只贷不存”、资金量有限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要实现盈利,必须保持资金的快速流动,就是说在贷款操作上要短平快。小额信贷公司的初始资金来自民间资本,但是不能够按照民间资本的形式进行贷款,也就是要给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批发资金的条件,使其产生做大做强的预期,实现小额信贷公司商业性可持续发展。虽然银监会规定“小额信贷组织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得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但是法律是可以完善的,小额信贷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其贷款业务肯定会比农村金融机构做的好,就像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一样,应该取长补短,如果小额信贷公司有批发资金的需求,而金融机构又能够承担批发资金的风险,那么这一措施还是可行的。一旦某个金融机构对小额信贷公司批发了资金,那么它就会起到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作用,这点也不是出于法律责任,而是金融机构为了批发资金的安全性考虑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这就弥补了银监会不能监管小额信贷公司的缺陷。

.利率与贷款项目挂钩

在实际的贷款发放过程中小额信贷利率应该实行差别化,对不同的信用状况的贷款者,不同的贷款项目给予不同的贷款利率。对小额信贷公司来讲,维持好每一个老客户,比开发一个新客户所花费的成本要低的多,并且老客户还会产生广告效应介绍一些新的贷款者,他们彼此之间会很了解,降低信用风险。适当地给咨信良好的老客户一定的贷款优惠,比如可以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增加信贷额度,激励他们创造贷款信用,让他们体会到信用在贷款中的作用。

-

贷款项目是贷款者把在小额信贷公司取得的贷款用在未来会产生一系列现金流的生产性活动项目。贷款项目是要在贷款合约中注明的,这样可以防止部分贷款者用贷来的资金从事投机性活动,取得风险收益,这会间接性的造成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风险,影响资金的安全性。贷款项目本身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回报也不一样,那么小额信贷公司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有必要了解贷款者的贷款项目,并且对项目的风险以及项目的预期收益做一定的调查。对风险小,收益好的项目放款贷款条件,给予合适的贷款利率,不能够把利率定的过高,否则会丢失这部分客户。小额信贷公司将贷款利率和贷款项目结合起来考虑贷款的发放,会使得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更具有安全性,从而提高盈利的概率。

3.联保贷款

面对众多农户的贷款需求,小额信贷公司若是按一户一户的分析他们的信用状况的话,审核成本相当高,并且有些农户可能是第一次贷款,因此根本就不能通过以前的贷款情况来说明他的信用状况。小额信贷公司在向农户发放贷款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始终解除不了小额信贷公司对贷款者的风险顾虑,使得农户的贷款额大打折扣。同时小额信贷公司也会损失信用好风险小的贷款者,造成利息损失。

联保贷款是农户向小额信贷公司借款时,相互提供担保的一种借款方式,但是担保人并不承担还款责任,具体几个农户参加才算是联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这种贷款方式的效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联保贷款能够有效地降低农户贷款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虽然小额信贷公司不能很好地了解农户的信用情况和资金使用的风险情况,但是邻里之间的长期朝夕相处,使得信用状况不好的或者是资金使用风险很大的农户难以找到联合担保人。这样小额信贷公司可以根据联合贷款来排除高风险的借款者。虽然可能存在众多农户联合欺骗小额信贷公司的行为,但是应该认识到这种情况是极少数。(2)联合贷款起到一种变相的抵押作用,只不过他是用农户的社会关系做抵押。如果贷款农户没有按期或者是处于某种原因偿还不起贷款,他们都会想一切办法去还款,否则他们在联合担保这个群体中的信用就会下降,甚至被开除这一贷款群体。

4.加强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就是小额信贷公司对贷款知情权、控制权的掌握能力。贷后小额信贷公司对资金的直接控制权变成了间接控制权由于受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制约,小额信贷公司的贷后管理处于被动地位。

首先,小额信贷公司应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学习小额信贷操作流程、政策、制度、信贷业务管理知识,通过集中培训从而提高信贷员的业务素质,给现有的信贷员搭建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这是加强贷后管理的基础。

其次,是要注意在贷后管理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要深入基层,把农户的大贷款用途与贷款合约中的用途进行对比,看贷款者是不是按照合约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以防止将资金用在高风险项目中,信贷员应该及时进行制止。要把贷后管理与清收不良贷款相结合,对于逾期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农户,信贷员要了解原因,对于那些信用状况好,但是由于一时资金周转不便而影响其还款的农户,小额信贷公司可以进行再贷款,帮助农户解困。从盈利角度来讲,过去损失的成本是沉没成本,不在我们考虑下一步投资的范围之内,如果我们知道再贷给农户一定资金,其经营状况就会改善的话,那么在贷款方案是可行的,这样可以保证小额信贷公司的本金不受损害。

其实小额信贷公司通过贷后管理可以达到与农户沟通的目的,为下一次贷款做好基础,可以降低小额信贷公司的审核成本,主要原因是把贷后管理同下一次贷款的贷前审核相结合。

总之,探索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对于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农村金融创新,规范民间融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农民贷款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现在正值我国培育和发展小额信贷公司的好时机,小额信贷公司的运作理念和经营机制与以前的农村基金会完全不同,只要基本贷款业务经营的好,能够取得政府的政策支持,各方面相互配合,就能实现小额信贷组织与客户的“双赢”,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新路子。

参考文献: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小额信贷,风险,规避对策

 

小额信贷最初由孟加拉国农业经济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年最先实施,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开展了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担保的额度较小且具有反贫困、促发展功能的贷款种类。通过几年的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有效的改善了农村资金短缺的现状,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但是,小额信贷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小额信贷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特性

(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

到目前为止,小额信贷制度表现出了快速发展的态势,已惠及全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5500万到6000万人,促进了社会发展与和谐。我国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表现出发展速度快、涉及面广、效果好的特点。尤其在2001年以后,小额信贷制度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改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等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发展。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农村小额信贷覆盖面已达到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覆盖面更高。小额信贷制度对我国农村经济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金融论文,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促进了农民的脱贫致富,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小额信贷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其在发展的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二)小额信贷制度的特点

由于农村小额信贷具有明确的扶贫和促进农村发展的功能,所以其具有了非常明显的特性。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需要担保,降低了贷款的难度。农村小额信贷信贷是一种自然人贷款,以农户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作为贷款信用,无需担保。2、贷款利率较低。因为要发挥小额信贷的扶助作用,同时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我国小额信贷定制了较低的利率水平。3、用途规范不明确。此类小额信贷,没有规定较为严格的贷款用途,有较大的利用范围,可以用来农业或工业生产,也可以用来日常消费。4、贷款手续不严格。因为此类小额信贷具有涉农性质,农村组织松散,必须依靠当地的村委会帮助办理信贷手续,因此具有不可避免的漏洞。

二、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及成因

小额信贷制度与其他商业信贷相比,面临着较特殊和显著的信贷风险。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1、自然风险,我国种植业、养殖业受自然因素较大,一旦受灾,农业减产,直接降低农民的还贷能力。并且,我国还没有普遍实行农业风险保险机制。2、市场风险,广大的农民群体仍是小规模的经营模式,缺少信息渠道,农产品销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弱论文提纲怎么写。3、道德因素,小额信贷机制不完善,对小额信贷机构内部人员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加之借款者对还款事宜抱有侥幸心理,导致小额信贷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除此之外,本文认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根源还在于:

(一)自身局限性造成的风险

1、贷款利率偏低。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而在中国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只有8%—10%金融论文,而此时刚刚仅能使其自负盈亏。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部分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要知道,小额信贷主体从本质上说是企业,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率水平的偏低,使放贷主体经济效益不高,放贷积极性受挫,从而不利于放贷主体的发展;另一方面,较低的利率使贷款者有可能降低对贷款的使用效率,从而增加了违约的风险;再者,较低的利率容易使各阶层争夺这份资本,往往使贷款落不到真正需要的人群手中,从而失去了小额信贷应发挥的作用。

2、贷款品种的单一、额度小。农村小额信贷的品种的单一性决定了小额信贷的规模,表面上看会降低信贷风险,从长远来发展来看,不利于其抗风险能力的发挥。农村小额信贷的额度设计得较小,能降低信贷主体的受损程度,但另一方面小额度的贷款一般满足不了贷款者的要求,经常出现相互担保、相约不还得现象扰乱金融秩序,反而增加了信贷风险系数。

(二)管理疏漏造成的风险

1、外部监管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监管机制处于不完善状态。有关部门未对具体监管方式作出统一的规定,放贷主体和政府部门关系不明晰或不对称,造成监管困难。

2、贷款机构内部管理疏漏。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松散,是造成风险的重要成因。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的现象。农村小额信贷的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靠村委会和农户,而村委会人员难免会在其中掺杂人情关系,使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信贷人员又缺乏对村委和农户的审查和调查,从而轻易地将贷款放出。更有甚者,贷款主体将材料交并于村委代办,这无形于将贷前审查环节落空,这些人为因素大大打造成了小额信贷的高危险性。办理贷款手续审查不到位,造成责任落空的风险。贷款主体在办理贷款时往往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在办理贷款时金融论文,贷款者往往仅凭身份证则取得款项,而造成签字人与身份证登记人本身不统一,造成最后责任承担落空的风险。更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贷后审查的疏忽,贷款用途监管趋于形式。贷款用途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环节,贷款用途的审核是贷前的必经环节。但在现实中,由于贷款主体工作人员的疏忽,加上贷款者多为农户等,法律素质较低,对贷款用途问题认识不清,很容易出现转为他用,或代他人贷款等现象。由此还款风险大大提升。

(三)小额信贷的法律体系及相关机制建设不完善

1、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其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困扰其发展。目前来说,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名正言顺的发展。

2、农村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作为一项特殊的贷款具有利率低、无需担保的特点,但他它又区别于政府补贴,其贷款主体仍为营利性组织,仍需此部分营利作为贷款主体生存的血液,由于小额信贷功能的不明确、利率偏低、无需担保等的特点,使小额信贷制度发展尴尬,也由此带来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保障机制、政策服务体系不完善。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和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是保障小额信贷制度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农户征信制度以及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大大制约了信贷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风险的规避对策

在市场经济型社会,法律应当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防范在借助各种技术性手段的同时更应该依靠制度规范,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小额信贷市场的正常发展和运作。

(一)完善小额信贷制度,克服自身局限性

1、建立适当的贷款抵押制度。建立适当的抵押担保制度是降低小额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农村,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碍,几乎没有可以抵押的物品,但广大农民又迫切需要这笔款项去脱贫致富。这就需要我们对此作出创新的担保制度,以促进小额信贷的发展。一是可以尝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担保创新;二是尝试以村为单位的农民专业担保合作社作为担保机构;三是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法律法规,允许农村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入抵押范围,以实现与金融业实务的配合。

2、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决定小额信用贷款质量的关键,是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必须跟上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1、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保障资料的真实、可靠。真实、全面、准确的借款客户在信息是开展信贷业务的基础,因此金融论文,对相关信息要逐项认真审查核实,尽可能避免失实资料入档。2、明确评级责任。农户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农户信用贷款及还本付息,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评级失误。3、探索小额信贷信用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要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二)改革放贷主体的经营模式

1、改革只贷不存的信贷模式,建立多元化资金开源渠道论文提纲怎么写。目前,有些现代企业只贷不存,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不能长期存活,具有较高的操作的成本和巨大的投资风险。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才能保障充足的资金,这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可以尝试改变农村小额信贷企业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的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吸收存款的限制,以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

2、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推广农业保险,促进银保合作。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尤其是对于我国地理位置较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农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强有力的农业保险保障机制是促进小额信贷创新的有力保障,使其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规避信贷风险,必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力度;二是加速发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制度,以减少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三是信贷机构与农业保险机构合作形成互动机制,开发保险和信贷配套的金融产品服务。

3、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我国新农村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对金融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小额信贷服务需求的增加必然要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此,我们在完善金融法制环境的建设、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政策激励机制来保障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广泛建立。一是政府可以尝试采取资金补贴,提供免税营业网点等措施吸引金融机构在空白乡镇增设金融网点;二是采用税收政策鼓励;三是出于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的原因,因此金融法机构要发挥其社会责任。

(三)加强农村小额信贷放贷主体的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内部管理规定,控制内部风险。要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造成的风险。一是参照国际、国内经验,完善内控机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监控系统金融论文,对风险做出较为细致的评估;三是加强内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其金融业务的处理能力;四是建立职工激励政策和奖惩措施,挖掘信贷人员潜能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2、实行外部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有效、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划分央行与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对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职能。因此,须将小额信贷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其上级管理机关和责任制度。并对其作出规避风险的制度设计,以此来给小额信贷制度必要的制约。

(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良好的法律环境

时至今日,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已有较为长足的发展,但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它。为了规范管理小额信贷制度,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小额信贷的单行法,此法应当从放贷主体、对象、利率、担保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的规范,加强小额信贷制度的设计和完善。

总之,从我国全国范围看,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度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随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而暴露出的问题,我们也不可忽视,只有积极引导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机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以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山彬、申巧凤.浅议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J].河北金融,2006(4).

[2]陈丽华.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J].中华时报,2006(11).

[3]钱水土,夏良圣,蔡晶晶.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09(9).

[4]陈鹏.影响农户借贷行为的主要因素[J].中国金融,2009(20).

第5篇

(一)农村信用社在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借款时未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些当事人已不具备主体资格,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二)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有些借款人假借他人之名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致使贷款最终无法追回。

(三)金融机构贷后监督机制不健全,贷后疏于管理,甚至不予催收,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临界时,才发现借款人甚至保证人均下落不明,贷款回收无望,形成不良贷款。

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自然及市场风险

小额贷款的对象基本上农民,农民贷款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受自然及市场影响较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及市场风险。一旦农业受灾,农业减产,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减产,还贷能力减弱。这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上贷款对象点多面广,一旦遇上,农户贷款就难以清收,农业的自然及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小额信贷的高风险是由其服务对象所决定的。小额信贷的扶贫对象,一般都缺少有效资产作为抵押品。比较常用的做法是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或者采取农户联保。如此以来,贷款能否收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承贷农户的现金流状况以及个人信用。另外,由于小额信贷在扶贫中大多数用于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自然灾害也使小额信贷的回收存在较大风险。农信社要在支持三农和可持续两大目标间寻求平衡。

(二)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村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现象

目前,农户小额贷款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依靠村委和农户,但村委会和其成员作为土生土长的当地人难免掺杂一些人情关系等成分,使资信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而信贷人员又缺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深入调查,有的农村信用社在核发农户贷款时,主要基础资料靠村组干部代为填报,信贷资料残缺不全。有的信贷员在放贷中,只采取听村组干部对贷款农户的口头介绍,看村组干部报来的残缺不全的基础资料,甚至凭贷款户近年还贷感觉等。由于信贷人员调查不深入,对贷款户情况掌握不够,造成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居高不下。

(三)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贷款管理滞后

贷款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农村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一方面农户贷款额度小、对象广、分布散,行业杂,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力量不定,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到期清收。另一方面,有的信贷人员存在重企业轻农户的模糊认识,认为农户贷款是人在帐不烂,所以农户贷款逾期也不及时催收,加之管理部门对农户贷款贷后检查不到位,有的信贷员认为农户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千元或万余元,因此造成贷款逾期不闻不问,借款农户下落不明,导致农户贷款不良比率有增无减。

三、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农业的投入效益低下,农村信用社只得以高成本、低收入的方式向农户投放贷款,而鉴于农村信用社担负着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国家应从不同角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撑,让农村信用社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得以发展。要求农村信用社要在有限的范围内帮助弱势群体发展,尽可能缩小贫富差距,构建社会和谐因素。农村信用社和“三农”共同成长才是我们发展的目标。

(二)健全信用社内控机制,强化贷前调查工作

贷前调查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一向重要制度,是加强和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前必须严把调查关。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应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积,劳力、家庭年收入、支出、资信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组织评信小组,对农户评级结果达成一致后,由评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明确责任,并联责清收。

(三)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严把贷时审查关

从基层农村信用社到县级联社,必须配备强有力的信贷审批班子,严格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提高信贷审批实力,规范信贷审批行为,明确分级审批权限,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避免审贷流于形式。继续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强化内控建设,消除风险管理的漏洞。在强化信贷员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主任的责任,严格贷款审批手续,落实借款人,担保人与信贷员三见面制度,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真实性,确保借款手续合规有效。

(四)制落实责任,强化贷后检查制度

贷后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关键。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户贷款贷后管理责任制,将贷后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户贷款的管理和回收制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分清人为与客观因素,合情合理地追究责任,提高对到期贷款的回收率。因为贷款一经发放,其使用权即转移给借款人。因此,贷后必须深入贷款农户进行检查,检查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农户生产,是否被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收回贷款措施,降低信用社的贷款风险。

四、农村小额信贷的前景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我国农村信贷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金融支农到户的有机结合。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机制创新作用已得到较好发挥,不仅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两个基本问题(信息不对称和贷款高固定成本),而且对农户信用的动态激励机制实现了农村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社通过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在农户心中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既对农民脱贫致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支持作用,也拓展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渠道,改善了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营效益,是信用社主动适应市场服务“三农”的一种进步。

参考文献:

[1]郑鸣.商业银行管理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鲍静海,尹成远.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3]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1.

第6篇

-

一、小额信贷的起源与发展

以反贫困、促发展为基本宗旨的小额信贷业务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发起人是·尤努斯(MuhammadYunus)。1977年10月,尤努斯创办孟加拉农业银行格莱珉(Grameen,意为乡村)试验分行,格莱珉小额信贷模式开始逐步形成。1979年6月,在孟加拉中央银行的指导下,每一家国有银行都应提供三家分行启动格莱珉银行项目。1983年.孟加拉国议会通过了《1983年特别格莱珉银行法令》,正式成立了格莱珉银行。2006年10月。尤努斯因其成功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格莱珉银行关于贫困农户小额贷款的成功模式,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欠发达国家的广泛效仿,各国根据自已的具体情况创造了不同的信贷模式。1996年。世界50多个发展中国家小额信贷项目覆盖的贫困人口已经达到600万。1997年,100多个国家在华盛顿召开小额信贷峰会,会议代表1000多个组织,包括联合国及非政府组织、多边发展机构和其他国际融资机构。会议通过了《小额信贷宣言和行动纲领》,要求各国在2005年前向7000多万户贫困人民提供小额信贷支持。2006年,沃顿管理学院教授凯斯·魏格特(KeithWeigelt)称:“全球500家小额信贷机构向约3000万名微型企业主发放了70亿美元贷款。但能用小额贷款开始创业来获益的人群可能有3亿。迄今为止,多数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都是政府补贴或是个人与基金的捐赠。”

二、国外主要小额信贷模式的比较

在世界各国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各自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根据小额信贷发放机构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1)非政府组织(NGO)方式;(2)正规金融机构方式;(3)社区合作银行方式;(4)乡村银行方式;(5)批发基金方式。非政府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自愿公民组织: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社区合作银行是完全由社员管理、自助式、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组织;乡村银行是乌干达的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FINCA)开创的一种提供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信贷运行依靠自助小组的民主自治,具体体现为由10-50人组成的自助小组,为成员提供小额贷款、组织小组储蓄和相互担保;批发基金专营小额信贷的模式,有孟加拉的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PKSF),是一种非盈利机构。基金由国内外赠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组成,仅对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资金融通,以支持小额信贷的发展。

世界各国位于不同的地理环境,经历不同的历史过程,处于不同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文化理念和习惯。这些差异决定着各国发展小额信贷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所以,除了不同机构采用不同的小额信贷方式之外,世界不同地区的小额信贷也有着不同的运作特点。

(一)亚洲模式

亚洲各国具有相互类似的东方文化意识形态,在发展以反贫困、促发展的小额信贷中,大多比较完整地采用了孟加拉格莱珉模式。但是,小额信贷在各国的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孟加拉是近代小额信贷的发源地,其小额信贷的基本框架,属于典型模式。孟加拉小额信贷机构的成功典范是格莱珉银行,属于非政府组织,其贷款对象是最为贫困的农户,特别是贫困妇女,其基本运行框架是采用无抵押、无担保、小组联保、分批贷放、分期偿还的方式。

印度小额信贷运作,基本上采用了格莱珉模式,其授信方式主要有自助连锁方式和连带责任方式。①自助连锁方式是通过建立自助小组来实现的,自助小组一般由15~20人组成,组员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依靠小组内部融资方式来解决。自助小组内部的融资资金来源,是依靠内部强制性小额储蓄形成的。小组的成员依据小组的规模大小来决定每个月储蓄额为多少。一般每人每月20-100卢比不等。因此,银行根据小组的储蓄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而给予授信。连带责任方式是通过建立联合负债小组来实现的。联合负债小组一般由4~5人组成,每个人都对组员的银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印度,能够办理小额信贷的机构是多样的,有银行、政府机关、非政府组织、专业的小额信贷机构等。小额信贷机构的筹资方式主要有四种:(1)银行拆借(最主要的筹资方式);(2)资产证券化;(3)吸收股本金;(4)接受社会捐赠。

马来西亚小额信贷的特点是依靠财政支持。政府向小额信贷项目提供了大量的无息贷款。马来西亚小额信贷的对象也是最贫困的人群。但与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略有区别。孟加拉格莱珉银行规定:只有无地(Landless)或无财产(assetless)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格莱珉银行的成员。马来西亚参照孟加拉格莱珉模式实施的扶贫项目则明确使用另一个标准,即贷款对象仅限于国家贫困线标准80%以下的最贫困人口。

印度尼西亚采用正规金融机构作为小额信贷的运作主体。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是印度尼西亚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主要职责是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该银行在国内有320个分支行,3600个被称之为农村信贷部(unitdesa)的零售机构。1969年,由于本国大米不能自给,印度尼西亚政府建立大米生产项目,指定BRI的农村信贷部将贴息贷款转贷给农民。用来支持大米生产。中央银行以3%的利率向BRI提供资金,BRI以12%的利率将资金贷给农民。到了1976年,贷款总额达到550亿卢比。1984年,贷款规模下降,贷款违约率达到55%,年营运损失超过200亿卢比,政府停止了该项目。BRI的农村信贷部被迫走上市场化经营的道路。1984年,BRI的农村信贷部开办了单个贷款品种,要求借款人提供足以覆盖贷款价值的抵押物,如地契、房屋所有权、摩托车和其他财产,贷款利率也提高到足以覆盖成本的高度。运行两年以后,贷款业务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与孟加拉相比较,印度尼西亚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并非是最为贫困的农户,而是农村中收入较低的人群中那些有还款能力的人。1986年,BRI的农村信贷部开办了农村储蓄业务。到1996年底,BRI的农村信贷部体系拥有1610万个储蓄账户,储蓄余额达到27亿美元,平均每户达到168美元;借款户达到250万户,贷款余额达到17亿美元,平均每户达到680美元;贷款违约率不到4%,长期损失率2.1%;创造利润1.78亿美元。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成功说明:(1)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而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誉是小额信贷在印度尼西亚取得成功的保障;(2)在远离城市的乡村,对小额存贷款实施大幅度高于城市的利率是可操作的;(3)将低收入农户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对提高贷款履约率能够有效地发挥保障作用;(4)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采用高利率、高抵押率的模式办理小额信贷是能够实现市场化经营和持续发展的。

泰国的小额信贷与印度尼西亚相似,也是采用正规金融机构作为小额信贷的经营机构。泰国的农业合作银行(BAAC)属于商业银行,在开展小额信贷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二)非洲模式

相对其他地区,非洲小额信贷发展较为落后,运作成本较高。在大多数非洲国家,只有很少数人拥有银行账户。即使在经济最为发达的南非,也只有一半的成年人拥有银行账户。在非洲的法语国家。信用合作社是小额信贷的主体模式;在非洲的英语国家,也有信用合作社办理小额信贷,但更多地是由非政府组织办理。非洲国家小额信贷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多数非洲国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利率管制。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在2004年9月特刊上发表的《利率上限与小额信贷》分析文章指出,未设利率上限的国家的小额信贷的市场占有率,要远远高于实行利率管制的国家。利率上限的存在。使得小额信贷机构不可能覆盖其高运作成本.所以减少了小额信贷的供给。

在北非地区,70%的小额信贷机构是非政府组织,它们依靠捐助者的资助获得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因此,在北非地区小额信贷被普遍认为是慈善性的。近期,北非地区的小额信贷开始增长,埃及的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开发为穷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摩洛哥的两个小额信贷机构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大约为30万低收入者提供了小额信贷服务。

西非地区的小额信贷发展,明显受到利率管制的约束。西非货币联盟很早就有了利率管制的法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长期没有适用于小额信贷机构。1998年,各成员国通过了新的PARMEC法案,强调最高利率限制的普遍适用性。失去了高利率的支持,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难以维持。

(三)拉丁美洲模式

拉丁美洲的经济特点是,微型企业就业或者说是“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人口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重较大。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界定,“非正规经济部门”包括家庭服务、非专业劳动者各种自谋生计的经济形式,以及5个劳动力以下的微型企业。根据国际劳工所(ILO)的资料,截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拉丁美洲国家微型企业吸纳的劳动力占拉丁美洲地区就业人数的近50%。拉丁美洲的这种经济特点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了具有明显特色的社会基础。

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拉丁美洲国家借鉴传统民间信贷的一些特点和现代管理经验,结合所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及穷人的经济和文化特征.创造出多种适合穷人特点的信贷方式。拉丁美洲小额信贷机构众多,比较著名的有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bcoSo1)、哥伦比亚社会信贷所(CajaSocial)、秘鲁自助银行(ACP/MiBanco)、安第斯信贷所(CajaLosAn-des)、多米尼加的AREMI、墨西哥的Compartamos。拉丁美洲国家办理小额信贷的机构可以分成5种主要的类型:(1)传统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它们在普通的银行法律规范下运行。商业银行进入小额信贷市场是拉丁美洲小额信贷的一大特色。这是由于小额信贷的高利率和低违约率所促成的。根据1998、1999、2000年的资料统计,拉丁美洲小额信贷机构整体的回报率为4%-6%,大大超过拉丁美洲商业银行整体2%的回报率。因此,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纷纷介入小额信贷市场;(2)已转型的小额信贷非政府组织,它们已经具有与传统银行和金融公司同等的地位,在普通的银行法律规范下运行。典型的案例有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组建;(3)经特别批准的小额信贷机构、信贷联盟以及市政所属的本地非银行金融中介,它们不在普通的银行法律规范下运行,而是在小额信贷专设的法律下运行;(4)不受金融监管的小额信贷机构,作为普通公司存在,不得吸收存款;(5)不受金融监管的非政府组织,办理小额信贷,不得吸收存款。中国-机构来自通常由组建它的非政府基金会拥有,股东主要是非营利机构,信贷对象为低收入的微型企业主和处于初级阶段的家庭企业,信贷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无须抵押担保和正规贷款文件,根据借款人的人品和现金流量对借款人授信,贷款金额微小、利率高、期限短、每周或隔周分期偿还。拉丁美洲的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着资金供给不足、无法满足小额信贷市场需求的矛盾。为实现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拉丁美洲的小额信贷机构也正在从福利性机构向商业性机构转化,其典型案例就是玻利维亚非政府组织PRODEM组建阳光银行(BANCOSOL)。PRODEM成立于1987年,它通过提供信贷服务和培训来扩大社会就业。采取责任共担的小组方式提供贷款,不能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会捐助。1992年,PRODEM组建了专营小额贷款的商业银行--阳光银行,部分地实现了小额贷款的商业化转型。阳光银行被批准可以用十分简单的手续办理小额贷款,其无担保贷款也不必纳入高风险资产的管理。阳光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城镇的微型企业及“非正规经济部门”。PRODEM作为非政府组织。仍然存在并继续发挥其功能,只是将其主营市场转向农村。

亚非拉各国小额信贷模式的变化,是从依靠国际援助、政府补贴逐步转向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化模式。而欧美工业发达国家小额信贷的发展,与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截然不同。譬如,在美国开展小额信贷遇到的困难要比在第三世界国家更多。华盛顿大学的马克·斯瑞纳指出,与第三世界国家相比较,美国开展小额信贷更加困难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七个方面。(1).美国小企业职员多为兼职。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小企业相比,美国的小企业更小,所以美国小额信贷成本更高;(2)美国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小额信贷需求不如第三世界国家那么紧迫;(3)美国小企业在产品及服务的质量、成本和价格等方面都无法与大企业或连锁商竞争,美国小企业生存空间不如第三世界国家;(4)美国小企业可获得融资的渠道较多,从资金供给方面来看,美国小额信贷机构面对的竞争对手强大,而第三世界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竞争对手是高利贷者,比较容易进行利率竞争。因此,美国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同业竞争;(5)美国连带责任组织难以建立。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农村社会相比,美国小生产者更为独立。第三世界国家的小生产者的社会群体性质更强,可以相互依靠,共担风险。因此,美国建立连带责任组织的成本高于第三世界国家;(6)美国住房的小额信贷难以开展。第三世界国家的穷人多要自已修建住房,而美国穷人很少建造自已的房屋;(7)美国利率上限管理严格。第三世界国家小额信贷的利率很高,美国小额信贷机构在利率限制的条件下,难以灵活地开展高风险、高成本的小额信贷服务。美国小额信贷所遇到的困难。以及其小额信贷在运作中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异。正是欧美工业发达国家与亚非拉工业欠发达国家之间的区别。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发展

小额信贷的启示我国自1993年试办小额信贷以来,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支持到商业化运作的过程。目前,我国由民间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已经起步。其运作框架大致如下:(1)只贷不存,不得吸收存款。资金出于股本、捐赠及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2)对“三农”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其中5万元以下农户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贷款利率放开,可围绕法定利率上下浮动,但上限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3)以信用贷款为主,担保贷款、抵押贷款为辅,每笔贷款不得超过10万元,只能在机构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经营:(4)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机构发起人数不得超过5人,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不良资产超过10%时,停止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总计有几千亿元的贷款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有6100万农户享受到1927亿元贷款,覆盖面占到全部农户的27.3%;还有一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约有1200万户享受到141亿元的贷款;三是目前存在的100多个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提供了约10亿元的贷款。

回顾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1)小额信贷机构本身的诚信评价及风险控制能力。小额信贷组织如何能够让社会公众相信和接受,如何能够让金融监管当局相信和接受,如何能够保证控制住金融风险,不给金融市场和社会造成经济动荡和伤害,是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遇到的首要问题。为了控制相关的金融风险,我国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行规则,选择了只贷不存的方式。作为信贷机构,只贷不存,自然是可支配资金越办越少,限制了规模扩张和进一步发展的潜力;(2)借款人的诚信评价及债务偿还能力。小额信贷的对象是低收入者。主要是贫困农户。这个社会群体经济实力差、缺乏偿债能力。小组联保和物权抵押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行阶段尚缺乏可执行力,严重地影响了贷款质量;(3)小额信贷模式的选择及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各国小额信贷的模式和经验,我国不能简单地选择某个国家现成的成功经验,而是要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设计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行阶段要求的小额信贷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对小额信贷国际经验的分析,以及对我国小额信贷发展过程的回顾。我们认识到。发展我国的小额信贷,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1)小额信贷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2)小额信贷机构的存贷平衡和持续发展;(3)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过高;(4)法律法规对小额信贷的保护。借鉴国际经验,特提出以下几个解决方案。

(一)建立小额信贷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

最终偿还是小额信贷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的核心条件。小额信贷作为低收入者,主要是贫困农户的创业资金,存在着较大的创业失败风险。如果创业失败,资金损失,如何使信贷资金得到最终偿还,是确立小额信贷模式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最终偿还的保障措施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设置物权抵押;二是采取多人联保自治。但是,低收入者大多无力提供物权抵押,即便有少量的物权可供抵押,譬如土地承包权、房屋、农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牲畜等,当出现贷款违约延误时,对低收入者执行没收这种物权抵押也是十分困难的。如果真的执行没收上述抵押,会加深低收入者的贫困程度,使其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其结果与小额信贷的基本宗旨相悖。对低收入者采用多人联保自治的方式,当借款人创业失败,出现贷款违约延误时,要求他们的担保人偿还,也会遇到同样的困难。因为,担保人也是低收入者,执行担保人微薄的财产,将会造成担保人的进一步贫困,使其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低收入者最终所拥有的自身价值,即劳动能力。采用未来劳动收入作抵押,作为小额信贷最终偿还的保障。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行阶段应是可行的。

(二)为小额信贷借款人提供未来劳动机会优先权的承诺

采用未来劳动收入作为抵押。需要有未来劳动机会的支持。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依靠财政补贴和国内外捐助。补贴和捐助很难使低收入者普遍受惠,也不利于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若将这种支持改为财政或社会团体为低收入者出具提供未来劳动机会优先权的承诺,支持低收入者申请贷款。将对各当事方都有利。具体的操作方式是:财政部门或社会团体在小额信贷中为借款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当借款人创业失败时,承诺人将为其提供优先的劳动机会,并贷款人扣缴借款人一定比例的未来劳动收入,直接转入贷款人指定账户,直到贷款偿清为止。采用这种方式,对财政部门或社会团体而言。节约了原来的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资金。并且获得了廉价劳动力,以满足目前我国财政支出资金兴建的修路、治河、治沙、植树等采用大量简单劳动项目上关于劳动力的需求;对低收入者来说。可以放心大胆地借款创业。创业失败也可以通过未来几年的劳动收入还清贷款,然后重新申请贷款再次创业;对于小额信贷机构来说,贷款有了还款保障,即便贷款项目失败,最终也可以从财政部门或社会团体得到偿还。在这种模式下,小额信贷机构将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1)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拒绝劳动机会;(2)财政部门或社会团体缺乏劳动机会。对于这些风险,小额信贷机构可以采取一些附加措施来弥补:(1)贷款对象定位在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者身上,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简单劳动5年的收入金额。借款人未能还清贷款之前,不得在任何机构申请任何形式新的贷款;(2)借鉴孟加拉小组贷款的模式,让拥有劳动力的多个家庭组成互助小组,小组联保自治,一家违约,多家劳动收入可供抵偿;(3)借鉴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的经验,设立一定的物权抵押,作为附加的还款保障。

(三)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开办乡村储蓄业务

通过依靠未来劳动收入抵押的方式,使小额信贷有了可靠的还款保障,自然减少了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风险,使其可以从市场上吸收存款并参加金融同业拆借市场,以获得充足的信贷资金来源。有贷有存、存贷平衡,才能确保小额信贷健康、持续地发展。

(四)对小额信贷机构实行利率自由化

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过高,采用一般利率无法弥补其成本。因此。可以借鉴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经验,对远离城镇的农村地区实行小额存、贷款利率自由化,以加速小额信贷的商业化进程。

第7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矛盾出路

为了优化农户贷款环境,1999、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2年得到了大发展。据中央银行的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就有30710个农村信用社开办了此项目,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92.6%;两种小额贷款余额共近1000亿元,获贷农户5986万户;评定信用村46885个,信用乡镇1736个。农村信用社正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的舞台上。

1双赢的信贷方式——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

1.1农户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

从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是农信社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的有效途径。市场营销学理论认为,要实现某一机构目标,关键在于确定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能比竞争者更有效率地更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应该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并赢得一般农户关系着各家农村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大多数以家庭为作业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因而,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产品。若要不顾自身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和公共关系盲目去抢占城市市场,无异于舍本逐末,得不偿失。

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信用社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如果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这无疑源于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成功实践。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比年初增加2589亿元,各项贷款增加19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7个百分点,实现增盈减亏33.86亿元。通过对湖北省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与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其结论为: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业贷款;从农户小额信贷与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如果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在内,农户小额信贷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10.643个百分点。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1.2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

首先,农信社小额信贷极大地改善了农户贷款环境,而且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村委会成员对本村村民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采取与村委会成员合作组成信用评定小组(有些地区信用社还建立了村信贷协管员制度)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并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方式使农户在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内随时可以获得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简化了贷款手续,免除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借款可能发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招待费等,也不需要承担国际经典小额贷款模式所涉及的强制储蓄成本、缴纳小组基金的成本、频繁参加小组会议和频繁还款的交通成本及机会成本等;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克服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户获取贷款的可能性。

其次,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在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抑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到了支持“三农”中坚金融力量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发展有了新的要求——中国农业必须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疑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山西省临汾市农户自2001年以来,在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下,通过“公司十农户”的模式,办起了几十个333.3~2000hm2大小不等的蔬菜基地、特色水果基地和药材基地,建成了果蔬保鲜中心,组建了销售中心。通过企业建基地、小额信用贷款扶植农户进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方式,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得以发展,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农户也不会因贷款难而丧失追求农村新的经济增加点的机会,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武汉新洲区农信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成效显著。2002年,全区小额信贷累计投向渔业4000多万元,蔬菜1400多万元,蘑菇700多万元,蛋鸡680万元,鸡汤420万元,木业220万元。仅大埠水产养殖区投放贷款达850万元,接近40%农户得到了贷款支持,新增精养渔池400hm2,新增黄颡鱼套养面积333.3hm2,促进了养殖业超常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农业支柱产业的建设。通过调查,在当地通过贷款发展渔业的农户,户平收入增加2000元,人平纯收入达到了3400元,比上年增加400元。

2三大主要矛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拦路虎”

2.1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2002年底,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总贷款额的37%,已由19542家信用社资不抵债,占机构总数的55%。巨额亏损严重削弱了信用社的资金投放能力。央行为弥补信用社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毕竟还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信用社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

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有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

2.2单一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与多元化、多层次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

(1)期限。目前的农户小额信贷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满足农户多方面需求的有效机制。由于农信社自身资金实力有限,现阶段农户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于央行的支农再贷款,而支农再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为6个月、9个月,最长为一年,并规定不得展期。

(2)利率。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是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借贷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利率过低,小额信用贷款又会再次成为寻租的对象,中低收入农户又会面临再一次被边缘化的可能。如果利率过高,则会加重农户借贷成本,打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念头。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成本和农户的还贷能力实行浮动利率。

(3)金额。由于农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还要进行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花卉种植等,因此农户的贷款需求与以往相比大大增加。但是农村信用社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非但没能充分考虑到农户的实际贷款需求变化,而且从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员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的现象。

2.3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其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但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报道,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人农户,在对中低收人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信用社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笔者曾对浙江省某市的一家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就该信用联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来看,呈现出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2900万增加到2004年的3400万,增长率为1.47%。但从其所占该农村联社当年贷款总额来看,该信用联社2003年的贷款总额为18.294亿元,2004年为19.218亿元,增长率为6.24%,明显高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增长速度,而且农户小额贷款所占总贷款的份额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分别只占1.59%和1.74%。

3三大有效措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的出路

3.1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科学设计农户小额信贷的利率、期限和金额

一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二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农业生产周期与农业资金周转速度相衔接,坚决克服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和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的做法;三要确定符合农户资金实际需求的贷款额。农户小额信贷以“小”为特征,主要解决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防止“垒大户”造成的信贷风险。但小额信贷也不是越小越好,发放的贷款额应至少能维持农户整个生产周期的资金投入量。

3.2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建立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

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了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明,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是与商业保险不同。

3.3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给予优惠政策,引入竞争机制

给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研究表明给穷人贷一美元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应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小额信贷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信用社多发放小额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支持,允许像邮政储蓄等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低因农户业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通过竞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提高其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增加农业投入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2殷红霞.农村小额信贷的政策效应及风险防范.[J].理论导刊,2004(9)

第8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农村金融;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市场力量的不断成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飞快的发展,农村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也不断增长,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每年资金需求缺口约为1万亿元,农村发展中的资金供给不足,将深刻影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三农”国策的顺利实施。如何解决农村地区的资金缺口问题,普遍推广小额信贷不失为一种良策。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人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它通常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

国内的小额信贷始于1994年,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计,截止到1998年8月,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经在全国22个省的605个县开展,发放贷款6亿元。到1998年底,投入资金总计10多亿元。政府项目规模较大的省(区)有陕西省、云南省、四川省、广西自治区、贵州省等,到2001年底,累计发放扶贫到户贷款250亿元,累计扶持贫困农户1715万户。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

(一)放贷主体缺少金融监控

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根据放贷主体,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一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第一类项目的主要矛盾是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如何把这类机构纳人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中,对其行为进行金融监管,是解决这类项目问题的关键。从目前来看,这类机构项目由于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进行扶贫活动,一般不吸收社会存款,作为小范围内的短期项目是可以进行利率灵活性的运作的,但如果作为长期生存和推广发展的金融活动,那么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稳定其运作规程,使之规范化,才能有利于农村金融稳定的发展。而第二类项目可称之为“政府主导型”项目,它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扶贫攻坚任务,但其在确立项目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尚未得到重视,且在体制和管理制度上存在着弊端,加之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控困难的问题。

(二)利率偏低

小额信贷的第三类项目,也就是农信社作为放贷主体以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贷款项目,在整个小额信贷的业务中处于主力军地位。现阶段,我国小额信贷具有涉及面广、操作成本高的特点,因此必须收取较高的利息,才能弥补成本。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利率控制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的利息不能补偿操作费用,不得不依靠外部补贴,因而不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

(三)缺乏保障机制,风险无法分散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都需要担保。坚持有担保原则,对保障贷款债权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现行小额信贷原则上不需要抵押担保或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形式。但是因为贷款对象都是最贫困的农民,其担保作用与一般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担保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因为当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农业并没有形成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仍处在粗放式经营的自然经济时期,靠天吃饭的现象十分普遍。农民一旦遭遇“天灾”影响,导致收成减少,便会无法及时还贷,其授信额度因此下降,使得小额信贷无法发挥其正常作用,发出去的贷款成为呆、死账,对信用社等小额信贷机构造成冲击。

(四)贷款种类单一、额度小、期限短

现行的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投向结构单一;实行贷款额度“一刀切”制度、额度小,难以支持农户在高效农业、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方面的大额资金需求;目前农村小额信贷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使得小额信贷在促进发展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中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加大了信贷资金使用的风险。

(五)资金供求矛盾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广大农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竞争,迫切需要资金支持,而当前农业银行全面收缩乡镇网点机构,将业务的重点转向大中城市和获利高的行业;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服务农村经济的功能存在缺陷,设在农村的邮政储蓄机构只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大量分流了农村资金。因此,直接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家,但农村信用合作社也缺乏足够的资金。一方面是农户强烈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失,农村的资金缺口很大,农民贷款难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二、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

从国外小额信贷的发展过程来看小额信贷真正进入制度化的发展阶段,真正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中坚作用的明显标志是:政府对小额信贷政策的明朗和规范以及金融机构的大规模介入;在强调小额信贷扶贫和助农功能的同时强调其金融服务功能;加强小额信贷机构服务能力的建设;健全小额信贷机构的规范化的财务管理体系并提高其控制风险的能力;小额信贷的贷款本金从以外援和政策性资金为主,逐步过渡到来自当地金融市场的资金占相当比重。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扶农助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立法,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

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它应该包括在农村务农的农户、进城务工需要救助的农民、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一切需要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均能获取此项业务的经营权,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让其对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投入创业资金,帮助广大的农村弱势群体及早符合申请小额信贷的法定条件。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小额信贷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将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与信用社改革模式、城乡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

(二)明确信贷发放主体,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

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资金和补助,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农业发展银行要全面开办“政策型”小额信贷业务,发放对象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阶层。其次,加大中国农业银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必须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城乡小额信贷业务特别要发放一定数量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再次,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解除信用社沉重的历史包袱,进一步增强其支农能力。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对农村信用社因各个改革时期国家政策导向所形成的沉淀资金,应比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对此类不良贷款予以科学合理的处置。最后,在农村地区资金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央行可以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确保信用社的资金来源。

(三)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

首先,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尝试由各级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薄弱产业、弱势地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培育出更多的符合小额信贷发放条件的借贷主体。其次,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解决小额信用贷款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投入成本高而容易形成“财务不能自立”的风险补偿问题。再次,可以组建农村政策性保险公司,创立政策性保险基金,主要为农户、农业和农村提供互的保险,为开办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服务和补偿业务。最后,可以给予开办农村小额信贷达到一定量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以调动各种金融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

(四)建立小额信贷科学管理体系,实现良性循环

一方面,疏通正规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的渠道。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村以信用社作为主要的资金调度机构,因此可以在地方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的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逐步扩大规模最终形成全国性的资金市场。另外农村地区的邮政储蓄机构应当改变其“抽血”的角色,可以通过同业拆贷和购买金融债券等的方式,将其吸收的储蓄存款转借给当地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扩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一套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适应小额信用贷款建设发展要求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对各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信贷人员实行依据贷款发放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业绩评价的机制,按照发放成效制定奖惩措施,以激发和调动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和促进信贷人员多放款、放好款。此外可以实行贷款“风险比例管理”制度,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量和收息情况,按年核定不良贷款的相对数或绝对额,制定相应的收款政策,保证贷款的按期收回。

(五)实行灵活的小额信贷利率并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

利率的过分管制会带来资金使用价格的扭曲和金融资源配置上的不合理,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赢利水平。小额信贷扶贫是一种经济行为,不是权宜之计,应考虑信贷资金的回收和财务上可持续发展。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贷款活动的完结之时。鉴于此,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需要,放宽利率浮动的范围,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实行灵活的利率。

(六)扩大贷款种类和额度,放宽贷款期限

目前小额信贷的对象仅限于生产性贷款。可以按照消费信贷模式,拓宽小额信贷的种类和领域。比如,可以结合当前农村的税费改革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给农民提供农机补贴等,在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使得农民的收入提高。同时,在总结农户小额信贷和推行农户资信评价系统的基础上,尝试对有一定经济基础,发展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流通和畜牧养殖业的农户提供额度较大的“中额”农户信用贷款。

在扩大小额信贷种类和额度的同时,也要对小额信贷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的不同贷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力求在贷款期限方面进一步贴近生产经营的实际。

参考文献:

1、杜晓山.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J].中国农村经济,2004(8).

2、张勇.孟加拉小额信贷的最新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3、朱旭东,马妮.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6).

4、户艳辉,赵达薇.关于实现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科技与管理,2003(3).

第9篇

[关键词]NGO小额信贷制约因素对策

一、我国主要的NGO小额信贷机构

目前,我国NGO小额信贷机构主要包括:商务部交流中心管理的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的小额信贷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扶贫社,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小额信贷和四川省乡村发展协会。这些NGO小额信贷机构很多项目区处于亏损状态,操作可持续比率和财务可持续比率偏低,可持续性发展面临很大挑战。

二、我国NGO小额信贷发展的制约因素

1.缺乏合法地位

我国目前还缺乏界定小额信贷的合法地位的法律。我国目前主要的NGO小额信贷,有的注册成社会团体,有的注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NGO小额信贷面临着其提供服务的合法性问题。这不仅制约了NGO小额信贷自身的发展,而且导致捐赠人和批发性委托贷款者减少资金支持。

2.治理结构不合理

NGO小额信贷的治理结构问题主要表现为所有者缺位和资金产权不明晰。NGO小额信贷大多是由捐赠者资助成立或由国际多边组织投资设立的,这样就会出现其产权结构中没有真正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缺位。在缺乏委托人监督的情况下,机构或项目管理者的行为主要取决于管理者自身的责任感,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来制约他们的行为。

3.贷款利率偏低

我国目前利率还是管制利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只能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NGO小额信贷贷款利率规定为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目前大多数NGO小额信贷项目和贷款实行的是偏低的贷款利率政策,低于基准利率的4倍,一般为7%一8%。如表1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注册开展时间最长的项目的小额信贷利率可持续性情况。2003-2007年贷款利率为7%,远远低于操作允许利率(16-38%)和经济允许利率(16-38%),这一贷款项目本身是不可持续的,依赖捐赠资金维持。

偏低的贷款利率带来的直接后果是:(1)小额信贷机构收入难以覆盖其高成本,所以它减少了小额贷款的供给;(2)农户缺乏经营的压力与动力,导致违约率较高。

4.资金来源受限

NGO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上融资。因此,NGO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面临着资金来源方面的困难,除了寻求捐赠、软贷款和有限的批发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以外,几乎没有正常的筹资渠道,一旦补贴和委托贷款停止,绝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将不得不停业。

5.缺乏风险分担机制

农村小额信贷经营面临着较大的金融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目前NGO小额信贷机构普遍没有建立科学的风险补偿和转移机制,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的技术和人才,风险防范能力较弱,大部分机构运作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还贷率下降,风险贷款率和拖欠率明显上升的情况。

三、完善我国NGO小额信贷的对策

1.尽快出台有关规范小额信贷发展的法律

我国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小额信贷法》、《小额信贷监管法》等法律,赋予小额信贷合法地位,把小额信贷的发展规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现有法可依,依法经营,依法监管。

2.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

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可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通过吸引民间资本或商业资本改善小额信贷的资本结构和产权结构,培育商业化的小额信贷机构。其次,通过重组、联合等方式建立独立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NGO小额信贷机构。

3.多渠道逐步扩大NGO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

可从如下几个方面逐步扩大NGO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1)财政转移支付;(2)从商业银行获得批发性贷款;(3)吸引民间资本流入;(4)小额信贷机构在资产质量、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和财务可持续性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应允许其吸收更大范围的存款,而不仅限于贷款客户强制性存款。

4.渐进推进利率市场化

小额贷款机构成功的关键,在于贷款利率要覆盖贷款平均成本。由于小额信贷的平均成本高于大额贷款的平均成本,因此,覆盖小额信贷运营成本的利率通常要高于正规金融机构主导的商业贷款利率。国际上NGO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利率则大体在16一30%.我国小额信贷实现财务可持续性的利率大体在16-40%.所以,我国应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利率,渐进推进利率市场化。可逐步提高利率浮动上限,待时机成熟再完全放开,由小额信贷机构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决定自己的贷款利率。

5.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1)参照小企业贷款、助学贷款政策,出台针对NGO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和财政贴息政策,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政策;(2)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3)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NGO小额信贷提供担保机制。

参考文献:

[1]杜晓山,刘文璞.小家信贷原理及运作[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