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时间:2022-06-18 07:38:19

导语:在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和国有资产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建设项目实现必审制。市审计局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政府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或审核)监督。审计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跟踪审计等方式进行。对工期较短、投资较小的单项工程可只实行工程结算审计。未经市审计局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市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将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完整的资料)、施工合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单项或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初步验收)等资料在形成后一周内抄送市审计局。

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政府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审核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

二、政府建设项目在初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向市审计局申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及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后进行。

三、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施工图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施工中发生的设计、施工变更情况;

(三)工程量的计量情况;

(四)分部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用情况;

(五)工程取费情况;

(六)材料实际使用情况;

(七)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情况;

(八)其他事项。

四、政府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建设项目执行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二)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使用情况;

(七)项目是否按规定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八)项目的设计、监理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其他事项。

五、政府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五)项目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八)其他事项。

六、程序合法、管理规范的一般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局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特殊项目如规模特大、工程极其复杂、单位工程较多的,审计时间酌情约定。

七、市审计局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工程竣工结算、项目预算执行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市审计局应当在进一步核实后,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做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八、市审计局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发现问题需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并抄送有关单位。

九、市审计局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同时要对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市审计局在实施政府建设项目审计中,遇特殊情况、特殊问题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或组织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协助实施。

十一、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审计局提出经费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综合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十二、市审计局要严格加强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的管理,严格依法审计。根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点,市审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造价审计人员与其核减率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绩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绩效考核办法由"市规范津补贴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十三、符合有关规定设立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内审的重点要放到事前咨询和事中把关。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十四、建设单位、招标办要将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管理中有关涉及到甲乙双方权力、义务、自律的规定(要求)转换成招标文件、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写进招标文件和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合同。

十五、政府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审计局工作,认真履行有关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市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审计发现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违规问题,市审计局依法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写进有关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存入责任人的人事、廉政档案。

十七、对于审计中发现有下列问题的,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建议书,提出处理、处罚或进一步查处意见,或依照有关程序,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要求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建设单位未及时将市政府关于本市政府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要求转化为有关条款写进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造成审计监督明显被动、或损失的;

(四)擅自修正招标文件的;

(五)违反实事求是原则,与施工单位签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等结算依据的;

(六)擅自决定修正暂定价,造成工程结算价格明显偏高的;

(七)未经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决算超过项目概算10%或500万元以上的;

(八)建设单位违规多预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审计、结算被动,或资金流失的;

(九)建设单位将应送市审计局审计的政府建设项目,送中介机构审核,或未经审计局审计擅自结算工程款的;

(十)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申请审计局安排审计,或申请审计局审计后,经审计局催交审计资料仍不完整、及时报送审计资料的;

(十一)有关管理部门违规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明显被动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财政资金损失的。

十八、监察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政府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积极协助审计局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认真对待审计建议书或移送处理建议书,并按照规定书面向审计局反馈其建议或移送的处理结果。

十九、为了促使施工企业依法施工,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结算编制水平,抑制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核减率达到10%以上的,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编制该工程结算书的造价人员所在的行业组织,纳入该工程造价人员职业档案,由行业组织实现自律;

(二)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核减率达到15%以上的,对施工单位实行超过15%以上部分核减额10%的惩处,以示自律。对施工单位的该项惩处资金,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支付工程款时扣抵;

第2篇

关键词:国家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 财务决算审计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模式较多,如建设单位公开招标确定施工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施工方等确定投资方,投资方又确定施工方等,这些建设模式的合同内容不同,结算方式不同,会计核算也不尽相同,所以竣工决算审计也不相同。同样,一级行政预算其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及处理处罚等也不一样。

一、两种决算审计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对以在初步验收后对该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单位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是对预算经费执行情况的总结,与部门预算不可分割。财务决算一般指年度决算。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就是对一个部门或单位年终财务决算的审计。

(二)审计内容的区别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与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内容等都各有不同。比如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计;对企业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审计;对企业债权债务的审计;对所有者权益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计;对损益情况的审计。

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财务决算审计既包括建设单位自身的财务决算,同时也包括某个项目的财务收支,但项目的决算审计只包括与该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工程造价等。比如对财务的审计,在单位财务决算审计时,涉及的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施工方建安营业税,但若只对某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所涉及的有代扣代缴施工方营业税、投资方税金、施工方、设计、咨询单位营业税(营改增的企业缴增值税)等。也可就供货方相关税金进行审计。但投资方税金目前全国无统一规定。仅就四川成都而言,在BT模式下: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项目施工管理,则对其取得的资金投资回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审计方法的区别

财务决算审计的方法有顺查法、逆查法、抽查法等。

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方法除与财务决算审计方法有部分相同外,另有:材料价格市场询价方法;造价有疑难问题使得审计方法;到编制定额的造价站咨询,以此依据计入审定造价;工程量的审计方法:如用GPS定位测距;钻芯取样测厚度及材质;皮尺测量长、宽、高等;综合单价的审计方法包括:

(1)同类及相似项目按中标单价计价;

(2)变更项目按有关规定重新组价;

(3)同类及相似项目当结算工程量超过中标工程量15%以上的另行组价。

如对某项目审计,除运用单位财务决算审计的方法对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外,还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就要运用造价的审计方法:工程量的审计方法(GPS定位测距)、综合单价的审计方法(变更项目的重新组价)等。

(四)处理处罚的区别

财务决算审计依据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若无文件规定,则不能处理处罚,应向上级部门汇报,以便今后制定政策时使用;工程决算审计中,概算、预算、招投标、多计造价等问题依据审投发【1996】105号文件执行。

在对某项目决算审计时,如发现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问题,则处理处罚在引用法律法规上面是一致的;但其他方面,如“四算三超”、高估冒算等方面,那么依据就不一样了。

(五)法律效力的区别

实际工作中,国家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大多利用审计报告及函的形式,很少采用审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报告的依法出具不能代替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审计报告及函反映的问题,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可执行,可不执行,如不执行,审计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和作用。而单位财务决算审计中,一般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小问题及建议上审计报告,而大问题上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实践中,笔者认为,无论是单位财务决算审计,还是项目决算审计,都应该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既保证审计文书的规范化,又保证所有的问题的都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

(六)审计时间的区别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某项目在初步验收后就可实施审计,而单位财务决算审计一般是年终决算报表出来以后才开展财务决算审计。

只有完成了竣工决算审计,甲方、投资方、乙方才可以进行工程款最终结算,而仅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建设单位是无法办理真正的竣工决算。只有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以后,才能办理真正的项目决算。若单位财务决算审计时,某项目未完工,则不便于对某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审计;但某项目未完工,也可对其进行在建工程审计或者过程控制审计。

二、两种决算审计的联系

(一)审计的意义和作用有联系

两种审计的意义和作用都是贯彻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加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审计内容和范围有联系

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可以延伸至有关单位,如设计方、施工方等,但项目决算审计,根据审计署有关规定,必须要对投资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尾工工程、移交工程等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有联系;但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要宽泛得多。

(三)财务收支审计中存在问题,处理处罚依据相同

两类决算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在处理、处罚依据上基本是相同的。

(四)会计科目有联系

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往来、现金、存款与该单位的非工程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现金、存款有时有密切的联系,会计分录之间的经济往来也有联系。

(五)审计方法也有相同点

如对现金的盘点、存款与对账单的核对、往来款项的函证等。

三、建议

审计署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明确项目决算审计或结算审计,对于审减的工程造价这个问题,必须出具审计决定,否则,即使后续审计,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报告,而按合同付款给施工方或投资方,在国家资金流失的同时,审计的权威性无法体现,投资审计的作用也就毫无意义而言了,审计部门实质上变为施工企业的结算公司了。

各级审计部门要注重资源整合,防止对项目先审计财务,后再对该项目决算进行审计,这样,无论是时间、资源等方面都浪费了。还可在项目决算审计中,利用原有对项目的财务审计结果 ,以及上级审计部门对财务审计的成果,避免重复审计。

第3篇

[关键词] 投资决策;审计质量;工程造价审计; 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61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违纪行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实施的审核与监督。工程造价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造价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它是固定资产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的工程造价审计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和进步,为企业和国家资源优化配置,经济效益最大化提供了有效的推动作用。但是,工程造价审计仍然存在着相关重要问题亟待探讨与解决,提高审计质量控制以完善企业投资结构,仍然是我国工程造价审计的一项重要任务。

1.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工程造价审计是工程造价控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有效的一个环节。审计单位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检查并监督其项目工程从预算到结算竣工整个流程的固定资产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仅就投资方和施工方单位达到效益最大化,实现共赢提供基础,也为促进建设单位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保障工程质量,合理优化配置资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为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健康持续发展和提高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2001年进入WTO以后,国内经济飞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也不断上升,项目工程开发也尤为突出和比重巨大。工程成本低,预算准确,质量过关都成为了投资商决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标准。这样,工程造价审计逐渐成为固定资产审计项目中一个重要的一环,它越来越被建设商所重视。另外,我国审计事业,特别是对造价审计研究和方法还不是太成熟,亟需更多的实践积累与完善,以求合理准确地提高工程造价审计的质量控制。这些都是我国工程造价审计面临的问题,提高造价审计质量刻不容缓。

2.工程造价审计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2.1 合同标的价格存疑

一般来说,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招标,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施工单位的中标价即可作为结算价,即工程造价。然而,从已获知的很多项目审计中,招标文件,合同书都与实际标的价有很大程度的偏离现象。如货币结算,却用相对应的以往实际价值的实物标准结算,实物价值却用以后预期的货币价值折算。诸如此类的现象,都势必会使得标的合同价格与实际工程造价不一致,造成了建设商与承包商的不一致,进而会出现工程质量下降,工程完工时间延长。最后,导致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的混乱与恶劣。

2.2 现场签证不规范

项目施工过程中,会有相应的现场签证需要各方代表进行签字,以批准某项重要决定与决策。但是在实际的鉴证中,很多都涉及到代表方不全,签证单上缺少某单位,这就为之后的项目开展施工带了相当的不便。缺乏相关的监督力度,被重视程度不高,都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往往,因为一方未签字,可能会造成工程时间延期,工程成本增高,甚至有可能造成各方之间的误会,严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

2.3 只重视事后审计,忽视其他阶段。

受我国传统审计模式的影响,我国建筑市场的工程造价控制往往只重视事后对于工程造价的核算与监督,而忽略了对于项目建设之初的概算和预算的有效预测与控制,以及对项目建设之中的跟进与进度审核的缺失。这样往往会造成投标过程中虚报、高报价格,为个别利益者所谋取。长此以往,势必会造成建筑市场标的价格的混乱和恶劣,进而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2.4 审计人员专业素质缺乏

我国审计开展历史较短,缺乏专业的审计方法,沿用的都是传统的审计模式。“人情”在我国审计工作中分量很重,而且专业水平较低,缺乏专业的审计方法与模式。往往对于被审计工程缺乏严格的核算和有效的监督,这样反而使得工程建设各方利益者为所欲为,扰乱建筑市场竞争秩序,进而影响经济效益。

3.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的有效措施

3.1 培训高素质工程造价审计人员

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人员是审计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才能保证工程造价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所以,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素质培养,尤为值得关注与重视。通过相关国家财政法规学习,掌握专业审计理论知识,加强实践培养力度,同时还要掌握项目建设采购、运营、销售等企业运行知识。建设成为一支懂工程技术的、廉洁的专业人才队伍。

3.2 科学先进的审计方法

工程造价审计不仅需要一直专业化的审计人才队伍,同时还要具备一套科学的、先进的审计方法为依托。一套科学的、先进的审计方法可以保障工程造价审计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准确性,更能出具一份具有说服力,体现其公正、公平的审计报告。所以,我国审计人员应该不断汲取国外科学的审计方法做借鉴,不断完善我估计审计工作流程,不断改进与完善,以更好地应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3 行业规范化建设

面对监督机制缺乏,执行力度不严格,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的行业规范予以完善。通过各项法规、规范,审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工程造价审计出现的问题,也会使得审计工作开展的更为顺利与圆满。这不但有利于建设方与施工方运行更加规范化,也促成之间的更好地监督与合作,更多的,带动了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将使我国建筑市场规范化步入了正轨。

3.4 提高审计报告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构对于被审计单位各项信息的总结性报告,具有法律效应,也具有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的对外公开的权威性。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同样具有一般审计报告的共同性,同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更注重价格的一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然而,一份质量高、完整、清晰的审计报告不应该只是简单的填写最后的各项结果,还应该标明整个工程造价潜在的审计风险,并提出合理的建设性建议,为投资者与施工方已经以及社会提供一份真实的、完整的报告。这样,才能使得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更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范容.浅析工程造价审计风险与预防对策[J]. 财会研究,2007.

[2]樊杏飞.浅析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及防范[N].科技资讯导报,2007.

[3]张晓燕.浅议审计在企业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作用[J].经济视角,2008. [4]何海强.工程造价跟踪审计的切入点[J].建筑,2008.

[5]张文武.浅谈工程造价审计风险[J].财会研究,2008. [6]张敏.工程造价审计应把握的三个环节[J].审计月刊,2008(1).

[7]胡光军.浅议基层审计机关加强工程造价控制[J].企业家天地,2007(10).

[8]卓士杰.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结算审核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安徽建筑,2007(6)

第4篇

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一般按建设工程内容分为下面几部分重点审查:

(一)审查建设项目立项程序,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投标和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审查工程设计、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设计费、费、施工费和监理费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工程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前期征地拆迁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规范,查处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审批或未办理施工许可随意开工建设、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方面、、招标人虚假招标、投标人围标串标和评标不公正等问题;审查合同签订内容,是否与招投标、中标的内容和金额一致,投标人的承诺是否在合同中体现。

(二)审查合同内工程量计算的内容、重大设计变更签证、新增工程量和单价的确定。

工程建设是否按合同内容实施,与概算总投资的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工程量计算过程是否真实与合规、月进度报表是否真实与合规、是否建立工程计量台账,查处施工单位是否偷工减料、转包或违法分包等问题;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有无计划外建设项目;重点跟踪量化审查单项工程金额超过200万1:22z的合同及设计、监理金额超过50万以上的合同,对合同价格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进行审计监督,隐蔽工程一次结算工程款超过30%的合同价款和200万元以上合同有重大变更,其金额超出原合同10%以上的,或单项(清单报价)工程超出25%以上的;关注工程是否有盲目压缩工期、试验检测数据资料不真实、施工监理不严格、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责任是否明确,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三)审查建设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按进度、按合同规定付款,对以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定期根据变更情况调整工程量清单,做好造价的实时控制,避免超清单支付的情况发生:审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审查项目货币资金的真实与合法性,主要核实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审查有无建设收入,建设收入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关注资金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混乱、损失浪费以及非合理原因造成工程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等问题;审查建设单位工程成本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同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正确归集建设成本,单项工程成本是否准确,有无将不合理的费用挤入工程成本:核查财务报表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合规,工程价款结算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审查待摊投资中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真实合规,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贷款利息是否按照规定利率计息、分摊是否合理。关注列入的科研(课题)是否真实与合规。审查下拨专项资金拨付的依据,延伸审查专项资金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审查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手续是否合规、有效。关注固定资产台账记录是否准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重点对工程重大变更情况的审查,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变更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批的程序是否完善、合理,变更项目的实施是否真实合规,对隐蔽工程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告重大隐蔽工程实施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名称,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对实施情况作出审计工作记录,制做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台账,为竣工决算审计收集和准备资料。

(四)工程竣工决算。主要审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问题;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归集整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关注跟踪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与整改情况。待工程和财务结算审计完成,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五)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建立联络制度,了解工程进度和项目管理情况,每月按统计表格向审计组报一份工程进度及变更情况说明,审计组不定期深入现场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抽查。要求被审计单位遇有工程招投标。设计变更、移民搬迁项目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及时报审计组了解情况。同时要求跟踪审计之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应增加“工程价款结算。以国家审计机关的结论为准”条款。

(六)一年度为一审计周期,年初将被审计对象列入审计计划,发出审计通知,现场跟踪审计结束,在60个工作日,根据重要性出具审计建议书或者报告。

二、跟踪审计时间节点上的安排和方式

(一)集中审查上一年度资金筹措和使用及延伸审查下拨项目建设资金情况和上一年度工程价款报表结算和单项工程完成结算(决算)情况,当年开工项目建设程序,按项目审批方案检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不定期按照合同内容抽查项目建设进展、施工和监理的人员到位情况;跟踪审查单项工程开工前原始地形(地貌)测量结果与设计图纸是否一致,工程建设计量报表和台账是否记录完整,重大设计变更与原设计审查表和计量、单价变化依据,特别关注隐蔽工程的设计变更;督促被审计单位,每月定期填写工程计量和变更动态表格,不定期检查审计建议的落实和整改情况。若有重大违纪违规或屡查屡犯等情况,及时建议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根据工程建设重要性原则,选准关键环节点,如合同量的增加(减少)、合同单价变更、单项工程超概算、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变更签证等,应及时安排审计。

第5篇

关键词:审计;质量;控制;流程

1引言

国家教委审计局《关于加强工程决算审计工作意见》下达以后,一些院校的审计部门积极地开展了基建(修缮)工程审计。

高校建设投入所耗费的资源主要是公共资金,而高校工程审计所节约的资金体现了效益审计的经济性特征。高校基建工程审计作为学校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在节约资金、增加效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当前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受编制所限,审计人员偏少,工程审计人员更加缺乏。如何提高工程审计质量,取得建设项目效益审计应有的实际效果,建立和完善工程审计质量控制流程,是有效的途径之一。

2基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审计中的关键环节

(1)基建工程的前期项目及费用的内容。按照规定,工程前期费用包括规划费、勘察费、设计费、招标费、监理费、配套工程费等多项,所占比重较大。

(2)合同的订立。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要约表述的准确性和规范的适用性都对以后的审计影响很大。

(3)设计变更、材料差价和隐蔽工程的验收非常关键,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和造价。

(4)工程量计算和定额基价子目套用。工程量不按规定计算,高估冒算,导致虚增工程量;工程项目基价子目虚套或高套,子目换算鱼目混珠,导致工程项目内容与实际不符,价格虚高。

(5)委托的审计项目。目前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业务运作尚欠规范。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技术因素或人为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工程的造价。

3控制流程

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各相关部门向审计处送审,而审计处签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通知书作为财务结算的依据。该过程示意图1如下:

我校审计处通过对基建和修缮项目的审计流程管理,为了控制审计质量,提高效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3.1严格审查送审资料

基建、修缮项目的送审资料要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送审,并加盖单位公章,列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应详细列明,送审金额分为招标及变更金额。提供送审资料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已初审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会议纪要;由基建处、财务处、施工单位三方签字认可的甲供材清单;相关责任人签字并盖章的乙供材料核价单;设备检测报告;开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的资质及取费证书等。

3.2自审与外部送审相结合

为更好地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凡工程造价没有条件自审的项目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高校的工程项目繁多,时间紧,工程类别复杂,工程审计人员的缺乏且专业能力难以保障,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是保质保量做好审计工作的有效措施。社会中介机构业务水平及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把好中介机构的进门关特别重要。对专业审计机构的确定认真考核。首先审查该机构的资质、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中级编审的人数及专业配备,调查该机构业绩,确定能否胜任本校的审计任务。

(1)自审项目的质量控制流程。自审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一位主审人负责。分为四个流程进行审计:1、施工现场丈量工程量。2、审核工程结算。3、发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核定单。4、出具审计报告。流程示意如下图2:

(2)外部送审项目的质量控制流程。委托审计,这里面有许多文章可做,必须做好委托审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控制工作。委托审计前要对委托工程项目进行初审选好受托审计单位和审计工程师;委托审计时要签好委托审计协议;委托审计后要加强对受托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监控。

外部送审涉及数额大、关系复杂、环节多、完善和有效的流程控制,对保证工程审计质量起重要的作用。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我们采取了项目责任人制度,专人跟踪、专人负责,确保工程项目的审计质量。主要流程:

①交接送审资料:建立严格的与中介机构送审资料交接制度,清点资料,接收人签字,并登记发出日期。②丈量工程量:对于每一项目均由审计处的项目责任人与中介机构派出的审计人员对施工现场工程量进行丈量,做好现场记录,由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发包单位及审计处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对于无法丈量的工程量,做到现场情况与施工图纸相核对,确保审核的工程量准确无误。③沟通与协调:审计处的项目责任人协调并帮助联系中介机构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调解中介机构与承包单位的争议,对于协调不了的争议,由项目责任人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汇报解决。④审核初审意见:由审计处的项目责任人对于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结算书等初审意见,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一是工程合同订立的结算方式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项目评标文件中是否有承包单位的二次优惠,决算时是否进行调整。二是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重算和多算,是否与丈量的工程量相一致。三是定额的套用是否正确,是否响应了招投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计价依据。四是甲供材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除,乙供材是否有完整的核价手续,没有招标和没有核价的材料,市场价格如何严格准确地核定。五是工程签证是否与施工现场的工作量相符合,有无重复计算和多算。⑤发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核定单: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再与承包单位充分沟通后,发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核定单,由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咨询单位签字并盖章后,出具审计报告。⑥发出审计处人员的廉政情况征求意见书:在发出工程造价核定单的同时,对承包单位发出审计处人员的廉政情况征求意见书,对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廉政及客观公正等情况征求意见,请承包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⑦出具审计通知书:审计处的项目责任人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的核对后,出具由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发的审计通知书,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作为附件,为发包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结算的依据。流程示意如下图3:

以上七个环节的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流程,特别是丈量工程量、沟通与协调和审核初审意见,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要步骤。①丈量工程量要求承包单位、发包单位的有关现场人员到场,对于施工步骤、材料品牌、工程进度等当时的施工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②由于中介机构专业水平的差异以及对学校审计环境的熟悉程度,使审核中介机构的初审意见成为控制审计质量的最后一步,从实际效果看,运用专业的知识,对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从招投标、合同、工程结算书进行复核,对控制审计质量收效显著,也可促使中介机构对每一个项目无论大小认真对待。③沟通与协调是顺利完成审计和控制质量方面非常重要的条件,缺乏沟通和协调不当,都会使工程项目审计陷入僵局或完全失控,这是审计工作应该尽力避免的。项目责任人是审计项目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审计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控制中处于项目相关主体的核心地位,对项目责任人的工作经验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有较高的要求,如下图4所示做好相关各方的审计沟通与协调是完成任务所必须的。项目责任人同时开展几个、十几个工程审计项目相关主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又要对项目的问题和情况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如下图5所示为各个审计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控制。

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该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流程起到了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学校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维护学校的利益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第6篇

第二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专项资金、县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或以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援助贷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相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隐蔽工程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和城建部门共同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督。

县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审核、拨付工程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0%。县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由审计机关或政府投资审计中心采取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

(五)未到位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八)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二)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三)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

(二)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

(二)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对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费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需审计的资料,并对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情况作出书面承诺。项目实施中需变更的事项,应事先向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派员进行现场取证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县发改、财政、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有关文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并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做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审计单位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内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应载明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及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审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擅自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多付的工程款,全额收缴,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聘请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和日常办公所需费用,属财政预算投资的由财政局按工程决算审减额5-%—8%予以拨付;属专项资金和其他投资的根据有关规定按审减额10%从项目前期费用或审减额中支付。

第7篇

关键词:竣工结算;审计;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套用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8-0117-02

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和结束经济关系的最后一步,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它能反映建筑安装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对比情况。笔者在近几年所进行的建筑工程结算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在编制竣工结算中依然存在若干不合理的问题,如工程量计算规则混乱,虚报现场签证费用,多算、重算工程量;不能正确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竣工结算计算;不遵守定额和合同规定,乱套定额,多计工程直接费等。为杜绝此类问题,使结算报告能较为真实地反映工程造价及实际工程量,竣工结算审计中就要采取多种控制方法,本文结合实践情况,对竣工结算审计方法展开论述,供借鉴参考。

一、收集竣工结算审计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完备性、有效性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是得出真实可信的审计报告的保证。建筑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中一般需要如下审计资料:(1)工程预、结算书、甲供材料清单;(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各种补充协议;(3)工程设计及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签证单、地勘报告;(4)招投标项目还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 投标文件、招标答疑、询标纪要等相关资料;(5)工程项目批准建设、开竣工报告、竣工质量验收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有关文件;(6)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资料。

二、资料整理阶段

审计人员对收集到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经整理后的各类资料要认真阅读,仔细分析,通过对资料的分析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可行的审核方法。在采用有关资料时,审核人员除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外,还应本着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切实可行,尽最大可能再现和反映工程事实和造价的合理。一般情况下施工竣工图多为施工单位绘制,他们为了在结算时多算账,往往没有施工的也画上去了。审计人员应根据竣工图结合隐蔽签证、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内容的核对,审查是否按图纸及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工作,认真核实每一项工程变更是否真正实施,该增的增,该减的减,实事求是。作为业主委托的审计代表,还要严格审查控制竣工图的质量,竣工图不但要监理工程师审图、签字、盖章,而且业主项目经理也要严审竣工图,并签字盖章,确保竣工结算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三、如何加强竣工结算审计的控制

(一)加强施工合同的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第一步就是要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分析。施工合同按签订的形式可以分为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合同形式。施工承包合同的审计是是指审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材料供应方式及价格、合同工期、工程的质量要求、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包括工期考核、质量考核、施工人员到位情况考核等。另外审核人员还需对工程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询标纪要等资料进行审核, 对工程前期准备和承包过程做一些全面的了解,为实质性审计阶段做好准备。

(二)认真做好工程量审计

工程量审计阶段,审计人员要按照竣工图,结合现场签证及预算定额中规定的计算规则, 抽查或逐项计算后与原结算工程量进行比较,查找出多算或少算的问题。工程量审计阶段耗时长,内容繁琐,但也是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既要缩短审计时间,又要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可以采用联合审计、兵团作战的方法。即是把专业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项目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统一组织起来, 发挥各专业人才的优势及内部审计人员的现场优势, 在短时间内解决大量的计算问题,避免久拖不决,造成工作人员疲劳。审核工程量必须严格依据竣工图、审定的变更资料及其所选用的标准、规范, 按照各专业清单计价、定额规定的规则,防止重复计算。例如在计算建筑工程量时, 综合子目已包括的内容就不再单独计算, 在计算安装工程量时工艺管道中卷板管的计算长度与其他钢管的计算长度在管件的扣除上有区别,水、暖、卫设备安装定额中包含了设备本身所带的阀门、管道部分。计算工程量时严格按照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规则,这样才能保证结算审计质量。

(三)加强工程现场签证的审查

工程现场签证是由建设单位甲方代表、监理单位、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以证实施工活动中实际发生且在施工合同以外的一种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原始资料。工程结算审计时,发现工程现场签证存在的问题往往是签证不规范、签证内容不实、签证数量虚高、同一工作内容前后重复签证。针对这种情况,审计人员应采用认真踏勘现场搜集证据、请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刨根问底等方法核实具体工程量,工程现场签证的审查时应重点对隐蔽工程签证进行审查。

(四)核实材料用量和单价

一项工程中材料费用约占60%~70% ,由于占造价的比重较大,是影响成本的关键因素,是结算审计的重点监控内容。对于材料用量的审计,首先调整好工程量,在此基础上主要根据定额进行分析,对于钢材等可按竣工图等实际用量进行调整的,还应当有针对性的对照定额进行抽查,以确定调整的准确性。由于目前市场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如钢材、水泥、砼、砂石等,材料差价就必须重点关注,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调整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如何调整。一般情况下合同施工期内材料价格风险应由业主、施工单位合理分担,通常材料价格涨幅10%内由施工单位承担。另外对于信息价上未的价格我们称为无价材料,对于这类材料价格审核人员就要做好市场询价工作,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五)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套用的审计

项目单价是工程审计重点。结算项目单价的取定:对于招投标项目,投标书有的项目单价按投标价计算,投标书没有的项目单价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单价,一般情况下投标书没有的项目单价计算按现行定额计算,下面主要对按定额重新组价的价格计算作详细说明。

1.审查结算中所列工程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是否与所套用的定额相符,是否存在错套现象。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编制人员缺乏现场施工经验,或对定额套用说明理解模糊,或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在套用定额时,常常出现高套,如将基础梁按单梁子目套算、地下室楼板按楼板子目套算等。也有重套。如套算风管管道制作安装后,又重套支架制作安装和管件制作安装如水表组安装,已包含闸阀、止回阀、法兰的安装,但经常出现又重复套闸阀、止回阀、法兰的安装子目现象所以要重点核实价高或量大对应的定额单价及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单价,如梁、板、柱部分及构件断面、单体体积。

2.审核砌筑、混凝土标号的换算,抹灰砂浆的标号和配合比,如设计要求除柱用C30外,其余用C25,施工亦如此,但结算书中,梁、板、柱均以C30计算套定额的例子却不少见。

3.审核自编的单价,由于此类单价无定额依据,审核难度较大,施工单位往往也钻了这个空子,报价偏高。笔者建议平时要注意市场新动向,多收集这方面的资料,经常深入了解新工艺的具体工作过程,参改定额子目的某一工艺数据来测定新工艺所需数据。

4.审核时还要注意由于定额缺项或定额适用条件不符而发生高估冒算或弄虚作假的间题。如某建筑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已接近尾声,利用造价指数审计其平方米造价,发现其高于同期造价指数,查找原因,发现木门制作、安装工程量4000多平方米,此工程共有房间两百多个,木门制作、安装工程量应为400多平方米,为什么会差如此大呢? 原来是计算单位弄错了,定额单位为10,工程单位为1,施工单位预算人员忽视定额单位、工程单位的不同,工程结算人员审计时也未引起注意,造成数量相差10倍,金额相差10倍。校正定额套用后,避免了建设单位30多万元的资金损失。

四、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工作,在竣工结算审计中必须加强对关键环节的控制。审计人员必须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要在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中充分发挥控制和监督作用,确保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另外,在充分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真正扎实地做好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1]宫瀚飙.浅谈跟踪审计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作用[J]. 工程与建设,2006,20(4).

[2]经涛.如何进行建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J].中州审计, 2004,(11).

[3]黄菊.工程结算审计中应注意的问题[J].工程与建设,2007,21(5).

[4]袁平.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署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审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也不得自行接受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经审计机关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交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必须报审计机关复核、备案。

第六条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和社会关注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应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制定跟踪审计具体操作规程,指导和规范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成效。

第七条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环保、规划、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审计管辖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

(五)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七)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要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招投标、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在中标合同价10%以内的工程变更应由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调整,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应有市主管领导签批的书面意见,否则审计机关不予审计,财政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是否设立基建专户,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是否制定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

审查项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监督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制定、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等。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

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拨付,有无超付工程款等问题。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和措施以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审计机关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章审计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通过审查工程预算、结算和财务资料,监督盘点有关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积极推广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专业技术设备辅助审计等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专业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参与项目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应对聘请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期间,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必须依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对接受委托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聘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工作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外部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及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专门条款明确以下内容: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在竣工结算或决算审计前,除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应预留合同价30%的工程款,待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对已签证多付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协作机制。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责任人)存在与财政评审相关规定不符的行为,应当及时将审计掌握的情况连同相关的证据材料移送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计机关移送时,应出具审计机关《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有关证据。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相关情况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或需要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应及时将情况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并出具财政机关移送函,附有关证据。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对双方移送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及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书,应互相抄送,以便于双方及时了解项目评审与审计结果情况,提高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等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一)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应计、应缴而未计缴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处以违纪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抬高工程造价、影响工程质量的,审计部门可通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中列明,由监理签证认可的工程变更等有关事项,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发现签证不实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因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投资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审计部门应报告市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咨询造价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以及出具虚假或伪造工程造价结果文件;

(五)自行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包括所聘外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9篇

一、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市升水库震损应急除险加固工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2008年地震重灾区抗震救灾应急处理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农经【】211号)批准立项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该项目土建部分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为492万元。经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自行招标,由湖省第五工程公司以458.2168万元中选土建工程标、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140.8637万元中选机电标。市升钟水库管理局分别与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与中标价一致。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升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在工程建设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责任明确,制度较为完善,较好的完成了工程任务。但该工程也存在施工单位多报工程款的问题,应加以纠正。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项目招标控制价未经财政评审责令纠正

该项目未经财政评审就直接进入招标程序,违反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府办发〔〕76号)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升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在以后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工程结算多计工程价款2598331.97元责令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