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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时间:2022-05-22 01:40:16

导语: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1篇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

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单位领导与各部门经理签定了党风廉政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党风廉政建设有人抓,有人管的工作格局,坚持党风廉政建设长抓不懈,按时准确上报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报表、材料,并向干部职工通报相关情况。

(二)搞好宣传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适时传达中央、省、州、县党风廉政会议精神,发挥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基础作用,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党员及领导干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自学与集中组织学习相结合的办法,有针对性地对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先后组织学习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材料,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意识,受教育面达100。

(三)以预防为主,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开言路,实事求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做到民主科学决策。

2、认真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公车管理制度等规定,并无违纪现象发生。

(四)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开展纠风治乱工作。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政务公开管理规定,做到工作人员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内部财务管理在干部职工中半年公布一次。

2、今年,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清正廉洁,做到严管自己的配偶、亲属和子女,严守财务纪律,无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及以权谋或变相以权谋私现象,无公款违规请吃请喝、铺张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经验和体会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政治性很强、收效很大的工作,需要用长久的措施来坚持。同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紧密结合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单位实际来开展,要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2、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从思想上、制度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堤防,认真落实反腐败“三项任务”,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个人。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模范和表率,领导干部必须严以律己,廉洁高效,勤政爱民。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个别党员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认识不到位,影响教育学习效果,有待今后加强教育管理。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

四、下年工作打算

1、继续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文件精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意识,不断加大党内外监督的力度。

第2篇

近日,昌吧法院依法审理了16名出嫁女状告村委的行政案件。昌邑市某村付小玉等16名出嫁闺女,因该村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而将村委告上法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当地反响很大。

付小玉等16人结婚后,户口仍在原籍昌邑市某村,因所在村地处市区,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该村土地不断被征用,所征用的土地补偿和生活补助费该村按照分地人口数平均分配给了有土地的村民,付小玉等16人因出嫁,虽然户口仍在本村,村委却没有给她们分配土地,也未将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给她们,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她们16人分别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村委站发土地补偿费9000元及2001年、2002两年的生活补助费800元,共计9800元,并与村委对簿公堂,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被告村委在开庭时答辩,未给原告付小玉等16人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是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的,也经过了原告家长的同意,并且村委会是按照该村村规民约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因此并无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而且对被征用耕地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享有管理权,对不需要安置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因减少土地的生活补助费预以发放。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农业户口,理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分配受益村。被告不发放原告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原告要求村委补发土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之规定,分别判决:由村委发放16名出嫁女打赢了她们的官司,也使村委认识到过去的老传统老习惯是违法的,嫁出去的闺不是泼出去的水,作为有户口的出嫁女,也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

第3篇

一、领导重视,促进“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全面开展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根据全市实际情况,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通知。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暨自治区第十二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昌市治办[2016]2号,并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文件形式转发到各乡镇、街道依法治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单位)。二是召开协调会。由于宪法法律宣传月牵涉的部门多,活动的时间长,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由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经济办、市民政局、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民宗局“法治七进”牵头部门、以及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文广局、亚中集团物业的领导和同志参加的协调会。统一思想,明确分工。三是召开工作部署会。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单位)领导配合抓的齐抓共管的局面。各乡镇(街道)、依法治乡镇(街道)也能够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抓好此项工作,及时召开会议,就活动的内容、人员、宣传方式方法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由于各项基础工作做得早、想得细,为此次自治区第十二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2016年4月15日在人员密集、商业网点较多的亚中商城举行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李俊文主任主持,副市长多力坤.艾沙同志作了市开展自治区第十二个“宪法法律宣传月”的动员讲话,宣传活动中市人大副主任黄保元、市政协副主席艾赛都拉•买买提等领导对我市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进行了巡视检查,并给予了肯定。

全市共有49个单位,130余人参加了这次法律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向过往市民群众进行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散发法制宣传单和宣传手册、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挂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工作者为群众现场解答法律咨询问题100余次,共发放《民族区域自治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法律法规,同时散发《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人民调解法》等155种内容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4.5万余份。利用电视台滚动播出宪法法律宣传月标语20条。

二、创新形式,宣传广泛

1、在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市地税局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除了利用传统的电台、电视台、报刊作为宣传媒体外,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利用手机、网络、LED传媒等多种传播途径,进行宪法、税法宣传,起到了宣传覆盖面广,效果突出的作用。并利用市政府、东方广场、东升鸿福酒店前LED屏播放宪法、税收政策图片。在邮政、信函上印刷宣传标语或税收法规,扩大宣传力度。

2、市畜牧局宣传车沿线广播宣传,车头前挂“市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法宣传车”,深入农牧区各乡镇,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经营场所进行宣传。共出动宣传车24车次。

3、在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北京南路街道结合国卫复检,邀请法律工作者对各社区党支部书记、楼栋长、居民群众、社区干部及“访汇聚”工作组成员进行《宪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及反等法律法规的讲座培训人员达1600余人。并在13个社区以道德讲堂和法治讲堂的形式,分别进行了《国旗法》、《食品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爱国卫生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环保法》教育培训,受教育达12000余人。共开展宣传教育35场,LED电子屏标语宣传620条,悬挂布标210条,宣传栏宣传26块,有线电视宣传8小时,发放宣传资料3200份,解答居民群众法律咨询152人次。

4、宁边路街道在宣传月期间加强了针对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的普法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依法维权,开展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月期间,辖区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3200份,悬挂横幅7条、展出法制宣传版面30块。把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与需求性的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帮助群众依法维权,解决困难,强化守法意识。

5、建国路街道各村、社区以远程教育、板报为载体,组织200多名村、居两委班子、全体党员、群众代表的法律知识培训班,法律知识结合实际案例讲解《物业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等并由姬新会专家讲解《土地管理法》。

6、在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延安北路街道组织宗教干事、社区全体干部、三民工作组成员在民乐社区基督教堂对1000余名教徒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

7、滨湖镇结合本地实际,举办了法律知识竞赛,各参赛代表队共计45名队员均认真准备,积极参加,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参与其中滨湖镇还举办了一期法律知识讲座,通过聘请“六五”普法讲师团讲师为各站所、各村委会成员及驻村工作组共计120人讲授了宪法、民法通则的案例内容,做到上一堂课,普及相应法律知识,感受法律氛围。

三、认真组织参加自治区“学习宪法尊法守法”知识竞赛活动

第4篇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招聘环节;招聘歧视

招聘歧视已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实现就业领域的公正、公平是人们一直致力追求的目标。本文根据招聘不同环节把歧视分类,有利于招聘歧视发生的阶段,进而找出消除招聘歧视的方法。针对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招聘歧视的现状,基于招聘歧视研究,对招聘歧视的行为表现进行明确界定,能够有效规范企业的招聘实践,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促进公平的就业环境。

1 招聘过程中各阶段歧视分类

1.1 招聘广告阶段

1)性别歧视。我国《劳动法》虽然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女性就业进行各种限制,虽然不能证明他们工作能力的差别,但是获得工作的机会却不均等。

2)年龄歧视。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就业年龄和退休年龄,但是许多用人单位以自身发展需要为由,在招用员工时提出了苛刻的年龄条件,使有能力从事某种职业的人无法获得该工作。

3)经验歧视。经验歧视是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新趋向”。近几年,要求求职者具备工作经验己成为很多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使得大学毕业生或其他刚踏入社会的青年成为经验歧视的受害者。

4)学历、院校歧视。不少用人单位借此竞相提高求职者的学历标准,结果造成用人上的“高消费”现象,在2010年关于我国招聘广告中歧视程度的调查中就发现,在歧视性广告中学历和院校歧视有41.58%的发生率。

5)党派歧视。在招聘过程中把不同党派身份作为差别对待的理由,要么“党员优先”,要么将“党员”资格作为一种行业准入壁垒,是招聘歧视类型中的一种新形式。

1.2 简历筛选阶段

1) 户籍歧视。是指根据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所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造成剥夺或损害其在就业上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主要表现在:对持农村户口和外地户口的劳动者的歧视,这与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2)地域、星座、属相等刻板印象歧视。企业在招聘时,往往根据不同(地域、生辰等)的特征,形成不同性格、爱好、做事风格等刻板印象,进而进行选择。

3)民族歧视。经调查发现,60%的少数民族求职者在应聘时,遇到过或公开或隐晦的民族歧视,用人单位往往以饮食习惯或其他生活习俗为理由拒绝接受少数民族求职者。

4)姓氏歧视。根据姓氏或名字中的谐音和特殊含义,人为设定障碍,拒绝应聘者。

5)婚姻状况、怀孕歧视。为避免承担女性结婚生育的社会成本,通过制定苛刻的条件来限定女性员工的婚姻或者生育。

1.3 甄选阶段

1) 身材相貌歧视。求职者应聘某个他能够胜任的工作时,而提供这项工作的用人单位却因其身高或容貌问题把此项工作提供给了其他相对身材较高或容貌较好的求职者,此时身材相貌歧视就发生了。

2)性格歧视。许多企业面试的时候会询问求职者的性格,在最后做出录用决策的时候,不是根据需要而是根据个人的偏好去选择,严重侵害的求职者的权益。

3) 健康歧视。如果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既不危害公共安全,也足以胜任工作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依然以其健康问题为由对其就业予以不利限制,这就属于健康歧视。

4) 残疾人歧视。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缺陷,残疾人求职同健全人相比总体要困难的多,在实际的招聘中,由于残疾人的身体条件的差距,残疾人实际上很难得到合适的机会。

2 招聘歧视问题归因分析

2.1 制度供给不健全:缺乏对全体劳动者的普惠

1)二元结构户籍制度造成招聘歧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沿袭下来的城乡分隔的二元结构户籍制度把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本地人口和外地人口制度性的分隔开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力市场的双向选择和人才的自由流动是相冲突的,不能达到人才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为招聘歧视提供了制度基础。

2)现有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招聘歧视。我国在禁止招聘歧视方面已经确立了一些基本的原则,但是因为没有专门的机构监督实行,这些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非常小。同时,现行的法律制度仍然相当不完善,并没有专门针对招聘歧视立法从而使得企业为所欲为,招聘歧视行为随处可见。

3)教育制度不公平造成招聘歧视。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以及我国按地区划分高考分数线的政策,一方面使得受到歧视的人更难就业;另一方面,对劳动力市场的招聘也具有示范性。

2.2 责任设置不均衡:缺乏对侵权者的惩戒和对维权者的保障

1)对侵权者的惩戒力度不够。由于我国目前相关规章制度建设非常薄弱,企业和劳动者作为供求双方,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地位完全不对等。同时,由于缺乏公正的规则约束,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

2)缺乏法律救济和专门机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招聘歧视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明确界定招聘歧视发生在哪个阶段如何救济,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诉讼或争议解决途径中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另外,作为《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规中的就业权保护机构的法院、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仲裁机构中并没有专门保护劳动者就业机会平等、处理招聘歧视争议的机构。

2.3 监督体系不完善:招聘广告审查、监督制度缺失

由于招聘广告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宽广,专业概念术语或技术标准繁杂等,仅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难以到位;作为事后程序的招聘广告的监督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于笼统和职责不清晰,《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部门负责对歧视性招聘广告的监督及投诉受理权,并未明确监督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权限范围,而《条例》则明确规定工商管理机关是广告的统一监督管理者。至于两者的监督管理权限具体如何划分,则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做出规定;此外,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歧视性招聘广告的监督主体缺位。

3 消除招聘歧视的政策取向

3.1 制度改进:消除招聘歧视的发展策略

1)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户口地域歧视的主要原因,关键是将户口与就业权利和社会保障、子女教育问题剥离,使所有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权利和社会保障。

2)健全现行法律法规。单独立一部《反招聘歧视法》,对招聘中的各种歧视问题进行系统的、详细的规定,运用积极的法律方式,限制用人单位的用人自;同时,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对招聘歧视问题进行专业的监督,对就业平等进行主动的监督。

3)改革教育制度。高校应当加强自律,克制招生中存在的地域歧视和残疾歧视。针对教育中的地域歧视,可以采取类似于“肯定性行动”的政策加以纠正。

3.2 法制建设:消除招聘歧视的根本保障

1)加大对侵权者的惩戒。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率先而行,整改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歧视行为;还要利用法律、法规的手段进一步加大对其他招聘歧视施加者的惩罚力度,追究用人单位的招聘歧视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加强对就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和救济。政府应该整合司法行政和相关部门资源,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营造公众及就业弱势群体自身对就业问题的关心和重视,完善民事简易诉讼程序。

3.3 体系完善:消除招聘歧视的重要途径

建立统一的权威的招聘广告审查制度,将广告经营者和者的广告审查权和权进行分离,并设立专门机构专向负责歧视性招聘广告问题的审批和投诉,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该扩大各歧视群体的联合维权组织以及相关雇主自律组织等,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管理网,并且通过加强对非政府组织工作成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以及时、准确、有效的解决招聘广告纠纷中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薇薇.Lisa Stearns主编.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M].法律出版社.2011.

[2]潘玮.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歧视分析[J].中国科技信息,2008。

[3]胡彩霄.劳动法精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8-53

作者简介

第5篇

*县共有17个少数民族,总人口20384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7%。其中蒙古族15988人,满族3861人,回族145人,朝鲜族237人,其他民族153人。两个蒙古族乡,分别是莫莫格乡和哈吐气乡,共有18个行政村,总人口18198人,其中少数民族6964人。全县共有12个民族村,分布在5个乡镇。

近年来,*县民族工作紧紧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和发展稳定”这个核心,狠抓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增进了民族团结,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得到了国家和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2003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被省民委授予“全省民族宗教局系统先进集体”称号。2005年,该县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称号。2006年被白城市委、市政府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称号。

二、保障民族权益和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措施来抓,制定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规划。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时保留了两个民族乡及乡长职位。2009年,在实施统战工作“四个50工程”中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要求,确定了50名乡局级少数民族干部,建立和完善了少数民族后备干部档案,实行定期考核并有计划地培养提拔。目前,全县已发展少数民族干部746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7.1%,基本接近全县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其中,有6人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有55人担任乡科级少数民族干部,占全县乡科级干部总数的10.6%。全县少数民族党员已发展到981人,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的少数民族同志分别占17.62%和18.9%,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3282人,占全县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47.5%。2008年县委组织部选派了10名少数民族干部到财税、金融、经济、保险等部门挂职锻炼,培养了一批政治强、业务精、素质好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巩固和加强。

(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

几年来,*县委、县政府以发展少数民族语言为重心,切实加强了民族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民族教育教学质量。一是强化管理,完善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教学工作意见》,结合实际采取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语文的教学模式,为少数民族学生入中学继续学习蒙语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进一步推动了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的发展。蒙中寄宿生管理工作,被省教育厅评为全省中小学寄宿制管理工作先进集体;二是加强交流,促进提高。县教育局和民族学校加强对外交流,积极和其他地区民族学校联系,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了民族学校的内部管理水平。2008年,在哈尔滨举办的东北三省蒙古族教育教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会上,该县教育局被评为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三是搞好研究,力主创新。民族学校加强了民族教研课题研究,教研课题“民族中小学自主创新三语教育整体改革实验研究---注重四个结合,培养学生听说能力”获得国家认定。

(三)有效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权利

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经、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意见,为发展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08年*县委统战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成立了全县少数民族联谊会,明确职责,建立制度,落实组织,为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加强联谊,增进团结提供了更进一步的保障。认真贯彻落实《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围绕各项民族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切实加强了民族法制宣传工作。在全县范围内,通过党校授课、新闻媒体宣传、举办学习讲座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增强了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法制观念和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尊重回民风俗,协调民政部门在*镇太平村选址,为他们解决了墓地问题。协调工商等部门积极为回族群众开办清真饮食业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全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深入与创新上下功夫,结合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了以“比团结、比发展、创和谐”为主题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坚持召开两个民族乡周年庆祝活动,并每年分别在两个民族乡召开全县民族工作座谈会,通过这些举措积极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

(四)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

*县委、县政府在扶贫资金、教育经费、贷款投放、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乡村最大倾斜,并动员相关部门,尽其所能地帮助民族乡解决发展中的难题。一是发挥立地优势,全力抓好种植业结构调整。2个民族乡不断增加烤烟、花生等经济作物,烟田面积达到4000亩。哈吐气乡2008年实现烤烟产值达400万元,烤烟收入成为了种植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哈吐气乡积极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搞好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现已完成土地平整约6万亩,为以后开发水田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的基础。莫莫格乡充分发挥立地优势,大力发展花生种植业,面积达1500公顷,杂粮杂豆面积1000公顷,仅花生一项收入达700余万元。二是着眼当地条件,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莫莫格乡2008年筹措资金232万元,打深水机电井120眼,为春季抗旱播种和抗旱保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农业丰收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结合地方特色,着力加强牧业强乡建设。2008年两个民族乡大牲畜发展到11800头(匹),羊发展到7.6万只。粮食总产量达到3.47万吨,农业总收入实现9539万元,两个民族乡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3000元和4000元。四是抓好保障,努力做好民族乡的医保、低保工作。两个民族乡农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5%,共有969名符合条件的困难农民享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率达100%。为彻底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民族乡村五保户、贫困户等弱势群体在备耕生产、住房建设等方面给予了最大优惠政策,每年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27.8万元,极大地缓解了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6篇

稳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以创建“五型机关”为载体,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完善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教育局机关效能考核办法》、《教育局机关窗口股室服务承诺制》、《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教育局职责失误责任追究制》和《首问责任制》,完善了各股室岗位责任制度和股室管理制度,实行挂牌上岗和外出公示制度,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

二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支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过学习和贯彻落实,杜绝了工作中存在的缺位、错位等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强机关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平时签到、会议签到),有专人负责,做到上班有签到、请假有手续、公差明去向,并健全考勤档案。同时将考勤与年终考核和绩效考核紧密结合,有效地控制了机关工作人员的迟到、早退、缺勤现象。

大力推动党建“走前头”,促进我县教育事业跨上新水平。(坚持“围绕教育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充分发挥教育局机关、局属学校在全县教育教学工作中起着指导、示范、带动、辐射作用,促进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健康、快速、和谐发展。

一是基础教育快速发展。年初,在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控辍保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要求始终把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放在工作首位。建立了控辍保学机制,大力推行联系乡镇学校制度和劝学制度。今年我们继续实行了教研员联系乡镇学校制度,实行责任捆绑。教研员把劝学保生工作作为春季首要工作,经常与学校教职工一起走村串户上门劝学,使大多数辍学生返回了学校。4月25日至5月25日,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局机关抽调精干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下到全县中小学校,开展了为期30天的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了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为控辍保学、巩固“普九”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困生入学交费困难的实际,各学校采取减、缓、免、捐等多种方式,上半年各校共为贫困生减免学杂费近1万元。同时,继续完善了贫困生救助制度,救助资金发放及时到位,确保了贫困生按时入学。上半年我们还完成了春季“两免一补”资金发放工作:为24575名学生提供了免费教科书,总金额达115万元;为26112人免杂费115万元;为1599名家庭贫困住宿生补助生活费399800万元。“两免一补”惠及贫困学生26112人,共发放金额1671572元。完成学校公用经费70万元的发放工作,其中上级财政拨付56万元,县财政配套14万元。

二是职业教育持续发展。今年,在加格斯台乡中学开设了职业教育分流班,开设有烹饪和裁缝两个班,共招生36名学生。为自治县职业教育发展开创了新的路子。县职业高中与江苏泰州职业学校达成联合办学协议,今年9月开始招生。

三是切实抓好教育系统教师、校领导两支队伍的建设。在对全县各学校在岗人员情况及超编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清理了各校借调人员;调整了县一中、县三中招聘的6名教师的岗位;落实86名代管教师各种关系到各校,争取到这部分教师同州招聘教师同等的待遇。

为提高学校管理队伍水平,举办1期校长、书记培训班;对部分学校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撤消了2所学校校长职务;为加强学校管理及校长队伍管理,出台《校领导外出报告制度》、《校领导任课、听课制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学校领导挂职锻炼工作,从各学校选派部分学校领导到江苏对口学校进行挂职锻炼,接受教育新理念,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逐步造就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学校领导队伍。

同时我们依托各级各类培训学习,结合工作岗位实践,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一是狠抓“双语”师资培训。支部19名“双语”骨干教师参加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培训。二是狠抓业务、综合素质培训。支部9名教师参加自治区培训,108名教师参加自治州培训,250名教师参加自治县培训。举办了为期20天的维、哈语系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共有80名教师参加培训;完成为期两年教师汉语强化培训班的前期准备工作。安排13名民族学校汉语教师到汉语学校进行为期1周的工作实习。

根据督导团办公室的工作要点和我市年度教育工作计划,结合辽源市实际,我们认真制定了督导工作要点,确定了六项重点目标任务,突出了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督导检查力度。按照全年的工作安排,细化了督导工作日程,做到了任务明确,时间具体,人员落实,分工到位,并及时下发了工作要点。

月份,省年度督导工作会议后,我们及时召开了县区督导主任会议,安排部署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教育局主管领导亲自到会并作重要讲话。会议首先传达了全省教育督导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了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于兴昌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入领会了省督导团办公室下发的年工作要点精神,进一步明确了省对今年教育督导工作的安排部署。为促进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学习交流,各县区督导室主任对年工作完成情况和年工作安排做了交流,并就相关重点工作内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讨,使全市督导工作的有效做法得到借鉴和推广。

为扎实做好今年的教育督导工作,会议按照省的工作要求,根据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强化了发展性评估理念,确定了“围绕大局、服务发展、科学督导、有效指导”的工作策略。为配合全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在创新督导工作方式上进行了探索性研讨,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工作的程序、方法、步骤,特别是就加强专项督导、随机督导、综合督导的综合运用,培育发展性督导特色,形成了共识,明确了要求。市督导室结合辽源教育实际,重点对年的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在对去年专项督导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重点部署了新一轮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实验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并对参会者进行了专题培训,推出了较为详实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为全市督导评估工作的进一步落实提供了保障。尤其针对教育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高中新课程改革、中小学校体育工作、农村远程教育和实验室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控制农村学生辍学、质量万里行等项督导评估和督导队伍与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工作要求。

第7篇

1.1增强学生自主性,增大自由度,在执行上带来了困难

一个宿舍楼集中住着一个院系,同一专业的集中在一个楼层,同班同学分布在同一宿舍,这是以前的学生住宿模式。大家可熟悉彼此,也方便集中管理。但在后勤社会化实行后,增强了学生自主性,增大了自由度。冲击了思想政治的常规教育,还有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减少了学生之间跟师生之间的交流,拉大了辅导员跟学生之间的距离,减弱了学生被学校制约的约束力,同时还减少了同学之间的互比性现象。要是我们采取不当的引导,不到位的管理,自由散漫、生活无规律等不好的现象会出现在学生思想行为上。

1.2削弱学生干部起到的监督管理作用,不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

学生住进公寓后,分散是学生居住的一个特点。学分制逐步代替学年制,寝室代替了常规班级。宿舍成为学生进行交流的场所,在这里也是自我教育、学生相互影响的场所。所以,削弱了班委会跟团支部所具有的监督作用,相对的管理松散,信息具有不畅通的反馈渠道。也难以比较早的知道学生在生活区、宿舍内的表现。问题一般是发展到比较严重时,院系跟年级才知道,这样教育跟管理的好机会也就错过了。

1.3学生在认识上转变冲击了旧管理体制

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后,让变化在学生对管理的认识上发生,因为住宿在当今社会转变成了商业行为,所以大部分学生认为:我消费了就是上帝;应理所当然的感受服务。并且要求有强烈、高的各项服务。对于管理人员在公寓中的管理,难免有抵触心理,只要在不毁坏设施的情况下,属于我的生活自由就没有权利干涉。出现的新课题体现在了学生教育跟管理上。

1.4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工作在社会信息化后面临着新挑战

住进公寓后,大大提高了跟同龄人、不同专业、院系,班级接触的机率。此外,比较全面的信息服务也会通过电脑网络方便的让学生接受,接触社会会更广泛,不断的增加信息交流频率,让不一样的观念,不同的事物认识也相互撞击。当今的青年大学生,具备不成熟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外界文化跟观念容易干扰他们。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时大大的增加了挑战性。按原有的工作条例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跟管理已不再适应实行后勤社会化面临的新形势,对其变更和完善需要尽快。学生不完善的宿舍管理影响着他们的学习、活动,同时让学生工作者模糊的认识宿舍。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受到了影响,所培养人才质量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2后勤社会化后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对策分析

高级建设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大学,学生的学习跟生活受大学教育的影响,要按一定的工序进行,因此管理学生要不同于其他的行业的管理,因此社会效益中的政治要求制约着企业的管理手段跟经营思想,管理跟教育目标要实现一致性。因此,社会化管理在学生公寓实行后,物业管理不可能全部采用社会上招待所、商务公寓的形式,推向市场简单,运作完全采取市场化。学生的管理要采取管理跟教育且标相结合的方法。

2.1管理体制要合理,工作机制要高效

首先,对于管理学生宿舍可依靠有后勤部门跟学生工作部门派人组成的工作组织,宿舍的日常工作可有它全面负责。沟通渠道跟方式要科学,要让管理格局呈现指挥有力的纵向,配合密切的横向,宿舍管理中的互相推诿、条块分割现象方可解决,落实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证维修跟保洁等服务的质量。其次,保障机制要进一步的完善。一方面可让管理宿舍的资金得以确保,专款专用、经费到位;另一方面对于教育管理服务要加快它的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技术要充分利用,工作质量跟效率才能得以提高。最后,责任权利结合制度的形成。工作要严格按照管理学生宿舍的特点进行,仅靠单纯福利性或者行政方法的政策不能改变,管理方式要实行行政跟经济方法结合的方式。承担的责任管理人员要明确,权利要相应的赋予,主观能动性要通过管理人员充分发挥,让责权利达到一致。

2.2管理采取弹性、宽松式

学生的管理处在以前高校管理时,具有严格、封闭式的特点。当今对创新人才的要求已不能适应。特别是一些新形势的变化,对学生采取旧的管理模式已经是不可取了,管理各高校的学生越来越吃力,很难控制学生行为。因此管理要采取弹性、宽松式。在科目选择上,学生要增加自由度,合理发展学生个性,人才差异被社会要求的才能适应。同时还应该对几个班、专业重点抓好,树立榜样,广泛的宣传,其他班级要以他们为典型进行学习;要重点突破几项管理工作,好的成效才能取得,管理也要学生干部、党员的参与,而教师只起到指导的作用,硬性要求对学生来说没有太多要求。因此,气氛不但可以得到活跃,学生的主动性跟积极性才可调动,思维方可被拓展,自我管理跟创新能力才能提高。

第8篇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十七大也提出要关注民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这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按照国务院1999年9月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所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于城市居民的一项“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又是最基础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从总体看,造成贫困的原因中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因此对于政府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但是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无论是制度框架本身,还是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

因此,本文在收集大量数据和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低保制度的现状,十多年来的发展进程和取得的重大进展,了解制度框架本身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低保制度的政策建议。以期对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

关于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我国理论界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分别给出了各自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两种:一种是陈雁提出的,即低保制度是指由政府对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民生活水平所确定的维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标准的城镇居民进行社会救济的一项制度,其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确定方法、资金来源和管理体制等。另一种是多吉才提出的,即低保制度是以保障城市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对其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仔细比较上述两种定义,可以发现两者是“大同小异”.虽然在语句的表述上有差异,如前者突出了低保制度的保障主体政府、保障对象实际收入低于保障线的城镇居民,但对如何兑付低保待遇则语言不详后者强调了低保制度的目的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且简明扼要地介绍了低保待遇的兑付方式通过差额补助确保低保对象的收入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是两种定义在实质内容上是接近的、一致的。笔者认为,如果将上述两种定义“取长补短”,予以综合,则可以将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定义为以保障城市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线,然后由政府对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部分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的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于享受低保人员的界定,仅是以家庭收入为考量标准,并无其他层次的“歧视”标准。最低保障线也是针对所有城镇贫困居民设置的,所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于城镇居民的一项“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又是最基础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城镇低保制度的现状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93年,上海市率先出台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截至2009年底,全国人均低保支出水平有所提高,低保对象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矿山较多的地区。从低保对象的构成看,2009年己将离岗职工中的生活困难者纳入低保范围,是净增人数最多的一类,占低保对象的22.9%.其他增幅较大的人群依次是贫困人口家属及其他、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和三无对象。在现有的低保对象中,特困职工(包括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岗职工和退休人员)已经成为主体,占到总数的50%左右,而传统上由民政部门救济的三无对象只占5%.低保对象的迅速增加并不表明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在迅速增加,它直接说明的是越来越多的已经存在的贫困人口得到了有效的生活保障,换句话说,它是初步实现应保尽保的标志。过去之所以保障对象少,是由于大量应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贫困人日没有保起来,也就是“应保未保”问题。一方面,由于资金不足,各地普遍存在“以钱定人”,人为控制低保人数的做法;另一方而,各地还存在各种十政策,将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来源的人排除在低保之外。此外,一些地区对于属地化管理执行不力,没有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困职工纳入低保范围。因此,过去城市低保这张“最后的安全网”实际上并没有兜住所有城市贫困人口。所以,近三年来低保对象的迅速增加,反映了低保工作的巨大进步。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两年,确实是起到了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但是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无论是制度框架本身,还是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

1.低保制度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低保制度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完善、高效的管理体系作保障。但是,低保管理体系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手段以及工作经费等方面,薄弱之处,不能适应低保工作日益繁重的现实。

(1)就机构设置而占一。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低保管理体系形成了从国家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到社区居委会的六级网络。其中,前三层级对低保工作的管理属于宏观层次的;四、五层级负责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是低保工作的管理审批机关;第六层级则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对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应该说六级管理网络的设置是比较健全的,各级之间的分工也是比较明确的,是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问题在于,虽然有六级管理网络,但是各个层级都没有设置专门的低保管理机构。在县级以上是由民政部门内设的社会救济处负责低保工作,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一级则是民政科负责低保作。对如此大规模的人员和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显然是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的。更何况民政部门内设的社会救济工作部门担负的城乡灾害救济以及平时救济工作本身就很繁重,继续由其承担低保管理工作,明显力不从心。

(2)就人员配备而言。一低保工作的管理机构特别是基层的管理审批机关,除了担负日常性的管理、审批工作外,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还要负责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工作,对己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需要进行定期核查。两项工作都费时费力,需要调动大量的人员参与。但是,目前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一般采用临时借调人员等办法开展工作,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救急措施尚无大问题,但若是常态的工作方法,显然是不适当的,会严重影响低保工作的效率。

(3)就管理手段而言。对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低保对象有关信息的管理。对低保对象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离不开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全面的掌握。而且这些信息是处在经常变动之中的。因此,低保管理机构需要处理的信息总量是相当惊人的。处理如此巨量的信息,需要借助先进的信息处理手段,如计算机联网管理,否则依靠传统的手工方式来记录、整理、储存信息,不但工作量超乎想象,而且查询、修改信息也非常不便。但是,目前不少的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都没有电脑。在起码的信息处理设备都不具备的情况下,运用计算机联网等先进的管理手段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4)就工作经费而言。由于目前低保管理没有专门的机构及人员,因而也就没有编列专项工作经费。但是,低保管理工作量大、牵涉面广,在入户调查及定期核查等环节均需要不菲的经费支出。工作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迫使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不得不常常挤占、挪用其它项目的资金,以满足低保工作的需要。这样做显然是不恰当也是不能长久的。

2.低保对象的审核难以确定

现在,非正规就业者、隐性就业者越来越多,他们的收入一方面不稳定,另一方面又很隐蔽,计算起来非常困难,除非申请者本人配合,而实际上这种配合的情形是很少见的。即便是稳定就业的职工、有明确管理单位的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要知道他们实际拿到了多少钱,也会有一些困难。如果相关单位遵守规则,公事公办,核定收入还要容易一些。但是,实际上一些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通常不报告真实情况。此外,对于一次性的拆迁补贴、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款或捐赠收入等,各地在如何计算方面,也面临着实际困难。并且家庭财产需要重新定位,随着形势的发展,在家庭经济调查中,家庭财产问题需要考虑的。特别是在实行“应保尽保”的打面之后,有劳动能力但目前没有劳动机会的人也被置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庇护,家庭财产,特别是金融资产和房产就成为敏感问题。按照国际经验,关于金融资产的个人资料应该由金融部门提供;房产则分为自住和出租,出租的租金无疑应该算入个人或家庭收入,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得自于税务部门。当然,要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部门与金融、税务等部门的联合行动,恐怕还需要更加权威的国家力量作为后盾。

另外,有些申请者家里有很多耐用消费品,有住房,甚至有些经营,但是他们目前又确实生活困难,究竟如何解决?当然,有的地方给予临时救济,但是,很多地方是将他们排除的。

3.财政压力大,资金缺口大来源窄,筹集机制不合理这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低保制度操作层面的不完善性,我国的低保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来源渠道比较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竞争的加剧,纳入低保的人数成倍增加,财政压力逐步增大。中央财政负担很重,地方财政也比较吃紧,而且经济越不景气的地方,贫困人口越多,财政越困难。随着低保资金的财政支出继续增加,尤其是在把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后,财政压力会明显增加。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该款规定确立了低保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主要是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县县级市负责的筹资机制。根据《条例》的原则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目前各地在低保资金的筹集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低保资金由市辖区和市直辖市、地级市两级财政分摊,比例不等;二是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所需低保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这种筹集机制没有将各级财政连贯起来从整体上确定各级的分担比例,且现有的两级分担比例不是很合理,导致了在资金的筹集上责任主体不明确,直接影响了低保制度的保障效果。

4.救助标准偏低,低保对象生活难以维持

低保人员生活不稳定,基本生活需要难以满足。救助标准较低,保障供给能力与低保人群实际需要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例如对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需要就无法保障,而贫困和疾病在这一特殊人群中具有相当紧密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可能使低保家庭陷入“贫困-疾病-治病-更加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保障不了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就不能使他们脱离生活不稳定的状态,从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与之相联系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国低保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只能起到维持保障对象“基本生存”的作用,对于《条例》规定的维持“基本生活”的要求则是无能为力的。

三、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与建议(一)建立综合性救助体系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全社会的各个方面,是社会系统工程。论文格式它要求建立一个全社会协调的完整的科学的运作系统与有效互补的运作机制,否则就会流于形式。低保金与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金相互制约,例如低保金的额度不能超过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为前提。只有建立健全这些制度,才能有一效的防止贫困面的扩大,减轻最低生活保障防线的压力,让其有效的发挥作用。因此,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搞好衔接配合。如,凡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如果有在职人员,应以在职人员按规定领取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如果有离退休人员,应按离退休人员领取的最低离退休费计算其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如果有失业人员的,应按家庭失业人员领取的事业保险金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其差额由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一是让有资格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能够从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失业保险机构获得相应待遇,二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应该充分发挥它安全网的“兜底”作用。这样,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建立综合性救助体系,有利于城市的稳定和繁荣。要加大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及调整力度,避免民政部门孤军作战。除国家规定的行政职责和法律的硬性规定外,各部门还要在技术上互相协调、互相支持。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建立城市低保人员的数据库,并与工商、劳动、房管、市政市容、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达到信息的最广泛的传播、最有效的利用。有些部门的工作职能可以考虑合并,建立部门联手运行机制,如,民政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职能,可以考虑合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提高城市低保工作的效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不能代替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又不是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的终止。相反,只有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各个措施的保障功能,才能减轻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承受压力。因此,注重发挥各种社会保障措施的能力,重视近期保障能力和长远保障能力的有机结合,从实质上讲,也是提高了生活保障线的救助能力。

(二)严格审批制度,做好身份识别

什么人可以吃低保,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社区低保的群众评审制度,由低保工作人员、居委会主任、社区人大代表、党员代表、管段民警、居民积极分子等组成评审小组,在对申请人和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后,召开评审会议,公开评审,当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同意与否,为了进一步发挥群众评审的作用,评审小组成员要定期改选,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资格、审查、备案制度和改选制度,建立评审小组成员的业务培训制度及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工作的监督机制,并在固定评审员的基础上,增加非固定评审员,以确保社区低保初审的透明性、公正性和民主性。

同时,要完善申报审批的公示制度。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要由居委会进行调查初审,张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及民政局进行审核批准,进行张榜公示。规范档案管理,建立跟踪调查制度。利用计算机系统扩大建档范围和科学分类。把档案分成目前保障对象和原低保对象两个部分,对于后者,在建档的同时,可以给低保对象一个承诺,就是当其再次失业时,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已经为有关机构掌握,可以不必再从头办理,这是因为低保对象即使找到工作大多也是小稳定的,对这类对象做出一些特殊的规定,有利于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低保预算,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低保资金的来源除了财政资金外,结合我国国情,大力吸纳社会资金以充实低保资金,也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大力吸纳社会资金,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减轻财政负担,而且有利于唤起社会各界对低保人员的重视和关心。应拓宽低保资金筹资渠道,实现低保筹资社会化、多元化,在各级财政拨款主渠道之外,建立健全社会捐助资金的筹措体系,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踊跃捐资,鼓励社会自主建立民间救助组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关部门应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捐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提供捐赠,民政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及时救助低保对象遇到的特殊困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扶危济困的良好风气,从而把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集中起来,拓宽低保资金来源,最大限度地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另外,可以开辟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为省内低保资金的主要财源,保障城市低保资金来源。个人所得税是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可以考虑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将作为地方税收的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辟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主要财源,保障城市低保资金来源。以及发行以筹集低保资金为目的的彩票工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资金缺口。如果使用得当,这笔捐赠资金无疑能够发挥对财政资金的重要补充作用。

总之,通过落实优惠鼓励政策以及加强对受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才能真正使低保捐赠工作步入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在筹集低保资金的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加大政府投资,做到”应保尽保“

低保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对于维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但是,资金缺口大却是个大问题。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收入差距悬殊,所以完全靠地方财政负担低保资金是不现实也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应当加大对低保资金的拨付力度,尤其要加大对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的投入力度,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同时,地方政府更要”自力更生“,做好开源节流。低保资金应该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低保的专门帐户,由民政部门专人管理,确保贫困人口的吃饭问题。专款专用,要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转帐要按己确定的各级财政的分摊比例做好收入帐,一目了然。同时要按贫困人口的具体人数,做好支出帐。低保资金除了对低保对象发放以外,其他出口一律堵塞,避免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低保资金的划拨应做到及时、足额到位。应以资金到位为前提,经财政部确定后下拨,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拨到基层专户中。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逐年增加财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是逐步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口都能享受保障的前提。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深入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和增加地方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形成可靠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地方财政没有列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少数地方,要予以列支;地方财政投入资金不足的,要积极争取增加投入。同时,中央财政应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实行低保资金预期拨付制度。为了确保低保金每月按时、足额发放,每年年底,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预期拨付、年终结算。为实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的目标,针对长期以来财政紧张,经济属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应认真调查研究,科学测算资金缺口,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以确保低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样的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及低保需求,符合分级负担的原则,又能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9篇

摘 要: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的家庭社会变迁趋势,结合经济发展条件,着眼于充分发挥我国既有的养老制度文化优势,以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与家庭保障的交融配合为突破口,系统设计二者融合创新框架,从战略的高度为我国养老保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关键词:老龄化 社会养老 家庭养老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世界各国均面临养老保障体制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国情,往往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而如何实现养老保障体制内生型的可持续发展,使其与自身经济发展情况、政治法律体制乃至家庭社会结构保持协调,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中国是一个具有深厚文化积淀的国家,在解决老年保障问题的重大制度文化优势,因为历史上老年人基于年龄和亲属身份而得到优待,曾经是作为一种文化标志为人们所熟知。通过对历代敬老养老思想与政策的考察,我国传统社会中的老年人是在一种政府和社会力量与家庭力量交融配合的格局下,获得了全方位的、相对充分的保障。虽然现代社会物质文明高度繁荣,人们的价值观、生活习惯也与古代有着很大的不同,甚至人际关系和伦理道德标准也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当前社会上仍然存在老人,并且还面临着老年保障问题高度凸显的难题,而我国既有的养老制度文化优势所赖以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变化。那么,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发挥自身优势,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发掘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积极措施,从而更好的建设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体系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重视家庭的核心地位

家庭的赡养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一,从成本角度看,国家想要为老人提供全方位保障需要大量资金,需要有强有力的财政作支撑,因此,往往只有那些经济高度发达财政收入稳定的国家才能负担的起。然而,高福利必然会带来高负担,又由于社会福利的不可逆性,国家会面临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从70年代末由于经济衰退,西方国家开始反思高福利政策,开始重新审视国家、社会与家庭的关系,逐渐又把赡养的责任向家庭转移。其实这个从我国历朝历代的做法中也能看到,无论国家的财政是否丰腴,统治者都只会通过消减赋税、免除徭役等方式来对家庭的赡养进行间接的帮助,而非通过国家进行直接赡养,这样才能使国家在财政状况不良时依然保持社会稳定,老有所养,同时更加促进了家庭内部的和谐。第二,从老人的需求方面来看,家庭赡养不仅在于满足老人基本生活需求,还能够给予精神上的慰藉与人交往互动的欢娱。由国家与社会承担的赡养功能往往只能满足老人老人在生理上的需求,因此,家庭的基础性地位是不能被忽略的。第三,家庭的赡养机制是靠感情维系的,同时中国的家庭关系中道德力量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处理与老年人之间的关系,以“孝”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成为基本原则,着重强调敬老。这些都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同,并不需要国家强制手段。

二、加强社会养老保障的补充和配合

当前由于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剧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家庭的职能。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的10.17%,预测到2030年左右人口老年化高峰到来时,将达到18.15%,与老年化并存的是家庭结构的变化,推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出现越来越多的4-2-1的家庭结构,家庭赡养老人的负担加重,家庭传统功能受到挑战(陆学艺,2000)。因此,在我国传统文化模式和“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下,家庭养老将会在相当时期内依然是我国的主要养老方式。但是,家庭养老的弱化又使家庭养老“孤立难支”。大力促进社会化养老,推动家庭养老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演变,是我国养老方式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发挥社会养老保障对家庭养老的补充作用

之所以要对家庭的养老功能进行补充,是因为社会上有很多贫困家庭和孤苦无依的老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与社会就需要发展社会救助,救济这些家庭的赡养功能无法达到的老人。中国古代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国家救助体系,对鳏寡孤独者进行救助,通过在全国各地建立各种救济机构收养孤寡老人,为其提供生活必需品和医疗保障,值得当下借鉴的是,从梁朝起孤寡老人的赡养工作就由政府专门负责运作救济事务的部门负责。专门的部门,专门的资金来源,派遣或者雇佣专人负责管理和运作,这样就使救济机构的性能发挥的更好,针对性更强,更好的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而当下我国对老年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并不完善,基本上是以低保的方式将孤寡老人归入“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收益来源、无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当中,保障他们最低的生活水平,而且现在的社会救助制度过多的强调地方责任,难以实现国家统筹,孤寡老人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联性很大,这样就会形成越贫困的地区孤寡老人生活保障越低的现象。同时当前我国的老年社会照顾还需要发展,长期以来中国由政府建立了一些敬老院,收容的基本对象是“三无”老人,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必要的照料。但是目前政府所办的敬老院远远不能达到实际的需求,且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不仅是“三无”老人,还有那些即使有子女,但子女也无经济和时间照顾的老人,他们也需要社会的照顾,因此发展社会服务来弥补家庭照顾力量的不足非常必要。

(二)深化社会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的配合程度

中国古代社会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的相互配合是非常密切和默契的。首先,历朝历代的统治者身体力行举行各种敬老尊老礼仪,为实现政治教化、引导社会风气起到了表率作用。其次,政府通过一系列优待老人的措施,帮助家庭养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减免赋役的措施,古代的赋税徭役很重,但是为了能够强化家庭养老的功能国家主动免除有老年人家庭的赋役,并逐步成为一种惯例,成为古代对老人社会福利保障进一步加强的标志。再次,国家通过一系列诏令、法规,对虐老、不养老的现象进行严惩,从法律强制性的措施保护家庭养老功能的稳定发挥。最后,古代统治者重视社会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注意宣传儒家关于“孝道”方面的理论,还将孝行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鼓励对父母养老送终。因此,通过各种物质奖励和舆论宣传,对民间的孝行予以鼓励自然使孝敬父母的思想行为深入人心。如今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更加注重对现在以及以后需要赡养的单个人给予经济上的支持,缺乏精神上的指导。在家庭养老模式依然是我国主要养老方式的情况下,国家与社会应该更加注重对有老人的家庭整体给予实质上的物质鼓励,比如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能否根据家庭收入而定,并对有老人的家庭予以税收上的减免等。在引导社会风俗方面,党员更应该身先士卒,带头尊老敬老养老,成为思想的引导者,同时对公务员的选拔也要更加注重对孝行的考察,还要从教育抓起,进行积极的舆论宣传,为家庭养老的稳固创造适宜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重视法制建设

法律体系是否完善是衡量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的客观标志,因此法制建设在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中非常重要。在古代,为了宣扬敬老、养老思想,不仅国家要求每个国民作为晚辈要对长辈尽孝养,还在法律中也贯彻这种精神。如唐朝的《唐律》,宋代的《宋刑统》以及明清两朝也在法律中明确了养老是为人子孙的重要责任。同时为了保障孤寡老人能够得到赡养,在法律文件中确定救济机构收养的对象,救济的内容以及救济的标准等,还对救济机构的管理提出法律上的要求,并辅以相应的惩罚条例,保障救济机构的正常运行。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障立法比较滞后,迄今为止并没有一部正真意义上的养老保障专属法律,这对于建设由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制度有明显的负面作用。在通过对历史的考察下,我们可以发现,古代有很多能够借鉴的法律条例,在对引导社会风气、稳固和补充家庭养老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四、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家庭伦理道德建设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方面,我们看到经过现代化思想的冲击和洗涤,传统家庭的家长制的绝对权威逐渐消失,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独立意识不断增强,婚姻也由包办向自由恋爱、自主恋爱的方式转变。但是不可否认,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新旧体制的转变也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表现出了种种问题。在敬老养老方面,当代家庭重权利轻义务,重利益轻道义,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下降,子女结婚后居室现代化,父母家中则是脏乱差;一些年轻人组成家庭后,孩子小的时候把父母当保姆,孩子大了就不愿与需要照顾的年迈父母或公婆共同居住,不愿尽赡养义务,甚至嫌弃、遗弃、虐待老人(储兆瑞、徐松林,2000)。针对这些问题,我的建议是:第一,建立统一的权威领导机构,明确主管部门,专门负责对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工作。现在有很多管理社会的机构,如“市容办”、“文明办”等,但是管理家庭的组织就处于缺乏状态,应该将家庭的文明建设状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标准,并建立健全激励和制约机制。第二,将家庭伦理道德纳入教育内容,充分发挥教育机构的作用,不仅是学校对学生从小开始教育,更应该注重对社会和家庭的教育,重视硬件设施如博物馆、纪念馆等发挥的教育作用,重视全社会大环境的精神文明建设。第三,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社会舆论作为一种道德评价方式,能够对家庭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以电视、电影、广播、报纸、图书、杂志为主体的大众传播媒介,容易被家庭成员接受,所以社会要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管理,抓好舆论宣传教育,引导正确价值观的建立。

中国自古以来有亲属互助的传统,五服之内的直系和旁系亲属都有对族内老人赡养的义务,就算是没有近亲赡养,乡里远亲也要供养。迄今为止,大多数的老人们还是由家里人或者亲属照料,并不是进养老院。但是因为老龄化的影响,照顾老人的人力资源会出现严重不足,政府就需要从资源的合理分配上下功夫。譬如,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大量下岗、退养以及提前退休者是有能力承担一定的社会照顾工作的,而且他们一般比较希望能够找到地方发挥余热,能够成为家庭养老的宝贵资源,如果政府能够将这部分人纳入保障体系的服务人员的范围内,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培训和管理,就可能找到了一种以最节省和最有效的方式来弥补家庭赡养和照顾功能不足。(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陆学艺《家庭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互补》收录于国际学术研讨会论集《家庭与社会保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 储兆瑞,徐松林《经济发展离不开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收录于国际学术研讨会论集《家庭与社会保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 穆光宗.家庭养老制度的传统与变革――基于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一项比较研究[M].华龄出版社,2002年版

[5] 高成鸢.中华尊老文化探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谢元鲁、王定璋.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7] 王文素.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