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1 15:18:54
导语:在知识产权专业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总结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卷宗教学 知识产权法 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c)-0194-01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开展与深化,知识产权在高等教育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近年来,教育部在各大重点高校及政法院校批准开设知识产权法学本科专业,这使得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模式面临新一轮的完善与革新。而改善教学方法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流行甚广的案例教学法自身存在改进的空间,另一方面是复杂化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对专业教学提出了更高的需要和要求。
1 卷宗教学:超越案例教学法的学徒式培养
当今在社会学科专业教学中广泛使用的“案例教学法”,源自于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之后的法学教育。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倡案例教学法;之后,案例教学法延伸至其他大学法学院、医学院等。所谓的“案例”,是对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的记载和描述,具体包含了真实案件中的人物、地点、情节、法律争点、困境等细节,据此作事实分析和法律适用判断,最终解决法律纠纷。就知识产权法专业的案例教学而言,大致采用概括的方法,对生活案例事实进行提炼,舍弃繁琐的证据和事实认定部分,直接将所谓的“案情”呈现在研习者面前。研习者随后套用相关法律规则,并以大前提、小前提逻辑模式生产出“法律结论”。
案例教学法虽然满足了法律教学中规则分析和适用的需要,但是完全忽略了案例事实本身,即“事实是如何来的”,其中包括证据的收集、筛选,事实的认定和推定等环节。对于法律人而言,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同样重要。经案例教学法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一旦投身社会岗位,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方能适应,所接受的案例教学并未能使其显示出专业优势。在岗位上,他们面对专业实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概括事件和认定事实,而不是如何适用规则。恰恰在这一点上,案例教学没有告诉他们应当如何做,换言之,案例教学法没有告诉他们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有事实经验的“学徒”。
据此,填补案例教学法自身的漏洞成为目前法科专业教学方法提升质量的重要内容。在英美法传统的法律人培养模式中,学徒式的专业训练必不可缺。既然是“学徒”,那么必然要从各类琐碎的事物开始,积攒专业经验。在现代法律职业中,各类琐碎法律事务的经验通常记载于卷宗之中,表现为各类证据、文书、笔录、判决书等。案例教学法的改进,显然需要从记载经验的文本着眼,如果能够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卷宗材料进行证据分析或事实构建,那么上述问题完全能够获得根本性的解决。
2 卷宗教学的可行性:以知识产权法专业为例
从本质上讲,卷宗教学是案例教学法的延伸和拓展。卷宗教学法仍然强调对事件的还原,力图再现案情的细节。但相对于案例教学法而言,卷宗教学一方面强调法律适用问题,另一方面也注重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在知识产权法教学过程中,卷宗教学法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基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属性,卷宗材料的收集与分析相较于其他法律学科要简便得多。
知识产权法学以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课程,同时兼顾专利检索与信息分析、诉讼疑难案例分析、知识产权等实务内容。知识产权法学以信息商业化所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科技信息。科学技术为何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科学技术如何实现权利化,是知识产权法学的核心问题。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搜寻法律卷宗中判决书所记载的相关证据则是一件较为容易但仍然需要加以训练的技巧。就著作权而言,就是主张权利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就专利权而言,就是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就商标权而言,就是经过注册的商业识别性标志。而专利权相关的专利文献、商标权的权利信息均可以通过官方的专利数据库和商标数据库查询获得。因此,在使用法律卷宗、判决书进行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可以要求学生进行必要的检索查询,以此印证判决书记载的证据,从而较准确地再现案件事实。事实上,学生收集证据和分析证据的能力,通由这一过程完全能够获得充分训练。
3 卷宗教学实现的途径与方法
在知识产权法本科专业教学过程中采用卷宗法,是重要的教学改革举措,也是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知识产权人才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卷宗教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加以实现。
(1)引入知识产权判决书阅读环节,求学生在进行文本阅读的基础上,收集、检索案情涉及的知识产权证据和信息资料,包括作品、专利信息与文献、商标信息等。例如,在研习作家郭敬明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案件时,可以检索主张权利的原告作品《圈里圈外》,在阅读后列出各项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之处。在专利侵权案件的教学中,要求学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查询涉案专利技术,并对专利文献进行技术分析,提炼技术特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要求学生进入国家商标局的中国商标数据库进行基本的商标信息检索。
(2)建立学习激励机制。在卷宗教学过程中,发挥主导和主体作用的不是教师,而是学生。学生在这一教学过程中虽然处于被引导对象的位置,但参与并完成阅读和剖析的主体仍然是学生。那么,教学辅助条件的配备就必须有激励学生参与教学的激励措施。最为重要的激励措施便是将学生阅读和解析判决书、证据收集、文书撰写等情况纳入形成性成绩,即平时成绩的考察范围。
(3)配备网络、数据库等资源。卷宗教学法,要求学生均有网络学习环境和学习设备。学校除了基本互联网之外,还需要配备各类数据库,包括专利分析数据库、注册商标查询数据库、案例数据库等。就专利法教学而言,基本的专利文献查询,包括涉案申请专利公开文本、专利授权文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各类附图)的获取都必须依赖专利数据库的支持;除此以外,进行具体行业专利技术分析,制作各类专利地图、技术分布图、技术数据表,也都需要用到专业专利分析数据库。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提供了免费的公开查询系统,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该数据库仅仅允许专利文本的逐页查询,存在信息获取方面极大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向专业科技公司购买专利数据库,其功能包括专利分类检索、法律状态查询、统计分析、数据管理等,从根本上解决了专利法教学的上述需要。
关键词:标准;知识产权;产业
标准和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推广的重要手段,随着技术创新速度加快,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二者结合所产生的影响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在全球化过程中,标准中知识产权的恰当使用有效地促进了技术与产品的兼容性,有利于产业的繁荣和技术创新在国际范围内扩散,但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渐凸显,我国的不少企业就遭遇了出口的技术壁垒,使得很多产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不断陷入困境。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共性问题,随着新兴产业的出现以及技术创新速度的加快,如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过程中,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平衡关系,是我们需要积极探索的共性话题。这些问题的研究与解决也将关系到行业的有序发展以及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1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已是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凸显的趋势。
1.1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融合已经成为各国和跨国公司抢占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制高点的主要趋势
在技术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将知识产权融入标准,通过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和市场竞争的有利先机,已经成为各国及各大跨国公司竞争战略中的手段和措施。个别企业甚至使之成为推行其知识产权全球策略、抢占世界市场的一种手段。国际、地区、协会标准化组织及产业联盟等,已经大量和系统地在标准中纳入知识产权,不断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处置政策,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技术标准的新秩序和新格局。
1.2 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创新、知识产权、标准、产业、市场的关系日益紧密
技术创新成果产生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被标准采纳,通过标准实施扩大技术应用、形成市场规模、实现产业兴起,这一关系链成为了新兴产业发展的基本路径和特点。知识产权制度与标准化结合已经成为国家、区域、企业创新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含知识产权权益保护问题,也包含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问题。一方面新技术的创造和积累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和鼓励,另一方面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需要良好的产业秩序和规范。因此,战略性地结合标准与知识产权,战术性地处置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发展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1.3 标准研制与知识产权制度结合,形成技术――专利――标准――产业化――市场规模“生态”发展体系,是我国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必然选择
传统产业由于技术更迭缓慢,经济效益主要取决于生产的规模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因而技术标准和专利关系并不紧密。而对于新兴产业来讲,技术更迭周期短、技术创新程度高,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在工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通过在重点行业、重点技术领域组建产业联盟,以知识产权合作和标准制定等为纽带,构建自主技术标准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应用,提高我国在全球化产业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已经是我国政府、企业的共识和重要实践。
2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形成新的利益关系,深刻影响着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格局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既能够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又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抑制技术创新的发展;既能够增强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又可能形成产业垄断。因此,妥善把握好两者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忽视二者结合,则易错失产业发展良机;如果放任知识产权进入标准,则易造成标准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影响正常的产业发展环境和市场竞争秩序。
2.1 推动产学研用创新体系发展
产学研用是一种知识产权成果研发的新模式,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更多的企业有信心投入到更多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积累工作中。反之,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则会降低创新热情、增加创新成本、阻碍技术创新的可持续性。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处置工作是产学研用模式中的重要环节。标准中知识产权持有者可能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设置高额门槛,阻挠其它竞争者的进入,抑制技术创新的发展;也可能通过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政策,鼓励技术创新,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应用,为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知识产权与标准相融合将对产学研用创新体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2.2 支撑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发展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是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发展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它既是支持产业联盟发展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又是推动其发展的动力和助推器。企业之间如果只是松散的、形式上的联合,往往得不到长远发展。如果通过知识产权与标准这样强有力的纽带,把大家的利益稳固地维系在一起、形成合力,才易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的共同目标。不过,产业联盟毕竟是企业利益的代表,在此过程中,我们要适时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作用,建立相互制衡的制度体系,以防止产业联盟滥用知识产权、过度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
2.3 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互动
多年来,创新体系与产业化和应用规模化的衔接始终未能真正实现。仅有的创新资源难以成为有效驱动力。通过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使创新成果固化成为标准,再通过标准的实施和推广、知识产权的交易和分配,形成创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扩散,才能建立附加值更高的产业体系,形成产业集群。这是一个有形的知识产权生态链条,并真正实现了从技术到产业转移的通路。借助这条通路,政府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提出标准制定要求,科研成果通过“专利池”实现快速扩散和利益回报,以企业为主体实现工程化、社会化和规模产业化。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都能从产业发展中分别获得税收、利润和专利许可费的回报。
2.4 赢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标准本身不能让参与制定的企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拥有新技术标准的企业,要想建立市场竞争优势地位,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必须迫使竞争对手使用自己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即后来者如要生产或提供符合技术规范或要求并能被消费者接受的产品,离不开他们的知识产权。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可以成为赢得市场竞争的利器。一些在技术和管理上具有优势的跨国公司或者企业联盟,正是将标准作为经营策略加以运用,借助其强大的技术优势作后盾,积极提交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往往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当然,如果出现严重的产业垄断现象,不仅会威胁到相关企业或者产业的发展和进步,更为严重的是垄断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并使得市场环境受到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2.5 应对国际新压力的新要求
我国处于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低端,根本原因在于处于知识链的低端。知识产权的积累是增强知识竞争力的根基,技术标准是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重要载体。随着国际经济新形势的发展,中国的知识积聚力与生产制造力已经不相匹配,许多跨国公司都将中国作为产品的制造地。中国在成为制造业大国的同时一方面需要面对技术基础弱、知识基底薄的国内产业现状,另一方面更需要面临国际市场日益激烈的标准竞争规则、标准中知识产权处置规则、标准中的专利技术实力竞争、专利许可策略竞争等各方面的新压力。国内产业已经遭遇过多起标准相关的专利收费案件。我国企业需要熟练掌握并运用标准中知识产权竞争策略,切实提升重要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实现从知识链到产业链的集群升级,促进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产业转型。
3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几点体会
第一,应客观看待所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技术融合已经成为客观现实,技术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已是常态,特别是对处于后发位置的国家和产业来说,这种状态更是不可避免,因此,在设计和处置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时,应有所防御或做必要的开放的准备。
第二,设计或处置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必须依法行事。标准和知识产权分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其在技术、产业、市场上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两者都有可能被用来作为维护或提升竞争力的工具。但是,现实中标准和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作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不可盲目或不适当地对待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的处置工作。
第三,制定标准时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尤其是对于影响产业升级改造的重大技术标准,更需要重视战术性专利布局。尽管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已经成为当今大多数标准的通行做法,但是如何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却是个具有相当技术要求的过程,其中对专利的布局及申请技巧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并且必须提前解决好专利权利要求与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性问题。
第四,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处置需要在借鉴已有做法的同时,探索适合中国产业发展实际的方式。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处置在国外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包括与标准相关的专利池的组建、运作等。但是,我国涉及这方面的问题较晚,现实情况是技术基础相对薄弱,操作经验明显缺乏,因此,应在借鉴和分析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我国产业发展的实际,探讨适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的标准中知识产权处置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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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加莹.专利布局和标准运营―全球化环境下企业的创新突围之道[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专利独立实施:公司依据技术优势,独立实施自身研发的专利技术,不允许转让同时也不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这样就有利于保护企业具有良好市场基础的相关技术,在其业务领域有效形成独占、垄断的技术经济市场。专利合作实施:在实施官、(政)、产、学、研结合模式的基础上,与其他企业或者高等院校以合作、合资的方式实施专利。可实现企业有形及无形资源与知识产权的优势互补,促进产品及服务快速进入市场,形成有效的规模优势而获取利益。专利技术转让许可:通过权衡知识产权的权重,以专利技术的转让,获得直接收入同时收回部分研发成本,来推进企业的技术提升。用各自单位获得的知识产权与其他企业交换有利用价值的技术,以专利技术交叉许可来减少企业双方在研究开发方面的成本。
2技术研发的专利活动
企业产品与技术的研究开发是支持专利的重要环节,在企业研发的定向决策或技术开发的范围限定中,对全行业的专利信息分析能帮助技术相关部门充分了解该技术领域中专利技术的现状与重点、趋势与周期,监测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动态与趋势、把握核心专利分布等相关内容。在产品研发选题、立项或投资前,进行专利信息采集与分析,可全面了解该领域的水平与方向,有效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重复劳动,有效节约经费与时间的耗费。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所以说明书是公开出版的,信息是充分公开的。专利利用所涉及的环节包括:启动专利项目内容前的调查分析、专利回避和破解;专利项目后续知识产权工作中的权利要求的创造和部署等内容。在研发过程中必须针对具体领域进行权利要求的主张,广泛地进行专利检索分析。有效保障企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成果与产品不会陷入他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3生产制造的专利活动
产品的开发与生产过程也与专利关联密切。设计与生产制造部门也需要定期跟踪本行业的专利公告信息,实时了解本企业专利实施进展与动态。从产品制造的角度出发,去理解掌握同行其他专利产品的制造过程的技术与信息。及时对他人产品作侵权比对分析、寻求先期避免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的措施,降低在整个生产制造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专利风险。
4市场营销的专利活动
市场部门担负着开发市场的重任,需对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及行业专利信息进行采集评估。从各自视角关注竞争对手的优势产品及先进技术,分析涉嫌风险专利的法律状态,评估对方企业已获得授权专利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做好反侵权措施的预备工作。坚持以客户为主体的导向模式,在为客户提品开发新技术前,应对产品技术所涉及的相关专利进行多方位调查与综合分析,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寻找能规避的机会与措施。
5财务的专利事务
财务工作在传统观念中认为对于专利事务的影响不大,但专利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开展相关投资、并购及技术合作等行为过程中,就非常有必要对专利状况与相关的权利要求进行系统分析与核实调查,并以此作为专利战略与知识产权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6结束语
论文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产权 转让机制
一、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自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3号文”)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该法所体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其一是第11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国资委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其二是第76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肯定了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时,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立法规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创新,就是明确定义了“企业改制”,仅含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该法定义“企业改制”当然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强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但这一点在该法中并没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对于次级企业监管的弱化,则早在2003年国资委3号文中就有了体现。该文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同级国资部门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可见,对于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来说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只需要作为其股东的一级国有企业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算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又一个较突出的特点和创新了,其17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该法的第34条和40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企业改制,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涉及国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改制等重大行为的,政府审批行为在时间上先于股东大会决议。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文件均无此规定,相反,3号文甚至要求政府审批的报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专节规定了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并且其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司法》第22条的身影,可以说,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与《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举要
(一)转让方式
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转发的国资委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见,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批准
在目前阶段,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主体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其中,对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一级国有企业,由该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其间接持股的次级企业,由该一级企业批准,而不再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审批。当然,符合特定条件的还需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所称改组国有企业,后者并没有国有产权转让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围更大。而此前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范围也较新法为广。其中3号文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在上述情况下,上位法的“企业改制”与下位法的“国有企业改组”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调,不符合“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有可能免去清产核资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也许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通过提供客观价值标准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的贱卖,是从交易价格角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目前,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适用的办法是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制,整体上来说实行“谁批准,谁备案”的制度,即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该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目前仅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笔者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的结果,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正在制定中,而实践中基本上还是参照国资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评估并经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3号文、2004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96号(转发)和[2005]年60号(转发)等诸多文件中均明文规定了公开市场交易制度,并且规定选择产权交易所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别的批准程序)。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了允许协议转让的条件:
(1)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2)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但是实践中,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协议方式转让,还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所以在转让国有产权的实践中,仍然要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为审批部门对协议转让的批准非常谨慎。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是控制和杜绝多发性伤害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和突出问题,加强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努力提高施工安全技术,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实现安全生产。
二、明确工作重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
20xx年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除继续开展对施工围墙、土石方开挖、模板工程和脚手架搭设、塔吊拆装、防高坠的专项治理外,还将开展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临时用房和市政工程的专项治理工作。
重点为:
一是塔吊、龙门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把工作重点放在已取得成果的巩固上,实行“一机一档”;
二是模板工程的安装和拆除,模板安装必须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拆模前,其混凝土试块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拆模强度要求;
三是继续加强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塔吊、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继续推广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定型化、工具化,扩大钢管脚手架专业搭设的覆盖面;
四是加大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工具式定型化的活动房要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措施方案;
五是加大对市政工程的监管,要把市政工程纳入安全报监和监理的范畴,市政土方和管线敷设工程一定要有安全技术措施方可施工。
三、实施综合治理,坚持做到“四个结合” 专项治理工作
一是要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相结合,将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要与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报监相结合,将专项治理的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和责任人落实等作为安全报监审查的一项重点内容;
关键词:全日制硕士;产学耦合;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073-02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经济、产业始终不能实现紧密结合,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极大地制约了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走产学研合作教育之路,它是通过高校与企业间的合作,为学生的学习、科研、实践提供指导,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应用能力。自黑龙江省于2013年实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来,该省高校大量推广全日制专业硕士耦合培养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以全日制专业会计硕士(MPACC)与金融硕士(MFS)培养为例,着重探讨高校与企业间如何实现对全日制专业硕士教育的耦合培养方法,以供参考。
一、发挥政府职能,构建协作机制,促进“产学研”合作
硕士培养和产学衔接创新模式的建立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系统工程。黑龙江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制定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首先,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全日制专业硕士教育,让公众了解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意义。其次,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通过税法修改、减税、补贴研究生实习经费,优先将企业提交的项目列入科技计划并拨付一定的研究经费等优惠措施,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参与研究生培养的积极性。同时,可将人才培养的法定义务强制到企业头上,将人才培养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生产、建设与管理中。再次,要将企业与高校联合组建的重点金融实验室等作为优先布局对象,对人才联合培养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减免相关费用[1]。最后,要制定健全的产学合作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约束校企双方,从而保证高校与企业的各自利益。
二、实现高校培养目标与企业发展战略间的耦合
高校是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必须按照国家对全日制金融专业硕士与MPACC培养的总体目标,并结合高校自身特点以及对应专业的特色,确定相应的全日制金融专业硕士与MPACC学位教育培养目标,从而提高对金融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另外,政府机构要加大对企业教育培训与研究方面的监管与考评力度,促使企业将当前的市场需求与远期战略发展规划相结合。这能让企业将硕士培养纳入到企业长期发展规划当中,让企业主动参与到全日制专业硕士的培养工作中。这不仅能使高校的科研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也能提高企业的理论研究能力与创新能力,同时,还能培养出更多创新型、应用型人才。
三、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和企业人才资源的有机耦合
近年来,伴随着学术型与专业型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的逐渐扩大,一名导师通常要带十几个研究生,其中,既有学术型研究生,也有专业学位研究生。而传统的导师制度无法满足培养具备多学科知识与能力的专业学位硕士的需要。
笔者认为,高校可推行“导师组制度”,建立优秀的导师团队,在校内组织具有丰富专业知识以及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教授作为校内的第一导师,从而保障学生的理论基础素养。在校外聘请企业CEO、注册会计师、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管人才担任专业导师,在选择校外兼职导师时,要以是否有资深的行业实践经验与社会资源优势为主要标准[2],而不过于看重学历,这样组成的“导师组”,能够在理论与实践上形成互补。由高校与企业导师共同确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共同探讨培养方案的实施问题。在知识传授方面,要以校内导师为主,让学生掌握系统、完整的学科知识,从而打牢学术理论基础[2]。在实践指导方面,校外导师可介绍学生进入本单位实习。导师应多采用情境模拟、小组谈论、案例教学等手段,指导学生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培养学生的职业判断、分析能力。此外,可适当提高实践环节的学分比重,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加强高校课程设置与企业教育培训的有机耦合
黑龙江省高校应根据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以及研究背景等现状,并充分考虑企业对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要求,邀请企业相关专家一起确定课程设置,并增加实践部分,从而使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相结合。例如,对会计专业,核心课包括政治经济学、英语、管理学原理等公共必修课,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实务、成本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等专业必修课。
本文认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高校应适当改进授课方式,例如,大学英语可改为商务英语,政治经济学可多讲授一些国内外的时事与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学,并尽可能的与会计、金融专业相结合,为我国培养更加国际化的专业人才。除此之外,学生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1―2门专业选修课,高校应开设一些与学生职业前景相关的选修课,尽可能增加专业硕士学生的实践能力。
五、实现高校研究平台与企业实践基地间的有机耦合
高校可选择对高级会计或金融人才有需求的企业共同建立产学联合培养基地,让学生有机会到企业实习。将高校在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优势与企业在技术、操作等方面的优势相互结合,由校内第一导师指导学生为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也可承接某些企业实际的课题。对于高校来说,也可以成立一些相应的部门,为企业实践基地提供专业金融知识培训等服务,帮助企业合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
六、实现高校文化与企业文化的有机耦合
从广义角度来讲,文化涵盖了物质与精神两大领域,包括精神、制度、物质三个层次。从精神角度来讲,高校文化主要是追求学术探索方面的自由,而企业文化则带有浓厚的功利性色彩。尽管二者在文化价值的追求上有一定的差异,但若二者能有效沟通,两种文化的冲突并不会造成相互影响[3]。高校与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对象相同,都是人。其中,高校是作为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阵地,企业则是高校人才的现实需求者。因此,二者应以产学合作为载体,在不断耦合的进程中加强双方的文化交流与融合,从而形成协作互信的文化。高校要积极进行沟通与交流,将自身的学术价值与企业的商业价值相结合,实现两种文化的互动。高校要将传统文化渗透到日常教学中,让学生成为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同时,在实践过程中要全面了解企业文化精神与内涵,体验运作方式,引进企业文化中的价值观念与竞争观念,进而形成强调人性,体现人文精神的现代高校制度。这将使高等教育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实现二者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张建功,刘兴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过程中产学耦合的机理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1,32(5):38-40.
[2] 邱玉兴,韩佳,袁博.基于产学研结合的会计专业硕士培养模式构建[J].商业会计,2015,28(6):116-118.
[3] 李忠,熊玲,陈小平.建立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实践教学基地的探讨[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15(2):8-12.
Study on the production and study coupling cultivation of full-time
professional master's degree in education
LU Ping,WANG Xiao-lin,YU Cui-fang ,CUI Qing-quan,XU Xiao-jing.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rbin 150022,China)
[关键词]物业税制改革;产权保护;法律基础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09)05-0087-05
20世纪80、90年代以来,世界以物业税为主的财产税改革一个显著特点是这种改革并不是孤立或随机的,而是被当作对总体经济运行的调控手段。这种作用在中东欧经济转型国家体现得最为明显。这些国家的物业税改革的经验表明,不动产课税不仅可以充当促进经济转轨的推进器,还可以用来调控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从开放竞争性产权交易市场、抑制地价波动和土地投机,建立产权保护和财产估价、定级、登记制度,到建立一整套适合本国国情的财产产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及最终确立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可以说,世界主要转轨国家物业税制改革成功的同时也是产权得到确立和保护的过程。
一、转轨国家物业税制改革过程中的产权建设及其启示
(一)产权界定不清晰成为转轨国家物业税推广的“绊脚石”
在中东欧转轨国家,改革物业税的最大阻力之一便是这些国家不动产产权尚未清晰确立。具体表现在:大部分土地不是私人所有;土地市场不健全;土地使用权不是通过购买,而是通过分配获得,并且大部分住宅要么在政府手中,要么在国有企业的内部。
对于居住性不动产,住房供给被严重富福利化了,销售等自由流通起来极为困难。在这些国家,工人只要以获取较低的工资或者低质量的服务设施的形式,就能获得这种补助或津贴,但是这种支付并不是税收。取消补助或者对接近市场租金的任何不动产征收物业税将会在社会上引起震动。并理所当然受到抵制。基于此,在这些国家,就居住用不动产征收物业税在刚改革的前几年不具可行性,使得物业税的开征困难极大。
企业最可能承受新开征的物业税,但是这些国家的有效税率非常低。部分是因为这些国家国有企业的纳税能力较弱,而私人企业又不在物业税管理之内。过去,国有企业对不动产的使用权是国家配给的,只需支付极少的费用(如土地成本完全由政府补助)。相反,不断成长的私人企业和集体企业必须为使用土地付费。而且,在大部分转轨国家,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都不必承担数额较大的物业税收成本。
与转轨国家发展水平类似的某些发展中国家,不动产所有权同样存在争议,这成为物业税制推广的“绊脚石”。非洲的大多数国家,城市的土地从未被正式裁决所有权。在拉丁美洲,由于多年来违法占有土地,正式裁决的主张也有争议。甚至在所有权不存在争议的国家,税务当局也不能获得准确的权属数据。在菲律宾,所有权记录和出票日期由所有者组织,提供给评估员的仅是毫无价值的不动产的位置。
(二)转轨国家推广物业税的前奏是界定产权
确立私人财产所有权,是经济转型国家物业税制改革要完成的首要使命。众所周知,前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经历了“剥夺剥夺者”的社会主义改造,这种改造无一例外地是以铲除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宗旨,因而,“法律和经济基础缺失”几乎是所有转型国家在考虑引入物业税时共同面临的困境。进而,在宪法中确立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等相关权益,在经济体制方面推进国企改革及私有化,就成为这些转轨国家引进物业税制的前奏。
按照正常逻辑,体制改革带来的经济繁荣能够保证财产税税基的不断扩大,政府取自财产课税的收入亦会稳步增长。在爱沙尼亚,土地税的开征推进了产权市场建立和土地资源的生产性运用,有效抑制了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市级政府逐步拥有了根据本地区条件确定土地税税率的权力。波兰也比较成功地赋予地方在确定财产税基、税率上的自,使财产税收入占地方收入的比重以每年14%的速度递增,使物业税逐渐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源泉(Jane H.MalmeandJoan M.Youngman,2001)。
(三)物业税的开征反过来又促进了转轨国家的产权建设
转轨国家引进和完善物业税的改革正积极促进不动产产权的清晰,开展财产产权保护工作,而且其中财产税(主要是物业税)在定义财产权利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财产税仅被视为一种财政工具时,这一点常常被忽略。私有化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财产权利公有还是私有的划分。转轨国家一方面鼓励发展私人经营和财产私有权,另一方面则认为,应当在土地中保留一定的公共利益(Joan Youngman,Jane Malme.2004)。物业税的作用在于可以将公共要素引入财产权利的基本结构中,将一部分公共利益保留在私人不动产价值中。这体现并符合部分财产价值的增值源于公共投资和增长的事实。中央所有权的废除和竞争性财产市场的建立是转轨国家中非常重要的改革,恢复苏联以前的产权、市政财产的私有化以及可转让所有权的建立都在进行着。随着私有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到1995年很多国家GDP中私人部门所占的份额大幅度提高,一些国家已经超过了50%。
返还1939年被苏联剥夺的个人财产权是中东欧转轨国家考虑的优先重点。例如,爱沙尼亚实行了一种土地税,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而是将土地返还给1939年以前的所有者,以鼓励其对土地进行生产性利用。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制定了庞大的归还计划,规定以前的所有权人或其继承人可以重新得到他们的土地,不管其目前的居住场所在哪里。爱沙尼亚征收基于价值的土地税,主要目的是鼓励更有效地利用归还及私有化的土地,同时利用房屋税限制过度开发。此外,土地税不对私人公寓的居民征收,这些居民的纳税能力与其最近所购置的资产关系不大。立陶宛的归还计划则限于目前居住在立陶宛的居民,这减少了非居民所有权人的投机风险并且易于管理。
我国目前物业税制改革所处的产权法律环境与转轨国家当年改革极为相似,综观这些国家的物业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
1 产权不清晰或产权残缺是物业税制改革遇到的首要难题
产权不清晰或产权残缺是导致纳税义务难以划分或被迫实行免税而导致的税收优惠泛滥进而阻碍物业税改革的主要原因。因此,作为物业税制改革的前提,这些国家的共同点首先从法律上确立和保护产权,致力于建立一个确保财产产权安全的综合现代化不动产产权登记及地籍制度,并且可以容易地查询可靠的财产权益及市场信息。
这种方法的结果,是从法律上明晰保护产权,建立完善的、装备优良的不动产产权登记系统,用于开展和实施出于税收目的的批量估价等。在政府机构或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的背景下,许多中欧、东欧转轨国家也重新设计或调整了物业税制度。从整个新的财政政策及新的财产权制度角度讲,土地及房产税作为私有化、机构改革及摆脱集中化之辅助手段的政治作用,远大于其作为提高收入手段的财政作用。
2 世界主要转轨国家物业税制改革成功的同时也是产权得到确立和保护的过程
这说明,物业税制改革具有丰富的内涵,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其核心环节包括物业税源的培植、税制要素的合理选择和建立高效的征管体系,但更需要建立健全物业税制赖以生存的基础环境,需要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其实任何制度均有其存在的社会、经济、法律、文化基础,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法律文化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税制与之相适应,要建立规范的物业税制,相关的有效配套制度必须健全,尤其是产权清晰的法律基础环境。同时,物业税制改革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不清晰的产权环境导致我国物业税制改革发展缺失法律基础
2007年,历经13年酝酿之久的《物权法》终于出台。《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财产归属,定纷止争。不动产产权是物权法的重点保护对象,这就从法理上基本理顺了产权关系,为物业税的开征做了前期准备,许多人认为这是物业税改革的良好契机,物业税开征的产权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笔者深入分析发现,一部法律的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产权混乱问题,目前物业税改革“难产”重要原因之一是产权清晰的“东风”尚不具备。可以说,我国不清晰的产权环境导致物业税制改革发展缺失法律基础。
(一)不动产产权格局对物业税制设计的影响
1 对税制的制定演化的影响
建国初,为了适应全国政治统一、经济恢复的要求,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统一实行14个税种。在14个税种中包括工商业税、契税和房地产税等,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收暂行条例》。1973年我国进行了空前的税制简化,城市房地产税与工商统一税等合并为工商税,从而使物业税的征收范围只限于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的个人和外侨。到了20世纪80年代,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的控制和管理,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国务院决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但鉴于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产权的实际情况,又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产权格局对物业税制设计影响是很直接的。
2 城乡不同的不动产产权格局是导致物业税制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原因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产权格局在城乡是不同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私人部门只拥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是私人产权;而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房产属于私人所有,但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这样的格局导致不动产“城乡二元税制”,对城市土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营业性房产开展房产税,对城市外企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农村对土地产出征收农业税和特产税(2006年除烟叶特产税已取消),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不动产产权模糊导致物业税税收优惠泛滥
计划经济时代,有收益权但无控制权的残缺产权致我国现行的物业税制度对居民居住用不动产免税的优惠政策。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国内企业中职工对其住房只拥有残缺产权,职工可以住在企业的职工宿舍,这是一种收益权,但是职工对自己的住房没有控制权,不能任意修整、买卖、调换、处置等等(肖耿,1997)。与世界主要转轨国家类似,物业税对残缺产权条件下的个人居住房屋免税是可以理解的。在20世纪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大多数居民住房产权是模糊的,所有权归法人实体,居民或家庭有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有时也是模糊的,此时不存在税收问题,不应当对居民使用的住房征收房产税,我国不动产产权的模糊是物业税收优惠的泛滥的诱因佑;寿根,200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动产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产权日趋清晰。如表1所示,行政划拨配置土地面积的比重从1999年的超过40%下降到了2003年的20%左右,而出让市场配置土地面积的比重由1999年的34.05%上升到2005年的67.79%。这表明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的市场化程度有了显著提高,市场机制开始在土地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屋私有产权逐步得到确立,居民已经拥有房屋的关键权利束。建设部公布“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我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升至26.11平方米,户均住宅建筑面积升至83.2平方米,住宅私有率更是高达81.62%(见表2),而我国农村地区住房基本都是私有化。时至今日,应当对居民自有房屋(拥有所有权或归属权、占用权、支配权、使用权)征收房产税,否则就存在税收真空。如果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产生的物业税制度,继续对私有产权条件下的个人居住房屋免税是不合理的。但对个人居住用不动产征税应充分考虑其负税能力,注重解决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滞留的产权问题给物业税的开征实施带来极大困难
在我国住宅私有率高达80%的背景下,我国仍有相当部分不动产存在产权不清晰问题。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房屋类型主要有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等。而不同类型的房产产权性质不一致。在我国,由于城乡不同的不动产产权制度,以及我国正处于由原来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原因和不动产产权法律不完善等原因,致使房地产市场滞留多种产权问题,这会严重阻碍不动产市场的发展,也是物业税的开征的最大阻碍之一。不同产权性质的不动产使得物业税的开征遇到极大困难。主要有:
1 大量的无籍房产的产权问题
无籍房产是指没有进行房产产权登记,未领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我国目前存在因多种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我国,每个城市都有一批无籍失管的房产。据有关专家估计,一些产权管理较好的城市,无籍失管的房产不会低于10%~15%,那些管理差的城市无籍房产的比重就更高了。0
2 “乡产权”、“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
农村的宅基地等不能向城市居民销售、自由流通。在目前房价上涨、城镇化加速的大背景下产生一系列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之间进行交易。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在目前房价高位运行,“小产权”房价格优惠。很
多市民为了圆居住梦,在明知没有产权具有极大风险仍热衷购买廉价的“小产权房”。另外,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城市必将向郊区农村地区发展。调查显示,北京16,400平方公里的土地中,国有土地只占18%,其他都是集体所有制土地。而农村宅基地不能上市流通转让,必将带来许多问题,最典型的案件如北京宋庄画家村画家与农民的房产纠纷。
3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
2007年12月七部委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要取得完全产权要补差价。⑥《办法》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4 房改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等的产权问题
房改房等此类房屋产权分为三个级别:成本价产权和标准价产权以及标准价优惠产权。成本价的产权属于完全产权;标准价产权由于购买者只拥有房屋部分产权,所以其在处置和收益上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标准价优惠产权是比标准价更优惠的一种方式,拥有这种产权的产权人只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危改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5 集资房的产权问题
集资房根据价格分属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有两种产权:一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所以该产权性质是参照上述经济适用房产权和房改成本价产权。
如前所述,从城市房屋产权来分主要有:按照商品房性质购买的房屋,其产权属于商品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性质购买的房屋,其产权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通过集资建房性质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有两种:一种是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房改成本价产权;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其产权一般有三种形式:成本价、标准价、以及标准价优惠;购买回迁房其产权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在这些不同性质的产权中,除了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其他性质产权大多是残缺产权。产权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和处置权是不相同的。由于房屋产权性质不同,直接决定了其销售对象不同。不同产权性质的房屋对物业税的开征带来了巨大障碍:
(1)对大量无籍房产和产权处于分割状态下(产权残缺)的不动产如何征税?如何合理确定其纳税人?无籍不动产和产权不完整是开征物业税首要面临的难题。关系到纳税人的确定,因为物业税的纳税人通常是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与使用人商定。可以预见,对这类产权的房产征收物业税,将会遇到纳税义务的合理划分难题。而且无籍房产和残缺产权房产十分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为这些房产通常是不能正常进入房地产市场或进入“门槛”较高,通常转入地下从事交易、抵押、租赁等非法经济活动,导致房地市场的混乱,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等。
(2)不同产权性质的不动产在取得成本上相差很大,由于土地使用形式的多样化,导致不同产权的房地产价值总量存在巨大差异。因而,对不同产权类型房产的价值如何评估仍是一个问题,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而且不同性质房产的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差异也很大,如何对商品房以外其他产权性质的不动产进行计税价值合理评估、如何才能保证合理税负、确保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对应、兼顾税收公平和效率,等等。
(3)与世界其他转轨国家类似,产权残缺是导致我国对个人自住用不动产免税的内在原因之一。从国际上物业税收实践以及近十多年来我国对物业税的研究成果看,对个人自有自住住房征税,既是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物业税制的改革方向,是大势所趋。在物业税制成熟的国家,物业税收收入主要来自自然人缴纳部分。例如,2004年瑞典总共征收物业税240亿瑞典克朗,来自自然人部分占比重为73.21%。在美国一般财产税收入中重要来源是不动产,约占财产税收入的75%,其中来自于居民住宅约占50%,企业不动产约占25%。物业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扩面”――由法人扩展到自然人,而产权残缺是其最大的阻力之一。
[关键词] 全球生产网络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 技术升级
一、引言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指那些显著依赖于专门领域的专门知识,向社会和用户提供以知识为基础的中间产品或服务的公司和组织。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前瞻性、领导性和驱动性作用不断增强,成为国家和区域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美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对GDP的贡献率高达50% ,韩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对GDP的贡献率也达到了22.1%,而我国包括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在内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只占GDP的7%,这说明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全球经济变革过程中,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出现国际转移的趋势。据统计,1990年至2005年,以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为代表的知识密集型服务类型占世界服务贸易的比重从37.5%增长到47.8%。经济全球化下,如何提高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竞争力,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拟在全球生产网络的基础模型下,结合目前国际产业转移从制造业延伸到服务业的现实,将研究的范围延伸到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构建全球服务生产网络模型,探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如何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转移下融入全球服务网络并实现服务业的升级。
二、全球服务生产网络、知识扩散和服务业转型升级机制
在信息通讯技术和全球化的推动下,跨国公司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全球竞争压力,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以降低生产成本,由此形成了包括跨国公司独资公司、合资公司以及外部独立供应商、经销商、R&D联盟和其他合作伙伴在内的全球生产网络。研究发现,全球生产网络中旗舰企业不仅外包制造环节,同时外包高端的知识密集型支持性环节。与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功能交叉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如人力资源管理、全球供应链管理以及知识管理等的地理扩散,带来了国际知识的分散和知识共享,为进入全球服务生产网络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产业升级的路径。
1.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的知识生产与扩散
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是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这是其与其他类型服务业之间最根本的区别,由此决定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必须积累一定的知识或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以便作为信息与知识的来源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中,特定知识不仅根植于在其中工作的员工身上,而且根植于企业日常工作和文化中,员工也会将其拥有的知识转换到企业的日常工作流程、工作描述、战略和文化中。同时,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在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过程中,与客户存在着强烈的互动,即在为客户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获得新知识,其中包括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将获取的新知识与企业原有的知识重新融合,其中部分知识被编码化成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服务客户的知识。并且在新的交互作用过程中,将知识传递给客户促进知识的扩散,由此完成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知识生产与扩散的三个阶段,即在与客户交互作用过程中获取新知识,知识的编码化和在新的交互作用过程中完成知识扩散。这三个阶段不断重复循环进行,不断产生新知识并将知识扩散出去。在其中实现知识的双向流动,即一方面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从客户处获取,另一方面又将从与客户互动过程中获取的知识与企业自身已有的知识融合在一起,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上不断扩充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自身的知识基础。由此可见,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具有学习型组织的特性,它通过知识、信息的吸收、创造和转换等方式,持续、系统、有效地进行自身的能力建设,并以此为基础增强其创造力,进而提高组织的核心竞争力,以使其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不断适应环境的变化。
2.全球服务生产网络中的知识转移和扩散
发达国家服务型跨国公司通过将服务业生产链条的一部分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其他低成本国家去完成,将作为知识输出方的掌握核心和高端技术的跨国公司与知识输入方的急需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处于低层级的发展中国家联系起来。全球服务生产网络中的知识转移和扩散通过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动态转换完成。
发达国家服务型跨国公司将服务生产链环节的一部分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其他低成本国家的企业去完成时,为确保服务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会向当地服务提供商提供相关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控制手册及其他书面资料,这是显性知识的构成部分。当地服务提供商必须努力吸收这些显性知识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在此过程中,这种显性知识逐步转化成当地服务提供商企业员工的技能或管理实践,或内化到服务企业的生产管理体系和企业文化中,由此完成从领导厂商获得的显性知识转换为当地服务提供商所拥有的隐性知识的过程,即知识转移的内部化过程。
当地服务提供商通过派出员工到领导公司母公司参加培训和学习,或与领导厂商合作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或研发,抑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过程中,可以获得隐性知识,由此提高当地服务提供商员工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并通过他们影响当地服务提供商的生产和管理体系,甚至企业的文化,由此完成从领导厂商获得的隐性知识转换为当地服务提供商所拥有的隐性知识的过程,即知识转移的社会化过程。领导厂商通过派出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当地服务提供商处进行现场指导和培训等等,也属于知识转移的社会化过程。
随着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市场的成长,以及不同国家服务市场上的需求,当地服务提供商在为不同客户提供服务时,要适应不同市场的需要进行调整,由此总结出适应不同市场和客户要求的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控制手册等相关书面资料,完成从领导厂商那里获得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转换为当地服务提供商自身新的显性知识的过程,即知识的结合过程。
为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和其他低成本国家的劳动力资源和设施,发达国家的服务型跨国公司会不断转移知识和技术含量高的服务链条出去,以便更好地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和获取最大化利润,由此全球服务生产网络中的领导厂商与当地服务提供商必须更加频繁地共享各种知识,这又大大促进了全球服务生产网络中的知识转移与扩散。
3.融入全球服务生产网络的服务业转型升级机制
知识共享是促进全球服务生产网络成长的必要的黏合剂。在全球服务生产网络中,随着领导厂商将一部分业务转移给发展中国家服务提供商去完成,必须将技术和管理知识转移到当地服务提供商处,以便他们能够满足领导厂商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服务,这对于提供当地服务提供商的能力很有必要。最初转移的只是常规所要求的运营能力和程度,经过一段时间后,随着转移的服务业环节附加价值更高,知识共享则包含更高层次的、隐性形式的“组织性知识”,这是学习和创新所要求的,全球服务生产网络也从而成为学习型组织。
在各层级服务提供商完成各种类型的服务过程中实现了知识从核心服务型企业(领导厂商)向服务型企业(当地服务提供商)的转移,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型企业通过参与到全球服务生产网络,借助网络中的知识转移和扩散,逐渐具备了更强的技术创新和自主开发能力,实现了向全球服务生产网络中附加价值高的层级推进,并可能成为拥有高技术能力的核心服务型企业,构筑自己的服务生产网络。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发展中国家技术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服务型跨国公司将客户服务、研究开发、软件设计、金融财务分析等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服务业和研发工作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向发展中国家大规模的转移必将推动全球服务生产网络中知识转移和扩散的加快,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转型升级。
三、促进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全球生产网络中存在技术转移扩散机制,但并不意味着本地服务业嵌入全球服务生产网络后就自动踏上产业升级的“高速公路”。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融入全球服务生产网络后,必须充分发挥巨大的内需市场、劳动力资源丰富且成本低廉以及完善的配套能力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在国际分工中的战略地位。
1.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中央和各级政府要正确认识服务业,特别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意识通过承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国际转移融入全球服务生产网络是促进我国知识密集型发展的重要途径。其次,良好的政策投资环境是吸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国际转移的重要手段。要针对我国服务业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度较低的现状,放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消除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障碍;在服务外包企业所需设备进口面对的关税和运营中的退税方面,出台更加具体有针对性的优惠措施;对于服务外包企业设立总部和研发中心、资产重组和兼并上市以及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金融支持。第三,逐步建立并完善支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融入全球服务生产网络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投资环境、公共服务、人才培训、综合协调、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
2.加快建立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行业协会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尚未形成能够实行行业自主管理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机构,缺乏统一的对外合作协调与沟通的渠道,且统一的行业标准未能制定。为此应加快建立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共享平台、行业数据库建立、行业认证制度建设和统一行业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促进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产业集聚
在服务业向外转移的过程中,利用服务外包集聚区模式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通过建立知识密集型服务业集聚区,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建设知识密集型服务网络,形成品牌效应,以便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时有更高的市场认同度和占有率。我国可通过产业规划布局、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等方式,以产业集聚促进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进一步发展。
4.实施接近领导厂商的策略
当前全球知识密集型服务市场仍为来自美国、欧洲和日本的服务型跨国公司所统治,与全球服务生产网络领导厂商的接近程度决定了参与网络的低层级供应商所能学习到的先进专业技术、营销理念以及科学的管理经验的多少。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企业要通过逐步接近行业领导厂商,加入行业领先的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承接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等知识密集型程度更高的服务业,向软件开发、研究开发、产品设计、财务会计、金融后台服务等价值链上游和附加价值高的产业链环节攀升。
此外,为促进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我国需要依托国内发达的制造业,大力发展供应链与物流、委托设计加工制造、第三方品质检验等生产业,同时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融入全球服务生产网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魏 江 Mark Boden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与创新[M].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