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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1) 法国的六法体系:民、刑、民诉、刑诉、商、宪(民商分立)
2) 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 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 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7) 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 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9) 法国法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形成的,而德国法是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形成的
1.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法理分析
1.1学生的权利、义务
高校虽然有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的权利,但学生也有参与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权利;对于高校的一些处罚行为(比如涉及学籍处分等),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学生还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比如人格尊严、生命健康、语言自由、通信自由等)。同时,学生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
1.2高校的权利、义务
高校学生在高校接受教育,高校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倘若学生违反了高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到已经危害到了同学、老师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甚至情节恶劣到达到犯罪程度时,高校就可以根据我国《教育法》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犯错学生进行警告、学分处置、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相应处罚。同时,高校在新生入学后,有义务让新生学习、理解、领悟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最终明确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
1.3高校与学生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在学关系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高校对学生实行安全管理,双方产生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是构成在学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生有严格遵守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高校涉及到学生的基本、重大权益时,要以法律、正当程序和司法救济为管理原则;高校对犯错学生进行处罚,犯错学生有校内诉讼、校外行政诉讼的权利;在教育方面,高校与学生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学生除了受高校管理和教育外,两者之间还存在一种属于日常管理的关系。例如,学生在高校餐厅内吃饭、在高校超市内购物等都不是受管理者、受教育者的身份,那么双方之间就是平等的关系。
1.4政府与学生、高校间存在的关系
我国各高校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相关政府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相应方式对高校实施监管权,以此来保障各高校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而高校则有积极响应政府监管的义务。例如,消防部门有权利对各高校的校园消防安全状况实行检查指导;高校的行政主体驻校派出所,有对学生实行户籍管理、日常治安管理等权利;倘若学生违反高校安全管理规定或触犯国家法律时,驻校派出所有对犯错学生进行相应处罚的权利。
2.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建构
2.1高校必须构建完善的设备安全和教育安全制度
我国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是为了完善学生的人格发展和个人发展。学生会作为校园内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它所组织开展的一些诸如趣味活动、体育运动、其他教研类的活动等,都有较为明显的学校色彩,倘若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造成受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就要追究高校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若此类型的安全事故是由学生来承担责任和后果,对学生而言则是不公平的,也给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加之发生事故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当然也不能片面的一概而论,而要结合实际的事故。倘若是事故学生自身责任,高校可以做出最低的补贴;倘若是其他学生的责任,那么就可以让第三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各高校还要随时、定期对各项课外活动设施实行安全检查;在组织、开展活动时,要加强对安全措施的检查、安全问题的预防等。倘若举行大型的校园球类比赛,务必要有校医在比赛现场,以防备学生受伤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高校在体育馆、游泳馆等校内公共设备的开放时间,一定要安排值班人员,防患于未然。2.2高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校园保卫制度
在我国的各大高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就是保卫室和学生处。因此,各高校可以由学生处、保卫室组织开展学生学习本校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注重对学生进行治安、自然灾害的相关教育,比如可以对学生进行火灾等自然灾害逃生方法的教育。近几年来,国内国外屡屡发生校园安全危害事件,这就为各高校的安全发出了警报,也将各高校存在的不足表现的更为直观:各高校的园内警力明显不足;驻校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不符合高校实际的安全需求;高校保卫室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力,不能及时打击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造成了高校的安全隐患。首先,要增强我国各高校的校内警力,比如可以在校内设立公安小分队等。其次,对高校警务室和保卫室的职责能清楚的进行区分。警务室享有执法权,对违反校园规定的行为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保卫室负责校园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园内的安全隐患。
2.3高校必须建构完善的校园交通、卫生安全制度
我国高校的开放特性,使得公交车辆、外访车辆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各高校对校园交通制定有效的安全制度。各高校的保卫室、警卫室要实行联合管理,规范校园内的行驶车辆,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校园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等相应规定。与此同时,各高校在食品、药品、医疗等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杜绝使用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学校和政府部门要严加监督,以此保障校园卫生安全。
关键词:医学院校;法律教育;当代医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也逐步健全,对医务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依法行医,以便更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医学院校作为培养医学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担起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们认为,法律素养也是任何专业大学生应具备的素质,通过对医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因此,我们尝试着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加以改革。
一、“问题教学法”组织课堂教学
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提高学生的听课效果。高校大学生已经步入成人阶段,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简单的灌输方法是无法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的。为此,在教学方法上,应该主要采用“问题教学法”来组织课堂教学,使提问成为课堂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传统教学一直把提问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我们认为,在当今形势下,提问的职能要发生转变,即提问不仅仅起到检验的作用,更应该是师生增强互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在教学准备阶段,精心设计课堂问题,使问题成递进形式,让学生不断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教师再加以引导和归纳,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不断深入,让学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质。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法学理论可谓博大精深,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医学生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又对他们进行法治思想的教育,案例教学法不失是一个捷径。在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我们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一)案例讲授
学生们普遍感觉行政法这一章很难理解,它不像刑法、民法那样贴近生活。我们就在课前先讲一个主题案例,并把该案例贯穿整个理论讲授全过程,让学生对什么是行政机关、什么是行政相对人等问题先有感性认识,再向学生讲授“行政法对公民权利的约束性”,这些法治理念,就容易得多。我们讲授的对象是医学生,他们不仅需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更希望了解医患纠纷中的法律知识,因此,我们在课堂上加入了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把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学生们切身的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实际价值,培养了他们的兴趣。
(二)多媒体案例教学
选用有代表性的案件,实际放映给学生们看,让他们对法律知识有更直观的感受。在讲授“刑事诉讼程序”时,结合相关庭审视频,给学生讲解相关法律条文阐述其意义,这样就是学生对书本上枯燥的叙述有了鲜活的认识,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理解这些知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改革考试方式,培养创新意识
长期以来,不论对作业还是考试,老师和学生都形成了依赖标准答案的习惯,只要与标准答案不同,就是0分,这样做很难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挫伤了学生的思考问题,提出个人见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一改传统的闭卷考试模式,而是采用了案例考查法,就是让学生根据案例中所给的条件,回答两三个问题。所提出的问题都是围绕教学中的重点知识点,让学生把学过的知识与案情结合起来,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目的。在评卷方法上,采用标准答案与非标准答案相结合的方式,即使学生的答案与标准答案不相符,但是学生运用了学到的知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会取得好成绩,这就给学生更多的独立思考空间,学生们能够活学活用,把考试变成展示自己的平台。
通过对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方式的改革,能够培养出专业技术优秀,同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为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颇为有益。
参考文献:
[1]王安富,等.医学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4).
关键词:意象古诗教学作用
诗歌发展历史悠久,成就辉煌,尤其是古诗取得的成绩,对中国传统文化乃至世界文化有重要的影响。然而,诗歌走到今天呈下坡趋势,不能不令人担忧,看看现当代诗,数量是不少,而质量和读者量却远远不如过去。人们非但对自己的幼稚做法不为耻,反而对古诗采取冷漠的态度,说长道短,妄加评论。对于这点,又以当代青年教师和学生表现最为突出。在古诗教学时,有的青年教师头疼不好教,而大部分学生则干脆认为,社会都进步了,还要去.学那些陈旧的“之乎者也”有什么用?况且听不懂。
学古诗有没有用?回答是肯定的。它不仅仅在文化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先进的传统文化,而且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政治经济的反映,时代和社会的写照。那么,古诗在他们之间发挥着桥梁的作用。至于会出现上述问题,涉及到态度和能力因素。应该指出并非所有当代青年教师和学生都是这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们中的大多数受这个新社会的影响,对古诗写作背景及旧社会知之甚少,换句话说,古文根基不扎实,难教难学是可理解的。
既然是能力问题,我们总会有办法解决的。关键态度是否正确,如果端正了教与学的态度,并正确掌握教与学的方法,那么,问题也就不攻自破。据此,我们提倡古诗教学中的意象捕捉法。
阐释:意象/意象捕捉法
中国人重意境,西方则强调意象。我们之所以选用:“意象/意象捕捉”概念,因为他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里为了教学创新,换一个角度,侧重诗歌中的意象教学。
“意象”最早见于20世纪初形成的西方意象主义。意象派认为,“意象”既是被感知的客体,也是诗人对它的体念;二者再由准确的不加修饰的词语表达出来。作为思想内容的载体,词语本身意义莫大于此。诗歌“只不过是词语镶嵌的图案。”(休姆语)换句话说,庞德在给意象下的定义是:“意象是在一刹那间呈现理智和情感的复合物的东西。”
简言之,“意象”是由“意”和“象”组成,这里的“象”就是客观事物,而象外之象就是“意”。意象有着可变的意义,象代数中的符号a,b,x。中国古诗中经常出现“月亮”这个意象,用在不同地方其意义不同。“月亮”可表示思念家乡,如“抬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也象征纯洁的爱情,“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还表示寂寞等意象。因此,捕捉意象法就是在古诗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教给学生一种思维方式,即诗中意象是什么,为什么用这个意象及它想要传达的是什么,最后要求学生领会诗中的画面、形象和语言的特色。我们认为,意象捕捉在古诗教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促进画面的生成
古诗中出现的意象一般不止一个,而是一连串,且这些意象不是孤立的,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由颜色深浅、虚实、远进组成的一幅幅画。在古诗教学时,老师首先要学生找出其中的意象,然后,指导学生按作者的情感流路把这些意象串联起来,犹如身临其镜。不妨来看两首诗:
孤山寺北贾亭西,水面初平云脚低。
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
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最爱湖东行不足,绿扬阴里白沙堤。
——白居易《浅塘湖春行》
风急天高猿啸哀,渚清沙白鸟飞回。
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
万里悲秋常作客,百年多病独登台。
艰难苦恨繁霜鬓,潦倒新停浊酒杯。
——杜甫《登高》前一首,是白居易任杭州刺史时所写,诗中句句都是意象,处处有景。也处处活动着诗人的身影,移步换景,景中有人,象中有兴,情义盎然,如诗如画.生动表现出诗人对春天的赞美之情,是一曲优美的春的颂歌!教学时,教师应声明:写景诗当然需要形象鲜明,突出景色特征,更主要的还应象中有人。而学生也只有在准确的把握意象基础上,及诗人观察方向。方可进入诗人的心灵,悟出真谛!后一首,前四句是诗人眼中的环境风物。后四句是诗人抒诉这样特定的环境风物中的心情。物与人两组画相互对应、交织。很多时候,与其说我们是在读书,不如说是在看画,看那些一系列鱼惯地越过的动态画面。一个人善于或不善于读诗,重要的一个区别在于他能否将凝固不动的文字,迅速转换成活跃飞动的图画。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在其智力发展不完全的情况下,好动不好静。因此,教师应抓住学生这个年龄特征,授之以正确的阅读方法,对培养学生的能力是很必要的。
诗里绝不能没有画面,否则失去了依凭,组织成的静态画面.是很难把激动的感受.深微的意绪表现出诗来的,诗歌画面之所以一般呈现动态,是要发挥”语景”之所长而掩其所短《钱塘湖春行》里出现五个虚词:“初、谁、渐、才、最”,它们所起的重要作用,就是把一副副画面从外部串联在一起,此外,远渐,俯仰,动静结合,有力的推动这些画面加速运动,然而,《登高》基于没有虚词,抬头是“风急天高”。俯仰是“渚青沙白”,全诗主要依靠画面与画面平行、对照、引申、补足等方面来实现对列。”“律诗之妙,全在无字外。每上句与下句转关接缝,皆机窍所在也。”(《艺概》刘熙载引论)
二、有利于理解语言的双层性
很多优秀古诗具有言意两层性。“言”超脱了客观存在而成水中之月,镜中之象,即所谓的“象外之象,景外之景”。“意”则超越了客观实在的“象”的局限,而且有象外之意,意外之意,即所谓“含不尽之意见于言外”。“意”假于“象”,假“象”而见“意”。表象只是手段,表意只是目的。所谓“诗贵意”(李东阳《蘼堂诗话》)。“象”要形象生动如在眼前,而“意”则要不尽,愈多愈善,使“意”含于“象”。
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
秋风吹不尽,总是玉关情。
何日平胡虏,良人罢远征。
——李白《子夜吴歌四首》
李太白《子夜吴歌》,本闺情语,而翼罢征。诗人的意旨是希望朝廷能体贴征伐给唐朝广大人民造成的痛苦不幸,早日结束不义战争。诗歌一开始就以月起兴。明月和下面的“秋风”在古诗中都是浸透离情绪的意象。次句描写千家万户捣衣哦之事。诗人的眼中景,耳中声,无不是长安百姓对征战亲人的思念和牵挂。总之,诗歌意象的有机结合构成明净凄清的景象,撩人愁绪的氛围,哀怨动人的形象,产生感人的艺术魅力。“诗犹文也,忌直贵曲。”(施补华《佣说诗》)托物言志,含蓄蕴籍,是中国诗歌的传统审美特征。“锦城丝管日纷纷,半入江风半入云。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能有几回闻?”(杜甫《赠花卿》)
“言有尽而意不穷者,天下至言也。”(苏轼语)韩愈《咏雪赠张籍》中的“穿细时双透,乘危忽半摧”二句描写了下雪时雪花的特性:无处不到,能从两面穿到洗缝,拼命高攀而半途坍塌。诗人观察落雨细致精确,描写形象生动,如在眼前。字面上似精工写雪,实际上含有更深层的意象,那便是对社会上那些善于钻营、拼命高攀的势利小人的嘲讽,活画出他们的嘴脸。诗人的这层意思深藏在模写雪的“象”之下的,于是这个“象”便不仅仅只是雪之景象了,而且是势力小人钻营攀附之象。此外还有,温庭筠“鸡升茅店月,人迹板桥霜。”贾岛“怪禽啼旷野,落日恐行人”等。
三、有利于形象的塑造
诗歌具有形象性,一首好的诗歌离不开形象的塑造,优秀古诗更是如此。因此,在教学中,学生应根据诗歌中的意象,在我们头脑中再现作者诗中所要表达出来的形象。那么,如何再塑诗歌的形象呢?下面介绍两种方法:
1.比兴法的运用。先言他物,以引起歌咏之词,这是中国古诗词的传统方法。从《诗经》到近代,例字可以说不胜枚举。而杜甫堪称这方面的楷模。他借物写人的诗不在少数,作于晚年的《古柏行》就是交口称赞的名篇。这种写法一般是先扬后抑,先极言其美,再笔锋一转言其不幸之遭遇,形成一个鲜明对照,使读者在这种不平衡的场景和情感转换中产生一种特有的审美心理和感受,激越一种感情的震荡,使人久久难以忘怀,沉浸在与艺术回味之中,达到抒发愤懑、陶冶性情的目的。最易见的,是比拟性语言的运用。“樱桃小嘴糯米牙”(李季)"人面桃花相映红”(崔护),只是取其鲜明的色彩进行比较,尚以为嘴巴小得像樱桃,人的面庞跟桃花一样红,那将是多么可怕!比拟当然要求贴切,贴切才能容易为人领会;比拟要求新奇,新奇才能产生突发意外的刺激力。
2.语法的变格。变格是对常格而言。人们在诗歌的创作与欣赏中会时时发现,诗歌中的语法是很难用常格来苛求的。变格中有省略、倒装、脱节等等,究极变幻。
云想衣裳花相容,春风拂褴露华浓。
若非群玉山头见,会向瑶台月下逢。
----李白《清平调三首》其一
雪莱说:“诗的语言的基础是比喻性,诗的语言揭示的是还没有任何人觉察的事物的关系,并使其为人永远不忘。”诗人用无可挑剔的自然美的属性意象:飘渺的云、国色天香的花去比那具有人间难以企及杨贵妃,为了给人民留以想象的余地,于是才用倒装法。杜甫的《晴》诗中;“碧知湖外草,红见海东云。”这一倒装,是先突出视觉所见彩色,在句中却是对草、云的形容。倒装句简单说来是如何安排字句问题,贺拉斯说过:“在安排字句的时候,要考究,要小心,如果安排得巧妙,家喻户晓的字,就会取得新义,表达就能尽善尽美。”
我们认为,在古诗教学中,正确掌握并灵活运用意象捕捉法,对于恢复文言教学的应有地位,促进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具有重要得意义。笔者期望,在以后的古诗教学中能有更新更好的方法应用于教学。
参考文献:
[1]《唐诗艺术技巧分类辞典》宗绪连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模式;问题;建议
0前言
目前,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模式研究的文章尽管数量很多,但以远程教育教学模式整体为研究对象的不多,所以难免带有一定片面性和局限性。本文基于“问题意识”,试图提出一定改进和完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模式的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对远程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提供一定参考。
1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标准
1.1问题
普通高校网络远程教育试点的启动和奥鹏中心的成立,推动了我国现代远程教育事业的突飞猛进,成效也十分显著。然而关于试点过程中的教学质量问题,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质疑”,远程教育在教学质量上存在着严重问题。作为开展远程教育教学试点的68所高校,在进行远程远程教育教学的初期,对自己网络学院的定位就不明确,各高校在校外设立的学习中心,条件也参差不齐,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各不相同,致使远程教育教学教学质量得不到根本保证。
1.2建议
(1)课程设置:①发展电子学习课程要有明确的学习目标,课程开发要与院校的整体战略目标和质量提升相统一;②电子学习课程要对课程学习对象有明确的了解和界定,必须考虑学习群体的特征;③要培养称职的设计、管理、运行、评估人员,包括课程管理者、教材编辑、导学教师、技术指导者和质量管理人;④要为学习者预先提供有关学习电子学习课程的相关信息,要他们了解电子学习的特点,为进入电子学习的学习状态做准备。
(2)教学方法:①电子学习课程目标符合相关的专业教学方法的目标;②电子学习的教学方法和学习策略应体现在课程中;③课程结构应容纳多样化学习方法和多种教学方式;④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互动是电子学习课程的主要特征,这种互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以促进;⑤电子学习课程内容与课程大纲和测评体系相统一;⑥对课程开发与设计以及使用第三者内容等方面设定基本原则,要明确最低标准;⑦对教材定期审定,以确保它们能够始终符合课程目标和标准要求;⑧对学生作业要及时反馈,对学生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⑨学习目标、学生作业和学生测评的关系应遵循一种连贯性,形成统一的框架结构;⑩测评的依据是相应的专业标准,要对实现目标有效力。
(3)基金筹划:①在发展电子学习的过程中,院校提供的资源(包括资金、软件与硬件)应符合课程设计的目标;②课程的运作、发展与资金应把握一种平衡,特别是对课程中包含的电子学习比率要做到合情合理。
(4)技术设施:①选择技术应注重技术对教学法的实用性,要从学习者和教学人员两个方面考虑;②设计电子学习应有信息技术策略,对近期使用的技术要加以描述,同时对维修和未来技术发展要有所考虑;③对技术传输系统的可靠性要给予控制,要有文字记录。软硬件服务防议要到位,从而保证运行的可靠度;④电子学习传输要采纳从最佳实践中总结的建议,充分重视科学性和可用性;⑤采用的技术应保证对内容和未来的再利用,要支持内容与信息的可持续研发。
(5)组织结构:①院校能够通过现有运行的必要基础设施支持课程提供;②院校能够对参与设计和管理课程人员的能力进行开发,并发展相应人员进修策略,特别是要重视那些参与电子学习课程开发人员的能力培养;③院校制定的有关实施电子学习课程的工作程序要非常明确,以便使所有参与者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一目了然;④院校要对一门课程进行连续的质量评估,以便使课程得到改进;⑤院校要重视学员的投诉,特别是对学员提出的有关电子学习课程中的问题要及时给予答复。
2教学过程监控
2.1问题
目前,远程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是学员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课程的终结性考试,而对学习过程质量如何并不在意。笔者认为,对成人在职教育,终结性考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教学过程。因为远程学习者与普通高校学生有着很大差异,因而在质量控制上不能简单采用传统教育中以终端结果为准的办法,应当把过程质量和课程终考结合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向过程质量倾刹。
2.2建议
(1)入学测试:成人远程教育教学虽然属于开放教育范畴,但它却不同于自学考试等形式,入学测试是必要的。可能由于利益的驱使,部分高校为了广揽生源,从中获得丰厚经济收益,以“开放”为由,放松了入学测试环节,使入学测试完全流于形式。远程教育教学与传统教育相比,它的最大优势是学习过程中有计算机网络技术支持。从现在参加成人远程教育教学的学习者看,很大一部分对远程教育教学的理念、教学过程和学习方式并不理解,始终摆脱不了传统教育的学习观念和学习方法;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网络知识也比较缺乏,对远程教育教学很长一段时间并不适应。因此,加强学前教育和培训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学前教育和培训,让有意参加远程教育教学的对象明确远程教育教学的特点、优势和基本学习程序,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有关网络知识以及学习方法,然后进行相应内容的考试。考试过程严格把关,不放松要求,只有成绩合格者,才能进入网络学院学习。
(2)改进、完善在线作业系统:通过作业,教师可以检查学生对学习内容的掌握程度,及时反馈教学效果,并及时调整教学策略。我国网络课程的大部分在线作业系统还是停留多为基于某门课程的形式,实现的功能大多是单项选择题的在线作答与提交。现有的可以跨学科的在线作业系统并不成熟,使用功能也十分有限。
(3)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作业评价应体现对学生的激励作用,让学生主体得到尊重,使学生更多地品尝到学习成功的喜悦。在WebAssign中,学生的一份作业可以多次提交。教师从这一过程中,可以发现学生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并给予一定的反馈意见;学生也能从教师的反馈中,感受到教师的激励和希望,这有益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评价,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调整自己的学习行为、关心自身的学业提高、进一步发展自己的潜能。
(4)提高形成性考核分值比例:远程教育教学质量如何,教学过程至关重要。为了引导和激励学生重视学习过程,建议形成性考核成绩作如下调整:平时作业20%,参加课程学习讨论5%,学习笔记5%,实践活动10%(包括调查报告,心得体会,应用课程理论解决问题方案,小论文等),这样形成性考试成绩在终结性成绩中可以占到40%,以后可以逐步提高到50%。
3网上学习效率
3.1问题
(1)学习时间利用率低: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网络学员上网条件一般都能保证,但学习者在上网的这段时间里又有多少能够做到有效学习?!他们经常是一边观看网络课程一边聊天,网络课程的讲授有时成了他们聊天、看小说或打游戏的背景声音,娱乐成了主题,学习却成了“见缝插针”或“走马观花”的事。(2)学习资源利用率低:在远程远程教育教学中,学习资源主要指网络学院(或其它机构)提供的网络课程(课件)、教学服务信息、课程练习、教学大纲、学习进度指导、BBS,E-mail信息、其他Internet资源等。看似内容非常丰富、形式多种多样,但它们的“魅力”似乎没有发挥作用,学习者对这些资源并不感兴趣,所以许多资源还是被白白地浪费。
(3)学习成效低:许多学员只为能够轻松拿到文凭才参加远程学历教育,学习目标低、缺乏学习动力。他们不会主动地充分利用丰富的学习资源去认真系统地学习,关心的只是网上的期末考试复习题或模拟试题。
(4)自我评价低参加远程教育的在职学员,一般对自己的学习评价都不高。他们对自己目前学习的方式、所处环境和学习现状并不满意,认为这种选择是不得已而为之;他们对自己的学习进度和学习质量从来就没有高要求。
3.2建议
(1)学习者方面:①从学习者来源即生源方面严格把关。远程远程教育教学并不是适合所有求学者的教育形式。学习基础较低,自觉性、主动性和自学能力较差的学习者,仍然需要采用以传统面授为主,辅之以网络学习的形式;②强化学习动机,确立科学学习观。心理准备、思想准备、技术准备,是引导学生参加远程教育教学的前提。在心理准备阶段,让学员了解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在思想准备阶段,要求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撰写学习心得,转变学习观念;在技术准备阶段,对学生进行计算机网络技术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测试,要求人人过关;③多方引导、全员指导、全程督导。多方引导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学生上网学习进行引导,引导的内容一定要抓住学生的兴趣点、关注点,着重从远程教育教学的优势进行引导;全员指导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学生上网进行指导,主要包括技术指导和学习指导两个方面;全程督导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学生上网学习进行督导;④培养学习者学习策略。远程教育教学机构要有意识地加强对学习者这方面的训练和指导,学习者自身也要通过学习相关理论,有意识地调整自己的学习策略和元认知策略,培养自主学习能力,提高自我监控和自我管理能力,学会规划自己的学习。
(2)学习环境方面:①设计探索性学习环境,基于问题的探索性学习是一种新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观念,它强调“把学习过程放置于有典型意义、综合运用知识的情景中”。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理解和掌握内含在问题中的知识点,并把知识转化为技能和技巧,形成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这种学习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探索能力;②建立答疑辅导与防作学习环境,现代网络教学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与信息反馈,缺乏学生之间的防作气氛,致使教师不能对学习过程、学习效果进行有效监控,也不能获得调整教学方案的信息反馈。要引导和鼓励学生充分利用BBS系统进行非实时交互;通过聊天室的文字、语言实现在线实时交互;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求助专题解答,进行异步交互。
4校企结合,开展职业教育和实训教育
4.1问题
去年引发学者争论的“成人教育偏离本义面临转型之痛”,在远程教育领域引起强烈反响。教育部在普通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启动时就明确提出:“在试点阶段以非学历教育为主,同时举办少量的成人本、专课的学历教育,以及研究生专业学位的非学历教育”。然而,现在我们的远程教育教学,绝大多数网络学院是以学历教育为主,始终存在着一种过于注重学历教育而忽视职业技能培训的现象,与企业合作越来越少。
4.2建议
在远程教育多元化的办学模式中,校企合作应该是最主要也是最实际的一种办学模式。继续教育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是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培养适合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一线应用型人才的教育形式。校企合作办学的具体模式有:①订单式培养模式,是指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自身需求情况,向远程教育学院提出订单,并与学院签订培养防议。学院根据培养防议从社会上组织生源进行培养。学员学成后,主要协议单位就业;②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是指学校与企业双方共同制订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一起指导和培养学生。这种校企合作培养方式有利于培养有针对性的高素质、高层次的技术和管理人才;③工学交替式培养模式,是指学校与企业签订工学交替人才培养防议,共同制订培养方案,把整个培养过程分为学习和工作交替进行,以便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熟悉和掌握不同岗位的技能和流程。培养完成后,学生最终还是进入防议企业或同类企业工作;④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既降低了远程教育的教学成本,又能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使学校、学生、企业以及政府都满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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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贺丹丹、丁兴富.美国远程教育指导原则及对我国网院的适用性分析[J].远程教育,2005,(5).
一、法律经济学与合理使用制度
一般认为,科斯定理因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斯创立而得名,是法律经济学的基石。论文百事通该理论通常表述为以下三个定律:科斯定理第一律认为,如果存在“零交易成本”(Zero transactioncost),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有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换言之,当交换是无代价的,并且个人是合作行动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科斯定理第二律认为,如果存在着“实在交易成本”(Postivetransactioncost),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即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科斯定理第三律认为,产权的界定、安排和重新安排都存在交易成本,并且都有可能被过高的交易成本所妨碍。
科斯定理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只要权利界定明确,权利可以自由交换,主体积极合作,则无论权利属于谁,权利的配置都会发生有效益的结果。但是零交易成本只是一种假定,现实交易中存在着“实在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包括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的成本,讨价还价与签订合同所需的成本,监督合同履行所需的成本。在上述实在交换代价的情况下,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此时,合意的法律规则是使交换代价的效应减至最低的规则。上述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根据效益原理认识与评价合理使用制度的途径。一般说来,法律应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化,这就要求法律能选择一种成本较低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为此,著作权法及其合理使用制度,应遵循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原则,调整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权利配置关系,以实现促进文化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的最优效益。
依照微观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文学艺术创作即是一种生产活动。人类社会的发展,首先是一个生产劳动过程,在人类的生产劳动中,,包含着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两大组成部分,其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精神生产的目的同样是为了交换,只有经过交换,个人才能获得各类物品的最佳组合,达到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与物质产品同样的商品属性,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这种交易活动应是高效益的价值实现和价值增殖的过程。市场经济中资源的有效配置,就是依靠交易来实现的。
交易的实质不是物品本身的交换而是权利的交换。古代罗马法学家曾将抽象的权利(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视为无形物,以区别于具有外在形体的有形物。近代西方学者往往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前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后者包括与物有关的权利(如用益权、债权)和与物无关的权利(如著作权、工业产权)。当代法律经济学家也都将权利作为财富的存在形式予以肯定。因此界定产权的目的是为了交易,资源配置实质上是资源权利的配置。市场交换是川流不息的体系,也是不断发展的体系,新的交换形式的出现,必须要求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依靠建立一体遵循的强制性规范来界定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交易各方的利益需求。这一历史过程,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交换方式……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著作权即是这种基于知识产品私有,依法获取财产权利的新方式。一般认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赖以产生的条件是:知识产品所有人把自己的作品、发明创造等公布出来,使公众能看到、了解到、得到其中的专门知识;而公众则承认作者、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有独占使用、制造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知识产品是公开的,但知识产权是垄断的。西方学者将这一现象解释为社会契约关系,即以国家的面貌出现的社会同知识产品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表述是,财产占有人认识到在保护财产上存在着规模经济,各方即会就组建一个用于承认和保护其产权的政府进行谈判。“一旦他们达成了协议同意建立一个以武力为后盾的政府,每个人就都能享受到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安全。哲学家把经过这些协商最终达成的谈判称为”社会契约“,因为它建立起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条款。”团效益原理的分析结果表明,著作权的界定使得精神产品这一资源的使用实现了价值的最大化。对创作者来说,独占权利使得创作的费用得以补偿;对于社会而言,作品公开使得公众获取新的知识。换言之,全体消费者通过对所得商品和服务的自愿支付而实现了利益满足。
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涉及到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关系。他们之间的交换,或者说对精神产品这一资源的有效使用,是通过市场体系进行的,市场体系的运转并非自动导致资源配置的优化。“福利经济学之父”、英国经济学家庇古认为,在出现“外部不经济”状态时,市场机制便会失灵。阻碍效益实现的市场失灵状态,根源在于产权不清,由此造成交易过程的摩擦和障碍。在精神产品的交易活动中,创作者与具有专属性、唯一性的出版者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创作者与利用其作品的消费者合理使用界限的不明确,都是产权未能明晰化的表现。因此,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准确界定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各自权利范围,寻求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机制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需求,检验合理使用制度是否蕴含合理的经济理性,消除精神产权配置过程中的障碍,让知识产品这一资源配置流畅、有效地进行,是法律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信息-公共产品:合理使用产生前提之分析
采用法律语言的表述方法,合理使,用实质上是对他人权利的利用。美国学者L,PayPat— terson等认为,合理使用并不表现为是对他人有著作权作品的个人使用,而是确认后任作者对一部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合理的利用。日本学者胜本正晃认为与滥用权利的概念截然相反,权利的公平使用是指第三者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其权利,该权利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欠缺“违法性”而视为合理与正当。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合理使用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的设定。关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法学家们曾从“财产价值观”或“人格价值观”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理论概括与说明。而法律经济学则运用信息经济论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这一问题的新视角。
在信息(包括作品、发明在内的精神产品)这一无形资源上界定产权,导源于经济学家关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分类。私人产品具有个人排他使用的特点,即一件物品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主体所使用。学者们形象地描述说,“一条裤子在某个时间只能由一个人穿着”,“一辆汽车不能同时朝两个不同的方向行驶”。这即是说明,“在私人产品的消费上具有对抗性。”而公共产品则不然,它在消费上无对抗性。公共产品可能在某一时空条件下为不同的主体同时使用,如同一辆公共汽车,出资者与未出资者都在乘车。公共汽车公司必须为每个人提供便利,却无法辨别出乘车人是否付费,那些没有为公共产品消费而出资的人,被法律经济学称之为“搭便车者”。对纯粹的公共产品来说,难以或不可能阻止搭便车者的这一事实、,破坏了这类产品市场的运行。信息经济论认为,,信息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某种属性。信息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信息的传递费用相对较小,对信息生产者来说,难以通过出售信息来收回成本。一旦生产者将其信息出售给某个消费者,那个消费者就会变为原生产者的潜在竞争对手,或是其他消费者成为该信息的“搭便车者”。这种现象在著作权领域中,即是无偿地复制他人的作品的情形。
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非物质性特点。它没有外在形体,但具有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物质产品的主要特征: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某一物质产品,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只能为某一个人或社会组织来实际占有和使用,所有人可以有效地管领自己的有形财产,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占;而一项知识产品则不同,它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许多人来共同使用;处分知识产品勿需象处分有形财产那样需要交付实物,只要知识产品公布于众,第三人即可不通过处分的合法途径而取,得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法律经济学告诫我们,私人市场提供的公共产品(即信息之类的知识产品)数量可能小于最优值,信息经济论通常将这一现象称为“不足”问题。鉴于消费者对信息量的需要,政府需要在市场上进行干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自己提供信息;二是政府对私人提供信息给予补贴。后者的重要举措就是通过著作权、专利权等法律制度授予信息首创者以独占权。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如同其他财产权制度一样,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保护著作权不受侵犯。对于法律如何保障权利不受侵犯,法律经济学的解释有其独到之处。波斯纳认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的经济功能。”正是农夫能够获得土地作物的财产产权,才有诱因促使农夫支付并尽可能节约耕种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创作者能够取得使用作品的垄断权,才有诱因激励其在文学艺术方面投资。不仅如此,波斯纳还提出财产产权制度的效益标准,即普遍性(各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皆为人们所有)、排他性(排除他人无成本使用的可能)、可转让性(使资源从无价值使用往有价值使用转移)。可以想象,没有财产权,产品“不足”的现象将十分严重。这是因为,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作品一旦公开,则信息生产者很难对付不付费的“揩油者”。后者对信息生产者创造的作品享受利益但不向其支付费用,结果信息生产者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得到足够的收益,以补偿他们投入的成本。著作权的设定减少了与文学艺术创作相关联的公共产品问题。对此,法律经济学家形象地说,著作权是“为了发给作者资金而对读者征的税。”
毫无疑问,著作权是信息生产者获取财产的新方式。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具有“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利益的可能性”的严格规范意蕴。而在法律经济学家看来,权利是一种资源,是人们享有财富的特定方式。在一定的社会里,任何财富的实现都将是某种权利的实现;任何物质与精神财富的享用都是一定权利的享用。对此,马克思指出,仅仅占有某物并不表明占有者能够从中受益,因为别人也可以同样再去占有它,只有将占有确认为占有者的占有权时,才具有真正的意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科斯认为,人们通常注意到商人得到和使用某种实物,而忽视这一行为是在行使权利。“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作为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上述理论表明,权利是一种财富,是—种作为制度产品的有用资源。既然如此,权利资源如同自然资源的优化配量,如何保证精神产品效益的最大化提高,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不相容使用:合理使用构建理由之分析
财产从自然的事实占有状态到产权归属的界定,表明了人类权利观念的进化。但是,传统的财产权理论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模式,崇尚物的归属性,强调以所有权为重心,其运用法律调整经济的方式,从起点到回归都落脚于所有权。罗马法学家将所有权视为一种最完全的物权,并抽象出其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点。近代学者认为“所有权是文明人民组织经济的基础”,将权属界定看作是一切法律关系的前提。然而,现代著作权制度不能将其支撑点架构于精神产品保护的静态归属之上,而要在确认创作者占有与支配财产的同时,促进财产的动态利用。著作权概念是对社会精神财富的法律抽象,它是对创作者独占地位的评价,其本身并不意味着精神财富的增值,社会精神财富的增长是以财产的高速运动和资源的合理使用与优化配置为条件的。传统的理论研究,将著作权法仅仅理解为是一种权利法,将著作权法功能的视野局限于作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够的。法律经济学曾对信息产权的设定提出一个悖论。它认为,在信息方面确立产权的每一种方法的显著经济特征,在于这些产权都是垄断权。一般来说,垄断性产业比竞争性产业缺乏效益。一方面,新信息的生产者在一个不受管制的市场中回收其价值是困难的。通过给予信息的生产者以垄断权,该生产者就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信息。另一方面,垄断者对产品索取高价将阻止该产品的使用,消费者可能难以支付费用去充分使用信息,从而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益。简而言之,这一问题的困惑在于,“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笔者认为,解决这一两难困境的法律途径是,在保护著作权的基础上对著作权实行必要的限制,在保证作者独占使用其作品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合理使用其著作权作品。
关于市场运行中实际摩擦的必然性以及由此形成的交易费用对经济行为的影响,科斯理论作出了深刻的说明。这一理论对于我们分析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合理性或许是大有裨益的。科斯理论认为,在未经产权界定的情况下,交易无法进行,相关行为的效益最差。虽然在私有制社会中,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是十分明晰的,但在某些经济区域内,往往出现不相容使用(1ncom— patible Use)的情况,由此产生权利的使用冲突。例如,工厂排放烟尘的权利与附近居民保持空气洁净的权利;对同一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即消费者,下同)所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与使用者权,往往存在着权利的分配与利益的冲突。随着信息资源利用方式的拓展,诸如静电复印技术的出现,音像录制设备的产生,公共图书馆的普及,将使得侵权使用与合法使用的权利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各主体的权利作出重新安排。
科斯理论主张,在不相容使用的关系中,权利的安排或分配应以效益最大化为依据。解决不相容使用可以有多种配置模式:在上例中,可以确认工厂排放烟尘的权利而否认居民保持空气洁净的权利,也可以作出相反安排。此外,还可以保持工厂的烟尘排放,而同时授予居民获得损害补偿的权利,或者可以作出相反安排。由于不同的权利资源配置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效益,因此效益最大化应是选择某种模式的出发点,合理使用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创设,正是解决不相容使用的一种途径。我们知道,著作权效益的实现,既不可能产生于静态归属,也大抵不来自于创作者自己使用。创作者要取得精神生产成本的回报,取得最大限度的利润,就要凭借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广泛传播,就要依赖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广泛使用。作品传播的范围越是广泛,使用的方式与数量越是充分,创作者的收益就越见丰硕。著作权法关于权利的一般配置方式是:创作者享有复制、公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演绎等独占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传播者通过自愿交易与法定许可,在付酬的条件下以各种传播方式再现原创作品,并对自己的传播成果享有利益;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有偿或无偿地获得著作权作品,供个人学习、研究、娱乐之用,或满足文化教育、司法公务、慈善事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合理使用制度的效益价值在于:在著作权的作品中,划出有限的范围,供非著作权人无偿使用,虽使自己受益,但并未损害创作者,因而在此情形下每个成员的欲望都得到最大的满足。
四、交易成本:合理使用构建理由之分析
在创作-传播-使用的著作权法律链环中,对他人有著作权作品的利用,可能是正当的使用(合理使用),也可能是不正当的使用(侵权使用),这一现象在微观经济学中表述为,某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会影响到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利益。这即是庇古所提出的外部性问题。
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人或多人的自愿行为在未经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强加于或给予他们的成本或收益。”外部性造成的问题实质是导致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和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行为的无效益。信息的生产者拥有天然的优良资源(创造能力),在精神产品紧缺的条件下,可能运用精神产权的垄断性,而获取各种“经济学租金”(economicrent,即垄断利润)。他们力图使自己的私人利益达到最大化,却可能忽视其行为带来的社会后果:信息的使用者基于使用与消费信息的需求,可能利用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去追逐信息效用的最大化,从而损害信息生产者的利益。总之,采用损害他人利益的方法来增加自己的利益,是不符合效益原则的。对这种情况采取什么对策,正是法律所要回答的问题。
科斯理论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分析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提出了权利的界定与权利
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当人们在面对甲损害乙这类问题(即外部性问题)时,往往因袭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方式,考虑应如何阻止甲的行为。其阻止方法有:(1)要求甲向乙赔偿损失;(2)根据致损情况向甲征税;(3)责令甲停止损害行为。但是上述方法并非适宜,其结果既不是人们所需要的,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这是因为阻止甲的行为,可能使乙免遭损害,但却有可能使甲遭受损失。正确的考量是,要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都尽可能的小。妨害行为具有相互性,如何避免较严重的损害,科斯对此作了实证分析。假设:某一农场主与另一牧场主在毗邻土地上经营。当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扩大增加了农场主谷物的损失。假定;在市场运作充分完好,即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存在着牧场主对农场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牧场主无权让牛群去吃农场主的谷物),或牧场主不向农场主进行补偿(即牧场主有权让牛群吃农场主的谷物)两种结果。由此科斯得出结论,两种结果相同,即都能使生产总价值最大化
。因为在对权利的最初明确界定后,参加谈判的双方就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协议,而寻求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协议安排。
在零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效益最大化与法律状况无关。科斯理论的本意不在于此,其论证所要揭示的是,“我们应该明确地将实在的交易成本引入经济分析领域,以便研究实在的世界。”科斯认为,在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法律权利的初始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有交易成本甚至交易成本很高,人们就要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原则出发,选择合适的责任制度(即权利初始界定),以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就著作权领域而言,社会在权利界定与分配上实行“专有区域”(exclusivezones)与“自由区域”(freezones)的划分。“专有区域”在权利资源中涵盖面极广,作者是这一领地的“独占者”,他人使用著作权作品既要征得作者同意,又要向其付酬(如著作权转让与使用许可)。这一区域的设定,带来创作成本的回报,维系作者的创作激情,因而是有效益的。“自由区域”在权利资源中所占比例较小,使用者是这一范围的“自由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既无须征得创作者同意,又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这一区域的构建,并不导致作者的利益损害,却有助于公众的创作活动,促进信息畅通与文化传播,因此也是有效益的。反之,任由“专有区域”独占全部权利资源,悉由创作者控制作品传播与使用,将会造成过高的交换代价:或是消费者无力每每取得授权或支付垄断价格,从而拒绝使用作品(假定1);或要付出诸如获得作品市场信息、讨价还价与签订合同、诉请法律监督执行等各种成本(假定2)。显然,这是一种无效益的选择。著作权法的当代使命不仅要保护“蛋糕”分享的公正性(合理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资源、收益),更需要促使人们努力增加“蛋糕”的总量(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精神财富)。
由此推论,人们在设计与选择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制度安排时,要权衡各方面得失,以求得总的效益最大化。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减少了额外的交易成本,合理划分了作者与使用者的权利区域,以“侵权抗辩”为理由解决了著作权妨害问题,从而带来信息资源优化配置的良好效益。
五、帕累托标准与正当使用:合理使用规则之分析
帕累托效益(ParetoEfficiency)是根据19世纪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 的名字命名的。这一概念可用作评估资源配置的方法,它通常表述为:“如果没有方法可使一些人境况变得更好一些而又不致使另一些人境况变得更差一些,那么这种经济状况就是帕累托有效的。”在微观经济学家那里,关于帕累托效益实证分析的范例是住房分配:假设1:甲得到一套城区住房,而乙得到一套城外住房。但后者有取得城区住房的需求。假设2:乙愿意出价(即高于甲的主观价值,低于乙主观价值)与甲交换住房,甲并不注重城区住房,因此交换并取得“交易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的需求都得到满足,交易中所有的收益都已经取尽,这种分配的结果即是帕累托效益。
著作权法学者在评价合理使用制度时,一般多从公平正义观念出发,仅仅作出“禁止权利滥用”,“对著作权进行必要限制”之类的法律分析。基于合理使用是自由使用、无偿使用的特点,人们极易得出这样的结论:该制度是作者权益的让渡,其结果仅对使用者有利。按照帕累托标准来看合理使用只有对作者与使用者都为有利时方屑“合理”,否则将因“经济合理性”的欠缺而导致无效益。
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在于解决后任作者以创作新作品为目的而如何使用前任作者的作品的问题。我们知道,作品是作者创作的,它是作者个人的精神财富,同时又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既体现了个人的创造精神,又吸取了前人的创作成果。就作者的创作活动来说,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创作是人类大脑通过思维进行的知识变换过程。与物质生产那种重复再现型劳动不同,它是以前人积累的知识为劳动资料,以抽象知识产品为劳动对象的精神生产劳动,劳动者的知识拥有量与创造性思维在劳动过程中紧密结合。在这里,创作活动表现了独创性探索的特点。(2)创作是继承前人知识的人类认识的深化过程。个人拥有的知识量的大小在于他对前人知识的吸收程度。掌握知识在于创造新知识,新知识的形成是在前人知识基础上对知识本身的改造。创造活动具有连续性、继承性的特点。在这里,笔者试将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为要素的精神生产过程图(图略):
人类的创作活动是一个流动的过程。如果我们对此作出动态分析的话,每一作者在合理使用中都有“支出”,同时又有“收益”。某一特定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因利用其前任作者的作品而取得“收益”,而其作品又将为后任作者提供丁合理使用的材料而“支出”。就人类创作活动的总体而言,在合理使用基本规则界定的条件下各方都取得效益,并不存在损害某一作者利益而增加另一作者利益的情形。以交易收益与合理使用为线索的交换过程图:在这里,笔者借用帕累托标准,不仅意在说明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寻求合理使用规则的尺度,即正当使用。正当使用原则是关于著作权作品利用的目的及性质的规定。这种使用最初表述为“以创造新作品为目的”,以后又扩展为“以非营利的学习、研究、教育为目的”,即是应符合著作权的立法宗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进步,有益于社会公众。依照帕累托标准的评价,在对他人作品的利用中,擅自复制、演绎的结果均会使该作者的“收益”难以补偿,由此而引起的“损害”,即后任作者对原作者带来的“损害”大于其从前任作者那里取得的“收益”,不合帕累托效益原则。而基于合理使用创作的新作品并未取代原作品,对他人作品的利用既对自己有利,且对他人无损,因而符合帕累托标准。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正当使用原则,即以学习、研究、教育为目的的使用,应当作为作品使用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这一规则的经济分析依据在于,目的正当的使用对原作者并无不利,目的非正当的使用对原作者将造成利益损害,因而是没有效益的。
六、市场均衡状态与公平、诚信使用:合理使用规则之分析
微观经济学中有两个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即最大化与均衡。最大化被看作是每个经济活动个体的目标:消费者的目标被假定为使效用达到最大,使利润达到最大;均衡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均衡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想通过交换获得能提供最大满足欲望能力的物品组合,他们彼此之间就欲望的满足形成二定的价格,互相制约,逐步达到需求等于供给,从而出现价格不再变动而持久不变的情形,这是一种使社会财富持续、高效递增的状态。
均衡是法律制度所追求的效益目标。现代著作权法没有拘泥于18世纪那种绝对的、放任的“个人本位”,而是在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与限制作者的著作权中寻求均衡,即合理地消除作品创造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力图实现在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的三者利益的。均衡保护。在这里,我们不妨采用法律的语言描述均衡的具体经济形态:(1)均衡状态中的作者。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作为其核心的立法原则。作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权利,是本源性权利。但这种权利既不是无限空间的绝对权利,也不是毫无期限的永恒权利。著作权的行使,以不违反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权益为限;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既不涵盖作品的思想内容本身,也不及于著作权作品的排除领域;(2)均衡状态中的传播者。传播媒介是联系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传播者以物化与人化的形式再现了原创作品,他们或是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或是支付了相当的物质代价,因而不同程度地受到法律保护。凡编辑、改编、翻译、摄制他人作品而创作了新作品,将依法享有著作权。凡表演、录制、广播而使用了他人作品,法律则授予其邻接权, .传播者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利益;(3)均衡状态下的使用者。使用者是已有作品的消费者,也是未来作品的创造者。著作权法赋予其在一定范围内自由使用他人作品的利益,这种利益不是—‘种事实的占有状态而是法律认可的权利。西方一些著作权学者往往将其称之为“使用者权”。当然,使用者在利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尊重作者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作者)、传播权(传播者)、使用者权(使用者)的相继产生与完善,即是人们寻求最大化满足各方利益需求,进行创作作品与分配作品利益的制度安排的均衡结果。对此,著作权法学家曾这样宣称,自18世纪英国率先制定有关版权的《安娜法令》以来,著作权法已经发展成为协调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利益关系的平衡器。
均衡的法律要求在合理使用制度中表现为公平原则。“公平”一语具有强烈的道德色彩,普遍被认为是道德观念对法律的渗透。但在经济分析的透视下,这一原则却充满了经济理性的光华。所谓公平即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要求。”在权利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协调使用者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不能偏离均衡模式的座标,而公平则是校正这个座标的尺度。合理使用从价值评价的意义上说,应是一种公平使用,其具体表现是:利用他人作品创造的新作品,在进入市场后必须是与原作品公平竞争,不能损害原作者的利益;对他人作品的利用,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的使用,与创作者的精神权利无涉,由于精神权利的不可转让性,因而不得利用,也就无法用公平价值尺度衡量;利用他人作品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传播技术的涌现与使用方法的增多,只是昭示作者权益系统日益丰富,并不当然意味着使用者可以对上述方式自由利用。在考察使用是否公平伺题上,主要评判创作者的支出与收益是否均衡,使用者与创作者所获取的利益是否均衡。倘若使用者得到很大效用而创作者得到的效用较小,那么这种权利配置是无效益的,也是不会持久的。可见,公平是著作权领域达到帕累托最优化的内在要求。
诚信是均衡的另一法律要求,亦为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从语义上说,诚信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诈欺、恪守信用的要求。但作为“一般条款”而言,它具有内涵的模糊性与外延的示确定性特征,且具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因此可表述为,,要求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概言之,诚信原则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在合理使用制度中,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首先,它是对使用人利用他人作品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所谓善意是指无损害原作著作权利益之心,凡意在简单的复制而不进行创新,即推定为恶意,这就意味着背离了作品使用中的公平尺度,违反了当事人对交易权利的主观需求;其次,它是对使用人利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适度有限的行为规范的要求,主要用以评价使用行为对均衡状态的影响效果。就合理使用而言,使用者与创作者的权利交易不是一对一的对于交易,而是社会制度安排下的特定创作者与不特定的使用者之间就权利资源分配所进行的交换。由于作品的非物质性或说是公共产品属性,创作者很难控制自己的作品在公众中的使用情况。在有关交易权利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就会使当事人增加交易成本,权利交易受阻,从而无法达到帕累托效益。这即是说,如果使用者向作者隐瞒作品使用信息或提供虚假作品使用信息,就意味着使用者以信息偏在为基础,而将创作者置于不确定的状态中,这样的权利资源利用显然就是不公平的。为了保障当事人在信息上的均衡以至实现利益的均衡,使用人对他人作品的利用必须遵守诚信原则。
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公平是均衡状态的交易价值内容,是平衡使用者与创作者利益关系的尺度,而诚信原则是均衡状态的交易行为内容,是规范使用者正确进行交易行为的尺度。概言之,公平、诚信是均衡概念在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法律表现。
七、成本、收益模型与有限使用:合理使用规则之分析
在微观经济学那里,诸如著作权合理作用制度与著作权合同制度、侵犯著作权制度的设 定,都可视为是某种经济行为,因而可以置人一个成本、收益模型中加以考察。上述制度通过产权设定、利用、保护等多种手段,改变了信息资源的分配方式,由此激励信息的精神生产活动,促使信息产品效用的充分实现,给社会带来某些利益,这即是收益评价。同时,上述制度又需要由社会进行监督和实施,因而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它可能是社会所实际负担的著作权立法及实施的费用,如因执法行为而使市场主体承担的著作权管理费、著作权纠纷诉讼费等;也可能是社会在著作权制度选择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如不选择市场自发调节而选择一项特定的著作权制度进行交易所带来的利益差别,这即是成本评价。
制度选择隐含着社会成本问题。机会成本是指把一定的资源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时所放弃 的生产另一种产品的产量的价值,或说是利用一定的资源获得某种收入时所放弃的另一种收 入。微观经济学的任务之一,就是研究把稀缺的资源分配于相抗衡的各个目标之间的过程。对于权利配置与制度安排决策者来说,机会成本理论的意义在亏: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考虑选择某种制度产品而非另一种制度产品所放弃的机会。对于上述问题,“相对优势定律”断言,“人们应该从事某机会成本低于其他所有事情的事情。”例如某个老练的律师同时又是个熟练的打字员,在职业选择方面,相对优势定律主张“专注”,即在法律事务收益较高的情况下,应专注于法律事务而放弃打字。循此例,在著作权立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则意味着相关市场自发调节手段的放弃。同样是对他人作品的利用,法律监控下的有限利用,与无相关制度下使用者不能合理利用或非法滥加利用的情形相比,显然前者的机会成本要小。
对机会成本的分析是回答制度产品选择问题,如果考察某一法律制度的实施效益,还必须分析“市场失灵”带来的外在成本。与生产经营中所耗费的投入即私人成本不同,外在成本是外部强加于生产经营者的额外费用。微观经济学家认为,外部因素是市场失灵的来源。市场内部交换是自愿和互利的,而外在于市场交换的经济效益则可能是非自愿和有害的:通常的事例是任意排放污染给他人带来净化水质的额外费用,而外部因素制造者不必为损害付出代价,因此导致市场失灵。现在的问题是,在著作权作品的利用中也有”污染“的情形;使用者为了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可能超越合理的界限(或是因合理界限不明而行为失范,或是有意规避制度而行为非法),擅自扩大自由使用的范围,增加无偿使用的方式,这就使得合理使用制度实施的成本加大。
海洋是富饶的资源宝库。也是地球上生命的摇篮和支持系统,人类是从生存在海洋中的有机物,经过千百万年的发展,逐渐演变而来的。从那时起,人类就没离开过海洋。可以说,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越来越认识到海洋对人类的重要价值,并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逐渐地把这种认识转化为生产活动。到目前为止,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活动可分为如下几种:1.航海活动;2.水产养殖及捕捞活动;3.国防与行政管理活动,4.海底资源的开发活动;5.环境保护等。上述活动从产业的角度讲,可作如下种类的划分;
第一,按产业属性划分,可分为:海洋第一产业,指海洋水产,包括海洋种殖业、海水养殖业和捕捞业;海洋第二产业,指海、海水淡化、海洋油气、采矿、矿砂、海洋能利用、海洋建筑业、海洋食品加工和海洋药物产业等。海洋第三产业,指与海洋开发有关的流通、服务部分,包括海洋运输、海底仓储、滨海旅游、海洋信息业;海洋服务业(如预警预报、环境监测、防灾救灾、教育科技、技术推广服务、海底考古、海洋文化业等)。
第二,按海洋产业的形成时间划分,又可分为:传统海洋产业(如海洋捕捞、海洋运输、海洋盐业等),新兴产业(海洋油气、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未来产业(如海水化工、海水淡化、海洋能利用、海底采矿、海洋药物、海底建筑、海底仓储业等).
除上述主要生产活动外,还有非生产活动的海上科学考查、国防及海上秩序的维持活动.为规范人类的海上活动,调整由该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沿海国家都制定了完备的海法体系。所谓的海法,是指规范人类从事海域活动,并调整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海洋为连续不断的水域,人类在其领域内的活动自然会超出一国的范围,所以各国往往采取协调的行动,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海法规范。因此,各国的海法体系均由国内海法和国际海法两部分构成。关于海法,可从如下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一)国际海法与国内海法
按海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国际海法与国内海法.国际海法为规范国际社会中有关海域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指海洋法).国内海法,是指一国以内有关规范海域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事公法与海事私法
就其调整对象,可分为海事公法与海事私法。海事公法,为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海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称为海事行政法或海运行政法;海事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海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称为海商法.在海法形成的初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海上运输多为国内运输,海事公法和海事私法多呈国内法,随着船舶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进步及海上交通的发达,海上交往日益频繁,海法中的国际性规则日渐增多。即所谓海法的国际化倾向.以至于出现了包含公法和私法内容的国际海法和包含公法和私法内容的国内海法。
20世纪中叶,因经济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思想渐处于主导地位。海法中的海事行政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中主要为两个方面,一为海上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一为船员福利及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此外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也得到了明显的发展。海事行政法,是指规范相对人的海域活动,调整海事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海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海运行政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法等。其中海运行政法为主要内容,所以,国内在很多场合多使用海运行政法这一概念,则不使用海事行政法这一概念.所谓的海运行政法.是指规范相对人的海上运输行为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行为,调整国家海运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海运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明确海事行政法在海法体索中的法律地位,本文将海法的结构以下图的形式予以表示:
二、海事行政法的特点
抽象出某一学科领域各组成部分的共性,是该学科体系建立的理论荃础,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海事行政法的特点予以阐述.海事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备一般行政法的特点.但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其特点是:
(一)海事行政法无统一的法典.虽然行政法无统一的法典,但并不排除某些部门行政法或其子部门法已有统一的法典,如土地法、环保法、森林法等都有统一的法典.海事行政法虽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但无统一的法典.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海事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广泛而复杂,各种社会关系都有自己的特点,管理对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难以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所以该法是由各个单行的规范性文们拒斤构成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条例等.
(二)海事行政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每一种行政管理活动都有自己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海事行政管理活动与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相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海事行政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技术性规范,许多法律规范是国家对技术规范的确认。如船舶建造、吨位丈量、检验等方面的法律.都是以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违反这些规范就构成违法,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海事行政法的稳定性较差。海事行政法的稳定性欠佳,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即有我国整个国家法制发展水平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者对海上事业的重视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方面的原因,具体为:其一,海事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绝大多数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等级较低,其制定程序相对简单快捷,因而,其废除和修改频率也较高;其二,海事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具有变化较快的特点,与其相适应,海事行政法自然就变化较快、稳定性较差.虽然行政法都具有这一特点,但海事行政法在这方面的特点尤为突出。
(四)海事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国际性.海事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是以海上为主要活动舞台的,而海洋在地理上的相通性和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本国相对人的活动领域会超出一国的管辖范围,外国的公民或法人也会成为我国行政管理关系的相对人。因此,规范这种行政相对人的海事行政法律规范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谋求一致,这种内在的要求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就是海事行政法律规范包含许多国际规则,表现在形式上就是海事行政法不仅包括国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国际条约。既使国内法也要考虑国际条约的内容,力求作到与国际相接轨。
(五)海事行政法的政策性较强。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法要体现政策的精神,但海事行政法与其他部门行政法相比,具有更强的政策性。许多法律制度都直接来源于政策.如造船方面的政府补贴、船舶登记的条件、海域的管理和开发等都要体现一国的海事政策.这是由于海洋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涉及到一国的国家,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密切相关。因此,海运、海域使用、海上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转
综上,本文对海事行政法的学科体系及其特点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在我国,由于行政法学科的研究起步较晚,作为其分支学科的海事行政法更是鲜于研究,本文只是对其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文中的观点难免浅陋,论述也可能有欠周延,希文章的发表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随着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改革的深入,提问在课堂教学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提问是惊奇与怀疑的开始,是教与学的纽带,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是从“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转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的手段之一,如果运用得当,那么对于巩固学生知识、启发学生思维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素质都有重要的作用。因而课堂提问的研究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1坚持有效提问的原则
为保证课堂教学中提问的有效性,教师的提问还应该坚持一些提问的基本原则。中学数学课堂教学都是围绕着某一特定教学目的展开的,教学的中心是“传授知识,解决问题”,这就意味着课堂教学的过程是激疑、集疑、释疑的过程,因此必须精心设计课堂提问,提问时应注重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即实效原则,适时原则,梯度原则,角度原则。
实效原则,课堂提问设计的实效性取决于问题的真实和确切,即课堂提问要有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问要紧扣教学目标和教材内容从感知直观人手,但不宜一问一答展示现成知识的结论,以免学生猜测教师的意向作答,掩盖了学生的不知之处,使教师获得不真实的反馈信息同时提问要确切,要针对学生已有知识水平,不能超越学生知识、思维的实际水平,也不能使问题语言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否则课堂提问会造成停滞局面,达不到预期目的。
适时原则,课堂提问的适时性应该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抓住时机,其二是提问次数要适度,课堂提问的效果直接与提问时机有关,什么样的设问应在某节课的什么时机提出,要讲究提问的艺术性,即要因时设问,恰到好处,同时提问次数不是越多越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好,过多过频的课堂提问表面上看起来热热闹闹,实际上常会导致学生随大流,不去深入思考,增大回答问题的盲目性,各学科各种课型、内容各不相同,提问设计中把握适时适度尤为重要。
梯度原则,现代信息论认为,教学是一种循序渐进地有效地选取、组织、传递和运用知识信息、促进学生了解信息、掌握知识的活动,从课堂教学整体上看,必须抓住教材、教学内容的整体要求,根据学生认识水平与心理状态,科学地按一定梯度展开设问,提出的问题要按知识点难易级差从低到高逐层进行,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不同层次的问题,要选择不同层次的学生对象进行回答,从易到难,由简到繁。
2数学课堂教学中有效提问的几种方式
课堂提问的方式很多,只有对提问巧妙使用,恰到好处,才能产生积极作用,达到良好的效果。
一是激趣性的提问。数学课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缺乏趣味性的内容,若教师只是照本宣科,则学生听来索然寡味。若教师有意识地提出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创造愉悦的情境,则能使学生带着浓厚的兴趣去积极思维。倒如:在几何里讲三角形的稳定性时,教师可提问“为什么射击运动员瞄准时,用手托住枪杆(此时枪杆、手臂、胸部恰好构成三角形)能保持稳定?”看似闲言碎语三两句话,课堂气氛顿时活跃起来,使学生在轻松喜悦的情境中进入探求新知识的阶段,这种形式的提问,能把枯燥无味的内容变得有趣。
二是发散性的提问。发散思维是一种创造性思维,教师若能在授课中提出激发学生发散思维的问题,引导学生纵横联想所学知识,以沟通不同部分的教学知识和方法,这对提高学生思维能力和探索能力是大有好处的。例如在讲授完全平方公式时,可先提问:“有一块正方形稻田边长为an,现每边长扩大b米,求后来的面积是多少?”教师可让学生先试着求出结果。这样学生就会积极探索思考,利用以前学过的求面积的知识得出各种不同解法,在化解的过程中即可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归纳m公式3数学课堂提问有效性实施策略要考虑问什么,什么时候问。如果教师准备不足,想问什么就问什么,就会使课堂显得松散甚至起不到提问的作用。课堂提问的题目一定要斟酌,要提在点上,对重点、难点问题提问时,更应慎重,要紧紧围绕着重点,及如何攻破难点提问题。
此外,要给学生答问以等待:教师提出问题后,要等待足够长的时间,不要马上重复问题或指定别的同学来回答,其目的是为学生提供一定思考时间;学生回答问题后,教师也应等待足够的时间,再对学生的回答作出评价或者再提另外的问题,这样可以使学生有一定的时间来说明、补亢或者修改他们的回答,从而使他们的回答更加系统、完善,而不至于打断他们的思路。超级秘书网
教师提问要有针对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采用不同的方法。提出的问题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脱离学生的认知水平,把问题提得太难。学生的思维与认识对象之间,有一个“最近发展区”,教师设计问题要寻找这个“发展区”。提出有利于学生积极思维、具有思考价值的问题,特别是要在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关键处提问。当学生的思维出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现障碍时,教师要及时的点拨,像疏通河道一样,把学生的思路理顺。总之教师要依据学生的认知水平,问在疑处,点在惑时,以达到引发认知兴趣,获得知识,提高能力的目的。
综上所述,课堂提到是一种经常使用的教学手段,加强课堂提问艺术的修养十分重要,科学地设计并进行课堂提问,就可能及时地唤起学生的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质疑能力,创造积极的课堂心理气氛,有利于促进学生数学思维发展,优化课堂结构,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一、兴文化风----营造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浓厚氛围。
文化,从广义上说,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一部分的法院文化,主要是指以审判为职业的一群人,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审判色彩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我国的法院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感和先进性,是法治精神与法背后道德价值的完美结合,主要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
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过程中,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主题活动,领导班子和全体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在理念上会对法院文化产生广泛的认同。以此为契机,结合法院工作实践,找准文化建设的基本载体、主要内容、步骤方式:首先、增强"文化兴院"的意识。要充分意识到法院文化建设对改进法院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学风的促进作用,意识到法院文化建设对提升法院管理水平,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的促进作用。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增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规划"文化兴院"的蓝图。通过调研制定法院文化建设的框架,将作风建设、审判业务、队伍管理等全体部纳入法院文化建设之中,制定好文化建设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再次、落实"文化兴院"的各项举措。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狠抓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文化建设各项举措的落实,让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体验到法院作风的大改进,形象的大提升,从而激发出大家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在的能力,使“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有机统一。
二、树职业人----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法官成长创造平台
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要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弘扬法院文化引导人、凝聚人、激励人、塑造人的功效,以提升人为第一要务,加强法院行为文化的培育。主要是: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过程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培养法官善于学习,乐于学习的学习文化。可以这样说,素质大提升,能力大发展,眼界大开放,学习教育是关键。要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全院大兴学习研究之风,引导大家学以养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终身学习观念。
要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院志存高远,修身养廉的廉政文化。要按照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指导思想,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力度。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在活动中为法官上好党课和廉政课;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执行《法官行为规范》,加大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强化反面警示教育作用。
要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有意培植业务精通,技能娴熟的专业文化。坚持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双管齐下,请进来与走出去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发挥法官论坛、理论研讨会、专家讲座等文化平台的作用。树典型、学榜样,引领干警提升思想境界、司法能力和文化素养。
三、做管理功----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法院管理夯实体制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指出:"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廉洁,只有增强司法管理能力,我们才能带出一支精良的队伍,才能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才能使机关的工作有条不紊,实现规范化和现代化。"
要使“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成效持续发挥作用,制度是保障。为此,要“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过程中,注重培育人本管理,以德治院的制度文化,实现理性管理、柔性管理、长效管理,减少和避免感性管理、刚性管理、突击管理。
第一、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植科学民主的决策文化。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人才观和群众观,不断提高自身的决策和驾驭能力,做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植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的管理文化。要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反思、检讨法院的管理机制,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体系,按照量化管理、动态管理的要求,分解权限、细化措施、加强监督,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使法院管理更加制度化、标准化、人性化。
第三、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养强有力的执行文化。要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强化监督,让遵守制度成为习惯,使服从管理成为品质,在全法院营造风正气顺,干事创业的风气。
第四、行为民事----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化司法为民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