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4: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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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xx路政管理局在上级交通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加大行政执法工作的改革力度,全力推广运用xx市交通行政执法系统,推行处罚“零自由”裁量制度,把网上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公开、公平和公正执法的一件大事来抓,作为建立惩防体系、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自行政执法系统正式运行以来,立足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创新,突出路政管理特色,有效推动了路政网上执法工作高效顺利运行,规范了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得到群众的肯定。现将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如下:
一、 主要工作做法
(一)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加强路政执法管理,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责任到人,是推动网上行政处罚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为此,我局结合实际工作要求,建立完善了执法有关制度。一是为了保证网上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我局专门下发了《xx市公路局关于启用xx交通综合执法系统的通知》,对案件的录入管理、案件的减免、系统维护、法律文书的制作、工作人员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制定了《超限检测站、机动大队绩效考核办法》《xx公路局超限运输检测站绩效考核评分(试行)标准》,从组织领导、规范执法、廉政安全、内业管理、队伍建设、内务管理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季度年度绩效奖励依据;三是针对治超执法过程中出现各执法单位计算方式不统一规范的问题,我局专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处罚计算方法的通知》,并根据治超处罚公式计算出每个级别档次的详细处罚金额,下发给各单位执行和违章人员对照查看,避免了处罚不一,处理不公的问题;四是完善办事结果公示制度,对原规定一个月在公示栏集中公示一次,改为案件在办结后第二天公布,公示内容保留一个月,并统一了公示内容和样式,提高了办案的透明度。
(二)严格程序,规范执法。
严格依法行政,按照程序办案,是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前提。因此,我们从规范行为方面入手,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一是推广运用交通行政执法系统。按照上级交通部门的执法要求,我局全力推行网上办案工作制度,保证路政案件及时准确录进系统,严禁路政案件体外循环,逃避监督检查。特别是治超执法过程中,由于每天各班组查办案件数量多,把办结的案件集中给检测站内业人员录入,产生了案件录入不及时的现象。针对此问题我们通过加强效考核,实行扣分制,强化责任,推行班组录入管理等措施,全面落实了路政案件由各班组及时录入制度,避免不体外循环,录入不及时现象。目前,各治超站等单位在网络速度具备条件情况下直接在网上办案操作,制作法律文书。二是严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在福建省交通行政自由裁量制度基础上,我局严格推行行政处罚“零自由裁量”标准,并专门行文规定,严禁降低标准减轻、减免,办人情案,规定谁批准谁负责,做到同一违法行为给予同一标准的行政处罚。特别是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理上,严格做到按检测超限吨位对照处罚标准进行处理。三是规范执法案件管理。对全局执法案件立案登记进行规范,要求处罚、赔偿案件按审批顺序实行统一立案编号,建立台账和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装订顺序,规定每起案件办结后十天内装订归档,使案管理更加规范,更加便于查阅。四是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省厅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我们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与季度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各单位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主要从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制作和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将每个单位存在问题在月通报中进行通报。五是规范票据管理、交接班等制度。加强路政票据的管理,建立完善赔偿、处罚票据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登记,当班执法人员对票据使用的序号、使用情况,必须在交接班登记薄上写明清楚,杜绝了只开票据案件不进入执法系统管理的行为。
(三) 强化监督,加强指导。
加强检查监督工作,是执法工作安全有序运行有力措施。为此,首先,我们从加强监督检查入手,建立了每季度治超站绩效考核制度,组织纪检、财务、政工、路政、市局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各治超站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更加专业、对口。如:财务部门对罚金的上缴、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更加到位。其次,结合日常下基层机会对执法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主要对超限检测仪器存储的原始检测数据与立案登记薄、处理案卷等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了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结等现象的发生。第三,建立路政通报制度,我们把日常检查和季度检查情况,通过每月未对上月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改变了已往只讲问题不点单位的做法,对存在的问题单位进行点名批评,同时详细列出问题清单,供各单位相互学习和借鉴,避免出现同样问题,有效提高路政办案水平。第四,加强队伍廉政建设,我们经常性地组织召开廉政讲座、廉政座谈,组织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学习厦门东孚马巷治超站腐败反面案例,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做到每会必讲,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如:祥谦超限检测站通过邀请省劳动保障厅法规处处长开展廉政讲座,以及邀请交警、部队人员进行队列训练等方法,增强执法人员组织纪律和廉政意识。
二、主要成效
一是杜绝了办人情案。由于路政治超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敏感性强,原先查处一部超限车辆走后门、说情的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干忧了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有时执法人员在查扣一部车辆后都要立即关闭手机,防止电话走后门。现在推行网上执法和“零自由”裁量后,处罚由系统按违法情节与后果直接形成处理结果,使执法工作更加阳光作业,从根源上杜绝了人情操作现象发生。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局共查办路政案件10256起,除1起确实存在生活困难,交不起处罚款外,所有案件都按规定处理,没有减轻、减免和体外循环现象,
二是执法更加公正、公平。系统未使用前由于处理时还的一定幅度,处理时当事人存在讨价还价现象,总怕处理时比别人重了,一个案件处理要花比较和时间做解释政策宣传工作。现在同一违法行为、同一违法程度,处理时同一个标准,免了许多争议和纠份,使执法工作更加公平、公正,更容易让当事人员理解接受,投诉案件明显减少,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是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通过交通行政执法系统建立的法律文书模板,有效地规范了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案件案由、案件案号、法律条款的引用和处罚标准等,保证执法文书合法性。去年,我局治超行政行复议案件,由于文书制作规范、处罚主体合法,程序符合规定,保证了罚理案件的合法性,有效地提高了执法规范化管理水平。
以先进性教育为动力
积极引导农村指导员推进新农村建设
××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
(送审稿)
农村指导员工作是一项群众得实惠、干部得教育、农村得发展的“民心工程”。去年我县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农村指导员工作先进县。为了巩固成果,再创佳绩,继续走在前列,今年我县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不断强化管理,完善机制,创新载体,农村指导员工作得到扎实开展,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今年,我县共选派省、市、县、乡镇四级农村指导员1033名,其中省派1名,市派16名,县派181名。目前,我县第二批农村指导员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态势良好,各级组织履行职责到位,广大农村工作指导员发挥作用明显,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一、及早谋划,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先进性作用
我县坚持超前谋划,及早部署,精心选派,科学组织,把农村指导员工作与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
1、按需选派,确保高位“嫁接”。为了提高农村指导员下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2005年2月中旬开始,我县就专门组织人员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对全县776个行政村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排摸,摸清每个村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需要什么类型的指导员,建立村情民意信息库,为农村指导员选派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在详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我县按照“巩固一批、发展一批”的工作思路,有针对性地从县直部门单位中挑选181名优秀干部,重点派到任务重、困难多、意见大、工作推不开的“先锋工程”创建村、后进村、环境整治村、复杂村等重点村中去,帮助夯实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提前做好准备。下派前,我县采取召开动员大会、集中培训、座谈交流和参观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工作指导员进行任前培训,还专门组织指导员分组实地参观考察各类示范村。
2、加强领导,确保扎实推进。县委、县政府把农村指导员工作列入全县年度重要工作责任制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并把它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单位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同时,我县在片区工作组设置上进行调整改进,今年除了任命县直单位副科级下派干部为八个片区工作组组长以外,吸收全县八个片区中心镇的党群副书记任各片区工作组副组长,加强对乡镇下派指导员的管理,促进片区工作组与乡镇的交流互动。另外,我县还整合县委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力量,实行两办合署办公,使农村指导员工作与先进性教育活动得到了有机结合,并下发了《关于发挥农村指导员在先进性教育中作用的通知》,把指导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要求农村指导员在先进性教育中发挥“指导员、督察员、联络员、信息员”作用。
3、服务群众,为先进性教育开展提供保障。为了充分发挥指导员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作用,我县在指导员中开展了“六个一”活动,即征求一次意见,上一堂党课,提一个金点子,强一个班子,解一个难题,写一份党建调研报告,努力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是广泛征求意见,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打好思想基础。广大农村指导员通过召开座谈会、设计问卷调查或挨家挨户的访谈调查等形式,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了大量的农村第一手资料,撰写了许多调研报告,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不仅为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提供了决策依据,而且为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奠定组织基础。广大农村指导员发挥自身优势,亲自给党员上党课,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促进了村“两委”班子团结;同时积极参与实施“523”工程,大力推进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建设,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提供阵地保障。半年来,全县农村指导员共制订规章制度334个,发展党员555名,帮助新建或改造党员活动室200多个。三是积极落实帮扶措施,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奠定物质基础。广大农村指导员坚持从实际出发,帮助所驻村理清发展思路,通过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活动。半年来,全县农村指导员共帮助落实各种发展项目1097个,落实扶持资金1372.24万元。四是注重化解矛盾纠纷,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奠定群众基础。广大农村指导员发挥自身的左右沟通、上下协调作用,着力调处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半年来,全县农村指导员共解决社会治安问题547件次,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500起,避免(劝阻)集体上访或210起。尤其是在今年的五次抗台过程中,在指导员的发动带领下,村党员干部处处冲锋在前,党员的先进性得以初步显现。
二、整合资源,多方互动,形成支持指导员实践先进性的工作机制
农村工作指导员能否在驻村工作中实践先进性,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取决于农村指导员自身的能力与努力,更需要有各方力量的支持。
1、组建农村工作指导员服务团。为了整合指导员资源,发挥指导员实践先进性的整体优势,及时帮助指导员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我县组建了县农村工作指导员服务团。服务团人员从全县第二批机关下派的指导员中挑选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理论水平或在第一批先进性教育中成绩较为突出、经验比较丰富的干部组成,服务团下设办公室和规划建设指导、农业技术服务、农民技能培训、法规政策咨询等四个小组,根据指导员的申请,及时上门服务。服务团成立以来,共分发先进性教育活动、科普等各类宣传资料6000余份(册),接受诊疗、政策咨询的群众达4000余人,解决农业技术、农村政策等相关难题56个。
2、乡镇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职责。各乡镇党委把指导员视为一种珍贵的人才资源,不断完善管理,建立了指导员工作例会制度、班子成员分工联系指导员制度和班子成员轮流参加“周三夜学”制度等,同时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给予指导员关心和支持,积极为指导员创造有利条件。在开展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乡镇党委邀请党员农村指导员作为乡镇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员、督导员,利用指导员拓宽征求意见途径和方式,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找准问题所在,并吸收农村指导员参与制订、落实整改提高措施,定期对指导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协调,凡属乡镇职权范围的及时进行交办解决;凡属县直部门办理的,通过指导员的特殊关系帮助解决,从而提高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体成效。
3、县直部门切实履行包村职责。县直各部门切实履行包村职责,发挥协同管理作用,主动当好农村指导员的坚强后盾。下派前,县直部门都纷纷召开新老下派干部座谈会,相互学习交流驻村工作经验;干部下派后,县直各部门把支持指导员工作作为巩固扩大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实际行动,经常开展“民情下访”为指导员和农民群众化解难题,既有效支持、推动了指导员工作,也巩固扩大了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如县水利局建立局领导挂钩包村联系制度,分别确定了一名党委成员联系一名农村指导员,帮助农村指导员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到目前为止共为农村指导员联系解决50多个难题。
4、片区工作组认真履行包片职责。各片区工作组能切实发挥好“参谋助手、监督管理、信息反馈、协调沟通、推动工作”五大作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抓敢管,积极整合片区指导员优势,共同化解难题,推进工作。如宜山藻溪片区工作组牢牢把握宜山镇作为省第三批先进性教育试点单位的契机,发挥县派指导员已参加过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优势,吸收优秀指导员专门成立先进性教育活动指导督导组;钱库片区开展“每月之星”先进评选活动,激发了农村指导员为群众办实事,实践先进性的热情。
三、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农村指导员实践先进性的工作水平
为充分发挥指导员先进性、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我县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管理,积极引导农村指导员提高实践先进性的工作水平。
1、完善学习教育制度。今年我县在坚持“周三夜学”制度的基础上,推行了乡镇班子成员轮流参加“周三夜学”制度、“周三夜学”轮值制度、农村指导员导学制度,以制度来规范学习、促进学习、深化学习。还组建了县农村工作指导员教育讲师团,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兼任讲师团成员,各乡镇、片区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相应学习课题,有针对性地提高指导员的农村工作能力。近期我们还召开了全县农村工作指导员学习交流会,邀请专家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讲座,认真总结交流指导员工作先进做法,全面促进农村指导员工作。
2、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我县建立了农村工作指导员个人业绩档案制度,规定每个农村指导员在每月月底按实际工作情况详细填写月工作情况表,先由村支书进行初评,再由乡镇分管农村指导员工作的党群副书记和片区工作组组长对农村指导员本月的工作业绩进行最后考评定档,存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我们规定农村工作指导员如有一个月的工作业绩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年度不得被评为优秀。对连续两个月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县农指办将启动“召回”制度。农村指导员业绩档案制度的建立,为考核农村指导员工作提供了科学、全面的依据。
3、完善巡视督查制度。我县在发挥好县领导小组“经常查”、县巡视组“重点查”、片区工作组“点上查”、乡镇党委“具体查”、县直单位“协助查”五个有效督查主体作用的同时,一方面组织大规模的巡视督查活动,分组对36个乡镇进行彻查,全面了解全县指导员工作整体情况。到11月初,我县已组织了三次大规模巡视督查活动;另一方面,开展重点检查活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建立表现较差指导员的“黑名单”,发挥督查组的专门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跟踪督查。今年以来,我县共召回不称职指导员2名,撤换2名,诫勉谈话的2名,严肃了农村指导员工作纪律。
在新形势下,随着县级局经营主体地位的取消,如何加强县级局建设,强化专卖监管职能就作为一个新的课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随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不断深入,通过近期的基层调查研究,我认为要做好县级局的专卖管理工作,一定要抓好“两个突出”,把握“两个重点”,即:突出制度建设,以提升队伍素质为重点;突出打假打私,以提升服务水平为重点。
“内提素质,外树形象,念好宣传教育经”
宣传教育工作,在提升员工素质、塑造企业形象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县级局一定要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把好入口关,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健全专卖执法人员准入机制,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抓好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着重做好执法人员日常培训与“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衔接,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典型案例讨论与工作经验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确保学习培训成效。进一步健全专卖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加强专卖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专卖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打好宣传牌,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一方面利用电视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社会危害,普及涉烟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另一方面将开展法制宣传同节日市场的专项整治相结合,采取组织宣传车、设立咨询台、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这些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进一步认清 “假、私、非”卷烟的危害,为“专项整治”和“打大户、破网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破好制度建设题”
县级局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以人为本,精所强队;职责明确,查处分离;打防结合,触角前移;加强内管,树立形象”的改革总体目标,扎实推进,进一步完善专卖管理所的运作机制。以专卖管理“查、处、管、核”机构分设为核心,成立内管部门作为执法监督部门,真正实现 “查、处、管、核”的分离,确保公正执法;进一步完善纵到边横到底的专卖执法体系,全面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加快实现县级局向“小机关、大执法”转变。强化专卖执法队伍建设。通过统一机构设置、规范岗位管理、明确专卖执法各岗位职责等措施,不断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卖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增强专卖执法的透明度,防止和纠正执法的随意性。
“部门联动,多管齐下,打好破网攻坚仗”
现阶段,“打大户、破网络”成为摆在各县级局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当地的卷烟经营秩序。县级局在工作开展的过程当中一定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办案力度,形成执法合力,从而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净化卷烟经营市场。在专项整治开展过程当中,要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争取相关执法部门提前介入,形成执法合力,对非法运输环节及高档卷烟经营场所出现的新情况,给予及时的监控、整治和管理。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对辖
区内物流配货站和高档卷烟经营场所进行了大规模的摸底排查,摸清辖区内物流配货站和高档卷烟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同时,根据卷烟市场动态和阶段性工作重点,采取夜晚蹲点、联合交警路查等措施,对货运部、托运站、集贸市场、交通要道等重点区域进行监控,切断假冒伪劣卷烟的流通渠道。在元旦、春节、国庆、仲秋等节日期间联合公安等职能部门开展了较大规模的联合行动,加大对涉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重点货运线路和非法经营大户的监管力度,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转换观念,强化服务,奏响素质提升曲”
县级局在奏响素质提升曲的过程当中一定要通过强化管理人员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涵,将服务融入专卖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服务来加强管理,通过管理来体现服务,在例行检查的过程中,要通过加强正面引导,强化零售户自律意识,营造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同时努力践行“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让零售户真切感受到亲情化服务的温暖,心悦诚服地支持专卖管理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各级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深化安全监管,继续引深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继续引深安全生产大检查。
1.检点。全面检查危化、重点企业、食品、小杂摊、建筑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所有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突出非煤矿山(砖厂)、粉尘涉爆、油气罐区等重点部位,山区道路、地质灾害点,养老院、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
2.检查内容。
(1)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五级五覆盖”、企业“五落实五到位”,推进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3)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应急处置预案。
(二)深入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道:重点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违规进行倒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乱挖、乱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以及无证非法生产或一证多厂、分包转包生产烟花爆竹等行为,整治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和化工市场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油气输送管道违法占压、安全距离不足、违规交叉穿越,以及烟花爆竹企业“三库四防”(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总库,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不达标和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等问题。
2.交通运输:重点打击客车和校车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等行为,整治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客运车辆特别是旅游包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动态监控系统装置、不开展安全宣誓、不佩戴安全带、不执行夜间禁行和山区道路限行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紧急切断装置等问题。
3.建筑施工:重点打击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行为,整治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无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等问题。
4.消防:重点打击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整治违规住人、违规使用聚苯乙烯和聚氨酯泡沫塑料作装修装饰材料、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锁闭等问题。
5.粉尘涉爆:重点打击违规使用可燃性彩色粉尘行为,整治作业场所违反《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存在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措施、粉尘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同时,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纳入“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一)全面集中排查(2015年8月24日至8月31日)。
1.要结合实际,深入动员、层层落实,明确分管安全责任人,全面督促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各行政村(社区)要于9月1日前将有关表格报镇安监办,每月25日前报各类隐患整改情况。
2.镇党委、政府包片包村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深入到所包片包村的村、社区、站所,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附包片领导责任一览表)。
(二)突出整治重点(9月1日至10月31日)。
1.镇安委会牵头,邀请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对违法经营单位一律停产停工取缔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一律停产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后复产复工。
2.镇安委会将加强督促检查,采取“突查夜查”“四不两直”检查办法,全面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三)实现巩固提升(11月1日至12月31日)
1.对存在隐患要求整改落实的单位进行“回头看”,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企业进行复查,防止继续违法生产。
2.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为全面提升我市市容环境整体水平,扎实推进民生工程建设,市局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市广泛开展街巷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执法服务年”的工作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优化人居环境、构建和谐*为目标,强化街巷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有效规范市容管理秩序,建立并完善科学高效的市容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为完成“五大任务”,实现“三大目标”,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街巷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根治在街巷路上长期存在的违规占道、乱涂乱画、私搭乱建、侵绿占绿和牌匾设置无序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突出问题,并通过强化行政执法勤务区建设,完善市容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城市市容管理的精细化和有序化,使我市市容环境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整治范围和任务
此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是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街巷路和城郊区按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街巷路。
(一)清理取缔违规占道经营。取缔街巷路违规占道市场和沿街摆卖,清理占道加工、店外摆放,有效遏制露天烧烤现象。
(二)拆除违规广告牌匾和违章搭建。对沿街广告牌匾进行全面整治,拆除不符合设置规范的牌匾,实现一店一匾,确保牌匾设置有序、规范、美观;拆除沿街两侧违规搭建的门斗、棚厦等违章建筑。
(三)整治小招贴及乱涂乱画行为。集中清理整治沿街张贴小招贴和乱涂乱画行为,利用停机、端窝点、治安处罚等多种手段使这一顽症得到彻底根治。
(四)查处损害城市绿化行为。严厉打击损坏街头绿地、擅自砍伐树木等侵绿毁绿行为,维护我市绿化成果。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3月5日至3月15日)。召开动员大会,确定工作重点,明确任务分工,迅速掀起活动。各分局要按照街巷路整治工作要求,对本辖区内街巷路的数量进行详细的统计,对街巷路的环境质量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明确工作量和工作标准,制定具体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报市局市容环境执法指导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6日至6月30日)。各分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效果,4月16日前,各分局要至少完成5条示范样板街巷路。6月30日前,所有街巷路要达到整治标准。
(三)常态管理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各分局要以行政执法勤务区为单位,建立街巷路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四)考核评比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各分局的工作成果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各区全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之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综合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市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分局和市局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街巷路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容环境执法指导处,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街巷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层层落实责任。市局相关部门和各分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整治活动确定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范围细化到路、到点,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人。要建立检查、考评机制,实行日报表、周调度、月通报制度,确保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动员全民参与。各分局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发动广大市民和沿街商户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积极为整治活动献策出力。要通过采取与沿街商户签订共建协议、发放共建联系卡、宣讲相关法律知识等形式,激发沿街商户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引导其规范经营、守法经营,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一)加强“一会两站”建设,是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具体体现。“一会两站”建设是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创新,是把消费维权工作落实到农村基层的一个重要组织保证。通过“一会两站”,赋予乡镇、村干部协助工商部门和消协调解消费纠纷、维护农民权益职责,有效整合农村行政资源,拓宽乡镇、村干部服务“三农”,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渠道,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基层政权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的战斗堡垒作用,从而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二)加强“一会两站”建设,是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把“一会两站”建到农民家门口,将消费维权“窗口”前移,是建立农村市场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一会两站”建设,通过对群众投诉信息分析汇总,加强动态监管,形成信息灵敏、快捷有效的农村市场监督机制,创造良好的农村市场消费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一会两站”建设,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形成科学有效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解决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一会两站”在处理投诉举报、解决消费纠纷、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多种服务作用,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保护公平交易、促进消费安全,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要充分认识“一会两站”工作在促进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切实发挥“一会两站”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稳定器”作用。
二、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维权效能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工商执法监管与社会监督维权有机结合起来,坚持“规范运行机制、按级分类指导、多方参与共建、及时排查纠纷、就近便民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一会两站”职能作用,化解农民消费纠纷,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健全机制。要明确“一会两站”在消费维权宣传、处理投诉举报、解决消费纠纷、监督市场交易和举报违法经营等方面的职责,各司其职,层层负责,主动开展工作。要健全“定人联系、定期走访、定期反馈、定期考评”等制度,采取抽查、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一会两站”的指导检查,制定具体奖惩办法,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建立完善“一会两站”受理投诉、调解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帮助生产者或经营者建立自律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沟通联系协调机制,力p强与有关部门协调与合作,坚持工作互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共同受理消费纠纷,共同为消费者维权服务,扩大维权网络覆盖面。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建设是“一会两站”建设工作的基础,也是提升农村维权服务的关键,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围绕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抓好“一会两站”的基本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条件。对因遭受破坏的“一会两站”要尽快回复,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年6月底以前“一会两站”工作按照要求全部挂牌运行。“一会两站”建设要按照“六有(有办公场所、有工作人员、有制度、有牌子、有电话、有工作台账)、一图两档两簿两制度(工作机构图,工作人员档案、投诉举报材料档案,咨询记录簿、投诉登记簿,申诉受理制度、网点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统一工作职责,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工作程序,并在乡村站点醒目位置公布“一会两站”的名称、工作职责、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
1.扩大受理范围。凡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咨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和申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均纳入受理范围,帮助消费者排忧解难,方便广大农民消费者和居民消费者就近投诉,及时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基层。
2.及时解答咨询。凡是广大消费者遇到的疑难问题,“一会两站”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解答,热心、耐心接待每位消费者的咨询、申(投)诉和举报。对消费者的咨询,要当场解答,解答不了的,及时与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联系,做到文明用语,热忱服务,让消费者和群众满意。
3.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认真登记申(投)诉、举报内容,依法受理、调解消费者的申(投)诉,及时上报辖区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分会;认真处理工商等执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分会转交的申(投)诉案件,并及时反馈;对情节较为严重的申(投)诉案件,及时上报辖区工商所或消费者协会分会调查处理;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行为线索,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利用“3.15”咨询服务和送法下乡、送知识下乡、送服务下乡等时机,大力宣传“一会两站”建设的重要意义,使群众了解、认识、支持、参与“一会两站”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消费者宣传科学的消费知识,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要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要进一步拓展消费教育内容,创新消费教育形式,积极开展好消费教育进社区、进村镇、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市场监管的良好氛围,推动“一会两站”工作的深入发展。
(四)注重解决问题。农药、种子、化肥、农机产品等农业生产资料和油、盐、酱、醋等生活必需品,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难点。“一会两站”要发挥农村市场“监督岗:的作用,把维权触角延伸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确保农村市场消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安全。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一会两站”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支持、工商消协牵头、多方联动配合、群众监督参与”的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将“一会两站”建设纳入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定期检查考核。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涉及的相关制度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财政部门对“一会两站”建设和运行工作给予支持,以保证“一会两站”工作正常运转。
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为中国行政法学者憧憬的目标,它将是中国行政法稳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但同时要看到:这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是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最富有挑战性的课题。在行政法历史上,不少国家法学家曾经努力制定一部适合本国需要的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于一体的统一的行政法典,但几无成功。于是立法家与学者们又开始向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方向努力,这一方面已有少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成功。例如奥地利国会议员早在1875年就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要求,到1926年才使该国《一般行政手续法》公布生效,经过几十年时间。德国近代行政法开山鼻祖奥托·麦耶1895年出版《德国行政法总论》巨著,提出行政程序问题,德国法学家阿普莱特于1929年就提出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建议,由于战争等各种原因直到战后才正式致力于这项工作,六十年代初正式负责起草工作,到1976年终于完成该法的立法程序,足足经过四代行政法学者的努力。美国1929年就由参议员诺里斯·比尔首次提出行政程序立法草案,1937年根据罗斯福总统的命令,成立了行政程序委员会,直到1947年杜鲁门总统时才正式签署公布《联邦行政程序法》,其间经历了十七年时间。日本法学家园部敏教授早于1937年就发表了在日本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战后日本“临时行政机构改革委员会”提出了制定“行政营运法”的建议,但国内争议很大,1963年日本临时行政调查委员会开始起草第一部“行政手续法草案”,直到1994年这部法才正式实施,从草案到通过实施花费了三十多年。
反观我国,虽然《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法治意识已有很大提高,单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取得初步成绩,学者们对国外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也有一些基础,但总的来说,在立法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方面还相当不足。其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中国法制史上有关行政程序立法理论几乎是空白,更谈不上给我们留下民主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文化遗产。
目前,在一般政府工作人员和行政领导头脑中,依法定程序行政的观念还相当淡薄,“目的和效果是一切,程序是无关紧要的”观念在一部分行政人员中还占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在传统社会中,行政权力是高度集中的、至高无上的、全能的权力,也是非常人格化的、充满随意性的、不负法律责任的权力,中国封建社会中行政权力运作的无序性表现得特别明显,因此历史给我们留下的传统观念是“有权就有一切”,“有权即用,过期作废”。现在我们提出依法行政,无疑是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思想观念方面来一次革命,依法行政其中一个重要的新观念就是依行政程序行政。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工作在各国都遇到阻力,而且这种阻力首先来自行政机关内部的习惯势力。行政人员往往认为搞行政程序法是多此一举,不适合本国国情和行政部门特点云云。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程序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这很容易引起行政官员的抵触情绪。例如,德国行政官员至今对行政相对人和当事人听证、阅览行政档案和卷宗权利的规定抱有抵触情绪。我国在拟订“行政处罚法草案”中,借鉴了国外经验,在处罚严厉和处罚手段幅度比较重的情况下规定必须经听证程序,对此,征询草案意见时遇到不少行政部门、甚至司法部门的反对,可见,行政程序法典化过程正是培养和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的过程。
在中国,无论是立法人员观念还是执法人员观念都有待进一步改变,立法人员观念往往停留在行政法主要功能是稳定行政秩序方面。因此“秩序第一”、“效率第一”的观念十分强烈,反映在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重心主要倾向于行政权的便捷行使,而很少自觉关注如何增强行政执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程序权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行政执法人员观念中,缺乏行政程序的观念更为普遍,在《行政诉讼法》普及过程中,一部分执法人员已树立起“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观念,但还不能说所有执法人员已真正树立这一观念。特别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这方面问题,即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有些执法机关人员据此认为撤销行为纯属“多此一举”,也有的认为违反行政程序仍是无关痛痒的,最多给行政机关“找点麻烦”而已。
(二)行政程序法典化需要具备比较充分的理论准备,尤其需要在比较研究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内容、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方面做大量基础性的工作。我国对于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的研究仅仅揭开了序幕。
行政程序法的思想渊源和基础就是法治思想,根据美国汉学家康林翰的看法,法治主义原则有以下七项:(1)所有法律应是预期的、公开的、明确的;(2)法律应该是稳定的;(3)行政决定应以公开、稳定、明确及普遍性的法律为依据;(4)必须保证有独立的司法;(5)自然公正原则必须遵守;(6)法院对履行法治原则有司法审查权;(7)人民应有获得司法救济之道。(注:台湾罗传贤:《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第43页。)行政程序法应该说在许多方面直接体现了以上法治主义原则。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传统法治理论上有所区别,大陆法系典型国家之一德国有所谓“法治国”理论,强调实现“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即依法行政除了保障法律的优先地位之外,还强调行政活动必须行之有据,凡对国民课以义务或限制权利的行政活动必须具有国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历史上,行政程序最初主要在形式上受到议会立法的约束。
英美法系的法治理论在英国和普通法中突出地表现为“自然公正”原则(naturaljustice),这一原则,首先适用于司法领域,以后延伸至行政领域,这一原则要求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相对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他们的意见。在美国立国之初,接受了英国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传统观念,并在1868年宪法第5条及第14条修正案中明确作出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成文规定,起先它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但其精神也逐步推广至行政领域。美国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正是演绎宪法增补条
款第5条及第15条正当程序规定之结果。因此英美法系的依法行政中的“法”,应该包括正当的法律程序,即把行政程序同确保独立自尊的人的地位联系起来,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大法系有关行政程序法的思想观念日益靠拢,比较典型的是表现在日本,日本行政法首先是接受德国行政法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最初接受的是德国式的“形式上的法治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国宪法在美国占领军主导下完成,并接受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日本学者纷纷走出旧的理论桎梏,开始把依法定程序行政的要求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紧密联系起来,从而走向了所谓“实质性法治主义”。七十年代日本行政法学的主流学说“行政过程论”可以看作是这种“实质性法治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学说修正了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两方对立关系,提出要通过行政程序的调节作用使行政活动成为行政主体、利害关系人及一般居民等具有各自立场与地位的人之间达成合意的合性过程。总之,法治学说不断发展和深化,主导着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和发展,并使各国行政程序法形成不同的特色。
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法理论研究方面明显落后于实际需要,一是如何在理论上对行政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法定行政程序等概念加以正确阐述,对法定程序与非法定程序、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等区别加以科学的界定;二是对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自由裁量范围的正确认定,尤其是如何确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活动程序违法的审查标准。这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正如一位青年学者所指出的:“实际上,处理行政程序的违法问题的难度远远甚于行政实体违法”;普通法系国家尽管重视法律程序,但其重心在于仅仅是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或许是人们当时认定行政程序的违法难度而产生的一种畏难情绪,从而放弃了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但是,现代法治理论要求把法治原则贯彻到行政领域,包括必须贯彻到行政程序领域,我国行政法学界必须知难而进,继续努力,才能赶上先进国家行政法学发展水平和行政法完善程序。
(三)行政行为范围广泛、复杂,且变化频繁。尤其是我国幅员辽阔,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林立,职能广泛,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新形势下,要对各种行政机关的程序作出统一的规范,必然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立法技术上的困难。
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行政行为联结起来的,而行政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多种多样性,涉及广泛的领域,例如公安、海关、工商、税务、交通、土地、环境保护管理领域等等,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方式、管理力度都在发生变化,政府管理总的来说正在不断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各管理领域行政主体的活动提出统一的规范化的程度要求,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真正起步还不过十多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也不过四、五年,行政程序公正立法工作才刚刚开始。目前,我们虽已有了重要的《行政处罚法》(该法还要完善),但对其它许多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行等都还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的规定。已有的行政程序规定分散在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大多与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搅在一起。另外,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法定程序与非法定程序、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要式程序与非要式程序等等在法律规定中的界线还很不清楚,造成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许多困难。
总之,行政程序法典化在中国还是新鲜课题,它目前还是一纸空白,甚至连蓝图还谈不上。古人说:“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当前中国行政法学者要做的正是前无古人的事业,需要老中青学者通力合作,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共同努力。我们的初步设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高度认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使实际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特别是要引起国家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是极为迅速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颁布都是突出表现。但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有不同认识,至少目前还没有列入立法部门长远的立法规划;也没有被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更没有为政府自觉认识到制定此法乃依法行政之必需。
借鉴国外经验,没有立法部门高度重视和政府部门通力合作,行政程序法不但难以出台,即使出台也难以实施。德国行政程序法之出台,经历数十年,其制定特点并非首先由学者所创议,由他们建立理论体系,推动实际部门立法,而首先由政府部门,基于“民主法治之自觉与行政之方便”,主动邀请专家研究,并由政府部门推动法律实施。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是政府高度重视和推动的结果,罗斯福总统1939年起命令司法部长组织一个委员会研究行政程序问题,该委员会对联邦政府中十一个重要的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然后在总结全部研究材料基础上写出最终报告和建议,1941年将立法建议提交国会。二次大战结束后,国会在行政程序委员会各种建议的基础上终于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国外的有关经验值得借鉴,即行政法学者必须和立法部门、政府部门很好合作,建立良好的持久的协作关系,并最终由有关国家机关来牵头和带动此项工作。仍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得到几届总统的支持,为此专门设立全美国际会议,吸纳政府官员和国内外学者一起商讨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由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要经过很长时间,制定后还要不断修改与完善,因此美国还专设长期工作的机构和组织,随时对立法中有关问题加以探讨。我国在行政程序法典化工作中可以借鉴这一经验。
总之,行政程序法是有关政府活动的法,首先要引起政府的关注,没有政府的关注与投入,行政程序法典化将步履艰难。
(二)为避免曲折,少走弯路,应对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立法理论,尤其是对立法目标模式和基本原则作深入、系统研究,作好充分的理论准备。确立适合国情需要和远景发展的行政程序法典立法目标模式和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法典化成功的前提。
在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目标模式(即立法目的和价值目标追求)是行政程序法立法实践中涉及的最基本问题,主要有公正模式(亦称权利模式)和效率模式之别。所谓公正模式,就是通过一系列规范、监督、制约和限制行政权行使的程序来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目的;所谓效率模式,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宗旨,着眼于通过行政程序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行政权运行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般而言,英美法系的行政程序法被称为公正模式,西欧早期的行政程序法则具有效率模式的特点。但由于权利、公正与效率、效能有着内在的联系,加上立法实践的发展,两种模式的界线正在打破,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显示出整合的立法价值的趋势。从西方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发展的总轨迹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效率优先模式向公正机制优先模式的发展,但即使是美国行政程序法传统上被标榜为公正模式的典型,实际上也并不忽视效率在行政程序法上的意义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应该顺应行政法发展潮流,应该把公正(权利)优先、兼顾效率作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笔者认为:只有采用这样的目标模式才更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需要,更符合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需要。
在正确确定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前提下,我们将着重建设行政程序中体现民主、公正、公平原则的情报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咨询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辨明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等;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体现效率原则的不可缺少的时效制度、紧急处置制度、排除行政障碍制度等等。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被认为是统帅和指导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灵魂,它可以采用成文方式和不成文方式。英国没有成文的行政程序法典,但“自然公正”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则是贯穿英国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灵魂;美国虽有统一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典,但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为宪法原则通过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表现出来,在行政程序法典中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而目前采用行政程序成文法典的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乐于采用直接规定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方式,例如西班牙1858年《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规定为“行政行为应根据经济、速度、效率之规则进行”。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确立了十项与行政程序有关的行政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谋求公益与保护公民权益兼顾原则、平等及适当原则、公正与无私原则、行政当局与私人合作原则、参与原则、作出决定原则、非官僚化及效率原则、无偿原则、诉诸司法机关原则。我国台湾地区1990年推出的《行政程序法(草案)》明确规定了行政程序法五项原则,它们是:依法行政原则、明确性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原则。另外,台湾地区学者热衷于讨论与归纳这些基本原则。如罗传贤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出了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应予衡量原则等。(注:见台湾《当代公法理论》一书中《转型时期的程序立法》,第57-67页。)
笔者认为:学者们探讨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有积极意义,而成文法典中采用简洁明确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更有其重要作用。这适合我国立法习惯,因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成文规定,有利于宪法精神的充分发挥与落实,有利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程序法精髓的把握,有利于人民法院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并有利于广大人民行政程序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他们对自己程序权利的维护。
(三)从整理现有行政程序法规范和总结已有行政程序法制化经验出发,分块进行行政程序立法,在取得阶段性立法成果基础上再创制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为此,必须充分发挥行政法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法,做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前期准备工作。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制定过程中十分注意政府公报报告和法令汇编制度,为立法作资料准备。该法之形成亦并非一气呵成,而是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并不断纳入法典的方法。1946年行政程序法典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三部分,1966年《资讯自由法》制定完成,就纳入行政程序法典并编邦法典,以后1974年的《隐私权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政府法》也前后纳入行政程序法中。
我国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提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毕竟是一项巨大的工程,立即动手制定一部分包括各方面内容的全面系统的行政程序法,准备工作尚嫌不足,……因此,是否可以化整为零,各个击破”。他主张可以先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和行政执法的程序,逐步积累经验,采取一条稳定前进的途径。(注:见《关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一文,载《行政程序法研究》,第12页。)目前我国立法部门正是这样做的,例如最近关于“立法法”的起草,就关系到行政立法的程序。局部的突破和成功会有助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这是整个系统工程的前奏和组成部分。
但笔者认为:在各个击破的同时,仍可同时进行行政程序法典的起草工作。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最大困难在于对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和立法结构作出完善安排,对该法典的调整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并对行政程序作出科学的分类。而研究这些问题又同行政行为的研究及整个行政法的研究不可分割,这就是说,如果缺乏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研究,没有对行政实体法的深入研究,就不可能对行政程序有正确的认识。台湾行政法学家叶俊荣曾把行政程序法典化按具程序划分为四类,第一种是最完全的法典即针对所有行政权的行使,不论是实体或程序事项,均通过法律内部结构的安排,统一规定于一部法律,但这只能是一种理想。第二种即对行政程序作最完全的法典化,使凡行政事项的程序,均一体适用于该法,这仍是一种理想而已;第三种做法是抛弃对全部行政行为规范的立法意图,仅就行政行为共同适用部分,包括实体与程序作最低限度的法典化,既框架立法。目前各国各地区一般实行后两种立法。(注见台湾《当代公法理论》一书中《转型时期的程序立法》,第57-67页。)
由于中国法律受大陆法系行政法影响较大,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似宜采用总体立法模式。同时,中国行政程序法不可能与行政实体法完全剥离。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运行离不开行政机构的科学设置,它还应该包括内部行政程序的完善,涉及到行政授权、管辖等许多问题,这些规定将同行政组织同步完善,不可分割。
当前我国对行政行为的研究还刚属初级阶段,对行政行为的现状与分类研究还十分肤浅,对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程序更缺乏有理论深度的概括,因此许多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例如法定行政程序中“法”的外延应如何界定,至今未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规定了的即为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未规定即意味着立法机关(包括行政立法机关)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法”除法律、法规外,不应排除规章,因为从中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行政主体所遵循的法定行政程序,大多数由规章设定的。又如,对外部具体法定程序采用合法性审查标准已不容置疑,但是外部具体法定行政程序是否可以采用合理性标准,仍有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内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一般人均以此作为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法律依据。“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仅指实体上的而非程序上的不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任何行政行为都是由实体和程序两大部分内容所构成,合理性标准至少在对行政处罚法定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适用的一个标准,如行政机关在处罚时,选择程序时显失公正,亦应作出变更其程序的判决。诸如此类问题还很多,需要我们从理论上探讨清楚,只有理论成熟,才能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制度是一个结构化安排的制度”,而这种制度只有通过理论辩析和阐述才能“变得概念化和系统化并由此得到改造,如果不这样,法律制度将彼此分立,不能被组织起来。”(注:[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6页、第10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
(四)行政程序法典化工作应体现实事求是、循
序渐进原则,在坚持追求理想目标模式前提下有步骤进行。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应坚持理想的价值目标,使民主与效率相协调,使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充分体现,这是方向。但也要防止目标过于理想化的偏颇。无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自我控制还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活动(包括程序要求)的控制都应该实事求是,并应留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合法空间和自由度,要充分保护行政机关活动适合社会需要和符合管理目标的适应性、灵活性。即使是已实现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国家,其法典的具体规定也为适应社会形势发展而不断作出修改和补充。
根据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行政程序司法化程度和司法审查程序提出切合国情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根据目前中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中国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水平,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方面应充分宣传和加强对行政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并开始在行政执法中推行包括《行政处罚法》在内的行政程序制度,另一方面则注意给予行政程序必要的灵活性,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化要求不能过高、过急,与此相关的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范围也应合理地确定。
2.应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经验,特别是从行政案例中积累有关审查行政程序合法性的经验。从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中可借鉴有关经验,如奥地利1925年就有《一般行政程序法》,其内容是将近五十年中该国行政法院有关的行政程序判例成文;德国行政程序化的基本原则多半是法官基于宪法的依法治国原理,通过判决发展而成,例如行政程序当事人听证请求权、行政决定必须附理由原则等都是这样产生的;在日本,听证程序确定适用范围的原则就是由判例确定的。
3.要充分考虑到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经济社会效益。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设计,要求资讯公开和建立公民参与机制,这些都会使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提高,即可能加重政府的财政开支和负担,因此程序保障程度应考虑到程序设计所付出的成本。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波斯纳曾提出过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因此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也以利益衡量(interestbalancing)的方式判断程序是否“正当”,并提出了三个衡量的标准,其中一个标准就是考虑设置程序负担对政府职能造成的影响。我国的行政程序法既要考虑到程序成本,即行政机关的行政开支和行政相对人的精力、物力耗费,还要考虑其程序效益,即程序运作会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科学的合理的行政程序能以最小行政成本和最低的资源耗费达到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行政程序法典化过程的每一重要步骤都要由实际部门和专家结合对立法影响和效益作出正确评估,在这方面,我们过去往往缺少认真考虑,但今后是必须加强的。
(五)抓紧收集各国、各地区行政程序法典立法资料,开展比较研究,进行立法经验交流,取人之长,补已之短,为后来居上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