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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 国际贸易 法律管制 风险防范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贸易的全球化带来食品的供应链从一国国内扩展至全球,风险问题随之增加。随着民众科学知识的增加及营养和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也越来越关注食品的安全。转基因食品的出现以及其国际贸易的蓬勃开展,其又与人权、环境等问题相挂钩,各国政府对其的不同态度和不同贸易政策,使得转基因食品贸易在国际层面上展开了新一轮的探讨。
一、关于转基因食品
通过导入外源基因对生物体的某一或某些性状进行改良的技术被称为基因修饰技术,使用该技术获得的含外源基因的生物体被称为转基因生物(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s,GMO),包括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微生物。通常将来源于上述的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产品的食品称为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s,GMF)。目前转基因食品有90%以上为转基因植物及其衍生产品,主要包括: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番茄、转基因油菜、转基因马铃薯等。
(二)美国
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环保局(EPA)负责检测、评价和监督转基因食品。作为GMF生产大国和出口贸易利益国,其要求严格以科学为基础制定规则并对消费者提供信息,反对以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对转基因食品贸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只要GMF通过新成分、过敏原、营养成分和毒性等常规检验,证明其与传统食品在化学成分上并无实质差异,即符合“实质等同原则”,可准予上市销售。采取自愿标识原则,由美国的生产商自愿决定是否进行转基因标识,不限制使用转基因标识或者非转基因标识,但使用非转基因标识就要保证这种标识的正确性,不能误导消费者。另外,FDA在《来源于新的植物不同性的食品的政策声明》中同时规定,在转基因技术对食品产生实质改变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这也表明美国对转基因食品中已经明确的健康风险的充分关注。
目前美国的立法也体现出自由贸易与严格管制的折中趋向:加利福尼亚州首先提出了要求转基因食品得到标识的“37号加州立法提案”,然而受到转基因利益派的强烈抵制于2012年11月被驳回。但此后,2013年5月至6月间,美国佛蒙特州、康涅狄格州、缅因州相继通过了转基因标识法案。虽然只是小范围内的地区性立法,但不乏进一步影响美联邦立法的可能性。
(三)中国
我国虽然作为产粮大国,但是国内有很大一部分粮食的生产供不应求,只能在国际市场上寻求资源配置以填补国内缺口。以大豆一项为例,国内的产能仅为1300~1400万吨,而每年需求量超过7000万吨,严重依赖进口,而美国、巴西、阿根廷等向我国出口的大豆60%以上为转基因大豆。我国的转基因技术起步较晚、对于风险的管理和应变能力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内近发的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面临严峻的形势。因此对GMF持谨慎态度,目前施行的主要规则有:
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规定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以及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潜在风险。2002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将农业转基因生物依风险程度的不同划分四个等级进行管理。2004年《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并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规定强制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2007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要求属于GMF或者含有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食品标识中注明。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将转基因食品列入新资源食品中一并加以规定,放宽了强制标识的要求,但仍未规定标识的最低限值。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适用于GMF,并专章规定风险监测和评估,且以此作为采取管理措施的前提。
四、因不同贸易政策导致的国际贸易争端
对转基因食品贸易采取不同措施,折射出相关国家的立法政策的不同价值考量:以美、加为代表的贸易利益国,即迈阿密集团,鼓励转基因食品贸易自由化,反对对转基因食品贸易施加限制或禁止的措施。然而,欧盟集团却以保护环境及人类健康利益为目的,加之转基因技术实力相对落后,为防范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的不确定性的不利后果,对GMF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措施,即便是已经在欧盟境内获得销售许可的转基因产品,也允许欧盟成员国在一定情况下,采取临时限制或者禁止其在境内销售的措施。
这一举措导致了美等国出口利益的受挫,美、加、阿三国认为欧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WTO自由贸易的原则,双方磋商未果的情况下,2003年将该争议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这被称为关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第一案。对三个案子合并审理后,2006年11月,专家小组做出了最终报告,裁定欧盟对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对其出口的转基因农产品所采取的限制或禁止销售措施违反了SPS协定项下其应当承担的条约义务,损害了方的利益,要求其予以纠正。最终,2008年1月14,欧盟与美国达成协议,并于2009年7月15日和2010年3月19日分别与加拿大、阿根廷达成争端解决方案,并同意在双方间就相关问题进行双边对话。
纵观此案,无论双方是对于适用SPS协定或者是多边环境条约《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争议,还是欧盟的相关措施是否违反SPS协定项下义务的争议,其实暗含着对风险防范原则适用的分歧,即其适用于规制转基因食品贸易的适当性问题。风险防范原则指如果一项活动可能会对环境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或不可逆的损害威胁时,一国可以对其采取预防性措施,即便此项活动的风险缺乏科学确定性。自其70年代从德国国内法提出以来,对国际环境法甚至对其他国家国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此,我们无意讨论风险防范原则是否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但不能忽视其给我们在考虑或处理贸易与环境、公共健康之间关系时所提供的路径意义。
正是由于风险防范原则允许在没有确定科学证据的前提下对贸易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所以其存在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可能性。如何规范其适用的条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在2000年2月的《关于风险防范原则的公报》的四个目的之一便是避免无保障的求助于风险防范原则,将其当作变相的保护主义形式。在尽可能充分的科学评估基础上,当符合以下几点要求时,可以援引风险防范原则进行风险管理:要求相称和审查行动或不行动的收益和代价,即要求考虑风险对环境、人类或动植物健康的影响与选择的保护水平是否相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可能带来的收益和代价之间应达致平衡;其次要求非歧视和一致,即除非客观情况要求这样,否则不能对类似情况不同处理,对不同情况相同方式处理,避免其可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冲突;最后要求考察科学发展。?日前,欧盟委员会就其在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领域适用风险防范原则的一系列问题与美国代表团进行沟通以其达成国际共识亦体现了上述的精神。
五、结语
他,就是合肥工业大学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生物科学系主任曹树青教授。
寻根溯源,生物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
众所周知,土壤重金属污染是全球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土壤污染的重金属可通过农作物吸收而进入食物链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并危及人类健康。而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更是有近20%的耕地存在镉、砷、汞、铅、镍、铜等重金属超标现象,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并危及民众健康。据了解,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原因复杂,包括工业排放、化肥农药使用及地矿开采等,通过物理和化学手段治理非常困难,也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曹树青认为,植物修复基因工程是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寻找和发掘耐受重金属毒害且调控重金属超量积累(或降低重金属吸收)的关键基因并阐明其作用机理,则是植物修复基因工程获得成功并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食品安全的关键。
为此,曹树青带领科研团队展开了植物响应重金属信号传导的长期研究,并得到了转基因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资助,希望能够通过正向或反向遗传学途径,筛选和克隆涉及植物重金属超量积累(或降低重金属吸收)的关键基因,并阐明其作用机理。这不仅有助于揭示植物耐受重金属毒害的分子机理,而且可为利用植物修复技术治理土壤中重金属污染提供新的基因资源,并为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食品安全提供新的技术途径。
于是,科研团队利用正向遗传学途径筛选和鉴定了一个拟南芥耐镉突变体xcd1-D,并克隆了其相应的基因MAN3,该基因编码一个1,4-糖苷水解酶。过量表达MAN3基因导致镉的耐受和积累,而MAN3基因功能缺失则该突变体表现出对镉敏感。镉胁迫诱导MAN3基因表达、增加甘露聚糖水解酶活性及甘露糖水平,从而激活谷胱甘肽依赖的植物螯合素合成途径上的相关基因协调表达,进而增加植物对镉积累和耐受。
如今,研究已经初见成效,发现了MAN3及其介导的甘露糖的新功能,首次揭示了植物响应重金属镉胁迫的分子调控机制,为土壤重金属污染植物修复基因工程提供了新的技术途径和基因资源。“利用此机制,我们可以通过基因技术定向增加植物对镉的积累和耐受,使其在受到重金属镉污染的土壤中仍可以茂盛生长,并将镉吸收后储存至液泡中。”曹树青介绍,“之后我们再对吸收了镉的植物进行处理,即可有效降低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
2014年10月,该原创性成果在线发表在国际植物学知名学术期刊New Phytologist,引发广泛关注。不仅获得第十三届全国农业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奖,国内的一系列主流媒体也都进行了报道和转载。
但这些荣誉并未羁绊住曹教授前进的步伐,目前,他正带领科研团队进一步研究针对砷、铅等其他重金属的植物修复机制,并致力于产业化探索,致力让更多的国人吃上放心粮食。
解决粮食安全,实际意义深远
民以食为天,华夏儿女自古以来就对粮食有着独特的情感,而到了现代,粮食也始终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危的重要问题,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物资基础。如何增强作物品种的抗逆性是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上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为此,曹树青教授认为利用转基因育种提高作物的耐寒和抗旱能力对粮食安全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经济意义。于是,他带领课题组开展了“植物抗逆分子生物学”研究,即利用转基因育种等技术增强作物品种的抗逆性,提升植物对抗不良环境的能力,如抗旱、抗涝、抗冻、抗病虫害等。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对植物抗逆分子机理的认识及关键基因的发掘。他们以模式植物拟南芥为材料,通过正向和反向遗传学途径,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和基因工程手段,筛选和克隆抗逆关键基因,阐明其功能,并用于作物抗逆分子遗传改良。
目前,该研究已经可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基因。曹树青教授说:“这些研究不仅对于揭示植物抗逆分子机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可为作物抗逆遗传改良提供新的基因资源。”
曹树青,2001年7月获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2001年8月至2003年7月在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11年9月至12月在美国普渡大学从事访学研究。现任合肥工业大学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生物科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主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子课题等在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以及企业委托等课题20余项,指导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2项和校级大学生创新项目7项,主持校级精品课程及研究生教改项目各1项,参与省部级教改项目3项。
作为课题组的负责人,曹树青在本领域研究较深。他先后在国内外权威和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其中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New Phytologist、 Nature Communications、Planta、PLOS ONE、Molecular Genetics and Genomics、Pant and Soil、Plant Physiology and Biochemistry、Physiologia Plantarum等上发表SCI收录的论文30余篇。除了这些重要论文,曹树青还获授权或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4项,参与撰写“973”专著1部。
土壤重金属污染是全球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因为土壤污染的重金属可通过农作物而进入食物,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为解决这一问题,科学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植物修复基因工程便是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
其原理是利用绿色植物来转移、容纳或转化污染物使其对环境无害。研究表明,通过植物的吸收、挥发、根滤、降解、稳定等作用,可以净化土壤或水体中的污染物,达到净化环境的目的。而在其中,植物修复的对象是重金属、有机物或放射性元素污染的土壤及水体。因而,植物修复基因工程是一种很有潜力、正在发展的清除环境污染的绿色技术。
经过长年不懈的努力,合肥工业大学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生物科学系主任、曹树青教授,带领科研团队首次揭示了植物响应重金属镉胁迫信号转导的分子调控机制,为土壤重金属污染植物修复基因工程提供了新的技术途径和基因资源。2014年10月20日,这一成果在线发表在国际植物学知名学术期刊《新植物学家》上,并获得第十三届全国农业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奖。
从源头保障农产品安全
寻找和发掘耐受重金属毒害且调控重金属超量积累的关键基因并阐明其作用机理却不容易,但这却是植物修复基因工程获得成功并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
我国有近20%的耕地存在镉、砷、汞、铅、镍、铜等重金属超标,而土壤中重金属可通过农作物吸收进入食物链,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并危及人类健康。曹树青介绍说,通过物理和化学手段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非常困难,也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曹树青课题组的此次研究正是瞄准于此,主要通过正向和反向遗传学途径,筛选和克隆涉及植物重金属超量积累(或降低重金属吸收)的关键基因,并阐明其作用机理。该研究不仅有助于揭示植物耐受重金属毒害的分子机理,而且可以为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安全提供新的技术途径。
在得到了转基因重大专项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资助下,曹树青课题组利用正向遗传学途径筛选和鉴定了一个拟南芥耐镉突变体xcd1-D,并克隆了其相应的基因MAN3,该基因编码一个1,4-糖苷水解酶。过量表达MAN3基因导致镉的耐受和积累,而MAN3基因功能缺失则该突变体表现出对镉敏感。镉胁迫诱导MAN3基因表达、增加甘露聚糖水解酶活性及甘露糖水平,从而激活谷胱甘肽依赖的植物螯合素合成途径上的相关基因协调表达,进而增加植物对镉积累和耐受。大量实验表明,过量表达MAN3基因的拟南芥植株,在重金属镉污染的土壤中仍然保持正常生长状态。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他们发现了MAN3及其介导的甘露糖的新功能,首次揭示了其在植物响应重金属镉胁迫过程中新的信号转导通路,这为土壤重金属污染植物修复基因工程提供了新的技术途径和基因资源。成果自从在线发表在国际植物学知名学术期刊《新植物学家》后,获得了业界广泛瞩目。
科研活动是一个连贯的对自然、社会规律的探索过程,因而一项科研需要坚持以保证其延续性。曹树青表示,下一步,他打算深入挖掘植物响应重金属镉信号转导的分子调控机制,对植物响应其他重金属包括砷及铅等的分子调控机制进一步研究,争取将已获得的研究成果产业化。
拓展科研的广度
创新路上,中国科技正不断向各种高度、深度和广度延伸。“精度”既是科技创新的目标,也是丈量科技创新质量的标尺,“广度”则涵盖了科学研究领域的方方面面。严格意义上,曹树青的视野在生物科学,除了从事植物修复基因工程、植物抗逆分子生物学及食品生物技术等方面研究,他的科研视野也落在利用正向和反向遗传学途径上,他筛选鉴定多个与非生物胁迫相关的功能基因,初步阐明这些基因参与非生物胁迫响应调节的可能机理。
为什么会选择这方面的研究?缘于他对粮食安全的担忧。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物资基础,始终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危的重要问题。在他看来,如何增强作物品种的抗逆性,还依然是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上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利用转基因育种提高作物的耐寒和抗旱能力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经济意义。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对植物抗逆分子机理的认识及关键基因的发掘。
通过长期的钻研,曹树青探索出了一条比较有效的科研方法。他以模式植物拟南芥为材料,通过正向和反向遗传学途径,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和基因工程手段,筛选和克隆抗逆关键基因,阐明其功能,并用于作物抗逆分子遗传改良。这一研究可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基因,不仅可以为作物抗逆遗传改良提供新的基因资源,而且对于揭示植物抗逆分子机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科研育人,并行不悖
曹树青是一个忙碌的人,平时除了做科研,还在合肥工业大学作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带学生。在他的指导下,先后培养硕士和博士生30余人,一些学生已先后在国内外知名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和攻读博士学位。他指导过的优秀学生和研究团队更是不计其数。
目前,中国疾控中心已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展开进一步全面、深入的调查。
到底是几个试验?
8月1日,美国塔夫茨大学科研机构发表《黄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的β—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的论文。
论文中称,为了比较儿童摄入“黄金大米”、菠菜和β—胡萝卜素油胶囊对补充维生素A有何不同,美国塔夫茨大学、湖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浙江医学科学院等工作机构的研究人员于2008年共同在湖南省的一所小学进行试验,针对的是6~8岁健康的在校小学生。
据报道,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荫士安表示,他本人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课题负责人。该课题的目的是通过研究获知我国儿童膳食中胡萝卜素在体内转化成维生素A的效率,最终获得的结果将作为评估我国儿童维生素A需要量、制定膳食维生素A推荐摄入量的重要基础数据。
疾控中心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荫士安研究员,考虑到其负责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与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博士负责的美国NIH项目均有菠菜中类胡萝卜素转化效率研究内容,故将两个项目的现场工作合并在一起进行。
疑问:既然是两个项目合并了,为什么只说了他本人主要负责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
项目资金支持来自何方?
湖南省衡阳市政府表示,该课题全程由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的专家进行指导,课题实施方案由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制定,湖南省疾控中心与衡南县疾控中心负责课题的实施。
在湖南省疾控中心出具的该项课题协议书上,协议书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和“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课题所需经费均由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拨付,并非来自国外的科研机构。衡南县疾控中心出具的一份银行转账单也显示,付款人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荫士安在声明中也言之凿凿地说,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是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作进行,在实验室分析技术上得到了美国塔夫茨大学的支持。
疑问:既然是项目合并,为何不公开?是否存在隐瞒?将两个项目合并,为什么经费却全部由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拨付?
是否涉及“黄金大米”?
据报道,涉及此事的三名中方研究员:湖南省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胡余明、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荫士安和浙江医学科学院研究人员王茵均表示对黄金大米数据不知情。
疾控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荫士安在文章发表前就收到了《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的通知,文章是经他签字同意后发表的。
疑问:既然看过了论文全文且签了字,为何荫士安此前表示自己对“黄金大米”数据不知情?
试验食材究竟谁提供?
此次事件争议的焦点就是在此次试验中,是否出现了关键性的食材“黄金大米”。
此前湖南省衡阳市政府发表声明称,通过调查,在衡南县江口中心小学进行的试验不是转基因试验,而是“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
湖南衡阳市政府表示,课题组所用的米、油、调味品均由衡南县疾控中心在衡阳市步步高超市采购;肉、禽蛋等生鲜食品由学校在江口镇采购;给学生吃的大米则是湖南省金健米业的“桃花香米”,不是“黄金大米”。
美国塔夫茨大学科研机构称,研究所用材料——“黄金大米”和菠菜都是在美国生产、处理和蒸煮,然后冷藏运至中国试验所在地加热后供小学生食用的。
疾控中心调查后称,研究中所用的有稳定同位素标记的菠菜由美国塔夫茨大学提供,并由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博士于2008年5月从美国携带到湖南。
关键词:大豆产业;生产;加工;贸易;危机;政策
中图分类号:S565.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7(C)-0323-02
一、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状况
作为大豆原产国,我国有着5000多年的大豆种植历史。曾经,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大豆生产国和出口国。2001年,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大豆产业进一步放开,“洋大豆”作为一股不可阻挡的力量,迅速地占领了我国大豆市场。现如今,我国大豆消费量占世界的21.0%.进口量占世界的40.6%,进口依存度已超过70.0%。然而,大豆消费的快速增长不仅没有带动我国大豆生产的发展,反而导致我国本土大豆市场份额不断缩小。
1、大豆生产情况
中国、美国、巴西和阿根廷是世界最主要的大豆生产国,它们的大豆种植面积之和约占世界总种植面积的82%,产量之和约占世界总产量的88%。但是,与其他大豆主产国相比我国大豆产量仅占很小的一部分。下表数据清晰地反映了四大大豆主产国近年来大豆产量的变化以及我国大豆产量在世界中的份额。
表12000―2007年四大大豆主产国大豆产量及所占比例万吨%
数据来源:国家农业部数据库
造成我国大豆产量停滞不前,占比不断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与转基因大豆相比,国产大豆的出油率低。转基因大豆出油率为22%,而国产大豆一般为17%―18%。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国产大豆必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市场份额逐渐缩小。第二,种植大豆与种植玉米等谷物相比,收益少且不稳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因而放弃种植大豆转种植玉米等作物。
2、大豆加工情况
2004年,中国大豆压榨企业经历了一场残酷的洗牌。因为2002和2003两年是中国大豆压榨行业的黄金时期,当时每吨大豆的加工利润高达四五百元,举个形象的例子:一家日加工能力在1000吨左右的企业,年利润可以达到1.5亿元。在如此高利润率的吸引下,大量资本涌入压榨行业,行业加工能力迅速扩张,大豆原料开始出现紧缺的迹象。2004年初,一些压榨企业成立采购团到美国采购大豆,以增加话语权。然而,大豆价格的飞涨和剧跌却同这些企业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采购团在市价391美元/吨的时候签下巨额采购合同,不久后大豆期货价格却暴跌至261美元/吨。这些企业损失惨重,规模较小的一夜之间倒闭,生存下来的元气大伤。就在这时,控制着全世界80%粮食交易量的四大国际粮商ADM、邦吉、嘉吉、路易达孚开始“雪中送炭”,以转让股权的条件帮助濒临破产的中国压榨企业继续运营下去。借机收购、控股了一大批中国压榨企业,由此完成了在中国大豆压榨行业的产业布局。
目前,跨国粮商已经控制了我国大豆70%的实际加工能力,国内70%以上的榨油企业被跨国粮商控股或参股,知名品牌如金龙鱼、福临门和鲁花等均有外资控股或参股。(史芹,2009)。
3、大豆贸易情况
追溯我国大豆贸易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1995年是一个转折点。此前,中国曾是世界上最大的大豆生产国和出口国。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豆的需求量大幅上涨,但国产大豆的总产量却停滞不前,导致大豆进口量不断增加,进口依存度逐年提高。下表反映了我国2000―2008年以来大豆进出口量的变动情况。2008年,我国大豆进口依存度已超过了70%!
表2:中国大豆贸易量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单位:%)
数据来源:FAO和历年《中国农业统计年鉴》
二、大豆市场面临的危机
1、大豆进口依存度过高,国内粮食市场深受国际大豆价格波动之害
随着我国大豆进口依存度连连攀升,大豆市场早已失去了自给自足的能力。由于外资粮商控制着国际市场的大豆供给,我国虽然身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却不具有大豆的定价权。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粮商实际上控制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大豆期货价格,豆价波动严重威胁着我国豆农和压榨企业,还会影响其他农产品的价格。植物油作为我国居民生活中的必需品,对CPI的影响很大,因此豆价波动还会加剧通胀压力。
2、跨国粮商高度垄断大豆产业链,获取暴利的同时危害国家安全
跨国粮商首先通过低价策略在中国市场上倾销转基因大豆,迅速打开中国市场的大门。此后,通过“贸易参与―合资合作―购买股权―独资设厂”的方式,逐步控制我国压榨行业,并由此获得选择大豆进口渠道的权利,进一步控制上游的种植业,同时也控制了下游的豆粕环节。现在,国际大豆产业五大巨头ADM、邦吉、嘉吉、路易达孚、丰益控制着我国80%的进口大豆货源,其旗下的企业压榨能力已占国内总能力的70%以上,国内大豆市场已被外企牢牢垄断。(郑小梅,2010)
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跨国粮商故意抬高进料成本,打击竞争对手。因为部分利润已经留在国外,即使国内账面亏损实际上也是净赚不赔的,更达到了占领市场的目的。它们的贸易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进口价格,在生产、流通、加工、销售逐步加强垄断,获取暴利。如果这种垄断趋势继续发展,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社会动荡,可能会威胁到我国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安定。
3、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存在不确定性
转基因大豆是科学家在实验室中改变传统大豆的基因,使得改进后的品种具有更强的抗除草剂性能,自1996年起投入商品化生产销售,至今不过15年的时间。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15年的时间是无法证明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广受争议,欧洲、日本、韩国等地区历来持怀疑和抵制态度,认为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新毒素和过敏源等不良后果。
然而,目前国内各大超市销售的大豆油,其原料均是进口的转基因大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食用了大量转基因植物油以及用转基因豆粕作为饲料养殖的肉类产品,其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因为,一旦转基因食品暴露出问题,很可能就会超出人类的控制范围。
三、振兴我国大豆产业的政策
1、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国内大豆产业发展
政府对大豆产业的扶持一定要落实到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在种植环节,可以对豆农提供直接的价格补贴,提高豆农的种植积极性,以保证大豆的种植面积,缓解供求矛盾。另外,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增加补贴,开发高产优质的新品种。在加工环节,出台《反垄断法》,成立反垄断机构监测、调控市场中的垄断行为,打破跨国粮商垄断大豆压榨行业的局面。同时,鼓励内资企业的兼并、重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扶持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内资大豆加工企业与跨国粮企抗衡。在流通环节,通过加强仓储、港口、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物流、税收支持,降低流通费用,以提高国产大豆在价格方面的竞争力。
2、开辟新的大豆供给渠道,打破外资垄断格局
“巴西人种大豆,中国人用大豆,美国人倒腾金豆。”是对当今国际大豆市场格局最为形象的描述。要想打破外资企业在中国大豆市场的垄断地位,就必须从源头上抓起。这里,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作为一个资源贫瘠的国家,同样需要进口大量的粮食,为了突破价格垄断,他们在巴西的粮食盛产区进行了全方位的农业开发。从收购大豆到修建购买码头,再到自己运输和加工,由此摆脱了跨国粮商的束缚。我国同样可以组织国内有条件、有优势和有能力的企业,集中起来,到南美等盛产大豆的区域进行农业开发,开辟一条全新、直接和稳定的绿色通道。
3、发挥国产非转基因大豆绿色自然优势
由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不确定,给非转基因食品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很多国家对转基因食品有所保留,像欧洲、日本、韩国一向持谨慎态度。澳大利亚一份调查显示:98%的人赞成强制性加贴转基因标识,65%的人不愿意餐桌上出现转基因食品。(庾莉萍,2008)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国产大豆天然健康的优势,宣传绿色大豆的概念,提高非转基因大豆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同时建设优质非转基因大豆生产基地,加大科研投入,提高非转基因大豆单产,开拓国内外市场。
4、加强期货市场建设,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国内企业一直以来普遍缺乏国际商场风险防范意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04年的大豆风波中很多内资企业因为没有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结果出现大面积亏损,最终被外资企业并购。当然,在经历了这一场风波以后,许多大豆加工企业开始意识到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的重要性。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期货市场与发达国家的期货市场相比,不论是交易规模还是交易品种乃至交易制度,都存在很大差距。我们必须加快期货市场的建设,不断完善期货市场品种和套期保值工具,真正发挥期货市场规避农产品交易风险、调节市场供求的作用。
“大豆危机”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各方面必须正视危机、共同应对,才有可能化解这场危机。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作者简介:彭瑛(1990― ),江苏,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08级本科生,专业:贸易经济学。
参考文献:
[1]郑小梅.对我国大豆产业安全的思考.中国经贸.2010.(6).
[2]刘翔峰.中国大豆国际竞争力及产业安全分析.调研世界.2009.(2).
[3]于琳琳,张春河.论我国大豆产业安全问题和对策.价值工程.2009.28.(2).
[4]张光辉,崔瑞娟.我国大豆产业安全状况分析及对策.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7.(2).
[5]李碧芳,肖辉.国家产业安全视角下的中国大豆产业研究(期刊论文)―湖北农业科学.2010.49.(8).
[6]王鹏.透析大豆定价新模式关注我国大豆产业安全(期刊论文)―粮油食品科技.201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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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育的意义及其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实施_语文论文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时间:2006-12-1222:46:28人:yujklj68k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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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丽
[内容]
一
美育即审美教育,是培养审美意识的教育。
中学教育是一个有机整体,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等内容,其中美育是这个整体的重要组成部份。然而,普遍的情形却是许多学校及教育工作者轻视甚至排斥美育,其所以如此,原因主要有二:或认为无须美育而人自能审美,或认为审美无关宏旨,因而美育无甚意义。这种看法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因此,有必要对美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加以讨论。
无论是自然的、社会的、还是艺术的客观事物,只要具有美的属性,都可以作为人们的审美对象;但是,人们并非天然地就能进行审美,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音乐对它说来不是对象。”[(1)]客观存在的美,先天健全的器官,只是审美的客观条件和素质基础,主体不具备审美意识,审美仍无法进行。审美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在生理心理素质基础上,经过后天的审美教育并在审美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审美教育和审美实践的产物。由审美教育和审美实践培育形成“感受音乐的耳朵、感受形式美的眼睛”,[(2)]客观美才能成为审美反映的对象,主客体之间才能构成审美关系。概而言之:人们要进行审美活动,必须具备审美意识,要具备审美意识,美育是必不可少的。
更深入地看,美育的必要性、重要性仍在于审美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对于人认识与改造世界、对于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审美意识是审美掌握世界的方式的心理根源。客观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其属性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人类要掌握客观世界(即认识世界、改造世界),须相应地拥有多方面多层次的方式。审美方式就正是人类掌握客观世界的诸种方式之一。它能使人“按照美的规律”[(3)]去认识、改造世界,而只有充分拥有和运用包括审美方式在内的多种方式,才能使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成为全面发展的人,亦即恩格斯所说的“各方面都有能力的人”。[(4)]总之,无论是从掌握世界的角度还是从人的发展的角度而言,审美掌握方式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既然如此,作为形成人的审美意识的必要条件的美育,当然就绝不应轻忽而应予以高度重视。
美育之重要,还在于它对其它各种教育活动(尤其是德育、智育)有着促进作用。在这里,只侧重谈谈它对德育、智育的促进。
美育的内容是培养审美意识(美的观念),德育的内容是培养道德意识(善的观念),智育的内容是培育科学意识(真的观念),审美意识与道德意识、科学意识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美育能够对德育、智育产生促进作用。
审美意识中渗透着科学意识。科学意识是求真:以概括、理知的形式认识和把握客观世界的本质规律;审美意识是求美:以感性直观的形式反映客观世界的美的属性。二者是相互区别、相对独立的;但是二者又是密切联系着的,求美的审美意识必然是以对真的认识和把握为基础的。从最一般的如形色声动静等观念到人事景物情等理解,都是人们对事物的概括和理知的认识、把握,离开这种认识、把握,客观事物对于主体根本无美可言。我们对高山、大海的审美反映,就绝不只是单纯的感官愉悦,而是渗透着一定的理性因素、具有对“真”的认识的性质的。特别是对社会美、艺术美的审美反映,更有着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的重要因素,如对,对《红楼梦》的审美反映,其中必包含有对特定社会历史本质规律的认识、了解,如果对此无科学的认识、把握,断不能对它们的重大审美意义产生敏锐的审美感知和深刻的审美理解。
审美意识中积淀着道德意识。当人在实践中掌握了客观世界规律(真),并运用于实践中时,便产生了道德意识(它是人对客观现实、实践活动是否合乎主观目的、需要的反映、认识,是一种社会功利观念),其后,才从中孕育出审美意识。因而,审美意识在产生之初是等同于道德意识的,客观事物的目的性就是善,也就是美。但是,审美意识一旦产生,就开始逐渐从道德意识中分化出来,相对独立地发展,以自己独特的似乎无功利的形式反作用于客观实践,可以“不顾任何实用的考虑而喜爱美的东西”。[(5)]然而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和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与之根本无关甚或相反的东西,不可能被感受为美;所以,分化独立出来以后的审美意识的具体表现形式尽管可以不与个人当前的实用功利发生直接的联系,在根底里却仍然包含着社会功的利性质,潜隐着比个人直接功利目的远为深广的社会功利目的、需要。总之,相对独立的审美意识虽不等于道德意识,却必然包含着道德意识,只不过它有道德意识的内容和效能,是体现、实现于比较曲折间接的形式里而已。
审美意识中含有科学认识因素和伦理功能性质,培养人们的审美意识的同时,当然就能间接地使人也得到一定的科学意识、道德意识的培养。
综上所述,可见美育确实是不可缺少不容轻视的一种教育。
二
美育之必要、重要已毋庸置疑,问题的讨论便推进到:中学教育中如何实现美育?总的说来,美育应该且可以广泛地渗透到学校的一切教育、教学乃至行政管理工作中,从而得到某种程度某些方面的体现。
在语文教学中实现美育,是语文教学应有之义,现行的《全日制中学语文大纲》就明确规定了语文教学目的应包括培养“健康高尚的审美观”,但认识仅止于此,无以理解它为何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要对此有透彻的理解、认识,必须对美育与语文教学的内在联系,对语文教学实施、贯穿、强化美育的必然性、必要性、可行性,予以探讨。
1.语文教学内容所具有的审美属性,决定了语文教学与美育有着必然的联系,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语文教学的过程必须贯穿美育,美育通过语文教学得以实现。
意识是存在的产物。没有审美对象的存在,绝无审美意识的产生。马克思说:“只有音乐才唤醒人的音乐感觉”,[(6)]“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7)]培养审美意识的美育之实施、实现必须以审美对象为先决条件。而正是在这里,语文教学显示了实施美育的优越条件,为美育提供着坚实的基础。这主要表现在语文学科具有鲜明的文学性。文学性既是语文教育的特征之一,又是语文教育的巨大优势。现行的中学语文教材,80%的课文是中外文学名作佳作。文学是艺术美中的一个重要类别,是艺术美、自然美、社会美的集中反映和形象表现。因此,文学正是绝佳的审美对象。其它非文学的议论文、说明文等,也都有一定的典范性,在思想内容、结构、手法、语言上有着美的品质,不失为审美的对象。由此可见,语文教材本身就是美的结晶,为美育开辟了广阔的天地。
同时,既然语文教材以美为其本质属性之一,因而语文教学就必须贯穿着美育。必须从审美入手,引导学生对课文的艺术形象和艺术形式作出审美感知,进而作出审美的判断和评析,否则,学生一开始就会被阻隔于艺术形象之外,进入不了作品创造的艺术境界,当然也就不能体察作品意蕴和艺术特点,即使是进行主题分析归纳也很难,因为作品的主题是潜藏于艺术形象和艺术形式之中的。不作审美启发引导,只作理论性分析,只能是对完整的语文教学的粗暴,至多只能完成一些知识性教学任务,其主题归纳、形象分析、特色指点等都必是隔靴搔痒、抽象空洞、硬性外加的东西,无以实现语文教学的文学感染、思想熏陶的功能。
语文教学与美育有着质的统一性,在语文教学中实施美育,乃是势之必然。
2.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语文教学是实施美育的优选途径。美育具有多端性,可以选择多种入手处进行美育。引导学生接触多彩多姿的大自然,使学生从大自然中获得美的感染和熏陶;引导学生接触异彩纷呈的社会生活,使学生从社会美中去辨别善恶美丑,塑造美的心灵,都是美育的途径。但是,艺术美可以使学生集中地感知美、理解美、体验美,受到美的教育。在谈到社会生活美和文学艺术美时曾指出:“因为两者都是美,但是文艺作品中反映出来的生活却可以而且应该比普通的实际生活更高、更强烈,更有集中性,更典型、更理想,因此就更带有普遍性。”[(8)]正因为如此,从艺术美入手去进行美育就能实施更高层次的美育,更有可能收到理想的效果,在中学美育中,艺术美则是重要的审美对象,艺术学科的教学则是实施美育的便捷的途径。其中,语文教学以其课时多、内容广博的特点,自然地应成为实施美育的最佳手段和途径。
3.中学美育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语文教学是实施美能的重要渠道。中学教学的特殊性,中学生年龄、阅历、知识、心理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中学不宜开设专门的美学理论课(即使是大学,也都是在较高年级才开设美学课程),中学美育的主要任务便只能交给艺术类学科去完成。音乐与美术当然是美育的基础课,且相当专业化,但是,这两门课程的学时实在太少(大多数高中取消了这两门课程),实难起到完成中学美育任务的主要作用。而语文是学生的主课,是学生接触量最多的学科(其学时占中学全部学科总数的30%),且其内容又集中了深广的美。语文教学应当发挥自己的优势,切实而又有效地实施美育。
凡此种种,已足以证明:语文教学与美育有着本质的必然联系,语文教学是中学美育的重要途径。
三
语文教学中的美是丰富的,进行审美教育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根据语文科的特殊性和语文美育的实践经验,可侧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去进行美育。
关键词:食品,快速检验技术,应用,发展
中图分类号:F416文献标识码: A
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检测成为有关部门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食品快速检验技术得到了进一步的应用和发展。
1.食品快速检验技术的应用的重要性
快速检验法的应用有效地提高了食品安全工作者对食品质量的评判能力。这种方法主要针对食品的部分理化指标进行检测,在对食品质量进行定性的时候相较于以往的感官判断更准确、合理。借助快速检验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者可以准确理性的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判断。如此,避免了感官判断准确率低的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督朝着优质、高效目标发展的重要表现。随着快速检验方法的广泛使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市场上的不合格的食品可以快速准确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者准确识别,为消费者创造了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该方法的实施也对那些非法食品经营者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检测箱只是一个小小的箱子,但是它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它有效地降低了市场上食品的危险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2 食品快速检验方法的形式及应用
2.1 试管法
试管法可用速测管显色半定量或定性对样品进行快速检测,可用于亚硝酸盐、二氧化硫、鼠药、甲醇等的测定。目前试剂盒也被广泛应用于现场快速检测中。如酶联免疫(ELISA)快速检测试剂盒应用于食品农药残留免疫检测, 将会成为食品农药残留和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有效快速检测手段。目前大多物质的检测方法都可以试剂盒形式存在,如慢抗试剂盒(如β内酰胺酶检测试剂盒和总抗生素检测试剂盒)以及环丙沙星等药物试剂盒的产品已被广泛应用于市场中。
2.2 便携式仪器法
便携式检测仪在食品检验工作中被广泛应用,适用于农产品监测站、田间地头果蔬的检验以及商贸批发市场、酒店等处果蔬的检测。以李培武研究员为首的研究组在国内外首创了黄曲霉毒素B1亲和微球快速检测技术,研制开发出黄曲霉毒素B1专用定量荧光避测仪,该测试仪测试灵敏度和准确度高,最低检测限达到0.3μg/kg。便携式仪器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精度高、快速检测等优点,也是当前被广泛应用的快速检测方法之一,可结合不同技术制备得到检测仪,应用于各种食品检测中。
3 生物检测技术在食品快速检验方法中的应用
3.1 免疫学技术
免疫学技术是指抗原与抗体之间的特异性免疫反应,即在体内发生,也可以在体外发生。不同的微生物具有特异的抗原,辅以免疫放大技术制备相应的多克隆抗体或单克隆抗体,就可以鉴别目的微生物存在与否,并较准确地检测出其含量。目前用于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免疫技术主要有酶联免疫法(ELISA)、免疫磁珠分离技术、免疫力检测试剂条、免疫乳胶试剂、免疫深沉法或免疫色谱法等。1989年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就已将免疫技术应用于肉类及家禽的检验中,并制定了相关检验标准。免疫学技术具有灵敏度高、特异性高、可定量分析、简便安全等优点,广泛应用于细菌、霉菌、及细菌和真菌毒素等的检测中。
3.2 分子生物学技术
3.2.1 DNA探针技术DNA探针技术又称核酸探针技术和分子杂交技术,是指能与特定核苷酸序列发生特异互补杂交,杂交后又能被特殊方法检测的已知被标记(同位素或非同位素标记)的核苷酸链。广泛用于食品中致病菌和病原体检验等方面。基因探针法具有准确性和灵敏度高,针对性强,检测快速等特点。
3.2.2 PCR技术
聚 合 酶 链 式 反 应 技 术 简 称 P C R(Polymerase Chain Reaetion)技术,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外快速扩增特定基因或DNA序列的方法,早期应用于基因克隆和转基因检测,后来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快速检验中,并且被认为是食源性致病菌快速和准确的检测方法。PCR技术可用于大肠杆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及其他食品中致病菌的检测。PCR技术结合其他技术形成一种稳定、灵敏、易操作且成本低廉的技术。
3.2.3 基因芯片技术
基因芯片又称生物芯片技术,是指将大量DN段(即探针分子)固定于支持物上后与标记的样品分子进行杂交,通过探针分子上杂交信号的强度检测出样品分子数量及序列信息。主要用于基因检测工作,可用于食品中常见致病菌的检测。
3.3 生物传感器技术
生物传感器技术是由生物识别系统和信号转换器组成,通过酶、抗原、抗体、微生物、核酸等生物活性物质作为识别元件,电化学、信号放大装置或场效应管、压电晶体等传感器把待测物浓度转为电信号,再根据电信号测出待测物浓度。该检测方法经济、简便,不需要预处理;具有专一性强、灵敏度高、选择性及抗干扰能力强;体积小,方便携带,可实现现场检测和连续在线监测;操作系统简单、容易实现自动分析,准确度高;样品用量小,响应快,敏感材料可反复使用;此外生物传感器可得到的信息量大。生物传感器可用于食品中蛋白质、糖、氨基酸以及食品添加剂等多方面领域。
3.4 代谢学技术
代谢学技术是指利用微生物代谢的理论,通过对其生长过程中相关底物和代谢产物和电阻抗的变化特性进行检测,从而达到微生物检测目的的方法。
3.4.1 电阻抗技术
生物电阻抗测量,简称阻抗技术,是通过测量微生物代谢引起的培养基电特性变化来测定样品微生物含量的一种快速检测方法。微生物在培养过程中,生理代谢作用使培养基中的电惰性物质,如碳水化合物、类脂、蛋白质等转化为电活性物质,如乳酸盐、醋酸盐等,使培养基的电阻发生变化,电阻性增强,电阻抗降低,由此可判定微生物在培养基中的生长繁殖情况。陈广全等人采用该法检测食品中沙门氏菌。
3.4.2 微热量计
技术微热量计技术是通过测定微生物生长时产生热量的变化检出和鉴别微生物。微热量计具有恒温精度高、检测灵敏、操作简单等特点,特别适用于热效应小和缓慢的生物过程的研究和检测。
3.4.3 放射测量技术
放射测量技术是用14C标记微生物生食品快速检验技术的应用及研究进展长繁殖过程中所利用的碳水化合物等代谢底物,并测量微生物代谢产生的14CO2含量,从而判断微生物的量。该方法用于检测细菌,具有快速、准确等特点。
4 总结
综上所述,食品快速检验方法种类繁多,具有较好的特异性、高效性和准确性,且检测快速等优点,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检测方法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非生物检测方法,不具有特异性操作相对生物检测法复杂等缺点;生物检测法虽然生物特异性高,操作方便简单,但其成本相对较高,且当待测物中含有与目标菌竞争性物质时可能会出现假阳性等缺陷。因此,若要达到食品快速检验技术的完善,就必须在发展新技术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现有的技术综合利用的研究,以使食品检测技术达到理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武中平,徐春祥,高巍,等.酶联免疫分析法及其在食品农药残留检测中的应用[J].江苏农业科学,2007,1:198 -201.
[2] 李培武.特大喜讯:饲料查毒添“金睛”动物安全有保障:农产品黄曲霉毒素亲和微球速测技术及速测仪诞生[N].中国畜牧兽医报,安全饲料专刊,2005年8月21日.
[3] 何永盛,食品中有害微生物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进展[C].2010第二届中国食品安全高峰论坛论文集,2010,9,7:188-191.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犯罪 刑法保护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让人们大伤脑筋,从毒奶粉、瘦肉精到现在的塑化剂,现在人们对任何食品都不能放心,而我们的卫生行政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不论是基于技术水平还是执法能力的原因并不能完全保证,科技的发展并没有给人们的餐桌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相反人们现在对食品的期待甚至从原来的营养丰富、美味可口降低到了安全的层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倒退。在利益的驱动下,不良生产者把食品行业作为谋取利润的跑马场而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这其中有着道德良心的因素。但是完全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道德教化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用法律进行规制,而且在涉及根本民生的重大问题面前,刑法不能缺席。
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涉及食品犯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标准,另外增加了新的罪名,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对当前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的一种良性回应,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在现实中依然没有能够稳定民心,食品安全问题还是频频出现。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法律机制,是我们的刑法规定不够严厉,执行不到位,还是相关配套规定不完善,为什么不能有效地制约涉食品犯罪?有人也开始质疑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并有人针对性的提出了继续完善刑法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保护中刑法并不是万能的,刑法应该有所为但是有一些也是无能为力的,我们不能对刑法寄予过高的期望,以下笔者将结合学者提出的修改完善刑法的建议以及现阶段食品安全的发展形势谈一谈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刑法修改建议的分析
针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学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将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设置资格刑,增设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下面笔者将逐一分析这些刑法修改建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这主要针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被判处刑罚。修改后就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构成犯罪。从行为犯与危险犯的概念比较看,以结果发生为不必要,单纯仅以行为为要素的,这种犯罪被称为行为犯。不把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作为处罚根据,而是把发生侵害的危险状态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危险犯。两者都把发生实质法益侵害排除了构成要件,对于防范食品安全犯罪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两者相比较来说,行为犯要更加严重一些,它甚至排除了危险状态的构成这一入罪条件。从食品加工和销售行业来看,如果将此罪设为行为犯则剥夺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尚未流入市场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因为只要生产出或者购买了此类食品就构成了该罪,在没有侵害相关法益甚至没有产生危险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罚似稍显重,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现行的刑法也并未放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因为即便行为没有造成危险状态,仍可以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进行规制。因此笔者建议现行的刑法规定完全有能力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行为,无需进行修改。
第二,在食品犯罪中增设资格刑。设置资格刑及意味着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被剥夺以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资格。我国刑法现有的资格刑仅为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其他有资格刑性质的处罚则散见在一般法律法规中,如证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我国整个刑法体系没有设置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资格性,而且同食品犯罪一样可以用资格刑来制约的犯罪行为有多种包括会计、教师、医师、证券师这些都可以实行资格刑,在这样的情况下单独为了食品犯罪而设置资格刑显然是不适当的,是没有从刑法的整个体系来考虑的,如果完善相关的资格刑则必然涉及刑法中大规模大范围的修改,仅仅修改食品犯罪是不可行的。
第三,增设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有的学者建议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增加过失犯罪的罪名。首先就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对系列主体规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义务,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将不作为规制为犯罪,更未将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故应当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为型犯罪,以促使生产者在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积极召回,防止、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豍”而实际上,《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而且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肯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所以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的对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行为的惩罚对接,并未造成真空放纵该种行为。而且增设这一罪名似与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作为行为犯来处理成一体系,将该罪作为行为犯,则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再作为入罪的根本条件,因此可能会让犯罪人放纵危害结果的发生,为了防止这一点增设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这种做法认为把体系搞乱,从以上的分析看出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犯罪作为行为犯无必要,则增设新的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亦无必要。
就增加过失犯罪而言。一直以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已经成为共识,只有故意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才是入罪可罚的。因为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而寄希望于刑法严格的规制,这是一种“运动立法”的模式,也许将来关于药品、化妆品同样会引起人们的关注,那是否应该将他们统统增加过失犯罪呢?刑法之所以没有在本节设立过失犯罪的原因有:第一,从本罪的行为目的来看,行为人主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失的主观状态与本罪的目的相冲突,不会构成该罪。第二,从过失的主观恶性来说,过失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尤其是食品在主观上是绝对不追求损害食品生产销售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主管恶性,将这样的行为列入犯罪,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因此从两个方面来看,增加过失犯罪还是一种具体的冲动应对,缺乏成熟的思考,不具有可行性。
二、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的分析
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日益受到重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一些更加隐蔽的食品安全问题走入了人们的视线,它们的存在让人们更加食不甘味。笔者针对这些现象进行三方面的分析。
第一,食品犯罪的罪与非罪,食品安全标准是关键,而这个标准认定刑法是不能左右的,认定权力掌握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刑法在此问题上没有主动规制的义务,仅仅扮演了消极处理结果与影响的角色。
第二,即便有了明确固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我们也要客观的看待该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并非是绝对的科学的,它的设定也是与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相关的。如前一阶段大家较为关注的面粉增白剂问题,我国的标准和国外的标准是不统一的,我们的安全标准未必是绝对科学的,甚至有的是落后的。依靠这样的标准来保障食品安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有必要大力发展食品科技,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这样才能相对更好的保护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三,部分食品的安全性能无法证实。随着生物技术、基因工程以及一些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食品种类被研发,但直至今日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证实是否安全,如转基因食品。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很无奈,在我们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无法规制这种行为,科学技术没有证实,其他的只能消极的等待,即便我们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应该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以上存在的问题在食品安全规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相比较而言刑法的作用倒显得消极无奈了。因此法律的规制仅仅是一方面,而且法律规制需要成熟的配套保障与技术支持,在这些发展不到位的情况下,空谈刑法规制有如建设空中楼阁。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检测与监督管理。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它是指:“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的保护,由国家或相关机构实施的,目的是保证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过程中安全的强制性管理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利分配的组织方式,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市场和食品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食品生产的专业性和标准化,使得消费者无法参与食品安全的监控。每个企业生存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以最小的产出得到最大的回报。因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违法生产便大行其道。如果仅仅靠自身的道德、良心难以遏制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舌尖上安全的重任需要国家职能部门的重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二)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食品在全世界各地区间的生产,加工、交易。同时,也必然会引起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出现,前几年的禽流感就是属于此例,如果不加以监管和控制,就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故而,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仅是人们注重食品健康安全的要求,更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也是政权得以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稳定秩序都不能保证,何以保证公平、正义、自由等更为崇高的价值。食品安全的监管就是政府为了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正常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着重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环节的责任和协调机制,废除了关于食品的免检制度,引入了国外先进监管管理方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在中央政府层面
实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挥协调下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体制。农业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快速作出评估和预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具体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门建立牵头组织,协商共事,积极配合,产品分析信息共享,进而作出综合评价,最终形成监管的合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二)在地方政府层面
实行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的方式。以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具体的工作机构督促落实,强调多部门联动监管,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共管。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庞杂,职责不清
多部门间的共抓共管固然可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起到综合联动治理的效果,但同时,也会存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情形,这样既不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真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段,各个部门都在无利让着管,疏于管理监督。
(二)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健全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立法,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以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为支干。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在食品的种植阶段中,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然是没有阐述。保证食品安全任重道远,需要完善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上一整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惩戒力度不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作为理性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对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作为以收益为目的的商人其行为更是对经济利益的最终追求。当有足够的利益诱导时,他就会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因为他认为法律的惩罚相对于其收益是小的。因此只有当法律的惩罚足够大时他才会放弃违法行为。
(四)食品行业组织和公众监督缺失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仅靠政府监管就能解决的,它需要行业协会、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食品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具有的专业性鉴别技能,应该肩负起更多的责任,不包庇违法企业生产的缺陷产品,真正做到行业自律、自纠。同时,公众也应提高鉴别食品的能力,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予以举报,弥补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缺失,公众的参与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有效运行,为本国公民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拥有一套先进全面的管理理念。但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和新科技、新材料的运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措施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在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田间到市场,就开始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要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实需要加强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程监管,采取全过程的管理,这样才能够减低行政的监管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过程管理的疏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二)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确立逆向的可追踪,使我们在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时能找到责任人。确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监管者,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职能,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将难辞其咎。这表明即使是政府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应该成为法治政府的规则边界。
(三)引入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
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系统是当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这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基于政策的风险管理和基于信息传播的风险交流三位一体的过程。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科学理念深入人心,也渗透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基于科学”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力逐步减弱,行业组织和公众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一环,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将掌握到的信息和建议反馈到政府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参考。完善的政府监管应该重视前两者的作用,行业组织和公众可以作为第三方治理机构,对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去违背商业道德的企业作出消极的评价,最终失去在行业当中的立足之地。
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1.加强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和统一的法律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不可少的前提。应当加强加快法律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面、上下配套、制度严密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多部门的职责权限,同时更关乎消费者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就如同一把标尺,也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宝剑,是对食品加工、销售企业的有效约束,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所在。要想转变消费者对国产食品的认知,治本之策是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迫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和销售让消费者信得过的可靠的安全食品。我们国家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还有企业标准,必须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3.应立法允许集团诉讼。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无法适应现在的情形,致使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消费者权益还没得以彰显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鉴于我国法律现状及公民自我维权艰难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团诉讼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加节约诉讼成本,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