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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书

时间:2022-06-24 06:21:03

导语:在临时救助申请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临时救助申请书

第1篇

2021年大病医疗临时救助申请

__乡民政办:

我叫张__,今年66岁,系我乡河口村卢院组村民,老两口一齐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我于20__年患腰椎第三、四节膨大,行走困难,丧失了基本的劳动本事和生活自理本事。几年来一向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曾几次到六安进行治疗,效果都不梦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忙下,住进了合肥安医第二附属医院,由于经济困难,在医院做手术将开支俭省到最低,也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这对一个年老体弱夫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开支。

恳请民政部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2021年大病医疗临时救助申请

__民政部门:

本人__,是哪里人,由于公公__患有__病于_年_月_日病亡,生前由于治疗__病把家庭全部积累用完,并借了__元,本人工作工资不高,且债务累累,所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恳请希给予帮忙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2021年大病医疗临时救助申请

低保医疗救助申请书

__县民政局:

我叫__,现年__岁;家住__县、__镇、__村__二组山上。地处偏僻,交通闭塞,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繁。经济落后,生产单一,广种薄收,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种植农作物。

我在20__年3月7日因做阑尾炎手术住进了__医院,先后将近花去医疗费____元。手术后我体弱多病,需要长期治疗。我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在这秋收季节里,我不能从事体力劳动,需要有人来关照我和孩子。老父老母还需要供养。一时之间,家里出现前所未有的困境,生活没有了着落。所以我不得不向__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望被救助为谢!

此致敬礼!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2021年大病医疗临时救助申请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是__市__街__社区居民__,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此刻生活举步维艰。

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向靠政府的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的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景下,期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2021年大病医疗临时救助申请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是——市——街——社区居民——,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此刻生活举步维艰。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向靠政府的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的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景下,期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此致

敬礼!

第2篇

一、救助原则

扶贫济困、量入为出、精准救助。

二、救助重点对象

1、享受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因突发变故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政策性救助难以解决的个别困难家庭和个人。

三、救助方式

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慈善救助重要补充作用。今年重点在“急难救援行动”慈善项目和“**县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项目上,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

四、救助项目

**年县慈善总会重点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老、助孤、助残”等慈善活动,主要救助项目有:

1、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慈善助困”活动,对全县低保户、五保户、低保边缘户、精准扶贫户和孤老、孤儿、残疾人等各类特困家庭中,享受政府困难救助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家庭,在春节前提供款物资助,计划资助100人,每人300-500元,预计支出5万元。

2、开展“急难救援行动”项目。对我县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获得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资助。按每人2000-5000元标准救助,救助50名,预计支出20万元。

3、开展“爱心成就梦想—贫困大学生圆梦救助”慈善助学活动。对全县低保、精准扶贫户等特困家庭中,以优异成绩考入大学的应届职中毕业生(不含到县外就读毕业生),由县慈善总会给予一次性入学资助,每人资助2000元,计划资助20名,预计支出4万元。

4、开展“阳光伴你成长—关爱困难家庭留守儿童行动”活动。对我县低保、低保边缘户、精准扶贫户和遭受临时变故等生活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由县慈善总会给予资助。计划资助100名,每人资助300元,预计支出3万元。

5、开展“贫困学生技能救助项目”。为帮助农村困难家庭子女顺利接受和完成职业教育,使其能自食其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家庭脱贫,由县慈善总会给予资助,计划资助20名在校高中困难学生,按每名学生1000元标准,预计支出2万元。

6、开展“免费午餐项目”。协同爱心人士朱铁、县教育局积极争取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实施的“免费午餐”项目,计划资助5所学校1642位师生,按每人4元标准,预计6.6万元。

7、开展“点亮生命计划—**县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项目”。对全县低保户、扶贫户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中患有先心病(手术)、白血病、尿毒症(肾衰竭)、骨髓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16周岁以下儿童给于救助。计划资助50名,每人资助3000-5000元,预计25万元。

8、开展“九九重阳—助老救老”活动。对在我县居住的80周岁以上特困老人实施救助,计划救助100人,每人救助500元,预计救助5万元。

9、开展“爱心助飞梦想”慈善助残活动,为生活困难的肢体残疾人员或因突发变故造成肢体残疾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人员与县残联合作,免费配备轮椅、安装假肢或康复器材。

五、资金来源

社会捐赠。

第3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科学筹划,相关部门严密组织,并建立了医疗救助相关制度,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晋民字1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医疗救助工作步伐,促进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实现“管理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的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救助范围,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在确保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基础上,逐步把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取消救助病种限制,针对不同对象的医疗需求,分别开展不同形式的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其它救助方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方案,研究制定分类或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等办法,逐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结合我县实际,目前重点救助有以下几类患病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持有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2、城镇“三无”人员(无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来源的人员,包括有家无业精神病重症患者);

3、城乡低保对象(持有城乡低保证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件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军参战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5、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无业特殊困难居民;

6、因患大病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高的困难家庭病患者。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有家无业精神病重症患者,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95%以上。

2、1—6级残疾军人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90%以上。

3、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70%以上。

4、其它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以上。

5、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80%。

6、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严重心脏病、肝硬化、肝腹水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90%。

7、其他贫困和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20%--50%。

8、同等情况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按20%上浮比例予以救助,但救助标准不高于80%,救助时需提供(来源:文秘站)独生子女证或绝育证明。

上述1、2、3类对象不设救助线和救助封顶线;4、5、6类对象救助线为6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7、8类对象救助线为10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

二、开展多种形式救助,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1、住院救助。申请对象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外,对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的起付费用)实行救助。

2、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对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家庭缴费部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3、大病关怀救助。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后,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经住院救助后不再享受大病关怀救助)

4、临时医疗救助。经住院救助之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300—1000元。

同时,积极探索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救助及其它形式的救助。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殊困难人员积极推行医前、医中救助,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后,可按一定比例预付医疗救助资金,保证困难群众及时住院治疗。

三、简化救助程序,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民政部门要本着为民、利民、便民原则,努力做到及时受理、即时救助。尽量缩短审批周期,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医后救助尽量采取一季一审的办法,审批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季中。

1、住院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报送有关资料(详细资料清单附后)。由村(居)委审查确认,法人代表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由乡镇民政助理员或居委会负责人于每季度末十五日前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五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对存在疑议的提请分管局长及时入户核查。十日内业务股室将审查后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并会同分管局长拿出初步救助意见,十五日内由分管局长组织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救 助资料进行综合审查评议,拿出具体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业务股室根据集体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之后,民政局业务股室作出预算报告和汇总表及其花名册,经局长审查签字后,送财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用于住院救助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60%。

2、临时医疗救助和大病关怀救助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城管委)审核、县分管领导签字、县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救助。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0%以内。

3、医前、医中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递交农村五保或城乡低保相关证明和定点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由村(居)委会专管人员入户审查,法人代表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乡镇(城管委)审核、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县分管领导签字;县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救助。

4、门诊救助程序。与医前、医中救助程序相同,但在提供农村五保或城乡低保相关证明的前提下还需提供患有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证明。用于门诊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5%以内。

四、加大投入力度,严格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随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财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救助人数的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资金投入,为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的稳步提高提供资金保障。要严格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足额将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社29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39号)的有关要求,强化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别建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建立完善“民政管事、财政管钱”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减少救助资金的发放环节,提高效益,实现直接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落实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要严格救助信息的登记、统计和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按季报告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救助政策的调整变动和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及资金投入情况,要充分认识统计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虚报、不瞒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统计报告数据的真实,为各级掌握救助情况、分析救助形势、完善救助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计划,及时复核、下拨救助资金,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模式,建立与救助对象和业务量挂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杜绝服务不规范和过渡医疗等现象的发生,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购药条件,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六、资金发放

民政局制作相应的汇总表和花名册一式四份,由民政局、财政局、基层政府和指定金融机构各执一份,医疗救助资金在每季审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下拨到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申请救助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附:__县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报资料

一、填写“__县农村(城镇)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二、提供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

1、家庭成员包括对患者有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所有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等)

2、病患者患病情况和前后治疗过程

3、家庭困难原因和困难情况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经县卫生部门审核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提供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及户主、患者户口簿复印件

第4篇

一、目标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接续乡村战略,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着力点,以精准识别为向导,对我区城乡居民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统筹做好低收入家庭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延伸救助,不断建立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工作内容

(一)认定条件

本次认定范围是具有我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为610元/人月、农村为4830元/人年),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参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要依照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市低保对象重病患者分类施保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扣减一定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自负部分。

(二)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由户主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填写《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声明等相关材料。各镇(街道办)要创造条件,大力推广“e救助”微信公众号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方便困难群众实现移动端申请。

2.审核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予以确认,发放《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区级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报送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责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重新核查确认。

(三)日常管理

1.档案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核对、调查及审核审批材料,要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形式及时存档管理,并依托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数据库。

2.动态管理。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报。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3.监督管理。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区民政局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职责分工

(一)区级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对低收入认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展低收入认定和救助工作;负责全区低收入对象的备案和低收入认定工作的报表统计;建立低收入工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政与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社、住建、住房公积金、税务、市场监管、残联等单位的信息双向共享;妥善管理和使用信息平台上的资料数据,做好信息保密及保护低收入对象的个人隐私;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财政供养情况信息;

区教体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就读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择校情况等信息;

区人社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的房产登记等情况;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信息;

区医保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病种、医疗费用、住院时间等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区管理部: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情况;

区残联: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或家庭成员残疾类别及等级情况;

市公安局分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户籍、家庭人员组成、死亡、车辆拥有等情况;

区税务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责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联合确认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基础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申请书。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民政干部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法规、业务操作等专题培训。制定《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指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排查认定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抽调专人,充分发挥驻村四支队伍的主动发现作用,对辖区内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群体进行摸底、排查和认定,要重点针对脱贫不稳定户、易致贫风险户、近年来退出低保和享受了临时救助但未纳入低保等边缘家庭做好排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定。

(三)信息核对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区民政局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迅速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家庭。

(四)上报备案阶段(5月21日至5月30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同时将认定信息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敏感度高,为切实做好本次认定工作,区政府成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任副组长,区财政、住建、交通、人社、教体、医保、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和残联等部门分管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党委委员、社会救助站站长兼任副主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也要结合辖区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按照任务、责任、时间的要求,迅速行动、主动作为,扎实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支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落实好相关救助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认真研究政策,吃透政策精神,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

第5篇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乡(含乡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居民(社区)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在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助和照顾。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扶助和照顾。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建设、工会等部门参照维持本县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费用确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中央及省人民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各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计划,按季度将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按月拨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低保专户,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保障金。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为保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工作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家庭实际收入情况: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

(四)出租、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各种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

(八)县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保障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对农业户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保健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及为解决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或者捐赠的临时补助金及实物;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社会团体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和县民政部门发放的临时性救济金;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异地安置安家费;

(九)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补贴;

(十)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实际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申请人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按照申请人申请时家庭收入前6个月计算。属于一次性收入或季节性收入的,分摊到6个月中计算。申请人家庭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收入测评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居民(社区)委员会对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应当一次告知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居民(社区)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家庭实际收入等情况在本社区予以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后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重新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到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重新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到县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部门领取。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社区)委员会对已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查询,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进行定期抽样访查。

对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定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居民(社区)委员会所在地公示。

第十九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当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或者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在7日内通过居民(社区)委员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资格进行定期访查时,应当如实介绍情况;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规领取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违规领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对阻碍、妨害、拒不配合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渔港渔船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和水上安全秩序,保护渔港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渔船设计、制造、改造、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港渔船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船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渔船检验机构承担渔船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港渔船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渔港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港渔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渔港建设、渔船技术研究、渔港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和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港渔船管理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采取便民措施,简化办证手续。

第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船检验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监督、渔船管理、咨询、服务、宣传、安全教育、渔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其工作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条渔港渔船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依法经营和纳税;其合法取得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渔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全国渔港总体规划,并与我省城乡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相衔接,会同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港布局规划编制渔港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港建设规划,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渔港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竣工验收须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参加。

渔港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渔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渔港港区从事工程建设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港口章程,接受监督管理,缴纳法定规费;渔港港口章程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渔港港埠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水上安全的捕捞、养殖及其他作业。

禁止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禁止向渔港水域排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回填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在有通航功能的渔业水域设置助航标志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

第三章渔船管理

第十四条渔船的设计和修造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渔船设计、修造业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发的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渔船实行登记和强制检验制度。

渔船在发生下列登记事项变更时,渔船所有人应当向原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或者船籍港;

(二)船舶尺度、吨位或者作业方式;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者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名称或者住址;

(五)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在通航水域内航行的渔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的渔船检验证书;

(二)有效的渔船登记证书;

(三)足额的合格船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渔船船用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船使用。

不得在渔船上安装、配备影响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水产品采集和捕捞设备。

渔船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渔船污染物排放标准;渔船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渔船垃圾等。

第十八条渔船应当经渔船检验机构临时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第十九条渔船不得超核定航区、超载航行或者擅自从事客货运输。

禁止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

第二十条渔船在航行、作业、停泊过程中,应当遵守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渔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渔船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

(一)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

(二)不适航或者不适拖;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渔业水上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和传递水上灾害性气候信息和渔情信息,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渔港经营者应当建立渔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负责渔港的安全生产;渔船经营者全面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船长对所驾驶渔船的安全生产负责。

渔港经营者、渔船经营者应当保障渔业安全投入,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渔船经营者不得允许未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

渔船船员在渔船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守则。

第二十四条渔船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向就近的海事机构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有关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有关单位和在现场附近的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与救助,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事故和纠纷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鼓励、引导渔船所有人、经营者参加保险或者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各类渔船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并向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撤销相应的许可证书: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设计或者修造渔船的;

(二)无有效登记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登记证书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

(三)未经渔船检验机构临时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

(四)超核定航区、超载航行或者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

(五)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

(六)渔船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违章航行作业、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渔船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解除渔船动力,拖到指定地点依法处理,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实施渔船登记、检验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遇险渔船及人员不及时组织施救,后果严重的;

(四)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

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船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和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第7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民政资金执法监察暨农村低保工作会。安排安排我市

市民政局局长何健同志就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作了动员演讲,并就做好农村低保核查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安排。这些都是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了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就全市民政资金执法监察暨农村低保核查工作讲两点意见。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和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刚才,市监察局局长任明高同志宣读了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市民政局副局长杨明祥传达了4月14日市乡镇及工矿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摸底调查工作会议精神。

一、扎实做好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

(一)充分理解民政资金执法监察工作的必要性

市政府今年加强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展这项工作有三方面的必要性:一是有错必纠。有错必纠,开展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这是开展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的初衷。临时以来,市市、乡两级政府(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在民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上,总体看是平安有效的为维护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高度关注民生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民政工作内容不时丰富,对象不时扩大,范围不时延伸,资金不时增多。这种大形势、大背景下,原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方式逐渐流露出一些与形势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特别是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上,一些地方、一些干部已经流露出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必需引起我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二是防微杜渐。防微杜渐,这是开展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的目的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他民生权利的最后一道兜底防线,尤其是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更是老百姓的救命线,一条高压线,各级各有关部门绝不能挤占、截留、挪用。但我个别地方、个别干部,却明知此行祸,偏向祸趋之;只看当前,不看长远;只晓得蝇头小利,不知道民间疾苦。一旦资金调度困难,就想打民政资金的主意;一旦资金明确到具体救助对象,就清查其有无历史欠帐,以前政府代其垫付资金现象,希望以此抵扣。这些都是极端危险,极端错误的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开展执法监察等一系列过硬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才干有利于教育和保护干部,才干确保民政资金用在刀刃上,才干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中。三是规范管理。规范管理,这是开展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的目标。民政事业要实现科学发展,一条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必需要加强民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如何加强规范管理,核心要把握三条:第一条,必需及时。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需依照有关文件精神,安排春荒或冬令救助资金时,市必须在5日内办结,乡镇办必须在10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灾民手中。第二条,必需真实。资金的发放必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村委会在接到乡镇办救灾粮款分配数后,必需在1日内完成救济对象的确定和救济数量分配并对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无异议的方能发放救济粮款。同时,乡镇办及村委会要大力推行临时救助卡制度,妥善保管灾民申请书、村民代表评议会议记录、救济人员公示榜、发放救济粮款灾民签领表等原始资料,不准代领救灾粮款,对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人员可由村委会指定人员领取,并监督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户、落实到人;第三条,必需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需建立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严格控制的长效机制,确保平安、规范、有效,防止出现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防止出现优亲厚友、、悖理违法等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组织人员督促检查下级救灾款安排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不按时分配下拔救灾款物、截留、挪用上级下拔救灾款物、发放救灾款物帐目不清,手续不完备、短斤少两、导致发生非正常情况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必需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历来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关心的热点问题。由于历史、地理等多方面原因,规范民政资金管理。市自然灾害多,受灾水平深,需救灾救济面广,上级每年都会下拨大量的救灾款物。对这些救灾款物如何管理使用,上级高度关注。特别在今年我市遭受五十年不遇的雪凝灾害情况下,目前上级已经下拨了大量救灾款物,下步还会下拨更多的救灾款物帮助我市恢复重建。整个恢复重建中,如果我市在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出了问题,难以向老百姓交代,难以向市委、政府交代,也难以向上级交代。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牢记中央、省、市关于做好救灾救济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开展好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疏通渠道,快速拔付,确保平安,提高效率,为建设“阳光民政、廉洁民政”提供重要保证。

(二)切实增强做好民政资金执法监察工作的主动性

会前,关于如何开展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市政府进行了专题研究。大家一致认为,由于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意义重大,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联动,采取纵向自查自纠、全面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工作主动性,这是开展好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的关键。为此,强调三点:一要主动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思想是要加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推进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领会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二要主动履职。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市政府决定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开展。刚才,明高同志在宣读《方案》时,已经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明确,不再重复。主动履职的问题上,今天我只强调一点,民政部门作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一定要正确认识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上不抵触,自查自纠上不隐瞒,整改落实上不敷衍,对待问题上做到小惩大诫、治病救人,完善机制上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要主动配合。本次执法监察活动中,无论是自查自纠、全面检查还是重点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必需严明工作纪律,主动配合执法监察组工作,如发现在自查自纠、纠偏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甚至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必需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

(三)务求民政资金执法监察工作取得实效性

时间紧、任务重,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需要动员大量人力和财力,精心组织,才干保证工作效果。为此,强调三点:一要确保政治效应。就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需通过这次执法监察活动,体现出对民政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出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体现出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政治觉悟,体现出以民为本、为民执政的高尚政治品质。二要确保社会效应。就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需通过这次执法监察活动,广大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政工作的浓厚氛围,把党和政府对民政对象的关心真正落到实处。三要确保工作效应。就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需通过这次执法监察活动,进一步树立全市民政系统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工作形象,进一步树立全市民政干部特别讲政治、特别讲正气的工作作风,以优异的工作业绩进一步争取上级对我市民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努力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扎实做好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和乡镇及工矿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摸底调查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解决农村民生问题的基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保证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建设,也是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市委、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扎实组织开展好农村低保全面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迫切需要。去年以来,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此次全面核查工作。市依照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改善民生的决策安排,全面建立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绝大多数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了保证。总结以往做法、巩固已有成果、坚持政策连续稳定的基础上,开展此次农村低保全面核查工作,就是要查找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以达到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目的

促进农村低保政策更好地落实,二要充分做好此次全面核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管理的重要措施。由于我市农村低保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不少地方在家庭收入核查、保证对象认定、低保金计算、民主评困、张榜公示、定期审核、分类施保、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统计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况,具体的操作顺序和方法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同时,农村低保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去研究解决。开展此次全面核查工作,就是为了准确判研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农村困难群众。

确保农村低保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重要基础性工作。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三要充分做好此次全面核查工作。为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发挥了兜底”作用。市农村贫困面相对较大,稳定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任务繁重。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地方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还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开展此次全面核查工作,就是为了找准“应保未保”原因,核准“需保证困难群众底数,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使农村低保金真正用在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身上。

对农村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措施、扶贫工作以及各项惠农政策效果的一次检验。农村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措施、扶贫工作以及各项惠农政策措施,四要充分做好此次全面核查工作。党委政府重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其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制度建立起来了政策规定出台了资金也层层下拨了实施效果究竟如何?困难群众是否真正得到实惠?只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村入户,才干得出真实全面的答案。此次进村入户开展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就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困难群众“零距离”和“全方位”接触,也是对我工作效果的一次检验。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好此次农村低保全面核查工作

涉及面广,此次农村低保全面核查工作。工作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好核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落实到人,注意抓好重点环节。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努力做到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抓出成效。

一次农村低保工作的全面核查,一要突出核查工作重点。此次核查。要掌握各地农村低保工作实情。短短一个月时间,要把所有情况弄清、摸准,难以做到也不现实。工作中要注意掌握和抓住两个重点:一是对各地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摸底排查,准确掌握这两条收入线以下的困难群众底数。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农村低保核查的规范问题,也就是哪些收入需计入纯收入的范围,哪些收入不计入纯收入?比方,农民从事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经营性收入以及务工收入就要计入纯收入的范围,而抚恤金、学生奖学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医疗救助金等就不应当计入农民纯收入的范围,这个规范在下发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统一规范。二是对已保证对象进行年度审核,准确掌握他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从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核查到位。简要概括,二要掌握方法。也就是八个字:排查、审核、检查、督导。

就是要抓好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人数的摸底排查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实际,第一是排查。依照自下而上原则的和简便易行的操作方法,指导村民委员会自查和上报贫困农户花名册的基础上,乡、镇、办要组织力量逐村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市人民政府要抽调力量深入乡、镇、办加强指导,搞好复查工作。

就是要抓好已保障对象的年度审核工作。入户核查保证对象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和收入情况,第二是审核。根据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是否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以及相应调整保证类别和档次的意见,按顺序及时料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做到保证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就是检查基层农村低保工作实际落实情况。检查各地是否依照个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由村组提名)村民委员会民主评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的顺序和“三榜公示”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第三是检查。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检查农村低保规范和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划拨和发放到户情况,基层落实农村低保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情况。

就是要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此次核查,第四是督导。查找工作中的单薄环节,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当地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各地要把抓落实、重实效作为此次核查工作的关键和重点,要力戒形式主义、核查过后无实质性效果的现象。核查过程中,要抓好督促检查,及时指导各地解决共性问题,研究破解难点问题,坚决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要注意发现培养典型,总结胜利经验,为规范完善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市人民政府将抽派人员组成农村低保督促检查组,分赴各乡、镇、办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各乡、镇、办也要组织农村低保督促检查组,对辖区内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社会影响大,三要注重宣传引导。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必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借助此次农村低保全面核查工作的机会,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进一步向群众和社会全面介绍、广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的主要内容,使广大农村群众了解保证对象范围、保证规范、补助水平、申请审批顺序、分类划档、资金来源、监督管理等情况,引导他正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协助政府共同做好工作。要积极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农村低保制度的功能,使他认识到这只是一项针对生活终年困难群众的救助制度,基本目标是保证缺少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要走向脱贫致富道路,提高生活水平还要依靠自身的努力。

直接影响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因此,四要认真抓好核查数据统计汇总会商工作。核查数据是此次农村低保核查工作效果的体现。数据的准确水平。要高度重视核查数据汇总会商工作。对乡、镇、办上报的数据,市民政、财政、监察、农业、农办、统计等部门,对照当地农村低收入和绝对贫困人口数据认真进行会商,发现数据失真或有疑问的要抓紧重新核查。最终确定后,要经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民政局对各乡镇办上报的数据不能简单汇总上报了事,更不能随意调整。

不得错统、漏统、虚报、瞒报,五要严肃核查工作纪律。核查中。人为缩小或扩大相关数据。要坚决纠正层层分指标、一户一保”轮流救助、二次分配等错误做法,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平均发放农村低保金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全面做好核查工作全程监督,对核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察,严肃查处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或干扰核查工作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贪污、挪用、截留、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要把做好此次农村低保全面核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核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靠前指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加强指导。各级领导干部和核查工作人员要带着深厚的感情,牢固树立为困难群众服好务的思想,发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讲真话、报实情、办实事,不辜负党和政府的重托与困难群众的期待。

又要密切协作,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农村低保工作涉及的部门和环节很多。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真正形成合力。市民政局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具体组织核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指导基层做好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资金预算落实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农业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家庭和困难群众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引导有劳力农村低保家庭调整农业结构,提高生产效益。监察、审计部门要研究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农村低保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统计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统计信息。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努力增加收入,脱贫致富。

承担着逐村逐户调查以及审核、审批、发放、动态管理等一系列繁重工作,三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农村低保的基层部门和组织。直接面对困难群众,需要处置群众之间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农村低保这一德政善举能否真正取得效果,最后还要看基层的这“最后一道关口”因此,要着力强化基层服务网络,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科学整合市、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真正做到有机构理事、有人员做事、有条件办事,确保农村低保规范、细致和可持续发展。农村低保涉及人口多、信息量大,要加强农村低保管理的基础工作,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建设相关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减轻基层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8篇

建设项目的建议书(一)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xx公路建设工程

建设地点:xx村民组

项目责任单位:xx乡人民的政府

项目责任人: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xx村民组位于xx乡东南部,东北与宁国市及本县家朋乡相接,东南毗邻浙江临安市马啸乡。该村民组现有农户103户,人口383人,境内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独特的森林及地势山貌得到很多专家及旅游开发商的青睐。具林业部门森林资源调查该地森林覆盖达到97%,木材储藏量3、1m3、再是上核桃年产量25吨,人均1000多公斤。新种的山核桃约500多亩,产量将逐年攀升。

xx公路的建成将成为以xx乡通道为主干线,与全乡54个村民组形成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是实现县委提出的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战略目标,加快当地农村奔小康步伐,切实摆脱贫困村落后面貌的现实需要。当地群众改路修路积极性很高,愿意集资、投劳。建设xx公路极大改善该区的交通条件,促进深山地区农民群众的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三、项目建设综合条件评价

1、地形

项目区属山丘区,四面崇山峻岭中间地势平缓,是典型的盘地形状。整个项目区地势较高,平均海拔820m以上。

拟建路线与xx公路相衔接,地形标高在610m至820m之间,全长2、2公里,路基宽4、5m,行车道宽3、5m。

2、水文、气候、地质

溪流两边居住农户,溪水汇入xx河流入浙江省属钱塘江流域。

该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湿润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年平均降水量1820mm,平均气温12℃极端最高气温33℃,极端最低气温-12℃,无霜期180天。

项目区沿线大量分布花岗岩、石灰岩、平板岩与泥土混合工程地质条件好,就地取材简易。

3、筑路材料及运输条件

石料可采用路段边开采边利用,一举两得。间砂可在xx河开采筛选。所需间砂、水泥、钢筋等材料以农用车运输为主,直接送往工程工地。

四、项目建设标准、规模

根据当地具体地理位置,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再结合资金、施工技术等因素确定主线采用乡村公路建设标准,路线全长2、2km,路面宽4、5m(弯道56m),最大纵坡7%。

五、工程概算

人工工资:根据我乡相继几条公路建设惯例和当地农民群众修路的积极性,人工粗工工资不作编制说明,主要实行自愿投劳施工。技术工资根据基本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技工1500工,按40元/工计算,计6万元。

材料:石料、河砂就地取材。原木按工程需要实行农民自愿捐助,不作编制说明。钢材3t,钢材3600元/t,计1、08万元。水泥80t,按410元/t(含运费),计3、28万元。炸药、钢扦及轰钻设备等估计3万元。

土地征用、三费补偿:水田征用3亩,按1、4万元/亩计4、2万元。坡耕地8、0亩,按0、7万元/亩计5、6万元。经济林(主要是山核桃林)补偿7万,共计16、8万元。

其他费用及不可预计费用3万元。

总计所需资金概算33万元。

六、工程的实施计划

根据当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对工程进度如下安排:

201x年3月份前做路线测量、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济林补偿等前期准备工作,6月开工。

201x年8月底完成土石方开挖,档墙、路基、桥梁涵洞。

201x年10月前完成排水沟及路面整平工作,并竣工通车。

七、结论

xx公路的建成解决了一村380多人交通,有利于乡村道路与主干线的合理衔接,提高区域内的综合运输能力,为深山区群众加快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基础,改善了投资环境,必将带动该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该项目实施是我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及加快我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切实可行。建议上级给予批准建设和支持。

建设项目的建议书(二)

水利部办公厅:

贵厅办调水〔*〕101号文和《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及附件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我省的意见和建议函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总体设计

同意《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中总干渠建设规模、调水量的配置原则和*省供水范围、总干渠等别和级别的划分;同意对*的分水量;同意总干渠豫冀界设计流量235立方米每秒,冀京界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

同意总干渠*省段总体布置、线路走向、输水方式、分配水头、分水口门的数量和位置。

交叉建筑物、控制工程的数量和防洪标准等应根据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的审查意见进一步修订;分水口门采用的设计水位可能偏高,为提高引水保障程度,下阶段设计时应留有余地。

二、关于供水目标

《项目建议书》明确了南水北调工程以城市供水为主,兼顾农业和生态用水的建设目标,希望在制定工程调度运用方案时具体落实,尤其在南丰北枯的年份,应适当加大调水量,以改善京津华北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和严重恶化的生态环境。

三、关于瀑河水库

瀑河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的在线调节水库,其调丰补枯和检修、事故备用作用十分显著,建议将该项目列入水源工程,与中线一期工程同期建成并发挥效益。

四、关于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

同意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调水方案。但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作为长江流域的防洪工程已经国务院批准建设,该工程投资不应计入调水工程投资。丹江口水库的移民费用不应另计折旧费用。

五、关于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投资分摊与水价

原则同意项目编制单位提出的根据分水量与输水距离确定各省的投资分摊计算方法,但总干渠投资分摊计算划段偏粗,下阶段应根据各省市在总干渠上的分水情况,进一步细化总干渠投资分摊。

我省分摊主体工程投资最多,配套工程建设任务又很重,而经济承受能力又较低,按《项目建议书》推荐的筹资方案,我省难以承受。

考虑到我省长期无偿向北京和天津两市提供水资源,为确保首都北京和天津市用水作出了很大贡献与牺牲,希望中央在中线工程投资上给我省以政策倾斜,加大支持力度,制定水价基金方案时统筹考虑地方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筹资需要。

我省建议*段筹资方案:主体工程中央资本金不低于*分摊投资的2/3以上,*省配套工程投资中央给予适当补助。

原则同意两部制水价办法,但制定容量水价时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容量水价不应计入折旧费用。

六、关于工程建设与管理机制

原则同意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同意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准市场机制运作、现代企业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体制设计。工程建设管理应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议以行政地域组建主体工程项目法人分支机构。

*年九月十日

建设项目的建议书(三)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江山市民政局现租住于江山市社会福利院作为办公场所。经市政府调剂,将位于南一街10号的原国土大楼作为民政局的新办公用房,但该大楼设施陈旧,电路老化,排污管腐烂,墙体渗漏,布局极不合理。因此,该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项目名称:民政局办公用房装修工程。

三、项目建设地点:江山市区南一街10号。

四、主要建设内容:装修灾害救助视频会议室、婚姻登记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更换排污管、电线、门窗;宽带网线布置;内墙粉刷、外墙防水处理等。

五、计划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计划投资100万元,建设资金自筹解决。工程项目合理化建议、认真会审图纸,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在会审图纸时,对于结构复杂、施工难度高的项目,要从方便施工,有利加快施工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同时能降低资源消耗、增加工程收入等方面综合考虑。会审之后要提出有科学根据的合理化建议,争取业主和设计单位的认同;要在地下和水下进行的,在施工结束后不能挖开验收,如果在施工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严重者将导致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有施工技术措施保证,并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在施工前要认真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规范,仔细研究地质资料,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为有效地加强施工质量控制作好充分准备。

成子L技术与质量控制:

1、埋置护筒、安装钻机,使钻杆中心重合,将其水平位移及倾斜度误差按规范要求进行调整,严格控制护筒中心与桩位中心偏差不大于50mm。陶龙水;

2、钻孔过程中,在粘土层适当少投泥土,靠钻进自行造浆固壁;在砂土层则适当加大泥浆浓度固壁。施工规范中泥浆的控制指标:粘度测定l7~20mm;含砂率不大于6%;胶体率不小于90%等在钻孔灌注桩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自然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要专门采取泥浆制备,选用高塑性粘土或膨润土,拌制泥浆工方法的确定,施工机具的选择,施工顺序的安排和流水施工的组织。

3、施工方案不同,工期就会不同,所需机具也不同,因而发生的费用也会不同。因此,正确选择施工方案是降低成本的关键所在。制定施工方案要以合同工期和相关规定为依据,要对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现场条件、装备情况、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制定出一个经济、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

4、落实技术组织措施落实技术组织措施,走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道路,以技术优势来取得经济效益,是降低成本的又一个关键。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明确分工:由工程技术人员订措施,材料人员定章程,现场管理人员和生产班组负责执行,财务成员结算节约效果,最后由项目经理根据措施执行情况和节约效果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提高积极性,以取得最佳效果。

5、组织均衡施工。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缩短工期、加快施工进度,必然会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例如会增加夜间施工的照明费、夜点费和工效损失费;增加模板的使用量和租赁费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用户的赶工要求,将赶工费列入施工图预算。如果事先并未明确,而是用户在施工中临时提出的赶工要求,则应请用户予以签证,费用按实际支出结算。另外,由于加快施工进度,资源的使用相对集中,往往会出现作业面太孝工作效率难以提高,以及物资供用脱节,造成施工间隙等现象。因此,在加快施工进度的同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均衡施工,切实做到快而不乱,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六、提高机械利用率节约机械使用费用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结合施工方案的制订,从机械性能、操作运行和台班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项目施工特点的施工机械,做到既实用又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