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时间:2022-10-07 10: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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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社区养老保障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社会福利体系

Abstract: the community social insurance the whol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of a necessary complement to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will community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namely the old-age security system,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system and the community social welfare system, and to them were perfect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oposal.

Keywords: community old-age security system of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system community social welfare system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社区社会保障,又称社区保障,它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保障方式。是指在政府的授权和指导下,根据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标准,以社区为依托,由社区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为满足社区成员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各项社会福利对社区居民及特殊居民而开展的社会保障活动。社区保障具有地域针对性、服务性和更多体现人文关怀等特点,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并且在实现保障功能方面将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建设与完善社区社会保障体系,要着重抓好构建“三大体系”建设,即构建社区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构建社区社会福利体系。

一、社区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给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养老模式,已经是目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紧迫的社会问题。

社区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养老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今后的几十年里,由独生子女组建的家庭,难以完全承担双方老人的养老责任,社会化养老势在必行。面对数量庞大的老龄人口,养老院等院舍照顾的方式不可能被普遍采用,而依托社区建立起国家、社会、家庭共同负担的社区化养老体系,则是中国解决老龄问题现实和可行的选择。通过社区老年福利设施的建设,强化社区的服务功能,开展社区居民的自助、互助活动,可以为生活在社区的老人提供社会化的照料和服务,让老人在社区中参与各种社会和文化娱乐活动,使他们真正能够在社区的大家园中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下面是本人对构建和完善已有的社区养老保障体系的几点具体建议:

1.建立完备的社区养老中心

该中心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日常工作:(1)不断更新社区老人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两大类信息,一是社区所有老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背景、经济基础、健康状况、爱好特点养老需求等信息。另一类是服务人员包括愿意在该中心提供有偿或义务、半义务服务的下岗工人、低龄退休老人以及社区其它志愿者的资料,能提供服务的时间、内容,与其报酬等信息。(2)对上岗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以及定期指导。该指导分日常服务指导和专项服务培训两种。对于只需如陪上街购物、做清洁料理等类似的简单服务提供指导.而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的服务人员则进行专项型培训。(3)从社区资源和老年人需求状况出发,因地制宜的新建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各类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2.建立综合的服务呼叫网络系统

社区养老中心应建立综合的服务呼叫网络.该网络装有呼叫机,老人需要时可通过电话向服务中心传达不同的服务要求。让老人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送货上门、家务料理及医疗救治等服务。

3.社区老年服务的硬件设施的建设

加大社区娱乐设施投入,开设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之家、老年康复中心等,广泛开展适合老人特点的文娱、体育、教育、科普活动。通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构建

社区卫生服务是我国城市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运行的载体,社区卫生服务的良性运行,必将会让老百姓享受廉价、有效、安全、与地区经济和当地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必将缓解现行卫生服务系统中的供需矛盾,促进卫生服务公平性的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核心要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社区卫生服务方面,政府在政策上和具体职能上都承担着首要责任。只有强化政府行为,才有利于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地发展。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相关职能。政府及相关部门都有责任为社区卫生服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保障制定上以及人事制度上对社区卫生服务与强有力的支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2、社区护理是社区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工作。随着老年人口不断增加,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对社区卫生服务带来很大需求和新的课题。家庭保健、家庭医生、家庭护理、社区康复等服务模式上不断探索发展,根据不同层次、不同需求,实行不同的服务新模式和新方法。如家庭照料、临终关怀等,对社区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精神病等慢性病病人,建立基础信息资料。实行系统管理和动态管理。

3、 建议完善人才流动和培训机制,社区卫生机构是将来医疗卫生发展的方向,实现社区卫生机构首诊制的根本问题是人才问题。鉴于目前社区卫生机构高级人才缺乏的状况,建议二三级医院实行帮带制度,每个二三级医院帮带2、3个社区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到大医院学习进修,而大医院的医务人员则去社区卫生机构进行帮带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成长。以缓解社区卫生机构人才不足的局面,推进社区卫生机构首诊制的实行。

三、社区福利体系的构建

所谓社区福利,是指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以社区为基础,发挥社区自主性,充分利用社区内外的一切资源,为解决社区居民生活问题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所采取措施的总和。社区福利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商业网点、环境服务、文化娱乐、下岗服务、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服务等。建立市场偏重型社区福利模式,应当在以下方面具体操作: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前,尽管社区卫生服务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得到了普遍发展,但也面临困境。社区服务中心规模较小,绝大部分为专科、年轻的医生,上岗前仅接受了短期培训,只能应付极为简单的常见疾病,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多种需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不被指定为定点医疗报销单位,大多数城镇老年人享有医疗保险,而老年患者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主体,但由于不能报销,老年患者只能舍近求远。种种原因导致了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境艰难,收人难以为继。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必须引人市场偏重型的社区福利模式。

首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地级医院在所辖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由于两者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在资金的使用、支付、管理,人事协调等方面存在弊端,因此,要加强两者的衔接,一方面应实行医疗保险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一方面要拓宽社区服务中参与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其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并根据服务质量、服务设施考核其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资格,以保证居民能享受到优质、可靠的社区服务。再次,降低社区卫生服务的整体价格。通过合理降低服务场所租金、工商税费比例等价格补偿手段,降低社区卫生服务的整体价格,可以保证社区外来人口、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等不享受医疗保险的居民病有所医,体现社区服务的福利性。

2、商业网点。社区内的各种便民利民商业网点,绝大部分属个体、私人经营,是社区福利中市场行为的主体。社区对这类商业网点,通过降低税收、房租等方式给予价格补偿,使它们不完全等同于市场行为,体现了市场偏重型社区福利模式的内在要求。

3、环境和文娱服务。较好的社区治安管理、环境卫生和绿化服务、图书室和市民学校、丰富多样的文娱活动、健身设施等,是社区归属感形成的主要动力,也是市民向往社区生活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搞好环境和文娱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使社区环境和文娱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引人市场偏重型的发展模式。

4、下岗服务。针对下岗人员的服务主要有职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和安排就业等。下岗人员在社区建立档案后,社区居委会有义务向他们提供各种社区内外的招聘信息,并在社区内挖掘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社区内下岗居民再就业,享受税收和房租等优惠。

第2篇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能否顺利实现。逐步建立起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当前河南乃至全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农村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和谐,就不可能有城乡的和谐,更不可能有中国的和谐。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让农村成为和谐有序的社会、稳定发展的社会和健康繁荣的社会。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关键举措是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个方面。从1991年试点到2003年底,全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有5 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总额为259亿元。2003年当年领取养老金的农民有198万。由此看出,农村社会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应清醒地看到,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还很薄弱,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1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除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等实行“五保”制度外,绝大多数农民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养老、医疗、工伤主要靠自我保障、家庭保障。

1.2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农村保障制度是乡、村两级统筹,造成的主要问题一是苦乐不均,二是保障程度普遍偏低。有些地方,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几十年不变,经过几次通货膨胀后,原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也难以达到。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作用,而且成为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

1.3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救灾体系没有形成科学的等级评价制度;第二,没有一个具体的贫困标准和救济标准,因而评价一个家庭是否贫困时,就只能凭直觉,标准一降再降,受救济的人数逐步减少;第三,确定收入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这是由于农村的特点造成的。

1.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资金筹措不足,同时难以保证保值增值。

2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有利于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据统计,我国目前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2004年,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已近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0.90%,且老年人口数量大体以年均3%的速度增加。进入21世纪,农村65岁及以上的老人比例大幅度上升。在农村,大多数老年农民的现状是一无积蓄(有的只是少量积蓄),二无保障,从经济来源到生活照顾几乎完全依靠子女。因此农民老有所养势将成为我国农村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2.2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众所周知,资源的流动性是保证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最活跃、最积极的生产要素,其流动成为资源优化配置和保证经济运行的重要方面。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相互分割的,特别是所有制分割和城乡分割。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享受很少甚至根本就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待遇,使农村劳动力难以向其他所有制流动,难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养老只能靠家庭,劳动力为赡养和照顾父母所束缚,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2.3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能性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国家财力有限,这就给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中央财力的快速增长和中央政府对“三农”的支出政策的加强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的经济可能性增加。

①持续稳定增长的经济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②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准备;③农民观念的更新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思想基础;④部分地区的实践经验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参考;⑤改革为农村社会保障铺设了道路;⑥原有的基础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条件。

4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策构想

4.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①把农业保险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在我国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把传统的社会保障项目延伸到农村中的做法,受国家财力、农民收入水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建立较为公平、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农业保险的纳入,则可以较好地保证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农村、农业稳定发展壮大,从而保障整个社会稳定。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面对反复无常的自然界和社会风险的侵害造成的重大灾害损失,如果没有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往往也会使农场主们步履维艰。②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社会保障的性质在于它的政府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它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目的是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所以,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必须确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地位,依法建立包括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社会互助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

4.2具体措施①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责,改革农村单一的社会保障组织形式,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②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以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建立严格、高效的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③统一协调,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领导和宣传工作,更多地体现农民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模式;④建立和健全三项制度,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项制度是重点;⑤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联系的相关政策保障体系,加强服务网络及平台建设。具体为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就业保障体系、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生育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社会优抚体系等。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出路在于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民收入低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农民收入丰厚,除日常所需外有多余的存款,那么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5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5.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国从试点到推广至今已有近20年时间,现在需要总结经验教训,结合新情况和新形势,提出新的政策措施。新制度的设计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寻求新的筹资模式;二是扩大保障对象范围;三是制定新的待遇标准;四是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体现政策扶持;五是要逐步拓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渠道,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六是要整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源;七是要保持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现行制度承诺的高利率问题,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5.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5.3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弥补合作医疗保障的不足,并对其功能进行矫正。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医疗保险制度尚不普及之时,其重要性更为突出。为此,在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应加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为那些确实有经济困难、无钱看病的人群实施医疗救助。

5.4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5.5实行社会保障“一卡”管理制。基于人口流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转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有必要以身份证号码为账号,建立“一卡”缴费账户,该账户可以随居民的流动而转移,保险关系进行属地化管理,其账户上附带的保险费,只需要随卡由迁出地划转迁入地。这一制度要求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能够配套,如社会保障实行城乡统一机构管理,业务实行网络化管理,服务机构要求由城市延伸到农村等。依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基础看,实行“一卡”制管理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但目前可先以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为未来统一管理打基础、做准备。

参考文献

[1] 蒋翠珍.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1(9).

[2] 王延中.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J].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3] 刘翠霞.中国农村的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新华文摘,2002(2).

第3篇

    论文内容摘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备受各界关注,保险与社会保障有着密切的渊源,发挥商业人身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保险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积极实践的课题。本文结合山西省目前的发展现状,分析发展商业人身保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就促进两者相结合的途径及措施,以及如何共同发挥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减震器”作用做探讨。 

    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人身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因生、老、病、死、残等人身风险而遭遇不幸或困难的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其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社会保障的范围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窄,人身保险发展的空间相对越大;反之亦然。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范围越小,即使社会保障标准和待遇维持原有水平,用于社会保障的总费用就越少。而社会保障费用和工资均来源于消费基金,社会保障费用的减少意味着工资部分的增多,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人们参加人身保险的能力也相应增强。 

    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越不齐全,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相对越大。因为在人们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项目越少,需要由人身保险进行保障的就越多,参加保险的愿望和积极性就越高。同样,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项目越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越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上升。 

    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是指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和人们保障需求一定时,社会保障发展程度越低,对人身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二)商业人身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业人身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许多国家都尝试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主要途径是在国家监督之下选择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对长期资本投资管理的丰富经验等,成为基金经理人的首选目标。在美国,许多保险公司都是公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基金管理人。实践证明,由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营机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效率比政府有较大幅度提高,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力量,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被雇主视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引导和鼓励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险公司在数理计算、资产运用、缴费记录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在补充性养老保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在美国,职业年金计划最初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在普及到一定程度时,信托和银行等机构才开始参与。目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占美国职业养老计划资产的四分之一。日本在企业养老金制度运行的初期,也采取了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全过程服务的方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日本的企业养老金业务主要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经营。 

    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基本的社会保险只能是低水平的,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同时,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商业人身保险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分析 

    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沿革和变化与全国大体一致,到2002年全省已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带有地方特色的做法。 

    养老保险制度获得重大突破。在参保范围和对象上对非公企业参保作了有益探索,出台了“低门槛准入”,“低水平享受”的办法;在基金征缴方式上,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在统筹上,坚持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建立多元、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1995年率先出台了《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后又进行修订,使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征缴率和人均月征缴额等几项主要指标均有所上升。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覆盖范围开始向城镇全体劳动者拓展,并在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存在问题 

    目前,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运转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由于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具体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国家财政支持,加上农民收入较低,参加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等问题,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对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有所探索外,在最核心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不同居民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和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城乡人口能否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取决于是否拥有城镇户口;城镇职工能否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企业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如在山西省内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属于垄断性或资源性行业。 

    保障资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覆盖后,部分企业存在拒缴、欠缴现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难度加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资金到位率比较低,造成基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不高,难以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的积极性。政府承担了大量本应由市场来承担的职能,例如各地社保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运作,强制主办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效率不高,还存在资金混用等管理风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个人帐户基金迫切需要金融机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以及通过保险企业提供年金化领取方案;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养老与健康保险方面,由于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了企业和个人的选择空间,不同企业和个人差异化的保障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完善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措施 

    (一)具体途径 

    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使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既相互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必须找到二者的最佳结合点。就具体途径而言,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现阶段居民养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经济基础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从山西省具体情况来看,社区养老事业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展非常有限,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形式。 

    从人口结构来看,山西省老年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非农业生产部门流动,加快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与“四二一”型家庭结构的大量涌现,将更难满足老年人的供养需求。原有的养老保险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购买商业养老险逐渐成为实现家庭成员“老有所靠、老有所养、自主养老”的一种重要理财方式。山西省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发挥商业保险的网络机构和风险管理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精算技术和资产管理服务,同时在企业年金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等领域有所作为,特别是为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当前,山西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时机。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地位,准确界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限,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因此,山西保险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细化市场,研究制定发展战略、确定经营领域与服务种类、设计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来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第4篇

  论文摘要: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完全建立,农村老年人正面临着十分严峡的生活风险,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本文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建立“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商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促进我国农业的规模化和中国的社会转型。

  共和国诞生至今,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尤为突出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后,在原有的一些针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项目被削弱的同时,新制度却又未广泛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活风险。毫无疑问,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长期无法充分发挥它“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会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改革开发日益深人的今天,建构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便日益显得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现状

  (一)设计有误,难以普及推广

  现行《方案》规定了“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政策。但由于没有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对国家的责任也没有具约束性的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同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甚至还不如银行储蓄账户。银行储蓄由个人保管,可以随时支取;养老账户由养老保险机构管理,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还不得不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运行费用和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制度设计明显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原则相违背,许多农民不愿也无力接受,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始终无法真正推广。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投保人数仅为8200万人,人均缴纳保费仅为231元,无论从覆盖面还是从保费额来说,都很难满足21世纪农村老年人口的需要。

  (二)范围笼统,阻碍社会发展

  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人保险对象,如同一道无形的绳索,将已经实际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了土地上,使这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离土不能离乡”、“只能进厂不能进城”。迄今为止,我国农业劳动力以不同方式实现的向外转移在2亿人以上,但据有关资料,其中80%以上是兼业型转移。这种转移方式,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1984年承包农户平均土地规模0.55公顷,目前内陆地区户均0.46公顷,沿海0.26公顷一0.33公顷。更有甚者,部分农民“只承包不耕种”,一面进城务工,一面任承包地荒废,这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粮食供应。这种情况若不及时扭转,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与现代化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首先,农业的长期滞后必然使我国还不十分强大的工业体系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其次,就业、户口等政策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化,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最终导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受阻,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放慢。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保障对象进行科学划分,为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才有可能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和社会转型。

  (三)对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和贫富差距作用不大,不利于社会稳定

  从实施状况看,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方案》的主要参保对象是务工、经商人员。虽然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大、保费越来越高,但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收人最低、最需要保障的农业从业人员参加保险的却不多。这样,由于再分配最重要的客体的缺失,社会保障无法充分发挥它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职能,对缩小贫富差距作用不大。另一方面,由于《方案》仅覆盖在部分地区,农民更愿意在保险覆盖的区域内流动。这样,经济发达的、能够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能够吸引愈多的人才,而经济欠发达的、未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人才日益流失,业已存在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越来越严重。社会分配不公平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现行《方案》不仅没有缓和这种不公平现象,反而加剧了差距的扩大,对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二、对策

  (一)范围划分合理化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合理划分农村社会保障的涵盖对象。笔者认为,应该将已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小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划离农村社会保障系统。

  1.构建相对独立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变现行(方案》将小城镇务工、经商人员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构建相对独立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这个保障体系必须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区别。这样做能够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让他们将小城镇作为安身立命之所,避免其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动,减轻“城市病”;同时又可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镇多是二、三产业从业人员,遭遇的风险结构与农民不同,理应为他们设计适合于他们自身的保障项目。其次,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与城市的相区别,因为小城镇的主体乡镇企业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还难以承受以城市为参照系的标准高、项目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小城镇的兴起与乡镇企业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社会结构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实现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现实选择。只有迅速构建相对独立的、合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小城镇和乡镇企业在我国的独特作用,促进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2.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纳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现行的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作法,不仅不能够减弱农民流向城市的热度,反而睁强了他们流动的盲目性。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某些发展中国家出现过的所谓“过度城市化综合征”,苦如北京市1995年抓获的犯罪分子中,外地人占近一半。“大禹治水,堵不如疏”,与其弹精蝎力地阻止农民进城,不如通过制度设计正确引导农民进城的热情,让他们的流动更趋理性。将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纳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后,能否定期支付社会保障费用,成为每个进城农民必须考虑的问题。对于已在城市居住多年,且有相对稳定经济来源的进城农民,能够也愿意支付这笔费用;而对于进城时间较短,且求职不易的农民来说,这笔费用的支出有利于限制他们的盲目进城。这样做,不仅可以拓宽城市社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更重要的是,如果为中国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进城农民踏入了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他们与土地的联系更易被割裂,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中国的社会转型。

  (二)制度设计科学化

  小城镇从业人员与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的脱离,使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主体将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那么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具体情况,又适应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呢?笔者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建立“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商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

  1.家庭保障为主

  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原因在于:一、虽然社会保障的国际趋势是以国家责任而非家庭责任为主,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水平低,国家和集体无力扶持,农民也没有多少能力参加完全积累制的养老保险,要求农民参加国家养老保险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罢了。在现阶段强调以家庭保障为主更具现实性。二、家庭养老在我国拥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子女对家人的赌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受到(老年****益保障法》等法律保障。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保险是具有可行性的。具体考虑是以遍布农村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替保险机构,以个人养老储蓄账户代替现行《方案》规定的个人保险账户。这样做的优点是:一、可以省却保险机构的营运费用;二、可以避免保险金被娜用等违法现象;三、农民可以拥有一个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支取的个人账户,有利于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流动。

  2.以社会保障为辅

  强调家庭责任绝不等于推卸社会的责任。恰恰相反,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依靠家庭,难以为老年人提供足够保障,这时就濡要社会责任的辅助。首先是国家责任。农村的养老参保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强制的,但关键是由国家出面,提供一个优惠、合理的利率保证。如果农民参保是强制性的,这样的保证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如果参保是自愿的,那更斋要这样的保证以争取农村人口中的较大比例人群参加。其次是集体责任。集体可以模仿城市社区大力发展养老院、义诊等社会服务事业。另外,还可以考虑发挥土地的保障作用。如果农民能够获得一份长期的、有保证的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期间,政府官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止的合同,那么土地的价值就能够为农民发挥保障作用。譬如,农民可以在承包期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以租金作为补充养老金,或在农民退休后将土地退还集体,以获得集体的养老补助等。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农民;社会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进行了重大变革,逐步改变了原来城市居民由企业保障、农村居民由集体保障的格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就是努力形成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场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广大成员来说,仍然未能彻底改变其所处的无保障或低保障的状态。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巨大的社会隐患。下面,就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

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之中,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l%,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状况的必要措施

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矛盾。当前农村约有3.5亿剩余劳动力,其中有1.2亿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亿则滞留在土地上。尽管国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国城镇化进展却依然缓慢。这其中除了户籍制度没有完全放开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以他们微薄的工资根本承担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会成本,等他们残了、病了、老了,还是要回到农村。这样就导致了两种矛盾:一是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赚了钱也不在城里消费,都带回家养家、盖房,对城市经济带动不大;另一个就是尽管种田已经无利可图,但他们宁愿选择抛荒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是他们最后的依靠。这种情况对当前一再倡导的农业要实现规模经营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三)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悟低,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因此,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但农村消费水平不高,农民有钱也不敢花的原因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担心的是一旦他们失去劳动能力,养老和医疗问题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农民要“积谷防饥”,为未来打算。这样就失去了农民这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扩大内需的政策很难收到显著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动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机仍不见底,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依然存在,中央适时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思想,而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因此尽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消费,是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障资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国家财政的投入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适应。国家对农村民政社会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有原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采取农村负担的方式,单纯实行农民负担,难以提高优抚和五保供养标准。

(二)保障覆盖面窄

一种情况是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全国农村有300多万“三无”孤老残幼人员,应保未保的有l5万人,约占总数的5%。另一种情况是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离土不离乡,原农村社区内的保障已很难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乡分割的劳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下,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

(三)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尚待解决,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医疗解体而使早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低下。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然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从各方面看都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四)农民的失业风险正在产生并加剧

农民失业风险的产生与加剧,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的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并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二是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土地收益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脱离土地的农民和家庭增多。事实表明,农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这乃是农民失业风险产生与加剧的根源所在。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解决资金不足,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一是要求国家投入资金,包括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二是为了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必须开辟新的税源,征收社会保障税;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五是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

(二)着力抓好社会互助活动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光荣传统。虽然我国农村几经变革,但这种传统的互助行为一直延续下来,并有所增强,传统社区互助活动为农村社区保障实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会基础。在抓好社会互助活动上,一是要大力宣传社会互助的意义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励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二是要拓宽社会互助的领域,要注重对社会互助活动的引导,使募集到现金、衣、被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村民互助储金会”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及技术、信息上扶持社保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重点。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该制度,一是要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二是正确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致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实践表明,农村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通过互助救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二是要合理补偿医疗费用。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曰益突出和紧迫。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二是要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须具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灵活性

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变革普遍坚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执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须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制度,这是保持农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质的需要;二是要严禁违法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为农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卖,由政府征用农村社区中集中连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态环境恶劣地区“整体搬迁”的移民开发,将稀缺的土地资源用来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两极分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强化农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失业风险。

(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第6篇

    论文摘要:建认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不可少的部分浙江的农村社会保障面临挑战,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不少的问题二因此,应当建立城乡一休化的二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推进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改革发展、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浙江省不仅进入厂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位居全国第二位,由于浙江的社会经济较发达、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速度上升迅速,浙江乡村衡量老年型人口的四项指标均高于城市地区‘可见,浙江乡村的老龄化程度比城市地区严重,面临的挑战比城市地区更大(见下表)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浙江作为全国第一个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的省份,更应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先行一步。

一、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有了拓展: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由所在村提供粮食资金,由乡镇企业收人、乡村提留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二是老年人分散供养,由村级基层组织给予照顾。但这一保障项日所涵盖的老年人口比重较小。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救济,主要是建立在.“三提五统”基础上的“五保”制度。此外,浙江从2001年起,将农村居民也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中。当然,能享受到这一制度的人,目前所占比重较小。

      目前,浙江的农村老人养老模式大致有三类:

      一是家庭养老模式——养老经济上的支持力来源主要是来自家庭成员;二是自我养老模式——主要的经济支持力来自自我的储蓄或者其它的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三是社会养老模式——主要的经济支持力来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养老金支持或者是社会人道主义的帮助。在上述三类养老模式中,又以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主。

      在社会养老模式中,其主要经济支持力来自以下几种类型:

      (一)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是浙江农村的一个新型养老模式,1995年在全省展开。由于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正处于过渡期(由民政部转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有此交接工作还没有完成,所以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没有大的发展。

    (二)农村社区农民退休金制度这是富裕农村社区为保障本社区老年农民养老的一种形式,其资金主要来自村办企业的利润、出让土地款或其他集体经济资产。村养老基金实行退休金制度,其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而定,不同程度地解决了本社区农民的养老需求。

    (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与纯女户父母养老保险。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浙江提出了在全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重点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社会救助.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近年有所发展,但目前浙江农村仍以家庭养老和以个人自养为主,作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城乡养老社会保障的差距仍然十分明显。其存在的问题十分尖锐和复杂。

    (一)认识偏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深受城乡二元结构理论的影响,从而形成了浙江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误区:由农村解决自身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二)立法滞后农保工作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由人大通过的法律,导致实际工作中体制关系难以理顺,法律责任不明确,政策尺度难把握(如开展农保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等矛盾,直接影响农保制度的确立。

    (三)基本方案尚需完善首先,方案需进一步精算。现行方案缺乏令人信服的坚实依据,尤其是在一些具体测算指标上尚无完整的体系。其次,如何体现风险共济的保险原则。目前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完全个人账户制”,这种方案权益关系明确、符合农民的心理。但它背离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特征。同时,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无法统筹、难以体现风险共济。这又背离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质。

      (四)社会化水平低,投保人数占应保人数的比例小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为20 - 60岁的农村居民,但是目前浙江农村20-60岁的投保人数占应投保人数的比重不足50 % 。

      (五)人均参保值低,根本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的需求到1999年底,全国有8000多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累计收人保险金仅为184亿元、1998年向59.8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人均42元”(中国社科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2000),略高于各地支付给“五保”老人的平均费用。这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只能起补充作用,而不能起保障作用。

    (六)养老金缺乏适当的保值增值措施,投资渠道单一目前浙江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存人银行,二是购买政府债券。这两条途径的收益率都非常低。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实现当初农民投保时国家承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12.9%的利率,则养老金不仅不能保值和增值,反而会贬值。

    (七)公平性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

    (八)管理不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分散,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得管理水平低下。加之将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使用集于一身,有悖于国际上将征、管、用分离的通行做法,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难以得到保障。

三、发展趋势——对策思考

    对于农村养老问题,如果仍然局限于从农村寻找解决的途径,必然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我们应当看到,正是农村特别是广大的农民工对城市经济的无私贡献,推动了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21世纪,农民的养老问题陷人了困境。如果不能及时建立以社会公平为前提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推动城市的发展,势必会极大地挫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要最终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只有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前提下逐渐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广大农民才能真正公平地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个重要原则:损益补偿。也就是说,在此政策中受损的群体在彼政策中应得到相应补偿,以利于维护各种利益的均衡。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损益补偿”的具体表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大势所趋。浙江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和一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理应为全国树立榜样。浙江以强大的经济后盾来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

      (一)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支持条件

      1理论支撑

      (1)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有两个基本理念:生存权和社会公平。首先,生存权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全面性。其次,社会的发展追求两个目标:即“公平和效率”。市场经济自动倾斜于效率,社会保障则是通过国家干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向公平倾斜的制度。当然,这两者之间需要实现最佳组合。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看,社会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是政府,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每个公民基本生活的尊严。只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国家可以根据具体的地区条件,采取不同的方式,以体现保障水平的区域性差异等。但是,差异性必然以普遍享有社会保障为基础,必须以“社会公平”为前提。

      基于社会保障的上述理念,构造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模式必须以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代际和谐,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发展目标。农村老年人同样是法定公民,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来保障其晚年的生存状态;而他们无固定的养老收人、其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要甚于城镇老年人,从而更需要社会保障。

      (2)浙江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迫切性和必然性。第一,浙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日益提高的过程,实质上是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不仅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消除城乡壁垒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第二,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应对农村老龄化的需要。浙江农村正面临自然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双重压力。大多数老年农民既无积蓄(或少得可怜)、又无保障(没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覆盖面小且保险水平低,其生活基本上依赖子女的供养。这种供养缺乏“制度”刚性,弹性余地很大)。农村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成为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政府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摆脱浙江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困境的惟一途径。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采取属地管理。农民只有取得当地集团的成员权,才能在需要社会保障时得到一定的保障。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是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使农村过剩劳动力真正从经营土地上转移出来。也就是说,要使农民自觉地从土地保障中解脱出来。这就必然要求有新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机制。

      (3)笔者坚持“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第一步,在农村首先建立与城镇相类似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法定化、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市场化和救助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线,救灾救饥等)社会化的机制灵活的农村“社保”体系;第二步,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完善保障系统,为实现城镇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之间的制度接轨做准备,最终完成两者之间的转换与衔接、真正实现一体化。

    2实践条件

      (1)浙江的经济发展良好,为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近年来,浙江的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地提高,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这一切都为进一步健全浙江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2)浙江人口年龄结构处于“黄金时期”,为建立农民养老保障提供了最佳时机。人口生育率的快速下降是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主要原因,老年人口会逐步超过未成年人口,而进人老龄化社会和随之而来的高龄化社会。在这一人口变动过程中,某一时期会形成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中间大,两头小”的人口结构,也就是未成年人口和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都比较低,使得劳动力供给充足、社会负担相对较轻。人口学者称这段时期为发展社会经济的“黄金时期”。

      一般来说,这样的“黄金时期”可以持续30年到50年,并主要取决于生育水平下降的速度。生育水平下降越快,高比例劳动力的潜在发展机会就越大,黄金时期的持续时间也越短。浙江的老龄化来得又早又快,其发展机遇也既早又快,稍纵即逝。

      研究结果表明,一个社会的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40年是储备积累资源、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期,时间少于此期,则会使养老基金储备不足;时间太长,又必须面对巨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据预测,浙江将在21世纪的三四十年代进人老龄化高峰期。我们必须抓住现在的“黄金时期”快速起步,时不可失,时不我待。

      (3)农村居民的养老的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为建立新的养老保障体系提供犷心理基础与思想保证。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经过十年的发展,已建立起了初步框架,具备了进一步完善的许多可行性条件。据对浙江农村的有关调查显示,62.6%的农民认为有必要交纳农村养老保险金,只有8.3%的农民认为没必要交养老保险金。可见,解决养老问题切合大部分农民的需要。用养老金方式养老已逐步被农民接受。这说明,农民养老保障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而为建立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心理基础与思想保证。

      (4)加人世贸组织,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世界接轨创造了时代机遇。进入wto以后,社会保障的运作与管理将越来越规范化、公正化、社会保障的体系与制度趋于法制化和科学化。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必将与世界接轨,要接受世界的评判。目前我国正在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组织机构的培养与建设,其发展速度很快。随着社会工作专业性教育在浙江的迅速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化队伍和专门化机构力量将会得到改善,从而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世界接轨创造了时代机遇。

      (二)建立与完善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总思路

      以人为本,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财政一体化与区域财政适度差异相结合,以社区为依托,以家庭、集体、社会等多元投人为渠道。积极提高农村养老的社会化程度;量入为出,分类指导,分阶段运作;逐步取消城乡差异,确保物质供养、兼顾生活照料、注重精神慰籍,稳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的城乡一体社会保障现代化管理体系,实现浙江省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7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居民消费;资产替代效应;退休效应

中图分类号:F1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5-0063-04

一、引言

社会保障与居民消费的关系一直是国外经济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早期有影响的文献当属费尔德斯坦1974年的论文,他提出社会保障对储蓄的影响存在双重效应,即资产替代效应和退休效应。资产替代效应是指,社会保障财富(即一个人预期可以获得的社会保障金减去将要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并折算成现值)作为家庭财富的一种形式,使得人们在退休之后仍然可以获得收入,而根据生命周期假说,储蓄的主要动机是为退休以后提供经济保障,因此,社会保障将导致储蓄减少、消费增加;退休效应是指,社会保障激励那些本领愿意工作更长时间的人提前退休,这意味着有收入的时间缩短,因而需要在工作期间增加储蓄、减少消费。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的净影响取决于这两种力量相反效应的大小,而这需要进行实证分析才能加以判断。费尔德斯坦运用美国的时间序列数据证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相当大的减少个人储蓄、增加消费的净效应。

费尔德斯坦的研究在实证方面遭到了质疑。Leimer和Lesnoy(1982)提出,费尔德斯坦计算社会保障财富的方法存在缺陷。他们运用不同的计算社会保障财富的方法,和与费尔德斯坦一样的消费函数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却发现大多数情况下社会保障减少了居民消费。而Kotlikoff(1979)则对时间序列分析的有效性表示怀疑,他转而采用横截面数据进行实证检验,他认为,对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来说,社会保障金的价值与所有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总值之差,可以被看作一种“横财”。结果他发现,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横财”增加而不是减少了私人储蓄;而过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本身却减少了私人储蓄。为了回应这一挑战,费尔德斯坦(1982,1996)改进了计算社会保障财富的方法,并再次进行时间序列分析,结果仍然发现社会保障有增加个人消费的作用。Feldstein和Pellechio(1979)还运用横截面数据进行了验证,结果仍然与时间序列分析相同,即社会保障增加了个人消费。Burman(1998)总结了这方面的实证分析后指出,无论是时间序列分析,还是横截面分析,都得出过社会保障对消费存在正的、负的或接近于零的影响。这说明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是相当复杂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要对社会保障与居民消费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在两个方面需要与国外的研究有区别。第一,迄今为止我国政府公开发表的社会保障数据中,并无完备的横截面数据,因此只能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国内外许多研究都以公共养老金水平代表狭义的社会保障水平(如许晓茵等,2006),尽管这样可以获得横截面数据甚至面板数据,但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保障本身也正处在转型阶段,旧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项目和新的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项目混杂在一起。用公共养老金代表社会保障水平可能会有遗漏。第二,难以运用西方学者采用的社会保障财富指标。因为我国并没有专门统计居民的社会保障金,同时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现行社会保障缴费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差异很大,难以像美国学者那样将预期的社会保障税统一折成现值。这样,计算我国的社会保障财富在技术上已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只能用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来衡量社会保障的数量,并检验其与居民消费的关系。本文将对我国社会保障和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二、理论模型和实证分析

在理论上,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存在两种效应。即我们前面提到的资产替代效应和退休效应。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的净影响取决于这两种不同力量的相对大小。如果资产替代效应大于退休效应,居民消费将会增加;反之,如果退休效应更强,居民消费将会减少。下图可说明这两种效应的关系:

I代表消费者最初的消费曲线,Ⅱ代表不考虑资产替代效应,退休效应使消费者的消费曲线左移,消费水平降低;Ⅱ代表不考虑退休效应的情况下,资产替代效应使消费者的消费曲线右移,消费水平提高。最终I位于何处取决于这两种效应的相对大小。

虽然我们可以把两种效应对于居民消费的作用区别开来,但是两种互相抵消的效应还是使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的“净”影响变得不那么确定,因而需要进行实证分析。

下面我们将利用扩展的生命周期模型,结合数量分析来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在国外已有的研究中,一般采用Ando和Modigliani(1963)的生命周期假说作为实证分析的基础:

其中,C1代表消费,Yy代表持久收入,由居民可支配收入来衡量;wt-1代表家庭在上年年底时的存量财富(或资产)。在上式中引入社会保障支出变量,就得到本文将要采用的回归方程:

本文所作的研究是基于中国1980-2004年,共25年的总量数据。其中c.是居民总的消费水平,Y1是居民可支配收入,这两个数据都可从统计年鉴获得。wt-1即居民资产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各卷计算求得。SSW(社会保障财富)由全国社会保障支出来衡量,该数据系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以及财政决算数字整理得出。

因为我们使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为了确保回归分析的真实性和说服力,首先要对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我们对Ct,Wt-1,YD,SSW,分别执行了ADF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三个时间系列都是不平稳的,因此无法直接运用最小二乘法(OLS)进行回归分析,检验结果见表2。

从表1可以看出,在三种形式的ADF检验中,三个时间序列均不是平稳的I(0)序列。但是,Ct,Wt-1,TDt和SSWt经过二次差分后即具备平稳性,因而为I(2)序列。在理论上,几个I(R)过程的组合有可能是I(O)过程,即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我们 可以利用Johansen检验可以判断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并进一步确定相关变量之间的符号关系。Johansen协整检验是一种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vector autoregression,或VAR)的检验方法,在检验之前,首先要确定VAR模型的结构。根据AIC和sc最小准则,我们对VAR模型的滞后期进行多次试验,最终确定Ct与Wt-1、TDt和SSWt的VAR模型最优滞后阶数为2。

确定完最优滞后阶数之后,我们需要确定协整方程的具体形式。我们在比较了Johansen检验中协整方程5种形式产生的结果之后(根据AIC和SC最小原则),确定了最终的检验形式:时间序列数据没有确定性线性趋势,且协整方程没有常数项。表3给出了对上述VAR模型的检验结果。从该结果可以看出,在Ct。与Wt-1,TDt和SSWt之间存在一个协整关系。

下一步,我们可以根据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得到协整向量系数、调整系数的估计值及其统计显著性水平,具体见表4。

则Ct。与Wt-1、YDt和SSWt之间的协整方程为:

从(3)式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变量SSW.的协整系数是负数,这意味着25年来我国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不但没有促进居民消费,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挤出了居民消费。

三、实证分析结果解释

实证分析表明我国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挤出了居民消费,即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能够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起到刺激消费的作用。这与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普遍看法不一致。我们认为,这个结果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解释: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动态变化所导致的“挤出”消费。根据资产替代效应的定义可知,资产替代效应只有在社会保障使居民一生的财富增加时,才会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如果居民财富水平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那么居民的消费水平将会随之下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行过三次大的调整。而受保障的人口规模、绝大多数居民收入中来源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部分都在不断减少。所以,社会保障的改革不仅没有增加居民财富,反而使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趋于减少,资产替代效应促进消费的条件不成立。相反,由于需要自己负担部分养老问题,居民需要为未来进行更多的储蓄。例如,按照现行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职工养老金支付分为两部分,一是按当地年平均工资20%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二根据累计储存额1/120的标准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我们假定一个职工(其工资水平为当地平均工资),缴纳了30年养老保险,忽略物价和工资上升因素,退休时该职工缴纳的累积储存额为目前月收入的39.6倍,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该职工退休以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目前月工资的(20+39.6/120)%=53%。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来说,很难维持目前的生活水平,因而,工作期间增加储蓄自然成了人们的解决办法之一。

而从退休效应来看,对同内42个城市参保人员情况的实证分析表明,如果企业职工提前一年退休,其养老金现值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因此,现实中企业职工确实存在提前退休的经济激励。虽然提前退休可以增加养老金的现值,但是却降低了居民的收入,他们需要在工作期间增加储蓄来平滑退休后的消费。因而退休效应在我国存在并且是明显的,这又从另一个方面导致了“挤出”消费。

所以,我们可以把实证分析的结果解释为:资产替代效应由于假没条件在现实中的条件变化而出现下降趋势,退休效应仍然存在并且显著,因而,综合效果是导致我困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挤出了一定l量的居民消费。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在其中起重要作用。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静态缺陷所导致的“挤出”消费。我国日前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特点是,社会保障制度总是与户籍、学历、单位等因素挂钩,户籍在本地者、教育程度高者、上作在国有企业或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者可以享受较好的社会保障;而社会地位较低的阶层如产业人人、商业服务业人员等,人多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个体工商户作为一个自我雇佣的阶层,很多也无法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陆学艺,2002);广大农民群体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更是少得可怜,如2004年农民人均获得的转移性收入不及城市居民的1/10。这种等级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西方国家所不存在的。正如Burman(1998)所指出的那样,美国学者研究的前提就是“几乎所有的人享受的都是同样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西方的研究结论是不能直接照搬到中国来的。

等级性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可以将本文通过社会学家的一项实证研究对比来看。赵卫华(2004)利用问卷调查数据,检验了社会保障与居民耐用品消费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在不控制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干部、企业经理、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这5个脑力劳动阶层与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人员、产业工人这三个体力劳动阶层在耐用品消费上存在明显的差距,但是当控制了社会保障制度上的差别之后,各脑力劳动阶层和体力劳动阶层之间的耐用品消费差距大幅度缩小了。这说明,相对于城市脑力劳动阶层而言,等级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城市体力劳动阶层不仅没有刺激消费,反而抑制了消费。这显然是由于城市体力劳动阶层难以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障,因此该阶层居民为了预防未来的不确定性而不得不增加储蓄,即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增加了他们的预防性储蓄动机,从而导致他们礼会保障的退休效应超过资产替代效应,社会保障因此具有挤出消费的作用。因此,等级性社会保障体系虽然可为较好享受社会保障的阶层起到刺激消费的作用,但对于占人口大多数的其他阶层来说,社会保障具有不同程度的挤出消费的作用;这样,社会保障刺激某些阶层消费的作用有可能被占人口大多数的其他阶层所“稀释”,结果导致了我们在本文实证分析中所看到的结果。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国5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适应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随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突出地表现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农村实行之后,一些原有的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政策被削弱,但新的保障制度却又未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严峻的生活风险。由此可见,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就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危害。因此,在当前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的趋势下,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构建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上,农民可支配的收入十分有限,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也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而且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在一个县的统筹范围内进行的,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别也很大,再加上农民手头可支配的钱少,造成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也少,而且缴纳的保费很低,无法满足年老时的生活需求。湖南省邵东县是一个比较富裕的地区,该县有人口113万,其中农民有一百零几万,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仅为5万,占农民总数的5%,且大多数农民选择的都是养老保险中层次最低的一次性缴纳200元的投保档次。如果按照20年投保期计算,每月只能领取几十元的养老保险金,再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养老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有偏差,范围笼统。且有碍社会发展

现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文规定,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由于设有具体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并且对国家的责任也设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实际的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如山东省《平阴县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就规定:保险费“集体确无力补助的,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已经连社区保障的性质都不具备了,而变成了彻头彻尾的自我保障。而且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式上与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相同,但实际上不如银行的储蓄账户,因为养老保险账户不可以随时支取,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要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费用开支,以及保险基金被违法挤占、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减轻农民负担相违背,导致农民无力接受和农村养老保险并未落到实处。同时,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入保险对象,这就将实际上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土地上,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并且以前的户籍制度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定化,也最终导致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受阻碍,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减缓。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的保障对象进行科学的划分,为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社会转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国家投入不足,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基金保值增值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这项政策扶持对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具有益处,集体补助部分可由乡镇企业税前支出。而现实中大部分农村务农人员享受不到这一待遇。当前,乡村两级负债严重,可以利用资金非常有限;尽管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组,其养老金积累在收人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集体补助为辅就成了空话。实际上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与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样的投资运营问题。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采取存银行、买定期国债,非常有限的投资渠道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极难以度过承诺较高的养老金的支付风险。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对策思考

1.加速农村经济发展

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的高和低。因此,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这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然而我国的经济又不够发达,再加上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求我们按照现卖情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障。.

2.合理划分类别

我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村人口按照其实际生活和工作情况可以划分为四类人:第一类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又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全部家庭收人的大部分是农业收人,这些人是最为标准的农业人口;第二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来回迁移的农村人口,农忙时节回乡承担着沉重的家庭负荷,而且农闲时进城从事流动性较强的工作。第三类是生活在小城镇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其非农业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和乡镇个体经营者是这部分农村人口的典型代表。第四类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他们的工作相对稳定,而且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生活习惯实际上已经城市化的农村人口。因此,我们不能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混为一谈,并且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要消除一切不和谐的因素,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基础。所以要区分他们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入相对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3,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养老保障的经验来看,一个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一40年是以储备积累方式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期,时间越短暂越被动。我国农村如果现在不抓紧建立并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陷入严重的困境。因此,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二类人应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类人应选择加入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现行《方案))斗铳乓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做法。一方面,积极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让他们把小城镇作为发展之地,减少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动,而且可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与城市的相区别,因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参照系的标准高、项目全,然而,、城镇的主体乡镇企业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难以按照这一标准实行。所以要做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不能减损缴纳保险成本增加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采取乡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与乡镇企业缴费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方式,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只有构建相对独立的,合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体现乡镇企业在我国的独特作用,促进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第四类人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现行《方案》将第四类人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不仅不能够减弱农民流向城市的热度,反而增强了他们的流动盲目性。对于有相对稳定经济来源的进城农民,他们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而且有能力加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但对于进城时间短,且求职不易的农民来说,支出这笔养老保险费用有利于限制他们的盲目进城。因此,将第四类人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拓宽城市保险金的筹集渠道,而且打开了为中国城市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的进城农民踏人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割断了他们与土地的联系,这样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

4.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

社会保障原则上要求国家出面组织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在社会保障这项工作中,国家不但是非营利的,而且应该保证此项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不应从群众所缴纳的保险金中提取,否则就难保证社会保险的给付率高于商于保险。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补贴的方法,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的目标,把现在主要用于粮食流通环节的大量低效财政补贴,以对实行产品换保障计划的农产品进行定额补贴的方式,逐步转向直接补贴种粮农民,承担起建立农民养老制度的财政责任,达到加快建立农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目的。国家财政提供的支持额度和农民缴纳农产品的一定比例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不仅可以保证财政开支的可控性,而且可以使农民直接感到国家的财政扶持,进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这样政府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也可以成功地构建。

第9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 国内外权益保障 土地权益

我国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现状

土地征用制度不明确。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甚相同,矛盾重重,导致土地征收范围过于宽泛。《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的土地征收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以及征收行为的公共目的性才能成立。而《土地管理法》并不排除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土地进行征收。其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先依法申请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规定。这些立法上的纰漏无形中为某些利益群体创造了可以施展并且逃避法律责任的空间。此外,当前我国还缺乏界定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纠纷的专门裁判机构。一般是由政府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公共利益进行土地征收,同时,法律又赋予政府对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合乎公共利益的裁判权。政府身兼二职,先行体制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土地补偿机制不合理。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土地征收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仍依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设定的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明显偏低。近年来经济发展,物价急剧上涨,土地市场价格也是一翻再翻,况且低标准的补偿费用落实到失地农民的手里也是难之又难,致使失地农民权益受损。此外,土地补偿方式的单一化,某种程度上也威胁到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有“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的规定。然而农村集体是个抽象意义的概念,是一个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①欲对其科学界定绝非易事,其外延非常宽泛,大可以指乡和镇,小亦可以指村和村民小组。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产权关系不明确,也影响到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土地征收工作能否顺利进展及土地征收结果的公正性。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备,其亦未对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涉及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这些无疑影响到土地征收程序的规范化和公正性,侵犯了失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此外,我国被征地农民的救济机制不健全,失地农民权益受损。

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欠缺。受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突显出二元性。我国有关城市社会保障的立法已经出台且相对成熟,农村社会保障却尚未进入立法阶段,法律基础欠缺。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出台效力较低的规章、条例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方面规定,其并不能全面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国也尚未设立有关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制度,同时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涵盖面也远低于城市。

国外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经验

土地征用制度明确。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对明确的土地征用制度。美国规定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其所有的公共利益评判都由司法机关根据必须的要价调价进行最终判定,进而确定利益的公、私性质,进而建立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据。②日本《土地征用法》中有“征用土地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依据《城市规划法》、《河川法》、《港湾法》进行的公路、防洪设施和港湾建设等”的规定,其公共利益界定较明确、具体,操作性较强。我国台湾地区突破了为公共目的征收土地的局面,其规定征收土地只要能达到公共利益需要即可。

土地补偿机制合理。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建立了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美国宪法明确规定:“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美国土地征用补偿的计算标准是土地被征用前的市场价格,它既补偿被征土地的现有价值,也补偿土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而且还补偿因征地导致的相邻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等,充分考虑并且保障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日本通过制定相当补偿的标准进行土地补偿,其土地补偿费用的确定主要考虑征用损失赔偿、通损赔偿、离职者赔偿和事业损失赔偿和少数残存者赔偿等方面。③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土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土地法》、《平均地权条例》、《国民住宅条例》、《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之中。台湾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由地价补偿、土地改良物补偿、营业损失补偿和土地改良费用等组成。此外,台湾的地方自治法规对土地补偿也作出了规定。

土地产权制度明晰。西方发达国家在土地征收方面多数具有比较明晰的产权关系,有比较明确的权利主体和客体。作为被征土地一方的农民享有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同时也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在奉行土地私有制的美国,其《联邦土地管理法》严格规定作为征地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有效避免了土地征收过程的部分侵权行为。英国实行土地私有制,作为其土地征用依据的《强制收购土地法》明确规定征地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尽可能使其在法定的框架范围内实施。

土地征收程序完善。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如日本《土地征用法》,韩国《土地征用法》、《土地征用法施行令》和《土地征用法施行规则》等。这些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对土地征收程序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强。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程序既包括征地申请、审查、批准、征地公告,还包括被征地人如何参与征地过程中的程序、发生争议时的申诉和仲裁程序以及最后如何进行征地补偿的程序等。④

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发达。在社会保障方面,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美国设立了专项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同时对失地农民辅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并且注重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了失地农民再就业能力。日本政府在已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础上,加大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同时也注重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韩国已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框架内,通过“基础生活保障制度”帮助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失地农民,同时对失地农民普及科学知识和实行金融政策方面的优惠,努力构建失地农民的安置基地。我国台湾地区设有专门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其通过分散化转移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促使失地农民向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散转移。同时还规定失地农民享有农用地转非的公共用地和由土地交易带来的土地增值的收益。⑤

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策略构想

建立合理土地补偿机制。合理的土地补偿机制关系到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我们要科学确定土地补偿标准与计算方法,提高土地补偿费用。现今因土地纠纷引发的上访案件约占全国各类案件的41%,征地补偿问题频频成为焦点。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已对征地补偿标准作出了相应提高,但仍不能有效应对日新月异的形势。因此,征地补偿的项目都应当与时俱进,适时调整,整体上提高征地补偿水平。⑥另一方面,土地补偿方式也要实现多元化发展。我们可以结合失地农民的不同需求,采取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方式。

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当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大量失地农民正当的社会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鉴于此,我们可以着重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基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立法,我们必须尽快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地农民在医疗、养老、住房和生活方面的权益;其次,现行《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第三,明确政府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承担的综合责任,主要包括宏观调控责任、一部分财政责任以及监管和实施责任等;⑦最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实践中可由政府、征地主体、农村集体和失地农民个人按比例合理分担,共同出资。

综上所述,当前形势下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有迫切的需要,我国应立足国情,充分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不断明确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建立合理的土地补偿机制、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陈垚:“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②⑥李韶杰,钟筱红:“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对策与构想”,《人民论坛》,2011年第9期。

③赖武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④徐素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社科纵横》,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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