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2: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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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前银监局的监管手段主要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随着商业银行的改革、管理、风险控制的逐步到位以及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非现场监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银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实施余融监管的基础方式之。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发展轨迹看,特别是在金融危机频发的国际背景之下,“风险监管”逐步成为当今监管主流理念,其大力倡导的监管手段便是非现场监管,亦即存在由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逐步过渡趋势。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持续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法2003年,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接银行监管职责后,有必要针对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鉴于此,笔者一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现场监管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非现场银行监管,是指监管当局运用现代化的监管工具,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的监测指标体系,并对银行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判断和预警,以及时掌握银行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风险因素和突出问题,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的监管行为。非现场监管作为一种事前监管,其目的在于认识、监测与控制银行业务的内在风险。通过非现场监测,阅读和分析审慎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包括公开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审查和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等手段,监管当局可以实现对银行经营与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的持续跟踪。非现场监管常常能反映出银行潜在的问题,特别是现场检查间隔时期发生的问题,从而提前发现风险并在其恶化之前迅速要求银行拿出解决办法。由此可见,非现场监管是贯穿于整个银行业监管流程的主线,也是构建持续性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手段。
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LS)《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有关内容和当前各界比较一致的认识,一个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具有通畅的渠道能获取真实、有用的信息,在单一合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相关银行信息,并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具有审慎经营的指标监测体系,通过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具备非现场监管信息分析评价系统,能运用统计监管信息,对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控。2004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着手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标准和程序,不断强化非现场监管功能。
二、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概况
我国银行业的非现场监督,主要是银行机构按照监管当局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经营状况的资料和报表,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分析,写出监管报告。
根据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现场稽核暂行规定》,我国的非现场监督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的内容。(1)风险性监督。主要考核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状况。(2)合规性监督,主要核查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额、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等。我国的非现场检查非常重视对银行的风险性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场监管在这方面的缺陷。
我国银行的非现场监督制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不同部门来分工实施的。现金和信贷计划统计分析报表是由调统部门负责收集、写出统计分析报告,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信贷质量、大额贷款风险等报表则由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并写出监管报告。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年度会计报表则由会计部门负责。因此,银行机构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别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资料。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一些部门还会要求银行机构提交一些特别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非现场监督,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附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实施监控和考核。这套指标借鉴了国际一般惯例和我国国情对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其人民币主要监控指标有8项:(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和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2)存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3)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与余期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4)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5)备付金比例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6)单个存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8)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货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此外还设置了6项检测性指标,即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指标、资本利润率指标和资产利润率指标。
但是由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各业务职能部门都有专门的报表收集与分析功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健全的体系,所以无法有效地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突出表现在:(1)监管报表无统一标准的格式和要求。各部门的报表均有所不同,而且判断和评价标准各不一样,不够规范,这必然会影响监督的质量。(2)信息分散和割据。非现场监督电脑体系未联网,信息资料不能共享,部门和地区之间存在着分散和割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率,增加了银行重复报送的现象。(3)个别金融机构统计和会计监督报表不够真实和准确,还有粉饰经营的情况,严重影响非现场监督的准确性和预替性。各种报表信息资料的虚假性一直是我国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一个难以克服和避免的问题,它直接影响监管的成败。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非现场监管体系
建立国际先进水平的非现场监管体系需要具备两个重要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内控制度,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二是金融监管当局有从事非现场监管的高素质人才,并具有能够及时、准确地分析预警风险的现代化手段。当前,我国金融业在这两方面的条件都不成熟,因此,非现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应在我国金融业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现场监管体系。
1.明确非现场监管内容
就是建立起能及时、准确预测和预警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风险以及系统性与地区性风险的指标体系。根据中国金融业的现状,在非现场监管内容设置上要注意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风险性监管内容与合规性监管内容相结合
具体在非现场监管内容设置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风险性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风险集中程度及内控制度有效性;②效益性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损益情况的分析和对金融机构成长趋势的分析;③合规性监管,包括资金来源与运用是否符合监管当局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规定及业务行为是否合规等内容。
(2)明确对不同监管对象的监管重点
以银行为例,政策性银行实行规模管理,有国家信誉作保证,因此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合规性监管,在风险性监管方面,要考核其信贷资产质量和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己经取消信贷规模控制并实行全面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出于历史原因,各项指标要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还要有一个过渡期。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该是:资产质量、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合规性情况及管理水平:对其他商业银行则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水平等进行全面监控。其中,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要特别关注其支付能力。
2.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分析系统
各监管当局应建立渠道畅通的非现场监管的信息采集制度,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分析系统,各余融机构按指标体系向监管当局报送的金融统计数据,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应能满足非现场监管的需要:监管当局要实现非现场数据源从手工报送到数据来源电子化的转换,对各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规范;监督当局在做好非现场监管软件开发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建立非现场监份电子监控系统,实现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到风险预警整个非现场监管过程的电子化。
3.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基础建设
第一,在制定和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于一些无法量化的监管内容,可以用问卷、面谈、质询等方式收集信息。此外,还要建立并规范非现场监的基础档案。第二,加快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开发。要加紧非现场监管软件的开发。要在监管当局系统内配备非现场所需设备。第三,完善监管当局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落实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的分级责任制,明确监管当局各级机构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重点;要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对监管信息定期进行反馈和通报,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要加强各监管部门(特别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协调,保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发挥金融监管的整体优势。第四,加紧非现场监管人员培训。非现场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强、业务水平高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金融、财务、计算机等多种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第五,建立综合评价制度。在非现场监管工作步入正轨后,要建立金融业综合评级制度。
4.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监管与审慎经营是相辅相成的。从监管者角度来看,对银行业的监管是全方位的、外在的监管,其目的是维护银行业正常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经营来实现。从被监管者来看,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自我约束,谨慎经营,保护自身的整体利益,其目的是实现稳健经营,有效规避各种风险,这也是金融监管的目标和监管重点所在。为此,我们认为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首先要树立审慎监管理念,将其作为持续性监管的一项内容加以高度重视;其次,切实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审慎经营规则方面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出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以确保这些审慎经营规则得到认真落实;三是对现有银监会制订“审慎经营”规则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评价和改进机制,定期对监管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银行业的发展需求对需要完善的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四是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审慎经营”规则情况进行考核,对未严格履行职责的做出严肃处理。
二、监管与支持改革的关系
当前我国银行业主要面临三大风险,即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这些风险的化解,最关键的是要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提高银行的内部控制能力,而做到这些,要靠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支持银行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是银行业监管当局监管职责所在。但是,支持改革,必须在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允许范围之内,金融机构不能打着改革的旗号搞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监管不是阻挠改革,而是推动改革。监管部门要在银行业改革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能无原则的支持改革。一是监管不能缺位,要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保持金融稳定;二是监管不能越位,要根据其改革进程和风险管理状况适时调整监管思路和政策;三是监管要强化指导,重点督促其建立功能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务实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灵敏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从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四是监管要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为改革顺利进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发展环境。
三、监管与鼓励创新的关系
监管与创新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两大永恒主题,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银行监管刺激创新,银行创新在提高效率时所带来的风险又不得不要求有效的监管。如果单纯地强调创新而放弃监管,就会产生新的风险甚至导致危机;如果单纯地强调监管而放弃创新,就会抹杀金融的活力甚至遏制金融发展。只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点,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发展的路子。
四、监管与提高效益的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通常是从资产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方面来加以检验。直接的经济利益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监管效果的体现方式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追求经济效益的前提是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不能单纯为了盈利而违反规定,甚至触犯法纪。监管部门通过持续、有效的监管,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管方式,各种统计数据更加真实,贷款分类更加准确,经营管理更加扎实,从而使经济效益得以提高。在监管原则上,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监管思路,运用银监法赋予的行政审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强制纠正和处罚追责等权力的职责,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程序和控制方法、合理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多样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银行业机构在审慎经管的基础上,寻求绩效经管的最佳利润增长点和创新发展点。在具体监管操作上,一要督促各级国有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真正建立起以效益为中心的运营机制;二要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货币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实现银行经营效益和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贯彻实施的双赢目标;三要督促加强增量贷款管理,切实提高贷款效益;四要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监督其落实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五要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负债成本核算,优化负债结构,改变总量比例和期限对称比例不合理的状况,积极发展多元化负债,提高稳定性负债和低成本负债的比例,实现业务发展由粗放型、松散型管理向内涵型、集约型管理的转化;六要督促商业银行下大力气压缩费用开支,强化压缩措施,努力降低非生息资产占用数量或使之转化为盈利性资产,提高整体经营效益。
五、监管与服务的关系
监管与服务,实质上是统一的。所谓监管服务,就是要通过依法行政、对银行业的规范管理、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来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目标统一的有效方法。离开服务单纯地搞监管,监管就失去了目的和方向,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离开监管去谈服务,服务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应正确理解二者的辩证关系,牢记监管的宗旨与目的,寓服务于监管之中。
首先,要从监管入手。要树立“严格监管就是最好服务”的观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楚的认识到,监管约束不是鞭子,而是缰绳。要按照“管、帮、促”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帮助被监管单位查找原因,说明危害,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其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要将落脚点放在服务上。一是努力营造和谐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公平竞争。二是确保市场信息公开化,按照金融监管制度设定了金融机构信息路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合法、有效的信息披露,使广大存款人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资本状况、资产运用、内部控制及管理能力。三是从政策和机制上引导各金融机构面向世界、面向社会,找准自身市场定位,调整发展思路,转变经营战略,促进自身发展壮大。
第三,要做到监管和服务“双到位”。要正确处理严格把关和热情服务的关系;要努力解决提高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问题;要大力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多方位、多层次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推行监管标准、监管程序、监管结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和银行监管的启示
金融危机对于我国银行业造成的影响来说也是利弊皆有,从积极影响方面来说,它加快了我国银行业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完善了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制度;促进了我国银行业金融立法,并卓有成效;实现了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督管理,采用了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方式,从而避免了因风险管理技术原因导致的损失,使得商业银行监管走向了国家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轨道;进行了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改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金融的促进作用;完善了金融市场体系,优化了金融结构等。对我国金融业带来的消极方面的影响,表现在不良贷款大大反弹,资产质量大受影响;国内中小企业纷纷破产倒闭,工商企业经营困难;股市与房地产市场走向低迷;商业银行海外投资风险危机严重;宏观经济环境和货币变化带来了新增贷款潜在风险加大等。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系统的巨大影响,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直接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是直接影响不大,间接影响方面有商业银行贷款质量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政策调整使银行利差收入越来越少;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受到了影响等。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提供了很多启示,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居安思危,汲取金融危机教训,避免金融衍生品发展和监管不当再次导致危机发生;应当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制度进行透彻分析,取其精华,去除糟粕,借鉴一些有效先进的经验为我所用。同时,还要积极关注银行业潜在风险,充分认识到金融衍生品潜在的风险,监管部门加强对衍生品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风险跨市场转移;还要谨慎对待混业经营这把双刃剑,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混业经营给银行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它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风险的传染性,谨慎对待混业经营是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措施,对保障银行业和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建立时间不过短短几十年,改革开放以来从无到有逐步实现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问题依然很多,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和不健全,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掌控银行经营创新和风险监管,不能有效构筑银行安全屏障,所以加强我国银行业监管改进办法和措施是必要的。具体说我国银行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操作性不强,比较概括笼统,不适应未来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需要修订,一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规范、不灵活,金融法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二是金融风险性监管不规范,目前的银行审批和经营合规范性是银行监管主体内容,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风险管理办法和能力监管力度不够,银行风险监管内容不全面,从而忽视了金融风险性监管。三是监管方式单一,效率低下。重视非现场监管,而轻视现场监管;重视重点监管,而轻视日常监管,使得金融监管综合效力不足,监管力度弱化,从而造成金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四是对金融创新风险监管协调配套不够,监管机构信息传递的滞后或失真,导致审计、法律和舆论等机构力量薄弱,难以形成有效监管网络。五是银行监管不透明,银行监管机构执法透明度有待增强,金融透明度是银行业监管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六是银行业内部监管效率较低,在信贷风险管理、信贷资产质量审核、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问题较多。国内信息评级机构技术不标准,业务范围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意识淡薄等问题,阻碍了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还有我国银行外部监管环境不完善;分业监管的模式不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要求;内外银行业监管工具存在不足,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还有待于完善;监管内容深度和监管范围广度不够;监管手段缺乏有效性;监管模式不符合新时期银行业发展要求;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等诸多问题。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应对策略
第一、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工具。首先要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监督与建设。不断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银行风险管理制度,银行监管部门积极借鉴外国信用风险监督模式,尽快推行新巴塞尔协议,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内部信用风险模型,及时发现监管制度缺陷加以弥补,以防止风险扩散。加强监督和约束重要岗位人员行为,积极防范操作风险,从源头控制与防范操作风险发生,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其次,充分发挥外部控制制度对银行业的监督作用。逐步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是银行监管外部控制的有效手段,加强银行业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细则,确保各项操作有法可依。建立一系列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法规,加强银行业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投行、信用评级机构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到位,提高信息透明度,使得公众和金融机构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降低危机爆发。所以尽快建立银行业透明化信息网络平台,确保银行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加强监管部门主导作用,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披露信息,及时跟踪和监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情况。最后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力量。比如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权威性,保持他们的公正性,形成监管合力;还可以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和市场参与者的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可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
第二、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与范围。首先要规范银行市场准入规则,这是保障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市场竞争环境的良好保障。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准入规则已经形成一套系列规定限制,但是缺乏连续性,存在抽离资金的隐患,把好入关口至关重要,防止不合格银行从业人员和银行进入银行系统。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经营领域逐渐放宽,导致一些不良银行机构轻易进入银行市场和银行业务领域。还要运用市场手段规范我国银行业退出机制,遵循市场化原则,避免政府一包到底的现象,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形势变化合理运用这两种手段,来调节金融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和对公众信心的打击。经济运行良好时,可以采取破产、关闭等市场化方式,以防止对公众信心的打击;而在经济形势衰退时不采取破产和关闭的手段,以保持金融的稳定性。完善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健全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应当对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退出规则等方面提供依据,建立一部专门针对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提高市场退出机制的可操作性。
第三、改良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手段,保证监管协调机制的良好运作。对于非现场检查取得的数据要确保其真实性,完善其数据统计口径,非现场检查数据要能够充分反应以后各种风险状况。对于银行数据真实性与否要给以有效监督和惩罚处理。不断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协调性,两者互相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现场检查应具有连续性,对于出现问题的银行进行持续性检查,使用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其进行整改和后续监督。在银行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内外监管组织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以确保信息共享制度实施。建立信息分享平台可以有效沟通银行业监管中介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形成监管合力。完善现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信息中心,互通有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第四、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关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可以有效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必要保障,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再治理造成的高成本浪费。在制定金融结构法律时要考虑到可操作性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可以有效提高银行机构分散风险的能力,当银行监管措施跟不上金融衍生品创新时,金融市场就难以稳定,分散风险链条就很可能转变成传递风险的渠道。所以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银行监管力度,以确保金融创新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逐步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增强抵抗全球金融风险的能力。
四、结语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 面临问题 监管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190-01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面临的问题
1.商业银行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较为严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银行改革的深入进行,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大为增加,既有利率风险、货币风险、政策风险及国际收支风险等系统风险,也存在着更为严重的非系统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风险和结算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不仅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困难,也为有效的银行监管增加了难度。
2.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难度加大。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后,中外资银行将处于同一竞争地位。但二者的竞争能力却有显著的差别,中资银行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技术手段、人员素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方面与外资银行相差悬殊。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后将从市场份额、争夺优质客户和优秀人才等方面与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竞争,中资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将受到挤压,经营难度和经营风险将进一步增大。加上国内银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不良资产比例偏高、资本充足率偏低、内部控制制度薄弱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双重因素的作用将使银行风险进一步积累和扩大,给有效的银行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带来很大的困难。
3.“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将受到冲击。鉴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够规范,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尚不健全,监管手段也不成熟,为防止证券业与银行保险业之间风险互相渗透和传递扩大,目前须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随着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改革、创新、整合力度的不断增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综合趋势将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外资混业经营金融企业的进入,必然使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受到冲击,监管部门不能不考虑如何在防范金融风险和增强国内金融企业的竞争力之间寻求平衡点。
二、强化银行业监管的策略思考
1.建立统一、协调、全面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对保障我国金融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业综合经营机构不断出现,分业监管模式越来越不适应银行业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逐步建立起跨证券、保险、银行业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金融监管同步进行,有效地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的发生。
2.把银行业风险管控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在任何时候都要把依法、审慎、稳健经营作为立行立业之本。要把风险分析具体到行业和客户,准确掌握自身的风险点、风险行业和风险领域,分清风险的种类和影响程度,坚持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底线,确保所在辖区不发生大的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
3.要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监管。杠杆率高,从经济意义上讲,是少量的资本支撑着过多的负债,一般意味着风险大。所以要关注杠杆率较高的金融机构,尤其是现在的报表已经显示出的高杠杆率机构,详细分析其是否真正隐藏风险。通过加强监管,使金融机构杠杆率保持合理的比例。
4.要加强信贷资产的有效管理。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行业以及相关产业链的各市场主体信贷风险的监测、分析和管控,密切关注贷款抵押品的价值变动等各项风险措施的有效性,切实防止不良贷款反弹。严密防范因利率、汇率和资产价格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强调资产负债匹配,保持合理的风险资产敝口。金融机构在发放住房贷款中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做到宁缺勿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5.要加强金融创新产品和信用风险的监管。当前我国正在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因此,要切实加强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避免过度开发,从而控制风险的规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贷款投向、贷款操作和贷款安全性的检查力度,并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严厉的信用处罚机制和科学的信用监控预警系统等制度监管,以降低信用风险损失,减少借款人违约率。
6.要坚持加强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结合。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有效,许多风险是可以防范的。因此,在日常工作中,银行业监管部门既要坚持监管风险又要督促内控建设,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创新。只有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全面协调实施,才能确保银行业健康发展,使其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
7.要注重营造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银行业是社会经济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是经济活动的枢纽,银行业健康发展对整个社会经济有重大促进作用,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又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所以,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关心金融环境建设,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建设诚信社会,加强信用等级的评定,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金融环境。
参考文献:
1.李斌.中国货币有效性的实证研究.金融研究,2001(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层次不断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消费也逐渐成为老百姓日常消费活动的一部分。长期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虽比较重视,但始终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处于作为个案和具体事务处理的状态,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这种缺失与近年来金融业的蓬勃发展形成了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全社会对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也愈来愈高。
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欧美等国虽然各有特点,但基本上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同时,在监管模式上,大多数欧美国家采取了将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分离的方式,并将信息披露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因此,欧美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实际上比较依赖金融机构对具有较完备的金融信息披露内容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这种监管模式是与发达国家成熟的法治环境、金融消费者掌握较多的金融知识等条件和环境分不开的。
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一方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现实状况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创造性并行之有效的新模式。如果完全照搬国外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模式,在金融市场尚不十分成熟的情况下,让金融知识欠缺的金融消费者自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去与庞大的金融机构博弈,显然难以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效果。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当中,必须有金融监管机构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有力后盾,才能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必须加强针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开启民智,使金融信息公开能够切实发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
银行业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者中最主要的群体之一。《指引》不仅首先迈出了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步伐,而且为包括保险、证券在内的整个金融业的消费者保护工作做出了表率,是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里程碑式重要文件。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监管 银行绩效
一、引言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爆的全球金融危机,金融创新过度以及金融监管的过度放松和落后成为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从国内的情况来看,过度的管制和金融的不完全开放成为避过这次危机的重要原因。在这次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机构切实体会到过度杠杆化的苦果,最先倒下的往往是那些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金融机构。危机过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战略意义再次凸显,对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监管的研究也更具有现实意义。
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的资本监管早已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获得了很高的认知度。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金融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必须努力适应国际准则。根据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2004年我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自《办法》出台以来,加大了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领域的应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逐步提高。如图(1)所示2003年我国商业银行仅有3家达到资本监管要求,而至2009年底,239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部达标,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0%。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78.8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6.2%;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1.4%。
数据来源:银监会cbrc.gov.c
图1 2003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情况
二、资本监管效应文献回顾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倾向于提高杠杆比率或增加资产的风险水平,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资本充足率监管为解决这种道德风险问题应运而生。近年来学术界有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讨论逐渐升温。伴随着银行资本监管实践,经济学家对银行资本监管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
Robert C.Mer.ton(1993)提出了功能性监管这一概念,他认为,金融监管的最重要目标应是保证金融因素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良好稳定持续的促进作用和最优化地实现资源的跨地域和时间配置,资本充足监管同样如此。Blum(1995)首次使用了动态的研究框架,认为资本监管可能导致银行风险的增加,不过,其研究没有考虑资本要求权对股权未来价值的影响。Aggarwal&Jacques(1998)认为,风险资本要求促使商业银行减少贷款的投放,导致了信贷收缩,而信贷收紧会给对贷款利息收入有一定程度依赖的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Harker and Zenios(2000)对影响金融机构业绩进行了三因素分析,指出金融管制放松会导致金融效率的提高,相反金融管制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效率。Marc Quintyn and Michael W.Taylor(2002)指出,具有一定责任的独立监管会使得银行监管更有效、更具竞争力、更健康、结构更严谨,并认为,在20世纪9O年生的几乎所有的金融危机中,来自于政府干预的影响并最终导致监管当局独立性的丧失被认为是加深危机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Hov―akimian and Kane(2000)对资本风险监管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Hellmann等人(2000)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存款利率限制相结合的理论,他们认为最低资本要求除了使银行有更多的自有资金不承担风险之外,也有一个负面效益,即通过昂贵的资本增加融资会降低银行在每个时期的收益,从而降低其预期收益。众多学者的研究和相关理论的提出都显示,资本充足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在上世纪9O年代后正成为研究的热点,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监管的有效性成为包括学者、政府和世界银行、IMF等国际组织共同研究的重点。
张旭(2004)利用Demirguc―Kunt and Huizinga(1999)的研究方法,运用3家国有商业银行和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1998~2002年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以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为代表的风险因素呈现出显著的市场约束,而以流动性为代表的风险指标则表现出显著的非市场约束,总体的市场约束较弱。周小川(2004)指出,我国引入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制度后,资本约束迫使银行以自身资本承担损失,可以强化对信贷扩张的资本约束效应,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避免银行规模的片面扩张,从而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陈海勇和姚先国(2006)对资本充足监管与银行破产概率之间关系进行静态比较,认为资本充足监管的实施可以明显降低银行破产概率。何问陶和邓可斌(2004)用计量模型估计了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对其收益率变化的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对收益率及其变化的影响均不明显,资本充足率并没有成为投资者判断银行经营状况的有效信号。奚君羊,谭文(2004)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贷款扩张的制约作用将会进一步显现。谭文(2004)指出,市场奖罚的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和发放更多的贷款而去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进而确保银行的稳定运营。
本文在参考相关研究基础上,采用实证分析研究方法,采用我国10家上市银行2006~2010年间的面板数据,就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利润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
三、模型与数据
(一)模型
本文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应,以资本充足率为自变量,以银行资产收益率为被解释变量来分析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监管效应。本研究认为资本充足率提高,有利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最终能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考虑到银行经营所处的外在环境以及银行的规模效应可能对我国银行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建立回归模型如下:
ROA=C0+C1*CZL+C2*GDP+C3*ZC+E
其中,C0-C3为回归系数,而E为残差。ROA为银行资产收益率,CZL为银行资本充足率,GDP为GDP的年度增长率,ZC为银行总资产增长率。
样本数据为2006―2010年十家上市银行数据。考虑到仅五年的数据难以进行面板分析,用单一年度进行截面数据分析又略显单薄,本文采用混合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二)数据来源及描述
本文选取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十家上市银行作为样本,这些银行的总资产占整个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较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数据搜集整理结果如下: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从图中可以看出GDP在2008年出现了增长速度的下降,其他年份都是加速增长的。
图3 各银行2006~2010年总资产增长率情况:
从图中可以看出,各银行的总资产增长率没有明显的规律或特征。
图4 各银行2006-2010年资本充足率情况
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曲折中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工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直处在较高的水平,深发展资本充足率上升幅度最大,其他银行这几年都相对平稳。
图5 各银行2006-2010年资产收益率情况
各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在总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
四、模型结果及分析
使用EVIEWS5软件,采用混合数据分析方法,得出以下结论。
被解释变量:各银行资产收益率(ROA)
计量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资产收益率产生显著影响,每提高1%,总资产收益率提高0.058%。样本选取期间正处于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时段,此时银行业对外投资遭受一些损失,国内经济环环境恶化,在此情况下,我国银行业不仅没有出现挤兑、动荡的情况,而且能够稳健地获得利润的增长,可见2004年以来的资本要求监管去得了明显的效果。与之相比的是,计量结果显示GDP增长率、银行总资产增长率对银行绩效的影响不明显。从数据描述我们可以看到GDP增长率在2008年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降,但是各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基本上保持了继续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我国的银行的经营受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趋势的影响较小,有很强的盈利能力。我国商业银行的逆周期现象可能与银行市场的垄断、利率的管制有关,可以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分析。同时,银行总资产的增长速度和银行资产收益率相关性也较小,说明银行规模效应并不显著。由于变量选取的局限性、影响银行经营业绩因素的多样性,我国银行的绩效还取决于其他未能量化以及难以量化的因素。
五、结论
从模型结果看来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的经营业绩存在着较明显的正相关,表明资本充足监管产生了较好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标志着资本监管要求的提高以及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加强。我国在实现资本监管数量要求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如加强市场的约束功能、完善银行业公司治理等,使得资本监管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达到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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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中求进,促进银行机构平稳运行
一年来,我办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在严格控制风险底线的情况下,调结构、优投向、防风险,合理配置有限的信贷资源,促使我县银行机构各项业务稳步发展,呈现良好势头。
1、总体态势良好。截至去年末,辖内银行机构(不含农发行,下同)本外币各项存款609791万元,比年初增加86533万元,增长16.5%;本外币各项贷款351281万元,比年初增加90358万元,增长34.6%,是历年信贷支持最好的一年,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全年净增贷款35047万元,占净增贷款总额的38.9%。
2、风险控制见效。辖内银行机构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去年末,全县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7446万元,比年初减少2754万元,不良率2.16%,比年初下降了1.78个百分点,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不良率比年初下降2.91个百分点,工行、农行和邮储银行不良贷款极低,不到1%,建行、银行和村镇银行没有不良贷款,全县银行业机构信贷资产质量明显看好。
3、经营效益提升。去年,我县银行机构经营效益不断提升,全年实现利润11277万元,同比增加3320万元,增长41.7%,人均利润达到324万元,其中工行103万元,农行55万元,建行5万元,邮储银行25万元,银行104万元,农信社15万元,村镇银行17万元。贷款利息收入28448万元,同比增加5466万元,增长23.8%,中间业务收入2258万元,同比增加909万元,增长67.4%,表明我县银行机构在抓好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拓展中间业务,逐步转向实行多元化经营。
4、税利贡献突出。全年辖内银行机构提供税利2196万元,同比增加446万元,增长25%,尤其是农村信用社提供税利1514万元,占纳税总额的68.9%,我县银行业机构不断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二、强化引领,着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是持续加强涉农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特别是涉农机构不断加大“三农”信贷支持。截至去年末,全县涉农贷款223763万元,占贷款总额63.7%,同比增加47323万元,增长26.8%,尤其是农信社在支持春耕、秋收及果农贷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做好小额农户贷款再授信工作,涉农贷款165573万元,净增32554万元,占全县净增额69%,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农户再次用信需求。截至去年末,全县173个行政村均已授信,全县农户数67734户,已授信发贷款证32242户,信贷覆盖面达75%以上,全县农户贷款余额20亿元以上,并适度提高小额农贷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让农民真正享受实惠。二是加强民生保障工程建设。督促银行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弱势群体,继续做好对再就业人员、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等信贷支持工作,邮储银行共新增再就业贷款2939万元,全县累计发放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1386户,金额4910万元,其中农信社发放土坯房贷款4467万元,占全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91%。三是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继续引导银行机构对个人一手房、二手房、房屋抵押、汽车消费及综合消费贷款品种提供信贷支持,满足了个人消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全年银行机构累放房产按揭贷款562笔,金额18628万元,汽车分期付款319笔,金额3871万元,如建行自开办以来已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11200万元,占贷款总额的89.9%,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引导拓宽融资渠道。面对信贷资金吃紧、经济总体下行形势,引导银行机构转变思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当地信贷资金投入。一是票据融资。引导个别银行开展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票据贴现等业务,增加农资、家电等企业资金融通,支持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和销售渠道,如银行全年共为10余户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50笔,金额5688万元,为企业融资和扩大消费提供资金扶持。二是直接引资。银行利用总行公司部平台引进融泰实业公司11000万元投资建设县国际公馆,助推了我县城市建设。三是借鸡生蛋。引导银行机构采取借鸡生蛋办法,开展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业务,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如银行已发放委托贷款1笔,金额750万元,用于自来水改造工程,先后从陕西长安信托公司、山东信托公司、中江国际信托公司引进信托贷款3笔,金额4000万元,用于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和个体实业发展,有力地缓解了我县信贷资金供求矛盾。
(三)提升机构服务功能。我们把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功能作为切入点来努力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金融需求。一是加强空白网点乡服务建设。前年,督促农村信用社在水源、项山、丹溪、龙廷4个空白乡设立了分社,解决了多年来金融服务空白网点乡镇问题。在此基础上,我监管办年初再次深入一线对四个乡农村金融服务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要求他们认真分析金融服务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拓宽偏僻山区农村金融服务深度和广度,让更多群众享受高效方便的金融服务。二是拓展农村地区服务功能。督促辖内银行机构不断向农村地区拓展金融服务功能,截至去年末,全县银行机构各类电子设备864台,比2012年增加42台,其中ATM机62台、POS机773台、其他服务终端29台,已覆盖了全县15个乡镇和173个行政村,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偏远山区百姓提供了方便金融服务。三是不断完善网点服务体系。今年,我办努力争取中国银行在我县恢复分支机构,因上面政策发生了变化,未能如愿,但积极引导银行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自助银行,工行已增设了岳家庄大道自助银行、农村信用社增设了城东分社和长安商城、君子坝、蛇子头3家自助银行、银行增设了忠字塔自助银行,使我县物理网点增加到37个、自助银行增加到12个,进一步优化县城及郊区网点功能,为广大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四)推进金融服务创新。根据中小企业贷款需求加大和抵押物不足等现状,不断致力于小企业信贷产品的创新运用,大力推广公司股东联保、果品质押、自然人联保等多种担保等多项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保证担保授信业务品种。工行、农行、农信社、银行继续加大对以脐橙、蜜桔等果业种植、加工、储存与销售为特色产业链的信贷支持,增加企业的鲜果收购量与加工、储存量,提高果品的附加值,稳定果农预期,保护果农利益。据不完全统计,全年银行机构投放该类贷款达1亿元以上。如工行加大对杨氏果业信贷支持,已投放贷款9000万元。为缓解社会再就业压力,邮储银行创新开办了“再就业局+妇联+妇女创业”信贷品种,已达4835万元,占该行贷款23.6%。
三、有效监管,积极提升抵御风险能力
关键词:银行业;分类监管;策略选择
Abstract: At present, various types of banking institutions in the nature of ownership, 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 corporate governance,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so different, in risk control and internal control situation, the management level as well as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different areas such as performance. The authors propose, as a banking supervision department, the need for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the abov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rehensive and in-depth understanding and accurate grasp of the risk characteristics of various types of institutions, due to line Ce Shi, Shi slightly due to the risk,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regulatory resources, with the smallest receipt of regulatory costs of monitor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largest, to improve regulatory efficiency and achieve regulatory objectives.
Keywords: Banking; classification regulation; strategy choice
对政策性银行应实行分业监管
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先后成立,当时是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进行分离,由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粮油棉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的要求,在各自特定的业务领域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市场定位、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作为银行监管部门,我们必须敏锐地洞察和熟知这些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因此,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分业监管,即根据其业务政策性强度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两块,两块的政策性强度和风险程度都不同,对其监管就不能按同一标准进行。其中,政策性贷款又可以细分为指令性贷款和指导性贷款,两者在政策性上也是有所区别的。指令性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属于政策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合规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银行的业务合规性,有无违规操作等。指导性的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则属于经营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风险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银行是否做到了审慎经营、有无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对国有商业银行应实行尽职监管
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突出的问题,究其根本就在于“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问题的根源又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扭曲。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中,一是与政府的委托关系,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委托关系,层层委托、层层的关系,形成了超长的委托链。委托人对人的约束和控制力逐级弱化,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良贷款二次剥离就是委托关系扭曲的典型例证。
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尽职监管,即把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尽职情况作为我们监管的重点。这里所说的尽职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投资者尽职的情况;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向其上级行尽职的情况;第三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向高管人员尽职的情况。银监会已经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指引》,还将研究制定《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旨在加强对高管人员尽职监管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评价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今后,我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重点,就是要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其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是否都按要求尽职。
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行超速监管
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控机制方面相对要好,但在其粗放式的快速扩张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造成风险管理力度的减弱,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并使得这种快速发展呈现出波动性较大、跳跃式增长的特点,同时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这种发展模式的可持续性是不可能长久的。
因此,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超速监管,即将发展速度超出正常速度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的重点。超速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而是为了防止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盲目超常规的扩张中积聚风险,从而保证其稳健、可持续的发展。对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等监管要求的超速发展,不仅不加以限制,还要为其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超速,则不仅要限制其发展,而且要对超速发展造成风险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严格追究其超速责任。
对城市商业银行应实行法人监管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整合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城市商业银行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公司治理机制和由此而带来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最突出的几个表现:一是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不作为;二是高级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因此,对城市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法人监管。这里所说的法人监管,并不意味着我们只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进行监管,而是要通过我们的监管,帮助和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真正建立起“三会一层”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按照《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完善其公司治理机制;二是由银行监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三是坚持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支行的两级管理体制,强化总行对支行的扁平化管理,以减少机构层次和管理成本、减少信息失真和衰减、提高科学决策的效率。
对农村信用社应实行大户监管
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问题
就在于资产质量差、经营效益低、历史包袱重、内部控制弱、经济案件多发、操作风险严重。但在这些问题当中,当前最需引起关注的还是“垒大户”问题。所谓“垒大户”就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放主要集中在个别或少数大户身上,“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违反了风险分散的基本规律,造成的后果也十分严重。
因此,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大户监管,即把监管重点放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大户、投资大户、融资大户上。大户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要严格执行单户贷款比例管理,县级法人社组建以后,每个社都要根据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单户贷款的限额,并确保不得突破,对购买国债、资金拆借业务也要确定一定合理的比例;二是大户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在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业务中,侧重对其资金运用的大户进行监管;在贷款大户、投资大户、融资大户中,侧重对贷款大户进行监管;在贷款大户中,侧重对投向非农业生产的贷款进行监管;在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中,侧重对大户贷款的合规情况和授信尽职情况进行监管;三是在做好大户监管的同时,要提倡农村信用社资金不离土、不离乡,树立“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提高信贷支农意识,适当放宽小额农贷条件,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改善金融服务,为解决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意义十分重大,既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分散信贷风险、扩大收入来源、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又有利于农民通过贷款不断扩大生产提高收入、增强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对信托投资公司应实行产品监管
近年来,相对于信托公司的其他业务,资金信托产品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自从2004年在上海发生了“金新信托”偿付危机的事件后,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性也一直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投资人对于信托产品不甚了解,而在已发行的信托产品中绝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进行销售,投资人之所以购买是因为把信托产品当成了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的债券,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因监管法制建设以及内部管理的欠缺,进行了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在发行信托产品时刻意减少信息披露、有意识地模糊风险和违规承诺收益保底等。
因此,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关键就在于产品监管,即重点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产品进行监管。产品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信托产品资金使用方向上的监管,严格控制信托产品将资金运用在房地产等盲目投资和过热行业,严格控制发行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突破产品计划、扩大资金规模,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关联交易,防止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产品资金通过关联交易进行挪用;二是规范资金信托产品的营销宣传和风险提示,根据有关规定,信托产品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开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不得承诺收益保底等,在严格遵守规定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在其产品介绍中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三是加强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透明度建设”,通过信息披露和宣传讲解,逐步普及信托业和信托产品知识,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
对资产管理公司应实行程序监管
资产管理公司的问题主要是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违规问题。在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造成了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
因此,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关键就在于程序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的程序是否规范。程序监管的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公司从收购、评估到处置等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为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管提供法制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健全资产管理公司相关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流程,做到有章可循和程序化操作;第三,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强化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处置的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第四,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在完善竞标、拍卖等处置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方法;第五,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切实防范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确保把国有资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对邮政储蓄机构应实行分账监管
资本是承担所有业务经营风险和企业剩余利益的合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一些银行的资本很快被侵蚀,资本账户的规模根本没有能力抵挡风险损失的金额,影响了市场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引发了全面的金融危机。这也是目前许多监管机构在积极推动加强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维护其资本基础的原因。
银行的资本是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基石。所以,监管者要求银行在任何时候都维持充足的资本基础。
银行维持充足的资本基础的目的,简单地说有两点:
第一,支持银行的业务经营的资本金,即满足业务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要求的资本金;
第二,保障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得到偿付的资本金,即在银行破产(gone concern)的情况下偿付银行存款需要的资本金。
传统上,根据上述两个目的,银行监管资本分为一级监管资本和二级监管资本:一级资本的目的是避免银行破产;二级资本的目的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那么,在对银行加强资本管理的监管上,中国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保持和借鉴有效经验,以确保银行的资本基础呢?
慎辨监管资本
对于银行监管者而言,一级监管资本的条件不能放松。虽然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市场需要提高资本运用的效率,但银行的一级监管资本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首先,一级监管资本必须能够“弥补和吸收损失”。一级监管资本在银行遇到损失时,用既有资本来弥补和吸收未能预见的损失,使银行能继续经营下去。这样的资本水平可以维持市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避免对存款人和其他消费者相关的正常金融秩序的干扰。所以,无论金融创新如何发展,在定义一级监管资本时,损失的吸收性是最重要的条件。
其次,在资本工具付息的安排上,资本工具的发行者必须保持可付可不付的灵活性。目前,在西方市场上的一些混合资本,具有支付股息的推动器安排,即要求资本工具的发行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支付股息。这种安排,可能减少资本工具保护银行财务资源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所以,监管者对于一级监管资本,要求银行有取消和延缓支付资本工具股息的灵活性,而且股息支付不可累积。
第三,保障资本的永久性和可支配性。资本必须在银行需要的时候,银行可以支配,可以用于弥补损失。要满足这种要求,一级资本工具必须与银行一样具有持续经营的时间线,而不可能有股东责任到期的日子。也就是说,资本是不需要也不能偿还的,即其责任完全被银行锁住。
与此同时,监管者也应该重新认识二级监管资本的目的。
二级资本的目的,是在银行破产和未能持续经营时,存款人和高等级的借贷人遭受损失前,吸收银行的损失。达到在银行破产时吸收银行损失目的的资本工具安排的一个特征是“次级化”。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给存款人和高等级的借贷人提供了吸收损失的缓冲资本层。
但是,如果政府认为,银行是对社会经济体系非常重要的中介机构,因为银行破产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经济秩序的干扰是不可以接受的。例如,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破产,在中国就是不可以想像的事件。那么,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的用处与银行监管目的的相关性就不大,对防止银行破产的银行监管的根本目的作用不大。在这种理念和框架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需要扩大的是一级监管资本,而不是二级资本。
稳健的“资本过滤”
监管层还应该继续执行比较稳健的“资本过滤”政策。在计算监管资本金余额时,采用审慎和稳健的条件,扣除那些在经济压力较大时,无法抵御损失和无法增强流动性的资产占用的资本金。这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可以区分但没有物质存在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对其进行控制,并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在经济形势严峻的时刻,这种资产的独立于企业外评估的会计账面价值,能否给企业提供经济保护是不确定的。在集团层面,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商誉。这种资产无法抵御银行的损失,无法增强流动性,在监管资本计算时,应被全部扣除。
第二是物业投资及其他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这类资产在计算监管资本金时被扣除,因为从流动性考虑和在市场紧张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获取很困难,买卖成交也需要时间。中国银监会对银行购置物业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不能购置超过其自身业务用途外的物业,这是保障银行资本基础比较健康的务实做法。不这样做,中国有的银行可能就成了房地产商了。
第三,投资子公司的资本金可能要扣除,避免双重资本计算。如果投资或借贷给子公司的资金,在经济情况紧张的时候,无法及时调度回总行,而被子公司占用,这种资本金的用途就是有限的,需要在计算监管资本金时扣除。
简化监管资本安排
最近几年,国际市场上关于资本的定义和范围日渐扩大,资本的内涵也变得更加复杂。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资本市场上的创新,以及市场上引入的资本工具的新特征和新种类。例如,为了监管资本套利目的,许多西方银行设计了混合资本。银行的资本发行者,利用混合资本来保障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又不至于按普通股股东的资本来要求资本回报,不稀释股权结构。
另外,在1996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引进对市场风险要求资本保障的要求后,针对市场风险设定的资本基础包括三级监管资本。三级监管资本与二级监管资本的区别,通常是它的期限比较短(两年),而且在计算监管资本时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分摊。
其实,资本监管的目的非常单纯,那么对应的资本保障也应该是简单的遵从原则。目前,有的监管机构设定的资本级别过于复杂,例如,英国金融监管局对监管资本的定级分为七类,包括核心一级资本、非创新一级资本、创新一级资本、顶层二级资本、底层二级资本、顶层三级资本和底层三级资本。关于资本监管,英国金融监管局的规则超过270条,指引有六个附件。
不言而喻,这对达到监管目的没有实际意义、相关性不大的监管资本规则应该删除。三级监管资本的目的是针对市场风险,但是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例如信贷风险)对银行的影响都是一样的,为什么可以用更低级的监管资本来应对市场风险呢?监管资本最终都是有代价的。简单可行的监管资本设计,对监管市场的参与者更加有效。
财务管理补充
中国的企业除了要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还要遵从财务管理条例。财务管理条例对国有企业包括银行在财务纪律方面提出了要求。这种要求,看上去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违背,但在中国的经济实践和运用中是有优势的。
例如,推行实缴资本金制度。中国的公司法和财务管理条例,要求企业的所有注册资本必须如实缴足。这种实缴资本金制度,保障了企业资本金的落实,没有出现国外“空壳”公司比比皆是的情况。
此外,在企业盈利年间,企业应该按照财务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要求,提取企业一般储备金和企业发展准备基金,通常按当年盈利的5%到10%的水平提取。这种储备金在企业亏损时,可用于弥补亏损。如股东同意,可转增资本。
财政部还要求银行针对银行的风险资产余额,从银行盈利中,累计提取不低于风险资产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上述做法,使中国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监管要求方面,比其他市场多出至少1%,巩固了国有银行的资本基础。因此,政府还应该发挥财政部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的优势。
资本监管非万能
银行的股东追求更高的资本回报。因此,希望采用更高的杠杆率,即用更多的存款人的钱,来赚取利润。所以,银行追逐利润的目标迫使银行提高杠杆率,减少资本基数,结果是降低了资本充足率。
监管者的目标,是保障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应对风险和损失,达到避免银行破产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
这种银行和监管者在资本金水平上的较量,就是市场所说的“监管资本套利”。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银行监管的一个最重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维护金融体系的信心,但是,没有银行破产的金融制度也不是有效的制度,特别在资本运用方面。所以,监管者不可能要求银行持有的资本金,能担保银行不会破产,或者破产后有足够的资金偿付全部的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