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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贸易成本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论文关键词:一体化,不完全合约,组织模式,选择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深化,很多国家都加入了一体化经济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覆盖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只有12个岛国和公国没有参与任何区域贸易协议(RTA)。174个国家和地区至少参加了一个(最多达29个)区域贸易协议,平均每个国家或地区参加了5个。全世界近15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双重成员资格”[1]。因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一国企业在进行国际化模式选择时必然受到东道国与他国(非投资国)签订的一体化协议的影响,故在投资时也要考虑成员国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关税减免、投资、经济合作等)及东道国所在的一体化市场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与限制。所以,在一体化下研究企业组织模式及区位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在区域一体化的框架下引入合约不完全性这一制度因素,通过对比分析出口、FDI与外包这三种模式对企业产生的盈利,研究一国企业进入一体化下各成员国应采取的国际化组织模式,以期为我国企业在东道国参与一体化组织下的模式选择提供一定理论依据。
二、相关文献回顾
国外学者Antras[2](2003)等将跨国公司的区位和组织选择纳入一般均衡模型,运用企业理论与国际贸易理论,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探讨贸易、投资和外包等企业组织方式选择。其中以Coase[3](1937)和Williamson[4](1975)为代表的交易成本论和以Hart和 Moore[5](1990)为代表的产权理论是目前分析企业边界的两大基础理论。
Either[6](1982)最早将合约纳入国际贸易一般均衡框架中分析企业内部化决策的内生性问题。该文分析指出当两国存在较大的要素禀赋差异时,合约能通过外部市场实现效率配置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因此不需要跨国投资;当两国要素禀赋差异小时,则合约需要通过内部化实现。Either 和Markusen[7](1996)则主要结合跨国公司的知识资本泄露风险来研究内部化问题,采用局部均衡分析企业在出口、FDI和许可之间的战略选择中国。模型进一步扩展到两国一般均衡模型,结果显示当两国要素禀赋相似时,一体化选择优于许可,这一结果与Either(1982)结果相吻合。Mclaren[8](2000) 研究指出,最终产品企业即可以通过竞标市场或通过与供应商后向一体化而获得专业性中间产品。若实施后向一体化,企业需承担一体化固定成本,而通过竟标市场则供应商存在被敲竹杠问题。对独立中间商而言,最终产品生产者数量越多,他们越容易找到买主,越不容易被敲竹杠。一国越开放或运输成本下降都能增加可获得的卖方或买方数量。Grossman和Helpman[9] (2002)构建垄断竞争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了企业在垂直一体化和外包两种模式下的选择;Antras 和 Helpman[10] (2003)则将Grossman- Hart –Moore不完全契约模型引入贸易理论,分析跨国公司在获取中间投入品时的所有权安排问题;进一步地,Antras[11](2005)结合不完全契约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得出新的观点:在企业边界内生产将首先被转移到国外,而只有在以后阶段才会形成独立的国外公司。Helpman[12](2006)强调了企业组织特性(如外包战略)对组织模式选择的重要性,更深入地揭示了在产业内贸易结构和外商直接投资模式的关系。
国内学者分别在契约理论与直接投资领域有大量研究,但将两者结合起来研究企业“走出去”模式还不是很充分。王勇[13](2002)、杨其静[14](2002)分别对契约方面的研究做出比较与总结。而胡国恒[15](2004)则在契约不完全条件下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来确定各生产阶段的所有权和区位结构,认为会形成出口型国内企业、横向型和纵向型国际生产三种均衡形态。
三、建立模型
考虑一个由三个国家W国、E国和S国组成的经济体,其中E和S国签订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使两国的贸易壁垒被削弱,其可变贸易成本为,假定一体化下的两国(E国和S国)经济是对称的,可设W国与E国或S国的可变贸易成本均为。故在E国和S国签订区域一体化协议下可变贸易成本有减小而保持不变则>。
设三国经济体存在一个由n个差别产品的企业构成的行业Y,消费者对行业内差别产品的Dixit—Stiglitz型偏好为:
U=,0
由效用最大化得出Y行业第i种差别产品y(i)的需求函数为:
y(i)= , 其中=(W,E,S)(1)
其中,为第种差别产品的市场价格,行业内差别产品的替代弹性为,代表不同国家的需求水平。
设行业Y的代表性企业y生产最终产品分为上游总部活动H和下游一般活动M两个阶段, H和M对y的产出弹性分别为和,最终产品C—D型生产函数为:
y=,0
设人力资本专用于上游活动H的投入,且在三国间自由流动,单位成本为1,一般劳动(如组装活动)用于M活动的投入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其边际成本为单位劳动。假定只有W国的企业才拥有生产差别产品的全部技术,除了满足自身市场需求外,还能够生产n种差别产品去满足E国和S国的市场需求,行业进入成本为F,进入一体化下各国的固定成本为,其中。此外,设H和y都是可贸易的,H的贸易运输成本为。
假设W国的国内市场需求完全由本国厂商提供,在两阶段生产条件下,国外市场的需求,上游活动在W国进行,下游活动即一般生产活动可在W国或E国或S国进行,在E国或S国进行第二阶段生产即为国际生产。故只需比较分析W国在海外进行生产所获得的总收益。
1、一体化的E国和S国在完全契约条件下W国进行国内生产
当两阶段活动均在W国国内进行时,假定上下游活动完全可以被第三方识别,双方关系受制于完全契约关系。由公式(1)和(2)得出Y行业在出清时,W国出口E国和S国的均衡价格和均衡利润为:
(3)
那么W国出口获得总的净利润为:
(4)
2、一体化的E国和S国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的跨国生产
当W国把下游一般生产活动转移到E国或S国时即发生国际生产,由于生产活动的两阶段在不同的国家进行,第三方很难辨别H和M的质量好坏,故双方关系为不完全契约关系。
不完全契约条件下,H和M双方通过事后谈判机制对销售收入进行分成,然后各方据其预期收入确定各自最佳投入量。用表示上游生产H对东道国的谈判水平,若W国只在国进行国际生产,那么另一方M的谈判水平为(),纳什均衡实现时契约生产条件下的H和M的生产属于两个企业,外部期权为0,关系准租金为市场销售收入;FDI下H和M的生产在同一个企业内进行。仿Antras(2003),若H在解除与M的合约后仍能获得的最终产品(),其外部期权为乘以销售收入R,M的外部期权仍为0,关系准租金为(1-)乘以销售收入R。令表示在FDI和契约条件下H所获得收入的分成份额,且有。
(ⅰ)W国仅在一体化中的一国进行跨国生产(以在E国生产为例)
W国和E国面临的总销售收入为:
(5)
假设
W国在E国进行跨国生产,S国基于一体化协议选择从E国进口的成本为,低于S国从W国进口本产品的贸易成本,那么分别对[]和[]求一阶导数,得各方最佳投入水平为:
(6)
那么进行跨国生产时的均衡价格和产品在三个国家销售后的净利润为:
(7)
其中,.
(ⅱ)W国在一体化下的两国均进行跨国生产
三个国家面临的总的销售收入为:
(8)
上游活动方H对东道国E国和S国的谈判水平分别为、,假定W国首先选择与E国或W国签订跨国生产协议的可能性均为1/2,那么H方对最终产品的预期销售收入为,两个下游生产方(E国和S国)预期收入分别为、(推导详见附录),分别对、、求一阶导数,得最佳投入水平为:
(9)
那么市场均衡价格和总的净利润为:
(10)
同完全契约相比,不完全契约降低了各方的投入水平,提高了产品价格,但整体的收入和利润下降了。若H方可以通过事前转移条款获得更多利润,而M方只能得到较少利润,那么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H方仍能够通过选择合适的所有权结构使总的价值达到最大化,即存在一个使所有权结构最优。
四、经营利润最大化原则下东道国的供应模式选择
企业供应东道国市场的模式主要有出口、直接投资和契约生产,后两者称为寻求型国际生产。本文将后两者划分为一体化下的单国直接投资(单国以E国为例)、两国直接投资和单国契约生产、两国契约生产。
1、出口与国际生产——生产区位的选择,这里分为出口与单国国际生产、出口与两国国际生产的比较,设其经营利润比值分别为、
(1)出口与单国国际生产
由公式(1)、(4)和(7)得
(11)
表示E国与S国市场规模的比值即。显然,时企业选择出口与单国国际生产所获得经营利润等值。当时W国的企业选择出口到一体化的两国;时选择在E国进行跨国生产,并出口到S国。
表示生产该产品的技术密集度,对公式(11)求的偏导有,求其反函数可以得到出口与单国国际生产经营利润相等时技术密集度的临界值: 。当W国工资和贸易成本及H的运输成本既定时,如果产品y的技术密集度,企业在W国生产出口到E和S国;如果,企业将在E国进行国际生产。
除了受到技术密集度的影响,企业对出口和国际生产选择时还考虑要素禀赋差异、贸易成本、交易成本、一体化的两国市场间的运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由公式(11) 可知: 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即W国工资水平上升、最终产品贸易运输成本上升、中间产品贸易运输成本下降、一体化的两国间的贸易壁垒增加,均会导致经营利润比值降低、技术密集度临界值提高 ,促使企业进行国际生产。同完全契约相比 ,契约不完全带来的交易成本导致技术密集度临界值下降 ,限制了国际生产的发展。当其他条件相同时 ,国际生产倾向于契约环境较完善的区位。
(2)出口与两国国际生产
由公式(1)、(4)和(10)得
(12)
=1表示企业在出口与两国国际生产时获得的经营利润等值,当时W国的企业选择出口到一体化的两国;时选择在E国和S国同时进行跨国生产。相对于单国国际生产,两国国际生产不会受到两国间的贸易壁垒影响,主要受技术密集度、要素禀赋差异、贸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影响,W国工资水平上升、最终产品贸易运输成本上升、中间产品贸易运输成本下降均会促使企业进行国际生产。同理,存在,在最终产品贸易成本、中间产品的运输成本及工资保持不变时,若该产品的技术密集度,W国将选择在本国生产然后出口到E和S国;若,W国的企业将会选择在一体化下的E和S国进行国际生产。
因此,综合分析企业选择生产区位,可得出如下结果:当且时,W国企业会选择出口的方式,获取最大化的经营利润;时企业会选择一体化的两国国际生产,而在时企业更倾向于在一体化中的一国进行国际生产。
2、直接投资与契约生产——所有权结构的选择。在国际生产的条件下,一体化的单国直接投资与单国契约生产、两国直接投资与两国契约生产的经营利润比值为:
(13)
(14)
公式(14)中的,对公式(13)和(14)求的偏导有,,故存在临界值,当,时,上游活动方H对最终品的生产更为重要,技术含量更高 ,这样由H方去控制剩余索取权更为有利,可获得较高的事前效率,企业会直接投资于东道国;当, 时,使得下游活动方M在最终品生产中的重要性得以提升,其讨价还价能力增强,H方会放弃对剩余权的控制, 选择契约生产。显然,同契约生产相比,FDI 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技术密集度。这也证明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推断:基于事前效率 ,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应赋予作出相对重要投资的一方。
3、综合比较分析
由公式 (11)可以分别得到出口与单国契约生产及出口与单国直接投资的临界技术密集度和,公式(12)可得出口与两国国契约生产及出口与两国直接投资的临界技术密集度及,通过和及的比较分析,可发现:在上游活动技术密集较低的行业, 且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不会产生直接投资。当时企业选择出口;当时企业选择契约生产。而在时必存在一个使得出口与两国契约生产获得的总经营利润相等,那么时企业选择出口,时企业选择在两国进行契约生产;同时,在时也会存在一个使得出口与在一国进行契约生产的总经营利润相等,故时企业会选择出口,时企业选择在一体化下的一国进行国际契约生产。
而在上游活动技术密集较高的行业,且,当且时企业会选择出口模式;在不考虑的前提下当时企业会选择在一体化中的一国进行直接投资;忽略的条件下当时企业选择在E和S国均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当存在及时企业会选择国际契约生产方式中国。
五、投资成本下企业组织模式及区位选择
在净利润最大化条件下,由于,不同供应模式的临界条件将因固定成本和东道国的市场规模而发生变化。
1、一体化市场规模及固定成本下出口与国际生产模式比较,由公式(4)、(7)、(10) 、(11)和(12)可以得到临界条件下的市场规模分别为:
上述公式中,分别表示出口与单国契约生产、出口与单国直接投资在W国获得总的净利润相等时的一体化临界市场规模,,分别表示出口与两国契约生产、出口与两国直接投资在净利润相等时的一体化临界市场规模。显而易见,这两种不同市场供应模式的一体化临界市场规模与固定成本之差成正比。当或时,W国企业选择出口;在且时企业会选择生产组织模式要视一体化市场规模而定:在上游活动技术密集度较低的行业,只有在一体化下的总市场规模并且时企业才会选择国际契约生产,反之选择出口;在上游活动技术密集度较高的行业,当时 ,企业在时选择单国契约生产, 时选择出口,在时企业时选择两国契约生产,下选择出口。
2、一体化市场规模及固定成本下契约生产与直接投资模式比较,由公式(4)、(7)、(10) 、(13)和(14)得出:
和分别表示单国直接投资与单国契约生产、两国直接投资与两国契约生产在净的总利润相等时的临界市场规模。显然,两种不同供应模式的临界市场规模也与其固定成本之差成正比。当且时企业会选择在一体化下的一国或两国进行直接投资,而在,时企业选择跨国生产模式需要根据一体化市场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在上游活动技术密集度较低的行业,时企业才会选择契约生产;上游活动技术密集度较高的行业,当时若企业会选择单国契约生产,若企业会选择两国契约生产;当时,若时企业在下选择在一体化下的一国进行直接投资,时选择两国国际契约生产,而时企业在下选择两国直接投资,在下选择一国契约生产或两国直接投资。
总之,在上游活动重要性的减弱、技术密集度降低的情况下,企业选择组织模式逐渐由出口、直接投资向契约生产过渡。同时,由于存在固定成本的差异,企业对较小的一体化市场更多地以出口方式为主,伴随一体化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 契约生产和直接投资会逐渐替代出口方式。而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国际生产特别是直接投资大多发生在投资成本较低、一体化市场规模较大的区位。
六、总结
本文为研究在一体化下企业进行跨国生产或投资及区位选择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研究发现:(1)贸易障碍逐渐消除,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契约实施环境不断完善,都对推动企业进行国际生产有重要作用;(2)契约的不完全性会限制企业的国际化生产,但完善的契约环境有利于国际生产的进行;(3)一体化市场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倾向于选择契约生产和直接投资;(4)企业在一国或两国进行契约生产或直接投资主要取决于技术密集度,贸易成本,市场规模,一体化协议等因素。
因此,企业在一体化下进行投资不但需要政府相关政策扶持,也应采取积极的向上策略,提高企业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熟悉东道国参与的一体化经济体,从而选择最佳的组织模式“走出去”。
附录:由于存在“占先”优势,当W国与E国先签订合作协议(可能性为1/2)时,E国可获得的收入,剩下的销售收入再由W国和S国以谈判水平来分配,那么W国获得的收入最终为,S国所得销售收入为。同理,当W国与S国先签订合作协议(可能性为1/2)时,可以得到W国、E国和S国的收入分别为、、。这样可以得出三个国家的预期收入分别为:
,
,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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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的界定
价值链定义。价值链的概念是由哈佛大学的迈克尔•波特教授(1985年)提出的。他指出,每家公司均是在设计、生产、营销、传递与辅助相关产品时开展的一系列项目的集合体,这些全部活动均能够通过单项价值链加以说明。公司价值的创造须经过一系列的活动所构建,上述活动主要包括基本性的活动与辅的活动两种,其中前者主要有生产作业、内部后勤、外界后勤、市场、营销以及服务项目等,而后者则主要涵盖有购置、技术研发、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公司基础设备等。上述各异却相互存在着关系的生产销售活动,即构建起创造价值的实时流程,也就是价值链。制造和销售分离的定义。本文中所指的制造和销售的分离并不是针对公司销售产品的范畴展开的区分,而主要基于国际视角来区分集团公司下各个分企业的职能与功能加以分离,也就是根据生产和销售的职能区分构建单独核算的职能企业。具体而言,生产公司专门负责的是生产与制造产品,营销企业专门负责的是产品的营销和市场,二者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与独立性的特点,通过相互协调配合的方式展开营销。区域产业链定义。区域产业链的概念定义代表学者是陈朝隆。他指出,区域产业链是指某类特定区域内所构建起的产业链条或是链段,是整条产业链在确定区域范畴的一种形态。他基于系统论的视角深入地把区域产业链的定义加以诠释,指出区域产业链属于一类区域性的经济组织机构,其运作与发展的主要规律与地区发展与产业机构运作的基本规律相关。不足的是,就有关区域产业链出现的层面而言,并未把产业链与区域产业链二者加以有效地分离。区域产业链的主要构成是被视作经济行为的主体链环,其链接方式主要是串接。产业链的流程是不同公司内部产业通过联系与缔结之后所产生的。
国际化价值链区域经济的逻辑化特点
国际化价值链区域经济的逻辑化特点,新型国际劳动也得以分工,并呈现出相应的区域经济逻辑化的特征:第一,国际劳动分工的发展所具有的动力更为多元化。不单拥有数量丰富的低廉劳动力,同时涵盖了功能完备的市场吸引力、优惠的招商政策、低廉的土地成本、交通运送和信息传递技术的发展以及不同国家贸易政策的改变等。第二,技术发展与全球化的向前推动深化了国际劳动分工的级别与水准。和基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为特征的新型国际劳动分工相较而言,ICT产业变成新型的国际劳动分工的支柱型产业,同时也是新型国际劳动分工的一个核心推动力。第三,全球范围的市场竞争日趋明显,电子信息与通信等在西欧、美日等国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以后工业化为主的国家也面对着相似的问题,经过国际范畴的布局协调,维持制造业在全球范围的竞争实力,变成发达国家与新兴工业化国家区域的首选对象。第四,新型的国际劳动分工解构了以往只是生产制造流程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推论。研发、管理、营销与服务等各个生产业活动和生产制造活动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变成价值链创造的一个核心步骤而被纳入至新型的分工系统内。第五,先进的技术推动了新兴产业的崛起与发展,然而更为关键的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全球金融资本跨界式的流动,领先的交通运送技术确保国际价值链区域经济的合理配置,包括市场原料、生产制造以及产品市场的国际化配置,从而提供更为完善的国际化生产网络系统。综而论之,新型的国际化分工系统体现出多层次化的特征,涵盖了多种产业及其产品在制造与销售方面的分工情况,同时也包括了相同一种产品中各个增值步骤的多个领域的分工情况,此类发展走向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国际化价值链中区域经济的多种分工的范畴、潜力与深度,同时打开了提高生产率提升与促进经济递增的新型格局,从而使得原先国际化价值链分工系统更趋逻辑性。上述研究系统构架的前提是价值链的总结以及商品链的定义,在此前提下辅以空间与网络等定义,从而在更为广泛的研究系统中诠释当下国际生产组织出现的新改变,形成当下全球化和区域发展分析的关键性研究构架。这种宏观性的构架正体现出国际化价值链区域经济的逻辑化特点。
制造组装和品牌营销的分离理论构建
建构制造组装和品牌营销分离的理论模型。分析一个包括两个不同国际化区域的经济体单位,其中一个区域位于发展中国家,其表示参量为o;另外一个区域位于发达国家内,其表示参量为c。全部的经济主体兼具生产者(涵盖有品牌商)与消费者的双重角色,能够表达成生产方-消费方(或是品牌方-消费方)。假设经济主体的集合是一个连续统,全量表示成参量M,其中的区域o与区域c所表示的经济主体数量参量依次是Mo与Mc,且有Mo=Mc。而在此经济体系内有两类最终的商品x与y能够生产与消费,全部的经济主体均对它们有着消费偏好。出于满足消费的目的,他们能够自主性地生产或是由市场环境加以购置。结合相关的研究目标,本论文在此基础上深入假设:商品x与y包括了两个生产程序,其一为制造组装程序,其二为品牌营销程序。其中,前者的目的在于生产产品,后者的目的则是销售产品。假设品牌营销程序所达到的功能是减少商品买卖的双方主体在交易时所产生的交易开支。须留意的是,若经济主体只是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即x与y时,品牌营销则无存在的需要。反之,若生产方-消费方并不进行品牌营销,而仅仅通过专业品牌方加以提供,那么此时能够被视作生产方-消费方过渡至专业品牌方购置品牌方面的服务,此时即出现品牌服务的相关交易活动,此流程自然会出现交易的成本。学者庞春将此营销活动视为一类交易,据此构建起一个内在分工的一般性均衡模型,并诠释交易服务的内涵。根据他的建模理路,本论文将品牌营销流程(相应的经济主体是品牌商)纳入到基础性新型的古典模型系统结构中,并依次用x与y参量(x与y均不低于0)来表示生产方-消费方对两类消费品的自给量参量,同时用xs与ys(xs与ys均不低于0)依次表示生产方-消费方对两类制造商品的供给量参量,用xd与yd(xd与yd均不低于0)依次表示生产方-消费者对两类制造商品的所需量参量。相应地,依次用r、rs和rd(r、rs和rd均不低于0)表示品牌服务项目的自供量、供应量与所需量参量。制造商品x与y(相应于制造组装流程)、品牌服务项目的生产关系式依次表示为(相应于品牌的销售流程,此处假设x与y两类制造商品对于品牌服务所提出的要求是一样的)o;x+xs、y+ys和rs依次所表示的是制造商品x、y与品牌服务产量的参量。此处须假设的是制造组装流程的生产效率的系数一致,同时固定化的学习成本亦一样,也就是依次的参量是φi与a(φi与a均大于0);品牌销售流程的生产效率系数与固定化学习的成本参量依次表示成ηi与b(ηi与b均大于0)。还假设如下:各个区域生产流程的生产效率系数存在着差异性,主要的表现是区域c就制造组装程序中对应着并不高的生产效率,至于品牌销售程序上则拥有不低的生产效率,函数式为ηo<ηc,且φc<φo。从而可以推导如下:(4)从上式(3-4)可知,区域o就制造组装程序而言拥有外生的对比长处,而区域c就品牌销售程序则拥有外生比对的长处。因为制造组装程序归属为低端的生产程序,品牌销售程序则归属为高端处的生产程序,因此假定制造组装程序的固定化学习成本少于品牌销售程序,也就是b>a,那么参量Lx、Ly与Lr则依次表示经济主体应用于x的制造组装程序、y制造组装程序以及品牌销售程序的劳动份额参量,就是专业化的水平情况。假设经济主体相应的禀赋制约性函数式表达为:(6)其中,上述式子中的px、py与pr依次表示制造商品x参量、制造商品y参量以及品牌服务参量r相应的价格。借助于柯布-道格拉斯型的效用关系式来表达经济主体效用函数式如下:(7)上述式(7)保证了经济主体所加以的多元化的消费偏好参量。为了使得便捷且没有失去一般性的特点,假设经济主体对于x与y的消费品拥有一样的偏好,也就是α=0.5。若并不是自给自足类型的生产方-消费方,即非自我供应品牌的服务,就须从市场购置品牌服务项目,那么此市场交易流程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易成本。本论文表示品牌方-减少交易成本的参量是1-λ(λ∈(0,1)),其交易成本和提高技术进步与产品创新是相同的,均为厂方争取规模更大的市场、完成更多的利润方式,消费方向其余区域的生产方-消费方(包含制造商品x或是制造商品y的生产方)销售品牌服务过程中所制造出的单位交易开支,那么λ参量所表示的是此交易流程中所涉及到的交易效率。因而,品牌服务买方现实所获取的品牌服务参量是λrd。相类似地,表达生产方-消费方的参量是1-k*(k*∈(0,1)),包含有制造商品x或是制造商品y的生产方。替其他的生产方-消费方销售产品x或是y所出现的单位交易成本参量,那么k*表示此交易流程中所出现的交易效率参量。据此,制造商品x或是制造商品y的买方现实所获取的交易量是k*xd或是k*yd参量。可见,相同交易于区域中与区域内部的交易效率并不相同。假设因为存在着空间距离的缘故,区域中交易的相应效率超出区域内部的相同种类交易,假设相同种类的交易于区域中与区域之间的交易效率参量k*依次表示成k与k1,那么可以推出:0<k<k1<1。
内 容 提 要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我国农村工业的一般发展规律。研究证明到现在为止我国农村工业经历了由低到高的四个发展阶段,“单一的企业”、“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企业群”、“配套的企业群”和“拥有巨大企业集团的企业群”。随着企业影响力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开始关注企业本身以及企业与市场的联系。然而对于企业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特别是由复数企业的存在和活动所形成的外部环境,虽然它们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极其重要。本论文拟将讨论有限空间范围内一个产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生产同类产品企业之间,配套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作用与影响,并对我国加入WTO以后如何发展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工业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Abstract
The overall goal of this paper is to research into the law of development of town and village enterprises (TVE) in China. To meeting this goal, the paper provides that the TVE has been undergoing four stages from low to higher. The results demonstrate the evolvement of the four stages, their characteristics, as well as the effects on the enterprises living within them. The policy implications are made based on the findings of the study for how to develop the TVE in the east, middle and west area,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of China enters WTO.
关键词: 乡镇企业;发展模式;国际化
Key words: Town and Village Enterprise; Developing Model;Globalization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改革开放成功地实行了二十多年的今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许多原来属于国家制定的计划逐步地为企业内部的计划所取代。什么是企业?企业是经济体系中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是管理和协调要素提供者活动的持续的经营组织。企业同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对立和统一的,在许多条件下可以互相替代。自从Adam Smith出版了《国富论》之后,许多经济学家开始关注起企业的经济性质和它在市场体系中的作用。Adam Smith提出了,“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改善,以及劳动技能、熟练程度和判断力的提高,似乎都是劳动分工的结果”( Adam Smith/1776年)。Karl Marx在《资本论》中研究了企业内部“协作”的生产效益,他提出了“即使劳动方式不变,同时使用较多的工人,也会在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上引起革命。”(Karl Marx/1975年)。Coase注意到了资源在企业内部配置与市场内配置之间的差异。他认为之所以需要通过企业来组织生产是因为,“市场的运行要花费成本,通过成立一个为组织、允许某一个权利(企业家)指导资源配置,可以节省某些成本。”(Coase/1937年)。Williamson把市场与企业看作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两种不同形式,“对于这两种形式的选择是受到节约交易各方间的交易成本的行为所支配的”。(Williamson/1975年)。Richardson提出,一个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需要一某种形式协调,当这类活动“应该被唯一地控制并可以融入一个严密的计划中去时,所采取的协调方式是指令”,这类活动“应该被合并;也就是说,共同由一个组织(企业)来执行。”(Richardson/1972年)。Teece提出了“多产品企业”的经济学理论。当一个专业化企业拥有过剩资源,当其产品的生命周期因素导致需求长期下降时,“追逐利润的企业将选择多产品分散化”的方案。(Teece/1982)。
许多经济学家把企业看作是“市场关系海洋中的有计划协调的岛屿” (Richardson/1972年),以往的很多这类研究都集中在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市场的关系方面。然而,对于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特别是由复数企业的存在和活动所形成的外部环境,虽然对于企业本身是至关重要,却很少得到应有的重视。本论文拟将讨论的是,在一地区内一个产业的形成过程中,生产同类产品的复数的企业之间,以及同配套企业之间的联系,影响与作用。本研究把我国农村工业企业作为研究的对象,理由是世界上很少有一个经济部门如同我国的农村工业,奇迹般地在短短的十数年内,在那些没有任何工业基础的地区生长出几十个产值在数亿以上,拥有几十到百个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我国的农村工业用十数年的时间做了发达国家需要用近百年完成的工作。因此,研究我国的农村工业的意义非常重大。
二、单一的企业
在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和重庆等农村工业发展较好的沿海和内地省市,都可以发现有部分产业在一地区集中的现象。如温州柳市镇的低压电器产业,湖州市织里镇的童装产业,江苏省丹阳市的眼镜制造产业和重庆市的摩托车产业。从上述产业的发展历史来看,任何一地区的产业的起始点必定是有一家企业首先成立。我们称这类在一地区首先出现的企业为“单一的企业”。这里“一地区”的范围可以是一个自然或者行政村,也可以是一个乡镇。这里提到的“企业”既可以是较大规模的企业,也可以是被称为“个体户”的小企业。第一家企业可以看作是“孤立的企业”。所谓“孤立”就是指在这一地区的范围内不存在其他的生产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同样也意味着这一地区没有第二个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同它竞争。然而当这一地区冒出了另外一家,或者数家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时候,“单一企业”的“伊甸乐园”生涯就结束了。
为什么单一企业会出现的呢?这同“过剩资源”有关。Penrose认为,在“任何时点上,都有着某些生产资源闲置。企业用这些资源提供的服务来寻找生产机会。”(Penrose/1959年)。生产资源包括固定资本、流通资本、劳动力。我们周围一般都存在一些可以用于生产产品的资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富裕劳动力,有土地和其他的资源。对于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所要求的资源配置不同。生产一些简单的产品,如服装、另配件等,所要求的资源配置非常低。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农村地区,很多人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凑合起最低的配置。
建立一个企业,哪怕是最小的两人合作形式的个体户,除了拥有或者有能力凑起最低生产资源配置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掌握同产品生产有关的知识,包括产品生产技术以及同产品有关的市场信息。Alchian 和 Demstz认为建立一个企业的条件之一是雇主(企业家)需要“获取关于投入品生产性绩效的更好的信息”。“雇主不仅决定各个投入品生产什么,并且还分析哪些异质投入品结合到一起会更有效率。”(Alchian & Demstz/1972年)。除了企业内部的生产技术以外,企业外部同产品市场有关的信息同样也至关重要。企业家或者合伙人首先需要知道他的产品卖到什么地方去,卖出去以后是否可以获利。敢于冒风险也是单一企业能够建立起来的重要条件。因为在建立企业和决定产品以前,企业的发起人面对着许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他是否能够收入回他以及合伙人的投入,在产品出售以前的把握是非常小的。
然而政策导向也对企业能否建立有相当大的影响和作用。除了中央的政策以外,各个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本地政策。同时,由于地方利益的存在,地方政府也有可能对中央的指令做一些有利于本地区的解释,或者对一些现象故意视而不见。这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民营企业可以在一些地区较早地发展起来。(胡定寰/1999、2000和2001年调查)[1]。
三、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企业群
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企业群是指大量的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企业在一地区内集中。这种现象在我国农村工业部门并不少见。如织里镇集中了一千多家大大小小童装厂和个体户。(胡调查1999年)。柳市镇在1983年时生产低压电器的企业已经达到了1,000多家,生产人员5万多人,销售人员也近了10,000多人(柳市镇志/1999年)。丹阳市司徒镇的眼镜生产企业群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对个体企业的控制政策的放松,许多掌握了眼镜生产技术的工人纷纷在自己家里开厂,高峰时期全镇眼镜厂企业达350多家”(胡调查/1999)。
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企业群是在单一的企业在一地区的大量复制(Copy),起因于单一企业所掌握知识(包括管理、生产技术和市场知识)的传播。Teece研究过知识的可转移性问题,他提出:“组织(企业)知识的另一个特征是,在一个重要的程度上,它常常是可以转移的。”“就管理才能来说,情况尤其如此;对于使用设备和其他生产技能来说,也是如此。”(Teece/1982年)。企业知识传播的速度同所生产的产品的技术壁垒成反比。生产设备投资越高,生产技术的难度越大,企业知识就越是不容易被其他人所利用。事实上我国乡镇企业发展初期,大部分产品非常简单,技术壁垒很低,所以企业知识是很容易被周围的邻居所掌握的。农村地区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和商业的不发达性,人与人之间的协作意识超过对他人的防范,加上村落内长期形成的亲属、亲戚和友情的存在,一项不太复杂的生产技术很快就会在一地区内转播开。因此,当邻居们看到他们中的一家办起企业,并能够盈利的时候,开始纷纷模仿,从而,这一地区出现了大量的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企业群。然而,它的前提是:(1)有足够大的市场需求;(2)有足够大的生产资料供应源;(3)没有受到政府或者其他人的干扰;(4)有勤奋和敢冒风险的民风。
恩格斯在唯物辩证法中提到了“质量变化”问题,数量的变化会导致质量的变化。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企业群是单一企业的大量复制品,它们生产同类的产品,但是二者所处的外部环境是相异的。首先身处于企业群中的企业所感受到的竞争压力更大,更加直接。这就促使它们的所有者,企业家,为了免于被淘汰出局而做出各种努力,包括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或者加大市场营销的力度。
除了所提到的激励因素以外,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企业在一地区的集中也创造有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首先是信息优势。各个企业在寻求各类信息为自己服务的同时,企业之间的交流,或者对其他企业的观察,使它们付出较小的“交易成本”获得比其他地区更多的信息量。形成技术优势。同一地区企业之间的竞争促进企业采用更有效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这些知识由于企业的集中,很快在企业之间得到传播。降低了物流成本,包括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的成本。企业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销售有关的市场信息,几家企业联合起来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也可以节省物流成本。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劳动力的技能。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企业群形成以后,劳动力可以在各企业之间流动,由于大家采用基本相同的生产工艺,无形中培养出一大群熟练工人。
四、配套的企业群
“配套的企业群”指的是在同一地区内集合大量的生产某一种产品的企业,以及提供配套的零配件、生产设备和各类服务企业所组成的企业群。为了对配套的企业群有更加形象的认识,下面摘要了笔者的 “关于湖州市织里镇童装产业调研报告”:
“历史上的织里镇是江南著名的蚕桑丝绸之乡,妇女精于手工。由于地少人多,农村劳动力剩余,该地区的农户有农闲时外出做小买卖的习俗。从70年初开始织里镇家家户户从事床上缝纫品的生产,妇女在家生产,男子外出销售。80年代中期织里人改为生产童装。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全镇童装的年产量已经超过1000万件套。
织里镇童装产业起始于家庭式作坊。最初有个别妇女在家中生产童装,丈夫外出销售,获益比较好以后,周围的邻居、亲戚和朋友纷纷模仿,迅速地使得童装生产在整个地区蔓延开来,几乎每家每户都投入童装生产中去。织里镇生产童装的“作坊”(我们认为作坊这词在这里比工厂更加精确)的规模都很小,平均在雇工人数在15人以下,有30台以上缝纫机的作坊算大规模了。随着织里童装的出名,大批的外地商人也开始来织里购买童装。随着市场交易数量的增加,原有的服装交易批发市场容纳不了交易摊位,逐年增加批发市场。2000年织里镇的童装批发市场已经发展到了8个。
织里镇童装配套产业开始逐步得到完善。镇上除了1000多家童装生产作坊以外,还有布料批发市场,童装辅料批发市场,绣花作坊,印花作坊,童装样品商店,专业的童装设计和电脑制版商店,包装材料作坊,缝纫机销售商店,缝纫机维修门市部们,童装的打包和托运部门等。这些配套作坊和企业也将近有1000多家。此外,织里镇还拥有两个劳动市场,不同等级的饭摊,酒楼,旅店和两座三星级的宾馆。在织里镇的童装生产作坊无论是购买材料、生产设备、招聘工人、销售产品、还是向全国任何一地区发货,由于配套产业齐全,都不需要走出总面积只有4平方公里织里镇一步。”(胡定寰/2000年调查)。
配套的企业群是在生产同一产品企业群中间发展和延伸出来的。生产同一产品企业群在创造“集体力”的同时,也产生出大量需求,这类需求包括原材料、零配件、生产设备、产品销售、以及配套的生活、娱乐设施和各类的生产与非生产性的服务。受到大量需求牵动,满足这些需求的新企业和产业逐渐地在这一地区形成和出现,形成了的配套企业群。延伸的企业朝着两个方向发展,一类是朝着主导产业的上游部门,如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方向发展;零一类是朝着主导产业下游部门,如对主导产品的进一步深加工、营销以及专业市场的方向发展。
企业内部的分工和协作可以提高生产效率。Adam Smith在研究了制针厂的劳动分工以后,提出了:“只要引入劳动分工,在任何企业中,劳动生产力都能相应提高。”(Adam Smith/1776)。Karl Marx指出,同一个资本内部 “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的生产力,而且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必然是集体力。”(Karl Marx/1975年)。
在一地区范围内生产主导产品企业与提供零配件、生产设备和各类服务的企业之间也会逐渐地形成一种分工和协作的关系。这同前面引证的,由Adam Smith、Karl Marx提出的分工和协作的不同之处在于,我们提出的分工和协作是存在于独立企业与独立企业之间,属于企业外部分工和协作,Adam Smith和Karl Marx研究的是企业内部的分工和协作。如下面所论证的,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同样也能够在提高个体企业生产力的同时,在一地区创造出一种“集体力”。
同一地区内企业之间分工和协作的形成,使各企业有可能把资金、技术集中在生产少数的,擅长制造产品上,从而更加容易扩大生产规模,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专业化程度越高,技术就越精,生产速度就越快。企业外部的分工和协作通过“看不见得手”来协调的。企业在长时间交易过程中不难找到满意的合作伙伴,形成相对稳定买卖关系,逐渐地把自己的生产计划同对方供需能力协调起来。
市场交易需要交易成本。Coase对发展经济学的贡献是首先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他说:“使用价格机制(市场)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 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是发现有关价格的成本。”“为市场上进行的每一笔交易谈判和达成一份独立合同的成本也必须考虑在内”。 (Coase/1937年)。然而 Coase并没考虑交易成本的数量关系。两企业之间一年只达成一次合同的交易费用显然高于每周签订一次合同的成本。相隔几千公里距离的两企业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无疑比间隔两公里距离的高。这也属于配套企业群在同一地区内集中的优点。Williamson提出了形成交易成本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市场交易的两个企业由于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因为“一方为了获得对方同等的信息量的费用是非常高的。”(Williamson/1975年)。虽然一家企业企图获得交易对方所掌握的信息需要投入,然而,如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距离非常之近,交易又非常频繁,那么信息的获得费用显然要低一点。
此外,配套企业群在同一地区内集中的有利点同时还包括:(1)减少购买原料、零配件、生产设备和服务的流通费用;(2)减少由于购买不良零配件所引起的各类损失。需求方很容易对供给方的生产过程进行检验,在发现不良产品时,需求方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补救;(3)减少企业备用零部件,原材料等的库存。企业为了保持其生产过程的连续性,特别防止停工待料等意外而造成的停工待料损失,需要备有库房,存放部分备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产生了仓储成本(包括库房租金、电力、动力和搬运原材料、零部件进出仓库时所需的劳动费用)。供需双方间隔的距离愈远,运输过程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就愈大,所需的仓储数量就愈多,成本也就越高。(4)有利于新产品开发。新产品的开发除了企业本身需要做工作以外,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原材料、零配件和设备供货部门的配合。在一地区形成配套企业群集中以后,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可以在周围大量的配套产业企业群中找到合作伙伴,共同开发新的配套原材料、零部件和生产设备,获得来自于企业外部的技术服务和支持。(5)更加容易获得各种具有专业特长的技术人才;(6)有利于促进整个地区服务性配套设施的建立与完善
五、拥有巨大企业集团的企业群
进入配套企业群阶段后,巨大的生产力同有限的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导致企业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变得苛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和企业分化。部分具备一定优势的企业无论在发展速度、经济效益和市场占有率都显著地超过了其他企业。从而资金、技术、管理和技术人才、以及市场份额不断地向这部分企业“集中”和“集聚”。这类企业在扩大规模的同时,通过分离、收买和兼并等手段把周围的企业逐步地归并到自己旄下,组成以该企业为核心的,大批下属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它们逐渐变成了,Chandler 称之为“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的”“现代企业。”(Chandler/1977年)。这些企业雇佣了数十甚至数百名中高层经理来监督数以十计和百计的雇佣了几十个或成百上千个工人工作的事业部门或者子公司。这类企业每年的营业额都以数亿元来计算的。
随着若干个大企业集团的出现,这一地区内的企业按照规模、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可以区分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和相对独立企业三类。集团公司指的是由阶层的职业经理管理的,拥有和控制着一大批子公司、孙公司、控股和半控股公司的巨大企业。下属公司指的是在生产、资金、人事管理、销售和信息上受到集团公司不同程度控制的企业。相对独立企业指的是名义上的独立法人,然而,它们在产品的交易关系方面往往脱离不了对集团公司的依存。从企业规模上来区分,集团公司的规模是庞大的,下属公司的规模是中等的,而相对独立公司的规模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
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为什么会出现现代化巨大企业和企业集团?Chandler在研究了1790年以来近200年的的美国企业发展史之后,提出了它们出现的原因是由于需要协调大规模生产、流通以及信息处理。(Chandler/1977年)。在日本从事企业集团理论研究的学者中间,基本上可以分为四个学派,(1)交易成本论学派;(2)株式会社论学派;(3)管理机构学派和(4)现代企业集团学派。交易成本论学派提出,需要企业集团是因为“企业一方面可以节省利用市场的交易费用,同时又需要避免内部管理成本的增加”。(今井、伊丹和小池/1982年)。株式会社学派从控股和支配的角度研究企业集团形成的动机和原因(坂本和下谷/1987年)。管理机构学派提出了,企业集团化化反而使得管理权由集中变为分散,提高管理人员的主动积极性和企业经济效益。“因为子公司同事业部制一样,管理人员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益。”管理机构学派讨论的对象是从集团总公司内部分离出来的子公司。(土屋/1966年)。现代企业集团学派认为日本企业集团的出现可以归因于“现代的技术革新”,“产业构造的变化”和“企业构造的国际化”的推动作用。(坂本和下谷/1987年)。
20世纪90年代起,在一些地区的农村工业中间形成了企业集团,温州市的低压电器产业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案。(温州市志/1999年)。企业集团化是企业经济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必然的趋势。随着农村工业的生产能力迅速膨胀,没有相应的市场营销体系与之配套,导致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产品积压、利润下降,许多企业面临破产。这时“看的见得手”来组织分散的企业,用计划生产来取代“由市场组织的生产”的需要产生了。企业集团就是由于这种需要的促进,在配套产业企业群的基础上形成了。Alchian & Demstz 提出,“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合作专业化提高劳动生产力,这导致促进对合作的经济组织的需求。”(Alchian & Demstz/1972年)。
从组织结构上分析,我国农村工业部门的企业集团可以划分为“系列企业集团”,“产品市场为导向的企业集团”和介于二者之间的三大类型。
“系列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如同金字塔一般。金字塔的塔尖部分是集团总公司,总公司的下一层由总公司的直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建立长期合同供货管理的企业组成。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下面也有它们的下属企业。这种企业层与层之间的联系可以往下延伸到若干个层次(胡定寰/2002年)。“系列企业集团”主要适应于产品相对技术含量较高,需要比较多的零部件组装起来的行业。
“产品市场为导向的企业集团”是以组织产品销售为目的形成的企业集团。同“系列企业集团”相比,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约束比较疏松,有的仅仅存在产品来料和来样订单加工的关系。集团成员企业采用同一个品牌和销售网络。为了获得这样的权限,成员企业必须向集团总公司缴纳一定的成员费用,或者以很低的价格把产品交付给集团总公司代销。“产品市场为导向的企业集团”一般在生产工艺、流程比较简单,然而,产品更新的速度很快,需要较高的产品设计技术和大力度的市场营销和促销手段的行业。
在一地区范围内出现若干个相互竞争的企业集团的作用在于,(1)在集团公司的统一指挥下加强了集团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合作企业之间的协作,减少不确定因素和节约交易成本;(2)可以提高产品市场的开发力度和效率,企业集团可以拿出较多的资金来事营销活动,打造品牌和建立各类销售网络;(3)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控制,集团公司可以在集团范围内进行质量管理,除了制定零配件和成品质量标准,对每一生产阶段进行检测以外,还有力量对下属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4)有利于新产品的开发和缩短新产品的开发周期,企业集团可以组织产品和零部生产件企业共同完成新产品的开发方案,以及图纸设计、生产工艺、试产等一系列工作;(5)有利于向银行和社会融资,一般情况下大企业集团的信用度高于中小企业;(6)有利于吸引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7)有利于开拓产品的国际市场和(8)有利于开拓新的生产和服务领域,朝着多角化的方向发展。
六、集团企业势力向外扩张与转移
在一地区形成若干个企业集团企业群后,企业集团的巨大生产力同这一地区的物质基础的矛盾逐渐地显示出来了。首先是产品物流管理成本上升。在大规模生产同产品主产地分离的状况下,准确地获得市场信息和市场对产品反馈信息需要大量的投入,一般的情况是主管人员不到现场,掌握不到市场的真实情况。第二点是运输成本过高,产品的长距离运输除了费用外,还有沿途征收的大量的关卡费用以及风险保证金等。第三点是新产品开发成本过高。开发一件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需要大量技术人才集合,农村地区不容易集聚大量的优秀技术人才,而向条件较好的大都市招聘优秀技术人才的成本太大。第四点是难以打造信誉度较高的品牌。在消费者意识中往往会把优质产品同产品的产地联系起来,因此,位于知名度不高的农村地区的企业集团在打造品牌的投入效应是“功倍事半”。第五点是不利于集团公司扩大对外交往,农村地区远离政治和金融中心,为上层管理人员的交往和攻关活动代来了不便。第六点是产品出口受到某种政策的限制,如有些国家限制汽车和摩托车的整车进口,或者对它们加以高额的保护性关税等等。
针对上述的这些矛盾,企业集团采取的对策有:(1)企业集团的部分机能外移;(2)企业集团指挥总部外移;(3)企业集团总部和部分下属企业外移;(4)整个企业集团外移。企业集团的部分机能外移是指企业集团内部分职能机构或者下属企业搬迁到其他的地区去。如集团公司把部分产品生产线搬迁到主要的销售市场,这样做法一方面可以节省成品的部分运输费用,特别对于精密度高和易损的产品来说可以减少长途运输和搬运过程中对产品造成的损伤。同产品生产线外移有同样重要意义的是销售部门和产品的设计部门搬迁到信息更加丰富,人才更加集中的地区。前者的作用是更好地利用市场信息,后者的作用是针对市场的需求设计新产品的同时,可以有效地利用所在地区的技术人才和科研单位与院校。企业集团指挥总部主要外移作为政治、金融中心的地区,其作用在于集团公司可以更容易获得同重大决策有关的信息。企业集团总部和部分下属企业外移的情况往往发生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严重地受到原所在地区资源、信息和政策方面的制约。然而整个企业集团外移的现象是非常少见的。此外,在集团公司产品出口受到主要出口国贸易限制时,也有可能导致在国外安置部分生产流水线的做法。
七、 结 论
事实表明我国农村工业的发展对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扩大公共投资和增加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等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深受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重视。然而,各地区农村工业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区相当之好,如浙江省的温州市,而有些地区即使花费了很大的力气却成效甚微。甚至个别的原来效益很好,看上去很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从一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以后,很快就遇到众多的事先无法想像的困难。本研究发现了一个事实,也即是企业的外部环境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影响,而这环境正是在企业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外部环境的生成是一个进化过程,当一地区从单一的企业阶段,经过生产同一种产品企业群,配套产品企业群到达有企业集团的企业群时,它们就由一个低级向更高级阶段进化。一地区所处的发展阶段越高,可以提供给企业的积极因素就越多。因此,如果我们发展一地区的农村工业,就必须注意到为它们创造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 Adam Smith,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社,pp.1~12,1997年。
(2) Karl Marx,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pp.358~372, 1975年。
(3) R.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4, pp. 386~405, 1937.
(4) O. E. Williamson, “Markets and Hierarchies: 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 A Study In the Economic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The free press, New York, pp.9~10, 1975.
(5) G. B. Richardson, “ The Organization of Industry”, Economic Journal, 82, pp. 883~896, 1972.
(6) Devid Teece, “Towards 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Multiproduct Firm”,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zation, 3, pp.39~63, 1982.
(7) E. Penrose, “Theory of the Growth of the Firm”, Oxford, pp.102~110, 1959.
(8) A.Alchian & H. Demsetz, “Production, I 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2, pp.777~795, 1972.
(9) A. Chandler, “The Visible Hand”,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1~8, 1977.
(10) 今井贤一,伊丹敬之,小池和男,《内部组织的经济学》,东洋经济新报社,pp.47~55, 1982年。
(11) 坂本和一,下谷政弘,《现代日本的企业集团》,东洋经济新报社,pp.19~25, 1991年。
(12)土屋守章,“管理问题中的事业部制和子会社形态”,中村常次郎编著,《事业部制??组织同营运》,pp.75~98,1966年。
(13)胡定寰,伍继涛,胡灏,“丰田汽车集团的发展及其对周围农村的影响”,《中国农村经济》,8期,2002年。
关键词:技术―环境壁垒;企业国际竞争力;遵循成本;技术创新
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类对自身安全与环境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新的技术―环境壁垒将不断产生并更新,因此技术―环境壁垒将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主要部分,并日益成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主要障碍。企业遭遇国外的技术―环境壁垒,必然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这些技术―环境壁垒来自企业出口的重点地区,企业将为此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因此,跨越这些壁垒就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这种跨越也必将对企业的经营战略及国际竞争力产生深远影响。
国内外一些学者专门研究了技术―环境壁垒与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相关关系,研究结果无一例外地表明,技术―环境壁垒会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但由于学者们研究的角度不同,因此形成了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技术―环境壁垒会导致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出口国企业为了达到进口国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从根本上跨越技术―环境壁垒,它就必须满足进口国所设置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各项指标要求,而要满足这些指标要求,出口国企业必然要承担巨额的附加成本。这将使出口国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并导致其国际竞争力下降。Crain和Johnson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研究了美国制造业企业遵循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所带来的引致成本。研究结果表明,遵循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使企业的成本增加,但不同规模的企业承担的遵循成本是不同的。Maskus等利用超越对数模型(translog nodel)对发展中国家满足主要进口国的技术标准所引致的成本进行了估算。分析结果表明,满足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要求出口国企业必须增加额外的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使出口国企业的短期生产成本提高,而且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越严格,出口国企业满足这些标准所支付的额外附加成本就越高。同时,Aloui和Kenny等学者也进行了类似的研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技术―环境壁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David和Greenstein认为,由于标准本身包含了有关技术知识的信息,因此,遵循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能够促使企业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同时,标准还能够提高相似产品之间的替代弹性。因为相似产品中所具有的实质性特征被标准化了,其质量和性能由此得到了保证,相似产品的替代性越来越高,从而大大提高了零部件产品的可兼容性与选择范围,从而可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Jones和Hudson认为,在缺乏多边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国际标准能够为各国提供共同的参考指标,使企业的交易成本降低。技术法规能够增强生产者和消费者关于产品的内在特性及产品质量的信息交流。换句话,由于生产的标准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节省了选择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了因产品质量和其他因素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风险。Fischer和Serra认为,技术法规和标准能够有效增加对零部件的需求。使用者能够把符合同一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零部件在同一系统中混合使用,这种便捷能够同时增加对系统产品和零部件产品的需求,从而促进生产的规模经济效益。Mantovani研究了企业和政府的R&D对企业遵循成本的溢出效应,他认为,企业和政府的R&D能够降低企业的遵循成本。
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来看,学者们主要是从定量的角度来研究技术―环境壁垒给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带来的影响,而且研究重心主要集中在技术―环境壁垒对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而很少从定性角度系统研究技术―环境壁垒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传导路径。本文将从技术―环境壁垒所引致的遵循成本和所激发的技术创新动力两个方面来探讨技术―环境壁垒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并以中国打火机企业应对CR法规作为案例研究对象,进一步验证两者之间的关系。
1 技术―环境壁垒所引致的附加成本
按照技术―环境壁垒的作用机理:凡符合进口国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检验检疫标准等相关指标要求的产品,被允许进口;反之,凡不符合进口国的各项指标要求的产品,被拒绝进口。出口国企业为了获得进口国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从根本上超越进口国的技术―环境壁垒,必然要对自身原有的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对原有的内部测试和检验程序进行改进,并且还要建立新的质量管理体系等,所有这些都要求出口国企业必须投入额外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除此之外,为了证明其产品符合进口国的各项指标要求,出口国企业还必须对产品进行认证以及接受进口国有关机构的检验等,所有与此相关的费用都要由出口国企业承担。显然,这些费用构成出口国企业额外的附加成本。由于这些附加成本是出口国企业为了满足进口国所设置的技术―环境壁垒的各项指标要求而发生的,因此也称为技术一环境壁垒的遵循成本。
这种遵循成本主要包括:一次性遵循成本(one-time compliance cost)、重复遵循成本(recurring compliance cost)和技术创新的转换成本。其中,一次性遵循成本是指为达到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而在生产、检疫等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所导致的成本增加。重复遵循成本是指为了验证出口产品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准要求所产生的检验费用、为了进行检验而导致资金周转速度下降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库存成本和运输费用的超额支出等。技术创新的转换成本主要包括企业技术转换所造成的原有技术资产失效(经济有效期内提前报废)的损失以及与原有技术资产相匹配的或对原有技术资产提供支持的各种资源可能失效的损失。
显然,技术―环境壁垒所引致的这些附加成本增加了出口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也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这些附加成本使出口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价格竞争优势丧失,国际竞争力遭到削弱。根据OECD的研究结论,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引致的附加成本是企业生产成本的2%~10%;美国商务部得出的结论是,美国和欧盟对电信设备和信息技术产品的重复测试与认证给企业带来的负担每年超过11亿美元。
2 技术―环境壁垒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技术―环境壁垒除了导致出口国企业增加额外的遵循成本之外,更重要的是它能够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
迈克尔・波特提出了关于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关系的“双赢”观点:“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可以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从而产生效率收益,相对于不受环境规制约束的企业来说,可能会导致绝对竞争优势;相对于环境规制标准较低的国外竞争者而言,环境规制通过刺激创新可以对企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产生正面效应”。
本文把迈克尔・波特指出的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推演到技术―环境壁垒与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系上来:如果进口国政府出于保卫国家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等目的考虑,合理设置针对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将激发出口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进而产生后发的规模经济效益,并形成同类产品的低成本优势。技术创新能够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通过以下3种途径表现出来。
(I)技术创新可以使企业通过“创新补偿”获得竞争优势。
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主要是通过创新补偿来实现的。创新补偿可以分为产品补偿和过程补偿。创新补偿是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它可以通过多个维度表现出来,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改变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使企业能够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创新补偿更深层次的表现则是改变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
技术创新可以使企业提供质量更高、性能更可靠的产品。在进口国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约束下,出口国企业会对生产方式进行彻底变革,从而生产出质量更高、性能更可靠、消费者更放心的产品,这时就产生了“产品补偿”。
技术创新可以使企业产生规模经济效益,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当进口国的技术―环境壁垒激发出口国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产生后发的规模经济效益时,就产生了“过程补偿”。
(2)技术创新可以使企业通过“率先行动”获得竞争优势。
比竞争对手更早或在技术―环境措施实施前开始技术创新,可以获得先动优势,这种先动优势通过以下2种方式表现为成本优势。①预期进口国将要实施新的技术―环境标准,并在这些标准被执行之前率先开发与其相适应的技术,降低企业的遵循成本。开发与进口国所设置的技术―环境标准相适应的新技术,往往会导致企业生产过程的中断,但预期能够使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去调整其生产过程,并且使这种因生产过程中断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失最小化。而对进口国的技术―环境标准做出滞后反应的企业则可能面临“时间一压迫不经济(time compress diseconomies)”,企业在较短时间内调整其生产往往会导致生产过程的频繁中断,况且有的时候进口国从设置技术―环境标准到正式实施这些标准,给企业预留的调整时间很短,如果企业不能对进口国所设置的技术―环境标准进行预期,不能迅速做出反应,那么企业的遵循成本就会提高,从而丧失竞争优势。②企业通过率先行动,提早开发与技术―环境标准相适应的新技术,能够使企业通过学习曲线效应获得成本优势。对技术―环境标准反应越及时,就能越快移动到“学习曲线”的更低处,因此,在给定时间内,“率先行动”企业所付出的遵循成本将相对于竞争对手更低。
(3)技术创新不仅可以使企业满足进口国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要求,而且可以使企业获得制定国际标准的话语权,进而获得竞争优势。
标准,在企业的规范化生产和市场整合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它也是衡量一个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标尺。
技术创新可以使企业满足进口国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要求,按照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进行生产能够使企业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并且降低总成本。因为标准本身包含了有关技术知识的信息,遵循标准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的可靠性。标准也可以通过提高产品信息的透明度以及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兼容性来降低交易成本。技术标准增加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关于产品质量和产品内在特征的信息交流。简言之,由于产品的标准化,消费者降低了确定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在缺乏多边协商的条件下,国际标准能为遵循标准的各国提供共同的参考点,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遵循国际标准能增加出口机会。
技术创新可以使企业获得制订国际标准的话语权。现代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追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研发一两件新产品,而是创立一个新标准。一旦这个标准为市场所接纳,这种产品就会成为一系列产品的规范,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企业掌握了标准,就等于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否则就只能跟在别人的后面搞替代加工,即所谓的“三流企业做产品,二流企业卖技术,一流企业卖标准”。标准对企业利益乃至国家利益来说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鉴于此,一些企业试图努力使自己的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尚没有建立标准但具备一定基础的企业也在努力建立自己的标准。争夺标准就是争夺市场。所有这些表明,标准的创立和被市场所接受,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和结果。标准的创立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而标准的创新国在这一过程中将处于有利的地位。然而,只有在技术创新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企业才能获得制订国际标准的话语权和控制权。
3 技术―环境壁垒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传导路径
技术―环境壁垒虽然给出口国企业带来了额外的附加成本,但是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则会使这些附加成本部分甚至全部被抵消。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技术―环境壁垒是通过两个传导路径来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的。①为了满足进口国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要求,出口国企业必须支付额外的附加成本,这种附加成本包括出口国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所带来的转换成本,对原有的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对原有的内部测试和检验程序进行改进以及对产品进行认证等所产生的遵循成本。这些附加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②为了跨越进口国的技术―环境壁垒,技术创新是出口国企业的必然选择,而技术创新不仅能够使企业通过“创新补偿”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而且还能够使企业通过“先动优势”获得成本优势,同时还能够使企业通过创立国际标准获得市场控制权。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能够降低其生产成本,增加其市场份额,从而能够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我们把技术―环境壁垒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传导路径用图1来描述。
4 案例分析:CR法规对中国打火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4.1 儿童防护法规(CR法规)
儿童防护法规(Child Resistance Law,CR法规),最早始于美国。1993年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ttee,CPSC)的一项市场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市场销售的打火机95%为一次性打火机,每年都会发生儿童玩耍此类打火机引发火灾和死亡的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美国著名打火机生产商ZIPPO公司借机游说立法机构,促成美国出台了CR法规。1994年美国颁布并正式实施CR法规,该法规以法律形式强制性规定:凡进入美国市场的2美元以下一次性打火机产品,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该装置能确保气门活塞所承受的压力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值9.25磅压力,以防被儿童开启。这个法规看起来是一个安全法规,其实隐含着明显的贸易歧视。因为欧美打火机企业,包括日本和韩国的打火机企业,由于劳动力成本较高,因此,其打火机产品的价格一般都在2美元以上;而中国打火机企业由于劳动力成本较低,因此,产品成本也比较低,出厂价一般都在2美元以下。美国以价格作为评判打火机安全界限的标准,其针对性很强,目的就是以保护儿童安全为由设置贸易壁垒,限制中国打火机产品在其市场销售,以保护本国生产商的利益。
受美国实施CR法规的影响,在欧洲最有影响力的打火机生产商BIC公司的游说下,2001年欧盟启动了CR法规的制订程序。2002年,欧盟授权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订了ENl3869标准――防止儿童开启打火机的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Lighters-Child-Resistance for Lighters-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简称CR法规。该法规规定,凡出厂价格低于2欧元的一次性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否则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欧盟的这一法规与美国的CR法规如出一辙,都把矛头指向中国生产的打火机。该法规原定于2004年6月19日正式实施。由于该法规带有明显的贸易歧视,因此,在中国有关各方的积极交涉下,欧盟最终推迟了该法规的实施。2006年,欧盟委员会投票通过了修订的CR法规。与旧法规相比,新法规取消了以2欧元为界限的安全锁条款,但是,新法规增加了新的条款: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所有外形吸引儿童的新奇打火机;对于不受CR法规约束的打火机必须是豪华型或半豪华型的,使用寿命应在5年以上,必须有2年以上的产品保用期,打火机的装置应该可以进行维修和更换,在欧盟应该有售后维修。2007年3月11日,新修订的CR法规正式实施。
日本是继美国、欧盟之后第三个实施CR法规的国家,2010年12月27日,日本颁布了具有其本土特色的CR法规,规定进入日本市场的一次性塑料电子打火机、砂轮打火机和塑料点火枪必须符合日本CR法规的有关技术性要求。同时,相关产品还必须获得日本文化用品安全实验所的检测检验合格证书。日本的CR法规借鉴了欧盟新法规的做法,没有采用以价格作为评判打火机安全界限的标准,同时,在其附加条款中也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标准要求,比如,附加条款第三条规定,“有关打火机点火装置的主要零部件,至少能超过5年使用期限”。附加条款第四条规定,“磨耗的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打火机零部件,必须能够在市场上容易买到”。据悉,全世界至今为止,还没有一款不经维修或更换部件就可达5年寿命的电子点火式打火机或打火机的点火装置。
4.2 CR法规对中国打火机企业成本的影响
美国、欧盟和日本相继出台CR法案,对中国打火机企业造成重大影响。这种影响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增加了企业的附加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削弱了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这些附加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检测费用。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颁布的CR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受CR法规约束的相关打火机产品必须通过相关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认证,否则,不得在该国市场销售。然而,CR标准的检测费用非常高,据调查,一款打火机的检测费用高达2、3万美元。这对于一个中小型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巨额的费用。
2)库存费用。CR标准的检测周期很长,一般来讲,完成一次完整的CR检测至少需要3个月,有时甚至长达半年。这么长的检测周期肯定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由此也会产生相关的费用。
3)研发费用。CR装置的专利技术主要掌握在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生产商手中,开发新的CR装置难度很大,同时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中国打火机企业无论是自行研发CR装置,还是向国外生产商购买专利技术,都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
无论是检测费用,还是库存费用和研发费用,获得每个企业的相关数据难度很大,因此,本文以《中国海关统计年鉴》中打火机的出口量和出口额为依据,计算出每个打火机的出口价格,以此价格的变化来说明CR法规对中国打火机企业成本的影响。在企业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出口价格提高意味着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反之亦然。图2描述了1992--2010年中国打火机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出口价格变化情况。
从图2可以看出,中国打火机在美国和欧盟的出口价格变化趋势惊人地相似,具体表现为:在美国、欧盟正式实施CR法规前后,中国打火机在两个市场的出口价格首先出现明显的下降,然后再出现明显的上涨。这种变化趋势可以被解释为:中国打火机企业希望在相关国家正式实施CR法规前,将库存产品尽快销售出去,因此,竞相压价销售其产品;但是,随着企业逐步满足CR标准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中国打火机企业在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获得专利授权),企业已经支付了高昂的检测费用和研发费用,使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从而导致其出口价格上涨。然而,由于日本出台CR法规较晚,现有数据还未反映出其对打火机出口价格的影响效应,因此,中国打火机在日本市场的出口价格变化非常平稳。
4.3 CR法规倒逼中国打火机企业进行技术研发
美国、欧盟和日本是中国打火机的主要出口市场,3个经济体相继出台CR法规,对中国打火机企业造成重大影响。面对CR法规,中国打火机企业面临两难选择:要么退出受CR法规限制国家的市场;要么满足CR法规的技术要求。如果选择前者,则意味着中国打火机的出口量将急剧萎缩,许多打火机企业将濒临破产,而且与打火机相关的企业也会遭受重创;如果选择后者,则意味着中国打火机企业必须研制出满足CR法规要求的安全锁,而这些安全装置的专利技术主要掌握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生产商手中,研发新的安全装置难度很大。
为了不失去这些主要出口市场,中国打火机企业必须研制出满足CR法规要求的安全装置,这是企业的唯一出路。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打火机生产商就开始研究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并且已经注册了上百个专利。在美国知识产权局(uspto.gov)申请的与CR法规有关的专利共计79项,其中,法国BIC申请的专利数超过专利总数的1/5,达到14项,瑞士Swedish Match申请的专利数为4项,日本Tokai为4项,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的企业或个人申请的专利也占有相当的比例,大约为17项,占专利总数的1/5。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与CR法规有关的专利共计16项,其中,法国BIC 4项,西班牙Flamagas 4项,瑞士Swedish Match 2项,日本Tokai 2项。
在巨大的压力面前,中国打火机企业开始着手研究既符合CR法规要求,又极具市场竞争力的打火机。1996年中国打火机企业首次研制出了这种新型的安全型打火机,并在相关国家获得专利授权。随后,中国打火机企业又陆续研制出更多符合CR法规要求的专利产品,至2011年,中国打火机企业在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申请的与CR法规有关的专利共计22项。具体申请情况见表1。
中国打火机企业不仅在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申请与CR法规有关的专利,而且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zljs)积极申请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与CR法规有关的专利共计285项,其中发明专利54项,占其总数的18.9%;实用新型专利231项,占其总数的81.1%。具体申请情况见表2。
获得与CR法规有关的专利授权,意味着中国打火机企业获得了进入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通行证,CR法规是通过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进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4.4 CR法规对中国打火机出口量的影响
遵循CR法规所产生的附加成本提高了中国打火机的出口价格,从而削弱了中国打火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针对CR法规所进行的技术研发又使企业获得了进入受限国家的通行证,增加了市场份额。从而又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本文认为,在CR法规约束下,企业出口量下降意味着国际竞争力下降,而出口量增加则意味着国际竞争力增强。本文用中国打火机出口量的变化来描述CR法规对中国打火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图3描述了1992-2010年中国打火机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出口量变化情况。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美国实施CR法规之前,中国打火机在美国市场的出口形势很好。1992年中国打火机在美国市场的出口量只有5086万个,1993年猛增到17506万个,增长了244.2%,1994年又增长到27962万个,比上年增长了60%。1994年美国CR法规的实施不仅遏制了中国打火机在美国市场的增长势头,而且还使中国打火机在美国市场的出口量绝对减少。1995年中国打火机在美国市场的出口量减少到23121万个,比1994年减少了17.3%。当时,中国打火机企业还没有针对贸易壁垒进行抗辩的经验和能力,再加上中国还不是WTO成员国,缺乏正常的申诉渠道。因此,美国出台CR法规后,由于无法满足CR法规的技术要求,中国打火机企业纷纷退出美国市场,只有少数为美国打火机品牌做代工的企业还有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之后,随着中国打火机企业研制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带CR装置的打火机,逐步满足了美国CR法规的技术要求,中国打火机企业又重返美国市场,出口量又开始有所增长,尤其是2000年,中国打火机企业在美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2项专利,2001年中国打火机在美国的出口量较上年就增长了52.6%。
虽然欧盟和日本相继出台了CR法规,但由于中国打火机企业已经成功研制出满足美国CR法规的专利技术,并在欧盟和日本申请了专利,因此中国打火机在欧盟和日本的出口量并没有因为cR法规而受到太大影响,反而持续稳定增长。
5 结论
论文摘要:本论文从博弈论的角度,系统地论证了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中,创业投资家声誉的作用和机制,指出了其声誉的影响因素与表现方式,认为在创业资本市场中,创业投资家的声誉不仅是创业投资家自我规范和行为约束的有效机制,而且对创业投资家的融资及其创业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Abstract: Based on games theory, this essay systematically elaborates the function and mechanism of the reputation of venture capitalist in venture capital fund of limited partnership. The paper states both influential facts of his reputation and its expression form, and believes that the venture capitalist’s reputation is not only an effective mechanism for self-control of venture capitalist but also it plays a promotional role in the fund raising and enterprise development for venture capitalist.
关键词:声誉 创业投资家 博弈
Key words: reputation; venture capitalist; games
一、声誉的涵义
所谓声誉是一种保证形式。它是拥有私人信息的交易一方向没有私人信息的交易另一方的一种承诺[1]。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声誉在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产品市场还是资本市场,声誉都是维持交易关系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机制。在产品市场上,声誉是卖者对买者做出的不卖假冒伪劣产品的承诺;在资本市场上,声誉是企业家、经营者对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做出的不滥用资金的承诺。这种承诺通常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也就是说,一般不能通过交易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如法院)来强制执行[2]。
声誉具有“路径依赖”机制。当事人对自身声誉的投资越来越多时,他就愈发关注自身的声誉,为维持和扩大声誉做进一步的声誉投资,因为原有的投资都是一种沉淀成本,沉淀成本越高,丧失声誉的机会成本也就越高,声誉一旦丧失就很难再重新建立起来,或者说声誉的建立要比声誉的毁坏难得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声誉的投资应该是一个不断自我增长的过程。总之,声誉是一种博弈均衡,初始条件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的均衡状态。
在创业资本市场,创业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无信用历史,不能用自己的资产做抵押,也不能在公众面前披露更多的产品信息。所以,创业资本市场相对来说是一种信息极不对称的市场。正是由于专业化的创业投资家出现,架起了投资者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桥梁,有效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声誉对创业投资家至关重要。首先,已进入市场的创业投资家要维护其良好的声誉。如果他失去了声誉,得不到某些投资者的信任,那么,他原有的声誉便会很快下降,他再次筹资便会寸步难行。其次,声誉还可以起到行业进入的壁垒作用。创业资本成功退出的巨大收益必然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创业资本市场。然而,创业资本的投资者在已经选择了合伙人的情况下,除非普通合伙人丧失声誉,不会有人去选择新的合伙人。新进入的创业投资家要想建立起声誉,只有加入旧的有限合伙公司,通过时间的积累和知识的积累,逐步形成自己的投资才能和声誉。声誉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旦建立起良好的声誉,创业投资家就会极力维护其声誉,否则,声誉的丧失是瞬间的。因此,创业投资家行为约束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声誉。
从这种意义上讲,声誉是一种租金,它是对高声誉者的一种奖励。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将声誉视为一种有价值的资产,认为声誉与制度一样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交易成本[3]。
二、创业投资家的声誉机制
创业投资家的期望收益不仅取决于自身努力,而且与环境变量有关,由于信息极不对称,创业投资家易偷懒并难以被发现,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同时,创业投资家的收入按总收益的比例获得,那么,边际收益的一部分等于边际成本,创业资本效率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创业投资家只有靠声誉,解决此问题并进行成功地融资。
假定创业投资家的效应函数为:,其中U表示效用水平, 表示创业投资家的劳动投入量,并假定劳动投入代表了其真实的努力程度,E(v)代表预期收益,且 ,再假设E(v)是努力程度 和环境变量 的函数,写作:,且 这表明总收益是创业投资家努力工作程度和其环境变量好坏的增函数,可以将创业投资家的效用函数重新描述为。表明创业投资家为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存在两种相反的倾向,尽量争取闲暇,让自己过得轻松一些;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努力工作以增加自己收入进而提高效用水平的倾向,因而又存在着努力工作的愿望。创业投资家效用最大化的决策是收益的边际效用与劳动投入的边际效用的绝对值相等决定劳动投入量。但是由于 ,且创业投资家的收入按总收益的比例获得,创业资本效率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创业投资家可能压倒通过减少努力工作来提高收入从而提高效用的动机。因此,创业投资家总是存在着一种同时能够提高收入而又尽量少努力地工作的利益本能冲动,他就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即他把期望收益 E(v)提高的希望寄托在环境变量 上, 这样他在搜寻、评价及管理创业企业上就可以投入较少的劳动,如果企业业绩突出,他的收入也可望大大增加;反之,如果企业亏损,由于从闲暇中得到了补偿,其效用损失不会很大,甚至没有减少。
假定创业投资家的劳动 以横轴来评价, 代表创业投资家在一定的基金规模上投入劳动的边际产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上,创业投资家的边际成本 是水平的, 是创业投资家努力的成本。如下图,如果创业投资家用自己的资本来投资,均衡点为B,其投入的劳动量为 在达到这一均衡时,即有边际等式: 。但是,当创业投资家用投资者的资本进行投资时,如果创业投资家对基金的利润分配比例为 ,则创业投资家的边际净收益 将下移。当创业投资家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 来决策时,与之相应的劳动量为 ,均衡点位于A。在这一条件,总收益为面积 ,表示,投资者所获的收益等于面积EDJA,创业投资家的收益等于面积。 然而在均衡点A,创业投资家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其边际成本,因此,面积JAB代表了.这种制度安排的福利损失[4]。
-J)。现期和未来报酬的权重分别为(1- ) 和 。在纳什均衡下,创业投资的努力水平由下式决定:
会再筹集另外一笔基金,因此,声誉不能再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时,投资者只有通过投资契约安排来减少创业投资家的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其利益;第三个因素是创业投资家在培育自己的投资能力所投入的资产专用性水平和数量。当一个创业投资家的声誉下降到一定程度时,他就不得不考虑改变职业,他为培育自己的能力所投入的资产的专用性越高,数量越多,改变职业的成本就越高,从而他对自己的声誉也就越重视。
综上所述,首先,组建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家的资历、经验以及专长和声誉密切相关;其二,声誉也吸引了创业企业家来寻求投资,越优秀创业投资家越能吸引优秀创业企业家;其三,声誉还能吸引一些职业经理人离开大公司加入创业企业,从而使创业企业有一支更有力的管理队伍;其四,创业投资的加入创业企业预示着这家企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供应商对创业投资家所支持的企业就十分有信心,供应商便以更低的价格、更好的付款条件和更多的贸易信用来支持创业企业,达到双赢;其五,客户和分销商也对创业投资家所支持的企业看好,相信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更好、更有竞争力;最后,在创业企业上市时,创业投资家的声誉能够吸引一流的证券承销商,降低发行成本,吸引分析师的跟踪,吸引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创业投资家所支持的企业股票,并且在企业的转售、并购方面,创业投资家帮助创业企业找到合适的投资者或收购兼并公司,使创业企业有更好的发展。
结论:由于创业资本市场信息极其不对称,创业投资家的声誉效应解决了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家的行为约束和规范,同时利于创业投资家向投资者融资。这对于发展我国创业资本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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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几十年来,在新技术革命与经济全球化的共同作用下,各个国家之间逐步形成了以新型的国际分工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开放型经济为国策、以发达的市场体系为纽带的大融合,0世界经济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经济现象与经济过程,对世界市场上国际价值及其作用规律的发挥产生了重要影响,导致国际价值呈现出与马克思时代不同的变化与特点。如科技因素在国际价值形成中的作用日益显化;国际价值规律对国与国之间生产与交换的调节作用不断强化;国际价值实现的市场平台扩大化,实现方式多元化;国际价值实现的障碍多重化。
一、影响国际价值变化与特点的因素分析
在马克思时代,市场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市场空间和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比较有限,充当世界货币的贵金属的价值比较稳定。与之相联系的,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及其作用力也比较易见,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动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商品的国际价值。而在当代,新技术革命的作用不仅对决定商品价值的原有的传统因素产生影响,而且还引发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新因素。新旧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商品价值的决定更呈复杂化趋势。再加上信息化、全球化引发市场结构的变化,使市场主体与客体之间,企业的生产经营与产品的出口营销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信息非对称性,所有这些,是导致新时期国际价值变化特点的主要因素。面对这些影响国际价值变化的因素,有必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1在新技术革命作用下传统因素对国际价值的影响
(1)生产资料。在马克思时代,作为第一次科技革命的产物——蒸汽机的出现及其在生产领域的应用,使直接生产过程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发生重大变革,即机器代替手工工具。大机器在生产领域中的普遍使用,成为当时生产方式的典型特征。在当代,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技术装备水平远非马克思时代的普通机器所能及。在新技术革命的作用下,生产资料的构成中不仅劳动资料发生了质的变化,劳动对象的范畴也在扩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劳动对象。就劳动资料的变化特点来看,由于计算机在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劳动资料的技术装备水平大幅度提高,其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而且这些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拓展,即由发达国家不断地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这就使得生产过程中这些高科技含量的生产资料包括技术装备和劳动对象,必然对国际价值产生新的影响,表现在产品价值中物化劳动所占的比重大大增加,还表现在由于劳动资料无形损耗速度加快、折旧期缩短而产生对产品价值的影响等。
(2)劳动力构成。在马克思时代,企业的规模较小,机器设备的技术含量较低,企业内部专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员数量少,管理人员的数量极其有限,为机器生产服务的各类人员也主要在企业内部,很少延伸到企业之外,显示出当时劳动的特点是:以体力劳动、重复型的简单劳动、企业内部的生产型劳动为主,劳动者的组合结构以普通的蓝领劳动者为主。而当代,在新技术革命的作用下,企业的生产再也不是停留在原来的普通机械上孤立地进行,高科技含量的设备引领着企业的生产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致使直接生产过程发生了一系列质的的变化,与此相联系的劳动过程也发生了相应的质变,使当代劳动出现了与马克思时代不同的新特点——以脑力劳动、创新型复杂劳动以及企业内外部结合、生产型与服务型并重的劳动为主,劳动者的组合结构以白领劳动者为主。而作为当代劳动者主体的科技劳动者、管理劳动者和高级生产、服务劳动者所从事的高级的复杂劳动,对商品的国别价值和国际价值的影响作用,也远远超过马克思时代。
(3)劳动生产率。在当代,由于高新科技在生产领域中的广泛应用,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远远高于马克思时代,对国际价值的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在:劳动生产率提高导致各个国家内部单位商品的价值量降低,而世界市场上国际价值总量却在增长。产生这一经济现象的原因在于,从各个国家内部看,高新科技的应用引发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不仅使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大量增多,而且使单位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大为减少,致使单位商品价值量下降。而从国际范围看,高新科技引发了许多新产业、新部门的开拓,许多新产品、新服务的提供,大大增加了国际价值的总量;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量高级复杂劳动力的使用,会大大增加国际价值的总量;先进技术装备的使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增加产品总量的同时会消耗更多的劳动对象和生产设备,使转移的旧价值增加,从而相应增大单位商品的国际价值量。这就是当代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商品价值和国际价值的双重影响。
(4)供求关系。战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信息化、全球化的作用下,世界市场获得了长足发展,市场规模空前扩大,市场机制日趋完善,商品在世界市场流通的速度、范围是马克思时代不可比拟的。但信息化、全球化也引发了世界市场竞争的空前加剧,使由供求关系导致的价格波动更加明显地影响商品国际价值的实现。一方面,各个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其政府、商会和企业纷纷加强营销网络、进出口渠道的构建与维护,以促进世界市场流通渠道的畅通,客观上有利于国际市场商品的供需平衡。另一方面,各个国家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采取种种手段,对市场的供求施予国别政策和人为的影响,使国际市场供求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失灵。表现在有些国家为了提高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不惜对出口企业进行明贴暗补,而对外则采取关税壁垒和各种非关税壁垒等措施,将别国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拒于国门之外,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平衡,进而影响了商品国际价值的实现过程。
(5)货币价值。在马克思笔下,世界市场上是由黄金和白银等贵金属充当世界货币的材料。世界货币作为衡量商品国际价值量的外在尺度,其自身价值的变化,必然会对商品的国际价值量产生影响。在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内在尺度不变的前提下,世界货币的价值变化与商品的国际价值量变化成反比关系。而如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早已退出流通领域,少数发达国家和地区联盟组织的纸币替代贵金属在世界市场上流通,实际上执行了世界货币的职能,成为衡量商品国际价值量的外在尺度。这些国家和地区联盟组织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会采取措施使本币币值变动,从而引发国际市场的汇率波动,进而影响世界市场商品国际价值的变动。
2新技术革命引发的新因素对国际价值的影响。
信息化、全球化不仅改变着原有的传统因素对国际价值形成的作用机制,而且引发了一系列影响商品国际价值的新因素。
(1)网络贸易。网络贸易是在20世纪90年代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实践证明,网络贸易显著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大大推进了国际贸易向快速化、简易化的方向发展。具体表现在:一是在网络贸易领域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只要支付少量的网络通信费就可以获得所需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的存储、交换和处理,大大节约了交易费用;二是参与交易的各方无须中介的介入,只要借助于全球性开放的互联网进行直接的联系与交易,大批的买卖瞬间即可完成,大大提高了交易速度;三是参与交易的各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掌握世界市场的行情和需求动态,对于出口商来说,可以根据世界市场的行情和需求动态来安排商品的生产和组织出口,使商品的出口能够与不断变化的世界市场需求相适应,促进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以体现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
(2)产业垄断。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表明,垄断对商品价值的形成和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在世界市场上,垄断对商品国际价值的影响作用,也大体相似。在当今的信息网络时代,垄断出现了新现象,突出表现在信息产业自身的领域。由于信息产业是新兴的产业,信息经济具有规模效益递增的特点,各国政府都把它作为战略性产业加以扶持和保护,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其发展,这就使得信息产业容易产生垄断。再加上特有的经济效益、高额的垄断利润使该产业中的垄断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促进其发展,以继续强化其垄断地位。这一切使信息产品的国际价值很大程度上受垄断企业的个别价值所左右,垄断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会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产品的垄断高价,使其大大偏离真实的国际价值。(3)服务贸易。战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其增长速度远高于国际货物贸易。与普通的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具有自己的特征,给服务产品的价值决定带来新的问题:一是有些服务具有独享性。如数据信息处理、环境保护以及城市规划等专业,涉及的是特定的主体和客体,部门之间、行业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也难于用统一的价值尺度来衡量;二是大部分的服务具有不可贮存性。这是由国际服务的供给与消费几乎同步进行的特点决定的;三是贸易对象的两权具有可分离性。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中,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到进口者手里,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发挥一次作用。但国际服务贸易则不同,其贸易对象的两权往往可以分离。如在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中,服务的出口者可以凭借其所有权,通过契约关系,在同一时期或不同时期分别向不同的进口者转让使用权,使产品的使用权得以多次转让。由于同一服务的使用权可以多次转让,多次参与国际贸易。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调节作用也相应地发挥多次。
(4)组织干预。战后发展起来的国家或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组织,都有其共同之处,即通过成员国或地区政府间的协商,逐步消除区域内的贸易障碍,促进区域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在有的经济合作组织内部,例如欧盟,不仅在成员国之间拆除商品、服务的贸易壁垒,实行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在组织内部推行统一的货币,从而使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生产与流通作用越出了各成员国的国界,商品的价值也相应地由原来的国别价值发展为区域价值。区域价值的出现有利于国别价值向国际价值的过渡。然而,这些经济合作组织对外却依然维持一定程度的贸易壁垒,从而客观上造成了统一世界市场的分割,又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际价值的形成。显然,国家或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组织的干预,对于国别价值向国际价值的发展和国际价值的形成,客观上产生着双重影响。
二、马克思国际价值论的创新与发展路径
众所周知,马克思没能完成他所设计的按照由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到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的顺序来研究资产阶级经济制度的写作计划,也没能留下关于国际价值研究的完整理论表述,散见于其著作中关于国际价值理论的相关论述,是100多年前马克思在当时的市场背景下,依据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国际价值问题所进行的初步探索,所形成的有关国际价值的论述大多是基于他的劳动价值论在世界市场的应用和逻辑延伸。这些论述,不仅成为后人继续研究的有益借鉴,同时也为后人对国际价值的进一步探讨留下充分的余地。
当今世界市场出现了与马克思时代不同的新特点,也带来了国际价值的新变化,需要我们对这一系列变化、特点进行新的探索,以此创新马克思的国际价值论。在新时期,创新与发展国际价值论,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科学方法,研究信息化、全球化对国际价值带来的影响及其引发的国际价值的新变化和新特点。不仅要研究当代国际价值形成的基础条件,而且要研究国际价值的决定与国际价值的实现,还要研究国际价值规律的具体作用等问题。
从国际价值的形成看。在信息化、全球化作用下,生产资料、劳动强度、劳动生产率、货币价值等影响国别价值形成的传统因素的变化,同样是引发国际价值变化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在不同的时段、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对国别价值产生影响,其影响可以是同一方向、不同程度,也可以是相反方向、相同程度等多种组合情况。由于国别价值是国际价值形成的基础,国际价值是国别价值在空间上的延伸,对国别价值的创新与发展研究,同样适合于对国际价值的研究。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在信息化、全球化作用下,供求关系、网络贸易、产业垄断、服务贸易以及组织干预等一系列新因素的出现与变化。研究这些发展变化的新因素在不同时段、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在方向、程度上对国际价值的形成所产生的不同影响,也是新时期探讨国际价值论创新与发展的一条重要路径。
从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看。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的作用,实际上是其在国内市场作用的扩展和延伸。与国内市场相似,在世界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同样是通过供求关系的变动影响价格的涨落,以此调节生产要素的配置和总劳动量在世界范围的分配。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然而,与马克思时代不同的是,战后,在信息化、全球化的作用下,世界市场上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出现新的变化,即呈现出泛化、强化和更有效的特点。对这一系列新特点的深入探讨,是研究新时期国际价值创新与发展的重要内容。此外,在新时期,价值规律的调节手段也有新的变化,即当今价值规律在通过供求关系调节世界市场的进程中,往往是通过利率、汇率以及利润率等具体的经济杠杆进行的。这些经济杠杆会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对世界市场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以及货币流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世界市场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和世界总劳动量在各个不同生产领域的分配。对这一系列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的具体研究,是探讨新时期国际价值论创新与发展的另一条重要路径。
从价值规律的作用结果看。一旦商品从国别市场进入国际市场,随着空间的变化,相应的,价值规律的作用及其优胜劣汰功能也从一国范围扩展到世界范围。在世界市场上,由于较发达国家和较落后国家的生产率水平差距较大,他们的单位产品价值差别也较大,这有利于较发达国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较高的利润率。同时较发达国家还可以凭借对市场的垄断,进行不等价交换,以较少的物化劳动换取较多的物化劳动,获取超额利润。所以,马克思说:价值规律在这里有了重大的变化,一个国家的三个工作日也可能同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工作日交换。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在新时期,尽管国际贸易和各国间的经贸往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世界市场得到了很大的拓展和完善,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和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价值规律的优胜劣汰的功能依然未变,国际市场上不平等交换的机制依然存在。由于战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具有不断拉大的趋势,在价值规律优胜劣汰功能和不平等交换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国际市场交易所实现的利润由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也就不可避免,这也就是战后以来富国越富、穷国越穷、南北差距具有不断拉大趋势的重要原因。与此相应地,也引发了战后国际经贸关系方面新的统治和依附关系。显然,研究新时期世界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结果,考察国际贸易所实现的利润由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的问题,这既是马克思国际价值论在当代的应用,也是对当代国际贸易中国与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探讨,它是创新和发展马克思国际价值论的又一条重要路径。
从国际价值到国际生产价格的转化看。马克思在研究国别价值时,详细地探讨了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转化,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转型问题。而在他经济学著作和手稿中,虽然有不少与国际价值相关的论述,但关于国际价值转型问题即国际价值转化为国际生产价格问题,却几乎没有涉及。即使在马克思关于国际价值论述最集中的《资本论》第一卷第20章“工资的国民差异”中,其目的是在于分析比较各个国家由于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的不同引发工资方面的差异,而不是专门着眼于对国际价值与世界贸易问题的研究。这就为后人的研究留下了空间。我们知道,战后,在新技术革命的作用下,国际贸易与世界市场获得了长足发展。伴随着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不断发展,利润率的平均化将不再局限于国内。在国际市场上,等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的规律也将会发挥作用。国家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导致的激烈竞争,必然会引发的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尽管这种流动难免会遭遇到国家和地区之间各种形式的壁垒不同程度的障碍,但国际间的要素流动毕竟是一种趋势,它最终将导致世界市场的利润率趋于平均化,从而商品的国际价值也就会转化为国际生产价格,当然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因而,我们可以根据马克思研究国别价值转化为国别生产价格的思路和方法,来探讨新时期国际价值到国际生产价格的转化问题,使马克思关于国别价值转化为国别生产价格的理论在国际上得以拓展和延伸,以此确立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换中的国际生产价格形态,这是新时期国际价值论创新与发展的再一条重要路径。
一、服务业投资壁垒的界定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的规定,投资壁垒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投资准入壁垒、投资经营壁垒和投资退出壁垒。TRIMS所指的投资壁垒仅限于扭曲国际货物贸易的投资措施。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把外国直接投资(FDI)壁垒分为市场准入限制、所有权和管理限制以及运营限制三大类。因此,一般来说,投资壁垒主要是东道国政府设置的、对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投资行为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也就是说,凡是直接或间接地使外资企业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投资壁垒。
迄今为止,对于服务业投资壁垒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国际多边协定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在许多国际和区域性贸易协定中所规定的投资措施实际上就是服务贸易中的投资壁垒。本文主要针对中国服务业中政策性投资壁垒的演变过程讲行分析。
二、中国服务业投资的开放过程
(一)严格限制准入:1979~1987年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对外开放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开放模式,因此实行国际上先工业后服务业的开放路径。该阶段是中国利用外资的起步阶段,初步建立了管理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框架,创造了基本的投资环境,制定并颁布了管理FDI的法律法规,形成初步的FDI政策框架,实行区域性的FDI优势政策,对FDI准人的行业进行严格限制等。在此期间,允许准入的行业主要在制造业部门,服务业总体的投资壁垒非常高,但在旅游、房地产和餐饮服务业部门对外资的限制相对较松。1987年底,原国家计委颁发了《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对外资准人领域做了较大的限制,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还没有提上议程,禁止性和限制性投资壁垒都很高。
(二)跟随性发展:1988~1995年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中国的投资环境逐步规范改善,但对外开放的部门依然集中在第二产业,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没有明显的放松,投资壁垒依然较高。大多数服务部门,特别是生产者服务部门还没有对外资企业开放。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3)邮电通信;(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第五条规定,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1)公用事业;(2)交通运输;(3)房地产;(4)信托投资;(5)租赁。可以看出,禁止性和限制性部门主要集中在服务业。虽然对外资企业所作的出口规定及其对出口比率的限制作了根本性变更,从过去的70%下降到40%,但是由于服务业的投资壁垒很高,这些规定对服务业利用外资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激励作用。
1992~1995年是中国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但该阶段主要是放松第二产业的投资壁垒。对服务业而言,一方面由于重工业、轻服务业的思想存在,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没有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由于认为金融、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属于自然垄断部门,不适宜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开放,因此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1995年,中国重新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具体化,除此之外,皆为允许对外开放的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成为指导外资进入的重要法律文件。
(三)逐步降低:1996-2001年
1995年底到2001年11月15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键阶段。随着中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高层互访,中国政府代表团权限增大,关键时刻政治决断,1999年和美国达成双边协议,清除了中国人世的主要障碍。之后,中国又和欧盟就中国人世达成一揽子协议。这些谈判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关税减让和服务贸易开放领域和开放程度。在此期间,中国颁布了一批新的涉外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就是专门针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例如,2001年8月1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但要求只能采用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中国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0年6月23日,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在中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立合资医院的条件适当放宽。此外,相关部门还了《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通过公布这些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扩大了投资者在中国从事医疗机构、租赁、船务公司等行业可以拥有的股权和管理经营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1997年再次修改,使得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部门大幅度增加,许多新的领域逐步开始向外商开放。例如,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矿产开发等行业,许多国家视为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中国将其列入了鼓励类的外商投资行业。最引人注目的是对银行、保险、外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零售商业等服务行业有限度的开放,此举走在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完全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已经比较有限,其中服务业主要是新闻业和广播影视业。
在该阶段,中国也开始认识到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出于人世谈判中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压力,开始放松对服务业的管制,降低对服务业利用外资的限制。
(四)严格遵守入世承诺:2002~2006年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在人世法律中,中国对服务贸易作了相当大的承诺,其中绝大部分是针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按照人世承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在商业、外贸、运输、医疗、教育、金融、保险、电信等各类中介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使外商在更广阔的层面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作用。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或修改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加强对服务业开放的管理。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2002年3月11日又重新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投资准入方面进一步开放。主要变动如下:一是将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而限制类目录则由112条减少到75条,大幅度放宽了行业准入限制,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将原先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建设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二是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度,如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金融、商业、外贸、运输、旅游、法律服务、会计审计、音像制品、外商商业特许经营、直销经营等行业,均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开放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上做出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使得服务贸易成为新的外国直接投资热点。与此相适应,在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有关建筑、会计服务、教育、商业、物流、医疗、教育、民航等行业的市场准人规定及相关法律规范正在制定中。2004年,国务院根据发展需求,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第五次修订,进一步缩小服务业限制和禁止的范围。
(五)全面降低:2007年至今
2006底人世过渡期结束,中国全面履行了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随后,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于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在服务业领域,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全面落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减少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建设和经营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对金融业外资投资限制尺度有所放宽,鼓励类包括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以及保险经纪公司和期货公司(中方控股)。但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对外资开放较为谨慎。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标志着中国服务业进入对外资企业全面开放阶段,投资壁垒进一步降低。但是,为了抑制房地产泡沫,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房地产业列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规范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三、政策启示
从中国服务业投资壁垒的演进过程来看,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是渐进发展的。投资壁垒的设置既与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相关和国家产业政策相关,也与国际压力(如人世谈判)相关。目前,中国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依然存在较多限制。随着人世过渡期的结束,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将面临进一步的压力与挑战。在全球服务业外商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政府有两个策略选择:对外逐步降低投资壁垒和对内促进服务业竞争。
(一)对外降低投资壁垒
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降低服务业投资壁垒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是鉴于降低投资壁垒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及部分服务部门在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安全中的重要地位,东道国不会盲目降低投资壁垒。迫于国际压力,开放是必然的,但不是一蹴而就。由于不同的服务部门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因此在设置投资壁垒时对不同的服务部门应该选择不同的投资壁垒。对于发展较成熟的服务业部门,可以选择较低的投资壁垒;而对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的部门,可以选择较高的投资壁垒。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服务部门,可以选择较低的投资壁垒;而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服务部门,则可以选择较高的投资壁垒。并且,对同一个服务部门,可以时间作为自由化的控制手段,在不同的时间选择不同的投资壁垒。在该部门竞争力比较弱的时候,选择较高的投资壁垒;当该部门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时,就可以选择较低的投资壁垒。可见,中国可以通过投资壁垒的灵活控制,有步骤、有计划地对外资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在每一阶段,都要选择最具有竞争力的部门首先开放,对于那些不具备开放条件的部门,要创造以后能够开放的条件。
摘要:国际经济环境的改变给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该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观念更新、信息化以及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等方面积极应对,做出合理的战略选择,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战略选择;新农村建设
现代化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农业现代化具有动态性、区域性、世界性和时代性、整体性等特征。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业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大大缩短,为农业现代化提供重要前提。农业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对我国技术落后、效益和效率均低下的小农经济形成强烈冲击,促进土地的相对集中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是大势所趋。在农业生产方面扬长避短,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比较利益,进而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业现代化投入资金来源是努力目标。引进国外先进农业科技,缩短与发达国家在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差距,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是增强自身实力的需要。改善农产品出口环境,享受WT0成员无歧视贸易待遇,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获得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的规范“渠道”。总之,国际经济环境的改变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我国更要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因此,我国应在技术、制度、观念以及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等方面,积极地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做出适合其特性的战略选择,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一、更新观念:农业现代化的精神动力
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观念一变天地宽,没有资金可以引进资金,没有人才可以引进人才,没有项目可以引进项目。只有不断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才能积极地适应新情况,形成新思路,推出新举措,开拓新局面,农村才能呈现出生机和活力。只有用新观念去开拓农村发展的新时期、新阶段,农村才能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转变农民观念,第一,应强化其发展意识和开放意识,让其真正认识到结构调整的好处和意义。通过学习、培训,让农民了解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同时,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部分农民外出参观考察,让他们开阔眼界、增长见识,使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统一起来。第二,示范引路,榜样带动。农民普遍具有“人家不怕死,咱也不怕埋”的从众心理,同时还有不见兔子不撒鹰的求实惠意识,所以要善于利用农民的这些心理特点,积极培养种植和养殖方面的骨干群体,让他们先干起来,做出示范,干出成效,让农民为之心动,使大家跟着学、跟着富,造成星火燎原之势。第三,基层干部要增强服务意识。在政府转变职能的同时,干部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千方百计地为农民找项目、筹资金,为农民做好产、供、销各个环节的服务。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帮农民学技术、学本领,增强市场应变能力和致富能力,因地制宜地找出适合本地和自身特点的致富门路。
二、科技创新:农业现代化的智力支撑
实践表明,农业生产力的变革和飞跃,有赖于农业科技的发展水平的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在我国这样人均农业资源相对贫乏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战略中,显得尤其重要。我国应该在体制、指导思想、人才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
1.要改革现行的农业科技体制。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建立起面向市场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体系,高效率转化科研成果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全面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农业教育培训体系。为此,必须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努力提高农业投入在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立项制度、科研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科技活动效率和解决农业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2.以生态农业作为导向确立科学合理的技术路线。根据我国国情,农业发展要走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并举的技术道路,重点研究降低成本与节约资源,建立持续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技术体系,不断提高常规农业技术的科技内涵和组装配套程度,大力发展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设施农业等为主体的农业高新技术。同时要把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的研究方向,合理开发和保护农业资源,形成高效利用的农村能源和环境保护技术体系。
3.要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科技队伍。能否加速造就一支由学术带头人、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农业科技企业家、高素质农民和农业科技管理人才共同组成的农业科技队伍,是农业科技创新与进步的关键。通过农业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结合重大科技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以任务带动人才培养,加速造就一批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通过农业科技园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市场、中介服务等形式,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进修、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提高推广人员的素质;通过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造就一支懂科技、善管理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通过农业广播学校、电视大学、技术讲座、专业培训、职业高中、信息网络、远程教育、函授和夜校等多种形式,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的农民技术员队伍;通过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技术培训体系,大幅度提高农民接受新技术的能力和科学种田水平。
4.要有足够的资本投入和国际合作来支撑。要充分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建立政府投人为主导、社会投人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人体系。各级政府在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同时,还要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进一步扩大国际学术和人才交流,努力吸收和引进国外农业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积极探索我国农业技术、产品、设备出口的新途径。并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鼓励和引导留学人员、留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效力。
三、制度创新:农业现代化的组织保障
根据我国国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农业生产制度的创新,比农业科技创新更为重要,难度也更大。在农业生产制度创新中,最为重要的是二项:一是包括土地流转制度在内的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二是农业生产组织制度的创新,其核心是尽快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目前中国农村存在六种农地制度安排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农户经营加“大稳定、,小调整”这是最普遍的一种类型,被中等发达地区广泛采用。第二种类型是“两田制”。非农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一些农户因此愿意放弃部分或全部土地。当地政府将“口粮田”以外的土地全部收回,然后招租。与第一种类型一样,农户对其所拥有的地块的权利缺乏稳定的预期。第三种类型是以苏南为代表的机械化集体耕作方式,这一方式的主要问题在于模糊了农户与土地之间的权属关系;第四种类型是“生不增、死不减”制度。这种制度目前已在贵州全省推广,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耕地承包期五十年不变,非耕地承包期六十年不变。是在集体所有制下最具个人化特征的农地制度。第五种类型是以温州为代表,土地调整微乎其微,但土地租赁市场非常活跃,土地集中程度不亚于苏南地区。第六种类型是以广东南海县为代表的土地股份制。在土地股份制下,每个农户拥有一定的集体土地的股份,但此股份并不具体对应某一相应的地块。这样,集体所有的土地又被量化到该集体每个人名下,但量化到个人之后并没有对经营规模的扩大形成约束,因为集体可以将土地统一发包给当地或外地的农民。土地股份制是解决土地的法律所有与土地的占有和经营之间矛盾的一种较为成功的尝试。
从理论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了社区内土地的所有权,他们便同时拥有了对农地制度的决定权,国家对地权任何形式的干预都与宪法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相背。国家政策只能给农民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引导,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规范,促使农地制度朝某个方向发展,而不应是对农地制度的直接干预。从我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出发,农地制度的改革,应弱化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强化承包权。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是农民以合同契约形式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农民所占有、经营、使用,其产品为农民所支配,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继承、再租赁、赠予、拍卖、抵押、人股。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长度、广度、独立性确定性上得到保障,使承包权具有“准个人所有制”性质。土地产权问题处理好了,土地的流转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在条块利益分割的格局中,农民成为人口最多、但对改革决策的影响最弱的社会阶层。近几年来,以“公司十农户”为代表的各类农村新型生产组织形式不少,但真正能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的几乎没有。最近几年农业改革一直难以深化与此有很大的关系。为此,我国政府必须摈弃“叶公好龙”的心态,积极培植各种类型的农民经济组织,不要害怕农户组织起来后,会形成代表自身经济和政治利益
能与政府对上话的压力集团。
四、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器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即信息产业正在成为经济增长的催化剂和倍增器,成为经济新一轮高速增长的关键。然而,信息产业在自身倔起和迅猛扩张的同时,先进的信息技术也对其他产业产生强力渗透、改造和推动作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其他产业都可以享受信息革命的成果,通过信息化改造,可以减少管理层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整个经济系统在生产、经营、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发生根本性的变革。目前,积极建设信息高速通道,为利用信息化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
当前农业信息化工作的重点在软件建设上。主要是建立组织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信息员,建立各类农业信息数据库和专家系统。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基本完成农业信息网站建设和农业信息员的培训工作,并着手建立起农村经济、农业政策法规、当地自然资源、种子种苗、农药及病虫防治、农业气象、土壤、生态环境、农产品市场行情分析等数据库,主要农作物模式化栽培和畜禽饲养科学化的专家系统,以及农产品网上销售服务系统,以农业各环节的高度信息化推动农业现代化。
五、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系统平台
农业作为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业部门不可能独立于农村其他经济部门之外实现现代化,农业的现代化离不开农村经济社会的综合发展。农业现代化是与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碳金融属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环境金融独树一帜的发展分支。浅层次的理解“低碳经济”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但实质是能源消费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和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全新变革,是从化石燃料为特征的工业文明转向生态经济文明的又一次巨大进步。它代表了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后,第五波改变世界经济的浪潮—“低碳经济”—正逐步兴起。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全世界若走向低碳,最终经济受益将会是每年2.5万亿美元。气候变化形成的挑战,一方面需要全球治理机制,另一方面给商业和金融领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传统金融理论和实践已无法应对低碳经济时代的要求,有必要进行金融创新,以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在这方面,国外进行了初步研究和大量实践,尤其是在碳金融方面的实践最为突出。国外成熟碳金融市场不仅包括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发展的有效机制,而且己经建立较为成熟的碳交易市场;相比之下,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落后,在国内还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但碳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国内有关发展我国碳金融方面的研究大部分都只关注于全球现有碳金融发展框架下的CDM领域,而本论文旨在通过分析欧美成熟碳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进而结合我国国情,从更加全面的角度研究发展我国碳金融市场的途径。拟研究建立的碳金融市场,不仅仅是简单对于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的复制,更重要的是考虑如果更有效、更公平联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碳金融;不仅可以促进现阶段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碳金融的发展,作为中国承担碳减排义务之前促进中国碳金融发展的过渡机制,更重要的是从长远角度,在后京都时代,此碳金融市场不仅成为碳交易争夺定价权的关键所在,而且面对2012年后我国可能要面临的减排的压力,中国也迫切需要建立这样一个完善的碳金融市场,减轻我国的减排压力,增强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其中,拟建立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有望成为可以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相抗衡的全球性碳交易市场,作为我国碳金融发展基础的碳交易市场将推动中国整个碳金融领域的发展,为碳金融的各参与方提供可观的利润增长点,也将促进中国快速适应未来低碳经济发展趋势,将适应成本减到最低,同时获得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巨大经济、社会收益。
2碳金融的理论基础
碳金融起源于一项国际协议,是一种促进有效减排温室气体的经济手段的应用。从经济角度来看,碳金融是属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环境金融独树一帜的发展分支。因此碳减排金融手段的理论基础同于环境保护金融手段的理论基础。
2.1环境金融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环境金融”的定义可以理解为金融业在经济经营活动中应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以及对环境破坏的治理,体现环保意识,注重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其金融杠杆职能引导社会资源配置,从而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具体分析,它包括两方面的涵义:第一,从环境与金融的关系入手,重新审视金融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将环保理念引入金融,改变过去重数量轻质量、高消耗低产出、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金融增长方式,寻求有利于降低消耗、节约资源、改善环境、增加效益的新型金融发展模式:第二,将环保理念贯穿于产业发展,为环保产业提供配套的金融支持,促进环保产业优质快
速发展。
环境金融、绿色金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学术研究和发展的新领域,并且取得了肯定的成果,这为21世纪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与竞争的制高点。比如P~。ren(2007)、sanjeevBansal(2006)等的研究。国内近年来也对环境金融进行了相应研究。环境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扩展和延伸,是现在金融发展的一个新兴领域和重要趋势。从金融活动过程来看,环境金融和传统金融是一致的。然而环境金融更注重强调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人类社会的长期利益及长远发展,是传统金融的一种创新发展,它把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协调起来,减轻传统金融业负面效应的同时促进经济科学健康发展。
2.2金融支持环境手段的研究与发展
在环境保护金融手段研究及运用上,理论界进行了许多有益的研究与探讨,并获得了一些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从上世纪80年代,国内学术领域开始对环境保护金融手段进行研究,历史比较短,主要是对国外较为成熟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借鉴吸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与改进。总体来说,我国在环境保护相关的金融支持模式上的研究上有了一定进展,金融手段运用不断创新,融资渠道得到拓宽,在加上出台了一些相关的金融政策,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2.2.1提出绿色信贷的概念,并对其意义与运用进行了广泛探索
所谓“绿色信贷”就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对于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促进发展,同时对于传统的高污染、高消耗企业施行差别利率限制其发展的经济措施。绿色信贷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运用金融杠杆推动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手段,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与环境保护理念,对节能减排、发展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支持;而高污染、高消耗项目的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实施惩罚性高利率并进行贷款额度限制,限制其发展。
2.2.2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建立相关基金解决
环保事业资金不足
利用资本市场,拓展环境保护项目的融资渠道。通过设立生态环境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等类似的专项基金专门投资于能够促进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同时这些专项基金可以为相关企业与机构提供担保来获得银行贷款、设备租赁等融资来源;鼓励环保企业上市场融资,相应降低相关企业的入市门槛,这一融资渠道其实已经受到市场的认可,我们可以从近期环境概念股受到资金追捧验证到这种融资渠道的市场可行性;此外,国家可以通过发行国债为国家的重要环保项目进行筹资建设,环保企业也可以通过发现企业债来增加融资渠道;最后,建立绿色证券机制,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已经推出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环节,审核其环保事项,环保不过关,不能上市或再融资。
2.2.3对资产证券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BOT融资方式等进行了研究
探讨,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资产证券化融资(ABs),在我国也已开始了试点。环保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与发展这一新型融资手段;另外,彩票和环保基金也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运用。实行绿色保险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己与保监会建立合作机制,准备在有条件的地区和环境危险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行业,联合开展试点,共同推进环境风险责任的强制保险立法。此外,采用BOT方式进行环保融资,己取得了较大成功。
2.3环境金融对于碳金融的启示
一个具有社会责任的金融机构不仅自己要在日常运行中要环境友好,还应承担起通过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等功能来更广泛的影响其它行为主体的责任。这已经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流共识。以此为契机,全球众多金融机构转变观念,开始利用金融力量致力于解决以地球温暖化为首的各种环境问题。“碳金融”就是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以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碳金融作为环境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环境金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都可以大胆尝试运用于碳减排的金融服务业务。绿色信贷可以发展银行业支持碳减排业务,生态基金的提出为碳基金的建立提供示范效应,应对中小企业污染防止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也可以运用于中小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方面,而政府方面的信贷或是税费支持更是可以为碳减排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我国碳金融已经在上述几个方面做出了很多让人欣喜的成绩,但由于碳金融属于环境金融的特殊领域,在国际上不仅己经形成几乎囊括所以国家的国际公约为其发展提供制度保证,而且也形成了国际的碳减排交易市场,吸引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国外成熟碳金融市场不仅包括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发展的有效机制,而且已经建立较为成熟的碳交易市场;相比之下,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落后,在国内还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因此,我国碳金融要得到真正的发展,不仅需要已经发展的环境金融手段的尝试运用,而且还需要随国际大势,建立自己的碳金融市场,此市场联系国际国内,此市场使我国金融机构分享世界碳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巨大商机。
3碳金融发展现状
环境问题己经提到21世纪乃至更长时期人类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日程之上。与此同时,与应对全球气候逐渐变暖而直接相关的新型金融—碳金融(。arbonfinance)的兴起和迅速发展,给各国的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发展商机。目前,“碳金融”在国际金融界中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狭义来讲,碳金融也可以叫碳融资,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广义来讲,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以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本文所研究的碳金融为广义所界定的金融创新业务。在碳金融领域,发达国家己经进行了大量积极的实践,而我国则刚刚起步。
3.1碳金融的起源
碳金融起源于人类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关注。为应对全球变暖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在1994年3月正式生效,在当时己经受到186个国家和区域组织的正式批准文件。公约将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一定的安全水平确定为公约实施的“最终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所有国家都应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全球各国分成两组:即对气候变化负有最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构成的“附件I国家”和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非附件工国家”。①公约依据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工业化国家首先采取行动,因为发达国家以22%的世界人口占比,却排放66%的世界温室其他排放。为落实公约,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此法规目的在于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来缓解或抑制全球变暖。《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38个工业化国家的限排义务,即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内,“附件工国家”中的这38个工业化国家要控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2%;而这段时间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此外,《京都议定书》的一个开创性突破,是建立市场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合作机制”。根据一般的经济学原理,以及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事实,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在温室气体减排活动成本最低的地方安排减排活动。按照这一原理,《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即工ET(国际排放贸易机制)、JI(联合履行机制)以及CDM(清洁发展机制)。IET(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允许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剩余的排放配额;Jl(联合履行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从其在有减排义务的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中获得减排信用,用于抵消其减排义务;CDM(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消其减排义务。可以看出,其中CDM其实就是JI(联合履行机制)在发达国家的运作模式复制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是唯一在附件工国家和非附件工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这是一个既能帮助发达国家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又能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机制。②
碳金融可以说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应运而生。利用《京都议定书》的这些合作机制,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以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可以选择在世界任何成本更低的地方实施减排活动,获得减排信用,用于完成其减排义务。承担法定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国家对于其超标的排放需要经济补偿,否则就会得到经济惩罚,这就为“出钱购买”排放权提供可能性。而具有超额完成排放标准的国家又有出卖额外排放权的利益驱动。由此形成温室气体减排量国际间贸易的一个特殊的金融市场。由此可以通过全球配置减排项目来刺激国际投资,从而为实现各国“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实施措施。笼统地说,“碳金融”就是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以金融交易活动以及这些金融活动的衍生金融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已经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碳物质就是指清洁发展机制规定的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环境污染物,它们可以运用上述机制进行投资、投机或者买卖交易,所筹得的资金反过来又可用来投资于旨在减少COZ等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在客观的经济价值后面还蕴藏着巨大的金融商机。③
3.2国际“碳金融”发展现状
确定《京都议定书》以来,与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而直接联系的创新金融—碳金融(CarbonFinance)迅速兴起并发展起来,给各国的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商机。
3.2.1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实施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唯一在附件工国家和非附件工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在用以帮助发达国家以最小成本方式实现温室气体控制和减排义务的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方提供了一种新型融资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思路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及转让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增加温室气体吸收(碳汇)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排)项目,所获得的经验证的碳信用指标,可以用于抵减发达国家所承担的减排义务。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对发达国家而言,可以通过CDM机制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在获得发达国家为实现节能减排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援助的同时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近年来CDM项目操作方法的成熟以及相关国际法规对其实施模式的相应调整,现在CDM的交易模式更加灵活化与多样化。CDM项目主要集中在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甲烷避免、燃料转换、氢氟碳化物减排、工业废气利用、动物废弃物管理、工业污水回收、造林等领域。CDM的交易模式主要有单边、双边、多边及混合等四种模式。所谓单边CDM模式是由东道国自行投资的CDM项目,减排碳信用全由东道国获得,并将其减排量交易或储存。双边CDM模式,由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或减排技术援助完成CDM项目开发,来满足投资过的需求,项目成果根据双方投入项目比例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分配。多边CDM模式与双边CDM模式最大区别在于如世界银行、区域银行或私人企业等经纪人的介入,此模式中因存在中介机构提供的监督协商服务,从而可以避免附件工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发生单独谈判所面临的风险。混合模式综合单边、双边及多边几种模式的可取之处,投资者可能是东道国、国际组织、私人财团法人、多边开发银行以及其他团体等。对应于多种CDM交易模式存在多种融资方式,主要有远期购买方式、CERs购买协议或合同、订金一CERs购买协议、国际基金、期货、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有关具体操作过程下文会展开说明。总之,不同的融资方式使得CDM各参与主体承担不同程度的项目风险。④CDM机制之所以能够成为新型的融资渠道,就在于它存在并储蓄了一个现实的买方市场。根据估算,目前这个买方市场的规模在2012年前有125亿到250亿美元左右,主要由世界银行、荷兰、日本、瑞士、芬兰、加拿大、英国、德国、丹麦和意大利等国的七类买家组成,这七类买家又可以具体归类为:第一类买家是政府多边基金,主要由世界银行牵头进行;第二类是政府基金,包括荷兰政府CERs购买计划(CERUPT)、芬兰CDM汀1先驱项目、苏黎世国际气候投资CDM计划、奥地利JnCDM购买计划和意大利CDM基金;第三类是通过多边组织的买家,如世界银行的荷兰清洁发展机构(7000万欧元),IFC(荷兰碳机构,4400万欧元);第四类是通过商业银行机构进行交易的买家;第五类是通过签订双边交易备忘录的买家之间,如荷兰政府和玻利维亚、哥伦比亚之间,加拿大政府和哥伦比亚、智利之间,丹麦CDM部长和洪都拉斯、马来西亚之间签订的双边交易备忘录就属此类;第六类是欧盟内部交易体制(EU一ETS)交易,满足欧盟交易体制的减排承诺的双边协议;第七类是CERs的中间商。⑥近几年发达国家将有约500亿美元的投资通过cDM渠道资助发展中国家。另外,私营企业的介入是一个重大突破,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和贸易公司对CER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项目投融资非常感兴趣。在这个特殊的金融市场上,风险管理也参与进来并变得更加专业化。
3.2.2“碳交易”市场机制的设立。⑥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的实践一直以来都收效甚微,而控制温室气体(GHG)排放则为实践市场机制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创造了一个突破口。市场机制在环境领域最典型的应用就是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现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领域,则是GHG的排放权交易。COZ是最常见的一种温室气体,并且目前统一将对其他温室气体的计量都换算成COZ当量,因此在GHG减排方案中,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也俗称为“碳市场”。
目前碳交易大体可以分成两大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基于配额的交易是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统一制定并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规定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规定下的欧盟配额(EUAs)。而基于项目的交易则是买家向可证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标准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核证减排量(CR五)以及联合履行机制(JI)下的减排单位(ERUs)。
目前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其他比较有影响的还包括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UKETS)和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亚洲一些地区和国家也开始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东京工业品交易所共同联合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所以及2008年年初香港交易所开始推动的碳排放结构性商品交易。随着越来越多市场的兴起,国际碳金融交易迅速发展。自10年前第一宗碳减排交易成交以来,碳金融的承诺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据统计,2006年全球碳交易量为17.45亿吨,交易值312.35亿美元,2007年交易量达29.83亿吨,交易值倍增到640.35亿美元,而到2009年仅CDM市场就超过1600亿美元,预计志2020年,交易市值可望达到2兆欧元(约3.12兆美元)的规模。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给各国的企业特别是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商机。如今,很多知名金融机构活跃在这些市场上,包括uBS、MorganStanley、巴克利 (Bardayscanital)、荷兰银行(ABNAMRo)以及高盛(GoldmanSachs)等跨国金融集团。
3.2.3碳基金的建立
基金指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基金是“一支一收”式的运作模式,即基金的使用具有一次性和专项性的特征。根据设立的用途和目的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公益性基金和商业性基金,前者通常是指由政府或民间发起的一种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后者则具有营利目的⑦。碳基金是碳汇基金的简称,是为了推进国际碳交易活动,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实施的以全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强碳吸收汇为目的的项目而专门设立的融资渠道,碳基金具有基金专项用途的基本特征。目前国际上的碳基金的发起人既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私营机构。
许多国家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开发创新业务,建立碳基金。世界银行目前是最大的CDM买主风险投资机构的传统投资方向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新工艺和新材料领域,但是新的动向表明向碳金融这一领域的开发已经成为风险投资或国际机构投资者的新目标。因为存在大量极具发展潜力的碳交易市场和相关金融需求,国际投资银行也非常看好碳金融这一潜力巨大的“蓝海”市场。据统计,国际上的碳基金目前已达到5S只以上,规模超过100亿美元。下面就目前国际市场上具有影
响力的各类碳基金做简单概述。⑧
3.2.3.1亚太碳基金(APCF)
APCF是一个碳市场信托基金,以推进亚太地区清洁能源项目,由亚洲开发银行于2006年11月22日宣布批准建立。可为清洁能源项目提供“预先支付”的支持⑨
3.2.3.2英国碳基金
英国碳基金成立于2001年,是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目的是支持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寻求英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途径。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税(CCL)是2001年4月旧开始实施的向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其中住宅及交通部门、居民除外,征收的一种能源使用税。每年大约有6600万英镑的气候变化税提供给碳基金管理使用。碳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3个方面,一是促进研究与开发低碳技术,二是加速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
3.2.3.3意大利碳基金
意大利碳基金于2004年3月启动,由意大利政府出资吸引公共和私人部门投资,并由世界银行负责管理和运行的信托基金,主要涉及能源服务、煤层甲烷收集、填埋气体、农业垃圾发电、气体燃烧等项目。
3.2.3.4日本碳基金
此基金于2004年11月启动,由日本主要31家私人企业和两家政策贷款机构旧本国际协力银行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出资建立。总额约1亿美元,用于购买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废物处置与循环利用、燃料转换、化工等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德国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的运作相似,也是由本国政府、投资银行和企业出资建立。
3.2.3.5德国碳基金
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相似,都是由本国投资银行、政府和企业出资建立的,如德国复兴银行碳基金是为德国和欧洲有意购买交易证书企业提供的一种服务工具,基金总规模为7000万欧元,其中德国复兴银行出资1000万欧元,德国政府出资800万欧元。
3.2.3.6欧洲碳基金
这是一个于2005年4月启动,由2家欧洲著名银行(法国信托银行和比利时/荷兰富通银行)投资设立的专门基金,集合了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能力,目前己经成功向多家著名财务投资机构募集约1.43亿欧元。该基金致力于在全球范围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帮助减缓全球变暖。⑩
3.2.4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
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的一个普遍也是交成熟的业务是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在此业务基础上再发展与创新其他的业务,主要包括从碳交易中介服务发展到碳融创新业务方面发展较成熟的商业银行有英国标准银行与荷兰银行,他们自身并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英国标准银行参与CDM项目,其对减排量的需求主要包括三种交易途径:一是交给委托人,此委托人包括终端消费者与贸易商;二是转卖给其他的贸易商;三是自己作为最终买家持有,用于现金流是来自碳信用所需要的风险管理。在荷兰银行的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作为交易商从事碳交易业务。荷兰银行已碳交易领域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凭借其全球广泛的客户基础,为碳交易提供服务,为各方牵线搭桥,获取中间业务收入,并利用其在交易业务增长和交易经验积累的基础上,荷兰银行又做起了碳信用的自营业务,利润额大幅提高。二是开发有关碳减排概念的理财产品。荷兰银行通过对各类上市公司股价的研究,发现近年来开展碳减排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远好于综合股市指数,于是选择并设计了以这些公司为样本股的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前不久,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为日本金融机构(JCF)参与并购买65万吨CER相关项目提供贷款,同时三菱重工(MHI)则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此外,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还参与创建碳基金,向世界银行原型碳基金承诺1.8亿美元。可见,作为一项既履行国际责任同时有利可图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将持续增长,碳金融业也会迅速发展。国际性的商业银行正在抢占碳金融市场份额,并寻找发展商机。
3.2.5碳减排期货与期权市场
《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碳信用之类的环保衍生品逐渐成为机构投资者热衷的新兴投资品。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成熟,其能够保证碳交易价格的公开透明,还可以同时进行现货和期货的交易,这对于属于远期交易的碳信用交易类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全球最大的商品期货期权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己经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还将牵头组建全球最大的环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Exchange”,上市投资产品包括环保期货、期货、互换(swaP)合约。这些创新投资品将广泛涉及各类环保市场,包括碳排放物以及可再生能源相关项目,尝试用市场机制促进解决全球性的环保问题。其初始交易品种,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发放的碳排放额度(EUAs)、清洁发展机制(CDM)发放的碳排放信用(CERs),及通过美国Green--e认证发放的可再生能源许可额度(RECs)。此外,于2008年一季度开始交易的NYMEX与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铎投资等9家公司合伙筹建的又一新交易所,2009年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还有欧洲气候交易所也是全球主要的减排量交易所之一。该交易所在2008年第一季度引入标准格式的碳减排权合同,推出涉及碳减排权的期货产品,为全世界的买家提供了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3.3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1998年5月,中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31日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由此碳金融正式进入中国
3.3.1基于CMD项目的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次于美国,参与发展清洁发展机制潜力很大。研究显示,中国将在未来的CDM市场中占40%一60%的份额。通过参与该机制引进外资与节能减排技术能够促进我国的环保事业发展,同时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在碳交易市场出售CERs (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弥补其实施碳减排所增加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对国内从事清洁能源项目的企业机构来说,多了一个融资和技术改造的途径。
国际上知名的“点碳(PoiniCarbon)”机构通过对CDM项目东道国进行考察与研究排名并定期更新。中国由于不断增大的注册项目基数和潜在的巨大CDM市场以及日渐健全的国内申报审批体制,近期连续高居CDM东道国吸引力排名榜首。排名主要根据以下指标:第一,包括审批CDM项目政策框架和政府态度的东道国的CDM体制;第二,包括政治稳定、对投资者的友好程度、资本和服务市场等的投资环境;第三,潜在的CDM项目以及已批准的CDM项目数量等。
2004年6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联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正式生效并于2005年10月12日颁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基于CMD项目的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有了明确并且相对规范的政策机制支持,附于了国内相关企业和国际买家更加稳定的回报承诺。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之日起,我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参与CDM项目,各省市各部门也纷纷举办有关CDM机制的研讨会和培训,积极推进清洁发展机制参与能力建设。在国内,截止到2007年4月2日,我国共有383个CDM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这些项目潜在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将对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截至到2007年4月12日,中国已经有76个项目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执行理事会(EB)正式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排在所有东道国的首位,预计的年平均减排量为61,717,664tCO2。目前,中国的CDM项目主要集中在可再生能源开发、甲烷回收、HFC一23分解等领域。
在中国,一系列的CDM能力实践活动加深了我国CDM市场相关人员对CDM市场的认识,越来越多的项目成功开发并注册,使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使得一大批本来实施起来很困难的清洁能源项目得以实施,对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CDM市场上,风险与机遇同在。国际CDM市场在变化,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有关规则在变化,我国CDM的市场与我国国情也在变化。所有的这些变化都使得我国CDM市场充满了挑战与风险,尤其是随着2012年的迫近,如何去面对和迎接这些挑战与风险,化风险为机遇,是每一个从事CDM项目的人士所要面对与思考的问题。
3.3.2碳交易市场在我国的发展
3.3.2.1碳交易活动的“三个角度的认识”
从实体经济的角度认识,碳交易是实体经济中的排放企业根据其各自的排放成本将其碳排放权进行交易。不同企业的排放量与减排成本不同,持有较多排放权的企业以将多余的指标出售给排放权不足的企业,排放成本高的企业可以向排放成本低的企业购买排放指标;碳排放权可以同一般的商品一样在排放企业间交易;由此,碳交易把原本一直处于企业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
从经济流动性的角度认识,碳交易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以下的一种或几种:实物交易如提供减排技术、现金、等价物、债券或认股权证等。
从虚拟经济的角度认识,金融机构可以开发基于碳排放权的创新投资产品,如保险产品、结构性产品以及衍生产品等来获得更多、更可持续的利润以及为防范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进行相关风险管理;在碳排放权市场,金融资本的介入,使碳排放权不再是简单的商品;碳排放权逐渐成为一种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其价格越来越依赖于金融市场。
3.3.2.2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全球对“气候危机”的不断关注,有关碳排放权己经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的又一新的价值取向,未来碳可能会超越石油,而碳交易市场也将成为全球第一市场。《京都议定书》为碳交易奠定了国际法律基础,它不仅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相关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更从市场角度,催生出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要交易对象的碳交易市场。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体系,“碳减排”技术及其产品即将成为重要的国际战略资产和资源。金融危机前,国内碳交易价格在n欧元/吨左右,在欧洲碳交易一级市场为16、18欧元/吨,二级市场为22、25欧元/吨,丰厚的收益催生出大量中介公司,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都在积极发展创新旗下的碳交易业务并增设碳基金。
在我国,目前正处于的阶段是大规模碳排放交易的预备期。预备期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资金争夺资源,无论是水资源、石油、煤炭,都在资金跑马圈地之列,而后是紧接着资源品价格将坚定上涨。第二个阶段是进入投资新能源高峰期,全球资金将像追逐互联网概念一样追逐新能源概念,这一点也得到现实市场的验证;过了预备期就是成熟阶段,是新能源商业运用阶段,届时碳货币将是全球主要储备货币之外的最重要货币。应对这一趋势,中国政府己经做出努力培育交易市场,进行小规模的交易试点。2008年,即1958年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筹办正式启动的后20年,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深圳等城市相继成立环境交易所。不过与证券交易相比,这次中国环境交易市场的起步只比西方落后了5年。北京、上海、天津三地的环境交易所现在主要业务是二氧化硫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以及节能环保技术交易。虽然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以及碳排放权供应国,不过中国目前还没有承担减排义务,“碳交易”于中国环交所的交易中还不是主要业务。
第一,北京环境交易所
中国最大的环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在成立之初,就宣布其主要业务将发展节能减排技术交易、碳交易指标交易以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希望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节能减排的环保方面的问题。此外,北京环境交易所还于2009年6月18日与全球最大碳交易所一一欧洲的BlueNext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届时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挂牌的CDM项目将同时在BlueNext上,这是碳交易的中国卖家第一次直接面向全球公开。
第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与北京、上海两家交易所不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TCX)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是国外从事碳交易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中国市场上尝试性的复制,其股东包括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中石油(CNPC)下属的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其中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持有总股份的25%,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总股份的5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持有22%的股份。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创建之初就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自愿限额交易模式。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2009年9月正式对外推出“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即在目前仍未设定绝对减排限额的情况下,企业本着“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企业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并通过招募、设计和交易三个阶段,研究和执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以及企业实际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测量、报告和核实体系、目标承诺与减排和交易体系,通过天津排放权所交易所这一服务平台组织实施。按照计划,“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首批将选择涵盖不同行业的2。家国内拥有较大排放规模的企业。另根据设计,交易所需的限额(caP)是增量放缓而并非存量绝对减排。
第三,其他排放权交易所
面对未来庞大的中国碳交易发展潜力,2008年7月以来,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交易机构相继成立,广东也正考虑建立适合广东省情的CDM机制和包括碳排放在内的污染排放权交易市场,促进CDM在中国以及在广东的发展与实施,同时还积极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区的建设。这些省市所建立的交易所盯准的都是碳交易。其中,以北京环交所为其第二大股东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布局全国战略的第一步,选择在昆明建环交所的布局是想辐射东盟地区的市场,另外2009年下半年在东北建立的面向东亚日、韩、俄的环交所己于九月份挂牌,此外北京环境交易所还将布局在西北建立环境交易所,从而完成全国布局战略,并延伸扩展至周边国家。
碳市场不是单独的市场,与普通市场不同,有点像能源市场,也可视为金融市场。人们为了遵循法律规定参与到这个市场,采用不同方式完成减排目标,包括强制市场、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自愿减排市场。2009年12月的全球气候会议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时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到45%。有了_总量控制,就有了交易需求和前提条件,这个承诺为中国碳交易市场提供了新的契机,近期启动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可能性非常大大。虽然现在只是酝酿阶段,但中国碳市场在三五年之内肯定会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碳市场将在建立现货市场之后,发展成为衍生品市场、期货市场,走向一条金融、证券道路。
3.3.3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现状分析
3.3.3.1我国碳基金的发展现状
2.3.3.1.1国际碳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国际碳基金己经进入中国,发起人包括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
在CDM机制下,中国首个提高能效的项目是由世界银行代表的意大利碳基金与一家中国企业签署的一份温室气体减排购买协议,该项目预计将每年减少6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意大利碳基金首先通过南钢项目第一子项目购买减排量,预计在未来10年通过世界银行购买该项目572205吨二氧化碳。在完成第一子项目全部审核后,再从第二子项目购买,从而购买减排量将可能会随之增加1倍。2007年3月成立的沛雅霓资本 (PconycaPital)公司,在中国的启动资金高达4亿欧元,专注于投资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盖茨基金是其创始合伙人之一。沛雅霓资本公司主要业务是向中国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减缓全球环境压力。它旨在通过投资清洁能源以及碳减排项目实现良好回报和碳信用的管理。
另外影响较大的国际相关碳基金为中国碳基金。中国碳基金总部设于荷兰,其核心业务是为中国CDM项目获得的减排量进入国际碳市场交易市场提供专业服务,尤其是为欧洲各国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企业用户与中国的CDM开发方之间的协作和碳融资提供全面服务,通过中国碳基金将采购上万吨碳减排证。‘2此外,瑞典碳资产管理公司、英国益可环境集团、高盛、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都以建立基金形式己经在中国开展节能减排投融资业务。
3.3.3.1.2我国成立的碳基金的发展现状
第一,政府基金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于2007年3月正式运营,该基金是我国相应国际清洁发展机制而设立的,同时该基金的设立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是依据中国政府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而的规定,基金来源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项目收益、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赠款、个人赠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收入组成。该基金设于财政部下,由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该理事会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外交部等部委组成,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项目提供持续和稳定的资金支持。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所关注与支持的项目重点考虑社会效益,特别是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项目。由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发起人为政府,所以属于政府所建立的碳基金。
第二,民间基金一中国绿色碳基金
我国碳基金的发展目前仍处于引进起步阶段。从学术理论方面看,国内学者‘渗照国际碳基金的运作模式以及国际自愿市场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一个林业碳汇基金的设想,命名为中国绿色碳基金,简称绿色碳基金。“从实践方面看,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可以直接参与国际林业碳汇交易项目的碳基金,但已经有不少与国际碳基金合作的林业碳汇项目。中国绿色碳基金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下,于2007年7月20日宣布成立,是一个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温室气体变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专项造林减排基金,其发起者包括中国绿化基金会、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嘉汉林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该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吸收来自国内外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的资金,融资渠道多元化,用于林业碳汇项目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为企业、机构和个人自愿参加植树造林、森林经营保护等碳汇活动搭建了一个平台。基金早期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注资3亿人民币,用于发展旨在固定二氧化碳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保护以及能源林基地建设等项目。通过3亿元碳汇基金的投入,中国石油预计在之后10年内吸收和固定500万至1000万吨二氧化碳,从而降低温室气体浓度。中国绿色碳基金为全国性公募基金,属于民间基金。
中国绿色碳基金属于碳汇基金,其林木所固定的二氧化碳将记入到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账户,如果储存的碳信用符合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的要求,可以卖给国外买家,同时,也可以进入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5这样的国际碳汇自愿市场。企业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不仅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贡献,而且可以积累碳减排或者碳汇项目的经验、培养专门人才,树立绿色经营形象,展现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体可以获得以下方面收益:(1)获得由相关权威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过计量、核查、登记的碳汇信用指标,体现企业对改善和保护环境的贡献,并可在其产品上以适当方式标注;(2)投资企业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他表彰形式;(3)积累碳汇交易活动的经验,增强未来面对低碳经济的应对能力;(4)培养企业内部熟悉相关环境产品的专业人员,有助于企业市场开发与产品创新;(5)促进企业树立绿色营销形象,展现企业社会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影响力与荣誉感。
3.3.3.2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
3.3.2.2.1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国际国内环境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枢纽,银行不单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为客户传递和增加价值,更由于银行发挥配置全社会资源的独特作用,从而社会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贯彻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展示银行对于环境保护和责任营销的应有认识与理解,主动把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自觉纳入自身的发展目标,从而使银行业创造出一种可持续性的经营方式,展示企业社会责任,使其获得令人信服与尊重的双底或多底商业机会,同时推动各利益相关者的有效互动。
第一,国际环境一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 (theEquatorPrincinles,简称EPs)广泛运用于国际融资实践,并且已经发展成为银行业惯例。赤道原则制定于2002年10月,由世界银行下属的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指南建立,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社会与环境风险而确立的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于2006年7月由成员银行对其进行了修订,除了将适用于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规模从5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另外更加强调与注重项目社会风险与相关承诺进行定期信息披露以增加项目的透明度,并且在项目分类上进一步明确区分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赤道原则更趋完善。赤道原则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犹如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不明确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清晰化、具体化,将整个银行业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基本统一,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关于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有利于平整游戏场地和形成良性循环,提升整个银行业的道德水准。就单个银行来讲,接受赤道原则不仅有利于获得或维持好的声誉,保持与保护市场份额,而且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同时也可以减少项目的政治风险;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讲,可以使得保护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赤道银行客观上成为促进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私家人,通过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核心与枢纽作用,可以促进人与自然、社会得到和谐的发展。
2003年6月,分属7个国家的花旗银行、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10家国际知名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随后,摩根大通、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美洲银行等世界领先金融机构也纷纷接受赤道原则。截止到目前,全球60多个金融机构接受了赤道原则,其中既有发达国家的成员,也包括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它们在全球100多个国家都有分支机构。数量虽然不算多,但是它们都是全球规模以及影响力非常大的大型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90%,在全球的业务量和影响巨大,将社会责任成功运用于国际融资实践中。
我国是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主要依赖银行信贷。在银行货币信贷支持过程中,我国主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政策的形式,要求国内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投资贷款时遵循赤道原则实施开展信贷业务,增加项目环保评估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机构中,兴业银行正在试图成为赤道原则在我国的探路者。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率先在国内推出“绿色信贷”这一“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产品。绿色信贷源于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与2007年7月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提及的政策及制度规定。2008年,兴业银行扩大此类贷款规模同时拓展融资适用范围。并于同年7月,兴业银行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申请加入“赤道原则”的议案》,并授权高级管理层积极推进加入赤道原则的各项工作,更好地承担履行对环境和社会的责任。兴业银行这一创新行为向我国银行业发出这样的积极信号:在整个金融行业中占绝对权重的商业银行,已在逐步意识到应该担负更多社会责任的同时意识到履行这种责任可操作的实现路径,即开始利用金融手段来限制高污染和高能耗,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发展。
第二,国内环境
在我国,通过银行业务服务实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节能环保”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此外,应对十七大报告强调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以及2009年12月丹麦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承诺于2020年我国GDP能耗降低40%等政策,我们面临的环保和社会等问题迫切需要重视与解决、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寻求实现“节能环保”的有效途径,以实现和达到既定的发展要求和目标。
20多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经历了微观渐进的金融改革过程,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开始强调承担社会责任为重,到主要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职责,再发展到现在重新审视自己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其承载的社会功能同社会职责随之几经变更,不仅体现了现代新型经营管理思维方式的转变,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金融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国内银行掀起了一股“绿色信贷”的创新风暴,对“节能环保”目标的实现起到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目前国内并为形成关于绿色信贷的权威定义,其简要表述即指以信贷为手段限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盲目扩张,利用金融信贷的经济手段协助产业结构调整,从而承担其社会责任,促进环保事业的进行。“碳金融”作为“绿色信贷”的一个特殊而重要的分支,势必对商业银行于绿色金融的贡献起到广泛深远的作用。
此外,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提供最大的碳减排市场,市场地位可以相当于石油市场中的沙特,CDM潜在市场份额约占全球的一半。从国内政策环境来讲,国家为了启动内需,提振消费,出台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适度的货币政策,重点发展包括环保项目方面的投资,各家商业银行响应国家经济决策,也在加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这些都为银行更好的开展绿色信贷和碳金融交易提供了广阔的营销环境。
3.3.2.2.2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实践
近年来,我国碳金融创新业务如同商品衍生交易业务一样正在国内市场大力培育和快速发展。目前国内诸多银行,比如北京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经开始试水碳金融创新业务,2007年就与国际金融公司签订合作关系,在国内开展碳融资业务,2008年还跟国内多家主要的碳基金(CCC、CAMCO、Arreon)谈判CDM项目合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收益。
第一,现有碳交易合作机构的流程如下图:
第二,案例:兴业银行在CDM项目的投入及获取碳交易效益的分析;
2006年基于市场价值和品牌,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即《损失分担协议》,成为国内第一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根据该协议,国际金融公司IFC以向兴业银行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本金损失分担来支持最高可达4.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评估认定的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同时国际金融公司IFC为这些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业绩激励和技术援助,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能效贷款并非简单提供信贷,而是深入挖掘节能减排行业的供应链,除了向节能减排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外,还提供相关财务顾问服务,并且帮助那些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企业或项目发现碳交易价值。据资料证实,至2007年10月30日该行以直接贷款模式、CDM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融资租赁模式和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模式共提供能效贷款总计金额5.28亿人民币,而此贷款支持的项目可在未来的五年中实现二氧化碳减排当量921万吨。
具体案例分析一项目名称:兴业银行支持梅州二期垃圾填埋场沼气利用该行经过论证认为该项目符合CDM项目经济要求,以CDM、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两种模式为该项目融资贷款720万人民币,期限3年。通过此CDM项目,项目业主(合同能源管理单位)不仅得到了沼气发电收益,而且还获得CDM项目认可的碳减排量收益近200万美元,同时此CDM项目碳排放交易收益为项目新增加现金流近50%。
兴业银行支持企业利用垃圾填埋场等项目发电,符合CDM项目经济要求,不仅获得了丰厚的项目直接利息收益和CDM项目碳交易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收益,而且还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创造经济收益同时,赢得社会影响力和声誉。
第三,其他国内银行在碳金融业务方面的尝试
在碳金融业务创新方面国内银行走得较快的还有民生银行。民生银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开发出以CDM机制项目获得的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也称“碳金融”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或项目提供了新的选择。
另外,农业银行总行成立了投资银行部,先后与四川、湖北等多个省份的十几家企业进行了接洽,与多家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达成了CDM项目合作意向书,涵盖了炼钢高炉余热发电、水泥回转窖余热发电和小型水力发电等清洁发展项目。农行采取了培养组建专业队伍、培训筛选客户、加强制度建设等措施,促进CDM业务平稳发展。此外,深圳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还推出了“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4进一步发展我国“碳金融”的必要性
在国际碳金融发展领域,碳交易市场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碳排放权衍生发展为具有流动性和投资价值的金融创新产品,同时碳货币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发达国家都尽先抢占碳金融市场,围绕碳减排权,建立并完善碳交易市场,试图构建碳交易货币,并发展包括相关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基金、碳排放期权期货以及碳衍生理财产品等一系列金融创新产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同时新兴市场在碳金融领域的探索也不甘落后。在韩国,韩国光州银行协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出“碳银行”计划,试图将居民节省下的能源折合成积分,用积分来进行日常消费。对于中国来讲,尽管我国拥有极具潜力和极其丰富的碳减排资源和碳减排市场,但是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中资金融机构仅在“绿色信贷”方面有所作为,不仅缺乏有效的碳交易制度和碳交易平台,而且在碳证券、碳期货期权、碳基金、碳衍生理财产品等各种碳金融创新投资产品方面的发展也非常落后,同时缺乏相关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从而使中国在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方面面临严峻挑战。
4.1我国碳金融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对于我国来讲,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我国煤炭消费量占世界消费量的310&),目前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而预计到2020年,我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总量将与美国相当;同样有统计显示,我国的万元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好几倍。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现在还未承担国际减排义务,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发达国家而言,需要高昂的成本来进行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相关设备的更新,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在每吨碳100美元以上。而如果在我国发展CDM项目等节能减排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每吨碳20美元。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和利益驱动,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机构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机会。而中国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可以按照清洁发展机制将在我国境内所减少的温室气转变成有价商品,出售给发达国家出售。而刚刚落幕的歌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也承诺到2020年时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0rk。目前,中国己经被国际社会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对于中国的金融界来讲,如何把国家面临的压力转化为可贵的市场机遇,如何在承担建立和谐世界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分享碳金融时代的“蛋糕”,将是他们所要面临的巨大的挑战。
4.2基于CMD项目的碳金融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积极参与开发CDM项目、促进温室气体减排,也做出了不少成绩,但由于CDM项目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开发CDM项目过程中仍然存在参与主体对项目认识不足、项目信息不对称、项目融资模式选择低效、项目成果CER国际议价能力低等诸多问题急需解决。
4.2.1对CDM机制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足
CDM和碳金融在我国的传播时间短,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进入我国的。因此,国内许多企业和金融机构仍未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对CDM项目开发、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碳资产的价值、操作模式等尚不熟悉。在我国,目前关注碳金融的机构除了少数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4.2.2缺乏成熟完善的中介机构
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4.2.3CDM项目开发风险因素多
CDM项目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需要经历更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为CDM项目开发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更值得注意的是,开发CDM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很多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以及CDM开发周期风险等。项目风险主要指工程建设风险,如资金是否预期获得、项目是否能够按期建成投产等。而在项目可行性认定方面,能效贷款较一般性贷款也更为复杂和专业,我国商业银行人员在这方面的专业技术判断能力不足。
4.2.4CDM项目周期比较长,融资支持不足
CDM项目成果CER的支付时间往往在项目获得CER后,此时企业己经在前期为开发投建CDM项目投入大量资金,导致CDM项目中经常存在融资问题。整个项目的融资机构是开发投建CDM项目所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寻找愿意承担风险的融资机构的支持成为其开发CDM项目的必要,通过贷款或贷款担保的方式,打通融资渠道,同时分担部分风险。从对国际CDM融资渠道分析可知,融资方式往往与CDM项目成果CER的议价结果有直接联系,议价能力强,意味着融资渠道畅通,而我国企业在运行CDM项目后对于CER较低的议价能力决定了我国企业在相关项目开发方面低效的融资方式,这不仅会导致我国企业得不到有效的资本和技术支持,严重打击我国企业参与CDM项目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不利于CDM项目在我国的长远发展。
4.2.5缺乏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机制,预期收益大幅缩水
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我国尚不具备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权利,国内也缺乏如何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方面的机制探索,目前,我国企业获得的排放权如果用于出售,主要由一些国际组织,例如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参与购买,再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于是这些投资于减排权的机构就可以从中可挣取高额差价。如在2006年8月29日的交易中,中方一家单位将减排配额出售给中介机构一世界行的价格是每吨6欧元,而2006年8月31日在北欧电力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行情为每吨15.99欧元;再加上现在CDM活动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碳排放权议价能力较弱,而且随着全球对CDM机制的逐步认识,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碳交易市场中成为供给方,那时减排权的价格会进一步降低,预期的收益也随之大幅度缩水。
4.3我国仍未建立为碳金融发展提供重要基础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
4.3.1碳交易市场的金融化特征
以碳交易形式为核心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其实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就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尤其在市场化成熟的西方社会,碳信用(CarbonCredit)己经快速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衍生投资产品,交易非常活跃。碳信用其实是一种泛指,包含了在碳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如CERs、EUAs以及VERS等各类产品形式。在碳交易市场中,实际的减排往往发生在交易之后,这种交易方式与商业信用十分类似,即买卖交易商品时采用延期付款而非立即支付现金的形式,碳信用的概念由此被引用,在目前的碳市场交易中此概念也已经被普遍接受。碳信用存在上述不同形式,但其根本的含义都反应了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这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被量化成二氧化碳当量进行计算。
碳交易市场在保证交易价格公开透明的同时还可以进行现货和期货的交易,这对于属于远期交易交易类型的碳信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碳交易所公开交易的形式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价格损失和交易风险,使得产生的碳信用充分市场化。此外,利用碳交易所还可以以期货交易方式进行碳排放信用交易,期货交易方式在市场化比较完善的国家被广泛应用于金融、能源以及新兴的碳交易系统中,由此使得买方和卖方都能够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可以更有效稳定市场价格,由此在很大程度上为交易系统的安全提供更多的安全备用保障。
由于交易所准入制度十分严格,为了节约交易成本,目前碳市场交易大部分通过有中介机构参与的场外柜台交易(OTC)完成。场外柜台交易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欧美商品与证券交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市场化模式。较直接的双边交易,场外柜台交易操作更加灵活,价格也比较公开透明。可以看出,碳信用作为一种创新的环境金融产品,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己经依托国际商品和金融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同时全球碳市场也在日益繁荣扩张的交易活动中日趋成熟。
4.3.2碳交易市场提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基础
4.3.2.1碳交易市场降低碳金融的交易成本
目前,中国的碳交易仍处在主要集中在具体项目上的“农贸市场”阶段,而同为发展中大国的印度已经在碳金融层次开始布局。碳金融和碳交易好比两条腿,没有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平台的支撑,中国不仅将失去碳交易的定价权,而且将又一次失去金融创新的机会。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现在最关键的是解决市场需求问题。中国碳交易需要建立一个标准化的、规范运作的市场,这样才能在产生交易产品的基础上吸引企业和金融机构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同时,金融机构作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同样可以凭借自身特殊的功能参与完善碳交易市场的工作中,活跃并强大碳交易市场。
4.3.2.2碳交易市场提供碳金融创新产品衍生基础
随着碳交易的成熟与扩展,碳排放权才可以发展衍生为如碳排放权期货与期权、碳基金、由碳减排有关的直接投融资以及开发相关理财产品等具有流动性和投资价值的金融产品。例如,目前碳交易指数也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指标。2008年纽约一泛欧交易所推出低碳100欧洲指数,此创新指数是一个确认有低碳排放记录的欧洲公司碳指数;另外,标准普尔等指数部门也开发建立了类似的低碳环保指数。具有创新眼光的金融机构还在此类指数的基础上开发了ETF基金,比如巴黎银行EasyETF低碳100欧洲,此基金就是一只由纽约一泛欧指数而开发创建的ETF基金。此外,商业银行在碳交易领域也进一步发展了碳金融创新。初期银行参与碳交易的一般途径是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此后在碳金融领域发展了包括为减排企业提供投融资、担保以及设计各种碳金融理财产品等服务。因此,参与构建碳交易市场,不仅可以成为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构建的“突破口”,而且也为我国解决节能减排事业发展过程中绿色技术应用缺乏的问题提供了的有效途径。
4.3.2.3碳交易市场促进我国金融机构抢占国际碳金融创新领域
目前中国缺乏完善的碳交易市场。由于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为世界创造巨大的核证减排量,但却被发达国家以低价购买,或直接利用,或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交易来挣钱高额差价,然后再经过其金融机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衍生产品、担保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这才使得一批国际金融机构争先参与碳交易,或充当直接买家,或充当中介角色,并不断开发创新相关金融产品,从中获取巨大商业利润。发达国家如今还积极吸引中国本土的金融机构参与到他们所建立的碳金融市场中赚取中国资本的利润。而目前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滞后,不能为买卖双方提供完整、详细、准确的碳交易细节,无法提供信息对称的基础,保证碳交易顺利开展,缺乏议价能力,导致本土的金融系统、金融机构在对碳金融业务没有较为充分把握的情况下不敢贸然介入其中。如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核准机构(DoE)等在参与碳交易方面还处在非常初级的探索阶段。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创新业务需要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市场平台。
4.3.3碳交易蓬勃发展催生高层次碳金融产物一碳货币
4.3.4.1碳货币
“碳货币”是全球应对气候变暖,在碳交易蓬勃发展的基础上被提出来的新名词,指国际货币体系可能建立“碳本位”,将“碳点”货币发展为一种全新的超货币,让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继白银、黄金、美元之后的国际货币基础。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交易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可将购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国际碳市场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几年内快速增长并渐趋成熟。世界银行统计显示,全球碳交易市场在2008年规模高达1300亿美元,交上年扩大了一倍。另有2009年6月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的预测报告,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有望超过石油市场而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将达到3.5万亿美元。目前建立“碳本位”,实现以“碳货币”作为超货币的构想还为时较早,现阶段较为可行的是先探索利用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来助推国际货币多元化。
4.3.4.2碳货币推进高层次碳金融发展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碳货币的概念也渐渐变的清晰。当未来统一的全球碳市场运行成熟、碳减排权价值趋于稳定以及减排技术高度发达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超额减排量运用碳货币体系定价与交易,为形成以“碳本位”为基础的国际货币体系提供可能。面对全球新趋势与新挑战,中国必须全方谋划战略,构建碳金融以及其碳资本体系,从而使得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这是中国在新能源领域争取定价权的关键一步,同时也是人民币发展为国际货币的必由之路。
从货币发展史分析,一国货币发展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国际储备货币一般需要遵循“计价结算货币一储备货币一锚货币”的基本路径。此规律中,某国货币与国际大宗商品,尤其是能源贸易的计价和结算货币的绑定权往往是该货币崛起的起点。例如“煤炭一英镑”、“石油一美元”的能源贸易计价和结算货币绑定权与货币霸权的演绎发展形成了现行的“信用本位制”下的国际货币体系。目前欧洲氏碳革命以及清洁能源技术的突飞猛进已经成为欧元国际货币地位提升的新动力。在此趋势下,各国货币都争先争夺碳交易的主导货币。在碳交易市场发展早期,世界银行等美元机构基金为碳减排权采购主体,后来欧盟买家数量逐年增加并占据主导。根据法国信托局气候金融部研究数据显示,2007年58只碳基金的货币组成中,来自包括政府机构、发展银行的政府投资者的资金93.3%是欧元;包括世界银行、其他发展银行、私有部门、政府机构的混合投资者的资金84.7%为欧元。包括私有部门、发展银行、公共/私人合伙的私人投资者的资金60.1906为欧元。其余为美元和极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镑。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使用欧元作为国际碳交易的计价与结算货币已成为普遍事实。特别是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使其丧失对碳市场的主导权,欧盟后来居上。加上美元的长期疲势,进一步扩大了发展中国家碳项目交易市场以欧元作为计价结算货币的比重。
随者各国参与碳交易市场程度的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用碳交易,提升其本国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从而有助于其跻身于世界主导国际货币的行列。目前,日元已经在努力争取,澳元、加元等都具备提升空间。如果美国国会通过瓦克斯曼马基法案并最终立法,美元将大大加强其在在碳交易领域的话语权。中国2008年的CDM项目所获得的核准减排量(CER)成交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八成。作为CDM机制的最大供给国,中国应当抓住机遇,争取碳交易市场定价权,因此必须建立规范而具规模的碳交易市场,并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形成联动。这样才有可能发展中国的碳金融并争夺到碳资产定价权,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通过国内碳金融体系的建立,包括人民币相关碳金融投资品和人民币碳基金的开发与推出,将助推人民币国际化这一进程。
4.3.4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滞后
虽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但碳交易定价权并不掌握在中国企业手中,中国企业仍旧处于适应之中。对于未来的碳交易市场,最重要的还是进一步确定市场秩序,要靠市场的自身来完善,有关部门只需给予一定的政策、资金扶持,将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平全打造起来。
中国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一方面在碳交易中买方和卖方不能互通有无。目前碳排放交易相当一部分是境外买家,其中不乏很多国际金融机构的参与。国内企业与国际买家谈判时,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去甚远。据悉,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欧元至10欧元左右。事实上,中国碳排放交易跟西方的碳交易市场有很大差距,信息的透明程度很不够,使得中国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碳排放协议及其谈判的过程十分复杂漫长:减排量价格、付款范围和条件、核实成本和收益成本、适用的法律等,其中有很多都是我们国内企业并不十分了解的。由于中国缺乏定价中心,中国企业在出售二氧化碳减排量的价格时,价格差只是当时国际市场交易价的1/2。再一方面目前中国污染排放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都分散在各个城市和各个行业。这种状况也导致中国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拥有碳市场的定价权不仅取决于碳贸易量,还首先必须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公平合理定价。目前,中国的碳减排额度往往是先出售给中介方(即DOE,一般是拥有验证能力的、国外大型投行的碳金融管理机构),然后再由其出售给需要购买减排指标的企业。这样经中介方易手,必然会造成成交价和国际价格的脱节。’8对此,中国需要建立一个包括碳排放在内的排放权交易市场,整合各种资源与信息,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用市场化的方法去规范各个企业的单兵作战。而碳交易所的成立则能够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对话机制;交易的模式也非常简洁,即通过引入竞价机制充分发现价格,从而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同时,专业的交易市场还是一个更有利参与国际市场的途径。因为,建立碳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减少买卖双方寻找项目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还将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
4.4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在我国发展滞后
4.4.1我国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发展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差距
4.4我国碳基金与国际碳基金的差距
随着碳交易的扩大,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国际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介入的碳金融活动、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碳排放信用等环保衍生品的规模越来越大。其中碳资产越来越受到私募资本的关注。2000年,世界银行发行了首只投资减排项目的碳原型基金,目前已经设立了8个碳基金,总额高达10亿美元。自2004年以后,私人资本开始大举投资减排项目。截至2007年底,私募资本主导的基金数量超过了政府机构或组织主导的基金,如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等都非常活跃。而具体到在我国建立的相关的碳基金,如前文所述,大多是归于国际金融机构参与建立,我国本土建立的碳基金也大多是政府属性,由金融机构自发成立的碳基金几乎没有。面对我国碳金融发展滞后的状况,金融机构如果不快速跟进碳基金领域的探索,势必将这一创新业务市场份额拱手让给国外具有远见的国际碳基金。
3.4.1.2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的差距
随着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全能性机构转型的完成,国内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也加紧跟随其发展步伐。过去我国商业银行只注重存贷款业务的发展模式已经不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目前国际商业银行大部分都经历过了痛苦的转型期,例如,转型成功的典范德意志银行,重点发展表外业务,如咨询服务、理财业务以及投行业务等,同时通过合并拍卖等途径使得其最初高达8000多亿美元的公司法人客户资产降为1000多亿美元,从而经受住了经济周期的冲击。目前,国际大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比例都在40%到50%左右,有些所占比重更大。而我国却一般低于20%,有些甚至更低,因此有必要调整这种非常危险的经营模式。而碳金融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其创新的内涵与外延意义可以说是巨大的,不仅仅是相关中间业务的开拓,更多的意义在于在这一新兴领域快速抢占市场份额,否则其后果将永远是复制国际具备先进理念银行所丢弃的业务领域。而目前本土的金融系统,金融机构在对碳金融业务没有较为充分把握的情况下不敢贸然介入其中。如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核准机构(DOE)等在参与碳交易方面还处在非常初级的探索阶段。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紧迫而且必要。
4.4.2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巨大商机开展碳排放业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碳基金,或商业银行,在抢占碳金融领域市场份额,获取巨大经济利润的同时,还有利于提升社会形象,增强公信力和美誉度。
首先,开展碳排放业务利润空间很大。据世界银行统计,2006年在CERS价格上,中国与欧盟相差大概10欧元/吨,这里存在巨大价差与巨大的利润空间。无论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续签年,2010后中国是否继续在非附件国家,无论哥本哈根会议能否达成协议,或所达成的协议约束力是否够强,碳金融市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这个市场将持续走高,因为欧盟和更多的国家都己经开始加入排放贸易的游戏。因此我国金融机构理应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积极探索与发展碳金融业务。
其次,商业银行参与cDM项目开发,并不失时机地开展碳交易业务等碳金融创新业务,不仅是“赤道原则”的要求,更是实现自身业务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是响应“赤道原则”的需要。宣布实行赤道原则的银行必须审慎调查核实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的因素,使得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对环境和社会负责,实施与“赤道原则”相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实行“赤道原则”的成员机构,积极参与CDM项目,实施节能环保,并积极发展其碳金融创新业务正好与“赤道原
则”相吻合。
二是开发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环保金融产品线。商业银行参与CDM项目的同时,应该开发出与CDM项目相配套的金融产品,比如CDM项目申报费用需垫支的搭桥融资、前期投入的融资租赁或设备融资、其CDRS(减排量)项下的全球市场风险管理、货币市场管理以及交易结算管理等;此外,开发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理财产品,也是商业银行抢占碳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之一。只有这样CDM项目给商业银行所带来的综合效益才能得以充分体现。
三是践行绿色金融经营理念和担负社会责任的需要。商业银行在综合平衡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短期利益和长期整体利益时,应谋求可持续发展。要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在践行保护环境义务的同时,大力增强自身的利益空间和国际竞争力。否则只注重短期效益与眼前利益而以环境为代价只会以更大的成本来弥补。
四是提高金融服务档次。商业银行要在完善有关cDM项目金融配套服务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尤其对涉及跨国性的金融业务,要设计出全球性风险管理方案,确保cDM项目与银行金融服务实现投入产出双赢。
5发展和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政策建
议
5.1解决我国CMO项目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关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日益丰富,其中CDM项也将得到快速发展。但这种快速发展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调整与完善,函待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理顺相关政策和机制,为逐步建立和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CDM市场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根据近几年的实践,以下五个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机制期待重点调整和完善。
5.1.1加强研究环境金融的理论和政策
环境金融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既涉及到金融领域,也涉及到经济学领域、环境领域、管理学领域和法律领域。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中国,尤其应该对自身参与CDM项目的潜力及规模进行认真研究。目前我国环境金融尚处于萌芽状态,而碳金融是属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环境金融独树一帜的发展分支,所以加强研究环境金融的理论和政策,将为碳金融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政策指导。
5.1.2建立碳交易市场
温室气体排放权既是有限的环境资源,同时也是国家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在我国,应借鉴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机制,研究和探索碳排放权或排放配额制度以及相关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利用碳交易市场发现排放权价格,积极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进入CDM市场,有效配置经济主体间利益,鼓励和引导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5.1.3积极推广宣传
推广宣传CDM项目,使企业充分认识CDM项目运行机制,同时意识到参与开发CDM项目、进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促进CDM项目业主以及相关开发商可以根据行业与自身发展情况制定计划,并推动其扩大国际间合作,力争企业利益和国家环境资源利益最大化。
中介市场是开发CDM项目的关键,应制定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民间机构参与进入。在我国,金融机构参与与促进CDM项目发展的潜力巨大,其作为项目交易中介和资金中介的作用尤其重要。因此,应鼓励金融机构作为中介购买CDM项目成果或直接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
5.1.5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CDM项目涉及环境、金融、管理、法律等方方面面,需要项目业主、金融机构、国际买家的等的参与,同时政策性强,因此,发展我国的CDM项目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主管依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一系列规则与标准,提供相关的信贷支持、税收、投资等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参与CDM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促进我国CDM项目的发展。
5.2建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
目前,国际上发展成熟的碳交易市场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规范市场和自愿市场。其中大部分为了满足国际、区域性或国内强制法规的最终目标,例如《京都议定书》、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等,有排放限量的国家或企业进行碳指标买卖的交易行为称为规范市场(comPhanoeMarket);除此之外,出于自愿目的,从社会责任和品牌建设等目的而进行碳指标购买的交易行为被看作是自愿市场(voluntaryMarket)。这是中国目前可以采取的交易模式。二者并存于目前的碳市场,相互间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5.2.1国际规范市场与自愿市场的运行机制
5.2.1.1规范性市场
规范性市场必须约束于强制性的法规或协议下,《京都议定书》是目前最主要的强制性国际协议。现行的最大规范性碳交易市场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实行的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ropeanunion阮issions肠祖ingscheme,EuETs)。
欧盟排放贸易体系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兼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欧盟各成员国每年先预定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标准相一致的可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然后政府依据总排放量向该政府各企业发放二氧化碳排放权,即欧盟排碳配额(EUA),每个配额允许企业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企业在期限内可以“出售”其没有使用完的配额来套利。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从有剩余配额的企业手中购买其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的部分,否则就会被处以重罚。这些配额通过类似银行间的转账方式以电子账户操作模式在企业或国家之间自由转移。同时,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也在不断发展中壮大。2004年欧盟通过“连接指令(LinkingDirective,LD)”规定了EUETS与《京都议定书》的对接,2005年1月1日起与清洁发展机制,即CDM项目市场对接,2008年1月1日起与联合履行机制J工对接,2。也就是说《京都议定书》下的CERS和ERUS可以在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下转换成EUAS,从而使得碳交易的模式更为灵活。
除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这一全球最大的规范性碳交易市场外,全球比较有名的规范性碳交易市场还有美国一些州政府制定的区域性的强制温室气体减排法规所形成的除《京都议定书》和EUETS之外的碳市场。例如美国东北部十州签订的“区域温室气体行动 (RegionalGreenhouseGasInitiative,RGGI)”,该行动同样采用“限值一贸易”的模式,并确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即在2009年到201互年间,将碳排放维持在和目前排放大致相当的水平上,在20巧年到2018年间每年削减2.506,由此在2018年的排放量将会比2009年时减少10%。
5.2.1.2自愿性市场
自愿市场的交易环境相对规范市场来说比较自由,没有强制性减排目标的约束,完全是出于成员间的自发组织以社会责任和品牌建设为目的而进行的碳交易。自愿市场由于没有强制性的购买需求,因此交易没有规范市场活跃,但其相对的低交易成本仍吸引了很多参与者。自愿市场的交易行为出于“碳中和(CarbonNeutral)”的考虑购买各种排放指标或者源于某些个人或者企业对例如航空和工业加工此类特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进行补偿。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这样的交易平台就是典型的自愿性碳交易平台。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现有来自全球范围内的交通、环境、电力、汽车等数十个不同行业的会员近300个,是全球唯一个同时开展《京都议定书》中所要求控制排放的涉及二氧化碳、甲烷、六氟化硫、全氟化物、氢氟碳化物、氧化亚氮等6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要求要求其会员通过自身的减排行为或者购买补偿项目(O能etProjeets)的减排量,做到在2003年到2006年实现排放比基准线减少4%,在2007年到2010年将实现606的减排目标。其中基准线的定义是1998一2001年的年平均排放量。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对象称为碳金融证券Carbon交易。
自愿市场除了交易所交易方式外还有多种场外交易模式,所交易的碳信用涉及面更广,即包括经核实的减排量(、℃力 fiedEmissionReductions,VERS),也包括未经核实的减排量(Non一veri五ed枷issionReduction,ER)以及预期的减排量(prospectiveEmissionReduction)等。同时,在规范市场中交易的CERs、EUAS、ERUS以及其他形式的配额和碳信用都可以在自愿市场上进行交易。
5.2.2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
中国目前的政策环境尚不适合“激进式”的改革模式,即立即采取限额交易。根据中国碳交易发展的经验,“渐进式”改革模式更适用于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本文在对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初步设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基本框架,即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其还未承担国际社会法定温室气体排放量限制时期,可以建立初级阶段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过渡,并在适当的时候再建立可以与欧盟碳交易体系相抗衡的完善的碳交易市场。
5.2.2.1过渡期—初级阶段的市场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并不需要承担温室气体排放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我国在国际碳排放交易中可以不作为。相反,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在中国还未具备利用强制法规或协议限定企业进行碳排放约束时,可以考虑先建立初级的碳排放市场,即自愿性碳交易市场。
这个自愿减排就是没有国家强制减排责任的企业,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或者企业的长远发展,自愿减排产生的减排量。
第一,参与主体来源的确定性分析。未来经济发展趋势将是低碳经济,无论是宏观国家经济,还是微观企业经济,谁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抢占经济新的增长点,谁就将获得市场认可以及资金的追捧,引领世界经济。企业进行减排活动和企业追求发展两者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短期内可能有所冲突,但从长期看并不矛盾。进行减排的企业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购买指标的企业由于有压力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进行减排,因此会“被动”地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和能效水平。相比于其他企业,从事这样的主动减排行为的企业就有可能具备技术领先,当强制减排成为普遍政策时,其就具备了明显的减排优势,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反之,落后企业如果对减排继续保持排斥心理,那么长期看,吃亏的就是企业自身了。此外,碳排放权供给者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通过CDM机制得到补偿,同样可以到国内的碳交易市场上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在中国建立自愿减排市场,会涌现出大批具有发展眼光的企业参与到碳交易市场成为碳排放权标准的需求者或供给者。
第二,完善现有的国内各大碳交易平台。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数家碳交易市场,虽然并没有从事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活动,大多只是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及资产类的交易,但是有了这样的初级平台就意味着可以发展成为较为完善的交易平台。发挥现有的CDM技术服务中心以及排放权交易所机构的信息与交易平台的作用,同时还要鼓励全国各个地区积极构建碳交易区域市场,尤其是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区域。众多的区域市场是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基础。此外,在目前排污权交易试点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其他创新产品的交易。
第三,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有效降低减排成本并优化资源配置。在完善现有的国内各大碳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自愿减排市场上交易规则、交易制度以及信息的披露主体可以由已经对与碳金融有一定了解的金融机构来参与制定,为买卖双方提供准确、完整、详细的碳交易细节,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保证碳交易顺利开展。
5.2.2.2完善的市场交易方式
在笔者看来,当中国企业经历过上述过度时期碳减排的自愿交易模式后,会比较容易过度到规范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借助绿色利益驱动,这是中国在长期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由之路。
第一,统一全国碳交易平台,建立规范碳交易体系,并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建立联
动。
构建一整套与发展全国统一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于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来设立强制性企业排放上限,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统一标准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建立类似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规范碳交易市场。此外,信息收集的充分程度将直接影响交易成本和交易成功率。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将为交易双方进行排污权交易提供其需要的大量的有关价格、需求量和供给量、需求单位和供给单位等市场信息。如果信息不充分,就会导致交易价格上升,交易成功率就会卞降。同时,可以考虑利用网上平台,设计出与国际碳交易联动的网络链接,积极有效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良好的网上平台可以使信息得到充分的释放,同时降低成本。
第二,制定排放权法规并强化政府对于碳交易市场的监能力。
规范性的碳交易市场能否顺利建立,关键在于政府能否建立没有漏洞的法制与监控系统。科斯定理说明明晰的产权归属,能有效划分责任,从而有益于排放权交易的进行。我国的排放权交易健康的成长道路需要完善的法律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已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仍不够完备细致,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其他国家的实践进一步地改进。此外,没有政府的有效监管,排放权交易很难实施,排放权交易的整个过程离不开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作为交易的保护者和监督者,有责任促使交易双方完成其承诺的减排责任,保证市场机制更好地运行。
第三,我国政府和企业还应提高自身认知,为新的变化做准备。
首先,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角度看待排放权交易与我国的联系。其次,运用科学技术控制和减少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加强国际规则的约束力,完善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制订科学的环境监测标准,建立完善的排放权交易平台。再次,我国企业要抓住碳排放权交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壮大和发展自己。
5.3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业务的途径
5.3.1促进碳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5.3.1.1建立跨国金融战略联盟,积极开展国内碳基金培育工作
碳基金等风险投资队伍正随着国际碳交易数量的扩容而不断扩大,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日益受到金融机构与专业人士的青睐。国内碳基金认识碳交易相关投资产品较晚,起步较国际投行也慢,因此有效参与该市场的竞争和经营需要与富有经验的国际投行或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和联盟关系,目的是在保住国内市场的同时发展自身的国际市场。借鉴管理与经营有经验的国际投行或专业风险投资机构并与之建立战略关系是进入碳金融市场的最捷径路径。
5.3.1.2培养覆盖CDM项目投融资和流通领域的管理与交易的高素质碳基金运作团队
碳基金业务的全过程不仅涉及碳专业技术内容,还涉及全球碳交易市场:不仅涉及国内金融,还涉及国际金融;不仅涉及一般风险投资业务,还涉及投资银行业务;不仅要求国内金融产品服务,还要求国际金融产品服务;不仅需要为其提供原生产品服务,还要为其配备衍生产品配套措施。只有一支具备全面素质的金融员工队伍,才可以做到碳金融服务的尽善尽美,同时控制自身风险并且更好地实施跨国金融战略。
5.3.1.3引导碳基金积极参与碳汇项目
全国森林资源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尚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人工造林保存面积占我国森林总面积的近4成,居世界首位。另外,我国森林面积中中幼龄林占比55.390k,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尚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我国林业发展战略目标显示,计划净增森林面积7482.39万hmZ,未来50年森林覆盖率将由目前的19%提高到26%以上。因此,我国具备开展林业碳汇项目的巨大潜力,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由以上数据可以得出,在我国建立绿色碳基金,积极参与国际林业碳汇项目,在吸收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的同时,一方面引导碳基金抓紧机遇参与碳汇项目,有效促进我国碳基金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并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
5.3.2促进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
碳排放业务实际上存在一个价值链,整个链条对商业银行来说蕴藏了很多商机。商业银行要善于捕捉商机,开展中间业务。
5.3.2.1发展商业银行“碳金融”投融资服务
在我国,融资市场以间接融资为主,商业银行在投资领域充当主要作用。近年来,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出现产能过剩的问题,业务固定在传统领域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寻求新的开拓领域,CDM项目就是一个很好投资方向。在我国开展的CDM项目主要涉及节能与提高能效、工业废热回收利用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煤气层回收利用、化工废气分解减排、造林和再造林等多个领域。截止2008年6月17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公布的数据,在全球范围内CDM中,EB共给中国224个项目核发了CERS额度 111679665吨,分别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20.55%和年减排量的51.42%,按照单位价格10美元计量,市值已经超过了n亿美元。
从全球来看,CDM市场前景十分广阔。据国际金融公司预测,在2008至2010年期间,发达国家要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承诺,每年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亿2至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形成巨大的CDM项目需求。目前中国可以提供所需CDM项目一半以上,作为暂不承担减排任务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cDM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商业银行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开展碳金融投融资服务,贡献中国企业在CDM项目中所需的数十亿美元融资,从而获得巨大经济效益。
5.3.2.2发展商业银行国际国内“碳交易”中介服务
商业银行虽然与投资银行有所区别,但本质上也是调节资金余缺的媒介,是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中介组织。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商业银行经营应顺应多元化发展趋势。随着绿色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如何在碳金融领域中发挥作用,促进经营业务转型。
目前,妨碍我国碳排放业务发展的一个方面就是中介组织的缺失。作为碳排放的出售方,目前我国政府或企业与国际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缺乏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服务,往往由于缺乏经验以及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严重制约了我国碳排放业务的开展。中介组织的重要性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一级市场的撮合;二是二级市场的交易平台。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应努力学习国际金融机构成熟碳金融业务经验,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发展与开拓银行提供咨询业务、充当财务顾问以获取手续费。据报道,2008年1月23日,纽约一泛欧交易所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合作建立一个被命名为BhieNext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这个交易平台以现货交易为主,并在2008年第二季度设立期货市场同时开展各种与环境有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此之前,欧洲、加拿大、新加坡、东京都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亚洲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来进行CERS的交易。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积极充当碳交易中介,实现巨大金融综合效益。
5.3.2.3促进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碳减排”投融资
投资银行业务延伸了供应链的价值,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有益补充。商业银行起初仅仅重视CDM项目的贷款投资价值,并未发掘贷款后针对cDM项目衍生的投资产品,因而所获得的综合效益大打折扣。目前,作为附件11国家,我国并不承受温室气体减排法定义务,不能直接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CERS只能单向流向国外,同时国内子帐户之间不可交易,亦不能相互自由流动,但这并不代表国内的商业银行在此领域就可以无作为。相反,’国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间接途径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附件I国家注册或投资入股投资公司,取得相关资格后,可以直接以境外买家的身份参与境内CDM项目,也可以在欧洲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这样就会消除一、二级市场价格差异,从而大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此外,商业银行也可以参与境外CERs买方债权融资,一同向CDM项目提供优惠融资方案,类似出口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品种,分享一部分CERS出售的收人,这样可大大促进中间收人的提高。
5.3.2.4开拓商业银行“碳金融”衍生商品
首先,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
随着我国国民收人的迅速增长,人们的投资渠道也日益多样化。开发富有新意而且具备较大增值空间的碳金融衍生商品具有很大的需求市场。类似与股票指数或与美元收益挂钩所开发的理财产品,碳排放权由于其金融特性可以成为理财投资品开发标的。目前荷兰银行、中国银行与深圳银行推出的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的市场反响度都很大。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具备前瞻眼光,积极开拓“碳金融”前景广阔的衍生商品。
再次,开展碳基金托管等业务
作为重要的募集资金手段,无论是私募,还是公募,碳基金都应该是未来充满潜力的融资方式。2007年10月到2008年3月近个5月中,有多达12只新成立的碳基金,目前世界上建立的碳基金己经有58只,而且规模很大,说明碳排放业务发展前景巨大。虽然中国目前在碳基金领域发展起步晚,但预计未来将得到迅速发展。凭借托管国内证券基金经验的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托管碳基金业务。这也是一块待开垦的蓝海市场。
5.3.2.5结合节能减排项目货款,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货款
寻求融资的企业利用抵押担保用以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抵押担保是银行可以收获贷款资金的最后一道防。通常寻找合适的抵押担保是融资企业所面临的一个困境,银行会由于借款单位缺乏认可的抵押品而不为其提供贷款。对于节能减排项目,也会像三农、中小企业一样往往因为没有合理抵押担保品而难以获取银行贷款。银行如果想在此领域开拓利润增值点,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如出口企业采用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模式为中小企业打开利用知识产权质押的创新融资渠道。同样,对于CDM项目也可以用碳权质押贷款。具体操作可以为银行与业主及发改委签订三方约定,规定客户出售CERs所获得的资金只能进人指定的帐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获得的CERS。这样就可以解决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担保问题。随着CDM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应以碳权质押,对CDM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