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微观经济学论文

时间:2022-06-30 16:57:44

导语:在微观经济学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微观经济学论文

第1篇

(一)理论

理论是企业高管自愿披露财务报告的原因之一,而委托关系是理论中最重要的关系,它反映的是管理和产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合同是其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契约的主要内容就是会计信息,它体现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使理性市场参与者将追求盈利的权利棒交给企业。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着矛盾,而所有者出于对管理层的不放心,将会花费一部分成本用于监督管理层执行契约。因此,理论的核心论点就是第三方即监督人的参与,会让作为被委托人的企业利益受损,从而使管理层收益最大化。理论提出了要让管理人的收益与所有者的收益挂钩,即通过契约中的某种事先约定来促进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而为所有者效用最大化而努力。管理层为了使所有者降低监督成本,从而自愿披露会计信息来赢得良好的信誉,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二)信号原理与“看不见的手”固有的竞争本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源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因素,可以决定企业在竞争中的胜败,这就成为企业自愿披露信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应提高其财务报表的质量,自愿性的披露外界所关心的信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顾虑,提高企业价值。企业自愿性披露公司的真实实力同时也是招商引资不可或缺的手段。当宏观经济整体萧条时,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通过自愿性披露企业信息,报告其良好的业绩,以便长期保持市场对其的信任度。自信程度处于一般水平的企业也会聘请一些专家或注册会计师来编制质量水平较高的会计报表以彰显企业的竞争优势。综合实力不强的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占有优势,一份高质量的财务报表事关重要,可以让投资人了解企业的不足和优势,让投资人知道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以及企业对今后各方面工作改进的信心。

(三)私人契约理论

有学者认为,企业内部财务信息可以看作是一种商品,因为它具有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双重特性,而且从表面上看其生产成本也并不高。因此,美国经济学家哈利沃克曾经提出了金融市场不应该局限于金融产品的市场,更应该是信息的市场,经济个体通过个人渠道购买《投资简报》就是私人契约理论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动因

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动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失去调节经济机制的作用,因此需要政府的推动作用来使社会的资金得到合理利用,即经济学中所强调的市场投资者的资金得到“边际效用最大化的效果”,以防止某些企业家的垄断行为或重要信息不予供给。另一方面,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与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需要强制性披露使信息在市场充分传达。

(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导致了市场参与者要么做出不利于自身利益的选择,要么利用信息便利做出有损于道德标准的选择。因此,为了削弱因为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良影响,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监督。而调控的关键原因在于,会计信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等商品特征被企业独家生产和提供,同时会计信息又具备公共物品的职能。

(1)企业是信息的独家提供者。可以利用“看不见的手”理论来分析信息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失灵现象。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的产生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垄断性,如果政府不加以监督和干预,很有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与私人契约式的购买行为相比,强制性财务报告披露政策能够避免价格垄断所带来的市场失灵,其带来的社会效应要远好于前者。强制性披露企业会计信息对市场参与者而言可降低投资成本,因为企业是会计信息的独家生产和提供者,会计信息可作为企业的一种产品进行销售,如果大量的金钱用来购买相似度极高的信息,就是一种浪费。

(2)会计信息属于公共物品。从微观经济学的视野即“帕累托最优”来分析,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会计信息将会成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的公共产品。由于没有人能阻挡市场参与者来分享这些免费的会计信息,导致企业生产会计信息的动力不足,从而形成供小于求的局面。但从市场反应来看,这种供求关系并没有得到真实体现,这成为许多学者普遍讨论和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一个切入点。不可否认,假如政府通过资金补贴来弥补企业生产会计信息所需要的成本,那么政府资金补贴的来源就要由整个社会承担。因此,政府采取强制性保障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二)社会目标的深入

在实现社会整体目标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参与者将关注企业如何给“公正报告”界定一个准确的概念以及如何对市场参与者进行保护等具体理论和实践问题。市场的公正性是基于公正利益考虑的,强调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有获得相同信息量的机会,即微观经济学所说的“信息对称”。从政府的角度考虑,这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将是漫长的,信息不对称行为所导致的“不明智选择”或“不道德行为”最终会导致市场潜伏着高风险漏洞,从而导致市场崩溃。所以强制性披露就是“信息对称”的一个保证,能够有效阻止那些掌握内部信息并以此谋利的人的自利行为,保证投资者对市场公平性持有长久的信心。

三、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异同点

(一)会计信息自愿披露的利弊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发达,经济的发展已不再是一个国家的事情,全球化、多极化的特征日益明显,从而出现了激烈的争夺资本的商业行为,因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会提高。企业将一些不愿意自愿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定价出售的形式销售给有需求的投资者,有利于股民增加购买企业金融产品及衍生品的欲望,从而提升公司自身价值。与此同时,自愿性披露企业财务信息的方式也能推动金融衍生工具的改革与创新,推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然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自愿性所带来的消极因素也不可忽视,一方面,与宏观经济的整体收益相比,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所带来的企业成本应由企业自身承担;另一方面,企业披露过多的会计信息可能会造成商业机密的大量泄漏,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利弊

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会计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参与者购买信息的支付成本。然而经济市场的本质是各个厂商之间的竞争,出于盈利目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为误导性报告的产生提供了动机,管理层不可能因为披露了误导性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受处分,从而导致其可以在短时间内操控财务报告。基于这一判断,强制性披露是不可或缺的,能使市场参与者在信息获取上有一定的公正性、透明性,从而保障社会资源投入的合理化和效用产出最大化,确保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但企业财务信息在强制性披露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财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如果供给大于需求,就会使财富过多地集中在企业或者财务信息使用者手中,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负担。从微观经济学博弈论的角度来看,集团内部财务信息披露这一行为本身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尽管企业财务报告同时具备供给垄断性和公共物品属性,但在现实生活中是分不开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无论是何种披露方式,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是一切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充要条件。

四、国内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合理选择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针对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披露方式,国内外专家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有的主张进行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有的建议进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无论哪一种披露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缺点,如何将二者有效结合,至今国内外学者尚未达成一致看法。

(一)寻求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有机契合

企业主动披露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目的在于引起投资者兴趣以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因此对于非因公司蓄意而产生的信息不准确导致的损失,管理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要求企业强制性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以及发生的与股东权利义务或收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目前强制性披露会计信息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许多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最低标准来进行信息公开,而大多数企业考虑到了同行业间的竞争因素,不愿意自愿披露其财务报告。政府设定的强制性披露的标准不高,没有达到无强制情况下自愿披露的临界点,只有将强制性披露的标准提高到这一临界点,如可以在某一阶段适当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次数、以及企业强制性披露的最低标准,并将这些理念进行落实,才有利于解决两种披露方式有效结合的问题,解决市场参与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投资者对企业或者市场的投资信心。

(二)保障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合理合法

第2篇

经济学论文参考文献:

[1]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第十二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鲁友章,李宗正.经济学说史(第二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埃里克·罗尔.经济思想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4]胡寄窗等.西方经济学说史[M].上海: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1.

[5]张守一.对规范经济学与实证经济学的评论[J].经济学动态,2009(9).

[6]张守一.经济学拳击:凯恩斯VS弗里德曼[J].当代财经,2009(6).

[7]刘彤.微观经济学理论对宏观问题的解释[J].经济研究导刊,2013(35).

经济学论文参考文献:

[1]左金隆:诺斯制度变迁理论方法论探析[J].经济经纬,2005年第6期

[2]龚唯平:新制度经济学究竟“新”在哪里[J].学术研究,2003年第1期

[3]道格拉斯·C·诺斯: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发展[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4]陆家骝:经济学与经济学范式转换[J].哲学研究,1999年第3期

[5]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C].上海,三联书店,1994

[6]周海欧.经济增长、交易费用与制度变迁的一个形式化分析框架——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贡献[J].当代财经,2013,15(05):5-14.

[7]蒋志勇.城市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演进与发展关系研究——基于新兴古典经济学分工和城市化理论的分析[J].城市发展研究,2015,12(01):1-3.

[8]李颋.基于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分工理论述评[J].兰州学刊,2010,24(03):66-70.

经济学论文参考文献:

[1]李继详.理论经济学与应用经济学辨析[J].江汉论坛.2000,(05).

[2]余斌.“第二届全国现代政治经济学与应用经济学创新研讨会[J].研究.2009(08).

[3]程恩富.王朝科.用发展的政治经济学引领应用经济学创新[J].教学与研究,2010(02).

[4]刘汉林.从经济学的分类看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之间的关系[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1).

[5]经济学消息报社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中国计划出版社,第132页.

第3篇

论文摘要:数学化成为经济学发展的主流趋势,实证化和专门化、研究领域的非经济化、假定条件的多样化、证伪主义的普遍化、案例使用的经典化、学科发展的边缘化、古典的均衡分析和现实的非均衡分析相互补充、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问题等趋势强化,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扩大,以及政府作为经济学研究对象和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联系得到共同重视。

20世纪经济学之所以产生诸多“革命”和理论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研究方法和角度的巨大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研究方法的演变体现经济学的发展脉络。举其要者,研究方法的变化可归纳为以下十大趋势。

一、数学化成为经济学发展的主流趋势

经济学应用数学研究的专门化、技术化、职业化甚至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使经济学更严密,表达更准确,思维更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宏观计量分析法是最大贡献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克莱因从上世纪50年代最早提出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为宏观经济研究开辟新的视野。此后,随着大型计算机的诞生和使用,经济结构的各种参数得以推算出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一代计量经济学家的数理贡献在经济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严密性和形式化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研究方面。中国经济学深受其影响。经济学理论与计量方法、计量模型,以及国民收入的核算体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宏观经济理论从未像现在这样更贴近现实、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对比中国《经济研究》和《美国经济评论》,可以看到,自2002年开始,《美国经济评论》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论文比重下降,而自2003年开始,《经济研究》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的论文比重上升,开始超过《美国经济评论》。①

第二,计量经济学长足发展并成为经济学中一个极富魅力的分支,首先得益于统计学在经济学中的广泛使用,并最终成为构建计量经济学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1867-1960年美国货币史》是弗里德曼成功运用统计分析的一部经典性著作②,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统计分析,得出货币数量的长期变化和实际收入的长期变化之间具有一种密切的相关性的结论,从而构建弗氏货币数量说。统计分析的运用不但支持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还大大推动诸如发展经济学、国际经济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等新的理论分野和发展。

但是,许多经济学家都激烈抨击滥用数学的现象。里昂惕夫在分析1972-1981年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各种文章的类型之后,指出“专业经济学杂志中数学公式连篇累牍,引导读者从一系列多少有点道理但却完全武断的假设走向陈述精确而却又不切实际的结论”。

二、越来越呈现出实证化和专门化趋势

实证化,是经济学研究和表述中,越来越注重对经济现象的因果联系进行客观的、不带有主观选择意味的研究。这是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迫切要求。这种趋势注重具体经济而非一般性经济问题的研究,注重经济政策而非经济理论研究。表现为经济学研究目的的实用性,也表现为现实经济问题对经济理论研究的实证要求。与这种趋势相关,整个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也发生两次转换,即先是由重视对经济波动、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转换到重视对财政赤字、通货膨胀、汇率变动和国际收支逆差问题的研究之后,又转换到重视对经济周期、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

专门化倾向,是实证化研究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借助日益丰富的分析工具而产生的结果。专门化倾向,是指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和表述方法方面,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特有的、非经济学家一般不使用的方法、分析工具和专业术语,以至于出现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分析、才能够看懂经济学论文。于是,由实证化倾向而来的专门化倾向,通过分析手段的发展和丰富,在加强实证研究技术化倾向的同时,又逐渐脱离实证化。这一特征从凯恩斯主义宏观计量模型到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的动态模型,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从长期来看,实证化和专门化的倾向仍然在加强,但二者之间的距离却有加大的迹象。如非线性分析这类跨学科分析方法的引进,也许会引起经济学的较大变化。

三、均衡分析方法与非均衡分析方法并存的趋势

“新古典综合派”在召回凯恩斯以前传统的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同时,也在宏观分析方面大胆地恢复均衡分析方法。因为“凯恩斯革命”打破的主要是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下市场自动均衡的实现和保持机制,而不是均衡分析方法本身。因此,新自由主义各派的经济理论,始终坚持均衡分析的方法。在宏观非均衡分析方面,成就最突出的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帕斯卡尔贝纳西、马林沃德,美国的霍瓦德和英国的波茨、温特等人,他们不仅提出一套和凯恩斯理论体系完全相容的宏观非均衡学说,而且运用这套理论对中央集权决策经济的非均衡问题进行分析。正是这些人的努力,使得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尽管宏观非均衡分析方法不如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普遍,但它无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从广义上看,均衡分析方法和非均衡分析方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不同点仅在于各自所涉及的均衡条件和水平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非均衡分析的研究对象更为现实一些,也更强调动态性。客观上,均衡分析和非均衡分析都是对经济现象某些方面的适当反映,二者虽有差别,但不是根本性的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相互补充的关系。

四、假定条件的多样化趋势

经济学家们不得不或放宽假设,或修改前提,或一反传统逆向假定,以构建和拓宽其研究领域,为重建和发展他们的理论,以反对和解释来自对方的理论。例如,经济人假定是微观经济学的核心,也是经济学的基石之一。在20世纪中,经济人假定的条件被不断地修改、拓展,甚至批评和攻击。凯恩斯经济学的诞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对经济人个体研究方法的最大“克服”,因为凯恩斯主义的基础和归宿都是围绕总供给与总需求等一系列“总量”关系而展开的。贝克尔拓展经济人假设,认为个人效用函数中具有利他主义的因素,这才是人类行为的一般性。鲍莫尔主张用“最大销售收益来代替最大利润的目标函数”,因为实证经验表明经理层的薪金与销售收益的关系大于它与利润的相关程度。公共选择学派提出的挑战是,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并不能得出集体利益最大化的结论,“阿罗定理”即可说明个人福利的简单加总不一定与社会福利一致。新制度主义认为经济人假定过于“简单化”,因为除物质经济利益以外,人还有追求安全、自尊、情感、地位等社会性的需要。

五、研究领域的非经济化趋势

经济学研究领域与范围开始逐渐超出传统经济学的范畴,分析的对象扩张到小至生育、婚姻、家庭、犯罪等,大至国家政治、投票选举、制度分析等。研究领域的这种“侵略”与扩张,被称之为“经济学帝国主义”。这取决于时代主题和研究角度的变化、个人兴趣和专业特长的不同。

六、强调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问题的趋势

理性预期学派从通货膨胀问题入手,强调理性和预期的问题,并由此否定政府干预的有效性,这对凯恩斯主义形成较大冲击,也引起凯恩斯主义各派对理性和预期问题的重视。尽管在理性问题上各派未能取得共识,但关于预期的思想和方法的确渗入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中。

七、学科交叉的边缘化趋势

经济学的大家族中又派生出许多交叉学科和边缘学派,例如,混沌经济学、不确定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百家争鸣,相得益彰。这取决于经济学家认识领域的拓宽和方法论的多元化,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和相互渗透得以大大加深,大量非经济学概念的引入使得当今的经济学与百年前相比已面目全非。八、证伪主义的普遍化趋势

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种逻辑延续。据统计,20世纪70-80年代的20年间,经济学界出版50多本经济学方法论的著作,其中几乎都和证伪主义有一定的联系,在1991年总结的当代经济学家达成的13点共识中,有7个和证伪主义有直接联系。布劳格在《经济学方法论》中将20世纪经济学方法演变史归纳为一句话:“证伪主义者,整个20世纪的故事”。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既是证实的又是证伪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兼有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特点。

九、案例使用的经典化趋势

经济学中的“举例”,不仅已经发展到“经典化”的地步,而且在有些定理中不举例已不足以说明问题,甚至所举的案例已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案例的惟一性,既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又几十年上百年一贯制,代代相传。用案例阐明一个定理、寓意一个规律已经司空见惯,如“看不见的手”。

十、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扩大趋势

博弈论已延伸至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和犯罪学等学科,但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最为成功。博弈论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该决策的均衡问题。借助于博弈论这一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机制设计”、“委托—”、“契约理论”等已被推向当代经济学的前沿。20世纪经济学及其研究方法的深化,还表现在:

1、第一次把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部门来对待。不仅将政府的经济活动纳入到宏观经济活动中,而且将政府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作为能动的经济力量加以运用,使之成为影响和调节宏观经济活动与状况的重要机制之一。政府支出不断膨胀、效率低下是的恶果,其原因是存在“政府失灵”,因此,市场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选择。③

2、宏观和微观的联系得到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共同重视。

注释:

①成九雁、秦建华.计量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轨迹[J].经济研究,2005(04):113-124.

②MaryS.Morgan,TheHistoryofEconometricIdeas,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③参见〔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118-150.

参考文献:

[1]〔英〕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第4篇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就有法律人倡导关注法律经济学,©但几乎没有引起多大反响。主要原因在于其所涉议题并非肇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国外法律经济学思潮而是有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和作用,其在国内首创“法经济学词,也有点名不副实。②80年代末90年代初,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联合推出的“当代经济学文库”首次译介了一批法律经济学经典,③并很快被经济学界所吸收消化。不过,经济学界擅长用数理工具分析法律制度、法律问题,不乏严谨漂亮的逻辑推演论证之作,但大多缺乏对于我国法制运行状况特别是司法裁判实践过程的真切了解,故仍难免不陷入宏大叙事式的泛泛而论或者类似于科斯所称“黑板经济学”的“黑板法学”窠臼,离开约束条件或者约束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就不能很好地解释和解决中国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法律现象,④其功利性诉求也备受垢病,⑤在法律人眼里似乎华而不实、中看而不中用。同时,法律人因受制于传统的道德评判理路以及并不精通数理分析短板的双重影响,不仅对经济学侵入法学领域所带来的革命性变革难以应对,进退失据,而且对法律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理以及具体规则也处于似懂非懂、云遮雾障的状态之中,能够深切领会法律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理论真谛的,更属凤毛麟角。笔者曾在先前发表的论文中列举一例©:前些年北京大学苏力教授从案例研究入手的法律经济学论文《〈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⑦甫一问世,就在国内法理学界引起了极大反响。但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均大多对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原理原则不甚了了,以讹传讹、不得要领的论著随处可见,有的甚至完全背离而浑然不觉。拙文虽曾对此作过仔细分析,但也许偏重文本解读,对于并不熟悉相关文献的读者可能难窥真貌,故迄今仍是应者寥寥。笔者另文涉及公司冲突权利有效配置的命题,则由于部门法理学的局限性,未及充分讨论法律经济学原理原则在法律学界的一般化、普适化问题。®而这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笔者认为,法律人尽管也都承认科斯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基础性贡献,但对其两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论文所创新制度经济学包含的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与法律经济学之间的关系恐怕不是十分清楚,对所谓科斯定理的内核也未必真正理解。当然,假如国内大学教育能够养成法科学生精通高等数学和经济学的能力,所有法律人将无须寻找从经济学通向法律学蹊径的法门,而是可以挟数理分析优势坐上最大化诉求的直通车,本文的论题也将失去意义,可惜这并不现实。而且,即使教育部立即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增加高等数学课程数量,增设一批经济学主干课程,已经走上社会的法律人也无缘直接受益,以彻底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法律人自我救赎的可行办法似乎需要扬长避短,尽量发掘科斯法律经济学富矿,并将其理论内核推向一般化、普适化。除了着力理解科斯定理的真谛外,有关将资源配置转换为权利配置的原创思想以及总体的、边际的和替代的综合研究方法,张五常对于合约选择局限条件的精妙概括,或许能够引领法律人达到曲径通幽的目的,借此还能在法律经济学与利益衡量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并发挥法律经济学在推进我国法学理论、法制建设科学化进程中的应有作用。

 

本文在以引言导出主题后,首先对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优劣稍作比较,其次探讨科斯经典论文中的法律经济学内核,再次尝试用不含数理分析的科斯原创性法律经济学思想解析本人较为熟悉的典型公司纠纷,最后用结语将前述分析方法扩及当今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甚至一般人类行为并结束全文。

 

二、法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方法论的简单比较

 

法律经济学的一大特色是将经济学与法学勾连起来,开拓了法律解释的一番新天地,甚至引起法学研究的一场革命,其根源在于经济学方法论相较于法学方法论的独到优势。尽管上自马歇尔®下至波斯纳对此均有论述,©但仍有必要稍作比较以加深印象。

 

从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经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再到凯恩斯、后凯恩斯时代以来的现代经济学,经济学已经呈现出流派繁多、百花齐放、精彩纷呈的局面,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异军突起,为法律经济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相较于传统法学在方法论上拥有统一语境及一以贯之的分析工具的劣势,科学化已经得到举世公认的经济学,正是法律经济学彰显其帝国主义扩张本性的根本原因。对此,很多法律人也许并不同意,但确实是一个不争的现实,法律人已经无法熟视无睹,唯有积极应对才是上策。撇开其他论证方法,我们只要随手找几本两个学科的经典读物作比较,就可见一斑。

 

庞德为享誉国际的著名法学家。他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将法学或者法理学归纳为:“有关通过法律或者借助法律达到社会控制目的的科学,详言之,这是一门有关文明社会中以司法及行政机关对人类关系的规范裁决为手段对权益加以保护的科学。”④而英国的丹尼斯劳埃德等则认为,法理学的“工作”之一是提供法的认识论种关于法律领域的真正知识的可能性的理论。①前者仅是对英美判例法的描述,故并不周延,后者不能揭示“法的认识论”的特殊性。据此,我们无法窥见法学或者法理学的真实面貌,即它是干什么的,又能够干什么?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法理学教材的表述稍微清楚一点。如张文显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②葛洪义的解释则是:“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显然,这样的解释仍然无法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区分开来,不仅初学者不知所云,即使专业法律人士,恐怕也是不得要领。国内高校600多个法律院系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能够听懂的学生寥寥无几,有的院系不得不将其移至高年级开设。

 

以民法解释学为代表的法学方法论(包括法律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对于训练法律人的思维意义重大,只是有时显得过于机械,往往无法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解释不了新的法律现象;发源于德国的利益法学派无疑对传统的法律解释学具有很好的补充作用,但难免有点抱残守缺、捉襟见肘;近年译介到国内的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阿列克西的〈《去律论证理论》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上述局面;®日本的利益衡量论影响日广,也是时势所然。⑤后者在具体应用时,多少会接触到经济分析,但重点显然不在用经济学方法取代法学方法,且似乎与科斯理论毫无渊源,故难以入流即无法达到能够用规范的经济分析进行科学化表述的程度。举例而言,涉及我国社会制度改革话题,经济学界长期处在独步天下的显赫地位,法律人几乎没有多少话语权。法学学科优势不及经济学,进而出现经济学界可能解释所有法律现象、法律制度,而法律人无力侵入众多经济(学)领域的局面,或许是这一现象背后的一个深层原因。

 

经济学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只要是正规的经济学教科书,对于经济学的定义均是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在此仅举近年译介到国内的几部:如罗伯特S平狄克、丹尼尔L鲁宾菲尔德的〈微观经济学(第7版)》认为: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就是稀缺资源的配置”。其进一步解释道:在现代经济中,消费者、个人和企业在配置稀缺资源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多种选择。微观经济学描述消费者、个人和企业所面临的权衡取舍(trade-ff),并且解释这些取舍具体是怎样做出的。⑥曼昆的〈宏观经济学(第5版)》将微观经济学定义为“关于家庭和企业如何作出决策以及这些决策者在市场上如何相互作用的研究。”其中心原理是最优化一他们在给定的目标和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的情况下尽其所能做得最好。⑦他在《经齐学原理一微观经济学分册(第5版)》中,则更是将经济学简化为“研究社会如何管理自己的稀缺资源。”⑧另一部流行的经济学教科书即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的〈微观经济学(第19版)》对此稍作拓展:经济学研究的是—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⑨诺奖得主贝克尔的解释更为具体详尽。根据他的观点,经济学定义广为流传:稀缺资源如何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目标之间进行分配。今天,经济研究的领域业已囊括人类的全部行为及与之有关的全部决定。经济学的特点在于,它研究问题的本质,而不是该问题是否具有商业性或物质性。因此,凡是以多种用途为特征的资源稀缺情况下产生的资源分配与选择问题,均可纳入经济学的范围,均可以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全部人类行为。我确信,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而成为一门学科关键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研究方法。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综合假定及其不折不扣的运用便构成了经济分析的核心。①1988年出版的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则在借用罗宾斯有关经济学定义(经济学,就是对如何安排人类目标与多种用途的稀缺资源之间关系的人类行为的研究。)后,认为“这个定义使经济学成为一门研究人类选择的学科”。更进一步而言,由贝克尔归纳的经济学本质一最大化其效用的理性选择研究方法‘运用于分析动物行为就毫无问题”。

第5篇

一、实验经济学的兴起和发展

实验经济学的研究,是在可控制的实验环境下对某一经济现象,通过控制实验条件、观察实验者行为和分析实验结果,以检验、比较和完善经济理论或提供决策依据的一门学科。

人们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始终固守着经济理论难以实验的思维定式。

弗农·史密斯教授敏锐觉察到实验经济理论的作用,并首次付之于实践。他在亚利桑那大学十一个班级进行了长达六年的实验,验证了竞争均衡理论。据此实验所撰写的论文《竞争市场行为的实验研究》在1962年的《政治经济学杂志》发表,标志着实验经济学的诞生。此后,实验经济学开始运用于验证市场理论和博弈理论,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弗农·史密斯的“口头双向拍卖市场实验”提出了市场参数完全有可能影响均衡产出收敛性的结论;赫伯特·西蒙根据博弈实验结果分析了存在性理性(SubstantiveRationality)和程序性理性(ProceduralRationality)的区别。五六十年代的实验经济学主要局限在市场理论和博弈理论领域,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理论自身的缺陷影响可实验性,研究过程往往是从假设前提出发,然后运用复杂数学推导出相关命题。由于假设前提的高度抽象,无法在实验室里得到证实,因而相关命题也就无法实验。

另一方面实验技术的不成熟也制约了经济理论的实验。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学的主导理论体系发生了变化。一般均衡理论、工业组织理论、社会选择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研究的假设由抽象拉回到现实。行为理论的成熟和合理预期理论的出现为实验技术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此外,计算机的广泛运用使得复杂经济现象的实验成为可能。实验方法越来越广泛应用于公共经济学、信息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等诸多经济领域。

目前,实验经济学迅速发展,逐渐科学化和规范化,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学分支。越来越多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杂志不断刊登实验经济学论文,实验经济专刊、专著和论文集陆续出版。实验经济学已从美国传播到法国、英国、德国、荷兰、西班牙、意大利、挪威、瑞典、加拿大、尼日利亚、日本、韩国、印度等许多国家。200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弗农·史密斯,标志着实验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已步入主流经济学的舞台。

二、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和运用

经济理论的实验与物理、化学实验一样包含实验设计、选择实验设备和实验步骤、分析数据以及报告结果等环节。由于实验对象是社会中的人,需要验证的是行为命题,经济理论的实验需要运用有别于物理、化学实验的方法,主要有:

1.模拟和仿真

经济理论的实验不能刻意复制出现实经济的运转过程,而是要模拟出允许不同人类行为存在的环境,以便于实验者能够在这样的环境中观察人们不确定的价值观及其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查尔斯·普洛特认为:“实验室建立的经济与现实经济相比可能特别简单,但是却一样地真实。真实的人被真实的金钱所驱动,因为真实的天赋和真实的局限,作出真实的决策和真实的错误,并为其行为后果而真实地悲喜”。弗农·史密斯采用只有三个网络节点的模型来模拟电力系统,其实验结果基本上能反映现实电力系统运行中发电企业和电力交易商的行为类型和特征。

此外,实验经济学还通过一些仿真技巧来提高实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

一是采取“随机化”方法,被实验者的选取、角色的分配均随机产生;

二是保密实验意图,十分小心地讲解实验,不出现暗示性术语,以防止被实验者在实验前对行为对错已有判断;

三是使用“价值诱导理论”(InducedValueTheory),诱导被实验者发挥被指定角色的特性,使其个人先天的特性尽可能与实验无关。

2.比较与评估

实验经济学高度重视比较和评估的方法。通过比较和评估,判断实验本身的好坏,分析实验失败的原因,验证理论的真实性。

首先,将“效率”作为比较标准。查尔斯•普洛特和弗农·史密斯将实际付给被实验者的报酬总和与最大可能报酬的比率视作实验的“效率”,并把“效率”作为比较分析相互竞争理论的依据,探讨如何改进理论模型。甚至在没有现成理论的情况下,根据效率来提出和验证新的理论。

其次,方法上采取独立变动自变量。实验关系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时,容易出现变量之间的混合作用。因此实验中应独立地变动每个自变量,获得每个自变量对因变量作用的最确切的数据,为比较和评估提供非偶发事件资料。

第三,评估的结论建立在概率分布基础上。现实生活中的人并不始终处于理性状态,非理性就会使人的行为出现变异,因而经济理论的实验数据呈概率分布状态。所以,评估出的结论不可能按照形式逻辑的模式,只存在真或伪两种结果,而是用结论与其概率密度的乘积来表示。例如,弗农·史密斯在电力市场竞争实验中得出的结论之一是高峰负荷时期电价提高的概率密度较小,而不是一定不提价。

3.行为分析和心理研究

经济理论的实验是把社会中的人作为被实验者,所要验证的是人的行为命题,自然就需要借助行为和心理分析的方法。

一是运用行为理论来完善和改进实验。例如针对行为人对重复行为有厌烦的心理,在实验设计中运用价值诱导方法,并把实验时间控制在3个小时内。

二是运用行为理论来解释实验结果。许多实验结果与理论预测出现差异,其原因是理论假设行为人是理性的,而被实验者的行为却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统一。因此只有运用了诸如展望理论、后悔和认知失协理论、心理间隔理论等行为理论,来分析被实验者的非理,才能很好地解释实验结果。

三、实验经济学的意义和局限

实验经济学的兴起标志着经济学方法论上的重大变革。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模仿自然科学的信念十分坚定,实证方法始终是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其范式是提出理论假设并力图避免和消除人类行为或经济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然后在理论假设上建立数学模型并推导出主要结论,最后对理论结果进行经验实证并由此展开深入的理论分析。

不可否认,这种假说演绎方法有科学合理的方面,但同时也有不少缺陷。例如,理论前提假设和数学推导排斥了人类行为或经济关系中的非理性和不确定因素。又如经验检验具有被动性和不可重复性的缺点。实验经济学继承了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传统,弥补了经济学实证方法的缺陷。

首先,实验经济学以可犯错误、有学习能力的行为人取代以往的“理性经济人”假说,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取代单纯的数学推导,解决以往实证研究的高度抽象和简化与现实世界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实验经济学家可以再造实验和反复验证,用现实数据代替历史数据,克服以往经验检验的不可重复性。

最后,在实验室里,可以操纵实验变量和控制实验条件,排除了非关键因素对实验的影响,从而克服了以往经验检验被动性的缺陷。

实验经济学的兴起促进了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

首先,实验经济学拓展了经济理论的研究范围,将人类决策行为当作研究对象,把经济运行过程纳入到研究领域,从而发现更符合现实的经济规律。

其次,实验经济学还催生出新的经济学科。实验经济学的发展把心理学和经济学有机联系起来形成行为经济学。

再者,实验经济学构建了连接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桥梁。宏观经济理论的实验建立在微观行为的基础上,而对微观经济论的实验也常常验证了宏观经济理论。例如查尔斯·普洛特模拟市场机制既验证了市场价格收敛于一般均衡,同时也考察了货币供给增加对产出的真实作用。

实验经济学的发展仅有短短的五十多年。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它还有一些不完善的方面。主要表现为:

第6篇

党的十提出要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的国家名片。2014年3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在《中国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研究报告》中指出:现在我国有28亿居民饮用不安全水,解决饮用水水质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可见,控制污染排放、构建生态安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从内容上看,该意见稿大体上是在2003年7月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基础上,对现有排污收费的类型和金额进行了“费改税”的平移,同时吸纳了2014年排污收费提标改革的新成果,体现了“清费立税”[1]的新思路。《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2015)立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基础上,是环境立法的一个重要阶段性成果。然与税收手段相比,单纯的排污收费强制性不够:如排污收费执法部门级别较低、权限有限;另外,收费制度规范性难以把握,企业寻租现象严重,有些地方执法部门甚至为一己私利,保护当地污染企业而干预排污费制度的实施。所以,我国现有的以排污收费制度为核心的环境税制度亟需完善,比如,在税目和应纳税额的设置、环保税的归属和用途以及相关配套制度都需进一步改善。 

本文考察德国的排污费制度,旨在通过分析其积极效应及其制度局限性,推进与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及其相应的政策设计。德国所设计的排污费制度是以鲍莫尔-奥茨税为理论模型构筑的,被学界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欧洲唯一的排污费制度[2]。环境经济学者Kneese&Bower(1968)所著《水质管理论》,通过对德国鲁尔地区的水管理部,英格兰以及威尔士的河川管理厅等地方水管理部门进行考察发现,德国水管理部门在水污染费用分担制度方面,有着区别于其他水管理部门的重要制度特征:其一,德国环境法规定,企业须持排污许可证,方可向公共水域排污、排水;其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以达成政府规定的环境目标为限,这也是德国进行排污处理设施建设之依据[3]。事实上,德国排污制度的确立是与现代水管理制度一并确立的,它作为国家环境生态安全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就是保障国民清洁用水和国家生态安全。 

二 德国排污费制度的初始设计与后续修正 

(一)鲍莫尔-奥茨税的理论与实践 

德国排污费制度的设计是以鲍莫尔-奥茨税为理论模型的。当时的环境问题专家认为,如果用最小的费用,能在全德国实现II类水目标,即通过生物处理使净化率达到90%,那么排污费制度则值得大力推广。为此,环保专家还通过模拟把每一个污染单位的污染价格界定为80马克每立方的水平。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也就是排污费法制定期间,各界发现,按照鲍莫尔-奥茨税为理论模型设定的排污费,却已经与鲍莫尔-奥茨税理论数值严重背离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设定价格偏低。虽然是经专家论证所提的建议,但是将排污费的价格定为12马克(见图1中的t)是无法实现II类水的目标的。(2)排污费价格结构违背了费用效率原则。从图1可以看出:纵轴部分所表示的是排污费的价格/费用,横轴部分表示的是污水排放量。而MC1、MC2、MC3则表示不同排放者被限定的排放削减费用函数,e2是联邦政府所规定的最低排放标准。当排放者没有达到最低排放标准之规定时,排污费价格为t;如果满足了最低标准的要求,价格就降低到正常值的一半。此时,由于各个排污者都是在其所对应的税率和被限定的排污削减费用相同的地方来决定其排放量的,因此,各排污者排污量将与其自身的限定排污削减费用MC1、MC2、MC3相对应,并在e1、e2、e3处进行排放。然而,事实上,在如图1所示的曲线价格结构下,各排污者的限定排污削减费用不仅未能在价格t处实现均等化,也未能实现费用的最小化。于是,以单一的鲍莫尔-奥茨税模型为理论指导,并不能解决德国排污费的制度设计。 

(二)德国排污费制度的后续修正与调整 

事实上此项排污费制度设定之初,多数学者提倡试图通过诸如征收排污费等单一的直接规制手段来实现对污染的控制。实践表明,单一的直接规制并不能如设计者之愿。于是,德国的环境政策基本上都运用了几个政策手段的组合,实现了排污费、环境税与补助金等三种政策手段的组合。另外,与没有税收负担的直接规制相比,鲍莫尔-奥茨税显然加重了排污者的负担。为此,在后续的制度设计时,德国的排污费制度又充分考虑了社会分配变量,主要引入了价格差模型和目的税模型。其一,价格差模型。价格差模型是一种对实际排污量小于国家最低排放基准的排污者实行价格打折或削减的方式,以缓和排污分配,鼓励排放者限量排污的一种方法。但是,该模型的边际费用没能实现均等化,致其也达不到费用最小化的目的。其二,目的税模型。该模型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德国环境问题专家所倡导的,他们认为:如果把排污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投入到国家的水质保全建设方面,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改善环境的作用。同时,随着该笔经费的增加即有效运用,生态环境将得到有效改善,排污者的排污费价格也将响应下降。为此,专家委员会还特地进行了相应的模拟,结果显示,采用目的税模型,即使排污费价格为40马克,它也能发挥相当于70马克价格水平的鲍莫尔-奥茨税模型那样的同等刺激效果。于是,在后续的制度设计过程中,目的税模型在德国排污费制度中正式得到了确认与实施。

通过后续的制度修正与调整,到1985年,德国政府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II类水的水管理目标,且每年都要进行高水平的水质改善投资,以加速提高排污费的减排效果。 

(三)德国排污费法的制定及其标准设定 

德国的排污费制度以排污费法为依据,以水质管理总目标为归旨[4],主要有两大考量:其一,作为直接规制的有益补充,经济手段正式被引入,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情况来看,直接规制手段根本无法阻止德国水质的进一步恶化,无奈之下德国政府才不得不引入排污费制度[5];其二,“谁污染,谁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从理论层面正式走向实务操作,20世纪60年代末,由德国社会和自由所组建的联合政府,对环境保护赋予了跟外交、安保、产业、教育等等同的重要地位,为了改善持续恶化的环境,1971年德国政府了环境保护计划,明确实施了环境保护的污染者负担原则、预防原则和合作三原则,其中污染者负担原则须同直接规制和税/附加费等政策同时加以实施[6]。基于上述考量,德国政府于1976年制定并实施的《德国排污费法》,该法于1994年做出了修订。 

德国排污费法中规定的排污费,是对向公共水域排放污水者所征收的一种费用。其中义务缴纳者为直接排放者,但不包括家庭等通过自治体的下水道设施而排放污水的间接排污者。从理论上看,排污费的课税标准以污染单位数作为课征依据,即按排污许可证上记载的推算值来计算。另外,对小规模排放者(如一天排放量少于8m3的家庭或个人),由于其污染单位数无法达到应征基本数,所以一律按统一基准计算缴纳。 

排污费的价格在制度设计之初即被定为12马克每立方,以后按年逐渐提高。另外,如果排放者能够满足水管理法中第7a条的规定,即能按照技术水准规定的最低要求基准排污,则将所适用的排污费价格降低50%。此外,因为排污费是一种目的税,所以该税只能用于特定用途,如用于各州政府的行政费用开销、水质保全费用开销以及从事保全事业的工作人员的教育费用等。 

排污费的计算。德国排污许可证上都严格记载了各排放者应该遵守的年度排污总量,各排污的参数浓度参照表1所列标准。于是,通过以下计算公式可计算出各排放主体的排污费负担额。 

排污费负担额=污染单位数×排污费价格(每个污染单位) 

计算发现,如果实际负荷担量低于许可证上规定的负担量,就可以向当局事前报告,向政府申请对减少部分排污费负担额的减免。 

三 价格提高与排污费基准强化的德国排污费制度经济效应 

德国排污费价格初定为12马克每立方,以后按年逐渐提高。事实上,12马克的排污费价格对政府所要达成的环境目标实在太低。为了提高其减排效果,必须提升相应的排污费价格。具体作法是将12马克的价格不断提高到70马克的单位水平。同时,还须定期修改相应的技术水准,以强化最低基准要求。然而,在提高排污费通常价格标准的同时,适用于大多数排污者的折扣价格却从引入之初起,就一直没变。因此,从实践角度看,德国排污费制度的减排激励,基本是通过强化提高排污基准来实现的。基于价格提高与排污费基准强化,本文还将对德国排污费制度进行经济效应分析。 

(一)同一价格案例的分析 

如图2示,假定图上的经济体是由2家拥有不同边际排放削减费用曲线的排污者构成。为简单起见,将排污量处于第1和第2的排污者的边际排放削减费用函数设定为公式所示的线性函数,分别为:MC1=-12e1+10,MC2=-2e2+20。其中:e1,e2分别为排污者第1和第2的排放量。假定期初的宏观总排放量()等于175,然后采取相应的政策并使其排放量削减到=10的水平。 

以鲍莫尔-奥茨税在费用效率上所达成的=175的初始状态为出发点。假设通过排放基准强化(a)或排污费价格提高(b)两种方式,使排放量的削减达到=10的水平。 

通过排放基准的强化来实现=10时,根据定义,排放量的分配变成了e1=e2=5(排污权等量分配原则),此时,虽然是基准值强化,但规定基准值以下的排污者必须负担一定价格的排污费;通过价格提高来实现=10时,在e1+e2=10的条件制约下,找出使两家排污者的边际费用均等化的价格。 

接下来分析两种方式在资源配置上的效果以及对分配所产生的影响。如图2所示:最初的总排放量=175,实现价格为t0=5。此时两排放者排放量为(e1,e2)=(10,175)。其一,如果为强化排放基准的方式,根据定义:排污权实行等量分配的原则,此时,各排放者的排放量为(e1,e2)=(5,5);如果采取提高价格方式,解-12e1+10=-2e2+20和e1+e2=10,得出必要价格为t=8,此时两排放者的排放量为(e1,e2)=(4,6)。所以,得出以下结果: 

(1)通过直接规制所带来的削减费用增加量=ABCE+KLRQ=50 

(2)通过价格提高所带来的削减费用增加量=ABGF+PMRQ=4875 

可见,[通过排放基准强化带来的削减费用增加部分]>[通过价格提高带来的削减费用增加部分]。也充分说明,要在一定期间内达成所定的环境目标,从资源配置角度看,通过价格提高的方式在效率上要优于通过排放基准强化的方式。因为价格提高的方式,维持了边际费用的均等化。  (本文为截取,因篇幅太大)

(二)关于研究评价 

第一,德国的排污费制度对控制污水排放起到重要作用,德国的排污费制度因具备完善的法律基础而奠定其地位。如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征收废水排污费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废水征税法》、1996年颁布了《水资源管理法》等,且对征税范围进行了广泛全面的规定[8]。德国排污费的计算公式、征收标准较为科学,对污染程度进行评价的方法也比较科学有效。虽然对于是采取经过多次修正而更复杂的排污费制度,还是取消排污费采取有基础的直接规制来控制污染更为理想,但其排污费制度在环境政策上所作的重要贡献却是无法否认的。虽然它和经济学者预期的效果不一样,然这20年间水质的改善不能不说与排污费制度的作用有关。随着排污费法的制定、监督部门的施压和监管的不断加强,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制定排污治理办法时都会认真考虑排污费的因素。 

第二,德国的排污费在资源配置效率上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从理论上说,在资源配置方面,对鲍莫尔-奥茨税和直接规制进行比较可知,使用前者时,经济体能够获得由于效率改进而得到净效益,引入鲍莫尔-奥茨税后,从微观来看个别的排污者的负担有所加重。但从宏观的角度,即就经济全体的角度看排污削减的总费用会降低。因此,鲍莫尔-奥茨税能够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虽然德国排污费在一开始被认为采用鲍莫尔-奥茨税的形式较为有效,但在实施后却发现现实中的排污费与庇古税和鲍莫尔-奥茨税都不同。究其原因:一是制度本身在设计层面既想避免分配问题的发生又要考虑到达到改善环境目的所致;二是直接规制在引入排污费之前的基础非常广,因此排污费独自产生的资源配置作用受到了约束。于是德国排污费制度就对之前分析提到的价格差模型以及目的税模型进行组合,即应用了直接规制、排污费、补助金的政策组合形式。故其发挥出来的作用也不一样。特别是价格差模型下,排污削减刺激效果变弱,使得对基准以下的残余污染的课税毫无价值,也使费用效率性减少。不仅丢失了经济手段的优势,利用排污费控制污染也变得不可能。因此,理论分析时较为完善的经济手段在现实的环境政策中不能完全起到作用。 

第三,德国在制定排污费制度时,关注了分配问题对其的影响。从前文的分析论述中可见,虽然从理论上考虑经济效率时,不改变基准、提高价格的手段较为理想,但是德国的政策当局在考虑了分配问题的情况下,仍然采取了直接强制的手段。这说明在设计制度时,初期的分配状况会对其产生决定性的作用。而现有的理论一直以来低估了分配问题给制度设计带来的影响。 

(三)关于三点启示 

启示一:经济手段比直接规制更为有效。德国的排污费制度与直接规制相比,经济手段更有效。长期以来,经济学设定一定的假定条件、建立理论模型,以此验证经济手段比直接规制更理想。但理论界通常会忽略这样的事实,那就是现实环境中经济手段并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因此只能采取政策组合形式。例如德国的排污费和美国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若将政策进行组合便会减少它们的费用效率性和动态效率性。而经济学界始终坚持着这种偏离了理论的观念,并对此予以了否定。然而,恰恰是理论这一方需要受到批判性探讨,因为他们没有考虑这样的理论并且背离了现实。所以,有必要通过理论对现实进行分析,之后再用分析的现实的结果对理论进行反馈。 

启示二:突破单一的政策分析,通过精密政策组合分析以达成多个政策目标。微观经济学论文在对环境政策进行分析判断时,都是以费用效率性为基础,事实上其目标除了费用最小化以外,还包括运用总量控制来治理环境,即控制每一个排污源以便阻止产生不可逆的损害[9]。实施政策时还应考虑到分配问题,环境政策大多时候不是独立的,不同的政策目标使其互不影响,而是要将其看成一个整体同时进行处理。经济手段也会如此,即仅考虑如何实现费用效率性的环境目标,而将分配问题留给其他的方法和手段。德国的排污费和美国的酸雨计划,大多时候都想在同一个政策框架中同时解决多个政策目标。既要解决分配问题,又要采取费用效率性的环境政策,同时还要注意积累性污染和综合性污染,这样的行为风险很大,政策手段也毫无疑问会变为复杂的政策组合。因此,对政策手段进行理论分析时,不应仅依靠某一个政策分析费用效率性,而应该要着重考虑运用政策组合的方法进行分析以实现多个政策目标。 

启示三:理论不应低估分配问题给制度设计带来的影响。迄今理论界未考虑到分配问题会给制度设计造成相当重要的影响,但通过分析德国的排污费制度,包括美国的酸雨计划,我们发现在制度设计时分配状况有着决定性的地位,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今后设计经济政策时,需注意采取经济手段后该如何使排污者的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即便是德国排污费制度的目的税模型,也组合了降低税率和补助金的手段,既使分配问题有所解决又使实现环境目标变为可能,从而成为强有力的政策组合。虽然在现实政策中,补助金十分有效,但20世纪70年代之后,环境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对象中没有出现过。即在对政策手段进行比较时,理论上就认定补助金并不是合适的手段,所以不必进行深层分析。然事实中最常采用的是补助金的形式,理论分析对此的忽视也决定了其不切实际的一面。为了使分配问题得到缓解,我们采取了补助金、降低税率、控除等政策手段,当然其支付费用可能很高。如此一来,经济手段原本的作用会受到损害,并且会使“污染者负担原则”这样的环境政策上的公平性概念变得不那么明确。所以,即使我们的目的是不让这样的政策手段成为单纯保护污染企业的措施,也要在理论上制定分配问题缓和政策的相关基准,并批判分析其现实。因此,以后设计环境政策时,在分析框架中纳入分配问题缓和政策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