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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论文

时间:2022-12-25 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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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论文

第1篇

互联网金融发展缺乏外部的监管,其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和监管的规避性比较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元化的业务主体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目前发展的线上业务中,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成为列税的一部分,第三方支付已经逐步改变以往不收费的经营模式。在2009年开始,国内知名支付品牌支付宝汇款开始实行收费,规定使命认证客户每月汇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额度之后,超出的部分每笔收取汇款金额的1.5%的手续费,其他支付平台也都陆续开始实行收费的模式。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一)防范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需要修补现有的法律漏洞,同时还需要根据新变化的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部门以及相应的职责,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范围。另外,还需要划定合法的业务范围,规范互联网金融提供从业资格,同时制定出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准则。

(二)需要加强沟通协调机制的有效建设进一步提高银行、证券、风险、税务机关以及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同时,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最后,对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管,行业协会还需要形成自律。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平台。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与管理方面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同时,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的制度规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另外,如果根究其业务范围进行归类,第三方支付应该属于金融经纪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支付业务收取的手续应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收取营业税。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的规范化其中主要包括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制度、风险保证金制度、担保制度等。其中资金托管制度是借款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网络贷款平台无权进行挪用。而风险保证金制度和信贷担保制度都是由独立担保公司对债务关系进行担保的,从而才能保证不良债务由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进行赔偿。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新型产品的税收政策研究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是有互联网和金融行业融合而衍生出来的新兴行业,现有的对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税收法规不一定能完全涵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新型产品和新型服务。中国税务机关也应根据行业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对于某些现行政策里没有明确的业务进行完善,并形成针对行业体系的一整套税收法规。

三、结束语

第2篇

1.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上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主要是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电子环境,或者是明确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措施实施适度的监管。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登记制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P2P和众筹发行的收益权凭证视为“证券”,并将其列入监管范围,要求其在SEC进行严格完整的注册登记,同时就平台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风险以及财务状况等提交报告。此外,P2P平台还需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即平台须持续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及相关风险,以保障投资者能在SEC的数据系统和网站查到这些数据。除了在SEC登记之外,P2P网络借贷公司还需要在选定的州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登记,以得到向该州居民发售收益权凭证的许可。(2)多个监管主体美国没有单独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金融监管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开展监管,重点是规范信息披露、业务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行为。以美国的网上银行为例,其监管政策、执照申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的要求十分相似。网上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是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联储(FED)、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国民信贷联盟协会(GNMA)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其中OCC和FED是主要监管机构,OTS则主要负责对网上公众储蓄进行审核认定,如美国第一家纯网上银行第一安全网上银行(SFNB)的营业执照就是由OTS颁发的。除此之外,网上银行业务在美国还受到诸如清算协会、行业自律性组织等的管理。不过,这些管理只是针对其会员,而且需要会员同意,其所涉及的领域也主要是技术、标准等,根本目的是为金融创新创造条件。(3)联邦和州的法律监管目前,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监管机构在监管以及推动互联网金融公司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较好地控制了与消费信贷、电子商务有关的风险。2010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不受金融系统中的不公平待遇和欺诈行为的损害。在州层面也有相应的监管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要求信贷提供者披露信贷条款,禁止歧视、不公平及欺骗性条款,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等。以网上银行为例,要同时受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约束。在联邦一级,美联储针对网上银行的发展修改了联邦储备规则,规则规定,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使用电子网络手段定期披露有关信息,并认可了电子表格的法律效应。在州这一层级,涉及网上银行的主要法规是《统一商业法典》(UCC),各州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该法典,总的来说执行情况差异不大。

2.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1)注重行业自律2011年8月,3家占英国P2P借贷市场份额92%的公司(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成立了全球首个P2P行业自律协会,即英国P2P金融协会。作为一个非官方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英国P2P金融协会制定了行业准则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并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P2P金融协会成员应满足的九条基本原则,即至少有一位董事;至少有10万英镑以上的资本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本金隔离制度;完备的公司章程以及规范的平台操作与管理体系;公平、清晰的客户沟通和市场营销渠道;安全、可靠的IT系统;公平的客户投诉机制;应急机制以及恰当的信用评估和欺诈防范机制。2012年,12家英国众筹公司成立了众筹协会,并推出了相关行为准则,通过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等措施,保护出资人权益,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英国自律组织对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良性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实行宽松的监管政策为鼓励金融创新,英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以行业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方针,没有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出台专门的法律,而是实行建立在行业自律基础之上的较为宽松的审慎监管政策,仅对投资者保护进行顶层设计,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平衡效率与安全的问题。(3)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扶持政策2012年,英国商业创新技能部《增加企业融资来源》报告,提出要大力推动P2P等互联网金融创新,增加企业融资来源,并将其列入财政部“企业金融伙伴计划”。2013年,英国财政部选择通过P2P平台向英国中小企业发放了2000万英镑贷款。

3.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共同特点(1)机构监管较为宽松,注重强化法律的监督管理作用总体来看,在机构监管上,美、英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宽松审慎的政策,既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也没有指定机构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而是利用现有的监管框架,按照职责范围进行监管。对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也没有准入的门槛和特许的限制,完全采取开放的态度。与宽松的机构监管政策相反,两国法律层面的监管比较完善。美、英都是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特别注重利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加强对出资人和投资人的权益保护。(2)注重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职能在强化法律规范的同时,发挥广泛而强大的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职能,是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显著特点。与中国的行业协会职能不同,美、英两国的行业协会不仅是同业交流和沟通的平台,而且在监督管理协会成员、制定行业业务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3)鼓励金融创新,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支持或扶持政策世界上第一家P2P借贷公司诞生于英国,第一家众筹公司诞生于美国,究其原因,除了两国科技实力较为强大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两国都拥有适合创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美、英对金融创新都采取鼓励和宽容的政策,对金融创新没有政策法规等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禁止,金融创新就不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干预,并受法律的保护。

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1.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寻找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点无论是P2P借贷还是网络理财,其功能无外乎资金融通或交易中介等,并未超出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其创新点主要是交易渠道或者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革命性变革,而是传统金融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莫顿(RobertC.Merton)所说:“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因此,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我们没有必要过分担心,而是应该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对待金融创新。”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应该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允许和鼓励互联网金融不断探索尝试新型的业务和模式,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和不产生较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其自由发展,重点是通过观察其发展态势、研究其潜在影响,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的规范调节作用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规范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和功能,或者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一部分,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应该处于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之内,其业务活动也应该遵守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要求。目前相关部门需要在明确对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监管边界的基础上,通过修改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而对于众筹融资来说,其业务跨越多个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有可能违反《证券法》关于“非法发行证券”的规定,也可能触及《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红线,应修改《证券法》中关于“非法发行证券”和《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和200人”等规定,为众筹融资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与美、英两国相比,我国缺少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强制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普遍通过修改法律强化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开放、分散、便捷的优势也正是其最大的风险因素,因此更应该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要求。今年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将金融领域消费者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但缺乏详细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相关规定,未来应通过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我国统一、共享、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美、英的行业协会之所以能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根本原因就是两国都具有成熟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构筑了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使互联网金融公司失信的成本较高,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自律作用提供了基础保障。反观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除了在金融领域建立了征信信用体系外,其他领域尚是一片空白,因此应加快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对全社会开放。

4.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我国的行业协会组织与美、英等国行业协会职能的差别主要在于自律管理职能相对弱化,这与我国的社会传统及社会信用环境缺失密切相关。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除了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外,还要加强对行业组织自身的建设,通过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以及同业交流等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目前我国已经建立P2P小额贷款协会,并正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些协会的陆续建立,必将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到规范和促进的作用。

第3篇

1.1金融贸易的形式我国金融卫星通信在网络中的运行,构建了全国电子联行系统、金融信息系统、金税信息系统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等。这些金融系统的建立直接使得现实金融交易的形式可以在网络金融发展中继续进行。因此,网络金融贸易的主要形式仍以传统金融贸易的投资、融资为主,只是贸易的途径有所变化。除此之外,互联网发展与电子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使各种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借贷机构、信贷公司等实现了网络业务的发展。网络银行的出现和网上金融产品的购买使得目前的金融贸易从窗口化转为网络化。受网络支付形式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互联网金融贸易的特有形式之一,专门针对网络人群的多种理财产品也纷纷出炉,如“余额宝”等。

1.2金融发展的途径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发展的途径较传统金融模式有所改变。在传统金融模式中,金融发展依靠金融业务工作人员的推广以及金融机构所做的广告;而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业务的开展可以通过多个平台实现:首先,网上银行业务开展使得原本银行卡所具有众多金融业务都能够在互联网中实现,银行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银行可持有者所预留的联系信息进行银行业务推广,只需要发短信或者打电话进行业务推销即可,不需要进行一对一的现实业务销售;其次,由于网上银行的便捷性和节省人工等特点,为金融机构节省大量开支,将这些开支用于个人和企业客户所持有的银行卡的“返利”活动中,使人们能够更加主动地了解网络金融业务。

1.3金融业务的特点网络金融业务除了具有虚拟性、便捷性和节约成本等特点之外,还具有广泛性特点并且不受时空的限制,这些金融业务特点同时也是互联网服务的基本特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广泛性特点表现在以网络银行为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所推出的金融业务模式的相似性上,只要一种网络金融产品风行,就会有多加银行相继在网上银行中推行此业务或者积极与第三方金融平台建立联系,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多个网上银行的兼容就是网络金融业务广泛性的特点表现;网络金融的不受时空控制性也表现在网络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即在网络银行中进行支付、转账、查询、缴费等业务,不受银行营业时间和银行卡所在地的影响,网络模糊了银行系统的地区差别,使金融业务的服务时间完全做到了“24小时不打烊”。

2.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凸现出来的问题

2.1金融平台建设问题金融平台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下的金融平台包括各大银行的网络银行系统、手机银行系统、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信贷平台等。这些金融平台的发展历程不一样,在网络金融中的作用不一样,在网络金融中所占据的地位也不一样。网络金融平台建设的不协调使得网络金融服务和金融交易存在失衡的问题,例如网络银行能够承办的大笔存贷业务数量远远小于现实银行,这就意味着,网络金融平台建设本身还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即便是网络在人们生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人们对于网上金融的认知度还远远低于其他日常生活行为。

2.2网络金融的安全风险问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另外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网络金融安全的风险越来越严重。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人们进行金融业务依靠银行单据,信票是纸质的,并且由三方保存,能够保证金融行为的妥帖,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交易双方不见面,所进行的交易实际上是信息的交换,交易双方也不能产生即时的、可以当做凭据的信票,金融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篡改,金融交易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很可能造成交易一方的巨大损失。

2.3金融业务载体的统一性问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还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载体与现实金融载体的不统一。金融载体即人们实现金融交易时必须使用到的工具或者信息,如在银行窗口办理业务需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互联网金融代表的网络银行登录方式不一致,有些银行采取U盾的登录方式,有些银行采用账户密码结合的登录方式,有些银行采用手机校验的登录方式,虽然不同的登陆方式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网络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但每种登录方式都与现实银行金融业务载体不同,一旦人们要在网络与现实中同时办理金融业务,就需要准备两种完全不同的业务载体,这阻碍了网络金融业务和现实金融业务的相互转化和有效联系。

3.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

3.1网络金融平台的综合建设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不止于在网络上实现一系列日常活动行为,实际上互联网的发展必然引领人类社会进入完全的网络化时代。在网络中实现一切事务成为互联网未来发展的主题,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金融也必将打破网络银行独占鳌头、第三方支付平台单一的局面。综合性更强、各种金融机构都能参与进来的网络金融平台建设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题。网络金融平台建设将实现多家银行的网络银行或手机银行的整合,使各种金融机构都能在同一个金融软件上显示出来,人们打开软件就犹如到了网络上的“华尔街”一般,只需要登录一次账号,就能够实现在多个金融机构中的金融业务办理。

3.2网络金融安全保障更细致网络金融的安全问题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而网络金融安全问题的解决实际上也有赖于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目前信息技术的发展仍以2进制代码编程为基础,但在未来的信息技术发展中,各种生物科技也许能够参与到其中,每个人的网络金融数据信息将以特殊的,非代码式的保密形式加以保护,如个人在办理银行卡的同时写入指纹,而在手机和电脑的网络金融平台上也写入指纹信息,网络金融客户端的指纹信息与银行卡所记录的指纹信息一致,该银行卡所包含的一切网络金融交易才有效,这样就能够妥善保护网络金融客户的信息安全。

3.3网络与现实金融载体的统一伴随着信息技术而产生的众多网络工具都越来越简便和小巧,人们倾向于将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的边界虚化,追求现实生活的精致和高效,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须符合人们对网络社会发展的追求,即网络金融与现实金融的载体相统一。例如,网络银行的登录方式与现实金融业务的办理所需要的文件相同,使客户不受复杂的文件信息所困扰,又如,银行卡写入网银信息,使客户可以通过扫码登录网银,进而实现网络金融交易。网络与现实金融载体的统一是网络金融业务与现实金融业务统一的必经途径,也是网络金融未来发展的必然。

4.结语

第4篇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双方有一方在合同到期时不履行其义务就会导致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切业务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开展的。这种虚拟性的服务方式使得业务开展的双方可以在不同地点不见面就能发声联系,这使双方的身份以及业务开展的真实性的验证难度增加了很多。增大了在身份确认、信用评级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因没有足额的流动资金满足客户随时随地对现金的需求而导致的风险。风险的测量主要考虑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因为电子货币是在现有实际货币的前提下发行的,是一种虚拟的数字化了的交易媒介。客户在收到这种虚拟的货币后,并没有完成最终的支付,还要等收到等额的在现实社会中流通的实际货币才称得上完成了交易。这就需要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即互联网金融机构满足流动性要求。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都在网络上进行成为可能,甚至产生了国际化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地点限制;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也逐步扩大,这也使得其经营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地域开放性,从而大大增加了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各种产品层出不穷,因此总是缺少对其的监管或监管立法模糊不清。目前的相关立法也主要聚焦于传统金融业务,缺乏有关互联网和金融业相结合的配套法律法规。因此,如果签订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合同就很可能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增加了交易成本,甚至会影响该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特点

一是并存性。即传统金融风险与新兴金融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甚至能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传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同时,互联网金融又有可能有新的风险相伴而生,这样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并存。二是多样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内涵丰富类型较多,而且呈现不断成长发展新兴业态,其风险的类别和内含也呈多样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和反风险的增强,还可能会出现新的风险。三是虚拟性。网络经济互联网金融都有虚拟性的特点,金融业本来就具有虚拟经济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交易又几乎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虚拟化更加突出,其风险也在虚拟化中发生,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隐含性,这也给治理增加了难度。四是速发性。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会迅速发生,其业务具有远程快速发生完成的特点,资金运转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支付结算更加快捷,因而其风险事故的可能性也越大,一旦出现了失误,回旋余地很小,补救成本却相当大。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这里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风险控制方法:技术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改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环境。加大对计算机硬件设施的安全保障投入,提高整个计算机系统的防入侵、防病毒能力;在网络方面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安全注册登录方式,并且对非法用户加以限制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二是加强数据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规划中,视其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使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相互协调,提升对各项风险的检测水平;通过数字证书的办法为其业务主体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开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降低技术风险,应着力开发一些新型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强的技术手段。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控制方法

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建立征信平台。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风险,第一要务是大力推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征信平台,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比如主体的履约能力,交易记录等的收集、匹配和数据化。建立一个全社会通用的信用查询和调用体系。做到互联网金融机构能根据该征信平台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通过一定的专业化征信数据降低信用违约风险。创新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监管方法和力度应适应它的发展,针对它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创新。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能够统一治理的机制。培育信息公开透明,保护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环境。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透明度主要在于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强制披露。另外,向消费者进行知识教育,使消费者能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同之处,增强其对新兴金融模式的风险认识。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控制方法

首先,正当收集和保护信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客户信息后要给予适当保护。根据2007年公安部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按照信息系统破坏后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分成五个等级,并对信息系统的不同安全等级进行分级保护管理。从业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程度达标的平台上操作。只有这样,当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破坏导致信息泄露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违法责任。其次,要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规章适度。面对正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国家法律制定显然不能紧跟其步伐。因此,将行业章程对该行业的有效规范强制起来就显得尤为重要,自律规章制度作为社会自生规则也应该发挥其规范价值。此外,监管机构应适当的宽容。中国近几十年来长期压制民间的金融发展,如果继续之前的政策,互联网金融会发展的很缓慢。监管者应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间找到平衡点。以前中国金融业依靠政策保护现象严重,形成了高度垄断的金融市场环境,行业内竞争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获取了暴利,这些问题并没有促使法律得到有效调整。垄断带来的负面结果之一就是能够给小微企业和普通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水准都很低端。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在整个金融系统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所以,监管机构在打击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的从业机构或从业者时,也应鼓励和支持金融行业的创新以维持积极正当的竞争秩序。

(四)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控制的方法

第5篇

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基本功能和本质。互联网金融在用户体验、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创造了令人眼花缭乱的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但其功能仍然集中在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此外,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更加具备普惠精神,将传统金融服务不到的或者风险较大的客户吸引过来,创造出大量涉众型交易模式,参与者众多。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灰色地带普遍存在,很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甚至从事金融诈骗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因此,为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张晓初(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12条监管原则,并将动态金融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市场自律,由金融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律准则,主要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第二层是注册,相关部门可以掌握有关机构的信息;第三层是监督,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第四层是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对相关机构提出资本、流动性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在当前我国现实情况下,综合考虑分业监管框架下监管资源的成本和监管效果,依靠市场自律和注册在一定程度上所需的监管成本最小,其监管效果也相当有限,而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笔者认为新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设计的最优路径是在第三层次上的监管突破,也就是借助某种手段和机制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非现场监管,最有可能在监管资源硬约束下取得较优效果。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方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向是深入理解资金的真实运作

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真实资金运行情况是我们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关键,而互联网金融客户(参与者)的资金运行模式是我们理解实际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的准确掌握是金融监管部门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进行监管决策和政策制定的依据。归结起来,客户与机构的实际资金流动情况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核心和微观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是否脱离传统金融监管之观念的澄清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之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之外,胡月晓(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脱离了央行统一清算体系,削弱了央行货币监管能力。在传统金融领域,货币结算除了现金结算外,所有的结算手段都是通过银行体系进行的;通过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的结算网络,货币监管当局能够对货币流转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控,实现诸多政策和管理目标:如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货币流向与结构引导、反洗钱、资金监控等。而建立在网络支付基础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其结算体系发展趋势是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得大量资金脱离银行体系进入第三方支付系统,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主体之间流转。这些脱离银行体系的资金,自然也将脱离了央行的统一清算体系,造成央行对社会货币资金流转掌控能力的下降,动摇了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石。换言之,相对于银行货币体系而言,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手段和基础设施都不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处于监管规范阶段,缺乏对第三方平台上流转货币资金的有效监控。报告还认为央行就网络支付管理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两个征求意见稿实际上都是在规范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同时,弥补过去监管办法在货币监管方面的缺位,实际上也是为防范资金流转脱离银行结算体系,脱离央行的“视线”。实际上,我国货币资金的流转始终在央行的掌控范围内,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其他机构不可取代的优势。其中的奥秘就蕴含在央行反洗钱职能中的大额资金监测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接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报告,负责建设并维护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承担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及其他上游犯罪职责。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真实记录了我国金融体系内发生的每一笔大额资金交易,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业务,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大额交易数据来源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保险小部分,但是这部分基础数据的重要性会日益显现。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不论互联网金融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机构及其客户都离不开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在整个支付产业链中只是对接银行和客户的支付通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对应的实际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兑现,银行作为实际资金的托管机构。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多选择第三方支付企业或银行进行资金支付与结算。第三方支付按照企业系统对接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易观智库,2012):其中以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采用的是银行直连的方式,通过支付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资金中转平台解决跨行、跨地的资金处理问题。另一类以银联为代表,银联旗下的支付公司(如银联商务)和与银联系统对接的支付公司(如拉卡拉)等通过银联的银行卡线上、线下在线支付接口进行资金支付,能够实现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之间的资金互通,无需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银行账户中转。揭开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面纱,我们可以看到的情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各种虚拟账户系统实现了整合电子商务、金融资源的目的,或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银行账号等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客户提供了各种金融服务便利,后台支撑的依旧是银行账户和对接的支付系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交易规模都实实在在地落地到物理的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上。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体系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资金监管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围绕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监测的核心就是各种中间账户和支付接口。笔者认为,在法律授权下,依托国家反洗钱数据库中的大额交易数据库,借助大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进行持续的监测分析可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通过监测实际资金流动有助于理解互联网金融的实际业务和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的核心就是对机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的持续监测和分析,关注重点机构和个人账户的资金运行模式和大额资金流向,对不同类型的账户实行分类监测,建立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大额资金监测方法是一种轻量级的监管手段,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能够在监管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视野,及时化解潜在个别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现非现场监管,为今后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积累经验。例如央行可以监测广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在典型的电子商务情景下,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买家收到货物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把资金支付给卖家。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起到资金保管、监督的作用,没有资金的所有权,也没有权利擅自使用这笔资金,但是这笔沉淀资金的去向仍为很多人所关注。为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并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央行的大额交易数据库中,准确记录了每一个机构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从而为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合规提供了依据。例如,对互联网金融中小微贷款运作模式、众筹模式、P2P模式的监测,大量小微客户的资金支付模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账户大额资金的去向,市场资金的流动性状况,无一不在大额交易数据库中积累下来,通过分析,“资金池”、“庞氏骗局”、“金字塔式传销”、“跑路资金之谜”等一目了然,对资金的持续监测和流量分析可以为监管机构掌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第一手资料,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独特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持续监测互联网金融在特殊时点,如电子商务“大促”和节前消费等深度冲击金融体系安全运行的资金交易模式,可以促进银行体系改善货币供给,提高安全运行能力,积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的经验,有助于监管当局深刻理解互联网的金融风险全貌,防止出现监管“黑洞”。

(四)互联网金融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满足的监管原则及优势

利用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一种便捷的方式满足了12条监管原则,在无需额外监管资源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以下优势: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政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扩展反洗钱职能内涵。

央行依据《反洗钱法》承担大额资金监测分析职责,为充分发挥大额交易数据资源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作用,在监管法律体系设计方面需要考虑:一是授权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额交易数据的获取与分析职责,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扩充央行反洗钱职能的内涵。二是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的区域性特征,授权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权责。三是建立授权机制,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可以查询分析特定机构和个人的资金交易情况。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体系,以金融大数据信息资源为抓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互联网金融便捷、门槛低的特点与安全属性相矛盾,混业经营成为常态,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在分业监管环境下,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和对称的监管信息(数据)。一是需要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大额资金交易数据为抓手,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深度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完善大额资金监测体系,横向整合多种数据资源,构建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加强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大额资金监测体系的升级,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引入征信、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商务等社会信息资源,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发挥互联网思维优势,丰富、便利监管信息的获取,降低监管运营成本,划清各种互联网商业模式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构建新一代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四)合理借力,引入社会力量提高政府金融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实现监管目标。

第6篇

当下金融生态,传统商业银行无法满足中小微企业和部分个人资金需求者的需要,使得部分资金需求者很难获得金融服务。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资金需求者能够突破地域以及融资门槛限制,在互联网上获得需要的金融服务,解决金融排斥问题,市场参与者更加普及,企业单位、普通公民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金融资源分配,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资源更加普惠,同时也提升社会福利水

二、互联网金融给中小银行带来的影响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依托互联网,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中介,通过计算机、智能手机等设备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的服务。比如支付宝、财付通。据统计,在过去4年中,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呈稳步上升趋势,2013年已达5.4万亿元人民币。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移动支付,近年来在国内外发展势头迅猛其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出现了手机银行支付、短信支付、NFC近场支付、语音支付、二维码扫描支付等等多种在移动设备上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大大弱化中小银行作为传统支付结算中介的角色。

(二)网络融资

网络融资本质是将融资的某个环节互联网化。网络融资主要包括P2P信贷、众筹融资以及电商小贷等形式。以P2P为例2013年P2P公司有346家,网络借贷规模共计680.3亿元。不管是P2P信贷还是众筹融资都改变了传统中小银行贷款模式,使得整个融资流程互联网化。[3]这是对传统通过银行融资模式的颠覆,互联网化运行模式的交易成本也远远低于中小银行线下运作模式。

(三)渠道业务

在金融产品营销渠道方面,阿里与基金公司合作共推货币基金产品,凭借着巨大的用户数量基础,阿里与金融的结合显得信手拈来,并开始抢占移动客户端市场,让阿里巴巴也开始调整战略部署移动端。同时,百度理财平台在2013年10月份正式上线,目前为止已与华夏基金合作推出“百发”和“百赚”两期较高收益率产品。加上京东供应链金融、“京保贝”融资业务和苏宁云商的转型,互联网企业的这场金融战役刚刚开始但已经开始波及中小银行了。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他们很有可能凭借自身在用户体验和服务方面的优势打破传统中小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运作模式,为金融领域实现差异化服务和创新铺平道路。

(四)大数据技术

作为信息革命的第二个,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及运用,使金融行业的客户数据、交易数据、管理数据等均呈现爆炸式增长,海量数据席卷而来,海量机遇和挑战也随之而来,金融业服务及管理模式都将发生根本性改变。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且风险控制有效并向中小银行传统优势领域发起了冲击。例如阿里小贷就是运用大数据的典范,截止2013年4月30日,阿里小贷开业至今累计获贷客户数24.03万户,累计发放贷款803.08万笔,累放金额810.23亿元;余额客户数4.38万户,贷款余额11.48万笔,金额19.78亿元(不包括已转让贷款资产),整体不良率为1.23%[4]。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银行发展策略

(一)借鉴互联网思维,转变服务理念

所谓的互联网思维,就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对用户、对产品、对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的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互联网能够提供免费且快捷的服务,人们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互联网能够有效利用数据资源,更加重视客户体验。中小银行必须学会互联网思维,转变服务理念。改变传统的设计产品的思维,改善金融服务方式以及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简化业务流程以便获得良好的客户体验以满足客户需求,留住现有客户拓展潜在客户。例如,一般业务互联网在线平台,客户从开户、支付结算等全部在线操作等。

(二)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

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相比具有资金少、规模小劣势并且市场空间小,中小银行基本上都是服务于所在区域经济的地方性银行,网点分布在全国少,一般局限于所服务区域。其客户一般都集中在所服务区域,客户资源少,导致风险集中且金融资源可获得性减弱,阻碍了中小银行的发展。中小银行应该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互联网金融事业部。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传统中小银行相比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加强风险控制还能够突破地域限制扩大中小银行的服务范围增加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

(三)建设大数据运用平台,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

在大数据时代,中小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首先必须充分利用自身客户数据,增加数据积累,并积极与其他企业政府部门合作进行数据交换与共享。建设完善中小银行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挖掘、处理和保护,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发掘客户、更加深入了解客户,创造客户需求增加客户粘度和改进中小银行的风险控制技术。其次中小银行必须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加强技术合作,互联网企业在信息技术领先于中小银行,中小银行应该加强合作完善自身技术缺陷;加强客户信息交流,互联网企业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中小银行同样具有优质客户资源,两者应该优势互补;两者还可以共建互联网金融平台。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建设

第7篇

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出现以来,人们的消费习惯、投资习惯、支付习惯等所有与金融相关的活动习惯,都在潜移默化地发生改变。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新兴媒介,它的出现还对传统的金融机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金融机构中最有活力的地方金融机构也同样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地方金融机构面临的挑战

1.存款搬家现象严重。方金融机构虽然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相比国有大型银行仍有起步晚、民众信任度低、网点少等不利因素,因此,存款吸收能力本就不具明显优势。互联网金融兴起后,很多银行客户将资金转移至余额宝等既有存取便利又能生息的平台,而这些互联网理财产品大部分将集中的资金存放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因此,加剧了地方金融机构资金流失现象,导致地方金融机构可贷资金减少。2.金融中介功能面临弱化。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机构独立霸占金融中介的局面,也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金融中介功形成了一定的挑战。中国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由2010年的10858亿元升至2012年的38412亿元,其中,第三方支付所占据的份额达到近八成。2012年支付宝日交易金额超过45亿元,周沉淀资金高达300亿元,媲美中等规模城市银行的沉淀资金量。巨额的支付业务交易规模对地方金融机构本就局限的支付中介功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经营服务模式面临挑战。前互联网金融可以说在经营服务的多方面进行了细微考虑,一是通过淘宝、天猫等平台,阿里金融拥有了堪比央行征信系统甚至在某些方面更加完善的数据库,将其应用于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中,能有效甄别客户,以达到既发展业务又能降低风险的目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运作模式上更注重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技术的深度整合,为客户提供灵活性产品,尤其互联网金融为社会闲散资金做出投资安排,让金融不再成为仅仅是富人的游戏,穷人也可以分一杯羹。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客户至上、公平对待的理念,互联网金融才有了今天的迅猛发展,而这些服务模式与理念正是目前的地方金融机构所普遍欠缺的。因此,若在服务方面不迎头赶上,金融机构将面临着部分客户、业务流失的风险。

(二)地方金融机构面临的机遇

地方金融机构作为中国金融机构的生力军,长期以来发挥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而其特有的船小好掉头的特点也决定着其对新鲜事物接受较快,能较快的适应新形势发展。互联网金融对于地方金融机构也将起到积极的鞭策作用,其成功经验也可为地方金融机构所用。1.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新的工具和相关数据。利用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地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庞大的信息数据库,对相关的信息数据进行捕捉及整合,使得客户信用行为透明度大大提高。在信息充分收集的情况下,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将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状态,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2.服务中小企业的特点与互联网金融的“草根”性相契合。地方金融机构的一个突出特点便是服务中小企业,由于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决策链条短、贴近市场,对于中小企业的经营脉搏把握较准。而互联网金融恰好也对于大型商业银行一贯所忽视的中小“草根”企业,如阿里金融便是为小微金融服务的集团(筹)下的微贷事业部,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小额信贷等业务;再如近年来不断涌现的P2P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面对的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大多数是小微企业。若很好地将互联网金融小微贷款的经验运用于贷款业务,对于地方金融机构而言未必不是可取之道。3.获得政府支持是地方金融机构优势所在。由于地方金融机构一般带有浓重的地方色彩,甚至可能是地方政府控股,在服务地方经济的同时,在政策上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普遍支持,此外传统金融机构在货币创造功能和在支付结算体系中的重要性,收到现行法律制度的认可和监督。而互联网金融能否获得、何时获得监管当局的全面认可,能否得到社会的接受尚且是个未知的命题。鉴于此,地方金融机构应该抓住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未对其形成实质性威胁的大好时机,改进经营理念,提升服务水平,加快业务创新,如此方可得到长期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地方金融机构应对之策

面对互联网企业的多次挑战,我国银行业也采取了试水电商、与电商平台开展联保贷款、提升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发展线上供应链金融等措施减轻影响并积极开拓市场及客户,但仍存在金融产品同质化等难题。要突破银行业共同存在的难题,笔者认为,地方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弱势群体,面临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应取长补短,将重点放在国有大型银行忽视的中小微企业,走与互联网金融合作而非对抗之路,充分吸收其优点,实现长远发展。

(一)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优势,打造全面的中小企业信用平台

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了大量可利用的客户信用信息,具有良好的技术平台、零售客户资源和大数据,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渠道不畅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阿里巴巴创立15年来,买卖双方在淘宝网上实名等级,消费习惯与出售行为都得到完整记录与有效分析,这是央行征信系统所无法比拟的。地方金融机构如能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利用其大数据,不仅要利用数据库中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更要挖掘企业深层的融资需求,对于有真实背景的确有还款能力的企业有限考虑放款。

(二)借鉴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小微贷款的经验,打造产品差异化的贷款模式

如上文所述,互联网金融企业如阿里小贷针对的客户基本全是小微企业,这与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型重合度较高。地方金融机构首先应从战略角度出发,树立服务小微企业意识;最重要的是要深入学习和研究互联网金融,取长补短,研发和推出贴合小微企业需求、操作界面友好、处理流程高效的网络金融产品,着力开发以小额、信用、灵活为主要特征的网络产品,如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申请、自主提款和还款的产品,小微企业可根据销售淡旺季等情况随借随还的产品,适合小微企业的短期融资和扩大再生产的中长期融资等不同需求的专属信贷产品等。此外,依托小微企业与上下游客户交易形成的供应链,开办保理、商品融资、订单融资等相关业务线产品。

(三)打造线上线下全方位服务模式

第8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课程内容 综合素质

金融学课程是理论性、时效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经济和金融快速发展,社会上迫切需要培养大量的具有扎实理论基础、了解金融发展现状、掌握金融技能的人才,解决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经济稳定的问题。在高等院校中开设公共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是体现学生个体差异性的必然要求,对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科学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的养成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培养各种技能,发挥个性优势,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拓宽就业渠道起到积极作用。

现阶段金融教学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借鉴先进国家的课程设置,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通过开设前沿创新科学的金融学课程,重视学科交叉,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在高等院校开设《互联网金融》选修课程,系统地、有侧重地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案例模式,比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理论和实践异同,介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让学生在互联网金融的学习过程中学习如何整合金融市场信息,与金融市场发展步伐保持一致,养成不断更新知识系统的习惯。

一、开设《互联网金融》选修课的目的和意义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网络社交等新一代信息通讯技术风起云涌,余额宝、p2p、网络金融社区等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机构正在迅速崛起,互联网和金融业强强联合对传统运营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对传统金融的挑战,必然推动现代金融学的发展。开设《互联网金融》公开课课程具有如下目的与意义:一是为了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学生普及知识,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讨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应对策略,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是让学生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背景、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走势。三是鼓励学生培养创新思维,理解互联网金融贷款模式、第三方支付、众筹等模式的创新与挑战。四是全面认识技术变革带来的影响,介绍金融大数据分析与互联网金融,发挥学科交叉教学的作用。五是培养学生用思辨的思考方式分析新时期下金融市场风险,完善市场监管,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选修课的课程内容体系设置

(一)教材的筛选

互联网金融是一门新兴的研究领域,目前尚未有系统的教材可以直接采用,本课程的教学材料由相关的专著和市场信息整理而得。本课程使用三本相关专著:一是罗明雄、唐颖、刘勇合著的《互联网金融》,二是盛佳编写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三是芮晓武和刘烈宏合著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版)。这三本专著较为系统全面地诠释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所取得的成就与出现的问题,并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二)教材内容的安排

本课程主要涉及以下教学内容:第一章互联网金融的概况、内涵和外延,第二章互联网金融浪潮回顾,第三章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第四章p2p网贷,第五章众筹兴起与发展,第六章大数据金融,第七章互联网金融机构模式分析,第八章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课程内容介绍上以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兴起与发展为主线,重视与美国互联网金融业模式做比较。

(三)教学手段的利用

在教育思想上,本课程强调创新性、实用性、研究性,培养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兴趣,以期对传统金融教学系统做有益的补充和拓展。我主要采用的教学手段如下:一是课堂讲授,以生动精辟的语言讲述互联网金融知识,启发学生多做前瞻性思考和研究性探讨。二是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播放一些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影像资料、纪录片等,通过形式多样的多媒体教学手段,调动声、光、色,更强烈地刺激学生,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的学习研究兴趣,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三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根据教学内容提出观点,并通过项目讨论互动的形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考核方式的设计

本课程考核最

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等组成。各部分成绩均以百分制单独记分,加权平均记为最后成绩总分,各部分权重分别为总成绩的35%、65%。平时考核成绩由三个部分组成,在学习本课程期间要求学生写课程学习心得、课堂作业、课堂考勤。期末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以论文的形式考核。为确保论文质量,提前四周布置论题范围,确定课程论文的写作方法及规范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课程开设所面临的难点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个原本不相干行业之间的合作、融合,互取其长。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提供了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金融服务高效化、便捷化、低成本化、长尾化和大数据化。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的发展路径,出现了第三方支付、人人贷、电商+信贷、众筹、传统金融信息化、直销银行、互联网金融门户和虚拟信用等多种模式。相关方面的知识和案例可谓目不暇接,日新月异,如何精挑细选,如何精辟生动地讲解,紧密联系实际,需要授课者做大量细致的学习和准备工作,以达到较好的课堂教学效果。对于这样一个新兴边缘课程,必要时请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客座讲授,有利于学生了解该课程的最新动态,增强对实际操作的感性认识,使任课教师获益匪浅。互联网金融课程本身主要体现了相关学科交叉融合的特色。金融学与金融创新、财务管理、统计学、计算机科学和互联网技术的交叉互补应通有机结合。多学科的内容要求改进课程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考虑现代金融实证和实用性,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加强实践环节,推广案例教学、专题讨论等各种新颖的教学方法方式,培养学生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正确处理好知识的持续性与变革性的关系,教学内容既保持课程内容的相对稳定性,使学生掌握本课程的基础理论知识,又不断吸纳新知识、新信息,对该领域发展的前沿信息不断更新升级。

互联网金融课程的学科交叉的特点对选课学生的专业基础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课程对多个学科的交叉和渗透的特点,在选修本课程前,对金融学、金融市场学、金融监管等课程要有必要的了解和学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开设课程时可以考虑此公选课程主要面向大三和大四具有一定金融学和经济学基础的学生授课,保证教师与学生的有效互动,达到教学质量要求。

高等院校应该加大对公选课的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尤其是对于课程涉及的教学资料和工具的购置应予以支持,对于优秀的公选课要给予适当的褒奖和奖励,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打造精品课程。高校应重视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邀请知名学者和专家做兼职教授或讲座讲授,加强学校师资力量,开阔学生的专业视野,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现代金融形式,其并不仅局限于为传统金融所忽视的市场,而且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和核心服务领域。其作为一门与金融相关的公共选修课,学生按照兴趣选择一个跨学科课程,能够吸引学生的学习,培养综合素质,加强对金融市场信息的反映。本课程的开设有必要顺应现代经济金融发展的趋势,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甚至是超前性。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需要不断研究学习新知,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尽力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参考文献:

[1]龚映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证券市场导报,2013,11.

[2]刘丽萍.关于公司金融课程教学的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3]姚军.试论交往式教学在金融课程中的运用[j].当代经济,2011,9.

第9篇

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前提条件的完善与发展

4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析

5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

6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及其对策研究

7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8 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限制性因素及应付措施

9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析

10 人民币国际化的潜在危险分析

11 人民币升值后提高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举措

12 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障碍与对策分析

13 人民币贬值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14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

15 浅谈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监管

16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风险防范

17 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支行发展研究

18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创新

19 经济新常态下的农村小额贷款发展

20 人民币国际化对中国商业银行影响的研究

21 浅析外汇期货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22 从日元国际化看人民币国际化

23 欧洲负利率及其经济影响

24 我国汽车金融现状问题及对策

25 ××省农村支付环境现状及政策建议

26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探究

27 美联储量化宽松对石油价格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28 ××省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现状

29 民营银行的发展及问题分析

30 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问题分析

31 中国外汇储备问题研究与对策

32 地方债务风险与银行信贷的关系

33 ××省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的研究

34 信用卡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

35 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调研

36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对策分析

37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的发展障碍及对策

38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9 我国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40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

41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难点及对策探究

42 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对策   

43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对策

44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控制研究

45 我国外汇储备的成本与收益及管理建议

46 股指期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47 基于P2P网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

48 当前我国P2P网贷内部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49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抵押物风险探究

50 中信银行对公信贷贷后风险管理研究

5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52 ××省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53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54 在中国推行以房养老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55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管理分析

56 ××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研究

57 中小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策略研究

58 P2P平台与小微企业融资合作可持续性的探讨

59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60 我国商业银行汽车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分析

61 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风险及对策分析